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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發了廣大民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極大關注。針對社會責任問題,人們一般傾向于道德規范的反省,卻很少從理性上去追究怎樣提升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與我國經濟轉型期過分強調企業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績效有一定關系,而社會各個層面,包括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容忍和無意識,則導致了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機制的薄弱。企業社會責任的治理與實現必須依賴于宏觀治理機制的推動作用和微觀治理機制的促進作用。本文從復雜適應系統的視角,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上述治理機制進行分析。
一、基于復雜適應系統與企業社會責任治理
(一)復雜適應系統概述
復雜適應系統(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簡稱CAS)理論是美國霍蘭(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時正式提出的。復雜適應系統理論的基本概念包括4個特性和3個機制。4個特性是:聚集、非線性、流、多樣性;3個機制是:標識、內部機制和積木塊。該理論的核心思想是適應性造就復雜性,即CAS的復雜性起源于個體的適應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見,復雜適應系統更加強調復雜性的一個側面——適應性。所謂具有適應性,是指單個主體能夠與環境及其它主體進行交流,在這種交流的過程中“學習”或“積累經驗”,并根據經驗改變其結構和行為方式。
CAS理論的提出對于人們認識、理解、控制和管理復雜系統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觀方面,CAS理論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適應能力的、主動的個體,簡稱主體。這種主體在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應模型,表現在它能夠根據行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為規則,以便更好地在客觀環境中生存。在宏觀方面,由這樣的主體組成的系統,將在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發展,表現出宏觀系統中的分化、涌現等種種復雜的演化過程。
(二)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機制
按照復雜適應系統理論,企業社會責任響應是由公司主體與其利益相關者(投資者、職工、消費者、供應商和債權人)構成的一個復雜適應系統,同樣存在標識機制、內部模型機制和積木機制。
標識機制:主體之間的聚集行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體形成過程中,始終有標識機制在起作用。
內部模型機制:內部模型是主體在適應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主體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適應性反應的過程中能合理調整自身內部的結構。
積木機制:基于規則的主體不可能事先準備好一個規則,使它能夠適應所遇到的每一種情況。主體通過組合已檢驗的規則來描述新的情況,那些用于可供組合的活動規則就是積木,使用積木生成內部模型,是復雜適應系統的一個普遍特征。
(三)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學習行為
按照復雜適應系統理論。個體主動與環境之間不斷地相互作用,個體根據一定的規則對環境的刺激作出反應。這些規則以所謂“染色體”的方式存放在個體內部。它們在一定的條件下被選中并且被應用,這種選擇既有確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條件挑選),也有隨機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選擇)。刺激一反應模型是用來描述不同性能的適應性主體的統一方式,它說明了主體在不同時刻對環境的反應能力。
在企業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中,要生成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學習行為,并遞延遺傳,需要兩個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外部治理機制
按照CAS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的刺激信號,并通過法律、行政和市場手段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遵從意識。其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確企業社會責任
在我國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公司法》中,雖然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但如何承擔、承擔到何種程度卻沒有進一步說明。此外,我國的相關法律雖然都要求企業承擔保護職工和消費者權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等社會責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則上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針對上市公司了《企業社會責任指南》,不過作為規章制度,其約束力和調整范圍都比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規章的基礎上,國務院應該以《企業社會責任條例》的行政法規形式,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范圍、內容以及相關的報告、披露和評價等予以具體、詳細的規定,便于企業和相關部門在實踐中實施和執行。
(二)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認證
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許多社會責任認證標準,其中社會責任國際(SAI)2001年版的SA8000標準影響較大。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建設滯后,已經給社會責任管理造成了障礙。雖然國際上廣泛采用的這些認證體系對我國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然而,由于國情、文化和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國外的標準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國。在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的基礎上,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快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組織專門機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工作,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鼓勵政府或民間的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機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進行評估,定期以社會責任指數為代表的企業社會責任排行榜,舉辦“最具社會責任企業”評選等活動。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行動提供社會責任指南。
(三)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
國際上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一種辦法是在公司年報中載明企業社會責任業績;另一種是定期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報告內以分散披露的方式處理社會責任信息。為更好地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一方面應該在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要求企業定期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另一方面應該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規范,逐步從年度報告內分散披露過渡到獨立性報告形式,保證認證機構、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隨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評價。
關鍵詞:多元主體 生態危機 治理 機制
20世紀中葉以來,生態環境問題使人類的生活經受了巨大影響。尤其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第二次環境危機又叫生態危機的再次發生,引起了人類對自身生存環境的強烈憂患。且生態危機的覆蓋范圍廣、威脅程度大、治理周期長、花費資金多的特點,決定了治理任務的繁重,也決定了政府在主導生態危機治理同時,需要非政府等多元主體積極參與,在生態危機治理中發揮作用。因此,研究多元主體參與生態危機質量的機制,對治理我國生態危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多元參與生態危機治理的理論依據
1.協同治理理論
協同治理指在公共生活過程中,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公民個人共同參與到公共管理的實踐中,以發揮各自的獨特作用,組成和諧、有序、高效的公共治理網絡。協同治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自組織的協同性、治理范圍的有限性和治理模式的互動性。因此,協同治理生態危機就是發揮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公民多個主體的作用,和諧、有序的在生態危機多個環節及方面進行高效的治理。
2.社會資本理論
20世紀90 年代開始,社會資本理論逐漸成為學術界關注的前沿和焦點。羅伯特?帕特南認為社會資本即社會組織的特征,例如信任、規范和網絡等,它們能夠通過推動協調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社會資本理論對于生態危機治理的啟示在于: 增強信任有助于公共危機治理中一致行為的達成;強化社會規范有助于增強內部激勵和監督;全面參與的網絡有助于提高危機應對的效率。
3.“多中心”理論
我國學者王興倫將“多中心”理解為:在治理危機的過程中,“多中心”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媒體、公民個人等在內的多個主體,彼此之間協同合作,打破界限,沖破以政府為唯一治理主體的傳統治理模式,從而更有效地應對危機。“多中心”理論就是認為公共危機可以通過多個參與主體的相互協作得到更好處理。
二、我國多元參與生態危機治理的現狀及分析
1.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存在的問題
多元參與在我國的公共管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現,但在生態危機治理中還存在意識不強、氣氛不濃,職權不清、責任不明,溝通不暢、合作不深,監督不力、評估不存等問題。
(1)多元參與意識不強,氣氛不濃
首先,相當多的非政府主體認為自身沒有預防和控制公共危機的義務,政府才是治理危機的唯一主體,缺乏危機意識。其次,在發生生態危機突發事件后,媒體多從政府態度、行動等方面進行報道,缺乏對其他參與主體參與情況的報道,沒有從宣傳上營造多元參與氣氛。最后,沒有評估監督機構對其他參與主體表現進行評價。
(2)多元參與職權不清,責任不明
首先,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政府職能缺位或超位的現象嚴重,存在政府與非政府主體責任不清的現象。其次,政府內部各個部門之間推卸責任,存在政府內部機構責任不清的現象。最后,涉及多元參與的,多在研究非政府主體在管理中的責任劃分,很少涉及權力,存在非政府主體權力不明的現象。
(3)多元參與溝通不暢,合作不深
首先,多元主體間的溝通多為政府指向非政府主體,成為政府向其他主體進行指令傳遞信息的通道,逆向溝通渠道不暢通。其次,在合作上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為上下級關系,合作關系不夠。
(4)多元參與監督不力,評估不存
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的實施還在意識建立和管理實施的初步階段,對于實施的評估監督幾乎空白,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明確的責任機制對評估和監督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約束。二是沒有獨立的部門和明確的分工主體實施評估和監督。三是沒有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作為評估監督的保障。
2.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
通過對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體系缺失,主要是政府一元應急體系模式;另一方面是危機管理體制不健全。結合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深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多元主體之間實力懸殊太大
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影響,國家權利的涵蓋范圍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造成了非政府主體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受到嚴重限制,形成了政府與非政府主體間不平衡的發展狀態。第一,我國對非政府組織實行嚴格管理“入口”和正式注冊的非政府組織都需掛靠在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之下的雙重管理的規定,限制了非政府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第二,非政府主體自身發展資金無保障,無參與危機治理能力。第三,多元主體間存在東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區、城鄉間等區域間的發展不平衡現象。
(2)多元主體參與法律體系不健全
我國雖已經制定了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應對自然災害的《防震減災法》,應對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法》,應對公共衛生的《傳染病防治法》等,但迄今為止,我們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有關非政府及其他主體參與危機治理的參與職責以及參與途徑較明確的法律規定。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做后盾,多元主體參與危機治理的道路就不暢通。
(3)多元管理合作機制的不完備
國外的事實也證明,要更好的處理危機事件,需要政府和非政府主體的共同參與。但我國政府與非政府主體參與危機治理的合作機制不完善,非政府主體參與危機管理存在著困難。
一是溝通機制不完善。第一,在處理生態危機事件時,政府只是從政府內部開始,部門間縱橫進行聯系與溝通,沒有建立起與非政府主體溝通的橋梁,不能很好的調動和領導非政府主體正確有效地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第二,在現有少數幾次非政府主體參與的生態危機治理活動中,各主體都是單獨展開救援行動,非政府主體之間缺乏溝通,由于各非政府主體掌握信息均不完備,救助資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出現了救援不到位或重復救援的現象。
二是責任機制不完善。多元主體的參與缺乏完善的政策制度的支持,缺少必要的機制和鼓勵政策。沒有關于多元主體參與的職責劃分和合作分工,缺少潛在利益獲取方式。從經濟學的角度解釋這種狀況:即在責或利不清的條件下,任何多元主體,主動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成本增高;可預見的利益縮小。因此,都會有選擇被動行為的傾向。這也是參與意識薄弱,參與主動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三是監督機制不完善。由于我國生態危機治理法制不健全,對在緊急情況下出現行政越權和濫用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在生態危機管理領域中,完善對緊急情況下行政越權和濫用權力的監督機制勢在必行。
三、完善多元參與生態危機治理的機制建設
在我國,多元主體參與生態危機治理,還存在著很多問題,要改變這一現狀需從強化多元主體的參與意識,平衡各主體的發展,暢通多元參與的渠道等方面著手,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促進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主體協調發展
要強化多元主體的參與意識,縮小多元主體的實力差距,促進多元主體協調發展,要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是要加大宣傳,強化多元主體參與意識。首先,通過普及生態危機常識和生態危機預警知識的教育,培養公民的生態危機意識。其次,通過生態危機演習和演練,使多元主體了解各自在生態危機治理中的權力和責任,摸索參與的途徑和方式,形成各主體間的分工協作模式,加強各多元主體參與的協作意識。最后,利用典型事件進行宣傳和警示,提醒公民“居安思危”。
二是要平衡發展,縮小多元主體間的實力懸殊。首先,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明確各主體參與的權責,加大物資和信息等的扶持來推進非政府主體的發展。其次,需要非政府主體拓寬自身建設資金來源渠道,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設網絡信息資源來加強自身資源建設。再次,需要加大對貧困地區非政府主體的扶持,加強農村非政府主體的發展和參與意識,促進各主體在不同的區域的平衡發展。
2.健全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法制建設
當前,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在法律建設上缺口很大,涉及生態危機治理尤其是多元治理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我們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多元參與主體提供強化意識與指導行動的準則。
一是要建立統一的生態危機管理法律體系。我國現只有各種單一的生態危機管理方面的法律,如《水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等,需建立生態危機管理法律體系。進行生態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建設,要符合以下要求:一要內容全面具體,包括生態危機管理的機構、權責、程序以及信息、物資保障等多個方面,還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二要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法規保持協調一致,與憲法、部門法、地方法規等不能相互沖突。三要與相關法律法規配套、有效銜接,條文要細化。四是要根據形勢變化不斷調整法律的具體條目。
二是要建立專門的多層次、綜合性建構的生態危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多元主體的具體責任,明確其法律地位。
三是要增強法律法規的多元參與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通過法律賦予各參與主體明確的地位和職權,另一方面也必須強調只能在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
3.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合作的長效機制
要對生態危機進行科學的治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生態危機治理合作的長效機制,使多元參與主體的充分參與合作,發揮政府和其他主體的力量。
一是要規范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主體權責劃分。第一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建立溝通合作,相互監督的協同關系。第二是政府與盈利組織通過合作,建立互為補充的互補關系。第三是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政府引導公眾,公眾監督政府的協調關系。第四是政府與媒體之間相互配合,建立相互引導和監督的制約關系。第五是非政府主體之間建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有機統一關系。
二是要完善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的信息溝通機制。第一要建立生態危機管理信息門戶網站和通訊系統,構建全國電子信息分布網絡,搭建生態危機治理的多元參與信息共享平臺。第二要清除信息傳遞障礙,疏通生態危機治理的多元參與信息溝通渠道。政府部門內部需設立一條信息上下傳遞通暢的專用通道;政府與非政府主體之間建立生態危機治理信息的公開、披露、溝通制度,建立各多元主體間的應急互動信息渠道。
三是要形成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績效評估體系。第一要建立評估主體由政府與非政府主體共同組成的專業的生態危機治理績效評估組織。第二要形成對生態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調查、損失評估、參與主體的行為評估等評估內容進行規定的制度,作為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績效評估的行動指南。
4.創建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經營管理模式
合理配置各種資源直接影響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效果。充分利用資源,創建我國生態危機治理多元參與資源的經營管理模式,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建立資源整合的財政管理制度。整合國家投入、非政府主體捐贈等所有資金,建立資源整合的財政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進行全面系統的生態危機治理預算。另一方面可對資金進行統一調配,減少繁瑣的協調撥款程序,減少應急反應時間。
二是建立備用兼顧的物資保障機制。需要政府和非政府主體同時提供緊急物資,并在非緊急事情對緊急物資進行充分儲備,建立備用兼顧的物資保障機制。一方面需要政府對非政府主體進行指導,為應急物資生產的品種、數量及時間,以及物資的儲藏與運行進行規劃。另一方面政府需建立完善的物資儲備信息系統,為緊急時物資的及時合理調配創造平臺。
三是建立專業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一方面要強化危機管理教育,進行生態危機治理培訓。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政府應急隊伍建設,同時,加強對非政府主體生態突發事件緊急應急的訓練。最后需要組成專家委員會,吸收專家為政府應急工作提供專業咨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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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民營企業財務治理面臨的挑戰
民營企業大多源于個體戶或家族式企業,在創立初期,由于規模較小、產品單一,許多民營企業都采用家長式的管理模式,遵循“股東至上”理念,實行高度集權化的管理。該模式的最大優勢就是機制靈活、權責明確、組織結構簡單,企業以市場為中心進行運作;能使企業的委托成本最低,盡可能地保證了經營者的行為偏好與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激勵相容,減少了企業內部消耗,降低了管理控制的成本和難度,與市場經濟有著自然的適應性。民營企業憑借這種獨特的經營優勢,將企業發展與出資者利益緊密融合為一體,所以得到了快速發展。
但隨著民營企業的不斷發展與全球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這一模式遇到的挑戰越來越大,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社會責任思想要求民營企業對人、社會及環境的和諧發展更加關注。傳統財務治理遵循的“股東至上”邏輯,更多的考慮了投資人的利益,而忽視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股東、經營管理者、債權人、員工、政府等各利益主體的積極參與與支持,“股東至上”的財務治理邏輯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繼續發展。主要為解決企業剩余求償權與控制權合理配置的財務治理,實質上是利益相關者間責、權、利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其在民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在全球的興起,民營企業應建立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社會責任導向財務治理模式。
二、社會責任對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的影響
民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財務治理的影響就是要使民營企業更加注重多邊治理及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通過財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由此調動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形成財務治理機制、財務治理結構與財務治理環境良性互動,實現財務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一)社會責任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影響 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無論哪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債權人、員工、政府等各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各利益主體對企業擁有不同的權利,要求索取各自不同的權益,企業價值不僅僅是股東財富的增值,而是包括股東在內所有相關者的利益。一個企業的價值增加不應該只是使股東獲益,而應該使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獲利。只有當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持續增長時,企業才是成功和有效率的。因此,民營企業要權衡各利益主體的權益,要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單是某個主體的利益。因此,在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下,民營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必定要從股東價值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轉化為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
(二)社會責任對財務治理機制的影響 企業財務治理機制需要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服務。將股東價值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確立為民營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時,其企業財務治理機制也要圍繞這個目標確立,此時的企業財務治理機制就是在傳統的“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結構模式上設置的。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民營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確定為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時,相應的企業財務治理機制也要發生變化,要從傳統的“股東至上”的模式向不同利益相關者直接參與的模式轉變。在這種模式中,不同利益相關者都應該參與企業決策,為實現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而努力。
三、社會責任導向財務治理模式的運作機制
社會責任導向的財務治理模式要通過建立協同治理與相機治理相結合的財務治理模式,以發揮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財務治理中的作用。具體包括財務決策機制、財務激勵機制、財務約束機制,各機制之間相互協作和制衡,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一)財務決策機制 財務決策一般包括財務決策主體、財務決策客體、財務決策信息來源等內容。在民營企業中,財務決策主體通常是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策客體通常是企業的重大戰略決策,決策信息來源于企業外部和內部,決策的理論和方法側重于規范研究和邏輯推導,決策結果通常要形成相關的決議。在財務決策主體中,董事會具有實際的財務決策權,負責戰略性決策執行的制定;股東大會具有最終的財務決策權,主要負責制定公司的戰略性決策。經營者擁有決策執行權,具體執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制定的決策。
財務決策是財務治理機制的核心內容,也是保證利益相關者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只有能適應市場的需求和科學的財務決策機制,才可實現企業目標和達到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的目的是在保證企業決策科學化、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同時,實現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制衡。在社會責任的財務決策機制下,股東、債權人等物質資本提供者,經營管理者、企業員工等人力資本提供者及供應商、消費者等社會資本的提供者都是企業的出資者。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思想下的財務決策權配置應在機制安排上考慮提升利益相關者的話語權。關鍵性的制度安排是:
第一,改變以投資者為主體的治理結構設計,建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董事制度。除了由股東推選出的董事之外,職工代表、獨立董事、債權人董事等都應該出現在董事會的人員名單中,并明確外部利益相關者代表對企業重大財務決策的質詢、聽證權力,以引導企業的財務決策。代表利益相關者的董事會不再是股東的人,而是企業資產的受托管理人,其基本職責就是對民營企業的財務資產進行卓有成效地運作,保持民營企業的持續價值創造。
第二,引入財務控制權相機治理制度,保證多元化的財務主體。根據利益相關者影響力的大小合理分配企業剩余求償權和控制權,形成民營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長期合作激勵。當企業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某些利益相關者的財務權利受到嚴重威脅,企業財務控制權就應當發生相應轉移,達到財務控制權重新配置和優化,保護相關財務主體的權益。
(二)財務激勵機制利益是激勵問題中的核心問題。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是激勵機制的目標,也是判斷激勵機制是否有效的標準。基于社會責任的財務激勵機制不僅是對經營管理者、職工的激勵,還包括諸如消費者、供應商、政府等社會資本提供者的激勵。他們為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社會環境資源,對其進行相應的激勵,能夠改善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利益分配時,每個利益主體的貢獻與投入無法直接掛鉤,企業利益實現過程的利益沖突就難以避免。為了使利益沖突減少到最低程度,針對利益相關者在民營企業利益實現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不同特性,應該選擇不同的激勵方式。
由于財務治理主體構成的廣泛性,各個主體需求也各不相同,這就使得激勵各主體積極參與財務治理問題變得非常復雜。投資者一般很注重實際貨幣收益,稱心的股利分紅或資本利得將促使其積極放權給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是民營企業重要的人力資本,對其可以通過報酬激勵機制、權利與地位的激勵機制,通過財務激勵,能提高經營管理者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地位,增大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權利。債權人通常關注債權的安全性,良好的償債能力與滿意的利息回報可以激勵債權人給予企業更大的財務支持。職工通常對工資和崗位舒適較為敏感,滿意的工資水平和適當的權利會激發職工工作熱情,并提升其參與財務治理的積極性。對消費者的激勵應從完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入手,在消費者中建立誠信,維持顧客對企業產品的忠誠度。對供應商應進行信譽激勵,以促使其繼續保持良好的交易信譽和過硬的產品、服務質量。對政府的激勵源于民營企業需要尋求更好的發展環境,而政府能否提供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關系到企業健康發展的結果。因此,對政府的激勵實質上就是企業在尋求良好投資發展環境與其他方面制約因素之間權衡博弈的過程。
(三)財務約束機制激勵機制并不能完全解決利益沖突問題,為彌補激勵措施的不足,需要采用一定的財務約束機制。約束機制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激勵機制。社會責任理念下的財務約束機制不但要約束損害經濟利益的財務行為,還要約束損害社會利益的財務行為。為了預防權力失衡而導致的治理效率損失,社會責任導向的財務治理在建立財務激勵機制的同時,還需建立財務約束機制。因為單靠激勵機制或約束機制并不能有效引導經營管理者的行為,激勵離不開約束,沒有約束的激勵會導致經營管理者極度追求自身權益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約束也離不開激勵,離開了激勵的約束會導致經營管理者缺乏辛勤工作的動力。因此,激勵與約束是相容的,只有綜合運用財務激勵機制和財務約束機制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財務約束機制的作用對象主要是經營管理者,內容主要包括內部約束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兩部分。
第一,內部約束機制。內部約束機制主要有內部財權制衡和行政約束。通過企業財權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合理配置,企業內部形成了各財務治理主體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某一財務治理主體權力過度膨脹不受約束。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行為受到來自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方面的制約,任何使自己獲益而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行政約束主要有法律法規、企業章程和受托合同對經營管理者行為的約束。
第二,外部約束機制。外部約束機制主要體現在股票市場和經理人市場。在有效資本市場中,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企業的業績會直接體現在股票價格上。若企業經營不善導致業績下滑,體現在股票市場上就是股價下跌,增加企業被收購的可能性。一旦企業被收購,經營管理者首先會被解聘。帶著這種解聘壓力,經營管理者必須努力工作,提高企業業績使股價上升,避免企業被收購,自己失去工作。經營管理者的身價通過企業的業績直接反映在經理人市場中,經營管理者管理能力越強,企業業績越好,經營管理者在經理人市場中的身價越高,這意味著經營管理者在以后的職業經理人生涯中期望獲得的薪酬越高。相反的,若企業經營效果不佳甚至瀕臨倒閉,企業經營管理者在經理人市場中的身價會越來越低,最后不得不放棄職業經理人職業而需從事其他職業。在這種壓力下,經營管理者在追求其個人財富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努力實現企業的目標。經理人市場能夠約束經營者在財務活動中的行為,使經營者為實現企業的長期發展目標而努力工作。
四、利益相關者財務治理中具體的財權配置
各利益主體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因此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難以避免,解決沖突的最好途徑就是對各治理主體進行財權的合理配置。
(一)投資者的財務治理投資者包括大股東和中小股東。投資者所擁有的財權有財務決策權、收益分配權以及財務監督權。在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并存時,相應的財務治理應采用共同治理和相機治理并存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大股東多被賦予共同治理下的財權,而中小股東獲得相機治理機制發揮作用時的財權,即出現危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狀況時,財務控制權從大股東方面轉移到中小股東手中。出資者依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各權力機構來行使其擁有的財權,當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或經營管理者產生侵害出資者利益的行為時,企業股東可通過監事會加以監督、通過股東會替換管理層,轉售股份退出企業的方式,實現財權配置與財務治理的主導作用。
(二)債權人的財務治理 在市場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債權人面臨著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的問題。如借款人將借款投入高風險項目,借款企業的經營風險,管理上努力程度的風險,無視債權人的利益和地位向股東配派企業資產的風險等。債權人要真正的實現對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就應該參與企業財務治理,享有財權。通過明確債務契約中債權人的權利,采用契約約束經營管理人員處置資產的行為,合理控制企業的現金流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
(三)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治理 經營管理者主要行使財務執行權,即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中包括董事會授權的企業重大財務問題執行權。經營管理者除了全面掌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外,表現在財權的配置上有:經由董事會授權進行日常財務決策,為董事會制定財務戰略決策擬訂方案,負責實施董事會制定的財務戰略方案。同時對經理人員實行股票期權制,即允許經理人員在若干年后,按現價獲得企業的部分股權,經理人員的收益取決于股權的未來價格與現價的差額,這就迫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斷努力提高企業的價值,企業價值越大,其自身的身價也越高。
(四)員工的財務治理 員工作為民營企業重要的資源和人力資產的所有者,應享有財務收益權和監督權。員工作為人力資本提供者應該享有企業發展帶來的收益權,作為對所提供人力資本的報償。員工作為內部所有者,了解企業真實情況,掌握真實信息,處于企業內部的員工,能直接觀察到經理人的行為,對企業經濟活動的信息掌握得比較充分,更容易發現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他們行使監督權將更有效率。
(五)政府的財務治理 政府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旨在為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包括制定市場規則、優化信息指導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對民營企業而言,政府的公共性環境雖不為某一個企業專有或專用,但政府對公共性資本回報的要求使其成為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借助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來干預和管制企業的財務行為。其財務管制的基本方式是以公共權力為基礎,公共利益為目標,制定公共性的財務規則,體現在各種法律中。這些規則對民營企業的財務行為包括融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行為形成強制性約束,以督促企業完善財務治理。
(六)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務治理其他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社區等)的財務治理主要是通過財務監控權的市場分享體系等外部市場來實現,消費者拒絕購買企業產品,社區通過民意表達提出環保要求等,均可以對民營企業財務治理和企業的發展產生影響。
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改變了企業的經營環境,從而影響企業的價值創造模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下的財務治理機制是企業財務研究領域的一個新課題。民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改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能為民營企業樹立良好的經營形象,對內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對外形成強大的吸引力。基于社會責任的財務治理有助于形成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長期激勵,實現民營企業價值的持續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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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鄉村治理 公共服務 政府主導
在社會轉型期,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對社會公平的關照。受制于長期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村的發展落后于城市,在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中,通過為農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人民擴大的公共服務需求,以縮小城鄉差距是現階段鄉村治理的重點。
一、鄉村治理的涵義
關于鄉村治理的涵義,張潤澤,楊華認為“鄉村治理是一種綜合治理,它把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元素都統攝進來,以更廣泛、更宏大的視野觀察農村生活,而不囿于單純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賀雪峰認為,“鄉村治理是指如何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或中國鄉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鄉村治理這個詞有兩個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強調地方自主性,一是強調解決農村社會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能力。”可以看出,鄉村治理的基本含義就是是對鄉村進行治理,以達到鄉村社會善治的目的,解決鄉村社會的問題。
從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后,我國廣大農村建立起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鄉政”指的是鄉一級政權(包括鎮政權),是國家依法設在農村最基層一級的政權組織;“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政權和村民委員會的結合,形成了當前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的一種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這種鄉政村治模式一頭牽著國家,一頭牽著社會,在鄉鎮一級上既有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的嵌入,同時也體現社會的自治和民主。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礎,鄉鎮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導力量。
在治理主體問題上,學者一般都認為有多個主體參與鄉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權威機構都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在治理理論的框架內,各主體的積極參與、協調合作才能更好地實現治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由于多個主體在鄉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定位,多主體的治理結構可能出現責任模糊,缺乏權威等問題。實踐中,社會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單一權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權威,同時鑒于我國的其他治理主體發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較弱小,獲取資源的能力和權力基礎都較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職責。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資源的政府,在其他主體功能不全的情況下如果將自己的責任推給市場或者社會,可能導致更大的“政府失靈”,這對鄉村治理來說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體在鄉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職能
現階段,政府主體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體,在鄉村治理中處于中心地位,其職責在于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實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論普遍流行,要求政府進行職能轉變的今天,分權、放權、市場化、縮小政府規模等詞匯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讓出權力,良好的治理就隨之而來,但事實上,這很有可能是一廂情愿。
首先,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在于“還權賦能”。將權力還給社會不僅要求社會自治能力的提高,還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職能轉變意味著政府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歸還企業、地方、社會的權力,變統治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因此,職能轉變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社會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夠的時候,片面地放權給社會是不合實際的。其次,在社會轉型期,強大政府對政治穩定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現今,我國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分化、利益沖突明顯,各種社會力量登上舞臺爭取利益,釋放政治參與熱情,只有強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體系才能農業稅取消之后,農村發展已經進入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鄉村“的時代,政府的重點放在了為農民提供服務、促進農村發展上,這在客觀上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現階段,利益矛盾錯綜復雜,社會發育尚不完全,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領域還不能“缺位”。我們在需要一個“小政府”的時候更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實施和保障
公共服務有助于經濟增長。遲福林指出,公共產品短缺反映了特定歷史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將直接受制于公共產品短缺,公共產品短缺使多數人的實際福利不能隨著經濟增長同步提高,制約了消費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服務業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人力資本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因此,為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趨勢,應推進以公共服務為中心的政府轉型。
各層級的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提供上存在角色差異,中央政府是宏觀制度框架的供給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主體,鄉鎮政府是落實公共服務的主體。中央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是全國性的,主要通過重大政策和制度來實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醫療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相應縮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區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層鄉鎮政府則主要負責執行。保障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切實履行需要提供相應的財力加以保障。在基層財政沒有獨立財政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擔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擔不同責任。
三、建立多主體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我國農村公共服務事務多,需求多樣,客觀需要多主體發揮各自的優勢,通過協調合作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政府和其他主體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中應該依據各自的資源狀況、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務的不同層次、內容承擔相應的供給責任。
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主導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務的安排者、引導者,而不是直接的生產者和包攬者,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會的公共服務,兼顧效率和公平。通過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對整體性的公共服務進行安排,如對教育、醫療等領域的事務安排。二是“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服務標準、質量要求、收費標準、公共服務資格認證、登記制度審計制度和公眾投訴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資金支持,建立府際間責任和資金分擔機制。多主體積極參與則是動員社會力量、市場力量和群眾力量參與到公共服務中來,吸收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作為公共服務的供給者,以彌補政府或者市場作為單一主體提供公共服務可能帶來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滿足公眾需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在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政府主體和其他主體是協調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導地位,要切實改善農村公共服務現狀,政府應先從以下方面著手。
1.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我國公共服務供給中,呈現出明顯的非均等化,這種不均等表現為地域性差異和城鄉差異,經濟發達地區公共服務水平較高,而相較于農村地區,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也明顯好于農村地區。這種差異帶來了相對的剝奪感,也未達到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是要把新農村的各項建設建立在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2.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社會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補充。社會組織、自治組織最貼近人民的需求,能滿足農民多樣化的需求,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政府要為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他們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空間和政策引導,保證社會組織的規范運行。政府可通過制定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提供合法性,規范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給社會組織提供一定的資源支持,幫助社會組織的能力發展,扶持它們在公共服務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各種社會組織中,要特別注重農民自組織自我服務能力的培養和提升,鼓勵農民自由地進行利益表達和利益獲取,充分調動農民參與農村公共服務、參與公共生活的積極性,才是農村治理發展的前途所在。
3.關注農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目前,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存在重視短期公共產品的生產與服務,忽視長期產品的生產與供給,硬件多,軟件少等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容易得到滿足,而在教育、醫療、科技應用、市場信息提供等方面獲得較難,出現了供需不協調的狀況。其原因在于公共產品和服務自上而下的決策沒有同自下而上的農民需求相結合,因此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共服務需求的調查分析能力,發揮基層組織同群眾緊密相連的紐帶關系,同社會組織力量和市場力量實現信息共享,把準農民需求的脈搏,統籌安排資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務。
論文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實現和諧社區的基本途徑。如何搞好社區治理,是當前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深入發展,社區治理主體也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社區業主是構成社區的基本元素,在社區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當今的業主與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對他們的管理、組織等遇到了新問題。所以應根據新情況,給社區業主一個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業主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社區治理。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社區建設已初具規模。城市社區建設這一概念是在我國體制轉軌的大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努力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管理體制的形成,配合人們在思想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進步,重塑‘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1](p2)在新形勢下,對社區的管理不能沿襲以往的方法,由此產生了社區治理這一理念。社區治理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多元化,這就把社區業主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發展趨勢
“治理”這一提法有其獨立的豐富內涵:“作為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政策結果不是中央政府行為的產物,中央可以通過一種法律,但是在隨后執行的過程中,它要與地方政府、保健機構、自愿部門、私人部門等發生互動關系,相應,后面這些制度間相互間也要發生互動。中央政府的凌駕地位不存在了,政治體系日益分化,我們生活在‘沒有中心的社會’,即以多個中心為特征的多中心國家中。政府的任務是使社會——政治活動具有能動性,鼓勵出現多種多樣的解決問題和分配服務的安排。這種新的互動模式種類眾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業家精神的合資企業。社會——控制論研究方法強調了處于中心的行動者進行管理時所受的限制,聲稱不再有單一的主權權威,替代它的是:每個政策領域特有的多種行動者;這些社會——政治——行政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標;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及自愿行動部門;行動、干預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樣化和新出現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動式的社會——政治管理方式的結果。[2](p92-94)近年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對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要求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再是單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著一種新治理。傳統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強調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r government 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門、非營利部門、非政府組織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眾多行動者組成的一個關系網絡,和眾多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3](p12)治理理論與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結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論。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從統治到治理的轉變;2.公共治理主體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3.公共治理的研究對象有了巨大的擴展;4.公共治理機制和手段的巨大變革。”[4](p91-92)社區治理的理念來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為單一的社區管理主體,而現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轉變,使得治理主體呈多元化發展趨勢,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都可以成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同主體在對社區事務的管理中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合作,共同為社區建設出力。如果這一套治理體系能夠良好運作,必然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實際操作中還要一邊摸索一邊前進,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各治理主體之間職責界限模糊,甚至對自身的角色定位認識不清。在這里要重點討論的,是社區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的比較。
我們現在所說的社區業主,主要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購買房屋全部產權的購房者。舊城改造是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重要部分,拆除舊房屋建造新房屋則是舊城改造的主要內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區,城市里的社區基本上就是以這些商品住宅小區為主。小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相比,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以往的社區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單位福利分房性質,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單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現在的小區是商品化住房,業主購房都是個體行為,業主之間互相不認識。
2.以往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機構對社區進行管理,而現在這些機構已經淡化,應運而生的業主委員會擔負起了管理社區業主的責任。
3.以往社區的公共服務由單位統一提供,現在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公司根據其工作內容和性質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可見,從傳統社區向住宅小區的轉變,不僅是人們的居住條件、居住環境發生了變化,更是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以前實行的以“單位制”為主的管理模式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新的社區形式作為新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是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問題。
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對社區業主提出了要求。社區業主作為跟社區部門、物業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體,理應很好地發揮自己在社區中的作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矛盾很大,此類新聞也是屢見不鮮。
從上面總結的社區業主與以往社區居民的不同點中可以看出,現在的社區業主之間沒有工作上的聯系,加之當今社會競爭激烈、壓力大、生活節奏快,人們總是很忙,人情淡漠,對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區的其他成員更是不會主動去結識交往,這就造成了社區業主之間聯系不緊密,缺乏把自己當成社區治理主體的覺悟。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是社區自治發展的標志,但由于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短,很多方面還不成熟,而且業主委員會是民間性組織,號召力似乎不強,許多業主對于委員會的職能性質都不了解,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就更無從談起了。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也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目前社區里的矛盾問題,最集中的就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在收取了較高的物業管理費之后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于是拒絕繳納以后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收取的管理費都不足以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了,這樣一來,后果一般是物業公司不再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社區環境變得越來越惡劣,業主深受其害。
(三)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問題已經不容忽視了,那么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究竟扮演著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經提出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毫無疑問,業主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部門有著平等的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能發揮出業主應有的作用,這促使我們對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進行反思。
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社區治理理論的組成部分,將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然要經歷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間可能會產生很多以往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綜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發展與演變,可以將其概括為三種模式或三個階段:1.行政型社區——政府主導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區——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結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區——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由第二個階段向第三個階段的發展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5](p136-137)在這個發展演變的過程中,社區業主對自身的主體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以往的社區管理模式中,社區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們在思想上已經形成了對管理者的依賴。現在的社區沒有了所謂的上級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進行管理。而靠自己進行管理,又沒有明確的管理方法和標準,于是更多的人選擇不管理,對公共事務不聞不問,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別人也無權過問。這樣一來就導致了社區業主對社區事務的普遍不關心,即使出現了會影響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就不會主動去尋求解決方法,從眾心理在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還有就是單位制解體,盡管凸顯了人們的自主性和個性,但也會造成人與人之間聯系的不緊密,住在同一個社區的人們缺乏內聚力,對社區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也就不足為奇了。業主委員會無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業主們的理解和支持,當然其根源還是前面提到的社區業主之間缺乏內聚力。同時,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職責界限模糊,對自己應負的責任認識不清,責任意識不強,也是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妥善解決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也許是在磨合期間無法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成為了過渡的關鍵。既然現在社區業主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作用,那就應該在實踐中將其定位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在實踐的過程中努力將業主群體往治理主體的方向引導,并讓其認識到社區事務與自身利益有著密切關聯性。
三、努力引導社區業主發揮其治理水平
將社區業主放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業主向治理主體引導。
(一)強化業主委員會在社區中的作用。
我國傳統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級機構管理社區居民,而且人們的思想方式受其影響很深。既然這樣,完全可以順應這一思維方式,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強化其作用。業主委員會雖然是民間性組織,也不是對社區的業主進行上對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可以強調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委員會是通過民主程序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跟大家是同樣平等的身份,這就不會出現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隔閡。業主們有什么困難,遇到了什么問題,都可以向委員會反映,委員會幫助業主解決問題。在這一點上,業主委員會可以填補在沒有了傳統管理者之后人們心理上的缺失,業主們通過委員會解決了困難與問題,自然會感激業主委員會,在心理上對其產生認同后,要擁護委員會就是順理成章的了。所以,業主委員會必須強化自身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當業主們還對自己的治理主體地位認識不清時,業主委員會就應該站出來,代表廣大業主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社區中要選出大家都信賴的、人際關系較好的、熱心為大家服務的業主代表來組成業主委員會,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業主委員會運作的規章制度,切忌三分鐘熱情,要切實把每項工作都落到實處,并一直堅持下去。其次要加強業主委員會與廣大業主的聯系,獲得業主的支持。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大困難,由于前面已經說過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對所居住社區的公共事務漠不關心。還是必須依靠業主委員會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產生問題和發生矛盾時,委員會才能證明其是存在的,必須在日常生活中時時處處體現出業主委員會的存在。
(二)加強社區業主間的內聚力。
社區業主的內聚力不強,是業主不團結,對社區公共事務不關心的根源。如果在這方面有所強化,許多問題解決起來會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異,社區業主也許很難在同一時間聚集到一起,這也給他們的溝通造成了一定困難。加強業主之間的聯系,可以先從老人和孩子著手。退休在家,平時無事可做的老人們完全可以加強聯系和溝通,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老人們參加一些有益身體健康的活動,加深對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間互相來往多了,會影響整個家庭與其他家庭的來往,慢慢地就可以把業主們聯系起來。孩子們也是,平時經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間的聯系自然就會越來越緊密。社區業主之間的聯系緊密了,內聚力自然就會加強。業主們對社區公共事務就不會再抱著漠不關心的態度,而是真正感覺到自己是這個社區的一分子,社區的大小事務都與自己息息相關,也樂意參與到社區的管理中來,負起自己那份責任,這樣,社區業主達到社區治理主體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強社區業主的內聚力,要做的還有很多,而且這肯定是一個需要花費較長時間的過程,不能操之過急。
(二)業主應加強與物業公司的互動。
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是當前的主流。盡管物業公司是企業,但由于其主要業務是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如垃圾清理、安全保衛、綠化維護、車輛管理等,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也在業主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所以物業公司是為社區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還是由于物業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實際服務與承諾時的標準不相符,收取費用與提供的服務不相符等。由于物業管理的質量與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特別是經濟上的聯系,使得業主與公司之間的問題十分復雜且敏感,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致使本來也許并不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也變得不可能解決了。當前我國的物業公司發展較快,但良莠不齊的現象也很突出。社區要找到一家負責任講信用的物業公司并不容易。撇開客觀因素,業主自己應該做到的,是重視最初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嚴格按照合同擬訂的標準執行,如果物業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上規定的標準,業主應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業主應時常監督物業公司的運作,及時溝通,出了問題立刻解決,盡量不要拖延,以保證問題能盡早得到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互動加強了,一些潛在的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夠被消除,雙方都深入了解對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業公司與業主都是社區治理的主體,所以就應該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出現矛盾問題盡快通過協商解決。當然,企業性質的物業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在經濟利益與提供的服務之間找到平衡點也非易事,所以業主們在監督物業公司工作上必須付出更多,而一個有威信和號召力的業主委員會就可以替業主們擔負起監督物業公司工作的責任,這也證明了社區里建立一個有威信有號召力、負責任,能真正代表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
(四)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傳統的社區管理主體,在當今治理主體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別是在我國。政府應該為社區建設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區的人力、物力、財力有限,政府必須協助社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特別是要解決區內居民的就業問題。為了將社區內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這三類組織統一調動起來,使之為整個社區的利益和目標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擔當起協調者的角色,理順城市社區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6](p135)社區其他治理主體都是通過政府授權才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的,所以政府在社區工作上起到的總領性作用是無可取代的。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相當于減輕了業主的負擔,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確自己的責任。政府還應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為社區建設提供良好的大環境。對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應該有法可依,一些社區部門目前還沒有法律地位,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這些部門的發展,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有利于社區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這同樣也有助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綜上所述,社區業主作為社區治理主體之一,在當前還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為治理主體的作用。因此,應該在實踐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自己擔負的責任,強化其責任意識,使其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促進社區建設快速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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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治理 結構 制衡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8-091-02
現代公司已成為市場經濟最主要的組織體,公司因其“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產權結構,理順了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實現了兩權在更深層次的分離。在這種產權結構下,為實現公司安全高效的營運,對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現代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形成。現階段,我國公司法修改,理念社會化,利益多元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要求隨之漸進。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拓展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產權結構以及多元利益主體結構所決定的。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最早在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國提出,主要是針對大型公眾公司經營管理體制存在的結構性缺陷,董事會權力弱化,而權力集中在高級職員手中,提出強化董事會職權的理論。英美公司法學者把這種圍繞對董事會的賦權、控制、制約機制稱之為公司治理結構。
傳統公司理論將公司定義為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或股東所組成的聯合體,因此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處理的的問題,即公司在經營中如何確保物質資本所有者或股東獲得回報,即物質資本所有者或股東通過何種機制迫使經營者將公司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投資回報返還給投資者,以及如何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使其在保障物質資本所有者或股東的利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經營者和監督者之間透過公司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經營決策與執行機關(董事會、經理)、監督機關(監事會)而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協調運轉和科學決策的聯系,并依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予以制度化的統一機制。
但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與公司法理念的更新,公司的治理權力在由內部轉向外部,趨向于在股東和相關利益主體間的重新分配,加之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提出,現代公司被定義為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以及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所組成的一整套契約安排,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被解釋為公司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債權人、職工以及其它利害關系人之間圍繞著公司營運過程中的權利配置所發生的互助與制衡機制。因此,傳統公司法僅從靜態層面上考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適應現代公司法發展的需要,要從動態上圍繞股東利益與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共同最大化來設計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筆者認為,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以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以實現公司安全高效運行為目標,公司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公司相關組織機構間的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價值分析
由于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涉利益主體多元化,責任本位社會化,其價值目標也發生轉移,股東利益與社會利益共舉。
1.交易安全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價值基礎。這是由公司的產權結構特征決定的,在兩權分離的背景下,非所有人對公司進行管理,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機構與模式進行監管,極易造成對股東權益的侵害。
2.效益與效率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價值目標。在公司內部與外部,存在著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這些主體之間的利益實現只有通過公司的治理來協調;同時,公司治理機關在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的基礎上,達到權力的合理分配,實現公司的高效運轉。
3.社會責任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價值本位。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實現和追求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最大限度地增進其它社會利益。這些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其中,與公司存在和運營密切相關的股東之外的利害關系人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對象。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的本位是在股東與相關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上尋求契合,實現社會公正和承擔社會責任。
三、公司法理念的更新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漸進
(一)公司法理念的更新與制度的完善
1.公司社會責任的確立。新公司法首次創設了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制度。我國以往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僅限于上市公司,我國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86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共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新公司法首次將社會責任確定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受重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過于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這為董事會形成內部人控制提供了溫床。我國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任的,董事往往是由大股東來擔任,出現的格局便是大股東把持著董事會。同時,經理由董事會選聘,這樣公司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全部由少數大股東壟斷,股東會形同虛設。加之我國對應的配套機制與法律制度不健全,這種模式極易出現對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新公司法突出了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并提供了相應的制度支持。如《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股東出資回購請求權;第106條規定的股東累積投票制;第152條規定的股東訴訟制度等。
3.債權人利益保護完善化。公司有限責任使公司股東的經營風險最小化,而對債權人而言,其債權的風險卻最大化。一旦公司利用其有限責任來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為完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獨立董事的制度化。為了對董事會的經營決策進行有效的監督,新公司法規定了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獨立董事的介入,更好地達到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以期從外部實現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再調整,為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利益的實現提供了第二層的制度保障。
可見,公司法在修訂后,其所涉利益主體多元化,其本位原則在股東中心主義上更多地向社會中心主義傾斜。這些多元化的利益主體的權益都要通過公司的治理結構來實現與均衡,也就要求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公司法理念的基礎上漸進。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漸進思路設計
漸進思路一:股東會內部的“二分化”。
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從制度設計的初衷上講,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為上下級的隸屬關系。但實踐中,由于現代公司股權結構分散,股東更多關注其股權中的財產權,對管理權的行使不再關心。同時,股東會作為一個非常設機構,對公司的內部治理無法實現長期化、持續化、穩定化,導致在公司治理中股東會權力逐漸向董事會過渡,公司的實際最高控制權由董事會行使。而董事會成員又是少數大股東,在我國監事會制度不健全,監事權力薄弱的體制下,極易造成公司的內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筆者認為,全體股東盡管其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實現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少數大股東成為董事享有公司管理權的既定事實下,對另一部分中小股東權益要從制度上予以保障,形成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權力制衡,從而達到股東會內部的合理分權。公司法的修訂,也體現了立法者這一制度設計。大股東以董事會為依托,實現對公司的全面治理;中小股東以公司法中的制度為保障實現自身權益。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的股東的撤銷權;第34條規定的股東對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的查詢權;第153條規定的股東的質詢權等,都為中小股東與代表大股東的董事會之間的制衡提供了制度保障。
漸進思路二:董事會、監事會的“一元化”。
我國現階段公司治理結構是以股東會為中心的“三會”、“二元”制結構。“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三權分立制衡模式;“二元”是指在股東會下的董事會與監事會并行的體制。在解決了股東會內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權力制衡后,公司治理結構要理順的就是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管理機構,監事會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但存在的問題就是現階段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達不到預期。首先,監事會未能很好的履行其制約公司董事會和其他管理人員權力濫用的職能。在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把持董事會的情形下,監事會基于其自身利益,很難保持其超然的獨立性;其次,董事會與監事會二元并行的結構,由于董事會不對監事會負責,兩者相關信息不對稱,使得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僅限于事后監督,沒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體系;第三,獨立董事制度的創立,其職能與監事會重疊,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公司治理效率目標的實現。
雖然我國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的選擇上仍保留了董事會與監事會并存的二元體制,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系上,應該取消監事會,將監事會的職能一部分融入董事會,一部分賦權給獨立董事,建立單一董事會制度。
漸進思路三:債權人利益保障的機構化與制度化。
基于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由傳統的股東中心主義向社會責任移轉,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得到重視。作為與公司經營最密切相關的債權人利益也應當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如日德國家在資產負債率高、股權高度集中的融資結構基礎上形成了股權與債權共同治理的模式。
我國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債權人利益的介入主要是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實現的。通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債權人在股東濫用權力、逃避債務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治理結構中應當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措施來保護債權人:事前的措施在于如何確保公司設立時準確信息披露,以使債權人根據披露的信息預期自己的利弊得失;事中的措施在于如何控制公司資本的不當流失,以使債權人及時掌握公司資本的重大變動;事后的措施主要是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以使債權人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并將過度風險不當轉嫁給債權人時能有獲得救濟的途徑。同時,可以嘗試在較大規模的公司中建立債權人委員會,要求公司將可能引起公司資本重大變動的事項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披露,包括公司與股東或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公司對外轉投資或發行新的公司債等具有重大風險影響的行為、公司重大資產出讓行為等。
漸進思路四:獨立董事的專業化。
現代公司董事會成員多為大股東,為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獨立董事作為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與制衡機構,因其能在外部對公司進行有效的規制,而被各國廣泛的采用。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有關報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所占的比例都比較高,其中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各國,獨立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保護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對管理層有制衡的作用;同時,通過參與董事會的運作,可以發現公司經營的危險信號、對公司的違規或不當行為提出警告。《OECD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獨立的董事會成員能對董事會的決策作出重大貢獻,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業績作出客觀評價。”可見,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引入專業化的獨立董事制度,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很好地實現公司的內外部管理。
一般而言,獨立董事作為制衡公司管理者的機構,享有如下職權:第一,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的審批;第二,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與解聘;第三,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第四,聘請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等。遺憾的是,我國新公司法雖然對上市公司規定了獨立董事制度,一方面沒有普及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沒有規定獨立董事的職權,這就使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從完善公司治理出發,我國公司法要強化獨立董事的職權,實現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在平等基礎上的良性互動,從而完善公司的內外部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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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向水污染宣戰的行動綱領。文章解讀了行動計劃出臺的背景和水污染防治新機制改革創新的內容,深入削析了行動計劃在推動政府、企業、公眾各自權利與責任落實方面的轉變。最后從管理體制機制、環境法治、公眾參與和經濟政策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構建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的制度與政策創新重點,推動政府、企業和公眾形成治污合力,構建“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
關鍵詞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社會共治:水環境管理:環境治理
近日,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表明我國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環境民生的決心,也是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之后的又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美麗中國夢的重大舉措。“水十條”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
我國水環境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九五”開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對“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進行綜合整治。“十一五”以來,有關部門大力推進污染減排,水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國水污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復合型、壓縮型水污染現象日益凸顯,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創新,破解瓶頸、擅補短板,特別是需要強化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融合和各自角色發揮。
政府在環境保護中錯位、缺位與越位現象并存,亟需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定位
一是受“環保靠政府”理念的影響,導致環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攬負擔過重,政府承擔了很多本該企業和社會承擔的責任,依賴政府的環保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治理績效不高、歷史欠賬較多;二是在現行財稅體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缺乏保護改善環境的內在動力,甚至主動犧牲環境求發展,為環境違法企業保駕護航;三是生態環境監管任務日趨繁重,基層部門監管能力嚴重滯后,管理精細化和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突出,管理效能總體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實環境保護監管職能,將企業、公眾等社會力量引入,激發其他治理主體參與,使政府真正起到統領、監管和監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內部化,作為治理主體的企業外部驅動力嚴重不足
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生產者和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制造者,應當承擔起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環境質量的責任。當前我國水價、排污費標準太低,不能反映資源稀缺性和環境成本,不利于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引導節水和保護水環境的作用。企業所繳納的排污費嚴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費政策尚不能真正達到刺激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現行價格、財稅、金融、外貿等經濟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在促進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面的調控激勵作用不強。
社會公眾是行動者、參與者和監督者,需要強化對自身權利和責任的認識,形成正確的環境權益觀
隨著公眾的環境關注度、期待度、參與度的提升與忍耐度的降低,對鄰近地區建設項目的決策、環境質量評價、政府問責等日益關注,公眾維權意識與參與意識正在增強,公眾訴求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意愿日益強烈。但是,一方面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末端參與,即在環境遭到污染和生態遭到破壞之后,公眾受到了污染影響才會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被動參與多,主動參與少,參與渠道不暢,環境訴求成本高,導致公眾訴求不能有效表達,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眾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眾對自身環境權利和責任沒有明確的認識,往往強調權利的實現,但主動踐行環保責任的意識弱。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公眾環境利益,切實做好環境治理,有必要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境公平正義觀和環境權益觀,讓公眾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到環境社會治理中。
“水十條”體現環境治理體系誓三個轉變”
“水十條”充分把握了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環境管理轉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將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為計劃實施的重點任務,改革創新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依法施策與市場驅動并舉,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多主體共治,通過建立長效機制釋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紅利”。特別是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了國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轉變。
從“督企”向“督政”轉變,推動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落實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要落實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改善責任,改善環境質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水十條”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樣”等階段性進展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責任人,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公示達標進程。在后續手段上,提出了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約談,取消榮譽稱號、資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實推動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在部門責任落實方面,“水十條”在時就明確了每項措施的責任部門和參與部門,環境保護部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
從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業一公眾”多元主體社會共治模式轉變
根據國外的治理經驗,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參與是水環境治理的有效途徑。過去我們的規劃、計劃主要強調政府管理,“水十條”提出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在環境保護社會共治體系中,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形成一種有機的合作關系,政府成為環境保護的監管主體,由企業落實治污減排的法定主體責任,公眾則具有環境保護監督和實踐的雙重身份,沖破了傳統環境治理體系的束縛與水污染防治責任。環境社會共治是公眾參與的升級版,不僅強調公眾要參與到政府主導的環境保護工作中,更強調各主體自我管理和主動踐行環保責任;不僅要求信息公開,而且還規定了信息公開的追責機制、監督機制;不僅加大了信息公開的力度,更讓公眾參與監督地方政府、重點排污單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條”的出臺,讓公眾在參與水環境治理時,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實現從“末端參與”向“全過程參與”轉變。
從傳統的政府主導向政府監管與市場驅動并舉轉變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和保障,一方面應完善相關環保制度規則制定,積極轉變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由環境治理的承載主體轉向環境監管的承載主體;另一方面應努力建立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推進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經濟體制之中,運用市場力量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因此,“水十條”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一是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環境保護相關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制度、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嚴格的水環境保護制度;二是按照創建、利用和規范市場的基本要求,從價格、財政、稅費、投融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環境市場的有效形成和順利運行,規范發展環保產業,推動經濟綠色化。
構建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的重點與方向
改善水環境質量,關鍵在行動,重點在落實,突破在機制。“水十條”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戰的“利劍”,它是我國水環境保護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將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一項重要行動。為此,我國政府應進一步重點加強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環保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
一是以生態環保職能優化整合和事權合理劃分為突破口,重構水環境監測監管體系。“水十條”提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能,有序整合不同領域、部門、層次的監管力量,對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環境介質實施統一監管。按照國家考核、國家監測的原則,上收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將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設、運行、維護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級,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態等環境監測資源統籌共享力度,實現水環境監測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信息。“水十條”還明確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二是實施地方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實施體現生態環保要求的政績考核體系,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三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開創“九龍”合力、系統治理的新氣象。對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抓行業管理和抓行業環保“一崗雙責”,加快建立健全區域流域協作機制,加強水資源消費量控制與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協調聯動。在“水十條”研究編制過程中,各部門積極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點子,有些落實到“水十條”文字中,有些已經落實到各自部門工作部署中,有些協同推進已經見到實效。地方也要借鑒國家經驗,特別要注意把握統籌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系統思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推行“一崗雙責”,以任務的形式明確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強化行業管理的任務要求和聯動增效。“水十條”還明確提出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交流進展、解決問題,真正實現聯動協作。
加強環境法治,依法落實企事業單位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企事業單位節水減污、風險防范、達標排放、自主監測、信息公開等法律義務,加大環境違法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力度,強化企事業單位環境刑事責任追究,明確企事業單位的水環境修復責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條”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業“紅黃牌”制度,秉承新《環保法》中對污染企業嚴格處罰的思路,將違法排污企業公之于眾,通過“貼牌”,確保持久曝光,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強烈震懾,對違法排污企業“齊抓共管”。三是構建環境保護信用約束機制。開展企業環境自行監測,自覺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推行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顏色評價,形成直觀有效的管控體系。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結合公布的“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加強與信貸、環保資金優先支持等相關的政策聯動,推動企事業單位環保自律機制形成。
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讓社會大眾成為水污染防治的監督者和行動參與者
一是政府完善參與平臺,構建環境信息溝通與協商平臺,充分聽取公眾、NGO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告知社會公眾治理河流名稱、采取的措施、治理進展和責任部門(人)、達標進程,引導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讓社會公眾在參與“水十條”過程中加強對環境治理的認同感和獲得感。二是以綠色消費革命推動消費端和需求側的轉變,強化公眾責任,引導公眾踐行綠色生活方式;讓公眾參與環境質量改善進程,優化社會治理方式,比如參與水環境質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清單的選擇。三是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水十條”提出公布“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 ‘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進展、飲水安全狀況、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嚴格按照“水十條”的時間和頻次要求進行信息公開,以信息公開推動監督,以監督保障落實:國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區、市)和地級及以上城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四是重點突破社會監督制度,健全舉報制度,通過有序推進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公眾對污染現象“隨手拍”、“隨手傳”、“隨手報”,加強對政府、企業的監督。五是提升環境輿情引導能力,合理引導公眾環境預期。
加快制定和實施配套經濟政策,促進水污染全成本內部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諸多國際經驗也表明,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能夠有效地推動水污染防治進程。因此,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政策是落實“水十條”各項任務的重要保障。這主要包括進一步調整價格政策,完善水價、排污收費征收標準和范圍,刺激節約用水和污染防治;創建環境資源市場,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以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為基礎深化排污權交易試點;大力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財稅政策、綠色金融等激勵政策,較多地采用政府采購環保服務制度、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產業形態創新,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搞活環保市場。我國各地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水環境問題千差萬別,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試,早出臺、早實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經將排污費調整到原征收標準的14~15倍,實現污染成本內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海南等地開展了“銀政投”綠色信貸計劃試點,目標總規模20億元,目前已經前期投入10億元。對下游為飲用水水源功能區、水質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糾紛的跨省界水體,可考慮開展跨省界補償試點。
結論和展望
“水十條”自始至終體現改革創新的思想,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機制的建設,創新工作思路,重構了部門聯動、落實企業責任、發揮公眾監督等水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完善稅收、價格、生態補償等經濟政策手段,推動第三方治理、環保產業等投融資機制改革,為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十條”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基礎。
摘要:本文首先闡述了政府治理的概念、特征及所采用的治理機制,將政府治理與政府審計相結合,對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特殊地位進行分析。然后針對目前我國政府治理的現狀,提出存在的部分問題,并分析了這些問題已導致或可能導致的危害。最后,對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起到的具體作用展開論述。
關鍵詞:政府審計 政府治理 公共受托責任
政府在國家治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審計是政府治理系統中的內生監督控制系統之一,政府治理的需求直接推動了政府審計的產生與發展,政府治理的目標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政府審計的方向。2008年,劉家義審計長在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政府審計是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這一觀點,對政府審計在推動國家經濟中的作用進行深化,更加明確了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文將對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的作用進行分析與論述,探索政府審計服務于政府治理的具體方向和主要途徑。
一、政府治理特征與機制
(一)政府治理的特征
縱觀西方各國,在政府治理過程中所選擇的模式各不相同,但其目的卻都是為了提高國家的生產力及競爭力,推動國家的經濟安全。因此,從政府治理這一概念入手,可以得出政府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治理主體不只限于政府。政府雖然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是國家唯一的權利行使者,更不意味著只有政府可以治理公民、機構及社會組織等。政府治理應該是來源于政府,但不僅限于政府的治理。
第二,治理過程中的互動性。在傳統的政府治理概念中,權利的運行大都是由上而下的,即政府利用權威和相關的政策,對全社會實施管理。但在現代的政府治理概念中,政府的治理應是雙向的,即政府在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同時,社會也對政府進行監督,雙方通過合作互動的方式實現治理的有效性。第三,治理范圍的廣泛性。這一概念主要是通過政府治理的第一個特征,即治理主體不只限于政府而得出的。由于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從而導致了治理的范圍也不只限于傳統的治理范圍,從而所涉及的治理對象也要寬泛許多。第四,治理結果的有效性。政府在治理的過程中強調治理的成本及績效,將提高效率與控制成本進行結合,實現治理結果的有效性。
(二)政府治理的機制
政府治理主要強調的是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因而,政府治理的目的是解決政府公共事務中存在的問題,并且當這類問題轉化為政策實施中的問題時,應尋求恰當有效的治理手段并建立合理的機制來解決問題。在目前,政府常用到的機制主要包括:(1)問責機制。問責機制說到底就是向誰問責、誰來負責問責的問題,很顯然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所以是由人民負責問責,而政府部門有義務向行使公共權利的人民來解釋并接受質詢。(2)公開機制。信息的透明有利于實現信息的有效傳遞,也是公眾對政府實施監督的一個重要的來源。(3)參與機制。由于治理主體不再只限于政府,因此為了擴大民眾、機構及社會組織等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必須建立健全政府的參與機制,拓寬參與的渠道,提高民眾的參與熱情,實現對政府工作的有效監督。(4)監督機制。監督機制在一個企業的治理中至關重要,同理,在政府的治理機制中,監督機制是否有效的實施,對政府治理的效果影響深遠。監督主要包括對主體、對治理過程及治理結果的監督,在政府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審計是一種專門的監督手段。因此,在政府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僅是政府治理的基礎,更是直接推動了政府治理的完善與發展。
二、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特殊地位
要對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進行分析,首先要明確政府治理的基礎是受托責任觀,受托責任關系的存在也是審計產生的首要前提。受托關系的存在實質上是一方關系人對另一方或其他關系人負有的履行受托責任,受托責任關系也恰是審計產生的目的。
政府,是一個機構復雜且分工細化的組織。基于公民與政府之間存在的特殊的委托與受托關系,促使了政府受托責任的產生,為了更好地促使受托人履行責任,必須要制定一種恰當的方法對受托人進行約束,并協調雙方的矛盾,這也是政府審計產生的目的。換言之,公民與政府的委托-受托關系決定了政府審計存在的必要性,奠定了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中對政府治理過程中的責任履行情況和對其提供的責任履行報告的獨立評價的工作,是由政府審計來完成的。在我國現行的治理機制中,應將“政府―市場―社會”三個部分綜合分析,并分類進行治理,即國家權力機關、社會自治組織和市場企業單位分別遵循各自的法律與規則進行治理。其中,政府治理措施的實施也必須考慮到社會與市場的因素,這也豐富了政府審計的內容。因此,目前的政府審計除了要對政府進行監督與控制,還應解決政府與社會、市場間的問題與矛盾,如:公民與社會的權利保護矛盾,資源在市場中如何實現最優配置的問題等。
政府審計具有獨立、客觀、專業的特性,在政府治理中,審計還擔任著信息公開、公共預算監督及行政績效考核與評價的工作,是政府治理的重要保障。政府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工作時也具備專業性和強制性的優勢,在進行行政績效審計、責任審計時,也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據。在政府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審計部門除了要對政府的財政報告、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外,也要對政府受托的行為和結果進行審計。而政府所承擔的受托責任也可以簡單分為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如政府穩定、社會公平等就屬于受托非經濟責任,這些責任也會隨著政府治理的發展逐步納入政府審計的范圍中。見下圖。
三、我國政府治理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政府治理進程中,隨著治理階段的不同,所出現的問題也各不相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但阻礙了政府與社會之間信息的交流,還降低了政府的辦事效率。目前,我國政府治理主要存在四方面的問題。
(一)信息不透明
在我國的政府治理中,因為政府和工作人員的信息不透明,社會各階層及公民無法及時地獲取政府的信息,導致了信息的滯后,無法對政府治理實施有效的監督,政府審計的“免疫系統”的作用也不能得以很好的體現,更嚴重的則會滋生貪污、腐敗等不良后果。
(二)成本與效率的不一致
在我國,對政府的治理實質上是一種高成本的活動,但政府資金的大量投入所產生的效果卻無法與其投入的成本成正比,即政府在投入大量成本的同時,所產生的收益不盡如人意。在政府治理中,政府對治理成本的盲目性導致對治理成本計量、預算及配置達不到很好的效果,比如:政府在提供某項服務時,無法準確地計算出這期間包括間接成本、資本成本、管理費用在內的所有成本等,由于成本的盲目計算,也導致了治理的效率不高。
(三)權力濫用
在傳統的政府治理中,治理的方向往往是單向的,是自上而下的治理,這就產生了政府官員權力的集中,社會民眾的“順從”,有悖于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因此,這一社會現象也恰恰說明了我國的政府治理缺乏很好的參與機制。事實上政府的作用有限,如果政府在治理的過程中加入社會的力量,也就有效地抑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膨脹”,提高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力。
(四)政府逐利導致地方保護問題
2013年9月8日,在訪問納扎爾巴耶夫大學回答學生的問題時指出:“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一觀點的提出將經濟利益與環境的保護聯系到一起,指明了在我國政府治理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因過高的重視利益而導致的地方環境問題的現象,強調了生態文明建設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性,也更加豐富了政府審計的內容。
四、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
基于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委托-受托關系具有廣義的范疇,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存在著不同的內涵與實質,政府治理的內容也隨之發生變化,政府審計作為政府治理的主要手段,在政府審計中所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政府審計與政府治理間的緊密關系。善治是政府治理的最終目標和最高要求,其中所包括的內容有行為透明,效率與效果,責任性,合法性等。提高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績效目標,加強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觀念以及對法律政策的遵守,都將成為政府治理的善治目標實現所依托的因素。針對以上問題,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四點。
(一)提高政務的透明度,增強對信息的監查監管力度
在政府治理過程中,政務透明度是決定政府治理效果的關鍵因素,也是實現政府治理目標的基本要求。政務的透明要求能夠可靠、完整、及時地向民眾提供政府活動的信息,以反映政府真實的財務狀況和政府活動真實的受益與成本。政務透明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度的透明,會計信息的透明及指標數據的透明,政府審計可以通過對政務透明度及相關政策執行的監查,促進內部控制的完善,防范規避財政風險。
政府審計也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開,有效減少了的行為。如果政務的公開僅僅是滿足公民對信息量的需求而忽視了對信息質量的要求,則容易對公民產生誤導。因此,在信息的篩選與監查過程中,必須保證審計機關的獨立性與信息的真實性。
(二)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全面推進政府的績效審計
目前,在我國現行的政府治理中,政府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責任方,在社會中擔任了重要的角色。同樣,政府的“低效率、少作為”會對政府治理的效果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政府績效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成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徑。鑒于政府治理的目標,應當全力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與效果,必須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全面推進政府績效審計。具體的流程為:首先,應建立績效目標,并以此為導向,為績效審計評價確立正確的方向與合理的依據。其次,應設計績效評價體系,對所提供的經濟指標與數據進行全面整體的分析,并兼顧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再次,應構建績效監督系統,在進行政府審計的同時,調動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的相關資源,完善政府績效監督系統。最后,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并逐步形成公正、合理的績效評價制度。
(三)建立責任政府,深化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現代審計理論與我國實際所聯系的審計制度的創新,完善對政府的監管,對政府工作人員的反腐倡廉和黨風建設都具有深刻的意義。因此,推動建立責任政府、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的治理進程中肩負著重大的作用。
深化政府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確立經濟責任目標,并與經濟責任報告相聯系。以經濟責任目標為導向,以經濟責任報告為依據,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明確政府內部各個部門的分工及責任,對經濟責任進行分別劃分。有效利用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公告,使全社會對政府的經濟責任進行有效監督,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的責任觀念,建立責任政府。
(四)推動社會公平,提高公眾對政府的認可
促進社會公平,使社會各個階層都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都具備發展的機會,也是政府進行善治的一個重要目標。而其中民生民本的審計,包括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審計,也間接地推動了社會的公平。公眾對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的認可,也會減少政府治理的障礙,反之,公眾對政府活動的不滿,也會阻礙政策的實施。因此政府審計對于緩解政府與公眾的矛盾,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意義深遠。
五、結論
政府審計不僅是政府治理的基礎,更直接推動了政府治理的發展與完善,對于實現政府的目標,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意義重大。這就要求政府機關要正確面對政府審計過程中的問題,堅定反腐,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強問責機制、促進良治善治,從而實現政府的治理目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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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關于及時報送2013年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報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為加快推進我鎮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切實解決礦山生態環境綜合問題,現根據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逐步建立我鎮非煤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目標任務
加大宣傳力度,落實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主體為礦山企業主,提高其做好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自覺性。同時完善相關的各種治理工程措施及植被恢復工作,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組織機構
鎮政府成立“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成員:礦管所全體干部
下設辦公室主任:
負責活動期間的綜合協調、指導、督查工作。
工作內容
(一)時間:從2013年3月——2013年12月。
(二)主要內容:
1、深刻認識當前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現狀
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是一項社會事業,需要社會的重視和投入,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也是一樣,可是一些礦山開采者只顧自己開礦得利,把生態環境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會和政府,相當一部分礦點生態環境治理保持工程投入很少,甚至沒有投入。
2、制定我鎮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分解表
按照《關于及時報送2013年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報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鎮將下達的具體任務數分解到各礦山,要求各礦山認真抓好落實,做好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確保按期完成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并于每月20日交生態環境治理進度表至鎮礦管辦。
3、加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的投入機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規劃、監督和重點工程治理,企業則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方針,加大對治理的投入。要求企業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治理,對礦山企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我鎮將及時報新羅區礦管辦進行查處。以確保礦山土地復墾及生態恢復、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等工作落在實處。
4、加大行政監管和執法力度
領導小組要明確職責,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按照企業的分解任務,加強監管和檢查,防止礦山地質壞境破壞。
活動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增強工作的實效性,成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擔負第一責任人認真組織好“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力戒走過場,務求取得實效,強化對治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