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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國際投資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災害風險的種類和危害,并提出了相應的金融管理方法,包括保險、再保險、其它保險工具、財政補償和巨災債券,對其進行了分析,同時提出了防范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風險管理 自然災害 國際投資
日本3月11日發生的強震及其次生災害表明,自然災害發生的不確定性會給國際投資帶來相對較大的風險。這種風險雖然出現頻率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嚴重,而且難以預測和分散。加上國際投資的地點分布廣,投資量大,更使加強對國際投資可能遇到的自然災害風險的管理日趨重要。本文就國際投資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災害風險的種類和危害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時也提出了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防范的對策建議。
一、國際投資中自然災害風險的種類及其危害
從風險的本質來看,我們可以把自然災害風險理解為:在一定時間內某種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后引起重大損失的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考慮因素可以有許多不同的分類方法。在國際投資中,根據其特點和災害管理及減災系統的不同,可以將自然災害風險分為以下七大類:(1)氣象災害風險。包括熱帶風暴、龍卷風、雷暴大風、干熱風、暴雨、寒潮、冷害、霜凍、雹災及干旱等;(2)海洋災害風險。包括風暴潮、海嘯、潮災、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災害風險。包括洪澇、江河泛濫等; (4)地質災害風險。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鹽堿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災害風險。包括與地震引起的各種災害以及由地震誘發的各種次生災害,如沙土液化、噴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與水庫決堤等;(6)農作物災害風險。包括農作物病蟲害、鼠害、農業氣象災害、農業環境災害等; (7)森林災害風險。包括森林病蟲害、鼠害、森林火災等。
在國際投資中,由于投資方向的不確定,投資方式的多樣性,不同的自然災害都有可能對國際投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災害與農作物災害對國際投資影響最大,也最常見。據統計,今年一季度,中國境內投資者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85.1億美元,同比增長13.2%,截至3月底,中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2673億美元,由此可見,對國際投資的自然風險管理成為了我國國際投資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據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報告顯示,將會使今年全球經濟增速減少0.25%至0.5%。世界銀行3月21日《東亞經濟半年報》表示,日本東北部海域11日發生的9級大地震及海嘯,將給日本帶來1220億至235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約占日本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災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時間。由此可見,此次地震對各行各業影響巨大,不僅包括日本本國的財產遭到巨大的打擊,各國在日本的經濟投資也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國際投資的自然災害風險造成了越來越多的損失。下圖為2000至2010年全球因為自然災害引起的經濟損失,可見在沒有大災發生的情況下多數年份的全球經濟損失規模穩定在300-600億美元之間,而一旦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當年的經濟損失可能超過1700億美元,達到正常年份規模的4倍之多。
以2010為例,據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部門(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表明,2010年全球共計發生了373起自然災害,洪水的發生頻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災182起;另外,全球還發生83起風暴災害、29起極端天氣災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人員損失也是近20年來最嚴重的。其中,年初發生在海地的強地震和發生在俄羅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員傷亡最為慘烈。
同時,世界知名再保險公司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發生各類自然災害950起,經濟損失達到1300億美元。公司在災害報告中說,2010年是1980年以來自然災害高發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災害是由颶風、洪水等天氣原因引發的。預計2011年因為氣候變化、極端天氣和洪水等導致的自然災害會進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島第五大冰川——埃亞菲亞德拉冰蓋冰川下一座火山噴發。火山煙塵覆蓋了挪威北部、波蘭北部海岸、德國、法國、比利時、英國南部海岸以及俄羅斯西北部地區,導致歐洲空中交通癱瘓,而由此給在歐洲地區的國際投資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同時歐洲旅游業蒙受的損失初步估計在10億歐元左右,也使對旅游業的投資蒙受巨大的損失。
對于我國來說,就自然災害的不同類別而言,洪水是導致我國經濟損失最為嚴重的一種自然災害。近二十年來,洪澇災害導致的年均經濟損失超過1000 億元。地震是導致我國傷亡人數最多的自然災害。據統計20世紀以來中國發生6 級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級達7 級以上的地震98次約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級達8級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發生的4 次震級達8.5級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發生在中國,地震死亡人數高達59 萬人,約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熱帶風暴和雹災等氣象災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以及森林火災等各種自然災害在我國也時有發生。
二、防范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的對策建議
據統計與預測,世界開始進入自然災害多發的時期,國際投資也面臨越來越多的自然災害風險。直面自然災害,抗擊國際投資風險也就成為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投資國的自然地理認識
在國際投資中,對自然災害風險的預防是防范損失最根本的辦法。而預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辦法即是加強對投資國的自然地理認識,只有在投資前對投資國是否是自然災害多發地區、自然災害嚴重程度、災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資金額面臨的災害損失,預防資金因為盲目投資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劇。
以地震多發區環太平洋地震帶為例,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帶,它像一個巨大的環,沿北美洲太平洋東岸的美國阿拉斯加向南,經加拿大本部、美國加利福尼亞和墨西哥西部地區,到達南美洲的哥倫比亞、秘魯和智利,然后從智利轉向西,穿過太平洋抵達大洋洲東邊界附近,在新西蘭東部海域折向北,再經斐濟、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我國臺灣省、琉球群島、日本列島、阿留申群島,回到美國的阿拉斯加,環繞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陸和海洋分隔開來,地球上約有80%的地震都發生在這里。 因此,對于在該地區的房地產、實體資產以及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的投資對象的投資應相對謹慎。
(二)加強對投資對象的風險評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
(1)基于指標體系的災害風險評估。基于指標的災害風險評估體系構建側重于指標的選取以及權重方法的優化,涉及的空間尺度范圍較廣,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國家和市級等空間尺度。目前,適用于全球災害風險評估的指標計劃有Hotspots、美洲計劃,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標體系從國家、市級尺度對自然災害風險進行了評估。基于指標體系的風險評估是借鑒空間信息格網技術,將具有致災因子各種屬性(如強度、頻度)和脆弱性指標(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數據轉變成格網形式,通過一定數學法則疊加得到具有空間拓撲關系的災害風險值,最終達到災害風險評估的目的。
基于指標體系的災害風險評估研究在國內外發展都較為成熟,適合以較大區域作為研究對象,但此種方法主觀性強,無法模擬復雜系統的不確定性與動態性。
(2)基于風險概率的災害風險評估。利用數理統計方法(如gambel分布),對歷史災害數據進行分析,找出災害發展演變的規律。在此基礎上,結合承災體損失數據,建立災害發生概率與其的函數關系式,以此達到預測未來發生的災害風險。
(3)基于情景的災害風險評估。利用各種數值模擬軟件對不同情景下自然災害強度(對于洪澇災害來說,如淹沒深度、淹沒時間、流速等)的模擬,并疊置承災體屬性信息(如土地利類型數據、人口密度等),以直觀地顯示災情的時空演變特征與區域影響,從而達到自然災害動態風險評估。
(4)VaR模型。在對國際投資的自然風險評估上,我們可以采取VaR方法對其風險進行評估。
VaR的中文含義為“風險價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場條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內,用于評估和計量任何一種金融資產最小損失。投資主體采用VaR風險計量模型來計量各種業務和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并將其水平與所承擔的市場風險相掛鉤。以提高其資本充足度,增加其資本實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正常情況下的國際投資的自然風險是由許多微小的、獨立的隨機因素組成。而每一種隨機因素不能壓倒一切因素作為主導作用。具有這種特點的分布即是正態分布,適合采用方差——協方差進行國際投資風險的計算。投資主體便可以根據模型估算的市場風險價值進行風險管理,將該測量出的風險值和要求的損失上限進行比較,當風險值小于該損失上限對說明投資金額的風險還在控制之中;而當風險值大于該損失上限時,說明投資主體必須采取必需的手段進行調整,控制好投資金額的風險。
(三)對投資對象要有充分調研
在同樣的地域環境中,不同的投資對象收自然災害的影響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災害為例,受到影響最大的自然是房地產、工廠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而面對暴雨、龍卷風等自然災害,農產品遭受損失最大。因此,對投資對象的確定應該建立在對投資對興國自然環境有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選擇相應可能損失最小的投資產品。
三、國際投資中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
自然災害引起的國際投資風險引起了各國的重視,以下是相對可行的風險管理方法,值得我們借鑒和運用。
(一)運用政府財政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補償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國際投資自然災害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以我國為例,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有限。這些有限的財政收入中,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可見,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但是,政府財政補償是在自然災害發生后對受災方第一時間的補償,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點,對穩定市場社會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運用商業保險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災害風險
(1)保險轉移風險
對于國際投資,保險轉移風險可以分為單一的和綜合的兩種方式。所謂單一風險的保險轉移就是指國際投資方購買保險將某一種自然災害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的轉移方式,例如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僅承保單一的洪水風險。所謂綜合風險的保險轉移是指投資方通過購買保險將兩種或以上的自然災害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的轉移方式,國內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險種條款大都為投保人提供了這類風險轉移方式。例如企業財產綜合險的保險責任往往包括雷擊、暴風、暴雨、臺風、洪水、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
(2)再保險轉移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再保險的定義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實質是在全體被保險人之間對風險的又一次轉移和分散。因此,從另一個方面說,再保險轉移方式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轉移給再保險人。
如今,再保險已經成為整個保險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再保險應該成為國際投資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倫敦、紐約、蘇黎世、慕尼黑、中國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國際再保險市場,通過這種超越國界的再保險安排,使風險分散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對于國際投資風險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也使從而能分散消化得更為徹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的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展、壯大起來,這樣,大大方便投資對象分布廣泛的國際投資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險類風險轉移方式
在國際上,所謂的其他保險式風險轉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簡稱ART,是除開上述兩種保險產品的保險轉移方式。其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風險載體,二是可選保險產品。風險載體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風險自留集團、共保集團和資本市場。可選保險產品主要包括有限風險再保險、多年期/多險種產品等。
筆者認為,由于載體不再局限于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選產品也不再局限于單調的保險產品,傳統保險方式可能產生的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后果時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可以由此而發生改變,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國際投資,投資方向、投資金額靈活多變,規模巨大,新型靈活的保險方式可以更好地適應國際投資的安全性穩定性的要求,也可以為不同地投資量身訂做保險產品。
(4)巨災債券及其衍生金融產品
目前國際市場上的巨災債券多是針對地震、颶風和暴風雪等自然災害設計的。如美國東海岸的颶風、加州的地震、歐洲冬季的暴風雪、日本的地震和龍卷風等。巨災債券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結的債券。在資本市場上,需要通過專門中間機構(SPRVS)來確保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得到及時的補償,以及保障債券投資者獲得與巨災損失相連結的投資收益。巨災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
巨災債券的一個核心概念是觸發條件,即賠償的條件,賠償性觸發條件是以其實際損失賠償數額來表示的,指數性觸發條件則用某種特殊的指數來表示,如行業損失指數和參數指數等,是一種損失的相對水平。由此可見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是由發生怎樣的自然災害風險或風險程度如何決定的。根據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款,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時間內應得的利息,還可能會損失部分本金。
筆者認為,相對于其他保險產品,巨災債券流動型、規模大、損益高,與自然災害的發生情況緊密相關,這就為國際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風險對沖的投資工具。與常見的金融工具期貨相似,巨災債券也可以開發其期貨,期貨分為可以分為預測發生災害和預測不發生兩種。當國際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投資對象時,可以做多與投資對象相關的預測災害發生的巨災債券期貨,或做空預測災害不發生的巨災債券期貨,這樣,即使災害發生,由巨災債券期貨帶來的收益可以補償部分國際投資的損失。如果對沖量適當,完全可以鎖定國際投資的最大損失。
相應的,還可以開發巨災債券的期權、互換等,充實巨災債券的風險對沖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專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過2005年的“卡特里娜”颶風,成為首個觸發多個巨災債券的自然巨災。據統計,日本地震將使面值共17億美元的10只債券面臨觸發點挑戰。
(5)利用天氣指數等自然災害期貨
天氣指數期貨指的是每個月的開始,期貨市場主管機構都會根據過去10年當月的氣溫情況,為降溫度日數或升溫度日數確定一個初始值,比如40度(華氏)。為使市場運轉起來,指定的做市商將接著喊出“出價”和“要價”,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這是投資者可以買進或賣出的度數。
對于國際投資者,天氣的變化對部分投資產品的收入影響巨大,而對于投資者,對天氣的預測和農產品的收益行程對沖,使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鎖定收益,或將因天氣原因引起的損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相應減小。。
另一方面,對于中國現有期貨市場,今后如果讓天氣指數期貨這樣的衍生品能夠發展起來,保險公司可以在這些市場上轉移承保風險,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費補貼和稅收優惠,其在技術上的困難將會大大降低,不可能總是出現“投資險越做越虧”的情況。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災害指標為標的,進行期貨的創立與交易。
綜上所述,在進行國際投資前,應對投資地區的自然地理狀況有深入的了解,對投資對象有全面的風險評估,對于不同的自然災害風險,可以采取不同的風險轉移方式。保險轉移方式、再保險轉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相結合,金融市場與政府相結合,金融衍生品的開發使得自然災害風險的轉移既以保險市場為基礎,又有資本市場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給世界經濟帶來了重大的損失,國際投資者應該時時以風險管理為標尺,盡最大可能地減少風險,避免突如其來的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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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災風險的定義
巨災風險是指對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存在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的風險。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 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農業災害等。
二、巨災風險特點
巨災風險是相對于普通風險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巨災風險發生難以預測。盡管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可以依靠技術手段預測某些具有地域性與季節性的自然災害,但任何科技手段都會有其局限性,因此,人類對大部分巨災風險仍然無法做到提前預知;二是巨災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巨大。目前,我國巨災防御體系薄弱,應急反應機制不健全,巨災發生后將造成大面積的財產損毀,甚至可能對受災區域造成毀滅性損失。三是巨災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低。盡管人類的一些活動會導致自然生態環境變化因而引發巨災風險在近年有頻率逐漸增高趨勢,但相對于普通風險一年十幾、幾十次的頻率而言,巨災風險發生的頻率可能是幾年一遇、幾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四是無法通過風險管理完全避免。盡管人類科技不斷進步,對巨災發生的研究從未間斷過,但對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的巨災風險無法通過自身主觀努力加以消除。
三、巨災風險管理的重要意義
中國幅員遼闊,跨越多個氣候帶,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高、災害類型多、災害后果嚴重,并且易發生巨災的區域分布著中國70%以上的城市、50% 以上的人口。災害一旦發生,不僅給經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而且給人民的心理帶來難以修復的傷害。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巨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呈逐漸上升趨勢。據民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十年來,由于各種自然災害,直接導致我國經濟損失1000億多元,同時受災人口每年也多達2億多。2008年初的南方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6.5億元;5?12汶川地震更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69225人遇難;2010年玉樹地震,2698人遇難,倒塌房屋15000間。伴隨著全球氣候變化以及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中國的資源、環境壓力加劇,自然災害防范應對形勢更加復雜。因此,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巨災科學知識系統為技術支撐,保險與金融相互結合的全社會化巨災風險綜合管理新模式顯得更加迫切。
四、國外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模式
1.美國巨災保險模式
美國也是世界上受各種自然災害影響嚴重的一個國家。為了可以將各種災害的危害降到最低,更為了可以受災人群的切身利益,美國推出了巨災保險模式,其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巨災保險模式是以聯邦政府為主導的巨災保險計劃。美國地域廣闊,氣候復雜多變,每年都會發生大量的自然災害,例如:洪水、地震、干旱等,為了可以應對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巨大損失,美國聯邦政府推出了以國家為主導的各種災害保險計劃,例如:聯邦農作物保險計劃、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等,同時還通過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全國洪水保險法》、《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來向公眾保證保險計劃設定為強制性的半社會保險計劃;另一種巨災保險模式是資本市場與巨災風險相結合的保險模式。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巨大,單靠聯邦政府的支持是遠遠不夠的。為此,美國聯邦政府在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也充分利用自身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大力推行巨災保險證換的方式來向資本市場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 以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2.英國巨災保險模式
英國建立的巨災保險模式中政府不承擔保障責任,僅由保險公司承保后提供保障。由于政府不直接參與保險計劃,因此,英國的巨災保險具有非強制性的特點,因而其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購買相關保險。雖然英國政府不直接承擔保障責任,但也不代表英國政府對自然災害無動于衷,而是英國政府通過其他方式來間接幫助民眾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其主要方式是英國政府通過提供公共品的形式參與到巨災保險中,而英國的保險企業也只有在政府提供了相應的公共品時才會提供巨災保險。同時,英國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巨災風險可直接通過再保險市場將風險分散出去。
3.法國巨災保險模式
法國的巨災保險模式主要是通過政府建立強制性的巨災保險體系。在1982年,法國頒布了《THEFRENCH NAT SYSTEM》法。法國政府在《THEFRENCH NAT SYSTEM》法中,將主要的自然災害,例如:洪水、風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干旱等,都納入承保范圍,并要求任何購買財產險保單的投保人被強制要求購買自然災害附加險,且巨災保險費率由政府決定。同時,為了可以使保險公司持續經營,不會因為巨額賠償而破產,法國政府規定法國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為保險企業提供相應支持,如果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也無力支付巨災保險賠償,則由法國政府來承擔,法國政府作為最后的再保險人,提供最終的賠償保證。
4.日本巨災保險模式
日本由于處于亞歐板塊和太平洋板塊的邊界處,其自然災害主要是地震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由于日本地震較多,為了維護民眾的利益,日本采用了與法國相似的巨災保險模式,即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模式。日本國會在1966年先后通過了《地震保險法》與《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案》,由此形成了日本地震保險體制,其體制中災害主要依靠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賠償。日本地震保險將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分開進行賠償,其中企業在地震中受到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有商業保險公司賠償,而家庭在地震中受到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擔,在經營風險管理上實施過程采用超額再保險方式。將地震保險分擔到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五、我國巨災風險管理建議
在研究國際巨災風險保障模式的基礎上,我國應結合實際國情將巨災風險管理集災前預防、災中救助與災后重建于一體的多層次保障體系。該體系應由國家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資本市場和社會公眾等主體共同構建,形成多維度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1.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完善巨災保險體系
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為了更好的應對自然災害,我國也進行了巨災風險管理,形成了以國家財政支持、中央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是過多依靠政府的力量,而商業保險的作用卻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例如:在2008年的我國南方低溫雨雪冰凍天氣和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損失中,保險業賠款總額也僅為損失總額的2%和1.5%,不僅低于世界巨災保險的賠付率平均水平30%,更是與發達國家的60%相差甚遠。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 探索建立政府引導,財政支持,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是當前需要研究和推動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巨災保障模式,這種模式有利于加強政府資源和保險資源的整合與協調配合,通過保險機制參與“災前預防、資金籌集、災害補償、恢復重建”工作,發揮政策疊加效應,有效地提升保險業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地位,增強我國巨災風險應對能力,這種新型模式2013年開始在深圳和云南兩地由政府牽頭就房屋財產地震保險進行試點探索運行。
2.完善再保險市場,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根據巨災風險低頻率,高損失,波及面大的特點,保險公司參與經營巨災保險必須拓展有效的再保險分出渠道,以提升自有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否則受自有資本金的限制,無法提供足夠大的巨災風險保障。同時,商業性保險公司一般無法承擔由于巨災風險給公司帶來的大幅經營波動,需要借助再保支持進行風險波動平抑,確保自身經營穩健。因此,加強商業再保險市場拓展是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的有效措施。根據我國目前情況,雖然巨災再保險市場還存在著很大的空間。但只依靠國內商業再保險公司仍然無法完全承擔巨災風險的再分散,需要進一步拓展國際再保險市場,通過國際再保險公司實現巨災風險在全球范圍內的轉移和分散,形成巨災風險平衡機制,使承擔巨災風險保障的保險主體逐步走向成熟。
3.完善巨災損失評估模型,增強巨災風險管理的科學性
近年來,我國巨災風險事故頻發,使保險公司經受了嚴峻的考驗,各大保險公司開始更加注重巨災風險管理研究以及巨災風險的評估方法,而巨災模型作為一種特定的巨災風險管理和精算評估工具,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巨災風險管理人員所熟悉。目前,在巨災模型行業有影響力的主要有三大模型公司,即:AIR環球公司、RMS風險管理公司、EQECAT公司。人保財險公司于2006年開始使用AIR環球公司的中國地震模型,這標志著巨災模型開始直接進入中國保險行業;2010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引入RMS風險管理公司的中國地震模型,標志著巨災模型領域在中國保險行業進入多元化時代。這類巨災模型系統地整合了巨災特征信息、地理信息系統(GIS)信息、建筑工程信息與精算技術,并最大限度利用有限的歷史數據,借助大型計算機來模擬巨災損失,估算出特定地域在一定時間內發生一定水平巨災損失的概率( EP 曲線) ,保險公司利用這類巨災模型對巨災風險進行精確數量化評估分析,提高對高風險區域的識別,開發標準化巨災保險產品,從而對巨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4.增強全民巨災風險認識,提升巨災保險意識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業的繁榮,國民對巨災風險和保險的認識不斷提升,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參保的密度與深度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國民整體保險意識仍然不足。而作為涉及到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需要采取政府主導,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方式來不斷完善。因此,強化國民保險意識,提升全民參與保險的主動性是巨災保險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及保險機構開展各種宣傳活動來提升國民對巨災風險危害性的認識,調動投保積極性,不斷增強國民對巨災風險的防御能力。
巨災風險作為一種特殊風險,歷來被各個國家高度重視,也是風險管理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在對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經驗總結和借鑒的基礎上,認為我國巨災風險管理應建立政府引導,商業保險高度參與,由政府、商業保險公司、國際再保險人共同構成的多層次管理運營模式,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的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同時,不斷利用巨災模型提升風險管理的定量評估分析能力,強化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研究工作,使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更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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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災害;風險管理;評價方法
一、災害與災害風險管理評價
災害應定義為:某種不可控制或未能預料的破壞性因素的作用,使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產生突發性或累積性的破壞或惡化,并超越當地社會經濟系統容忍限度而引起人群傷亡和社會財富滅失的現象和過程。災害具有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屬性。本文認為風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這里的損失是指對人、企業和政府等經濟主體的生存權益或者財產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故。風險管理是關系人類社會、政治、經濟領域的一個復雜、普遍的系統工程。所謂風險管理是研究風險、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管理科學,是各經濟單位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評價、風險管理決策等方式,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損失的過程。災害風險是災害的演變過程中所處的一種狀態,是災害在孕育期與潛伏期的表征形式。它是一種潛在的災害,災害風險是否會演變為災害取決于災害風險的控制機制或限制因素、傳遞過程及受災體的分布等。只有當控制機制失效,并由自然生態環境傳遞到受災體,造成受災體嚴重損害時,災害風險才完成向災害的轉化,進而爆發災害。并不是所有的災害風險都將轉化為災害,除了風險的限制因素外,災害風險的大小也是災害風險是否轉化為災害的決定因素,只有那些風險值大,危害性后果嚴重的災害風險才有可能轉化為災害。因此,對災害風險進行管理能夠有效控制和預防災害發生和減少災害的損失程度[1]。
二、災害風險管理評價
風險評價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步驟,風險衡量和風險評價有時是同時進行的,有時是分步驟進行的。但是,風險衡量是對風險狀況的客觀反映,風險評價是依據風險衡量的結果對風險及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總體的認識和評價[2] 。
1.災害風險評價概念。所謂風險評價是指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把損失頻率、損失程度以及其他原因綜合起來考慮,衡量風險損失的影響,并對風險的狀況進行綜合評價。風險評價是風險管理者進行風險控制和風險融資技術管理的基礎。因此,本文認為災害的風險評價是指在災害發生的全過程中,依據災害風險衡量的結果,對災害風險區遭受不同強度災害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的定量分析和綜合評估。災害風險評價主要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對災害風險區內的某種災害進行風險評價;二是對災害風險區內一定時段內可能發生的各種自然災害之和,即綜合災害進行評價。
2.災害風險評價內容與原則。目前,災害風險評價的研究已取得了較大進展。根據災害風險的定義,災害風險評價不僅要分析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同時還要評估由此引起的可能損失程度和頻率,對預期的損失狀況進行綜合和全面經濟評價。災害風險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災害模型――確定相關區域一定時段內特定強度的災害事件的發生概率或重現期,獲取災害發生的超越概率,并建立災害強度―頻率關系;抗災性能模型――確定遭受災害影響的可能區域以及其內部的主要建筑、固定設備、內部財產以及人口數量、分布、經濟發展水平等。根據災害風險區內不同承災體的抗災性能和易損程度,以及災害風險區的災前預防預報措施、災期的抗災救災能力和災后的自救恢復能力和保險措施等因素建立承災體易損矩陣;災害風險區價值模型與風險損失估算――價值模型是指確定風險區內不同承災體的價值,以及價值的計算方法。通過建立災害風險區的價值模型,結合災害模型以及不同承災體抗災性能,可以估算災害風險區可能遭受的直接、問接損失以及人員傷亡狀況;風險等級劃分――根據災害風險區風險損失的大小,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此基礎上確定不同風險等級的空間分布狀況,繪制風險圖。
三、災害風險評價方法
隨著災害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各種新技術的應用,災害風險評價的方法正逐漸由定性分析走向定量評價。下面對主要的災害風險評價方法進行了概括。(1)資料分析方法。包括自然記載的資料和歷史文獻中記載的資料,采用數理統計的方法。(2)實驗模擬法。實驗模擬法在一定災害研究基礎之上通過實驗方法模擬災害的發生和演變規律,可以凈化致災因子,排除混雜因素的干擾,深刻揭示災害形成機制,為災害風險預測、區劃提供依據。(3)數學模型法。數學模型法是利用適當的數學模型對災害風險進行評價,目前模糊數學、概率模型和灰色系統模型均有文獻在應用和探討。(4)遙感GIS法。遙感GIS法遙感技術主要用于災害的調查和災害的動態監測,GIS主要用于數據的管理和模型的預測等。
常用的風險評價技術經方法有數理統計和概率法、專家打分法、層次分析法 ,蒙特卡羅模擬技術,CIM模型(Controlled Interval and Memory Models)、影響圖等八種[5] ,下面選擇最常用的三種方法,粗略介紹其用于災害風險評價的意義、原理和分析步驟,以及優勢與不足。1.風險度評價法。風險度評價是指風險管理主體對災害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的頻率或者損害的嚴重程度進行評估。風險度評價又可以分為災害風險頻率評價和災害風險損害程度評價。按照災害可能發生的頻率,將災害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劃分為:很高、高、中等、低、很低、極低五個層次;然后根據這五種可能性,把災害頻率風險度評價分為10個級別,這十個不同的級別分別用阿拉伯數字作為刻度,與五種可能性構成對應關系。
2.調查和專家打分法。調查和專家打分法是一種最常見的、最簡單的、易于應用的分析方法。它的應用由兩步組成:首先,辨識出某一特定災害可能遇到的所有風險,列出風險調查表;其次,利用專家經驗,對可能的風險因素的重要性進行評價,進而綜合成整個項目風險。調查和專家打分法適用于決策前期,這個時期往往缺乏項目具體的數據資料,主要依據專家經驗和決策者的意向,得出的結論也不能滿足災害主體風險評價的具體定量值,而是一種大致的程度值,只能是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3.層次分析法。在災害風險分析中,層次分析法提供了一種靈活的,易于理解的評價方法。一般情況下,此種方法在災害風險預先評價階段使用。層次分析法使風險管理者能在投標前就對災害的風險情況有一個全面認識,判斷出災害發生的風險程度,以決定是否進行控制災害的進一步發生。層次分析法的有點在于:其處理問題的程序與管理者的思維程序、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路一致,并采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即把整個項目分解為若干工作包,再逐一考慮每一工作包的風險程度。在考慮過程中采用專家評判,并用定量原則檢驗這一評判的正確性,最后再綜合整個項目風險,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結果,為管理者提供了一個全面了解項目全過程中風險情況的機會。
4.蒙特卡羅模擬技術。蒙特卡羅方法又稱為統計試驗法或隨機模擬法。該方法通過對隨機變量進行抽樣試驗實現,其目的是估計依若干概率輸入隨機變量而定的結果變量的分布。對此最初由Von Neumann用來模擬核反應堆中子的行為活動而首創,后來廣泛應用于求解數學、物理、工程技術問題的近似解,因為通過蒙特卡羅方法可以估計結果變量的分布,因此它也常常被用于估計項目風險。蒙特卡羅模擬技術是一種處理多元素變化的方法,可以直接處理每一個風險因素的不確定性,減少不確定因素在很多情況下所作決策的偏差或失誤,并把這種不確定性在成本方面的影響以概率分布的形式表示出來。目前,應用蒙特卡羅方法評價風險,可以通過編制電腦軟件來實現模擬過程,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時間和精力,因此,該方法適用于綜合災害風險評價系統。
四、綜合災害風險評價方法的建議
在國際風險管理理事會2005年北京年上,東京大學災害研究所教授向大會提出了一種綜合災害風險管理模式,這種風險管理模式把災害管理和非災害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把專門的技術知識和相關的政策和管理聯系起來,把災害管理與城市計劃和管理聯系起來,對預防和處理多重性重大自然災害風險提供了宏觀框架。我國更需要建立一種綜合災害風險評價方法體系,把防災減災放在一個國家風險管理的優先戰略高度,并且把災害風險降低最小的評價模式,即將滅害風險納入整個社會和經濟發展系統前提下,加強自然災害研究,構建多層次的自然災害風險評價和管理方法。
綜合災害風險評價方法體系,是實現“災害風險最小化”的標準,為實現綜合減災提供決策支持。這種綜合災害風險評價要同時將減災與經濟建設作為一個統一的系統整體考慮,制定社會經濟與減災同步發展評價體系,為建立有效的城市減災、企業減災、農業減災以及科學減災提供系統和科學支持。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風險,為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發展提供根本保證。
作者單位:防災科技學院經濟管理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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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農業大國,同時也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發生的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據統計,20世紀50年代為480億元, 70年代為590億元, 90年代以后,年均已經超過1000億元(王國敏,2005)。21世紀以來,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急劇上升(如表1所示),2001至2010年十年平均高達2861億元,2008年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1752億元,是新世紀以來的最高值。
為了增強自然災害抵抗能力,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對大江大河的治理,攔洪蓄水等, 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農業抗災體系。 一是建設了一批大中型水利工程,到2010年底全國有大型水庫422座,蓄水總量2091億立方米,對水資源季節、區域分布不均起到了一定的緩解作用。二是加大了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2010年新建、維護小型水源工程17.2萬處,改善灌溉面積1360.1萬畝,新增節水灌溉工程面積885.1萬畝,治理水土流失面積8396.4平方公里,有效地增強了農業抗災能力。三是建立了農作物植保體系,對各種農作物病蟲害起到了一定防治作用。四是逐漸完善了農業自然災害的預報體系。但是,近年來隨著工業化進程中環境污染的加劇,以及對自然資源的過度掠奪,使得農業自然災害呈現出新的特點,表現為:大災次數增加,小災次數減少;面積和強度加大;發生周期縮短。從表1可知,從2001到2010年十年間,農作物年均受災面積為3564.3萬公頃。與受災面積擴張、強度加大相對應,自然災害發生的周期也越來越短。農業自然災害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的穩定發展。
二、我國財稅政策在農業自然災害防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財政在農業投入方面嚴重不足,導致抵御農業自然災害的基礎設施建設緩慢 由于大江大河、農田水利改造等抗災基礎設施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性,它們的治理、改造需要巨額財政資金投入。但目前我國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卻嚴重不足,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雖然國家財政用于農業支出的總量處于增長的趨勢,由1990年的307億元上升到2008年5955億元,增長了17倍,但農業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卻沒有多大的變化甚至呈現下降的趨勢。從1990年的9.4%下降到2005年的7.9%,近幾年稍有回升(2008年為9.5%)。顯然,微薄的財政投入,對于龐大的農業設施抗災體系的改善來說,猶如“杯水車薪”。 財政農業投入的短缺,產生以下方面的負效應:一是農田水利設施基本帶病運行,二是排灌設施逐年弱化。從而導致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下降。
(二)中央財政支持下的風險分散機制尚未建立,巨災風險轉移制度不健全 農業保險的原理是大數法則,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風險,則需要有足夠多的風險單位投保,反之則會由于風險過分集中,導致保險公司無利可盈,農業保險無法經營下去。我國農業保險是從1982年正式恢復的,但由于缺乏財政的有利支持,基本上處于一種明存實亡的狀態。200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如江蘇、新疆、四川等試點,實施以省級財政補貼為主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后,農業保險得到一定發展;2007年中央財政第一次對農業保險給予補貼,承擔的農險保費補貼比例為25%,選擇6省(區)的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小麥等5種主要農作物開展補貼試點;2010年已經覆蓋了全國主要的糧油棉產區和畜禽主產省,試點險種新增加了育肥豬保險和森林保險,中央政策性險種擴大到了9個。但從總體來看,農業保險的供給與其需求相比,還遠遠不能滿足,且災后保險補償占農業災害經濟損失的比重仍微乎其微。如在2008年雪災中造成經濟損失1516億元,保險賠付僅為16億元,占損失比例的1%,而世界上其他國家同類災害中保險賠付超過30%。這說明我國保險賠付比率低、覆蓋面窄及巨災風險機制缺失等一系列問題非常突出。
由于農業保險的發展存在市場失靈,需政府來彌補,但我國政府在這方面卻存在缺位現象,即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較少,這也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舉步維艱重要原因之一。全球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政府支持下農業保險體系,如實行強制性農業保險;對承保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農民給予補貼;實施再保險;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專項基金等。日本財政給予農業保險15%的補貼,在特大災害發生時財政負擔80%~100%的保險補償。但我國目前除了對經營農業保險公司減免營業稅外,基本上沒有其他專門支持農業保險的財政政策。
(三)政府在農業災害損失中直接補償的作用非常有限 農業自然災害管理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且農業災害損失是一種突發的意外損失。因此當自然災害發生后,在災害損失的補償中,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國政府在補償金額方面卻相當有限,只占災害損失的很小一部分,且財政補償還是以傳統災害救濟方式為主。從表1可知:一是財政救災支出占災害損失的比重非常低。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年均損失2851億元),但財政救災支出占災害損失的比卻非常低,2001至2010年平均比例僅為3.09%,最高為2009年的5.5%;二是財政救災支出占GDP比重不穩定。2001年為2.02%,之后又出現下降,2009年僅為0.75%,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達到3.92%。雖然救災支出的多少與當年的受災損失程度有直接關系,但也反映出我國救災支出缺乏穩定性,同時救災支出的增長速度在某些年份甚至出現負增長。這足以證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已難以繼續成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的主體,其在農業自然災害損失中的分擔作用和地位已經非常有限了。
(四)當前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不足 雖然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在減輕農業自然災害方面,稅收優惠措施在各個稅種中有一定體現。但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不成體系,比較零散、不明確,而且在防災、抗災、減災方面的總體支持力度還不夠。具體如下:
(1)沒有形成完整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體系。現行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分散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等單個稅種中,如在《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納稅人在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酌情予以資源稅減免;又如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災、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可在稅前扣除;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等。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自然災害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減輕的作用,但自然災害是影響經濟發展的一種特殊情況,應當制定一套較完整的針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體系,以便在自然災害發生時能有效執行。
(2)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方式較少。目前我國應對自然災害損失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有沖減應稅收入(所得)、直接減免稅和捐贈扣除,除些之外,其他方式很少,但在我國的稅法規定中,稅收優惠的方式卻非常多,如退稅、投資抵免、虧損彌補等。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方式還是比較單一。另外現行對于先進的防災救災技術、新產品及新工藝的使用,國家也沒有頒布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且稅收政策對防災救災先進技術和物資設備的支持力度也不大,這非常不利于災前的預防。
三、建立與完善應對農業自然災害財稅政策的措施
(一)加大財政抗災農業基礎設施資金投入,增強農業抗災能力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防災工作的主要內容,只有做到有備才能無患。當前應加大財政在小流域水利防洪能力建設、骨干排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除險加固、修復水毀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以不斷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基礎設施,使抗災基礎設施建設有一個長足的發展。同時要加強宣傳引導,在出現災害時調動多方力量,力求使災害的損失最小。在抗災方案上,應堅持以預防為主,力爭化大災為小災,化小災為無災,把自然災害發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與完善政府、市場共同作用的農業災害救助體系 政府作為眾多公共資源的擁有者,在農業災害發生后,對救災物資的調動較為迅速和集中,有利于優先扶持和保證社會的弱勢群體,較好地滿足災害補償的公平目標,因此政府理應成為救助的主力軍。現行政府災害救助主要有財政補貼、民政救助、貼息貸款三種方式。但目前的問題是,這些救助方式僅僅是“臨時性”和“緊急性”的特殊救助,尚未形成長效機制。針對災害發生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特性,為克服這種高度不確定性給經濟和社會所造成的沖擊與影響,因此應急需對這些救助方案進行細化,提出長久可行的可操作性救助方案,進而以文件的形勢固定,上升為農業發展政策體系。以增強政府在災害管理投入方面的計劃性和預見性。
完善農業自然災害救助體系,除了發揮政府的兜底作用,還應引入企業、市場化的救助方式。首先要進一步健全 “龍頭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的現代農業生產模式,建立農業生產者與企業災害損失共擔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在農業災害救助過程中的作用,分擔財政救助壓力。其次可考慮農產品生產風險基金的建立,這樣既可以起到遭遇自然災害后的救助作用,也可在農產品價格不穩定時、農業生產者出現虧損時給予一定補償。第三,進一步推廣并完善農村金融支撐體系,引導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農業災害救助專項貸款業務,從而發揮金融機構的杠桿作用。
(三)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業保險政策 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還處于試點階段,其保險水平和標準離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賠償的要求還有很長一段距離,需要繼續加以完善。現行中央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還有明顯的不足:一是補貼范圍窄,補貼品種少。雖然在2010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已經覆蓋了全國主要的糧油棉產區和畜禽主產省,試點險種新增加了育肥豬保險和森林保險,中央政策性險種擴大到了9個。但區域性特色農業的保費補貼相對來說范圍窄、覆蓋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煙、廣西的甘蔗等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農業仍未納入中央財政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中。二是地方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2005年以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雖然對參保農戶的保險費給予了一部分財政補貼(有的補貼50%,有的補貼35%),但是試點如果全面鋪開以后,財政補貼的壓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財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明確,沒有任何有關的政策期許和支持承諾,更重要的是在沒有建立財政支持下的巨災補償基金和農業再保險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巨大災害,需要巨額賠償時,地方財政的力量也是非常有限。因此,雖然中央要求積極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但由于缺乏中央的支持,許多地方政府坐等觀望,這也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要盡可能擴大范圍,讓更多的農業品種和更多的農民受益,這樣對于政府在一個更大的范圍里平抑風險,提高財政補貼資金效率起到一定作用。另外,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僅僅是保成本,以后在逐步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同時下一步要對農業承保機構的進行財政補貼,包括業務費補貼、巨災風險補貼等。
(四)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提高抵御災害的能力 與其他國家不同,具有分散巨災風險體系的再保險機制目前在我國仍沒建立。如果巨災一旦發生,承擔農險業務的經營機構將受到嚴重打擊,有些公司可能會一夜間倒閉,而農業保險業務也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必須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以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而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建立的主要內容就是要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它是全國巨災風險基金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采取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方式建立專項基金;二是政策性保險機構發行巨災風險基金債券,以提高巨災風險基金儲備能力;三是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農資金和救災款,專款專用,充實后備;四是從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保費結余中,拿出部分充實到巨災風險基金。巨災風險基金的使用:此基金是用以應付特大農業災害發生而積累的專項基金,用于發生巨災時的大額保險賠付。首先支付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這是主體。除此之外,此基金的一小部分還可用于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如通過興修水利設施來預防洪澇和干旱的發生;支持研究機構分析我國農業災害發生規律,為建立農業風險預警系統提供科學依據以及通過疫苗注射來預防禽畜傳染病的發生和擴散等。
(五)完善應對農業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 首先,要擴大應對自然災害稅收優惠范圍。從稅種上看,自然災害的發生對絕大部分稅種的收入如所得稅、財產稅、流轉稅等都會產生影響。因此建議有關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范圍應盡量擴大到所有稅種。另外還可適當下放有關農業保險業務稅收減免權限,擴大農業保險免征范圍,對農業保險機構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
其次,增加應對自然災害稅收優惠形式。可考慮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級別等,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即將現行的捐贈、直接減免兩種方式擴大到延期納稅、虧損彌補等;另外對捐贈、金融機構貸款等適當放寬稅收政策。如應允許捐贈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金融機構給予自然災害地區的貸款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這樣一方面靈活應對自然災害影響,另一方面將資金和技術較快吸引到受災嚴重的地區,可盡快消除災害影響,恢復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三,應實施對應用防災救災新產品、技術的稅收優惠措施。我國現行對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已頒布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優惠,但是對防災救災產品、技術的應用還沒有給予稅收支持政策,應盡快實施對應用防災救災新產品、技術的稅收優惠措施,以通過這方面的稅收優惠的實施,使企業廣泛采取防災救災的新技術、新產品,這樣可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大大降低其破壞程度。
第四,建立專門防災、救災稅收制度。如果每次自然災害發生后,都由財政預算負擔,導致財政壓力加大,從而影響財政收支的穩定性。遇到巨災時,還會有國際借貸,這會對整個國家的財政支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由于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造成經濟損失巨大,因此建議構建一套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便于實行的稅收政策體系。另外從民本思想出發和民生財政考慮,國家應與時俱進,開征災害稅,為平衡稅收、減輕納稅成本以及便于稅收征管等,建議災害稅作為附加稅種,從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附加征稅,專款專用。同時要加強對災害稅的宣傳和納稅征管,從而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防災、救災財稅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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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能保地震嗎?
據了解,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前,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但并非絕對的。所以要提醒災民,辦理保險理賠時,首先要看仔細保險條款再索賠。一般來說,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賠地震這種不可抗的自然災害
1.人身傷亡是否賠付?
地震中,人的傷亡是很嚴重的,這些風險人身保險都涵蓋嗎?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的。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臺風、海嘯等自然災害。
具體賠償額度要看保險條款的具體規定,比如免賠額多少、賠償項目等。不同的壽險、意外險產品,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的表述不同,有的在除外責任條款中沒有列明地震等自然災害,這種情況也可理解為地震造成的人身傷害也在保障范圍內。
2、家財險通常不賠,附加“地震險”可獲適當賠付
家財險就是為保障家庭財產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造成損失時,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而設計的。但是,保險條款對于“自然災害”有著嚴格的界定,并不是所有自然災害都能予以理賠。
地震和海嘯被排除在家財險的賠償范圍之外。這是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因此作為特定的自然現象,將其做除外責任處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不過,有些保險公司也開始探索在部分地區推出地震附加險。由于,地震責任險是一個單獨的附加險,只有大型企業及大型項目才會投保,關鍵要看企業有無投保。建議投保人看看具體的條款是怎么寫的,如果“地震”沒有列為除外責任條款,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3、私家車有地震保險嗎?
對于眾多私家車主而言,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不可獲缺,那么私家車是否有地震保險?目前車險的免責條款里已說明,因地震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內。而所有保險公司的家財險擴展條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車地震保險,這樣市民愛車一旦因地震產生損失,目前無法獲得理賠。但如因地陷、地裂造成車輛損壞,保險公司會賠償。
汶川地震后,各大保險公司紛紛啟動應急預案,建立“綠色通道”處理災后賠付事項。盡管不少保險產品都設有地震免責條款,但針對災情,很多保險公司加快了理賠速度,并放寬了地震理賠標準。近期,保險管理機構權威人士也提出,"對于責任明確的要快速理賠,對于責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賠付的統一口徑,特事特辦……"
地震&保險業 汶川讓我們看到什么 ?
【關 鍵 詞】 巨災風險;巨災保險制度;政府作用;經濟支持。
一、我國面臨嚴重的巨災風險。
巨災風險是指可能給人類社會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颶風等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災害風險。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臨著嚴重的巨災風險,表現為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地震、洪水、颶風等重大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我國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據統計,20 世紀全世界 54 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 8 次發生在我國。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不斷增加。例如,地球的溫室效應導致洪水和熱帶氣旋的發生幾率增加;一些大型水電站的興建,使水庫成為新的地震誘發原因。[1]同時,隨著社會現代化和城市化程度不斷提高,人口和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和集中,巨災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將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均在 2 000 億元以上,每年受災人口達 2 億人次之多。尤其是 2008 年,年初南方部分地區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給我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 516 億元,“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更是造成 69 227 人死亡,374 643 人受傷,17 923 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高達 8 451 億元。2010 年 4 月 14 日,青海省玉樹又發生里氏 7.0 級地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隨后發生在我國南方地區的持續大范圍強降雨,又導致多省份遭受百年不遇的嚴重洪澇災害。據民政部統計,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此次洪災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 10 省(區、市)2 939.5 萬人受災;倒塌房屋 91.5 萬間;因災直接經濟損失 5 千多億元。
長期以來,我國的巨災損失補償主要以國家財政救濟為主,輔以社會捐贈,主要工作由政府部門承擔。表 1 列示了我國1998—2009 年自然災害損失和國家財政救濟支出情況,可以看出:一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巨大并呈上升趨勢;二是國家財政支出提供的直接災害救濟占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非常低。由此可見,依靠國家財政救濟來補償自然災害巨災損失,只能是杯水車薪。另外,救濟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往往會造成突發性財政負擔,形成巨大的政府財政壓力;而社會捐贈在時間上和數量上具有很大的隨機性。因此,加快轉變傳統的巨災風險管理方式,運用巨災保險機制參與巨災損失管理非常重要,我國應加快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積極效應。
(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政府救濟和社會捐贈往往僅能保障災區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不能有效地恢復災區企業與居民的生產生活。保險以其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為國際上主要的損失補償方式。巨災保險制度通過及時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通過發揮巨災保險的損失補償和防災防損功能,可以穩定人民群眾對災害損失的心理預期;利用保險業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優勢,最大程度上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能夠及時為受災群眾賠付保險金,有利于受災群眾迅速恢復生產生活和有計劃地安排災后重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以國家財政為主的災害損失補償機制,一定程度上滋長了受災群眾的依賴心理,甚至造成受災地區虛報災情,將注意力集中在爭取更多的財政補貼上,而不是放在補償的運用效果上,從而增加道德風險,導致救災效率低、公平性差。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可以促進以政府財政為主的災害損失補償模式,向以保險賠償為主的市場機制補償模式轉變,將事后的巨災損失財政補償轉變為事前的保險安排,通過有效轉移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對政府財政的沖擊,充分發揮保險在風險保障方面的資金杠桿乘數效應,調動更多的資源來參與巨災風險管理,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三)減輕政府社會管理壓力。
保險機制能夠在風險防范、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處理等風險管理各環節發揮重要作用。巨災保險制度具有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管理功能。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災風險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從具體的防災減災以及災害損失補償等風險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在宏觀上更好地把握巨災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從而緩解各級政府社會管理壓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2]通過巨災保險機制,積極輔助政府進行災害損失領域的社會風險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提高了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效率,促進了政府社會管理機制逐步完善,可以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有效減輕政府的巨災風險管理壓力和社會管理壓力。
轉貼于
三、巨災保險制度建設中政府的職能作用。
關于政府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角色定位和職能作用,譚湘渝、蔣毅(2009)認為我國應當實行政府主導的、商業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的強制性巨災保險模式。[3]林光彬(2010)認為選擇政府支持下的巨災保險制度體系仍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模式。[4]艾翅翔、晏林(2011)認為中國在當前國情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主體運行的巨災保險機制,政府給予保險公司適度的政策性補貼和政策支持,同時政府應該成立專門的巨災風險管理機構。[5]師華(2011)認為應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組織推動、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防災減災等方面給予支持。[6]巨災風險的特點,一是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巨災風險大多來源于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在災害事故及災害損失中常常表現為高度的相關性,例如,地震、洪水、颶風等,常常使整個地區的風險單位同時遭受嚴重損失,使之無法運用大數法則予以分散;二是損失無法精確測定,由于巨災風險的覆蓋面廣、影響面大,巨災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不僅數額特別巨大,而且難以準確度量。因此,巨災風險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可保風險,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主動承保的動力,而且也無力獨立承擔損失保障責任。因此,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必須依靠政策支持與政府推動,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環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夠促使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的各個部門、各種職能的相互協調。由于各國的主要巨災風險不盡相同,因此,各國的巨災保險立法也各有側重。例如,美國的洪災占全部自然災害的 90%,為了促進巨災保險的發展,美國國會于 1956 年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并據此法建立了聯邦洪水保險制度,設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開始實施著名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挪威是自然災害比較頻繁的國家,主要自然災害包括暴風、洪水、地震、山體滑坡等,挪威 1978 年制定了包括山體滑坡、洪水、暴風雨、地震和火山爆發等5種自然災害在內的綜合《巨災保險法》。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明確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實施方式、資金籌集渠道以及風險分擔機制等;明確巨災保險的保障責任范圍、經營原則、基本條款以及承保、理賠程序等。我國巨災風險連年頻發,但有關巨災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至今幾近空白,這是極不相稱的。因此,政府必須加快巨災保險立法工作,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法律環境。
(二)協調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建立一個以政府為主導、國家財政提供支持的多層次、多方位的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多部門、多領域加強合作,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為了更好地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部門的工作,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協同有序,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巨災保險管理機構,協調巨災保險的發展。就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建議由保監會成立專門的巨災風險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與協調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該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推動巨災風險意識普及和防災減災教育;推動相關制度建設與完善;負責巨災風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對經營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專項監督和提供巨災風險分散渠道;通過建立多層次巨災風險應對機制,巨災風險再保險體系和巨災風險證券化機制,加快我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的構建,以促進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健康有序運行。
(三)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
一是通過財政支持設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十分巨大,國外經驗表明,只有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通過保險和再保險運作機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災保險制度的穩定運行。2006 年 6 月 23 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國際上巨災保險基金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為單一巨災風險如地震、洪水、颶風等設立的專項風險基金;另一種是為所有可能的巨災風險損失設立的共同風險基金。但不論建立哪種形式的巨災保險基金,都需要國家財政投入一定的啟動資金。
二是實行相關財政補貼政策,為了有效擴大巨災保險的覆蓋面,提高巨災保險的投保率,需要對投保巨災保險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即對承保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給予一定比例的費用補貼,對投保人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以鼓勵保險雙方積極參與。三是對巨災保險業務實行稅收減免,巨災保險作為一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險種,對穩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該給予巨災保險稅收方面的優惠。
(四)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
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巨災風險事故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另一方面,人們巨災風險意識薄弱,災害防御設施落后,抵御災害能力不強。長期以來,我國對巨災風險損害的處理主要采取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的形式,人們對巨災風險形成了對政府的依賴心理。因此,政府必須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一是對巨災保險的宣傳教育,提高巨災保險的覆蓋率。較之商業廣告,政府推行巨災保險公益宣傳更有影響力,更容易得到公眾的信任,更有助于增強公眾的風險意識,使人民群眾心服口服參加保險,而不是簡單強制。 二是對防災減災的宣傳教育。防災減損是巨災保險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政府應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全民教育,全面提升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方面的素質和水平,樹立和強化“預防為主,防重于賠”的觀念。例如,通過電視、報刊、展覽館等推廣巨災風險防范、自救、減損等方面的知識;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等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的參與度;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防災減災活動,強化責任意識,最大程度上降低災害損失。
(五)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由于巨災風險往往造成大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巨災保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巨災保險,其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利益小于邊際社會利益。因此,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主動承保的動力,政府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積極參與。一是制訂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為保險公司彌補可能的巨災損失創造條件。二是支持保險公司提高巨災保險經營管理水平。我國保險業經營歷史短、規模小、經驗少,缺少專業的人才和技術力量,保險業的經營服務水平與巨災風險管理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災防損、減災抗災方面的管理和服務更為薄弱。因此,政府應加大投入,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自主創新與引進消化相結合,加強國際交流,加快人才培養,強化預防、救援和應急處理的全方位服務能力,提高巨災風險管理水平。[7]同時,我國保險公司也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的社會責任,處理好企業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積極地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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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災后評估有多種分類方法:根據實施的時間,可分為災后緊急救援期的評估、持續救援期的評估和重建恢復期的評估;根據評估的內容和詳細程度可分為專題的細致評估和全面的粗略評估;此外,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還可分為針對個體的評估和針對群體狀況的評估等。傳統意義上的評估工作主要是對工作效果的考核與評價,重點關注的是在管理或執行結果方面的評估內容,而在專業技術領域缺少具體的過程評價工具和技術方法。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指南》和《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狀況與需求快速評估工具》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了規范的相關評估工具和技術方案參考。新形勢下的災后防病工作主要特點是動態監測救災工作的進展與災情的變化,及時調整防病策略和防控措施。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統的、完整的、操作性強的評估方法和測量工具。基于目前的理論認識和研究進展認為快速評估、需求評估和風險評估是救災防病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也是衛生應急管理中科學決策的重要方法和依據。
1.1快速評估災后快速評估是指自然災害發生后在最短時間內開展的,以及時了解災區基本公共衛生狀況、分析災區居民首要衛生需求為目的的、調查內容簡潔、現場可快速完成的評估。在開展救災防病工作過程中,針對某項關注的公共衛生問題,也可以開展快速評估工作。
在自然災害發生初期,由于基本通訊設施可能受到影響或災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處于無序管理狀態,往往無法獲取第一手災情信息,需要醫療衛生機構能夠通過自身的組織體系,并協調跨部門的相關機構,積極主動的開展評估工作,及早了解災情,初步掌握醫療衛生機構的損失情況,以及重災區災民的生存狀態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等情況。對不同自然災害開展快速評估的優先評估內容有所不同,通過快速評估首先應了解災區是否需要調遣應急隊伍和調配應急物資,其次根據災情相關信息掌握的情況,可以開展以公共衛生相關需求為主的評估工作,也可以開展以公共衛生暴露風險為主的評估工作。
通常情況下,在救災防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根據救災或防病工作的需要,可以適時開展快速評估工作,以動態了解和掌握防病工作效果或對公共衛生或疾病控制關注的專題開展快速現場評估。
1.2需求評估災后需求評估是指在自然災害發生、發展各個階段,通過現況調查或應急監測,快速收集、分析災情與公共衛生相關信息,確定受影響人群面臨的公共衛生危害和潛在健康風險,評價已采取的救災防病措施的效果,從而提出各階段公共衛生服務需求、確定優先的干預措施,并進行政策建議的過程。
災后需求評估是一個對災情與救災信息收集和分析的過程,其結果是對個體、機構、共同體或社會需求的確定。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其需求滿足情況及其成因,形成暫時性評估結論的過程,是救災防病工作的基礎。災后迅速開展災區公共衛生狀況和需求評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信息謬誤,摸清災害的大致影響,識別緊急的、重要的健康威脅,明確公共衛生工作重點和優先順序,力爭將有限的衛生資源投入到最急需的工作領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反應過度或不足,在整個衛生應急決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3風險評估災后風險評估是指在自然災害發生、發展的不同階段,對災害所波及地區的災情、及其在災區可能產生的公共衛生問題和人群健康影響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的過程。一般通過現況調查或應急監測,識別災害發生后可能產生的公共衛生風險要素,描述各風險要素發生的可能勝、后果嚴重性及其分布特征,綜合分析、評價風險等級。根據不同風險要素的等級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在自然災害發生后,衛生部門需要快速并動態掌握災情、傷情、病情、疫情;快速掌握飲水、食物、生產居住環境狀況,包括房屋與公共衛生設施破壞、燃料短缺、人群遷徙與安置、生物媒介與生態環境的改變;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狀況,以及這些危害的特征與風險。動態掌握災害狀態下人們的暴露因素、健康行為危險因素、精神心理創傷與其他脆弱性因素等,以及這些因素的分布特征與風險。動態掌握公共衛生干預策略與措施的有效性與剩余風險;醫療衛生救援需求;評估恢復重建衛生學需求,以及醫療衛生系統內恢復重建的能力和所需要的資源。提供客觀事實、傳遞權威信息,以動員人力和財政資源,避免不切合實際的報道或謠言傳播的危機風險。
2評估方法
快速評估、需求評估和風險評估工作并不是一個獨立封閉的短期行動,三者之間是相互聯系和交義銜接的持續過程。自然災害發生后,在開展救災工作的不同階段,應根據救災防病工作的需要,選擇不同形式的評估方法,評估內容可以相互交義和包含。評估工作的方法具有系統性和多樣勝,我們應關注防病相關部門的組織特點,重視評估的目標,找到適合自身的監測和評估方法。
2.1快速評估由于救災工作的時間緊迫性,災后開展公共衛生快速評估主要注重信息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對準確性和細致程度的要求相對較低,因此,快速評估一般要求在災后緊急救援期完成,不需詳細針對某一衛生學專題而要求全面粗略掌握災區的衛生狀況,一般針對群體而非個體,即多為對災民安置點而非災民個體進行調查。
通常在災害發生后,災區居民的生活狀況,包括衛生狀況發生極大改變,疾病的發生風險增加。快速評估旨在災害發生后盡快確定災區最主要的公共衛生風險隱患,使采取的衛生應急措施與災區的實際需求盡量相一致,從而有效開展緊急救援期的救災防病工作。
2.1.1評估對象和方法災后時間緊迫且人力等資源極其有限,因此快速評估不適宜采取入戶(眼篷)逐個調查的方法,評估者應當采取實地考察和知情者(如安置點管理員)訪談的方法。首次現場快速評估的內容應簡略易操作。
從我國近年來自然災害的災后救援工作實踐來看,災民大規模轉移安置是災民緊急救援期和持續救援期的主要安置方式。因此在災民安置點開展快速評估能夠反映絕大多數災民的狀況,具有較好的代表性。
2.1.2評估的主要內容由于災后基本生活狀況和衛生條件均發生重大變化,而快速評估的直接目的是在災害發生后盡快確定災區最主要的公共衛生威肋、和隱患。因此災后快速評估需全面了解災民的居住、食品、飲用水、環境衛生、既往疾病及相關危險因素、媒介生物、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災民健康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全面了解災區居民的衛生狀況和分析需求。
2.1.3評估的必要準備各地衛生部門日常應熟悉快速評估工作工具,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修訂,建立評估隊伍并開展必要培訓,開展災后開展評估工作的人員和技術準備。災害發生后,評估人員前往災區前要攜帶必要的野外生存裝備和物資,注意人身安全。
2.1.4評估結果的使用災后公共衛生狀況與需求快速評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以評估為依據制定救災目標與行動計劃,并制定災后緊急救援階段的公共衛生干預措施。因此,評估的結果必須及時呈報和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首先必須盡快地呈報當地政府(救災指揮部)等相關決策部門,便于其及時掌握信息,制定或調整救災防病措施。同時,在當地救災指揮部門的安排下,評估結果可以適當方式進行網絡或新聞媒體的,以盡快爭取其他地區的物資、人力和財政等資源的支持。
2. 2需求評估根據自然災害發生后不同時期的特點,以及衛生應急各階段評估需求的不同,可以將災后需求評估分為快速需求評估、詳細需求評估、專題需求評估3種類型。
快速需求評估一般是指在災害發生后,在最短的時間內對災區開展的快速衛生評估。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在災害發生24 h內、3d內和1周內等不同時間段對災區群眾居住情況、飲用水、食品、環境、醫療衛生服務、傳染病防控等公共衛生相關信息進行快速評估。在此階段要盡快獲得災區的第一手資料,其及時性要比完整性和準確性更加重要。如僅需要了解災區大致情況以輔助決策時,采用快速評估的方法既能快速得出結論,也能節省資源。
詳細需求評估是指在災害的緊急救援工作基本結束、災區居民已經得到臨時安置、災區生產和居民生活秩序開始陸續恢復的狀態下,開展的較為全面和深入的評估。此種評估與災后緊急狀態下的快速評估不同,時間緊迫性的要求不是第1位,更重要的是根據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和內容,以發現各種公共衛生問題的嚴重程度,從而確定衛生防病工作的優先領域和重點人群,提高衛生防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集中安置點、學校、托幼機構、建筑工地等重點場所開展詳細評估尤為重要。評估內容要求盡量全面和細致,并根據不同地區特點,適時調整評估內容、方法和頻率,以便動態掌握災區公共衛生狀況的變化和干預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潛在的公共衛生威脅。
專題需求評估是指在快速評估或詳細評估的基礎上,為發現所關注問題的現狀、嚴重程度及主要原因、可能的危害、既往措施的效果等,針對已發現的災區某項特定的公共衛生問題而開展的更為深入、周密設計的評估。主要是針對某種特定的危險因素或危害嚴重程度進行量化評估,例如災區傳染病的暴發風險、傳染病網絡直報的損毀和恢復情況、安置點特殊人群的營養狀況、災后結核病患者的治療能力等方面的評估。專項評估針對某項具體的問題開展,一般都是由該領域的專家組織和實施,其針對性、專業性更強,更能發現問題深層次的原因,提出具體解決辦法。
災后的公共衛生評估要求簡單、迅速、針對性強。因此,應采取靈活、機動的方式進行,在保證時效性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準確性。評估的頻率和范圍應依據災區不同的狀況和特征、資源的可利用性等因素而確定。災后的衛生評估不同于常態下開展的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的決策建議應充分考慮災區現有的資源狀況,重點考慮優先性和可行性。
2. 2. 1需求評估的主要方法一般采取以下幾種方法:現有信息分析利用、現場調查、現場檢測和監測等。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綜合采用以上多種方法,相互補充,互為印證,以確保評估結果客觀、準確。具體的方法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或組合。根據評估目的、評估的時限要求(快速)、現場狀況及評估隊伍的力量確定評估方法和抽樣方法,組建評估隊伍并進行培訓,實施評估,撰寫評估報告。
評估方法分為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了評估對象是哪些人群后,要對評估對象進行選擇,即抽樣。抽樣可以分為概率抽樣和非概率抽樣。定性評估方法多采用非概率抽樣,以目的抽樣為主,即選擇能為評估問題提供最大信息量的評估對象。由于定性評估方法注重對評估對象獲得比較深入細致的信息,因此研究對象的數量一般很少,不可能也不必要進行隨機抽樣。快速需求評估中,定量評估方法主要是為了對特定評估對象的總體得出統計結果,需要采用概率抽樣的方法。
2. 2. 2需求評估的主要內容需求評估的首要任務是通過現場調查掌握波及地區居民和臨時安置點災民對公共衛生基本服務的需求,了解災區醫療衛生單位因災受損情況,評估災區對醫療衛生資源的需求。主要內容包括:了解災情、傷情、病情、疫情,摸清災害的大致影響;了解飲水、食物、環境和精神心理創傷等影響人群健康的危險因素;了解災害狀態下人群健康行為危險因素,分析災害相關健康危害;了解災區群眾對于醫療衛生服務的基本需求;了解醫療衛生系統服務能力,提出公共衛生服務的恢復方式、進度和資源需求等;評價已采取的公共衛生干預策略與措施的有效性,調整工作計劃。
2. 2. 3實施需求評估的基本程序(1)評估工作組的成員接到指令后,在最短時間內到達指定現場;(2)評估工作組與地方有關部門聯系或會而,通報工作任務,介紹工作組成員組成及分工,獲得與災害類型與受影響地域有關的信息;(3)根據與當地有關部門溝通的結果,進一步明確工作目的和內容,制定初步工作計劃,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高效地開展工作;(4)與當地相關人員組建聯合工作組,共同開展現場評估工作。聯合工作組可根據需要分設相應的小組,聯合工作組應明確各小組及成員工作職責和分工,建立定期/每日例會或情況匯報制度;(5)在開展工作前要召開工作組會議,統一認識,了解事件相關信息,建立組內工作機制。同時開展必要的培訓;(6)檢查現場工作所使用的相關設備、物資的種類和狀態,并掌握使用方法;(7)在已掌握資料的基礎上,對事件開展評估調查。每天評估結束時,應進行簡短的小結會,及時交流各小組工作進展,分析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探討對策和下一步的工作,合理調整評估組內部分工和職責等;(8)將每日工作簡報及時上報或反饋相關部門。如發現重大線索、異常情況或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時,要隨時報告;(9)評估結束后,迅速對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完成事件初步評估報告,并以書而形式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反饋調查結論和建議。整個評估結束后的2-3d內應召開工作匯步民與討論會。
2. 2. 4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跟評估目的密切相關。利用文宇和圖、表等形式描述評估結果,點明問題,突出重點。結果描述可分為以下幾部分:(1)分析災后的健康相關風險:主要描述災區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和營養、環境衛生情況,媒介生物密度和分布、影響重點傳染病發生的主要風險、傳染病風險評估,災后脆弱人群(慢性病患者、殘疾人、兒童、老年人、孕產婦等)的數量及分布;(2)分析災后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需求:主要描述災區醫療衛生機構能力現狀、安置點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現有的衛生防疫力量及分布等,災區群眾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特殊人群(孕產婦、結核病和艾滋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以及災區群眾的健康衛生知識需求;(3)綜合分析災后醫療衛生優先工作重點:結合災后的主要健康相關風險,災區人群的脆弱性分析、以及現有衛生服務能力的差距,分析當前最急切和最重要的衛生需求,提出優先工作領域和實施步驟;(4)評估醫療衛生系統災后重建的資源需求。根據現有醫療衛生系統的服務能力(包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能力)和擬達到的重建目標之間的差距,確定需要進一步補充的人力、物資和資金等支持;(5)討論和初步建議。總結評估的主要成果和災后醫療衛生工作的經驗教訓,明確討論災害發生后的最大需求和健康問題,指出災后醫療衛生工作的策略和措施。明確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和方向,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衛生應急工作能力提出意見和建議。此外,也可描述評估的局限性及數據的用途和解釋。
2. 3風險評估在重大自然災害預報后,或重大自然災害及事故災難等發生后,應對災害或災難可能引發的原生、次生和衍生的公共衛生危害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2. 3. 1風險評估過程和方法災后風險評估是對災害發生后可能導致公共衛生危害或人群健康風險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的全過程。
通常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風險評估中的定量程度受多重因素影響,如評估資料的可用性、評估時限要求、風險問題的復雜程度等。在自然災害風險評估中,尤其是在災害發生初期掌握資料比較有限,對其發生發展的規律尚無系統、全面的認識時,定性風險評估可能是唯一的選擇。需要強調的是,一個設計良好的定性風險評估的結果,比用質量差的數據或錯誤的方法所進行的定量風險評估所得出的結果更加準確。
災后的風險評估工作應該動態開展,即隨著災情和救災工作的發展和獲得信息的變化而及時更新。風險評估的過程應有良好記錄,同時應對風險評估結果和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并對風險評估工作開展評價,不斷促進風險評估結果的利用和風險評估能力的提高。
2.3.2風險識別。風險識別是根據需要評估的風險問題,發現和確認需開展風險評估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威脅,描述風險要素的過程,是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的基礎。風險要素包括影響事件發生可能性或后果嚴重性相關的事件發生情況和對疾病的科學認識,以及相關的事件背景。
風險要素的資料收集方法:一是通過多種渠道收集事件發生情況的信息;二是系統查閱文獻資料,提煉最佳證據;如果關鍵要素缺乏文獻資料,可以咨詢專家團隊獲得專家意見。
對于自然災害進行風險識別時應重點考慮下列內容:(1)災害或災難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數、影響范圍等;(2)災害發生地特別是受災害嚴重影響地區重點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背景情況;(3)災害或災難對重點疾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或帶來的變化;(4)災害或災難發生地對此次災害或災難的應對能力(包括災害或災難對原有衛生應急能力的影響),以及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5)災害或災難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對疾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列舉并描述各種潛在的公共衛生風險。
2.3.3風險分析。風險分析是基于風險識別的結果,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進行分析,并同時考慮防控措施以及分析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2. 3. 3. 1可能性分析在可能性分析過程中,通常主要依據風險識別中獲取的監測數據或既往文獻資料,分析并推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專家判斷時應充分利用風險識別中所獲取的全部信息。目前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分析多采用定性評估方法,事件發生可能性一般用幾乎肯定、很可能、可能、不太可能、極不可能進行描述。
當監測數據不足或既往文獻資料不夠充分時,則采用專家集體討論的形式,形成統一的研判結果。如果專家意見不一致,可以根據少數服從多數或以權威專家意見為準的原則。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德爾菲法征集匯總專家對事件發生可能性的研判意見。
當研判事件發生可能性存在困難時,可以根據風險識別獲取的資料,由專家根據致病因子的特征(如致病力、傳染力等)入手,依次列出相應的影響因素和關鍵環節(如傳播機制實現的程度、易感人群等),畫出邏輯流程圖,確定不同環節發生可能性所使用的資料及判斷原則,逐一確定每個條件發生的可能性,再對不同條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合并。
2.3.3.2后果分析突發事件可能會產生一系列不同嚴重程度的影響:包括不同人群的健康損害(發病、重癥、死亡),干擾正常社會秩序,造成經濟損失等。同一事件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區和不同背景情形下發生,如某傳染病類突發事件發生時某地正在舉辦大型活動或剛剛經歷過重大自然災害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會大不相同。因此后果分析時,要考慮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背景。在不確定性比較大的情況下,應更加關注具有潛在嚴重后果的情形。在特定的輿論影響下,同一事件對社會秩序、經濟發展的影響亦可能發生變化。
后果分析應考慮以下方面:(1)考慮事件的直接影響,如某傳染病暴發導致的健康損害;因采取防控措施導致的影響,如采取禁止正常旅行和貿易措施等;(2)不能忽視間接影響,如衛生系統全負荷應對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能影響其他常規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采取關閉學校措施對學生家庭的影響;媒體輿論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等。
事件發生后果的嚴重性一般用極高、高、中等、低、極低等進行描述。
2.3.3.3不確定性分析在風險分析過程中經常會因為數據或資料不充分,而涉及到相當多的不確定性因素。認識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對于準確理解并說明風險分析結果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對于那些在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時所使用的數據或資料,應注意分析其來源及其可靠性。在最后的風險評估結果中,要對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進行描述。
關鍵字:農業保險 法律制度
農業風險是指人類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災害所導致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等風險損失的不確定性。(1)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 ,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2)作為現代農業三大支柱之一的農業保險,自我國2001年加入WTO后,農業問題的全球性日益增長,而且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災害頻發,同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已經開始 ,因此 ,在 WTO 背景下研究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WTO規則中要求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農業保險作為WTO 允許和提倡的"綠箱措施" (Green box measure) ,是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業生產經營進行支持和保護的重要措施。WTO規則中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農產品市場并減少對農業的補貼,但對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自然災害保險則不予限制。農業保險已經成為WTO成員支持本國發展農業的基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我國合理運用WTO規則,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完善農業保護體系和增強國家競爭力的有效措施。
2、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我國農業發展現狀的要求
我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各種自然災害水旱災害、冰雹、泥石流、雪災、山洪、病蟲災害不同程度的侵襲,這些都嚴重制約和威脅著整個農業經濟的發展,威脅著人們的生產生活。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即農業生產的高風險與低收益;農業風險的相關性和災難性;農業生產的低、小、散的特征,這些都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農業保險法律、 法規嚴重缺位,《農業法》46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法》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現有的保險法主要規范和保障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的開展則主要依靠上級發文。
3、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要求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應對農業風險的機制,在分散農業風險、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補償農業損失、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容小覷的作用。農業保險的實施有利于建立農業災害保障體系,穩定農業生產經營,一旦災害來臨,可將農業風險分攤給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使得農戶的損失降到最低,保障農業的持續穩定生產,農業保險可以為農戶和農業提供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農業的產業化經營需要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與國際市場接軌,充分利用WTO有關農業保險方面的優勢條件,不斷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農業保險是參與農業防災防損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于提升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以及提升處理疫情災情的能力發揮重要作用;農業保險的補償功能,可以為農戶恢復生產生活,農業保險也使得農戶得到農業補貼優惠,加強政府對農業生產的管理,大大提高了風險應對能力,增強其投資發展的信心,有利于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1、制定并完善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農業保險是保障農民收入的穩定器和促進農業發展的推動器。(3)建議加快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對農業保險的性質、保險范圍、經營原則、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等方面加以明確細化,并以法律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等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發展農業保險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在農業保險的立法中,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也應與WTO的相關規則接軌。
2、加大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
WTO規則中的"綠箱措施"允許農業保險的補貼,許多國家也都把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或者稅收減免作為支持農業的重要政策措施。為了順應加入WTO后的新形勢的發展,我國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與WTO相適應的財政支持政策,如:加大中央財政對農民保費的補貼和對農業保險公司的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稅收減免 ,在免去營業稅的同時 ,減免所得稅 ,鼓勵保險公司開拓農險業務 ,所減免的稅收轉入專項農業保險基金 ,用作應對農業大災補償的積累。
同時建議國家對貧困地區實行政策傾斜, 保費補貼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補貼一般分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和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補貼兩類,這是農業保險的堅強后盾。農業保險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較高, 要實現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平衡, 保險費率會很高,靠農民自身難以承擔。因此,我國需要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補貼,幫助農民支付保費,緩解農業保險的供需矛盾,使保費達到保險公司和農民都能接受的水平。對風險高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實行高額保費補貼,并結合農業產業政策調整補貼標準,以促進貧困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3、增強農民農業保險意識。
針對農民保險意識不強,政府和保險公司應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讓廣大農民認識農業風險、了解農業保險,從而提高農民主動參保的積極性。同時,保險機構應增強服務意識,主動了解農村保險需求,給農民講授選擇險種、繳納保費和受災理賠方面的知識,打消他們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顧慮。
4農業保險風險的再分散
一般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的地點和時間相對集中, 農業風險一般也較為集中,必須通過各種手段進一步分散農業保險的風險。風險分散的主要方式是進行再保險, 由政府的專門機構負責協調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 形成全國各地域的互幫互助來補償和緩解農業風險。(4)此外, 還可通過證券市場、農產品期貨市場等金融手段來分散農業保險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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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我國巨災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巨災損失的比重還是相當低的。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可見,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再保險業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的發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華聯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277134億元,按照我國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第條之規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10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1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27億元,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2000億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同時僅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30億元,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務,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縮其巨災再保險業務,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與傳統資本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新與發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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