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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治理的類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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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治理的類型

    第1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__縣按照“加快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民向縣城、小城鎮和小康村集中,生產生活設施向城鎮和小康村集中,實行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三化聯動,統籌城鄉發展”的思路,針對農村自然條件、產業發展、村莊基礎等各不相同的實際情況,注重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推廣“四種模式十大類型”,建設新農村,取得良好成效。

    依托產業建新村模式培育和依托產業是建設新農村的重要途徑。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出路在工型。我縣工業園、西牛、嘉定、大阿、鐵石口、大橋6個鄉鎮臨近縣工業園、食品工業小區、鐵石口工業小區、大橋工業小區的200多個村小組,組織大批農民到工業園、工業小區培訓和務工,人均月平均務工收入800元以上,相當于務農收入的3倍以上。二是優勢產業型。我縣今年拿出近300萬元扶持臍橙、煙葉、甜玉米、生豬生產,使臍橙、半夏等10大優勢產業規模變大,據初步估算,今年臍橙可實現產值3億元、甜玉米及加工產值2億元、生豬1.8億元、水產1.5億元,等等,農民從10大農業產業中人均可獲益1600元以上,加快了農民致富,發展了農村經濟,推進了新農村建設。三是亦工亦商型。我縣按照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三化聯動的思路,引導農民進入城鎮,發展非農產業。

    搞好規劃造!新村模式為引導農民走城鎮化發展道路,我們按照“以人為本、合理布局、適度超前、城鄉統籌、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把縣城與小城鎮、小康村、工業園區與農業基地、基礎設施與生態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來規劃和建設,形成了一個縣城、16個小城鎮、240個小康村“三位一體”城鎮化規劃體系,加快農民向縣城、小城鎮和小康村集中,推行四種類型,加速城鎮化進程。一是城市小區型。我們聘請了深圳設計院專家搞好了__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二是城鎮商住型。我們用了兩年時間完成了16個建制鄉鎮規劃修編。在小城鎮,規劃了既有新農村特色又有商品房功能的社區化新城鎮。三是山崗別墅型。我們堅持以布局優化、道路硬化、村莊綠化、住宅美化、過道凈化、環境潔化為主要內容,按照“適當集中、科學布局、節約耕地、體現小康”原則,建設小康新村。四是農村社區型。按照“農村社區化、社區城市化、城市生態化”要求,用城市社區建設的理念指導農村新社區的建設。

    整理改造變新村模式我縣堅持把舊村莊整治與農村新社區建設結合起來,建設分布合理、環境優美、設施配套的新農村。一是擴建治理型。對規模較大、基礎條件較好的村莊,采用部分保留、部分新建的方式進行改造,在其周圍擴建新區,吸引周圍自然村向新區集中。二是保留治理型。對原規劃建設還好的村莊,按照“道路硬化、村莊綠化、環境凈化、整體美化”要求進行改造治理,使舊貌換新顏,舊村變新村。小江鎮新店子新農村示范點,按照“三橫三縱、一溪兩岸”整體規劃,分住宅區、產業區、休閑區、服務區建設新農村,并搞好“三清三改”,建成了一個具有小橋流水、江南特色的新村。

    自然和諧出新村模式通過長期不懈地植樹造林,__縣境內森林覆蓋率高達66.8。我縣利用和發揮綠水青山的自然山水優勢,實現山水、田園、民居、道路、綠化和諧統一,建設生態莊園型新農村。如,大塘埠鎮長崗上連塘新農村示范點按照“一座山頭一幢房、一片果園一口塘、一欄生豬一個池”形式建設小康樓,建成了__獨有的生態農莊型新農村。西牛鎮牛頸村羅屋新農村建設示范點,采取“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樹,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辦法,組織全體村民戶平集資1300元,大規模地進行“三清三改”,建設了一個依山傍水、錯落有致、綠樹掩映、鳥語花香的自然生態新村。

    第2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關鍵詞:轉型社區治理公民參與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現代中國的社會生活中,社區治理和社區公民參與已經成為非常流行的話語。那么它們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廣義的“社區治理”是指社區與國家和市場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社會互動方式。①而對于社區參與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內大多數研究者有著較為一致的看法,即認為它是指社區成員自覺自愿地參加社區各種公共活動或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和運作,影響社區權力運作,分享社區建設成果的行為和過程。在我國的城市社區發展建設中,實現社區自治式的社區治理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目標,而社區自治的主體就是社區公民,社區自治的實現需要真正地實現社區公民參與。城市社區公民參與的興起和提倡與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市場化和城市化是緊密聯系的。

    從宏觀角度來看,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我國城市的“單位制”社區開始瓦解,逐漸開始向社區制轉變,社區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逐漸成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間的一個公共空間,而社區緩和現代化進程中的矛盾和問題的作用也逐漸凸顯出來。從微觀的角度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區居民不僅在物質生活和生活質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時對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參與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長。

    二、發展中呈現的問題淺析

    盡管公民參與在社區中興起并成為社區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社會處在這樣一個轉型期,各種類型的社區內的公民參與發展程度事實上是參差不齊的。一般說來,在單位型社區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的居民參與度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區里的社區居民參與度則相對較高。這是由多方面因素導致的,單位型小區的居民由于習慣了傳統的縱向管理,因此,人們對于社區治理和社區參與的理解更多地帶有自上而下的參與取向。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居民通常來說是由郊區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等組成,這類社區由于社區的發育程度較低,社區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較低,因此,人們在社區治理中的參與意識并不強烈。而在新型社區里的居民由于有較好的收入,參與意識較強,且具備參與的能力,因此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程度較前兩者高。但是隨著“單位型”社區的功能的逐漸弱化、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轉向“社會人”,以及現代化的發展,單位型社區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的公民參與程度會逐漸地提高,而目前社區參與的不同發展程度正是中國從傳統到現代轉型過程中的必經之路。

    從城市社區組織來看,在社區內通常存在著縱向組織和橫向組織兩種參與取向的組織。盡管在許多城市社區中,業主委員會、中介服務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等橫向組織進入社區大大地推動了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發展,但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等縱向組織作為政府在社區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區中仍然在發揮主導作用。這種社區的居民參與依然表現出一種自上而下的參與取向,所謂的“參與”只是一種政府動員、推動下的被動的參與,并沒有發揮居民參與社區事務、實現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結

    上述問題僅僅是從社區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社會內組織發展以及社區外來人口在社區參與上的困難來說的。事實上,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意識、參與渠道、社會資本、政府和社區的回應度及效率等都是影響社區參與的因素。這些影響因素都造成了我國社區公民參與社區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難,這種困難主要體現社區居民在參與主體參與意識的薄弱以及參與體制的不完善導致的參與層次低。可見,我國要在城市社區的發展中實現真正的社區公民參與還任重而道遠。在我國這樣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在社區現代治理的進程中推進公民參與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這一進程不僅僅有賴于人們觀念的變革,更有賴于整個社會結構的轉型和變化。

    第3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協商合作 城市社區 治理結構

    城市社區作為城市的基本單元,其發展過程實質上是各種力量在社區空間中相互博弈、相互作用構成網絡的過程,是一個逐步走向社區善治的過程。城市社區的日益發展及社區主體的日趨成長,為社區治理提供了多元主體。在這種背景下,無論是社區資源的整合,還是社區功能的日益完善,都要求社區的治理結構走向協商合作。

    協商合作邏輯下的社區治理

    合作主義也被稱為統合主義、法團主義或社團主義,是20世紀70年代由施密特(Pilippe C Schmitter)系統概括的。合作主義是“一個利益代表系統,是一個特指的觀念、模式或制度安排類型”。在合作主義的視野中,國家與社會是一種協商、合作的邏輯關系。由于中國的公民社會還不成熟,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必須有一個規范的模式和框架,以及時地將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納入政府的體系,另一方面國家要承擔起培育公民社會的責任,由居民到公民的成長是一個自主性、參與性、權利性增強的過程,因此培育公民社會是一個培養公民自主性、參與性、權利性的過程。從政治層面上看,公眾參與社區治理是城市基層民主的基礎和核心內容,也構成了現代民主發展的重要基礎。而公眾參與與社區治理的實現過程是國家與社會的一種相互博弈過程。從現代民主的發展趨勢與西方發達國家實踐來看,協商合作是現代社區發展的邏輯視野。

    從我國社區治理的實踐來看,社區治理正經歷著深刻的變遷,主體由單一化(政府)轉變為多元化,治理組織體系由垂直科層結構轉變為橫向網絡結構,治理過程由行政控制轉變為民主協商與合作,治理關系由依附與庇護關系轉變為博弈與互惠的理性取向關系。由于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社區治理實質上成為一種利益主體間的集體博弈與選擇過程,即與社區需求和滿足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聯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的合作互動過程。在協商合作邏輯下的社區治理,應是在相關利益主體(即社區治理主體)間合作網絡體系建構與完善的基礎上,以社區參與為社區治理的結構性驅動力,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規則的形成,塑造一種新的多中心社區治理秩序。

    同時,社區治理的核心對象是社區公共事務,這也是社區治理的邏輯起點。協商合作邏輯下的社區治理結構源于社區公共事務及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社區公共事務是公共產品的組合,是涉及多個家庭和多個組織的共同需求,是個體需求的集合。社會公共事務涉及到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復雜權利關系,實質上這是一種利益關系的博弈,這就需要建立一種集體選擇機制來解決個體需求的表達與整合問題。同時,治理社區公共事務需要各相關利益主體貢獻資源、分攤成本、共享利益,這也需要建立一種平等的協商合作機制,以實現資源的效用盡可能最大化。

    現行社區治理結構分析

    構建或確立一種新的城市治理與社區建設模式,首先必須在理論上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社區三者之間的關系。研究一國或一個地區的城市治理和社區治理模式亦是如此。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從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種分類,按其強弱程度的不同,可劃分為四種模式:“弱政府,弱社會”、“強政府,弱社會”、“弱政府,強社會”、“強政府,強社會”。所謂“強政府”,就是強調“國家至上論”,認為政府行政權力應當無所不在、無所不能,這種模式的典型特征是“萬能政府”。所謂“強社會”,是強調“社會至上論”,認為“管得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其典型特征是社會充分自治。

    從加強和推進社區建設的目標來看,應該是“強社會”;但從實際社區建設的推進過程和經驗來看,特別是在初期階段,應該是“強政府”。從我國社區建設的推進過程來看,我國現行的社區治理結構呈現出“強政府,弱社會”的特征,其主要表現為:現實社會與強大的政府相比,還相當弱小,人們所追求的強社會所依賴的市民社會,沒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長期以來,政府雖經歷了多次政府機構改革,但政府權力的回縮力度過小,沒有為社區組織的發展釋放更多的權力空間。從理論上說,在“強社會”的表象特征中,社區是城市社會管理的微觀重心。從我國現行的社區管理體制來看,“強社會”事實上是不存在的。

    從社區的自主權來看,當前,社區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難以與政府形成有效的協商合作。社區的自主權主要包括社區的財權、用人權和事權。一個充分自治的社區,必然是對自己的事務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能動用社區財力進行社區各方面的建設。現實中,社區的財權依靠于政府,包括各種建設經費、辦公經費、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等都來源于政府。政府對每個社區經費的劃撥具有自由裁量權,因而社區建設的狀況與前景取決于政府的投入。在用人權上,社區所擁有的自主權限也十分有限。政府一般掌握著用人權,以保證其各項方針政策得以在社區順利實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由政府直接任命社區工作人員的情況。在社區的事權上,社區承擔了大量來自政府的職能,而對于自身的事務反倒無暇顧及。這種情況導致了社區居民與居委會是法定的,而政府與居委會卻形成了實際的,這種雙重極易導致政出多門、令出多門等現象,從而形成委托—困境,最終出現居委會缺位。

    構建協商合作的社區治理結構

    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推行社區建設與社區治理后,雖然各地區進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實踐,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問題:政府仍然在社區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社區居委會的力量仍舊較為薄弱,社區成員參與主動性差。伴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國家與社會關系也隨之不斷進行調整,在城市社區發展中的重要體現就是社區多元主體的發展和社區自治性的成長,這為社區治理協商合作的實現提供了基礎。

    (一)改革城市管理體制

    我國社區建設是從改革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管理體制入手的,體制問題是一個根本問題,社區建設的重點就是要創新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從目前的改革模式來看,主要是弱化模式,即弱化街道辦事處的職能,通過擴大社區居委會規模,健全社區居委會的職能,以此做大、做強社區。這種模式雖然在實踐中表現形式多樣,但從理論上看,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特征,即基于協商合作的邏輯。

    基于目前各地的社區建設實踐和各地的城市基層管理體制的改革試點,本文建議的改革思路是:

    第一,弱化直至取消街道辦事處的存在,在社區內設立社區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履行本社區內的行政管理與服務職能,承接現行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同時將現在由社區居委會承擔的行政性職能轉接過來。第二,實施“一社區一黨工委”的政策,將現行的街道黨工委改為社區黨工委。社區黨工委是社區內多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同時取代社區內原有的其他黨的組織,如社區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第三,保留社區內現有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這兩個組織應該成為社區居民權益的保護性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法律程序框架內,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由全體有選舉權的社區居民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是在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由其產生,對其負責。經過這樣的組織和制度設計后,社區里有社區黨工委、社區行政事務服務中心、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社區居委會以及其它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民間組織。

    (二)明確社區組織的職能

    首先,要對社區事務進行明確劃分,主要分為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私人事務,凡是可以通過市場來提供的私人產品,應該通過市場來調節,由市場主體來提供。社區居委會自己創辦的便民服務點,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由個體或者私營企業來經營,同時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監督。其次,將社區公共事務進一步細分為社區行政事務、社區鄰里事務、社區組織事務。凡是屬于由行政執法主體提供的公共產品,必須由相應的行政部門來獨立承擔;凡是可以通過社區居民民間組織來解決的鄰里事務,可以讓各種社區民間組織通過自我服務的方式加以解決;凡是涉及到居民權利的社區組織事務,均由社區自治組織來承擔。明晰各組織的職能,有利于推進社區各類組織的功能分化,這為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間,同時也為構建協商合作邏輯下的社區治理模式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三)提升社區居民的參與度

    社區居民參與度的高低,決定著社區建設與城市基層民主化實現程度的高低,是實現社區建設由外源型行政推動向內生型自治發展的關鍵,也是協商合作邏輯下社區治理模式發展的本義所在。為此,要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民主實踐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提高社區居民參與的積極性,積極推進社區自治。

    首先,加強對社區居民的思想培育,樹立社區意識;培育各類社區組織的社區意識,逐步建立健全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機制。其次,強化社區居民與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推動居民利益社區化。將社區居民的利益與社區事務緊密相聯,能使居民在利益關系的基礎上自主參與社區事務的管理。這樣,可以真正實現居民回歸社會的目標。再次,開辟多種民主渠道,為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提供良好的機制保障。要大力試行社區事務聽證制度,要在社區內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提高社區工作的透明度和居民的信任感。

    結論

    綜上所述,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推行社區建設與社區治理后,雖然各地區進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實踐,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體上并不理想,表現為政府仍然在社區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社區居委會的力量仍舊較為薄弱,社區成員參與主動性差。伴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國家與社會關系也隨之不斷進行著調整,在城市社區發展中的重要體現就是社區多元主體的發展和社區自治性的成長,這為社區治理協商合作的實現提供了基礎。從我國的歷史發展趨勢來看,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將從國家主導型向國家與社會合作型轉變。在政府與社會的協商合作中,政府的權力逐漸向社會過渡,社會權力逐漸擴大,社會的自治能力得到增強。在協商合作的邏輯視角下,在城市社區建構一種新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將有利于中國社會的長期穩定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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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馮華.協商合作: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之路—以成都市S轄區為例[J].廣東社會科學,2008(2)

    第4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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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村民自治村治型態村治的循環鄉土政治

    中國人特別關心由誰來治理村莊,因此有“能人治村”和“惡人治村”之說。的確,不同能力和品性的人治理村莊,會有相當不同的結果。自1987《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特別是1998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按法律規定,村干部應由村民選舉產生,村民選舉什么樣的人上來當村干部,就產生了什么樣的村級治理型態。因為村莊社會面對的問題及村莊社會內在性質的差異,在選舉和治村型態上,有著頗為復雜的關系。本文試圖討論這種關系。

    一、村級治理的四種型態

    我們習慣說“能人治村”或“惡人治村”,是以村干部個人的品性和治村能力來評論村級治理的型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區分出四種相當不同的村級治理型態,即好人型、強人型、惡人型和能人型村治。好人是從治村干部的品性上講的,一般具有良好人品和人緣,不愿隨意用粗暴的手段去懲治村中任何一個村民,也缺乏讓一般村民畏懼的個人力量。正因為好人不愿懲治村民,對于村中一些不良傾向與行為不聞不問,害怕得罪村民,而被村民稱為“老好人”。好人治村的優點在于,他一般不會化公為私,謀求私利,他也不會在村中為非作歹,他因為缺乏足夠的個人魄力而不會給村莊造成個人決斷失誤所帶來的損失。好人治村也有不足,其中最糟糕之處是好人往往遷就村中惡行,缺乏與壞人壞事作斗爭的勇氣和決心,也沒有抵制村中不良勢力的個人魄力。總體來講,好人治村,因為個人能力和性格上的特點,他很難為村民創造額外的公共收益,一般也不會損害村民已有的公益。好人治村,無所作為,無為而治。

    與好人相對應的是強人。強人也是從品性上講的,性格強悍之人,這樣的人敢于承擔責任,敢于與村中不良傾向作斗爭,他往往具有令一般村民畏懼的健壯身體、社會關系或暴烈個性。強人治村的好處是他敢于碰硬,在大多數村民的支持下,他敢于懲罰那些有損全村公益的行為和村民,他通過減少村中少數人的收益,而創造于全體村民更多的收益。

    在不能受到足夠約束的情況下,強人很容易向惡人轉化。惡人一定是強人,但與強人不同,惡人的私欲更重,治村手段往往超過法律所允許的界限,而最終引起民怨沸騰。惡人治村一方面可以通過抑制村中一些有損公共收益的行為,為村莊創造一些收益。好人辦不了的公共工程,惡人治村反而可以辦好,村民一直期待的村莊秩序(比如對付地痞的搔擾),好人可能無法提供,惡人卻可以輕易辦到。另一方面,惡人往往樂于將自己為村莊創造的公共收益據為己有,更有甚者,惡人治村時,他可能不僅不創造新的公共收益,而且為了個人私利撈取本身就不多的村中公益或損害公益。

    惡人不會受到村民的歡迎,村民懷念起好人和能人來。所謂能人,是指那些有特殊經營頭腦和一技之長的人,尤其指那些已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自己率先發家致富的村民。為了不辜負村民對自己的期望,這些能人在自己發家致富之后,也有參與村莊治理的熱情,希望通過自己的經營頭腦和一技之長,帶領更多村民致富。能人治村的好處很多,第一,在個人已經富裕起來的情況下,他一般不會打村中公益的主意;第二,他有帶領村民致富的能力,也有為村集體增加公共收益的辦法。不過,能人治村并非百好,其中的一大弱點,是能人治村時,他一般期望在已有個人經濟成就的基礎上,通過當村干部來獲得村民對他聲譽上的認可,他期待經濟現實變為社會聲望。或者說能人當村干部,具有強烈的聲望取向,他并不愿因為治村,而得罪村中任何一個村民,因此,他的治村與好人治村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他不愿如好人治村一樣碌碌無為。能人治村,傾向于在不得罪任何一個村民,即不減少任何一個村民收益的情況下,額外地為村集體創造公共收益空間,他試圖通過這個額外的收益空間,來獲得他當村干部所期待的政績、面子和聲望。現實中的村治型態往往是以上四種類型的混合。不過,現實中也很容易區分出一種主導型的治村型態。以上依據村干部個人能力和品性劃分為好人、強人、惡人和能人四種可能的村治型態,對于把握當前中國農村村級治理的現狀,特別是其間的變遷,大有益處。以上四分中,好人是品性好、能力弱的一類人,惡人是品性不好,但能力強的一類人,強人和能人都是品性好且能力強的一類人,但強人比能人更愿意和敢于得罪村中少數村民。在此類的村級治理中,決定村治型態的好人或強人,是村民選上去的,這些選上去的好人或強人在治村的實踐中,會表現出自己的優點和缺點,他們因此決定了自己在下一輪選舉中的命運。有時候,村民會不滿于好人治村時的軟弱,而選出強人來,強人治村很容易變成惡人治村,村民便又懷念起以前的好人來。這就構成了民主化村級治理型態的循環。本文試圖討論這種循環的過程與條件,并試圖構建一個理解鄉土中國的政治理論框架。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想狀態

    從理論上講,民主化村級治理,就是村民通過民主來獲得村莊秩序的辦法。民主作為一種方法,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由多數人決定村莊事務,決定由誰來具體承擔村務的辦理。村一級民主因為是社會民主而非國家民主,缺乏少數服從多數所需要的暴力強制工具,因此,民主化村級治理面對的最大問題是如何在獲得村莊秩序的過程中,讓少數反對者順應村民大多數人的決定,從而將村務辦理下來[1]。

    構成少數反對者順應村中大多數人意愿的力量大致有三種,一是村莊輿論的壓力。出于對村莊大多數村民道德指責的恐懼,對村務決策不滿意的少數村民不愿意公開反對,而順應了村中大多數人的決定。村莊輿論壓力正是涂爾干講的構成“機械關聯”前提的集體意象。在當前迅速轉型的中國農村社會,“機械關聯”大都解體,村莊輿論壓力越來越不能構成少數村民忍受利益損害的力量;二是村干部個人的才干、魄力或強悍。善于說理的村干部更有能力將村民大多數人作出的決定變成全村村民的決定,他會找那些在村中有影響的反對派私下交談,讓這些反對派覺得只要忍受了暫時的利益受損,立即會有更多的利益回報,或者不能忍受暫時的利益受損,不久會有更多的利益損失。“軟硬兼施”,村干部的個人魄力在村務決策的實施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三是村集體占有經濟或其他資源的數量。較多的村集體經濟資源不僅減少了舉辦村中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對村民的依賴(比如不需要事事向村民提取費用),而且增加了村干部獎懲村民的能力。正是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的不同,民主化村級治理可以區分為“動員型村級治理”和“分配型村級治理”[2]。

    在村莊公共輿論可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對村干部個人才干和村集體經濟資源的要求就會不滿,村莊秩序依靠村莊內聚力來獲得。在這種村莊的民主中,村民大多會選那些德高望重或一致贊同的人出來主持村政,辦理村務,民主的辦法只不過是對村莊古老慣例和傳統的承認和認同。這類村莊在當前中國已不多見。

    缺乏公共輿論壓力的民主化村級治理不得不對村集體資源和村干部個人才干提出要求。其中村集體經濟資源狀況是不可選擇的,村干部個人才干的可選擇性因此顯得尤為重要。正是村干部個人才干的可選擇對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重要,構成了民主化村級治理型態變動的關鍵。

    從理論上講,村集體經濟資源較少的動員型村莊,更加依賴于村干部的個人才干來發揮其對民主化村級治理從而對村莊秩序的基礎性作用,因為村干部更缺乏對付少數反對派以實現村民多數人意愿的手段。村集體較多的資源為村干部提供了較多的治村手段,村民選舉村干部時,就更多從村干部的品質方面選擇那些能人和好人上來。在農村集體經濟資源較少的村莊,好人無法對付少數反對派,村民盼望一個可以壓服少數反對者從而為村莊提供公共秩序的強人。也就是說,在民主選舉村干部的總體傾向上面,不同類型村莊會有不大相同的民主化村級治理型態出現的機率。分配型村莊傾向于好人和能人型村級治理,動員型村莊呼喚強人型村級治理。正是這種不同的總體傾向性,構成了分配型村級治理與動員型村級治理略有些不同的村治型態變動的底蘊。

    三、選舉和村級治理型態的循環

    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型態作為討論的邏輯起點。我們以好人型村治為邏輯起點。因為好人缺乏說服或壓服村中少數人的能力,而可能構成對村莊秩序的損害,村民期待村中有魄力的強人出來為村莊秩序服務;強人在治村的過程中,很容易過度使用自己的強悍,當他感到村民構不成對自己的強有力監督時,他很可能會借辦理村務之機,為自己謀取私利,這種謀取私利行為被村民發現,但村民懾于強人的強悍而敢怒不敢言,這樣的強人也就變成了村中惡人。下次選舉,這樣的惡人就會落選,村民試圖選出一個能人出來;當村中能人較少或沒有能人愿意出任村干部時,村民被迫再選好人,而能人若愿意出來當村干部,他的當選似乎不成問題,但能人因為不愿意得罪村中少數人而可能造成村中公益的損失,他這時必須創造出更大一塊在每個村民之外的公共收益,當他可以創造出這種收益時,他會受到村民更多的信任與期待,若他只能創造出較少的額外公共收益時,他會感到村民的不滿,他發現當村干部并不能獲得自己所渴望的面子和社會聲望,而是“兩頭受氣”,他便會在任期屆滿時退出村干部的競爭。以上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型態的變動過程,構成了村治型態循環的一般圖景,加入更為具體的背景材料,可以將此一般圖景描畫得更為清晰一些。以下我們分別描畫動員型村莊和分配型村莊民主化村治型變動的不同側重點。

    在動員型村莊,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較少,村中舉辦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第一步,是從村民中提取人財物資源,這個提取資源的過程是村級治理中最為艱難的過程,村干部必須有足夠說理的耐心和可靠的魄力讓每個村民相信,這種提取有益于村莊秩序從而有益于每個村民的生活。換句話說,村干部必須是能說會道、性格強悍的強人,他有能力讓村民服從村莊公益。不過,從村民手中提取出資源還只是整個治村進程的第一步,村干部必須用這些提取出來的資源為村民創造足夠多的公共收益。在當前鄉村關系條件下面,村干部很可能迫于鄉鎮收取稅費的壓力,而將本應辦理村莊公益的資源“挪用”上繳。此外,動員型村莊也往往是經濟貧困的人口流出村莊,人口流出是村中精英人物的流出,這種精英人物的流出,使村莊生活的未來預期大打折扣,村莊的歷史感難以創造。掌握著村莊資源但缺乏歷史感的強人村干部就很可能用這些資源來謀取私利。最終,強人村干部是將舉辦村莊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資源提取上去了,他們卻一直不能創造出村民渴盼已久的公益出來。這樣的強人傷透了村民的心,村民下決心在換屆選舉中讓他落選。村民渴望好人上來。好人也許創造不出村莊公共收益,但他起碼不會象強人村干部那樣“軟硬兼施”地從村民手中提取本來不多的資源。

    開始的時候,村民會滿足于無為而治的好人型村干部。不久村民卻發現,好人村干部不僅創造不了公共收益,而且沒有足夠的能力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對付村里村外的地痞,以前多少還能維持下去的日常秩序,現在也舉步維艱:播種季節急需的灌溉用水無法引流過來,村中道路越來越壞,一些人更加敢于明目張膽地將村集體的樹木鋸為己有。村民深深感到了好人治村的不便,好人也發現自己在治村過程中難有作為,村莊因此陷于癱瘓狀態。這樣,動員型村莊民主化的村級治理正如那些低度關聯村莊一樣,陷于贏利型經紀和半癱瘓狀態的循環之中[3]。

    分配型村莊因為村集體占有大量經濟資源,村干部不必從村民手中提取資源來創造村莊公共收益,他需要合法地使用好村集體的經濟資源來滿足村民日漸提高的對村莊秩序的期待。

    與動員型村莊對強人的渴望不同,分配型村莊首先需要有能力創造村莊公共收益的能人。能人可以憑借自己的經營頭腦和在外面見過的世面,較一般人更為有效率地使用村集體經濟資源去創辦企業,建造公共工程,能人創造出了多于村民期望的村莊公益,村民更加信任能人,能人對治村也更加信心百倍。

    信心百倍的能人往往期望創造更多的村集體經濟實力。他更愿積累,而不大情愿將村集體的財富分給每個村民享用。這個能人的積累傾向引起村民的反感,村民愿意一個較少主見的好人上來,將村集體的財產量化到村民個人。好人愿意順應村民將村集體財產更多量化到個人的意愿,但好人往往難以做平這個量化到人的工作。一些村民說分給自己的太少了,另一些村民說有些人分得太多。分來分去,好人累得不行,強人便出來了。

    雖然分配型村莊因為村集體較多的資源,而減少了村干部對付少數反對派的困難,但村中的少數派仍然存在:舊村改造時,少數村民拒絕接受其他村民都已經接受的拆遷協議,一些村中地痞以遠高于市場的價格要求承包村集體公共工程等等,能人和好人都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分配型村莊有了強人治村的空間。

    比較動員型村莊和分配型村莊村治型態的變動趨向,動員型村莊是以強人治村為中心軸的,分配型村莊則以能人治村為中心軸。動員型村莊的村治型態主要在強人和好人之間循環,很容易滑向惡人治村。分配型村莊的村治型態則主要在能人和好人之間循環,強人有時成為村民期待的目標。

    四、理解鄉土中國的政治理論框架

    二戰以后,拉丁美洲一度成為世界現代化最為迅速的地區,但很快,隨著農民的破產,大量城市貧民窟的形成,城市化和黑惡勢力結合,造成了民主選舉的文官政府的困境,渴望秩序的國民期待軍人出面維護社會秩序,軍人便屢屢,形成了民主政府和軍政權之間的拉美式政治循環,這種政治循環加劇了拉美一些國家的政治動蕩,并影響了拉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如前所述,恰好在中國農村的民主化村級治理中,也容易出現(事實上在很多地區也的確出現了)這種類似的循環。這種循環不是一種偶然現象,而是與民主這種治理方法,與當前村莊的實際處境,與中國特定的發展階段密切聯系的。

    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特殊性或說鄉土中國政治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國家當前的財政還無力為村莊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比如公共工程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維護等等,而需要由村莊組織起來自我提供,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第二,民主化的村級治理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治理而非國家治理,但是,村級治理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具有強烈外部性,是在村莊而非可選擇的村民中實現的,這樣,民主化村級治理就存在一個如何克服大多數人的決策與對少數反對者的說服的問題。前者決定了村民自治與城市居民自治完全不同,民主化村級治理是以村莊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區共同體為基礎的,而居委會只是整個城市街道的一個分子,并非獨立的社區,更不能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共同體。后者決定了村莊社區公共輿論,村集體資源以及村干部個人才干對村級治理具有的決定性作用。因此之故,要建立理解鄉土中國的政治理論框架,就需要在以下一些方面有所認識。

    第一,村莊社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區社會,具有社區共同體的性質,其中的關鍵有二,一是村莊社區有相對獨立的秩序空間,二是國家也有意識地希望村莊社區獲得自我秩序。

    第二,村莊社區相對獨立的特點,為村莊公共輿論發揮作用提供了空間,但因為村莊“機械關聯”大多解體,村莊公共輿論在保持村莊秩序中的作用不是很大。

    第三,村集體經濟狀況和村干部的個人能力是民主化村級治理中可以調用的兩種關鍵資源,相對來說,村集體經濟狀況是穩定的,因此,構成對民主化村級治理重要的可變資源正是村干部個人能力本身。第四,正是以上三個方面的原因,民主化村級治理并不是簡單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決定機制,也缺乏某種穩定的村治型態。大多數情況下,村級治理因為其特殊的問題,而引發一輪接一輪的村級治理型態的循環,村民每一次具體的選擇,都會引起一次新的選擇可能性。這種村治型態的循環,與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內在矛盾有關。

    第五,村民是人而不是理論邏輯上的不變的符號,因此,在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過程中,村民會從實踐別是從每種村治型態中形成他們自己的政治經驗,這種經驗積累的越多,他們就會越成熟,民主化村級治理向良性方向循環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結語

    研究民主化村級治理型態及其循環,有助于我們認識當前鄉土中國政治的具體處境,深化我們理解鄉土中國政治的現實狀況。即便是鄉土政治,也不是一種線性的運作模式而具有十分復雜的表達方式。本文只是對鄉土政治的邏輯分析和推論,這種邏輯分析和推論的結果與我們近年較多的經驗研究是吻合的。有了這種對鄉土政治的把握,就可以封住那些一葉障目,認為民主化村級治理不過是些黑金政治和惡人治村,由此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合理性的人的口,也可以防止那種對村民自治實踐可能性的簡單化認識,真正將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推向深入。

    [1]參見賀雪峰、何包鋼:“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兩種類型”。

    第6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社區;村民自治;農村環境自治;社會資本;制度資本;資源配置;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3)04-0040-05

    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斷推進,我國農民的政治理性不斷提升,政治參與的訴求及能力逐漸增強。面對日益凸顯的農村生態環境問題,農民自覺擔當起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農村環境自治成為農村社會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農村環境自治的政治本質

    農村環境自治是村民自治在環境領域的特殊體現和具體樣式。作為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具體落實,也是農村基層民主在環境領域的體現。嚴格意義上講,農村環境自治并非局限于村民自治的框架內,它的外延比較寬泛,在治理主體、利益訴求、倫理觀念等方面超越了村民自治的范疇。

    (一)農村環境自治的必然性

    農村環境問題是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它關系著我國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進程以及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關系著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也關系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然而,相對于城市環境問題,農村環境問題在公共政策中得到的關注較少,以至于呈現愈發嚴重的趨勢。

    傳統的農村環境治理格局分為政府主導和市場主導兩類。政府主導型農村環境治理指的是依賴強制手段制定環境政策,約束、協調調控對象的觀念和行為準則,達到預期的目標。該類型在實踐中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政府管理效率比較低,需要解決極高的管理成本與人力資源難題;第二,政府管理存在尋租傾向,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就認為政府也是一個“經濟人”,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在制定和執行環境政策時對自身的利益進行考量,失去其公正性和公共性。市場主導是指將生態環境徹底私有化,將產權劃分開來,解決環境資源的公共性問題,消除環境問題的根源。同樣,市場主導也有無法避免的局限性:第一,農村環境資源的產權難以明晰,林地、草場比較容易劃分產權,但大氣、河流以及野生動植物等非經濟類自然環境劃分產權的成本極高,或者根本難以劃分,這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操作難度很大;第二,從目前來看,農村環境治理的公益性較為突出,私益性被深深遮蔽,農民在利益選擇上,更加傾向于當前利益,在這種背景下,市場機制難以有效調動農民環境資源保護的積極性。

    當政府治理和市場主導都絕非最佳途徑的情況下,農村環境自治成為必然的選擇。農村居民長期在農村環境下進行生產生活,是農村環境惡化的最直接受害群體,同時也是農村環境資源的最直接受益者,他們已開始將環境保護納入到自身價值體系中,“他們在長期的歷史中形成了本土知識的生態體系,任何保護行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這樣的本土知識的參與。”[1]農民以自治組織的形式行動起來,“自己組織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協調動作,聯合行動,形成有序的治理結構,這是農村環境自治的本質特征。農村環境問題的自我治理是維護農民環境權益、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根本方式,也是村民自治道路的新的里程碑。

    (二)農村環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

    農村環境自治的實現需要社會成員自治自律,把環境倫理、環境正義內化為日常行為的倫理意識。另外,農村環境自治若要從理論層面轉化為實踐層面,需要有現實可靠的政治基礎。

    農村環境自治不是依靠傳統的法制化路線實現的,也不是通過市場經濟實現的,而是通過農村社會成員對共同利益的維護以及高度的倫理自覺來實現的。這就需要農村居民提升自己的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理解我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把自身的行為和周圍環境密切聯系起來,通過自身行為的優化避免對環境的破壞,并自覺影響和監督他人共同維護農村生態壞境。農村社會成員必須摒棄獨善其身的封閉狀態,走上一條合作發展的自組織之路。

    農村自組織反映了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分工與協作的程度,反映著公民的社會政治地位、利益和權利。農村自組織的合作性表現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就體現為團體參與的高度組織性和目的性以及更廣泛更深入的影響力。但是目前我國的多數農村社會組織存在先天性缺陷,功能性較弱。首先,相對于城市環境治理,農村具有獨特的社會資本結構,但是現代市場經濟已經打破了農村原有的“熟人社會”格局,人們追求的利益逐漸多元化,社會資本日益淡薄。其次,我國農村環境組織也不能依賴制度資本。相對于城市環境治理的標準化環境制度,農村環境問題更為復雜和多變,法律法規和環境政策無法確切落實,完全依靠強制力來解決農村環境糾紛和沖突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還可能會破壞農村原有的社會資本。

    與此同時,農村自治組織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現有條件下,村民自治組織必須將環境保護納入自身責任范圍內,擔當起環境保護的基本責任。當然,環境自治與村民自治目前存有差別,二者賴以實現和運行的政治制度安排不盡相同,發展的歷史空間并非完全重合。但是,可以肯定地講,二者在根本利益訴求上以及未來發展目標上是一致的。環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應有之意、必經之路,是村民自治制度改革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將社區作為農村環境治理主體的理由

    (一)我國農村環境治理面臨的困境

    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環境治理效果不理想,生態環境惡化勢頭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農村環境治理的體制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政府執行力的有限性。環境資源的公共性決定了政府的統一治理不可避免,但是政府在環境治理過程中顯得力不從心,執行力受到制約。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缺乏執法依據和配套政策支持,政府在治理農村環境問題上缺乏有效手段。與城市的點源污染不同的是,我國農村的污染大多是面源污染,按照政府環境政策的標準去執行會造成政府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另外,我國的環保機構最低是縣一級的,大多數鄉鎮不存在環保機構,這種管理機構的缺乏導致政府在治理農村環境方面的執行力大打折扣。農村地區的環境治理專業人才極度缺乏,缺乏對農民生態化經營的科學指導,人力資本的缺乏導致我國農村環境保護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第二,非政府組織未得到充分發育。在我國,非政府組織也是環境保護的一支重要力量。到目前為止,已經能夠明確查明的非政府環保組織已有3 000多家,“非政府組織具有立場上的無私性、生態上的偏好性以及利益上的長遠性。”[2]它們在我國的環境保護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環境非政府組織本身存在資金短缺,籌資渠道狹小,社會認同度低等缺陷。而且我國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功能大多發生于城市空間中,在最需要幫助的農村地區卻發揮得很少。

    第三,農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尚未完全形成。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薄弱,人們比較注重自家范圍所在的環境衛生,對公有的環境保護意識較差。在一些擁有珍貴自然資源的農村,農民反而會加入到破壞環境的隊伍中。這一方面是由于綜合素質較低,沒有形成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稀有資源的欲求增長,經濟利益戰勝了環境利益。陶傳進認為人的私益分為兩種,第一種類型是與生態價值相一致的個人利益,在其價值升高時,人們對其產生了珍惜,由于珍惜,資源得到了保護。“這樣的私益價值最終還會出現一個突變:由于過度珍貴而被神化,它們或者本身就是神的化身(如的神山),或者是神的饋贈產物(如巴厘島的水)。”[3]由此不僅大大增強了保護的力量,而且又促進了社區合作。第二種類型是與生態價值相沖突的、需要以犧牲生態利益來換取的個人利益,環境資源的價值升高時,人們對資源的欲求增長,珍惜為欲求所取代,保護的動力轉變為攫取、掠奪和破壞的力量。例如,云南滇西橫斷山區的300多萬棵紅豆杉因其高昂的市場價值遭到了毀滅性破壞,人們因為私益價值升高破壞了紅豆杉這種珍貴的環境資源。

    令人擔憂的是,不管是在第一種私益的情況下對環境資源的保護還是在第二種私益下對環境資源的破壞,農民都是從私益的角度出發,并沒有考慮到環境公益的層面,當然也沒有意識到環境正義、環境倫理的重要性。環境意識的淡漠和缺乏導致環境保護的被動性和消極性,這個問題無法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就無法取得根本性的進展。

    (二)以社區為基礎的農村環境自治模式

    以社區為基礎的農村環境自治模式走的是一條以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主體、市場和環保組織積極參與的路徑。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了建設農村社區的根本任務,標志著農村社區將成為村民自治的重要組織形式。十進一步明確了“政社分開”這一改革目標,更加突顯了社區在當代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新型農村城鎮化發展戰略的實施使農村社區建設成為必然。農村社區的優越性決定了它在環境治理中的獨特地位。

    在我國,農村基層社區組織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有著相當長的歷史傳統,現在看來仍有巨大的現實意義。受到地域廣闊、交通不便、信息難以傳遞等因素的制約,政府的控制力量難以滲透到基層社區的各個角落,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社區就擁有了很大的自組織伸展空間。在農民參與意識不斷加強、自我管理能力逐漸提高的今天,農村社區自行管理公共事務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以社區為基礎的農村環境自治模式的本質在于社區在自身環境與資源利用方面進行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當然,這種環境保護社區自組織是在國家法律與制度以及政策的框架之內的。農村環境保護社區自組織依賴的手段包括村規民約、輿論控制、能人協調、文化控制以及既有的生態價值觀。總體而言,農村社區治理環境問題依賴的是人們之間的社會網絡,而不是政策法規和制度。在社區環境中,人們的個人利益與家庭、家族以及鄰里交織在一起,個人的行為選擇必須考慮集體利益。這種以社會資本為基礎的環境治理模式在穩定的社區中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很強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治理成本,同時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證了環境保護效果的持久性。因此,我國目前以及未來農村環境保護離不開社區自組織。

    (三)社區在農村環境治理中的優勢

    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社區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第一,社區具有群體規模小的特點。社區規模小有利于人們之間的合作,霍曼斯的小型基礎群體理論從社會學角度解釋了這個現象。他認為個體之間互動越多,他們越可能共享情感,越容易參加集體活動,而在這方面,小群體比大群體擁有更多的優勢,群體越小,人們之間的互動越頻繁。第二,社區具有相對穩定的特點。由于人們長期穩定地在社區中生活,人與人之間打交道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長久的連續的,這就決定了人們之間必須珍視共有的資源,彼此之間長期合作。第三,社區具有同質性的特點。一般來說,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相似的社會背景往往意味著相近的行為規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者經濟交流中容易達成共識。”[4]信任在社區這樣一個高度同質化的群體中是很容易建立起來的,合作也變得比較容易。第四,社區具有共同的意識。“把個體連接在一起的既不是盧梭的理性契約,也不是孔德的國家強力,更不是斯賓塞的自由競爭,而是社會成員共同的信仰、道德規范和價值標準,即‘集體意識’”。[5]這種共同的意識帶來的結果就是更加緊密的社會聯系,這正是社區作為環境治理主體所需要的。

    (四)社區在農村環境自治中的作用

    發揮社區在農村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必須要合理定位社區的效力空間。美國學者邁克爾·麥金尼斯在《多中心治道與發展》中這樣論述:本土的或傳統的社會政治單位(社區)的適用范圍是當維護和管理是高度協作時,當濫用不是特別明顯時,當諸多基礎設施或者服務是一種公共池塘資源(也就是既非排他性的又由眾多使用者同時適用)時,當技術是簡單的又沒有規模化的經濟效益,以及沒有外溢(外部性)時,那么小而有凝聚力的社會政治單位就能成為維護和管理基礎設施的有效的人。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社區可以發揮潛力的領域和空間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區環境意識的培育。農村環境保護問題要從根源上得到解決必須培育農民的環境意識。阿蘭·施耐伯格的“苦役踏車”理論認為環境問題的根源歸咎于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大量污染的經濟政策和制度,他認為人類無法逃出既要發展又要保護環境的矛盾怪圈。而筆者認為,公民環保意識的內化,環境倫理的樹立是打開這一怪圈的關鍵。我們必須明白農村環境保護不僅是一項事業,更是一種理念,一種文化,一種價值觀,這種環境意識的作用就是“引導大眾過一種環保的、關愛他人的、更加注重精神超越的新生活方式。”[6]而社區在培育農民的環保意識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政府自上而下強制性的環境教育不同,社區對農民的環境宣傳和環境教育是一種潛移默化的活動,更容易被農民接受,從而內化為農民保護環境的自覺行動。

    二是社區有利于維護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村環境問題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這種博弈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首先是農民內部的博弈,在農村社區內部,“一群相互依存的人圍繞著一種公共資源,產生了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的博弈,如果任由個體理性發揮,將導致集體非理性選擇,形成‘公地悲劇’,每個個體都將深受其害。但是在集體行動中,理性人往往能夠自我組織起來,自主制定規則,實施規則,自我監督,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7]在社區中,由于具有極高的同質性和豐富的社會資本,農民往往可以做到從個人理性出發達到維護共同利益的目的,使農村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其次是農民與外部力量的博弈,在對外博弈中,農民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一方面來源于城市發展過程中消費農村環境資源行為產生的嚴重的負外部性。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環境政策偏重于城市,忽視了農村環境的治理和恢復。另外,農民在利益博弈中處于下風還要歸結于農村人口科學文化素質較低,無力理解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也很難正視當前農村面臨的嚴峻的環境問題。農民在利益博弈的過程中以個體為單位進行討價還價是沒有力量的,只有組織起來,以群體的優勢進行談判,才能保護自身的權益。而社區就是這樣的一個載體,代表農民的環境權益同外界進行協商或抗爭,提高農民的博弈能力。

    三是社區在環境保護實踐中具有獨特作用。與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宏觀作用不同,社區在進行具體的環保工作中發揮著微觀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農村垃圾處理的問題上,社區應是最有效率和最節省成本的選擇。與城市相比,農村擁有較大的空間,在對垃圾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可以發展循環經濟,從源頭上對垃圾進行處理。在對農村的生態公共用地進行管理的問題上,社區憑借其本土化優勢,可以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結合社區自身的歷史沿革和特點進行管理。這樣既減輕了政府的負擔,又能使社區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村容衛生方面,社區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為社區是全體農民共同生活的區域,對村容整潔的追求是每個人都認可的。社區稍加引導和監督,就可以達到較好的效果。另外,社區在生態農業以及生態工業,社區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面都有著巨大的潛力。

    三、以社區為基本組織形式的農村環境自治制度安排

    (一)把環境自治納入到國家發展的戰略規劃中

    政府應對農村社區建設中給予充分的政治支持,在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時對農村有所偏重。首先,加大新型城鎮化步伐,逐步縮小城鄉社會經濟差距,實現城鄉區域發展一體化。要實現城鄉區域發展一體化,必須從城鄉規劃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城鄉社會管理一體化三個方面著眼。其次,政府應完善城鄉生態補償機制,加大農村對自然的返還力度,使農村的環境消耗和環境補償形成良性互動,保持既有的平衡。本應由強勢群體支付的環境成本不能轉嫁到弱勢群體身上,在保證環境公正的前提下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再次,社區在農村環境保護中發揮作用離不開信息公開制度。社區必須掌握全面準確的信息,弄清楚當前主要面臨的環境問題以及影響程度,才可以進行有效地防護和治理。而提供環保信息是政府的職責,政府一方面要公開常規環境信息,一方面還要監督和敦促企業公開相關信息,讓社區在總體上把握自身環境狀況的情況下作出判斷。另外,政府對社區建設的政治支持還表現為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強化環保部門權力等。

    (二)加強和完善農村社區運行的資源配置

    農村社區的運行離不開完善的資源配置,包括財政資源的保證、人力資源的到位以及技術資源的支持。只有各項資源合理配置,農村社區才能夠有效的運行。

    首先是財政資源的保證。農村社區的運行需要政府財政資源的投入。農村社區環境保護需要一定的資源消耗,包括對農村社區公共環保設施的投入,對社區組織辦公地的投入,對社區居民環保活動的場地的投入,對社區環保工作人員的補貼和培訓費用的投入以及開展各項環保活動的投入等。政府對農村社區的財政支持一部分來自中央政府環保專用資金,一部分來自地方政府對農村環保的投資份額。除此之外,政府應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到農村社區建設中來,增加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來源渠道。

    其次是人力資源的配置。社區組織若要真正的發揮作用,充足的人力資源是重要的保障。一方面,農村社區需要人才對農民進行環境素養的培訓,幫助農民培育環境意識,宣傳環境政策和知識。另一方面,農村社區需要管理人才對社區組織進行治理,讓各個機構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解決農村社區人力資源短缺的問題,政府可以在農村社區中選擇文化素質較高的人進行相關培訓,就地培養人才。政府還可以通過人才下鄉、對口支援等政策,從外部吸引人才入駐農村社區,實現人才對農村的反哺。目前,大學生村官下鄉制度在農村得到了普遍推廣,農村社區可以抓住機遇,與大學生村官建立長效聯系機制,讓其在農村環境保護中參與決策,這對農村社區和大學生村官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另外,還要有技術資源的支持。政府應為農村社區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粗放的農業生產方式缺乏高新技術的滲透,因此,政府應積極推廣科技下鄉活動,把先進的科學技術提供給農村,為農村社區解決環境問題提供技術保證。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升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另外,科技手段也是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載體,“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學技術這個手段利用得好,農村環境保護的目的才可以順利實現。

    (三)環境自治的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農村社區環境自治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國農村環境保護領域缺乏專門性法律,僅有《農業法》和《農業技術推廣法》對農業環境保護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農村生活環境和生態資源做出規范,很多農村生態環境的細節問題沒有說明或無法找到解釋。農村環保無法可依,這個缺口得不到解決,農村社區在環境自治中的作用就無法有效發揮。因此,當前必須構筑一個相對完善和獨立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為農村社區環境自治提供法律環境。在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時候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農村環保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制定相對完備且有執行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與此同時,在制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必須從我國農村現有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和修正,尤其是對農村工業污染、化肥和農藥的生產、施用等問題進行詳細描述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時候,必須遵循生態利益優先、共同發展、負擔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規范各個利益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把環境倫理和環境正義的價值觀滲透進每一項具體的法律法規中。

    值得一提的是,鄉規民約對我國農村社會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法律相輔相成,起到補充作用。在社區中發生一般性的環境糾紛和環境沖突時,可以依靠鄉規民約來解決,這樣既節省政府的管理成本,又可以避免破壞社區固有的社會資本。然而,鄉規民約必須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做保證,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規的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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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言奇.中國農村環境保護社區自組織研究——以江蘇為例[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22.

    [4]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機制:關系運作與法制手段[J].社會學研究,1999,(2):53-66.

    [5]張敦福.現代社會學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6.

    第7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在中國現有條件下,與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鮮明過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是農民城市化的一種“新型社會空間”,是弱勢的非農化群體“小傳統”得以依托、行動邏輯得以體現的社會場域。這種組織化共同體是農民城市化進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會空間”。筆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體概念,為村莊研究增添了“走向終結型的村社共同體”類型。

    1990年代末以來, 大有燎原態勢的城中村日益成為中國城市化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現象。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過程中,已經實現非農轉化的村社區的組織及其社會關系網絡等能在城市經濟社會關系中延續下來,從而形成一種特殊的城市社區。由于已經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與一些比較嚴峻的城市問題(如治安、流動人口管理、城市“景觀”)直接或間接地關聯在一起,因此,無論在當下政府、公眾抑或學界的視野里,城中村都在相當程度上被建構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化現象。本研究立足于廣州城中村個案,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體的承續與變異邏輯進行探究。這既可以在理論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現象,又可以在實踐層面和政策層面上提供一條不同的思維路徑。

    在城市化的村莊研究中,非農化的“工業村”是比較集中的研究論域。 王穎通過對1990年代上半期廣東南海鄉村再組織的經驗研究,指出非農化即鄉村社區的工業化,這種新基礎上的社區化是“集傳統家族文化、地緣關系、群體基礎結構、行政組織單位、社會實體、情感歸屬與社會歸屬于一體的綜合性概念”,是“新集體主義”在社會意識、關系模式、組織方式上的現實化。(注: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165頁。)折曉葉、陳嬰嬰則通過自然城鎮化中產生的“超級村莊”的研究,發現這種村莊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內源性的發展,并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既是工業化的社區,又保留著鄉土社會生活秩序與原則”的社區組織。(注:折曉葉、陳嬰嬰:《社區的實踐——“超級村莊”的發展歷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頁。)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農化村莊研究發掘出,鄉村城市化過程中,非農化雖然改變了原有的社區傳統與結構,但傳統與現代要素之間存在著許多相互融合的關系,傳統與本土可以成為創造與促進現代社區發展的資源。

    城中村是中國城市化特有的現象, 西方經典理論在闡述由鄉村向城市的轉型過程中,并沒有涉及過渡形態的“亦城亦村”共同體組織的存在形態與城市化意義,更沒有著重涉及在周邊已經完全城市化的社會情境下,“走進”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的變異與生存邏輯。在國外關于城市外來移民聚居區的研究中,如關于華人聚居區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這種“民族文化聚居區”是“深具社會經濟潛質”的社區,在承擔具有濃厚原鄉本色社會文化“庇護所”的同時,更提供了讓各種融入主流社會的因素得以發育與崛起的社會空間(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會經濟潛質的華人社區》,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263頁。);關于非精英群體移民的社會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體更傾向于用鄉土性的資源,更熱衷于通過群體的內聚來為其社會融入提供服務(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溫州人在巴黎:一種獨特的社會融入模式》,《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6期。)。這些研究表明,傳統鄉土性資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會融化中具有獨特的價值與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體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諸分析的一個核心概念。 這種新的村社共同體特指與傳統小農村社共同體相對應、相區別的一種村社型組織,是以行政村莊為邊界,建立在非農產業經濟基礎之上,并在非農化過程中依賴自身的經濟、權力、歷史、文化和社會心理等資源進一步凝聚起來的共同體組織,具體包括工業化的新型村社共同體與后工業化的新型村社共同體。由于本研究關注的城中村是完全進入城市地域、經濟結構上也已經“去”工業化的特殊城市社區,因而,本文是關于一種特定類型的新村社共同體的研究。

    一、緣起:“走進”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

    石牌村是本文關于都市村社型共同體及其運作邏輯得以展開的實體空間, 同時也是筆者關于城中村立論的重要現實場景。

    石牌村是廣州市建成區內的45個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廣州市近郊的一個普通鄉村,1980年代初開始,它的農地逐漸被征作非農用途,村民聚落周邊的農地逐漸被標準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為配合城市東移策略的實施,天河區在原石牌村域內成立了石牌街道辦事處,村因此成為街道辦事處轄下的一個行政村,并同時成為廣州市第一個“街帶村”、“街‘管’村”的農村社區。到1994年,村莊農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畢,在不斷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圍”下,村域范圍與村民聚落基本合為一體,形成內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發育成型過程, 同時也是原來的村社組織“走進”都市并成為都市村社型組織的過程。村莊非農轉化中與非農化以后,隨著村域優勢級差地租的形成與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漸形成一個流動人口聚居區。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動人口已達萬人,超過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數。其后,流動人口數量不斷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廣州市聲名顯赫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據2000年統計,區內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戶,外來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動人口4.2萬人。近年來,流動人口一直比較穩定地維系于這種規模。異常復雜的流動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觀上對社區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組織在諸多緊迫“問題情境”下順乎自然地獲得了嶄新條件下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因此,進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轉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稱為“村”。一直都在治理著這個社區的,依然是村社型組織。也恰是在這一意義上,數量上幾倍于本土居民的龐大外來人口只不過是“嵌入”這個村社型組織的一個重要變量。石牌村是一個在人口數量上以外來流動人口為主,但在經濟社會結構上卻以本土居民為主的特殊城市社區,村社型組織是該新型社區的治理主體。

    在村社組織成為新型城市社區治理主體的同時, 也在進行著自身的“擬單位制”的建構。與許多非農化村莊一樣,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農地非農轉化的補償資金與相關資源,以此為基礎發展出實力雄厚的社區經濟;并以社區經濟為基礎,推動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補貼、社區合作醫療、社區養老、社區助學等)在內的社區公益事業的發展,逐漸建立了一個“擬單位制”的社區生活體系(注: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莊組織在非農化過程中,建構了一種類似于原來城市社區中普遍存在過的“單位制”組織,如毛丹提出的“單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單位制”村落社區。但筆者發現,城中村社區組織的“單位化”現象與一般城市的“單位制”有著本質區別,它的前提是社區組織擁有的公共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稱為“擬單位制”的建構。),形成以行政村社組織為框架、成員與其從屬的組織有著高度利益關聯與社會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體。

    值得關注的是, 進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還“闖進”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發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鬧市區內仍然還有稱之為“村”的社區,這與周邊的城市氛圍很不協調。1997年,經天河區委區政府批準,石牌街道辦事處對石牌村進行了撤村改制的變革。改制的主要內容是:第一,集體經濟公司化,組建了三駿企業集團與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撤銷村黨總支,成立了企業集團黨委;第三,撤銷村委會,原村委屬下的27個經濟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組為27個居民小組,分五個居委會直接歸街道辦事處管理。顯然,改制是要通過改革,實行對龐大村莊經濟的公司化管理,通過居委化實現對非農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實現制度與體制上的城鄉一體化,把村民轉變為市民,把農村社區轉變為城市社區。

    按照這一制度設計,改制既能夠讓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時又能夠實現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舉多贏之策。社區經濟的公司化,是要把繁雜的社區行政與社會事務“剝離”出來,轉移到街道與居委會,這既可以節約原村委投資于辦社區的大筆開支,又可以引入規范的公司化運作機制,從而推動經濟效益的提升,讓社區居民(同時還是公司股民)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居委化則可以通過強化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對城中村事務的介入,強化街道與新組建居委會的聯系與管理力度,優化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社區治理。按理說,這應該是一場上上下下都會有高度“共識”的制度性變革。

    然而,事實并沒有這么簡單。石牌村改制由于啟動較早而未經村民公決,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給石牌街道辦事處的一份報告中聲明,“石牌村的村民雖然轉為居民,但不論從人的素質,生活習慣,對事物的認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仍屬農村型的”,并且還特別強調,“長期以來,村委會的自治組織形式已被廣大村民接受且運行良好”(注:見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給石牌街道辦事處的一份報告。),可見,在村一級的認知中,至少還沒有產生出內在的需求。因此,這種改制還稱不上是達成“共識”的變遷。無獨有偶,1999年,天河區著手對附近的另外10個村進行改制。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正式頒布實施,當中明確規定,撤村建居必須經由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才能付諸實行。起初,10個村的改制都遇到了來自村民與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獲大多數通過,后經深入做工作,并經兩次投票才得通過。鄰近石牌村的獵德村本來也預定參與改制,但因抵觸思想嚴重,兩次投票都未獲通過,最后只好暫時放棄。

    石牌村的改制經歷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確定位的公司化與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現出明顯的“非預期后果”。最具實質意義的是,多年來,在原村民委員會基礎上新成立的幾個居委會與一般城市社區居委會不同,它們由于經濟利益、歷史文化、社會關系網絡等因素,共同組成一個以三駿公司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三駿公司也因此成為這個城中村社區事實上的“當家人”。而且,該現象至少在廣州已實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個別現象,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們稱為城中村社區的“影子內閣”。

    如此“成熟”條件下的村改制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體的大力擁護與支持,公司化與居委化的“分離”性舉措為何遭遇到村社“頑固”的“抗爭”?改制中的這種上下分歧與“非預期后果”(注:默頓:《社會研究與社會政策》,林聚任譯,三聯書店,2001年,第310頁。),反映出政府行為之下、城市化過程之中的一個獨特社會場域行動邏輯。

    二、理論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場域理論

    村社型共同體“闖進”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續。毫無疑問, 其生命力得到體現與釋放的真正原因還在于它自身的場域邏輯。在布迪厄跨越諸多學科邊界的繁雜理論體系中,場域理論是其精髓。其中,有三點意涵值得關注。

    第一,場域是客觀社會關系的網絡結構。場域的諸構成要素中, 本質性的是把各要素聯結起來的客觀關系,因為“場域都是關系的系統,而這些關系系統又獨立于這些關系所確定的人群”(注:布迪厄、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引論》,李猛、李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第145頁。)。第二,場域是具有自身動力機制的網絡結構。在布迪厄的場域動力機制中,社會資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認為,社會資本是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復合體,那些資源與對某種持久性的網絡的占有密不可分,這一網絡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認的,而且是一種體制化的網絡(注:布迪厄、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引論》,第202頁。),場域中的關系網絡賦予每人以集體擁有的社會資本,且通過制度性聯結得以加強。而社會資本累積對于歷史延續的依賴、對于群體性關系網絡的依托都反映了場域的運作特點。第三,場域的邏輯是“實踐的模糊性邏輯”。場域結構中有著人們不可完全貼近的、屬于自身的“邏輯”,并因此表明場域變遷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特征。

    相對獨立的網絡結構與動力機制以及“模糊性”的邏輯存在, 決定了場域生存發展中的自我邏輯性;同時意味著,具體場域并不單純地屬于總體社會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著自身的目標、追求與價值,從而在社會格局中有著自身的發展路徑與作用。具有啟發意義的是:第一,作為客觀關系網絡結構的場域,它存在著自身的運作邏輯與動力機制,是在歷史累積中形成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空間。由此提醒我們,一個場域的存在及其結構隱含著“生產性”能力的內生資源體系,在發展進程中往往具有獨特含義。第二,場域是主觀與客觀、個人與社會處于無止境“雙向解讀”的關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這一過程的體現,但場域實踐的邏輯意味著存在理智無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圖”因素與“自然秩序”在實踐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場域是自身歷史發展的結果,對于場域,要特別關注它的歷史生成過程、歷史文化因素與現實功能的聯系,以及這種聯系在現實活動中的價值。第四,場域的相對自主性過程在實踐中還提醒我們,不同社會場域都具有推動自身發展的內在力量,只有在充分開發與利用這種力量的過程中,社會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礎性推動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體:農民城市化的特殊社會場域

    都市村社共同體的場域邏輯使得非農化弱勢群體在實現城市化的過程中, 擁有了能夠最大化自身多層面利益的社會場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獲得了新條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構守護型的經濟模式與弱性的內部市場保護機制, 從而建構了共同體得以凝聚的經濟基礎。

    在地理區位已經進入城市且經濟社會格局越來越強地受到城市輻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夠繼續凝聚成一個村社型共同體,其獨特的社區公共經濟(即原村集體經濟,后改制為三駿企業集團,到目前為止,該經濟的功能仍呈現出濃厚的社區公益色彩,筆者稱之為社區公共經濟)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進”到城市的新條件下,它所建構的社區公共經濟恰是與城市市場經濟相接軌的一種經濟類型,因而,這種經濟具有一定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正是倚賴這種經濟資源的支持,共同體組織才能夠不斷地生產與再生產著自身的能力。

    社區現有的公共經濟中,絕大多數都來自與土地資源密切相關的物業出租, 而這些出租的物業,或者由征地補償款直接轉化而來,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時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轉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補償款與留用地相結合轉化而成,由此形成規模龐大的物業出租經濟體系。歷經2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建成的各類物業,總面積達到25萬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億四千多萬元,占到三駿公司總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們暫且把這種以物業出租為主的經濟模式稱為守護型的經濟模式,因為這種經濟的最重要特點是安全第一、保守經營。

    社區經濟的這一特點意味著它擁有與眾不同的生存邏輯。 由于盡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場風險和相對簡單化的經營管理與效益衡量標準,守護型經濟模式明顯地體現著村莊共同體在面臨巨大市場化動力和壓力下更深層的社區生存的理念。不難想象,在城市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石牌村這樣的社區經濟,無論從發展視野、經營管理策略角度,還是從人力資本資源等方面都處于絕對劣勢地位,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共同作用隨時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風雨飄搖”的生存境地;而且,村莊不僅是“弱勢”的經濟共同體,同時還是“弱勢”的社會共同體,它在經濟層面的生存與它在社會層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關聯在一起的。在這樣的內外條件下,要真正改變產業結構,通過追求產業升級來促進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確實很難。因此,人們實際奉行的原則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經濟發展與一般意義上的創業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國家征地后的資源以最簡單的方式開發出來,從而,以最保守的方式盡可能地穩定住市場利益。顯然,在社區組織的現有條件下,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最為理性的選擇。而恰是這一理性選擇,社區共同體的生存發展基礎與城市市場經濟才取得了相對的平衡。

    為適應內外環境的巨大變化, 村莊在這一過程中還建構了一整套具有社區自身特點的市場保護機制。這可以借助黃宗智研究中國農村經濟時關于“過密化”與“反過密化”的觀點來認識。(注:黃宗智:《中國農村的過密化與現代化:規范認識的危機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頁。)村莊的自我保護傾向是村社共同體的一種本能,而村莊經濟保護機制的建構只是村莊自我保護在經濟層面上的演繹。在石牌村各種經濟合同與文檔中都可以發現,只要在可能的條件下,它都會有意識地把村社區的利益訴求融會到每一個事項以及與合作者的關系之中,從而實現村社區的整體發展。在村內,從保護性的產業到保護性的職業乃至保護性的業務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內的物業建筑是村莊經濟發展中非常活躍的同時也是利益比較大的行業,這一領域的集體項目一般是走不出村莊的,村內不僅有個建筑裝修的四類企業,而且還有一支人數不少的村人“包工頭”隊伍,兩者幾乎獨攬了村內大大小小的集體工程項目。可見,即使面臨異常強大的市場作用力,社區經濟同樣建構著自我保護機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還有著強大的“反過密化”力量與這種保護機制抗衡, 因此,社區經濟的自我保護機制呈現出彈性與弱性的特點。首先,村莊經濟結構本身便內含著抗“過密化”的因素,這是最具殺傷力的“武器”。物業出租經濟由于經營管理比較簡單,對勞動力的吸納非常有限。隨村莊經濟規模的擴展與向第三產業轉型,村里的就業不僅沒有提升,甚至還出現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與1982年比,營業總收入增長了將近10倍,從業人員反而減少了140人;2000年總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將近20倍,而村社區經濟能夠解決的村內就業人數與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駿公司最大的下屬公司,擁有上億資產,經營項目全是物業出租,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在內僅4人。物業出租這一特定產業對勞動力吸納有極大的局限,同時,比較低下的村人綜合素質與比較高的就業要求,客觀上抑制了村社區經濟保護機制賴以發揮的空間。其實,作為物業主的社區組織在與物業承租方簽訂各種租賃合同時,一般都會盡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節約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慮,在合約制定或執行時表現得彈性甚強。太平洋電腦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業,與承租方約定大樓的保安員與保潔員全部雇請村人。但現在的情況是,保安員已經沒有村人,保潔員僅存10多個村人。“亮點”物業尚且如此,遑論其它。

    城市市場經濟中,石牌村這樣的非農化群體無疑是競爭中最為脆弱的群體, 它們的自我保護機制會在強大外在環境的推動、侵蝕下發生流變,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模式。在石牌村社區公共經濟飛速發展的20多年間,“過密化”力量總是伴隨著“反過密化”的力量,自我保護機制的建構總是伴隨著“解構”,并且,后者的壓力與動力遠遠大于前者。正因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質、又充滿彈性的內部保護市場;進而石牌村的社區經濟也才沒有像“一些鄉鎮企業,特別是辦在村域內的鄉鎮企業”(注:折曉葉、陳嬰嬰:《社區的實踐——“超級村莊”的發展歷程》,第385頁。)那樣,擴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難以擺脫的困境。

    守護型經濟模式與弱性內部市場保護機制, 共同構成社區經濟運作的兩大特點。正是由于這兩者的協同作用,才使共同體的生存邏輯與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實實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場競爭中最為弱勢的群體,能夠在并不如意的內外環境下,最大限度地規避市場風險,以最穩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與市場化的雙重利益,避免了經濟層面上群體性地陷入“無地農民生活的困境”。因此,這一經濟模式在農民城市化過程中是一種深具發掘價值的經濟模式。

    (二)建構經濟關聯型與擬家族化相結合的權力運作模式, 從而建構了具有自身特點與功能的社區治理能力。

    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個人利益本位日益凸顯的社會變遷過程,也伴隨著群體性合作與社會組織的再整合過程。基于此,村社區在建構自己經濟能力的同時,也建構了社區公共權力在新條件下的運作能力;此外,由于這是一個具有深厚家族文化傳統的社區情境,傳統家族化的治理資源自然成為共同體能夠借助并獲得認同的資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間自組織的方式分擔城市社區治理的職能,而且,由于這是適應市場機制與借用民間深度認同基礎上的職能分擔,所以,創造出了一種新的社區治理模式。

    經濟關聯型的社區權力運作是共同體組織權力運作的一大顯著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體這類民間組織天然地缺乏足夠的強制力,同時,經過市場化的大掃蕩,經濟理性已成為人們生活中至關重要的準則,各種社會關系網絡在這一基礎上進行著重新的編織與梳理。這些都決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備條件,就有可能通過經濟資源的注入來實現社會變遷背景下微觀單元的自發調整與適應。在社區組織內,許多制度性與非制度性的規定往往都帶有經濟性的處罰與激勵。幾乎所有公共活動的參與(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會議,大到代表村參加龍舟大賽)以及所有涉及公共榮辱的事件(小到拿文憑考上學,大到參加國際比賽拿國際大獎)往往都與社區經濟“獎勵”或者“處罰”聯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還很明顯。

    許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歷史上華南村落強大的宗族組織與其令人詫異的自組織能力之間,宗族公共財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穩定的經濟來源既是宗族存在發展的基礎,又是宗族活動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條件。波特在對香港新界屏山鄧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經濟基礎的宗族組織將無法發揮其傳統社會功能,單憑情感和祖先崇拜儀式是不能強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這種經濟關聯型的權力運作,是在社會變遷條件下, 以一種類似于市場化的方式對組織體系進行再梳理,其權力能力主要來自組織成員之間的密切利益關聯。這一治理模式,與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經營式動員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運用了一種類似于市場的方式對這些權力和組織因素加以使用”(注:馬明潔:《權力經營與經營式動員:一個“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載于清華大學社會學系主編《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第1輯,鷺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頁。)。當前,在中國社區公共經濟發達的村莊中,這種治理模式并非少見。在這些村莊中,社區公共經濟與人的經濟理性的結合成為村社組織最容易揮動的“權力之棒”。這種權力的運作方式實際上是以村社正式組織為基礎,借助于社區經濟資源與內部利益的聯系來實現的。該治理模式中,除共同體的公共經濟資源外,利益相關的內部組織化聯結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資源。

    在這一擁有歷史文化淵源的社區組織情境中, 它擁有一般現代城市社區難以具備的本土化資源,這些資源在每個治理細節中都發揮著它的功用。比如,對家庭和家族影響力的開發與利用是社區公共權力運作的重要特征。“戶代表會議”是目前石牌村社區廣泛發動的重要途徑,當有關事項需要進行全體動員時,此村常常以“戶代表會議”的形式達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關系依然是社區權力有意或無意采取的一種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權力運作曾經是村社區權力運作的最重要方式。雖然已經時過境遷,但在社區“心靈”深處,它依然是協調社區資源配置、實現社區正常運轉的因素。在實際最高權力層“兩委會”成員構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體上是平衡的。三姓稱大與照顧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規矩,這對于協調群眾的心理平衡有好處。社區組織的宗祠重修活動,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繼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區權力就是在包容、順應與利用本土化與民間化的規則過程中自發地實現著傳統心理與現代社會變遷的交流,同時創造著新基礎上的社區權力認同。

    在這個熟人與半熟人化的社區人際關系網絡里, 正式與非正式權力關系呈模糊化狀態,它們的相互依賴與相互利用在促成權力尋求內部合作、推動社區事務的運轉上起著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權力與關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權力與關系的正式利用同時存在于社區權力的邏輯中,并滲透到社區共同體生活的所有方面。諸如民間輿論、熟識信任、身份認同、父老權威等,所有這些都時不時進入正式權力實現秩序的過程中。雖然社區公共權力的非正式運作與社區結構中的一些內在緊張直接相關,但它同時又是推動社區秩序實現的力量。

    村社區實現秩序的權力運作, 主要還是一種具有家長制色彩的擬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及調解人們之間的資源分配與利益關系時,它主要依賴于長期以來形成的一套關系網絡;其效力來源于對本土化知識的熟悉以及與“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聯系在一起的機制(注:梁治平:《論清代的習慣與習慣法》,載于楊念群主編《空間•記憶•社會轉型:新社會史研究論文精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頁。)。其中,無論是權力之下流露出來的脈脈溫情,還是權力之上顯露出來的赫赫威嚴,往往都沒有脫離家長制的韻味。林南在論述天津大邱莊發展模式時也指出,地方政治權力結構不一定因市場轉型而發生根本變化,因為該結構的基礎是家族網絡(注:邊燕杰主編《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美國社會學者分析中國》,三聯書店,2002年,第28頁。)。同樣可以看到,在石牌村這樣的城中村社區,自主權的復得為社區權力的發揮提供了一定的社會空間。利用扎根于村莊記憶中的權力運行方式就成為一種便利的而且是相當合理的選擇。

    在這種都市村社共同體的治理模式中,有兩個因素值得關注。 一是關于社區經濟與治理的關系問題。學者對社區經濟與治理效果的正相關關系已經達成一定共識。二是對這類社區治理模式的評價問題。非農化村莊研究表明,這些村莊已有的治理成果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對社區內社會資本等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深度非農化的城中村社區事實上已經從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過渡。如何對這類特殊社區的治理模式進行定位?有學者論及社區建設的目標模式時指出,善治與重建社會資本是中國社區建設的雙重目標,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會資本的下降或喪失并不僅僅存在于城市社區,鄉村社區與城鄉邊緣社區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因此,實現善治與社會資本重建是整個國家的一種戰略性政策(注:趙孟營、王思斌:《走向善治與重建社會資本》,《江蘇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區因為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的存在,是社會資本相對豐盛的所在。雖然,社區的城市化與市場化瓦解了部分社會資本,但它也繼承、創造或者強化了一些社會資本,特別是利益關聯性的社會資本。如果在進一步的社會資本增值路徑中實現社區治理優化,更會顯示出共同體組織網絡的重要性。

    顯然,經濟關聯型與擬家族化結合的社區權力運作, 其有效性與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這個具有經濟實力與歷史文化根基的共同體中。社區公共經濟與本土性資源基礎上構筑的社區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區找到了賴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則;它在大量分擔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時,還能夠在這塊彈丸之地準備著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種種條件。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社區治理模式本身會有它內在的一些問題: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這種成長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區畢竟不是孤島,都市脈搏的每一次跳動都會給它帶來深深的顫動。石牌村的權力與秩序結構隨時面臨著挑戰,對挑戰的應對也正是這個過渡性社區權力與秩序格局的自我進化過程。

    (三)走向現代的生活方式與文明的建構

    在厚實的社區公共經濟與獨特的治理模式基礎上組織起來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在非農化農民群體對于城市生活的適應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類學研究顯示,關系網絡不僅涉及工具理性與理性計算,也涉及社會性、道德、意向和個人感情;它既是權力游戲,又是一種生活方式。(注:閻云翔:《禮物的流動——一個中國村莊中的互惠原則與社會網絡》,李放春、劉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頁。)共同體生活中,隱含與依附的、已經存在的與還在“生成”的內在質素,隨時都能夠被發掘出來,并派上實際用場。這些早已結束傳統農業生產、往往又被現代市場競爭排斥于就業邊緣地帶的人們,如何找尋富有意義的閑暇生活,在其行動體系中凸現出重要性。而在這一行動特點的凸顯化過程中,歷史累積中形成的潛在資源,隨時隨處都可能成為可以借助的現實資源。宗族性聯誼是城中村異常活躍的民間活動,在參加祭祖典禮、觀賞莊稼長勢、共述兩地情緣的交流中,在類似這些血緣和歷史情緣的聯系中,所實現的不僅是歷史的延伸,而且還在實現著城市化、市場化中人們的心理認同與社會認同,以及社會視野與社會關系的擴展。從派生出的少量經濟活動中還可以看到,歷史與現實的融合能夠嫁接出現代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嶄新生長點。

    現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與文明生活方式的培養,同樣發揮著特有的作用。因為共同體組織的存續,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的現代文明與理性化精神,才有條件以組織化與群體化的方式傳播并被農民接受。實際上,無論是天河區發起的村民素質教育,還是廣州市推行的殯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動,主要都是通過共同體組織的力量和網絡得以實施和實現的。其中,村民素質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續的時間也長。1999年3月,石牌村根據區委區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質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長掛帥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分批對村里16—40歲的中青年村民進行全面綜合素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文化基礎課、法制教育課與專業技術課,經費統一由三駿公司負擔。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與經濟獎懲相聯系的制度規定。許多參加學習的學員都順利通過學習。不管這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有何局限,在讓村民轉化為真正市民的素質訓練中,它都具有獨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由于特定的社區背景, 其經濟社會結構已經全面地滲透經濟理性的價值觀念;同時,它還擁有傳統村社價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兩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馬克斯•韋伯的工具理性與實質理性的緊張關系中、在兩者的博弈中能夠達到相對“中庸”的境界。該境界無疑為這一時期人們的生活方式注入嶄新因素,同時又存留了滿足心理認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許多人承認,邁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狀態盡管有它的不足之處,但生活質量卻實現了歷史性的飛躍,這是社區發展史上的黃金時代。在城市化過程中,他們還能保持傳統社會文化網絡,這是這一時期能夠貼上“黃金”稱謂的重要原由。日本學者內山雅生指出:“那些過去的慣行的繼續存在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農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農村社會的各種關系中的。”(注:轉引自李江濤、吳重慶《村委會選舉與鄉村社會的自組織資源》,《中國農村研究》2001年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61頁。)

    學者在廣州都市村莊南景村的調查中也同樣發現,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沒有產生如臺灣都會區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內心的郁悶,沒有造成文化彌合中的深度困擾,而是在不同層次上劃定著認同的邊界,在村莊的認同中,分享著組織化的管理與經濟利益;在地緣、血緣與歷史文化的認同中,尋找著往日的親情、友情與社會心理的滿足(注:孫慶忠:《都市村莊——廣州南景村的人類學追蹤研究》,中山大學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未刊稿),第115頁。)。它在與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維系著一些固有的行動方式與交際網絡,同時又在建構著新型的社會關系與價值觀念。城市化的深化過程也是兩種文化先糅合繼而又逐漸疏離的過程,由此沒有形成激烈的社會心理與文化沖突。

    弗朗西斯•福山認為,社會資本帶來的好處遠遠超越經濟領域, 對于創立一個健康的文明社會與社區至關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劉榜離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0頁。)。這一具有社會資本性質的組織化共同體,在社區可持續性的經濟利益創造之中,在獲得認同的社區治理模式建構之中,在適應城市化與滿足本體需求的生活方式選擇之中,均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實現農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獨特場域與“新型社會空間”。

    四、關于都市村社共同體的進一步闡釋及政策性思考

    經典的“理想型”范疇中,滕尼斯(Tonnies,F)區分了鄉土社會與法理社會,認為前者是簡單小型的社區社會,后者則是復雜大型的個人取向型社會;迪爾凱姆(Durkheim,E)區分了機械團結社會與有機團結社會,認為前者是“集體意識”基礎上聯結起來的共同體,后者則是復雜分工基礎上聯結起來的共同體;雷菲爾德(Refield,R)區分了俗民社會與都市社會,認為前者以傳統規范、全面人際關系互動為特征,后者則以多元化價值觀與片面人際互動為標志。縱觀這些城市化與社會變遷的二元分類法與解釋范疇,村落與城市都各自擁有一套規范與文化意義系統,它們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著;因此,若以這種分類視角看,村落終結型的變遷是顛覆性的一種社會變遷。然而,在轉型得以發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體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態總會擁有前者文化形態的沉淀。在城市特質與農村特質、傳統性與現代性之間,如果有使過渡平緩發生的場所,那么,巨大的差異與沖突就能夠消融于逐漸的演變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恰好為這樣的轉變搭起了一個時空“平臺”。

    因為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的生成和它所發揮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轉化中,石牌村并沒有采用以“城”去同化“鄉”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體的組織架構和本土化的資源去吸納“城”、實現與大都市融合的路徑。此種轉型沒有根本意義上的組織重組,無論是向城市社區組織轉型的居委化,還是向現代經濟組織轉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組織的。令人關注的是政府力量對這種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會換屆選舉,街道仍然下文讓三駿公司去做,類似這樣的事例還有許多。這里反映出一個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貼近民間的基層政府部門常常體會到借助本土力量進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實際工作中,會通過各種途徑有意識地保護這種力量,如三駿集團公司的董事長還曾一度兼任街道黨委副書記;另一方面,上級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義的理念,以及對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傾向強化政府本位的權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與實際工作的矛盾。

    這一轉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體組織及其本土化資源對農民城市化的意義。 因為這些本土性資源是寄居在共同體組織網絡之中的,因此,共同體組織便成為“小傳統”依附并發揮作用的社會場域,該組織本身也成為最重要的本土資源。通常,具有弱“勢能”特質的社會群體與文化是以自己的“小傳統”為“橋梁”,進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強“勢能”特質的“大傳統”中去的。而農民是通過他們的“小傳統”進入到“大傳統”中去的(注:米格代爾:《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李玉琪、袁寧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第15頁。)。在這個意義上,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是特定“農民”群體城市化的實質性依托。

    學者指出,應該對我們的現代化理論、現代化策略與政策進行深刻反省, 發揮與發掘諸如宗族、宗教與習慣法等傳統資源在社會與社區發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區記憶受到市場化與現代化沖擊會趨向弱化,但在短期內,它仍然與地域傳統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聯系在一起,與市場化程度不可化約”(注:賀雪峰、仝志輝:《論村莊社會關聯》,《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學者甚至一致認為,“小傳統”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發揮社會資本的效用,因為,社會資本的特征是“為結構內部的個人行動提供便利”,而“社會資本是生產性的,是否擁有社會資本,決定了人們是否可以實現某些既定目標”(注: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354頁。)。對于農民這一在整體社會結構中最為弱勢的社會群體,動員與利用自身具有的社會資源更是他們走向城市社會生活的有效的與便捷的路徑。

    都市村社共同體是群體成員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會資源。 在城市強勢力量的“圍攻”下,脫胎于農民、又不得不進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無技術、二無文化、三無特殊優勢,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競爭能力的群體。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起規范化的弱者保護機制,這些人的訴求與利益隨時都有可能遭到忽視。由于都市村社共同體具有長期正式組織的合法性,同時又根植于農民的歷史文化以及種種正式與非正式的關系與制度,所以,這類共同體擁有實現這一群體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與潛力。

    事實上,村社共同體借助自身的組織化機制, 建立了應對城市“圍攻”的適應性經濟模式、治理方式與生活方式。在此,因為已有組織化網絡的存續,所以大小“傳統”才有機會進行多層面的交流。在這里,發現以下情況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擁有一份衣食無憂生活的同時,還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編寫民間社會的歷史文化,實現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沒有產生進入城市生活的嚴重困擾與大規模的失范行為,沒有陷入城市生活與社會心理的雙重“邊緣化”狀態。這與許多征地轉居后陷入“社會排斥”與“社會邊緣化”的農民不同。

    第8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農村 治理模式 演化路徑 案例分析 產業集群

    中圖分類號:F320;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1-007-03

    一、前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農村電子商務近兩年呈現出“井噴式”的發展勢頭。農村電子商務的典型代表“淘寶村”始于2009年,其特指大量網商聚集在某個村落,以淘寶為主要交易平臺,以淘寶電商生態系統為依托,形成規模和協同效應的網絡商業群居現象。截至2015年12月,“淘寶村”總量從十位數躍進到百位數,突破200個,活躍賣家超過7萬家,這種“星火燎原”之勢也引起了學術界和媒體的高度關注。

    參考邁克爾?波特(1998)提出的產業集群理論,農村電子商務產業具有明顯的集群化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處于某特定的村、鎮區域范圍內;第二,緊密圍繞單一或者少數特色農村產業;第三,大量處于電子商務價值鏈相同環節和上下游環節的農戶家庭、企業、銷售部門、網絡技術服務部門、物流、其他支撐機構聚集在一起;第四,這些主體和機構在政府、行業協會的支持下,在某種治理模式的主導下分工、合作、創新,形成產供銷一體化有機群體。

    從辯證的角度看,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的發展創新了農村經濟改革模式,促進了農村人口再就業和新型城鎮化步伐,但是初期產業集群的天花板現象也逐漸顯現。比如低端復制的產業模式僵化、同質化惡性競爭日趨激烈、電商生態系統脆弱、區域空間狹窄、管理效能低下等問題層出不窮。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更深層次來研究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機制問題,以期促進集群內各主體(企業、政府、行業協會等)競爭和協同創新的效率。

    櫬耍本文將在產業集群治理理論的基礎上歸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治理的典型模式,分析集群治理模式的內在演化機理,提煉演化不同階段的治理特征。

    二、集群治理的定義概述

    治理的本質內涵是對社會或經濟系統內各種關系的協調,集群治理是治理本質的實踐延展。集群內部各種主體(包括上游供應商、企業、下游買方以及政府、協會等)基于權利分配的關系構成了產業集群的治理結構,它是主體在共同演化過程中相互博弈的結果。從集群的制度層面觀察,集群治理是制約和激勵集群內部主體經濟活動的各種協調機制的集合,該集合囊括了社區規范、市場自治和層級控制三種微觀治理機制。其中,社區規范是指集群主體基于互利、互信等非強制性規范開展經濟活動和協調主體關系的治理機制;市場自治是指集群主體(主要是企業)依據價格信息和市場競爭原則開展活動的自發性和自治性治理機制;層級控制是指集群內少數特定主體(主要是政府)憑借政治或經濟的權威影響力集權控制參與者行為的治理機制。這三種機制缺一不可,從制度層面共同構成完整的集群治理框架,協同發揮對一個經濟系統的協調作用。本文將以制度層面的集群治理理論為基礎分析中國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的治理問題。

    三、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的治理模式

    在社區、市場和層級三種治理機制的交織作用下,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根據領導者的差異,治理模式主要分為農戶自組織型、地方政府主導型、創新平臺型和多邊協作型四種形式。

    (一)農戶自組織型治理模式

    這類治理模式下,農戶通過血緣親緣關系口碑相傳認識互聯網,經由親友鄰里幫帶開設網店,并在網店運營利益的驅使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平等互惠的競爭與合作。這類產業集群的內部主體以數量眾多的農戶家庭為主,即使出現較大規模的企業,也不能帶來整體性的影響。市場自治在這類治理模式中起到主導作用,社會規范也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而層級控制的治理機制則表現較弱甚至缺失。然而,農戶自組織型治理模式的集群內部關系結構不穩定,當越來越多的農戶參與經營,便會發生惡意壓價、創意抄襲、商業模式僵化、人才掠奪等突破現有制度約束的過度競爭行為。

    比如蘇北沙集鎮東風村的家具網絡銷售產業,起先是由大學生孫寒引入產業雛形和經營模式,后來鄰里鄉親競相模仿,在全村得到快速擴張,并帶動鄉鎮家具產業從無到有,實現年銷售額3億元的驚人規模。沙集電子商務集群具有典型的農戶自治的治理特點,集群成員多數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農戶們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分工合作,形成了圍繞家具生產、加工、網絡營銷、配送、售后等產業活動的全過程產業鏈。但是,隨著沙集品牌的傳播,沙集模式被周邊縣鎮快速復制,加之集群內部網商數量的增加,導致同質化競爭日趨激烈,沙集一些經營能力較弱的網商甚至開始退出。同時沙集沒有自身平臺,主要依靠淘寶、京東、亞馬遜等第三方平臺,隨著平臺化賣家的不斷加入,沙集也暴露了同平臺競爭力不足、銷售渠道狹窄等問題。

    (二)地方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

    這類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嵌入農民網商、服務商、生產商等多邊關系,通過出臺政策、建立機制、培育網商、尋找資源、設計載體、搭建平臺等工作主導當地農村電子商務的生成與發展。政府主導的治理模式具備了全局性、戰略性和長遠性的特點,同時由于政府具有強制力、公信力,且比農村企業、合作社、協會等治理主體擁有更多的資源,比較容易在短時間內形成規模、凸顯成績。這類集群以層級控制的治理機制為主,社會規范和市場自治的治理機制相對弱化。然而,地方政府主導的治理模式也受制于政府的能力水平,且可能出現治理邊際模糊的問題,阻礙企業和網商的主觀能動性和創新能力的發展。

    浙江桐廬農村電子商務集群,就是典型的政府治理案例。2012年下半年,桐廬縣政府按照省市的“電商換市”戰略部署,對桐廬縣發展縣域農村電子商務進行頂層設計,確立了“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立足生態,從無到有,全面謀劃,系統推進”的原則。縣政府規劃并實施了“啟蒙”、“初步發展”、“提升發展”三階段任務,建成200個村站點,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農村淘寶村級服務站全覆蓋的縣。縣政府還積極和電子商務龍頭企業阿里巴巴開展深度合作,在選人選點、物流配送、人才培訓、宣傳推廣、策劃運營、技術支撐、傭金體系、考核激勵和農民權益保障等各個方面不斷地進行探索,基本形成了一套清晰的“桐廬模式”,桐廬電商生態體系初具雛形。

    (三)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

    這里的創新平臺是指在農村電子商務集群內部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實現創新和價值鏈提升提供服務的組織。這類組織的核心成員可能是第三方行業協會、合作社、專業市場或者領軍企業等。創新平臺是由相對于法律制度等公共秩序而言的一種組織化的私人秩序團體組成,當地政府直接干預的作用較弱,它既具有社會性,也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創新平臺能夠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向社會提供類似俱樂部式的產物。

    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是我國涌現的首個以“服務平臺”為驅動的農產品電子商務模式,在遂昌縣5萬人口的縣城聚集了幾千家網店。2013年1月8號,淘寶網全國首個縣級館“特色中國――遂昌館”開館,主營各種特色農產品。遂昌縣以行業協會、合作社為主導,建立了農戶向合作社負責、合作社向電商協會負責、電商協會向網店主負責的層層負責的規范制度,創造了C(農戶)2B2C(網店)農村電商模式。在兩個C之間增加了一個平臺環節B,扮演這個B的就是電商協會與合作社。其中合作社面向農戶負責原材料采購、組織生產加工、指導技術、檢驗質量,電商協會面向網店負責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制定質量標準、供貨、配送。在合作社和協會搭建的服務平臺上,遂昌縣的農村電子商務圍繞農產品價值鏈上的主要環節開展了比較規范的專業化分工和協作。

    遂昌模式是典型的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協會、合作社作為農村電商集群的平臺組織者控制了產品價值鏈的核心環節,而將其他次要和輔助環節通過層層外包分配給農戶、網商、其他機構。這類團體作為平臺組織者和上下游農戶、網商存在著長期穩定的契約或承諾,并和電商集群外部的供商、客戶、政府、相關機構進行直接聯系,擔當了農村電商集群的“守門人”。這種治理模式在信任、互惠、聲譽等非正式規范的基礎上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以社區規范的治理機制為主,層級控制和市場自治的治理機制為輔。這種模式有效控制了農村電商集群內部的過度競爭,有序協調了各個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生產效率,但是參與者的主觀能動性和靈活創新性可能受到抑制,需要平臺予以保護和引導。

    (四)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

    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是聯合當地政府分支機構、電商協會、領軍企業、網商等主體協同治理電商集群的模式,市場、規范和層級機制能在這種模式中和諧地各自發揮作用,促進了集群的穩定發展。Brown認為,多邊協作治理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治理模式,它不僅實現了多邊力量的均衡,還保證了治理行為的有效性。從網絡關系上分析,上下游關系的農產品生產者、網商能夠實現平等議價,并在當地政府、相關機構的協調與制度保障下建立互利互惠的關系;競爭關系的網商之間可以基于資源互補的前提實現戰略性的協作從而達到規模效應;在政府、領軍企業或電商協會的帶領下,網商也有機會和集群外部的電商知識型機構、公共服務機構或其他群外主體實現交流與合作。

    四、農村電子商務產業集群治理模式的演化路徑

    (一)演化的內在機理

    上述農村電子商務集群的治理模式均為某一時間橫截面上表現出的治理特征。隨著治理環境的變化,農村電子商務集群的治理模式將發生動態演變。例如,江蘇顏集鎮花卉電商集群,在2005―2008年期間主要處于自組織階段,村民自發進行花卉電商的創新創業,跟隨者模仿進入。隨著網商規模的擴大,惡性競價、產業區域局限等問題也開始暴露;2009―2011年,隨著電商農戶的需求逐漸多樣化和規模化,該地區出現了“淘寶花卉批發市場”,專業市場為農戶提供了多樣化的花卉品種,提供了鑒定、培育技術,創新了“一件”、“月末結賬”等合作方式,成為一個多功能的電商服務平臺,使顏集鎮發展到以創新平臺為主導的治理模式階段;在2012年以后,政府積極進行政策干預,引導農戶進行升級轉型,大力推進培訓、引入合作資源、出臺扶持政策,促使電商集群從創新平臺型治理階段向多邊協作型治理階段轉化。

    根據集群演化理論解釋,隨著競爭的加劇和環境不確定的提升,現有治理模式所代表的制度安排將無法有效協調企業雙邊或多邊關系,企業的利潤空間受到擠壓,創新效率降低,創新風險提高。集群參與者為了對抗日益加劇的經營風險或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便會自發或者人為地突破現有的治理框架,在治理結構、治理機制、主體行為三個方面產生變革的需求。這三者的交互作用不斷影響現有治理模式,當正向作用小于負向作用,則集群的治理模式潰敗,產業萎縮消失;當正向作用大于負向作用,則成功的經驗被不斷積累固化,原有的關系特征被改變,新的雙邊多邊關系確立,新的制度和規范形成,集群過渡到新的治理模式。

    (二)演化的過程與特點

    農村電子商務集群因為面臨的環境、先導機制和集群參與者各有差異,因此其治理模式的演化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在案例調查和分析中,課題組發現淘寶村電商集群在早期形成階段往往有自組織型治理模式的特征,并且以此為原點發展出5條一般性的演化路徑。路徑一:農戶自組織型地方政府主導型;路徑二:農戶自組織型創新平臺型;路徑三:農戶自組織型多邊協作型;路徑四:農戶自組織型地方政府主導型多邊協作型;路徑五:農戶自組織型創新平臺型多邊協作型。這5條路徑是治理結構、治理機制和主體行為共同影響的結果,他們的發展演化經歷了雛形、失效和再造三個階段。

    1.雛形階段。在農村電商集群發展初期,由于電商行業規模較小,技術、服務、制度等條件尚不成熟,村民們選擇了交易成本較低的自發組織形式,其形式具有較強的臨近性、親緣性和社會同構性。主要特點表現為:(1)治理結構。網商主要在集群內部開展上下游供應鏈的合作與競爭,根據商品質量、價格、交貨時間進行雙向選擇,治理結構呈現線性垂直的特點。(2)治理機制。由于沒有真正形成規模化企業、電商品牌或是地域影響力,地方政府部門、行業機構參與協調和管理的積極性不高,治理機制以市場自治為主。(3)主體行為。由于缺乏政府、行業協會及其他機構的介入,從事電商的農戶作為市場的主體而存在。他們根據價格信號和互助原則開展交易活動,通過模仿、借鑒、人員流動來促進新知識和新技能的學習。

    2.失效階段。隨著產業逐漸成熟,先行示范作用吸引其他村鎮模仿,從而導致從業人員激增,市場日益飽和,集群開始從自組織的有序狀態走向無序和混亂。負面影響表現為:(1)過度模仿和復制導致電商產品類型單一,營銷模式僵化,制約創新。(2)市場飽和、供需失衡導致網商通過偷工減料、侵奪知識產權、爭搶人才、惡意競價等惡性競爭的手段來謀求生存。當然,市場的失效也為資源整合與關系重構提供了條件,正面影響表現為:(1)小網商可能在這場競爭中消失或者重新定位,較大規模的網商獲取了更多的市場份額并逐漸成長為領軍企業,網商們通過重構供應鏈關系建立起以領軍企業為核心的穩定的合作關系。(2)創新不足所帶來的惡性競爭促使網商開始探索與群外企業、行業協會、合作社、培訓組織、專業市場等的合作,以求擴大經營規模、獲取貨源渠道、創新營銷思路、拓展分銷渠道等。(3)市場自治和社區規范的失靈要求地方政府探索政府職能介入的方式和方法。這些創新實踐活動具體通過集群的治理機、治理機制和主體行為表現出來,但是這個階段的集群治理模式還未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3.再造階段。失效期過后,農村電商集群面臨兩種選擇,衰敗或者新生。衰敗意味著創新的治理嘗試失敗,集群走向衰退;新生意味著集群治理模式成功演變到一種新的穩定狀態。本階段集群治理模式的演變趨勢可以歸納為上面提出的五條路徑。

    路徑一:在地方政府積極參與治理并取得良好成效,集群通常會向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發展。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現為:(1)治理結構。網商在地方政府的權威治理下共享公共服務設施、終端產品市場和外部戰略資源,關鍵資源通過政府設立的規章制度進行有效配置,治理結構呈現線性水平的特點。(2)治理機制。地方政府的治理職能在集群中起到主導作用,治理機制轉換為層級控制為主。(3)主體行為。地方政府通過出臺政策、建立機制、培育網商、尋找資源、設計載體、搭建平臺等舉措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網商受制于地方政府,與初始階段相比,網商內部突出表現為協作與共享,并加強了與集群外部的聯系。

    路徑二:在地方政府較少參與治理或是治理成效不佳,又或是主要采用點對點扶持戰略的情況下,集群通常會向以行業協會、領軍企業、合作社、專業市場等為核心主體的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演化。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現為:(1)治理結構。行業協會、領軍企業等代替政府參與集群治理,通過平臺為網商提供資源、技術、周邊支持服務,網商在平臺的規劃協調下促進了角色分工與合作,治理結構呈現線性水平的特點。(2)治理機制。創新平臺的民間組織性質決定了集群內部的合作分工建立在非正式社區規范的基礎上,治理機制轉換成以社區規范為主。(3)主體行為。電商協會、領軍企業、合作社、專業市場等民間組織創新了服務平臺,為網商提供供應鏈優化與管理、產品質量認證、技術服務、咨詢培訓、物流配送等服務,并和網商形成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關系。網商受制于創新平臺,與初始階段相比,網商內部突出表現為合理的分工協作,并在產品、價格、服務等方面逐漸形成了差異化策略,同時網商與外部的聯系也得到增強。

    路徑三:當地方政府和創新平臺核心主體協同發揮了治理作用并卓有成效,同時網商內部的自發治理也被保持或激發,則三者合力推動集群治理模式演化成為混合的治理體系,即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現為:(1))治理結構。地方政府和創新平臺核心成員共同治理電商集群,集群的開放程度高,網商通過各種渠道與產業外部加強了聯系,治理結構呈現網狀特點。(2))治理機制。多元治理主體共同參與集群治理,治理機制轉換為市場、層級和規范三者的混合機制。(3))主體行為。地方政府參與協調、保障制度和引入資源;創新平臺核心主體整合優化集群資源,為網商提供服務支持并創新合作模式;網商在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的雙重作用下發展到戰略性協作和有序競爭的階段,并進一步加強了與外部的交流合作。

    此外,地方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隨著政府與多邊關系的深入合作,可能衍生出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而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當核心組織出現嚴重的決策失誤而失控,地方政府治理角色的加入,也可能將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轉化成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因此有可能出現另外兩條演化路徑:從自組織治理型模式到地方政府主導型(創新平臺型治理模式),再到多邊協作型治理模式。

    五、結束語

    現階段打破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瓶頸,開拓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格局有必要從治理研究入手,其中治理模式的研究是其重點之一。另外,治理模式的形成和演化會受到集群主體成員、產業類型、地理環境、技術環境和社會網絡關系等因素的影響。本課題組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調查,廣泛收集調研資料,構建合理的理論模型,從影響因素的角度研究變量對治理模式演化產生的作用和影響,從而完善對農村電子商務集群治理模式的系統性研究。

    [基金項目: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編號:Y201223532);溫州市科學計劃項目(編號:R20140133);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Y20122427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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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溫州大學甌江學院,溫州大學科技處 浙江溫州 325000)

    第9篇:社區治理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社區法官;工作機制;訴調對接;能動司法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動將司法資源下沉至基層,在轄區內的社區建立社區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進駐社區,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制度。法院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稱為“社區法官”,“社區法官”與“退休法官”、“社區法官助理”共同負責社區法官工作室的運行。自2002年青島市北法院首創“社區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來,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探索已經過了十個年頭。該制度使得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在職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區搭建起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平臺,把司法服務延伸至社會各個領域和基層社區,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契合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國法學家諾內特將法律分為回應型法、自治型法、壓制型法3類。回應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會公認的準則引導,其功能是調整而非裁判,強調司法應在實質意義上回應社會需求,擺脫形式主義的束縛[1]。當前我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社會目標的實現作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會價值以及多元社會規則作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據;三是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就是要法官改變以往的辦案方式,變“坐堂問案”為“主動服務”,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進社區,拉近法官與群眾的距離,改變傳統的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單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使得法院與社區(村)的基層組織共建法律服務網絡,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社區法官制度契合了當下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動詮釋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打造“無訟社區”的必然要求。

    (二)適應社區協同主義的要求

    德國學者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訴訟理論中使用協同主義的概念。隨后德國學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統詮釋了協同主義的概念,他強調民事訴訟應當由自由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強調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關系,要求所有訴訟參與者協同訴訟,共同化解矛盾糾紛[3]。在基層社區矛盾日益多發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鑒民事訴訟中的協同主義理論,有利于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是強調法官、基層自治組織與當事人間的協同關系,要求各糾紛相關方相互配合,盡早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的糾紛化解理念是創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充分體現了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質,是對社區法官制度的應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實現訴調對接

    訴調對接中的“訴”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調”代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調解程序。訴調對接的本質是實現矛盾的司法化解與司法外化解的有效銜接,實現法院與社會調解組織職能上的良性互動、作用上的優勢互補[4]。當前,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對民間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間調解走上主體多元化、程序規范化、內容專業化的良性軌道。經過實踐的探索,我們發現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創造性地發展了訴調對接機制,將司法資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區、貼近群眾從而實現了從技術性法官到社會性法官的轉變;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注重培育社區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實現了單純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間力量轉變;通過派駐社區法官工作室,加大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力度,豐富了調解主體、規范了調解程序、提升了調解能力,提供了帶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服務,實現了由基層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到具有普適性法律效力的正規糾紛解決機制的轉變。

    二、和諧社會語境下該制度的價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社區法官參與和指導社會矛盾的化解是現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滿足了傳統治理和鄉土社會的需求,交替體現基層社區的特殊需要。社區法官工作制度具有兩個突出優點:其一能夠充分依托鄉土優勢為社區服務。社區法官助理全部來自基層社區,他們或是社區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長者,熟悉鄉村的風土人情,便于開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法官的專業優勢,助推矛盾化解。社區法官依靠自身扎實的法律知識,搭建起法院與基層群眾交流互動的平臺,延伸了司法的觸角,提升了影響力,有效降低了糾紛成訴率,使得糾紛化解更具權威性,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當代中國法律人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大體上是舶來品,而廣大民眾尤其是基層群眾認可的法律文化則是傳統的,現代和傳統之間的張力導致當前我國司法改革舉步維艱。”[5]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終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公正、權威、高效、終局地化解糾紛。然而社會公眾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義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與習慣與情理時常發生沖突,加之司法部門權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員威信不高,“案結事不了”的現象經常發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推行親民路線,社區法官經常深入基層社區與一線干部群眾溝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進與群眾的感情,增強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同,法官在社區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無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具體設計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現,不是為了標新立異,而是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眾訴訟,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宗旨理念。當前,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需要明確社區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區法官的選任、社區法官的工作職責等。

    (一)工作模式

    當前我國社區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類:一是以山東青島市北區法院為代表的法官巡回開庭進社區,便利群眾訴訟,這種方式在全國比較多見;二是以江西上饒兩級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為代表的聘請社會熱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作為法院司法協助員或社會法官,配合法院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三是以上海楊浦法院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駐社區”模式[7]。

    借鑒以上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法官駐點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社區+社區法官助理協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駐點巡回審判”是指法院派駐在職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上門立案、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為群眾提供司法服務;“退休法官進社區”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進駐社區與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一起工作,參與糾紛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區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威信較高的社區干部以及社會賢達人士作為法院的“社區法官助理”,積極配合社區法官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3類主體中,退休法官與社區法官助理駐在“社區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編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

    (二)人員配備

    社區法官的選任是指對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的選任。法官個人權威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正常運行的保障,社區法官以馬錫五審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為核心類型,其表現關乎人民群眾對法院的整體印象和評價,因此必須科學選配社區法官。社區法官應當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調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規定,能夠滿足群眾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眾觀念,樂于群眾工作;四是善于溝通,能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信服的態度、認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五是要有大局意識,司法工作中能主動服務于工作大局[8]。通過與各鄉鎮、街道簽署《共建和諧社區協議書》,每個社區法官分包幾個社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選任主要是聘請優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員及其他司法干部,他們進駐社區,長期在社區工作。

    社區法官助理是在社區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導下負責民間糾紛調處并協助法官完成各項司法輔助工作的人員。社區法官助理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中三類主體之一,社區法官助理的選任事關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的運行,因此科學選配社區法官助理至關重要。社區法官助理主要是選擇那些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有威信的社會賢達人士。為了豐富社區法官助理法律知識,提升工作能力,應當對社區法官助理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培訓,由社區法官親自指導,社區法官助理直接協助法官調處案件,培育法律素養與鍛煉調解技能,提高糾紛化解能力,經培訓考核合格之后頒發“社區法官助理”聘書,正式上崗,協助社區法官開展糾紛調處工作。社區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訴訟與調解相互銜接,通過助理調解,法官指導,調判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調處糾紛,化解社區矛盾。

    (三)職權劃分

    社區法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1)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積極調處社區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2)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區群眾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件,為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意見;(3)積極指導社區法官助理開展工作,通過跟班學習、聯合調解、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等方式提高社區法官助理調解水平和業務技能,灌輸自愿、公正、合法調解的理念;(4)積極到社區開辦法制講座,開展送法下基層、進企業等活動,為群眾提供細致周到的法律服務;(5)指導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升社區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區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9]。

    社區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1)處理社區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對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當事人進行登記、預處理以及預約社區法官;(2)接受社區法官委托,協同調解成訴的民事糾紛;(3)負責處理簡單民間糾紛,在社區法官指導下,積極運用各種社區資源化解矛盾;(4)提請社區法官及時對糾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5)協助社區法官開展文書送達、案件調查、傳喚當事人等司法輔助工作;(6)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

    四、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

    一是確立相關配套制度措施。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實施需要與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兩便原則以及新設置的小額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法官可以利用節假日或者午間、夜間時間進行審判,判決書可以口頭宣布,由書記員記載入卷,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不受舉證時限、審判程序的限制等等,從而賦予社區法官運用更加靈活、簡便的司法程序的權利,降低訴訟成本。同時,要注意訴訟和調解的對接,避免調解階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費[10]。

    二是明確社區法官的受案范圍。國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額民事案件和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我國雖然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與民事案件,但在標的額和案件類型上沒有特別區分。在社區法官的探索實踐中,有必要明確社區中最常見的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撫養、贍養、撫育、收養、繼承、相鄰關系、小額民間借貸、爭議不大的人身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等糾紛適用調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區法官室工作人員進行前置調解;同時還應賦予社區法官助理協助法院查詢當事人、送達文書、協助執行等工作職權。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與國情的管理模式。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延伸,對于社區法官應當實行雙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層社區與社區干部一道參與綜合治理。為規范管理,結合社區法官工作的開展情況,應及時制定《社區法官工作規則》《社區法官矛盾調處制度》等具體工作制度,建議將社區法官工作制度運行所需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給予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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