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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情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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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情況

    第1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關鍵詞] 環境污染控制輕觸框架

    一、引言

    我們處在知識總量和管理體系都急劇膨脹的時代。使我們的認知和對事物的控制趨于簡單,這是任何科學包含管理學都需要面臨的課題。誕生自20世紀上半葉的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契機,即從系統模型的角度來認知一個人類群體的組織結構和運行規律,從而實現對管理過程的簡化,增強管理的實效性。

    管理的一個基本任務是管理者如何通過對被管理群體施加影響來實現群體目標。不同層次的管理者管理的任務明顯不同。對于“管理管理者”的高層管理人員而言,一個基本問題是,是采用事必躬親、面面俱到的“重觸”管理,還是采取運籌帷幄、提綱挈領的“輕觸”管理。這兩種管理思想并沒有嚴格的界限,管理實踐中,任何管理者都必然兼具這兩種管理特征。但是對于高層管理而言,他們面臨更龐大和復雜的管理對象,扮演“管理管理者”的角色需要更為出色的“輕觸”思維和技能。

    二、輕觸管理與模糊控制

    如果要對一個抽象系統施加控制,理論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途徑:其一是基于對系統內部結構和組織單元關系的精確描述,實現“精確控制”;另外一種則是建立系統內部運行的數學規則,通過系統的自適應和自學習過程來完成系統的“模糊控制”。對于現代復雜非線性系統而言,模糊控制是必然選擇。

    本文認為,基于一般系統的模糊控制模型是現代管理科學中輕觸式管理的理論基礎。模糊控制不是所謂類似中國畫的憑感覺和意象進行管理,而更接近于德魯克提出的“目標管理與自我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數學上模糊控制的核心思想在于忽略對控制對象的精確描述,而通過對整體數學規則的輸入使得控制對象具有“智能”特征,這種模型突出強調了控制對象的自適應和自學習能力。這種思想對于以人類群體為控制對象的管理學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智能”是管理對象最突出的特征,而基于“制定規則”為主要手段的“輕觸”管理在高層管理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三、模糊控制的實踐分析

    環境管理是管理實踐中最具代表性的領域之一,也是輕觸管理行為表現最突出的領域之一。由于環境污染的跨地域性和跨時間性,尤其對于大氣污染治理而言,局部管理效果甚微。各級政府甚至全球政府的通力協作是促成管理奏效的必然選擇。

    以二氧化碳排放管理為例:二氧化碳增加被認為是當前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重要原因。理論上,降低大氣二氧化碳含量或者降低增加速率的基本途徑包括限排(源控制)和碳固定(匯輸出)。對于環境管理者而言,究竟應該采取何種管理措施,值得探討。因為無論是限排還是固定,環境管理者都會面臨管理決策的“重觸”和“輕觸”。例如,對于目的在于減少機動車排放二氧化碳量,我們有兩種管理策略可選:一種是強制推行節能車甚至向企業強制推銷節能裝置,強制限制車上路數量,強制減少化石燃料的開發和供應;另一種是通過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和消費者生產、購買節能裝置和節能車,通過稅收政策或者牌照管理措施提高私家車使用成本來減少上路車輛,通過科技研發資金支持來鼓勵替代能源的研發和推廣,從而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對于宏觀管理的決策者而言,哪種措施更加具有操作性呢?從過去幾十年的歷史事件來看,政府的“輕觸”行為更能有效促進排放企業或節能研發企業向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方向上努力。而對于河流污染來講,直接監督排污行為和推廣污水處理技術從長期來看收效甚微。另一種可選管理策略為監管污水接受水體的水質,制定獎懲措施而非象照顧嬰兒一樣干擾除污行為。比起過去監督環境污染的“重觸”行為,當前世界各國政府更多的是傾向于制定環境標準,監測環境質量和制定獎懲措施等“輕觸”管理。如美國于1990年代以來不斷頒布基于科學生物測試的環境質量標準,1990年頒布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又宣布了國家環境技術戰略。1989年以來,我國也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水質和大氣質量標準,如《GB/T 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準》和《GB 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近年又啟動了建立新的土壤標準的項目。與此同時,1989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同時配套出臺有一系列環保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對于污染企業的相應責任和獎懲措施均做出明確規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于200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新建工程項目的準入與環境影響直接掛鉤,大大促進了污染源的“輕觸”管理。

    環境管理“輕觸”的直接后果在于啟動了污染源企業的自主調整。從系統模糊控制的角度講就是輸入了運作規則,啟動了系統的自適應和自學習機制。污染源企業為了避免自身行為造成的聲譽損害、顧客流失和政府懲罰,必然采取治污措施。對于制藥化工等排污行業,其自身具有雄厚的技術平臺可以直接用于開發治污技術。對于電廠和礦業等排污企業,其也會撥出專項資金用于治污技術的購買或研發。如兩上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山東某造紙廠就是一個典型案例。1996年,該造紙廠由于排出的造紙廢水污染大片農田而被關停整頓,當時正是我國政府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時期,因而成為負面典型受到嚴厲處罰。而在2008年,該造紙廠卻成為生態型造紙企業被作為正面典型廣泛宣傳。十余年的探索創新,該造紙企業不僅擺脫了虧損,還擁有了多項污水治理技術。這其中并沒有政府的直接技術和資金支持,而是國家政策和市場選擇的雙重壓力,直接促動了企業的自主創業和創新機制。該造紙廠走過的道路突出反映了一個過程,即20世紀末以來我國重污染企業在一系列“輕觸”環境管理措施下的“自適應”。

    在法律法規之外,國家科研基金對環境科學和污染治理技術研發的支持,也是促進污染治理整體進步的動力。污染治理技術從科研單位流入市場,直接引起了技術和企業的互動。技術研發和技術應用以政府輕觸政策為框架,由此促發的法律、輿論與市場壓力,以及以國家獎勵為動力,以環境科學和污染治理研發做知識技術支撐,整個排污企業都將被激發,進而融入“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潮流。總之,這些環境輕觸政策是科學發展觀等治國方略實現的重要組成。

    近年世界污染治理的進步集中顯示在環境科學技術的進步。如1991年以來化工合成領域以“零污染產物”為目的的“綠色化學”(green chemistry)的興起,20世紀90年代以來厭氧氨氧化(ANAMMOX)等新污水處理技術的研發,電廠廢氣處理催化技術的發展,生物碳(biochar)碳固定技術,能實現氮氧污染物零排放的汽車尾氣處理技術,等等。

    完整的組織結構是“輕觸”管理實現的重要前提。如我國針對環境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頒布了《GB/T 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強有力的管理權威對于管理規則的推行至關重要。一個被多方利益牽制的決策團體很難進行“輕觸”的管理活動。美國政府拒絕加入“京都議定書”就是一個經典案例。“京都議定書”旨在在全球范圍內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以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速度。該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對碳排放控制的“輕觸”具有重要意義。然而作為最大的碳排放國家同時也是最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美國卻遲遲無法在國會通過簽署該協議。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國部分財團的抗拒。因為巨大的減排任務對許多大企業意味著巨額的經濟投入,對至2010年該項投入的保守估計也將在數百億美元。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依然于1998年簽署了該項協議,這與我國宏觀調控能力密切相關。

    “輕觸”管理的實現,還需要高層管理明確管理目標并能以簡約的方式系統認識管理對象。它對于欲“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輕觸”管理意義重大。“輕觸”管理的失敗案例多半因為對輕觸措施對管理目標的影響認識不足,理論上也就是對新的干涉如何影響目標系統認識不足。比如,我們不能硬性規定所有污染企業關閉,這樣不符合人類自身的最基本利益,而必須給其改進時間。我們也不能隨便允許新能源或新技術進入市場,我們需要對新的技術進行安全評價,比如部分國家拒絕使用核能,認為其具有過高風險,而核廢料的處理目前尚無好的辦法。另一個生態管理上輕觸失敗的案例是澳大利亞1930年代自南美洲引進海蟾蜍。當時,海蟾蜍是被作為害蟲天敵引進的,但由于在澳洲缺乏天敵,過量繁殖,海蟾蜍逐漸成為了澳大利亞新的生態災害。這很大程度上在于當時人們對于物種引進(或稱物種入侵)對當地生態系統的影響認識不足。

    四、輕觸管理過程的框架

    在具備完整而權威的管理體系的前提下,“輕觸”的管理內容可以概括為:制定目標和獎懲措施。若管理系統尚不健全,輕觸還應該包括任命。所以,完整的“輕觸”管理過程為(見圖):(1)任命,即權力賦命。從一般系統論角度講就是運作結構的形成;(2)制定目標和目標考核規則。考核行為就是系統運行的反饋機制,而反饋是控制的前提。目標的制定往往也和任命直接相關,因為設定一個特定的部門或職位往往承載了管理者對其職能的期待;(3)制定獎懲措施。獎懲對應于系統運行的控制和動力機制。嚴格而明確的獎懲措施是一個組織能夠實現目標的動力保障。

    輕觸管理思想對高層管理的直接啟示在于:更加明確高管的角色在于“管理管理者”而非事必躬親式的家長式管理(即重觸)。后者的直接后果在于加重了高層領導的工作負擔。原則上,級別越高,管理智慧在降低工作負擔中的作用應該越大,管理應該更加“治大國若烹小鮮”。進一步,由于管理對象的龐雜,事必躬親還將引起一連串的對管理組織的負面效應,如越級管理造成管理分工不明確,中層管理的價值得不到發揮,再如降低工作執行者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的角色分工在重觸中被抹煞。高層重觸過多的一個經典的失敗案例就是名著《三國演義》中晚年的諸葛亮。劉備死后,“凡一應朝廷選法,錢糧、詞訟等事,皆聽諸葛丞相裁處”(第八十五回),“諸葛丞相在于成都,事無大小,皆親自從公決斷”(第八十七回),對孟獲之亂“親去征之”(第八十七回),平蠻夷伐中原調兵遣將用計施策均由其一人統籌。雖然由于孔明的勤政蜀國“人心歡悅,朝野清平”(第九十一回),且軍事上七擒孟獲伐中原多有斬獲,但是這一重觸作風的后果是什么呢?孔明自言“成都眾官,皆不曉兵法之妙”(第八十五回),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這正是孔明重觸過多的結果而非原因。孔明的重觸還直接導致其積勞成疾,以及不能專注人才的培養和蜀國國家機構的完善。蜀國孔明的獨斷、人才的斷層、連年征戰國家疲敝和北魏的“旺氣正盛”人才輩出形成鮮明的對比,勝負之勢從管理層的權力結構和管理方式已見分曉。

    五、結語

    一個具有輕觸管理思想的高層領導能夠使得管理變得簡單而有效,從而有更多時間來思考戰略性的管理策略。而所謂戰略性的管理策略,其最大的組成要素就在于設定目標和制定規則。輕觸管理思想不僅對于環境管理具有重要價值,對企業管理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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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為了科學、規范、有效的預防和應對環境污染事件,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發生,并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發生的同時,確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和《**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的

    (一)預防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做到有備無患;

    (二)一旦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處置;

    (三)及時調處環境污染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強化預防措施,盡可能減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要力爭最大限度減輕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應急、必要時作出安全評價。

    (二)有備無患、反應快速原則。建立機構,落實人員,做好技術儲備,明確應急程序,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妥善處理污染事故。

    (三)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原則。環保、水利、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必須相互協調,統一行動,分工明確,職責到位。

    (四)平戰結合、積極兼容原則。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在發生污染事故時能迅速有效發揮作用,平時能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支持,并可將應急監測系統應用于污染糾紛取證和其它環境事件評價。應急處置系統的技術儲備服務于建設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五)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原則。立足于本市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優先考慮風險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應急,制定場內場外應急預案;充分發揮現有機構和裝備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

    (六)分級管理,以縣區區域管理為主原則,實行污染事故處理區域責任制。

    三、工作目標

    (一)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及其保障系統;

    (二)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組織機構、快速測報方法和應急監測程序;

    (三)建立潛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裝置的黑名單資料庫及其中高風險裝置的場內場外應急預案;

    (四)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防、處置和評價的技術儲備系統;

    (五)加強公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宣傳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識。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本市發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本預案所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性事件,是指可能會使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后果嚴重的人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意外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引發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與分級

    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判定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程度進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應級別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不含10萬元)。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的;

    3.因環境污染引發一般性的;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不含100萬元);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的;

    3.人員發生嚴重中毒癥狀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的。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人群發生大面積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的;

    3.發生人員中毒死亡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重大,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警的分級

    根據環境污染、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上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四個類別,劃分為三個預警等級: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三部分組織管理

    一、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級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一)組織體系

    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預警等級,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成立應急處理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組織體系。

    1.三級預警(黃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分管縣區長為組長,縣區環保局長為副組長,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處理指揮部。

    2.二級預警(橙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環保局長為副組長,縣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應急處理指揮部。

    3.一級預警(紅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縣區長及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常設市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

    (二)組織職責

    1.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1)負責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危害程度,確定預警等級。

    (2)負責制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方案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環保局報告。

    2.市應急處理辦公室

    市應急辦公室是應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

    (1)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2)檢查和報告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的落實情況;

    (3)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響應制度;

    (4)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技術儲備;

    (5)建立潛在高風險度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裝置的黑名單資料及其場外應急預案;

    (6)協助黑名單單位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場內應急預案;

    (7)接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報告,及時將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負責把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及時通知到各有關應急組織;

    (8)配合應急指揮部組織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

    (9)受應急指揮部委托,負責處置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0)負責涉及跨縣區或超出縣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處置;

    (11)召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案實施單位和有關應急組織,以年會形式交流情況,修改技術資料和有關制度;

    (12)負責對公眾環境污染應急的宣傳教育。

    市應急處理辦公室下設九個專業組,負責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應急技術支持和具體實施的組織。

    1.監測評價組

    由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和市疾病與預防控制中心的技術業務人員組成。其職責:

    (1)制定和實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計劃;

    (2)建立應急監測快速測報方法和技術儲備;

    (3)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監測;

    (4)評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污染程度,及時提出應急措施方面的建議;

    (5)受市環保局委托,按應急監測程序協助環境污染糾紛的監測取證和評價。

    2.技術咨詢組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成單位的業務技術骨干組成,并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案實施單位,事故單位的技術人員參加,必要時可聘請上級業務部門的專家。其職責:

    (1)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作出技術評價;

    (2)協助市應急辦公室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防、處置和評價的技術儲備系統;

    (3)協助市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公室,作出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的判斷分析,并對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3.公安消防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隊等組成。其職責:

    (1)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期間的交通管制,提供應急通行證;

    (2)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護;

    (4)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審定。

    4.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局和市各大醫院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

    (1)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救治;

    (2)參與大氣、飲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評估,提出應急處置辦法;

    (3)對應急響應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指導。

    5.水文氣象組

    由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

    (1)負責提供應急所需水文資料,協助做好重點水域污染防范;

    (2)負責提供應急污染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

    6.公眾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各新聞媒體組成。其職責:

    (1)協調各新聞媒體做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知識的日常宣傳;

    (2)應急期間,協助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急信息。

    7.工程搶險隊

    在發生應急環境污染與生態突發事故時臨時組建,由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組成。其職責:

    (1)搶修水、電設施,保障應急消防工作的正常進行;

    (2)搶修污染事故設備,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應急措施。

    8.通信保障組

    由市各通信部門組成。其職責:

    保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置時通信暢通。

    9.督查組

    由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其職責:

    負責對應急預案職責履行、工作效能等情況及應急資金、物資等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二、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政府辦公室

    協調各部門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上報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預案。負責組織應急所需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承擔對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定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重點企業黑名單,協助其制定應急預案。

    (四)市環境保護局

    承擔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計劃及技術儲備;評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與生態破壞程度,及時提出應急措施和建議;協助環境污染糾紛的監測取證和評價;做好事故現場控制,承擔環境執法工作。

    (五)市衛生局

    承擔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負責事故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的調配,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評估事故發生對大氣、飲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應急處置辦法;對參與應急行動人員進行自身安全防護指導。

    (六)市公安局

    承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期間的交通管制,提供應急通行證;維護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提供消防救護等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七)市農業局

    承擔建立完善種植業、養殖業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評估農業污染事故破壞程度;及時提出應急補救措施和建議;協助農業污染事故的監測和評價;做好事故現場控制,防止損失擴大。

    (八)市水利局

    承擔事故應急所需水文資料,協助做好重點水域污染防范,參與水域污染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擔環境污染應急期間的水上交通管制,組織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市氣象局

    承擔事故應急所需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工作。

    (十一)市財政局

    承擔制定經費保障方案及其相關政策,保證事故應急的設備、醫療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經費;保證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運行經費。

    (十二)市委宣傳部

    做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事故發生時的應急知識宣傳;強化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新聞輿論監督;做好事故現場的報道和應急信息的。

    (十三)市監察局

    承擔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督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督辦。

    其他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事故應急工作,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應急處置

    一、應急預案的啟動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按分級應急組織體系開始工作,啟動應急預案:

    (一)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二)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導致生產原料、產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三)本市范圍內貯存化學品的倉庫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導致化學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四)運輸化學品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圍內發生交通意外,導致化學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

    二、事故的處置程序

    (一)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后,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立即向市環保局領導報告,根據情況成立事故應急現場指揮組。發生嚴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向省環境保護局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二)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后,市應急辦公室指令各應急組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等設備,立即趕赴現場。

    (三)現場控制

    應急專業組到達現場前,公安、消防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的,應急專業組應進行現場控制和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擴散,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應急專業組到達現場后,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應急專業組應分工協作,組長負責與當地縣區、鄉鎮政府協調,與監測人員溝通,確定現場監測布點;組員在組長的領導下,負責現場調查、勘驗調查。

    對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故,應立即與該單位的應急事故處置小組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五)情況上報

    應急專業組組長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擬采取措施報告應急現場指揮組,6小時內速報,24小時內確報。應急現場指揮組負責報告市應急處理辦公室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大小,應急現場指揮組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處置

    應急專業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并參考技術組意見,向應急現場指揮組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責令、監督、指導有關責任單位、人員或專業處置單位對污染物進行處置,減少環境污染。涉及大氣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或查取有關空氣動力學數據(氣溫、氣壓、風向、風力、大氣穩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現場監測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調查。

    (七)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專業組向應急指揮組建議建立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應急現場指揮組向市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報決定。

    應急現場指揮組要組織各應急專業組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并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情況。

    (八)污染跟蹤

    應急專業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九)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關證據,確定事故責任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應急終止

    應急現場指揮組組織專家論證調查后,確認突發事件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報告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后,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決定并向社會應急終止信息,即警報解除信息。

    (十一)結案歸檔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形成總結報告,按時上報并存檔。

    四、事故的恢復處理

    (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警報解除后,指揮部要做好人員搶救及安撫、設施恢復等善后工作。

    (二)要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基本情況進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進行評估。進行決策記錄、信息分析等相關資料的匯編。

    造成特大損失的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管轄權限逐級上報。

    (三)事故發生后,各級環保監測機構對事故現場及周圍大氣、水環境進行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向指揮部提出恢復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與責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圍

    各縣區要成立督查組,對本地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實施分級督查。

    市應急處理辦公室下設的督查組要負責全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預案規定,導致突發事件加重的單位和人員,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據不同時期的重點工作和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督查工作,預防事故的發生。

    1.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由各級督查組制定工作方案;

    2.實行現場督查;

    3.分析評估反饋檢查情況,形成督查意見;

    4.對存在的問題,下達督辦單并依法監督執行;

    5.檢查督辦單落實情況;

    6.將督查、督辦有關情況上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三)督查的方法

    1.聽取匯報;

    2.實地查看。

    (四)督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1.督查時發現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的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向當地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并實地做好預防和應急工作;

    2.督查時發現一般問題,要進行分析整理,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并提出有關建議。

    二、責任追究

    凡違反本預案的規定,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不能及時控制和處置,造成事故影響擴大,損失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理任務。

    二、采取有線、無線和計算機網絡的方式,確保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

    三、專業隊伍要做好必要的應急準備,包括車輛、檢測儀器及有關防護用具、藥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門要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項

    一、各縣區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

    第3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1、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使得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盡管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云南省鉻渣傾倒事故的發生,再次敲響了環境污染的警鐘,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強環境污染的風險防范和事故處置,已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而我國當前的環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在的環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車薪。借鑒發達國家治理環境風險的先進經驗,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多元化環保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

    (1)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求得賠償,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時效性問題,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見影,客觀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賠償的難度。退一步講即使受害者勝訴,如果事故企業不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受害者也難以及時獲得賠償。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一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將及時向受害者提供賠償,避免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長期化、復雜化。

    (2)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分散經營風險。目前階段,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這是無可回避的事實。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將責任風險分散或將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內,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如果企業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會第一時間幫助企業保證生產、經營持續穩定進行。

    (3)完善環境污染損失賠償機制,減輕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負擔。由于現階段我國不完善的環境污染賠償制度,國家和社會承擔了大部分環境危害及相應的經濟損失。企業出現環境違法行為后,處罰的力度也比較小,污染事故罰款總額及賠償總額遠遠小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社會化途徑,能有效降低政府在處理環境事故以及環境恢復和救濟等方面的支出。

    2、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當時的實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更多的地區和行業進行試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已經實施近兩年,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反響,各地的試點工作也在穩步推進,但總體來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于發展初期,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技術標準都還不完善。首先,多數企業投保意愿不強,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強制的情況下,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還不夠;其次,由于近年來環污事件頻發,造成的損失及影響較大,對保險公司而言,經營該險種面臨極高的賠付風險,這樣一來保險公司開展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適應企業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環境污染責任制度不健全,未出臺相關污染損害賠償的標準,保險定損和理賠機制不明確,這些不健全和不確定的因素加劇了環境保險市場的不穩定性。

    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對策及建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目前,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覆蓋面較低,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這與我國法律制度極不健全密切相關。從各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立法先行,建立一個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充分條件。

    3.1 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針對目前企業投保率低的問題,建議由環保部確定,在高環境風險的行業企業施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在設立企業、項目審批、企業年檢時進行監管,對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申請新改、擴建項目的一律不予環保審批、換發排污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審驗通過。并將企業投保情況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未投保的企業嚴格控制發放貸款。其他行業則自愿投保。

    3.2 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及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環境風險評估標準主要用于測定企業的環境風險等級,從而為保險產品的設計與定價提供科學依據。2010年初,環保部聯合保監會印發了《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氯堿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為量化氯堿企業環境風險水平、確定保險費率提供了技術依據。建議在更多行業制定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標準,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保險公司在承保前進行風險評價,對投保企業進行了解和調查,一旦發現漏洞,則要求企業整改。只有企業履行了保險公司的整改意見,才能簽署保單或者續保。

    第4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治理主體: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平衡

    長期以來,我國基于國家至上和國家權力無限的觀念,奉行國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點是行政機關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壟斷地位,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導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針,治理策略也會隨著政府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就導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執行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樣的犯罪行為隨著政策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經常變化,導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國家本位治理模式認為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理是國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在環境形勢惡化期間,為了維護政府的權威,樹立公信力,政府往往會違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規律,采取專項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整治,反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多濫用和浪費。

    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涉及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治理環境污染犯罪必須注意觀察與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有密切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重視對環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眾多,單靠政府無法應對環境污染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因此,治理環境污染犯罪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整個社會力量。不論是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還是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體。當然,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國家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強調國家的引導作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國家并不會主動介入社會生活,傳統行政法手段或刑罰手段往往只在發生了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之時才對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控制。但是,環境污染具有破壞范圍廣治理恢復困難的特點,這就要求必須在污染之前就進行主動控制。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觀上促使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這種革新反映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應該是一種以預防為前提的治理模式,轉變集中表現在社會公眾與政府協同合作。社會公眾與政府的協作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多元力量和運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既重視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犯罪。

    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對環境污染進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和社會的協同合作應該成為新時期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與熱情。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激發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參與個案經驗的積累,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正逐步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和熱情還是難以滿足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一方面可以發揮媒體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網絡化時代,媒體不僅可以提供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宣傳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后果,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也可以為公眾參與提供良好的途徑和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參與,知情權是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與基礎。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公眾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律、特點,從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開也可以引起公眾對環境污染犯罪問題的關注,激起強烈的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山。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國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對犯罪人進行起訴。但是,環境污染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質顯著不同,其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區域廣,危害程度極大,且難以回復。因此,可以賦予被害人在環境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權。同時,環境刑事訴訟過程要符合司法民主與公開的要求,將社會公眾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既確保社會公眾分享到司法權,又有助于把公眾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眾情感,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熱情。

    治理體制: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質上并無差異,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法律后果和處理機制的迥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在處理機制上具有絕對的區別:環境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治理體制貌似明確,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閉的體系,沒有形成順暢的銜接渠道,直接導致對環境領域犯罪行為的追究受阻。

    在環境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權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權過大,制約了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部門雖然可以獨立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但是,由于環境污染本身的復雜性,無論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危害結果的調查,還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機關對環境污染缺乏專業知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導致公安機關事實上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來源主要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移送。根據《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批準的,向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按照這一規定,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具有重要影響,他可以根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給司法機關。從程序看,行政機關對環境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篩選功能,完全有可能過濾一些案件,從而導致一些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難以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在我國一些社會影響很大的環境污染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的。

    在現有的治理體制中,由于行政執法不嚴,導致刑事司法承擔著很大的壓力。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促使社會推動刑事司法強勢介入到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標準,擴大了法網。刑事司法的強勢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半年內,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通過刑事司法倒逼環境行政嚴格執法的方式,盡管在短期內具有一定效果,但是,過分使用刑罰手段也會過度透支司法信用,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解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從而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調性。

    協調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專業的環保警察,即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犯罪追訴機關。目前,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開始了設置環保警察的嘗試,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國首支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環境警察機構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立場、角度的不同而產生沖突。

    第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聯合執法系統,由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將各類環境污染案件信息錄入系統,在案件線索、行政處罰結果、法律文件、數據規定及案件處理程序上,逐步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信息聯網共享。環境違法信息平臺建設既可以強化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也可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公開與效率,從而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

    第三,加強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環境行政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根據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環境污染案件的執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履行環境監管的職責;專項監督是檢察機關定期對環境執法機構的案卷進行抽查、評查,以考慮案件辦理是否合法、有效,有無存在該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罰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犯罪治理應當是合理使用多種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單純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無法達到犯罪控制的預期目的。在我國,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罰手段具有猛藥的作用,短時期內效果比較明顯,因此,刑罰手段與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慣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視。同時,在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處罰方法與刑罰方法相互脫節,各自為戰,未能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形成應有的合力。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罰制裁。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為輕重有別,所以處罰也應該有區別。環境行政法對一般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而刑法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從技術層面上講,各個法律各司其職,共同起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觀念不發達,特別是行政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導致刑法在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既要擔負防止一般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任務,又要預防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發生。人們本來希望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縮小刑法介入社會生活的范圍,但現實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生活之中。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決社會糾紛之時,刑罰才能介入。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僅靠刑罰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體系中刑罰并不是唯一阻止環境污染行為的有效方法。刑罰總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結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規定使用。當一個適度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一起使用時,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5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關鍵詞:應急監測;工作方法;取樣;監測報告

    中圖分類號:P185.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最大的特點在于突發性和危害性。由于事發突然、危害強度大,不僅可能造成嚴重的直接后果。對社會安定也會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必須快速、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能夠在發生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緊急情況下,及時了解污染進展,進而采取正確的處置手段來化解污染和降低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頻率在逐年增加,危害性在逐年加重。因此,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受到更加廣泛的關注。

    1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及產生的影響

    相關部門結合事故發生的原因、造成污染的物質以及事故的表現形式將突發性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分成了4類:第1類,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件。這類事故主要是由于在生產、運輸、儲存以及使用和排放的過程中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泄漏所引發的;第2類,毒氣污染事件。這是最常見的一類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主要的有害氣體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氣、氨氣等;第3類,爆炸性污染事件。這類事故是指由一些易燃易爆的物體引起的火災或者是爆炸所形成的污染事件。此類物質主要有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木材、油漆以及硫磺等;第4類,有些垃圾、固體廢物因堆放或處置不當,也會發生爆炸事故。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形式有很多種,所包含的污染因素也比較多。一般來說,普通的環境污染屬于常量排污,有其固定的排放方式和途徑,并在一段時間內具有規律性。而突發性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沒有固定的發生方式,難以預測,有較典型的偶然性和瞬間性。并且相對于普通的污染事件來說,突發性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破壞性更強,若沒有事前采取相關措施則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控制。

    突發性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是人類在發展中過度追求高頻經濟回報,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忽略生態環境的保護。近年來頻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已經造成比較嚴重的環境破壞,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相關部門還需要加強監管力度,對事故的應急監測還需要更多的投入。當然發生事故的原因還有,操作人員的素質問題,化學反應過程的設備老化、交通事故等等。據相關部門統計,1993年發生在深圳市的危險化學品庫燃燒大爆炸時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超過了2億元,其后期長時間的整理和回復花費巨大,間接經濟損失難以估計。除了經濟損失之外,對于污染區和污染區以外的居民會造成一定的心理影響和壓力,對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會有不利影響。特別是造成了人員傷亡的,還會引起糾紛甚至某種混亂,從而危害社會治安。

    2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方法

    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之后,在緊急狀態下的應急監測需要簡單有效的工作步驟,以便實現快速、準確、有條不紊的應急監測,在實際工作中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的工作方法如下。

    2.1 準備工作

    應急監測工作一定要在平時做好充分的準備,避免在事故發生時手忙腳亂,對于常見的應急監測準備工作列于表1。

    表1 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監測準備工作表

    做好以上準備工作的基礎是要建立應急監測組織,環境監測站務必對應急監測這項工作引起重視,要制定監測責任制,配備專人、專用的通訊工具以及交通工具,監測人員要配備專用區域污染事件隱患分布電子圖,專用的取樣設備以及有效的防護設備等。對應急監測工作要設立專用電話,并且配備專人值班,當接到上級下達的應急監測任務或者是接到社會污染事件舉報后,要迅速作出反應,根據舉報情況立刻抽調相關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勘察,對污染區域做好防護措施,然后通過分析現場的情況作出應急監測的方案,并迅速展開對污染物質的采樣和監測。

    2.2 現場的取樣和監測

    當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監測人員要迅速攜帶專用的取樣工具。儀器和設備趕往事故現場,然后根據污染事件現場的狀況立刻布點取樣和監測,盡量在事故現場就得出監測的結果,其余的項目則應立即送到分析檢測室進行分析,并且要及時、準確的報告分析結果。由于事故發生的現場,污染物的分布極其地不均勻并且沒有規律,因此采樣的點位要慎重選擇,這是準確判斷污染物的濃度分布、污染范圍與程度等級的先決條件。在實際檢測中,點位的選擇要根據以下幾點來分析:第1點,事故類型,污染程度以及影響到的范圍。第2點,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人口密集區等。第3點,事故發生現場的天氣狀況,特別是主意風向、風速及其變化情況。除此之外,布點還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采樣點在事故發生點及其附近、主要附近人群的生活環境、合理設置參照點等。

    當污染物進入大氣后,會逐漸地稀釋、擴散、降解和沉降。在進行應急處理之后,污染物的濃度會逐漸降低,所要監測要根據污染物的情況制定不同的監測頻次。頻次的確定原則見表2。

    表2 監測頻次確定原則

    對于應急監測的質量保障問題,目前我國由于還處在應急監測質量保障體系的初建階段,所以還沒有針對應急監測的質量保障相關文件。因此在此初級階段,加強應急監測的質量保障工作是獲得準確、有效監測數據的關鍵所在。這種質量保障體系應包括監測人員培訓、監測方法、儀器設備、化學試劑、現場檢測以及采樣、實驗室分析、結論記錄、應急演習等要素。這些要素之間有密切的聯系,同時又相互制約。在實際的應急監測中,監測人員要保持鎮定,切不可應為事故情況嚴重而不知所措,盲目增加監測的頻次,反而會有不好效果。要在保障監測質量的基礎之上,去增加監測的頻次,提高數據的可靠性。

    2.3 處理監測到的數據并對分析污染的趨勢

    在現場監測到數據之后,監測人員將監測到的數據迅速輸入計算機,從而進一步得到監測結果,并且根據氣象條件和資料和大氣污染物的擴散模式,用計算機分析出污染物的擴散趨勢以及影響范圍,從而推測出有可能的造成的危害。這一步至關重要,這是對前期監測工作的提升,將原始的數據經過分析成為可以參考的科學依據,對后面的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數據的可靠性,除了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和監測工作之外,在進行分析前在可以對數據進行一個簡要的檢驗,然后再進行數據的分析。

    2.4 根據分析的結果,整理成監測報告

    在監測得出結論之后,要將分析的結果整理成監測報告,對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在最短的時間內送達領導機關,以便領導機關及時作出批示,對污染事件進行處理,盡可能的抑制污染物的擴散。這是應急監測的最后一步,是對所有監測結果的歸納與總結,是一份實質性的,具有指導作用的報告。

    3 相關建議

    突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是非常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具有很強的隨機性。但是通常在事故發生之后要經歷一段時間污染物才會進入環境,所以及時、有效的預防措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污染物的擴散速度,甚至有可能完全阻止污染物進入環境。

    首先,加強宣傳,提高認識。通過相應的宣傳,加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教育,增加對大氣污染的認識。當污染事件發生時,只要能利用污染事件處理的方法和緊急救援的知識和技能,不僅能有效地降低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也能減少事故現場的破壞程度,方便隨后的應急監測。

    重視檔案的重要程度,雖然大氣污染具有很強的隨機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規律。通過對每一次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的記錄存檔,分析、總結其中的規律和相關應急監測的經驗。這一方面可以對今后建立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監測預案起到很好的參考作用,也能將其投入到對應急監測人員的培訓當中。建立大氣環境污染事件監測預案要根據污染源影響程度和范圍、氣象條件、污染源的排放情況、監測的能力和條件來確定。對于監測人員來說要有非常強的快速反應能力,事故發生之后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快速準確的監測污染源及其污染物、受污染的程度及范圍;根據大氣擴散模式預測事故發生點污染物的稀釋擴散;通過現場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現場分析污染源或排放口所排污染物在空氣中的濃度。

    及時的整理出應急監測報告。這些工作對于整個污染事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性的作用,報告可以作為政府等領導機關及時控制和解決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提供科學依據,并且可以作為檔案保存,可以對日后發生的類似事件提供參考。

    4 結語

    總之,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幫助環境監測人員在短時間內科學、客觀、準確地報告污染的實時情況,使政府部門及時高效地判別污染狀況,進而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以確保環境質量的恢復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環境監測部門應該加大對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研究,盡快完善應急監測處理機制,以降低突發性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第6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區突發的環境污染事故,提高區各單位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保護城市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環境保護條例》、《市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大環境污染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3)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積污染,或郊區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5)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故。

    1.3.3較大環境污染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3)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域糾紛或引發廠群矛盾沖突,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3.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下;

    (3)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4)事故危害在廠區內,經組織救援能予以控制,并無進一步發展趨勢。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3)精心組織,科學安排;依靠科技,資源整合;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2.3.1區環保局

    區環保局是本區生態和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也是本區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作為本區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摸清情況、提出建議、預測趨勢、跟蹤評價、事后評估”,承擔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常態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1)落實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常態管理的辦公機構;

    (2)接受環境污染事故的報警信息,根據報警信息判斷和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向區政府提出成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建議;

    (3)實施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分析動態監測數據,并及時上報事發地環境污染狀況;

    (4)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認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5)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

    (6)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設施建設和日常維護;

    (7)區政府交辦的其他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2.3.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時,區環保局接警后立即成立區應急處置現場指揮所,由區環保局主管領導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區應急辦和市環保局報告,由區應急辦或市環保局按預案組織相關應急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救援。

    發生突發較大、重大、特大環境事故時,由區政府根據區環保局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區或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態勢和控制需要,區政府根據區環保局的建議,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市環保局的指揮、指導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各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指揮部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

    2.3.4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應急的基礎工作,加強和鞏固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體優勢,提高整體應急處置能力。其職責如下:

    (略)

    2.4專家機構

    組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專家庫,主要由技術(包括大氣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化工、水生態等)、管理和法律等各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從中確定人選建立現場專家組,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邀請參加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

    3.1.1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報告網絡體系

    區環保局要加強對各類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監測,與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的實驗室建立合作關系,形成應急監測和環境評估的網絡體系。利用高新技術,建立全天候、全時段、全覆蓋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網,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物特性數據庫、化學品特性數據庫、污染源信息和應急處置方法數據庫。對本區內重點污染源進行自動實時監測。有關部門在調查本區環境污染事故風險大的重點企業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應計劃,按照要求配備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和信息傳遞處理系統,提高污染事故的預測能力。

    3.1.2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預報機制

    區環保局及有關責任單位負責本區內的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匯總、收集、研究,加強各類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預報機制。重要信息和重大變更應立即報送。

    3.1.3完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區環保局及有關責任單位應加強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完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2預防

    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區環保局會同區安監局組織開展對本區內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銷毀化學品的普查,掌握本區內化學品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區域分布情況。對一些敏感區域,如居民集中區及備用水源地上游相關工業、倉儲企業要加大監管力度,發現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立即責令整改,限期消除隱患,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堅決關停,從源頭上徹底消除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確保環境安全,確保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相關部門負責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不斷完善本區域內各涉險企業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繼續加強新建項目的監管及相應預案的編制和管理。

    加強環境應急監測、處置的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加強環境偵檢能力建設,有重點地開展偵檢手段、裝備和方法的研究和開發工作,加快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系統的能力建設。

    3.3預警

    3.3.1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區的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即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大(Ⅰ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3.2預警級別研究判斷與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區應急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本預案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報區應急委批準后,重大級別以上的預警需由區應急委報市應急委批準。

    一般級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報請區應急委分管副主任批準,較大級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報請區應急委主任批準,重大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由市應急委統一或宣布取消。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單位等。

    3.3.4預警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期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區應急聯動中心、涉及的街道、鎮和有關單位在報請區應急委同意后,可視實際情況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專項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2)必要時,向公眾可能受到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避險和防災減災常識;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組織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視情動員后備人員;

    (5)調集、籌措所需物資和設備;

    (6)加強警衛,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

    (7)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措施。

    3.3.6加強環境污染預警支持系統建設

    加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按照有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利用先進的現代化的環境監測手段,特別加強便攜式數字化現場環境監測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環境污染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建立區環境污染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部門和責任單位各司其職,分別負責不同級別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協調管理機構,責任單位編制的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各街道、鎮編制的區域應急預案,應當明確信息處理、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響應程序。明確相關機構、責任人、應急聯系方式、組織協調、隊伍行動、物資調用等要求,并按響應等級的處置要求啟動預案。

    按環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處置要求,本區響應等級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見表1)。

    表1環境污染事故的等級劃分

    等級預警等級響應等級表示色環境污染事故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

    死亡人數中毒(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特大事故I級I級紅色>30>100>1000萬元

    重大事故II級II級橙色10—3050—100300—1000萬元

    較大事故III級III級黃色3—1030—5050—300萬元

    一般事故IV級IV級藍色<3<30<50萬元

    4.2應急響應程序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即藍色預警啟動Ⅳ級響應,黃色預警啟動Ⅲ級響應,橙色預警啟動Ⅱ級響應,紅色預警啟動Ⅰ級響應。

    4.2.1Ⅳ級應急響應

    (略)

    4.2.2Ⅲ級應急響應

    (略)

    4.2.3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略)

    4.3信息報送

    4.3.1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應急機構、職能部門、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和事故責任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環境污染事故后,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立即匯總相關信息向區總值班室和區環保局做口頭報告,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區環保局應在發現或者得知事故后1小時內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環保局報告。

    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4.3.2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報告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1)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大小、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資料。

    4.4應急處置

    4.4.1先期處置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街道、鎮負有進行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相關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即時應急處置。要根據職責和規定權限啟動相關預案,控制事態并迅速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環保局報告。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應急情況,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危害的態勢時,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區委、區政府以及區應急辦直接啟動區總體預案并迅速上報市應急辦、市環保局,并由區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全區性的應急管理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4.2應急處置措施及相關單位職責

    區環保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和隊伍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態勢的擴大。同時參照本預案應急處置程序,積極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行動。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包括:

    (1)環保應急處置隊伍負責進行現場信息采集和環境污染監測,確定污染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負責聯系專業單位清理、運輸現場的危險廢棄物。

    (2)公安、消防隊伍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和受災人員的安全疏散,以及現場治安警戒,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負責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

    (3)醫療救護隊伍負責實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和治療。民防部門救助隊伍參與現場應急偵檢與救援。

    (4)建設交通部門負責組織車輛協助開展人員疏散和應急救護物資運輸工作。

    (5)市容部門負責協調事故處理過程中及過程后的現場清掃及其他配合工作。

    (6)發生涉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區政府外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7)突發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臺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境外的,由區應急辦按有關規定上報市應急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區環保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調查統計環境污染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受損程度,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報上級部門。

    根據有關處理規定,需要進行善后處理的,由市或區環保局提出善后處置建議報告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4.4.3現場組織指揮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和事態發展情況,由區政府、區有關職能部門和街道、鎮依照相關預案的規定負責開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所),區應急聯動中心予以協助和配合,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救援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主要職責負責現場應急聯動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

    (1)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2)緊急疏散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

    (4)搶修道路、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設施;

    (5)安置有關人員,保證基本生活;

    (6)實行24小時巡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保護現場,由有關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8)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編寫處置工作簡報;

    (9)采取法律、法規和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措施。

    4.4.4請求支援

    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區應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應急委支援。

    4.5指揮與協調

    4.5.1應急指揮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所在街道、鎮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由區環保局組織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時,區環保局組織區應急處置指揮所,由區環保局主管領導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同時組織相關應急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救援。

    發生較大環境事故時,由區應急委根據區環保局或區應急聯動中心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報告,接受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和市環保局的指導和援助。

    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由市政府根據區政府和市環保局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5.2指揮體系

    (1)指揮部開設及其職責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區領導的決定,在相關指揮場所或適當部位開設,其具體名稱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特征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確。其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區有關領導、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高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指揮部運作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處于啟動狀態時,相關單位人員根據應急指揮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趕赴指揮部,負責或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參謀作業、區域及專業信息保障等部位的運作。發生涉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區政府外辦、區外經委等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需要協調部隊支持搶險救災時,由區應急指揮部或區應急辦按有關規定負責承辦,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3)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要設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現場周邊的適當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不間斷。要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指揮保障體系

    根據城市特點和需要,依托區應急聯動中心指揮平臺、民防基本指揮所、防汛防臺指揮中心等,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保障體系。通過整合形成總體優勢,發揮城市防護體系應急指揮保障系統的功能作用。確保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實施及時、可靠、多手段、不間斷的組織指揮。

    4.5.3協調合作與輔助決策

    (1)各應急聯動單位協調合作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單位之間實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應急的基礎工作,加強和鞏固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體優勢,提高整體應急處置能力。

    區應急辦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配置與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現代化通信裝備,以確保信息暢通。

    各應急聯動單位應當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按照本預案分工和事故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同時,各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故處置的相關部門和街道、鎮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在現場指揮部開設前,各應急聯動單位必須樹立“災(險)情就是命令”觀念,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堅決、迅速地實施搶險救援,相互協同,全力控制現場態勢,要避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防止連鎖反應,迅速果斷地控制和切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鏈。

    各應急聯動單位要加強與街道、鎮的協作,各街道、鎮之間要加強毗鄰區域協作,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2)輔助決策

    區環保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其平時為區環保局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應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分析和事態評估,研究并提出應對處置措施,為應急指揮提供決策咨詢。

    為了保證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的快速、正確,應加快建立和完善技術咨詢支持系統。如:建立化學品特性及應急救援數據信息庫、全區重點污染源信息庫以及大氣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等。

    4.6應急監測

    4.6.1應急監測原則

    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貫徹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就近應急、資源共享的原則,在市、區二級應急監測網絡中履行相應的職責。

    區環境監測站接到事故通報后,應初步確認環境污染事故等級(按市環保局制定的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類型(氣態、液態或固態)。在開展事故應急監測準備工作的同時,進一步了解污染物種類、現場初步污染范圍與程度,以提高應急監測的針對性。

    在可以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的情況下,監測站除向區環保局報告外,還須向市監測中心報告事故監測情況,如無法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時,應立即以最快速度將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或向市監測中心或區域內開展合作共建的高校實驗室報告,請求給予技術支持或協助處置。

    4.6.2應急監測隊伍

    監測站組建由相關業務技術骨干為主,行政、后勤部門為輔的環境應急監測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和承擔應急監測工作。

    環境應急監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整隊一次。整隊的主要內容是:干部調配、隊員教育調整、裝備清點等。環境應急監測人員平時應隨缺隨補,保證齊裝滿員。環境應急監測小組的構成及其主要職責如下:

    (1)應急監測小組組長

    負責召集組員趕赴現場,負責現場方案制定和實施監測,編寫污染事故監測報告。

    (2)應急監測小組人員

    必須24小時打開通訊工具,接到指令后攜帶好裝備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根據現場監測方案,按專業技術測試的要求,負責實施現場監測和取樣,做好相關記錄。

    (3)實驗室分析人員

    接到指令后迅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收到樣品后立即實施分析測試,向應急監測小組組長遞交分析結果。

    (4)綜合辦公室人員

    做好應急監測人員、設備以及后勤方面的協調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做好資料歸檔和其他督辦事項。

    4.6.3應急監測程序

    環境應急監測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1)接報

    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急監測小組組長迅速組織應急監測小組成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或在指定地點待命。趕到單位的應急小組成員應攜帶必要的應急監測裝備以及個人防護用品趕赴污染事故現場。

    (2)現場監測

    應急監測小組到達現場后,根據區環保局應急指揮所的統一安排,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深入事故發生點,對現場污染情況和污染物種類進行初步調查,應急小組組長根據區環保局現場調查及指示,立即制定現場監測方案。小組人員根據監測方案實施現場監測和現場采樣。

    在可以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的情況下,按正常程序實施監測和報告。如無法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時,應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將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或向市監測中心或高校相關實驗室報告,請求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或協助處置。

    (3)實驗室分析

    實驗室相關分析人員在接到樣品后,立即按實驗室分析規范對樣品進行分析,一般樣品要求24小時完成分析,特殊項目要求48小時完成,并將分析結果提供給應急監測小組組長。

    (4)報告

    應急監測小組組長得到監測數據后,結合現場調查的具體情況,立即著手組織編寫事故監測報告,審核批準后報區環保局(同時抄報市環境監測中心),同時存檔。監測報告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嚴禁向無關人員透露監測結果和報告內容。

    4.7事故通報與信息

    4.7.1事故通報

    一旦發現和掌握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區環保局、各街道、鎮、各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立即根據其性質和威脅程度,將有關信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指揮機構。

    接到環境污染事故通報后,區應急聯動中心和區環保局應當視情及時采取措施,并根據信息保送的有關要求,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

    4.7.2新聞制度

    (略)

    4.8應急結束

    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完成后,視情由負責決定、或執行機構宣布解除或調整預警響應等級,組織撤收搶險救援隊伍,開展善后工作。并在確認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及周邊環境、人群的各項主要生態、生物、健康及環境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或者事故已無明顯危害存在時,可以終結公告,終止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相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調查。按有關規定,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要寫出緊急處置情況書面材料,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應急聯動中心等職能部門。

    由區直接處理的環境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將事故報告報送市環保局備案。區政府要認真組織和切實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消除環境污染事故后果的影響,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后,各應急聯動部門應組織相關力量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工作。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適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現場殘留污染物,防止造成進一步的污染。

    對造成生態破壞的環境污染事故,應在事故處理后進行生態監測,并視生態破壞的嚴重程度,酌情采取相應的生態修復措施。

    5.2調查與評估

    5.2.1事故調查

    區環保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取證工作,編寫事故調查報告,說明事故原因,確定責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總結。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報區應急委和市環保局備案。

    5.2.2事故評估

    (1)評估內容。明確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涉及范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者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了控制環境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2)評估程序。通過對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并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3)決策咨詢。環境污染事故專家評估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現有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并對行動方案提供決策咨詢。

    6應急保障

    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證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通信保障

    區信息委負責建設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以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務網為核心,整合其他社會公共網絡資源,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迅速、安全的通信保障,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接警電話。區應急聯動中心電話(110),區環保應急熱線(55530789)。

    建立應急人員通訊聯絡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部門、人員的通訊方式、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和通訊錄,確保通訊暢通,信息傳遞無阻。

    6.2隊伍保障

    (1)應急監測隊伍。由區環保局牽頭,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為主的應急現場調查偵檢和監測的專業隊伍,并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

    (2)應急專家隊伍。組建專業較齊全的、精干的專家隊伍,及時提出應急指揮的輔助指揮決策建議和善后處置意見或行動方案。

    (3)其他應急隊伍。消防隊伍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任務,現場指揮所開設前負責各搶險救災隊伍的指揮與協調。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負責各專業隊伍建設。

    6.3經費保障

    用于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日常運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應列入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年度預算,并予以落實。

    全區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局安排;一般情況由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安排。

    6.4裝備物資保障

    圍繞“明確一個機制,建立一個數據庫”的目標,建立科學規劃,統一建設、平時分開管理,用時統一調度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由區發改委會同區經委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全區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經委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區環保局提供應急現場偵檢與監測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的保障;區衛生局提供人員搶救器材設備及醫藥物資保障;區信息委提供應急通信及信息聯絡和物資保障;區消防部門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設備保障;區建交委提供人員疏散和物資的運輸保障;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

    6.5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護隊,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區急救站(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區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區衛生局、區食藥監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所在街道、鎮提出的需求,及時為事發地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

    6.6交通運輸保障

    區建交委要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必要時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啟動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到達。

    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要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進行管制,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7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負責治安保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街道、鎮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地區的社會穩定。

    6.8信息保障

    區環保局提供相應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關信息支持與保障,編制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手冊,提供應急處置要素及應急通信聯絡的支持。區安監局提供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貯量以及相關信息保障。

    6.9科技支撐

    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應急執守人員要加強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技術與知識的學習。充分利用市環保局、區域內高等院校的科技資源,不斷改進偵檢設備和手段,不斷提高環境偵檢的快速性和準確性。建立適合本區需要的環境污染物特性數據庫、化學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應急處置方法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污染擴散快速預測的決策支持軟件系統,以及自動監測和快速傳遞信息處理系統等重要輔助決策技術系統。

    第7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國外,特別是汽車工業發達的國家,對汽車環境污染問題比較重視.我國的汽車內環境保護工作起步比較晚,但是隨著中國科協工程學會汽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成立,使汽車內環境污染問題得到了社會重視,為中國汽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了福音。

    那么針對污染,我們應該了解些什么以及如何防洪污染呢 ?

    首先讓我們了解國外對汽車內空氣環境污染是怎么做的:

    1 在大氣污染比較輕的國家和地區,室外空氣比較潔凈。因此很多人喜歡帶有天窗的汽車或敞蓬汽車。在氣候溫和、風和日麗的天氣,很多人養成了行駛中開窗通風的習慣。這是獲得車內潔凈空氣最好的辦法。

    2.車在閉窗行駛時.采用空調外循環模式,達到換氣的作用;

    3用汽車空氣凈化器,對于車內空氣污染有一定作用;

    4對于車內污染比較嚴重的汽車.應找專業室內環境污染治理公司對車內環境污染進行治理.也是解決車內空氣污染的主要辦法。

    其次,對于擁有私家車的老百姓而言,應該做的專業去污染有哪些呢?一定注意,要到專門的保養部門去做。目前,一般的汽車指定保養部門或保修廠部具備汽車內空氣環境污染治理能力,只能對汽車尾氣進行達標測試。汽車美容院多數也只能對汽車內進行清潔美容,只能清潔車內灰塵或污漬,不能治理苯、甲苯、二甲苯、TVOC以及甲醛等車內常見污染物質。

    私家車如果存在車內空氣環境污染,只有到專業汽車內環境污染治理公司去進行車內污染治理,千萬不要到不具備車內污染治理條件的修車點或其它場所去除污染,弄不好,不但達不到治理目的,還會造成其它污染,甚至造成車內皮革、蒙布或飾面的損壞。

    除此之外,對于私家車的主人而言,要明白造成私家車內污染的原因有多方面,除原車的內飾材料因素,私家車主對汽車內進行的裝飾,如真皮座套.方向盤套,塑膠腳墊,防水地膠等都是造成車內污染的重要原因。另外,有些車主喜歡把車內裝飾得和家一樣,擺放很多毛絨玩具,粘貼裝飾畫,擺放氣味很大的香水、香盒。應該注意的是,私家車雖然可以稱為:“能夠移動的家”,但是不能忽略汽車的特殊空間環境因素。車內空間狹小,只有3-4平方米.有機化合污染物質較多,密封很嚴,如果封閉車窗.特別是夏季,烈日下的車內會達到60-70~C,造成有害物質釋放加劇.極易形成車內污染。針對這種情況,私家車主人怎么做能夠自己緩解車內污染問題呢?

    1.減少車內不必要的裝飾;

    2.盡量避免使用塑膠制品,即使使用也要注意選用有害物質釋放量達標的車內用品;

    3.不要在車內擺放清香劑、香水等過多飾物;

    4.不要在車內抽煙;

    5 養成開窗換氣的習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多通風,不要過分依賴車內空調,盡量使用空調外循環模式;

    6 購買經測試證明對車內空氣污染治理切實有效的車用空氣凈化器,以及車用污染治理產品,如座墊、腳墊、靠墊、窗簾、活性碳制品等擺放在車內;

    7 找專業車內環境污染治理機構.進行車內環境污染治理。

    第8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我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賠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勘察人員趕赴現場,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好處是什么?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如何?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美國的保險人一般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對企業正常、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也可予以特別承保。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德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該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舉了“特定設施”名錄。名錄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法國和英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

    第9篇:環境污染的情況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實施方案;技術框架

    突發性環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預見性,發生的形式多樣、危害性嚴重,處置處理的難度比一般性環境污染大,嚴重影響了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對當地生態環境、人類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響和危害。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據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環境事故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呈逐年上升趨勢,大多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來自于突發性環境事件。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突發性環境監測,并建立良好的應急監測機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也有很多學者開展了相應的研究。本文闡述了長沙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原則、事故分級、組織機構職責,對應急監測的啟動、準備、現場監測、分析、報告制訂等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提出了強化環境應急監測的建議,為長沙市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體系提出了技術框架,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和針對性。

    1應急監測原則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統一指揮、責任明確、響應迅速、配合協調、數據準確、報告及時、常備不懈[1]。

    2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應急監測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Ⅰ級)、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Ⅱ級)、較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Ⅳ級)四級。

    3機構與職責

    市環保局局長任指揮組長,監測站成立應急監測大隊,下設現場監測組、實驗室分析組、技術報告組(突發事故報告組、枯水期水質報告組)、后勤保障組、質量保證組。應急監測大隊在市環保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2]。縣(市)級環境監測站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組。在統一指揮下,參加本轄區范圍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4應急監測

    4.1應急監測啟動

    (1)應急監測技術指揮組接到應急監測指令或事故報告時,應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盡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污染范圍、影響程度以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以便初步判斷事故級別。應急監測大隊隊長立即按本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程序。

    (2)指揮組對相關資料信息進行分析,如果能獨立監測,則立即通知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若事故發生在長、望、瀏、寧各縣(市)轄地,須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的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協助做好應急監測工作;如果不能獨立完成,則向上級匯報或請求其他部門協助。

    (3)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應急監測準備。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同時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4.2應急監測準備

    (1)后勤保障組組長接到指令后,20分鐘內將應急監測車輛等交通工具準備就緒,以保證監測人員及采樣設備迅速送達事故現場。

    (2)現場監測組成員半小時內到站并完成現場采樣儀器設備、個人防護、通訊照明、照相攝像器材等的準備工作,確保市區一小時內、縣(市)境三小時內到達現場。對現場進行初步勘查,記錄現場情況,詳細了解污染事故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地點、事發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及初步的污染狀況等,結合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形特點判斷污染物的擴散范圍、擴散速度,及時向技術指揮組反饋信息。

    (3)實驗室分析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做好應急監測實驗室分析準備工作,隨時對現場采集的樣品進行分析。

    (4)突發事故報告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盡快了解污染事故有關資料和信息,為報告編制做好前期準備。

    4.3應急監測方案

    指揮組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類型,確定所采用的應急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為:①確定監測項目;②選定監測分析方法;③確定相應的監測儀器和采樣設備;④根據污染情況確定監測點位的布設(具體的點位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作適當的調整)、采樣方式和頻次;⑤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監測人員的防護裝備。

    4.4現場監測與采樣

    (1)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時,應根據現場情況佩戴防毒面具、穿著防護服,做好自身防護。

    (2)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后,立即進行現場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態勢,按應急監測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被污染的空氣、水體、土壤等實施應急監測采樣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隨時掌握污染事故的變化情況。詳細填寫《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現場情況記錄表》。現場勘查主要內容為:①污染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②污染事故發生源基本情況;③污染程度、影響范圍初步判斷;④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周邊區域居民點(區)、自然村、學校、機關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名稱,與污染發生源的距離和方位圖,常住人數,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體供水設施服務區及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等;⑥氣象參數;⑦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距離,交通干線流量等;⑧其他周邊環境敏感區情況及位置說明。

    (3)當發現預定的應急監測方案與現場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或污染態勢與預期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向指揮組報告,提出應急監測方案建議。

    (4)可現場快速監測的項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測即報,對需連續跟蹤監測的結果需連續報告。在現場監測時要做好現場監測記錄,連同現場監測結果及時提交技術報告組。

    (5)無法進行現場監測的污染物,應將現場采集的樣品連同采樣原始記錄表快速送回實驗室進行樣品交接。現場采集的樣品,要有唯一性標識。

    (6)所有的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均應在對污染源進行監測的同時對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敏感點(敏感區域、流域)進行監測。

    4.5實驗室分析

    (1)樣品管理員認真核對樣品和采樣原始記錄,確認無誤后,送交實驗室分析。

    (2)實驗室分析人員以最快的速度進行樣品分析,分析結果出來后即交質量保證組進行質控審核。分析過程應嚴格按應急監測質控要求,確保分析結果準確、可靠。

    (3)樣品分析結束后,剩余樣品應按監測質量保證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處理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4)事故發生地為縣(市)轄區時,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則,對縣(市)監測站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由縣(市)站承擔分析任務、市站負責質量監控,分析結果即出即報突發事故報告組。

    4.6報告編制

    (1)突發事故報告組需在接到監測結果后兩小時內向指揮組上報應急監測報告。報告要對應急監測結果、污染事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污染范圍、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評價和說明,并提出消除或減輕污染物危害的建議,可采取圖、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時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然后補報書面報告。

    (2)突發事故報告組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寫監測快報。

    (3)污染跟蹤監測則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以及指揮部的意見定時編制報告。

    (4)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完畢后,突發事故報告組應將相關技術材料和檔案進行歸類、整理,按要求存檔備案。

    4.7結果報送及信息

    應急監測報告經指揮組審核后,由突發事故報告組歸口上報上級各相關部門,強調“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外統一”的原則。

    4.8應急監測終止

    (1)應急監測終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揮組決定并宣布應急監測終止時間。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級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應急監測終止的指令后,由應急監測大隊長宣布應急監測終止,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安排正常的環境監測或跟蹤監測。

    (2)現場應急監測終止后,由指揮組組織相關人員總結應急監測的經驗教訓,評價應急監測期間的監測行為,提出完善現有應急監測預案的建議[4]。技術報告組編制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4.9跟蹤監測

    對區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發生后滯留在水體、土壤等環境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進行跟蹤監測,直到污染物消解擴散、基本恢復到環境原狀和相關部門認可的安全水平為止。具體頻次視情況確定。

    5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5.1人員培訓

    總工根據本應急監測預案、上級部門年度培訓計劃及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進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培訓,每年至少1次,培訓內容包括應急監測程序、應急監測技術和方法、應急監測儀器與防護設備的使用與維護、自身安全防護等,培訓應“以老帶新”與自學相結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應急監測隊伍。

    5.2演習

    為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鍛煉監測人員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各個環節之間的配合,及時解決演習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提高實戰水平,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除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應急演習外[6],還需結合區域污染源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站(含網絡站)的應急演習,具體演習方案由總工負責制定。

    5.3儀器設備

    根據長沙產業結構和污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點和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完善應急監測設備的配置。

    5.4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國家、省、其他市環境應急監測機構以及市其他應急機構的聯系,參與本市應急活動,開展交流與合作。

    5.5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中,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和其他特殊貢獻的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1]錢江,楊偉.江蘇省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支持系統建設框架[J].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2001,13(5):1-3.

    [2]宋笑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問題分析及對策初探[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楊麒,等.微波/活性炭強化過硫酸鹽氧化處理垃圾滲濾液研究[J].中國環境科學,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綜述[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9,32(7):75-77.

    [5]陳建強.淺析應急監測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理中的作用[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經濟,2012(12):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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