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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廣大城鄉金融市場,其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便、發放及時、雙方相互信任、自擔風險等特點,對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力調劑,對銀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同時,民間借貸活動的趨于活躍,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釋放了一定量的社會閑余資金,有效地緩解了銀企業和銀行間的資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央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投放,銀行資金籌措能力吃緊,基層商業銀行大幅收縮信貸規模甚至無資金可放,民間借貸對于提升個體經濟實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動向
首先,借貸主體多元化。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中小企業。其次,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現在大多數民間借貸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方式、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借貸手續也逐步趨于規范化。大多數借貸活動都有正式的借據憑證,有的還有中間人擔保。再次,發展呈現職業化趨勢。一些有錢人從實體經濟中分離出來,成為專門的食利階層。由生產經營轉為專門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間借貸的借款利率長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間,有的甚至達到60%以上,高于同期銀行利率幾倍甚至幾十倍,大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民間借貸市場快速發展的原因
民間借貸迅速發展,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快捷。貸方對于借方情況一般比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資金,在較短時間內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借款協議,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向銀行申請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審批時間短,限制少,條件要求低,資金使用較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財意識發生轉變,逐步增強。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受限條件下,炒房地產投機受控、股市近期形勢低迷風險大等情況,部分商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三是私營經濟資金市場需求不斷增大。銀行金融機構對這些私營企業因經營管理落后、信用較差、固定資產少而確定的貸款額度較小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據統計銀行貸款只占企業所需資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還需要企業向社會籌集。四是銀行貸款審批手續較為復雜,條件要求較高。一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先對其經營情況、家庭收入、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等進行貸前調查和信用等級評估;找合適的資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后,逐級審批同意后簽訂借款合同,方能發放貸款,所需時間較長,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資金需求者被自動排除在銀行大門之外,無法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三、民間借貸的主要弊端
民間借貸活動存在不規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區域的經濟的結構調整,亦不利于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
首先,民間融資對于經濟結構調整十分不利。因為很多中小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國家總體宏觀政策的限制和銀行信貸投放總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響因素外,還與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關,存在著管理水平落后,產品結構單一、科技含量低等無法克服的問題,這些不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約著銀行貸款的成功率和貸款規模。原本因產業政策調整屬于應該產業升級改造或關停的企業,由于民間借貸的力量,為其繼續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會,也因此弱化了企業自身經濟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等調控動能,經濟發展就會出現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傾向。
其次,民間借貸行為規范性差,法律約束力弱,很容易出現經濟和民事糾紛。因為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嚴重不規范,貸方缺乏對貸出資金的有效監督能力,加上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沒有辦法歸還,從而造成債權和債務糾紛。
再次,民間借貸對企業、銀行的沖擊。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對企業無異于飲鴆止渴,加重企業負擔,直至支撐不住破產倒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很大的沖擊, 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擴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性系統風險。
四、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脫離了國家宏觀的調控,借貸雙方的行為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力度比較小,因而呈現隨意性特征,結果使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首先,個體民營企業一般存在著管理水平比較低、財務體制不完善、員工綜合素質差、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情況,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壯大,民營企業漸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結果就會使資金運用的風險系數更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在高位運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還款的能力,增加了資金借方的資金財務成本,大大壓縮了獲利的空間,很容易就造成虧損,忽視了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另外民間融資的方式手續非常簡單,程序極不規范,也決定了借貸雙方道德性風險的潛伏,因為民間融資的出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比較成熟完善規范的信貸管理辦法,如果借款方利用這種漏洞,設計圈套,詐騙錢財,就會使資金供給方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由于民間借貸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這就會加大造成借貸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借貸活動中,很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
五、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途徑
民間借貸存在諸多問題,必須合理引導和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風險發生。
1.努力改進金融服務,積極發揮金融對經濟的助力作用
對于因為經濟發展迅速、銀行不能提供足夠信貸資金等原因致使民間借貸增多等現象,要采取多種措施,千方百計防止資金的無序外流,努力壯大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供求矛盾問題。要加快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銀行應設立“綠色通道”,盡量簡化貸款的各種手續,從中小企業的合理信貸需求出發,設計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規范;并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步伐,大力扶持規范其業務的開展,擴大其市場占有份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加強政策和產業引導,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優化民間投資結構
各級政府要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管理部門,運用各種有效行政手段,規范民間融資的各種行為,從而改變當前民間借貸的混亂狀況。各級地方政府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從本地實際出發,實現民間借貸的有效引導和周全服務,有目的的選擇那些市場前景廣闊、可持續發展的項目,達到優化民間投資結構的目的。國家和有關部門要加快討論和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或者《民間借貸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運行方式和操作規范,在法律層面上,加強指引,為民間借貸參與者雙方構建法律的保障。并對借款方式、利率區間、資金使用、出現糾紛的處理途徑和征收稅收等行為,加以明確規范 。
3.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于民間融資的監控,努力規范民間借貸的行為
要使民間融資的日常監測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信息數據,關注民間借貸主體、借貸資金和借款利率的調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規的社會宣傳力度,充分宣傳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高利率誘惑下的民間融資的風險性,讓廣大群眾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資決策失誤以及資金出現過度密集投向而產生聚集的風險,減少借款方錯誤判斷而產生的損失,更不能讓變相搞非法集資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高利貸等嚴重違法行為,確保經濟和社會金融環境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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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誠實信用 金融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當前,我國在個人信用體制建設方面還不是非常的完善,法律法規也不是很健全,因而民間借貸存在一定的風險性。針對民間借貸中風險,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實行公證制度。公證制度的實行對民間借貸后續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僅能夠說民合同的真實性,還可以幫助當時完善相關的合同條款,避免風險的出現。其次,規范書寫合同,明確還款期限。民間借貸合同是借貸行為的憑據。因而在書寫的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性的語言文字,不用或者少用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隨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合同,在欠款結清后銷毀合同。最后,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在民間借貸行為成立的過程中,也就是合同簽訂的時候,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雙方當事人都能夠依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民間借款時應該怎么寫借條1、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4、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5、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民間借款如何計算利率民間借款也即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利率可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但約定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無息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刊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屬于謀取高利的范疇,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借條注意事項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1、借條要當面寫,出借人要親眼所見借款人簽字,不要接受已經提前寫好的,因為借款人用他人之手來簽字,這個借條就失去了證明力!必須當面看著寫!
2、不要寫借條原因!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3、借條簡潔明了,無文字陷阱,比如A借B100元 或者A借了B100元都不完全,前者是不明確出借跟借款人關系,后者A借到多少不知道,所以應該寫 A借到B100元借到表示已經收到!
民間借貸申請執行時效為2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民間借貸申請執行時效為2年。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民間借貸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問題
民間信用在國家信用體系中的地位日漸凸顯,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非常活躍。近來有關民間借貸的話題時時見諸報端,顯示了民間借貸之活躍和民間借貸對國內經濟、民眾生活產生的影響之巨大。就目前民間融資在我國經濟中所占的地位來看,它已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民間融資的優越性注定了銀行信貸很難取代它的地位。當前民間借貸現狀究竟如何?目前中央銀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這讓銀行貸款的壓力不斷增大,在央行貨幣緊縮政策不改的情況下,民間融資需求也不斷地尋找出路。
1.發展速度快,規模擴大。
一方面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由于緊縮政策,現行的國有銀行的信貸規則和運作模式,國企和政府性質的大項目永遠是貸款的重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只能分到很少的一杯羹,中小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閑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從而投身于民間借貸。企業或者個人借款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由此可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促進了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和形式的多元化。
2.民間借貸風險不斷擴大,影響社會穩定。
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有助于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涵巨大風險。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產生的借貸糾紛事件也愈演愈烈。民間借貸的利息比較高,高利貸的短期致富誘發了人們盲目放貸,高利息造成了民間借貸違約風險的提高,廣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區已經出現多宗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的民間借貸糾紛,“連環貸”成為其中的風險放大鏡,一寫債務人同時向多個放貸人連環借貸,令民間借貸風險四伏。大多數企業和個人進行融資活動時,沒有相應的抵押擔保,僅憑雙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關系等。這些都說明了民間金融的高風險隱患性。
3.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監管。
民間借貸本身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等固有特點,這些特點又很容易被一些企業和個人用來從事各種違法活動,因而民間借貸雖然重要,但更需要監管。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我國長期對民間借貸采取簡單壓制的政策,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建立系統和完善的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不明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針對民間借的的管理制度和監管部門,隨著民間借貸的進一步發展,其活動領域逐漸向擔保、保險、證券等各個金融領域延伸,既要明確不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分工,也要在各監管部門之間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
二、應對民間借貸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監督機制
1. 規范并擴大信用制度,帶動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民間借貸作為銀行資金的有益補充,對推動中小企業發展、農村經濟發展、活躍資本市場等,發揮著積極作用,只是需要監管部門的引導和規范,交易范圍的擴大必將對民間金融的管理和運行機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硬約束機制,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民間借貸法》,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以對民間信用進行管理和規范,逐步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2.在立法基礎上建立配套規章制度,如個人信用制度、企業信用制度、中小企業破產制度。自覺引導融資渠道規范暢通,引導投資者自覺地將資金存入資信譽程度可靠、手續完善、經營合法的融資機構,逐漸引導從事民間借貸的個人和組織納入正規的融資機構。
(二)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發展進程。
“民間借貸存在就是因為正統的金融服務跟不上,如果銀行能借到貸款誰也不會去借高利貸。” 鄂爾多斯市主管金融的副市長李國儉曾在接受采訪時說。為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要正視并重視民間金融,政府管理部門對民間金融應正確引導,要改變放任自由的做法,做到正確引導,疏堵結合,逐步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一是大力發展金融產業,實現金融普惠制,讓小企業都得到金融服務,以壓縮高利貸的規模和空間;二是通過制度創新,將“地下錢莊”陽光化,縮減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資金價格差異,逐步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三)積極推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和創新。
1. 建立和發展服務于民間借貸市場的咨詢服務中介組織,提高融資效率,為借貸人提供良好的信息條件,培育正確的風險意識。
2.積極建設民間網絡借貸,提高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水平。積極搭建一個透明、快
捷、誠信、高效、安全的民間借貸網絡信息平臺,引導借貸人通過參與該平臺交流借貸供求信息、達成資金交易。
3. 在民間借貸中引入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目前, 我國在融資擔保領域并未規定強制公證制度, 僅由當事人在自愿的情況下對借貸擔保合同,普通民眾來說,對融資借貸擔保合同進行公證確有必要,進行公證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及時保障了普通民眾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宣傳,加大投資風險教育。
1.讓公眾具備起碼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民間借貸等相關法律知職的宣傳力度,有關部門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危害、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以及規范的民間借貸程序等相關融資知識,向社會公布。
2.對于已經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一切媒體,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教育廣大市民慎重投資,降低風險。
(五)民間借貸簽約時要注意規范嚴謹,遵守法律章程。
1.借款雙方無論是何種關系,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預防后患。重點是契約的訂立應由口頭向書面形式發展,且契約的內容與形式應符合法律的規定。
2.利息約定要合法。民間借貸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無息借貸。同時民間借貸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高的利率已經游走在法律邊緣,也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3.注意辨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防止惡意借貸。
4.要采取適當的擔保措施,比如讓借款人用房屋等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從而確保債權的順利實現。
5.要注意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起2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將喪失勝訴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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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一、借條的概念:
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二、借條代表的法律關系及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代表的是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到借據的規定。
三、注意事項: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 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風險,不是沒一個人都清楚的了,在這里,給大家鄭重的提示:
1、借貸手續要全。
首先.要說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里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債權人在日后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而為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
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復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稱問題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
1、今借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對于1,適用于單純的借款,對于2,適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后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后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也不會因此事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就容易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么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會發生和稀泥的情況,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比如,賭錢輸后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3、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4、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
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至第125條的規定,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5、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6、催款問題
要及時催款。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后,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后的2年內向法院提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7、借貸保證要準備
這并非必要條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于數額較大或有
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8、公證
這并非必要條件,只具有最高證明效力。起草借款協議后,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違法借貸的處理原則 。
9.見證人
【關鍵詞】民間借貸 風險 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主要指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主要被分為民間個人借貸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在我國經濟市場中,民間借貸在服務中小企業、活躍金融市場、繁榮地方經濟以及改善地方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民間借貸長期脫離政府監管范圍,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隨意性等特點,易引發各種欺詐、犯罪行為,增加了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影響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與穩定。例如,近幾年發生的溫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間借貸的高風險特征,防范民間借貸危機已迫在眉睫。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因此,民間借貸風險已不是局部地區問題,而是演變為了群體性的國家金融事件,處理不慎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宏觀發展。為了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我們應深入探索減小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措施,清楚認識風險根源,對癥下藥,這樣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間借貸的效應分析
(一)正面效應
民間借貸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滿足了市場的需求,因此我們應正視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滿足市場需求,有效補充正規的金融機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存在,資金市場供求嚴重失衡,民間借貸的存在有效緩解了這一緊張狀況,民間資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業得以發展壯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務水平,促進了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民間借貸組織彌補了我國金融體系的空白,及時滿足了客戶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國的金融服務水平。最后是促進了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民間借貸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順應時代的需求,其創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負面效應
有正面效應必然存在負面效應,一方面民間借貸導致了大量資金流出銀行體系,加之金融活動大多在金融監管之外,因此雖然表面上擴大了資金供給,但其干擾了金融市場的信號,影響了央行的決策。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會引發自發性的負面效應,雖然其手續簡單、不拘形式,但這種信任基礎較低的活動極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一旦債務人失信出現逃債行為,債權人將會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還會導致企業資金的惡性循環,民間借貸利息一般較高,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的情況下,高利息負債只會雪上加霜。如果企業到期難以支付債務,也許還會通過引進更高利息負債還債,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將會嚴重制約企業今后的發展。
三、民間借貸風險成因
(一)金融體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還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銀行體系,銀行貸款過多的傾向于國有大型企業,而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卻很難獲得貸款。銀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在貸款管理權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層網點,收縮了縣域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中小企業由于找不到擔保人,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最后只能依靠風險較大的民間借貸機構。同時壟斷領域的高標準使得大量民營資本脫離國家整體規劃,無序存在于股市、賭場以及民間借貸等虛擬的金融市場,金融資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觀經濟政策與實際經濟需求不匹配
近幾年,我國實體經濟一直處于低迷狀態,融資成本增加、融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制約著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亟需寬松的貨幣政策刺進經濟發展,但我國貨幣政策偏緊,國家一直強調控制通貨膨脹、穩定物價,同時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嚴控銀行信貸規模,信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債券等也出現了明顯減少的趨勢。此背景下,中小企業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組織。
(三)金融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幾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間借貸的適用法律比較落后,合法與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確的監管部門,民間借貸處于不審批、不監管、不控告的三不狀態。成立借貸組織也僅僅只辦理工商登記,導致借貸資金趨于隱蔽化。最后是借貸監管措施單一簡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臺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來看,我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措施十分簡單,規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這主要取決于借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金,還款能力可能不足,應及時加強戒備。即使借款人具備足夠的資產還應考慮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問題,如果經常出現拖欠貨款行為,則很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因此,借款前應充分調查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其資產能力與信譽基礎的情況下,訂立相應的書面收據等資料,以保日后出現經濟糾紛時可以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借款時還應考慮借款是否合法,雖然將錢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那么這種借款行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加之非法集資的風險一般較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因此應謹防非法集資行為,借款前事先約定好資金用途的合法性,這樣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資金使用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借款活動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擔保人擔保,因此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一旦擔保人不具擔保資格,擔保行為就是無效的,日后出現經濟糾紛時也不能作為擔保憑證。現實中有很多案例就是這種情況,約定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將款項歸還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其不具備擔保資格。因此發生借貸行為時一定要找到具備資格的擔保人,不可濫竽充數。
(四)追討欠款的合法性與時效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國的民間借貸有一定的時限要求,雙方約定時間歸還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還,追債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通過協商以及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很多的借貸機構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催債,而是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進行催債,最后不但沒有保護自己的權益還造成了更大的損失。同時,也要注意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行為,出借人應在借款之日起兩年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
五、民間借貸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觀環境,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資金市場的供需失衡是導致民間借貸組織活躍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間借貸的風險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國的宏觀環境,規范民間借貸組織的借款行為。首先應加強金融體制的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信用體系,確保金融監管的適度性,同時加強信貸擔保機構的建設。其次是確保借貸機構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規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根本上解決資金失衡問題。最后是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步伐,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部分原因也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發展水平,企業應改革內部不完善的制度體系,爭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貸的要求,從而可以由正規金融渠道取得貸款。
(二)加強民間借貸的自身規范建設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將會有更大的金融市場,如果一直放任其發展,也許會產生更大的消極作用,因此規范民間借貸機構的自身建設已成為十分迫切的現實需要。加強民間信貸組織的自身建設首先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擔保等等。其次是及時清理高風險、高危害的高利貸違法組織。再次是積極宣傳民間信貸的利弊,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使人們更加理性的選擇是否進行民進借貸。最后國家還應積極引導民間信貸行為,及時糾正軌道偏差,以確保其發揮合理優勢。
(三)法律遏制民間信貸負面效應
一方面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豐富人們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還應切實依法辦事,通過嚴格執法來遏制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現實中我們應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加強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打擊放貸人的不正當行為以及嚴懲債務人的逃債行為。通過法律手段消除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重點在于通過強制手段保護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預借貸行為的基礎上確保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時消除了其負面效應。
六、結束語
通過分析,相信大家對民間借貸行為已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現實中,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不發達地方仍然存在,我們應理智對待這種行為,要盡量規避其風險,發揮其優點,以致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是一項復雜且重要的經濟活動,它既可以滿足履行快捷,資源充足的條件,也具備一定的風險。因此,只有在進行合理引導、保護好民間資本市場、及時控制借貸風險的基礎上,民間借貸行為才可以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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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有效期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超出訴訟時效的解決方法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閱讀:
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期
借條
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日期的當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后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欠條
對方借錢用途應合法
張連鐘向鄭亦借3萬元投資賭博麻將館,承諾不論發生任何事,都會償還債務。鄭亦讓他寫好借條,注明一切責任由其本人承擔后,借了2萬元給他。不久,麻將館涉及賭博而被查封。鄭亦多次討債,對方均稱無力償還,他只得把張連鐘告上法庭。但法院不但沒有支持訴訟請求,還對雙方進行了罰款。
友情提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現在,很多人認為不論借款人借錢用于正當經商還是非法活動,都不會對還款產生影響,其實,這往往會導致他們借出去的錢因不是用于合法活動而拿不回來。
借貸利率應在規定內
陳愛良因急需資金做生意,向盧顏武借錢。盧顏武想借此多賺些利息,便讓對方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5倍給付利息,陳愛良無奈答應了。3個月后,陳愛良償還本金后,僅支付了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為此,盧顏武訴諸法院,但法院卻判決陳愛良不需再支付利息。
友情提示:《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貸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貸款利率的規定,民間借貸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出借錢財時,乘人之危收取高額利息,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催要借款必須重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