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海洋環境; 突發事件; 應急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來,大連頻繁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發環境事件,它極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引發了公眾恐慌,威脅了社會穩定。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問和檢驗了現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目前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一系列法規為大連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但大連針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設嚴重缺位。由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應以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為首要價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建立包括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四個方面的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體系。
一、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基本理論
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對某一特定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由于海洋環境的特殊性,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比其他環境突發事件更具有其特點,海水的運動性使海洋污染物質隨著海流、河流和氣流等媒介物質迅速擴散,造成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的不確定性。同時海洋區域難以準確地劃定邊界,海洋污染極易危害到不特定區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劇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處理的難度。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這些特點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在相應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指導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預案、預警、預防和快速反應的制度及運行機制,它平時處于靜止狀態,只有在面臨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時才得以啟動,并遵循相應的程序。
二、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制度重構
(一) 價值轉向
1.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由整體主義思路向適當的個體主義思路轉變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濱旅游城市大連發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災,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對當地海產品養殖和旅游業造成嚴重影響。隨后,大連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組織各方力量進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動,共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數萬人、各類船只千余艘,以及數十臺裝運機械投入到清污行動中。由此可見,目前大連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實施的思路和預期表現在:針對不確定性、非常規性和難以預見性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采取非常規、超程序和應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預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危機、恢復社會正常秩序,避免社會恐慌和損失擴大化。這正是整體主義思路的表現形式,是從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的。
陸續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對這一整體主義的思路提出了質疑和挑戰。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再次發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連福佳PX項目所在海岸堤壩由于強熱帶風暴受到破壞,使劇毒物質面臨泄露的危險。這一事件引起了大連市民的恐慌,情緒激動的市民在人民廣場聚集并圍堵市政府。事件發生后,大連市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但機制的思路是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首要目標不在于實現公民的權利保障與救濟,只采取了亡羊補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關停了事件企業,因此事故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般。可見,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在于對保障公民健康的價值追求缺位。從法學的環境權角度來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們在優美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新型人權之一,在大連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應當明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因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完善,應以“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作為制度目標,并在整個預案體系中規定具體的措施予以保障。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發健康損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為由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保障與救濟的狀況作為評估機制實施的標準。
2.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
新公共管理理論發源于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 是現代公共行政歷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變革運動?!捌髽I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場化政府”是這一理論的不同稱謂。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對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種革新,具體指:重新認識與界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主張引入市場手段改進服務,主張政府采取廣泛的授權或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過重視戰略管理的途徑將結果與資源分配尤其是與項目預算的結合,促進資源的更好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將企業經營重視成本、品質、顧客滿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運作之中, 將政府與公眾的關系定位于市場中企業與顧客的關系,并用市場機制和企業家精神改造政府。這一理論摒棄了傳統行政的官僚體系,構建企業型政府。將新公共管理理論引入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立,就是要強調政府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時,應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務者,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政府不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封閉的官僚機構,并以是否妥善處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作為考核政府績效的標準之一。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疏漏與補足
雖然,政府在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時具有許多即時性和便利性的權力,但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整個環境應急機制,特別是當政府在行使涉及到應急資源的配置和征用、對有關組織或個人的獎懲等強制性權力時,更應當有行為法上的依據。目前國務院已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
在大連發生的多起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在處理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具體的危機處置過程適用的制度仍是常規化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群體性糾紛、治理污染為主要目標。要真正杜絕海洋環境突發事件并且建立預防此類事件發生的長效機制,就必須在現行的法律制度體系中補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實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中法律依據的體系化、立體化。
筆者認為,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現行環境標準體系,以此確立保障人體健康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第一,大連市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各種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判定標準,確立科學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破壞標準來保障人體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連地區情況的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特別是在兒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確立專門的健康標準。第三,加強相互關系的環境媒介,如大氣、水、土壤之間的環境質量標準協調。第四,改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環境監測制度。
(二)制度重構
1.建立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目前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事后型的處置模式。這種模式割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展周期,忽視海洋污染事件的長期性、潛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轉性的特征,強調行政機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忽視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和預警階段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預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視預防階段的工作,就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這也是對于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和處理必須堅持源頭治理原則的需要。預警型應急機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是實施主動性應急管理最好的途徑。
2.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目前,沒有專門機構來統一指揮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管理工作,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規的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由多個部門共同進行,往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個部門參與處置事件。這種機制容易延誤了處置事件的最佳時機,且多個部門參與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議大連市政府整合現有的職能部門,建立一個綜合性常設機構,專司協調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為人民服務,它是以公民為導向,重視公民的參與,并且便利于公民參與。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極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僅靠政府單方力量難以有效處置。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到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可以克服和矯正政府決策主體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與認識缺陷。只有社會公眾的參與,才能更好動員全社會力量及時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機。
4.完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包括:(1)環境信息公開系統。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能夠及時化解群眾的抵觸情緒,有助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2)強大的財政保障系統。建議將減災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體系,探索設立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防災減災基金,來解決目前大連市減災資金不足的嚴重問題。(3)完善的應急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突發環境應急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大連市政府法治部門探討環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明確環境權益,追究違法者環境責任,將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納入環境法制框架之內。
〔參 考 文 獻〕
〔1〕徐毅潔.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10.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從我國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財產、身體等受到嚴重侵害時才適用刑法,即只有當侵害發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調整。而我國刑法對人類未來權益的保護,比如說環境遭受的持續害或者對未來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調整。立法只注重對已知結果的懲罰,忽略了行為對未來的影響,對未來造成的不可預知的后果無法調整。只有將環境法益的損害作為評判的起點,才能體現對公民在環境中所享有的權益保護。相關環境保護法中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現存法律中關于犯罪行為程度的界定較為模糊,配套法規長期得不到補充完善,比如說,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損失”等字眼經常在有關環境污染案例中出現,而在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損失”該如何去界定呢?當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現階段所能看到的災害只是冰山一角,對應目前狀況所作出的處罰是否對未來損失缺乏評價,這種模糊的、主觀的、難以量化的處罰標準難以真正保護海洋環境。
3.法律體系不完整首先是處罰力度過輕,在各類海洋污染犯罪中,無論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來調整,但是以罰金為主顯然力度不夠。現行刑法中,雖然實行雙罰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過7年,這樣的處罰配置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很難起到震懾作用。其次,刑罰種類太過單一,僅依照《環境保護法》第91調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條對污染后果進行量刑法律依據太過單薄,既使確定污染后果適用刑罰,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財產刑來調整,這樣的法律體系面對越來越多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日漸乏力,缺乏像俄羅斯、英國、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國刑法種類多樣的特點。
二、國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設分析
設立污染海洋罪。作為海洋大國,俄羅斯向來注重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前蘇聯時期就對海洋污染行為作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對海洋污染的相關立法愈加嚴厲,例如1974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了關于“以有害人們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動物資源的物質污染海水要加重責任的”的通令,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從重處罰。而后時代變遷,《俄羅斯民法典》第252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處罰方式都有詳細的規定。同時設立污染海洋罪,刑罰種類多樣且有針對性。設立專門資格刑。《俄羅斯民法典》中將污染海洋單獨定罪,在多種多樣的處罰方式中,包括剝奪行為人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這一刑罰能更深一層的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預防作用,將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現出來。英美法系以新加坡為例立法有針對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為案例,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對海洋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別詳細地列舉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對不同的污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不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關立法的具體法條來看,新加坡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對海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即構成犯罪,且處罰力度連年加重,特別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從刑法視角看我國海洋污染法制體系完善
1.突破傳統刑法立法觀念反觀從前,人們對犯罪的普遍觀念是造成他人或社會的人身、財產損失,并且這些損失有明確性和即時性,大多數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單純的污染行為可能對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隱蔽性的,其危害在現階段所適用處罰也僅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壞。但是,污染行為對海洋環境生態系統后續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人們在處理海洋污染犯罪時,不能僅考慮明確即時的損害后果,應認識到對人類共同利益帶來的后續損害,所以,應擺脫傳統的刑法立法觀念,對后續損害后果有一個科學的預測,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施行持續性的懲罰措施,直至災害完全消除,從源頭上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防范。
2.調整刑罰結構從刑罰結構這一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刑罰結構的變遷生動地體現了海洋刑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對我國有很高的借鑒價值。從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與財產刑并重,再到以財產刑為中心,資格刑等多種其他刑罰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現實,很好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以自由刑為主,財產刑并沒有得到重視,資格刑等其他刑罰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海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這樣落后的法制建設使我國海洋發展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態。因此,調整我國海洋環境的刑罰結構,是完善我國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為主,雖然海洋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較大,但筆者認為仍不適用死刑,因為死刑會使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風險成倍擴大,不利于海洋經濟的發展。其次,將財產刑大規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罰中,提高懲罰力度,擴大財產刑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主觀過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種刑罰相互配合的刑罰體系,學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辨證的將資格刑等刑罰引入我國海洋環境刑罰體系。
3.對海洋污染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雖然說嚴格責任原則是一項規則原則,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的民法與行政法領域,刑法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卻有現實意義。嚴格責任原則概念?!恫既R克法律辭典》解釋為:“因違反維護某種案例的絕對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并不以傷害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條件,通常應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或產品責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稱為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或無過錯責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釋為:“實際上是一種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于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外,不論當事人采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只要發生損害就承擔責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設定標準的絕對責任,即使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某些有限的責任抗辯,不過己經盡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大多數所造成的后果對公眾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要證明責任人是否處于故意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圖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不能使責任人受到應得的法律懲罰,許多虛假的辯護也會因此成立。目前,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對環境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而在實踐中,要證明責任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的確有很大困難,我國追究刑事責任有適用的過錯原則,法律實際產生效果達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導致很多污染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理由。我國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爭議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另一種則是側重行為后果。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無論行為人主觀心理是否處于故意,其后果已經造成,刑法側重的是結果的危害性,所以,行為人主觀心理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影響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實的形成。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考慮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論,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對海洋環境安全起到保護和預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說難以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使公眾利益難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機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責任原則的引用,使處理污染犯罪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因素方面有了處理依據。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業或個人的責任心,使其從保護自身、避免刑罰出發減少海洋污染行為的實施。
四、增設海洋污染罪
1.增設海洋污染罪的意義。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別是我國海洋立法在各個環節都有待完善,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補此方面的空白,為后續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條件。其次,國際上對于海洋的權利與義務已有相關規定,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合法的海洋權益。最后,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資源,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實行準確的刑法懲罰。海洋污染罪主體。我國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造成的后果與承擔的責任嚴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我國很多學者對于海洋污染罪的定義特別是污染主體的限定極為狹隘,該罪犯罪主體只限于涉海企業或團體,而并沒有具體到個人。換句話說,如果法律只針對團體或涉海企業,那么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污染后果則會逃脫法律處罰,這種大網捉小魚的形式對保護海洋環境極為不利。因此,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為更好地保護我國海洋環境,定義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體應突破局限性,將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活動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海洋環境,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應承擔與其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罰。目前我國學者對海洋污染罪的處罰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該罪應該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分別量刑,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環境污染事故來量刑。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法定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不符,雖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法院會根據綜合情況實施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也僅限于法律框架之內,因為對于該罪的法定刑罰較低,即使法院認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難作出與之行為后果相適應的處罰。按照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在處理該問題時設立必要且科學的刑罰幅度,同時加重罰金,對海洋污染罪的刑罰力度應大幅度提高:對違反《海洋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間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污染后積極采取行動挽回損失的,并且處理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未造成后續污染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設置資格刑資格刑就是對犯罪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進行剝奪,也就是從未來的角度對其進行約束,對未來的犯罪行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絕作用,筆者認為對于海洋污染犯罪行為,資格刑也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將資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另一種是對企業、單位適用的資格刑。前者主要是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個專業領域的活動的資格,同時應包括負有監察責任的公務人員等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后者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單位,首先對其污染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適用,可分為一段時間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和永久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設立資格刑,一方面可以強化刑法功能,彌補現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還可以從現實角度對海洋環境進行持續的保護,達到最佳的預防、保護作用。
五、結語
(1.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管理學院,廣東 湛江 524088;2.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廣東 湛江 524025)
摘要:海洋生態安全對于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人類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使海洋生態系統不斷遭到破壞,制約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海洋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總體形勢嚴峻,本文在分析影響海洋生態安全因素的基礎上,從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建立防災減災體系、國際協作等七個方面提出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 :海洋生態安全;影響因素;對策
1海洋生態安全的內涵及特征
海洋生態安全對于一國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環保局就在報告中指出,“不管從每年的開支情況來看,還是從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國的海洋規劃基本上一直與本國國家利益聯系在一起”,“國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國家海洋政策和規劃時發揮了關鍵性作用”[1]。
1.1海洋生態安全的定義
關于海洋生態安全的研究,我國學者對海洋生態安全的概念給予了不同的表達與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狹義概念上。
丁德文從安全角度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與人類的生活及生產活動相關的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處于良好的狀況或不遭受不可恢復的破壞[2]。
張素君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指海洋環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組成的海洋生命系統處于不受或少受破壞與威脅的一種狀態,海洋生態系統內部及人類與海洋整個生態系統之間保持正常的功能與結構。海洋生態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環境安全及海洋生態系統的安全[3]。
張珞平認為,海洋生態安全即“海洋環境安全”,它要求人類更多地關注海洋生態系統將來的健康和風險,在對海洋環境產生負效應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動,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動的海洋環境保護,它是海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觀[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環境組成的海洋生態系統結構穩定、功能正常的一種健康狀態。
1.2海洋生態安全的特征
一個地區海域的整體安全要由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態安全等要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態安全的良好環境,海洋生態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載體。海洋生態安全與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顯的不同特點。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總面積為3.6億平方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1%。地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態安全是全球性的問題。第二,長期性。海洋生態安全的維護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必須給予長期的關注和重視。第三,代際性。海洋生態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態危機或治理海洋生態危機成本會在“代際”間轉移[5]。第四,滯后性。海洋災害不可預測,帶來損失巨大,影響了海洋生態安全的及時維護。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態方面,一個生態系統最大供應能力等于其生態系統承載能力,超過生態系統承載能力可能導致不利的結果,打破生態平衡[6]。一旦海洋生態系統的有序性和穩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預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因素分析
2.1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總體形勢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代海洋科學開發技術及海洋資源利用技術不斷進步,海洋活動迅速壯大,但海洋經濟在展現蓬勃發展勢頭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就海區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較嚴重,東海和黃海次之,南海污染較輕[7]。總之,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問題有:
2.1.1近海生態系統退化海洋生態系統多種多樣,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有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等,其生態作用巨大,維系著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所需的多項資源。我國的濱海濕地和河口面積大約為500萬hm2,是極其重要的兩大海洋生態系統。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濱海濕地每年正在以2萬多hm2的速度銳減,潮間帶濕地累計喪失57%。目前,黃海南部、東海沿岸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態系統大多處于亞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狀態。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費量的60%是通過海上運輸到達消費地的。由于運輸不當或油船失事及海上開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達100萬噸。此外,還有大量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學家估計,每年傾注到海洋的廢油達200萬~1 000萬噸,這些石油和廢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種油膜,產生“海洋沙漠化效應”。
2.1.3海洋生物多樣性銳減在海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我國海洋生物群落的結構趨于簡單,海洋生物多樣性指數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數均處于較低水平。近20多年來,渤海潮間帶生物、魚類種類多樣性、底棲貝類等明顯降低。海洋魚類種類減少、魚類產量下降,漁民捕獲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齡化方向發展。中華白海豚、文昌魚等珍稀瀕危生物的數量也急劇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學家研究發現,1993年以來,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這一趨勢還在不斷加劇[8]。據《2013年中國海平面公報》顯示,近30多年來,我國沿海海平面呈波動上升趨勢,年均上升速率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隨著海平面的持續上升,海水入侵、風暴潮等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10]。
2.2影響海洋生態安全體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災害頻繁自然災害具有突發性、不可抗拒性、關聯性的特點,目前人類還無法阻止自然災害的發生。海洋生態環境復雜,給自然災害的治理更帶來了巨大的困難。我國沿海地區風暴潮、海嘯、地震、臺風等的發生頻繁,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占各類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約10%,可以說海洋災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據國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國海洋災害公報》報導,2013年,各類海洋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3.48億元,死亡(含失蹤)121人。從歷年的海洋災害公報和海洋統計年鑒等資料來看,我國主要海洋災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氣候變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與氣候變化有關。氣候變冷,冰蓋擴展,液態水較多變為固態水,海水也因受冷而體積縮小,導致海平面下降;氣候變暖,冰蓋消融,固態水較多變為液態水,海水也因熱而體積膨脹,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為因素
2.2.2.1海洋環境污染嚴重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調查:海洋環境污染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的十大環境禍患之一。海洋環境污染包括固體垃圾污染、有機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等。海洋環境污染造成海洋環境惡化,威脅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態系統極不穩定。其中,大面積的石油泄漏嚴重威脅著海洋生物多樣性[13]。
2.2.2.2過度捕撈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人類對海洋科學技術的大量使用,使得漁民捕魚的速度大大超過海洋的天然補給能力,造成魚類種群、魚類數量大量減少,甚至面臨滅絕的威脅。目前,我國每年魚類總量減少1%。
2.2.2.3外來水生生物入侵外來水生生物入侵與土著生物爭奪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間,不僅影響土著生物的生存,還威脅著海洋環境安全。外來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駐地生物鏈之外,沒有競爭天敵,可以迅速發展成為新駐地的優勢種群,造成新駐地生態系統不同程度的破壞,如福壽螺、鳳眼蓮等。同時,外來水生生物入侵還可能造成轉基因生物風險,嚴重影響海洋生物多樣性[14]。20世紀90年代年起,我國不慎從臺灣等蝦病流行海域引進了帶病毒的苗種,導致對蝦病害大規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種遺傳污染[15]。
2.2.2.4人口趨海移動人口趨海移動造成海洋環境壓力,威脅海洋生態安全。沿海地區優越的自然條件,更適合人類居住生存及發展經濟。調查表明:離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區域擠著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過千萬的16個大城市中,有13個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約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區移動。由此可見,人口趨海移動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大量人口趨海移動必然造成沿海地區生存空間不足、沿海地區海洋環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態環境問題[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但是嚴峻的海洋生態狀況表明:《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一基本法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存在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漁業污染方面遲遲未出臺具體規定;在法律主體規定方面欠缺科研機構的設置規定,對行政管理協調規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循環利用制度、生態恢復制度、許可證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未健全責任體系[17]。
2.2.3.2組織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實行分散型海洋生態管理體制。各部門間職責分散,相互之間難以協調,這給我國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執行及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障礙[18]。
2.2.3.3財政支持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治理財政支持不足,缺乏相關資金投入,造成相關海洋生態科技治理技術滯后,嚴重影響我國海洋環境質量[19]。
2.2.4技術因素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投入基礎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進步,這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海洋水域生態環境是我國發展海洋經濟的命脈,但是由于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科學研究長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壓力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許多問題已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技術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海洋環境保護基礎性研究薄弱;第二,許多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環境保護技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3加強海洋生態保護的對策建議
針對近年來不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導致的種種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海洋資源進行管理,對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加以維護及治理,以實現海洋產業結構優化,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3.1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
海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賴于協調人與海洋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人們只重視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等的發展,不顧海洋天然補給力,將人類與海洋對立起來,嚴重阻礙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鑒于此,人類必須改變傳統的思維模式,淡化人類主體意識,變征服海洋為人與海洋協調共存發展,自覺按照海洋生態規律調整人類開發行為,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讓人們在尊重海洋、保護海洋的前提下發展海洋經濟。
3.2加大海洋環保資金投入
防止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破壞是一項公益事業,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支持,因此,各個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因地制宜,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以政府撥款為主,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同時建立靈活籌集機制,開辟其他籌資渠道。此外,沿海地區政府還可以積極爭取海洋油污染防備基金、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或亞洲開發銀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資源與海洋環境功能區劃
3.3.1加強海洋生態區劃為進一步增強沿海地區海洋生態的宏觀管理,國家海洋局及各級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門應該在主體功能區劃及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劃定海洋功能區,在海洋生態保護方面實施分區和分類的調控措施,確定不同海洋生態區域主導作用、海洋環境質量目標及海洋生態保護措施,實現以生態功能和環境容量為基礎構建的海洋生態安全新格局。
3.3.2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海洋調查及海洋生態監測結果,各級海洋管理部門應該有目標、有計劃、有重點的選擇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態系統,加快構筑管理完善、類型齊全、規模適度的海洋保護區新布局。同時建立總體規劃,完善規章制度,做好海洋保護區巡護及執法,規范海洋開發項目,推進海洋保護區的升級。
3.4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各級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在提高海洋開發整體效益的前提下,加強海洋管理基礎建設及海洋保護區基礎建設,特別是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開展高時空、高頻率的海洋生態監測,及時掌控海洋生態環境的變化情況,調整、控制海洋資源開發強度,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天然補給力及自然修復功能。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布設站位,適當加密,對入海排污口監測要增加頻次,擴大覆蓋面;對入海排污口開展普查,對渤海、黃海、東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點監測站,定時定點監測,及早發現海洋災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災減災,積極開展海洋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對主要河流入??趯嵤崟r在線自動監測。
3.5建立海洋防災減災體系
我國海洋災害具有發生頻繁、破壞性大、不可預測等特點,因此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對保護海洋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國家要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必須加大防災減災工程的建設,在整個海洋防災減災工作體系中,觀測是基礎,預報是手段,減災是目的,是整個工作的落腳點,健全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尤其重要。構建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具體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實施災前工程防御;第二,強化應災預警響應;第三,推動災中調查統計;第四,參與救災體系建設;第五,開展災后損失評估[20]。
3.6加強法治建設
3.6.1修訂有關法律
3.6.1.1修訂憲法將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等內容加入《憲法》修訂中,充實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
3.6.1.2修訂《刑法》加強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補充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具體內容、量刑標準。
3.6.1.3修訂《環境保護基本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海洋生態保護的具體概念、目的、方法、原則、制度等相關內容,對海洋生態保護的方針政策、體制、機制、制度提出統一化、規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種單項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第一,通過法律實施細則、法規等形式進一步明確和細分《漁業法》、《海洋法》、《礦產資源法》、《稅法》中與海洋生態保護相關的規定;第二,加快海岸帶管理立法。明確海岸帶的定義、范圍、海岸帶開發利用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海岸帶綜合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盡快出臺海岸帶管理相關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樣性安全必須被視為一個整體元素的生態安全[22]。我國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應該對建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制定中國海洋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和保護規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區等方面加以規范。
3.7加強國際協作
開發和保護海洋需要協調各沿海國家關系、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安全應當從全人類共同安全的高度出發,建立國際間有關海洋生態安全與沖突的預防機制;互相交換有益國家海洋生態安全的情報與信息。加強國際間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合作,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爭取國際資金,防治、監控影響全球海洋生態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國家主權的原則下,協調好各個國家對重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海洋資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適度性,防止過度開發海洋資源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新的重大破壞。
參考文獻:
[1] Office of Federal Register.“Ocean Dumping Final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and Criteria"[J]. Federal Register, Jan.11, 1977.section 227
[2] 丁德文,徐惠民,丁永生等.關于“國家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問題的思考[J].太平洋學報,2005(10):64
[3] 張素君.海洋生態安全法律問題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2009:17-18
[4] 張珞平,洪華生,陳偉琪,等.海洋環境安全:一種可持續發展的觀點[J]廈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4(8):255-256
[5] 楊家棟,秦興方.農村城鎮化與生態安全[D].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54
[6] WANG H.M.et al. Assessment of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in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by Using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 Method[J]. Journal of Mountain science,2012,9:892
[7] 韓鵬磊.海洋的環境保護[M].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2:13
[8] 中國天氣網.研究稱受熱膨脹是海平面上升的主因[EB/OL]. weather.com.cn/static/html/article/20090421/30030.shtml,2009-04-21
[9] 國家海洋局.2013年中國海平面公報——概述[EB/OL].soa.gov.cn/zwgk/hygb/zghpmgb/2013nzghpmgb_2304/201403/t20140314_30888.html. 2014-03-14
[10] 蘭冬東,馬明輝,梁斌,許妍,于春艷,鮑晨光.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面臨的形勢與對策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3(2):61
[11] 沈文周.中國近??臻g地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375
[12] 劉晨,伍麗萍.海平面上升對珠江三角洲水資源的影響[J]海洋環境科學,1996,15(2):51
[13] LIU J.Y..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J].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7:11
[14] LI X.F., ZHANG Y.H., ZHANG H.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regional ecological security for land use: a case study of Yanchi County[J]. Ningxia Province Ecological Economy.2008,4: 428
[15] 武澤雷,裴永華,高榮,武勝來.保護土著水生物 維護湖泊水生態環境安全[J].河北漁業,2013(8):61-62
[16] 劉中民,張德民.海洋領域的非傳統安全威脅及其對當代國際關系的影響[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61
[17] 田其云.海洋生態法體系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6
[18] 楊振姣,曾慶麗.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政策體系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4:71
[19] ATHANAS A, VOHIES F, GHERSI F, et al. Guidelines for financing protected areas in East Asia[J]. IUCN, Gland, 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 2001
[20] 王峰.以需求為牽引 推動海洋防災減災體制機制建設[N].中國海洋報,2014年5月12日:A1
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完成《XX市生態省建設市長目標責任書(20__-20__)》工作目標,根據青政字[20__]66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的工作職責,制定20__-20__年生態省建設市長責任書工作方案如下:
一、大力推進海洋法制建設。
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動海洋保護、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計劃20__年底前編制、出臺《XX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將在對全市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XX市沿岸平均大潮線至領海基線之間海域的功能區進行明確的劃定,內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區及環境標準等諸多方面。新的區劃是對《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中不適應我市新形勢發展的內容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區劃編制將對合理配置海洋資源,促進海域整體功能,推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海洋經濟蓬勃發展,為了減小經濟發展對海洋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有的放矢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計劃編制以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容量、污染物總量控制等為主要內容的《XX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將對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大規模圍海造地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累計效應、突發性海洋污損隱患等內容進行分析和研究,規劃的編制將致力實現規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爭實現其為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的作用。
二、加強、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證年審制度,嚴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區劃》和《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規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提升到一個新水平,20__年全市海域使用項目登記率達到100%,海域使用辦證率達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證年度審驗審證率達到100%。
三、全面開展對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1、繼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我市特點和需要,制定監測計劃,開展全市近岸海域環境趨勢性監測、重點海域環境監測、海水浴場暑期海洋環境監測和重點養殖區環境監測,詳細掌握我市的海洋環境狀況,保證我市沿海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的連續性,準確地為社會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為政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2、加強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重視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我市海域的污染損害,嚴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的審核、審批關,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報高審核參與率;規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加強對工程建設期的跟蹤監測和監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強海洋污染事故的查處。繼續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膠州灣和前海一線用海域污染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污染海洋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4、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積極籌集資金,制訂實施有針對性的生態保護和建設計劃,開展保護區的基礎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我市生態示范區的建設。
5、通過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監視網及海洋赤潮應急行動體系、開展重點海域的赤潮監測和預報試驗、加強赤潮發生期內對漁業水域的監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赤潮災害的發生和影響。
四、積極推進生態漁業建設。
按照《膠州灣及臨近海域功能區劃》和漁業生產水域環境質量狀況,對不符合功能區劃和漁業水質標準的水域進行封閉管理,禁止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嚴格實施養殖許可證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伏季休漁制度;科學調整養殖結構和布局,合理控制內灣及近海的養殖密度,擴大藻類養殖面積,提倡外海養殖,大力提倡魚、蝦、蟹混養、貝藻間養套養等生態養殖,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和養殖新技術;強化漁業生產管理,改進餌料質量及投餌技術,嚴格控制廢水排放,20__年力爭使漁業水域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態養殖面積達到養殖總面積的40%。
四、加大海洋環保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
關鍵詞:避難準入;領海無害通過;國際海事組織;國際船舶標準;船籍國責任承擔
中圖分類號:DF96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4)01?0108?06
2012年7月14日,德國籍MSC Flaminia在從美國港口查爾斯頓到比利時安特衛普途中發生火災并引發爆炸,事故發生地點在距離最近的陸地約有1000海里的大西洋中部。英國海岸警衛隊收到事故信號后向所有航行于該區域內的船舶進行了通報。多艘過往船只對船舶及遇難船舶船員進行了救助。失事船上總共有25人,除1人失蹤1人死亡3人受傷外,其余20人順利由救生艇救出。在施救過程中,船舶不斷向近岸移動,以期進入沿岸水域避難地進行貨物駁運并得到維修。但直至8月13日,沒有任何一個歐洲國家允許船舶進入其沿岸水域避難,MSC Flaminia仍然在遠離海岸240海里的位置等待。直至8月20日,MSC Flaminia在專家進入船舶并確認船舶完全安全之后,才被允許進入德國水域。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們對遇難船舶避難問題的關注。國家不允許船舶進入本國沿岸水域避難會導致船舶沉沒甚至有意沉沒于深水區域。2002年的Prestige就是在遭到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拒絕后斷裂沉入深海并引起了巨大油污污 染。[1](53)
船舶遭遇海難后,如果能夠進入沿海國避難地獲得及時維修,則會大大降低海洋污染風險,無論對全球還是沿海國海洋環境的保護都是有益的。在早期航運時代,出于對人命救助的人道主義考慮,遇難船有權進入沿海國避難被視為理所當然。在今天可以用直升機等新的高科技單獨救助人命的情況下,傳統船舶避難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加之當前國際海運中,石油、化工等污染性產品運輸逐漸增多,這類船舶一旦遭遇海難,往往會帶來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威脅。實踐中,沿海國迫于國內安全及環境保護壓力,往往傾向于拒絕此類遇險船舶駛入其水域避難。
在當前國際法體系下,遇難船舶在遭遇海難后,是否有權進入沿海國水域避難?對這一問題的梳理及解答,對我國遇難船舶能否進入他國水域避難,及我國面臨這種問題時,是否有權拒絕他國船舶進入我國水域避難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現行國際法體系下遇難船舶避難準入之法律規制
遇難船舶要進入的避難地往往設置在一國的內水及領海內。依據原則,國家對其領水享有絕對的權利,除非其承擔了國際法上的義務,否則國家有權拒絕遇難船舶進入本國領水避難。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主要體現的是航運中船舶對避難地的需求與沿海國環境保護利益的沖突。因此,在避難地問題上的國際習慣法規則不再明朗的情況下,要回答遇難船舶是否仍然具有進入一國避難的權利,有必要考察相關國際公約為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水域避難所規定的權利以及沿海國所具有的拒絕難船進入本國水域避難的相關權利??疾煳覈尤氲漠斍坝行У膰H公約可知,①與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有關的國際公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沿海國救助遇難人員的義務、船舶的領海無害通過權及沿海國干預海洋環境污染的權利。
(一)沿海國救助海上遇難人員的義務與遇難船舶避難準入權的分離
救助海上遇險人員已經成為一項確定的國際海商法原則。作為專門規范海上搜救的《1979 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即明確規定了公約各締約國救助海上遇險人員義務。①除此之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8 條)、《1989 年國際救助公約》(第10 條)以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1條)均要求各締約國應盡力促使其所屬船舶救助海上遇險人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2004 年修正案)》則進一步規定了各國在海上遇險人員救助上的合作義務。
上述公約均規定了國家具有救助海上人員的義務,但其關注點在于人命及安全,而非發生海難時對船舶所應采取的處理措施。盡管這些公約沒有明確排除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避難的權利,但這些公約本身并沒有明確地為船舶規定避難準入權,也沒有明確涉及沿海國建立避難地的義務。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對人命的救助逐漸與對船舶本身的救助相分離,沿海國完全可以單獨履行其人命救助義務,而拒絕接受遇難船舶。至少,這在技術層面是不存在問題的。
(二)“領海無害通過權”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的法律支持
領海是一國在其沿岸行使的水域。在領海上的一切人和物均受該沿海國管轄。這是現代國際法所公認的。但自領海法律地位確立以來,沿海國一般都允許外國船舶在不損害其安全與良好秩序的原則下自由地通過領海,不征收通行費,不對通過中的船舶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轄權。這種優惠待遇,在國際法上稱作“無害通過權”。[2](1)領海無害通過權作為對沿海國行使的限制,已經為相關國際公約所肯定。②那么領海無害通過權能否成為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水域避難的法律依據?為此,有必要從以下層次展開論證:
其一,對遇難船舶領海無害通過權的單獨解讀。
雖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了“領海無害通過權”原則,但對于遇難船舶是否可以進入一國港口或內水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具有極大環境污染風險的遇難船舶通過一國領海進入其港口避難,是否屬于“領海無害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及19條分別對“通過”和“無害”做了規定。其中,“無害”一詞,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主要是指當船舶通過領海時不會對“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造成損害。同時,該條第2項具體列舉了12種有害通過的情形,其中第12項“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他活動”是一項兜底性條款。
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遇難船舶通過領海是否屬于“無害通過”,有學者認為,“除非污染遇難船處于無拖船前往救助的漂流狀態, 否則,就仍屬于無害通過的情形?!盵3](82)該12項的列舉是窮盡的、排他的,在不違反該12項規定的情況下,外國商船通過沿海國領海就應屬于無害。美國和蘇聯1989年簽署的《有關無害通過的國際法規則的統一解釋》第三項也持這種觀點,認為:“既然公約已經詳盡規定了非無害通過的各種行為,那么,通過一國領海的船舶, 只要沒有從事這些行為,就應視為無害通過?!盵4](122)也有學者認為,荷蘭行政法院在1995年的Long Lin案中表達了與上述觀點完全相反的態度,認為“為了將遇難船舶帶入港口而通過領海不同于普通的航行目的,不構成無害通過”。④“通過”是一種穿越領海的臨時活動,其對領海的限制僅在于領??梢宰鳛榇昂叫械闹薪槎谴昂叫械哪康牡亍"葸M入領海內的避難地顯然不滿足這種“臨時”性要求。因此,無害通過權不能成為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水域避難的法律基 礎。[5](203)主張具有污染危險的遇難船舶通過領海不屬于無害通過權的學者,其理由主要在于遇難船舶通過領海不以“通過”為目的,而是以進入避難地為最終目的。遇難船舶通過領海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駛往或停靠沿海國內水或領海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以進行維修,防止海難的發生。如果這種最終的避難地位于領海內,則具有環境污染危險的遇難船舶通過領海不能被簡單地認定為無害通過,但如果這種最終的避難地位于內水,則具有環境污染危險的遇難船舶通過領海應視為無害通過,因為該停留只是以穿越領海為目的。
另外,有學者認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沿海國可以以國內法的方式認定污染危險船舶通過領海為有害通過。從語義解釋的角度上分析,公約第21條賦予了沿海國為保護本國的環境,以國內法的方式對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行使方式進行限制的權利。這種限制應解釋為按照沿海國所要求的方式進行通過,例如第22條的分道通航制。這一規定不應被解釋為沿海國可以以國內法的方式自行確定“無害”的方式,并對“無害通過”進行自行解釋。如果這樣理解,則公約第19條從國際法層面關于無害通過權的規定就不再具有實質意義。
因此,筆者認為,當遇難船舶冒著發生污染事故或環境損害的危險航行時,如果其僅為進入內水的避難地而穿越領海,僅就其穿越行為而言,應該屬于無害通過,沿海國不可以關閉外國船享有無害通過權的領海。在這種情況下,通過仍然是無害的,必須無歧視地給予各國船舶。
其二,國家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義務與領海無害通過權的理論碰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締約國采取措施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同時要求締約國在采取這種措施時,不能以轉移污染的方式來保護本國的海洋環境。
準許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水域避難并不一定能夠完全避免污染的發生。然而,如果拒絕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水域避難,結果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遇難船舶由于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導致公海環境污染;二是遇難船舶駛往他國水域進行避難。如果締約國拒絕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水域避難而發生上述兩種情況,則締約國明顯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要求的“不將損害或危險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因此,筆者認為,遇難船為尋求進入內水的港口避難而穿過領海固然屬于無害通過,但是領海無害通過權對沿海國的限制僅限于領海內。如果遇難船舶即將駛往的避難地位于領海內,則領海無害通過權可以成為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避難的法律依據;如果避難地位于一國的內水,則遇難船舶能否進入沿海國內水避難仍受到沿海國的支配,單獨的無害通過權不能成為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內水避難的法律依據。但是,基于國家所具有的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國際法義務,遇難船舶在無害通過一國領海后,沿海國不能拒絕其進入本國內水進行避難。當然,這里僅指沿海國不能以遇難船舶存在污染風險為由拒絕其避難請求。國家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義務與遇難船舶的領海無害通過權碰撞的理論分析結果是:國家具有允許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水域避難以防止污染轉移的義務。
(三) 沿海國干預海洋環境污染的權利及其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權的影響
國際公約在要求國家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時,也賦予了沿海國干預海洋環境污染的權利。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即明確規定了沿海國為避免海難事故對本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而采取措施干預海難救助的權利。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進一步賦予了沿海國在公海上的環境污染干預權,⑦并將沿海國這種在領海外的干預權限制在“有理由預計到將造成重大的有害后果”及“嚴重而緊迫的危險”情況下。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規定沿海國干預權時,則沒有再提到這種限制。⑧相對于《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指出這種措施必須與可能發生的損害的風險及性質相稱。這種措施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很顯然,公約在這里主要是賦予國家相關權利,而不是為國家設定義務。在公海上對遇難船舶進行干預,最簡單的措施是不準其進入管轄海域避難且令其駛離沿海國方向。更適當的反應通常包括拖船援助及救助服務。干預權的主要意義在于允許沿海國越過船主的意愿來提供幫助,使沿海國可以引導受損船舶離開它們的海岸。
在國際公約廣泛賦予沿海國在領海外及公海上環境污染干預權的情況下,很難說國家具有允許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水域避難的義務。
二、現行國際法體系下遇難船舶避難準入之法律困境
關于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現行國際公約均未做出明確規定。在這種背景下,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的探討,只能從現行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中進行演繹推理。而通過分析,我們注意到上述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所具有的特點:① 制定和生效時間不同,締約國不一致。② 立法主題不同,均沒有直接規定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③ 前后公約之間的規定具體適用于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時,存在沖突。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國家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義務,而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則賦予了國家干預海洋環境污染的權利。雖然這兩者表面上不存在直接沖突,但具體到遇難船舶準入問題上,很難將兩者做同一的解釋。④ 同一公約的規定具體適用于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時,存在沖突。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領海無害通過權與國家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義務相結合可以得出,遇難船舶具有進入一國管轄水域避難的權利。而根據同一公約賦予沿岸國的海洋環境污染干預權,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
相關國際公約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規定的不一致,是否屬于國際法上的條約沖突?條約沖突是整個國際法規則不成體系的一個具體體現,國際法學者鮑威林將這類沖突分為“固有的規則沖突”與“適用法律中的沖突”。前者是指兩項規則中的一項其內在本質上與另一項相沖突,后者是指如果要同時遵循內容矛盾的兩項規則或根據它們行使權利時,所產生的適用法律中的沖突。[6](315)在討論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時所出現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沖突”,表面來看,似乎屬于“適用法律中的沖突”。但仔細推敲可知,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條約沖突,所謂的沖突實質是我們在根據現有國際法規則進行推理分析時,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無法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在國際法規則沒有對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對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以期得到答案。而國際法律體系缺乏明確的規范效力等級,這使得條約解釋方法無法像國內法律體系中的解釋方法那樣,在規范等級明確有序的法律體系中發揮巨大的作用。[7](110)盡管《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第3款⑨和第4款(a)⑩確認了條約法中“后法優于先法”這一法諺,但這僅限于條約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中,而上述條約均沒有直接規定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
在現行國際法體系下,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的法律困境在于:一方面缺乏明確的國際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對現有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解讀,無法得出明確的結論。
三、國際海事組織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的努力及其前瞻
遇難船舶避難問題涉及沿海國、船旗國、船主、貨主、救助者、保險公司、環保主義者等多方利益主體,各利益方均強調危急情況下避難地存在的重要性。國家不希望本國船舶在需要援助時被他國拒絕避難準入,同時也不希望發生諸如Erika、Prestige這樣沖擊本國海岸的污染事件。在當前國際公約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的規定不明確的情形下,解決遇難船舶避難準入的路徑似乎只能是制定新的關于這一問題的特別法規則,這也是國際海事組織一直努力的方向。
鑒于當前國際法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規定的模糊性,意識到為遇難船舶提供避難地的重要性,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起草《1989 年國際救助公約》時,就曾提出設立避難地的想法,認為沿海國有義務允許遇難船舶進入本國港口避難。盡管這一主張得到了一些代表的贊同,但其他代表在質疑將這種公法性質的內容加入私法中的可行性的同時,強調在類似條款中,沿海國的利益應當被充分考慮。作為一種最終的妥協結果,公約第11條規定了當事國在海上救助中的合作義務,其中包括在做出是否允許避難船進港的規定或決定時,應考慮各方合作的便宜及保證救助作業的有效實施。盡管公約在起草時考慮了避難地的問題,但從公約的最終文本表述,我們難以得出沿海國負有允許遇難船舶進港避難的義務。加之公約第9條明確規定了沿海國在“合理預期”海難事故會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時,對海難救助進行干預的權利。沿海國具有判斷是否屬于“合理地預期”的解釋權,實質上公約將是否允許遇難船進入本國避難的決定權利最終留給了沿海國。因此,《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11條并沒有解決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
1999年的Erika事故促使IMO在2000年成立了海事安全委員會工作小組,并于2003年通過了兩項關于遇險船舶避難地的決議案,即《關于需要援助船舶避難地指南決議(第A.949(23)號決議)》和《關于海事救援服務決議(第A.950(23)號決議)》,為各沿海國家建立船舶避難地制度提供指導性建議。指導方針認為,在船舶遇險時,阻止進一步損害和污染發生的最佳方法是過駁掉船上貨油和燃油,然后修復船舶損害,這種操作最好在避難地進行。但是指導方針并沒有強制沿岸國提供避難地。即使各國依照(《遇難船舶避難地指南》,簡稱《指南》)設置了避難地,因《指南》明確規定“沿海國不負有接受遇難船舶的義務,國家在決定是否為遇難船舶提供避難地時,需要綜合各方利益,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做出具體決定。” 所以,在《指南》下,不涉及人命安全的遇難船舶進入沿海國避難仍取決于沿海國對其行使的自愿限制。
2000年“Castor”輪事故發生后,國際海事組織法律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組,致力于遇險船舶避難地問題的研究,并及時將研究成果向國際海事組織報告。很快,法律委員會以澄清國際公約中有關避難地問題的條款為議題,向各成員國海商法協會分發了第一份問卷調查。隨后,法律委員會于2002年底向成員國海商法協會分發了第二份問卷調查,以確定各成員國是否同意在接收或者拒絕遇險船舶的情況下承擔特定的責任,以及船東和第三方在特定情況下應承擔的責任。隨后,法律委員會組織了以“避難地”為議題的多次研討會,討論避難地建設問題的同時,討論了遇難船舶是否有權進入避難地的問題。然而,除了2003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兩個決議外,并未形成其他有效的國際法規定。
以為根本屬性的國家在對待環境的方式上存在很多與地球生態系統的規律相矛盾的地方。這個矛盾可稱為與環境保護要求的矛盾。由于對外是獨立的,因而具有屏障外部力量對國家內政干涉的重要作用。這種屏障作用使也可以成為抵制國際環境保護要求的理由和妨礙國際環境保護協調意志形成的障礙。對于國家獨立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可以成為對于人類環境的消極因素。[8](305)允許遇難船舶進入一國水域避難,可以使遇難船舶得到及時救助而避免環境污染及巨額財產損失,其對保護全球海洋環境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但“當今國際社會,國家原則仍是國際法的基石,背后的實質是國家利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會為了‘全球利益’而犧牲本國利益”。[9](155)事實是,出于復雜的政治和環境因素考慮,沿海國幾乎傾向于不接受受損船舶進入本國控制的避難地避難。一個典型例證便是,在2001年1月的國際海事組織會議上(Castor海難事件發生后不久,Prestige海難事件發生前幾個月),西班牙代表倡議避難港行動,并提議設立避難水域。隨后,在面臨Prestige輪可能存在的溢油時,為避免潛在環境災難損害本國的國家利益,西班牙政府拒絕接納遇難的Prestige輪入港,并將Prestige輪拖至遠離西班牙的公海。
國際海事組織在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問題上進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并仍在進行各種努力,然而至今仍未得出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的特殊國際法規則。避難地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是沿海國允許遇難船舶進入避難,脫離避難準入的單純的避難地的存在,并不具有實質意義。然而,在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現行國際法體系下,難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強制沿海國接受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請求。以“遇難船舶是否具有避難準入權”為核心創設相關國際法規則存在極大的困難性,其主要原因在于這種“避難準入權”以國家為直接挑戰對象。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防止具有極大污染威脅的船舶在遭遇海難事故時造成巨大海洋環境污染。國際海事組織在解決這一問題時,應繼續著眼于提高國際船舶標準及提倡船籍國承擔責任原則,而對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權進行保留。對一些類似Erika和Prestige這樣獨立的事故進行個案處理,而不是強制所有遇難船舶(無論它們所面臨的具體境況是什么)進入一個事先指定的避難地,[10]從而避開與國家直接相沖突的“避難準入權”。提高國際船舶標準,能以“預防”的方式防止或減少具有重大污染威脅的海難事故的發生;船籍國承擔責任原則,在督促船籍國提高本國籍船舶標準的同時,又能使沿海國在考慮是否接收遇難船舶避難準入時,減少對可能產生的巨大救助費用及污染治理成本無法償付的擔憂,增加接收遇難船舶入港的可能性。
四、結語:我國對遇難船舶準入問題的應對
當前國際法體系下,很難得出國家具有允許遇難船舶進入本國避難的義務。相關國際公約也均未對遇難船舶的避難權做出明確規定。鑒于絕對的遇難船舶的“避難準入權”與國家原則存在直接的沖突,關于遇難船舶避難準入的特殊國際法規則至今仍未確立。
在國際法相關規則不明確的大背景下,是否允許外國遇難船舶進入我國水域避難則應主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作出判斷,然而,我國法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并不明確。依照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條的規定,外國商船在因遇難等意外沒有及時獲得主管機關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進入我國的內水和港口,但應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做緊急報告,并聽從主管機關的指揮。而依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1條的規定,在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國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而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處置。在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上,兩部法律規定看似存在一定矛盾之處。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似乎允許具有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進入我國水域避難。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又賦予了主管機關拒絕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進入我國的水域避難的干預權。面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應如何處理遇難船舶進入我國水域避難的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于1983年,那個時候因海難事故而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沒有區分一般遇難船舶與污染威脅遇難船舶是有情可原的。而《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于1999年,正值國際上幾個重大海難污染事故發生,并造成極大海洋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之時,其明確賦予我國主管機關的干預權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國際法上對遇難船舶避難準入缺乏統一標準的大背景下,我國在處理遇難船舶避難準入時,應根據后法優于先法原則,首先遵循《海洋環境保護法》所確立的規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個案分析的方式,對具有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進入我國水域進行適度干預,決定其是否可以進入我國水域避難。
其次,適時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修訂,在避難準入上區分一般遇難船舶與具有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對前者的避難準入可以遵循《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條所確定的現有原則加以處理,而對具有污染威脅的遇難船舶的準入,則應確立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相一致的原則,賦予主管機關一定的干預權,由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
注釋:
① 我國加入的與遇難船舶避難準入問題相關的國際公約有:《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約》《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 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9 年國際救助公約》及《國際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國際安全管理(ISM)規則)修正案。
② 《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附件2. 1. 10.
③ 參照《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第14條第1款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的規定。
④ Raad van State Afdeling Bestuursrechtspraak 10 April 1995, Schip & Schade 1995, 95 (Long Lin).
⑤ Welmoed van der Velde, The Position of Coastal States and Casualty Ships in International Law. CMI YEAR BOOK, 2003: 480?482.http:///Uploads/Yearbooks/ YBK_2003.pdf, 2012年9月25日訪問。
⑥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9條。
⑦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第1條第1款。
⑧ 參照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21條的規定。
⑨ “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后訂條約當事國但不依第59條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于其規定與后訂條約規定相合之范圍內使用之。”
⑩ “遇后訂條約之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之當事國時,在同為兩條約之當事國間,適用第三項(款)之同一規則。”2003年“遇難船舶避難地指南”第1.7條、第3.12條。
參考文獻:
[1] 劉占魁. 從“千島油1號”污染事件說起[J]. 中國海事, 2005(4): 53.
[2] . 陳致中國際法專論[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3] 李天生, 韓立新. 國際法體系下我國對污染遇難船的避難準入問題[J]. 法學雜志, 2009(12): 82.
[4] 金祖光. 論新海洋法公約下的海洋航行權[M]//趙理海. 當代海洋法的理論與實踐,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7.
[5] 陳梁, 陳亞芹. 不再涉及人命安全的遇難船舶沿海國避難的法律問題[J].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8(18): 203.
[6] [比]約斯特?鮑威林. 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WTO法與其他國際法規則如何聯系[M]. 周忠海, 周麗瑛, 等譯.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7] 廖詩評. 條約解釋方法在解決條約沖突中的運用[J]. 外交評論, 2008(105): 110.
[8] 邵沙平, 余敏友主編. 國際法問題專論[M].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2.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傊?。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傮w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趙春生.淺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J].珠江水運,2009(12).
[2]梁恩勝.船舶柴油機的排放污染與SCR技術[J].裝備制造技術.
[3]呂鳳明,鄭仲金.船舶聯合防污染系統的能效影響因素[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5(01).
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皟煞伞敝浮逗Q蟓h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傟牭诎酥ш牉槔?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F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蹦壳?,我國海關、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F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M].海洋出版社,1998.
[2]國家海洋局.海洋監察相關法規釋義[M].海洋出版社,1998.
[3][4][5][6]鄭敬高.海洋行政管理[M].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2.
[7]范志杰,周永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與展望[M].海洋出版社,1999.
[8]劉惠榮,高威,楊益松.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探討[J].法制論叢,2006,21(3).
1.海洋科技創新對海洋產業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海洋科技創新一方面導致了新興海洋產業的產生與發展;另一方面改造、提升了傳統產業并促進了其他產業的發展。所謂海洋新興產業,是以海洋資源大規模的開發利用和由此帶動且服務于其開發利用需要為背景的、產業演化形成期進入成長期的海洋產業。海洋科技創新是海洋新興產業的產生的基礎,尤其是海洋科學研究的積累和關鍵技術的突破。海洋新興產業相對傳統海洋產業而言,是科學技術進步積累和技術集成開拓了海洋資源利用的內容所形成的參與。
根據國內外海洋開發的實踐和海洋高新技術儲備的領域和強度,沿海地區的海洋開發在海洋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海洋化工及海水利用、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環保、海洋石油、海洋能利用以及海洋服務業等領域均出現較大的進步,從而推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這一過程中,盡管海洋捕撈、海洋運輸和海洋鹽業等傳統產業在海洋經濟中的比重逐步降低,但在海洋科技創新對其改造、提升中,仍保持自身較大的發展。而海洋新興產業依托于豐富的資源和海洋科技不斷的創新,其發展迅猛,具有更大的真正潛力和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2.海洋科技創新對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
現代的海洋產業是融多行業、多學科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包括復雜的結構和眾多的分支,它的再生產過程同樣包括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的過程。有些海洋產業可以形成較長的產業鏈,具有很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投資回報率。有些海洋產業與陸地產業的再生產過程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可以聯動陸地經濟。海洋產業的縱向發展既為上游產業提供市場,拉動其發展,又為下游產業提品,推動其發展,并促進其產業鏈的進一步延伸。如發展海洋造船、航運業,可以帶動港口建設、以港興市,帶動沿海的工商業和城市發展。這就是說,海洋產業具有增長快、效益高、涵蓋面廣、產業關聯度大、帶動作用強的特點。一個海洋產業就可以帶動幾個產業的發展,一個大的工程就可以帶動一個區域的發展。因此,由海洋科技創新催生的海洋新興產業不僅具有很高的科技內涵,更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是科技、經濟、社會三重價值的載體。這種可以迅速放大的價值優勢對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推動和帶動是傳統產業無法比擬的。
3.海洋科技創新對海洋環境保護意義重大
開發與保護并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樣重要。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處于中心地位,經濟效益毫無疑問成為關注的重點。但是在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產業發展中,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資源衰退問題也是必須關注的焦點,海洋環境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社會問題。海洋環境問題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自然界的活動引起的海洋環境問題,如臺風、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災害;二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環境破壞與污染問題。這兩種海洋環境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海洋科技創新。如海洋生態環境應用基礎性演進領域的創新、海洋環境污染預防和控制技術的創新、海洋環境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的創新、入海污染物處置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創新,對海洋環境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4.海洋科創新對維護國家戰略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海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在維護國家戰略利益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國家戰略利益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族興旺大計。海洋國土完整與拓展,以及國家安全,都關系到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生產與發展空間的維護與擴展。這是涉及維護國家現有生存空間的完整,以及未來生產空間的拓展的一個戰略性問題。而在這其中,海洋科技創新的作用十分巨大。例如,在海洋調查、極地考察與國際海洋法研究方面的海洋科技創新,可以為國家解決與鄰國領海、島嶼歸屬權爭端等方面提供科學依據,為國家開發利用公海大洋、南北極資源提供關鍵的科學知識與技術支持。
二、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
對科技創新的戰略需求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的發展離不開科技創新,科技創新也不斷推動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向前發展。作為新興海洋產業,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對科技創新的戰略需求如下。
1.海水增養殖技術
優質種苗培育技術,選擇適宜養殖的優勢品種。種苗培育必須大力引進適合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國內外優良品種,用生物工程技術、分子標記輔助育種技術、多倍體技術開展名特優新品種的繁育,培育優質高效、抗病害的養殖品種,提高優良品種普及率。主要養殖品種原種保存、提純復壯和良種選育研究。建立原種種質庫和原種自然繁殖保護區;養殖方式多樣化研究,完善筏式養殖、網箱養殖、底播養殖等不同養殖方式的技術和設備研究。間養、混養、輪養等對養殖空間進行生態科學利用技術和理論研究。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海水養殖生態技術研究,包括海水養殖容量的研究和養殖區生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工廠化養殖技術和設備開發研究等;海水養殖病害防治,要加快引進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加強預防研究,從養殖容量、水質控制、藥物飼料、苗種繁育等環節入手,控制魚、蝦、貝、藻病原體的發展,建立以防為主的病害防治體系;海水養殖病害快速診斷技術和高效無公害無殘留防治技術;加強養殖病害防治藥物研究,以研制無公害高效新藥物為主。
適合放流苗種選擇研究,在穩定并逐步擴大中國對蝦、金烏賊、海蜇等現有品種的放流規模,積極探索日本對蝦、魁蚶、梭魚、梭子蟹等放流品種開發試驗;苗種放流、底播海區選擇研究;苗種移植技術的研究;投放人工魚礁,建設人工漁場技術研究。
2.水產品精深加工以及海洋生物制品開發利用技術
水產品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和高附加值技術開發研究;建立優勢養殖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體系,開發研制水產品深加工系列化產品和加工設施、設備,配套完善技工生產線,提高水產品加工利用率;利用現代生物技術原理和手段,建立水產品產業資源研究和技術開發體系;開發研究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出口創匯率特點的產品;對加工機械、包裝材料以及調味品等相關配套的研究開發;高檔魚、蝦、貝、蟹及海參、鮑魚等海珍品的保鮮?;罴夹g研究;冷凍調理食品開發技術、魚糜以及魚糜制品加工技術研究;即食海參、海參口服液等海珍品高附加值產品的開發。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開發技術,海洋藥物先導化合物的發現與優化技術、海洋藥物研發技術、海洋生物功能基因開發利用技術、海洋生物酶技術、海洋生物材料開發技術、海洋生物表面活性劑開發技術、海洋農用生物制劑開發技術;海洋抗腫瘤化合物研究,海洋活性物質研究,鯊魚軟骨素、膠囊制劑研究,海洋多糖、寡糖的應用研究以及產業化;海洋生物酶應用于醫療方面的研究等。
3.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加大海水增養殖良種推廣工作力度;海洋藥物開發產業化;海洋寡糖生物農藥推廣及產業化;海洋微生物農藥研制推廣及產業化;新型海洋寡糖飼料添加劑推廣應用及產業化;利用海參精深加工技術開發出的多種海參制品,進行擴大產業鏈條,完善推廣、流通、貿易等服務環節實現產業化運行;拓展新型海帶高附加值產品應用領域,完善流通環節實現產業化運營;應用和開發先進的水產品加工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積極引導企業和漁民發展水產品精深加工,創造名牌產品。重點推廣應用超低溫制冷技術、烘烤和軟包裝技術等,通過保鮮加工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海產品的質量。
三、科技創新有效影響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需求結構
大力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科技創新是關鍵。人類對于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首先從陸地走向淺海,繼而逐步走向深海和南北極。從人類最早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方式———漁業和鹽業,到海洋油氣、深海礦產的勘探與開采、極地考察和深海探索等方面,都是伴隨著海洋科技創新而產生的??梢哉f,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方面的突破與進展都是以相應的海洋科技創新所取得的技術突破密不可分。而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又大大增加了國家的食品自給供應,改善了人們生活水平與營養水平,為國家的食品供給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尤其是在海洋漁業資源日趨枯竭的狀況下,隨著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的日趨成熟,海洋將為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越來越多的食品供應。
1.科技創新對海水增養殖需求結構的影響
科技創新對海水增養殖需求結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海水增養殖業發展具有引領支撐作用,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科技新突破不斷支撐海水增養殖健康穩定發展。如,中草藥、疫苗、免疫增強劑等養殖新藥代替抗生素預防防治魚病、蝦病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無公害系列養殖用藥進入了產業化開發;開發研制了新的微波增氧消毒設備,提高了工廠化養殖循環水的利用效率;為建立生態養殖模式提供理論基礎等??萍紕撔乱呀洺蔀楹K鲳B殖業強有力的推動。二是隨著“科技入戶工程”的廣泛開展和深入實施,海水增養殖業整體科技水平得到提升,整個行業的開發利用率得到提高。例如,近年來山東省大力開展了漁業“科技入戶工程”、水產養殖規范用藥科普下鄉和新型漁民培訓等活動,在2009年共舉辦各類培訓班430余期,培訓3.3萬余人(次),統一編印健康養殖技術資料8000余份,有效推動漁業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普及,提升了海水增養殖行業的科技應用水平,同時隨著科技成果的應用,又對科技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從而促進了科技創新的發展。三是通過科技創新,加強了養殖病害預測與防治工作力度。通過技術突破和革新,提升測報精準度,為海水增養殖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例如,山東省2009年組織200多個測報點開展了病害監測報告工作,測報品種涵蓋了大菱鲆、對蝦、刺參等26個優勢養殖品種,測報面積接近1萬hm2。設立了50多個省級直報點,對海參、凡納濱對蝦、大菱鲆、日本對蝦、梭子蟹和烏鱧等六大養殖品種的病害的發生、傳播情況進行了監測快報,監測直報面積2700hm2。
2.科技創新對水產品精深加工需求結構的影響
海岸帶開發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剖析
筆者認為,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除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類對海岸帶資源的保護意識單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資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帶環境保護機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發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海岸帶開發模式粗放及產業結構不合理我國的海洋產業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海洋第一產業以近海養殖等水產品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多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技術設備落后、生產效益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用海面積較大、污染嚴重的產業。同時沿海地區海洋第二、第三產業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產業結構空間配置趨同。較低的產業結構層次嚴重制約了海洋產業的高級化發展,更加造成海岸帶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近海養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養殖規模、養殖方式和養殖品種等方面缺乏規劃和控制,加上養殖技術、水產動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與疾病防治技術落后,給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出現了諸如水域營養指標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優勢、海洋環境富營養化程度加重等狀況。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門灣,目前已屬于重富營養化海灣,生態環境已有明顯的局部退化[3]。工業建設及生活排污在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物中,陸源入海污染物約占90%,污水排放、垃圾傾倒、農藥化肥面源污染等產生的污染物質沿河道或河岸隨河水漲落流入鄰近海域,或者從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項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在海邊紛紛建設一些不具備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等工業生產項目,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海域排污?!?010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顯示:在檢查的29176個用海項目中有違法行為1836起,各級海監機構在傾廢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184起,海洋工程環保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321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換不暢的地區,如我國的渤海灣,大量的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漁場外遷、魚群死亡、赤潮泛濫等,一些珍貴的近海生物資源正在喪失。城市擴張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建設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評估規劃,圍填海造地相對舊城拆遷所耗費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圍填海造地活動呈現速度快、面積大、范圍廣的發展態勢。2005年以后全國每年圍海的面積都超過1萬hm2。目前,圍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設用地約占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3%~15%[4]。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認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帶的開發無序無度,圍填海造地對毗鄰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為海岸線急劇縮短、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重要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岸防災、減災能力降低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和政策設計滯后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制度設計和政策工具的供給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我國海岸帶環境污染長期處于“沒法(律)管”“沒人管”“沒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現為海岸帶生態環境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門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漁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尤其是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與海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利,導致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適應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陸地”的特點,無法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中發揮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諸多法律法規,但卻難以對沿海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有效的協調管理,主要原因在于,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業法,尚沒有單獨形成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較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盡管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設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種法律責任形式,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以行政處罰作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規對刑罰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而海洋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都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5]。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海岸帶資源環境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場機制不健全性,市場機制常常出現無效率的現象。如在近海養殖中存在過量使用飼料、病害防治藥等造成水體污染等方面的負外部性。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實行近海生態養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著海產品生長周期長或易遭受病害等減產風險。沿海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進的治污技術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臨治污成本增加等問題。環境經濟學告訴我們,由于存在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得以體現,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對于產生負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生產者并沒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而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使得產品數量超出了由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造成產品過剩,負外部性增加,導致海岸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的過度產生,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嚴重。對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可能帶來生產者收入的減少和產量的降低,造成社會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預算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產品數量就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導致良性產品供給不足,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海岸帶資源的稀缺性并沒有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巨額海岸帶開發成本在經濟決策中被低估,導致產業和項目進入門檻過低,出現過度重復建設和低水平雷同現象。政府干預被認為是傳統的、效果最明顯的消除公共產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維護和擴大正外部性,減少和消除負外部性,適當的政府干預就成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干預不當也可能適得其反。以近海捕撈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實行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簡稱“雙控”),但是這種采取捕撈投入要素控制的對策并沒有使捕撈投入得到有效縮減[6]?,F行的生態環境干預體系難以應對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缺乏協作等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在海岸帶生態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執行性、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專門機構、海岸帶環境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等方面。社會機制不健全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除了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外,還有社會機制作為補充,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方法能夠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城市環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較大進展,然而對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關注還相對較少。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社會機制還處于萌芽階段,由于重視不夠、宣傳不足,公眾對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不能自覺地參與到海岸帶環境保護行動中來。同時政府營造的公眾參與氛圍不夠、參與渠道不明、形式單一,公眾參與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這些都難以影響政府決策。此外,當前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會機制有效運行,嚴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作用的發揮。
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
結合以上分析,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的基本思路是:構建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海岸帶經濟發展決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激勵和約束兼容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決策與管理體系。以期通過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緩解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實現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適時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進行戰略定位發達國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共同點可歸納為: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視為環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視對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實踐中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重新進行戰略定位,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將其納入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建設之中。加強對重點海域養殖業污染負荷和重點區域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等污染狀況的科學評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污染監測、監控體系,將環境檢測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保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性。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大量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圍填海造地等海岸帶資源開發加劇了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惡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對于近海養殖業來說,可以繼續通過改變養殖方式來優化養殖環境,通過增加水處理裝置以及混養等方式減少污染,不斷拓展海洋無污染養殖新領域。對于沿海工業來說,關鍵是優化工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以及提高科技進步水平,通過制度創新走新型的沿海工業經濟增長道路。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近年來解決高能耗工業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的主要途徑。未來沿海工業結構升級的目標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結構,并實現沿海工業的適度集中,實現集聚經濟和基礎設施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產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構建完善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由于海岸帶環境污染復雜、來源廣泛、分散、污染種類繁多,因此利益相關者眾多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政策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搭建可供協商和交流的公眾參與平臺,需要構建完整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并通過綜合手段約束污染排放行為,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體系重點包括海岸帶各類資源的產權制度、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稅費政策、財政政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海岸帶環境準入門檻制度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帶資源市場交易機制、減排補貼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海岸帶資源環境保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激勵機制和行為標準等。經驗表明,不能簡單地通過某種單一標準判斷哪種政策工具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選擇往往取決于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問題的性質、管理機構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誰承擔治理成本的社會決策。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機制。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可執行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對沿海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沿海農業農藥和化肥的生產、施用,近海養殖業飼料和病害防治藥的生產、施用,海岸帶用地規劃、環境整治、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以及公眾參與監督等制度的任務與地位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根據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逐步完善和修正。同時還要明確相應管理機構及其權力,界定海洋部門、國土部門和環保部門之間的管理邊界,明確防治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要實行層層把關,陸海各部門之間要協同配合,重在源頭控制。按照生態利益優先、負擔與收益一致、“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等,提高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機會成本。同時對各級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主體實施監督,并就監督的主要內容、控制指標、考核辦法等進行專門規定,促進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作者:顧湘 單位: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公共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