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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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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

    第1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環境損失計量是企業根據環境污染狀態進行環境損失的實物量化與貨幣化,并對貨幣化的環境損失按照會計的要求進行確認與記錄的過程。

    環境損失計量應以環保部門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企業從環境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環境狀態數據為基礎,其概念構架包括四類變量:環境污染狀態、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這四類變量為基礎,逐漸形成三個計算過程:①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②將實物型損失貨幣化;③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需要指出的是,這四個變量和三個計算過程均具有時變性,即:環境損失的發生時間及其計量過程具有時序性與動態性特征,發生空間、表現形式與計量方法具有多樣性與變化性特征。

    二、環境污染計量的四類變量

    1.環境污染狀態。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現的變量,如廠區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污染物產生速度等;②企業權責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廢”的排放量等;③企業權責范圍邊界的污染物流出量與流入量,如環境責任主體因污染破壞造成的影響程度。污染狀態變量決定了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變量的大小與權責份額,是環境損失計量的起點。

    2.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①急性實物型損失,如有毒液體的排放導致的森林樹木毀壞、有毒氣體的排放導致的人員傷亡和野生動物滅絕等;②慢性實物型損失,如濃度較低的有害氣體和液體,由于長時間的排放導致的水土流失、氣候惡化、土質改變等;③尚未完全確認的實物型損失,如地表下陷、氣候惡化等導致歷史文物的毀損和風景資源的破壞等。其中①、②類大多是具有可視性或者是可測性的顯形損失,能夠而且必須計量;③類是可視性和可測性較低或很低的隱性損失,不容易準確計量。

    3.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其在內容上包括傷害型損失、防御型損失等;在價值構成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計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現實市場價格法;在計量模式上可選用名義貨幣或一般購買力計量單位,選用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計量屬性。

    4.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要求在企業的環境責任與經濟效益范圍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可定義性、可計量性、可靠性與相關性等標準進行初始確認與再確認。實物型損失的計量:要求在對其確認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計量方法與計量模式,按照可定義性、可計量性、準確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與效益性等標準對引起環境損失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貨幣化與分配,它具有間接性、異質性、模糊性、差異性和可驗證性的特點。

    三、環境污染計量的三個計算過程

    1.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實物型損失。污染破壞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濃度來反映的。該計算過程的關鍵是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導致各種實物型損失之間的函數關系。這些函數關系的類型取決于環境污染的三種主要形式:①扇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多種影響,使函數表現為疊加型;②鏈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的影響沿其因果鏈依次傳遞,使函數表現為關聯型;③網式影響,是扇式影響與鏈式影響的綜合,使函數表現為關聯疊加。

    2.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合理貨幣化是保證環境會計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環節。該計算過程應重點考慮污染可能造成的價值損失,如水污染會造成農田污染損失,農田污染又會加劇水污染的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函數應用十分廣泛。

    3.貨幣化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則的要求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其日常賬務可用待攤方法和預提方法進行處理:①待攤方法。在企業發生污染損失金額較大且受害期較長時,按總損失扣除殘料價值、可收回的賠償款后的金額,借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環保賠償款”、“應交環保稅”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②預提方法。逐期預提環境損失支出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預提費用”、“應付環保賠償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還應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終,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生態資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減值計提準備。

    四、環境污染計量模型

    1.環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負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負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成本,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負效應。

    假定某社區有一大型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該社區居民健康受到損害,醫藥費用開支增加,如果將這種費用開支的外部負效應計入企業的總成本,它的生產量就會減少,同時污染也會減少。外部負效應產生一個外部邊際成本,產品產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嚴重,外部成本也越大。這時,整個社會為生產該產品所花費的社會邊際成本應等于該企業的邊際成本與外部邊際成本之和。因此,該產品的有效率的均衡產量和均衡價格應由社會邊際成本與市場需求狀況決定。顯然,企業不計算外部負效應時將過度生產,從而造成嚴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優排放量分析。環境污染并不是工業化、城市化的必然結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就是為了保持城市的環境目標值,將排入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環境容量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

    我們可以用邊際分析法來確定污染物的最優排放量。一般來說,各種污染產生的邊際損害是遞增的,即污染越多,其邊際損害也越大,而社會的邊際收益則因污染的排放而遞減。污染的最優排放量由其邊際損害和邊際收益變化曲線的交點所確定。當污染排放量低于最優排放量時,社會的邊際收益超過邊際損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標準的;當污染排放量高于最優排放量時,污染的邊際損害大于其邊際收益,污染排放則是有害的。

    3.環境綠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正效應就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收益或好處。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經濟主體(廠商或個人)無償地獲得額外的好處,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正效應。

    第2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1江蘇省環境與健康監測現狀分析

    從江蘇省的環境監測現狀來看,典型區域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體系尚未構建。盡管江蘇省已開展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飲用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飲用水源地有毒有機物調查等多種專項調查,但這些調查和人群健康結合較少,且分別進行、調查目的不同、設計和方法不統一等原因,在說明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這一問題上難以相互支持,加之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尚未納入常規工作,對人體健康影響更為直接的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基礎數據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門實時、動態和準確把握江蘇省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損害的狀況及變化趨勢,也不利于有針對性地調整相關政策及措施。

    2典型區域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體系構建

    環境與健康監測是一個綜合性的監測,關于環境質量方面的數據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關疾病方面的數據由衛生部門負責。典型區域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體系是在充分利用現有環保、衛生部門的相關監測網絡和監測力量,結合日常監測工作,完善監測設備,培養環境與健康專業人才,不斷充實和優化監測內容的基礎上逐步構建的,主要包括環境污染監測、暴露監測、健康效應監測、環境污染與健康風險相關性分析與評估4個方面的內容,見圖1。

    2.1環境污染監測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包括污染源監測及污染源主要可能擴散介質如大氣、水、土壤及其他介質的環境質量狀況監測。(1)污染源監測污染源監測包括排放特征污染物的歷史源及現狀源。歷史源是指在調查年已關停并轉、且排放過擬調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工業企業所用燃料、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產量、主要污染物種類與通過各種途徑的排放量、環保常規監測數據等,調查時間段自建成投產至關停或搬遷年。現狀源指在調查年仍在生產經營且排放擬調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燃料、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廢水與廢氣排放方式、污染處理設施等,調查時段原則上自建成投產日起至調查年,重點關注近10年。污染源監測可采用現場實測、排污系數估算、歷史回顧與反演等方法,以確定特征污染物進入環境的主要輸入途徑,定量計算進入環境的污染負荷通量、時間過程、空間分布。(2)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環境質量狀況監測應盡可能兼顧環境和健康監測點位的匹配性,滿足評價試點調查期間環境質量時空變化趨勢的要求,根據污染物進入周邊環境的主要途徑及調查點的實際情況,選擇重點調查的環境介質。調查環境介質征污染物的水平,主要包括: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及環境生物樣品監測4個部分。大氣應重點監測人群密集居住區的室內、室外空氣,同時根據污染物可能的主要暴露途徑,考慮室內室外塵土的采樣;水體重點監測飲用水源、灌溉用水和養殖水,同時對應采集水體沉積物;土壤重點監測與暴露有關的農用地土壤、人群活動區域土壤,兼顧其他類型土壤;環境生物樣品重點采集本地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包括農作物、畜禽水產品等。

    2.2暴露監測暴露監測包括外暴露監測和內暴露監測。對人體暴露情況進行測量是判斷環境污染物與健康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對暴露水平的定量測量是判斷劑量-反應關系的關鍵。(1)外暴露監測外暴露監測主要針對與人體接觸的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濃度和含量水平進行監測,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環境監測、個體暴露測量獲得。應重點了解特征污染物人體暴露的特征,包括:暴露途徑(如通過呼吸道、消化道、皮膚接觸等方式)、暴露時間、暴露頻率,確定特征污染物人體外暴露量(如:通過室內空氣、飲用水及家庭消費食品監測獲得的暴露量)。具體應根據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排放形式,確定選擇以經呼吸吸入還是經口攝入為主,重點開展監測。(2)內暴露監測內暴露監測指對目標人群體內的污染物負荷水平進行監測,可以通過檢測體內生物標志物來實現。生物標志物分為暴露生物標志物、效應生物標志物、易感生物標志物3類,應遵循科學性、可靠性、實用性等原則選擇合適的生物標志物開展監測。一般情況下,多選擇血液、尿液征污染物及其中間代謝產物的濃度水平進行測量。

    2.3健康效應監測人群健康效應監測主要是對環境污染物造成的生理、生化、結構、功能改變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的過程。環境污染物導致的健康損害效應可以分為特異性損害、非特異性損害和蓄積效應3類。(1)特異性損害環境污染物對機體造成的損害具有某種典型的臨床表現和特征,污染物可以引起機體特異的癥狀、體征、生理、病理、X-線片的改變等,具有特異的觀察或檢測指標。可通過資料收集、問卷調查、醫學檢查等方法開展。(2)非特異性損害環境污染對機體健康的影響不是以某種典型的臨床表現出現,而是表現為生理功能、免疫功能、抵抗能力、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的下降,對有害因子的敏感性增強,以及某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等。主要通過調查對象的基本健康信息、進行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等醫學檢查方法開展。(3)蓄積效應環境污染物連續、反復進入機體后,其吸收速度或總量超過機體代謝轉化排出的速度或總量,污染物質在體內逐漸增加并貯存,造成機體的損害,或者污染物的量不在體內蓄積但其在靶器官靶組織產生的有害效應卻可以逐漸累積,最終造成機體的損害。常用的健康損害評價生物標志物有:重金屬效應標志物(金屬硫蛋白、抗氧化酶類、還原性谷胱甘肽、外周血清轉氨酶、免疫標志物);農藥效應標志物(膽堿酯酶、對氧磷酶、烷基磷酸酯、羧酸酯酶、植物酯酶);有機物效應標志物(混合功能氧化酶、谷胱甘肽轉移酶、谷胱甘肽過氧化酶、超氧化物歧化酶、DNA加合物、蛋白質加合物)等。

    2.4健康風險相關性分析與評估通過特征污染物暴露途徑與暴露水平的監測結果,實際人群飲食結構、生活習性等的問卷調查獲取當地人群對特征污染物的暴露參數,計算特征污染物經呼吸道、經口飲食等途徑的外暴露劑量。根據污染物的毒理學性質,確定參考劑量,分析特征污染物對調查人群健康風險的關聯性。在健康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健康監測與內暴露檢測結果,進一步分析環境污染與人群健康指標是否存在統計學上的關聯性。

    3典型區域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體系的應用示范

    3.1應用示范過程2011~2012年,在綜合考慮相關基礎數據分析、媒體關注情況以及專家現場勘查的基礎上,課題組選擇了農藥原藥生產量大、公眾反映強烈、受影響人群較為集中的某農藥廠,開展典型區域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技術體系的應用示范。圍繞該農藥廠,考慮周邊居住人群情況,按照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技術體系的要求,制定調查實施方案。調查內容包括基礎資料收集、與特征污染物毒死蜱相關的污染源調查、環境質量狀況及暴露調查、人群健康狀況調查以及環境污染與健康風險相關性分析與評估。污染源調查在收集農藥廠排放的歷史資料、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產量、主要污染物種類與通過各種途徑的排放量、環保常規監測數據、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情況的基礎上,對廢水總排口進行了采樣監測。環境質量與人群外暴露調查主要了解環境空氣、塵土、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糧食果蔬和肉禽蛋類等特征污染物含量水平,綜合評價評估調查區特征污染物的環境污染現狀,共采集環境樣本300多個,取得各類環境質量指標實測數據800多個。內暴露調查主要對目標人群體內的污染物負荷水平進行調查,包括血液中毒死蜱殘留水平與尿液中毒死蜱代謝產物三氯吡啶醇的含量檢測;共采集污染區成人血樣、尿樣、兒童尿樣各208份,對照區各238份,內暴露共獲得1300多個數據。健康調查方面,根據毒死蜱的毒理學特性,通過污染區人群危險因素的問卷調查、體檢及肝腎功能能檢查、血樣毒死蜱及尿樣TCP檢測,分析健康損害風險,共獲得各類有效數據21萬多個。

    3.2應用示范結果基于該監測體系的調查結果表明,該農藥廠周圍1km范圍內毒死蜱污染嚴重,大氣和地表塵土可能是人群健康影響的重要暴露途徑,周邊污染居民人體血樣及尿樣中毒死蜱代謝產物檢出率較低,但距廠界越近,外環境中毒死蜱濃度越高,對人體健康指標影響更為明顯,農藥污染對周邊環境及人群健康的影響值得關注。通過本次應用示范,說明該監測體系能為環境與健康研究提供有力支撐。

    4結論與建議

    第3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隨著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化肥農藥過量施用、農村生產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作為農業大省的吉林省,優良的農村生態環境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寶貴財富。但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研究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農民身體健康、制約現代農業發展、障礙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升級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為地表徑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是鄉鎮企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水;畜禽養殖所產生的糞便、污水,其中,以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廢物污染為主;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隨降水進入農村水體所產生的污染;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產生的污染等。這些污染導致農村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物質含量高,不僅污染環境,也對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有:農村居民獲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燒秸稈、木柴或燃煤而產生的煙塵;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水等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進而產生的惡臭氣體;生活垃圾長期堆放所產生的腐化氣體等,都會污染大氣環境。

    三是土壤污染。對土壤產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中長期、過量使用化肥和農藥,未被吸收的部分殘留在土壤中,導致土壤理化性狀發生改變,土壤有機質含量減少,板結、變硬等問題。此外,在長期采用覆膜種植技術的地區,由于無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殘留在土壤中,也對土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四是農村固體生活垃圾污染。農村居民的固體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完善的垃圾處理程序,加之農村生活生產缺少規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極低,絕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遺棄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斷產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堆放中不斷產生有毒氣體和病菌、釋放有毒物質,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

    2農村環境保護政策分析

    2.1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主要依據是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國家層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了對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的保護,是直接的法律依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作為環境保護部的政策性指導文件,適用于指導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和廢氣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其他方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等均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指導意見。

    吉林省層面上,《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缺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關注。2014年《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主要實施“六大工程”,重點完成30項整治建設任務。《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26號)提出到2015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任務。2015年的《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從政策體系上分析,不論是國家還是吉林省,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環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處理難、污染主體責任落實難的現狀。

    2.2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是國家立法機構應著眼于農村環境保護的緊迫性、重要性,及時出臺專門適用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二是國家發改委、農業部、環保部等部委針對全國農村環境污染普遍存在的問題,制定具有廣泛指導作用的法規、規章。 三是吉林省有關部門應針對農村污染物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生態保護與治理,農村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等關鍵環節,加快農村環境污染控制相關法規體系構建,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加大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同時,應采取引導、激勵型政策手段為主,抓好農村環境污染的源頭防治,推廣生態農業和環境友好型農業。

    第4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關鍵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監測 事件處理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環境突發事件在嚴重污染環境的同時,還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影響。與此同時,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受應對體制不完善、應對能力不強及環境信息發送遲緩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導致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無法及時的采取救治措施。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在此,本文筆者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結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經驗,對我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測中遇到的問題及完善途徑,做如下簡要分析: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結合當前我國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作出的規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一般是指沒有任何事先征兆,突然發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及威脅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等損失及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與其他事件相比,該事件在實際運行中,其特點主要表現為突發性、緊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幾方面。同時在該事件出現前,其發生是無法通過人力進行預料、逆轉的,同樣,針對這類事件,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準確的知道其發生的時間、地點、破壞程度、產生的后果;一般來講,一旦出現該事件,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威脅,甚至在情況嚴重下,直接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在處理這一時間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能夠第一時間采取監測措施,避免延誤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從我國近幾年遇到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能夠看出,結合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后果,國家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制定了總體預案,并將環境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I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II級)、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ⅡI級)和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四級。但在實際監測中,則需要監測人員對該事件進行全面分析,在確保監測結果準確性的同時,還能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科學依據。

    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監測程序

    工作人員在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監測時,需要按照國家相關程序規定,有步驟的對其監測,并在得出監測結果后,第一時間將其上報給相關部門,確保下一步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一般來講,在整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中,其監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應急預案的制定

    受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自身突發性、緊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幾個方面的影響,導致人們在日常工作中,很難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準確的時間、地點、破壞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因而在處理這類事故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能夠采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處理措施,制訂科學、完善的應急預案,并在原有的基礎上建立起高效、反應迅速的應急處理機制及措施,以便在事件突發時,能夠第一時間進行救治,避免問題的進一步擴大。

    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相關人員在制定應急預案的過程中,其基本前提在于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對事故方負責的態度,對突發事故積極開展調查,且在調查的過程中,各地整部、環保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給予相應的配合,同時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進行積極救治,在避免問題進一步擴大的同時,還能減少或清除污染危害,確保事故救治措施的順利進行。此外,在制定應急預案的過程中,各地政府應從根本上認清自身的職責,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在對環境污染源進行及時控制的同時,還應將救治信息及時的告知群眾;環保部門在這一過程中,應積極開展應急監測,并在自身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應急處理工作,確保應急方案有條不紊地進行。

    在整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中,受突發事件的影響,該項工作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實際開展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對救治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影響。這就要求相關部門能夠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成立專業的應急指揮中心,在統一指導、統一協調的過程中,科學、完善的啟動應急方案,使其發揮出應用的作用。

    2.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

    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應急預防的制定,其核心目的在于對突如其來的染污事件開展積極的處理工作,將該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人員傷亡降到最低。結合應急方案的工作程序,其主要包括接報、研制、報告、預警、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所、現場指揮,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終止等幾個方面。與此同時,針對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如何對其處置,將直接關系著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結果。在整個應急處置過程中,環保部門作為該事件的主要工作部門,應在同一領導下,端正自己的工作態度,將該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同時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救援建議,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控制。在實際應用中,應急監測方案的制定,需要從監測項目、監測范圍、監測點位及現場采樣等幾個方面出發,并結合著監測結果,從整個突發事件造成的污染范圍出發,靈活運用應急監測方案。

    三、總結

    綜上所述,針對當前出現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需要相關部門能夠在第一時間內對該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以便在得出監測結論后,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與此同時,在對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監測時,工作人員還應從根本上端正自己的工作態度,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實事求是,在保證監測結果準確無誤時,還能為下一步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好鋪墊。

    參考文獻

    [1]黃娟,邵超峰,張余.關于環境風險評價的若干問題探討[J].環境科學與管理,2008,(03).

    [2]吳玉萍,胡濤,趙毅紅,葛偉.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對策[J].環境經濟,2009,(Z1).

    第5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面對不可避免的各種風險引發的環境污染造成的賠償責任,企業需要一種對環境污染責任引起的經濟損失風險的有效管理手段,這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強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近年來,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成效,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排污總量居高不下,一些企業環境意識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長期積淀的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潛在的環境風險較大。2007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2009年,四川省環保廳開始研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省份學習。2010年,四川省環保廳、四川省保監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行業和處于環境敏感區的重污染企業開展保險試點。然后逐步向鋼鐵生產、有色金屬冶煉、電鍍、機械制造、制藥、制革、印染、造紙、釀造等行業推進。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明確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在重點行業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會議在成都市召開,意味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四川全面啟動,全省21個市州99家企業將成為四川首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單位。四川省規定,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案情及損失金額基本明確的情況下,先期支付估損金額50%的預付賠款。根據人保公司的介紹,如果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險公司先期支付的預付賠款。與其他保險不一樣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將突發自然災害(除地震、海嘯外)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害納入賠償范圍,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四川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在西部省份當中還是第一次。四川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強調,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參與環境管理,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有利于加強污染事故的處置,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險業參與輔助社會管理,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1. 環境污染事故頻發,賠付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容易引發。根據環保部2008年的一項調查,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2009年僅血鉛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礦業等污染事故接連不斷,環境整體惡化的趨勢并沒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國綠色經濟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國污染事故的民事賠償主要依靠政府出錢完成。此舉雖然能暫時避免的發生,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用納稅人的錢為違法排污企業埋單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處罰違法者。要保護環境受害者利益,必須建立環境責任保險這樣一種長效機制。

    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中提出,要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國家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在2007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根據《意見》要求,兩部門于2008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

    《意見》明確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完成這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路線圖,將分“兩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

    三年來,湖南與江蘇、寧波、上海、重慶、深圳等省市試點地區,展開了一場污染責任險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開的中國綠色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人士表示,環保部將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在立法層面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與強制性。“十二五”期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將從部分省市的試點向全國范圍推廣。日前,環保部的《2010中國環境公告》,就顯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在持續推進,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也在不斷完善中。

    【圖表說明】根據媒體公開報道整理

    2. 現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遭遇諸多尷尬

    盡管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環境保護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由于相關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傳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遭遇諸多尷尬,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欠缺、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場認知度偏低等。

    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雖然從理論上說“污染者付費”,污染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擔少量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如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損失并不計入污染損失賠償。責任保險保的是責任,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責任事故發生后可以少賠、遲賠甚至不賠的情況下,企業自然缺乏購買責任保險的意愿。現在試點階段,政府部門出面要求少數企業投保此類保險,這些是為配合政府部門或能享受某種優惠才投保的,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政府還不能強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給予優惠,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保險公司有效供給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便選擇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經營模式。試點初期政府部門出面選擇少數企業投保,節約了保險公司的組織成本,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問題,可是為數極少的企業投保并不符合保險業經營的數理基礎――大數法則,而且投保企業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有色金屬冶煉、危險廢物處置等風險相對集中的中小企業為主,不符合保險投保人選取上相互補充的原則,導致保險的風險過度集中,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給受影響。

    2011年6月3日, 環境保護部了《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報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繼續推進”,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進展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當前,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離不開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2008年,華泰保險公司曾向市場推出了“場所污染責任保險”及“場所污染責任保險(突發及意外保障)”兩個產品。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品推出以來沒有太大進展。保費沒有明顯上升,購買者仍以涉外企業為主。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方面,保險費率確定難,需要大量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作為基礎,來確定每個企業污染風險的等級;另一方面,環境污染損失的評估和責任認定難,導致了“企業投保意識不強,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關數據顯示,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些保險公司就與地方環保部門合作推出污染責任保險。最早開展此業務的是遼寧省大連市,1991年10月正式運作;其后,沈陽、長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繼開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連市購買污染責任保險的保戶僅15家,保險費共計220萬元,僅產生一次總額為12.5萬元的賠付;而沈陽市1993~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相比之下,國內其他險種的賠付率通常為50%左右。

    基礎數據和技術標準缺乏

    第6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前言……………………………………………………………………………………1

    1.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1

    1.1環境污染概論……………………………………………………………………1

    1.2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1

    2.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2

    2.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3

    2.2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3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進可持續……………………………………5

    2.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5

    2.4.1違法性與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

    2.4.2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

    2.4.3因果關系………………………………………………………………………8

    2.4.3.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8

    3.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方式………………………………………………10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10

    3.1.1三種民事責任方式在環境案件中的適用………………………………11

    3.2賠償損失………………………………………………………………………12

    3.3恢復原狀………………………………………………………………………12

    結 論………………………………………………………………………………14

    注釋…………………………………………………………………………………21

    ……………………………………………………………………………21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 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1.1環境污染概論

    環境,按照《環境保護法》第2條規定:“是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則是指由于人為的原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產活動,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隨著的增長,環境污染越來越成為全球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實現人類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1.2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污染涉及面廣,危害十分嚴重。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海洋、噪聲等污染,嚴重危害了當代人的健康權、生命權、環境權、財產權等,同時還會影響胎兒發育、動植物生長,造成基因突變,直接威脅著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認為,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要完成這一系統工程,需要運用、經濟、、倫理、法律等多種手段來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其中,法律無疑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環境保護工作應納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而保護環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綜合的,需要運用全部法律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僅靠刑法與行政法來保護環境是不夠的,因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存在著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護環境的輔助手段,它既不能消滅危害環境的根源,也不能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環境法中有關環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規范其著眼點是環境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依法行政,主要執行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在侵權受害時,無法回復和填補受害人被損害的權益,民法在防治環境污染中可以彌補刑法與行政法在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有其獨特的作用,主要表現為:(1)在環境保護方面,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系,解決一部分人污染環境導致另一部分受到損害這一社會問題,通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實現社會公正。(2)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使污染行為得到及時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環境盡快得到恢復。(3)通過對侵權者進行懲罰增強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廣大群眾,使全體公民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使環境保護真正成為公民的一項義務,從總體上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4)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既可以排除環境污染危害,又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實內公平、代際公平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民法在調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增長,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民法中某些規定在司法實踐的處理環境污染案件中難以把握尺度,其中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常用過錯責任原則代替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本文將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入手進行研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完善性建議,期望有益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

    2.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論將民事責任分為兩大類,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三節侵權民事責任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但與一般民事責任比較,它屬于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與國外相比,我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以過錯責任原則代替無過失責任原則處理環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也不能很好的預防污染的發生。對于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民法學者多有論述,本文也將著重論述這二個方面問題。

    2.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的涵義,是指行為人因其污染行為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之后,應依據何種標準確認和追究污染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價值判斷因素,即是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失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從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填補。

    歸責原則在整個侵權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權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對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填補,因而如何解決損失的分擔問題是整個侵權法的重要問題,而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根據和標準,是侵權責任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減輕責任的根據等等,可以說,侵權行為法的全部規范都基于歸責原則之上。[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種,因此,確定合理的歸責原則,建立統一的歸責原則體系,對確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十分重要。

    2.2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的弊端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以環境侵權行為為前提,而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民法上,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分。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實施某種行為致人損害時,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通常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2]而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損害,依據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特別法的規定而應負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適用民法上特別的責任條款或特別法的規定,主要是無過失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責任方面,有著嚴格的限制。

    第7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論文內容摘要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新問題越來越嚴重,治理環境污染成為我國當下一個緊迫的新問題。本文闡述了環境污染的目前狀況,試圖用經濟手段為我國解決環境污染新問題提出可行性策略。

    環境資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條件。在我國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環境資源面臨著嚴重的挑戰,極大地影響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人和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

    人類不僅是環境的產物,而且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主要表現在,環境為人類提供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種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環境能夠吸納生產和生活所排出的廢料(廢氣、廢水、廢渣)等;環境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空間場所,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類發展的好和壞,快和慢是和環境有著密切的聯系的。人在環境面前也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適合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自從工業革命以后,人類為了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新問題,使得現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必須把解決環境污染新問題提到當下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環境污染新問題不改善和解決,就會危及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環境污染的目前狀況

    所謂的環境污染,在經濟學家看來,是指環境的變化成為經濟社會發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現今的環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摘要:

    (一)大氣污染

    長久以來,人們認為大氣是人類所擁有的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質消費的迅速增長,使大量的廢物進入大氣,遠遠超過了大氣自然的擴散能力,從而使空氣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溫室效應”的出現,使得南北極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脅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類似于印度洋海嘯、沙塵暴、局部地區異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氣現象會更加頻繁地發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國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亞于水污染和大氣污染,但人們卻遠不像關注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那樣關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長,導致農作物減產乃至絕收,嚴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禍首是來自工礦業廢水的澆灌。我國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農用地造成的損失達90億元。不科學的開采和利用重金屬、開辦造紙廠、重化工廠等高污染企業,在短時期內拉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甚至成為當地的支柱產業,但是長期以來,這類企業嚴重污染了當地環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涼,迫使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過度放牧,導致草原退化嚴重。我國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嚴重退化草原近1.8億公頃。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一是產草量的下降。據調查,全國各類草原的牧草產量普遍比20世紀50~60年代下降30%~50%。全國退化草原的面積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擴張,天然草原面積每年減少約65~70萬公頃。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以來,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區產草量平均下降幅度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達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二是牧草質量上的變化,可食性牧草減少,毒草和雜草增加,使牧場的使用價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導致氣候惡化,許多地方的大風日數和沙暴次數逐漸增加。氣候的惡化又促進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過程。我國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國家之一。我國北方地區沙漠化面積已近18萬平方公里,從20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間,因沙漠化已喪失了3.9萬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體污染

    上世紀70年代以前,我國近海總體未受到污染,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新問題日益嚴重。到上世紀末,已有20萬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2005年,我國有317億噸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沒有經過任何處理。我國的環渤海領域每年吸收的工業排污量高達57億噸,另外還有每年200萬噸固體垃圾。重金屬含量已經超出正常標準的2000倍,在排污口四周方圓幾海里已經沒有魚類生存。據海洋專家測算,即使現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時間才能讓渤海徹底恢復清潔。同樣長江和黃河的污染情況也不容樂觀,由于西部大開發,各地政府積極發展重化工企業,使得黃河上游污染極其嚴重,到了下游黃河水已經變成劣五類水質,無法飲用。由于長江三角洲經濟發達的省份治理工業帶來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業紛紛轉向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污染也隨之侵入到長江中上游。現在,長江和黃河的污染已經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污染的辦法

    從經濟學角度上講,環境污染新問題是外部負效應的典型表現。所謂的外部負效應,也稱為外部成本、外部不經濟,是指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在未來價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費用,或是說,是指某一產品的社會成本大于生產者私人成本的現象。

    (一)押金——退款制

    這是歐盟國家處理各種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鉛酸電池等)的有效辦法。按照這種制度規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時,要收取押金作為一種稅,零售商將他們用過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樣,回收站就可以從管理機構那里把押金收回。這種辦法同樣適用于電池生產企業,假如能有效地執行這一辦法,將會大大減少土地污染新問題。

    (二)庇古稅和庇古補貼

    用征稅或罰款的辦法來解決外部負效應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20世紀20年代提出來的,也被稱為“庇古稅”。“庇古稅”主張的是,對產生外部負效應的企業或個人,課征相當于它所造成的外部邊際成本的稅收,外部成本便成了當事企業或個人的內部成本,即實現外部負效應的內在化,從而迫使其考慮該成本,達到糾正外部負效應的目的。另一種手段就是對污染的企業征收排污費,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據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費用。污染企業面對這些收費,一方面將縮減產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辦法控制污染。

    對于污染性的企業,政府除了對其征收稅收和排污費之外,還可以向企業提出補貼,鼓勵其擴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辦法,改進生產工藝,從而達到糾正負外部性的目的。原則上補貼額應該等于污染治理的邊際社會收益。假如企業每減少一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補貼,那么對企業來說,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大于補貼時,他會選擇放棄補貼而繼續排污;而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小于補貼時,他將選擇接受補貼而減少排污。

    庇古稅和庇古補貼在解決環境污染方面是一種應用最廣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據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費以及產品稅等。比如,對于汽車燃料,依據有鉛和無鉛,幾乎所有的OECD國家開征了有差別的稅收。在日本,還對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進行征稅,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進入20世紀90年代,OECD國家開始綠化其稅制體系,比如,開征新的生態稅,實行對環境有害的產品全面征稅的政策。和前面的辦法相比,經濟學家和政府決策者更加偏愛庇古稅和庇古補貼,但是他們也存在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負效應,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其征稅和補貼數額應該等于該企業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實際中,很難衡量和把握各企業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難避免政府尋租的出現。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環境污染新問題的實際應用。科斯定理是美國經濟學家,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納德%26#8226;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認為,只要明確界定并切實保護產權,隨后產生的市場(產權)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決外部性新問題,使經濟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可能實現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權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利用環境資源的新問題。政府如何規定和限制排污權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分配這種權利,成為新問題的關鍵。其實,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總量的限度內,將排污許可證分發給污染制造者,并答應排污量較低的企業將剩余的配額進行出售,也答應超標排放的企業從其他企業那里購買排放量。這一方法不僅沒有超出規定的排污總量,而且在企業間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個人或企業改進控污技術,從而降低控污費用,最終達到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目的。利用市場機制,使得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在企業之間實現最優配置,也會大大減少政府部門尋租的現象出現,最后實現雙贏。

    美國是這一制度的最早實踐者。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開始試點實行一項新的政策——“氣泡(Bubble)政策”。即把一個工廠當作一個氣泡,只要該氣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總量符合政府按環境要求計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變,不危害四周的大氣質量,則答應氣泡內各排污源的自行調整。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該項政策實施的第四個年頭,已經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減量大大超過預定目標,許可證市場的價格遠遠低于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政策保護環境質量,降低交易費用的巨大優勢。

    第8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環境污染現象也愈加嚴重。環境污染不僅僅威脅到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更是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因此,在新時代的發展背景下,保護環境以及治理環境己經成為我國需要重點踐行的基本國策之一。而環境治理的重點就是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近年來,隨著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的進行,我國環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尚未建立,我國環境保險市場無法得到有效的引導以及規范。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立法現狀

    2014年4月,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通過,新的娜境保護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條例,例如鼓勵投保條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并不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一些原則性規定比較少。作為新時展背景下的我國首部環境單行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環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而自此之后,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是指環境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賠償以及相關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之所以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國有關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體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為環境污染責任試點工作拉開序幕的日子。這一天對于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將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來。但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在試點過程中,雖然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現出巨大的熱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實施踐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應并不是十分強烈,難以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規范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權威性的法律依據,對于一些高污染企業的治理和處罰工作開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順利。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以新《環境境保護法》為依據,強制規定投保情形,充實法律條款群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鼓勵投保的規定,因此,可以借鑒這一新的規定進行環境單行法的修訂。在修訂環境單行法時,要將投保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充實法律群。具體來說,就是將環境要素各個領域的特點和保護要求放置在環境單行法中進行特殊強調。每個環境要素在各個領域的保護要求以及發展特點都是具有差異的,因此,要想能夠將環境單行法真正貫徹下去,需要將強制投保的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在環境單行法的法律原則上,應該重點強調強制保險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至于各個環境要素保險法是如何進行運行的則無需重點強調。例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中,對于使用有害氣體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部門都設有相應的治理條例以及處罰意見。而經過多次修添《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則大大簡化,僅僅規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都需要投保環境污染保險。環境污染保險投保情形的強制規定以及明確大大簡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運行程序,不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環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強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適用性

    各個環境要素領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普遍適用的領域進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實施。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部門曾經各方面征求意見,許多公眾都認為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解決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最為主要的手段。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更加是證實了這一言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要完善相關制度以及技術配套措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真正落實下去,從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性的支撐。其次,要重點解決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即強制保險問題,其涉及到許多專業性以及技術性的問題。強制保險問題對于所有環境領域以及各個環境要素都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無論是環境單行法,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體系的建立,都需要將強制保險問題作為立法的決策重點。強制保險在立法過程中要體現其全面性和適應性,需要涵蓋總則、保險合同、理賠事項、法律責任以及附加說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針對專門環境治理領域進行專門立法

    特殊環境治理領域的立法也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重點,例如對于內河船舶油污污染就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一方面,對于特殊環境領域而言,治理方法以及治理范圍存在特殊性,需要進行專門分析;另一方面,特殊環境領域在未來可能發展成長為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以及社會價值的重要行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發展潛力,因此,要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同時,對于專門環境領域治理領域而言,立法以及執法的需求也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因此,有關法律條文以及立法原則要進行適時調整。此外,要建立健全環境評估體系以及風險防范機制,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幫助。

    第9篇: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范文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本市九縣一區的全部在職的交通干警545人,其中男518人,女27人,年齡20~59歲,平均38.5歲,警齡1、30年,平均警齡16.7年。對照組為全市工會系統千部職工385人,年齡為19~60歲,平均年齡41.5歲,平均工齡15.5年。

    1.2監測方法對交通環境的監測按《環境污染分析方法》及GB3222一82《城市環境噪聲測定方法》進行測定。監測時間為每天7:00、11,O。,11:00~14,00,15,00~19:00三次,連續進行三天測定,取平均值。共測定24個崗亭,42個路檢工作點,10個工會辦公地點及交警支隊、大隊辦公點。

    2.結果

    2.1交通環境衛生學監測結果本次調查把有國道通過的5縣1區列為重污染區,有省道通過的2個縣列為中污染區,2個盲端山區縣列為輕污染區。從表1可以看出,重污染區各種污染物濃度及強度高于中污染區,中污染區高于輕污染區。在同一污染區中,崗亭點濃度高于路檢點,這與交通主干道穿過鬧市區有關。按國家標準GB3O95一82中規定的第三類區評定,一氧化碳日平均標準濃度中位數在中、重污染區均超過限值6.omg/m3,而輕污染區未超過限值,氮氧化物日平均標準濃度中位數均超過或達到限值。.15mg/m3,其中輕污染區有兩個路檢點未超限值;空氣中鉛煙濃度中位數除輕污染區路檢點未超限值0.007二g/m”外,其他均超限值;飄塵在輕污染區路檢點日平均濃度中位數未超標,其他點也都超過限值0.sm叮m3,其中輕污染區有一路檢點為砂土路面,揚塵嚴重,濃度達8.25mg/m“。噪聲等效連續A聲級中位數均超過GB3096一82《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的規定(交通干線,道路兩側晝間為70dB(A)),其中路面噪聲高于崗亭點。

    2.2不同污染區交警癥狀發生率及陽性體征比較癥狀以交警自述有一項以上長期慢性的病史為陽性。體征以體檢發現一項以上陽性體征判為陽性。交警組總體及各污染區中陽性癥狀及陽性體征檢出率高于對照組(P<0.01);在交警組及對照組內部癥狀發生率及陽性體征檢出率以重污染區最高,其次為中污染區,最低為輕污染區,見表2。

    2.3警齡與各種疾患發生情況本歡調查分低警齡組(<10年組),中警齡組(<20年組),高警齡組(>20年)。低警齡組慢性咽喉炎、鼻疾患、結膜炎、神衰綜合征、精神緊張、下肢麻木、肩頸腰背酸痛。視力疲勞(自述眼球酸痛、明視持久度下降)、中暑等發生率較高,這與低警齡組以崗亭警為主有關。高警齡組以慢性支氣管炎、慢性消化道疾患、聽力損傷等為主。

    2.4不同警種職業性損害情況表3為10種經相對危險度(RR)及特異性危險度百分率(ARP)計算有顯著性意義的交警職業性損害,主要集中表現在呼吸、精神神經系統及心電圖異常(主要以竇性心律不齊、心動過緩、ST段抬高、束枝傳導阻滯、左室高電壓等為主)。在警種比較中,崗亭警精神癥狀及呼吸系統損害RR、ARP值高于其他警種,而路檢警以心電圖異常及聽力下降RR值及APR值高于其他警種。

    2.5不同警種與有關疾患發生情況本次調查與交通警職業有關的疾患主要為痔瘡、下肢靜脈曲張、慢性胃炎、上消化道潰瘍病、肩頸腰背酸痛、下肢麻木、視疲勞等。集中表現在消化、血管、神經運動系統。在警種比較中,崗亭警主要表現為下肢靜脈曲張、麻木、肩頸腰背酸痛、視力疲勞。路檢警主要表現為慢性胃炎、上消化道潰瘍、痔瘡等。內勤警的這幾種病發生低于前兩警種,但較對照組高的有痔瘡、肩頸腰背酸痛、潰瘍病等(P<0.05)。

    2.6兩組聽力測試結果比較剔除噪聲外各種聽力影響因素后,交警組為482人,對照組為345人,考慮到年齡因素的影響,對兩組的聽閡值全部根據巧O/D巧7029的標準進行年齡修正。本飲發現交警組輕度、中度耳聾各1例,其他聽力損傷主要表現為高頻〔3K,4K,6K〕區聽力損傷,損傷率高于對照組,其中10~20年工齡及20年以上工齡組顯著高于對照組。結果見表二4。

    2.7血鉛水平測定交警組血鉛平均值為1.12件mol/L,對照組為0.63協mol/L,均未超過1.93件mol/L的限值,兩組均數經顯著性檢驗,P<0.01。在交警組中,崗亭、路檢、內勤三警種血鉛均值分別為1.26、1.08、0.92件mol/L,崗亭警最高。

    2.8碳氧血紅蛋白與環境一氧化碳濃度關系在剔除吸煙被檢者后,交警組人數為382人,崗亭、路檢、內勤警人數分別為81、145、156人,碳氧血紅蛋白均值為0.0215(崗亭、路檢、內勤警分別為o•0236、0.0205、0.0142),對照組人數為216人,碳氧血紅蛋白均值為0.0107,兩組均數有非常顯著性差別(P<0.01)。崗亭、路檢、內勤警血碳氧血紅蛋白與相應環境一氧化碳濃度回歸方程及相關系數分別為y,=0.01034+0.00042x,,r,為0.923;y:=0.001104+0.00042x2,r:為0.944;y3=0.00688+0.00152x3,r3為0.982;均有P<0.001。

    3.討論

    3.1交通環境污染的現狀分析本市10個縣(區)各種污染物濃度有8個縣(區丫全部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污染物最高限值,其總體污染水平略高于福州市交通環境污染水平,見文獻〔”。造成交通環境惡化原因有近幾年車流量猛增,道路狹窄,交通主干道直接從市區及縣城中心穿過等導致車流速度緩慢,汽油不能完全燃燒,使排出污染物濃度增高,尤以崗亭點污染最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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