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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1、當事人雙方應各自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證件;
2、共同去該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更名,并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來源:文章屋網 )
1、按揭中的房子可以賣。銀行通常規定貸款未滿一年的要付違約金,滿一年的不用付。你可用買房人付的首付款去銀行提前還貸,辦理解押手續,之后再辦理過戶。首先二手房交易以房產證為準,有了房產證才可以上市交易。目前該房產未拿到產權證,因此暫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您想與賣方辦理合同更名,可以讓房主與開發商協商,先撤銷原合同備案,開發商再與您之間重新簽訂合同并進行備案。不論是更名和撤銷合同備案,都需要得到開發商的同意和配合。但撤銷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請,之后才可以辦理。
2、如果有出售條件,是可以辦理轉按揭手續,首先是要取得銀行的同意,可以先向貸款的銀行提出申請。目前銀行一般情況下,不辦理轉按揭手續。一般是是房主自籌資金還清貸款,取出產證;也有的是客戶以定金形式支付部分現金給賣方,以幫其取回房產證,這取決于客戶對賣方及所委托的中介公司的信任程度,而這種方式對買方來說存在風險,一般不會被接受。
3、雖然管理部門規定二手房交易可以辦理轉按揭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同銀行有不同規定,具體您還需要咨詢相關的銀行方面。據目前所知,只有建設銀行可以辦理按揭轉讓。同時需要您委托中介公司向銀行方面申請轉按揭事宜,二手房轉按揭業務銀行不接待個人辦理申請,需要您委托中介公司執行。
(來源:文章屋網 )
身份證號碼:電話/BB機/手機:
方(乙方):
地址:
電話:傳真:
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經過對珠海市(建筑面積
m2,其中附屬面積
m2,以確權面積為準)的詳細考察,確定購買該房屋,并全權委托乙方購宜。
第二條 乙方甲方購買該房屋的單價為
元/ m2,總價(小寫)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認購房屋的轉讓登記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傭金為成交金額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元。
第三條 該房地產轉讓稅費按政府標準計征,繳納方式為 。
A、買方全包
B、賣方全包
C、按政策和法律規定雙方各付
第四條 付款方式選擇:
A、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簽訂的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認購金人民幣
元,
并于
年
月
日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更名過戶前向乙方付總房款的
%,即
元,待有關房屋產權或購房合同手續完備之日前,甲
方付清房屋余款及傭金給乙方。
B、按揭付款:本合同簽訂的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認購金人民幣
元,
并于
年
月
日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按揭過戶更名前向甲方付清首
期購房款人民幣
元,乙方代甲方向銀行申請
成
年即人民
幣
元按揭貸款,所需律師費、保險費、評估費、資料保管費等費用全
部由甲方支付。若銀行審批的按揭款數額達不到申請貸款額,甲方應在接
到乙方通知起
日內,向乙方補齊申請貸款數額與銀行實際審批貸款數
額的差額。
第五條 甲方逾期繳付購房款超過3天和不按時前來辦理更名過戶、按揭手續,按甲方棄權處理,乙方有權將甲方認購的房地產出售給第三方,已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甲方所認購的該房屋以現狀為交樓標準,但乙方需負責督促原產權人結清該房屋交付給甲方使用之前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等。乙方應在辦理完房地產權證時或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給甲方使用。
第七條 乙方及委托乙方出售房地產的原產權人協助甲方辦理房地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須向乙方交回本合同及有關單據原件。若在辦理房地產權更名過戶手續期間,因第三方及原產權人原因導致該房地產權無法轉讓,乙方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三天內退還所交的款項。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即時生效。
第九條 其他補充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理 人:
經 辦 人:
為規范期貨經紀公司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現就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登記及提高注冊資本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經紀公司變更股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冊資本金,須先向中國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審核合格的期貨經紀公司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企業持《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期貨經紀公司變更名稱,須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準,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應占一定比例。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投資比例原則上不受限制,但不得規避法律變相成為獨資公司。新股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期字〔1996〕16號)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標準化處理、地名標志的設置和地名檔案的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稱;
(二)門牌號、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峽、溝、灘、草場、林地等名稱;
(四)工業區、開發區、林場、牧場、礦山等名稱;
(五)公園、廣場、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紀念地、歷史文化保護區等公共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名稱;
(六)小區、花園、城、苑等居民地名稱;
(七)道路、橋梁、隧道、立交橋、水庫、堤壩、灌渠等水利、市政設施名稱;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第四條地名管理堅持從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相對穩定性,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地名工作規劃;
(三)負責地名命名、更名、注銷的審核、承辦以及推行地名標準化、規范化等工作;
(四)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地名的使用;
(五)負責地名標志的設計、制作、設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咨詢服務;
(七)編輯出版地名資料和地名工具圖書;
(八)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章地名的申報和許可
第七條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條申報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本市與相鄰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聯合或單獨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內跨縣(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轄區和市轄縣內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按照管理權限由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工業區的名稱,由開發區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場等名稱,在征得市、縣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七)市轄區和市轄縣新建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文化體育設施和住宅小區名稱,由主管部門或者產權所有人在工程開工前提出意見,分別報市、縣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八)市轄區和市轄縣有償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由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設施、地理實體的性質、位置、規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擬采用的新名的含義、來源等;
(三)擬用地名的漢文用字、拼音;
(四)申報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地名命名、更名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審批機關對于符合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命名、更名申請,應當予以批準。未予批準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經依法批準的地名,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地名的命名、更名與注銷
第十一條地名命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利于維護國家和民族團結,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二)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經濟特征,含義健康,符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當地群眾和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三)不得以人名、外國地名命名地名;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同一縣(區)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同一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同一城市內的居民區、街、路、巷、廣場名稱不得重名;
(五)同一城市內的各種大中型建筑物名稱不得重名;
(六)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以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所在街、巷名稱命名;
(七)各專業部門使用的臺、站、場等名稱,應與當地地名統一;
(八)地名命名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字。
第十二條地名更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含義不健康和低級庸俗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或形、音、義不統一的地名,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應當廣泛征求群眾和有關方面意見后,予以更名;
(四)當地群眾反映強烈,要求更名的,應當予以更名。
第十三條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文化體育設施可以有償命名、更名。有償命名、更名所得用于地名公共服務建設。
具有重大紀念意義、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地名不得有償命名、更名。
第十五條因行政區劃調整、地形地貌發生自然變化、城市建設等原因不能存續的地名,應當根據審批權限和程序予以注銷并公示。
第四章標準地名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符合地名管理規定,并經依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標準地名專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標準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反映地名的個體屬性,通名反映地名的地理(類別)屬性。不得單獨使用通名或專名詞組作地名。
第十八條標準地名必須使用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構公布的規范漢字。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拼寫。
第十九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公文、圖表、廣告、出版物中應使用標準地名。
市、縣規劃部門編制的城鄉發展規劃中涉及路、街、巷、橋梁和隧道等公共設施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第二十條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的各種標準化地名出版物,應當及時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名。
第五章地名標志設置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地名標志是用于標示地名或者具有地名意義、指位功能的牌、碑、樁、匾等標志物。
標準地名標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制作、設置,并由市民政部門統一監制。
第二十二條行政區域標志、城鎮路、街、巷、居民區、樓、院、單元、鄉、鎮、村、公路、橋梁、交通要道、風景名勝、游覽地、文物古跡以及臺、站、場和較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及其他需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地名標志。
第二十三條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鄉(鎮)、建制村地名標志由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市轄區和市轄縣的路、街、巷地名標志設置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門牌標志由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其他地名標志由主管部門、專業部門、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負責。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繕、更新地名標志,并保持地名標志的準確和完好。
第二十四條新建的道路、橋梁、隧道、街、路、居民住宅區和廣場的地名標志應當在工程竣工時設置完成。
地名標志的設置應當列入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五條未經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涂改、玷污、遮擋地名標志。
地名更名后,地名標志應當及時更換,地名注銷后,地名標志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建設、公安、房產、規劃等部門應當與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互通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管理的地名標志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居民區、院、樓、單元、門牌等標準地名標志所需經費由產權人承擔;專業部門負責設置的地名標志所需經費由專業部門承擔;其它地名標志,由使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八條地名檔案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碼和歸檔保管工作,保持地名檔案資料的現實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九條地名檔案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接受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地名檔案管理應當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原則下,開展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命名、更名或者公開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擅自出版發行地圖、書刊等與地名相關圖書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及時辦理或逾期不辦理地名申報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移動、拆卸、涂改、玷污、遮擋地名標志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地名標志損壞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新建城鎮道路、建筑物使用通名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制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自建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如下:
一、能提供建造自住住房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具有所建造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資金。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一般情況下,房屋要交易或者是出售都必須有兩證,即使是農村自建房,都是要有房地產證和個人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