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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概念及其特點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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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性質 民間借貸立法 民間借貸監管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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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放貸人條例;民間金融;高利貸;放債人營運守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還付[1]。隨著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頻繁、密切,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也逐漸上升為法律。現如今,中國《合同法》中就有相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學者們對“民間借貸”的相關研究,但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卻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國外學者認為[2]:“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在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又相互割裂。它與正規金融不同之處在于,民間金融是在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規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規金融則是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條件等方面也不盡相同。(2)部分國內學者中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未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雙方約定所進行的關于資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所進行的借貸貨幣、和其他財產借貸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其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故應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在性質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質。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及現狀
(一)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
中國民間借貸從最初的實物借貸到現在的資本融通,已走過千年歷史。現目前,中國內地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為謀求發展,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但由于民間融資利率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期限也較長,在無法律規制與保護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寬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最普遍。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以犯集資詐騙罪作出終審判決,這起因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的涉及民間融資的案件終于暫落帷幕。而我們從這起不斷改變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困境:(1)法律制度滯后。據中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數據顯示,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見,中國民間借貸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作為主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卻沒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且,中國內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十分模糊,判案時常分歧不斷。(2)隨著民間借貸逐漸呈現全國蔓延的趨勢,風險亦無可避免,市場上更多次爆出民間借貸危機、擔保公司資金鏈告急或民間高利貸面臨破產等新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進行規制,既能優化市場經濟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三、香港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間借貸亦在香港歷史悠久,其民間借貸形式多樣、模式繁多。不僅包括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等 “地上組織”,也有高利貸、網絡借貸等民間金融“地下組織”,在民間借貸體系中,其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它們共同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活躍。從1980年起,香港便出臺了專門規制民間借貸的法律——《放債人條例》,對小額信貸加以監管,在《放債人條例》中,對“放債人”、放債業務等都有專門性的規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債機構已達600多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3],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
(一)高利貸
在香港,高利貸形式也形式多樣,主要有高利貸邦會、地下錢莊等。
1.高利貸邦會。這種邦會組織是以個人、個體經營者等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由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等匯集起來,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定期交納一定的會金,由邦會的發起人作為“會主”或“會首”,負責高利貸的發放、回收和賬務管讓,其他入會的人叫“會員”、“會子”、“會腳”,定期分紅或用高利貸賺來的資金擴大會金。這種邦會組織在香港民間十分廣泛。
2.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多以“典當行”(俗稱“當鋪”)的形式出現。典當行,以物換錢是其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主要是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典當行中,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其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現時港澳地區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經營。
(二)網絡借貸
個人網絡借貸這一新型金融商業模式逐漸成為居民投資理財新方式,個人網貸也稱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是利用網絡平臺,需要資金的人在平臺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有償地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網站只提供一個雙方交易的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借貸。網絡借貸已然成為居民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間貸款的其他形式,個人網貸的優勢較為明顯,網貸平臺的收益率比較高,而且門檻低,很便利,有一點點閑錢就可以投資。P2P平臺將有閑余資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額度借款人。目前,在歐美乃至亞洲,已經出現一批這樣的P2P借貸公司,足有幾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有了上市的計劃。中國內地也出現了此類公司,如拍拍貸、宜信等。
(三)民間投資擔保公司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并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總而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投資擔保公司只是個中介加擔保的盈利機構,目前《放貸人條例》規定除了銀行以外,任何個人、單位沒有經過批準都無權進行資金放貸,擔保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中介加擔保的費用,手續費根據項目的風險情況都不同。擔保公司是不能夠融資的,但可以進行增資,這是公司的內部增資。
(四)小額借貸公司
傭金、經紀業務,以及孖展借貸(又稱:保證金借貸)業務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來源。2011年下半年以來,港股市場的蕭條以及傭金減價戰的局面,讓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將業務轉向為企業經營提供貸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小額放貸年利率40%。當內地中小企業仍為資金緊缺而煩惱時,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提供小額信貸業務的市場漸成規模。“粗略估計,目前業務涉及小微貸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資深股評人蔡清偉指出,小微貸款的高額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資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普遍需要付出超過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對貸方抵押品不滿意,年利率一般不會低于35%。
四、香港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制模式
(一)《放債人條例》
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規定了貸款協議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進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貸款手法影響(如高利貸)。①條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條。第一部分:放債人注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注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不受香港金管局監管,但必須向法庭申請發債人牌照,稱為放債人。放債人須在《放債人條例》的框架內運作。
1.對放貸利率的確定。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的規定比較寬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場利率,允許小額貸款機構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適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蓋了運營成本和呆賬損失之后還留有盈余。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除例外情況,①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違法,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2.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監管。香港《放債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小額貸款的監管部門。②申請牌照的放債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交申請,在監管過程中,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均有權提出異議。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達到監管過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權獨大”。
3.關于準入門檻的限制和規范措施。香港 《放債人條例》并未對民間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具體金額有所規定,但其對不愿進入 “合法化”門檻的民間金融機構卻有規定進行規范。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③任何人經營放貸業務而:(1)沒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內指明的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該業務;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或者(4)在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經營該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二)關于香港自律組織
在香港,與《放債人條例》同時規制放債人權利義務的,還有放債人自律組織“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
1.自律組織: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于1999年12月,會員超30余個。其職責為:(1)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的營運守則;(2)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與自律精神;(3)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游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咨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2.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其主要包括對借款人知情權、數據隱私及平等信貸機會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信貸風險的評估以及對放債人雇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等。
五、香港模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啟發
香港《放債人條例》是規范民間融資的成功立法例,其對促進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制定相關立法具有借鑒價值。
(一)明確專門監管機構,規范民間借貸秩序
香港《放債人條例》在“放債人的領牌事宜”中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兩者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監督,均有權對申請提出異議。而在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因而經常使民間借貸處于無人監管或重復監管的狀態。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在于宏觀調控,而不是對具體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樣,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只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也沒有明確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權。因此明確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國內地可以考慮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過程中,既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聯系,也能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出現。
(二)設置適當放貸利率,優化借貸市場配置
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規定比較寬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場利率。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的放貸利率上限為60%,也就是說,任何人(不論持牌放債人與否)貸款或者提供貸款,其利率如超過年息六分,均屬違法。因此,制定較為靈活的,設置或高于商業商業貸款但低于高利貸的利率,使利息能覆蓋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間,就能為融資困難的個人、中小企業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間機構愿意加入到規范化進程中,進而優化借貸的市場配置。
(三)設立放債人門檻,規制放債人行為
由于中國各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設立單一的具體數額為放債人門檻勢必會帶來立法困擾,對此中國內地在設立放債人門檻時可以采用原則一致,數額彈性處理的方式,分別考慮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放債人門檻,以此來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另外,從規制放債人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應借鑒香港規制經驗,將監管的重點從規范借款人的角度轉向對資金供給方,用法律明確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對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促進放貸行為的規范化,促使監管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
參考文獻:
[1] 黃燕芬.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成因及影響[J].中國戰略觀察,2011,(11).
在實踐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業主管部門擬定的獨立的、統一的文本樣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組成。
(二)借款合同主要條款的寫法
1.借款種類
(1)借款種類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條款,必須明確清晰。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方式等進行劃分的。劃分的目的在于,對不同種類的貸款發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則有所不同。
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種類分為農業、工業、基建借款等。根據借款的用途,借款種類分為固定資產借款、流動資金借款或者生產性借款、消費性借款等。根據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方式,借款種類分為自營借款、委托貸款、特定貸款等。
(2)民間借貸合同中,非為必要條款:
借款種類作為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對銀行貸款而言的。銀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種類,按用途可分為工業、農業、基本建設等借款類別,按期限可分為短期、長期等借款類別。銀行借款區分類別,有著政策意義,對借款限額、利率、期限都有一定的影響,因此,銀行借款合同應當明確借貸種類,借款種類是銀行借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然而,民間借貸不受借款方的行業屬性、運用方式和擇優扶持等因素的制約,只要貸款人愿意出借,就不受借款種類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借款種類不是民間借貸的主要條款,無此條款完全不影響合同工的成立和生效。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是指是人民幣借款還是外幣借款,如果為外幣借款,要寫明是何種外幣,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款貨幣的數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額限。依實際情況,借款由貸款人一次或分次發給。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貸資金的比率,是借貸當事人雙方計算利息的主要依據,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借款利率從結構上劃分,可以分為基準利率、法定利率、優惠利率、差別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幾種主要形式。
我國現行的借款利率管理體制實行借款基準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國家有關貸款政策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進行管理。各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內以法定利率為浮動基礎,自行確定各類、各檔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種利率,應根據具體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來確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款利率沒有硬性規定,目前執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簽訂民間借款合同時,采用利率應根據上述意見規定及具體貸款種類、期限的不同來確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時間范圍,借款方從貸款方取得第一筆貸款到還清全部貸款所占用的時間。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
7.還款的資金來源和還款方式
還款的資金來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有關信貸管理辦法的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后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基本建設收入,基建投資包干結余分成和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的稅收以及其他自有資金。簽訂借款合同時按照有關信貸管理辦法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寫明其還款的資金來源。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結算方式將借款歸還給貸款方,還款人是一次還是分次還清借款,是采用電匯還是信匯或者其它方式還清借款,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并且應寫明每次履行的具體時間,如果有法律規定的還款方式,應依法定方式還款。
8.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并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實際需要,可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
貸款人的主要權利
(1)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或者按照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2)有權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
報表等資 料,但公民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借款人無力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借款人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物或者質押物 ,并優先受償。
貸款人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對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1)有權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取得貸款。
(2)有權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時提款,應當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3)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將借款挪作他用,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貸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5)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
10.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合同者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借貸合同必須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條款。
一、東中西部地區農村民間金融規模差異分析
2003年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地下金融狀況進行了實地抽樣調查,分別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民間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調查結果顯示:東、中、西三大地區的民間融資規模和深度不甚相同,西部和東部的民間融資規模要遠高于中部。西部7省區的民間融資規模指數為28.98,東部8省區的民間融資規模指數為28.66,中部5省區的民間融資規模指數為25.2[1]。通過農業部農業經濟研究中心有關農村固定觀察點采集的農戶數據(見表1),也能看出民間金融在農村存在的范圍和規模都很大。從地區借貸的數據來看,東、中、西部的規模呈現一定的差異。東部地區農戶的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金融,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來自民間金融的借款比例分別為76%和60%。盡管這一結果和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的調查結果有些差異,但總體來看,民間金融以絕對的優勢占領了農村借貸市場。
二、東、中、西部地區農村民間金融需求用途差異分析
農村民間金融需求是指農戶作為授受信用主體,從民間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戶借入資金的行為。其行為特征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農戶參與民間金融市場的水平和規模、獲得借貸資金的渠道、借貸資金的用途以及借貸的利率、抵押要求、借貸期限等。農村民間金融的用途可分為生產性經營借款、生活型消費借款和非正常借款。從表2可以看出各地區農戶家庭的年內借貸來源主體均為民間借款,銀行信用社借款處于從屬地位。在借貸用途上,東、中、西三大地區的生活性借貸與生產性借貸大體相當。其中,東部農戶的借貸生產借貸略高于生活借貸模式,中西部趨向一種生活借貸高于生產借貸模式。在生產性借貸中,各地區用于農業生產的比例均比較小,但整體上中西部地區略高于東部地區。到2003年各地區生產借貸用于農業的比例,東部為31.16%,中部為39.82%,西部為28.32%。出現這一結果的原因在于近年來我國加大了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并給予了較多的農業投資優惠,與宏觀政策相適應農戶也調整了生產投資結構,并將大部分生產性資金投向優質高效農業[2]。以浙江蒼南縣和貴州鎮寧縣為東西部地區的代表縣份進行對比分析,結果表明,蒼南縣由于經濟較發達,農戶對工商建運等非農產業投入較多,所以對資金的需求也相對較高,農戶的借款額高于中西部地區。該縣的企業眾多,規模及以上的農村工業企業有173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有28165個(含個體戶)。其產值占總產值的1/3。在蒼南農村中小企業融資中,自有資金和正規金融貸款所占比重不到一半,其余資金全部來源于民間金融。而對于生活方面的借款,除了賭博、吸毒販毒等違法活動產生的借貸外,借款金額非常之小,而且借款期限短。鎮寧縣由于經濟不發達,農戶的非農業生產經營等副業較少,農戶借款額都很低。農戶生活性借款更多地來自非正規渠道,而生產性借款則較多地由正規金融渠道滿足,但即使是生產性借款,近一半的資金需求仍需要通過非正規渠道滿足。從借款用途的結構看,孩子的教育占借款筆數的22.8%、人情來往占17.5%,購買農資占10.2%、看病占13.7%、建房占15.4%、經商占9.5%等。教育支出、人情來往和生病成為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這反映出由于城鄉差距的擴大和農村社會保障機體制的缺乏,農戶家庭內部的收支難以平抑特殊消費所產生的沖擊。總體上看,該地區的民間金融活動還處在自發性的初級階段。通過分析可知,東部地區農村金融的需求主要來自于非農部門,而中西部地區由于收入的不穩定性帶來生活方面的資金緊缺,因此同樣是農村金融需求,不同地區之間側重點不同。后者重點是農民生活需求問題,生活性借款比較高,生產性借款所占比重不大,主要解決農戶的基本生活問題。前者的金融需求體現為農村發展需求,主要是為了解決民營經濟以及小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問題。
三、東、中、西部地區的民間金融利率差異
1.東部地區民間金融活動在我國東南沿海具有悠久的歷史,下面以溫州蒼南縣為例,分析東部地區村民間金融市場的利率狀況。蒼南縣作為溫州模式的發源地,其民營經濟非常發達。與經濟結構相適應,該縣金融部門呈現“三元”結構特征,分別是以國有商業為代表的官方金融、受官方引導并為非國有部門服務的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以及自發形成的民間金融部門。對蒼南縣錢庫鎮的調查顯示,當地公開存在的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有農業銀行、農村中心信用社、錢庫城市信用社、江南金融服務社、錢興經濟服務社以及橫街基金會等共6家,這6家機構資產總額為33615萬元,其中,農業銀行為5800萬元,占17.3%,農信社為11560萬元,占34.4%,錢庫城市信用社為10838萬元,占32.2%,江南金融服務社、錢興經濟服務社以及橫街基金會等三家非正規金融中介機構共為5417萬元,占16.1%。1983~2005年蒼南縣民間金融利率分別為26.4%、36%、45%、34.8%、30%、26.4%、18%、10.6%、13.4%和12.1%,其中最高達到45%,最低為2003年10.6%[3]。可以看出,蒼南縣的民間金融利率整體呈現下降趨勢。這個趨勢可以告訴我們:第一,東部地區民間金融借貸利率已趨于理性化。第二,民間金融利率和官方利率變動方向一致,揭示民間利率和官方利率存在一定的相關性。
2.中部地區中部地區我們選取湖北省作為考察對象。2004年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在湖北轄內建立了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點,按照區域化和屬地監測的原則,對轄區內民間借貸利率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湖北省農村民間借貸利率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4]:第一,民間借貸利率波動區間大,地區性差異明顯。農戶民間借貸一般以自然村落或鄉鎮為活動范圍,跨地區借款較少,借款的目的多為臨時性應急,借款的頻率相對比較高。據統計,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200戶農戶借款累計2687筆,借貸金額累計5341.33萬元,月平均發生額為356.08萬元。其中,2006年一季度借款發生額為1123.85萬元,占農戶累計借貸總額的21.04%,比2005年第四季度下降1.56個百分點。全省恩施州所屬市縣借貸利率最高,單筆最高利率達50%,十堰市所屬市縣民間借貸利率最低,單筆最低利率為3.6%,民間借貸利率的地區性差異非常明顯。第二,信用借貸方式利率低于抵押、擔保借貨方式利率。民間借貸一般以農戶人品和信譽為基礎,對借款人信譽度較低的,放款人一般要求借方提供抵押或擔保,借款利息也比較高。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農戶信用借款占91.28%,平均利率最高為12.65%,比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利率低2.35和3.76個百分點。第三,民間借貸利率對借款期限反映不敏感。
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農戶民間借貸期限集中在3~6個月和6~12個月兩個期限,3~6個月期限累計發生520筆,金額為809.19萬元。6~12個月累計發生1814筆,金額為3727.28萬元。因為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6~12個月期限借款交易量比其他期限借款要多,但利率水平并沒有因為成交量的上升而提升。若將各期限民間借款利率進行算術平均,3個月以內期限借款平均利率為13.59%,3個月至6個月期限借款平均利率為12.80%,6個月至12個月期限借款平均利率為11.92%,1年以上期限借款平均利率為12.38%。顯然,6個月至12個月期限借款平均利率比其他幾種期限借款平均利率低1.67、0.88和0.46個百分點。
3.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多數都是少數民族貧困縣,農村民間借貸利率一般是以分為單位按月計算,在約定利率時會參考同期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狀況、借款用途和緩急程度,但是不考慮借貸期限長短。根據眾多學者對我國西部地區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利率的調查結果,可以大體看出西部地區民間金融的利率現狀(見表3)。甘肅省合水縣民間借貸年利率在20%~60%之間波動。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支行統調處對新疆農村民間借貸利率的調查顯示,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民間借貸年利率在12%~36%之間波動。借貸雙方在確定借貸利率時要考慮借貸期限的長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供求狀況、物價水平、借貸資金的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等多種因素。內蒙古農村牧區由于自然條件、地理條件以及經濟狀況差異大,因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定價幅度在不同地區明顯不同。利率標準主要是依據借款人的實力、信用狀況、借款時間長短、借貸用途以及季節而定。對實力較強、借款時間在半年以上的,一般利率水平在1分至1.5分之間,對實力較差或借款用于周轉銀行貸款或臨時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分至3分之間,極個別的達到分的水平。寧夏鹽池縣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2分至5分之間。春秋季一般為民間借貸活躍高峰期,在此期間資金的需求量超過資金的供給量,借貸利率也隨之上漲,達到3分~5分之間,甚至更高。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對借貸能否成功及借貸利率高低有重要影響。如果放貸人了解到借款人的信譽很差的話,那么即使借款人愿出8分的利息,也很難從放貸人手中借到款。寧夏中寧縣借貸利率一般在1分至2分之間波動,月息為1分、1.5分的比較常見,中寧縣民間借貸利率總體要低于鹽池縣。中寧縣的利率之所以低于鹽池縣,原因在于中寧縣經濟基礎好,經濟發展水平較鹽池縣要高,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供給量要遠遠多于鹽池縣,而且中寧縣個體私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很多,如自有資本金、職工集資、本地金融機構、外地金融機構,剩下的資金缺口才通過民間借貸來彌補,這樣,中寧縣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需求量相對于鹽池縣來說要少一些,由此中寧縣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低于鹽池縣民間借貸利率。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發達的西部地區,民間金融利率較高,而在經濟活躍的東部地區民間金融利率較低。這是因為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金融市場化程度較高,手中有盈余的農戶用資金盈利的觀念較強,資金的流動性大,從而使得借貸資金的供給量較大,而在不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戶市場意識較差,利用資金盈利的意識不強,民間金融的供給量較小。
四、東、中、西部地區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差異分析
農村民間金融的供給包括農戶供給資金和民間金融組織供給資金兩種類型。農戶供給資金是指農戶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資金運用,包括農戶將其所獲得的收入以儲蓄形式存入民間金融機構,或是通過一定方式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以及以獲取收益或控制權為目的的投資資金的提供者相關,主要指民間直接借貸。民間金融組織供給資金是民間金融機構以盈利為目的為農戶或企業提供資金,包括合會、私人錢莊、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具體形式。由于東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民間金融需求不同,相應地供給主體和供給形式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
1.東部地區仍然以溫州蒼南縣為例。該縣最早實現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也是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成功典范之一。其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呈現多樣化特征:第一,民間自由借貸。它是蒼南縣農村金融活動的主要形式,占據借貸總額的62%。其借貸多數以有息借貸(利息率略高于正規金融借貸利率,其變動與資金的供求狀況掛鉤)為主,很少會發生無息借貸。高利貸在這里也很少存在。這反映出該地農村信貸市場的成熟性。第二,民間合會。這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互動合作性質的自發性群眾融資組織。近年來,該地區的民間合會規模越來越大,如萬元會乃至三萬元會已經很普遍。額度比較小的合會逐漸減少,如一年為期的千元會越來越少。通過合會所得資金越來越多地用于生產領域。據統計,在該縣農村中30%以上的農戶都參加合會。在城鎮中,合會所聚集的資金也被用作股東的入股股金。第三,私人錢莊。私人錢莊是沒有經過審批設立的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以吸收存款的形式來發放貸款。1984年經蒼南縣錢庫鎮政府批準,開辦方培林錢莊,這是蒼南縣最早的民間金融機構。錢莊主要為個體和集體工商戶辦理存、放業務,存款不限地域,放款限于本鎮,利率采取掛牌浮動,一般比信用社存款月息高7厘左右,放款月息高5厘左右,比民間借貸低1分左右。以上三種是蒼南縣農村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除此而外,基金會和小額貸款公司也占據相當的比例。
2.中部地區安徽省作為中部地區的傳統農區,其民間金融發展初具規模。主要供給表現為以下特征:第一,民間借貸是滿足農戶借貸資金需求的主要途徑(見表4)。大量的小額信貸需求構成了農村金融現實需求的主體,農戶對小規模信貸的大量需求客觀上要求融資過程的靈活、方便和快捷;而現有的正規金融體系基本上不能提供這種融資條件。通過調查發現,農戶向親戚、鄰居、朋友借貸占了絕對比例,達到96.7%,而農村信用社和商業銀行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根據安徽省農調隊的統計,1990年~2002年農戶人均信貸供給量僅增長2.44倍,為196.9元;在這個有限的增長中,正規金融的信貸增長額很少,占信貸供給總量的比重始終在24%以下;而民間金融的供給急劇上升,占信貸供給總量的比重穩定在80%以上。這也說明農戶的各種融資需求基本依靠民間信貸來滿足[5]。第二,存在民間合會和地下錢莊等形式,但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有的逐步從單純的借款活動中分離出來,非法高利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非法“地下錢莊”。地下錢莊沒有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國家無法掌握其規模和問題,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民間合會也是安徽民間金融供給的一種形式,但該形式也存在一定比例,隨著其會員數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間了解程度的減少,盈利逐漸突出,安全性就不斷地下降。一般情況下,風險并不為外人所知,只有當出現倒會時,風險才以放大形式曝光,在安徽省明光市,僅女山湖、張八嶺等地鄉鎮就發生過3起較大規模的炸會事件,由于發起人無力償還或卷款潛逃,給入會農民帶來很大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此外,安徽地區新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凸顯。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使民間金融的身份逐漸得到承認。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服務的完善產物,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民間借貸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務,它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在資金流動、財務風險中存有不少問題。同時,民間借貸還對我國商業銀行造成一定沖擊和影響,增加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難度。本文在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作出論述的基礎上,就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
民間借貸;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是在經濟差距增加的環境中形成的,它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關系具有積極的作用,加速了資金流通,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也對金融環境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關系到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地認識民間借貸,分析其產生的積極效益和負面影響,發揮其應有價值的同時,引導其健康發展,盡量消除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不良影響,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實現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民間借貸的發展得益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緊縮,并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了影響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內部風險。民間借貸擁有其他很多行業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息,它雖然聚攏了大量的資金,但仍難以滿足參與者的資金需求,而商業銀行作為社會資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極易引發違規操作的風險性案件。民間借貸的發展,改變了我國的金融結構,不少違法分子利用銀行業務存在的漏洞,轉嫁風險,如若商業銀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中,技術手段、設備等失效是誘發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重要原因,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間借貸的發展還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我國非法集資現象惡化,挑戰了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神經。某些商業銀行職員受利益的驅使,主動或被動卷入到民間借貸的利益漩渦中,其一旦出現職業道德失守,勢必會造成商業銀行或他人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增加外部風險。信貸是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其與存款成正比關系,即商業銀行存款越多,則可承擔的信貸業務量越大。民間借貸的出現,擠占了部分金融市場,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比考核壓力。某些民間借貸機構正是利用商業銀行的這一窘境,在緩解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同時,把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商業銀行。民間借貸參與者以存款之名,到相關銀行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表面上看,此業務可以同時為商業銀行存款和貸款帶來增長,并且以存款做貸款保證金,是一種低投入高產出的業務。這對民間借貸參與者而言,他們可以通過發放貸款或高利貸等形式,利用商業銀行貸款賺取利益,同時還能享受銀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僅是銀行貸款利率。一旦民間借貸機構出現資金利益鏈斷裂問題時,其向銀行的貸款則無法歸還,最終由銀行承擔風險。
(三)增加市場風險。區別于國家制定商業銀行借貸價格,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為導向,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是在商業銀行無力解決資金需求緊張、迫切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利率點遠高于銀行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因此,民間借貸引發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了沖擊。近年來,在金融市場日漸活躍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不斷增長,提高了借貸質押資產的價格和規模,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難度。除此之外,民間借貸還對社會信用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進而影響了銀行信用。部分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情況下,把目標轉向社會閑散資金,利用高回報誘導社會資金流向,干擾了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根據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有企業不講信用,就可能向周邊蔓延,進而拖欠、逃避銀行貸款,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二、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對對策
結合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的認識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以供參考。
(一)控制內部風險。商業銀行必須要緊隨時代和市場發展潮流,積極引入先進技術手段和設備,不斷完善自身的業務流程體系,加強職工培訓,從而提高本銀行的結算質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業銀行都引入了自動化智能設備,改變了傳統柜臺辦理業務的單一模式,而只對大金額單筆網銀交易進行監管,為違法犯罪行為創造了可乘之機。為此,商業銀行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嚴格審核業務辦理流程,在仔細確認客戶身份之后,再提供相關服務,盡量控制網銀交易等風險。針對操作風險,商業銀行還應該加強內部控制,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內部職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機制、監管機制以及獎懲機制,有效規范職員的操作行為,一旦發現違規,立即予以嚴懲,從而凈化銀行操作環境,控制內部風險。
(二)規避外部風險。民間借貸環境下,金融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同一個企業或個人扮演著多重角色,增加了債務糾紛的發生頻率。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管理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需要認真分析所處的金融環境,盡量規避外部風險。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明確、細化風險管理目標和任務,積極配合外部監管,推進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優化,在能力范圍內預判風險并加以防范。商業銀行需要堅定地擁護和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從而構筑堅實的風險抵御堡壘,提升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商業銀行還需要對信貸人進行嚴格審批,建立信用查詢系統,全面考量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和信譽度,在降低風險的基礎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貸業務。
(三)抵制市場風險。民間借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就是實現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務是發展。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沒有發展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民間借貸對商業銀行存款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擠占了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定的份額。商業銀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間借貸引發的市場風險,就需要不斷優化自身的服務結構,提升本銀行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執行貨幣緊縮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信貸市場的需求,創新發展銀行信貸產品,適度調整資金的投放范圍和力度,簡化服務流程,讓客戶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辦理相關業務,增強他們對銀行信貸的興趣和依賴。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還應該拓展自己的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先進科技,提升存貸款辦理效率和質量,積極搭建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地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引導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
總之,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將會發揮更多的功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與日俱增。新形勢下,我們應該持續關注民間借貸的發展,認真分析其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找出負面影響部分,有針對性地提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對策,提升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幫助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從而發揮民間借貸的價值,實現商業銀行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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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稀土產業;民間融資;產業投資基金;信貸市場
是我國最大的稀土生產基地,擁有著全世界最大的稀土礦藏-白云鄂博礦,僅白云鄂博礦床探明的稀土儲量便占全世界儲蓄量的80%。內蒙古稀土產業就它獨特的資源優勢迅速發展,成為了的支柱產業。近年來,隨著稀土產業的用途及發展潛力受到人們的重視,出現了很多稀土運營企業。在這些企業的投融資過程中切切實實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內蒙古稀土產業投融資現狀
(一)資本市場現狀
1.資本市場規模小,直接融資比重低
我區資本市場是新興市場,機構投資者少。雖然近年來證監會在培訓機構投資者上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與成熟的資本市場比,仍不足。一個成熟的經濟市場直接融資的比重往往大于間接融資,而我區大多數企業都將銀行貸款作為最重要的融資渠道。通過股票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所籌的資金只占融資獲得的資金的小部分,未能有效發揮它的作用。
2.資本市場工具少
目前內蒙古稀土運營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融資只集中在股票和企業債券上。而且企業債券的發行種類只有為數不多的幾種,并且發行的規模小。上市公司的行業面沒有覆蓋全市的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
3.資本市場功能未能有效發揮作用
內蒙古債券市場的發展情況非常不景氣,作為債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條件,信用擔保從未步入其規范發展的軌道。而我區股票一級市場中,只有一家金融機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但是一直到現在也沒有開展一支股票的主承銷業務。而《證券法》實施以后,我區也沒有一家成為綜合類證券商的證券機構。另外,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又融物功能的資本工具。但是在內蒙古這一資本市場工具卻在資本市場一直處于被人遺忘的狀態,沒有被運用。
(二)民間借貸市場現狀
1.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逐漸減小
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力度的加大、銀行貸款的困難、人們投資意識的加強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民間借貸融資逐漸受到人們的青睞,日益活躍。但是近幾年來由于我國宏觀經濟政策形式下劃及人們風險意識的加強等原因,我區的民間融資規模明顯縮小。民間借貸對我區稀土產業投融資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應該加強其發展。
2.民間借貸利率水平有所下降
因為國家出現政策下調了利率,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稍稍下降了一些。2011年末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利率為13.55%,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民間貸款利率為18%、28.52%,與2010年同期基本持平。與2011年末相比中小企業增長只有0.55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只增長0.38個百分點,農戶下降了0.2個百分點。
3.企業違約率低
內蒙古民間借貸市場中企業違約率明顯低。因為民間借貸不像企業、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那樣保險,所以一般情況下人們都是找熟人或者比較靠譜的人來交易,并且基本已經構成了一個穩定固定的交易網,對自身和別的客戶的經濟情況、信譽情況、社會關系基本都清楚,所以通常不會出現問題,風險比較低。
(三)信貸市場現狀
1.貸款期限短,數額小
我區包括稀土運營企業在內的多數企業都是中小型企業,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缺少擔保及抵押物,風險承受能力低。如果出現難以還貸款,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銀行只能自己承擔所有損失,所以銀行通常不會輕易向其發放期限長數額大的貸款。
2.融資渠道少
因為我區資本市場的不完善,稀土運營企業很難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獲得融資,只能把希望放在銀行貸款。但是銀行的貸款利率、手續費、中介費價格的提高讓很多企業對此望而卻步。就算最后利潤比較好并且企業能夠付出相應的成本,內蒙古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銀行及金融機構,要從那么多想獲得融資的企業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
二、內蒙古稀土產業投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內蒙古稀土企業數量多,基本都是中小企業或者小型企業。這使得企業少有機會獲得其他企業的投融資或金融機構的扶持,企業經營資金不足,對稀土產品生產開發及開發創新研究的投入的資金少,企業很難做大做強。
(一)資本市場投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1.地理原因限制了我區資本市場的發展
一個城市的經濟發展與否和那個地方的交通情況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內蒙古地區的地理位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內蒙古附近鄰有8個省區,但跟周邊省區道路不通暢,區內也沒有一條貫穿全區的道路,使得一方面大量金融資產而不能發揮效用,另一方面有些企業由于沒有資本而得不到發展。
2.證券機構地域分布的缺陷削弱了資本市場的發展
現在內蒙古區內總共有6家證券運營機構,其中只有1家是區內的證券專營店,規模不大。在二級市場開設的24個營業部65%都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烏海市、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興安盟沒有成立證券營業部。外地3家的分支機構主要提供證券經紀業務,對自治區企業的分支運作也缺乏足夠的服務能力。這種不合理的地區分布導致我區稀土產業資本市場發展受到很大的困難,也是必須要解決的難題。
3.人們思想觀念和認識上的差距影響了資本市場的培育及發展
隨著現在內蒙古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一些企業和個人將手頭多余的閑置的錢用于投資投入資本市場。但是絕大多數都持有比較保守比較傳統的想法,并且對關于金融投資知識的理解較少,害怕承擔風險。甚至有些人覺得只有沒有風險才能投資。因此他們寧愿將閑置的錢存入存款利率低的銀行,也不愿意投進風險大但是收益大的資本市場。
(二)民間借貸市場投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1.央行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導致民間借貸水平下降
受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央行下調銀行的借款利率以及存款準備金率,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消費水平的提高而采取的非常好的措施。這讓企業能以較低的利率取得貸款。而此時民間借貸的利率相對高,企業及個人對民間借貸逐漸減少,導致民間借貸規模有所下降。
2.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導致民間借貸規模收縮
近年來內蒙古地區金融組織體系也在逐步完善,新成立了很多小型私人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這讓內蒙古的信貸資金投放獲得改善。并且國家建立的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更讓這些機構運行逐步改善,信貸市場投放量大量增加。另外由于近年來新出的一些正規金融機構及逐步完善起來的金融機構逼得一部分民間借貸失去一部分市場,抑制了民間借貸的擴張。
3.民間借貸主體風險意識增強導致違約率下降
民間借貸市場通常有自己特定的交易網,主體通常是個人或者企業。隨著大家對金融投資了解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加強,隨波逐流的人們變少,人們越來越小心保守地進行借貸。如果融資主體出現違約現象,往往短時間他的這種行為就會傳遍社會網,想再行正常融資難之又難。并且為了防止出現非法集資的現象,國家對民間借貸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民間融資。
(三)信貸市場投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1.企業信用等級低
講信用是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失的。向銀行貸款的話,信用度將會是考核的首要要求。而商業銀行是自己承擔風險的金融機構,如果隨后企業難以還清貸款或者故意拖欠,那么銀行只能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所以如果企業的信用度低,銀行為了規避風險,通常不會給貸款。內蒙古地區的大多數企業財務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級低,處于3B甚至3B以下,而銀行一般只對3A或2A類企業放款。
2.不良貸款居高
內蒙古多數銀行貸款資金死滯沉淀過多。在這些銀行中很多信貸資產因為管理松懈的原因,沒辦法再去一一盤查,造成許多資產死滯沉淀。一些企業在貸款之后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將所欠貸款歸還,造成不良貸款。目前內蒙古很多銀行的貸款中有很多的呆賬,多半來自這樣一些企業,從而增加了銀行貸款的風險。
3.經營效率低
內蒙古的企業規模都不大,公司建立初期投入的資金就不多。經營中資金不足,設備不完善,出現一些意外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不能向大企業一樣隨機應變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在競爭如此激烈的市場中會有一些企業經營不善或者其他的事情無法償還貸款。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在少數,銀行只能自己承擔一切損失。這導致銀行為了規避風險,不給企業貸款。
三、內蒙古稀土產業投融資對策
(一)資本市場投融資對策
增加海外私募融資。我國稀土行業的資源優勢顯而易見,這些一定會吸引國外的優秀企業投資于我國稀土市場,可以抓住這一機會進行私募融資。但我們知道逐利是私募融資的本性,風險是投資的必然,想要得到投資收益,必須承擔同等的風險。進行債券工具的創新,可以開發相關的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債券。
(二)民間借貸市場投融資對策
民間借貸雖然有一些不利因素,但目前來看它依然是眾多中小型企業的首選融資手段。政府應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合法化,在既解決一些人有閑置資金沒有投資渠道的狀態,又使得沒辦法取得貸款的企業獲得了資金支持。國家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用途、期限、利率、借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限制民間借貸存在的不規范的地方,使其變得合理化。同時應對民間借貸進行監測,正確引導資金流向,探索出適合我區民間借貸發展的有效監管機制,加強對民間借貸的手續、利率、規模的檢測,時刻掌握其基本情況。
(三)信貸市場投融資對策
首先是政府要提供財政資金支持,幫助剛成立的企業,向其提供財政資金,為稀土運營企業的開發技術、開拓市場和創新提供資金支持。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用法律保障中小企業獲得融資,降低違約率,制約企業的非法行為。此外還可以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通過專業化的管理,組合投資、風散風險。這不僅有利于企業完善治理機構、規范運作,更為稀土企業提供了長期有效的資金支持,使其有足夠的資金去擴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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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融資活動,指的是處于監管當局視線之外的、非正式組織的民間金融活動。本文所討論的非正式融資活動,則僅限于將社會剩余資金直接轉移到企業家手中、用于從事生產性投資的投融資過程。
非正式融資活動近年來十分發達。這種未得到監管部門認可的金融活動之所以有著旺盛的生命力,一個重要原因是民營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大量資金需求。正因為非正式融資活動中有相當部分是專門為民營經濟服務、填補資金供求市場空白的,這種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營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作用和面臨的融資困境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民營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至2001年,中國大陸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已達2433萬戶,私營企業近203萬戶,民私營企業共創產值19637億元,占當年GDP比重20%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17744億元,占全年消費品零售額的47%,安排國有企業下崗職工142萬人,占當年下崗職工就業比重的63%。從業人員共計7474萬人,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31%強。這組數字表明,民營經濟早已擺脫了“補充”地位,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盡管近年來民營經濟發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難問題卻始終未能得到解決。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思維慣性和正式金融體系存在的結構性問題,無論是資本市場還是資金市場,都未能為民營企業留出足夠的融資空間。據典型調查,約有80%的企業認為融資難是它們面臨的主要發展障礙,90%以上的個體私營企業是完全靠自籌來解決創業資金的。在民營企業的融資構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資金約占65%;民間借貸及商業信用占25%左右;向銀行貸款僅占10%,在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則幾乎為零。
(二)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營中小企業很難通過正常途徑滿足資金需求的現實,在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非正式金融活動始終十分活躍,成為民營企業解決創業和企業運作資金的重要渠道。盡管監管部門一再嚴格限制各種形式的民間融資活動,對民間“亂集資”活動嚴加取締,但民間金融活動的客觀存在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歸納起來,民間融資活動主要采用了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民間借貸。盡管金融監管部門控制嚴格,但民間借貸市場不僅一直沒有停止活動反而十分活躍,成為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間借貸基本保證了高出銀行貸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許多城鄉居民都將手中的資金投入到這一市場上,從而保障了民間金融活動的資金來源。二是拖欠貨款。大企業拖欠小企業貨款、下游企業拖欠上游企業貨款、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有的企業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業設立時,采用在職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籌集部分資金。四是通過典當行抵押獲得資金。五是企業互保加債轉股。即被擔保方將企業股權作為反擔保品抵押給擔保方,一旦被擔保方無力還債需要擔保企業代償時,擔保方對被擔保企業的債權即轉為股權。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錢莊和中介人,成為民間金融市場的中堅力量。
(三)非正式融資活動的問題
由于缺乏規范,非正式融資必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第一,融資成本過高。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本來經營體質就比較脆弱,而非正式融資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資體制1倍以上,由此進一步加大了經營風險。由于擔保體系的不健全,擔保方面費用同樣很高。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來看,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在經過復雜的運作之后通過買殼或者借殼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極為昂貴,致使中小企業無法問津。
第二,形成不規范、高風險的投資市場。在短期資金市場,由于投資風險過大,民間借貸大多是靠血緣或地緣關系維系的,交易雙方若無親友、雇傭、業務往來等關系多難以成交。在資本市場,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難以流通,于是出現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黃牛黨”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濟南、上海等地均曾興起過股票私下交易的熱潮。某省僅50個從證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業股權托管收入1年就可達3000萬,折合年交易量5億—6億股。這種私下交易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股權流通的客觀需要,但也產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騙局”,一些公司聯手做莊,使眾多投資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響企業的信用。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的融資方式不僅會使社會債務鏈問題更加嚴重,而且也導致了競爭環境和信用狀況的惡化。有企業反映,貨款拖欠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1年以上。據有關分析,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帳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率高達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錢莊、典當行被不法分子利用,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出現了不少月息高達30%以上,少量貸款“螞蟻滾成大象”,將貸款人敲骨吸髓、傾家蕩產的事例,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二、需要重新認識非正式融資活動
(一)非法集資活動何以禁而不止
根據國務院1998年《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定義,所謂亂集資是指任何未經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包括擅自以還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紅利方式籌資、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籌集股份等等。按此定義,上述各種民間融資活動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資活動的范圍,也多次遭到有關部門的禁止。但是這種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風聲一過,民間融資活動仍十分盛行。
民間“非法集資”活動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國金融體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會產生供給,由于現有融資渠道不足以為眾多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民間融資活動具有相當的合理成分。加上民營企業對于發展地方經濟又至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對大量“非法集資”活動必然會采取非常寬容甚至庇護的態度,使得中央監管部門難以實施查禁工作。時至今日,連中央監管部門也不得不對規模龐大的非正式融資市場采取默許的態度。其次,以是否獲得“政府批準”來鑒別“合法集資”和“非法集資”這一標準本身就不夠科學。政府有多級,應由哪一級政府承擔審批的職能和責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對大量民間的投融資需求顯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級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這種審批不僅會流于形式,還可能增加大量設租機會。
從“亂集資”的不良后果來看,主要是因集資者無法歸還本息而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破壞了金融局勢的穩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資案中,市政府為清退集資企業的債務被迫向中央政府舉債10億元。但是如果仔細考察一些典型的亂集資案就會發現,如果沒有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和政府信用為集資者提供保護,非法集資活動本不會產生令人吃驚的集資數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溫州等地區的實踐證明,真正由民間主體從事的融資活動因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較高的投資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穩定。
(二)非正式融資活動并非中國所獨有
我們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嚴重金融壓制的國家(或地區),由于正式金融體系難以滿足經濟活動的要求,都會出現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動甚至非正式金融組織。例如臺灣民間借貸占全部金融活動的比重曾長期保持在20%以上,占間接融資的比重則高達35%以上。日本的民間借貸也十分常見,借貸機構為解決資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困難,還設計了非常便捷的服務方式。即便在一些歐洲的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活動也普遍存在,有的國家的政府甚至鼓勵投資者在非正式市場進行投資活動(如在投資者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時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
另一方面,如果說非正式金融活動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那么正式金融活動所產生的金融風險實際上更為嚴重。四大國有銀行在剝離了1.4萬億不良資產(其中大多已無法收回)之后,賬面上仍擁有3萬余億的不良資產,兩者合計總額達到4.6萬億之多。這些金融風險之所以沒有帶來巨大的社會影響,只不過是因為國家信譽給予了支持。
(三)結論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現實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資”活動是現有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狹小、缺少層次和行政壟斷的必然結果。由于金融市場既不能滿足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也不能滿足融資者的資本需求,資金的供求雙方只能自己創造市場,在法律和制度的規范之外從事投融資活動。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著9億農村人口、4億農村勞動力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大量地方性中小企業仍然是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在正式金融體系未能有效地解決這類企業的融資問題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仍將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對之應有一個合理的評價。利弊權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這類活動的存在可以改善資金分配狀況,匯聚社會的閑散資金用于經濟活動。臺灣經驗證明,在政府對民間借貸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下,民間借貸反而可以提高資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個社會的可使用資金。國外經驗表明,只有當正式金融體系發展到相當程度、金融壓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動才會縮小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因此,當前需要做的,一是積極發展正式金融體系,拓展金融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二是對非正式金融活動進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擊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動既能在一定時期內發揮積極作用,又不至于影響金融大局并逐漸走向萎縮。
三、有關政策建議
實踐表明,對“亂集資”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應該加以嚴格禁止和查處的,一是不法分子進行的金融詐騙活動,二是政府官員參與企業集資。對于民間主體進行的融資活動,與其簡單地禁止,還不如對其進行分類分層管理:將部分條件較好的機構納入正式金融體系加以規范,嚴格監管其信用度、風險控制能力和還債能力;對于還不宜納入正式金融體系的,只要不涉及違法活動,則允許其適度發展。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縮小非法融資的范圍,嚴格界定違法融資活動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過去制定的法規中有關非法“亂集資”的定義已經過時,不僅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結構變動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難以實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點是:
第一,對非法融資活動給出準確定義,明確禁止從事融資活動的內容和范圍。例如,無真實借貸背景、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等借貸活動均應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確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憑借行政權力或地位為借貸活動提供有形或無形的擔保。
第三,明確對非法融資活動的處罰標準和辦法。
(二)改“堵”為“疏”,吸收民間資本,將部分資質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城鄉信用社改造為民營銀行
這里所說的民營銀行,指的是由私人資本出資、控股、經營的銀行。這類銀行的雛形已經出現,典型代表是沿海發達地區一些由私人資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臺州的銀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盡管這兩家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貸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經營模式(大量客戶經理利用本身的人際關系和親和力隨時掌握客戶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誠信度)符合個私經濟分散、跨越行業多、經營變化快等經營特點,較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導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風險的問題,客戶從申請貸款到資金入戶,快的幾分鐘就可以實現,同時信貸資產質量優良,不良貸款比率小于3%。現實證明,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信用社用民間資本進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這種改造也有助于將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錢莊納入監管范圍。
但是,發展中小民營銀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風險。2001年下半年銀座、泰隆兩家信用社發生的擠兌風潮表明,盡管這些小銀行的資產質量非常優良,但由于其規模過小、抗風險能力過低,一旦出現擠兌就會使優勢在頃刻間化為烏有,還得要靠政府出面幫助解救。長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營銀行也不能倒閉的思維定式,一出問題就由政府出面買單,民營銀行非但不能減少政府干預,還會滋生的不良環境。為此,要建立有效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同時建立一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機制,讓符合條件的銀行進來,經營不善的倒閉或者被兼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充分競爭。
另一方面,民營中小商業銀行盡管具有很強的產權約束,但是由于銀行業所具有的杠桿特點,民營銀行仍然存在著很大的經營風險,需要有關部門建立起一整套監管措施。例如制定嚴格的出資人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資信標準,設立檔案并定期審查,防止資信不良、有劣跡和黑社會背景的人員進入銀行業;嚴格審查和禁止股東的過多分紅和抽逃資本金情況,防止因銀行股東的利益沖動而引致銀行短期行為;設置資本金分類標準,限制地方性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范圍等等。
(三)發展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小額資本市場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模式;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什么是中小企業融資
中小企業融資又稱中小企業資金融通,是指中小企業資金的融入,也就是中小企業資金的來源。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中,企業主要通過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種形式來獲取資金。內源融資是企業內部融資,資金來源包括企業所有者的資本投入、企業留存收益和員工集資。內源融資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低、風險小的特點,是中小企業融資的立足之本;外源融資是企業外部的資金融通,資金來源包括金融機構貸款、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風險投資和民間資本借貸。特點是靈活性強、資金規模大、程序相對復雜等,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
二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我國中小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總數超過420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的價值占GOP的59%,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上繳稅收占全國稅收的51%,提供了占全國就業崗位總數的75%以上的就業崗位。然而,中小企業為經濟所做的貢獻與其不完善的融資模式形成了鮮明對比,占全國企業總數99%以上的中小企業,其貸款占比低于20%。在我國,外源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比重高達80%以上,而內源融資占比卻不到20%。中小企業的融資順序先以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為主的外源融資,其次才是內源融資,這與企業發展的優序融資模式完全相反。再加上2008年以來的全球經濟低迷,貸款利率上調加重了中小企業的成本,降低了利潤空間,企業財務狀況惡化,進而影響其融資資金,各類綜合因素導致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重重。
三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模式
根據資金來源途徑的不同,我國現行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可劃分為:企業內融資、銀行融資、財政融資、證券融資、民間融資、商業融資、風險投融資等七種模式。
企業內融資模式
企業內融資模式的本質及結構與內源融資基本相同,融資資金來源于企業內部。一般來說,企業內融資主要由流動資金和沉淀資金構成。企業內融資一般為中小企業組建初期的融資模式,籌資渠道單一,籌資成本較低,籌資規模較小,無法滿足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融資需求。
銀行融資模式
銀行融資模式是指企業向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借貸形式獲取資金的模式。在我國,銀行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當前,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主要投向國有企業及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難以以自身信用進行融資。近年來,金融機構大幅度減少了信用貸款投放數量,絕大多數貸款都需要資產抵押或擔保。中小企業一般經營規模較小,很難有足夠的抵押品,更少有人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所以,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拓寬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
財政融資模式
財政融資就是尋求來自政府的財政性扶持。財政資金通常具有無償、期限長,并能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能夠起到榜樣和示范效應。財政融資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一個是財政直接向企業撥入資金; 另一個是企業向國家財稅機關少交或延期繳納稅金或管理費。我國1986年實施撥改貸政策以來,財政直接投入資本金的形式已經取消,財政融資模式的主要實現形式一般為貸款財政貼息、出口退稅以及技術改造專項資金補貼,所以財政融資模式只能作為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一個有益的補充。
證券融資模式
所謂證券,是指有價證券,是表示財產所有權的憑證。證券融資模式,是指資金需求者向資金供給者以發行股票和債券等證券的形式獲取資金的方式。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所籌集到的資金,在性質上屬于企業的自有資本。按我國現行相關會計制度,它屬于企業的實收資本和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通過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企業的長期資金,可以由企業長期甚至無限期地使用,不必擔心償還本金或資金被抽回,但企業必須對股東按照股本份額分紅付息。而企業通過對外發行債券融資,在性質上則表現為企業的對外負債,是企業與債券購買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企業可以按照資金使用的期限和規模需要合理地選擇發行長期債券或短期債券,但無論債券的期限長短,企業都必須在債券到期之后歸還本金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民間融資模式
民間融資與官方正式的金融機構融資相對應,它是對官方金融機構金融產品供給不足的一種補充。民間金融也與國外通常所說的非正規金融基本相同,也有學者稱之為地下金融。根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估計,亞洲國家非正規借貸占整個借貸總規模的比重在30%至50%之間。我國民間金融形式包括民間借貸形式與民間金融形式兩大類。民間借貸形式包括: 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等形式。民間融資模式就是通過民間金融組織或資金盈余個體等途徑進行的資金融通。它具有有償性、有限性和期限短等特點。
商業融資模式
商業融資模式是指資金短缺企業向關聯企業通過交易合同或商業信用獲得資金的融資方式。商業信用是指中小企業與關聯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通過延期支付貨款或延期交貨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是企業之間的一種直接信用關系。商業信用可以相對緩解中小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促進產品銷售以及原材料采購,保證生產過程的連續性。但是商業信用融資的規模與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良好的企業信用文化,在信用等級較低的情況下,企業之間信用融資只會使企業的資金周轉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商業信用融資模式要以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機制作為保證和基礎。
風險投融資模式
風險融資模式是指通過吸引從事風險投資經營者投資的一種資金籌集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新興的高級別的融資方式,是一種投資于具有極大發展潛力的高成長性風險企業并為之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權益性資本。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實現高收益和高增值,因而在進行風險企業投資的同時,也參與企業或投資項目的經營決策和管理,與風險企業形成了一種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共同體。
四 中小企業融資模式選擇和政策建議
選擇融資模式應遵循的原則
前述幾種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對面前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選擇自身實際的融資方式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此外,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怎樣選擇融資模式,如何把握融資規模以及各種融資方式的利用時機、條件、成本和風險,也是需要中小企業在實施融資決策前認真分析和研究的。
遵循融資收益大于融資總成本原則
中小企業進行融資,首要考慮要點是: 融資后的企業的收益程度。因為融資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成本,還有一定額度的融資費用以及不確定的償債風險成本。因此,只有確信利用籌集的資金所產生的預期收益要大于融資的總成本時,才有必要考慮采取適合的方式進行融資。
遵循融資規模須量力而行原則
中小企業在進行資金籌集時,需要根據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融資規模。籌資過多,會增加不必要的融資成本而導致資金的閑置浪費,若籌資不足,又會影響企業投資計劃和生產經營的正常發展。因此,中小企業要根據企業經營對資金的合理需求、企業自身資金條件以及融資的難易程度和融資成本高低,量力而行來確定企業合理的融資規模。
尋求最佳資本結構
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時,在考慮融資成本同時,更要高度重視對由于融資而產生的財務風險控制,要力求實現企業經營規模、預期發展目標、現有資本結構、存量資產構成與融資規模、融資模式形成科學的配比,最大限度選擇可穩健控制財務風險的融資模式,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經營。
參考文獻
[1]趙麗霞.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J].北方經濟,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