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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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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

    第1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關鍵詞: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關鍵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經濟責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主要目的是將法定代表人在該期間所擔負的經濟責任分清楚,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和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兌現承包合同提供參考依據。隨著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斷增加,出現了審計和責任人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應給予解決,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

    1.審計標準不明確。目前,我國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明確的審計標準,使得經濟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審計效率上不去,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如我國某些鄉鎮單位同時設置兩個并列職位,鎮長和黨委書記,二者并雖有詳細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經濟審計工作時,權利出現嚴重交叉,進而導致審計工作模糊不清,出現相互推讓的現象,從而使審計工作難度加大。為了提高審計效率,雖然制訂了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召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探討,但仍舊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首先,評價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歸納法,并沒有采用其它統計方法,使得評價指標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其次,評價標準不統一,如在經濟審計時,通常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使得審計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評價方法不同,使得審計工作容易出現重復,從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審計原則沒有有效落實。我國大多數鄉鎮行政單位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即在某領導離任之后才召集經濟審計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沒有進行此工作。這明顯違背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因為該規定要求,在政黨干部離職之前,必須做好經濟審計工作,在審計中如果發現問題,應明確交代清楚,才能離任,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先離后審的審計方式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領導在任時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但并沒有及時查明,使其存在一些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經濟問題,負擔加重,便會出現一種松懈心理,使得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據調查,這種現象在一些鄉鎮單位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經濟審計工作有效開展。

    3.經濟責任不明確。首先,由于縣級以下行政單位工作具有長期性特征,如果出現一些經濟審計問題,很難分清楚是上任的還是現任領導的。其次,鎮長和黨委書記的權利存在著交叉。根據規定,黨委書記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該鎮管轄地區的宏觀經濟,同時主管責任。而鎮長主要負責經濟工作。這兩種權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經濟審計量加大,同時削弱了其它人員的監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無法達到。再次,鄉鎮行政單位在經濟責任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如在鄉鎮集體和被審個人的經濟責任,缺乏界定標準,使得經濟責任承擔者不明確,進而導致經濟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二、提高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措施

    1.完善經濟審計指標。由于經濟審計工作涉及面廣,再加上審計對象多樣化,使得審計工作在開展上存在一定難度。以此,應遵照國家頒布的審計指標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訂較為統一的審計標準。在審計標準制訂時,制訂人員應當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局限于糾正經濟錯誤,而是實現有限資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經濟情況不同,所以在制訂時,需要著眼于當地的基本情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適合于該地區的經濟審計標準。此外,還要考慮到行政單位的性質職能,考慮到它們的經濟目標,再結合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制訂出一套合理的經濟審計標準,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統一。

    2.處理好離任和審計之間的關系。目前存在著先離任后審計的審計弊端,使得出現的經濟問題無法解決,也使先任領導存在僥幸心理,后任者有鑒于前任的事跡,也出現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機取巧,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效率。以此,縣級以下領導干部在離任之前,必須做好嚴格的審計工作,才能做出離任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對現任領導形成警示,讓他們在就職期間做好當地的經濟工作,才能讓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當地的經濟建設中去。另外,實施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還會起到禁止違法亂紀的行為,對于廉政執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該原則還避免了先離任后審計所帶了的弊端,使經濟審計工作能夠有效開展,提高了審計質量。

    3.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首先,由于縣級以下的經濟工作具有連續性,并且時間跨度大,在較短時間內無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經濟責任。所以,應聘請專業經濟工作人員,采取專業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審計方式,使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得到明確劃分,使他們在離任及就任時擔負相應的責任。其次,做好領導者的責任劃分工作,使鎮長和黨委書記兩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審計個人和集體具有明確的界定,以免出現經濟審計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

    4.提高審計效率。首先,由于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廣泛,所以應合理使用當地的資源,才能提高審計效率。如在出現審計人員缺乏時,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審計人員,還可以專門聘請專業審計人員,使他們長期從事審計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鄰鄉鎮做好溝通工作,做好聯合審計工作。其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一些縣級以下的鄉鎮地區也呈現出繁榮景象,對審計人員也出現了較高要求。以此,這些鄉鎮審計機關應聘請專業審計人員,還應積極引進金融、會計專業的人才,以彌補審計方式單一、審計人員缺乏等不足。另外,還應做好審計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專業技能不斷提高,以適應現階段的經濟審計工作。

    三、結語

    目前,我國縣級以下鄉鎮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原先的審計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的發展需要,需要制訂新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案,才能滿足經濟審計工作,才能避免審計中出現嚴重弊端。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具有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第2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與對策 黨政領導干部

    1.我國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

    1.1各級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足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全面及不確定性使得部分人員對其產生了一定的誤解,認為只有失職、瀆職有違法違紀問題的人員才會被審計。另一方面,一些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出現“走過場”的現象。

    1.2經濟責任審計力量不足無法滿足審計任務的需要

    行政機關較常出現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輪崗交流,大量干部離任,審計任務扎堆的情況,加之我國缺乏專業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審計力量薄弱。

    1.3缺乏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法律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1999年中央兩辦出臺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指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原則、范圍等內容,但這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立性欠缺,結果難以有效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由主管單位內審機構完成,若遇領導升遷,則審計人員、審計經費難以保證,勢必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另外,審計工作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其積極性難以調動,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1.5“先離后審”現象嚴重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若被審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則無重大問題審計工作不能對其升遷造成影響,這使得審計工作難以開展,審計結果也起不到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而且,若審計任務較重、審計時間過長,勢必也會對現任領導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部分領導在離任前喜歡“送人情”、“搞福利”,單位資金浪費的情況難以防治,使得繼任領導工作難開展,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建議及對策

    2.1緊抓教育宣傳工作,上下統一認識,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關部門應該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大家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從思想上對其認可,使群眾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正常性基礎工作,適度引入群眾監督與輿論導向,強化服務理念;使被審人員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對其任職期間工作業績進行科學的評價,有效地保護領導干部,而且提出的一些珍貴的意見,更有利于以后能力的不斷提高;使上級權利部門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我們培養干部、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激勵干部,糾正部分領導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錯誤觀點。只有上下統一了認識,建立長效機制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2 培養專業的審計人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的建設

    充足的審計人才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利保障。下級單位較多或有條件的系統內部一方面可以在內審部門培養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對下級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專業審計知識培訓,如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可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帶隊抽調下級各單位的財務人員,這樣既可以讓他們在實踐中完善審計理論、培養審計后備力量,也可以在審計工作中學習其他單位的長處、了解其短處,從而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除此之外,各單位的內審部門還可以和各級審計機關合作,力求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開展。

    2.3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協調工作

    為了避免審計任務扎堆、審計人員不足的情況發生,各有關單位應該通力合作,出突況不可避免外,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對各單位領導的離、退、輪、換等情況進行計劃,合理分配審計任務,對于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也要安排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離任時的審計任務,也能較早發現問題、完善工作。

    2.4 建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體系、強化執法

    只有通過法律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固化下來,才能保證審計工作更規范。什么人該審、什么時候該審、審到什么程度、什么是問題、什么不是問題、遇到問題怎么辦等等方面都應該通過法律規范化,防止人為因素對審計過程的干擾。另外,加強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合作與監督機制,保證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執行。

    2.5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規范審計過程、建立評價體系

    1)由于時間短、任務重,審計工作無法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綜合、靈活的運用 “分析法、審閱法、逆查法、順查法、比較法、核對法、抽樣法、調查法、座談法”等多種科學的審計方法,走訪必要的基層群眾,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任務。

    2)正確區分與改革失敗,區分“提升 、調動 、免職”,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理有據、防止主觀臆斷和。

    3)統一審計評價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準確定位,考核指標定量化,操作規范化,排除人為干擾,力求做到公正、客觀。

    2.6 加強審計獨立性,優化審計環境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礎,應盡可能劃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國家審計署已經設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司,專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工作,但是,地方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部門建立還未到位,理論指導還很欠缺,只有把理論指導與實踐驗證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二者豐富和適用。

    2.7堅持“先審后離”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實際工作中,應盡可能保證在免職之后、任用之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做出準確地審計結論;有利于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意見,全面了解被審人員,決定任用情況。

    3.結語

    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要充分開展這項工作,完善審計質量,合理利用審計成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目標明確,擺正態度,科學的實施就一定能再這條大道上越走越順暢,越走越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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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呂紅.進一步搞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國煤田地質.2003(4)

    [5]詹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思考.審計與理財.2005(2)

    第3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盡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說,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采取“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干部,可實行“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第4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

    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教育和警示廣大干部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思路,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查和處理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在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能作用。要積極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化建設,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干部管理監督與審計監督有機結合的新途徑。各區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要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二、突出重點,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

    根據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的要求,相關部門在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掌管財政性資金數額較大、事關民生建設、擬提拔晉升以及群眾和有關方面反映較多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審計資源,要根據審計項目繁簡難易及重要程度,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的辦法,做到逢離必審、應審必審。在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要優先安排對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要進一步前移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關口,逐步提高任中審計在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比例,確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內涵,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各地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重點關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情況;關注重點建設項目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關注資源利用、政府負債、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事關可持續發展和國計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關注公共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營風險和可持續發展情況。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注意了解領導干部決策權、執行權和資源分配權等權力運行的行使情況,積極探索對政府績效和行政效能的審計,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加大審計力度,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決策能力、行政或者經營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為各級黨委及有關部門科學管理、監督和選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質量的參考依據,為各級政府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準確情況。

    四、講求實效,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引導和促進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加強干部隊伍管理、監督,以及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積極作用。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對履行經濟責任好的,給予肯定和表彰;對審計查出問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幫助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完善內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要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追究,認真貫徹執行《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寧委辦發〔2009〕13號),進一步制定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啟動建議問責的辦法,對存在問題的,要運用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指出,予以警示;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進行職務調整;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廉政規定和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評議試點。逐步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切實保障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和民主監督權。另外,有關責任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一段時期以來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的匯總分析工作,總結被審計主要負責人在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執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或者因體制、機制或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努力從源頭上加強綜合分析研究,積極為黨委、政府加強宏觀管理提供有針對性和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5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關鍵詞:消防部隊 經濟責任 審計結果 運用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來,隨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消防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常態化,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意識逐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逐年規范。但在領導干部結果運用上還存在著運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問題。部隊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運用,既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也關系到干部選用的質量,對部隊經濟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長遠發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就如何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功能

    1.細化領導小組職能。要進一步細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職能,將領導小組職能由宏觀籠統職能向可操作、可執行、具體化層面引深。如審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閱批審計報告,講評審計工作情況和階段性審計成果,研究確定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提出對審計人員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獎懲建議,安排領導小組成員對問題較多的被審計對象進行談話誡勉,督促有關審計意見落實等等。

    2.整合優化部門合作環境。各級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規律,按照各部門業務分工和管轄范圍,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組織協調的難度。要將由審計、政工、紀檢、財務等及部門負責人納入領導小組范圍,必要時,與經濟管理相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也要列入審計聯席會議,提高領導小組的領導力。要根據干部選任、管理、監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和實施方案,審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研究運用審計結果的具體方案,及時互通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定期向單位黨委報告工作,確保審計結果運用的完整性和不間斷性。

    3.進一步提高意見落實質量。要加強審計意見的落實,采取掛牌督辦、實地督導、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審計意見落實質量。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黨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在案。此外,被審計單位黨委還要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財務、業務管理制度,杜絕審計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立和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實“先審后離”制度。雖然審計法規對此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從實踐來看,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是審計結果得以運用的關鍵因素。審計部門在會同政工部門研究擬定出應審計的領導干部名單時,應對其擬離任領導干部優先安排審計,審計結果必須在干部調整命令宣布之前送達政工部門;年中若發生擬審計領導干部名單增減變化時,政工部門應保證給予審計部門足夠的審計時間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審計部門,以便及時調整審計計劃。

    2.建立和落實信息反饋制度。要建立和落實審計情況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等制度,定期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向所在單位黨委專題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向上級審計部門報送批準后的審計報告,向政工部門移交被審計領導干部審計報告表。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反饋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對未落實的問題原因要予以詳細說明原因。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要及時向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反饋,便于審計部門掌握情況制定下步工作任務目標。

    3.建立和落實情況通報制度。審計部門要結合年度審計工作情況,以審計情況通報會、審計結果通報等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通報部隊官兵,增加審計結果運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官兵的監督。要及時通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處理結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權。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要求、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納入年度黨委擴大會議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和參審單位的高度重視。

    4.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應包括審計過失、審計結果運用過失和審計意見不落實等責任界定及如何處理等內容。因審計過失或隱瞞、截留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而造成審計結論嚴重失真的,應由審計結果提供人和直接參與審計人員負直接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結果匯報環節出錯導致沒有運用落實到位的,由匯報部門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意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落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被被審計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被審計單位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對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后果嚴重性分別實施紀律處分、誡勉談話等。

    三、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應將對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和專項審計等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分類收集整改,建立審計問題及情況整改資料庫,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詳細記錄,便于后續審計時查找使用和借鑒。

    2.加強宏觀督導。要定期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排序,選擇一些影響面較大、發生率較高的問題作為研究重點,深入剖析發生原因,及時向黨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的整改或整改問題的宏觀建議,以引起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審計結果對部隊建設的促進作用。

    3.強化監管措施。要定期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通過公安局域網和文件通報進行公布,不僅有利于官兵對被審計者的監督,提高審計執法的透明度,而且對其他領導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審計部門應合理劃分公示范圍,周密確定公示內容,嚴格設置查閱權限,經黨委審批公布。對一些熱點問題、焦點問題、傾向性問題、被審計單位屢糾屢犯的問題等,不僅要公開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復追查其整改措施與結果。

    參考文獻:

    [1] 何玉榮.淺析加強和改進公安現役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蒙古電大學刊,2015(6)

    第6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一)審計委托滯后和臨時集中交辦,不利于整體審計計劃科學合理安排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制定程序,一般是每年先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即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分別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提出計劃草案,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審計機關依據委托書將審計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依法組織實施。由于計劃醞釀環節多、過程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往往滯后于審計機關整體審計項目計劃下達時間,同時由于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也造成部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或集中性,特別是在換屆時,時間剛性,任務集中,有時不得不暫停正在進行的計劃性工作,完成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果與業務上級安排的時間性較強的審計項目相沖突,就會給審計力量協調帶來一定難度,影響了審計部門工作全盤安排的計劃性。

    (二)先離或先任后審,不利于維護審計制度的嚴肅性

    現有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鑒于干部調整工作的敏感性,組織部門大多是在干部已離職,或到達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安排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即“先離或先任后審”。這樣做容易造成:第一,法制嚴肅性降低,社會威信提不高。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組織部門、審計部門和離任者三方面的事,一定程度上是社會非常關注的政治性工作,“先離或先任后審”容易給人造成“走過場”、“馬后炮”的感覺,影響了工作的嚴肅性。第二,易使干部降低責任意識,產生僥幸心理,推諉扯皮: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飯,審與不審已不影響本人的調動和升遷。審計審出了問題,前任已不在原崗位,無法執行審計結論;而接任者又推給前任,拒不執行審計決定,造成新官不理舊賬,審計部門反而進退兩難。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惡性循環,同一問題會在同一單位屢查屢犯。第三,審計結果難以充分利用,隱性風險易給組織部門造成被動,影響黨的形象。由于干部調動或者升遷命令已經下達,審出了一般性問題,也不好改動任職決定,只好權當沒問題;而審計一旦審出了重大問題,造成干部任用的失誤,會使黨政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陷入被動,影響組織威信。這與“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三)制度覆蓋面有缺口,輪審周期比較長,不利于對審計對象的公平及時有效監督

    中央兩辦制度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是指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時,有的從制度上留下了審計缺口,一般要求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原則上應安排一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職時間較長的,重點審計近一任期年度,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并對特殊審計對象予以免審,如:對任職的單位已經撤并一年以上的、已經離開任職崗位一年以上的、已被提拔使用可能影響審計公正進行的領導干部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同時,目前大多數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是在干部離任或轉任時進行,有的領導干部任期長達十幾、二十年,任期中從未審計過。這樣一方面易使當事人在麻痹中放任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積累較多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糾正,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另一方面使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也隨之進一步增大。此外,制度覆蓋面的缺口,也對干部監督有失公平,使個別特殊領導干部脫離審計監督。

    (四)審計結果運用和公告制度尚待完善,不利于審計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有效發揮

    兩辦《規定》雖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但目前由于各地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和運用程度不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尚在起步探索階段,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運用缺乏標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使審計結果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難以充分有效發揮。

    二、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審計計劃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統籌安排

    改進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方式,建立審計對象信息共享平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時溝通情況,嚴格落實兩辦《規定》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委托程序,在每年年底前就應確定下一年審計對象,組織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應在領導干部屆滿、辭職、退休前或有職務變動的意向性考察期間下達,委托的審計對象數量應與審計力量相匹配,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使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有效銜接,并保證足夠的審計力量對每一個項目審深審透;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的實際,建立健全審計對象分類審計辦法,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從全局和長遠考慮,規劃好五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好當年的具體審計工作,減少臨時調整和集中交辦,力爭做到對審計對象至少在其每一屆任期內輪審一遍。

    (二)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促進降低審計風險

    采取審計對象分類管理、突出重點、任期輪審等有效方法,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將“先審后離(任)”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目標去努力實現。在現階段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暫不排除“先離或先任后審”,應靈活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時機和方式。對擬升遷或擬調任重要領導崗位的,應堅持“先審后離或后任”,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避免給社會上造成“走過場”的感覺,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對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或先任后審”,等將來干部監管機制完備了,條件成熟了,再全面推行“先審后離”,使法規規定和實踐完全統一起來。

    (三)完善制度頂層設計,實現對審計對象全覆蓋的公平有效監督

    應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嚴肅性和強制性,盡量減少制度覆蓋缺口,不留盲點,達到用制度約束人,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杜絕審計對象僥幸和特殊化心理,體現干部管理監督的公平有效性。加強審計與干部管理監督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不斷提高審計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等其它專項審計相結合,合理配置資源,縮短輪審周期,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任中審計周期的最長年限和任職條件,如:每3年或5年必須審計1次,未經審計不得任用等,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

    (四)上下統一建立專職機構,強化運行機制,充實審計力量,奠定經濟責任審計深化發展和質量提高的基礎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最高層次的領導機構是由國家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省市縣各級各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各不相同,且未建立健全。有的是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一般在審計機關,但具體審計業務由審計機關各業務部門分擔實施,而有的審計機關專門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機構保障力度相對較強。應上下統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選配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審計人員,充實審計力量,強化聯席會議運行機制,從機構、人員、設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和公告制度,加大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力度,有效發揮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作用

    第7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市委常委會多次專題聽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匯報,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市、縣(區)兩級黨委、政府重視審計專職機構建設,在經濟責任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方面全力給予支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規范的工作運行制度,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采取召開座談會、組織理論研討、出臺政策意見、開展質量檢查等辦法,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積極轉變工作作風,由過去參加會議、聽取匯報、傳閱文件的靜態管理,變為全過程參與、多角度指導的動態管理。部門間協調配合不斷加強,逐步形成堅持“共同研究審計計劃,共同組織召開審計工作會,共同研究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共同反饋審計結果,共同督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糾正”的“五共同”工作方法,切實加強了部門之間的配合、互動,真正形成了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創新方式,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突破

    *年,市審計局積極探索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工作力度,在審計方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實現新突破。全年共對112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中:任前審計40名,任中審計10名,離任審計63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主要負責人87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25名。

    一是在審計方式上實現新突破。規定凡負有經濟責任的縣科級領導干部,提拔之前、離任之后和任職5年仍未離任的,不管是哪個部門,從事哪個崗位,都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從過去的單純開展離任審計,向任前、任中審計轉變。二是在審計方法上實現新突破。接受委托的數量有新突破。*年,市委組織部共委托市審計局對112名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年委托任務的4倍。被審計對象的范圍有新突破。*年,市審計局共組織對23名在縣區換屆調整中離任的縣區常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區3名檢察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在往年的經濟責任審計中是沒有的。審計辦法有新突破。在全市審計系統整合審計人力資源,抽調縣區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結合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專項審計同時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實行“統一方案、統一進點、統一督查、統一審計時間、統一認定處理、統一公文格式”的“六統一”方法,保證了審計的客觀性,提高審計質量。三是在審計內容上實現新突破。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八查”法,即一查任期內年度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二查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三查任期內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四查離任時的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五查各項收入的來源是否合法;六大經濟開支事項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有關合同、協議執行情況;七查資金流向,并延伸下屬預算執行單位;八查任期內執行廉政紀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近年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違規違法問題金額7.9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110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5.5億元。其中,由領導干部直接經濟責任造成的違規違法問題金額1.4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91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4384億元。

    三、注重審計結果運用,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針對審計出來的各類問題,認真采取措施,注重審計結果運用,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市審計局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審計結果運用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報告制度。市審計局對審計結果報告反映的問題,定期向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按照職責和分工,分別提出結果運用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后形成審計結果運用初步意見,提請領導小組研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各成員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執行。二是談話制度。對被審計對象實行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本人寫出深刻檢查,單位寫出整改報告。三是反饋制度。由市審計局召開被審計人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干部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四是督查制度。被審計對象及其單位在收到審計決定兩個月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落實整改情況。審計項目結束三個月內,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選擇重點單位進行跟蹤檢查。五是歸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廉政檔案,要求擬提拔對象先就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糾正,視整改糾正情況再研究是否使用。*年,市委依據審計結論,共對31名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其中:不予提拔2人,暫緩提拔3人,誡勉談話6人,警示談話20人。

    第8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第9篇: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區15個鄉鎮6個街道做事處,鄉鎮指導的經濟責任審計觸及面廣、任務量大,要做到具體掩蓋比擬堅苦。因而,在審計項目標布置上,執行全區總量節制、分類審計,理論中逐漸構成了“四種形式”。一是“綁縛式”,即鄉鎮長和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已完成的7個鄉鎮指導的經濟責任審計,有6個項目執行“綁縛式”,占85%左右。首要有書記離任、鄉鎮長離任;書記任中、鄉鎮長任中;書記離任、鄉鎮長任中;書記任中、鄉鎮長離任等四種形狀的審計。二是“統籌式”,即經濟責任審計與鄉鎮財務決算審計或專項審計查詢一并進行,這種形式占10%左右。三是“抽審式”,這種形式占5%左右,即對曾經過經濟責任審計的鄉鎮,對書記或鄉鎮長的離任,依據需求對其離任者進行需要的抽審。四是逐漸履行“交代式”審計。對一些以財務撥款為主、預算外資金量小的鄉鎮直接采用離任交代替代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首要是做好離任交代中對資金、資產、投資、未決事項和交代記載等的搜檢判定任務。

    綜合運用上述“四種形式”,區審計局在對鄉鎮財務施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查詢時,從鄉鎮可用財力情況、財務支出構造、賬表里當局欠債狀況、資產購建措置狀況、當局投資合規狀況等幾不吝嗇面,對鄉鎮財務運轉狀況作具體查詢,并對獲得的根本數據和狀況進行匯總和梳理剖析,將一些共性、遍及性的問題提醒出來,從微觀層面深化剖析問題本源,然后將渙散在各個鄉鎮的單個、孤立的問題上升成面上問題,進步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

    二、加大協分配合,構建監視系統

    區審計局展開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一直發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成員單元的效果,經過按期召開區委、區當局指導和有關部分指導參與的聯席會議,向聯席會議申報審計任務展開狀況,增強橫向交流和信息反應,促進成員單元間的共同協調,出力處理審計中呈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效果獲得充沛應用。

    一是審前查詢時,由組織、紀檢、監察等部分自動供應被審計指導干部的相關狀況,并就審計順序、內容、重點等提出建議。二是施行審計時,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結合召開被審計指導、被審計單元及職工參與的審計。組織部分宣讀審計托付書,解說審計的目標和要求,紀檢監察部分提上班作規律規則,審計組傳遞審計的內容、順序和工夫布置,一起聽取被審計指導干部的任務總結,聽取干部職工對單元指導的狀況反映。三是展開審計時,實時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反應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碰到的堅苦,自動爭奪區委、區當局和紀委、組織部、監察、人事、財務等部分的支撐,增強對審計任務的指點,一起研討寬和決審計任務中呈現的嚴重問題,為審計任務的有用展開奠基根底。四是審計完畢時,由區審計局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傳遞審計后果,組織人事部分根據審計后果狀況作出響應處置。對一定性的審計后果,賜與表揚、獎勵或選拔重用;對存在問題的審計后果,區別狀況處置;對問題較多但不存在黨紀政紀處置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說話誡勉;對因任務掉誤形成嚴重經濟損掉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降免處置;對嚴峻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置。

    三、改造審計理念,深化審計內在

    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首要表現于效勞新鄉村建立,維護廣闊農人的正當權益,以報酬本,存眷民生政策的合理和落實狀況。因而,區審計局在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對審計內容、評價方法作了勇敢探究,跳出傳統的財務財政進出審計形式,結實樹立“悉數當局性資金”審計新理念,實在深化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

    內在:一是具體精確界定悉數當局性資金進出規劃,做到不重不漏,客觀反映鄉鎮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全貌。二是依據資金性質對悉數當局性資金進行合理分類,強調前后年度

    分類口徑的一致性、可比性,在收入項目上重點存眷地盤等資本類收入,在支出上重點存眷農業、農業財產攙扶、鄉村根底設備投入。三是增強對鄉鎮欠債的審計,尤其是指導干部任期內新增欠債和消化債權狀況,促進鄉鎮財務進出均衡。四是經過對鄉鎮指導任期內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構造剖析,具體反映指導任期內組織財務收入的正當性,支出布置的合理性。凸起對鄉村根本建立項目治理狀況、鄉村社會保證政策的落實狀況、觸及鄉村農人的嚴重經濟決議計劃狀況及鄉村經濟開展狀況等四個方面,以資金走向為線索,以財務進出和經濟運轉狀況為根底,以指導干部在新鄉村建立中的職責為根據,重點進行監視。

    在審計評價上,從職責角度精確界定書記、鄉鎮長的經濟責任。鄉鎮黨委書記的評價重點環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建立的評價;二是對嚴重經濟決議計劃及其

    結果的評價;三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鄉鎮長的評價重點凸起四個方面:一是對財務預算執行的評價;二是對鄉鎮當局本級行政經費進出的評價;三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和經濟

    決議計劃執行狀況的評價;四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

    四、標準審計順序,進步審計質量

    為了不時進步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質量和結果,區審計局連系審計署6呼吁的規則,進行了一系列準則和辦法立異,提拔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程度。一是

    執行審前查詢訊問準則,辨別尋求組織、紀檢、等單元定見,將查詢訊問狀況作為編制審計施行方案的根據之一,列入經濟責任審計順序;二是施行審計布告準則。一切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均執行審計布告。依照一致的審計布告花樣和內容,在被審計單元進行張貼。三是執行“三同”準則。審計施行階段,與組織、紀委監察部分同進點、同測評、同座談,同參加反應定見,構成監視合力,確保任務落到實處。四是執行無記名民主測評準則。對鄉鎮指導干部“民主決議計劃、科學決制和清廉自律情況”,分好、中、差三個品級進行民主測評。五是履行審計后果公開準則。執行審計后果公開,對審計后果經過鄉鎮指導班子會議、全體干部會議等方式進行傳遞。六是執行審計督查回訪準則。對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中查證的一切問題進行回訪,將審計整改狀況向聯席會議進行報告請示。經過以上審計順序的落實,確保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從開端到完畢全進程的通明,對審計任務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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