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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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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

    第1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金融;虛假訴訟

    我國的民間金融由來已久,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間金融也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在當前我國投融資體系中,民間借貸融資形式表現較為活躍,這一方面緩解了經濟高速發展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局部供給缺位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急劇增長,涉案標的急劇增加,加之我國目前缺乏一整套關于規范和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法律法規,實務中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差強人意,法律實效難以全部實現。

    一個不容忽視且逐漸被學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是,隨著民間借貸融資形式的“瘋狂擴張”,因民間借貸糾紛所衍生的虛假訴訟問題,成為困擾當前司法界的一大難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特征

    對于民間借貸的概念,當前法律、法規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參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了生產或生活需要,雙發基于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約定利息的合同法律行為。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成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成為貸款人。《合同法》頒布以前,實踐中一直是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分別加以規定的,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調整。但以此種合同主體身份之不同作為劃分標準的調整原則一直備受學界質疑。現行《合同法》第12章中既規定了出借人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也規定了出借人為自然人主體一方的民間借貸合同,二者統稱為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的特殊性。民間借貸行為必須是自然人向自然人、自然人向非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有金融企業介入的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均不屬民間借貸。

    第二,標的物特定性。民間借貸的標的物為金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由此可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必須是出借人自身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禁止出借人吸收或轉借他人資金予以放貸。

    第三,合同內容合法性。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只能是為了自己生活和生產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轉投資、轉貸等,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使用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該項原則,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并由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利息約定合法性。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不予約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利息的,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二、涉民間借貸的虛假訴訟問題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逐漸覺醒,依法維權的社會氛圍愈加濃厚。同時,由于社會誠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因素,一些當事人違背法律誠信精神,試圖借助虛假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表現尤為強烈。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不規范,只有簡單的借據或欠條,甚至只有口頭約定,連見證人都無法提供。由于借貸合同形式的不規范、不要式,一方面導致了當事人舉證困難,欠條借據等書證在開庭時可能已損壞或滅失,造成舉證不能;另一方面也給當事人虛構、偽造合同文書提供了條件,如在合同上虛構合同內容,或者涂改合同約定,制造虛假訴訟。這不但侵害了他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地侵害了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益價值的實現。

    為確保民事訴訟過程中所耗費的國家成本和社會成本具有現實價值,即真正產生其應有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對于該爭議的訴訟標的或民事實體權利關系具有實質聯系,排除虛無或假象的糾紛,如此才能使訴訟具有實質意義。因此,有必要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探索建立完善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

    借鑒國外立法與判例,將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問題納入《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無疑具有科學性。虛假訴訟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即有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事實發生,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由此可見,虛假訴訟行為自始至終都與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密切的聯系,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列入《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專門規制。

    參考文獻:

    [1]張書清.民間借貸法律價值體系的重構[J].上海金融,2009.2

    [2]張立先.我國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及防范路徑研究[J].金融發展研究,2009.1

    [3]周榮俊.不同貨幣政策影響下民間借貸發展的比較分析[J].上海金融,2010.1

    [4]朱麗靜.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1.4

    第2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界限 規范和引導

    民間借貸究竟應當如何界定,大多數研究者所接受的是將其劃分為廣義、狹義兩個層次。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總稱,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狹義的民間借貸僅指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對其廣義界定更為強調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對“民間借貸”的狹義界定則強調其發生于“個人之間”。 我國法律未對“民間借貸”作出完整定義,只能結合1991 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 條、第6 條及2008 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77 條推導出實踐中司法機關審理借貸案件時的認定: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從法律角度出發,民間借貸行為應屬于合同行為。它的合同主體、合同利率符合特殊的規定。民間借貸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民間借貸行為必須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或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的借貸行為,包括有金融機構介入的借貸、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都不屬民間借貸。此外,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借貸人必須向特定的對象出借借款,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的借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

    2.資金來源應是出借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轉借的他人的資金。

    3.資金用途只能是借款人為了自己生活或生產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投資、轉貸等,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相關金融法規構成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

    4.資金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約定,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目前我國相關法規規定的,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具有以下四大特征:“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從私法角度觀察,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即使該類合同約定的利息可能因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而無效,但這并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從刑法的角度^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是一種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在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是以借貸關系的形式出現的,即從形式上看,符合民間借貸的要件。因此,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具備了借貸合同或相關債權憑證等形式要件,也不在于當事人的身份是自然人還是單位,而在于接受款項的一方實質上是否從事了“吸收存款”這項金融業務。只要未經許可,從事了吸收存款業務,就應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筆者認為在現行法下,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首先是性質認定,即對于以借款關系或其他名義進行的民間融資活動,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或集資詐騙行為。

    其次是根據性質進行效力認定,如果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行為。并且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存在從民事案件的角度對借貸合同或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問題,出借方的損失一般只通過刑事案件中的追繳返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其他交易條件予以確認和保護,同時對于不能償還借款的,按照違約處理。

    最后是對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和非法集資行為,又不屬于現行法認可的合法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即企業之間借貸的效力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現行法律確認合法的民間借貸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活動。

    筆者認為,限制企業之間的借貸,目的是防止企業從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如果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活動不是通過吸收他人資金而后借出,也不是經常性的面對不特定客戶的一種借貸業務,而是偶爾從事的以自有利潤解決特定對象、特定用途的資金需求,則該行為不具備前面所說的金融業務性特征,不構成非法金融業務”,則不屬于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應列入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之中。

    【參考文獻】

    [1] [美]悉尼?霍默,理查德?西勒,肖新明、曹建海譯.利率史[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 陳蓉.“三農”可持續發展的融資擴展:民間金融的法制化與監管框架的構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吳志攀.金融全球化與中國金融法[M].廣州:廣州出版社,2000.

    第3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社會資本;人際關系;信任等級

    一、理論背景與研究假設

    20世紀末社會資本理論逐漸成為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多個學科共同關注的熱點和前沿問題。社會資本理論的出現,大大豐富了傳統資本概念,為經濟分析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工具和方法。但作為資本的一種特殊形態,目前學者們對其基本含義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對其內涵的理解也大多因局限于各自的研究領域而略有不同。如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7)認為社會資本是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體,它們與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相互認識與認知的持續關系網絡聯系在一起……通過集體擁有的資本的支持提供給它的每一個成員。科爾曼(James Coleman,1989)認為社會資本是個人擁有的社會結構資源,具有兩個共同特征:它們由構成社會結構的各個要素所組成;它們為結構內部的個人行動提供便利。羅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2)認為社會資本是指社會組織的特征,諸如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它們能夠通過促進合作行為來提高社會的效率。國內學者張其仔(2001)認為社會資本從形式上看是一種社會關系網絡;邊燕杰(2000)認為社會資本是行動主體與社會的關系以及通過這種聯系攝取稀缺資源的能力。從這些定義及其詮釋中可以看出,社會資本的核心在于社會網絡、信任與規范,它是類似于慣例、習慣或約定的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

    中國作為一個關系本位的社會,其社會資本的內涵可以更多地從關系人口來把握,當然社會資本并不完全等同于關系資本。鑒于目前對社會資本界定的多樣化,本文整合以往學者對華人社會中社會資本與關系理論所作的相關研究,擬建立一種本土化的關系和信任模式,并將農村社會資本獨特地定義為人際關系的總和。這里的人際關系包括情感性關系和工具性關系。其中情感性的關系主要是以血緣為基礎,包括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工具性關系主要指人與人之間后天形成的各種交往關系,包括地緣性關系和業緣性關系。若進一步從所動員社會結構資源的性質來看,情感性關系可以理解為先賦性社會資本,工具性關系可以理解為獲得性社會資本。

    基于上述對本土化農村社會資本的界定,在分析農村社會資本與農村民間金融內生成長的內在邏輯關系之前,作如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農村的人際關系在其生產、生活中幾乎無所不及;在利益的驅動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成員的關系網絡日趨從封閉內向走向開放外向。

    假設二:農村的信任格局基本上呈現家人――親屬――熟人――陌生人等的“差序”形態,而總體上整個社會信任水平較低。

    假設三:農村金融交易的主體為農戶,其交易行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則;這種效用最大化體現在農戶家庭社會網絡聯系的回報上。

    假設四:社會資本擁有量是農戶金融交易的約束條件,農村民間金融的形成與發展是農戶在既定金融交易約束條件下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結果。

    二、農村社會資本的獨特性與農村民間金融的內生性

    (一)農村社會資本的獨特性

    根據對農村社會資本的界定,人際關系成為農村獨有的社會資本,社會關系網絡構成農村社會資本的基礎和載體。由親人、熟人圈構成的農村社會關系網絡,體現了傳統農耕文化所倡導的“禮”、“信”等規范。從個人角度看,依據先生(1945)的“差序格局”理論,人際交往模式是以個人所在家庭為中心水波紋似地往外推分布的,越靠近中心的群體與中心的關系越親近。這表明,在人際關系網絡中,人們與離自己家族血緣關系越近的人感情越好,越容易相信;相反,關系就越冷淡,也越不容易給與信任。這構成了中國農村社會人際關系的基礎,由此也形成了血緣、地緣和業緣信任等級的遞減順序,即由“愛有差等”到“信有差等”,人們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隨著親疏的遠近而變化,表現為先賦性社會資本的信任等級高于獲得性社會資本。

    總的來說,由于農村長期相對小范圍的封閉性,關系網絡中的人長期共同生活,生活模式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他們互相了解非常充分,互相知根知底,相互之間信息非常對稱(程昆等,2006)。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內生性:靜態社會資本視角分析

    在農村民間借貸活動中,由于缺少正式的金融中介組織提供信貸中介,借貸渠道主要依靠農村的關系網絡。這個網絡能夠加強人們之間的協調和溝通,提供相對完全的借貸信息和“信任抵押品”,降低農村民間金融的交易成本,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的自發形成。這一形成過程,鮮活地顯示了農村民間金融內生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情感性內生。情感性關系在農村中占據主導地位,它們是農村中首要的社會資本,即先賦性社會資本。情感性關系網絡中的成員社會交往甚密,信息對稱,容易產生相互的信任。他們聯系的紐帶一般不是建立在利益基礎上,而是血緣這種超功利的關系上,這就極易激發人們的奉獻精神。如在農村、特別是在一些貧困的鄉村,家族中若有一方逢婚喪嫁娶或遭遇意外災害與疾病而資金短缺時,經濟較寬裕的一方會出于親情打動或親情相助習慣為其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甚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能為其提供一部分無償資助。一般而言,這種情感性借貸較多發生于生活急需之際,貸方往往視借方借款事由的重要性或緊迫性而決定是否借予及借予多少,較少關注借方的還款能力及還款期限,但借方總會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其“有錢即還”的強烈意愿。這樣在貸方有較強幫助借方意愿、借方有較強按期還款意愿的情況下,情感關系就很容易達成“借貸協議”。

    靠情感而支配的借貸活動,實際上也體現了一種互惠原則。借方出于對借款幫助的一種感激,常常會回饋對方一些“稀缺”物品,如自己家生產的一些土特產品,或在對方需要幫助時及時到位。借貸雙方的互助行為,尤其貸出方,會受到家庭圈層人群的更多尊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個人的社會資本擁有量,也加強了借貸雙方的聯系。可見,情感發揮了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能夠使貸方將資金借給需要資金的人,同時借方在貸方需要某種資源(比如說勞務)時給予義務性的回報,從而推進了農村民間借貸活動。

    2、工具性內生。工具性關系是后天形成的一種工具性的交際網絡,是社會資本的拓展,更多表現為獲得性社會資本。在工具性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再是無功利色彩的、不圖回報的關系了,雙方的交往是一種互惠互利的社會換

    行為。在農村,同村或同鄉居民、同學或朋友間往往會產生資金互助需求,即一方有資金急需而告借之時,關系圈內的成員會有不同程度的幫助,或竭盡全力解囊貸之,或礙于面子少許借予,而極少發生拒借情形,除非實在是無能力為之。因為村落居民的相互依賴性較高,斷然拒絕關系圈層內成員的借款要求,必然會使自己的關系圈變窄,處于較為孤立尷尬的境地,自然也會增添生產與生活互助交往的障礙以及資金籌措的難度,終將影響到雙方的利益。

    因而,在具有高度互識性和依存性的農村社會中,工具性關系作為農村民間借貸發生的依據有其現實基礎。通常的情形是,基于人情法則的農村民間借貸活動不可能發生一次后就中止,而是要進行近乎無限次的重復博弈。在此情形下,借貸雙方在多次交易活動中就會形成一定的規范以約束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使他們認識到相互合作帶來的邊際收益要遠遠大于不合作時的邊際收益。如在村落社會中,借方賴賬不還,貸方就會永遠終止與借方的經濟關系;同時,借方的違約行為還可能會被貸方以“閑言碎語”的方式擴大懲罰效應,其“惡劣行徑”便會成為整個村落的共同信息,導致違約者再向其他人借款會變得更加困難。考慮到這些潛在的違約成本,作為經濟上理性的借款者是不會惡意拖欠借款的。有了這一內在的、“天然”的借貸保護機制(葉敬忠等,2004),民間金融的運作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可見,農村社會資本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了一種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它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這種非正式制度安排激勵經濟行為個體去獲取最大收益,從而推進民間金融組織不斷發展。

    以上分析表明,基于血緣、地緣和業緣的關系型民間信用借貸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夠有效克服農村民間金融運行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借貸活動的交易成本,進而使其從農村獨特的社會環境中內生出來,并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穩占一席之地。

    三、農村社會資本結構的變化與農村民間金融的內生成長

    (一)農村社會資本結構的變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的觀念和體制也在發生變化。就農村的人際關系網絡而言,其變化主要表現在:其一,人們的傳統家族觀念逐漸淡薄,開始重視自身的個體價值和個體利益的獲取,從而使人際關系網絡向與自身利益密切聯系的人群延伸;其二,農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加強了人們的行為規范,使人際關系網絡跨越了家族界限,由親緣、地緣關系向業緣關系發展;其三,農村人口流動性的增強,導致“同鄉會”、“商會”等民俗活動出現,擴大了社會關系網絡;另外,還有其他一些政策、體制及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如計劃生育和晚婚政策、戶籍制度、農民合作社法等都不同程度影響農村關系網絡的分布。

    農村社會關系網絡的拓展,直接導致農村社會資本結構在量上的轉移和質上的分化。在量上表現為先賦性社會資本數量減少而獲得性社會資本數量增加;在質上表現為社會資本的穩定性和同質性降低,特殊性信任基礎弱化,“差序格局”增大。伴隨農村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軌,社會關系網絡規模將不斷擴大,社會資本結構也將隨其進一步演化。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內生成長:動態社會資本視角分析

    與正規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具有明顯的社區性、分散性、人格性等特征。正由于此,民間金融常常被認為是低層次金融的代名詞。其實不然,民間金融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特點――層次性,即隨著農村人際關系網絡的擴展,農村民間金融如何由低層次的無息互借貸到有息民間借貸再到組織化的民間融資。

    1、由無息互借貸到有息民間借貸。在傳統中國農村,小農在需要借貸時,首先考慮的是在家庭圈層內尋求親情借貸,因為他們具有共同的血緣關系,借錢給對方被視為是一種道義或義務,往往不收取利息;同時由于彼此之間非常信任,也不會擔心賴帳問題。這種無功利性的親情借貸形成了傳統農村中的無息互借貸組織,該組織充分體現了先賦性社會資本的重要性。

    隨著農村社會環境的變化,先賦性社會資本的數量在減少。此時情感性關系已不足以滿足個人發展對稀缺資源和合作的需求,于是人們便會沖破血緣的樊籬,轉而在親屬關系之外建構新的社會聯系,擴大社會交往的范圍,利用新的社會資本。這種新的社會資本,即獲得性社會資本,主要由朝夕相處而形成的地緣性和業緣性的人際關系構成。由于這種后天發展而來的工具性關系的信任等級較情感性關系的信任等級低,因而在同村、老鄉、同學之間發生友情借貸時,貸方在道義上的滿足感和信息對稱性上的把握下降,此時就會出現以貸款利率來補償滿足感和不確定性風險損失。這樣,與信任等級逐級遞減相對應,民間借貸組織也就會由無息互助型轉變為有息互助型。

    2、由有息民間借貸到組織化的民間融資。農村社會資本范圍的進一步擴大,會催生民間借貸的組織化發展。在處于經濟增長與結構轉型的農村社會,基于親情、友情的無息或低息借貸有時難以滿足農戶對資金周轉的需求;即使能夠滿足,其所內含的“人情債”也逐漸使他們不愿承載,這使其轉而尋求一種能夠為之提供適當金融服務的融資通道。這種融資渠道相對于原生態的情感型互助借貸,能夠更好地適應農戶隨其經濟規模與交往范圍的擴大對多品種金融服務的經常性需求,同時有助于推進原生態借貸方式下隱性成本的顯性化。在此狀況下,農戶資信能力將取代其原有的“關系渠道”,成為其借貸成功的決定性因素。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發育內恰于農村民間金融需求演變,而農村社會資本形式的演繹是農村金融內生成長的基礎。伴隨農村社會關系網絡的擴展,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機會成本增加,互的“道義經濟”將逐漸會被制度化的“市場經濟”所替代,由此推進農村民間借貸活動的組織化演進。

    總體而言,盡管農村中的人際關系格局在發生變化,但目前并未動搖以家庭、家族關系為主線的親緣關系網在中國農村社會中的主導地位。因而,現階段農村民間金融的組織化程度還較低,民間借貸仍以無息或低息的互助形式為主。不過,關系社會中奉行的“人情”原則,終究無法替代商業活動的“市場”規則。伴隨農村社會資本結構的變化,農村民間金融的組織化程度將逐步提升,并由此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新生動力,最終實現與正規金融機構的銜接與轉化。

    四、結論

    1、農村民間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際關系網絡,相互之間的信任成為其交易的基礎。建立在這種特殊信任基礎上的借貸雙方也追求個人效用的最大化,這種效用最大化體現為情感性關系回報和工具性關系回報,因此農村民間金融資產的價格――利率不能完全體現資金的使用價值,其中隱含著借貸雙方的義務與期望。

    2、農村社會資本是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基礎和先決條件。基于血緣、地緣和業緣的關系型民間信用借貸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夠降低借貸雙方的信息成本和機會主義傾向,減少借貸活動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而與正規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在交易成本上的顯著優勢使其從農村獨特的社會環境中內生出來,并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穩占一席之地。

    第4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農村非正規金融;民間金融;地下金融市場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在美國學者麥金農(1973)的金融發展理論中,曾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系統劃分為二元式金融結構,即一部分是以商業銀行等為代表的有組織的現代化金融組織及金融市場,另一部分則是以私人借貸、合會、錢莊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組織和金融市場。對于麥金農所說的傳統金融市場部分,許多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也相應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國內研究更是如此。稱謂亦是多種多樣,如有非正規金融市場(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場(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場(Underground Finance)、民間金融(Folk Finance)等。這些概念的研究對象大體一致,但其側重點和觀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國內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兩個概念,為了避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相應區分。

    一、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規金融概念與正規金融相對應,在國外文獻中使用的較普遍,有時也將二者稱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間金融概念在國內學術界以及媒體中使用得較為普遍。事實上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因經濟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發形成,即都具有內生性。而區別則表現在對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從相關的文獻上看,正規與非正規金融主要是從法律或者政府監管的角度進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組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國有(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則主要從所有制的角度進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組織的產權主體歸誰所有進行界定。其次,兩者的差異與國內外的習慣用語有關,在國外主要是從“法”的意識上界定;而在國內很大程度上包含著原有的意識形態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中國有(官方)與民間是一個鮮明對立的概念,非國有的則就是民間的,如我們在經濟體中有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稱謂,因此相對應地在金融領域就使用了國有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實際上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界定,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內在邏輯關系,從具體的金融組織形式上看,兩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貸、錢背、合會、互助會、私人典當、私人錢莊等既屬于非正規金融又屬于民間金融。但兩者又存在不一致之處,如民生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所有制或產權角度上屬于民間金融,但是它們已被官方承認,并納入了官方的監管范疇,因此它們又屬于正規金融組織;而如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形成之初的行為,初期并沒有納入官方的監管范圍,屬于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范疇,但是它們又不屬于民間金融,因為其行為主體本身是以國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國有銀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們認為非正規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間金融,同時正規金融也并不意味著就是國有金融,兩者之間概念不存在等價關系。為了保持與國際上的學術慣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國內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我們運用非正規金融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們把非正規金融理解為由于市場主體交易需要,在經濟體內部由下而上自發形成,但不被監管當局所認可,并以隱蔽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來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組織及其行為活動。對于參與賭博、販毒、洗錢等地下違法交易活動的黑色金融活動既不能得到現行制度規則的許可,更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演變分析

    我國非正規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分布廣泛,而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各種形式出現的歷史時間先后順序,相對應的組織化程度,以及與不同時期經濟發展狀況的功能演變,農村中非正規金融經歷了民間自由借貸、各種合會、錢背、錢莊等由簡單組織到復雜組織的歷史演變過程。

    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過程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兩種功能屬性即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地位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民間私人借貸階段,其起源于農村鄉土社會,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之間的交情借貸,這種借貸方式幾乎沒有利息。可以認為在私人借貸方式中,交情借貸是源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義,這個階段的借貸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為主,生存性借貸是其基本要義。因此這個階段,剛從農村鄉土社會中脫胎而產生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其社會屬性遠遠高于它在高利貸所表現出的經濟屬性,其社會屬性是其主要表現形式。

    但伴隨著農村經濟逐漸發展,農村非正規金融開始以合會形式出現時,其經濟屬性日益突出,而且開始超過原有的社會。在這個階段,合會分成了兩種不同模式,一種是互質如輪會等,這實際上是從民間私人借貸中的社會屬性發展而來。另一種是以贏利性為主要目的抬會等形式,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地區,其規模影響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這意味著隨著市場規模擴大,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脫離了原來“鄉土氣息”的社會屬性,經濟屬性日益重要。

    當農戶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數交易者將傾向于節約人情成本,更愿意通過支付利息的商業行為來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無息借貸逐漸向有息方向發展。因此當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到錢莊形式時,原有的社會性屬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性組織。所以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的歷程是其從鄉土社會中產生,由最初的社會屬性為主導,然后從其社會屬性中衍生出經濟屬性,最終又脫離原始的社會屬性演變成為具有經濟屬性的金融組織。

    同時伴隨這一過程,也是信用類型發生變化的過程。在起初,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所表現的只是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交易基本以口頭協議為主,我們可以把這種信用類型理解為簡單的關系型信用。當農村非正規金融以合會的形式出現時,由于市場交易規模擴大和其經濟功能逐漸增強,原來依托于社會屬性的“簡單關系型信用”將難以保證交易任務的完成。于是出現了一些簡單、松散的章程安排,原來的口頭協議也逐漸轉變為簽字協議,與原來的相比,可以理解為“復雜的關系型信用”。當其進一步發展到錢莊等形式時,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屬性已經主要表現為經濟意義上的屬性,在這一

    屬性下形成的信用實際上已經具備了今天金融現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認為是“準契約型信用”。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的進程中,實際上是其屬性由以社會屬性為主,發展到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最后轉變為以經濟屬性為主;信用類型從簡單的關系型信用,到復雜的關系型信用,再到準契約型信用的過程,具體如表1所示。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規模分析

    由于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具有隱蔽性等特征,使得對其資料和數據的搜集十分困難,因此其真正的市場規模也就難以確定,目前大部分數據主要是通過調研獲得。表2顯示了亞洲發展銀行和世界銀行在1990年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且在各國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于農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更為普遍,國內學者大部分通過案例調查的方式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推算,近年來部分學者的調查情況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3)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發現全國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50-8300億元之間;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計,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從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徑計算大致在1802億元至2001億元之間,按寬口徑計算規模大概在2238億元至2750億元之間。我們根據農村固定觀察點的數據,可以得到關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一個更為長期發展狀況,如圖1所示,從中可以發現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在不斷加強。

    上圖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趨勢,從地區差異上看,可以發現非正規金融在農戶整個借款比重中,東部地區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較低,而且從1989年開始東中西部各地區所占比都已超過了一半。從全國趨勢上看,農村非正規金融呈現出遞增的趨勢充分反映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平滑農戶的消費與生產中所起的作用,顯示出其在農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農村金融市場中,非正規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約機制上的相對優勢,使得它與正規金融相比更能節約交易費用,降低違約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有利于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

    四、政策選擇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可能方向

    從各個國家和地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經驗來看,大致有三個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種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繼續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態”,如以輪轉會等形式,作為一種臨時性松散組織,只在約定的時期內存在。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現代主流正規金融組織不愿進入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而國家實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這些具有傳統互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得以存在。

    第二種方向是由互組織演變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詐騙或洗錢等為目的的各種合會,則其形成機制和背景較為復雜。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較快而政府金融監管缺乏效率的地區比較普遍。嚴格地講,這種形式屬于本文定義中的廣義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已經脫離了經典意義上的非正規金融,屬于非法范疇,不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第三種方向是從具有合作性質的非正規金融逐漸演變為帶有商業性質的正規金融組織。其運作機制在轉變過程中也會發生較大變化,如從輪轉模式(Rotating)轉變為非輪轉模式(Non-rotating);從短期金融組織轉變為永久性金融機構;從只存不貸變為存貸結合;從定期運營轉變為每日運營等(Seibel,1999),這種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無盡”、韓國的“契”、中國臺灣地區的合會公司等。

    (二)政策選擇

    中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歷程已經告訴我們,其并不是簡單的遵循節約交易費用和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路徑,而是與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關。顯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動金融制度向更為有效率的方向演進,要么阻礙這種進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變遷方向。與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方向相對應,政府亦有三種政策性選擇。

    第一種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中充當無為之手,無所作為。在這種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預,任其自由發展。但農村非正規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礎上的,當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就會存在社會資本“失靈”現象,如發生的各種倒會風潮,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這種形式長期得不到法律認可,交易契約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護,這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詐騙分子所利用,偏離其原有的發展軌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二種政策選擇是采取強行干預政策,無所不為。事實上,這種強行“拔高”做法亦會中斷農村非正規金融原本正常的演進方向。經典的案例是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農村中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曾在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等方面都起到了促進作用。在1990-1996年間全國農村基金合作會的支農資金合計達63.2%,遠遠高于農行、農信社同期支農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強行行政干預導致了其最終失敗(溫鐵軍,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地方政府強行介入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行為,打斷了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的正常路徑,正是這種不正當干預造成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最終衰弱。

    第三種是政府采取有所作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政府采取“不作為”或“無所不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從“關系型信用”演變成“契約型信用”。因此,政府應當意識到既然執意打壓非正規金融和任其自由發展都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考慮根據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適當降低市場準入條件,引導并扶持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對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給予法律上的有效保護。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使其最終成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

    五、結論性評語

    農村金融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與市場“無形的手”的脫節。現在農村金融組織機構中遇到的問題是:已有的正規金融組織由于產權的模糊性,難以有效行使所有權、控制權與監督權;同時非正規金融組織的產權雖是獨立完整的,但卻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而正是因為這種不被認同使得這種組織只能以非正規或地下的形式進行隱蔽活動,這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極大地提高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的交易成本。

    第5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 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市場交易;利率定價

    中圖分類號: F830.5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176X(2013)10008308

    一、引 言

    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交易雙方分別為貸款人和借款人,交易雙方僅交易一種商品,即借貸資金。在借貸資金市場上需要融入資金的交易者之間則根據自己能夠提供的預期支付收益來競爭資金,這樣的競爭和相互作用,推動市場利率不斷進行調整,以便達成交易,實現市場出清,最終形成市場均衡利率,由此形成的均衡利率是經濟中所有經濟主體相互競爭作用的最終結果。現實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市場非出清的情況,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均衡分析更適宜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不是一個純粹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而市場出清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理論上不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本文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均衡定價模型的構建,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方法,在貨幣經濟的框架內考察具有純交換經濟特征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定價方式。

    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定價的理論模型

    1.變量識別與選擇

    作為成交價格均衡利率的形成,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信貸管理的基本思想,這些因素有來自借款人和貸款人方面的私人信息,主要是微觀因素;有來自借貸雙方共同受影響的公共信息,主要是宏觀因素;以及來自市場交易平臺的技術設施等方面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現將這些因素集中且分類表示如表1—表4所示。

    貸款人才會提出或者接受更低的利率價格,試圖重新與資金需求方達成交易的匹配;相應地,借款人無法按照均衡利率價格借到全部希望的資金量,才會提出或者接受更高的利率價格,試圖成交。在市場均衡利率的定價過程中,設交易的一方報價(通常是貸款人),另一方對價格做出反應,接受價格或進行討價還價,或者直接拒絕交易。定價者通過改變價格以應付其面對的數量約束,或通過增加或減少購買量或銷售量,來對對方提出的價格做出反應。

    舒貝克[1]認為,如果在市場交易中每個交易者只采取單一行動,例如買者出價—賣者報價的方式交易,那么這就是簡單的市場機制。中國農村民間借貸的上述兩種交易形式應屬于簡單的市場機制。在瓦爾拉斯均衡中,所有的市場都是出清的,即對市場上各種交易的商品,其總供給等于總需求。 這個市場上的價格完全以這種方式運動:所有交易者接受市場價格,并且在這個價格體系下,所有交易者能夠交換到自己需要的任何商品,從而確保了所有交易者的行為協調一致,市場最終表現出來的均衡需求和供給,僅僅是均衡價格信號的函數,即在既定的瓦爾拉斯均衡價格體系下,所有的市場需求和供給都相匹配,沒有未滿足的需求,也沒有未提供出去的供給。 在這個市場上,沒有交易者能夠實在地制定價格,正如Arrow[2]所說:“經濟中各個獨立參與者都視價格為既定,從而做出各自相應的購買和銷售決策,沒有人專門從事價格決定工作。”

    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則在不作公理式地假設市場出清的前提下,建立非集中式定價的經濟運行分析的理論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市場交易的商品數量和價格信號共同被引入交易者市場行為決策中,價格由不同市場上分散的交易者相互作用所決定,從而允許不同的市場呈現不同的價格決定方式,使考察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成為可能,而且,它修訂了完全競爭市場下的需求和供給理論乃至價格理論,引入了市場非出清的可能性,進而使分析市場交易者個體的價格決定行為成為必要的工作。較之瓦爾拉斯均衡概念,非瓦爾拉斯均衡更具一般性,在各種不同制度環境中使用非瓦爾拉斯均衡概念更具現實意義。

    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市場非出清的情況,這說明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均衡分析更適宜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不是一個純粹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而市場出清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理論上不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本文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均衡定價模型的構建,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方法,在貨幣經濟的框架內考察具有純交換經濟特征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定價方式。

    盡管均衡市場金融資產定價的理論模型假設嚴格并且構造簡單,但它很清楚地反映了金融市場均衡的基本要求,即成交的金融資產需求總量等于負債發行總量,均衡利率是市場中的經濟主體追求個體效用最大化行為導致的均衡結果。在更為現實的非出清市場情況下,非瓦爾拉斯均衡定價模型的基本思想對市場化力量處于初始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頗具解釋能力;一個自主交易、具有市場效率而且市場配給不可操控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正是一個具備非瓦爾拉斯均衡配置良好市場特征的現實市場。

    3.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實地調查工作,這項工作在廣東省農村地區展開, 選擇這一地區的原因是它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全國而言處于較高位置,而且地處中國經濟發展中諸多改革領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趨勢。調查工作受到客觀物質條件限制而不能在全國范圍內充分展開,只能做出上述現實選擇。 調查工作于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前后兩次展開,對廣東省各地鄉鎮中約60個自然村,在方便抽樣原則下選取發生過民間借貸的農戶作為樣本,一村至少一戶進行逐戶入戶問卷調查。第一次調查收回問卷57份,第二次調查收回問卷160份,兩次調查問卷中整理出數據完整的問卷93份。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與高校合作資助研究項目“發揮民間融資在廣東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09KH03)所做的實地調查,本文調研數據取自此實地調查的結果。 本文使用的其他數據,一般取自正式公布的數據,例如國家統計局網站、各種統計年鑒上的數據等,具體的數據來源分別注明了該數據的最后出處。

    4.關于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水平實地調查結果的統計描述

    調查顯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在不同的交易環境下呈現不同的狀況。

    第一種情況:非零利率。

    調查顯示, 93戶調查對象中有85戶農戶通過私人間借款方式發生了民間借款,占91.4%, 產生借款的農戶并非全部需要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其中需要支付利息的農戶44戶,占85個農戶的51.76%,即調查對象的借款活動中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 ,它約占全部交易數量的一半 。

    另外,93戶調查對象中有47戶農戶通過私人放貸方式發生了民間貸款,占50.54%, 發生貸款的農戶并非全部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其中收息的貸款者27戶,占47個貸款農戶數量的57.45%,即調查對象的貸款活動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

    調查數據還顯示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一個特別之處。在本組調查對象的93個農戶中,有12個農戶既是借款人又是貸款人,占農戶數量的12.9%, 這些在同一個時刻既有借款又有貸款的農戶, 這些人各自執行的借款利率跟自己的貸款利率相等,即無論借貸,同一個農戶執行同一個借貸價格,不存在借貸利率差;而不同的農戶執行的利率大多不相同。除此之外,其余農戶或者是單純的借款人,或者是單純的貸款人, 作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是不交叉的,或者說,身份是分離的, 這樣就形成了兩個存在性質差異的交易者群體——借款人群體和貸款人群體。

    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現實水平描述統計結果如下:

    本文選用調查資料農戶記錄中的指標“借款利息率” (表示為變量ZD1701)、 “放貸利息率”(表示為變量ZD1201),分別作為反映農戶在民間借貸中作為借款人獲得借貸資金時的支付價格——借款利率、作為貸款人提供借貸資金供給時的出售價格——貸款利率的衡量。這里選取兩組相互獨立的利率數據作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價格進行分析,分別從借貸資金的需求者和供給者的角度來考察他們面對的交易價格。

    首先,觀察 借款人支付利息時的利率,即借款人面對的支付價格—— 借款利率。描述統計量的結果顯示,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借款人需要支付借貸利息,其平均水平為月息4.82%(合年利57.84%)。進一步估計時發現,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計這些進行有息借貸的民間借貸活動,則作為借款人支付價格的利率水平在月息3.27%—6.37%(合年利率39.24%—76.44%)之間。

    其次,觀察 貸款人收入利息時的利率,即貸款人面對的出售價格—— 貸款利率。描述統計量的結果顯示,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貸款人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為月息4.57%(合年利54.84%)。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計,則作為貸款人出售價格的貸款利率水平在月息2.67%—6.47%(合年利32.04%—77.64%)之間。

    由上述統計描述和估計的結果可見,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從借 款人角度進行的借款利率統計和從貸款人角度進行的 貸款利率統計顯示,它們的總體水平非常接近,借貸利率的平均水平沒有明顯差異,可以被理解為市場上借貸資金的供需均衡價格的平均水平。一方面,由于事實上借款人和貸款人身份基本分離,雙方執行市場供需均衡的利率價格;另一方面,即使二者身份合一,交易者也未執行有差異的借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從而使得這種民間借貸活動功能單一,成為貨幣資金互通有無、調劑余缺的樞紐,金融資源配置功能仍是它的首要功能。另外,統計結果顯示的借貸價格年利率水平的下限數值明顯觸及我國當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其中“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出現的這種水平的利率,顯然夠得上 “高利貸”的稱謂,但是,這種稱謂能否作為劃分貸款經濟性質的合理標準,目前尚存疑問[3]。

    第二種情況:零利率。

    調查顯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借貸活動中 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貸款活動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它們分別占到全部交易數量的 大約一半是免息的,這種免息的借貸就是零利率借貸。零利率借貸主要發生在“友情貸款”、“人情貸款”情況下。“友情貸款”的借貸關系發生在民間信用發達的熟人社會中,一般以血緣、地緣和人緣等社會化因素為關系紐帶 ,例如親朋好友、兄弟姐妹、鄉里鄉親,同窗共事等等,彼此之間充分了解個人的背景信息,借以形成借貸關系的信用基礎,以及控制貸款風險的相關措施,撮合借貸交易完成 。這種交易方式具備降低借貸價格的有利條件,例如能夠節省對借款人信用信息收集和識別的交易成本;能夠降低違約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機會,從而解決利率中包含風險溢價的問題,直接降低交易價格即利率水平。這種類型的貸款可能成為互貸款,今日的貸款人可以預期在未來自己能夠直接享受同樣的優惠條件獲得貸款。這種零利率借貸的存在,依賴并反映著特定交易范圍內的社會資本資源配置狀況,是特定文化的產物,同時需要這種文化背景的支撐。對提供零利率貸款的貸款人將其社會資本中哪些因素進行了貨幣化處理,目前還不清楚,而且這個中間有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涉及人的社會心理及價值觀等諸多方面,現在還沒有相應的統計數據顯示準確的信息,因此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還有困難。

    三、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定價模型的經驗分析

    1.公共信息因素影響下的利率預期

    影響市場利率的公共信息主要是一些經濟因素,其影響是通過參與市場交易的農戶對這些宏觀因素的理解和反映而形成的。一般來說,農戶可以直接觀察到的宏觀經濟指標中,對民間借貸利率產生顯著影響的因素主要有:農村居民消費物價指數、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等。 為考察這些宏觀經濟因素對農戶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方向及程度,本文選取我國1980~2009年期間的14個可以取得數據的年度進行分析。

    方程擬合優度較大,說明模型中的解釋變量能夠解釋因變量的大部分變動情況。DW統計量值為1.8559,顯示殘差序列不存在正的自相關。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平均水平受到農村消費物價指數和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正向影響,特別地,當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同期的一年期貸款利率提高1%時,民間借貸利率提高1.0633%;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變動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是反向,隨著農民純收入的增加,民間借貸利率的平均水而下降。

    2.基于市場交易者私人信息利率定價過程

    利率是借貸市場資金供求雙方競爭、各種市場化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影響它定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中國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這些因素包括了這個市場特定環境的具體影響,除了加塔克模型中的幾個因素之外,還涉及市場上資金的總體供求狀況、地域文化習俗、地區經濟水平、通貨膨脹水平、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等等。為便于分析問題,可以將這些因素分為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宏觀因素例如上述補充的各項;微觀因素例如加塔克模型中的各項,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放款人的收益模式等。

    Hoff 和 Stiglitz [4]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對非正式金融市場的利率問題做出解釋,認為無論是壟斷還是競爭的觀點都不能解釋利率高的問題,其利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信息不完全導致市場不完整 ,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都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 。因此,利率相對于正式金融的利率要高些。他們的模型分析了正規金融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并存且民間金融市場上的資金部分來源于正規金融市場的情形,結果表明,由于私人放款者之間的策略互動、執行成本和聲譽機制等因素的存在,正規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補貼有可能會引起更多的私人放款者進入該市場,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上升。

    Gupta和 Chaudhuri [5]在其民間借貸利率決定模型中確定了三個參與者:農民、正規金融機構官員和私人放貸者。農民向正規金融機構的官員行賄以得到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因此其正規貸款的成本除了規定的利率外,還包括行賄的成本。當正規信貸與私人借貸兩者之間是相互替代關系時,信貸政策能夠降低私人借貸利率。

    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取值本身是連續的,但是由于受到現實因素的影響,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出現零利率,實地調查數據也顯示了這種情況的客觀存在,因此,因變量的觀測值實際上來源于總體的一個受限制的部分,因而不能完全反映總體的實際特征,故在如下的分析中采用受限因變量模型。

    鑒于利率非負的一般性質,在模型中作為審查臨界點的左端點為零,故令 i=0;且其審查臨界點沒有右端點,故令 i=+∞。此時模型為規范的審查回歸模型,即Tobit 模型。

    考察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各微觀因素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影響,以下分別從借款人和貸款人角度進行分析,同時,對農戶借款人和貸款人建立不同的回歸模型。

    (1)借款人利率定價模型與實證

    這里考察借款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利率定價受到私人信息的影響,這些信息主要反映借款人對其自身還款能力和風險抵抗能力的認知和價值評估,與民間借貸市場交易的信息傳遞、風險防范等機制關系密切。以下模型中選擇的變量是對上節理論模型中相關變量的具體化。

    利用實地調查資料中的相關信息,基于現實調查可得數據,選擇設計以下變量如表5所示。

    統計顯示了當前農村經濟的一種狀況,這些參與調查的農戶中,民間借貸利率平均水平為月利率2.28%(合年利率27.39%);平均每戶農戶借款需求中有67.98%的部分是向農村民間借貸市場融資解決的;每戶農戶的借款中平均約55.25%的部分用于生活消費,包括日常消費、應急支出等;農戶將借款用于務農生產或者商品經營的比例,平均每戶約為35.44%;家庭收入模式中,從事農業生產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農戶數量一半對一半。

    為避免產生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而影響模型檢驗的結果,給出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矩陣如表7所示。

    就實地調查的農戶借貸數據顯示的平均水平而言,農戶貸款人在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金額在其家庭消費后的剩余資金中所占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這里是1%),則其放貸的年利率降低約1.4813個單位(這里是1.4813%);當貸款人使用消費后剩余的資金進行商業經營投資時,其投資金額占其家庭剩余資金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則其放貸的年利率降低約2.0685個單位;作為放貸對象的借款人,如果在借款時聲明此項借款的用途包括生活消費,則貸款的利率會受此影響,借款人計劃將借款用于消費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貸款的年利率降低約1.0615個單位。由于當前中國農村的農戶參與現代金融市場投資的經濟行為尚不普遍,農戶用于證券投資的資金數量占其全部剩余資金的比例平均是5.4800%,這偏小的比例水平使得變量ZD9對農戶貸款的影響不顯著。正如選擇貸款人方面的影響因素時對各個變量的經濟含義所做的解釋那樣,變量ZD6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貸款人選擇固定收益存款對各種風險的規避愿望,當這部分資金的比例加大時,說明其抗風險的賬面能力在增加;ZD8反映了貸款人利用自有剩余資金創造利潤收益的機會,當這部分資金的比例加大時,說明貸款人創造利潤機會的努力程度在提高。這些來自貸款人經濟行為的私人信息和來自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私人信息,直接影響著民間借貸市場上貸款人提供資金時的利率報價,實證數據顯示,這些私人信息和微觀方面因素對貸款利率報價的影響全部都是反方向的。

    參考文獻:

    [1] 馬丁·舒貝克.貨幣和金融機構理論[M].王永欽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280-287

    [2] Arrow, K. J. Towards a Theory of Price Adjustment:The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

    [3] 茅于軾.重新認識高利貸[J]. 農村金融研究,2006,(9).

    第6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但法學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比較少,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也比較零散、粗淺、總體上缺乏對其的正確引導。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更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應當引導、鼓勵、規范民間借貸關系的發展,而不應給予過多的限制,應當在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民間借貸的涵義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相對于銀行借貸而言屬于直接融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間借貸的種類有助于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便于相關機構解決此類糾紛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民間借貸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活動,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且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關系,有的基于合作關系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手續不規范。民間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極易出現矛盾糾紛。

    第二,感性因素濃厚。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借貸分散,隨意性大,且有很強的隱蔽性。通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有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在還款時間以及利息的約定上也經常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切因素在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會帶來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等局面。

    第三,發生頻率高。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2、自然人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3、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借貸。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故這類借貸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類型。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理論與合同法同樣也適用。但民間借貸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現行法中搜索,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民間借貸案件真實性的確定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條或者欠條、收條等來代替,或者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隨著法制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訴至法院。這類案件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借款人如果否認借款事實,同樣也需要對其陳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已足以解決糾紛。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且當事人雙方均對債務無異議。法院是否應對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而這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的理解和日常經驗法則的運用。

    一般認為,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更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當事人的主導作用,強調“以證據認定的事實”,通常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將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將不利于雙方的事實通過自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訴訟的公法性質,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因此,《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一般情況下,有借據且對方無異議時可以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進行調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正因如此,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寬對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標準,使得案件的事實基礎更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時效期間是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在此限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即可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能再依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進行的民事活動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因此,同樣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計算。

    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貸有其特殊性,不應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在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在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為了幫助朋友、親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難時也不愿意向朋友、親人討回借款或者基于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對于彼此之間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張權利的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時常見到,這不能說明這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我們更應當看到的是一種互助和誠信精神。在當今這個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僅需要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督促其行使權力,同樣也需要將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民間善良風俗傳承下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當延長,不應當適用過短的兩年時效,具體時效的確定需要調查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習慣等來予以確定。

    當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時效中斷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這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針對民間借貸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們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項關于民間借貸的法規。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實質上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債,法律性質上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在當事人自由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給當事人較多的自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在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超出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具體如何去計算利息和違約金成了目前爭議最突出的問題。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到:“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參照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進行調整。”這個解答開了關于借款合同利息和違約金糾紛問題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先河,不失為利息和違約金過高而產生爭議的較好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該解答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各地法院司法混亂的不統一的局面。

    綜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民間借貸這種行為走上法制的軌道,也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從而確保民間融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徐德林.淺談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J].中國中小企業,2008.

    第7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認定標準;市場化改革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一)借貸主體方面

    民間借貸是一個與金融市場借貸相對應的概念。由于銀行借貸與民間借貸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將這兩個借貸領域區分開來是必要的。

    民間借貸和銀行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差別:第一,借貸主體不同: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都為民事主體,而商業銀行借貸中多為商主體;第二,兩者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民間借貸適用的法律規范較為寬松,多由民法調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商業銀行借貸的法律規制較為嚴格,因為其對社會經濟的總體影響更大,對商業銀行存貸款的規制是公私兼具的經濟法層面。

    (二)借貸方式方面

    民間借貸是典型的合同關系,借貸雙方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訂立借款合同來約定金額、利息率和還款期限等相關問題,這與金融機構的借貸,主要是銀行借貸存在很大的區別。在銀行借貸中,存款人與貸款人兩者分別與銀行發生存貸關系,從而實現資金流轉,有效地將社會閑余資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資金進行發展的領域中去,以實現資金的最大效益。與之相比,民間借貸形成的是資金所有者和資金使用者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借貸方式更加直接,法律關系更加明確。

    (三)借貸對象方面

    在當今社會,雖然民間借貸中,仍然存在以貨幣以外的種類物為借貸物的情況,但是其影響和數量都無法與以貨幣為借貸物的借貸相提并論。鑒于此,民間借貸的范圍限定在通常所說的貨幣借貸上。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民間借貸的直接官方定義,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做了界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溫州民間借貸活動現狀

    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歷史悠久,是民間融資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監測,2011 年6月溫州地區有89%的家庭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借貸規模約為1100 億元,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0%,民間借貸綜合利率高達24.4%,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72 倍。自 2003 年以來,民間借貸利率一直在10%到25%區間內波動,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波動區間為5%至7%,民間借貸利率嚴重偏離了銀行貸款利率。溫州民間借貸活動形式多種多樣,有用于短期的借貸,如短期墊資、拆借周轉等,也有用于長期的借貸,如項目投資等,參與借貸的主體大致可分為民間互借貸、企業間直接借貸、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社會中介機構貸款等。不同主體的借貸其利率也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民間互借貸

    互借貸是溫州最常見的民間借貸形式,一般發生在家族內部成員、親朋好友之間,基于血緣、地緣、親緣的關系而進行的借款,用于彌補子女上學、求醫治病等生活消費支出。借貸大多是口頭協議,一般也不規定還款期限。現金利息為零。

    (二)企業間直接借貸

    企業間直接借貸通常發生在較為熟悉、業務往來密切的企業之間,主要為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對溫州 400 戶民間借貸監測點的監測結果顯示:每月民間借貸的發生額中約有 80%用于生產經營。這種借貸的利率一般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基礎,以借貸主體、擔保方式、借貸期限等多因素來確定。據監測,溫州民間借貸的單筆借款金額快速擴大,從幾十萬元發展到上千萬元,2012 年 4 月溫州企業間直接借貸利率為 17.75%。

    (三)小額貸款公司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資金支持。目前溫州有小額貸款公司20家,注冊資金39.2億元,它們以初創企業、個私企業為主要對象,提供周轉性貸款。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受到相關政策的限制,利率水平并非處于完全自然水平。據監測,2012 年 4 月溫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為 21.08%,高于企業間直接借貸利率。

    (四)社會中介機構貸款

    我國總體上實行低利率政策,民間借貸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這促使了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眾多中介機構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目前,溫州已有各類融資性中介機構 1000 余家,它們熱衷于民間借貸活動,已成為近年來溫州發展最快的民間借貸市場。據監測,2012年4月溫州社會中介機構貸款利率為 30%。

    三、民間借貸利率定價的影響因素

    在分析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因素時,除考慮交易成本、機會成本和壟斷利潤等因素外,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發展的地區實際情況,重新審視民間借貸利率定價的影響因素。

    (一)國家實行的貨幣政策

    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我國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受到央行數次調整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影響,溫州金融機構貸款總量減少了約 100 億元,銀行信貸市場產生了巨大的資金缺口,這迫使企業轉向資本更加豐厚的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需求的增加導致其利率上升,月平均利率達到 11.98‰;到 2009 年,國家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溫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總量比 2008 年明顯增加,民間借貸的需求減弱,導致民間借貸月平均利率下降至 10.84‰。自2010 年 9 月以來,央行連續上調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率,造成銀行信貸市場流動性偏緊,銀行信貸擴張能力受到約束,貸款額度受限。一方面,銀行信貸資金傾向于規模大、風險小的大項目,壓縮了中小企業信貸投放的規模;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嚴格了中小企業貸款審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門檻和難度。此時,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不斷上揚。

    (二)民間借貸的用途

    民間借貸利率的高低與借貸目的、借款資金的用途有較大關系。2010 年 9 月監測數據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生活消費、生產經營的借貸利率為11.7%,而用于投資的借貸利率為 21.34%,遠遠高于生產經營的資金利率。目前,溫州民間借貸資金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約占 35%,用于房地產投資的約占 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規模約為 40%。近年來,大量民間資金轉向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成為民間資金的投資熱點。通過企業上市或直接投資高風險資產追求少則幾倍,多則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短期投資回報。

    (三)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溫州民間借貸逐漸轉變為合同關系和生產經營性借貸。在發生民間借貸時,借貸雙方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需支付高額的信息成本。雖然民間借貸合約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連帶責任制度和特別的合約執行方式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該問題,但是道德風險仍不可避免。因此,民間借貸放款人為了減少貸款風險,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甄別,貸款成本的提高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

    (四)社會中介機構的經營成本

    溫州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自個人家庭、個體戶、私營企業主等的閑置資金。由于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利率政策,利率雙軌制形成了較大的套利空間。一方面,中介機構支付的資金成本要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與通貨膨脹率;另一方面,部分社會個人和企業將銀行貸款進行轉貸,獲取高額利息。這勢必抬高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成本,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利率走高。

    四、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建議

    隨著民間借貸的普及化和借貸總數的擴大化,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刻不容緩。相關規范也正在起草過程過,負責規范起草的李有星教授認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總體的原則是“輕審批、重服務、強監管”。筆者認為,在此原則的指導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區別考量不同需求下利率定價問題

    民間借貸在民營經濟中較為活躍,其融資規模、融資方式隨經濟的發展不斷改變。所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首先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下利率的確定。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此規定過于死板,不能滿足不同情況下借貸利率定價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不同情況下考慮利率的定價問題:

    1.因生活必需產生的借貸:此種情況下,借貸人多因突發的變故使生活陷入困境,此時的借貸是用于生活必要的開支,作為較低的生活保障。因此,應實行較低的利率。

    2.因擴大再生產產生的借貸:銀行借貸的高額利率、手續的繁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阻礙。因此許多企業轉向手續簡單、辦理周期較短的民間借貸。對于此種需求的借貸,也應當采取相對低的利率,以促進中小企業擴大規模,更加具備競爭力。此時利率介于因生活必需產生的借貸的利率與銀行同期利率兩倍之間為宜。

    3.因投機性活動產生的借貸:投機性活動并不產生實際的GDP,對社會經濟不產生實質性貢獻,反而還會導致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等相關產業的動亂,不值得提倡。因此,對投機性活動產生的借貸,應當實行較高的利率,可高于生產性借貸的利率,但應低于銀行同期利率5倍以下,以起到抑制投機性活動的作用,維護市場的穩定。

    (二)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逐步放開利率管制,讓銀行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逐步并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最主要的是做到使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對此,一方面,放開銀行貸款利率限制,由銀行根據信貸產品特點、客戶價值、風險程度以及目標利潤進行貸款自主定價,增加銀行的盈利壓力,迫使銀行將服務網點延伸到農村,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研究,開發適合農村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另一方面,放開銀行存款利率限制,尤其需要放開銀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提高民間資金的收益率,縮小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套利空間,讓民間借貸利率回歸自然。

    第8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農村 民間借貸 正規金融機構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1]民間借貸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金融現象,一般不受政府的監管和控制,其存在表明正規金融無法滿足現實和潛在的信貸需求。[2]

    一、調查方法與樣本描述

    本次調查專門針對農戶戶主進行,兩地共選取300個樣本農戶。其中,六合鄉150戶,花灘鎮150戶。在樣本農戶的選擇上涵蓋了農村高、中、低三個收入階層,并且在每個階層樣本農戶的選擇上也采用隨機選擇,這種隨機分層抽樣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本次調查數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二、農村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分析

    調查中問及在資金周轉困難時會選擇何種途徑進行資金融通時,84.7%的樣本農戶選擇從親戚處借款,60.4%的樣本農戶選擇會考慮銀行或者信用社進行融資,64.6%的樣本農戶選擇好友或鄰居進行融資,可見民間借貸在該地區農戶融資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滎經縣六合鄉、花灘鎮農村民間借貸為什么成為農戶融資的主要選擇,農村民間借貸在當地活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基于農村金融內生理論以及調查數據分析后發現,農村民間借貸作為經濟發展中自發的融資方式,是市場經濟主體經過博弈的現實選擇。

    首先,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經濟發展創造的農村資金需求內生性擴張給當地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一方面,伴隨國家農業稅的取消,各種稅收補貼以及惠農政策的實行,極大的調動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六合鄉和花灘鎮涌現出了一批以規模化養殖和種植的農戶,資金需求量膨脹;另一方面,六合鄉和花灘鎮個體工商戶增多,資金需求擴大。在本次調查中,六合鄉和花灘鎮共有43戶個體工商戶,約占樣本數的14.6%。這一數字雖然還不是很高,但是有意愿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樣本農戶約占39.0%。此外,政府招商引資和創業政策的出臺,催生了當地實體企業的興起,而幾家實體企業的發展都還處于成長發展的初期,資金需求較大。以上因素的存在,就造成了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資金需求總量的擴大。

    其次,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農村正規金融供給的不足和貸款手續繁雜、貸款條件苛刻,為民間借貸的發展創造了環境。近年來,由于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微觀經濟實體存在特殊的自然、經濟及制度屬性,這些地區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顯著高于城市金融,規模效益顯著低于城市金融,導致金融市場的盈利潛力顯著偏低。欠發達地區和農村金融市場的低效性,使正規金融機構紛紛退出市場,[3]國有商業銀行不斷的撤并基層網點,上收信貸管理權限,使基層行的信貸功能弱化,加劇了資金供需矛盾,為民間借貸的滋生、發展創造了條件。目前,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均只有一家農村信用合作社正規金融機構,正規金融供給嚴重不足。同時,農村信用社和其他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高,手續多,而且要經過貸款申請、資產評估等程序,需要時間長,還要求提供抵、質押物及擔保人等,[4]也使農戶在遇到資金困難時首先考慮向親朋好友、鄰居進行資金融通。調查中,78.5%的樣本農戶都提及在銀行取得貸款十分困難,而且過程煩瑣復雜的問題,有59%的農戶認為正規金融機構缺乏農村服務網點,對農村融資不方便;32%的農戶認為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過高,對于農村缺乏資產擔保抵押的農戶來說獲取貸款的難度就更大。

    再次,農村閑散資金增多,加上民間借貸交易成本低的優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發展。2011年末,滎經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250元,[5]比2001年的2316元增長169.9%。[6]隨著收入的增長,農民手頭可支配資金的數目也在不斷增大,許多農戶還有了不少的存款。由此可見,閑散資金的增多,為民間借貸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民間借貸之所以活躍,是因為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優勢。[7]六合鄉、花灘鎮民間借貸多數是基于親情和友情之間發生。兩者的關系就決定了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存在較小的違約和道德風險。同時,由于民間借貸是非正規性金融活動,其獲取資金的程序和手續都較正規金融機構少,附加條件少;借貸期限不受限制,待資金充裕后再還,而正規金融機構則要限定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未歸還,農戶要承擔個人信用受損的風險;借貸多為無息或者是低息借貸,這是促進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正是這些比較優勢的存在,促進了民間借貸的活躍和發展。

    三、農村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

    (一)民間借貸多為親友間的無息借貸

    眾所周知,民間借貸行為的發生是由借貸雙方的信用關系決定的,而在諸多的信用關系中,有親情關系、友情關系、鄰里關系還有其他的社會關系。調查中發現,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兩地的借貸行為形成主要依靠的是親情和友情關系。向家庭親屬(包含父母兄弟姐妹)借貸的約為50.8%;向親戚借貸的有80.0%;向好友、鄰里借貸的約占47.0%;向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借入的僅為10.8%。可見親情和友情是當今民間借貸的主體。在借貸利率上,90.4%的樣本農戶在進行民間借貸時不存在利息,而5.9%的樣本農戶為低息借貸,借貸年利率在0.5%~3%之間,僅有3.7%的樣本農戶按照銀行(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進行借貸。就所選取的樣本來看,還沒有高利貸形式的借貸模式。可見,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兩鄉鎮的民間借貸多為幫扶性質的相互救濟。

    (二)民間借貸金額小、借貸期限靈活

    從調查看,滎經縣六合鄉和花灘鎮民間借貸金額最高為3萬元,最低為500元,平均借貸金額為6542.47元/戶。樣本農戶中,民間借貸期限最長的為5年,最短的為10來天。但是當被問及借貸雙方是否會約定借還款期限時,有78.5%的農戶回答不會約定還款期限,而是待資金充裕時予以返還,有21.5%的農戶在進行交易時由雙方約定借還期限,而在這21.5%的農戶中,又有約60.7%的樣本農戶認為,若不是親友(鄰里)在近段時間內需要該筆資金,雙方也不會硬性約定還款期限。

    (三)借貸資金多用于生活性消費

    調查發現,民間借貸資金大部分流向了生活性消費領域,該比例占調查農戶數的60.0%(180戶);借貸資金投放到農業生產(包括農業結構性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生產)的占比約為10.8%(32戶);有29.2%(88戶)的樣本農戶將借貸資金用于生意類投資,主要是借助當地便利的交通搞短途客運等。在生活消費類支出中,農戶將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于房屋改建、醫療支出、子女教育和婚喪嫁娶。在調查的樣本農戶中,將民間借貸資金用于醫療支出的占35.4%,用于子女上學的占19.2%,用于房屋改造的占55.4%,用于婚喪嫁娶的占12.3%。

    (四)民間借貸抵押擔保不足,缺乏合同憑證,隱藏風險較多

    在本次的調查中,滎經縣六合鄉、花灘鎮民間借貸多數是基于親情和友情關系,正是這樣的關系,讓農戶在進行民間借貸時忽略了潛在的風險。大部分農戶間的借貸都是靠雙方口頭約定,僅有16.9%的農戶在取得(放出)資金時彼此立有字據,也僅有7.7%的農戶在取得(放出)資金時要求有一定的擔保或者抵押。當問及為什么不考慮在民間借貸時取得相應的憑證時,大部分的樣本農戶都認為鄉里鄉親的,不會賴賬。

    (五)民間借貸違約率低,借貸糾紛較少

    民間借貸行為的發生多數是基于親情和友情關系,所以在借貸雙方信息質量上較正規金融機構對貸款人的信息了解程度高。加上農戶比較看重自身在社會、村落、親友間的名譽,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民間借貸的違約率比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違約率低很多。真正賴賬不還的還不足樣本農戶的2.30%。憑借償還率高,民間借貸所引發的社會糾紛也就相對較少。本次調查中,只有6.92%的被調查者身邊出現過因民間借貸違約而引發鄰里、親友關系不和諧的問題。

    四、農村民間借貸發展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影響

    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一方面緩解了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但是同時也使得民間資本大量繞過正規金融體系流入到非正規金融范圍內。這不僅會影響正規金融機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基本業務,同時也會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威脅到整個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存貸基本業務

    我國面向農村開展業務的正規金融機構一般為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隨著郵政儲蓄銀行的設立,郵政儲蓄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地位也開始凸顯。農村作為國家建設勞動力的主要輸出場所,農戶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外出務工人員收入,特別是欠發達地區農戶家庭。而這些收入中,98.7%都會經正規金融機構轉向農村。一方面是作為農戶自身應急性資金需求;另一方面是用于親朋鄰里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的民間借貸。這樣,農戶在正規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多為短期(活期)存款,以避免采用定期長期存款所面臨的利息損失。加上民間借貸風險小、手續簡便、附加條件少、利率適中、期限靈活等比較優勢的存在,當親朋鄰里之間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農戶的銀行存款就會流入農村成為民間借貸資金,就造成了農村資金過多過久的停留在正規金融以外的領域。從單一家庭來看,或許不會對正規金融機構構成影響,但是從整個農村金融領域來看,這樣的模式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存貸款業務影響較大。從滎經縣六合鄉、花灘鎮有儲蓄存款的樣本農戶銀行存款期限看,活期存款占35.4%,3個月的占8.09%,半年的占12.72%,1年的占42.18%,2年的占10.07%,3年的占15.82%,5年的占11.12%。

    (二)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影響正規金融機構貨幣政策傳導職能的發揮

    正規金融是指受到國家法律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機構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和發揮效力的主要中介。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是游離在我國正規金融體系監管之外的微觀金融活動,這就使得我國在貨幣總量的控制上不便于把控,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因此受到影響。貨幣政策的具體效果往往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貨幣流通環節的貨幣創造機制(貨幣創造乘數)來體現。當一國的貨幣政策因民間借貸而受影響時,通過正規金融中介所產生的效果同預期之間會出現一定的偏差,從而影響宏觀金融調控的效果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三)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促使了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與管理機制的創新

    長期以來,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體制和手段比較僵化,農村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給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產生了威脅。為了擺脫困境,正規金融機構開始嘗試各種努力來應對挑戰。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金融服務農村的主力軍,由于其歷史包袱沉重使其在商業銀行中缺乏競爭力,加上民間借貸規模逐漸擴大,對農村信用社業務活動的開展更是威脅重重。為了改善這一狀況,農村信用社開始了改革,從產權到內部管理都在進行創新;農業銀行也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造;其他正規金融機構也開始業務活動創新。還有的正規金融機構已開始同民間借貸組織之間進行金融聯結(finance link),[8]政府也開始著手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希望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的范圍。

    綜上分析可見,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在數量和規模上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產生了一定的威脅,并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和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農村民間借貸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也對我國正規金融機構業務的改進與管理機制創新產生了積極效應。只要政府對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干預,將其納入我國金融監管的范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可以使之彌補正規金融機構信貸工作的缺陷,填補金融支持的空白,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吉川.正確看待民間借貸的合法性[N],經濟日報,2011-11-24.

    [2]高艷.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績效分析[J].金融研究,2007(12).

    [3]李世新,張耀謀,鄭才林.成因、問題與對策: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分析[J],深圳金融,2009(5).

    [4]人行民勤縣支行.民間借貸活躍發展的原因及對策[N],甘肅日報,2005-08-03.

    [5]雅安市統計局.雅安統計年鑒,2002.

    [6]雅安市統計局.雅安統計年鑒,2012.

    [7]民間借貸合法嗎?[N],南國都市報,2011-11-11.

    [8]文富德.發展中的印度農村金融市場及其啟示[J].南亞經濟季刊.2006(3).

    第9篇: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 科學發展 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存在不容忽視

    1.民間借貸在建國后的近30年里,一直是自發性的開展,規模不大;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民間經濟開始呈現活躍勢頭,民間借貸活動也隨之逐漸活躍起來;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民間借貸在我國的發展達到了一個新的繁榮期;90年代后期,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監管的加強,民間借貸的發展受到遏制,并由“公開”轉入“地下”。進入新世紀后,民間借貸又逐漸復蘇,尤其是在江浙、福建等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當地的民間借貸的規模已逐步趕上甚至超過正規金融,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容忽視的因素。

    2.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逐漸引起了政府部門和理論界的關注,由此也引發了應該如何對待民間借貸這一問題的熱議。政府管理部門從公開反對、堅決打擊逐漸轉向正確引導、合理控制。在理論界,始終存在著兩種觀點:一是民間借貸危害極大,應取締或者應按照正規金融的模式操作;另一種是民間借貸具有兩重性,通過體制改革和完善法律體系是可以健康發展的。不論政府采取何種管理模式,也不論理論界如何分析其發展模式,民間借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可回避的一股力量,其發展的科學與否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影響是巨大的,是需要認真對待的。

    二、正確對待民間借貸的作用

    民間借貸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加上其自身具有的自發性,缺少外部約束,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往往引起連鎖反應,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具有很大的風險。另外一方面,民間借貸確實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的成長、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要深刻認識到民間借貸的作用,明確其在我國大金融體系中的位置,引導和規范其有利于經濟和社會的正面作用,逐步消除負面作用,從而更好的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民間借貸發生問題的理論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固有的隱蔽性等特點,人們很難了解其資金的實際來源、具體投向,難以掌握整個社會的融資規模,對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的沖擊無法準確估量。近年來發生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案”、江蘇常熟“顧春芳案”、廈門邁士通“趙建春案”、海寧宏昌制革公司倒閉案等案件所暴露出的問題,是非常值得人們思考和研究的。上述案件發生后,各類學者、專家分別從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等角度對其進行了研究和辯論,筆者從馬克思借貸理論角度出發,運用馬克思借貸理論的基本原理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尋找出現問題的根源和實質,并尋求合理的、科學的解決方法。

    1.馬克思在其著作《資本論》第三卷第五章“生息資本”中,闡述了借貸資本和利息的基本原理:“借貸資本是借貸資本家為取得利息而暫時給予職能資本家使用的貨幣資本。借貸資本家實際讓渡了貨幣作為資本這一特殊的使用價值,在一定時期以后收回并取得利息作為讓渡一段時間的貨幣資本使用權的報酬”。馬克思指出,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過程中,除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這兩種職能資本形式參與剩余價值分配外----借貸資本也參與剩余價值的瓜分。借貸資本的關系在形式商品的買賣關系,實際上不是商品所有權轉移的買賣關系,而是貨幣作為資本的使用權出讓的借貸關系。馬克思研究借貸貨幣資本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剩余價值再分配基礎上的社會資本再生產問題,以此為目標,馬克思對借貸資本的內涵、借貸資本積累的內涵、借貸資本積累與職能資本積累的相互關系等方面對借貸資本問題進行了分析。由此可見,馬克思借貸資本理論的真正價值不是在于對具體借貸形式的分析,而是在對于金融領域中基本經濟關系的分析。

    2.按照馬克思借貸資本理論的基本原理,我們對照我國實際情況,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①我國當前所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屬于商品經濟的一種,因此,馬克思的借貸資本和利息理論的基本原理,也滿足當前的社會關系及經濟關系。②民間借貸,不論其以何種形式出現,其目的和本質都是為了獲取利息而借出的一種資本,這也符合馬克思借貸資本的特征和內涵。③借貸資本理論揭示了利息是來源于剩余價值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不可能高于剩余價值本身。④在馬克思看來,高利貸資本與借貸資本是兩個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經濟概念和社會關系,兩者是不相同的。⑤馬克思對高利貸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而且高利貸資本有其產生的前提條件,在運用馬克思的借貸理論解釋我國民間借貸的有關問題時,應該注意這些前提條件。

    從這些結論中,我們不難看出,從事實體經濟的企業(本文中其作用相當于職能資本),其正常的利潤是低于剩余價值(或者叫超額利潤)、更遠低于民間借貸高利率的,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借入高利率資本只能是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宜之計,否則無異于飲鴆止渴。不過事實表明,許多企業借入高利率資本是出于追逐暴利的動機,這些企業放棄實體經濟,專攻“炒錢、炒房、炒能源”等投機性活動,這樣的做法是違背了經濟發展規律的,其結果必然會因為資金鏈的斷裂而引發糾紛甚至是社會的不穩定。

    3.我國民間借貸是市場化的金融體系,通過民間資金的規范有效運作,使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近配。但是從上述案件中看出,自2009、2010年以來,民間借貸幾乎陷入“高利貸”泥潭,高利貸儼然成了民間借貸的代名詞。高利率泛濫,表面上看是資金緊張導致資金溢價過高,而體制上是我國金融業沒有風險定價體系,當資金的價格---利率超出絕大部分企業的承受能力,說明借貸者認為資金緊縮周期所有企業的風險都不可控,只能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控制風險(讓借入者以全部身家作為抵押)。從理論分析看,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已經從支持實體經濟獲取利息轉向追逐暴利的投機行為,這種“無限制”的高利率是實體經濟無法承受的,也是其他行業最終無法承受的。由此,我們再重新看,不論是“吳英案”,還是“顧春芳案”,出現問題的實質都是“資金的借出者不斷追逐高利率,資金的借入者由實體經營轉向投機經營,最終借入者獲取的利息不能償還借出者要求的利息,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了糾紛及社會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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