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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控制階段
(一)推行領導干部簽訂經濟責任書制度 在教育系統推行建立經濟責任書制度,對推進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將起到重要作用。經濟責任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制定,并經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在干部輪崗聘期初始簽訂,主要應具備如下責任內容:(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本單位有關財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履行經濟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單位經濟責任。(3)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4)負責管理所屬資產無重大人為損毀,保證其安全完整。(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沒有違規違紀問題。(6)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程序合規合法。(7)離任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好交接工作。(8)委托人,受托人,日期,說明等內容。
根據各單位職能,責任內容應目的明確,符合實際,人、才、物等關鍵部門的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針對性內容,如基建處處長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負責單位基建及修繕項目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單位基建、修繕投資計劃,不得自行確定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不得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內容。
(二)確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立,應建立一種“三上三下”的確立程序(見圖1):
“一上一下”:組織部門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校長辦公會)制定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上報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同時下達到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
“二上二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時間和審計隊伍的配置情況,合理安排基建、財務、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等項目分配,同時將近三年已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標注出來,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上報主管及分管領導審批,相關領導將審批后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下達到審計部門;
“三上三下”:審計部門將審批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名單上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下達正式“審計委托書”,審計部門據此執行。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 審計承諾制是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依法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有關情況進行的客觀陳述和保證。實行審計承諾制可以約束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向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情況,同時可以就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的提供確定相應的責任人,便于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時確定責任人。
二、事中綜合評價
(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首先,行政預算單位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各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其中對預算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預算制定的合法合規性、預算制定的準確性、預算支出的合法合規性、預算支出產生的效益性等;對科研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科研經費的使用是否有據可依,依據是否充分,經費的使用和科研經費產生的效益狀況等;對專項經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評價專項經費開支的用途及范圍是否符合國家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財務規定等。(2)任期內資產狀況。主要評價資產購置論證程序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采購審批環節的有效性、資產保管的完整性、資產領用的合規性、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等。(3)內部控制情況。主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主要評價制定決策的數量和質量、決策機制的有效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民主性、規范性、決策對未來產生的效益情況等。(5)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損失浪費情況等。其次,對校辦企業、獨立核算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企業部門負責人(含承包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應關注是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有關規定和企業內控制度對企業經濟活動履行全面管理職責;任期內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或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有無違法經營問題等。
(二)設立經濟責任評價指標 根據教育系統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經濟責任評價指標主要應從經費情況評價指標、資產情況評價指標、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指標、決策目標評價指標、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指標5個方面設立,具體見表1:
(三)綜合評價 在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應科學合理的確定評價方法。根據審計實踐,采用綜合評價法、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即在指標分解時將總分設為100分:首先,根據審計內容將指標分解為上表五個方面,根據審計情況逐項扣減,如辦公經費支出比率高于目標責任,扣1-5分;資產購置程序不合規,扣1-5分;采購可行性論證不足,扣1-3分等。其次,將審計結果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相比,或與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相比,根據比較結果的相關率修正得分。第三,依據最后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
三、公示審計評價結果
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是指向社會公示審計結論,通常公示內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內容,也是審計評價體系的關鍵一環,既可以使審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也可以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可度。公示可以對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事項進行公示,還可以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的審計情況進行公示。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必須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還應經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同意;二是公示的范圍應控制在本單位范圍內,避免網絡轉載,產生其他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一是財務收支審查。要保證集體資產賬實、賬款相符,集體收入要及時足額入賬,不能隱匿、截留,杜絕非財務人員插手現金。各項支出要真實合法,并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二是集體財產審查。村干部任職期要確保村級集體財產的完整,要賬實相符,杜絕財產遺失和擅自核銷、私自變賣集體資產,并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三是工程項目審查。村級重大工程項目發包須經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進行公開招標、投標,工程竣工驗收后要專項審計并及時向群眾公布結果。
四是債權債務審查。村干部任期審查主要審查任期債權債務清償,杜絕新增債務,離任審查做到隨離隨查,嚴厲打擊極少數違法違紀及犯罪分子,還遵紀守法干部一個清白。
五是廉潔自律檢查。村干部任職期間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制度,不得,挪用、侵占公款,揮霍浪費集體資產。
實施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實意義:
一是開展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村干部選拔任用和組織考察評價提供第一手資料和真實依據的需要。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以村干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為基礎,通過對村干部任期內的經濟工作指標完成情況、做出主要經濟決策情況、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村級財務管理情況、執行“三大國策”情況以及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并作出一定的評價,為縣委組織人事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選拔干部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二是開展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村干部腐敗的重要措施。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村干部雖然不是國家干部,但卻是紀委、組織部門參照國家干部人員來管理的對象。因此,通過對村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形成一種審計監督制度,對村干部廉政建設起到一定的預警作用。同時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及時整改糾正,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應受到黨紀政紀處理和有關刑事責任的追究。
【關鍵詞】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有效途徑
黨的十以來提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建設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法治政府的目標。2013年中央銀行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規定領導干部離任時對其任職期間履行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要求關注預算管理、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同時關注資金、資產等資產配置和使用效率、采購活動的績效情況和決策目標的實現。基層央行內審部門按制度要求,積極探索離任審計工作轉型,使離任審計的功能從單純審查領導干部違紀違規問題向評價執政能力、有效履行經濟責任行為發展,為監督和促進基層央行領導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幾年的轉型實踐,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我們不斷改進和完善。
一、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內容不夠全面,審計工作不夠深入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局限于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單位或部門財務收支、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審計主要依賴于對財務數據的審核,對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經濟效果方面的調查分析較少,經濟責任審計以事評人的工作特性沒有得到較好體現,審計方式雷同于業務審計,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評價不夠全面。一般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都有是內審部門臨時性的工作安排,受年度計劃任務時間限制,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安排較短,難以做到深入、細致,這些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
(二)全面、客觀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欠缺,評價指導弱化
基層央行不經營收益,機構運轉資金來源于國家預算,評價經濟責任履行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標難以界定,盡管基層央行內審人員不斷嘗試建立較全面、客觀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和標準,但受地域和各單位或部門管理方式的不同影響,審計評價標準彈性大、人為化等問題仍然存在,導致評價結果指導性不強,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效。從近年來審計工作實踐情況來看,評價經濟責任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的多,評價效率性、效果性的少,不能全面反映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沒有較好地發揮鑒證、評價功能對領導干部有效履職的激勵促進作用。
(三)審計的監督約束力不足,成果運用途徑不寬
現階段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結果與干部管理聯系不夠緊密,審用分離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于形式,沒在起到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制約和鞭策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后,內審部門制發離任審計結論發送人事部門,在沒在重大違法、違紀情況下,審計成果主要運用于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整改和內審部門的后續審計(如表1),審計結論的知曉范圍僅限于派出單位行長、人事部門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少數人員,存在重效力輕效果、重抵御輕預防,沒有發揮群眾參與監督整改的綜合效果。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跟不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時間跨度較長,涉及業務面寬,審計依據的政策性和政治性較強且變化大,領導和群眾的期望高,這些都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熟練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管理知識。基層央行內審人員大多來自財務和業務核算部門,從業崗位單一,知識面較窄,缺乏足夠的管理經驗和溝通能力,對單位風險要害把握不準,對復雜管理活動的審計能力不足,問題查證浮于表面,揭示機制、體制和風險隱患的深度不夠,責任評價不夠準確、客觀,審計建議的操作性不強,不能較好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促進效果。
二、完善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途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要全面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特殊,審計內容不僅涉及單位或部門的經濟問題,還涉及領導干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對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包括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決策效果和廉潔勤政等方面。應重點審計重大項目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情況、決策內容的合法性和科學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及決策效果的真實性,以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遵守黨風廉政紀律、財經法紀和中央銀行財經制度情況,以此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重大經濟決策和重大經濟事項是否遵循民主決策程序以及重大決策產生的效果,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收益、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經商、兼職等不符合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對領導干部任職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內容包括預算管理、財務收支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基本建設和采購管理以及上述領域內部控制情況等。一是審查預算編制、財務列支、專項資金管理情況,檢查是否存在違反制度規定、揮霍浪費等損害單位利益,造成資金財產損失,影響中央銀行聲譽的問題。二是審查各項資產、負債等的會計信息真實性、準確性。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有無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任職期間資產負債是否正常,增減變動是否真實、合法。三是審查上級單位下達的業績考評目標完成情況,評價資金、資產等資產配置和使用效率、采購活動的績效情況和決策目標的實現等。四是審查單位或部門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重點審查是否建立和執行授權審批、不兼容崗位相分離、崗位輪換、定期檢查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地運用各種控制方法和手段,及時發現內控管理中的偏差,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有效預警與防范措施。
(二)建立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和標準
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選擇應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緊扣監督和促進領導干部規范行使權力、廉潔勤政、依法高效履職的要求。評價體系應從審計對象、范圍、程序、評價指標、建議落實、后續跟蹤等方面進行規范,區分各單位或部門工作性質和特點,增強審計的可操作性。在評價指標的設計上,著眼于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定性指標的設計應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可從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決策管理績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指標設計。定量指標則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從數據角度界定,可從資金、資產使用效益、財務指標控制、預算執行率及單位綜合業績等方面進行指標設計。評價方法上,依據量化打分評價等級,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為基礎,評價領導干部在人、財、物、事方面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根據經濟活動方面存在的問題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三)做好審計項目規劃,提高審計質量
領導干部審計工作要做到超前謀劃,實行動態管理,審計中要靈活運用多種審計方式和方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一是做到履職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每年有計劃的安排一至二項履職審計,前移監督關口。在預算管理審計、集中采購審計、基建工程審計等專項審計中注重收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方面的信息,逐步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檔案,通過事前監督、事中監督、過程監督,彌補“先離后審”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掌握不夠全面,監督約束不足的弊端。二是做好審前調查,提前向人事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了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可將巡視巡察相關內容作為有益補充,篩選重點線索,提高審計效率和問題發現的精準性。三是綜合運用檢查、座談、問卷調查、分析性復核、監盤等多種審計方法深入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一定要查深查透,評價分析要客觀、公正,責任劃分要清晰,對跨任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重大事項要進行延伸調查,為劃分責任提供依據。
(四)多種途徑推動審計成果
運用基層央行內審部門要多角度挖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價值,推動審計成果運用。一方面內審部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整改的后續跟蹤,督促審計建議與意見有效落實,要善于揭示經濟業務運行中的突出矛盾、重大體制、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及時發揮信息采集、情況通報、引導行為和風險警示作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審計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讓職工參與干部監督,使審計成果真正落地。另一方面內審部門要主動與人事組織、紀檢監察、業務管理部門溝通,運用“大監督”工作機制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干部任免掛鉤,并作為人事組織部門考核、任免和調整干部的重要根據。將廉政勤政情況評價作為紀檢監察部門考核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依據,對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提交紀檢部門及時約談提醒,將苗頭性問題解決于萌芽狀態。同時把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述險、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把審計發現的業務管理薄弱環節和內控制度建設及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作為加強條線管理,開展職工日常教育的內容。
(五)建立專業化的審計隊伍
經濟責任審計的政治與業務雙重屬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獨立、公正的職業形象,具備豐富的知識結構、掌握專業的技能方法。基層央行內審部門要適應新常態下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和要求,不斷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與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持續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采取崗位交流、案例教學、調研結合等多種方式,在實踐鍛煉中豐實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審計人員宏觀駕馭能力、綜合歸納和分析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培養審計人員過硬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使內審人員能夠真正沉下心來、深入進去,為高質量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保障。同時要加快審計電子化建設步伐,建立審計信息數據庫,開發運用現代化的審計輔助工具,提高審計線索篩查精準度,降低審計風險,努力打造成一支政治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專業化水平高的內部審計隊伍,為有效監督制約領導干部權力運行,促進基層央行領導干部有限、有為、有責、有能、有效,推進基層央行發展目標實現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何蓓.淺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J].財會月刊,2014,(5).
一、經濟責任審計調查的特點
(-)調查對象的特定性。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需要調查的對象是特定的,即與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調查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中,調查的內容十分廣泛,但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主要有:被審計單位賬面沒有記載而又必須調查核實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須調查清楚的事項,如發票要素不全、內容不真實,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從被審計單位賬面的審計發現了疑點,而又必須進一步調查證實的事項;根據審計目標和委托部門的要求,需要調查的其他事項。
(三)調查方法的多樣性。審計調查方法取決于調查對象、范圍、內容和目標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普遍調查和典型調查,綜合調查和專題調查,內部調查和外部調查,函證調查和現場調查,對單位調查和對個人調查,書面調查和會議調查等。這些調查方法可以相互結合運用,也可以與其他審計方法結合運用。
(四)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審計調查能夠獲得帳面審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較真實的證據,審計調查的結果就是審計人員所看、所問、所聞、所查、所記、所算的和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資料。調查中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準確、可靠,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質,與帳面審計結果相結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調查的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調查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圍繞經濟責任開展審計調查。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任務就是認定或者解除審計人及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調查必須圍繞這一根本任務來開展,以便劃清經濟責任界限。劃分被審計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以下幾種方法:1.按追責對象分為領導責任和經管責任,2.按追責程度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3.按追責內容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4.按追責方式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黨紀責任。通過審計調查,進一步區分被審計人及其有關人員是否應承擔經濟責任及應負經濟責任的程度或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對不應承擔經濟責任或者全面履行經濟責任者應當解除其任期經濟責任。
(二)、圍繞經濟案件開展審計調查。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促進廉政建設。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賬面審計難以發現或者難以查清的案件線索,或者群眾檢舉、控告的案件線索,都應進行審計調查。調查經濟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結果,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的經濟業務經手人、知情人、審批人、檢舉人;調查經濟案件涉案人員所采取的手段以及反映作案過程的全部載體。
(三)、圍繞重點開展審計調查。重點問題又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必須針對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資金、重點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否則審計結論就缺乏公正性,因而會失去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三、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1、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單位所涉及的有關事項,確定審計調查的對象、范圍和內容。又在審計調查中適當進行延伸審計,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
2、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要求所涉及的有關項目,選擇恰當的調查方式。如用統計調查法核實經濟指標,用試點調查法了解經濟政策執行情況,用重點調查法追查經濟案件,用會議調查法征求對被審計人的總體評價等。
3、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所涉及的特定事項,對審計調查材料進行相互聯系、客觀地,使審計調查的內容與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具有相關性,而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更重要的是將兩者有機結合,綜合利用。
4、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方案制訂審計調查方案,合理安排審計調查人員、時間和審計力量及其組織方式。同時,又要根據審計調查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經濟責任審計方案。使審計調查與經濟責任審計在目標要求上達到一致,在組織實施上達到統一,在時間安排上協調同步。
5、根據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的關系,搞好幾個結合。即:審計與現場觀察結合,審計與問卷調查相結合,審計與調查相結合,數據統計與事實調查相結合,內查與外調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根據審計調查的要求,綜合運用多種審計調查,以求得最佳的審計調查效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和效率。
四、經濟責任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
審計調查結果就是審計調查報告及其產生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除了方法、上的結合外,還必須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審計調查結果相結合運用。
(-)、審計調查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重要依據之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含了審計調查的結果,對被審計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審計調查報告的內容,是總與分的關系。審計調查的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基礎,調查報告必然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程度反映了審計調查的質量和效果的高低,審計調查的質量和效果的優劣直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和效果,在一定意義上說,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發揮作用,關鍵取決于審計調查結果有無分量。審計調查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補充。一個項目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往往是反映總括、全面的情況,而審計調查報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體、詳細的情況,可以起到補充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決定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程度。因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決定了審計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及其范圍和方式。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要依賴委托審計的部門和審計報告使用者來體現,而審計調查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影響程度不完全是調查報告本身,還受審計機關的指導思想和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等影響,比較好的審計調查報告不一定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得到充分體現。這一點必須引起各級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的高度關注,不能忽視審計調查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所產生的影響。
(三)、在特定條件下,審計調查結果能夠獨立地發揮作用。審計調查報告可以不依賴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而產生特殊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審計調查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內容和方法中帶有性的認識,反映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對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指導作用。二是關于經濟責任審計中某些特定事項的專題調查報告,一旦提供給報告使用者或者向公布,將對被審計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產生重大影響,在社會上產生較大的震動力,特別是為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宏觀決策、正確任用干部提供直接的依據。三是關于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案件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移送處理的案件,可以將審計調查報告及其調查結果的資料依法移交給有關部門,如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他們一旦受理,將使審計調查結果得到充分利用,擴大經濟責任審計效果。所以審計部門應充分重視和利用審計調查報告的獨立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自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2月出臺《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進行了探索與實踐。特殊且復雜的審計對象是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關鍵所在,其履行的經濟責任是全覆蓋審計的重點和內容,越來越多的審計任務、不斷擴展的審計內容、逐漸延伸的審計范圍,使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的難度和深度逐步加深。本文結合近幾年基層審計機關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做法與經驗,探索分析揭示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與突出矛盾的形成起因和根源,提出相關的處理意見及建議,為地方政府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加強干部管理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促進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更加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全面高效運行。
二、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涵義及其特征
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是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綜合體,它是全覆蓋審計工作的重點。所謂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是指在國家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對任期履行經濟責任、管理和使用一切國有資源及財政資金的黨政領導干部,全部納入審計的監督范圍,不留任何盲區,不留任何死角。基層審計機關對黨的領導和行政領導共同實施審計時,要注意結合他們各自工作的性質和職責的特點,采取選擇分類審計、輪流審計或同步審計的方式進行,作出的審計評價意見,必須要區分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共同責任及個人責任。
審計對象多,實施內容廣、時間跨度長是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固有特征,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貫穿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履職的全過程,其現實意義在于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監督檢查的基礎,伴隨地方經濟的發展突顯其經濟效益與經濟責任的并重。因此,基層審計機關要深刻理解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涵義,圍繞被審計對象涉及的領域和審計內容覆蓋的廣度與深度,明確審計的目標,準確把握審計的原則,突出審計的重點和難點,全面探索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以及路徑的實施,真正行之有效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任務。
三、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現狀
(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不相匹配
依法應納入審計范圍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有近百人,而基層審計工作人員不足10人。當基層審計人員在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責任實行全覆蓋的審計時,不但要兼顧完成地方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編制的決算草案審計(其中包含金庫審計和地方稅務審計),并延伸4個以上的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還要兼顧完成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促改革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貫徹執行的跟蹤審計,地方政府的債務審計以及各種專項資金的審計;另外,還要承接地方政府交辦的各種監督檢查事項,以上眾多且復雜的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的不足表現出了不相匹配的現狀。
(二)審計項目的規劃與管理水平不相適應
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在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相關情況掌握在審前調查不夠深入細致,相關資料收集不夠全面完整,直接影響著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不夠科學且有失欠缺的審計實施方案,導致審計人員在實際操作時,隨意調增、隨意調減審計內容、審計步驟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審計項目在深度和廣度的延伸與擴展方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s;而缺乏針對性、連續性、嚴謹性的審計問題和處理意見及建議,對被審查對象作出的審計評價可能會有失客觀、公平和公正,進而同步增加了整改落實與追責問責的實際運作難度與困難,從而降低了審計報告的質量,并增大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和隱患。
(三)審計滯后與干部管理權限相互脫節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自推行以來,回顧以前完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反映出審計通知書委托進行審計的領導干部,在總體部署上不夠科學合理,完成的時限要求倉促,尤其是先離任后審計、邊審計邊離任的項目居多,特別是有些離任領導未履行交接手續,或履行的交接手續不完備不全面便已離開;繼任領導對前任領導尚未履行的工作表示不清楚不了解,對未完成的事項和工作作出不作為或不認真作為的行為,這種不負責任的處理方式與方法,導致繼任領導在任職期間,國有資金長期被與未完成的工作或事項的相關人員挪用或貪污,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長期被占有或被侵吞,形同走過場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彰顯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滯后和干部管理權限之間存在的相互脫節的現象。
(四)審計結果與整改落實難以有效應用
長期以來,基層審計機關提出的查處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過程中,有許多涉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違紀違規的問題、體制機制的問題以及屢查屢犯的突出問題,都難以得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的全面落實和徹底根治。探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被審計領導干部,無論是否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或整改是否落實到位,既不會影響其政治地位的升遷、留用或調整,也不會對其履行職責的不作為或不認真作為的行為追究其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進而導致審計結果與整改落實難以有效應用的情形。
四、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應對措施及建議
分析上述突出問題和現實矛盾產生的動因和根源,探討并提出了以下應對措施和審計建議。
一是整合內部審計資源,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新常態下,基層審計資源的科學整合,審計力量的統一調配,兵團作戰的交叉審計,打破了原有基層科室、股室界限的固定審計模式。基層審計機關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進行選擇時,首先要注意摸清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依法應納入審計的對象底數,掌握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的工作性質與職業特點;并結合財政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績效審計、地方政府的債務審計以及穩增長等政策性措施貫徹執行的跟蹤審計,做好對重點領域、重要部門、重大資金單位和關鍵崗位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每年1次的審計,其他對象五年內至少進行1次審計的全面部署、統籌安排和科學規劃,明確審計重點和頻次的分類,避免重復審計,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
二是科學部署,推進審計內容全覆蓋。為了實現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必須要做到審計內容有深意、有重點、有步驟、有成效,這就要求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每一個項目都要審深審透,改變片面追求審計數量以及對所有領域、所有項目都面面審到且一步到位的觀點。只有對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內涵有深刻的領會和全面的掌握,才能促進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正確履行審計職能,圍繞地方政府的黨務工作和中心任務,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領域的總體情況,科學部署,推進審計內容全覆蓋的較快實現;同時,也有助對重要問題、熱點問題和社會聚集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較明顯問題、較突出矛盾、較強烈事項的單位及黨政領導干部的密切關注,對其加大審計的力度和頻次,確保審計揭示的問題真實準確,查處的問題清析明了,分析的原因深入透徹,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切實可行。
三是加大協調溝通力度,助推審計項目全覆蓋。科學安排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經濟責任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的關鍵環節,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實施則是基層審計機關肩負的重要使命,為此,雙方應加強協調溝通。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需要,基層審計機關應建議領導小組提高同步審計的比例,并加強與離任審計相結合,變事后審計為事中事前審計,及時有效解決事中重大問題和突況的發生,防止事后問題的深化;依法采集篩選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單位數據等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數據,實現資源共享。資源共享有助審計人員對審計疑點的確定,疑點問題的核查,審計評價判斷和宏觀分析能力的提升;也有助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的落實推進,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加快推動實現全方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
四是強化審計整改落實,高效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要及時成立整改領導小組,制定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時完成整改落實,并將整改情況和整改結果立即反饋給審計部門。另一方面,經濟責任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對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要有效應用,分別記入領導干部本人的人事檔案和廉潔檔案,作為對其考核、任免以及獎懲、處置的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領導干部進行督查通報和公開批評,實現一審多果、一審多用。?
現行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沒有達到一定的法律層級,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均表現不足。內部審計法律不足,就無法使審計人員獲得到足夠的法律依據,審計結論也缺失足夠的權威性和準確性。(二)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①內部審計結構設置不合理。內部審計是具有獨立性的機構,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得不到足夠重視,往往依附于財務部門而損失了客觀獨立性,限制了審計工作的作用發揮。②規章的制定與落實不一致。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發展不平衡,一些事業單位根本沒有建立相應的規章,審計工作完全是依照個人的經驗來實施;而一些事業單位雖然有章可循,但在工作中并未全部履行,久而久之變成了應付上級的擺設。③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無法保障。當前,大多事業單位還未實施全面的質量控制制度,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
宏觀層面的對策1.加大法制建設法律社會強調依法行事,有了法才能規范和約束相應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同樣需要法律的支持。①建立與《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相同級別的內部審計法規,形成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三足鼎立的局勢,實現優勢互補。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客體、目標比較特殊,所以制定專項的審計準則十分必要。③在新準則未實施前應該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實踐、經驗總結新的統一的暫行辦法。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眾責任意識全面的認知是順利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①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起來,通過與相關部門的積極協調和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②對于負責人的選聘,一定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的考核環節納入到干部任用依據中。③要求內部審計人員積極參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過向相關人員宣傳達到溝通暢通的效果。
微觀層面的對策①建立內部審計規范。對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統一整改,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的審計規范。對于有條件的高校、醫院等還可以建立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審計規范,當然規范應建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之上。②落實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由被審計機構、組織部門及領導進行打分評價,而對審計人員考核的重心應放在審計質量上而不是審計數量上。③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對重大違規或責任事故追究,形成必要的威懾力。④實施項目管理,做到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化。通過項目管理,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統籌、科學的安排,爭取做到數量與質量兩個統一。另外,審計任務與審計時間出現了矛盾,所以實施項目管理有利于該矛盾的協調。⑤建立質量控制制度。要合適地分配審計人員,爭取做到各盡其長;審計方法要因地制宜,采用合適的方法;除三級復核外,要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方法及責任;審計取證要側重于重要事項,審計人員對取證承擔責任。⑥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內部控制越有效,審計的風險越低,對此要完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會計賬目;合理設置審計機構,盡早實現審計信息化;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總之,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對于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人民利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學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較為突出,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和審計機關承受能力,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好各項統籌。一是加強項目計劃管理。以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不足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采取多種形式處理好項目數量與質量關系,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不足,化解離任審計相對集中給審計部門帶來的壓力。二是加強審計對象安排。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運行狀況及資產規模情況,制定分類別分級別管理辦法,突出三個重點,即資金掌控大的單位且領導任職時間較長的,群眾反映較大或有舉報等線索的,工作成績突出、擬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三是加強審計信息管理。積極研發具有信息存取、數據查詢、統計淺析淺析等功能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系統,將以往審計發現不足、倡議采納情況及其他審計成果納入其中,便于審前調查開展及審計成果淺析淺析運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應逐步完成從就賬論賬、查錯糾弊到審查決策、規范管理、檢查政策執行等方面的轉變,充分體現被審計單位行業特色和對象特點。二是在審計方式上,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積極推行審計公示,在審計進點會議上公開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公開審計組成員和聯絡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接受輿論的監督。三是在審計策略上,要靈活運用多種策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賬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核查與個別談話相結合,本級審計與延伸審計、后續審計相結合,緩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評價難度大、隨意性較大的不足,應探索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和策略,劃清現任責任與歷史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因素影響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客觀公正、規范統一、穩妥謹慎、全面衡量的原則,可以嘗試從以下指標入手:任期內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能力,任期內完成經濟指標的效果,財政財務收支中違規違紀不足應承擔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和轉化。一是審計成果應服務于內部規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個不足,完善一項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反腐倡廉工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亂紀典型不足和線索,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三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干部培訓和選拔。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檔案,作為考察評價的依據,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黨校培訓內容,提高領導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的水平。
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本。
一是規范審計工作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成冊,便于查找和學習。二是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對審前調查、實施方案、審前公告、入戶審計、匯總取證、底稿編制、撰寫報告、征求意見、出具報告、整改落實等流程作出明細規定。三是規范審計范圍和內容,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 企業,分類確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四是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策略,對領導干部任期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實施程序做出“規范、較規范、不規范”的評價;對財務報表真實性按真實程度做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的評價,對財務合法性按“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評價等。五是規范責任界定,對存在的不足、引用的法律法規和界定的經濟責任進行匯總歸類,編印成參考對照表,使經濟責任的界定得到了基本統一。六是規范相關文書格式,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企業分類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文書寫作格式,對不足分類和定性明確衡量標準,使審計報告、結果報告、審計專報等文書格式達到規范和統一。
[關鍵詞]高校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
[中圖分類號]G4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1)06-0115-02
一、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
(一)審計機構內部原因導致的風險
1.高校審計機構難以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走過場”問題比較突出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獨立于他們所審查的活動之外,一個人能客觀地評價自己的工作。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正確地實施審計。在我國,除了國家審計機關,高校審計機構是輔助高校內部管理的機構,工作范圍由單位領導決定,獨立性實質上是一種相對的獨立性。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在于“舉事議人”,被審計對象是高校“有權力”的部處、院系、所、科研中心的中層領導干部,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此項工作時,難免會考慮自身的獎懲、升遷、福利等利益,使工作“走過場”,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淡忘了職業道德,喪失了審計原則,造成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界定難度大,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容易造成評價的范圍、內容不當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需要界定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劃清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并且要界定是領導干部的錯誤還是舞弊行為等,往往還會涉及一些不可量化的非經濟責任的內容,如領導水平、管理能力等,審計人員只能根據短時間內掌握的審計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斷,并對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本身就具有風險性。
另外,在高等學校中,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開展多年,但是完善的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還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例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審計人員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而且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很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大多數高校對經濟責任都沒有明確授權,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所以,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也給審計人員客觀公正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帶來了困難。
3.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難以勝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要求
隨著高校改革的日趨深入、經濟業務的不斷復雜化,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工作的原則性和法規性要求內審人員不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做到在審計中不因人論事、公正嚴明,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可利用價值。在業務知識方面不但能熟練掌握財會知識,熟知各項財務法規,還必須掌握管理、信息等方面的知識;不但熟悉傳統的審計方法,還要大量利用計算機審計等新的審計技術。而當前的現狀是大多數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是會計專業出身,對其他專業的知識掌握不多,實踐經驗不足,知識更新速度慢,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之時不能發現問題,對問題進行評價時,往往又引用不當的法律法規,造成審計評價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機構外部原因導致的風險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度大、范圍廣,外部期望值高,可允許的誤差小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比,不僅具有廣泛性,而且更具復雜性。不僅要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評價被審計個人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把對人的監督和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其監督的范圍廣、程度深、力度大。在審計方式上還涵蓋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財經法紀審計、專項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是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獎懲兌現的重要依據,由于涉及被審計人及單位各方面利益,因此在校園內備受關注。這些因素不僅增加了審計人員的工作量,加大了審計人員的責任和難度,也使審計風險大大增加。
2.“先離后審”、“先任后審”,使審計結果得不到落實
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領導干部任職期滿或因調動、離退休、辭職、免職、撤職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但在實際工作中,因為組織人事制度的制約,領導干部在離任或晉升未宣布之前都存在保密性,這就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領導干部離任或晉升后才能實施,造成“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事實,使審計結果得不到落實,給經濟責任人的認定和追究造成了困難,也挫傷了內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高校內部經濟責任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強化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加強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從法規、制度完善、創新入手,建立起一套既有較強指導性又適合高校特點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從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和審計方法、工作程序等都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應明確規定審計的目的是客觀公正的評價干部,明確其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存在的問題及應負的責任,以促進學校對干部的管理。
(二)加強審計處同紀委監察處、組織部的相互協作與配合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既不是審計部門一個部門的工作,也不是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某個部門的工作,不是隨便哪個部門或哪個領導指派就可以做的。為此必須加強高校審計部門同紀委監察處、組織部門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在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和成果運用等環節上要相互支持、協調配合。為此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的職能作用,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程序,形成整體合力。
(三)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計劃性,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管理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因為是直接對領導干部個人,因此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遵循嚴格的審計程序,規范過程管理。首先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要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聯系會議制度擬定的工作計劃或組織部門的委托開展工作。審計部門沒有這個計劃,工作安排就會無序,疲于應付隨時轉來的審計委托,導致的結果是審計力量配備不足、審計質量下降、審計結果得不到重視。
在具體審計項目中,高校審計機構也要規范過程管理。著力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三個階段”(準備、實施、報告),努力做到準備充分、實施規范和報告準確。在準備階段,審計部門根據組織部門下達的審計委托書,在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審計工作方案。下達的審計通知書中除了明確需要提供的資料外,還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嚴格執行審計方案,核心工作是審計取證,證據力求真實合法,充分必要。在審計報告階段,審計人員必須認真研究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不能超越審計職能,要有理有據、謹慎客觀評價,并撰寫高質量的審計報告。
(四)堅持“先審后離”原則,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程度
首先,高校必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先審后離”原則,明確規定干部任期屆滿,先免職,再審計,明確責任后再任命。做到離任者不交馬虎帳,上任者不接糊涂帳。特別是新上任的領導干部,不用再為上屆領導留下的爛攤子耗費精力,盡快投入到教學科研中去。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是否能發揮它本身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被利用的程度。經濟責任審計只是一種手段,運用審計的量化結果客觀、公正的評價干部,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推進干部隊伍素質建設才是目的。為了防止出現“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弊端,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對肯定性的審計結果,審計部門應適當宣傳,組織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于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等,給學校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建立和完善“追究問責”制度。
(五)加強學習,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要保證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必需要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增加審計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通過定期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鼓勵內審人員參加資格考試和參加各個理論研討課題研究等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三是增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恪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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