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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回報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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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回報方式

    第1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關鍵詞:高速公路;BOT融資方式;融資成本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高速公路是經濟發展的基礎,在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12月17日國務院在《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提出,我國要用30年的時間建成8.5萬公里的高速公路網。在2005年2月交通部頒發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公路、水路交通發展目標》中進一步提出:到201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將達到6.5萬公里,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將達到8.5萬公里,總投資為1.2萬億元,可以看出高速公路的建設需要有龐大的資金作為支撐。我國現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相對來說比較緊張,籌資將是“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設任務完成的關鍵。光靠財政或是交通規費等預算內外資金難以滿足投資的需求,這就要求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融資活動。但是項目融資是一種有限追索或者是無追索性質的融資項目,公司需要承擔著相當大的責任風險,用以保證項目債務資金償還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賴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為使項目公司的價值達到最大化,企業必須控制融資成本,使融資成本達到最低。

    一、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發生相關的費用,包括一些顯性的成本,也包括一些隱性成本。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企業的風險成本、企業融資所支付的成本。

    高速公路建設可用的融資模式一般有:項目融資、債券融資、ABS融資(即資產證券化融資)、TOT方式融資(即轉讓經營權方式融資)、BOT方式融資、股票融資。但不同融資模式其融資成本也就有所不同。下面簡要介紹一下BOT方式融資。

    二、BOT融資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也就是“建設-經營-轉讓”的意思。它是指政府和項目發起人簽訂特許權授讓協議,使私營項目公司參與到國家項目(一般是指基礎設施或是公共項目的開發與運營),然后由項目發起人組織成立的項目公司來承擔高速公路的設計、建設、營運、維護及融資任務。并且有一個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在這個規定的經營期內,項目公司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并且收取費用,用所取得的收入來清償項目所產生的債務、彌補經營開支并且會獲得預期的投資回報。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結束之后,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我們可以看出政府機構與私營項目公司之間就形成一種“伙伴關系”,并且在互利互惠、商業化及社會化的基礎之上分配與項目計劃和實施有關的資源、風險和利益。相對于傳統的信譽融資、擔保融資或是實務資產抵押融資來說,BOT方式融資則具有更大的風險,供款方只能對項目公司的股本資本進行追索。并且該借款不會在借款方的資產負債表當中顯示出來,也不會影響其財產擁有或是原公司的信譽。因此,BOT方式融資又被稱為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或是有限追索融資。

    自我國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目標明確以來,公用基礎設施企業運用BOT投融資模式在國內引起廣泛注意和越來越多的實踐操作。從總體上看,運用BOT融資方式具有以下優點:

    (一)緩解了建設資金不足與基礎設施不足的矛盾。BOT方式融資利用外來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實現了雙贏并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長期發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央和地方都充分認識到交通運輸的狀況將會成為加快發展的瓶頸,建立健全的交通運輸網絡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隨著交通運輸等基礎建設的不斷增多,資金成為建設的最關鍵問題。目前,我國的交通建設資金來源比較的單一且非常緊張,而且交通基礎設施的資金需求也比較大,在短期內經濟效益比較低下,但是交通建設對于經濟的持續發展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引進外來資金進行高速公路的建設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BOT融資方式的出現對于解決此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有助于我國交通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低下問題的解決。我國交通建設資金大體上是以國家投資為主,市場融資為輔這樣一個狀況,使得我國交通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比較低,并且工程的質量也很難得到有力的保障。BOT融資方式的引入就避開了這一問題,在BOT融資方式之下,交通建設的資金由公司自己籌集,工程項目的建設也由公司自行管理,完工之后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由項目公司經營,政府只是作為一個監督者和控制者這樣一個角色,因此效率方面的問題也被解決。

    (三)可以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在BOT融資方式之下,我方只是起監督和控制的作用,關于項目的籌資、建設管理以及較長一段時間的經營管理都是由外資方面進行負責,特許經營期滿后無償的交由我方管理控制。在這個過程之中,外資方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將會被我方所汲取,這對于發展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

    (四)對我國拓展引進外資渠道和調整所利用外資的結構具有有利的影響。基礎建設需要投入巨大的資金,因此更多地吸引外資是必要的。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資和借用國外貸款兩種。BOT融資方式與這兩種方式既有一定的聯系,同時它又有其特殊性。雖然BOT融資方式在一定意義上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類似,但是在與政府的關系或是資金的來源等方面都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別。BOT融資方式突破了利用外資的形式,為高速公路建設引進外資新增了一條途徑。另外,BOT融資方式全部由外商解決,無需政府擔保,也沒有增加國家的外債,這既緩解了政府償債的壓力,同時又調整了利用外資的結構。

    BOT融資方式雖然有以上優點,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融資成本過高。

    BOT融資方式因為涉及面比較廣,結構比較復雜,需要作大量有關風險的分擔、稅收結構及資產抵押等技術工作,并且貸款人可能要求附加保險而加大其支出,在項目融資過程中貸款人較之傳統融資方式承受了較大的風險,因而貸款利率較高,這都使得BOT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較傳統融資成本高。據統計,BOT融資方式利息成本一般要比同等條件公司的貸款利息高0.3%~1.5%,這與貸款銀行在融資結構中承擔的風險和對項目借款人的追索程度密切相關。

    1994~1996年期間上海運用BOT融資方式引進外資的南浦大橋、楊浦大橋以及大浦隧道、滬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橋、滬寧高速公路上海段等項目中,我方均許諾給對方年固定回報率為12.5%~15%。如果人民幣利率下降,中國企業的年平均報酬率、凈利率等就會下降,所以實行這樣固定的回報率就顯得很不合理。如果我們對于BOT融資方式不夠熟悉,對于人民幣的利率變化估計不足,使得在使用BOT融資方式時銀行利率處在較高的位置上,在此時向投資方許諾給予高額的固定回報,由此造成的風險很難規避,并出現融資成本過高的局面。

    我們如果繼續采用BOT融資方式進行融資,應該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通過縝密的財務計算,使談判簽約的各項條款能夠更好地兼顧政府和投資方雙方的利益,把過高的融資成本降下來。首先,由于人民幣的利率比較低,如果采用BOT方式融資,建議盡量采用與人民幣利率掛鉤的浮動利率,而不是采用固定回報率方式。但是,為了保證外商合理的收益和調動其積極性,我們可以給予一個保證基數,比如4%~5%。與此同時,我們應該對現有大量的各地未到期的BOT合同項目進行梳理,就爭議的解決方式和外方進行商討。其次,有些項目通過測試,可以采用一次性還款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即從合同簽約到現在,以固定的回報率進行計算和清理,所需要的美元可以向外國銀團或是通過離岸的金融市場籌借到。當美元利率處于歷史低谷時,我們可以在此時通過借款進行一次性還款,實現借低還高,一次性了斷,對于我國企業或是政府都比較有利。第三,我們可以爭取通過談判,讓外資的固定回報轉作股權,如果我們用擔保的方法給外商固定的回報,這顯然對我方非常不利。如果能夠讓外方的投資轉為股權的投資,我方將會減輕壓力。當回報完全取決于經營的好壞,并且采用不保底、不封頂的時候,可以完全調動外資在經營以及管理技術上的積極性。第四,我們應該建立應對BOT融資方式的風險機制。一是要有遠見的規避未來的風險,如政治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二是要在合同中盡量增加防范風險的相關條款;三是要建立與外方談判的專業隊伍,努力提高我方的談判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第2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關鍵詞】企業外部融資;長期市場績效;正常回報率測量;指標選取與計算

    一、引言

    一般來說,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企業僅僅靠內部積累是難以滿足全部資金需求的。當內部資金不能滿足需要時,企業就必須選擇外部融資。企業外部融資包括權益融資和負債融資。具體而言,權益融資包括以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PublicOffering,此后簡稱IPO)、配股與公開增發(SeasonedEquityOffering,此后簡稱SEO)為代表的公開權益融資;以定向增發或私募股權(PrivatePlacementofEquity,此后簡稱PPE)為代表的私下權益融資。負債融資包括發行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債券進行公開債務融資(PublicDebt,此后簡稱PD),以及采用銀行貸款(BankLoan,此后簡稱BL)的方式進行的私下負債融資。

    企業外部融資事實上是社會資本通過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把資本配置給各不同組織形態企業的資源配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資本市場發揮著重要作用,市場價格反應為管理層進行財務決策提供了關鍵的信號。權益融資還是負債融資,公開融資還是私下融資,一家公司選擇發行何種形式的證券進行外部融資,很重要的一點首先是要知道市場會對這種融資方式作出怎樣的反應。

    西方學界關于外部融資市場反應的研究包括短期公告效應和長期市場績效,前者關注的是融資公告前后兩三天內的公司異常回報情況;后者則關注的是融資事件對公司投資回報的長期影響,一般為融資事件發生后的三年或者五年公司股票的投資回報。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末,公告效應是研究的焦點;自新股發行長期市場低績效現象發現后,近二十年時間里,融資公司的長期市場業績成為研究的主流。IPOs的長期市場績效是被學者們最早關注的,研究結論也各有不同;SEO對公司股價的影響隨后成為決定權益公開發行市場績效的重要組成因素;PPEs作為私下權益發行,由于其短期公告效應的特殊性,其長期業績也備受關注;PDs的長期市場反應是否異于公開權益發行,成為一些學者研究的焦點;銀行貸款公告效應的特殊性同樣使其長期市場業績得到部分學者的青睞。

    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出現大量關注長期市場表現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常回報率的衡量和異常回報率的計算極具挑戰性。

    二、正常回報率的測量模型

    要確定融資公司的長期市場業績,就必須知道其正常回報率,不同的理念和背景情況下,不同的作者會選用不同的正常回報率設定標準。

    (一)同期市場回報率作為融資公司的正常回報率

    早期研究IPO市場表現的文章,SternandBornstein和BurserandChan分別采用納斯達克成份指數和標準普爾500指數作為市場正常收益標準來計算首次上市公司的異常回報率,但是兩者的結論各異,前者發現平均兩年市場調整后的回報率是11.2%(已排除初始收益率),而后者稱相對于市場收益率新股的回報率平均每月低22%。盡管并沒有證實首次公開上市公司的長期市場表現顯著為負,但用市場收益作為計算IPO公司異常回報率基準的方法為后續研究的開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撐:Ritter曾經分別采用NASDAQ市值加權指數、Amex-NYSE市值加權指數、NYSE市值最小公司組成的指數作為IPO公司的正常回報率;LoughranandRitter研究新股發行的市場評價時,在得出長期市場低績效后,依然應用Amex-NYSE市值加權指數、Amex-NYSE等值加權指數、Standard&Poor’s500市值加權指數、Standard&Poor’s500等值加權指數進行了穩健性檢驗;之所以研究其他融資事件時(除公開權益融資外),很少有作者再應用此方法,是因為誠如Ritter發現的,事件公司異常回報率對所用對比基準很敏感,面對如此多的市場指數調整后的異常回報率,沒有辦法確定究竟哪一個結果更合適,因此,當橫截面特征相同的匹配公司進入人們的匹配視野時,這種方法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

    (二)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同期回報率作為融資公司的正常回報率

    根據資本資產定價模型,Ritter以“Size+Industry”作為風險因素標準,選取與事件公司來自同一行業,且權益市值相同的已上市公司作為融資公司同期正常回報率的代表;隨著FamaandFrench對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改進,“Size”、“Size+B/M”、“Size+momentum”指標也成為匹配公司的選取標準;SpiessandGraves研究SEO公司的累積異常收益時發現,以“Size”、“Size+Industry”、“Size+B/M”分別選取的匹配公司計算所得的五年期數值為-39.36%、-31.24%和-30.99%,轉化為年均差異為-6.86%、-5.59%和-5.55%;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也同樣發現“Size+Industry”與“Size+B/M”匹配標準計算的長期異常回報率數值相當,無明顯差異,“Size”標準計算的事件公司長期股價下降最嚴重,“Size+momentum”標準最輕。這些發現,恰于BarberandLyon用隨機樣本檢驗發現的:“Size+B/M”標準計算的融資公司長期異常回報率與真實情況最接近”,因而也成為眾多代表性文獻的首選匹配方法。

    盡管如此,MitchellandStafford仍討論了這種方法的最大詬病:被匹配公司肯定具有某種未觀測到的特征,這使得他們與關注的公司存在根本區別,否則為什么他們不在同一時間進行同樣的融資事件呢?而且,不管是采用什么指標計算異常回報率,這種方法都沒有考慮時間上兩類公司的相關性。不管怎么說無法完全擺脫內生性的干擾是其先天不足之處,但是現有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理論支撐,加上現實操作上的一致性,都使這種方法被廣泛接受和應用,成為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報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三)基于FamaandMacbech方法的發行效應日歷時間橫截面回歸模型

    綜合股票收益決定因素的實證文獻:Banz,Chan,HamaoandLakohishok,FamaandFrench,Davis和Lakonishok,ShleiferandVishny,LoughranandRitter加入發行效應虛擬變量,新創了一種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報率的橫截面回歸模型:

    rit=a0+a1lnMVit+a2ln(BV/MV)it+a3ISSUEit+eit

    其中,rit是個股i在月度t的原始回報率;lnMVit是個股i在月度t的權益市值(發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對數;In(BV/MV)it是個股i在月度t的權益賬市比(發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對數;ISSUEit是虛擬變量,標志新股發行效應(事實上可延展到各種融資事件),只要公司進行過新股發行(IPO、或SEO,任何一種形式至少一次),且月度t處于該事件之后的30個月(或60個月),該值即為1;否則為0。系數估計與t檢驗均依照FamaandMacbech方法分別回歸求均值進行,保證了通過虛擬變量ISSUEit得到新股發行公司長期市場表現的同時,也求得了反映真實水平的t值;同時,這一模型與DanielandTitman論證的“股票的收益反映了公司特征,尤其是權益規模(Size)和權益的價值性(B/M)”在認識上是一致的,從而為在更深層次探討融資公司長期市場表現問題提供了額外的支撐。

    (四)FamaandFrench的三因素日歷月份時間序列回歸模型

    FamaandFrench認為,“股票(投資組合)的收益依賴于公司展示出來的不可模仿因素的實現,集中體現在市場風險溢價、小公司的收益減大公司收益的差值、高賬市比公司收益減低賬市比公司收益的差值”,進而建立如下回歸方程:

    (Rpt-Rft)=α+β(Rmt-Rft)+sSMBt

    +hHMLt+et

    其中,Rpt是融資公司組成的投資組合在月度t的收益率;Rft是三個月期國債在月度t的收益率;Rmt-Rft是市場風險溢價;SMBt是月度t小公司的收益減去大公司收益的差值,體現了權益規模效應;HMLt是月度t價值股收益減去成長股收益的差值,體現了價值股效應。

    假設發行公司的長期市場低績效僅反映了風險(β)、權益規模(Size)和權益賬市比(B/M)的不同差異導致的復合效應,那么,截距項α不管是數值上還是統計意義上都應該顯著為0;否則,說明在控制了上述決定股票收益的三種因素后,還存在其他未觀測到的因素,也正是這一因素導致了新股發行公司的長期市場低績效。

    三因素時間序列模型的優缺點為:通過形成投資組合的方式,有效消除了橫截面層次的收益相關問題,使t值更加可信,但是也正因為如此,犧牲了大量有效樣本。同樣,在一定程度上,該模型可能存在潛在的遺漏變量問題。正如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的,三因素模型無法正確衡量小公司與高賬市比(B/M)公司的正常回報率,而在所有關于融資公司市場表現的研究中,事件公司往往大部分是小公司,于是按照后者的建議,同時計算匹配公司投資組合回報率,進而比較兩類公司的截距項α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步驟,事實上大多數學者也正是這樣做的。

    三、異常回報率的指標選取與計算方法

    通過一定的模型求得事件公司與對比基準的正常回報率后,事實上存在兩種計算異常回報率的方法:累加與連乘,相應地就會有兩種對應指標:累積異常回報率與買入并持有策略下的異常回報率。

    (一)累積異常回報率

    關于長期市場表現的早期文獻,只是簡單地將事件研究的技術延長至一個更長的時間窗,比較事件公司的回報率與匹配的投資組合的回報率(如市場指數回報率或匹配公司投資組合的回報率)。自Fama,Fisher,JensenandRoll關于事件研究的開篇之作后,AR+CAR就成為早期研究事件公司長期異常回報率的一種常用方法,該類指標的計算方法如下:

    異常收益率(AR):

    累積異常收益率(CAR):

    表示事件月q到事件月s之間的累積異常收益率。

    計算出這兩組指標后,可以通過主要觀察CAR的正負,評判相對于匹配標準所代表的正常收益率,融資公司市場表現的好壞,但是必須要注意到的一點是,AR、CAR本身的計算已經將匹配標準的收益考慮在內,這一點更加重了人們對于該類指標的內生性懷疑。正如ConradandKaul所堅稱的,“長期來看CAR會呈現出向下或向上的偏差”;KothariandWarner用模擬數據證明,這種方法下的參數估計值及測量的統計量都會被夸大;BarberandLyon補充指出,對于新上市的公司這種方法會帶來額外的偏差。正是這諸多的不穩定性,使采用該指標的學者越來越少。

    (二)買入并持有異常回報率

    累積異常收益率沒有準確反映投資者買入該股票并長期持有這一現實情況,長期持有者的實踐經驗應通過復利計算,即連乘各持有期的回報率進而得到買入并長期持有回報率。這種方法假設投資者在證券發行首日以收盤價買入,并一直持有三周年(或五周年),相對于把等量資金投資于采用某標準選取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持有期收益,投資者財富究竟是增加還是折損了,以及增加或折損的程度。

    Hertzel,Lemmon,LinckandRees、SpiessandAffleck-Graves、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這幾位作者都延用了BHAR,即:

    買入并持有異常回報率(BHAR):

    BHAR=BHRi-BHRm

    然而,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BHAR指標會讓人產生股價對事件信息調整速度的錯誤印象,因為BHARs會隨著回報率觀測期的延長而增大,即使第一個觀測期不存在異常回報率②。

    為了更直觀地反映投資于兩類公司的收益對比,Ritter在BHR的基礎上創造出WR(Wealthrelative)——相對財富指數這一概念,其計算公式為:

    BHRs+WR指標相對于CAR有很大改進,克服了前者穩定性差的缺點,被后續SEO、PPE、PD、BL的研究廣泛采用,成為證券發行(融資)企業長期市場表現研究領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第3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一般而言,項目融資不外乎這樣幾種方式:

    第一種,個人融資。若有一個投資規模不大、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如我們常說的“短、平、快”,通過熟人、朋友、親戚、同事的介紹,也能引起人們的興趣。于是張三出300,李四拿1000,不多時就會籌集到項目所需資金。在西方,這種融資方式多用于家庭、個人小型項目操作,由此產生Closed Corporation(私人小公司)或Family Trust(家庭基金),這在國內大概還不為大家所熟悉。

    第二種,企業內部集資。若公司員工對自己公司的項目有信心,也可以掏出腰包里的錢來支持業務的發展,這種方式在國內恐怕比國外還更流行一些,但是,操作起來的差異也許就大不相同了。在西方,即使是內部集資,也會通過專業會計或金融公司審查評估,而且對資金使用時限、具體用途、最低回報率都會有明確規定。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狀況,要定期向員工做出清晰而坦誠的匯報。而中國的一些公司,能做到如此負責任的并不是太多。而且,集資而不能如期返還,專款而非專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第三種,風險投資。所謂風險投資,就是將自己的錢拿出來投入到看來有較高回報率、但包含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項目或公司之中,以期事業成功之時自己或者能得到高額回報、或成為項目或公司的股東之一。在西方,這是很多小公司、新公司創業之時選擇的主要融資方式。筆者的一位同事早年在大學做研究,后來創辦了一家小型礦業公司,其所需資金完全來自于風險投資市場(Venture Capital)。而且他告訴筆者,那些資本家手里有了許多的錢,只要是一個好項目,有優秀管理人才,到他們那里要錢簡直是非常容易的。

    比較而言,中國的風險投資還并不被大多數人們所熟悉,也并未得到政府方面的足夠重視,甚至缺乏對這方面進行管理和指導的法律法規。難怪有人說風險投資在中國尚處于萌芽階段。

    第四種,項目融資或銀行貸款。借錢消費,用別人的錢來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在西方社會中是一種十分流行的思想。就個人而言,體現在大量的貸款買房、買車、賒銷、信用卡透支等諸方面。就公司而言,體現在項目融資、銀行貸款的充分利用,用別人的錢來賺錢是最好不過的了。有了一個好的項目,就有了一個好的融資基礎,只要有可能,要盡量讓銀行拿錢出來資助項目的建設啟動,即使公司有現金積蓄,也盡量不要拿自己的錢作為資本入股。因為投入的股本金越少,將來的投資回報率就會越高,而且有銀行進來共同承擔風險,也使項目的成功多了一份保證。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項目資本投入的回報率應該高于銀行的利息率,這也是一個好項目能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正是看到資本家的這種追求投資回報率的貪婪性,一些金融、證券監管、會計、審計事務所等對公司的負債率都做了一些規定,由此設置資金財務方面的安全線,以防“炒空”。反過來,中國許多人對負債經營這一思維方式并不十分了解,就像我們的文化所影響的那樣,借別人的錢總不是件好事。在個人方面體現在“先攢錢后買房”、“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行為準則,在經營公司時也照此辦理。對此本人深有體會。聽別人說過有一項由中外雙方共同建立的合作投資項目,從技術、市場、投資環境等各方面看都非常好。按中國法律規定,合資企業的最高負債率可達70% 。于是,外方建議項目資本的50%應通過銀行融資解決。中方開始時堅決反對借貸經營,理由是既然雙方是合資經營,當然各自得從腰包里面掏出現金來建設這一合資企業,不然要外方合資有何用呢?外方當初對中方的理由十分不解,既然中國政府的政策允許合資企業可以通過項目融資,又有金融機構愿意向這樣一個好項目貸款,何樂而不為呢?并且,還就此問題邀請國際知名金融專家來給中方做專題講座,用實例分析說明項目融資的好處。最后,中方做出讓步,而且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是很大的讓步,同意將項目投資的20%由銀行貸款解決。而外方也只好適用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思維方式了。

    第五種,股市融資。這大概是中國多數稍具規模的公司最愿意進行的一種融資方式。只要在股票市場上出售一些本公司的股票,大把的現金就會流入公司的賬上。而且在國內上市出售股票并不是太難的事,何樂而不為呢?一些已經上市的公司還經常增發新股,或者是該分紅時不給股東們錢,而是發股票,美其名曰“配發新股”。中國的股民們也真是好欺負,而且對能得到新股、賺到更多的錢懷有很高的期望,因而大都持有“你給我就要”的態度。

    第4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關鍵詞:融資 成本分析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 、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3.融資形式由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

    二、雖然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企業融資機制并未形成。

    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融資活動,還沒有真正的以市場為主導,理性地根據資本成本、風險和收益對稱原理選擇融資方式,確定資本結構。因此,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還需要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

    三、現代公司融資理論認為,融資機制的形成,表面上是融資形式的選擇,實際上是企業通過決策融資結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過程。

    所有這些,都是由融資工具本身的特征、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決定的。

    融資方式的選擇,是企業融資機制的重要內容。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

    四、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結論性意見是:

    1.體制決定政策。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創造有效地市場經濟環境,在此基礎上,企業財務政策決定企業融資方式、融資結構。

    2.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依賴于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合理法人治理結構,使融資活動融于企業產權運營和變革中。

    3.培養和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增加市容量,完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結構。在完善主板市場的同時,推動二板市場的設立,以滿足各類企業融資需要。

    五 、西方上市公司融資決策的模式

    1、兩大準則。股東價值最大化是上市公司資本運作目標,而融資決策與資本結構管理是實現企業可持續成長和股東價值的重要一環。西方公司財務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企業融資決策與資本結構管理受公司治理、產品市場競爭環境、稅法以及金融市場有效性等因素影響。

    2、按需定制。西方企業首先根據持續投資和增長要求選擇融資類型。一般地,高科技企業的經營現金流遠遠不能滿足投資需求,擴張性投資則通常來源于外部股權融資,而資產負債率,特別是長期債務比例和現金紅利支付率一直保持在非常低的水平,甚至多年無長期債務,并且不支付現金紅利。高成長企業一旦成功,投資收益率往往大大超過融資成本。此類公司融資決策和資本結構管理首先不是降低成本,而是與企業現金流入風險匹配,降低財務風險。

    3、動態調整。確定融資類型后,西方企業進一步根據金融市場變化趨勢,運用金融工程技術,通過融資方案專業設計,不斷降低融資成本。其中包括:根據利率變化預期設計融資產品如浮動利率債務或含有公司可贖回條款的債務以規避利率風險;利用投資者與企業之間對企業未來成長能力預期之差異設計融資產品合約如可轉換證券、認股權、可贖回股票等融資方式;利用稅法設計融資產品如利用資本收益和利息收益稅率的差異,發行零息票債券等。

    西方上市公司通常按照自身的成長階段和投資戰略,從為股東增值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改變融資方式,動態調整資本結構。如果公司由高速成長階段進入增長率下降的穩定成熟階段后,確實缺乏能夠為股東增值的投資機會,或者每年的經營凈現金流入及現金儲備規模大大超過能夠為股東創造價值的投資機會所需資金,上市公司一般會把除滿足必要的經營與投資活動以及維持良好資信等級所需資金以外的富余現金分配給股東,包括逐步提高現金紅利支付率和回購股票。

    由此可見,快速成長中的企業傾向于股票籌資和增加短期債務、避免長期債務和現金紅利;成熟階段的企業則傾向于增加長期債務,并通過現金紅利和股票回購方式向股東大量分配現金。

    六、我國上市公司的融資啟示

    1、對于任何方式融資組合,無論是側重于債務融資還是股權融資,其混合成本都必須保證小于資本收益率,否則就會對公司現有股東利益的損害。

    2、對資本成本的理念的理解和認識方面。資本成本是資本市場對企業的外部評價指標這一,其估算是由資本市場來完成的;資本成本取決于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風險,資本成本的估算是建立在市場價值而不是企業帳面價值基礎上;資本成本的估算方法和數值有較大的彈性和主觀性。因此,企業在對股權成本的測算時,即可按上述資本成本的估算模型直接計算,也可采用靈活方式,通過在現有的國債收益率的基礎上加上風險溢價,借鑒有關投資咨詢機構的貝塔值結果,參照上市公司資本回報率等辦法獲得。

    第5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全球資本市場的不景氣致使PE機構退出渠道收窄是回報率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以來,受宏觀經濟疲軟影響,境內外資本市場遭遇“寒流”。2012年第二季度中國企業IPO數量及規模持續低位徘徊,僅有72家中國企業在全球各資本市場完成IPO,合計融資532.4億元。相比于2011年二季度107家企業IPO完成融資1171.2億元,無論在數量還是融資規模方面都大幅下滑。

    此外,一系列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組合拳”的出臺從根源上遏制了新股的“三高”現象,國內高市盈率IPO高燒漸退,二級市場價值得到重估。2012年二季度,A股平均發行市盈率已降至30.6倍,從2011年一季度66倍的高市盈率起連續第五個季度下滑。此外,新股首日破發率有所抬頭,特別是6月份,超過一半的新股上市首日即告破發,新股不敗神話徹底破滅。

    就單筆退出案例來看,6月28日蘇大維格(300331.SZ)的成功IPO為蘇高新風投獲得21.6 倍的賬面回報率,居本季度所有IPO退出案例之首。較去年同期誠信創投退出高盟新材63倍的單筆最高退出回報率下降了近70%。

    盡管A股上市退出的平均回報率漸行漸低,但相比H股市場而言,在A股市場實現退出的創投機構仍相當幸運。根據ChinaVenture 投中集團旗下金融數據產品CVSource統計顯示,盡管港交所主板成為二季度中國企業IPO融資規模最大的板塊,但從退出回報來看,在香港上市的5家具有VC/PE背景的企業平均賬面回報率跌至-0.05倍,這意味著部分創投機構管理團隊耕耘多日不僅顆粒無收,還需面對來自投資方的重重壓力。

    第6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采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2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3 發展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點

    1.4.1 BT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1.4.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1.4.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1.4.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后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2 BT的運作模式

    2.1 模式主體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2.1.1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后,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1.2 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2.1.3 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于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2.2 運作過程

    2.2.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2.2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2.2.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2.2.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2.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BT模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

    3.1 風險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采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于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筑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2 建筑企業的風險規避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征。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筑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于此,對于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筑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后,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于實踐中有關部門由于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范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由于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4.1 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4.2 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于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后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于BT方還是屬于業主方難以界定。

    4.3 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4 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4.5 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于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準,而采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4.6 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4.7 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于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準、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8 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于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5 工程實例

    5.1 工程概況

    某橋梁工程,全長約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長約2.93 km,隧道長約0.45 km,大橋長約1.338km。全線按一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設計行車速度80 公里/小時,路基寬度75 米,大橋采用雙向四車道,橋面寬22.5 米,隧道采用分離式雙向六車道,隧道橫斷面寬度2×17.5m。本工程項目范圍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移交及保修。工程造價55397 萬元,總投資建設期為62個月(具體包括三個階段:(1)施工準備期2 個月;(2)施工期36 個月;(3)質量缺陷責任期,自交工日起24 個月。)

    5.2 投資回報及利息計算辦法

    5.2.1 投資回報利潤的計算

    投資回報利潤包括建設期投資回報利潤和回購期投資回報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計至計算期投資回報利潤總額。

    T―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2 年起計算;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1 年起計算。

    Ft―自開工時至第t年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扣減甲方已支付的回購款后的余額,但未計算過投資回報部分的不得因回購款的提前支付而扣減。

    n―計算期。按當年投資產值時間起點至計算回報時間點的年值。

    5%―年投資回報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開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一年累計投資總額4 億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二年投資總額3億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三年投資總額3.5 億元(以上各季度產值無論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驗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購和提前回購兩種方式計算如下:

    (1)不提前回購模式

    假設回購期按累計投資總額平均分三次間隔一年支付回購款,第一年不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億元

    (2)提前回購模式

    甲方于2013 年5 月1 日進行第一次回購,共支付7 億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進行回購期支付3.5 億元,第一年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億元

    5.2.2 資金利息的計算

    利息以實際投入資金和投入時間開始計算,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監理三方確認的季度產值、從該季度中間日至計息日的時間為計息期乘以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計息日累計利息。

    Ft―第t年某時間點確認的投資產值總額。

    i―貸款基準利率(若甲方當年付清利息為單貸款利率,否則為復利貸款利率)。

    n―計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遷款2 億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裝工程產值為1.5 億元(資金投入點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計算),2013 年7 月1 日為計息日,貸款年基準利率暫定為5.4%,第一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 年,第二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2164 年,則此兩筆款項的利息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億元

    第7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文化產業眾籌融資風險監管

    一、我國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現狀

    (一)眾籌的內涵

    眾籌也被稱為大眾籌資或者是群眾集資,是指企業或者項目采用互聯網平臺進行宣傳與推廣,吸引資金投資以達到項目創立的目的。眾籌作為新型的融資模式,自出現以來受到投資者與企業、項目組織的歡迎,能夠快速達到項目創立的目的,而作為投資者,這種眾籌的模式能夠滿足其投資的需求,并且眾籌的份額都比較小,能夠滿足小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

    眾籌融資的模式最初是國外的Kickstarter網站,2011年我國的第一家眾籌網站點名時間正式上線,引起國內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關注,2013年我國的幾大眾籌平臺,如天使匯、愛投資、人人投等網站的興起,標志著我國的眾籌逐漸興起。我國的眾籌平臺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在眾籌行業的發展中許多眾籌平臺已經轉向其他的領域,如我國第一家眾籌網站點名時間于2014年轉向搶購電商平臺。我國的眾籌平臺中,不同的眾籌平臺涉及的領域存在差別,根據眾籌融資的模式可以將眾籌平臺分為四種模式:股權眾籌(如天使匯)、獎勵眾籌(如淘寶眾籌、京東眾籌)、債權眾籌、捐款眾籌(如輕松籌)。隨著眾籌模式的不斷發展,眾籌平臺也逐漸轉向文化領域。

    (二)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特點

    1.眾籌的類型為股權眾籌與獎勵眾籌

    文化產業具有特殊性,文化項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公眾對于文化產業眾籌的接受程度雖然不高,文化產業眾籌融資模式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猛,我國當前成立的眾籌網站平臺中,文化產業類項目的眾籌占據半數,根據文化產業眾籌融資模式研究報告顯示,2011年我國文化產業眾籌成功項目不足十個,但是到了2013年已經查過150個文化項目實現了眾籌。

    從文化產業項目眾籌的模式上看,當前的文化產業中選擇股權眾籌與獎勵眾籌融資模式的較多,如人人投、天使匯等股權眾籌的模式范圍廣,而高回報受到投資者的歡迎,股權眾籌的模式能夠有效的幫助文化產業項目獲得融資,能夠有效動推動文化產業項目的實現。

    2.文化產業眾籌的融資領域集中在電影、游戲、出版業

    文化產業眾籌作為一種融資模式,采用特定的股權作為融資的回報,這種方式比較靈活,而且股權分為等額的股份,采用眾籌的多數是電影、游戲等文化企業。在獎勵眾籌模式中,采用的是一種直接可見的獎勵模式吸引投資者,如《小時代3》等影片采用的獎勵眾籌模式,回報是電影票、粉絲見面會門票等比較常見、低價的回報,主要是利用明星的粉絲效應來吸引投資者。

    二、我國文化產業眾籌融資存在的風險

    (一)眾籌缺乏完善的退款機制

    眾籌作為文化產業融資的一個新興的手段與途徑,能夠為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資金,促進優秀文化產業項目的實現。文化產業具有特殊性,許多文化產業項目在推出的過程中因缺乏資金而無法順利的啟動,眾籌的產生能夠集中社會大量的資金實現文化產業項目。但是當前文化產業的眾籌融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其中對于債權人來說,文化產業眾籌缺乏完善的退款機制,這種退款機制的缺陷導致債權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全面的維護,容易造成文化產業項目融資失敗或者是文化產業項目失敗時,債權人的金錢難以得到返還。

    (二)眾籌存在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

    文化產業眾籌是通過互聯網眾籌平臺的方式,將文化產業項目進行融資,這種屬于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創新,容易觸碰到法律的紅線,文化產業的眾籌融資的過程中存在類似非法集資的特征,如“采用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承諾給予一定的回報”,這都符合我國關于非法集資的法律特征的規定。文化產業的眾籌融資由于特點與非法集資類似,而且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過程中,眾籌的特點與P2P網貸、3M的運作模式存在一定的類似性,如果眾籌平臺不注意,容易觸及到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一旦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則容易產生較大的問題,投資者的資金很可能被凍結,并且難以追回。如在眾籌電影《十萬個冷笑話》中,影片通過點名時間采用眾籌的方式進行融資,但是作為電影的項目發起人卻存在一次性未經許可而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并且向投資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實物的回報,因此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三、我國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監管對策

    (一)建立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投資人保護規則

    當前我國的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規定存在立法的空白,對于文化產業的投資者身份認定存在立法的缺陷,導致其資格問題成為導致文化產業眾籌融資存在風險的重要導火索,我國當前文化產業眾籌融資的門檻低,導致投資者具有分散性,容易形成非法集資的嫌疑。因此要認定文化產業投資者的資格,不僅能夠防止投資者與項目發起人串通,侵害其他投資者的權益,而且能夠有效的承擔項目融資失敗或者是項目推廣失敗的風險。在文化產業眾籌融資模式中,要切實的防范由投資者引起的風險,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人保護制度,要探索眾籌模式的投資人退出機制,如可以采用股權并購、回購的方式進行退出,有效的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文化產業項目發起人的資格認定,防范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對社會發展極為不利,而且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集資的現象十分普遍,在文化產業項目的眾籌融資過程中,要對項目發起人的資格進行嚴格的認定,要加強項目發起人的信息披露,項目的任何信息都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并且項目發起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得損害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付斌.文化產業眾籌模式發展和創新[J].人民論壇,2016(08):196-198.

    [2]王云鳳.眾籌融資模式與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的發展[J].前沿,2014(ZC):97-99.

    [3]曹海濤.大文化產業眾籌路在何方[J].文化月刊(下旬刊),2014(06):120.

    第8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就直接效果來看,債轉股可迅速改善銀行和企業兩方面的資產負債表狀況。但圍繞債轉股也有爭論。集中于二個問題:第一,債轉股能使國有企業走出困境嗎?第二,如何防止債轉股變成債務大赦免,并克服新不良負債的形成機制?其實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它取決于債轉股改革定位是否適當,配套改革是否到位。下面詳細分析。

    一、 債權和股權的比較:債轉股的政策定位

    債轉股在國有企業改革全局中到底能起何作用,須從比較債務融資和股份融資的特征入手。

    1.不同融資方式的單位成本比較企業以不同方式融資的單位成本不同。一般規律是,債務融資的單位成本低于股本融資。企業為融入資本必須給投資者提供一定回報率,回報率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融資單位成本的高低。而該回報率由無風險回報率加上風險貼水兩部分組成。無風險回報率在各融資方式下都相同,所以投資回報率,即融資單位成本的高低,就取決于風險貼水的高低。債務融資方式下,無論是債券還是銀行貸款,都必須按事先議定的債息率定期支付本息,而且在企業發生債務危機甚或破產時必須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和債券債務,所以債權人面臨的風險較小,所以企業需要支付給債權人的風險貼水較小。而股權投資者,不論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人,其投資收益隨企業經營狀況而上下波動,面臨較大風險。而且,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僅能取回償還各種債務后的剩余值,所以企業股本投資者的風險遠比企業債權人的風險大,企業提供給股本資本的長期平均回報率,一定要高于給債務的回報率。也就是說,從長期平均成本的角度來看,企業用股本籌集資金的成本要比向銀行或債券市場舉債要高。

    另外,債務利息往往計入成本,可沖減公司所得稅,但股息則無此優惠。這樣一來,股本融資的成本就又進一步高于債務融資于了。

    2.不同融資方式對企業支付能力的時間約束比較企業在正常經營中,對于以債務方式融入的資金,其本息支付所面臨的時間約束是“硬”的,回旋余地小。如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啟動破產訴訟程序。與之相對,股本融資方式在支付、清償方面的時間約束,相對較“軟”,回旋余地較大,企業盈利好則多分紅,盈利不好則少分紅,甚至可以不分紅。而且,不論是公開上市公司還是非公開上市公司,股東一旦認股后,除非由占相當比例股份的股東發起,并經法定程序對企業進行清算,否則,任何單個股東都無權要求退股,只能轉售股權來變現。所以,債務融資方式下對企業施加的支付、清償的時間約束,要遠遠“硬”于股本融資。

    股本融資由于具有軟時間約束和高成本兩種特性,這種融資方式適用于投資收益波動大但預期收益高的企業,和投資要有一段較長的無收入或低收入期后才能有高收益的企業。

    3.債轉股的政策目標定位從前面的分析表明,如果資產管理公司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來經營,債轉股事實上無法降低企業融資的成本,因為債轉股后,企業應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長期平均回報率須高于銀行貸款利率。所以,認為債轉股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的流行看法是一種理論上的誤解。債轉股對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意義應該在于,債變成股以后,可以緩解國有企業高額存量債務在短時期內的還本付息壓力,從而給經營不好的國有企業一段較為寬松、從容的“軟”時間約束,來解決其長期存在的問題,提高其競爭和盈利能力。只有在這段軟時間約束里,國有企業能夠消除其競爭和盈利能力低的根本原因,并要求國有企業最終能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支付比銀行利息更高的投資回報,債轉股才不會變成給予國有企業的又一頓免費的午餐。

    二、 債轉股的作用何在?

    國內許多學者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把國有企業的高負債率作為國有企業競爭和盈利能力低的主要原因。要評價這個觀點,我們必須弄清楚國有企業為何會普遍存在如此高的負債率。國有企業高負債率的直接原因是國家在1983年實行了撥改貸,對國有企業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向銀行的貸款。國有企業高負債率的間接原因則是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當國有企業發生虧損或經營困難時,國家由傳統的財政撥款直接支持改為間接地由銀行的低息貸款來支持,國有企業貸了款后經營狀況沒有改善,借的款越來越多,負債的比率也就越來越高。

    作為企業投資的資金來源,貸款的成本負擔比股本融資的成本負擔低,而且,在我國,尤其是在近幾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之前,國有企業向銀行的投資貸款相當程度上具有政策性質,國有企業貸款到期還息付本的時間約束壓力也不硬。因此,說國家沒有提供給國有企業股本投資,企業要對其子靜止復銀行利息,造成國有企業競爭、盈利能力低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債轉股并不能經由降低企業投資資金成本的方式來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債轉股的作用其實應該是在于提供國有企業一段時間和一種方式來解決國有企業高負債率的間接原因,即預算軟約束的問題。

    自匈牙利的經濟學家科耐提出了社會主義經濟中的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預算軟約束的現象以后,預算軟約束已經成為主流經濟學中的一個熱門問題。許多學者把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歸咎于國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前蘇聯和東歐轉型國家把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作為解決國有企業問題的首要措施,但根據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從計劃到市場》的研究,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把國有企業私有化以后,原來存在于企業的預算軟約束不僅沒有消除反而變本加厲。

    如果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不是由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那么預算軟約束的根源為何?我和譚國富在發表于1999年5月份《美國經濟評論》第89卷第2期上的《政策負擔、責任歸屬、和預算軟約束》一文中論證道,由于國有企業普遍承擔著某些國家政策造成的負擔,使國有企業蒙受了政策性虧損,國家對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負有無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必須對這種虧損給予補償,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企業可以把經營性的虧損也說是政策性虧損,國家分不清楚那些是政策性虧損那些是經營性虧損,只好把企業的所有虧損都背起來,國有企業的預算因而軟化。當企業的預算是軟的時候,企業經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和其他治理問題也就會更為嚴重,出現一種惡性循環。預算軟約束的根源是政策性負擔,即使是私有企業,如果政府要其背負國家政策造成的負擔,政府也必須對由此造成的虧損給予補償,而私有企業的經理人員利用政策性負擔為借口向政府要事前的政策性優惠和事后的政策性補貼的積極性會比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高,這是前蘇聯、東歐國家在私有化以后預算軟約束更為普遍、嚴重的原因。在不消除政策性負擔的情況下,信息不對稱和激勵不相容的問題會更為嚴重,任何國有企業的改革措施都難于收到預期的效果。

    到底我國的國有企業現在還背負有哪些政策性負擔?對此,在我和蔡昉、李周所著的《充分信息和國有企業改革》(上海人民和三聯出版社,1997)一書和我們三人在1998年5月份《美國經濟評論》第88卷第2期上《競爭、政策負擔和國企改革》一文中有詳細論述。歸納起來,國有企業現有的政策性負擔可分為兩大類: 1. 戰略性負擔。資金、技術密集的產業是資金相對豐富的發達國家的優勢產業,我國是一個資本相對稀缺的國家,這種要素秉賦結構決定了資本密集型的產業在我國必須有國家的保護和支持才能生存,在開放、自由競爭和沒有政府的補貼和保護的條件下是不具有“自生能力”的。但出于國家要優先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產業的戰略目標,許多國有企業被建立起來。改革前,這類企業能夠生存,因為企業所需的所有投入要素的價格都被人為壓低,而且,其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壟斷地位,也不必面對國外同類產品的競爭。改革、開放后,各類投入要素的價格都已一一放開而不斷上升,國內市場的壟斷地位也因國外同類產品和合資企業的進入而消失。于是,這類企業喪失了其自生能力。但這種資金、技術密集的國有企業是政府按國家的戰略目標而建立的,企業本身對其產業和技術選擇不負有責任,當面對市場競爭無法生存時,政府只好給予各種優惠政策和財政或銀行的低息貸款補貼。

    2. 社會性負擔。改革之前,我國實行了低工資政策,工人在就業時所領到的工資基本上只夠當前的消費,工資應有的其他組成部分由國家直接掌握作為投資,工人的養老、醫療、住房、子女教育等,由國家在工人需要時才以財政撥款的方式直接支付。在1979年的改革以后,對老工人的上述費用逐漸轉由企業自己負擔,增加了國有企業的成本。由于非國有企業沒有這部分負擔,國有企業在和其競爭時,也就處于不利地位。另外,改革前推行的是資金密集型的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投資很多,創造的就業機會卻很少,為了解決城市新增就業的需要,國有企業的一個工作崗位經常分給好幾個工人來就業,而有許多冗員,改革后放棄了統收統支制度,冗員對國有企業就成了一種由國家過去的政策造成的一種額外負擔。

    三、 債轉股的國有企業的轉產轉制。

    “拔改貸”并不增加國有企業的資金成本。因此,也就不能指望通過拔改貸的逆向操作來降低國有企業的資金成本以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率。債轉股的作用應該放在解決國有企業由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預算軟約束的問題,以硬化預算約束,改善經營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的盈利和競爭能力。

    首先,對于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負擔部分,可以根據企業的技術、產品和市場特性分為三類區別對待。第一類是技術、產品過時,在國內已沒有市場的企業,如一些老軍工企業,對這類型的企業,提高這類企業盈利能力的唯一辦法是轉產,利用債轉股所提供的一段軟時間約束,在市場上重新尋找能夠利用其較好的工程設計能力而又符合我國要素秉賦所決定的比較優勢的產品。轉產成功后,產品符合我國的比較優勢,企業的自生和盈利能力提高,也就有辦法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應有的股本回報。第二類是產品在企業的所在地已不符合當地的比較優勢,如上海的紡織業,因為勞動力成本在上海遠比在國內的其它地區高,因此,無法和其它地區的紡織業競爭,解決的辦法和第一類一樣是轉產,這類企業通常位于城內,地產的價值很高,適合經營商業和其他附加價值高的產業,債轉股以后,也可以給這類企業的轉產創造條件。第三類是,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有很大的國內市場,但由于生產所需的技術,資金密集程度太高,不符合我國的比較優勢,在失去市場壟斷以后,如果不克服我國資金相對稀缺、相對貴的比較劣勢,這類企業的產品無法和國外企業和國內合資企業的同類產品競爭,電信和化工即屬這類型企業。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利用市場換資金,讓這類企業和國外的企業合資,或是到國外資本市場直接上市。債轉股也可以給這類企業和國外企業合資或是到國外上市創造有利的條件。最后,還有少數一些企業,其資本和技術密集程度很高,為國防安全所需要,既不適合轉產也不適合外資參股,這類型企業不管國有或是民營,其生存只能靠國家的支持,債轉股可以使銀行解套,將支持這類型企業的責任歸還給財政,但債轉股并不能提高這類型企業的盈利和自生能力。

    對于社會性政策負擔部分,應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將企業冗員、職工養老、醫療等負擔從企業中分離出來。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框架已初具雛形,對于支付現有在職職工所需的流量資金,已按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進行提取。難點在于以往把本應該用于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已用于生產建設投資,形成了社會保障基金的歷史欠帳。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可行辦法是變現一部分國有企業資產,以彌補歷史欠帳。債轉股給變現國有資產提供了一個較為便利的方式,所以,也可以為社會性政策負擔的剝離,創造所需的資金條件。

    四、 結論

    國有企業盈利和競爭能力低的根源是政策性負擔,債轉股本身并不能消除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但可以給消除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提供一段較為寬松的軟時間約束和一個有利的實現形式。解決國有企業問題的治本之道是消除政策性負擔。對這一點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否則,在債轉股以后,國有企業歸還資金使用成本的時間約束變軟,很可能放松了剝離政策性負擔的壓力,軟預算約束的源頭依然如故,不良負債還會再生。債轉股將會成為許多人擔心的又一次免費午餐。

    第9篇:融資回報方式范文

    關鍵詞:BOT、投融資、基礎設施

    近年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與經濟的高速增長速度相比,交通、能源、電力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主要原因是基礎設施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我國的財政支出目前無法滿足其要求,引入BOT項目融資則可能實現在基礎設施領域建設的重大突破。

    BOT融資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譯為“建設-經營-轉讓”,BOT項目融資的基本思路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對項目的建設,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授予簽約方的社會投資者(項目公司)來承擔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與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該項目的經營權,并通過經營,以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將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轉交給東道國政府,其運營框架見圖1。

    BOT項目的一般程序:項目確定階段。政府先確定項目是否必要,再重新研究是否需要采用BOT方式,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項目招標階段。政府要對潛在的投資者進行資格預審,投資的質量、成本和及時性及吸引有誠意的投資者等項內容是政府設計招標采購程序的出發點,一套高質量的招標文件和透明度強、規定明確的招標程序對BOT項目成功而言至關重要。項目投標階段。一些對項目感興趣的投資者會組成一個聯營集團,提出一份滿足招標要求的標書。項目定標階段。政府組成評標委員會,對響應投標邀請書而提交的每一份標書進行評估,選出中標者。項目開發階段。中標聯營集團要組成項目公司,提供實現項目所需的股本繳款。政府與項目公司進行談判并簽署特許經營協議。項目建設階段。資金到位后,項目公司負責組織建設,當工程竣工,項目通過規定的竣工實驗,項目公司和東道國政府原則上接受已竣工的項目后,建設階段宣告結束。項目運營階段。運營階段持續到特許期滿,這段時期,項目公司直接或通過與運營者締結合同來經營項目,并按規定對項目設施進行維護、保養。貸款人、投資者和當地政府可對設施進行檢查。項目移交階段。特許期滿,向當地政府移交項目,當地政府在項目移交時關注的問題是確保項目保養良好,實現了充分的培訓和技術轉讓,以便政府能繼續運營上交的項目。

    BOT融資方式的優越性

    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加快基礎設施建設。BOT融資模式主要應用于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涉及金額往往是十幾億美元,政府財政難以支付。采用BOT模式可以動員國內外民間資本進入,彌補了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資缺口。

    由于國外投資者的參與,可以把新技術、新設備運用在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中,東道國政府也可以從BOT項目的承建和運營中學到先進工程建設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項目公司將項目建成后在特許期內經營項目,為收回投資并取得利潤,公司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比政府建設時更有動力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

    避免政府的債務風險。如果項目是由政府從國外銀行貸款來完成,則政府本身會承擔很大的債務風險,采用BOT模式,政府雖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期限內失去了對項目產權的控制,失掉一部分財政收入,但同時避免了財務風險。

    促進基礎設施領域里的市場化改革。BOT方式實質是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民營化,對改變我國傳統體制下基礎設施發展過程中政府包攬過多、政企不分的弊端,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消除基礎設施產業的壟斷性有重要意義。

    加快利用外資的進程,調控外資投資結構。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外資起了重要的拉動作用,而BOT方式正是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動我國利用外資的產業結構升級。

    投資者通過項目特許經營,拓寬投資范圍。可以使項目主辦者更有機會涉足項目東道國的基礎性領域,為將來的投資活動奠定基礎。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現金流量穩定,減少投資風險。由于外商投資往往涉及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及不可抗風險,政府為吸引外資,會提供各種擔保,尤其對外資BOT項目,使項目面臨的風險較小。

    有利于形成國內企業大集團。目前企業規模小是我國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不能進入世界企業強手之林的主要原因。需要巨額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的順利完成往往需要企業之間,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如泉州刺桐大橋是泉州市15家民營、鄉鎮企業聯手而建成的;寧波常洪隧道是由3家國有企業聯合實施的。

    我國正式采用規范的BOT投融資方式利用外資實施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是1995年5月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廣西來賓電廠B電廠試點項目,該項目通過廣告和公告方式,向對2x350MW燃煤電站有興趣的國際發展商進行了招標。引起了國際投資商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廣泛關注。大地橋基礎設施投資咨詢公司作為該項目的招標人負責該項目的招標工作。有31家國際著名的電力公司、設備制造商向廣西自治區政府提交了資格預審材料,6家著名的公司遞交了投標書,最終被授予特許權的是法國電力聯合體(法國電力公司和GEC一阿爾斯通)。電廠項目的總投資預計5.6億美元(不含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總投資25%屬股本金投入,且作為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法國電力公司擁有電廠的60%股權,GEC-阿爾斯通擁有40%的股權,股本外75%的投資資金由項目公司通過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從境外獲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中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不作任何形式的擔保。建成后由法國電力公司負責經營15年,然后將電廠所有權移交給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該項目的全部投資都是通過項目融資籌措,由法國、英國銀行牽頭組成了19家銀團聯合承貸特許期18年(含建設期),15年運營期內水平上網電價為0.4665元人民幣/千瓦時。來賓B電廠從國家計委正式批準進行BOT方式試點至正式簽署特許權協議、項目開工建設僅2年4個月時間就完成總投資幾十億元的項目的招標及全部融資工作,被國際著名的《亞洲金融》雜志評為1996年亞洲最佳融資項目。

    繼“來賓”之后,我國又先后上馬了一些BOT項目,重慶地鐵、深圳地鐵、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項目已被國家認定為采用BO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

    促進BOT融資方式發展的對策

    盡快建立較為完善的法律框架,這是保證BOT方式健康發展和增加透明度的前提條件。出臺既符合國情又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的BOT專門法律、法規,注意避免與現行法律相沖突,使中外投資者有法可依,政府也可依法管理。目前,我國實行BOT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月下達的《關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9月由國家計委、交通部、電力部聯合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簽發的《在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的管理暫行辦法》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但仍然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界人士建議國家盡快制定《BOT基本法》,以保證外商投資政策法律的穩定和連續性,努力為外商投資創造統一、穩定、透明,可預見的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

    改善投資環境。特許經營要有適宜的投資環境,外商對改善投資環境的呼聲很高,尤其是簡化投資手續,煩瑣的投資手續降低了立項的效率。

    加強宏觀管理的作用。國家和政府要對城市進行合理的規劃,避免由于重復建設、建筑選址不當、規模規劃不當等,造成重大投入后,不能獲得可用性強的基礎設施。政府也應在特許期內對BOT項目的運營加強監管,防止外商為早日收回投資、追求利潤,對項目進行掠奪式經營,導致特許期屆滿,項目移交給政府時,先進的設備已經老化,需要維修,政府僅得到一個項目空殼,達不到BOT融資的目的。

    投資回報率問題。我國運行的BOT項目多是采用固定投資回報率,有很多弊端:回報率固定使項目公司失去了提高運營效率的動機和降低運營成本的激勵,抑制了項目運作更高效率的發揮。固定回報率將股本參與者等同于商業銀行,更為重視規避風險。所以政府注意,投資回報率必須測算,但不能把固定回報率寫入合同,如果項目本身回報難以提高,就要有補償措施。

    風險分攤問題。由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回收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此在BOT項目的談判階段,政府應該合理的界定風險,對我國的大部分BOT項目,政府負擔了太多的責任和風險,如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實際上這些風險應由項目經營公司承擔,政府承擔的是政治風險。

    BOT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項目建設的資金籌措、合同談判、項目實施、生產經營管理、收益計算與分配、合同糾紛的解決及相應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需要專門的人才來實施,以保證BOT項目得以順利執行。而我國當前缺少這方面的專業人才,急需加以培訓。

    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發展的前景

    BOT在我國正處于發展階段,我國目前具備BOT融資模式發展的良好的國際國內環境:

    從國際上看,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緩慢,大量的私人資本急于到國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尋找投資機會和出路,而我國自加入WTO后,經濟以更積極主動的姿態融入世界經濟,由于我國政治穩定,經濟保持持續穩定的增長,國外投資者十分看好我國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場,紛紛加大對我國的投資力度,“入世”效應進一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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