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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告訴我們事物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也是如此,一方面它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了民營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削弱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效果,可能加重企業負擔,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規范就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正如2012年3月溫總理在“兩會”時講的那樣,“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使其規范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
一、制定規范性的法律
從民間借貸行為是否以持續營利性為目的來看,民間借貸行為可以劃分為經營行為和民事行為。在其中一般性民眾在生活中發生的民間借貸多屬于民事行為,屬于現行法律保護的范疇;而對于具有持續營利性質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如若未通過法定機關批準登記,則屬于非法進行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行為兼具民事行為和經營行為的這種特性決定了立法的多層次性和復雜性。在現有的探索中,我國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區在推進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方面,相繼推出了地方版的改革措施。其中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的《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值得借鑒,它采用了由相關主體法律、普通法律、專門立法進行分別規制的模式。根據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著重于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且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所進行的經營性借貸行為。對經營性的放貸主體進行規定,設置準入條件,對資金來源、借貸利率、借貸行為等進行明確規定,通過立法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
二、放松對企業之間借貸的管制
為了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經濟秩序,目前建立了以行政管理為主、以刑罰為輔的管控模式,采取了多部法律嚴格管制民間借貸的方式,如《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但隨著現代金融業的蓬勃發展,面對很多企業的資金需求日益增長的不能滿足,部分企業拆借資金予以援手。一般來說,這些放貸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經營性放貸業務的主體,普遍存在于關聯企業或業務往來企業。那么針對這種不能等同于經營性的民間借貸,能否以寬容的對待這部分民間借貸,不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高門檻,充分給予引導,放松管制。放松不等同于完全開放,要明確企業之間的自有資金的調劑、企業經營生產剛需、供應鏈上企業合法的臨時借款等行為,進一步予以放活。當然,完全放開是不可行的,這樣必然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性產生影響,應該充分運用法律制度加以引導,規范企業之間借貸,使其發揮積極的作用,不斷推動經濟的更好發展。
三、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
從現有的行政監管來看,監管主體的分工、監管主體的職責還不明晰,管理交叉復雜,多部門的協調性還不夠,政出多門,這些問題都將影響民間借貸的發展。還有面對雨后春筍般涌出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嚴重不足,P2P網貸的倒閉潮曾一度成了行業熱議話題。銀監會也專門對P2P網貸行業發出風險提示,提示了主要存在“影響宏觀調控效、業務風險難以控制、信用風險偏高、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清”等問題和風險。
首先,逐步完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重中之重,目前溫州等地的摸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這樣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行業動態,待時機成熟可在其他地區進一步推廣,逐步構建全國性質的登記服務平臺。其次,明晰監管主體,針對監管主體不明的問題,國務院在年初已經明確了,由銀監會牽頭來承擔對P2P的監管,但針對普通的民間借貸監管主體還未加明確,仍由地方政府主導,那么民間借貸未來立法重點不能忽視的就是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再次,針對P2P網貸倒閉或者潛逃的情況,要盡快予以規范,加快國內征信體系的完善,對惡意騙貸的加大懲罰力度,銀監會、央行等部門要聯手予以管制。
四、界定相關法律概念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之間的并不存在很清晰的界限,很容易混淆,從此罪到彼罪,存在巨大的操縱空間。“如果揮霍數額超過集資總額的一半,則定集資詐騙,如果不到一半,大都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此必須明確界定民間借貸和相關概念之間的界限。
從最高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可見,只要是向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無論用于何處,即使是入股和生產經營也構罪。此處公開的向公眾吸收資金是關鍵,那么“公眾”的內涵是如何釋義的呢?我國現行立法的解釋將“公眾”界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而目前對于“社會不特定對象”是沒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的,有學者指出“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當是指行為人所熟悉的人員以外的人,不能包括親朋好友在內。所以,民間借貸中向親友、職工等處募集資金,這些出資人到底是否屬于“不特定對象”有待明確。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對“社會不特定對象”的標準予以明確,具體包括借貸雙方的關系、集資的方式、資金的用途等要素。再者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第四條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出的解釋仍有擴大空間,民間借貸是基于自愿的基礎上借款,借款人使用何種方法及對資金的用途就決定了是否觸犯了刑罰,以“肆意揮霍騙取資金”就能推斷借款人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不夠嚴謹的,無法避免引打擊面過寬而累及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因此在立法上還需進一步明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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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90-01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有人認為民間借貸亦稱民間信用,是指不通過己經存在的金融機構,而在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團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是一種比較原始的信用形式。有人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農戶之間,個體私人企業,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之間,農戶與中小企業之間發生的以償還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有人定義民間借貸合同是貸款人是自然人,借貸人是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借貸合同。
盡管學者們對民間借貸有不同的界定,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民間借貸是不通過己經存在的金融機構,而在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更簡單地講是民間借貸應該是指擁有完全交易權的非金融機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借貸行為。
(二)民問借貸的特點
1.民間借貸的非金融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滿足各類經濟主體對規模宏大、結構復雜的貨幣資金需求,主要靠金融機構的貸款,這是借貸的主要渠道。民間借貸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場需求,乃因為單靠金融機構的借貸并不能覆蓋或滿足民間一些小額與特殊需求,民間借貸彌補了金融機構借貸的不足。非金融性是民間借貸的首要特征。
2.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之
意思自治原則,即私法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摹本原則。意思自治的具體含義包括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自由選擇契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的、自由的協商來確定合同的內容, 包括貸款的數顫、利息、還款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而金融借貸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間,合同的部分甚至主要內容已經事先由作為貸款人的金融機構確定下來,雖說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但借貸人能否成功進行融資的主動權與決定權主要掌握在金融機構一方。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規定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地位。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公民于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雖然以上案例中酒店并沒有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集資,但實質上通過酒店的使用權為中介變相從事了向社會集資的行為。我們來看一下現行法我國對非法集資是如何認定的呢?
從金融的角度來看,非法集資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這里的“非法”解釋得較為明確,即“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而且應當理解為是實質上的非法,不只是形式上的非法。
區分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應綜合以下幾點進行考察:第一,集資主體必須合法。根據《公司法》和有關的規定可知,集資主體僅限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設市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任何個人和非法人的經濟組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眾集資。第二,集資方式必須合法。企業募集資金豐要是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第三,集資行為必須合法。因此以上案例中酒店的集資方式和集資行為是不符合現行法規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問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第二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因而屬于無效行為。這是民間融資行為在現行法律中遇到的瓶頸,更有甚者被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
三、結語
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是粗疏的,然而實踐中民間借貸是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人的融資需求,客觀上也一定程度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特別是促進了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完全是按照自我的一套理論在運作,沒有具體的合理的操作模式無形之中增加了運作的風險,這種風險是潛在的,國家不能夠依靠有效的信息和途徑進行監管和預防, 一旦民間金融出現大面積的問題.將使政府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國家既要能夠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還要有效的對其風險進行監控和預防,因此,我們呼吁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規范,將其納入現有的法治軌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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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的雙刃性必須得到我們的深刻認識,必須得到合理的引導和規范,應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充分發展其有利于經濟、社會的作用,消除其負面、有危害的作用,從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融資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風險新特征與監管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間融資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發展既經歷過高峰,也經歷了低谷。建國之后的幾十年里,民間融資活動廣泛存在于我國各地,但僅僅是以自發的形式展開,并未形成較大的規模;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商品經濟開始蓬勃發展起來,民間經濟呈現了活躍的勢頭,民間融資也隨之越發活躍;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的腳步踏遍全國各個角落,民間融資在國內達到了一個繁榮時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監管逐步加強,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進入21世紀以后,民間融資才逐漸恢復了活力,其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當地的民間融資已經有了不容忽視的規模和影響。近來,福建省大量民間融資“崩盤”事件以其影響之大、之廣、之深,再一次將我國的民間融資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這種處于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融資方式也再一次成為各界競相爭論、探討的熱點。
民間融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對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一方面民間融資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長時間被官方部門所忽視,再加上民間融資的自發性特點所導致的其始終缺乏外部合理的約束,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等事故,往往會引發不同程度的連鎖反應,嚴重時就會產生類似于福建省民間融資“崩盤”這樣能夠極大地危害到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民間融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民營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等民間經濟的發展起著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企業融資貸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們必須認清:民間融資有著正規融資無法具備的優勢,如何正確引導其發展,辨識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對存在的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將是未來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關鍵所在。
本文從民間融資的概念入手,總結了其運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切入點,分析民間融資在運作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相應的監管與控制的建議。
一、我國民間融資概況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與形式
1、民間融資的概念。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形式。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和企業內部集資等幾種。
(1)民間借貸。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據對國內經濟發展處于平均水平的幾個縣(市)的調查中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間,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幾個縣(市),民間借貸月息在10‰~30‰之間。
(2)有價證券融資。近幾年,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新,民間融資形式除民間借貸外,又增加了存單、債券甚至房地產等不動產內容。這些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這種行為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方式,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據貼現融資。由于銀行匯票風險系數較低,加之銀行辦理貼現需要增值稅票、購銷合同等,要求嚴格,手續繁瑣,時效性差,一些銀行對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辦理貼現,使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多為民營企業)的票據無法變現,影響資金周轉,所以持票人寧愿持票到經營規模較大的民營商貿行融資,既不需要稅票,也不需要購銷合同,僅憑中間人的介紹和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書,持票人就可以直接從借款人處拿到現金。利率一般為面議,期限越長,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機構貼現利率的直接影響。期限受票據期限的影響,一般在4個月左右。
(4)企業內部集資。由于多方面原因,企業從銀行、信用社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職工集資,有的以“保證金”為名向職工集資,這種集資方式利率一般相當或略高于同期貸款利率。
(二)我國民間融資現狀分析
1、當前國內民間融資主體。融資,涉及的就是“借”與“貸”,這就形成了民間融資市場上的兩個主體,即需求主體與供給主體,正是這兩者之間的交互活動才構成了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
(1)需求主體。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群體和個人融資者。在這里我們提到的中小企業,實際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這一概念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我國當前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根據行業的不同也是不盡相同的,比如對于農、林、牧、漁業的規定如下: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所有制上來說,中小企業既可以包括民營企業,也包括國有企業。但是,相對民營中小企業,國有中小企業能夠相對容易地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此通常我們討論民間融資問題時提及的中小企業指的是民營中小企業。近兩年來,我國正在逐步擴大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對其的貸款份額也在不斷增加,但是由于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水平良莠不齊,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避險機制的控制下,這些貸款需求始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而此時,民間融資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對較低的特點,大大地彌補了這一不足,使得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強。
個人融資者作為微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行為日益活躍。個人融資者的融資需求主要來自于突發事件的產生、再生產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個人融資者的融資行為更為自由與活躍,因此其也是民間融資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給主體。前文說道,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相應的有需求就有供給,一些資金充足的個人或者組織由此進入了民間融資的市場,充當了這個市場上的供給主體。現階段,我國民間融資的供給主體主要包括借款者的親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
借款者的親朋好友在其需要資金時,出于幫助借款者解決燃眉之急的目的,以無息或者低息出借手頭的資金。這一群體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的工資收入、農民的勞動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調查報告中提及的22個農民放貸戶中,親戚、鄰里間的自由放貸,占80%以上,僅有極少的比例是靠放貸吃利息的民間借貸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過將自己手頭暫時閑置的資金放貸出去,獲得利息收入。這類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收入比較高的人呢,他們的閑置資金較多,由于銀行利率很低,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必然會吸引他們成為民間放貸者之一;第二類人是人際關系較為廣泛的人,能夠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轉放給借款人,以賺取利差,其放貸的對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來,由于法律對民間融資限制的逐漸放寬,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相繼成立,使得民間融資逐步走上了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嚴格意義上來說,民間融資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資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種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他為放貸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服務,靠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贏利。具體來說其運作方式如下:放貸自然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登記,表明可以出借的資金數量和能夠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申請借款,提供相應的抵押資產,中介公司就會將放貸人的信息提供給借款人,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促成借貸交易,并從中提取傭金。這類公司的出現使得民間融資打破了人際交往范圍的限制,在廣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進了民間融資的發展,使得這個市場迅速擴大起來。
2、當前國內民間融資市場規模。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寬,以及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的興起,我國民間融資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國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據統計,1995年我國的民間融資資金約有700~1,000億元(萬安培,1997)。根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截至2003年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在7,405~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30%左右。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2000年每個農戶累計接入款為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融資,約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戲貸款的比重高達47.7%;按2億農戶計算,2000年我國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金額高達1,4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700億元。據郭沛(2004)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已經形成了不小的規模,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尤其是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農村地區,其發展趨勢更是不容小覷。
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風險新特征
福建民間融資“崩盤”的事件讓我們從一片美好中清醒過來,雖然近幾年來,民間融資在經濟增長與民生問題上的確有著突出的貢獻,但是,我們必須冷靜的意識到,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暗含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其巨大的影響。
(一)融資范圍擴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機制性風險。民間融資的源頭是親友間“一對一”形式的借貸,這是一種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以信用為主的借貸方式,借貸雙方對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風險小。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需求逐步加大,親緣、地緣為紐帶的借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民間融資不再局限于親朋好友、街坊鄰居,以中介形式進行的融資行為越來越多,地域范圍也逐漸擴大,而且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融資中介公司開始運用網上操作幫助最為廣泛的需求與供給的配對,這種網上融資的交易量和靈活度是傳統融資方式所無法比擬的,但是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對稱問題凸顯,風險驟然上升。首先,放債人對借債人由知根知底變為毫不了解。部分資質并不能達到標準的借債人的濫竽充數使得放債人的資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證,甚至還存在著故意行騙的借債人,所得民間融資的風險驟然上升;其次,風險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對高風險的借債人時,風險防控手段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終還停留在口頭協議、借條、便條等,縱使互聯網的出現使得這種不易保存的借據有了統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舊沒有得到證實。由于借貸雙方信息渠道的不通暢,監控措施很難到位,貸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撐;最后,借債人容易過度負債。由于民間融資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續簡單,法律監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時存在盲目性,一個借款人往往會同時向眾多的供給主體借款,這樣就很容易導致過度的負債,資不抵債,拖欠還款,甚至造成壞賬。
(二)民間融資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操作性風險。早期的民間融資由于雙方透明度較高、借貸數目較小,風險系數也就很小。隨著民間融資的范圍不斷擴大、借貸數目的擴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放款形式的不規范而導致的操作性風險越來越大。
常見的操作性風險有如下幾種:一是不規范的借據無法成為法院判案的證據。據調查,目前的民間融資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為主,約占放款總筆數的71%,其中打借條借款占50%,口頭約定借款占10%。一張缺少利息、期限、用途、還款方式等內容的不規范的簡單借據,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帶來的是復雜的債務糾紛;二是抵押物不規范,無法有效保全債務。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融資中,采用抵押貸款的僅占中介機構全部貸款的20%;三是民間融資利率的自由浮動容易滋生高利貸活動。由于民間融資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間資金供求的決定,沒有上限規定,就容易讓高利貸有機可乘,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清收方式的產生。
(三)變相轉接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的轉移性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介為獲取利差收入不擇手段,在自身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依舊設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轉移到正規金融機構。這種情況下,銀行并不了解貸款的被轉借情況,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新的風險敞口就產生了。調查樣本顯示,民間融資中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和民間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別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誘惑導致目前中介機構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入部分的資金數量迅速的增長,2006年通過這兩個渠道獲得的資金分別增長了51%和48%,增長速度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一旦作為最終借款人的第三方的還款能力下降,銀行所承擔的損失風險會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資熱點導致的市場風險。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間融資的借貸成本高,貸款大多投向高風險行業,以獲得高額回報,這種盲目投資的行為再次提高了民間融資的風險系數。第一,2004年以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了對五大行業和“五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這些行業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難度加大,自然就轉向了民間融資,然而市場一旦逆轉,風險就會顯現;第二,房地產行業所集中的貸款明顯增加。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增長性爆發,投資熱點逐漸轉向其中,供給主體對房地產行業的信心暴漲,越來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專業、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導致了盲目自信的產生,房地產泡沫的客觀事實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視,一旦泡沫破滅,后果將不可想象。
三、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受到私有制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民間融資行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則,就都應當是合法的,不應當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論述的一樣,民間融資的雙刃性所帶來的不同程度的風險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種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僅對民間融資的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而且能夠激勵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融資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第一,國家應該建立民間融資的準入門檻,篩選合格、符合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第二,建立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規范借貸行為,其中不僅包括行為規范,更要包括合同等憑據的規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間融資交易行為登記制度,保證交易行為的發生在日后有憑有據,減少由于證據模糊所導致的糾紛;第四,要嚴格控制資金用途,加強對資金流向的監控;第五,對利率進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貸”的滋生。目前,國內民間融資的利率界定為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強監測和管理。融資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融資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融資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融資交易的雙方帶來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就需要政府部門及時掌握民間融資風險狀況,加強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監測和管理。首先,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由于民間融資活動點多面廣,隨意性大,監管難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對于偶發的,尤其是數額較大并用于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民間融資行為,要著重監控,以保障資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報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對當期民間融資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資期限、融資形式等等各個方面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實時的監控與管理;最后,加強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更新和披露借貸雙方的信用等級,并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絕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對不同省市的不同經濟、民生狀況采取不同的規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間融資體系。在當前的宏觀經濟狀況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穩健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強民間融資在信貸環境的改善、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改善民生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促進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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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危機”凸顯了我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缺陷和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本文首先對民間借貸進行概述,描述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探析其存在的問題,最后對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發展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化;金融體制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 TU3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解決民營經濟資金匱乏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高利率侵蝕企業利潤、資金鏈斷裂引起民間資金市場動蕩等。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運行流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除正規金融借貸以外的借貸活動,處于金融監管和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它不在官方報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和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研究的民間借貸是廣義的民間借貸。
(二)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民間借貸流程在不同的環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會有以下幾個流程:1、客戶填寫備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員介紹到借款方考察,與之人面談了解情況;3、介紹借款方與放款方配對協商,達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況;5、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5、放款以及后續服務等(如圖1)。通過這樣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間借貸這一行為。
圖1 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銀行儲蓄越來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達到45萬億元,規模很大。由于銀行利率較低,百姓就把錢從銀行里取出來貸款給別人,有數據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從銀行取出,投入到民間借貸中。據估算,溫州民間借貸已達到1200億元的規模,浙江省約1.5萬億元規模,全國約3.7萬億元的規模。
民營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是一支主力軍,現在小微企業所需的資金,一部分靠自身積累,還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間借貸解決。現在,全國許多經濟開放城市中,民間借貸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需求,彌補了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缺失與空白,對發展壯大個體私營經濟,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借貸在發展中由于缺乏規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正確引導,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律滯后引起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缺乏監管約束和法律保護。例如長江三角洲、內蒙古鄂爾多斯等民間融資活躍地區,民間借貸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
2.短期借貸行為泛濫不利于經濟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3.融資規模較小難以形成資金合力
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資金都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從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來看,最小僅幾百元,一般也只有幾千上萬元,幾十上百萬的單筆借貸很少,相對于企業籌建或擴大再生產幾百上千萬的資金需求,規模明顯偏小,資金合力難以形成。
三、規范和發展民間借貸的對策
雖然民間借貸存在著以上的諸多問題,但是它對金融市場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應一味地忽視民間借貸市場,而是合理引導、規范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應該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
民間借貸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場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場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傳導機制不暢和資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場化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風險,而且可以營造一個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利率市場化還可以發揮市場資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減少高利貸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情況的出現。加快利率市場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使民間借貸有效地融入到正規的金融體系中。
四、結語
按照營銷學中的長尾營銷理論,“小魚小蝦可以帶來更多利潤”。民間借貸中雖大多屬于小額借貸,但數量眾多,范圍廣闊,它們才是將來豐厚利潤的來源,將來銀行也一定會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借貸更加重視。但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銀行由于在小額信貸領域實行嚴格的貸款限制,廣大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制約了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們應該積極推動民間借貸的發展,創新多種民間金融形式,打破銀行壟斷,給小微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序、開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務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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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法與金融理論;監管框架;法制化道路
一、民間借貸的內涵、特點和分類
(一)民間借款的內涵
“民間借貸”不是法律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但從金融史的角度看,可以斷言,民間借貸是古代金融的主體,現代金融恰恰濫觴于民間借貸。俗語“放錢”。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不能私下直接借貸,但可以通過金融結構辦理定向委托貸款。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1、以個人信用為基礎
“民間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金融交易活動,其基于一定的血緣、地緣、業緣關系而成立,是建立在充分掌握相互信息的基礎之上的一種人格化的經濟行為,其依賴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約束和社會成員自身的自律,這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更多的是一種“橫向的信用”。
2、主體的私人參與性
從產權結構來看,民間借貸組織大多是由民間組織或個人獨立出資設立的私人企業,排斥國有獨資,并采取市場化的治理機制。
3、融資活動的非監管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之外,未進入官方的統計報表,也未被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日常管理系統。
(三)民間借貸的分類
根據民間借貸的發展程度,筆者將民間借貸分為兩類:一類是非吸收存款類民間借貸,其屬于初級階段、無組織的、一對一直接的民間借貸方式,該借貸形式是分散、無組織化的,缺乏連續性和規模有限的。其主要形式有:民間自由借貸(包括高利貸),貸款中介人或者經紀人,典當等;二是吸收存款類民間借貸,其屬于高級階段、有組織、具備相當規模的高級形態的民間借貸形式,其交易特點是連續性、集中性和專業化,業務上可吸收存款。其主要形式有:企業集資、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私人錢莊以及如合作基金會這種準正式金融組織等。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
1、吳英集資詐騙案。吳英案歷時5年,它是中國當今民間融資導致刑事處罰的典型,也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民間借貸的重新審視,并開始認真看待我國的民間借貸問題。學界主要圍繞民間融資的自由性、合法性、產權問題,以及吳英的具體案件事實是否確實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來判斷吳英案的罪與非罪以及對其本人是否該判處極刑。本案亦從一審二審的死刑判決到最高院發回重審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其中學界與社會民眾對民間借貸認識的肯定也多少影響到了本案的審判。我們亦可發現民間融資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是無法替代的。
2、溫州老板集體跑路事件。2011年以來,在宏觀政策調整,貨幣政策緊縮的情況下,企業和個人對貨幣的需求增大,社會上民間借貸較往常更為活躍,一些民間借貸活躍地區已經發生了多起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內部蔓延的案例。有著“泰順民間非法集資第一案”之稱的“溫州立人非法集資案”,2013年5月份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書指控: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涉案金額50多億,已支付本金及利息35億余元,涉及7000多受害人。牽一發動全身。經濟出問題,即使是政府再騰達,面對維穩、面對開支,也是窮驢技末。
(二)民間借貸的缺陷
民間借貸是一種非常有效和普遍的融資方式,借貸活動相當頻繁,但在主體風險意識不足、缺乏監管等因素的共同制約下,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具有利率高、總量大、手續便利、糾紛眾多等特點。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環境是在民間力量與國家力量博弈過程中形成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著一種行政管理與刑罰雙重管制的基本結構,但就當今世界的金融發展現狀而言,法律制度的缺失較大。
目前,我國還沒有界定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有效監管及交易行為的完整的法律框架,其法律規范主要散布于《民法通則》、《擔保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中,分布地非常分散,民間借貸主體很難掌握和運用。另外,規制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范又很不完備,不能很好地覆蓋所有民間借貸領域,比如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并不能覆蓋村鎮銀行,因此也就無法很好地發揮其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作用。又如現在央行推行的小額貸款運作模式基本是一種信用型的貸款,其從事的業務是金融類服務,但其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企業,并沒有涵蓋在《商業銀行法》的范圍之內,這是由于《商業銀行法》對于像擔保物和反擔保物的設置、質押、處置、抵押等問題都沒有具體規定,并不能覆蓋上述的小額貸款公司領域。因此,由于法律監管的缺位,民間借貸資金游走于正規銀行借貸之外,容易發生難以監控的風險,甚至會滋生洗錢和非法融資等金融犯罪行為。
在我國,民間借貸被法律界定為非法行為,必須承擔繁重的民事、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尤其以刑法上的嚴刑峻罰而受到普遍同情。在判斷標準上,在經濟活動領域,采取什么手段足以危害到社會秩序,需要有一個相對清晰的尺度,即“禁止超量原則”,只有當經濟越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能將其作為犯罪來規定。但是,民間借貸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判斷標準,我國刑法采用“社會效應”這一標準,利益的獲取達到什么程度而無法被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和經濟發展水平所承受,容易受不同價值判斷的影響,容易以秩序維護為目的擴大打擊面。
三、如何構建我國民間借貸法制化道路
(一)我國民間借貸法制化道路選擇
就我國的實際而言,考慮到我國經濟、金融的二元性和民間借貸發展的現實因素,民間借貸的制度創新模式還應當堅持多元化的原則,結合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和農村地區間民間借貸的發展水平差異來區別對待。
1、經濟發達地區:逐步過渡為正規金融
隨著發達省份中小企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融資范圍會逐步擴大且交易成本優勢也在不斷削弱,其信息成本和合約執行費用卻會隨之而增加;同時,經濟發達省份的民間借貸具有較好的防止損失性和利益驅動性,組織化程度較高,在經營中關注資金的安全性、償還性、盈利性和流動性,已基本具備了正規金融對資金定價與風險管理的經驗。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利率也會由于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激烈競爭更接近于資金的供求狀況和真實成本。因此,經濟發達省份的組織化民間借貸已經具備了正規金融的主要特征,應主要采取改造方式,即按照一定的設立標準,鼓勵符合條件的組織化程度較高的民間借貸組織以行政區劃或經濟區域為單位通過市場化方式改組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的中小型民營性質的社區性金融機構,還可以利用民間資本的趨利性,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擔保、典當、保險、證券等多種金融機構。
2、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保留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
在經濟欠發達省份的農村地區,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交易費用和生產費用相差的懸殊決定了正式金融難以到達這些地區,帶有明顯互助合作性質的合會、企業間貸款、私人自由借貸等非民間金融的低級形式會繼續保留下來。即使是在我國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溫州地區,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生產費用大幅度減低,但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優勢仍然存在,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有其生存土壤。否則,如對中國的實際情況置之不理,過快推行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可能使正規化后的借貸機構因交易費用的增加而不具備可持續性,使民間借貸的正規化止停留在法律條文中,無法執行到位。而若在合理區分非法與合法的基礎上,對大部分民間借貸形式合法化,有利于降低其交易費用,引導其從低級形式向高級形式逐步演變,減少其不確定性,反而有利于促進農村市場和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民間借貸監管主體的選擇與關系
1、第三方組織的選取:民間借貸自律性組織
盡管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最主要的第三方組織形式是政府,其可通過制定交易規則減少交易各方事前的逆向選擇,而法庭等國家機器進行的強制實施則可以有效地抑制交易各方的事后道德風險,提高履約的效率。然而,受到專業知識以及資源的限制,政府不能承擔所有的第三方實施的任務。因此其可將某些第三方實施交由個人或其他的社會中介組織以自已的優勢向社會提供第三方實施的服務。其所不同的是這一類第三方實施不是采用強制手段而是利用交易各方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來加以實施。那么,這又衍生出一個問題,誰可以充當第三方組織呢?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認為可從征信機構(如資產評級機構、認證中介)、私人仲裁機構、行業協會三類社會中介組織中選取。
筆者認為,第三方組織對該類民間借貸形式風險的控制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收集并傳遞事前的欺騙信息、機關與交易對方的歷史行為;二是給予欺騙行為事后的懲罰。根據這一功能定位,筆者認為,由行業協會擔任第三方組織為宜。
2、國家監管機構的選取
盡管自律性組織有自己的優點,即較政府監管可以進行更有效的自我調控,但自律性組織自身也存在著先天性的不足,即太過靈活性,容易失控。因此在發揮自律性監管作用的同時,針對于其的局限性仍然需要政府以輔助的力量介入以幫助完善整個監管體系。對民間借貸政府監管部門的選擇,有以下幾種選擇:中央銀行、專門成立的民間借貸監管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就哪個部門更適合承擔民間借貸的監管職責問題,在選取的時候既要考慮不同國情下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能和分工,又要考慮到監管的成本和有效性,同時也要兼顧對本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合理預期。
(三)增強民間借貸出資人權益之法律保護
1、確認公民的融資自由權
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也特別指出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確立財產權保護的意義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個人可以在不侵害社會、國家和其他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為,為自己的財產尋找出路,以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使用相處分財產。資金或儲蓄存款作為公民財產的主要形式,理應由資金所有者自由支配,其可以選擇自己使用、也可以放棄自用而轉給他人使用。賦予公民融資自由的權利,從根本上正是來自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的憲法條款,公民對資金使用、收益和支配權的行使也因此而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2、拓寬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
修改《貸款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放寬對企業之間借貸活動的限制,將企業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信貸合約也納人法律保護的范疇。
3、保障資金收益權
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要高于正規金融的貸款利率才能覆蓋其經營成本。人民銀行為主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仍然規定放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然而,根據學者們調研所掌握的數據,在民間借貸的實際運作中,民間借貸一般的放貸利息郡在60%左右,有的高達180%。但是就是這樣,我國民間借貸組織的貸款利率仍遠遠低于其他亞洲地區其他國家的年利率。
4、增強民間借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擴大擔保物范圍及擔保方式。借鑒國際經驗,按照充分保護債權人、降低融資成本、利用擔保資源的基本原則進行設計,如明確優先權規則;擴大擔保方式及擔保物范圍,讓盡可能多的財產成為擔保物;建立簡明便捷的動產擔保的公示登記系統;提高執行效率等。
明確監管權限、程序和內容。筆者在前文已論述了監管機構的選取,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并沒有《行業協會法》,僅有《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以及各地區制定的《行業協會條例》,但都只是籠統地規定了行業協會的設立、政府的管理體制等組織方面的問題,行業協會的自治限度鮮有提及。考慮到民間借貸行業協會作為民間借貸一線監管主體的特殊性和童要性,特別是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監管機構決定著民間借貸投資者的利益是否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應當明確民間借貸的自律性監管機構的產生,其與會員的關系、議事規則與程序、管理人員的產生、議事機構的組建及其運作,特別是行業協會的監管權限、違反監管的懲罰措施以及其與地方鎮監局的協調機制監管程序等問題。同時,對于民間借貸行業協會自治的限度、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的關系,行業協會行使監管職能的程序和責任承擔等問題也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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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并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相關行業分析人士認為,此舉有助于民間金融實現規范化,進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調整的標志性事件。它對于以“錢來錢網”為首的第三方P2P民間借貸平臺而言,也具有轉折化的意義。
二、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會受到法律的保護。(2)民間借貸是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因借貸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合約行為。只要該協議的內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3)貸款人能否將借貸的標的支付給借款人,決定了民間借貸關系能否成立。借貸雙方之間除了對借款標的、借款數額、借款的償還期限等內容均達成一致意見以外,貸款人還要將借款的標的即貨幣或者其他的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此時雙方的借貸關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貸款人交付給借款人的標的物,必須是貸款人個人擁有所有權或者支配權的財產。(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給貸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民間借貸因其主要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貸雙方在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之中約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時地將利息交付給貸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國家法律中對利息的相關規定。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
我國民間借貸的歷史由來已久,隨著時間的流逝,民間借貸非但沒有消失匿跡,反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又有日趨活躍之勢,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尤其是中小企業對民間資金的需求情況。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從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資金的存在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加快,城鄉居民所擁有的個人財富也隨之增加,為民間借貸的穩定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來源。普通群眾可選擇的投資品種卻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間借貸的利率相對于銀行的利率來說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將目光投向了民間借貸市場,靠發放民間借貸給借款人來獲取高收益。也就解決了中小企業所需資金不足的問題,充實了其運營資本。
(2)從需求方面看,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發揮的空間。我國中小企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然而,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主力軍的中小企業在從銀行獲取貸款時卻普遍遇到了貸款難的問題。民營企業因其經營不穩定,在融資上存在很多的障礙,無法與國有企業相提并論,這就使得中小企業能夠借入的資金變得十分有限,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正常發展對資金的需求。
(3)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優勢。當貨幣盈余者向資金短缺者有條件地轉移貨幣時,就構成了金融行為。這些金融行為可以跨時間、跨空間、跨主體去配置資源,在正規金融不足時,民間非正規金融發揮了極其重要的補充作用,有助于增進人們的選擇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非正規金融機構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顯的優勢。民間借貸具有強烈的地域性,交易雙方往往為在一定區域內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會關系,且對對方的收入水平、償還能力、信用狀況等信息能夠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滿足了中小企業快速融資的需求。
四、民間借貸新的立法建議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表明監管當局對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已經有相當全面的認識,并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信貸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制。這將是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歷程中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必將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和動員民間資本從而紓解小企業和農戶融資瓶頸約束起到積極作用。
借貸的資格是毫無異議的。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明確的將企業之間的借貸定位為非法的、無效的。但我國銀監會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頒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 年 1 月 22 日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頒布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卻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可以與貸款的中小企業之間建立民間借貸關系。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允許企業之間進行民間借貸。這就導致新法與舊法之間出現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應該明確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的性質。
1.確立民間借貸主體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對于貸款人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放貸人條例》中要重視對借款人權利的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貸款人權利的保護。
2.創新民間借貸的抵押物種類。控制民間借貸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擔保機制。在民間借貸新模式——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貸款時多無財產可供抵押,無形中增加了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我國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應該創新民間借貸的抵押物種類,給予借款人和貸款人靈活的選擇抵押擔保物的空間。
3.明確規定監管主體。現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管主體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我國在出臺《放貸人條例》時就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規定明確的監管主體。
【關鍵詞】農戶借貸 人際信任 能力信任 人品信任 調解
一、研究背景
農戶進行民間融資的主要原因在于正式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萬江紅和徐小霞[1]在調查中指出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中。何廣文[2]在調查中指出,農戶借貸行為更多依賴非金融渠道,從放款的筆數分析,93.95%的放款行為是在親戚、鄰居和朋友間進行的,且農民礙于情面很少設置抵押。在發生糾紛時,由于正式解決途徑成本較高,加之熟人社會中人情關系的影響,多采用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第三方調解的辦法解決,這里的第三方在農村社會主要指受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這種民間精英在當地有較高的威信,處理公正,民間精英是根據其人品、能力而選擇出來的。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農戶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不管是熟人之間的借貸、無抵押的借貸還是糾紛的解決,人際信任都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二、人際信任的內涵
鄭也夫認為,信任是一種態度,相信某人的行為或周圍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3]。人際信任是信任的最主要的表達形式,人際信任是在人際交往中形成,對人的能力的理性計算和對人的品格感性認同。儲小平等認為信任程度往往與血親距離有關,血親距離越近,相互間信任度就越高[4]。楊中芳和彭泗清認為人際信任可以分為兩個方面:能力信任和人品信任[5]。根據上述分析,本文將人際信任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能力信任,雙方根據各自的聲譽價值理性簽訂并履行契約;二是雙方之間的人品信任,這是高度的信任關系,在簽訂和履行契約時不考慮經濟因素,具有利他性的特點;三是雙方對第三方的人品信任,這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利用第三方即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來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減小損失。探討這三種人際信任關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
三、人際信任關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一)能力信任在契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作用分析
農戶在實施貸款行為時,貸方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來判斷是否能夠借款,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形成的對借方的能力信任主要有三點:一是借方目前的經濟實力,這里的經濟實力充當抵押的作用;二是借方在借款期的預期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工資收入以及農業性收入,這將最直接決定還款能力;三是借方的聲譽價值,即借方的還款記錄,這也體現還款能力。根據貸方對借方的能力信任程度,上述三點中,如果借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或者有良好的預期收入,或者擁有良好的聲譽價值,借貸契約都會發生。
(二)雙方間人品信任在農戶個人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雙方間的人品信任是對私德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人品信任是雙方私人關系的產物[6],是基于血緣和緊密地緣的關系,一般是家人、親戚和關系緊密的朋友。在農戶借貸時,如果雙方是人品信任的,貸方對借方的道德水平很信任,那么貸方有能力貸款時便會執行借貸契約。
(三)對第三方的人品信任在違約過程中的作用分析
在農村,借貸雙方共同信任的獨立第三方通常是有威望、共同熟悉的民間精英。通過民間精英的調解,既減少了糾紛解決的成本又緩和了雙方之間以及雙方與其他人之間的人際關系。調解時首先需要選擇雙方都共同信任的民間精英,這樣調解結果雙方才會接受,然后就是調解人和借貸雙方進行協調,分析無法還款的原因和還款的必要性,對還款的數額和期限進行磋商,形成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論,最終貸方通過很少的調解費用即一些禮物和一頓餐的花費取回了借出去的款項,借方也不會因為不還款而訴諸法庭并降低自己人際信任能力,并降低了對借貸雙方人際信任的傷害。
四、結論
人際信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戶在借貸時往往采取民間借貸,向熟人借貸,而貸方會因為能力信任和人品信任的因素來決定是否借貸。盡管有聲譽、人情等關系的約束,但是由于缺少擔保、借方對自己還款能力估計不足等因素,還是有貸款無法及時歸還甚至惡意不還的情況發生,產生糾紛。而基于血緣、地緣、親緣等的人際信任關系,貸方一般不采取訴訟的形式來解決糾紛,往往是通過雙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這樣既可以有效的追回欠款又可以減小對雙方人際關系的影響。
參考文獻
[1]萬江紅,徐小霞.民間借貸過程中的農戶行為傾向分析——基于溫州瑞安市T鎮的個案調查[J].學習與實踐,2006,(11):114-117.
[2]何廣文.從農村居民資金借貸行為看農村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J].中國農村經濟,1999,(10):42-48.
[3]鄭也夫.信任論[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19.
論文摘要:在中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的今天,中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即個私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而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需的資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來源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很多專家和學者都意識到了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的重要性,在不同場合以不同形式提出過應該給予民間借貸應有的地位。當然現今民間借貸的發展還有許多不成熟之處,所以本文就民間借貸的相關發展情況,分別闡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概念、發展現狀、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應的規范措施,來進一步的讓我們了解中小企業這一新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
一、前 言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對于民間借貸的概念,理論界已經做過一些研究。一般認為,民間借貸是與正規借貸相對應的。那么,從廣義上說,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除正規借貸以外的借貸,它處在國家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統計報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護,屬于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按借款用途,可將民間借貸分為3類:家庭生活性、農業生產性和企業經營性。民間借代的主體僅限于純粹的民事主體,不包括金融機構,它可以發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它并不是一種民間投資行為。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比還是有許多的差別,民間借貸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和、企業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由于民間借貸參與的主體廣泛,其資金的來源也7具有廣泛性。不但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自有資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
3、借貸方式的靈活性
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而且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有的是口頭協定,有的是打借條。盡管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手續日趨規范,但與正規借貸相比,其手續仍為簡便。
4、借貸形式多樣化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互助會、合會、民間放貸、銀背、企業集資、私人錢莊、當鋪等,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模式、消費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也“與時俱進”,出現了一些新的、頗具時代特點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車俱樂部為代表的會所兼有民間借貸行為,又比如有些民間借貸活動是在互聯網上,通過聊天室完成的。
5、借貸期限長期化
隨著民間借貸用途的變化,即從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轉向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借貸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當前,民間借貸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貸利率市場化
在目前情況下,民間借貸除了極少部分貸款不計算利息或者僅參照銀行貸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隨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特別是為了投資而產生的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間借貸是屬于非法的高利貸。
(三)正規借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
正規借貸是指發生在官方金融體制之下的正規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個人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總的來看,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之間存在著既互補又競爭的關系。
1、互補關系
在我國,正規金融機構主要是為國有經濟提供服務的,其資金主要流向國有企業。雖然正規金融機構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支持在近年來也不斷提高,但是與對公有制經濟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間借貸主要為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民間經濟服務,其資金主要流向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由于很多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難以從正規金融部門獲得生產和發展所需資金,只能轉而求助于民間借貸的支持。從這個角度看,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其與正規借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互補關系。
2、競爭關系
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借貸具有靈活性、簡便性、快速性等優勢。簡單的說,民間借款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一些銀行內部條條框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流程簡便,手續辦理也比較簡單,這就是民間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能夠更好地引導資金流向,滿足借貸雙方的需求。民間借貸對于正規借貸的這些優勢,都會對正規借貸無形中就形成壓力,隨著民間借貸市場份額的不斷增加,兩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將會日益激烈。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規模較大
隨著經濟的日益繁榮,我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即個私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民間借貸規模越來越大。2007年據安徽省工商部門調查顯示,資金成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制約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業主要依靠民間融資的辦法來解決流動資金的周轉。河北工商聯于2007年6月關于“企業經營及融資情況”調研顯示,由于正常銀行貸款途徑不暢,民間借貸現象比較突出,177份有效問卷中41%的企業回答有民間借貸。2008年據湖南省企業調查隊就民間融資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融資依靠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調查的行業中,農業占15%,建筑業占10%,制造業占25%,飲食業占20%,房地產業占15%,商業占15%。從以上這些調查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對于民間借貸的需求相當的大,民間借貸有很大的市場增長空間。民間資本介入融資市場不僅豐富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并且具有融資速度快、資金調動方便、門檻低等優勢。
(二)民間借貸主要地發生在市縣經濟范圍之內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關系貸款性質,也就是說,民間借貸一般地發生于在生產與生活中存在某種密切關系的社會主體之間。由于人們生活空間范圍的有限性,民間借貸通常地發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圍之內。據抽查,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我國的市縣經濟范圍之內,尤其是親戚朋友,鄰里之間或是村組之間、鄉鎮之間等等。
(三)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普遍存大
通過對民間借貸起源的邏輯分析,我們已經得知,最早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是發生在個人或是以戶為單位的社會主體的簡單生產與日常生活之中。歷史發展到今天,個人或是以戶為單位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仍舊大量存在并且成為民間借貸最大量發生的場所,這種一點,無論城鄉都是如此。民間借貸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不僅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如浙江、溫州、福建沿海、廣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貴州、陜西等的偏僻貧困山區,也是屢見不鮮。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
與正規借貸相比,民間的中小企業貸款活動卻異常活躍。盡管國家對諸如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等民間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但這些非法金融機構卻頑固地生存著。姑且不論其合法性如何,這種情況的出現乃是與現實生活中有這種需要密切相關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一直未得到解決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一直是難貸款、貸款難。之所以出現此種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不完善,銀行普遍有惜貸行為。二是擔保體系作用有限,運作機制不健全。目前各類政府主導的擔保機構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擔保機構普遍規模較小,自負盈虧的擔保機構為了減少風險。只能提高擔保條件并嚴把擔保業務辦理關。這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三是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原則的引導決定了銀行信貸資金投向必然傾向于支柱產業以及壟斷性行業。
(二)民間借貸形式靈活、便捷
據調查,民間借貸無論在城市還是鄉鎮,主要往來于經常性的關系之中,不需要辦理像商業銀行那樣繁瑣的抵押、擔保手續。通常寫一張借條或口頭約定即可解決問題。正因為這種借貸行為的進出方便,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三)基層金融機構功能萎縮
金融體制改革后,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基層網點撤并,加之信貸管理體制集中。導致對基層城鄉經濟發展的支撐在某種程度上出現功能性萎縮.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實力、服務功能面對這種形勢和環境,難以從根本上改變或填補這種缺位。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和市場規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業無奈地選擇民間借貸之路。
(四)高回報、高利率進一步激活了民間借貸市場
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幾倍,高回報、高利率促使其發展呈上升勢頭。尤其是在當前低利率、低回報期.高利率、高回報的誘惑就顯得非常明顯。
(五)以親緣、地緣為紐帶的關系本位是民間信貸運作機制的重要基礎
民間借貸風險的保障機制也依靠親緣和熟人關系來維護。民間金融機構在放貸時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擔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間人的個人信用。一方面這種由親戚、朋友介紹的借貸活動,有著道德約束的保障,而且這種道德約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即所發生的是一種個人的關系,借款人對借款有著無限責任,當借款企業逾期不還時,民間金融機構就可憑借借條上訴,法院也會以個人借貸糾紛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間借貸在放貸時也可能要求擔保,但對擔保品沒有嚴格的限制,民間金融的交易雙方能夠繞開政府法律以及正規金融機構關于最小交易額的限制,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民間金融市場都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民間借貸雖然屬于民間經濟活動,但它卻遵循著具有地方傳統特征的行為規范。
(六)借貸雙方都有比較優勢
對于民間借貸的貸方而言,他之所以選擇民間借貸方式來運用自己手頭的資金而不選擇其它投資或運用方式,正是因為這種方式可以給他帶來他自認為最大的綜合收益。當然,此處所指的利益不應當僅僅局限于純粹的物質利益而應當作寬泛的理解。比如說貸款人不愿選擇盡管相對安全卻收益較低的銀行儲蓄而選擇風險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實業投資是一種收益,再比如說貸款人不愿選擇高盈利但高風險的實業投資而選擇把資金借貸給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種收益。從這一角度來看,上例中所列舉的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銀行存款利率過低、金融投資環境不活躍、高利貸的誘因等等,均可以歸入民間借貸人而言的比較優勢之中。對于借方而言,同樣也存在著巨大的比較優勢。比如說,當借款人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卻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時,也完全可以選擇放棄擴大生產的計劃,但為什么他偏要選擇代價遠比正常金融貸款要高的高利民間借貸甚至是超高利民間借貸呢?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經過權衡,借款人斷定,他選擇民間借貸獲取資金擴大生產經營給他帶來的收益將很有可能或是選擇民間借貸要支付高利,他仍會有利可圖,很顯然,對于借款人而言,這肯定是一種比較優勢;再比如說,借款人本來完全可以去銀行貸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為辦理貸款所花時間與精力所付出的代價遠比高利民間借貸與這咱相對低利的金融貸款人之間的利差還要大,從而使借款人轉而求助于民間借貸。以上所列舉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較優勢。所以只要這些優勢還依然存在,民間借貸就會依然存在。
四、民間借貸的可行性分析
歸根結底,民間借貸之所以會出現,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規金融資金供給與社會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就現階段來說,一方面商業銀行追求高利潤、低風險,大量的中小企業由于得不到貸款,導致其外源融資渠道不暢,發展受到很大制約;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間資金不敢去投資或找不到合適的投資出路。這樣,中小企業就不得不轉向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魚水相依,信息交流頻繁、信息獲取成本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對稱性。這一切都使得民間借貸有著強大的生命成長的空間。
(一)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優勢
歷史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末,廣東民間資本規模折合人民幣已超過1.2萬億元。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民間借貸合法化,這些民間資本有望被盤活。顯然,中小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經驗證據也表明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只能獲得有限的資金支持,從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具有非常大的優勢。
(二)信用約束優勢
民間借貸在一個固定范圍的地域內,親緣網絡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從而以親緣、地緣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絡成為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與之相關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親緣性關系網絡所進行的交往活動中,都具真誠相待、講信用等行為特征。具體到民間借貸的結算方面,雖然沒有任何成文規定,但參與者都共同遵守約定俗成的慣例。民間金融操作簡便,可以針對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資金用途等設計個性化信貸合同,有時可能只需幾分鐘即可辦理好一筆貸款業務。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比較繁瑣,貸款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頻、急”的特點不相適應,等貸款審批下來可能已經延誤了企業的投資時機,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無法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
(三)資金配置效率高
民間借貸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資金配置效率,民間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勵約束功能。民間借貸的委托問題要少得多,極少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經常存在的過度風險承擔或風險回避的傾向。民間借貸組織的股東常常與運作者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他們的監督成本以及出現不良行為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民間借貸明晰的產權制度與中小企業具有很多的相似性與兼容性,從而使兩者之間較容易形成誠信和協作。民間借貸是一種合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貸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為的“經濟人”,貸款人在沒有任何行政干預的情況下自主地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借款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而對借款人來說,由于資金供給方是產權明晰的民間金融組織,強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約束和還款責任,決定了借款人必須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助于資金的有效流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強金融市場能力
一旦將部分業務轉由個人來做,那么一些正規金融機構就可以將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貸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滿足了較大貸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間借貸的范圍。金融機構吸收了客戶資源中最具價值和增長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簡單重復的資金需求者。
借貸專業戶也可能逐漸成長,然后有進一步擴大業務的愿望,但是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規金融機構可以吸納其作為股東。這是政策所鼓勵的,一旦進入這些正規金融機構,行為就受到相關規程的制約。反過來,如果股東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對正規金融機構的運營也是一種促進。這倒是很切合有關鳥和籠子的比喻,籠子隨著鳥一起長大,雙方都可以獲得很大的發展空間,如果有一天鳥希望獨自飛翔,很快就會碰到籠子。
(五)民間資本豐厚,社會投資渠道狹窄
我國居民具有持幣的傳統,因而社會沉淀貨幣數額較大。而且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還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長,所以我國民間資本潛力巨大。但是,雖然現在我國的金融體系已得到了飛速發展,可供居民選擇的投資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國的存款利率較低,雖然提高了利率,但較中國的通貨膨脹來看,利率仍較低,加上利息稅的開征,私人部門從正規銀行存款中獲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造假、黑莊等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大大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礎設施投資又不對民間資金開放。居民巨大的資金財富與狹窄的投資渠道極不相稱。民間大量資金閑置,而民間金融活動又有著較高的回報,在趨利動機的驅動下,大量民間資金就流入了民間金融市場,這又促使民間借貸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場。
五、民間借貸發展的障礙因素
鑒于上述民間借貸對經濟社會的具有重要作用,規范發展民間借貸,妥善解決民間借貸出路十分必要和緊迫。而正確、深刻地認識阻礙民間借貸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是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礙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在法律上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關法律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三是缺乏相關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二)監管性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三)經營性障礙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體制障礙
目前企業信用缺失已成為我國社會信用中最嚴重、最突出的問題。尤其是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
六、民間借貸規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法》
建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法》,允許民間資本創建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明確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應當是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的,具有相同主體資格的合法金融機構;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服務于民營經濟單位。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在立法上,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另一方面,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貸最高額、利率水平、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從而使民間借貸活動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
開放對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允許組建以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具有現實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過急,規范不力,也會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巨大的沖擊和不良影響。在積極推進金融市場的對內開放,組建和發展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過程中,在立法現行的原則下,應當始終堅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
(四)建構風險預警和轉移制度
對民間借貸監管必須建立危機預警系統,可設立由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并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對各類較大的金融風險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
(五)堅決不能“短貸長用”
作為中小企業,一定要認識到民間借貸資金的特點和本質。任何資本都是逐利的,民間資本更是如此。這就是其本質。在民間借錢,其成本肯定比從銀行借錢要高。高息,是民間借貸的顯著特點。
民間資本的本質和特點告訴我們,中小企業要向民間借錢,一定不能有絲毫的長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說,目前國內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從長期來看,其利潤率都無法支付民間借貸成本。任何要想通過民間借貸來進行創業,進行投資,進行企業日常經營,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這種想法,必將以失敗告終。
(六)嚴格控制民間貸款占公司總負債、總資產的比例
適度負債是企業成長發展進程中應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負債,既把負債比例控制在總資產的一定范圍之內如50%,是安全的。過度負債,對企業具有潛在的巨大風險。同樣,因為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期限短,對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應該控制民間借貸額在總負債總資產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視民間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活動的核心,借貸雙方務必高度重視。
首先,要弄明白民間借貸計息方式的含義。民間借貸對利率的計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計息的。通常按月計息,即幾分利息,所謂一個幾分利息,是講的月息百分之幾。
其次,企業要把握自己對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見錢眼開”,不要什么資金都敢要。中小企業在使用這些資金時,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講,若資金量在十萬級或小百萬級,使用時間在一個月或三二個月,4分左右的利息,從利息絕對額上來看,支付能不會有大問題。但幾百萬上千萬的資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額就不是一個小數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視復利問題。中小企業向民間借錢,最好選擇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時就付息了。即將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稱“砍頭息”。這種方式,使實際利率遠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嚴格遵守對還款期的約定
中小企業在使用民間借貸時,必須嚴格遵守對還款期的約定。絕不能像拖久銀行貸款那樣。否則,受到的懲罰將可能是毀滅性的。一是若借款時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內,甚至1、2折的,違約后放貸人收走抵押物,對中小企業來講損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時都約定了違約責任,而違約賠償率遠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計算高額復息。中小企業違約一筆可能就將面臨破產。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籌足款項,按時歸還。
七、結束語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公正地評價了民間借貸的社會效應,其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但總體而言,民間借貸作為有利于貸款人來說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很有其存在的空間和必要性。但是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阻礙民間借貸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對于這些障礙因素我們要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規范,以便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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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羅丹陽民間金融的制度成因及政策含義復旦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03.4.28
[4]周彬,關于中國民間借貸的思考[J],北方經貿,2002.1
[5]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1民間金融的基本理論探討
1.1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民間金融活動日趨頻繁,究其內涵,國內外學者提出了諸多觀點,見仁見智,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定論。國際上,由于各國具體國情和法制傳統的差異,以及各學術流派研究的方法與側重點不同,對民間金融內涵的界定莫衷一是。美國學者施密特將民間金融界定為依靠社會法律體系之外的對象運行的金融活動,其與正規金融之間的區別在于交易過程中依靠的對象不同;德國學者卡莫爾教授將民間金融界定為游離于國家官方金融體系以外的,不受官方信用控制的金融交易活動[1]。國內學界對民間金融內涵的界定也提出了種種觀點,可謂見仁見智。張學軍教授認為民間金融是指相對于國家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活動;胡德青先生則將民間金融界定為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以外的、以資金借貸為主的融資活動[2]。綜合上述觀點的共同之處,并對不同之處進行利弊權衡,筆者認為對于民間金融的定義應做如下界定:民間金融是指游離于在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非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活動。
1.2當前我國民間金融的特征
其一,融資規模急劇擴大。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民間資本急劇膨脹,民間金融的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交易總量也持續擴張。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2011年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總規模至少超過4萬億元。融資規模的急劇擴大一方面滿足了部分融資主體的經濟需求,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國民間金融的泡沫性風險。其二,利率彈性大,且趨于高利率化。我國民間金融通常根據借款的主體、用途、時間長短、急緩程度來確定利率,利率的彈性很大,既有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助式無息、低息借貸,又有等于或略高于銀行利率的普通借貸,也有“利滾利”試的高利貸。此外,從整體上看,民間金融的利率趨于高利化,特別是高于銀行利率的民間借貸,其利率水平持續增高。其三,潛在風險巨大。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12年社會藍皮書,當前我國民間借貸面臨著融資規模、融資結構、利率價格、信用違約等風險,多重風險交織,使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面臨著巨大的潛在危機。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有相當比例的民間資本并未進入實體經濟,支持實體生產,而是轉入“錢生錢、利滾利”的投機性金融鏈條之中。
2民間金融立法原則明晰
2.1明確性原則
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和權威性要求法律規范內容自身必須清晰明了,法律概念的內涵必須明確,邏輯必須嚴謹,并且避免出現自相矛盾或規范不清之處。法律是公民行為的最重要的規范,直接關切著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倘若公民不能從法律上知曉其行為的法律性質與法律后果,必定會使其陷入一種“行為困惑”的窘境,那么法律對人們的規范作用將大打折扣[3]。民進金融不僅涉及合會、私人錢莊、普通借貸、高利貸等諸多法律類型,而且對于合法借貸、非法集資等行為類型也極為錯綜復雜。規范民間金融的法律更應秉承明確化原則,將相關概念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后果清晰地、規范化地規定在相關法律中。
2.2分類規范原則
立法上應根據民間金融的不同類型進行分類規范,具體來講,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別:第一,普通民間借貸。該種類型的民間借貸利率低于、等于或者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這種簡單的民間金融屬于民事主體之間平等、自愿地支配其資金流動,并自己承擔風險的活動。對于此種金融活動,體現的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精神,應當受到的法律保護。第二,高利貸。高利貸是指高于正常利率的貸款,該行為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時利用他人的急需資金的特殊情況而掘取高額不當利潤,損害了他人利益,法律應對其予以否定。第三,合會。合會是一種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具有互質的自發性群眾融資組織。合會在我國有著十分悠久歷史,如今在浙閩一帶十分盛行,有著廣泛的市場需求,對于民間閑置資金的配置和民間的融資問題都有著積極的作用。法律上應對其進行合理規范,并予以保護。第四,私人錢莊。私人錢莊是指沒有經過國家相關機構審批而設立的的金融機構,其與銀行類似,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進行運營。私人錢莊的存在不僅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同時極大地加劇了國家的金融風險,法律應對其予以取締。
2.3利益協調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是指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要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出發,來調整民間融資法律關系,以促使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統一[4]。作為統指導、統領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利益協調原則要求追求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應統籌國家利益與個體利益、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統籌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籌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協調”不等于利益“平衡”。進一步講,實現融資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僅需民間金融主體所得到利益在自己創造的利益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即可,而并不要求融資主體之間利益的絕對對等。
3我國相關立法現狀及缺陷檢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至第211條對借貸合同作出了若干規定,最高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則更為系統、具體地規范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對地下錢莊、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予以否定。此外,我國《刑法》建立了非法民間金融的刑事處罰制度。《刑法》涉及非法民間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三類: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對非法集資類行為做了更為深入、具體的規定。盡管我國對民間金融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仍存在著不盡完善之處,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3.1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已經步入高級階段,融資交易的規模巨大、范圍廣泛、方式靈活等特點,客觀上使得與正規金融相對應的民間金融可以快速適應和滿足該種需求。然而,至今為止我國沒有一部法律來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法律層面上尚未對民間金融予以明確的肯定或否定,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尚待明確。我國民間金融活動雖然“大張旗鼓”,但只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民間金融活動游離于法律之外,致使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3.2對超過法定最高利率民間借貸的法律后果規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然而,法律并沒有對超出該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最高利率的融資行為規定某種處罰,這就導致民間金融特別是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短期融資中,高利貸現象非常泛濫,對我國的金融秩序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3.3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律規定不盡合理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筆者認為,刑法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存在著如下兩方面不合理之處:其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妥。“目的”畢竟是產生并且存在自然人的內心世界,人們很難從客觀行為中精準地把握,在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極為困難。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認定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前提要件不利于嚴厲地、有效地打擊非法集資類犯罪,以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其二,非法集資類犯罪配置死刑不合理。從刑罰的公正性角度分析,刑罰剝奪權益的總效用不得超過犯罪行為侵害的總效用,刑罰的嚴厲性也應等于或低于該犯罪的嚴重性,對經濟性犯罪的非法集資罪配置死刑,用經濟利益衡量人的生命,是對生命的一種侮辱,對犯罪人來講是有失公正的[5]。此外,從刑罰的功利性角度來看,刑罰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自由刑和財產刑足以有效的預防非法集資類犯罪,對其配置生命刑就顯得“殺雞用牛刀”了,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