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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經預言:21世紀對世界影響最大的兩件事,一是美國的高科技產業,二是中國的城鎮化。黨的十之后,新型城鎮化道路成為討論焦點,它被視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大推動力,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遵循城鎮化的客觀規律,積極穩妥推動城鎮化健康發展。然而如何“積極穩妥”推動,首先要解決的是融資問題。
解決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戶籍、土地、產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資金短缺是城鎮建設中非常普遍的問題。過去,我國的融資主要依賴于財政支出、土地融資、銀行信貸、地方融資平臺等。據國家發改委測算,城鎮化在未來10年內將拉動40萬億元的投資規模,如果像以前一樣依賴于以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為主導的融資模式,不僅難以實現,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債務風險。城鎮化作為中國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的動力和長期發展戰略,融資過程中必須重視債務的可持續性問題。所以,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進行融資渠道的創新。
創新融資渠道:發達國家城鎮化融資的成功經驗
世界發達國家的城鎮化水平遠遠高于我國,在世界各國的城鎮化進程當中,無論屬于何種發展模式,它們在推動城鎮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外國先進的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城鎮化融資過程中除運用銀行貸款外,主要借助于一些先進的金融工具,如資產證券化,市政債等。
市政債是一種國際上廣泛應用的金融工具,美國是市政債券的起源國,也是目前市政債券發行規模最大和最發達的國家。美國市政債券主要由包括政府、或授權機構等發行體發行,由個人、各種基金、銀行、保險以及其他投資者投資;美國市政債發行人數量龐大,品種豐富,為投資者提供了充分的選擇。聯邦政府對個人投資者的市政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所籌資金主要用于公益性事業,很好地滿足了公共項目與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大規模、長期性、低成本的資金需求。加拿大、波蘭、俄羅斯等國家也大量發行市政債券來為城市基礎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整體來看,這些國家市政債券發行規模與本國的城市化進程存在高度的正相關關系,市政債券產品不僅能巧妙地應對金融危機的特殊性和系統破壞性,同時有力地推動了本國的城市化進程。
國外發行市政債券為城市化建設融資的實踐經驗可以給我國推出市政債券、為新型城鎮化建設融資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啟示。推動城鎮化,可以發展大量的金融工具,對金融產品進行創新,例如債券、信托、保險、私募、金融衍生品這些金融工具都有鼓勵發展的潛力,但是需要專業的考慮,權衡哪種方式更能發揮作用,建立并完善相應規則,使其能發揮作用。
第二,吸引民間資本,充分利用外資以及各類金融機構等多元化投資主體,拓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鼓勵并引導有實力的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具有經營性質的城鎮基礎設施,開放融資渠道支持城鎮化發展。
外國很重視公私合作的融資模式,例如,日本政府的“筑巢引鳳式”、“聯合投資式”等,充分利用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融資。英國是世界上最早推進和實現城鎮化的國家。近二十年來,英國一直積極鼓勵私人財力參與甚至主導公共投資計劃,其核心是私人融資優先權。韓國政府設立國民投資基金,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來吸引民間投資,使民間資本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有效地把民間資本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同時也為民間資本提供投資的渠道,使之能夠在服務城鎮化的同時,也能享受城鎮化的收益,確保民間資本的利益和地位。
城鎮化的發展能帶來第三產業服務業的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生現金流,所以民間資本的進入是必然。民間的資金是充足的,它們進入的領域必須有獲利機會。“誰投資,誰受益”,放寬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投資的門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允許地產商、私募基金、外資基金等更廣泛地參與到城鎮化建設中來。對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通過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引進外資等充分開發社會資本的潛力和價值,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城鎮化進程的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加大對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扶持力度,設專門機構對融資進行管理,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發達國家鄉村發展的現代化和城鎮化水平都很高,他們非常重視小企業在城鎮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金融機構的支持極大地促進了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加快了城鄉一體化進程。
許多政府出資成立專門的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比如,日本政府設立的專門金融機構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援助,向中小企業直接貸款;并且允許企業自行組建合作型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日本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信用保證協會制度,消除了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因不能提供擔保而造成的障礙,對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意義重大。
在這方面,加拿大成立了“區域城市財政委員會”,評估區域內各個市政府的資信能力,審批市級政府的融資項目,監督資金的使用,保證資金使用的透明公開和市場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為其通過的融資項目擔保。該委員會以其良好的信用,享受到特別優惠的貸款利率,助力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鎮化進程。
第四,充分利用稅收,推行有力的財稅政策,為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保障,適應城鎮化的趨勢,提高城鎮化水平。
聯邦政府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時,資金主要靠向納稅人征收汽油稅、汽車關稅、汽車消費稅等來籌集;州政府和小城鎮政府建設廢棄污染物處理廠等基礎設施,資金主要來源于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稅收是城鎮化建設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可以獲得財政收入,達到融資目的,將稅收用于公共開支,為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縱觀世界各國的稅種設立,主要是三種稅種。一個是財產稅,第二是消費稅,第三是流轉稅。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相對成熟的經濟體都具有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中,美國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高達75%,主要用于公共教育事業;新加坡的房地產稅主要用于補貼低收入者來調節貧富差距等。在法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大部分來自于市鎮稅收、經營開發與分攤稅、城鄉規劃稅和開發稅等等,為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提供了一切可能的途徑。
2006年11月10日,S*ST數碼公告稱,公司董事長鐘小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這又是一個董事長因非法集資而獲罪的案例。
近年來,上至公司高管,下至平民“草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出現頻率相當高。為此,國務院多次召開包括銀監會、發改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在內的近20個部委的工作會議,就處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專項整治。
非法集資作為一個頑疾,在中國已經存在多年,但只有在其影響了金融秩序,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時候,才會被有關部門重視起來,并加以整治。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規對正規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沒有明確界定,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
民間集資 成王敗寇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資是違法的,而民間的合法融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兩者之間該如何界定?恐怕很難有人能說清楚。業界對于非法集資問題一直爭論不休,這就更讓民眾對此問題無所適從,以致部分被拉上“賊船”的肇事者在案發后也才大夢初醒。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于非法集資,監管層似乎也難以準確定義,導致同樣性質的事件卻落得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比如近期出現頻率較高的“螞蟻致富”事件,企業同樣都是靠集資養螞蟻起家,蟻力神就是合法的,而其他類似的企業都因被冠以“非法”集資的罪名而倒閉。
究其原因,蟻力神由于各種營銷策略的成功而高速增長,最終兌現了其當初提出的高收益承諾。而另外一些企業,由于產品營銷失敗,導致資金鏈斷裂而獲罪。當然,其中也存在有意欺騙的人。就大部分企業而言,僅是由于經營不善而卷入“非法”集資,實非主觀詐騙行為。
單從這樣的結果來看,似乎企業一旦兌現了融資承諾,便屬合法融資,可以繼續存在并發展;反之,則屬于非法集資了。這種邏輯似乎有“成者王侯敗者賊”的嫌疑。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案例,結果大多如“螞蟻致富”般劃分,一些看似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最終因為資金鏈問題被定性為非法集資。
還有一種情況是,集資企業遭遇天災人禍,或者因其他非主觀因素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資金。按照上面的邏輯推理,因為其結果以失敗告終,顯然也將被劃分在非法集資的范疇了。在這個層面上,目前的法律并沒有對集資人或者集資企業進行保護。而集資的人和企業自身也缺乏相應的風險保全意識,大有成敗在天的壯志愚勇。
律法模糊 集資性質難定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又何談“非法”?
記者查閱了1999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系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第十八條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相同的民間融資問題,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
民法從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一個企業向一個公民或者多個公民借貸都屬于合法民間借貸,但這樣的合法民事行為在國務院的《取締辦法》中就可能變成了非法。當年的“孫大午案件”就是一例。
記者采訪了當年“孫大午案件”的律師許志永。事隔幾年,許志永對“孫大午案件”記憶猶新。
“孫大午案件是一個典型的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其實,刑法里并沒有一個明確的‘非法集資罪’,只有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又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借款’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這個行政法規,但卻不必然違反刑法。所以,根據現行法律,孫大午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并不是犯罪行為。當然,這也可以解釋為刑法不夠完善。向多少個公民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孫大午案件”后,許志永再也沒有過類似案件。
監管缺失 不如疏堵結合
根據公安部的統計數字,目前已經立案的全國重大非法集資案件高達1700多起,涉及金額數千億元人民幣,有關部門對非法集資打擊了多年,卻依然難以抑制。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對“非法”集資界定不清,給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又不能給合法者的正常集資行為以應有的法律保護。
針對非法集資頻頻發生,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總不能因為窗外有蒼蠅,就永遠關閉窗子。畢竟,民間集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金配置的功能,可以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從而也轉移和分散了銀行信貸風險。
面對民眾“監管不作為”的質疑聲,銀監會的某位負責人回答得很無奈,“銀監會只有權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實施監管,對企業、個人等社會領域的非法集資行為根本無權介入。而工商局、發改委等部門對企業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控也是有難度的。企業出現非法集資行為,如果沒有群眾舉報是很少能被發現的。一旦發現,已經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范疇,也就是已經造成了犯罪事實。”由此看出,政府部門對事發之前的監管存在空白。此情況的出現還是對“非法”集資界定不清。
其實,民間融資和企業拆借等金融行為在國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屬于違法行為。我國基于經濟穩定的考慮,對這方面進行嚴格的限制,卻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
有需求就有市場,“非法”集資出現的頻率如此之高,說明的確有其存在價值。如果用法律加以引導將其規范合法化,將暗箱操作放到明面上,監管也就會更容易些。否則,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監管,很多企業都采取暗箱操作,危害反而更大。
訪“非法”集資人孫大午
提起當年的集資事件,曾因“非法集資”而遭受“牢獄之災”的民營企業家孫大午依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來,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界定是不清晰的,“合法集資應該是借款人的主體明確,用途清楚,還款期限和利率都用借據規范起來。這是我個人的界定,至于國家的界定,我不清楚。實踐中我也沒有探索出合法融資的渠道。非法集資大多有欺詐行為,主體不明確或用途不清楚,有金融隱患。”“至于我的行為,
我自己也不好說,但心里有委屈。我被處罰后投有上訴,但我保留申訴的權利。”
的確,如果單從集資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來看,孫大午無疑是造福百姓的,因為在事發之前,他既沒有借錢不還,更沒有攜款潛逃。
企業為什么會選擇民間集資方式解決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孫大午的回答非常簡單,“因為貸款難。”據孫大午介紹,從成立到事發的19年間,大午集團只得到過兩筆貸款,總計430萬元人民幣。
市場有需求,企業有需要,合法融資渠道不暢通,反而鞏固了發展民間集資的基礎。
無論如何,民間集資的風險是存在的。對此,孫大午表示,“控制集資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有公開透明的合法集資渠道。只要借貸雙方是自愿的,任何風險都應該讓雙方當事人自己承擔,政府應該少管市場行為。若有欺詐行為,政府才能介入。”
孫大午因集資而被處罰,他親歷了集資的全過程,嘗到了其中的甜和苦。現在,他早已不參與公司具體運作,開始為推動出臺一部《鄉村創業促進法》而四處奔走。在其極力推崇的意見稿中,民間集資合法化便是重要內容。
孫大午極力呼吁民間集資合法化,“集資合法化可以讓農村有自我創業的環境,自我造血的機制。金融是農村經濟的血脈,農村沒有金融,就沒有活力可言。農村不怕貧窮,而怕貧血。民間集資合法化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法規的制約,沒有合法的金融空間,沒有保護農民合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只有形形的限制或管制。”
針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孫大午著重強調了監管部門的疏導作用,“首先,應該重點監管金融詐編;其次,應監督企業的經營業績和集資規模,監督企業信用,防范金融風險。不能因少數不法金融行為而打擊合法的金融活動。應該說,95%以上的企業都有民間借貸的金融活動。因噎廢食、管死民間金融活動將影響經濟發展,不是明智之舉。”
大午集團的農村集資模式
大午集團是個地處偏僻的農牧企業,土地不能抵押,非常缺乏國家金融支持。最初開辦養雞場的時候,大午集團非常需要飼料。為了節省資金,集團動目附近村民把玉米存到大午集團,并且許諾村民可以在3個月內隨時支取糧食。3個月滿期后,糧食未取即轉存,并支付利息。
當時,大午集團給出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一倍多。由于孫大午按時還款,很多員工和村民都把工資和糧食款存放在大午公司。到事發時,當地群眾在大午集團的存款達到1300多萬元,這就是后來的孫大午“非法”集資。
“螞蟻致富”騙局
“想發家致富嗎?來養螞蟻吧!每兩元投資就有一元回報。”――這樣的神話在江西省萍鄉市和湖南省醴陵市上演了三年多之后,終于被撕開集資詐騙的真面目。
“老關家寶特種養殖場”在這起以養螞蟻為幌子的集資詐騙案中,集資1.7748億元,吸納以農民和下崗職工為主的養殖戶5017戶,造成經濟損失5378萬元。
養螞蟻致富、養香豬致富、養蝎致富,以特種養殖為幌子的詐騙案在各地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茅于軾的“違規集資”
除了企業集資,個人也會出現集資需求。比如,有人便以私人資本的運作方式在山西省龍水頭村從事小額貸款扶貧工作,并且創立了扶貧基金,一做就是13年。他就是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他的扶貧基金在2002年被政府宣布為“違法集資”,并予以取締。茅于軾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他僅僅是希望用經濟學的辦法解決當地農村的貧困問題。
關鍵詞:企業財務管理 納稅籌劃 意義
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激烈,企業也逐漸尋求企業發展的出路。當前企業的管理中面臨著眾多挑戰,如何更好地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成為企業管理者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當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也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為了更好地實現企業的發展,加強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分析
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關系著整個企業的健康發展,當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企業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更好地實現企業的發展。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措施逐漸受到關注,但是由于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還不廣泛,致使人們缺少相關的認識。
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在合法的范圍內,納稅企業采用一系列的合法的策略,制定完整的納稅方案,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納稅籌劃并不是逃稅或者是偷稅漏稅,僅僅是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制定出一套相對納稅較少的企業發展策略,這是屬于合法的范圍內的。另外企業的納稅籌劃最主要的就是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當前企業的規模和數量都逐漸增加,這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激烈,這對于企業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逐漸增加但是企業的納稅額也逐漸增加。企業由于稅務負擔的增加導致企業的發展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企業需要財務管理中進行有效地管理,盡量減少企業的納稅。
(一)納稅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
隨著企業的數量和規模的擴大,企業的納稅也逐漸增加,這對于企業來說是很大的一筆開支,造成了企業的稅務負擔。但是通過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納稅籌劃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的納稅額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企業的稅務籌劃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通過研究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經濟發展規劃,更好地減輕企業的納稅額。
(二)納稅籌劃可以實現企業的資源的優化配置
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的成本進行有效地控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維護企業的經濟效益。企業納稅籌劃對企業的經濟項目進行了詳細地規劃,就如何開展項目可以減少納稅額做出了預測,同時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稅收政策,對于一些主稅種優惠相對較多可以利用稅收政策減少一定的稅負。
(三)納稅籌劃可以保障財務管理的有效運作
企業的納稅籌劃不僅僅包括企業的稅收管理同時對于企業的資金運作也產生一定的影響。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的投資、融資和經營都產生了較多的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的財務決策,納稅籌劃與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是相互聯系的,因此納稅籌劃關系著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同時也可以監督企業的財務運作情況,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管理。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當前企業的發展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果,但是企業之間的競爭也逐漸激烈,這對于企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挑戰,尤其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當前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規模的增加都增加了企業的稅務負擔。如何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地管理,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成為企業管理者及時解決的問題。納稅籌劃逐漸受到廣泛的重視,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于企業的發展也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納稅籌劃可以監督企業的財務管理
納稅籌劃主要是企業在合法的范圍內,采取一些方式盡量減少企業的納稅額,降低企業的經濟成本。當前企業的納稅籌劃對企業的融資和投資都進行了詳細的策劃,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的經濟成本,降低企業的納稅額,更好地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納稅籌劃需要財務管理的積極配合,對于財務管理中的信息進行詳細地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對企業的財務管理進行了有效地監督,保障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有效進行。
(二)納稅籌劃可以為財務管理提供合理的目標
企業的財務管理主要對當前企業的資金情況進行有效地管理可以有效地維護企業的經濟效益。隨著企業資金量的增加,企業的納稅額也逐漸增加,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筆很大的開支。企業的納稅籌劃可以采用一些有效的策略降低企業的納稅額,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納稅籌劃依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制定相關的企業項目計劃,對企業的資金進行嚴格的控制,對企業的投資和融資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嚴格的規劃,也提出了財務管理的合理目標。通過企業的納稅籌劃不僅僅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額,還可以有效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管理,更好地維護企業的發展。
四、結語
當前企業的發展雖然取得了比較好的成就,企業的規模和經濟效益逐漸增加,但是企業之間的競爭也逐漸激烈,如何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占有一席之地,實現更好地發展是當前企業管理者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當前企業的納稅負擔逐漸增加,很多企業由于稅負嚴重導致企業的經濟發展受到一定的限制。當前企業正在尋找減輕企業稅務負擔的策略,納稅籌劃逐漸受到企業的認可,但是由于企業缺少相關的認識和專業的管理人員,導致納稅籌劃還沒有正式普及應用。企業應該積極重視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和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紅蕾.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的作用分析[J].才智,2011;51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
2015年8月20日,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案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前,案件的雙方通過人人投網站對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的餐廳項目進行融資。但在融資過程中,人人投運營方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度公司”)以發現對方存在信息披露不實等情況為由解除了合同,雙方協商不成進而訴上法庭。
法庭上,雙方互稱對方違約。飛度公司請法院判令諾米多支付委托融資費以及違約金10.7萬元。而諾米多則反訴,要求人人投返還17.6萬元并支付利息,同時賠償損失5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諾米多委托飛度公司在人人投網站總融資88萬元。此案金額并非“巨款”,但因“股權眾籌第一案”的稱號而備受關注,具有行業性的代表意義。故《投資者報》記者第一時間試圖聯系涉案雙方進行采訪。令人遺憾的是,由于找不到諾米多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記者只采訪到人人投創始人鄭林。
“人人投解除與諾米多的合作關系,是為了維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和正當權益,打擊不正當、不合法的融資行為。”鄭林對《投資者報》如是表示。
如果可能,對于諾米多方面的解釋,將另尋機會進行追蹤報道。
鄭林稱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投資者報》:海淀法院提供的信息顯示,飛度公司方面要求被告諾米多支付委托融資費、違約金、經濟損失三項合計10.77萬元。諾米多則反訴飛度公司惡意違約,要求返還17.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諾米多餐飲損失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本該順利進行的合作為什么會違約?到底是哪一方違約?
鄭林:項目籌備階段,諾米多向所有股東及平臺發起用款申請,人人投在本項目房屋租金方面進行審查時,發現項目租金偏高,為了驗證其已用款的真實性,人人投進行了實地的盡職調查,發現兩處問題:一是承租房屋在租賃合同內體現為平房,但實際承租為1-3層的底層樓房底商。與租賃合同信息不符,項目方又無法提供房產證等相關信息來進行解釋。二是通過多渠道打聽核實,承租房屋租金遠遠高于街上其他同類商鋪租金。因此,人人投向諾米多提出交涉,經多次協商,項目方均未能給出合理解釋。鑒于項目方在經營中存在隱瞞財務狀況、提供虛假信息等違約行為,根據《協議》的約定,人人投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易寶支付發出停止向項目方撥款的指令,同時啟動向項目方追償違約金和已撥付款項的程序。
關于這起糾紛,我想特別指出的是,人人投解除與諾米多的合作關系,是為了維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項目方合法正當的權益,打擊不正當、不合法的融資行為。
諾米多指控問題均能有效規避
《投資者報》: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不能超過50人,但本案中的實際融資人數為87人,算上諾米多的自身投資,此項目合伙人數達到88人。諾米多以此認為飛度公司存在違規行為。請問,飛度公司如何看待融資人數“違規”?是否就具體融資人數與諾米多進行溝通?
鄭林:人數超限一直以來都是困擾股權眾籌行業的法律問題。因為合伙企業要求合伙人數量不超過50人,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就諾米多項目來說,可以由符合法定人數的投資人先成立一個有限公司或合伙企業,再以這個有限公司或合伙企業作為股東與其他的投資人及諾米多共同發起再成立一個新的合伙企業,這樣可以規避法律上對成立企業人數的限制,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投資者報》:據了解,諾米多餐飲與飛度公司達成協議后,在第三方支付易寶開立了托管賬戶,而賬戶實質仍在飛度公司手中,諾米多認為,這對投資人的資金將形成重大風險,怎么看待這一說法?
鄭林:人人投的“第三方資金托管”不存在諾米多所質疑的風險問題,因為項目融資階段,投融雙方均是自行綁定第三方支付易寶,并且設立獨立的支付密碼。項目融資成功后。雙方的投融資款均在各自的第三方支付易寶賬戶內,狀態為“凍結”,當雙方協議簽署后,確定合伙關系后,是由全體投資方各投資人獨立登陸自己賬戶,并輸入支付密碼后,投資款由易寶接受指令后,直接放款至項目方賬戶。人人投在中間起到的義務是協助雙方協議簽署及提醒簽署后進行自行放款的義務,無法操縱其資金流向,何談風險。
建議加大平臺合作伙伴的欺詐成本
《投資者報》:這一爭議雖然金額不多,但是具有代表性的意義。那么,在當前和未來,飛度公司在合作中將具體采取哪些措施保護其他合作伙伴利益,避免類似糾紛案件的產生?
鄭林: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本案中,項目投資方通過我平臺的風險控制體系,了解到項目存在一些疑點,最終認為本案被告(項目融資方)涉嫌欺詐――存在“道德瑕疵”,故此要求解散項目,這是引發本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人人投平臺不會采取任何措施保護在項目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融資方的非法權益;最后,我們在聯合行業內其他平臺建立誠信聯盟的同時,也在不斷完善自身風險控制體系,希望通過一系列手段,加大行業內各平臺(包括人人投)合作伙伴的欺詐成本,減少欺詐行為發生概率,以體制促誠信,維護誠信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也希望能通過這些方式方法避免糾紛發生。
關鍵詞: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策略
在當前經濟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有助于對行業資源加以有效整合,并且實現其科學配置,從而抓住時展的機遇,但是在此過程中也對企業稅收籌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業有效降低并購成本,這是企業能否實現并購重組預期目標的關鍵。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從本企業發展的實際特點出發,站在戰略發展的高度積極制定并完善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以此來實現企業經營利潤的最大化,從而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一、企業并購重組概述
所謂的并購重組指的是:企業在日常運營和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種對非日常經營活動的交易,主要包括企業對資產的收購、整合債務、收購股份并且進行適當的合并或分離等內容,以此來對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進行完善,并有效優化企業經濟結構。換而言之也就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了有效提升競爭優勢而采取的自身資源與結構的優化調整與整合,并將其與目標企業進行合并,以此來有效重組企業資源,優化企業結構。
二、稅收籌劃的內涵
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主體或相關機構通過對企業的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判之后,在嚴格遵循相關納稅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納稅操作,以實現科學合理的避稅目標,通過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緩解稅收壓力,降低成本,以實現更高的經營效益,因此稅收籌劃具有全面性、合法性和科學性的特點。
三、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開展稅收籌劃的意義
對企業而言,通過并購重組有助于將現有資源進行有效整合與高效利用,以此來幫助企業實現更高的發展效益,并且在此過程中也會對企業的稅收方式產生影響,所以需要企業對稅收籌劃予以足夠的重視,否則如果重組之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小于稅收支出的話,也就失去了并購重組的意義。所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主要就是為了幫助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能夠對稅收風險進行全面準確清晰的認識,并且通過專業的財務分析,在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政策的前提下,有效判斷并購重組是否具有可行性,以此來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四、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稅收籌劃的具體措施
(一)謹慎選擇目標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選擇,會對企業并購的實際效果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需要在目標企業的選擇過程中保持謹慎態度,選擇合適的目標企業,通常情況下有以下幾種選擇方式:第一,本企業和目標企業是上下級關系,那么可以采取縱向或者橫向并購的方法,因為對于同類型的企業而言可以采取橫向并購的方式,有助于擴大并購企業的生產與發展規模,并提升其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縱向并購的方法主要是用在具有流通關系的企業中,有助于獲得流轉稅的減免;第二,目標企業最好是國家扶持的企業,因為國家對一些具有創新能力的小微企業會提供相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扶持,所以選擇這一類企業進行并購,對本企業而言不僅可以有效減免稅款,并且同樣也會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從而可以對相關成本予以有效控制,為企業發展節約更多資金;第三,可以對外資企業進行并購,這主要是因為通過選擇并購外資企業,有助于在稅收優惠方面充分發揮外資企業所享有的優惠政策的作用,通過對其進行并購,本企業也能夠享有同等的稅收優惠。
(二)靈活運用多種融資方式企業要想實現并購重組的預期目標,必然離不開足夠的資金支持,因此企業需要獲得足夠的并購資金,通常情況下會采取融資的方式,因此需要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對融資方式進行科學的選擇和靈活的運用,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進行債務融資。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通過這種方法來獲得重組資金的話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并且還需要繳納相關的處理費用,也有可能會產生利息,需要在稅前對其進行有效的扣除,企業也可以通過債券的方式進行有效融資;另一種就是通過股權進行融資,這樣有助于對股權加以有效控制,可是采取這種方式的前提就是要以股利作為支付并且所獲得的股息在稅后還要進行扣除,因此與債務融資相比的話,股權融資會加大企業的稅負壓力,另外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要根據自身的發展現狀、今后的發展預期以及運營管理能力,選擇科學合理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股權支付、現金支付以及混合支付這三種,以此來為并購重組之后的稅收籌劃打下堅實基礎,幫助企業減少稅負。
五、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注意的地方
(1)企業的稅收籌劃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需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統籌分析和綜合考慮,盡可能做到全面兼顧,而不能僅僅考慮某一方面的具體問題。(2)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需要對成本和效益的合理性與均衡性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考慮,也就是在并購重組之后的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堅持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獲得的實際稅收優惠的前提下,稅收籌劃方案才具有可行性。(3)企業開展并購重組是為了對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持續發展的能力,所以企業不能僅僅只是為了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而盲目進行并購重組,否則的話不僅難以實現并購重組的預期目標,還會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甚至會使企業面臨生存危機,所以企業開展并購重組一定要慎重,并且稅收籌劃也只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加企業利潤的一種手段而已,不能對其形成過度的依賴,當并購重組完成之后更加重要的是考慮如何實現資源的優化整合,更加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不能僅僅局限于稅收籌劃。
【關鍵詞】 施工企業稅收籌劃合理避稅避稅策略
一、引言
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利用稅法相關條款的優惠政策以及差異性規定,對自身經營、投資以及理財等經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從而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條款,達到延緩納稅或減輕稅負的目的。稅收籌劃的根本途徑就是通過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選擇最優納稅方案完成企業納稅任務,從而少交或不交稅款降低稅負有提高利潤。稅收籌劃是合法的,是經過事先謀劃和安排的,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選擇性、綜合性和收益性等特點。雖然其結果是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但并不與法律規定相違背。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施工企業相互壓低報價、墊資施工等現象變得極為普遍,嚴重縮小了企業利潤空間,因此如何通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稅收籌劃水平來擴大企業利潤空間,成為施工企業所急需考慮的問題。下面,本文結合工作實際,針對我國稅法特征和施工行業現狀,對施工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一些淺要的研究。
二、稅收籌劃常用方法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不斷加強,以及稅收籌劃意識的提高,各行各業大中小型企業,都加強了稅收籌劃,使稅收籌劃技術得到了較大的進步,目前常用的稅收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免稅技術
免稅技術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前提下,利用國家相關免稅政策或制度,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者從事免稅活動,從而免納稅收的一種稅收籌劃技術。這當中,免稅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機構。通常情況下,稅收是不可避免的,但通過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的辦法可以成功免稅。例如利用《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即可成功減免在青藏鐵鐵路建設期間的各項稅收。
(二)減稅技術
減稅技術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相關條款規定,達到減少應納稅收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以三廢材料為主要原料的環保企業等的鼓勵性減稅規定,此外還有對災害地區企業、殘疾人企業的減稅規定,都可以實現減稅目的取得更多的財務利益。
(三)稅率差異技術
由于國家、地區財政以和經濟政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而使得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之間,所采用的稅率存在差異,導致產生了不同的稅負。比如出于行政鼓勵某種經濟、某類企業、行業或者某些地區發展的目的,所采取的一些稅收鼓勵政策。稅率差異技術即是通過對稅率差異的利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達到節稅減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
(四)扣除技術
扣除技術包括有“稅額扣除”、“稅額抵扣”、“稅收減免”等多種方式,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采用相關條款將扣除額、沖抵額、寬免率等盡量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款。
(五)抵免技術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清繳時,可以用貸方已納稅額沖減借方應納稅額。抵免技術即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使抵免額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款。
(六)退稅技術
退稅技術基于退稅制度的稅收籌劃技術,通過利用退稅制度,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這當中,包括納稅機關不應征收或錯誤征收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已納稅款,以及其他國家獎勵性退稅政策。
(七)延期納稅技術
延期納稅技術是按國家稅法有關延期納稅規定,達到延期納稅目的,或者按其他規定達到延期納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折舊制度、存貨制度等。雖然延期納稅技術不能減少應納稅款總額,但卻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有利于納稅人現金流動,更好的擴大投資。
(八)稅負分割技術
稅負分割技術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對收入進行調節分割給兩個或者多個納稅人,從而達到節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稅負分割技術主要建立在社會政策性考慮的基礎上,由于所得稅和財產稅通常都采用累進稅率,所以基數越大稅率也就越高,而將收入進行調節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計稅基數從而降低稅率。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策略
稅收籌劃應當融入企業運行的各個環節之中,充分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符合法律規定前提下進行節稅減稅。基于施工企業特點和我國稅法相關條款,施工企業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
(一)投資時如何降低稅負
投資時,應當基于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行投資,比如直接投資符合相關減免稅政策要求的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等。比如利用《關于西部大弄好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投資在西部地區設立子公司以轉移主要業務獲得較低稅率;利用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政策減輕稅負;利用《關于印發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國產設備的改造和購置投資;利用《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進行股權轉讓而避免營業稅的征收。
(二)籌資時如何降低稅負
施工企業不管是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還是權益籌資的方式,都會產生資金成本,因此必須注意如何在保證足額籌資的前提下將資金成本降到最低。在新稅法中規定,對于籌資過成的負債性資本,其利息可以作稅前扣除,但權益性資本卻必須作為稅后利潤考慮。因此,施工企業在進行籌資時,必須考慮資本結構問題,利用債務籌資的優惠政策。對于一些需要專業化固定設備的大型工程項目,企業可以采用融資租賃相關設備的辦法,即可以避免自行直接購買占用資金,還可以按相關稅法中的計提折舊政策,按規定扣除支付的設備租金利息,減少企業納稅基數,從而減少稅率。
(三)經營階段如何降低稅負
由于多數工程項目工期長,價值大,因此通常都需要簽訂合同。施工企業的經營主要包括建筑勞務和其他服務,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對不同稅目進行綜合考慮,可以有效的降低稅負。比如《中化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便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應包括設備價款。因此,施工企業應盡量不將設備計入安裝工程產值之中,將設備價值分離出去,只計安裝費收入,從而減少納稅基數。再如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他人的,應將工程總款額減去支付出去的分包工程費用,最后所得余額才是稅款計算的營業額。
此外,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還可以通過對納稅地點的調整,進行內部非獨立核算、采用合作建房等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有效降低稅負。
四、會計處理方法降低稅負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基于職業判斷可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而不同的會計方法將會直接景響企業會計利潤實現時間的前后移動,這種會計利潤的時間位移,在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下,會使企業應納稅款出現價值差異,從而降低稅負。比如在物價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使存貨價值較高。
五、結束語
雖然稅收籌劃可以有效的降低企業稅負,但必須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納稅人必須全面了解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并深入把握國家的稅收政策意圖。稅收籌劃的目的不是為了偷稅漏稅,而是為了在不違背法律意志,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減稅免稅,以提高企業經濟利潤的目的。施工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施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點和國家稅法相關條款規定,從企業自身實際出發進行稅收籌劃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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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新經濟的發展,企業正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戰,為更好地謀生存、求發展,企業間并購事件層出不窮。據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的五年里,企業間并購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企業的并購額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長。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漸成熟,發生在資本市場的并購與重組也日趨火熱。但同時并購也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國內外眾多的案例表明,并購會計是最容易產生會計數字游戲、滋生財務舞弊的地方,尤其對現代財務會計模式形成了很大的沖擊。作為與傳統商品交易有巨大差別的一種產權交易,企業并購應該如何入賬?并購中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兩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應用對公司產生什么影響?這些問題既是并購企業十分關心的,也是會計理論界普遍關注的。
我國于2006年適時的出臺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推行。本文將就新準則體系中的“企業合并準則”內容,對比分析中國新舊合并準則、國內國外合并準則,力求找出新合并準則變化后具有哪些顯著的特點;這些特點的變化是否能夠滿足企業在實踐中合并的需要,是否還存在著不足之處,是否需要適時對準則加以修訂和補充展開進一步的探析。
一、新合并準則的變化特點
新合并準則的制定順應了企業發展所提出的建立公平統一的競爭環境的迫切要求,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鋪平了道路,新、舊會計準則相比內容有了質的飛躍,下面對新舊合并準則,國內國外合并準則進行比較,力求找出新合并準則變化后的主要特點、變化及對企業合并的影響。
(一)國內新、舊合并準則的比較
1.定義的比較
我國新合并準則強調將企業合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合并交易,劃分同一控制是與原準則合并定義相區別的一點。
2.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新合并準則中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選擇要求采用權益結合法,在合并過程中,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對價和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均按賬面價值計量。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要求采用購買法,以公允價值為基礎來進行合并,新合并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和計量是區別于舊準則的又一特點。
3.列報的比較
新舊合并準則相比較,新合并準則在列報上,要求均區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分別進行報表列報。
(二)國內外合并準則的比較
1.定義的比較
《美國會計準則》第141號(SFAS141)《企業合并》指出:“企業合并是指一個實體收購組成企業的凈資產,或收購一個或多個實體的股權并對該實體或多個實體進行控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IFRS3)《企業合并》指出:“企業并購指通過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結合或獲得對另一個企業凈資產和經營活動的控制權,而將各單獨的企業合成一個經濟實體”。
我國《企業合并準則》指出:企業合并按是否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進一步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否受一方控制突出了在我國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的特殊國情所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的要求,同時也為企業合并在兩種不同合并方法之間進行選擇留下了余地。
2.會計處理的比較
美國和國際合并準則中強調:企業購并作為一種正常的議價交易,這種交易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交易,而不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美國與國際會計準則中企業合并均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我國《企業合并準則》中規定:按照參與合并的企業是否受到同一方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承認兩種計價基礎,即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但是考察IASB―FASB《企業合并》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權益結合法經歷了嚴格限制使用條件到被最終禁止使用的過程,為此美國取消了權益結合法,強調的是購買法的應用。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允許兩種合并方法并存,是否會給企業利用合并進行盈余管理創造了條件,這有待于在實踐中進一步的進行檢驗。
對于合并中商譽的處理,國際會計準則《合并企業會計》第十九條規定:購買企業成本大于所購企業經查屬實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或者是作為購買企業時發生的商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者是立即調整股東權益。
由于我國合并準則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的企業合并下,以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合并,不存在產生商譽。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當合并方的合并成本大于被并方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中屬于合并方的份額時,確認為商譽,商譽能夠預計使用年限的,在使用年限內攤銷。不能夠確定年限的,期末只做減值測試,不計提減值準備,對于減值數據的測試,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下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也給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二、 企業合并中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差異分析
在企業合并可以選用的兩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中,即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由于所采用的計量基礎不同,權益結合法采用賬面價值進行計量,購買法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合并公司對兩種不同合并方法的選擇,會給公司的賬務處理和報表反映產生較大的差異。
為了將兩種方法的差異分析說清楚,下面對兩種方法的原理差異、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經濟后果上的差異進行說明。
(一)原理差異
購買法(Purchase?Method)是將企業合并視為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或幾個企業的行為,其基本特點是購買企業按支付成本記錄被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同時按支付成本與所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商譽,收益包括合并日后被并企業所實現的收益,因此企業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但不會增加,被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不得轉入實施合并的企業。
權益結合法(Pooling?of?Interests?Method)又稱聯營法,該方法將企業合并視為參與合并各方所有者權益的結合,其主要特點是雙方的資產負債均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被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全部并入合并企業當年收益,并且繼承被并企業利潤(包括合并前利潤),因此合并企業會因合并收益增加。
(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1.計量基礎不同
購買法下,取得的資產與負債按它們的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記錄,如同購買其他資產一樣,以實際交易成本入賬;權益結合法下,則只考慮所取得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而不管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如何。如果合并方是以發行股票作為支付對價,在購買法下,合并成本以發行股票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在權益結合法下,合并成本以發行股票的賬面價值來計量,因此,在權益結合法下,購并后企業的股東權益數會比購買法下低。
2.商譽的確認不同
在購買法下,如果購買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其成本超過部分作為購買正商譽,反之則為負商譽。權益結合法不承認企業并購中任何商譽的存在,權益結合法不按照取得資產所付出的對價來做依據,資產負債均按賬面價值計價,股本按發行股票面值計價,換出股票面值與合并方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因此權益結合法下不存在商譽的攤銷遞減以后利潤的問題。
3.并購費用的處理不同
在購買法下,購并時發生的間接費用(指公司員工工資等)計入當年管理費用,而直接費用(指與合并直接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等)則增加購買成本,即購買成本資本化。而權益結合法下,因為資產仍按賬面價值記賬,其不能增加資產的價值,因此不能作為并購成本的部分,即購并時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當年管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會比購買法下的大。
4.對被并企業期初余額的處理不同
在購買法下,不需對企業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而在權益結合法下,視同合并行為在報告期初已經完成,如果被并企業的會計政策與合并企業的會計政策不一致的,需要追溯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期初余額編制比較會計報表。
5.對被并企業合并前收益和留存收益的處理不同
在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收益包括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所實現的收益,如果企業在合并會計期中發生,被并購企業的凈收益只包括合并日以后期間的凈收益,即只有合并后的利潤才歸入合并企業;而在權益結合法下,不論合并發生在年度的哪個時點,參與合并企業整個年度的利潤都歸入合并企業。
在購買法下,留存收益是作為購買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納入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權益結合法下,被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要納入合并后主體的報表中。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業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合并企業,這樣,雖然單個企業可用于利潤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沒有減少,但合并后的金額卻大大減少,會影響合并后股東的利益,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參與合并企業整個會計年度的留存收益均應轉入合并企業,這樣使得合并企業在合并后的留存收益較合并前增加。
三、不同合并方法的選擇對合并后會計信息的影響
(一)購買法報告的年度利潤比采用權益結合法要少
在購買法下,按照公允價值對被購買方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重新進行計量,產生了新的計價基礎,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通常高于其賬面價值,并伴有商譽的存在。這樣轉化為成本、費用的數額比權益結合法大。
(二)權益結合法的采用有利于資金的流入
在同樣的交易方式下,權益結合法能產生較高的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在市場處于弱有效性的情況下,資金會流向這些有著較高會計收益的企業。這種方式從整個市場來看,它會使更多企業的利益受損,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權益結合法減少了合并企業股東的財富
由于權益結合法能帶來較高的會計利潤,在證券市場沒有達到強勢有效的情況下,合并企業的管理者為了提高合并企業的經營業績,會與被并企業的管理層合作,以犧牲合并企業股東的利益來高溢價并購。支付比成本法更高的購買溢價,從而減少了合并企業股東的財富。
(四)債務融資環境的考慮
信貸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是盈利能力、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選擇可能影響到企業能否得到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在利率隨盈利能力和財務風險浮動的情況下,購買法和權益法結合法的選擇可能影響到企業的借款成本,在我國的融資環境下,其他條件保持相同,盈利能力和財務杠桿較低的企業,其管理層越有可能選擇權益結合法;反之,越有可能選擇購買法。
四、完善和執行《企業合并》準則的建議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環境離成熟、完善還有一定的距離,完全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不僅與我國的具體國情不符,而且時機尚不成熟,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只能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最終目標是制定出既適合于國內的合并、又適合于跨國合并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報告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促進企業合并處理的國際協調、減少編報財務報告的成本,提升企業間有關合并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為此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補充和完善。
(一)明確準則中關鍵詞語的定義
《企業合并準則》規定,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那么,應該怎樣理解“參與合并”呢?是只包括購買方與被購買方,還是應當包括購買方、出售方(即被購買方的股東)和被購買方。2007年2月1日的《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規定:通常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發生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合并,該意見也沒有對“參與合并”給出解釋。企業并購的形式和并購會計方法的選擇都有其背后的原因,準則對某些關鍵詞語沒有明確解釋,怎么能夠阻止企業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去理解準則呢?在《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在每個具體準則的開始部分,都會對該準則中的關鍵性詞語給予具體解釋,幫助使用者理解準則制定者的意圖。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也應當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避免因解釋不明確而被企業妄加利用。
(二)增加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限制條件
新《企業合并》準則規定:只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才可以使用權益結合法,但是,準則對滿足同一控制條件的規定比較寬松。回顧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1970年的16 號意見書《企業合并》,對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列舉了12個條件,必須全部滿足才能使用權益結合法 。這些條件雖然過于繁雜,而且許多標準(如股權擔保)不一定適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安排,但是,其中禁止有預謀的合并交易的條件還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即在合并完成日后兩年內,合并后主體不準備或計劃對參與合并某一方的資產的相當部分進行處置。考慮到我國企業集團成員之間通過組織架構調整資產和負債的重新組合來達到形式上合并,再通過出售低估資產獲取巨額利潤的操縱收益行為,結合我國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規定,應該對同一控制的合并增加如下限制條件:如合并完成日起三年內,合并企業不得出售被并企業資產;合并完成日起三年后,合并企業每年出售被并企業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原總資產賬面價值的20%(或者更低的比例)等限制性條件。這樣,合并企業就無法通過操縱收益打到避免退市的目的。
(三)規范商譽減值測試
從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來看,對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都不再要求攤銷,而是代之以商譽減值測試,只有存在減值時才計提減值準備。這樣,一方面規定企業合并必須采用購買法,另一方面又規定商譽不在有限年限內攤銷,導致在商譽的確認和計量上存在巨大的操縱空間,嚴重影響了會計盈余的信息質量。我國的《企業合并準則》對商譽的會計處理與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并無大的差異,但是,我國的市場化程度還不高,不管是企業的會計人員還是注冊會計師抑或監管層,都無法對資產的價值做出準確的測試。商譽減值測試實際上是對企業未來超額盈利能力的重新評價,但是理論上最適用往往也可能是最容易被濫用。比起其他資產減值,商譽減值的測試更加困難。減值測試是基于一項資產期望產生的現金流量,但商譽本身并不產生現金流量,它只能與其他一項資產或一組資產相結合才能產生現金流量。因此,為避免企業利用商譽減值進行利潤調節,應該規定:如確認了合并商譽的企業每年聘請專業評估師對其合并商譽進行評估,企業根據評估的結果對合并商譽進行調整等規范性的限制,限制合并企業通過商譽來人為的調節利潤。
五、結 論
準則的制定和完善往往落后于工具和業務的創新,在美國是這樣,在中國也是這樣,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另外,中國還有自己特殊的國情:
(一)中國的資本市場還在發展的初期,上市公司還是稀缺資源,上市公司的融資能力、融資成本以及上市資格的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對外報告的賬面利潤。在這種獨特的融資和監管環境下,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不僅具有明顯的會計后果,而且具有嚴重的經濟后果。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為了保殼、再融資等目的,就會利用準則中不完善或未明確之處大搞會計游戲。
(二)在上市公司之外,中國還有大量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與它們相比,上市公司的會計規范化程度還是要高的多。目前,大型中央企業紛紛改制上市,其他企業也在自身發展中面臨收購和被收購。2008年1月1日起,國務院國資委所屬的158家中央企業就要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地方國有企業也將分批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這些企業內部產權不明晰,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頻繁,一紙文書就完成了內部企業的劃轉,因此,要求這些企業嚴格按照新《企業合并》準則的規定處理其內部并購、整合的交易,并非一朝一夕能夠達到的。
(三)市場化程度不高,使得公允價值無從計量,商譽減值測試流于形式。以上的這些問題,都是《企業合并》準則修訂和完善過程中應當考慮的。
目前,我國的《企業合并》準則已經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是,一些細節方面,比如前文提過的關鍵詞語的解釋,還需要盡快完善。另外,根據前期的經驗,新準則后,要根據實務中執行準則出現的問題及時準則解答或公告,美國關于企業合并的各種準則、公告和解釋達到50多個,中國企業的情況比美國要復雜的多,而目前對新《合并準則》的解釋只有一個,這是遠遠不夠的,需要準則的制定者和監管層積極研究實務中的問題,及時準則解答,指導企業的實際工作。
應該看到,摒棄權益結合法,推進購買法的使用是國際上企業合并會計方法的發展趨勢,因此,中國的會計政策制定者需要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研究和修訂,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完善中國的《企業合并》準則,另一方面隨時關注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創新,分析各類企業在執行新準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適時對準則進行修訂和補充,才能構建一個既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又符合中國國情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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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風險與融資創新
地產行業風險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高度周期性,購房需求易受經濟環境波動性影響,行業的很多方面不在企業管理的可控范圍之內;二是市場透明度較低,缺少對供給需求、空置率等市場動態信息的協調披露;三是較高的政治風險,特別是住宅市場受到嚴格市場監管且缺乏可預見性;四是營運資本密集度較高,而中國房地產商通常以股權和海外借款等方式為購買土地儲備籌資;五是行業分散,各公司市場份額有限,導致易受行業風險重創。五種風險并存造成了中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瓶頸。
在過去很長時間以來,中國金融業和地產業缺乏創新,國外金融業經歷了去杠桿化的過程之后,中國金融模式依舊處于初級階段,杠桿化尚未被充分利用。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地產企業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用合法的資金渠道支持地產業的發展,并通過設立更長的投資回報期輔助支持。“除了傳統的銀行貸款、IPO上市、發行債券等途徑,企業可以通過比如ABN(資產支持票據)、ABS(資產支持證券)等新的金融工具實現再融資,對金融產品設定二級金融衍生,相比銀行貸款和買殼上市,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可以提高融資質量、大幅降低風險,避免致地產資金鏈斷裂的情境。”和訊網總編王煒這樣概括。
然而,每個企業都有其自身發展的特殊性,轉型和創新具體如何有效地實施需要綜合其企業本身的價值取向和生存條件考慮。面對不容樂觀的行業形勢,企業應首先保證生存。在此基礎上,找到適合自身企業的發展模式,為員工及社會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和產品。
正視監管與泡沫
王煒指出,從整體來說,中國現有的發展水平尚不夠支撐商業地產及旅游地產的發展,缺乏政策及環境的配合,時機尚不成熟。如今的旅游地產開發,開發商通過旅游資源的壟斷實現二次開發,向金融企業實現進一步融資以實現源源不斷的資金鏈;另一方面,產品形態上存在問題,很多旅游地產項目與消費者的需求存在偏差,開發模式與規模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