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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業經營的優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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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業經營的優點

    第1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監管模式

    一、引言

    上世紀70年來以來。隨著自由化風潮的重新興起,全球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趨勢逐步加強。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創新和一體化浪潮,促進了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以西方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為代表,各國通過減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場煥發了活力,并進一步引發了金融混業經營的出現。不過,雖然混業經營及金融自由化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繁榮,激發了各國經濟的活力,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很大挑戰。東南亞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等很大程度上就來源于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的不力。由于混業經營往往帶來更大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的也必須相應加強。

    當前,我國金融業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時期,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金融混業現象逐步出現,突破了以往分業經營的限制。入世以來,隨著我國國際承諾的逐步兌現,金融業務的滲透和開放趨勢加強。通過資源整合,促進混業經營將是未來的重要趨勢。不過,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是推進我國混業經營的前提,我國現行的監管模式對于混業經營及多重風險金融工具卻缺少應對,未來我國金融監管亟需進行適時調整。鑒于國外有長期的金融混業經營實踐和監管經驗,本文將借鑒西方的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原則和經驗,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和混業經營階段,探討建立相關的監管體制和模式。以期為我國從分業經營監管向混業統一監管模式過渡提供思路借鑒。

    二、當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現狀及趨勢

    金融分業指的是銀行基本業務與保險、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必須分離經營,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也要相分離。西方國家比如美國,當前已經完全打破了銀行進行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的限制,但從風險監控出發,金融機構的各種業務必須設置相應的監管機制。同時,銀行至今不得經營工商業。就我國而言,金融分業則主要指銀行業與證券、保險和信托等業務分開經營和管理。金融混業則是指銀行與證券、保險等業務進行滲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率,具體包括業務上的混業和金融控股權的分業。在具體模式上,混業經營可以采取金融業務混業和控股權混合。這兩種經營模式都以銀行為核心,相互之間的絕對差異已經趨于縮小。

    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合到分的過程,上世紀80年代,銀行業務雖然分工嚴格,但仍然可以進行證券和信托業務,實際上是混業經營。不過,由于監管法規的缺失,業務上的混業經營一度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給金融安全帶來了較大影響。因此,從1993年開始,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頓逐步展開,明確了分業經營和監管的原則。此后通過各種法律將這一原則確定下來,并相繼成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不過,進入21世紀,隨著國際環境的變化,我國進行分業經營的條件發生變化,主要是金融監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場化逐步推進。因此,適度推進分業經營,有利于促進金融業的發展,以往的分業經營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克服以往強制分業經營而導致的市場割裂現象,也將有利于發掘金融創新能力。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和技術走向完備,我國金融業將深入推進混業經營。從實踐看,我國的新的金融體制框架已經放松了混業經營限制,目標就是大力促進行業效率提高,并適當防范金融風險。因此,未來幾年如何構建相應的金融監管制度,將是關鍵問題之一。

    三、金融混業經營的不同監管模式分析

    金融監管具體指的是政府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活動和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和管理,當前的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統一監管模式,又稱綜合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指將各種金融業務和機構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和框架下進行監管,代表性的國家是英國、荷蘭和日本等。其優點在于,能夠節省監管成本,獲取規模效益,并能改善監管環境,缺點則在于潛在有價值的信息可能損失,潛在問題也可能被忽視。

    二是分業監管模式,即分設專職機構進行監管,是當前較為普遍和流行的監管模式。其優點在于,專業化優勢能夠提高監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點則在于多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規模不經濟的問題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統一模式。即專門針對混業經營,對前述兩種監管結合使用的方法,具體形式分為牽頭監管和雙頭監管,前者是多重監管主體建立磋商機制。后者則是根據監管的目標設立兩種類型的監管機構。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監管缺少協調性的風險,也有利于監管真空現象的避免出現。

    四、構建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思路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混業經營必須建立相應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基礎上,本文將提出相應的構建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從短期目標看,基于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尚未完全放開的情況,在監管方面要維持現狀,適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要及時吸納相關思想,參與國際金融規制的制定,防范混業經營的風險。

    其次,從長遠看,要積極構建統一的監管模式,要考慮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降低監管成本,實現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由于常設行政機構在我國金融監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過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才能整體把握風險和績效,保持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總之,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結構將繼續發生變化,因此,混業經營的趨勢將不可避免,但必須逐步推進。與此同時,金融監管也必須適時跟進,要基于我國的現實情況,逐步推進我國的混業經營與監管。

    第2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摘要]改變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抵御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國金融監管存在著監管目標模糊、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等問題,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有監管體制不順、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對監管的約束機制不完善等。本文對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和我國金融業現狀進行了分析,論證了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不完全監管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首先來分析分業監管模式(這也是我國目前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業未來出現混業經營的適用性問題。目前我國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在每一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央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活動。這種監管模式適合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和競爭的優勢還是比較強的,因為每個監管機構只負責相關的監管事務,有利于細分各項工作,有利于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業監管模式恰恰因為監管的分業而帶來很多缺點,例如因為監管機構各司其責,相互間的協調性比較差,所以常會出現監管真空地帶,達不到有效監管,特別是有時三個監管機構的行為不統一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而且要單獨設立各自的監管機構,會造成一定的機構龐大現象,監管成本會提高,被監管者可能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經營業務的積極性。在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分業日益模糊,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且歸屬越來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對于維護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更加難以奏效。所以要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狀況,有效地提高中國金融監管的效率,那么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變。

    現在再來分析另外一種監管模式:混業監管,也有人稱它為統一監管,也就是說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個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統一監管模式從節省成本的角度看要優于分業監管模式,因為統一監管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技術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統一監管模式還有相當的優點就是它的適應性是相當強的,隨著技術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金融業務創新日益加快,統一監管是可以適應這種發展需要的,它不會像分業監管那樣出現監管真空,進而極大降低了金融創新而帶來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會避免出現多重監管。

    雖然混業監管有相當多的優點,但是我認為從中國目前的法律與金融環境看,不適于統一監管。因為統一監管意味著銀行監管部門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撤銷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將人民銀行的省級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現階段的中國,實行這種大監管并不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滿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現監管真空與監管無序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僅限于建立舉報制度和兼職金融監管員制度,缺乏獨立公正的社會機構監督,如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況且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特別是實行統一監管會影響到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貫徹與實施。如果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銀行的監管將從央行分離出去,那么央行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渠道會受到影響,央行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將下降,從而導致決策失靈,而我國的貨幣政策執行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若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力會降低,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是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

    那么我國應進行何種選擇呢?基于對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國情的分析,我認為采取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是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想選擇。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一種在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發展下對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改進性模式,具體有牽頭式和雙機構制這兩種形式。牽頭式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雙機構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國模式,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者。澳大利亞是雙機構監管的典型,自1998年開始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監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而且保持了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的監管規律的一致性,既可發揮各個機構的優勢,還可將多重機構存在的不利影響最小化。與分業監管相比,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開進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特別是雙機構制具有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最大優勢是通過牽頭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必須有具體的改革措施來推進。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更適合于不完全監管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然后還應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工作,并促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由人民銀行成立一個“金融協調委員會”,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2.從當前金融環境看,我國應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強與金融監管的結合。放松金融管制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只有放松管制,混業化經營才會逐步完成,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既能推動金融創新也能使金融穩健經營。例如,可以出臺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經營業績好的證券機構進入拆借市場的數量,完善對證券機構以證券為抵押的貸款辦法。

    健康的金融機構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動脈,在及時構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與完善的監管體系后,建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允許和鼓勵金融業混業經營,必將大大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運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儀.抉擇:金融混業經營與監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3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不完全監管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首先來分析分業監管模式(這也是我國目前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業未來出現混業經營的適用性問題。目前我國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在每一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央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活動。這種監管模式適合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和競爭的優勢還是比較強的,因為每個監管機構只負責相關的監管事務,有利于細分各項工作,有利于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業監管模式恰恰因為監管的分業而帶來很多缺點,例如因為監管機構各司其責,相互間的協調性比較差,所以常會出現監管真空地帶,達不到有效監管,特別是有時三個監管機構的行為不統一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而且要單獨設立各自的監管機構,會造成一定的機構龐大現象,監管成本會提高,被監管者可能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經營業務的積極性。在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分業日益模糊,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且歸屬越來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對于維護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更加難以奏效。所以要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狀況,有效地提高中國金融監管的效率,那么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變。

    現在再來分析另外一種監管模式:混業監管,也有人稱它為統一監管,也就是說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個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統一監管模式從節省成本的角度看要優于分業監管模式,因為統一監管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技術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統一監管模式還有相當的優點就是它的適應性是相當強的,隨著技術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金融業務創新日益加快,統一監管是可以適應這種發展需要的,它不會像分業監管那樣出現監管真空,進而極大降低了金融創新而帶來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會避免出現多重監管。

    雖然混業監管有相當多的優點,但是我認為從中國目前的法律與金融環境看,不適于統一監管。因為統一監管意味著銀行監管部門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撤銷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將人民銀行的省級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現階段的中國,實行這種大監管并不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滿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現監管真空與監管無序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僅限于建立舉報制度和兼職金融監管員制度,缺乏獨立公正的社會機構監督,如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況且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特別是實行統一監管會影響到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貫徹與實施。如果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銀行的監管將從央行分離出去,那么央行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渠道會受到影響,央行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將下降,從而導致決策失靈,而我國的貨幣政策執行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若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力會降低,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是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

    那么我國應進行何種選擇呢?基于對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國情的分析,我認為采取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是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想選擇。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一種在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發展下對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改進性模式,具體有牽頭式和雙機構制這兩種形式。牽頭式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雙機構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國模式,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者。澳大利亞是雙機構監管的典型,自1998年開始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

    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監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而且保持了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的監管規律的一致性,既可發揮各個機構的優勢,還可將多重機構存在的不利影響最小化。與分業監管相比,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開進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特別是雙機構制具有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最大優勢是通過牽頭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必須有具體的改革措施來推進。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更適合于不完全監管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然后還應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工作,并促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由人民銀行成立一個“金融協調委員會”,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2.從當前金融環境看,我國應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強與金融監管的結合。放松金融管制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只有放松管制,混業化經營才會逐步完成,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既能推動金融創新也能使金融穩健經營。例如,可以出臺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經營業績好的證券機構進入拆借市場的數量,完善對證券機構以證券為抵押的貸款辦法。

    健康的金融機構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動脈,在及時構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與完善的監管體系后,建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允許和鼓勵金融業混業經營,必將大大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運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儀.抉擇:金融混業經營與監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4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在金融經營體制設計的角度看來,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分業經營具有穩定優勢、同時混業經營具有效率優勢。分業或混業,其核心問題還是效率與風險的基本矛盾。本文試圖從以下幾個視角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目前發展趨勢的動因進行較為全面的分析。

    (一)內在動力――商業銀行經營的本質

    通過實行混業經營可以將各種金融業務進行有效配置和組合,利用利潤調節、客戶資源共享等自身優勢,有利于利用其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效益來降低成本,并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從而實現風險控制下的利潤最大化。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混業經營體現了整個金融市場內部相互協調的基本要求。各金融業務,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其相互融合帶來優勢互補、連動效應,通過業務交叉以及創新的中間業務來實現多渠道獲利,并以此提高金融體系的整合度。再有,根據資產組合理論,通過混業經營實現金融資產的多元化,有效地分散了風險,為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正面影響。

    (二)競爭環境――金融全球化與金融自由化的推動

    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追求杠桿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在全球競爭中,各金融機構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決定于該金融機構的規模、業務范圍的大小等。同時,金融行業具有極高風險這一特性,金融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強,金融業市場風險在世界范圍內急劇加大,金融危機日趨頻繁,改善風險結構的要求,使得金融業機構需要通過各種混業經營模式來分散各類風險,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和應對各種危機的能力。

    (三)市場導向――客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更多地體現在其服務的便利、高效以及準確方面,金融業的發展使得金融客戶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也并非單一的模式,多樣化需求發展是必然的方向,金融機構如不能滿足客戶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就不具備足夠的競爭力。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由于金融機構難于提供綜合化服務,使得眾多客戶資源流失,從而形成不公平競爭,整個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其作用,因而分業經營造成社會效率極大損失。客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需求,推動了金融機構改變原有的經營模式轉而實行混業經營,建立以客戶為需求導向的經營理念,對客戶信息進行搜集并充分的數據挖掘、分析、調整和創新金融服務項目,開發帶有較強個人特色的金融產品,用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提供系列化的金融服務,通過與客戶建立的互惠互信的關系,開發和獲得中長期利益,且以此形成局部規模經濟降低各項業務平均交易成本。

    (四)制度保證――金融機構內部控制

    制度的加強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提升,金融監管當局監管水平的提升,為混業經營發展提供了宏觀環境。一是金融監管方式的現代化;二是金融監管制度的標準化和規范化;三是強調金融法規不斷健全,法制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四是新形勢下金融監管由外部管制轉向更加注重內部控制;五是借助信用評級制加強監管和透明度以強化市場約束。此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使從金融體系內部產生金融危機的概率減少。我們認為制度競爭將使得各國經濟制度向最佳制度模式進行收斂,從而形成制度的一體化。因此,一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體制向混業經營體制的轉變是制度競爭力量的推動。

    二、我國金融業應對新形勢下混業經營趨勢的路徑選擇

    與其他國家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相比,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形成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現了兩次較嚴重的經濟過熱。伴隨著金融秩序混亂,各家商業銀行利用其從事證券業務分支機構將信貸資金、同業拆借資金挪用投機,使得該時期銀行的信貸資金大量地流向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在市場不規范,不健全的當時,基于風險控制、資金安全考慮,國家明確實行分業經營,有效地節制了當時商業銀行亂拆借、亂集資等擾亂金融市場的不規范現象。除此之外,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處于較落后的狀態、金融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較之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金融法律制度仍需不斷健全和完善,特殊的國情下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別是需要更多注重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以及風險的可控性。

    此后,隨著我國加入WTO,按照協議我國將在5年后實現金融業的全面開放。為此順應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要,我國應逐步進行混業改革,與國際金融業接軌。根據我國金融基礎比較薄弱的現狀,實行“分步漸進”的轉變模式在現階段看來更為合理。

    首先,維持分業經營總體格局,逐步放開行業門檻,允許銀行、證券、保險業間一定程度的相互滲透和交叉經營。近幾年,我國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在資金及業務上已開始相互滲透,保險基金通過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股市,“銀證轉賬”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業務也在銀行業和證券業間積極開展,還有券商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股票質押貸款等等方式的滲透。這些淺層次的經營方式對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形成大的沖擊。

    其次,一邊規范一邊放松管制,鼓勵金融創新。原有體制不夠規范與健全的情況下,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同時,適度放寬原先一些過窄的業務范圍;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突出的業務要放松管制,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鼓勵金融創新,提供多樣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以增強銀行競爭力。

    最后,適度發展金融控股公司。依據我國基本國情,加以借鑒美國的經驗,組建以大型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實現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兼備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母公司通過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協調各子公司間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需求和合作,最終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共享,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降低總成本,提高效率和整體競爭力。目前而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我國過渡階段的一個現實選擇。

    第5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隨著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全能化趨勢逐漸加快,當前國際金融業向著混業經營的趨勢發展,由此我國順應國際潮流開始構建新的經營模式,基于現在的國情來看,由于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實施混業經營有利于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保持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如何進行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及商業銀行在混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將是我們研究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

    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分業經營

    1999年11月4日,隨著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金融業又向混業經營邁出了新的一步。到現在為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問題一直被反復討論,如今隨著我國國情的變化,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式也逐漸向混業經營靠攏,而如何進行混業經營將作為一個難點在本文中提出,擬從分析我國銀行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出發,對我國目前的經營情況進行一個思考與了解,最后就我國金融業如何向混業經營過渡及過渡中發現的問題,加速金融業的產權制度改革,提高金融市場的監控能力,加強金融法規建設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我國商業銀行發展與混業經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業經歷了多次調整,可分為三個階段。我國金融業從改革開放到1995年實行的一直是混業經營體制。但是,由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迅猛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早期出現的泡沫經濟使得混業經營的風險和弊病漸漸顯露出來,金融市場的秩序陷入幾近失控的地步。于是我國在1993年7月開始調整金融秩序,并且在兩年后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我國金融業施行分業經營的原則和精神。同時,《商業銀行法》在我國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制度框架。現如今,我國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2015年,交行成為第一家獲得券商牌照的銀行,且同年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會向外界證實正在研究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這就意味著我國正在從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我國之前之所以沒有實施混業經營,也是因為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實施混業經營的前提條件是各種資產投資收益不能相差過于懸殊,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很不完善,投機盛行,混業經營模式的實施使得大量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原本存在的供不應求的矛盾進一步加劇,股票價格進一步虛高,從而加劇金融風險。混業經營要求國有商業銀行的決策行為更加謹慎,但我國金融體系改革明顯滯后,為獲得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其最優選擇必然是不遵守國家法規,這樣混營就變成了亂營,因此,當時我國不適合實施混業經營。后來為了調整金融秩序,我國開始實施分業經營,這對我國金融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發揮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現在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斷高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又被稱為“全能銀行制度”。在此種模式下,沒有銀行業務之間的界限劃分,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則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它的前提條件是各種資產投資收益不能相差過于懸殊。從目前的情況看,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幾乎是普遍存在的,其中大型金融機構最看重的是類似于金融超市、金融百貨這種能促進混業經營的超級復合體,它們在給消費者帶來利益的同時能分散金融風險和增強競爭力。金融專家認為技術革命和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促成和發展了這種金融混業形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的難點與突破

    (一)金融領域自身存在諸多問題。1.由于我國銀行落后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不完善的風險監控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控制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國有商業銀行不完善的運行機制,資金使用存在的風險與回報不成正比,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和資本充足率遠沒有達到底線,基于國家信用,最終信貸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的虧損由國家承擔一大半。所以,銀行若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證券市場存在的風險只會得此失彼加大信貸資金的風險。2.由于不完善的上市公司制度,證券市場存在很大風險。因為上市公司過于密集的股權構成,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并不十分有效,國有股東本身產權主體不清,委托問題也沒有從根本上被解決,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權力責任形式化,內部權力資源由少數的大股東控制和濫用,降低流通股比例,法人股和國家股大量失敗的交易,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并購,證券市場的機制也受到限制,經營者沒有改進壓力。在此情況下,經營者會在對外虛假盈虧信息的同時侵吞國有資產,并與證券公司合力操作股價,直到企業破產。所以在實行混業經營模式之前先提高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逐漸進行模式的轉變,不能過于急迫,不然只會弄巧成拙。

    (二)監管體系的不合理與不協調。自我國成立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承諾不只作為中央銀行,還承擔銀行監管職能,也曾起到過商業銀行的作用。人民銀行真正在法律上具有央行的地位是在1995年《人行法》之后,2003年4月28日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履行職業責,治理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各種事項,從這一刻起,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成為了金融業最重要的三個監管機構,但它依然要建立程序協調機制。銀監會成立之后,按照新的職能分工,人民銀行為了保護金融穩定要對銀監會及銀行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及證券類金融機構和保監會及保險類金融機構實施宏觀監督管理,成為三個監管機構之上的“全能監管機構”。

    三、我國商業銀行實施混業經營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的經營水平和競爭力。因為混業經營下的業務和收入結構比較多元化,所以銀行能在社會資金需求量比較小時,不用擔心過剩資金,并且提高經濟效益。銀行可以在傳統的存款貸款業務上自我創新將其與其他的金融增值服務相互結合,從而增強業務和收入結構,實現業務之間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近幾年來,反映商業銀行多元化能力和水平的中間業務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其中中間業務僅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來衡量,以我國四大國有銀行為例,中間業務收入比重在逐年上升(參見表1)。另外,實現混業經營管理的銀行能與外資銀行獲得一樣的法律政策環境,與外資銀行公平競爭。

    (二)有利于銀行提高收益,降低成本。從成本上來說,由于金融技術的發展逐漸變復雜,技術研究和設備的成本也逐漸變高,小銀行在這方面很難繼續發展,大規模銀行卻不一樣,它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龐大的資金增加投資,另一方面可以用一個范圍廣泛的業務來分享高成本的金融技術。從收益上來說,在混業經營的管理下,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內部機制的調整來優化系統財務結構,對金融市場作出快速反應,更好地服務于客戶。金融業由于自身強關聯性和弱專用性的特性,使得混業經營更易形成規模經濟。比如說開放證券牌照試點,一旦發放證券牌照,銀行的利益會有效提高,據分析,2014年證券業取得2,602億元的收入,商業銀行在牌照完全放開的情況下能有25%~30%的收入份額,按照40%的凈利潤率,相當于2014年銀行業凈利潤的1%~2%。從銀監會的數據來看,2014年商業銀行的凈利潤同比增長了9.65%,為1.55萬億元,而券商的凈利潤將近千億。從中可以看出,銀行獲得的券商業務利潤為312億元,相比于銀行萬億的凈利潤,只是九牛一毛。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合并也有很多優點,比如可以精簡工作人員,共享客戶、人力和硬件等各種資源,撤消重復的網點機構,通過金融服務業的內部競爭來提高經營效益,這大大減少了經營成本,增強了競爭力,使得贏利水平得到了質的升華。

    (三)有效分散金融業的風險。金融業通過多元化經營管理可以有效分散其慣有的高風險性。由于金融機構在混業經營下的業務經營范圍非常廣,所以將資產、負債和抵押物等中間業務組合,從而減少風險的失敗。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是有各種金融服務的,在把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產品交叉銷售和補貼的情況下,若業務之間相關性為負,則營業收入的下降將抵消其他業務的收入。這樣既保障了其穩定的收入,還有效地減少了操作風險。我國也在向混業經營過渡的時候做了一些嘗試,自2010年以來,越來越嚴格的銀行信貸政策成為了商業銀行難以滿足客戶需求的重要因素,此情況延續到2012年,中央行連續兩次宣布實質性推進利率市場化,由于商業銀行傳統業務的規模受到限制,大大降低了收益水平,但在當時券商創新大會的召開,使得銀證合作得到蓬勃發展。比如說2014年的中信銀行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

    四、我國銀行實施混業經營的對策建議

    (一)以分業經營為主,允許證券、銀行和保險銀淺層次的交叉經營和相互滲透。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就可以知道,將嚴格的分業管理制度轉變為混業管理制度,其過程很難馬上就可以成功。如美國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很長一段時間內通過搞“特殊處理”和“個案處理”的方法來一步步推動金融混業經營管理試點。其近些年來,我國銀行、證券、保險在資金和業務上相互滲透,保險基金以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股市,一方面銀行積極引進“銀證通”、“銀證轉賬”等證券業務,另一方面券商緩慢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股票質押貸款等,鼓勵層次比較淺的銀保合作,銀證合作。

    (二)規范并放松管制的同時鼓勵金融創新。由于我國金融體系比較薄弱,金融業也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強規范化管理力度。但要對業務范圍比較小的業務和績效比較明顯的業務適度放松管制,這樣風險也比較小,放松金融管制對金融創新和提高銀行競爭力也有很大好處。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金融創新放棄了分業經營,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讓本國的金融模式由分業轉向混業,在開放過程中引進很多已經存在于發達國家的金融產品。另外商業銀行在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方面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如1999年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先后建立自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股權轉讓等方式化解銀行不良資產,使銀行與證券存在間接的業務關系。所以說在銀行、保險相互滲透的情況下不得不要求其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加大監管力度,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盡快制定出合適的規范性文件。

    (三)適度發展金融控股集團,間接進行混業經營。借鑒美國的經驗,綜合考慮中國國情,建立以大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因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大的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具備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它通過控制對銀行、保險、證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以保證各子公司間接在資金、技術和業務上的協調合作,從而實現有效的資源配置及效益共享,使得成本下降,提升了整體競爭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混業經營有了一個好的開始。其中影響最大的屬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的并購案,它最先創立了美國全能化金融服務,從根本上動搖了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限制,20世紀80年代后期,美國銀行的工商信貸份額在1980年到1998年間,從46%下降到38%,銀行存款每年的增長速度僅是3%,反觀同期共同基金每年的速度增長為14%。當時,英國和日本在1986年和1998年開始實行全能銀行體制,美國因此在競爭中逐漸落后。此時正好花旗集團開展了與美國法律相抵觸的全能化金融服務,突破了傳統的分業經營制度,即使如此,美國政府迫于競爭壓力還是積極支持花旗集團通過并購進入世界大銀行行列。之后政府不斷放松金融管制,在1994年先取締了金融業跨州經營,之后在1999年取締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并在之后正式出臺了《金融現代化法案》,使得金融機構合業經營變得簡單易行。

    (四)增強金融改革的力度并加大步伐,最后成功過渡到混業經營模式。建立混業經營制度在提高我國金融業整體素質的同時也加強了國際競爭力,我國為了適應全球金融的發展趨勢,整個金融結構將被重新組合,新的跨行業股份制金融機構將逐漸增多,這時需要重視金融改革的效率性,積極研究怎樣建立銀行、保險和證券之間的資金通道;怎樣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共同建立的“防火墻”制度;怎樣建立起一系列符合我國國情及國際慣例的法律措施。最后過渡到混業經營模式會隨著我國金融所需要的基礎環境的設立和逐步優化而成為必然。總的來說,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有很多益處,且逐漸成為各國商業銀行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選擇的主要發展道路。其實我國商業銀行在多年的經營發展過程中為以后的混業經營累積了很多有利條件和準備。盡管在未來的道路上還有很多艱巨的挑戰,但結果必定是光明的,我國應該趨利避害,找準時機穩健適時地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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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謝平,蔡浩儀.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第6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體制;混業經營

    一、我國金融監管之視角

    分業監管是根據金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有多家專業監管機構分別進行監管。目前分業監管較為普遍,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銀行,銀行總監察局和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共同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加拿大銀行主要從信用控制的角度進行監管,銀行總督察局則主要監管銀行經營是否安全穩妥和守法,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主要負責為銀行提供資金,管理方面放入援助,增強公民的信心。

    贊成分業監管者認為即使金融業傳統的職能分工特征正在減弱,但是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仍存在重要區別;分業監管的針對性和專業性更強,監管目標明確;單一監管機構體系龐大,內部協調和管理的成本將是不小的開支,而且處于絕對的監管壟斷地位,容易出現。

    混業監管是由一家監管機構承擔監管職責,將金融業作為一個互聯的整體統一的進行監管。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很多國家轉型為混業監管。以英國為例,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他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

    混業監管的支持者認為這種監管體制有很多優點:首先,全面,廣泛,統一的監管體制更適合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能夠更為靈敏地發現多樣化經營的金融結構不同業務部分存在的問題。其次,集中監管可實現規模經濟,有利于節約行政成本。再次,混業監管還可以減少被監管者的奉行成本,因為被監管者只需要與一家監管機構接觸。此外,混業監管能夠提高效率,避免了過分的職責交叉,機構重疊和互相掣肘,同時實現監管資源共享,能夠對監管對象進行有效監管。

    二、我國金融監管之現狀

    1993年之前我國的金融市場范圍比較窄,實行的是由中央銀行全權負責的監管,但是隨著金融業的擴大,我國在1993年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金融業開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商業銀行主要從事信貸業務和其他服務性中間業務,銀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單一,不允許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互直接投資,金融資本的規模擴張被制約,也降低了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業務經營多元化和綜合化,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于一身,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全面、優質的商業銀行服務,以滿足客戶多層次、多樣化的業務需求,擴大市場占有率,在業務競爭中具有明顯的優勢。雖然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仍是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隨著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目前己在政策上打破了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業四業之間的資金壁壘,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業之間的“合作”與業務交叉有了明顯進展,為下一步的規范的“混業”經營莫定了基礎。

    尤其是目前我國“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已跟不上金融創新的腳步,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如雨后春筍般涌入市場,而央行與三會之間呈現出監管真空的狀態,大多數監管還屬于一事一議,對個別機構的臨時監管等層面上,對于各種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對沖基金、私人股權基金業務,而且以內部的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等形式設立和經營機構,目前的監管法規和手段都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創新的初衷是規避金融風險,而金融創新發展到現在,某種程度上說它的卻規避了相當一部分的金融風險,同時,由于缺乏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它又帶來了新一輪的金融風險。例如,我國期貨市場近期推出期貨投資基金,目的在于使投資者減小風險的同時有高收益,將期貨市場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散戶資金集中投資,分散風險,事實證明這類產品是合理的滿足了市場的需求,但我們進行投資的時候也應注意到產品本身的風險問題,包括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由此可見,要想更好的對其進行風險規避,使產品不僅合理化,更要合法化,那么,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志在必行。

    就我國當下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央銀行已不再實行對銀行的監管,而是由一個獨立的部門――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而中央銀行將權力主要集中在貨幣決策和最終貸款上。中央銀行作出貨幣政策的信息來源大部分是通過三會整理集中的,由于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對稱和貨幣政策對于經濟的滯后影響,使得央行對于推動和穩定整體經濟的運行暴露出效率低下的問題。同時,三會之間在進行各自運作監管中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進行金融控股,這一投資方案很早被提出,但由于銀監會和保監會都不能只憑自身的職能決定此方案的實施,需要報請國務院審批。例如,近期的交通銀行投資中保康聯事件重新提上議程,中??德摰墓緺顩r已不再適合繼續經營下去,國務院已原則上通過認可,上海大部分交行的營業網點開始中??德摦a品,只是等待保監會的通過即可實施此方案。這樣的流程無疑增加了投資成本。那么金融監管的改革與完善也應包括重新對金融機構的職責劃分和利益沖突協調,以及對新業務的劃分監管歸屬。

    三、我國金融監管之要求

    (一)金融全球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趨勢的影響

    這種趨勢的繼續發展,改變了金融業的市場環境,使其傳統的業務界限和行業分工日漸模糊,條塊分割局面也已被打破。這無疑會影響到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變動。的確,美國次貸危機最終演變成全球的金融危機,除了各個國家都存在的金融監管問題之外,金融全球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也為這次危機的蔓延提供了基礎。美國房地產市場資金驟然斷裂,各個金融機構報出巨額虧損,在世界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美國資本市場深幅調整,貨幣市場的流動性驟減,同時這些金融資產所依賴的實體經濟也深受影響,造成消費下滑,就業下降,危機迅速擴散至世界各國??梢?在金融全球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今天,為防止我國金融市場以后重蹈覆轍加強金融監管與國際間協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

    這種要求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而實行混業經營則是最優的出路,即在一家金融機構能得到多種不同的金融服務,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不斷推進金融創新,組建“金融超市”以滿足顧客的需要。這樣大量金融創新產品的集中對于風險規避和金融監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同種類衍生品的目標不相同,實行統一監管易出現較大的文化差異沖突,而且統一監管機構的權力過大會造成,從而導致潛在的價值損失:實行分業監管易造成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難以協調,管理成本高,規模不經濟,所以,我國針對客戶的綜合要求實行混業監管是最好的選擇。

    (三)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為達到我國在2020年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中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以混業經營方式為主的跨國金融集團公司將從各種渠道分別進入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從分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務貿易業的過度摩擦。上海作為我國典型的金融市場,尤其是近幾年,大量的外資銀行進駐中國市場,而我國的商業銀行的開放程度和金融創新都相對薄弱,有效地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無疑是為提升我國本土的金融機構保駕護航。

    (四)信息技術的進一步發展

    信息共享的趨勢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界限。如果中國繼續走分業經營監管之路,不完全競爭市場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將無法消除,決策的滯后,甚至錯誤都是不可避免的,混業經營模式下,信息高度透明化,我們利用信息技術的進步創建信息共享平臺,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多因素要求我國不能局限于分業經營,監管,分業監管所隱含的矛盾日益凸現。銀行、證券、信托、保險之間業務的混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業務,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同時銀行、證券、信貸、保險業之間資金和業務往來的日益密切增加了分業監管的難度,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直接、間接的聯通運作。集團公司控股下的混業經營使現行的監管效率低下。金融創新導致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中央銀行對信托業的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目標產生矛盾。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要實行金融業的統一和協調,從提高現行監管體制效率出發,建立適應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發展需求的金融監管體制?,F實要求我們發展混業經營,形成新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混業監管機制。

    四、我國金融監管改革之己見

    由于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的日新月異,我國現有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要求,要想讓金融健康快速的發展,我國就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變革。我國現在處于完全分業經營和完全混業經營的過渡階段,所以我們就應該選擇處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一種特別的監管體制。

    現在我們可以選擇的方案有以下幾種:一是繼續維持分業監管模式,同時另設或者指派機構,負責協調3家監管機構的關系;二是以混業監管來應對混業經營的發展,即像英國一樣實現三家的合并,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的監管;三是提出一個新的監管體制――間與分業和混業之間,建立一種過渡性、折中性的替代方案,有利于下一階段向混業發展。

    現在在中國,第三種方案是有效的,并且是可行的。即就是在現有的“一行三會”的基礎上,把中央銀行的職能獨立出來,形成貨幣決策委員會,專門的掌管國家的宏觀政策,有效的執行其貨幣決策權。同時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管理我們的“三會”,還要同“三會”并列成立它們范圍之外的一個新的部門來監管金融創新的新產品和信貸監管。 讓這個專門的委員會做“三會”及一新部門的協調管理機構,這個機構也可以為中央銀行提供參考。同時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這樣可以有效防止我們現在監管的真空。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盡管我國目前的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近來金融控股公司在不斷誕生或抓緊籌建,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新的組成部分。民生銀行與加拿大皇家銀行合資成立的基金公司正上交證監會報批,光大銀行則正在發起申請控股或成立一家期貨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紛出是大勢所趨,但卻對監管提出了挑戰,有關的法律久拖不決。他們在挑戰我們的法律灰色地帶,在新的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可以行使其職權,對這些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管理。

    那個新的部門可以對當下隨時出現的金融創新進行監管。這三年間上證指數先從998點呼啦啦漲到6000多點,而后又嘩啦啦跌到3000點不到,就像過山車一樣刺激,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美國的次貸危機是由于次級債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產品導致的,美國各大銀行都有房屋貸款業務,銀行通過信用記錄、其他債務、流動資產、收入等變量把貸款人分門別類,然后把同一類人的債務打包合在一起,證券化上市再轉買給基金和散戶。其中風險最大、信用最差的那一部分貸款人的債務證券化后的產品就是所謂的次級債。美國的慘痛教訓給我們莫大的啟示,監管的失策對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制約,我們現在在金融創新方面監管的空白可能一度引起中國的潛在危機,所以創新監管部門的建立是很必要的。

    我們提出的新的監管模式――擴大中央銀行在整個經濟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時管理金融監管委員會和貨幣決策委員會,其中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協調三會與金融創新監管委,將更有利于我國提出的要在2020年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實現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全開放與健康穩定發展,讓我國在世界經濟中角逐,使其有更廣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宋清華,李志輝.金融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第7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銀行保險;銀行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一、引言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以一體化的經營模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金融服務。它不僅可以利用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模式分享共同客戶資源、協同雙方的優勢,還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共同優點的金融理財產品。

    銀行保險是集渠道創新、產品創新、制度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為一體,是現代金融混業發展的主要領域之一。作為一種金融創新,銀行保險的內涵不斷豐富和擴展,并逐步形成從銷售、到組織、再到產品等多方位、多層次的形態。銀行保險業務是銀行與保險在銷售環節的合作,屬于銀行保險的最基礎形態,故稱之為狹義上的銀行保險。

    銀行保險的深化是一個從產品合作走向資本合作的過程。從國際經驗來看,銀行保險要得到較好發展,建立密切的資本聯系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國內銀行保險較多采取商業銀行產品代銷的方式,同時有少數的金融服務集團經營涉及股權結構的銀保產品。

    二、銀行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中國的銀保合作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1995年以來,一些新興的保險公司,如華安、新華和泰康等保險公司為占領市場,紛紛與銀行簽訂協議,利用銀行分支網絡銷售保險。盡管銀保銷售業務量較小,但邁出了我國發展銀行保險業務的第一步。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到了本世紀初銀行保險業務迅速擴展,發展駛上了快車道。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兼業機構189877家,其中,銀行為113632家,占比59.85%;郵政為24845家,占比13.08%。從業務情況看,2010年,銀行代銷保險的收入為3503.79億元,在所有兼業機構中占比達64.12%。從總體上看,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起步晚、成長快,銀保產品以壽險產品為主,經營模式多為松散型協議合作,銀行僅充當兼業人角色。

    現階段我國銀行保險尚未實現銀保業務的充分融合,其發展模式主要采取“分銷協議”合作方式,多數銀保協議僅圍繞某一具體業務之間的聯系而進行的合作——銀行與保險公司間互為業務的合作,并無多少實質性的“戰略聯盟”。

    縱觀國際銀行保險業務,銀行保險指的是銀行自己設計的保險產品,并且銀行可以開辦保險公司。然而,國內的銀行只是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自己還沒有設計產品。按照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兩者就是一個概念。在銀保合作的起步與發展方面,我國與西方還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其一,合作范圍和內容僅限于外部,雙方合作多是通過簽署全面合作協議,建立戰略聯盟關系的方式來實現;其二,合作的產品創新不足,由于銀行代售保險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

    三、我國銀行保險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銀行保險業務得到快速發展。2002年,我國銀行保險業務增長迅猛,但由于保險公司之間激烈競爭、打價格戰,使得銀保產品業務已近乎無利可賺,有的保險公司甚至主動限制銀保產品。伴隨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不斷深化,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也接踵而來,銀保合作的發展模式引起了理論界的高度重視。

    1.銀保產品銷售誤導現象嚴重

    銀保產品宣傳不到位、消費者不了解,再加上銷售產品的數量直接影響員工的收入等因素,誘使銷售人員追求業績而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部分銀行網點在銷售過程中,僅片面的將銀保產品與儲蓄存款對比,強調銀保產品的高收益率、無利息稅,加送一份保險,不考慮消費者是否真的適合購買銀保產品,造成不少消費者誤解。此外,銀行銷售人員對保險專業知識不熟悉,對各類金融產品的細節特點掌握不全面,導致產品推銷時出現偏差。

    2.客戶的個性化需求難以滿足

    為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銀保行業推出產品“4Cs”產品營銷理念。該理念要求銷售人員深度了解客戶信息,通過準確分析出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找出交叉銷售的機會。它有助于完善產品并提高客戶滿意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難。一方面,客戶的年齡、職業、資產規模和收支狀況與“購買何種保險”、“購買多少”辨別具有很大難度;另一方面,銀行銷售人員對綜合營銷型尚未靈活掌握,缺乏與客戶進行深入交流的精力和技巧。銷售過程逐漸忽略了“4Cs”理念而演變成實質為“以產品為中心”的行為。

    3.銀保雙方合作關系松散

    在我國金融業仍處于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銀保合作現階段以分銷協議、短期契約模式為主,仍然處于銀保經營的初級階段。銀行業務部與保險公司在銷售環節中有較多合作,但涉及產品研發、售后服務等方面缺乏積極的互動,合作關系比較松散。從銷售角度來講,銀行自有的儲蓄產品與銀保產品存在同質性,多數銀行沒有對銀保產品營銷給予足夠的重視。這些導致保險公司相對于銀行處于弱勢的談判地位,并最終妨礙了銀行保險業務的良性發展。

    4.監管法規落后、執法水平有待提高

    經過多年的經驗積累,我國監管部門的理論研究水平和風險防范水平都有了實質性的提升,但是這些經驗都產生于分業監管基礎之上,而在金融綜合經營中對監管水平的要求顯然更高。我國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為核心的金融法律體系,但是其中仍存在不少跨行業監管的法律空白,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經營的監管尚未納入法律軌道,相關規定還存在著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的問題,這些問題將對金融綜合經營中的風險防范產生極大的隱患。

    5.銀保產品跨行業監管缺失

    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監管部門之間劃定“勢力范圍”、“各守一攤”的現象比較嚴重,尚未對保險公司與銀行的業務交叉品種進行更明確細致的規范。由于當前監管部門職責缺乏嚴格界定,“一行三會制度”的聯系協作機制尚未完善,相互間缺少協調,雖然有些地方為了實際工作需要出臺了一些政策、條例,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時好時壞。同時,受人員、經費數量和保險專業知識的限制,銀監會對銀保業務現場稽核能力的缺失,跨行業監管的空白亟待填補。

    四、我國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盡管上述五個問題制約了我國銀行保險發展,但其最根本原因是金融業分業的發展模式。

    中國銀行在分業經營制度中,不但面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沖擊,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不斷滲透,而且國內證券業的融資困境、銀行業的利潤空間縮減,保險業的投資渠道狹窄和承保能力下降等情況不可忽視。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當分別進行市場開發與經營,但是它對銀行保險的發展限制有二:(一)銀行保險只能選擇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這些相對初級的模式,無法進行資本全面的深度融合。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可以在短時間里實現保險公司業務規模的快速擴張,銀行也可以從中賺取產品費,然而從長遠看,這些相對初級的合作模式從組織層面上限制了銀行保險的深層次合作;(二)銀行保險缺乏相應的創新制度基礎。經過短暫的輝煌業績后,其發展不可避免的受到限制,而突破這一限制需要更多的依靠變革外部金融體制結構來幫助銀行保險實現這艱難的一躍。目前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現狀就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回顧世界銀行保險發展,一般按由淺到深的順序劃分可以分為四類發展模式,即銷售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1]銷售協議是指銀行銷售一家或幾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獲得手續費收入;戰略聯盟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開發產品、共享客戶資源;合資企業是指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共同擁有產品;金融控股集團的一體化程度最高,銀行和保險公司并購后能夠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務,此模式也包括銀行收購和內部設立保險公司,通過銀行的分支機構銷售其附屬公司的保險產品。

    五、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的現實選擇

    金融全球化發展、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創新加快,導致客戶對金融商品的需求多樣化,促使金融業轉變經營模式——允許銀行、保險和證券業跨行業經營——提供“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務,這將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從發達國家金融經營模式的變遷來看,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乃至整個世界金融業的未來發展方向,這是由國際、國內金融形勢決定的,而我國把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業務范圍分別限制在各自狹窄的領域內的分業經營制度已經難以滿足金融市場發展需求,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適應時代經濟發展要求的必然選擇。

    在綜合分析銀行保險發展現狀和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的基礎上得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的現實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服務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等附屬機構或附屬公司。在1999年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規定:金融全面跨業必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或附屬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各自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參與決定或影響其附屬公司的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2]

    金融控股公司是通過設立下屬公司,建立一種新型公司關系——兄弟公司關系,從而增加經營風險阻斷的功能,避免了母子公司關系中相互承擔轉投資的連帶風險。與此同時,下屬公司不但享有獨立法人地位、彼此獨立經營發展,而且在統一規劃部署中金融控股公司能夠掌握統一指揮調配權,提供全盤性的金融服務,實現協同互助的快速發展。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順應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趨勢、應對國際金融控股集團競爭的有效方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投資主體明確,產權制度清晰,在金融分業經營法律體制下,混業中有分業,既方便發揮整體優勢,又便于分類指導、個別發展。經過瑞士信貸集團、美國的花旗集團和大通集團等金融業發達國家的成功運作經驗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是實現銀行從低級階段混業經營向高級階段金融集團制度的突破。

    自1993年我國實行“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監管”以來,金融業經過探索和實踐,在多種層面上實現了混業經營的模式。[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但符合我國現有法律框架分業經營的規定,而且與金融監管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趨勢相吻合,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過度時期的制度安排。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特點:

    1.風險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附屬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前提下,統一調控,使各附屬公司之間經營合作關系加強,內部實現資源共享,運營整體性大幅提高,為客戶提供更高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銀行、保險、證券等公司之間既可以保持原有資產以及相關業務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在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之間鑄成一道“防火墻”,從而有效控制風險傳播。

    2.成本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以綜合效益為目標,提出全新的銀行經營概念、建立新的組織架構,從而具有成本優勢。例如,商業銀行在與客戶業務往來中獲得大量信息,這些信息通過技術開發、分支機構、客戶網絡等方面經營管理,由附屬公司之間任何部門共享,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實現優勢互補。該組織構架既降低了單個金融產品的成本,也節約了公司的籌資成本。同時在結構和功能的調整過程中便于消除重疊業務,優化經濟資本配置,做好成本的有效控制,進而提高資源運用效率效降低公司運營成本。

    3.責任獨立

    金融控股公司同時涉足多個領域,附屬機構或附屬公司之間不交叉持股,采取二級法人制——各自獨立承擔法人責任。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各附屬公司直接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同時相互之間又沒有控制關系。附屬公司責任獨立和控股集團對附屬公司責任僅限于出資額的兩個公司結構設計,是建立即時風險控制系統的制度保障。

    4.品牌效應

    擁有著名的金融品牌,對于金融機構擴大融資范圍、拓展市場份額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市場口碑是金融公司的“生命線”。金融控股公司綜合個附屬公司資源,擴大企業規模,通過金融信息高效利用、提高服務質量等方式,逐步擴大市場影響力,打造出具有核心價值的金融品牌,有利于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榮譽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規模越大,接觸到其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越多,市場影響力就越大,相關宣傳和報道將更多、更具影響力;另一方面,良好的信譽度能更快提高企業安全性和穩定性,從而增加消費者對該公司的信任感。

    5.激勵創新

    金融控股公司規模越大,其資金實力越強,對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采用的先進設備和開發條件都相對更優越,因而其產品和服務創新的能力越強。在市場競爭比較激烈的情況下,金融公司依靠產品開發和服務的不斷提高,以獲得更大的市場競爭優勢,有助于公司長久穩健發展。

    六、結語

    作為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銀行保險需要變革經營方式、探索合適的發展模式,但這一過程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實現的。特別是目前,我國金融改革處于攻堅階段,中國銀保合作需要通過產品、制度以及組織模式上不斷創新,探索建立銀保雙方長期的戰略聯盟模式,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促進中國銀行保險得到長足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曹陽.中國銀保合作若干問題的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0(13):42-43.

    第8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混業經營 統一監管 途徑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鞓I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秱渫洝返墓紭酥局O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秱渫洝分刑岢?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 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 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 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缎庞弥贫确ā芬幎藦氖滦庞没顒拥慕鹑跈C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 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 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 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 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 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J].國際金融研究,2006(8)

        2 殷成東.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模式選擇[J].西南金融,2006(7)

        3 鄭志.全球化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的價值選擇[N].經濟參考報,2006-04-08

        4 李玲英.新巴塞爾協議與我國銀行風險監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第9篇:分業經營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WTO 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 《商業銀行法》

    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 ),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1]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2]本文擬對《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這一制度,從“兩個前提性思考”、“一個折中方針”、“具體制度構思”這幾方面展開論證“混業經營”作為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意見。

    一、 兩個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時間,對于我國金融業是實現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人們的爭論很激烈。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這樣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有人則反對混業經營,認為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將給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不利于國家、的安定。[3]我認為,在權衡分業與混業孰是孰非時,首先必須提及的是兩個前提性思考。

    (一)隨著全球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和中國加入WTO,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必要去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歷史及當今各國的發展趨勢。最典型且對中國最具價值的應屬美國。[4]美國在1933年以前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尤其是20世紀以后,隨著諸多大型的興起和繁榮及銀行業自身規模的迅速擴大,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另一方面,投資銀行不但通過證券業務大發其財,同時也向商業銀行滲透,通融短期資金以擴大資金來源。結果,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業務經營方面的限制被徹底打破,兩者最終緊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給美國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無論是政府部門、經濟學界還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是導致證券市場崩潰,并進而引發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國與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證券業和商業銀行嚴格分離,并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使美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持續了半個多世紀。20世紀80年代后,為了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及有效配置,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規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銀行業的混業經營模式。至于其他銀行業較發達的國家,德國一直以其“全能銀行” 著稱,瑞士亦是一直實行混業經營。以前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兩者也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明確改革為“混業經營”的模式。[5]混業經營已是世界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國銀行的生存與創新能力,充分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不得不關注這一發展趨勢。

    (二)實行分業還是混業,或采取什么樣的過渡措施,還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的國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即中國是公認的中國家,必須以發展中國家享受權利,同時不能承擔超過我國承受能力的金融義務。我國是一個生產力發展嚴重區域性失衡的國家,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東部地區,不同省市、不同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創新與吸收能力亦差異很大。所以在承認“混業經營”是必經之路的同時,于實行具體方針政策時,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須采取試點經營、逐步推廣、以點帶面、逐步發展的,具體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個折中的方針

    就我國的具體情況,由于特殊的原因,在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中,證券業的風險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國有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論及)。[6]在選擇銀行投資方向的時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讓銀行涉足信托及保險行業,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業)債券的經營,股票的發行、及買賣等證券業務。等到2005年以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和金融業的全面對外開放,再讓銀行去從事證券業務。這樣,既給銀行一個投資準備的時間,又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過渡,并達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體的制度構思

    反觀當今世界銀行投資制度改革熱潮,歸納起來,現各國銀行的投資模式主要有三種:(1)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國的銀行全能制;(2)母銀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業銀行直接投資控股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時商業銀行已經異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實現混業經營的高級模式。[7]如美國的銀行持股公司,銀行通過設立銀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設與銀行并列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來進行投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是對銀行投資的限制,而上述三種模式是在銀行投資基本無限制的基礎上進行的比較。從發展趨勢看,銀行投資的三種模式的區別正逐漸消失,其基本特點是銀行業務的多樣化和投資的無限制。如果我國固守銀行投資限制制度,將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效益和實力,也不利于其參與國際競爭。所以,順應銀行投資趨勢是我們必然的制度選擇。

    當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至于具體的制度構思,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現有的空間。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限制僅是一種相對限制,而非絕對限制。從《商業銀行法》第3條所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可見,商業銀行可投資于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部分證券業務,可經營部分信托業務(主要是一些業務)和保險業務。且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外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對銀行之間的投資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并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開對外資銀行入境的相關限制后,可以著手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發展勢頭較強的商業銀行為試點(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團,已經成為典型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另一方面,要嚴格加強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管及專業人才的輸送,等時機成熟,再將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廣。

    第三,至于具體的形式,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模式(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如下特點:其一,由銀行成立銀行持股公司,銀行將繼續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其他風險性金融業務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設的非銀行子公司而不是銀行去直接從事。其二,依法設立“防火墻”,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銀行附屬機構金融風險侵襲銀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屬證券機構不歸銀行監管機關監管,因為“防火墻”的存在能夠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難對銀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屬證券公司的業務應由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管。[9]正是鑒于其這幾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風險防范并重的優點,所以,建議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此種形式。

    四、 結語

    綜合以上論述,我認為,隨著加入WTO后,有必要考慮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修改,即應逐步取消對商業的投資限制。在未來的3到8年內,前3年應是分業向混業的轉變與磨合,也是中國銀行業混業體制的立法準備時間;后5年,隨著我國服務市場的全面開發,應完成從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業模式的最終確立,而且這種模式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別的模式。

    至于《商業銀行法》中的其他,限于篇幅,本文簡要提及以下幾點:第一,該法中中國人民銀行的權限太大。從第3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19 條、第24條、第62條等諸多條文中可見一斑。[10]]建議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具體審查事項及明確、具體的審查程序,以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經營自主權。第二,建議增加對治理結構方面的更明確的規定。銀行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在我國比較突出,銀行產權仍不夠明晰,希望立法者對此有所考慮。第三,由于的迅猛,建議增加“銀行業務化”方面的有關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第四,隨著中國銀行業對外的逐步開發,在修改《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可以考慮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外資銀行” 章節,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及監管等問題作專門規定。

    “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國《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前進的腳步。為了促進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使我國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時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書目:

    《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第三輯),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陸澤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韓良 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鄭坤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2000級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國金融法律的反思與變革》,《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本法實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p>

    [3] 《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頁。

    [4] 以下有關分業經營在美國演進的,本文主要參考了《美國商業銀行轉變為“全能銀行”的過程》、《美國銀行業與證券業分合簡史》、《美國金融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等文章,論文來源于中宏網資料(網址:macrochina.com.cn),該網站未能提供詳細的文章出處。

    [5] 關于有關國家變革的具體時間,筆者是從魏敬淼老師(政法大學教授)的課堂講義中獲知的,魏老師沒有為我們提供具體的出處。

    [6] 詳細的介紹可參閱《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的趨勢》,楊玉熹,《銀行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頁。

    [7] 《從美國〈服務化法案〉析中國銀行業從分業走向混業的法律演繹》,吳敏,《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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