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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入股的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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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入股的方式

    第1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共同投資入股協議書

       一、共同投資人資料

       甲方:身份證號: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電話:

       丙方:身份證號:電話:

       丁方:身份證號:電話:

       戊方:身份證號:電話: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五方共同出資籌辦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二、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丁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戊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三、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四、事務執行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共同投資人委托________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1)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_________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五方協商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為一季度一次)。

       3、__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共同投資人可以對__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所有共同投資人同意:(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3)更換事務執行人。

       五、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其他權利和義務

       1、委托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5、_________方一個季度必須出具一次共同投資人的存款數、公司貨物盤點單、固定財產清點單、員工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方在處理對外事務時,如若涉及經濟支出,應問詢共同投資方,征得多數人一致意見后,由甲方全權處理。

       七、運營責任

       為保證公司高效運營,方有權對公司的各個崗位人員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組建正規化的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并委任_________方為公司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_________方工作。

       八、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丁方: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戊方: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同投資入股協議書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入股方:(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根據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入股_________公司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出讓自身_________公司股份%給乙方作為乙方入股_________公司股份,該股份不寫入公司章程及相關文件。乙方不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經營業務運作。

       二、股金確定

       該股份金為5000元一股,以5000的倍數投入。

       三、利潤分配與經營虧損:以每年年終財務報告核算當年收入、支出、利潤按入股比例分配;如公司當年經營虧損,則乙方應承擔與之對應的股金損失。

       四、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作為乙方在成都智德行營銷策劃公司工作福利,若離開成都智德行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則由財務核算后確認退還本金金額。

       五、本合同共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

       共同投資入股協議書

       一、投資人個人信息和投資金額

       姓名:x入股金額:¥貳拾陸萬肆千元整(大寫)

       姓名:xx入股金額:¥壹拾叁萬貳千元整(大寫)

       姓名:x入股金額:¥玖萬陸千元整(大寫)

       姓名:xx入股金額:¥壹拾柒萬陸千元整(大寫)

       姓名:xx仁入股金額:¥壹拾叁萬貳千元整(大寫)

       經過以上投資入股人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本著發展產業,共同致富和為社會、國家多做貢獻的原則,投資入股創辦《安順貿易有限公司加油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十年合作期滿后,經協商,三個股東(林x,林x,陳x)同意繼續合作時,須另行簽定合作協議,另行簽定協議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內容

       1.企業日常資金管理:每月15號進行資金盤點,每月25號進行加油站流動資金結算。

       2.企業日常資金支出超過:¥伍千元整(大寫)。必須經過3個股東(林x,林x,陳xx)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納借支不得超過本月工資,負責后果出納自負。

       四、條款的完整性

       三股東(x,x,xx)均承認,已閱讀過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為各方關于投資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約定的全部記載,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三股東(x,x,xx)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合同加以變更。

       五、協議(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三股東(x,x,xx)中一人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兩個股東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三股東(x,x,xx)協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協商修訂的協議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六.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一切事宜由三股東(x,x,xx)協商一致后才可實施,除x,x,xx三個股東外,其他股東不得干涉,影響。

       七.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東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人:

       X年X月X日

       共同投資入股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

       乙方:身份證

       甲乙雙方本著共同發展、平等、誠信、協作、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特立此協議。甲乙雙方均按以下條款,執行職責,履行義務。

       甲方于年月日獨立投資于大慶市讓胡路區北方市場號一家美發店。營業面積平方米,店名,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巨大,升值空間無限。

       由于甲方發展需要并應乙方誠懇請求。經雙方同意,甲方授權乙方入股本店。

       入股方式:

       1甲方投資元總資產,資產擁有權、轉讓權、決策權的一切權限始終歸甲方所有。

       2甲方投資元總資產為原始股(已簽訂合約當日為準)共計股。乙方加入不列入原始股,依入股基數為投資風險股,原始股始終歸甲方所有,投資股只能作為投資可與甲方分享純利潤分紅不享有資產占有權。

       3乙方一次性投資交納投資股股金元給甲方授權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為甲方投資股股東,乙方在此期間可享受與甲方每月純利潤%分紅。享受相應權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承擔股東責任。股金甲方將永遠不返還予乙方。

       4乙方在享有此期間純利潤%分紅同時必須承擔每筆店內后期投入流動資金%(如:店內重大活動、基礎建設、等一切相關費用)

       5入股協議期間股東相應權益:1可享有每月純利潤分紅。

       2享受純利潤分紅同時可享受獨立業績提成。

       3經甲方授權可享有對店內的管理權及監督權。

       4經甲方授權同意后可享有對店內的執行權和日常工作處理權。

       5對甲方有監督、建議權。

       6入股協議期間股東的相應義務:1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每月賬務有甲方保管、監管。每月核單后簽字分紅。

       7紅利分配:

       1每月日為紅利分配日。

       2每月總營業額扣除所有相應費用,在扣除(折舊費以三年計算總則)是當月純利潤。

       8禁止行為:

       1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間與任何個人或團隊在本店周邊5公里范圍做與甲方業務相競爭工作。

       2乙方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活動。

       9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及時支付流動資金,若指定時間內資金不到位,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或以減少其持股比例賠償。

       10其他事項:1本協議到期日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合作事宜,作出書面建議。

       2本協議期滿后不影響雙方以存勞動關系。

       3本協議為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以上規定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后修改。

       其他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第2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論文摘要:公司治理問題是困擾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問題雖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資本市場的開放,使得城市商業銀行邁入上市公司的行列,為上市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礎。

    本文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分析,來探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效應。

    一、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1、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權結構的過度集中。據統計,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的平均持股為32%,最高的達到60%,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較低,根本沒有話語權。二是大股東主體虛擬。由于大股東為地方政府,缺乏一個真正明確的、以利潤為目標的股東主體,因此,很容易形成對經營者監督不力、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問題。

    2、“三會四權”形同虛設。

    根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前稱城市合作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規定》,每個城市商業銀行內部都建立了所謂的“三會四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者)”的治理架構。但是,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政府干預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時有發生,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股東大會往往流于形式,難以對中小股東進行保護;董事會基本上是通過聽取行長報告來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并不直接進行決策;由于行長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現董事會和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無法制約的局面。從當前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遍情況來看,其內部的三會四權的治理架構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絕大部分尚不具備上市的條件,并且相關信息并不需要進行公開披露和接受公眾監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許多城市商業銀行年報在內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規范現象,對會計報表附注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沒有,在風險方面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問題以外,還存在激勵機制不足、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監督不足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業銀行產生時的先天性條件不足外,還與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制度基礎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礎,對于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分析

    1、關于股權結構。

    《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由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入股資金構成。其中,地方財政為最大股東,其入股比率不得超過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30%”。根據規定,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為地方財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資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兩者加起來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實際運作中基本上都是當地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國有成份占有絕對多數,而且出資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地方政府表現出較強的金融控制力,從而使城市商業銀行依附于地方政府,變成地方政府的準行政部門,導致盲目投資和金融風險積累。同時,由于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這一虛擬主體對剩余索取權的追逐要求無形中被軟化,因此,很難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會、經營班子形成約束機制,“三會四權”的制衡職能嚴重弱化。

    應該說2002年后,隨著民營資本進入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主體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權結構開始逐漸分散,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地方政府的股權比例出現明顯下降,民營資本參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隨著民營資本投資比例增加并取得實際控制權后,在城市商業銀行內外部制約機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況下,民營資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顯現出來,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治理問題開始凸現。

    2、關于外資參股。

    關于外資參股國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的入股主體,僅僅包括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明確排除了外資參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也明確禁止外資、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應該說,這是和當時中國金融環境相適應的,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逐漸有所開放。2003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隨著對外資和合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開放不斷推進,許多城市商業銀行逐漸被外來資本所關注。外資金融機構入股城市商業銀行在帶來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同時,還在董事會層面強化了制衡關系。從上海銀行、南京銀行、西安商業銀行和濟南商業銀行外資入股城市商業銀行的情況來看,各行均為外資方提供董事會席位,增加外資話語權,強化雙方合作與技術協助,對城市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權比例和董事會席位有限,外資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難起到點石為金的效果。

    3、關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體規范,規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2004年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應當披露的內容提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股東關系及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六個方面,涵蓋了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整體狀況。自2004年11月起,銀監會多次下發文件、通知,針對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試點工作中的不足進一步分類明確了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加強自我約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關注主體主要是監管機構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詳細程度還有待于加強,因此,很難對管理層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壓力。從目前來看,由于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受眾群體十分有限,很難受到市場公眾的監督,因此,其外部監督主要來自于監管部門的監督。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城市商業銀行應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4、關于股權激勵。

    關于商業銀行的股權激勵問題,目前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并沒有相關的條款或規定,對銀行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和薪酬制度改革,雖然許多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在進行嘗試,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銀行才獲得批準。在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這種員工持股與資本形成過程有關,嚴格意義上不屬于股權激勵的范疇,確切地說是員工持股。

    在公司資本形成過程中,員工和外部投資者出資取得股權,與通過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有本質上的不同。而且,這種形式形成的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狀況,能否在公司未來發展中體現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還不能確定。

    三、推進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進符合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銀行股權結構、信息披露和監督機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勵體系,對于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1、有助于優化公司股權結構,改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從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來看,在上市前體現出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雖然經歷了2002年以來的增資擴股熱潮,但股權結構集中的特征依然明顯,而且體現出地方色彩。城市商業銀行通過上市公開募集股份,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關于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投資主體范圍得到廣泛擴展,國內外戰略投資者的介入將使公司股權結構得到優化,對公司治理結構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本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向上市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比例將突破25%的限制,從而有利于境外機構加大股權投資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話語權,有利于強化治理結構的內部制衡機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督。

    雖然監管機構對城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規范不斷強化,但由于關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體仍然不夠公眾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業銀行在上市前進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關心,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仍然得不到糾正。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嶄新的市場主體上市后,這將會極大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全面性,并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上市后,城市商業銀行除了要遵循銀行監管機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和相關財務制度,還要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因此,將大大提高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層長期激勵機制。

    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并對激勵對象、數量、股票期權、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做出了詳細規定。2006年9月,國資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激勵條件、授予數量、授予價格及其確定的方式、行權時間限制或解鎖期限、申報、考核和管理等具體內容。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關法律基礎,很難對管理層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政策作出重大突破。兩個試行辦法的出臺,為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后開展長期股權激勵,完善經理人長期激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王廷科,張旭陽.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及其改革問題研究[J].財貿經濟,2002;1

    [2]譚震.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1

    第3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投資入股正規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入股給甲方發展產業,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________產業。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本次將公司資本金增加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現有股東實持資本金________萬元人民幣,本次增各股東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_________方式。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甲方以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三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3、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第四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公司增資擴股成立后,應當在_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3、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4、本協議各方未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權從事與本協議有關事項人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得知人員除外)。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2、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并等。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所協商的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本協議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_____式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資入股正規協議書

       甲方(公司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簽定本入股合同。甲乙雙方均要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履行此約:

       一、入股時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年。

       二、入股金額: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計______股。

       三、入股金資產計算:按人民幣______萬元為總資產(以簽約當日核算計),共計______股(此為原始股)。甲方占______股,乙方占______股。

       四、分紅

       ①每月______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②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________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________退還,已分紅利亦按________計算。

       B、合同到________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________退還,已分紅利亦按________計算。

       C、合同到期時;作為總資產計算標準,再按股數退還。

       六、純利潤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______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七、其他

       1、乙方在與甲方合同期內,不得與任何人在________區域內做同類產品營利性投資。

       2、乙方在合同期滿后,若未續約,則在合同期滿后,______年內,不得在當地開設同類產品經營公司。

       3、合同到期日_____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決定權,若乙方決定繼續合作,甲方不得拒絕。

       4、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持_____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資入股正規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x [xiang]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

    第4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進程

    以我國1979年改革開放為開端,綜合來看外資銀行在華投資進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分割點是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2006年11月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實施。

    第一階段:從改革開放之初至加入世貿組織之前

    這一階段外資銀行進入我國銀行業領域尚處于嘗試時期,而我國也僅僅采取試點的措施引進銀行業外國直接投資,并沒有具體的開放時間表。對外資銀行的經營范圍和業務也是由我國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經驗,逐步調整和規范。這一階段可劃分為三個過程。

    一是1979年至1993年,為外資銀行進入和起步發展期。1979年,批準設立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日本輸出入銀行北京代表處,拉開了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序幕;1981年7月,批準外資銀行在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和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機構,從事外匯金融業務;1990年9月,上海成為繼經濟特區以后率先引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1992年起,允許引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地域進一步擴大到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七個沿海城市。截至1993年底,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共有76家,平均每年設立五家,資產總額為89億美元。

    二是1994年至1997年,外資銀行進入快速發展期。首先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使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更加透明穩定,如1994年,我國頒布了規范外資銀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其次,在一些區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如1996年12月,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辦理人民幣業務。這一時期也是我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增長最快的時期、同時也是進入我國市場的外資銀行快速增加的時期。如圖1.1所示,截至1997年底,外資銀行在華資產總額達到270億美元,四年內增長了2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達到164家,四年內增加了90家,每年凈增加20多家。

    三是1998年至2001年,外資銀行進入調整期。受亞洲金融危機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不確定性的影響,銀行業開放進程有所減緩。1998年外資銀行資產總量出現了負增長,到2000年外資銀行資產才又開始增加。截至2001年底,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為177家,四年內僅增加了13家,每年凈增加不到4家;如圖1.1所示資產總額達到450億美元,四年內增長了67%,年增長率明顯下降。

    第二階段:從加入世貿組織至2006年11月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實施

    根據WTO有關協議,我國承諾,自加入時起,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客戶從事外匯業務,無地域限制。人民幣業務先放開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入世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和武漢;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和廈門;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五年內取消地域限制。另外在入世兩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入世五年內,允許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審批標準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申請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需在中國營業三年并連續兩年盈利。承諾意味著加入WTO后五年內外資銀行將享受國民待遇。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在華資產數量迅速增長,到2006年已經達到了9279億人民幣。2008年底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是13448億人民幣,比上年同期增長了41%,占全國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2.16%,增長加速明顯。同時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性機構在入世后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第三階段:從2006年底新外資管理條例的實施至今

    2006年12月1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正式開始施行,標志著我國完全履行了加入WTO對銀行業的有關承諾,外資銀行具有完全的市場準入。截至2008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利用外資余額為1.3萬億元,同比增長7.37%。46個國家和地區的196家銀行在華設立237家代表處。12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28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分行157家)、2家合資銀行(下設分行5家,附屬機構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家。另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75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116家分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為57家、外資法人銀行為25家,獲準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數量為50家,包括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匯豐銀行、恒生銀行等。在華外資銀行業營業機構基本面健康,由美國次貸問題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資銀行業營業機構的影響有限。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特點分析

    從理論上說,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可選擇路徑大致有四種:在中國開辦獨立的分支機構、購買并持有中國國內銀行機構的股份、與中方合資建立新的銀行、成立外商獨資銀行。但實際上,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主要形式是前兩者。隨著中國金融領域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外資銀行在華投資表現為明顯的來源國特點、地域性特點和投資形式特點。

    外資銀行來源國情況分析

    在我國發展的跨國銀行,較多地來自與我國屬同一區域的亞洲國家。按資產來衡量,來自亞洲的跨國銀行占了在華外資銀行的56%。這一現象的形成與我國改革特點有關。

    改革初期我國銀行業進入門檻較高但是卻在其他行業積極引進FDI。外資商業銀行不能在華擴展人民幣業務,因此大多外資銀行進入動機是跟隨原有客戶,以對原有客戶開展金融、貿易等方面的服務。如日聯銀行天津分行基本上就是跟隨日本豐田公司在天津建立公司而設立的。由于在我國的FDI大部分來源于亞洲地區,因此便出現了外資銀行主要來源于亞洲地區的情況。隨著銀行業進入門檻的不斷放低,筆者相信跟隨策略將不再是外資銀行進入的主要動機,會有更多的跨國銀行進入中國市場。與中東歐國家不同的是,由于我國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并沒有依賴國際勢力與金融機構,因此未來在華經營的跨國銀行母國來源將具有多樣性,并不會像依賴于歐洲發達國家進行改革的中東歐國家那樣――跨國銀行來源國多集中于一個地區。歐美銀行多屬發達國家,其金融系統的發展較為成熟,大量新的歐美銀行進入無疑會增加我國銀行業市場的競爭。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地域特點分析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外資銀行主要選擇設點在其金融或經濟中心。如美國的外國銀行80%以上都將網點設在紐約、舊金山、芝加哥等金融中心,加拿大的外國銀行則集中在多倫多、溫哥華等經濟發達地區。外資銀行在我國進行投資時也不例外,在我國的投資表現出如下特點。

    重點布局在大中城市。外資銀行依據經濟發展水平、金融業務容量及客戶分布情況,把其機構重點布局在中國沿海大中城市,并輻射到中、西部地區城市,而不像中資銀行那樣依照中國的行政區劃來設置機構并對其作相應的定格。

    以京、滬、深為中心向周圍輻射。外資銀行在華設點的策略為:分別以京、滬、深為中心向周圍的環渤海、長三角和珠三角三個中國最為富庶的地區形成輻射之勢,并借此通過以點帶面的輻射效應把服務縱深到廣大中、西部地區城市。

    沿海的大中城市是外資銀行機構發展的中心。由于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經濟的外向度也較高,沿海的大中城市是外資銀行機構發展的中心。在上海、北京、廣州、深圳、大連等發達地區占所有外資銀行機構數目的一半以上。

    發達地區多是對金融服務要求較多的地區,外資銀行要開發國內市場必然會以此為據點,而內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多年受制于行政指導,因此轉變觀念,以需求為導向擴張機構應該是內資銀行向外資銀行學習的方面。否則經濟增長帶來的銀行業利潤的增長將由外資銀行較多地獲取。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路徑特點分析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路徑以2003年12月公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構管理辦法》為節點,表現為明顯的階段性特點。《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構管理辦法》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管理辦法”實施前,外資銀行在華投資多采取獨立設置分支機構的形式,“管理辦法”實施后外資銀行在華投資更多地采取參股形式,主要表現為如下特點。

    以參股形式進入和獲取中國市場。在2006年12月11日以前,受中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間表限制,外資銀行采取入股方式提前進入中國國內銀行市場,以其自身良好的形象和業績,推廣了外資銀行的品牌、產品和服務。同時,為弱化進入一個國家初期風險較大的情況,外資銀行采取參股國內銀行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國內銀行分支網絡和廣泛的客戶基礎,從而快速進入傳統人民幣業務領域,達到其迅速贏利的目的。

    參股對象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為主。“管理辦法”公布后,很快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均有外資銀行參股。同時,我國成立時間較短的部分股份制銀行,如中信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等由于業務發展迅速,也成為外資銀行參股的重點對象。第三,一些經濟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也成為外資銀行參股的對象。統計數據表明,至2002年底,匯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銀行8%股權,國際金融公司持有南京商業銀行15%股權,加拿大豐業銀行持有西安市商業銀行12.4%股權。

    參股地域以沿海和中心城市向內地和周邊地區發展為特點。這也是國際銀行跨國投資的共同性特點之一,外資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高度重視成本與效益的統一,主要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金融業務容量和發展潛力以及客戶分布情況等作為參考,審慎選擇入股地域。因此,在經濟發達的中國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往往是外資銀行優先進入的地區。

    少數控股成為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主要特點。跨國公司FDI的股權策略一般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獨資經營方式,即擁有全部股權的95%及以上。二是多數控投,即擁有全部股權的51%~94%。三是對等控股,即雙方各自擁有股權的50%。四是少數控股,即擁有全部股權的49%以下。而根據2003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單個外資銀行在華投資入股比例均未超過20%,因此均屬于少數控股。但近兩年也有例外的情況值得主意,即外資銀行在參股國內銀行時,以大股東身份對國內銀行實施較大的影響。如2006年11月,以花旗銀行為代表的投資團隊收購了廣東發展銀行超過85%的股份,其中花旗銀行持有20%股份,其合作者IBM持有4.74%的股份,雖然與中國人壽、國家電網持股比例相當,但是花旗銀行在實質上卻已經獲得了廣東發展銀行絕對的經營控制權。

    對策建議

    外資銀行的業務在中國迅速擴展,壓縮了中資銀行的一部分利潤空間,同時也提高了中國銀行業的總體競爭力,有利于銀行業穩定性的提升。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堅持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總思路,無疑也是一種正確的選擇,但在堅持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同時也應注意。 注意外資銀行在華投資的新特點,保證國家金融穩定。針對近兩年出現的外資銀行通過不同手段控股中資銀行的情況,應充分評估控股對中國銀行業,以及整體經濟的影響,完善相應

    法律法規,保障國家金融安全。

    加強監管提高中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推動多層次多元化銀行服務體系的形成。繼續推進國有銀行改革。同時要從深層次上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業務創新機制及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完善人力資源與薪酬管理,從制度上增強國有銀行的活力。

    第5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的主要方式有:一是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拿地;二是通過股權并購擁有土地資源的企業的方式間接獲取土地;三是通過資產并購的方式從其他企業直接購買土地;四是通過接收土地出讓方以土地資產使用權投資入股的方式獲取土地資源。與獲取土地有關的稅收主要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本文將分別從拿地過程中相關各方即土地出讓方和土地受讓方的角度來分析各自的納稅風險和納稅義務。

    一、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拿地

    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拿地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取土地資源最主要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土地出讓方是國有土地儲備中心,國有土地儲備中心代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擬將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因而土地出讓方沒有任何稅費,拿地的一方,即土地受讓方,通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土地出讓金以獲取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完全進入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成本,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還可以計入加計扣除20%的基數,在拿地環節,土地受讓方只需支付土地出讓金金額4%的契稅,無其他納稅義務。這種拿地方式是一種最規范和最干凈的拿地方式,不會出現納稅風險,但是,這種拿地方式要充分考慮拿地的主體問題,例如,簽訂土地轉讓框架協議的可以是母公司,但最終簽訂土地出讓協議的,一定要是最終開發的項目公司。否則,土地使用權由母公司再轉讓到項目公司,會產生很嚴重的稅收問題。

    二、通過股權并購擁有土地資源的企業的方式間接獲取土地

    這種方式通常是土地出讓方將目標公司的其他資產先行清理掉,留下土地使用權資產或少量其他資產,然后將目標公司股權的100%或者是大部分股權轉讓給土地受讓方,土地受讓方通過并購目標公司股權從而間接獲取目標公司的土地,這種拿地方式是目前運用非常普遍的方式。萬科地產公司每年新增的土地儲備中大部分是采用股權并購的方式來實現的。在這種方式下,土地受讓方的大忌是在談判的時候,不考慮稅負及納稅風險,結果承擔了較大會稅務義務和納稅風險。

    在股權并購的方式下,轉讓股權的一方(土地出讓方)在稅負上只有企業所得稅,沒有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對于受讓股權的一方(土地受讓方)來說則稅負較重,風險較大:因為收購的是企業原股東所持目標企業的股權,企業法人財產并沒有發生變化,因而收購股權的溢價不允許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前扣除,在以后目標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清算的計稅基礎仍然是目標企業的原始成本資料,這種方式相當于土地出讓方將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轉嫁到土地受讓方;目標企業面臨或有稅負的風險,因為在對目標企業的收購過程中,不可能對企業以前的所有納稅義務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只要目標企業存在偷、漏稅行為,立即面臨稅務檢查風險,只能是股權受讓方承擔所有的稅收義務和責任;目標企業可能面臨或有負債的風險,如擔保,潛在或未決訴訟、產品質量索賠等。

    三、通過資產并購的方式從其他企業直接購買土地

    在這種方式下,土地受讓方直接支付價款給土地出讓方,以購買土地出讓方的土地使用權資產,作為土地受讓方來說,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價款直接作為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應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合法票據),除了繳納4%的土地契稅以外,沒有其他涉稅問題,支付的土地價款可以完全進入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成本,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土地價款同樣可以加計扣除20%。但作為賣方的土地出讓方來說,則面臨著較多的稅務問題:一是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權資產的凈增值部分必須交納25%的企業所得稅;二是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交納營業稅;三是城建稅、教育附加,按營業稅的有關比例計算繳納;四是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計算交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國稅函【1995】110號的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四、通過接收土地出讓方以土地資產使用權投資入股的方式獲取土地資源

    第6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利益。稅收籌劃的實質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 下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綜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稅收籌劃逐漸將成為企業尤其是房地產企業經營管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受到限制,伴隨著房地產行業壁壘的打破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房地產未來的發展將向規范化、規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發展,企業的并購更加頻繁,現金流量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趨殘酷的競爭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現有資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資金,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節省資金,創造節稅收益,是房地產企業制勝的重要法寶。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收籌劃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們重點介紹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簡介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下面筆者從土地增值稅的自身特點出發,結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綜合考慮納稅人的整體利益,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進行闡述。

    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超過應扣除項目的比率,采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形式,增值額與應扣除項目的比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應負擔的稅負越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額分別是: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但是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但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及以上的部分,稅率為60%。

    3.應稅項目和扣除項目的確定

    應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應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產有關的稅金、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以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為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應扣除項目金額的,應按其全部增值額計稅。同時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和應稅金額。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進入征稅范圍節稅籌劃

    1.利用合作建房節稅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以上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此項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合作建房雙方分得的房產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稅,可大大降低房產的成本,這樣可實現出資方和出地方的雙贏。一般情況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卻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另一方因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而發生了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若兩企業協商采取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相互交換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時,對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將視為投資入股,而稅法中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加投資方的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因此,就會只對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這樣,合營企業雙方都不多交營業稅,均獲得了節稅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節稅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在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費用的行為。代建房的整個經濟行為中,雖然企業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產產權的變動,其收入也就只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之內,僅依據稅法中有關營業稅的規定依法繳納營業稅。采用代建房方式,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營業稅負擔,還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幅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就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了開發后再銷售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3.改出售為出租節稅

    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產權的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資金,由于沒有發生產權變動,企業只需交納出租房產稅,這樣大大節省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了節稅收益。

    4.改出售為投資聯營節稅

    按照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而且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以后轉讓股權時也不需要補交營業稅。這些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作為房地產的購買方,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以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達到銷售房地產的目的,從而為企業獲得節稅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項目進行節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通過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項目金額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現行相關土地增值稅稅法對財務費用扣除項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這些選擇性條款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稅收籌劃空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會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據上述規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會對企業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房地產企業在稅收籌劃中要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節稅收益,實現企業利潤的增加和企業價值的提升。但是,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也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稅收籌劃應以合理合法為前提

    稅收籌劃不可盲目的鉆法律的空子,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堅持依法原則,在不違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房地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二)稅收籌劃應注重戰略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納稅過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層的決策過程,企業在決策時要注重規范性、戰略性的籌劃。有的房地產企業片面的認為,納稅籌劃就是鉆稅法的空子,只對單個項目,單筆交易或者單個環節進行籌劃,而忽略了項目對企業在開發、經營成本上的影響,單純地追求通過稅費籌劃來增加企業的節稅收益卻增加了開發成本或經營成本,最終對企業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管理層和財務部門不僅要關注財務、稅務方面的事項,也要關注企業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不僅需要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合作,還要得到企業內部其他部門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稅收籌劃節稅效益的最優額度。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的目標不僅僅是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還要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凈利潤以及企業價值的穩定增長。企業只有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戰略稅收籌劃,才能發揮稅收籌劃的作用,保證企業的持續性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小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探析[J].Commercial Accounting,2007,(5)

    【2】田歌.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J].商場現代化,2007(11)

    第7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外資戰略投資者;國有商業銀行賤賣論;股權定價

    二十多年以來,我國銀行業不斷加快開放的進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是一項重要的舉措。外資戰略投資者有人才和技術優勢,中資銀行有龐大的客戶群和機構網點。前者是技術密集型的,隨著市場深化和競爭加劇,其優勢是遞增的;后者是勞動密集型的,其優勢是遞減的。為了適應新的金融形勢,促進銀行業健康持續發展,銀監會成立后適時調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致力于促進中外資銀行合作的“雙贏”。

    到目前為止,18家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了16家中資銀行,投資總額近126億美元。具體情況是:對國有銀行,美國銀行和淡馬錫公司投資建行54.66億美元,蘇格蘭皇家銀行、瑞士銀行集團和亞洲開發銀行投資中行36.75億美元;對股份制銀行,亞行、花旗和匯豐銀行等投資了交通、光大、民生、興業、浦發、深發以及籌建中的渤海銀行等,投資額為29億美元;對城市商業銀行,加拿大豐業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荷蘭國際集團、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國際金融公司等投資了北京銀行、上海銀行以及西安、濟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業銀行,投資額為5.6億美元。從投資方看,既有國際金融組織也有商業銀行,既有大型機構也有中小型機構;從被投資方看,既有國有銀行也有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既有沿海和東部地區的機構也有內地和西部地區的機構。外資機構和中資銀行均呈現出多元化特征。

    在這些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案例中,投資于建行和中行的資金占據了較為明顯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業界的廣泛討論。

    一、“國有銀行賤賣論”

    建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其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建行股份賣給外國投資者的價格僅為賬面價格的1.2倍,但上市后建行股價不斷攀升,目前已經上升到賬面價格的約3.7倍,上市融資達92億美元,刷新了亞洲除日本市場以外的上市規模紀錄。建行首次IPO(即首次公開上市)有如此表現引發了國人對銀行賤賣的質疑。銀行業界人士紛紛撰文引出“國有銀行賤賣論”。“國有銀行賤賣論”的主要觀點是:國有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定價偏低,赴境外上市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會威脅到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國有銀行賤賣論”的主要依據是:

    (一)“按凈資產定價不合理”

    金融學家吳念魯認為,不僅要按凈資產來算股價,還要考慮這幾家銀行的品牌、客戶、市場和產品。耶魯大學教授陳志武也指出,在我國,由于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準入進行管制,銀行特許權本身也有很大的價值,這些都遠未體現在股權溢價上。

    (二)“境外投資者便宜撿得太大”

    2004年工行實現盈利747億元,用30億美元換來工行10%的股權,意味著境外投資者在4年之內就可收回投資。假如今后交行的股價上漲到3.72元,匯豐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權脫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凈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內將給境外投資者帶來95%的收益,境外投資者便宜撿得太大。

    (三)“股權交易存在不對等性”

    該觀點認為,交易的不對等性并沒有反映在股權價格中。一是境內投資者被邊緣化,國內銀行的股權售讓對象明顯偏向境外投資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諾,境外投資者“穩賺不賠”,如建行、中行承諾,一旦今后每股凈資產低于對方的入股價,匯金將給予補償。三是同股不同權,如2005年西安商業銀行新股東大會后,擁有5%股份的國際金融公司和加拿大豐業銀行各獲得一個董事會席位,但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幾家內資股東卻沒有得到同等待遇。

    (四)“國人已承擔巨額重組成本”

    在股權交易前,為了提高國有銀行質量國家已付出了巨額投資。如在1998年增加2700億元國債用以充實國有銀行資本金,2000年剝離近14000億元的四大銀行不良資產,2005年通過匯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資600億美元。另外,工商銀行改革下崗20萬人,建設銀行裁員了10多萬人。當前國內銀行轉讓股權獲得的溢價太低,沒有體現國人為此付出的代價。

    二、對建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分析

    對于建行在出讓股權時是否有賤賣之嫌,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從動態比較方面看。戰略投資者在銀行IPO前入股的市凈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凈率。這是因為戰略投資者與IPO時的公眾投資者性質與作用不同,戰略投資者愿意與國內銀行長期合作、共擔風險,必須承諾股票鎖定期和競爭回避,而公眾投資者更多考慮股票投資收益,具有長期持股和短期投機的選擇權。以交通銀行為例,匯豐銀行的入股市凈率為1.76,后期的IPO市凈率卻為1.60,也即匯豐的股權購買價格高于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顯然不存在交行股權被賤賣給匯豐的問題。對建設銀行而言,美洲銀行的入股市凈率(1.15)和淡馬錫的入股市凈率(1.19)都遠遠小于建行IPO的市凈率(1.96),差距略顯過大,美洲銀行和淡馬錫在短短的4到5個月內就分別獲得差價收益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兩者的入股價有被低估之嫌。

    第二,進行橫向比較。市凈率顯示的是入股價格的溢價程度,反映了投資者對銀行經營能力和投資價值的綜合判斷。因而,銀行的經營能力越強,獲得的市凈率一般就應該更高。以建行為例,2004年建設銀行的主要經營效率指標均明顯優于交通銀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設銀行的境外投資者入股市凈率(1.15和1.19)卻大大小于交通銀行(1.76)。另外,境外投資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對應的入股市凈率應該越低,交通銀行的入股比例(19.9%)超過建設銀行的入股比例(14.1%),而兩個銀行在入股市凈率上的表現卻恰恰相反。因此得建設銀行境外投資者的市凈率偏低,也即轉讓建行股份的定價偏低。

    三、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理性化的政策建議

    為了更加穩妥高效地推進我國銀行業的產權改革,針對現階段國內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第一,在引資對象上,應樹立“戰略一致,優勢強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備業務專長的中上等規模銀行納入選擇范圍。首先,雙方在經營發展戰略上的一致性,可以減少戰略融合成本和風險,更能確保外方作為“戰略投資者”的穩定性。其次,講求“優勢強化”,而不局限于“優勢互補”,有利于在日趨激勵的競爭中鞏固已有的市場地位,并通過雙方合作不斷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再次,很多中上等規模銀行在華尚未設立分支機構,與之股權合作更能實現“競爭回避”。最后,中上等規模銀行不容易實施對國內銀行的股權控制,不僅可以形成長期合作關系,更有利于維護我國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資方式上,可推行股權互換、債轉股兩種方式,增加境外銀行機構投資入股的靈活性。股權互換,即境外銀行機構以自身股權換取中資銀行相應的部分股權,而非僅僅以現金購買股權,這種方式可以先行在資本充足率已達標,而著重于改善治理結構的國內銀行中推行。其優勢在于,可以減輕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壓力,通過相互持股,增強中外資銀行間戰略合作關系的穩定性,有利于中資銀行拓展國際市場。債轉股方式,適用于當前中外銀行間已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諾在未來時期追加投資的銀行(如工商銀行、浦發銀行、西安商業銀行等),通過這一方式可以充實國內銀行運營資金,減輕融資壓力,加強雙方的業務合作,而境外投資者可以選擇在適當的時機增持國內銀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權定價上,由雙方競價為主向多方詢價為主轉變,引入拍賣和招投標方式,完善銀行股權轉讓的價格發現機制。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不少國內銀行的做法局限于選擇單一入股對象,然后進行雙方競價,這很可能因競價不充分導致股權價格低估。建議在同時引入和考察多個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基礎上,建立多方詢價渠道,同時構建多方競價平臺。除了協議轉讓方式,還應該積極引進股權拍賣和招股投標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點上,重組后的國內銀行不應局限于海外上市,應充分考慮內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議內地證券市場上市應該有國有銀行的參與,中小規模的銀行IPO可以考慮在內地市場進行。目前我國內地市場銀行股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僅有5%,而發達國家一般都在50%以上,這樣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穩定和金融藍籌股的培育。興業、華夏、廣發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均可根據IPO規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內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時條件成熟的銀行,可將優質業務或潛力業務(如信用卡、資產托管、票據等有必要單獨核算的業務)進行在內地分拆上市。尤其針對中外銀行合資后雙方重點發展的業務,如建行與美洲銀行的零售銀行業務、浦發與花旗的信用卡業務,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風險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資者(主要針對“財務投資者”)的退出機制,減輕資金抽離可能對國內銀行造成的沖擊。當前中國銀監會對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筆者認為三年時間偏短,何況之前進入的一些境外投資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間約束。因此,國內銀行自身應該加強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資者的退出機制,以確保銀行營運的長期穩定

    第六,在發展戰略上,不僅要“引進來”,更應該鼓勵和支持國內銀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國內銀行必須主動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調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國金融資源為別國所控制,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具體措施包括:一是與國際銀行金融機構廣泛開展業務合作,加強與先進銀行在信息、技術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銀行參與國外銀行機構的股權并購,如結合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與國外銀行開展股權置換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選址上可以先行考慮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以及經濟增長潛力較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四是順應國際銀行業監管要求及國際司法、會計、計量制度標準,關注國際金融需求的變化,借鑒國際先進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創新經驗,不斷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

    參考文獻:

    1、唐雙寧.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促進中外資銀行雙贏[N]經濟日報,2005-11-03.

    2、吳念魯.對國有商業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及上市的評析[J].銀行家,2005(9).

    第8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1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1.1科技成果的內涵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取得具有一定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成果統稱[6]。目前一般將科技成果分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意義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應用技術成果,本文所討論的科技成果特指應用技術成果。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一般來講,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資產,比如科技成果僅僅以論文的形式發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種原型存儲在實驗室而沒有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就不能稱之為資產,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臨交易和商業化,需要通過科技評估來量化其內在價值時,應該將其視為資產來看待,在現實的技術成果轉讓中我們都將其視為無形資產。本文所談的應用技術成果都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來處理。

    1.2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7]。然而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一種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的過程。所謂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就是資產證券化后使得原來的資產的經濟特性從自然固化狀態(流動性差的狀態)分離出來轉變成容易分割、組合的有價證券,可增加其流動性,不僅有效促進商業化交易過程,而且也推動資產的現有價值向未來價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資產價值形態的轉變。

    1.3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廣泛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根據上述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內涵,本文認為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科技成果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從流動性差固化狀態轉變為可分割的、流動性較強的有價證券的過程。科技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本來不易分割,流動性較差,但是通過證券化技術卻可以將其分割成流動性很強的有價證券,這不僅增強了技術成果市場上交易的活躍性,更重要的是為科技成果商業化帶來資金、技術、市場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證券化和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在于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科技成果價值難以評估以及基礎資產權利狀態比較復雜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證券化需要更為完善的交易機制。

    2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4種途徑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廣義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別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對其進行分類。從狹義的資產證券化角度來看,主要由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種類來決定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分類。目前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基礎資產是知識產權許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因而可以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而從廣義資產證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和創業資本入股都是將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可以被轉讓的股份,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證券化。在這個角度上,除了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之外,還可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入股兩種方式。4種途徑的具體比較見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將成果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賣給企業,企業則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而不是現金來購買這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也是一種技術交易過程,不同的是這種交易是一種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企業可轉讓股份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成果資產的價值形態由無形資產轉變為可分割、交易和轉讓的有價憑證。相對于之前在技術成果交易市場上科技成果直接買賣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通過科技成果入股這一機制,可以加強研究部門和生產部門建立強大的技術聯盟,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主體作用和研究部門的技術主體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和自主創新能力,從而充分實現科技成果資產的內在價值。我國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發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國各地,并為當地科技成果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自1999年以來,中科院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約580家,目前正常經營的438家,已經或正在注銷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科研機構、高校所持股股權的歸屬問題,技術入股中的審批程序問題等。

    2.2創業投資入股目前在我國創業資本市場上主要存在以下4種創業投資: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政府創業投資、天使投資以及公司創業投資(Cor-porateVentureCapital,簡稱為CVC)。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投資資金分別來源于政府財政和個人,而風險投資是由專業的風險投資家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以財務回報為目的股權投資活動。公司創業投資是指具有明確主營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出于戰略目的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股權投資活動。其中,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主要投資于種子期和創業期的創業企業,而風險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于創業期和成長期之后的創業企業。與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問題不同,創業投資入股企業不僅能為創業企業提供技術支持(CVC)和資金支持,而且還能為創業企業帶來強大的社會網絡資源以及相應的咨詢與管理支持。創業投資興起于20世紀40年代,其誕生對于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創業投資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據統計,2012年全國創業投資管理資本總量達到3312.9億元,總投資額為318.5億元。我國創業投資的構成如表2所示,資本來源結構仍以未上市公司為主體,占總資本的34.03%,政府和國有獨資合計占比30.59%,個人及外資資本占比明顯提升[9]。我國創業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資本市場環境的形成,將為我國創投業提供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2.3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具有預期現金流的知識產權(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特設載體,由后者發行一種基于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的過程[10]。其本質是一種基于知識產權收益權的結構性融資安排,是知識資本和金融資本發展到現階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時是傳統資產證券化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一種有效的知識產權開發利用模式。目前美國、英國和日本已經是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實踐地,同時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也是這些國家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最重要的途徑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國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出版唱片的許可費收益權作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目前在我國還沒有實踐的案例,但是我國已經積累大量的知識產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82.5萬件,受理商標注冊申請188.15萬件,著作權登記量達100.97萬件,大量的知識產權將為我國展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提供大規模的基礎資產。

    2.4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長期以來,因為需要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以及可抵押的實物資產較少而很難獲取融資,以科技成果(如知識產權)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是一種解決這類融資問題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困難以及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銀行面臨較大的風險,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通過質押貸款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機制以及信用增級,銀行不僅可以將貸款的風險轉移給廣大投資者而且可以及時回收資金減少流動性風險和期限錯配風險,而且企業也獲取的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資金,將極大地促進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過程。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質押貸款主要是涉及知識產權的專利質押貸款,據統計,2013年我國專利權質押金額首次突破200億元,達254億元人民幣,比2012年增長80%。可見,作為基礎資產的專利質押貸款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3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

    技術創新是指由技術的新構想,經過研究開發或技術組合,獲得實際應用,并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的商業化全過程的活動[11]。通常來說,技術創新可以分為3個階段:第1階段是新構想的產生到研究開發階段,即研究與開發階段,主要是獲取新的技術;第2階段是新產品的生產準備階段,即中試階段,具體包括工業工程、為新技術產品或過程進行的技術設計以及產品試制;第3階段是新產品的推廣與商業化階段,即大規模生產階段,技術創新開始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處在技術創新不同階段的企業面臨的風險、科技成果的利用狀況以及資金的需求都不一樣,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所處的技術創新階段選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技術創新鏈條的最前端是研究與開發(R&D),研究與開發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為基礎去開發新的應用。在研究與開發階段,技術成熟度不足,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產品性能不穩定,市場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經驗,資金需求大。由于剛獲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秘密、專利等和非涉及知識產權的成果),科技成果的價值并未馬上體現出來,而且存在極大的技術風險,這時企業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獲得融資,只有政府創業投資和那些敢于承擔風險和謀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資人才愿意向研究與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股權性融資,而作為科技成果的生產者高校及科研機構則可以通過科技入股的方式構成產學研技術聯盟,不僅有效解決了科技成果和市場脫節的問題,而且減少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風險,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3.2中試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中試階段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通過“技術中試”與“市場中試”可縮短科技成果和產業化之間的距離,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因素,促進技術創新。在中試階段,企業資金需求量很大,依據發達國家經驗數據,技術創新活動各階段———研究與開發階段、中試階段與大規模生產階段的資金比例應大致為1︰10︰100[12],這樣的資金分配才能讓科技成果較為順利地進行產業化。在這個階段企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除了天使投資與政府創業投資之外,傳統創業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開始介入,同時企業還可以嘗試利用科技成果質押的方式進行貸款融資。一般而言,企業沒有足夠的資信獲取抵押貸款,但是為了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很多國家已經通過政策性銀行為處于中試階段的企業提供科技成果(如專利、版權和商標權等)質押融資貸款,況且中試階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實用性強、針對性強、市場明確,收益和投資估算比較準確[4],也有助于企業獲得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同時銀行也可以通過科技貸款的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風險,解決期限錯配及流動性問題。

    3.3大規模生產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對于剛進入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技術、產品都比較成熟,市場前景明朗,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收益風險,即工業化的產品能否帶來經濟上的收益。企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管理能力與市場營銷能力,增加新的產品分銷渠道以增進新產品的推廣并開拓新的市場。這時企業需要大規模配套設施進行工業化批量生產,資金需求量達到技術創新鏈條的峰值,而除了創業資本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融資之外,企業還可以選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發展模式。處于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一般已經進行了中小批量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在產品得到市場的認可,競爭對手也開始模仿或者涉足該產品時企業已經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其基礎資產(如知識產權許可收費權)已經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故企業可以考慮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而如果企業的技術能成為行業的技術標準時,企業將獲取產品市場定價的主導權,其知識產權交易本身就可以為企業帶來不菲的收益;且通過證券化技術也可以獲取更多的資金,在上市之前企業也可以引入并購資本等私募股權投資來整合企業資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業價值,為企業上市做準備。

    4結論與建議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資產屬性來促進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討論的4種證券化途徑中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入股在我國已經得到快速的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與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還沒有實踐案例。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的關鍵時期,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應該成為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認識,本文針對我國開展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4.1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本文所提出的4種資產證券化途徑實踐的前提都是要對科技成果進行合理的評價,而目前我國對于應用技術成果的評價方式主要還是以鑒定為主,科技成果鑒定對成果的評價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對科技成果經濟價值的量化估價,但是當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中交易時,目前的這種鑒定辦法僅能證明科技成果存在與否及質量好壞,難以滿足技術入股、產權轉讓中需要對科技成果作價的需求[13]。所以,為了滿足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以及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要求,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

    4.2繼續推進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在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過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為國內外實踐所證明,但是目前這兩種證券化途徑在我國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對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科技成果資產管理辦法落后,給科研人員的激勵不足等,建議國家制定專門的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管理辦法來解決這類問題;而對于創業投資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相應的法規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暢,可行的辦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專門的《創業投資法》在規范創業投資的運行和發展,同時完善我國目前初具皺形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創業投資順利退出創造良好條件。

    4.3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未來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2013年3月15日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此《規定》,資產證券化在審批程序、基礎資產種類、證券化交易結構以及證券發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規定》不僅解決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法性問題,也給證券化交易結構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間,加上證券發行渠道多樣化將為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良好的條件。從企業的角度來說,經過幾十年高速的經濟增長,我國企業已經積累了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獲得持續發展所需的融資,還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商業化進程。

    第9篇:投資入股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按規定10萬元要進入宣傳費的,如果這筆費用在該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納稅范圍內,則當年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規定這套住宅是向客戶交付已經裝修完畢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強調指出有10萬元裝修費用,這時10萬元的裝修費就可以計入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籌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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