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工程管理規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工程管理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工程管理規定

    第1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二條凡屬市財政安排的年度建設專項資金和各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均納入本條例的辦法范疇。

    第三條工程造價在10萬元的建設項目,均應采取招投標。

    第四條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各單位均應聘請具有國家認可資格的社會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統一委托工程監理。

    第五條屬市財政年度的專項建設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十月以前,將下年度的建設修繕計劃上報市衛生局,由衛生局根據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建設項目和調整分配資金。未報計劃的單位將不考慮項目與資金的安排。

    第七條各單位上報年度計劃的同時,所上報的資料需包括項目論證科學性分析報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

    第八條項目、資金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落實和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以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國家認可設計資格的專業設計單位,并根據資金計劃和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進行項目設計和編制工程概預算。各單位不得超計劃設計,工程概預算需經市衛生局及有關工程概(預)算審計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各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工程審批報建工作,未經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條在完善設計及審批報建的前提下,各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實施前的招投標工作,包括擬定標書和確定發標、工程答疑及開標時間等。參加招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經市衛生局認可并在衛生局注冊登記的單位。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未經批準的施工單位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市衛生局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招投標;工程造價在10萬-10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各單位組織招投標,市衛生局參與協助完成;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組織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參加投標的隊伍為3-5家。

    第十二條招投標前各單位具備以下資料:

    1、項目實施論證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項目審批報建批復函;

    4、參加投標企業的完整資料;

    5、完整的設計資料(如圖紙需加蓋出圖章等)及概預算;

    6、確定工程監理公司。

    第十三條確定施工單位后,根據定標的要求簽訂施工合同,付款方式嚴格按照《*市衛生系統基本建設撥款財務管理辦法(暫行)》深衛計*]第20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開工前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開工申請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完整的設計資料;

    4、監理公司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

    開工前需組織包括市衛生局、監理公司、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進行圖紙會審,確定施工組織方案。

    第十五條設計及施工變更的有關說明及要求需由建設單位、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及(或)設計單位共同以書面形式確定。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施工變更現場簽證。施工變更造價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報市衛生局審核批準。現場簽證工程量及所需資金將不作為工程進行中的支付憑證,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后一并支付。

    第十六條工程完工后,由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公司、設計單位及施工企業,共同進行工程驗收。同時建設單位認真收集和整理有關工程資料,報工程決算。驗收通過后,根據合同及決算結果結算工程款。

    第2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3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健全和完善對水利工程投入的長效機制,扎實有效地推進我鎮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活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確保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市財政局、《關于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的規定》。特對我鎮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作如下規定:

    科學規劃申報立項

    1、以行政村為單位將需要修復的水利項目以書面形式向鎮政府申請立項,申請書需含有工程名稱、水毀內容、修復措施、灌溉面積、需要土石方(砼)的量,投資所需的資金及要求上級補助的資金等內容。鎮政府根據各行政村的立項申請書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統一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2、由于規劃設計工程原因,需要占用農民耕地等私有財產的、村里必須事先做好協調工作,征得村民同意方可立項。

    資金籌措與管理

    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采用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的投入機制。鎮政府每年向上級爭取資金用于維修水利工程,不足部分由村、組自籌解決。在資金使用管理上,由受益村全墊資建設,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局和水利局共同驗收或確認后才可將補助款撥付到受益村,嚴格實現專款專用。

    強化質量管理關

    實行工程質量由鎮水利工作站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和受益村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指定一人監管相結合模式,在工程質量上重點把好三個環節,一是砌石工程的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提高砌石工藝水平;二是嚴格按圖紙施工,堅決杜絕設計一套。施工一套;三是規范三個程序,從工程放樣、材料進場、清基砌體、基礎驗收等工序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對工程量不達標的項目堅決整改,決不牽就。

    嚴格項目驗收關

    水利建設項目驗收分為受益行政村以書面形式申請驗收、過程驗收、竣工驗收三個階段。鎮水利工作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過程驗收,驗收內容:進場材料驗收、工序驗收和單元工程驗收。未經前道工序驗收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則視為不合格工程部分,必須重建或整改。水利工程竣工后,受益村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驗收報告,方可驗收。鎮分管水利領導、水利工作站、水利局包片工程師、受益村主干負責竣工驗收。

    第4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5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但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礎處理、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性較強

    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屬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但不準任何單位以

    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五條分包單位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具備與分包工程專業等級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具備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機械設備。

    第六條經由項目法人批準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工程師)批準。

    分包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分包合同還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

    第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發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強執法監察,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

    第二章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雇用勞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托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第三章承包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業績要求及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單位,尚不具備公開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應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加議標。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尤其要對分包單位再次分包負責。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要負責分包工程的單元工程劃分工作,并與分包單位共同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最終檢查。

    第四章分包單位職責

    第十七條分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分包單位應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一樣,須接受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指定推薦分包

    第十九條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根據專項工程的情況,可推薦專項工程的分包單位,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表明工作內容和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情況。承包單位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項目法人推薦的分包單位。如承包單位同意,則應與該推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單位拒絕,則可自行承擔或選擇其它單位,但需報項目法人審查批準。項目法人不得因推薦分包單位被拒絕而進行刁難。

    第二十條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實施過程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法人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等要求,可對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單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單位的額外費用。

    項目法人負責協調承包單位與該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該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

    由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單位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單位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第六章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推薦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有意向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推薦分包單位時,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它情況。

    二、承包單位如接受項目法人提出的推薦分包單位,則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如拒絕,并自行選擇新的分包單位,則由承包單位報項目法人審核同意。不管是項目法人推薦還是承包單位自行選擇,都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需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通過優選指定分包單位時,應將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他情況通知承包單位。

    二、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按第二十條第三款內容簽訂協議。

    三、由項目法人協調、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當承包單位需將中標工程中某專項工程或附屬工程、臨時工程分包時,應在投標文件中按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和格式說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情況。

    二、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擬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單位條件進行審查。如批準承包單位可進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準,承包單位要重新選擇分包單位,直至項目法人最終批準。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因沒有發現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的違規分包行為而給工程項目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項目法人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將中標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經項目法人批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6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二條:中心成本費用管理工作應遵循“成本效益、統一管理、監督制約、依法合規”的整體原則。

    1、成本效益原則。各成本中心都應樹立成本觀念和成本意識,在設備采購、基本建設、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等涉及資金投入方面,必須充分考慮“投入產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復建設、不計成本、不重效益的隨意行為。

    2、統一管理原則。按照財務統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關聯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計劃投資工作,由中心計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與協調。各部、室成本費用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

    3、監督制約原則。根據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通過預算分解、定額包干、適度獎懲、財務監控的手段,達到監督制約的效果。各部門班子成員應對部門成本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合規的原則。中心各項財務管理活動和行為必須依據和遵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做到依法理財,照章辦事。

    第三條:中心成本費用項目按性質分為變動費用和剛性費用(相對)兩類。對變動費用實施定額包干管理,對剛性費用實施監控約束管理。

    第四條:實施監控約束管理的成本費用有工資總額,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住房公積金、防寒取暖費、防暑降溫費,保險費、綠化保潔費、水電消耗、各類稅金及附加等項目。

    第五條:實施定額包干管理的成本費用有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修理費、燃料動力、器材配件、運輸費、電話費、業務招待費等項目。

    第六條:剛性費用實施監控約束管理,由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全年預算批復,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指標,報中心批準后實施。變動費用實施定額包干管理,由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全年預算批復及歷年數據采取“零基預算”與“定基預算”相結合方法編制,報中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計劃財務部門在編制全年預算時,根據預算批復情況,考慮中心生產運行實際,預留部分機動經費作為中心總預備費,以應對臨時性、專題性、實發性、大額性的相關經濟事項。動用總預備費,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計財部門匯同其他職能部門初審后,報中心批準后方能實施。中心領導的相關費用實施單列,在定額以內使用。

    第八條:對各項變動費用定額包干的具體說明

    1、差旅費:核算各部、室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部門核算指標中不含境外培訓和專題性考察發生費用)凡涉及一個以上部、室員工共同出差、培訓、考察時,一般按出差人數平均分攤出差費用,分別計入各自所在部、室變動費用指標內。(具體報銷規定參照《中心差旅費開支管理暫行辦法》及《總局財務司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2、辦公費:核算各管理部門辦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應列入“辦公費"科目的費用。不含業務部門的辦公費用(在“業務費’’科目核算)。集中采購、倉庫發放的辦公用品,入庫時統一計入采購部門的辦公費用,月末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倉庫提供的出庫統計表,分別計入各領料部門的變動費用指標中,并相應沖減采購部門的變動費用指標。

    3、業務費:核算各業務單位開展專業技術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在倉庫領用的辦公用品。

    4、修理費:包含房屋修繕費和設備修理費。設備修理費包括車輛維修費、專業設備維修費、通用設備維修費、有關專業設備的維保費等。設備出現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筑物大修,涉及費用較大可由具體承辦部門提出申請,經綜合業務部門技術論證,計劃財務部門平衡預算后上報中心批準,方可動用總預備費。

    5、燃料動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車輛、設備耗費的各種油耗。其中車輛在定點加油站簽單加油,將定期根據車管部門提供的各車輛油耗明細計入各部、室的變動費用指標中。

    6、器材配件:核算業務部門購置的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零配件和小型設備、器具。.

    7、運輸費:核算各部、室車輛的路橋費、租賃費、停車費、養路費、以及其他力源費等。

    8、電話費:核算中心支付給電訊部門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以及專線費用。此變動費用指標下達給各部、室的為部、室實際使用的辦公電話費用,其余的在預備費中核算。

    9、業務招待費:核算各部、室開展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發生的餐費、食品費、服務費等費用。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相關文件執行,該費用下達指標包括直接報銷費用和定點賓館酒店

    第九條:,中心計劃財務部門將定期與部、室核對有關變動費用指標使用情況并予以公示。對變動費用指標按時間配比超標單位,將提出預警提示。

    第十條:各部、室應指定專人為成本費用核算員。對部、室發生的成本費用登記流水賬管理并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第7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一、基金的征收

    1、征收范圍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城鎮供水企業取用水由供水企業繳納。城鎮供水企業繳納的基金,不計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業使用市財政專用票據向用水戶收取后,統一交征收單位;自備井取水由自備井產權單位繳納。

    城區居民、農村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生產用水,暫不征收基金。

    2、征收年限

    征收年限預定為20*年-2010年。

    3、征收標準

    20*-20*年度基金征收標準為:自備井取水的*0.70元/m3,由供水企業供水的0.40元/m3。

    以后年度征收標準,根據省、市通知精神進行調整。

    4、征收單位

    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由市水務局負責征收。市水務局要成立專門機構,抽調專門人員,負責基金征收工作,并確保按時間進度完成征收任務。按年度基金征收任務的10%提取征收管理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并按征收進度撥付至市水務局,專項用于基金征收工作。

    5、征收渠道

    通過提高水資源費標準增加的收入籌集。

    6、征收辦法

    自備井取用水基金的征收,由市水務局根據自備井取水量測算出基金征收數額,報基金征收領導小組批準后,持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定期向用水單位送達《新樂市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水資源費(含基金)征收票據。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金額和繳款方式,到指定銀行及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含基金)。

    供水企業取用水基金的征收,由市水務局根據取水量,扣除城區居民、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后,確定應繳基金水量,據此測算應繳基金。供水企業應足額繳納基金,供水企業繳納的基金不足應繳基金時,由供水企業負責補足。

    二、基金的管理

    市水務局收取水資源費后,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將其中的基金部分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發改、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市水務局每季度向市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收繳情況。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孟勝林同志任組長,副市長趙新生、張俊立同志任副組長,市水務局、物價局、財政局、南水北調辦、發改委、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指導、協調全市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務局局長楊君哲同志兼任。

    2、逐步關閉城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對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自備井,要限期關閉。在近期內確有特殊原因不能關閉的,由取水單位承諾關閉時間,并向市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市水務局審查、報基金征收領導小組批準后,可暫緩關閉。經批準暫緩關閉的,必須由取水單位購買、安裝經水務局審查合格的水計量設施,由水務局負責監督管理。對未批準暫緩關閉的自備井、雖經批準暫緩關閉但承諾關閉時限到期的自備井,由水務部門強行關閉。

    3、加強監管。由水務局牽頭,公安、自來水公司配合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嚴厲打擊私開自備井、以及破壞水計量設施等非法盜采水資源的行為。

    第8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證據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受案

        第三節 詢問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鑒定

        第六節 辨認

        第七節 證據保全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三節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四節 聽證的舉行

        第九章 行政處理決定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節 行政處理的決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十二章 執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罰款的執行

        第三節 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四節 其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管 轄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賭博、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有權決定其回避的公安機關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條 在行政案件調查過程中,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請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對行政案件的調查。

        作出回避決定后,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參與該行政案件的調查和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十二條 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所進行的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第四章 證 據

        第二十三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9篇:工程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施工現場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現場,是指經省、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筑項目、建筑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場地。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成都市建筑業管理局負責本市建筑施工現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區(市)縣建委依照職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建筑業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區(市)縣政府的有關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市建筑業管理局、區(市)縣建委實施建筑施工現場的各項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建筑施工現場各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六條  建筑施工現場實行施工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設(監理)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綜合考評。綜合考評的結果應定期公布并作為企業資質等級升、降級和資質年審的考核條件之一。

        第七條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認證,其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應按規定取得崗位證書,并做到持證上崗。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市建筑業管理局或區(市)縣建委辦理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責任書》。

        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確需進行夜間施工的,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筑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總包單位負責編制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建筑施工現場范圍內組織施工:

        (一)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臨街和居民居住區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式圍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保持施工現場周邊安全、整潔、暢通;

        (二)在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置施工公告牌、工程概況牌、施工進度牌、安全紀律牌、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三)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臨時設施、機具設備、堆放建筑材料,保證出入口道路及場內通暢、整潔。

        第十三條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進入建筑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發生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法規規定,在建筑施工現場配備符合規范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材料時,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作業規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需要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工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批準手續:

        (一)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移動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及砍伐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發現地下文物的;

        (四)臨時停水、停氣、停電、中斷交通的;

        (五)進行爆破作業的;

        (六)遷建水文、測繪標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經批準后的(四)、(五)兩項應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三章  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現場衛生制度,落實各項衛生防病措施,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加強建筑施工現場除四害及消毒工作。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人員居住地衛生條件、衛生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現場職工食堂的衛生必須達到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并按規定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第四章  環境管理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高空拋撤廢物;

        (二)將有毒有害廢物作土方回填;

        (三)泥漿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河道;

        (四)無符合規定裝置而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噪聲和震動,防治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運輸建筑材料、處置建筑渣土和各種廢物。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建筑施工觀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

        建設單位應協助施工單位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建筑施工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制度,并按規定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二)建筑施工現場發生治安事件時,必須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務輸出單位應向用工單位提供務工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并協助用工單位對務工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務用工單位,應對其務工勞動者進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法制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處以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文明施工責任書》或應辦理而未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噪聲、震動污染和危害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

        (六)違反第十二條(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

        (七)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未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的。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未按規定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觀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

        (三)工程建設未實行質量責任制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

        (二)建設單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資料造成后果的;

        (三)對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監理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

        (二)未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筑業管理局、區(市)縣建委實施。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同時又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區(市)縣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現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成人综合亚洲一区| 成人h视频在线观看| 成人影片一区免费观看| 天堂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成人在线电影| 欧美成人久久久|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视频大全麻豆|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www | 成人免费午夜视频| 亚洲欧洲成人精品香蕉网| 成人毛片100免费观看| 国产一级成人毛片| 在线观看成人网站| 欧美成人a人片| 亚洲av成人片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区视频爽爽爽爽爽| 中文字幕成人免费高清在线| 国产成人yy免费视频| 成人深夜视频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久久久| 激情成人综合网| 亚洲国产成人av网站| 亚洲性色成人av天堂| 免费观看成人羞羞视频软件| 国产精品成人自拍| 成人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7777奇米四色成人眼影|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曰 | 四虎永久成人免费影院域名| 国产成人精品日本亚洲| 成人片黄网站a毛片免费| 日本成人在线播放| 最新69成人精品毛片| 2022国产成人福利精品视频| 久久天堂成人影院| 一级成人黄色片| 欧美成人怡红院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色播| 成人在线综合网| 国产麻豆成人传媒免费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