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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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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1999年,國務院出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保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這樣,就出現了兩個征費主體的選擇問題。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不斷有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者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或實行社會保險“費改稅”以及將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移交稅務部門的呼聲。另一方面,學術理論界對兩部門征收社保費誰優誰劣也一直爭論不休,實踐中兩部門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發了諸多矛盾和問題。

    二、社會保險費征收權宜之爭的焦點

    主要觀點如下:

    (一)理論上,以鄭功成、鄭秉文等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為代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兩條線”原則、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征收效率和成本進行澄清和駁斥

    1、社保經辦機構征收不僅符合“收支兩條線”原則,且更符合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自身特點。贊成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的,主張建立如廣東等省實行的“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審計”科學管理制約機制。鄭功成認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其實是對“收支兩條線”原則的誤解。社會保險制度中“收支兩條線”的本意,不是說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及運行要由兩個甚至三個部門來分割,而在于將社保費的收繳與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確分開,它與強調社保繳費與待遇相結合、相對應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強調的是義務主體必須承擔法定的繳費義務,支出實現的是通過依法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來確保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收支兩條線”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會保險中責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而不應當被機械地理解成分割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性與完整性。由社保系統中的不同機構分別承擔征繳與待遇發放的職責,不僅同樣符合“收支兩條線”原則,而且更能夠發揮及時保持信息溝通,確保繳費與待遇的密切對應關系。他認為,稅務部門不僅應該退出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政府財政也應該與社會保險基金保持距離,以盡可能地讓社會保險制度自成系統,自我發展。

    2、社會保險“費改稅”不是當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方向。社會保險“費改稅”的呼聲由來已久。其主要依據有:一是有利于增強籌資的強制性,強化征收力度,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同一征稅率,為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流動提供物質保障;三是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因為社會保障稅是世界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鄭功成、鄭秉文等為代表的反對者認為,從國際慣例和實踐經驗來看,凡是在選擇社會保險制度并引入個人賬戶的國家,都是由社保經辦機構來籌集社保基金的,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正是這種與勞動者繳費密切關聯的部分積累制模式。個人賬戶是私有屬性,它強調權力和義務的對等性,應采用有償、對稱的收費方式籌資,而不宜采取納稅方式。鄭秉文等學者在深入研究當前世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趨勢基礎上認為,從最近十幾年來全世界主流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來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費改稅,而是稅改費。

    3、認為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可以加強征繳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錯誤認識。贊成稅務部門征收的認為,稅務部門權威性較高,工作網絡較密,因而其征繳力度較強,能夠提高征收效率,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很明顯,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費力度與效率的關鍵,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規范的權威性,而不應該成為稅務部門獨具的權威。如果稅務征收一定比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力度強、效率高,那么恰恰說明我們法治管理有問題,說明我們的制度設計與建設還不完善,這正是我們政府機構改革應該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未必能節約成本。從整體成本來看,由社保、稅務等部門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增加了稅務與社保部門之間需要緊密協調的工作環節,在處理對賬、記錄個人賬戶、銜接待遇、關系轉移等方面難以協調,增加了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成本,同時也不利于服務參保單位和職工,不利于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其次,從社保制度的長期建設成本來看,多部門共管的結果很可能因責任不清、主體不明、界限混淆而導致忽略對社保制度長期建設的綜合考量。再次,從實際來看,稅務部門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員提出的那樣,僅充分利用現成體系和人力、物力資源,就可以完成當前社保經辦機構的征收工作量。

    (二)實踐中,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征收的實際,也證偽了稅務征收的贊成者們提出的體現效益原則和節約成本之說

    實踐中,實行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出現了諸多難以解決和調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現“重稅輕費、先稅后費”以及稅務部門容易出現只看重任務,不嚴肅制定征繳計劃的情況,有些地方稅務部門的征繳率反而下降。二是與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適應,割裂了社保經辦事務的統一性。尤其是無法有效解決個人賬戶銜接管理問題,在記錄個人賬戶時,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難以及時匹配,給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待遇計發及社保關系轉移等后續工作帶來隱患。三是工作成本較高。實際工作成本遠高于社保經辦機構。四是增大了部門之間協調管理成本。地稅部門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額、地稅征收、企業向銀行繳納、國庫結轉等環節,存在多部門之間數據不一致問題。五是難以承受大量非公經濟從業人員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巨大壓力。這部分人就業形勢靈活多樣,難以實現稅務部門征收,在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基本上還是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如遼寧、江蘇、浙江、重慶等省份。正因為這些問題,有些地方出現了征費主體選擇的兩次反復,如貴陽、長沙兩市原先試行過稅務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經辦征收。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權衡

    第2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監督司會同你部勞衛司組成調查組,對群眾舉報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調查,群眾反映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基本屬實。為了維護集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須立即糾正擠占挪用、違規運作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行為。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限期收回擠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時收回的基金,由沈陽鐵路局墊付資金歸還。

    二、糾正違規運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國債,退回用基金購買的儲蓄性團體壽險。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遼寧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處的借款。

    四、根據擠占挪用基金情節、損失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作出嚴肅處理。

    五、建議將群眾反映私設小金庫和個人貪污、受賄等問題,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六、建議對鐵路系統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加強管理,避免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問題。

    請你部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關于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調查報告

    (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  鐵道部勞衛司調查組  1999年10月11日)

    1999年8月下旬,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和鐵道部勞衛司聯合組成調查組,對群眾舉報沈陽鐵路局集體企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路局集體處)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并對所屬10個分局上報的擠占挪用基金情況進行了抽查。經調查,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嚴重,群眾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現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的問題

    經調查核實,截止1999年6月底,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54706.9萬元(見附表1),其中:擠占挪用18352.7萬元(路局10353.8萬元,各分局7998.9萬元)、違規運作8970萬元、遼寧人保公司移交欠款3349.6萬元、國債及銀行存款等24034.6萬元(路局18775.2萬元,各分局5259.4萬元),應收未收利息7474萬元。

    (一)擠占挪用基金。1987年7月以來,沈陽鐵路局挪用基金18352.7萬元(見附表2),其中:挪用本金17669.5萬元,包括基建投資11716.6萬元,企業借款5913.9萬元,購買股票39萬元;挪用利息683.2萬元。

    (二)違規運作基金。路局集體處違反國家規定,違規運作基金8970萬元,其中:7000萬元國債委托遼寧人保公司證券部、南方證券公司保管,1970萬元購買儲蓄性團體壽險。

    (三)應收移交欠款。1998年7月,遼寧人保公司向沈陽鐵路局移交保險業務,拖欠基金3349.6萬元。

    (四)應收基金利息。應收基金利息7474萬元,其中:集體處擠占挪用基金和各分處借款應收未收利息7089萬元,遼寧人保公司欠款應收未收利息385萬元。

    二、重點問題的核查

    1994年以前,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投資北海大廈、東鐵公司、中山服裝公司、長白公司、鐵韓公司、鐵營公司等生產經營和房地產項目,借款給租賃公司、內部銀行、物資供應站、集興公司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1995年以后,基金實行路局與分局兩級管理,路局集體處繼續挪用基金投入直屬單位未竣工項目,對分局放松管理和監督,造成各分局大量違規動用基金。目前,挪用基金投資項目和借款企業,絕大多數經營虧損,還本無望,有的已經停產歇業,這些項目連年虧損,造成基金很大損失。

    (一)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項目。

    1.北海大廈。該大廈是路局集體處直屬賓館。1992年4月立項,當年6月經路局領導同意列入年度基建計劃,1995年7月竣工開業。該項目先后挪用基金5025萬元,目前累計經營虧損766萬元。

    2.東鐵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公司。1992年8月,路局集體處購買大連市開發區一塊地產,組建東鐵公司招商引資,先后挪用基金1685萬元。1995年5月,因長期不能引進項目,路局集體處將此地產劃給大連分處管理。1998年8月,為減少虧損,大連分處又將此房地產以1450萬元的價格賣給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海利發展公司,款項分4年付清。現已收到第一期款362.5萬元,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到,債務人無力償還,大連分處準備訴諸法律。按出售價格計算,該項目已損失235萬元。

    3.中山服裝公司。1992年5月立項,當年7月經路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批準,先后挪用基金1668.7萬元,購買中外合資珠海香州龍華服裝廠廠房設備,組建中山服裝公司,并支付生產流動資金,1996年投產并于當年停產。目前,該公司由路局外經處管理,1999年2月路局委托審計事務所審計,固定資產凈值僅剩1110萬元,累計經營虧損360多萬元。

    4.長白實業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貿易公司。1992年7月路局集體處購買地處沈陽市東陵區長白鄉的一幢樓房,用于舉辦職工培訓學校,1993年因沒有生源改辦長白實業公司,從事倉儲等物資經營。該項目先后挪用基金348萬元,累計經營虧損19萬元。

    5.鐵韓公司。路局集體處所屬長白實業公司與韓國亞細亞自動化汽車修造中心合資,成立沈陽鐵韓進口汽車修理有限公司。1994年4月路局提出立項申請,當年6月沈陽市計經委批準,1995年竣工并投產。韓方投入50萬美元設備,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411.3萬元,目前累計經營虧損382萬元。

    6.鐵營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公司。1992年9月路局集體處購買營口市鲅魚圈開發區幾處房產,組建鐵營公司,公司做了兩筆地產交易后關閉。該項目挪用基金285.6萬元,目前尚有三處房產。

    7.企業借款。1991年至1994年,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借給直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至今還有208萬元未歸還,其中:租賃公司96.5萬元、內部銀行50萬元、物資供應站30萬元、集興公司26.5萬元、沈陽工務段商店5萬元。

    (二)分處主要挪用基金項目。

    1.錦州分局2000萬元。1997年3月18日,由錦州分局擔保,路局集體處借給錦州分處基金2000萬元。當日錦州分處又借給其下屬單位沈陽鐵路局錦州工程處,該處將此款用于墊付中辰南美國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至今未還。

    2.吉林分局2100萬元。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由吉林分局擔保,路局集體處陸續借給吉林分處基金2430萬元,吉林分局將其中2100萬元借給分局多種經營處,用于修建國際大酒店,至今未還。

    三、處理意見

    路局集體處直接擠占挪用、違規運作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有關投資已經形成一定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為了嚴肅紀律,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必須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糾正擠占挪用、違規運作的行為。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鐵道部責成沈陽鐵路局成立專門清理小組,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頓集體職工養老保險,確保工作有序、基金管理規范、檔案資料完整。

    (二)抓緊回收被擠占挪用基金。沈陽鐵路局要制定清理回收計劃,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時收回的基金,由沈陽鐵路局墊付資金歸還。勞動保障部、鐵道部監督檢查。

    (三)糾正違規運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國債,退回用基金購買的儲蓄性團體壽險。

    (四)今年年底前,要追回遼寧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處的借款。

    (五)根據擠占挪用基金情節、損失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作出嚴肅處理。

    (六)建議將群眾反映私設小金庫和個人貪污、受賄等問題,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七)建議鐵道部對鐵路系統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加強管理,避免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問題。

    附表1

    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表

                      (1987年7月1999年6月)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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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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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                      |655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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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費收入                   |548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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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息收入                   |10666.8        |含內部銀行利息收入14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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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出                      |1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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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養老金支出                 |9302.4         |含買斷工齡退保4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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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費支出                 |1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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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結余                      |547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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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局集體處              |41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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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擠占挪用基金               |10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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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挪用基金本金           |96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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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挪用基金利息           |6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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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違規運作基金               |8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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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庫券代保管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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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購儲蓄性團體人壽保險   |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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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遼寧人保公司移交欠款       |33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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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銀行存款等                 |187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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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局集體分處            |13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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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擠占挪用                   |7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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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債、銀行存款等           |5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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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應收利息                  |7474            |含應收遼寧人保公司3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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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企業管理;保險制度;醫療保險;改革創新

    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是激發員工工作熱情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對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的提高,醫療保險改革受到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當前越來越多城市開始對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且大膽提出了醫療保險的改革方式,為城鎮職工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這也是當前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首要任務。雖然當前我國的醫療保險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舊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一、企業員工醫療保險制度現狀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開始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經過幾十年發展,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醫療服務領域,其供給能力提高,醫療服務機構數量增長,而且各種醫療設備的配備也更加全面,醫務人員的水平和專業素養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時還建立了合理的醫療保險基金和管理制度,為企業員工提供了基本的醫療保障。另外,在城鎮還建立了統籌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并且在農村地區不斷試行,通過結構的變動和調整,提高了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即使如此,在企業員工醫療保險制度中,依舊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在醫療改革過程中很重視經濟增長。改革開放之后,傳統的醫療衛生體制得到了快速發展,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形成明確的體制,而且一直在調整醫療事業的發展思路,被動地修補,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逐漸提上日程之后,在改革目標的設定上還是存在一些偏差,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更多時候是滯后于其他體制改革的,導致職工的利益被忽視。第二,對醫療服務的認知不夠明確。為人們提供醫療服務是醫療機構的重要職責,在這個過程中,醫療機構的性質始終是屬于事業性、公益性的,政府應該要給予引導和支持,在醫療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開始加強創收,想要實行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這就偏離了醫療衛生服務于社會的大目標。醫療服務機構過度追求經濟目標,則在治療方面的投入可能會不足,因此導致臨床治療存在的風險增大,無論是對于企業職工還是社會人員,其損害都是較大的。第三,醫療費用中自費部分占比例較大。企業員工的醫療保險雖然可以對員工日常的醫療服務進行一部分的支付,但是支付的比例較低,很多診治重大疾病新醫療技術、新藥物等看病的時候還是要自己支付,而且藥費和治療費用較貴重,如果所患疾病較重,需要進行大手術以及長時間治療,很多員工都沒有能力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

    二、企業員工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改革措施

    (一)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各地不一,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的地區經濟發展較快,有的地區發展較慢,不可能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醫療保障模式,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因此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情,分別建立適合當地的醫療保障模式和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在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主要有三個層次:第一,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員工所獲得的基本醫療保障;第二,補充醫療保險,指的是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附加的一些醫療保險制度;第三,商業醫療保險,除社會醫療保險范疇之外,由其他的保險單位制定的醫療保險方案和制度。企業職工在參與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要為員工提供多元化的醫療保險體制,使得員工可以有多種選擇。在社會保險和政府保險模式下,政府應該要有嚴格的監管標準,包括保險覆蓋的人群、保險的待遇、基金管理機構的準入機制等,都要進行嚴格地制定,對于一些非強制保險,比如商業醫療保險,政府以及企業部門不能強制干預,但是可以給予積極的引導,并且要對其進行監管,確保各類保險的順利運行。

    (二)建立新的管理機制

    在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資金投入不足,對此,在保證醫療衛生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加強對醫療保險投資方式的拓展,使得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渠道更加豐富、也可以鼓勵社會資金進入醫療領域,為醫療領域的改革奠定堅實基礎。在引導其他資金進入醫療領域的時候,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控制,將資金用到該用的地方,比如在一些地區加強對社區醫院的建設,加強對藥品費用的控制,從而使得員工可以接受更多的醫療服務。

    (三)恢復醫院的公益性

    企業員工在接受醫療服務的時候經常感覺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太高,這與醫療保險體制的實施情況有很大關系,醫院是一個公益性質的場所,其目的是為人們提供更多的醫療救助和服務,因此醫院的定位是非盈利機構,對于醫院而言,應該要恢復其公益性,從而使得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可以得到滿足,在費用上,政府應該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在醫院建設以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一部分由政府支付,其余部分由醫院自行運營產生,對于這兩者的比例要進行合理控制和把握,從而使得醫院的公益性質可以得到保障,強化醫院的公共服務職能,使得更多的員工在基礎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也能獲得良好的救助。比如針對當前有的醫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情況,可以實行“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開”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改變醫院的現狀,政府給醫院適當增加一部分財政補貼,也是切斷藥品收入與醫院的經濟聯系的一個措施。

    第4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發電公司 社會保險管理 缺陷 對策

    做好企業社會保險管理有助于發展我國多層系的保險體系,能夠提高企業員工的生活水平,為員工的正常生活提供保障,很好地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從而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創造能力。發電公司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要緊跟時代的步伐,不斷完善與優化,要積極引進優秀的管理辦法,更好地為公司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一、發電公司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 發電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制度落后。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重視,它為企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保障企業員工的利益,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發電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涉及到企業員工的切身利益,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滯后會導致很多社會保障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甚至導致突發性的事故,如員工聯合上訪等。公司多個部門的管理制度存在弊端,會造成重復性勞動、增加了工作成本、也浪費了企業資源,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很難責任到人。

    2 發電公司員工社會保險意識缺失。我國已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的社會保險改革不斷深入,步伐不斷加快,政府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但是很多發電公司的領導以及員工的社會保險意識卻相當淡薄,沒有一個全面而理性的認識,這就導致公司的一些社會保險管理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最終造成矛盾的激化。一些員工還抱著“養兒防老”的落后思想,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一種浪費,有的人認為自身素質很好,沒有必要參加所謂的醫療保險,這些落后的和不正確的思想都大大增加了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難度。

    3 發電公司內部社保待遇得不到保障。有報道顯示,我國的養老金數額呈現不斷縮水的態勢,而我國退休的職工人數卻在連年攀升,人多飯少的矛盾在不斷加劇,這極大地考驗著我國的養老機制,發電公司同樣也深陷社會保險的漩渦,不得不面對日益激化的矛盾。目前,很多發電公司的員工都得不到正常的醫療保證,看不起病,買不起藥,女職員生育后的醫藥費也不能及時報銷,此外,還存在著有些人冒領養老金和報銷醫藥費的情況。這些大大威脅著公司員工的正常生活,也極大地打擊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發電企業長期的穩定發展,也給社會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二、加強企業社會保險管理的措施

    1 完善發電公司的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勞動力的優化配置,提高員工的生產積極性,有助于企業員工的結構調整。發電公司要擴大養老保險金的覆蓋面,采用多種收繳方式提高收繳率,不拖欠員工一分錢。養老保險金是職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也是發電公司對員工工作的認可。因此,發電公司要不斷完善企業的養老保險體制,及時為員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保障員工退休后的正常生活。企業在進行養老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結合發電公司的特點,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對保障制度進行合理改革,將員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司領導要重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給予充分的支持,使發電企業的保險工作上一個大的臺階。

    2 創新思路,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發電公司的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險工作的深入開展,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極大地保障了社會的平穩發展。發電公司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大膽創新,與時俱進,積極引進優秀的管理辦法,大膽應用新型科技優化管理模式,同時增加領導的重視,為社保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歷時周期長,操作難度大,對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很高,因此,發電公司首先要明確自身的責任,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保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行責任制,完善監督管理辦法。發電公司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分析我國的實際情況,大膽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思路與管理辦法,在學習與借鑒中創新思路,創造出符合我國的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還要強化領導的組織能力與領導能力,強化責任,實行責任制,保證責任到人。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需要不斷完善與改進,做好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要解決社會保險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借鑒其他企業的優秀管理經驗,引進優秀的管理辦法,還要緊跟時展的步伐,做到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現代化與信息化,此外,還要結合發電公司自身的特點,不斷改進管理辦法,在實踐中應用與檢驗。

    參考文獻

    第5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養老金;個人賬戶

    一、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黨在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社會保障事務的職責,建立健全省級調劑基金,在完善市級統籌基礎上,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這一提法確實針砭時弊,切中要害。為了國家政策的順利實施,為了養老保險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逐步建立全國性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從世界各國養老保險的改革發展看,政府主辦的基本養老的管理,英國是由社會保險部負責,而且在地區及基層不設分支機構,它制定的社會保障政策由社會性組織及該組織在本地區和基層的分支機構執行。新加坡也是這種管理模式。日本則是由中央和地區兩級機構管理,中央管理機構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會保險廳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年金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以及計劃的編制和數據的統計;地方管理組織由都道府縣廳和地方事務所組成,主要負責本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執行和監督。國外的養老保險管理模式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有借鑒作用。

    1.建立行政縱向管理層體制

    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混合管理體制,不利于全國統一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因為,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是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勞動部的管理職能主要是對勞動就業與培訓、勞動力市場的建立,以及勞動爭議與仲裁、勞動監督與檢查等在宏觀上進行政策制度、組織協調與指導,其管理的性質是純行政行為。而社會保障部的管理職能除了對社會保障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外,還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即控制著保障基金的調配與使用。從養老保險看,無論是在宏觀管理上還是在微觀操作上都將由政府直接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計劃化、社會化的管理與發放。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社會保障部門代表政府兼行政機構,也是一個準金融機構,責任重大。因此,筆者認為,為了實現“十五綱要”制定的關于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應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垂直管理體系。這個體系的行政管理層分中央和省、市(指計劃單列市)二級行政管理體制,省市以下均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性質是準行政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險種有別的各項社會保險業務。

    2.建立行政橫向管理層體制

    目前,我國財政實行“分灶吃飯”的管理體制,政府性財政收支預算總額中地方大于中央,因此,養老保險的事權主要應在地方,那么,關于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貫徹實施、基金的籌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等項事宜,原則上都應由各省級政府承攬起相應的責任。因此,在同一統籌地區(同級政府部門間)應建立起收、管、支等環節相對分離的社會保險橫向管理體制。即由稅種部門征繳社會保障稅,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事務性工作(包括退休審批、待遇計發等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統一調配。在收、支、管業務運作管理中,財政、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三方可采取微機聯網方式共同管理。如養老金支出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微機將當月應支出的養老金傳送財政方(聯網的第一個月可以這樣,次月只需報增減變動),財政方據實直接將所需金額撥款到各銀行,這樣形成一個收、支、管良性循環的養老保險支行機制,既能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又能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1.逐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首先,應將全體城鎮勞動力逐步納入到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將城鎮勞動力全部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是養老保險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和目標,也是一個理想模式。但在目前我國的經濟條件下,尚無力將城鎮勞動力一下全部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中,這是一個現實問題。養老保險的運作,不管采取哪一種模式,都需要國家財力的支持,否則,將會出現巨大的預算赤字或出現空賬。從各國養老保險運作方式看,主要都采取了區別對待原則,并不是一開始就把全體雇員都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范圍,通常都是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才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如德國在采取養老保險制度時,其范圍也是逐步擴大的,最后才適用到全體勞動者;韓國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通過了《養老保險法》,但直到80年代中期,在達到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后才付諸實施。目前我國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上,與其他國家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試圖在人均國民收入較低的情況下實施覆蓋面很廣的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試圖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一并擴展這一制度;三是在養老保險改革上沒有明確的立法,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一些政策性指導原則,由地方政府進行試驗改革。這些現實情況使我國在養老保險改革中面臨重重困難。統一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養老保險發展的趨勢,大多數工業化國家都將其法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確定為國家統一制度,但在統一前都允許不同的群體采取不同的制度,等條件成熟后再統一起來。

    其次,應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逐步納入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對于目前我國公務員以及比照公務員執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改革是毫無疑問的,應逐步實行養老保險的做法。但現在的問題是,對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究竟是自成體系建立還是納入到現行的養老保險體系,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筆者主張還是應當將其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主要理由有:一是有利于培育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打破勞動力資源條塊分割的局面,打破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的限制,將勞動力資源的配置置于統一的市場條件下進行,使勞動力能夠自由合理地流動。因此,我們在設計公務員養老保險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勞動力流動的因素,盡可能地打破各種人為的障礙,以解決勞動力在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單位流動時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否則,養老保險基金在兩套體制下分割管理,無法調劑使用,養老保險的問題無法銜接,必然大大限制勞動力的自由合理流動。二是有利于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如果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獨立開來,必然造成兩套體制并行,需要有兩套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運行成本,這應當是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需盡量避免的。

    最后,還應處理好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農村勞動者的養老應當如何解決,這是一個涉及面最大的問題。因為我國有八億多農民,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解決,同樣不能實現建立社會保障的目的,也會對社會構成巨大的不安全隱患。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前,農民養老主要由農村集體組織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此后隨著土地和收入分配體制的瓦解,贍養老人的責任又轉由家庭來承擔。但目前傳統的家庭贍養老人的功能正逐步弱化,主要原因是:受計劃生育影響,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壯勞力減少,使得家庭贍養老人的資源減少;耕地逐年減少,導致農民作為生存依托的資源嚴重稀缺;農村壯勞力大規模向外遷徙,即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流動,使許多家庭養老的希望落空。面對這種形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勢在必行。但在如何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上,卻存在分歧。在理論界也有一些學者提出將農民的養老保險也納入到城鎮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但筆者認為,將農民的養老保險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是存在很大障礙的,這種障礙既來源于理論也來源于現實。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是為了防范工業勞動者的風險而建立的,保險費通過共同負擔的原則來繳納。而農業勞動者自身擁有生產資料,可以通過自給自足來實現生活保障,因而農業勞動與工業勞動存在明顯的不同。從現實來說,目前城鎮的養老保險是屬于強制性保險,保險費并非由勞動者個人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而且養老保險存在繳費年限長、繳費數額高的特點。從中國農村整體現狀來看,農民的人均收入不足以支付龐大的社會保險費;從政府的財力看,目前也無力對八億多農民的養老保險給予財政支持。

    2.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即將出現的人口老齡化高峰對現行的單一支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形成巨大的壓力,所以改革勢在必行。早在1996年世界銀行在《中國養老體制改革》報告中就提出在中國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從總體上看,三支柱或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是切實可行的改革目標,適合中國的國情。第一層次是政府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通過納稅或征收保險費的形式強制收繳基金,納入政府社會保障財政預算,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經辦,覆蓋全社會。這一層次的保險構成最低養老保險的社會安全網。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采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積累模式。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辦,職工個人自愿投保,政府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上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比較完整地體現了政府、企業和職工三方的責任,也有利于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儲蓄和保險三種功能的發揮。其中,第一層次主要體現再分配功能,使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在退休后能享受待遇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層次由于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運作,有利于促進儲蓄積累,可彌補經濟建設中資金不足的問題;第三層次適應不同經濟狀況人員的不同需要,既可積累可觀的保險基金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經濟的增長,又可為加入者提供更加豐裕的養老保障。

    作者單位:山東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叢樹海.英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和運行效果分析[J].財政研究,2001(6):78-79.

    [2]朱家甄.中國社會保險工作全書[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1995:172-176.

    第6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摘 要:盡管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擁有較為廣闊的工傷認定標準范圍,但由于相關法制化體系建設尚未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還是存在著政府管理職責不到位、企業資金浮動費率不協調、工傷預防與康復投入資金過少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混亂等問題。本文將從工傷保險制度現狀及其存在問題展開討論,并就如何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提出相關解決措施。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現狀;完善;途徑

    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國內唯一正在實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盡管其分布范圍廣泛,但對于社會工傷保險的覆蓋率卻非常低,工傷保險范圍的縮小不僅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工傷保險制度的落實既能保障社會企業成員的安全工作,還能促進社會和諧,加快企業的發展,就我國目前經濟形式而言,提高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率,減少企業生產安全隱患是一項迫在眉睫的重要工程。只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才能夠保障社會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才能減輕企業人員流動負擔,促進勞動力的提高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

    (一)工傷保險覆蓋面不夠廣

    盡管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參與工傷保險購買的比例有所增加,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工傷保險的投保對象主要為安全生產薄弱的中小型企業、操作危險系數大的企業、民營企業以及部分國有企業等,由于企業參保人員的平均覆蓋率低,企業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往往缺乏相關的法律措施對員工進行人身保障,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根本得不到體現。

    (二)企業浮動費率機制不平衡

    部分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對于安全生產并未起到促進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企業的浮動費率變化較大,機制尚未完善。我國至今還沒建立起完整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量化指標與分費率浮動之間的平衡體系。因此,浮動費率機制的不完善導致了企業在工傷安全生產上的促進作用沒能取得較好的體現,部分企業對于投保的積極性較低,風險和投險意識弱。

    (三)工傷預防與康復投入資金不夠多

    發達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一般要配合工傷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方面進行,如德國的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的工作側重點主要在事故預防,工傷保險部門負責所有企業的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各種工傷補償待遇,并從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分撥款項用于企業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對于工傷預防及職業康復的相關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工傷保險的投入工作,其所需的資金比例也沒有任何確切數字給予保障。

    (四)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不夠完善

    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混亂,缺乏有序的相關規定,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方式存在較大缺陷。如部分企業在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時往往會出現隱瞞投保人數現象,一些私營企業和鄉鎮小企業在投保時積極性不高,發生事故后就強烈要求政府部門補償工傷保險資金,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增大。

    二、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途徑

    (一)推進工傷保險法制化建設

    要想保證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首先就要做好工傷保險法制化建設,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由于缺乏硬性執行條款,約束力較弱,難以取得實踐性成果。因此,我國必須加快工傷保險相關制度的制定,做好與工傷保險相關的配套法律設施、規章制度以及條例的梳理與修訂,填補工傷保險立法制度的空白,同時切實推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扎實推進工傷保險基礎工作,為工傷保險制度的前進與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時也為有合同關系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提供優良的服務,帶去更多的保障。

    (二)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

    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企業職工而對權益維護起著重要的作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不僅能夠有效分散企業單位的用人風險,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如今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低,開支基金規模過小,風險化解能力弱等問題已經嚴重支援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因此,想要有效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就要努力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擴大統籌范圍,盡快實現工傷保險統籌由縣級提升到省級、直轄市等一級統籌地位,建立合理工傷保險開支基金調劑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現工傷保險的全國統籌。

    (三)建立工傷保險管理體系

    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的實施過程中,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系還存在著管理體制混亂,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在工傷事故預防及處理方面工作效率十分低下等問題,為了促進工傷保險管理體系的完善發展,政府相關部門就必須做好管理工作,將工傷保險工作任務實施分配管理,將事務決策權交給社會保障管理部門進行負責,并建立一系列監督制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要程度保險實施職責,自上而下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管理體系,各部門主體相互配合進行管理和監督,使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得以順暢運行。

    (四)健全工傷保險相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行還需要其他公共政策制度配合進行。工傷保險制度作為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并不是獨立于其他政策而存在的,而是一項需要其他制度配合與保障的社會政策。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工傷保險制度的促進作用就相對較弱,需要出臺相關政策進行強化。政府完善社會保障功能,解決企業工商爭議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我國勞動者的權益維護重要舉措。國家完善人員就業政策,提高就業率,既可以有效推動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同時也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三、結語

    社會經濟的發展給我國勞動生產關系帶來了新的問題,為了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只有努力推進工傷保險法制化建設、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合理制定工傷保險管理體系、健全工傷保險相關制度,使工傷保險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完善,才能有效推動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系改革的進步,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長城學院)

    參考文獻:

    第7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電力企業;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障制度

    一、電力企業現行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電力企業保險管理制度落后

    電力企業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滯后,涉及到企業員工的個人利益,如果社會保障問題不能及時予以解決,將導致很多突發性事故的發生。如2011年10月17日百余電力企業員工上訪廣西電網公司,要求補償107名職工的職工社保。另外各地電力企業的離休標準不平衡,難以取得統一的補貼標準,使離休人員的意見很大。再者電力企業的多部門管理制度也存在弊端,每個險種都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辦公設備。多部門管理導致電力企業的重復性勞動,工作成本升高,企業資源被浪費。出現問題很難找到責任人,存在互相推脫的現象。

    (二)電力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意識的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這說明我國國家社保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以及政府對職工社保問題的重視。但現實中,電力企業很多領導及職工,對社會保險缺乏全面而準確地理性,致使電力企業對社會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不能及時解決,一拖再拖。如有些人認為參保繳費能少則少;一些人還存在“養兒防老”的落后思想,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一種浪費;還有些人認為自己的身體素質好,根本不需要參加所謂的醫療保險。這些不正確的思想觀念,導致社會保險工作管理難度增大。

    (三)電力企業內部社保待遇不能保障

    據報道從2001到2011年十余年間我國養老金縮水6000億元。而我國職工退休人員卻在呈連年攀升的趨勢。矛盾不斷加劇。這給我國的養老機制敲響警鐘。當然,這其中就包括電力企業。現在很多電力企業的職工面臨著正常的醫療得不到保障,職工生不起病,女職員生育后醫藥費用不能給及時報銷,還有的是很多已經去世的職員冒領養老金和報銷醫藥費。這些不僅影響正常職工的積極性,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電力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法制建立的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系統有了更深層次的發展,在2010年,我國為了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制定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這是我國加大社會保障力度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礎,它的制定出臺對目前我國社會各個單項,如養老、醫療、失業等等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保障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作為我國重要的產業支柱—電力企業,建立一套科學、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它是穩定職工生活水平,保障電力生產的首要因素,因此應當受到電力企業的高度重視,將其當作一項關系到企業發展的問題去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出臺,使得電力企業在擬定養老保險制度時,變得更加有法可依,為電力企業在制定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明確了權利義務的范圍、管理制度、資金運籌方法以及社保系統的性質劃定等等。根據上述,在電力企業社會保障制度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本人認為要及時解決目前問題,建立和完善電力企業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對電力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利用,以及職工結構的合理調整。因此,要依法擴大養老保險金的覆蓋面,提高收繳率。實行全款收繳、全款撥付,不拖欠一分錢。養老金是職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他同時也表示對電力企業職工一生工作的認可。所以電力企業應不斷完善本企業的養老體制,及時為他們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在企業改革中,相應的也要對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有力落實新型的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面對落實中的困難,各級領導應該引起重視,保障保險隊伍的建設,使電力企業的保險工作上一個大的臺階。

    (二)對電力企業醫療制度的完善

    電力企業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是關系著廣大電力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重要考量指標。電力企業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在醫療保險的實施中,要不斷發現問題。落實好惠民政策,建設覆蓋整個企業的醫療保障體系。讓職工享受到安全、有效、便宜、方便的醫療服務。同時,電力企業也應該提高婦女兒童的公共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全面提高醫療水平,以企業職工滿意為標準。

    (三)創新思路,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電力企業的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保障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

    電力企業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該創新思想觀念、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因為社會保險管理內容延續歷史時期長,工作協調性要求高,操作方面執行難度相對較大。所以電力企業要明確自身責任,求真務實,責任到人。

    1.創新思路,強化責任。在電力系統的社會保障管理工作中,首先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思路,創新社會保險相關的規章制度。其次強化社保組織的領導責任制度,建立責任組長,加強組織,做到責任到人。

    2.提高工作效率,完善領導管理體系。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不斷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現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和準確性。

    3.與時俱進,拓展視野。社會保險工作不斷深入,多層次的保障體系的建立都要求電力企業社保工作人員不斷提高、不斷進步。電力企業的社保工作人員應及時參加社會保險業務培訓和研討會,進行有廣度和深度的調研,認真學習,取長補短。提高電力企業的整體保險管理水平。

    4.企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社保體系。我國政府規定,企業要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和住房公積金制度(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電力企業不僅要為職工及時繳納以上費用,還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營收情況,建立激勵員工的“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形成一個多層次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使電力企業的職工老有所養、住有其所、病有所醫,最大限度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

    5.借鑒相關先進的經驗,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電力企業在制定相關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應當大膽借鑒相關企業或國外比較成熟的成功經驗,結合電力企業的自身特點,從目前電力企業職工的需求出發,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如現階段,我國電力企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于資金的運轉與其他社保體系比較先進的國家相比,還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盡快縮小這一差距,我們可以引進國外社保成熟國家的相關體制,比如社會保障稅制度,以稅收為手段,進一步充實我國電力企業社會保障資金,使得社會保障資金的周轉更加合理和有效。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根據對目前電力企業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讓我們深感做好電力企業社會保障是一件任重而道遠的工作,要想有效解決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需要電力企業社會保障管理人員認真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相關要求,結合電力企業自身的特點,大膽引進國外成熟的經驗,使我國電力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變得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楊明,孫德艷.論我國電力企業的養老保險與企業年金建設發展[M].人民出版社,2010.

    2.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商務印書館,2004.

    3.李珍.社會企業社會保障理論[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

    4.關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M].當代出版社,2003.

    第8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1、保險管理公司內部監督。在德國,保險管理公司對保險基金的管理必須經過管理機構中的兩方代表人員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做出預算。在保險公司內部,任何一筆錢的使用必須有兩個人簽字才能支出。如果要轉帳或者去銀行辦理手續,也必須有兩個人簽字才能轉出。資金流動情況每天結算一次,資金的支出和使用必須合理合法,由總經理安排專管人員定期進行檢查和對比。同時,在保險管理公司內部,一年要有兩次隨機檢查,并出具檢查報告交總經理存檔。如果發現有貪污挪用等違法違規現象,責任人將會受到刑罰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2、行業內部工會監督。德國行業內部工會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由各行業內部工人工會、職工工會、公務員聯合會等代表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董事會談判,共同協商決定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和社會保險未來的待遇水平等,并且通過對政府相關部門的決策產生影響,從而有效地保障了行業內部職工的合法權益。3、政府監督。為了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保險管理公司是否依法依規運行,監督的具體內容包括保險公司的銀行帳戶、帳單等所有運營的業務和財務情況。

    二、德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繼續完善社保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德國各項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嚴密,基金支出必須有兩個人簽字把關,每天有審核,每段有檢查,每年還有隨機抽查。此外,德國社保基金還實現了高度的計算機管理,只有完成計算機設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過審核。這些規范的工作流程和嚴格的內控機制保證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國社保經辦機構內部雖然也制定有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確禁止擠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沒有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與制約機制,使得實際運行中總有違法違規操作的事件發生。這一方面是因為制度上還不夠嚴密,存在漏洞,缺乏監督與制約機制;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現有規定的剛性不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淡漠,一些個人和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損害廣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國必須要進一步細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規則,使制度更加完善、嚴密,讓違法犯罪分子無隙可鉆。此外,還要強化對社保基金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其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通過綜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嚴謹規范的內部管理機制。

    (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為主導,鼓勵多方參與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業為基礎,強調行業內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會保險基金與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離。近年來,歐洲發生了多起圍繞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風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使各個行業開始不斷地調整本行業的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而政府為了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能有一個穩定的環境,只能向強大的行業工會讓步,由政府出資來彌補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從而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從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為主導,在制度的設計、實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無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因此,在管理過程中就要避免這種狀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分配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責任。對于個人,相關機構要進行大力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更多的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實現社會保險的廣覆蓋目標;對于政府,則應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不斷提高我國社會保障的水平,最低實現保基本的目標;對于企業,既要加強它們的投保意識,又不能使它們負擔過重,挫傷它們的積極性,實現社會保障可持續的發展目標。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德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實行自治管理,董事會和行政管理委員負責其具體工作,同時通過強化雇員的權利,調動其積極性,加深雇員對社保基金管理的參與程度,促使其監督社保基金管理的意識不斷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參保人員的利益不受非法損害。德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獨立性還體現在政府不能對社保基金進行干預,其財務狀況和組織結構都是獨立的,具有公法人的地位。相比較而言,我國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統一性和獨立性,導致其權利和責任不清晰,社保基金的管理較為混亂,使得一些單位和個人有隙可乘,損害了參保人員的利益。我們認為,各級政府應當重視我國社保基金管理“碎片化”的現象,不斷提高統籌層次,統一繳費與待遇支付標準,在統一的制度框架內,減少行政權對社保基金管理的不當干預,嚴禁“批條子”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的現象發生,為未來政府統一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掃清障礙,確保社保基金管理沿著法治化軌道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第9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范文

    標準化就是在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加關注體系建設與相關領域的對接,具有相對開放的特征。標準化建設,就是要按照確定的標準體系進行工作檢查和績效評價,以提高組織各項工作能力。

    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把關注民生提到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作為建設服務型政府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不斷提升執行能力和服務能力,就必須重視管理標準化,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標準,使之成為國家公共管理服務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推進社會保險標準化意義重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業務量劇增,業務交叉重疊多,復雜程度較高,管理難度加大。使社會保險經辦能力不足,高度分散細化的管理體制,以及群眾對管理服務的不滿意問題,如:考核征繳率高低,涉及繳費基數、應繳費額和實繳費額,可不同地區不同標準,解釋完全不同;還有當期補繳費額按不按當期實繳費額考核。以及保險關系轉移難,異地醫療費用結算難等問題,可以說都與缺乏標準和標準化管理缺失有直接關系。在這種背景下,不同地區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能力可比性很差,績效考核工作難以執行。

    要強化公共服務能力,不斷改善服務水平和質量,提升服務績效和公信力,就必須實現由經驗型服務向標準化服務轉變。社會保險工作不僅政策性強,而且程序性也很強,這就在客觀上客觀上具備了進行標準化作業并實現最佳秩序的條件。同時,通過制定社會保險標準,開展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還能更好地評價社會保險工作的績效,支持科學決策,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科學發展。其次,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已經進入需要標準化管理和服務的新階段。黨的十六大以來,社會保障事業進入到統籌城鄉的創新階段,社會保險項目向農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擴展,正在走向全面覆蓋、綜合配套、統一管理。面對數以億計的參保對象,要通過服務工作的標準化滿足他們對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的需求,為其提供“統一的、可追溯的和可檢驗的”服務,實現“記錄一生、跟蹤一生、保障一生、服務一生”,并努力提高服務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再其次,社會保險標準化是實現管理規范化和信息化的基礎。

    二、對社會保險標準化體系建設的建議

    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這是第一次把技術標準理念引入社會保險經辦管理中,第一次把建立技術標準,實施標準化管理作為中央的宏觀政策和要求加以推行。

    近幾年來,各地都在陸續探索社會保險的標準化建設。(1)陜西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率先在全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開展了標準化工作的探索,建立了包括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在內的標準體系;(2)江蘇省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ISO9000管理標準體系引入社會保險服務領域,率先通過了ISO9001管理質量標準認證;(3)吉林省積極開展標準化經辦服務大廳、標準化檔案管理中心、標準化社區服務窗口的創建工作。

    這些實踐都為社會保險的標準化建設提供了非常寶貴的經驗。

    因此社會保險標準化體系建設應按照“先易后難,先程序后機構”的原則,先制定國家社會保險標準化體系,再形成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單位標準。并采取“國家統一”和“地方差異”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

    一是國家可以考慮研究制定社保經辦服務的基礎標準、技術標準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對于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的名稱、社保經辦服務所使用的術語以及標志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基礎標準;對于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涉及未來提高統籌層次目標中社會保險關系可轉移、可接續的相關信息技術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技術標準;對于涉及社保經辦服務活動的服務人員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以及服務質量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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