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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核算規定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明細核算,不再對投資形成的差額進行攤銷,會計核算相對簡單。第二,對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從持有的股份比例看,當投資企業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股份時,舊會計準則下用權益法核算,新會計準則規定用成本法核算。第三,成本法下,持股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新舊會計準則的財務處理不同。舊會計準則需要判斷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是接受本企業投資之前還是投資之后形成的凈利潤,如果凈利潤歸屬期在投資之前,投資單位不確認投資收益,實際上是自己墊付的資金,按照應得的份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新會計準則不再嚴格區分凈利潤的歸屬期,直接按照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相比之下,新會計準則財務處理更簡單明了,考生容易掌握。
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相同之處
(一)取得投資時,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級職稱考試中,不考慮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這部分內容在中級職稱考試中將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銀行存款購買被投資單位的股票。新準則對企業購入的股票根據投資人持有的目的、時間、形式進行了規范,對企業打算長期持有的較大比例的股票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包括兩部分:即購買的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果購買價款中包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投資單位應作為應收股利,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收到現金股利時會計處理相同 投資單位收到現金股利時,僅僅是資產內部發生增減變化,此時不應確認投資收益。兩種核算方法都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在這一點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錯,認為收到的現金股利就是進行投資獲取的收益。
(三)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兩種核算方法處理相同 如果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賬務處理,權益法下,由于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資本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之間的增減變動,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做賬務處理。另外,被投資單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積金,成本法和權益法都不做會計分錄。
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不同之處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本質區別 成本法核算的實質,通常在整個持有期間賬面金額等于初始投資成本,只要沒有追加投資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一般保持不變。權益法核算的實質,在持有期間,“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是否發生變化取決于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即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會相應的增加或減少。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方法的區別 (1)會計科目設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設置明細科目。權益法下,需要在“長期股權投資”總賬科目下設置三個明細科目,分別 “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進行不同業務核算。
(2)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會計核算不同。成本法下,會計核算比較直觀,通常按照取得時支付的價稅費合計金額作為初始入賬金額。權益法下,財務處理相對復雜,需要比較兩個數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資成本,二是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以下簡稱為應享有的份額)。當初始投資成本>應享有的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商譽,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按照確定的初始投資成本進行核算。當初始投資成本
(3)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點不同。成本法下,投資方是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實際發放,按照應該獲得的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權益法下,投資方是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時確認為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的盈利會增加其所有者權益,投資方按照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投資方做投資損失處理,即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投資單位承擔的投資損失以該長期股權投資總賬余額為零為限,超出的部分進行備查登記。值得注意: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是對實現的凈利潤進行了分配,會引起自身所有者權益減少,投資方一方面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金額(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下核算),同時確認一項應收股利。
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不管是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投資方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應獲得的股利,增加“應收股利”賬面金額,但是兩種方法涉及到的對應賬戶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為一項投資收益的增加,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權益法下由于利潤分配使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減少,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別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的。
(4)持股期間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成本法和權益法的賬務處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進行財務處理;權益法下,投資單位需要在“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核算,同時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5)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二者賬務處理不同。權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個會計分錄,權益法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用處置取得的價款和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相比較,如果處置所得大于賬面價值,確認為投資收益,反之,確認為投資損失(這一點與成本法賬務處理相同),還要考慮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轉入 “投資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與權益法比較應用分析
為了方便比較分析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應用,特舉例說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萬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權,另外支付相關稅費20萬元。并打算長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單位:萬元)
初始投資成本=2000+20=202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2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購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萬股并準備長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買入價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另外支付相關稅費16萬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200萬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
初始投資成本=(10.2-0.2)×200+16=2016(萬元)
應享有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5200×40%=2080(萬元)
應調整初始投資成本,確認的營業外收入=2080-2016=64(萬元)
應收股利=0.2×200=4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恒生公司――成本2080(調整后的成本)
應收股利 4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056
營業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500萬元。
分析:甲公司應分得股利=500 ×10%=50(萬元),同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 50
貸:投資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潤。
分析:該業務涉及資產內部的增減變化,不確認投資收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
貸:應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
分析:該業務不確認投資收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40
貸:應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800萬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會計分錄。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50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科目增加500 ×40%=200(萬元),同時確認投資收益200萬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現金股利,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應分得股利=200×0.2=40(萬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導致其所有者權益的減少,甲公司應同時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40萬元,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來自恒生公司的現金股利。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40
貸:應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價款凈額2200萬元。
分析:處置所得2200元大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020元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22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020
投資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300萬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300萬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金增加300萬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300萬元,甲公司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300×40%=120 (萬元),在“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0萬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將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費用后2560萬元存入銀行。
分析:出售股票時,“成本”明細科目借方余額=208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科目借方余額=200-40=16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借方余額=12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2080+200-40+120=2360(萬元),處置時應確認投資收益=2560-2360+120=320萬元。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560
貸:長期股權投資――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調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120
投資收益 20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
貸:投資收益 120
參考文獻:
成本法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當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者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權益法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其中,權益法又包括簡單權益法、購買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三種類型。
準則雖然給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及使用范圍,但企業如何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上述兩種方法、以及三種權益法中做出擇抉,以提供更準確、真實的財務信息,需要解決好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界定問題;二是不同類型的權益法的選擇問題。
一、核算方法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界定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按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資本比例或其他影響因素可分為三個層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正確界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是能否合理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關鍵。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只有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否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資企業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母子公司關系,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最高。共同控制指投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被投資單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直同意時存在,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合營企業關系;重大影響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存在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聯營企業關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都較大。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最弱的是投資企業既不具有共同控制又不具有重大影響。
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可直接按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進行界定。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界定為控制;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至50%的表決權資本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界定為重大影響;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時,則認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這個劃分不是硬性的界定標準,企業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投資企業持有的表決權資本在20%、50%界線以下時,應根據企業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或能否通過其他途徑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來正確界定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
[例]甲公司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丙公司擁有乙公司20%的表決權,丁公司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協議,約定丙公司在乙公司的權益由甲公司代表。在此情況下,甲公司實質上擁有乙公司60%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即甲公司雖然只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小于50%的比例,但甲公司通過協議實質上能夠控制乙公司,此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影響程度就應該界定為控制。
又如,A企業已持有B企業15%的股份,另有現行可實施的潛在表決權為10%。在此情況下,A企業在界定對B企業的影響程度時,應該將10%的潛在表決權考慮在持股比例中,按照潛在表決權轉換后的綜合持股水平進行判斷。即A企業實質上擁有B公司25%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應界定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影響程度,相應選擇權益法進行核算。
在界定投資企業具有的影響程度時,特別是對臨界點以下的持股比例的判斷時,關鍵在于界定其實質的影響程度,這是正確界定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關鍵,是合理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關鍵中的關鍵。
二、不同類型的權益法的選擇
權益法根據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的核算依據不同,分為簡單權益法、購買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三種類型。簡單權益法的核算依據直接采用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利潤,用該利潤乘以投資企業持股比例計算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的核算依據則要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以調整后的凈利潤為核算依據,兩種核算方法的區別在于調整力度不同。購買權益法只調整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額計算調整后凈利潤;完全權益法的調整力度更強,在購買權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消除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的影響計算調整后的凈利潤。
當投資企業確定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由于不同權益法對投資企業當期損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合理選擇權益法成為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又一關鍵。
[例2]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取得對聯營企業N公司30%的股權,取得投資時N公司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10月,M公司將其賬面價值為120萬元的商品銷售給N公司,至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該批商品尚未對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則
當M公司采用簡單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直接以N公司賬面凈利潤300萬元為核算依據,2009年度確認的投資收益為90(300×30%)萬元;當M公司采用購買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則需要在N公司賬面凈利潤300萬元的基礎上,調整2009年1月1日N公司固定資產公允價值500萬元和賬面價值300萬元的差額對凈利潤的影響,該差額的影響額是通過折舊費用的攤銷,固定資產賬面攤銷額是30萬元,而按公允價值計算的折舊費應為50萬元,相差20萬元,則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80(300-20)萬元,2009年度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84(280×30%)萬元;當M公司采用完全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除了要考慮上述20萬元差異外,還需要考慮2009年10月形成的未實現內部收益60(180-120)萬元對N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因此,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20(280-60)萬元,2009年度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6(220×30%)萬元。簡單權益法與購買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相差6萬元,購買權益法與完全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相差18萬元。
由此可見,企業選擇何種權益法不僅會影響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對投資企業當期損益也會產生較大影響,合理選擇權益法至關重要。企業在選擇具體類型的權益法時,應從重要性原則出發,根據金額的大小和發生頻率的高低兩個標準進行合理選擇。
(1)金額標準。當需要調整的影響金額較大時,選擇調整力度較強的完全權益法核算;反之,選擇調整力度較弱的購買權益法或簡單權益法。此處的需要調整的影響金額大小不是影響額本身數額的大小,而是相對被投資單位當期凈利潤的相對數的大小。如內部交易未實現收益的金額相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的金額很小,僅為0.1‰,依據重要性原則,該影響額對當期損益的影響可忽略不計,財務人員可選擇簡單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避免繁瑣的調整工作。
(2)頻率標準。該標準是針對是否選擇完全成本法而言的,當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發生的頻率較高,即使對于單獨的一筆內部交易其影響金額較小,但由于頻繁發生的內部交易導致其累計影響額相對較高,則根據重要性原則,該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是重要的,投資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選擇完全權益法核算;反之,可選擇簡單權益法或購買權益法核算。
[本文系陜西科技大學博士基金項目“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研究”(項目編號:BJ09-19)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轉換
一、前言
2014年3月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中規定: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核算:而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則采用成本法進行后續核算,即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進行了修訂,對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而是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認為金融資產。隨著準則的修訂,成本法核算范圍進一步縮小,由原來的“成本法與權益法”之間的相互轉換,新增了“權益法與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和“成本法與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二、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時的轉換情況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
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核算。
權益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新增投資公允價值,計人“長期股權投資”,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大于追加投資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若小于,其差額計人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權益法或成本法的賬務處理均可以理解為:將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后,購入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實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權份額。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賬面余額轉出。
(三)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投資賬面價值+新增投資成本,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等到投資處置時再轉入“投資收益”。
1.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2.原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
――其他綜合收益
三、投資企業減少投資時的轉換情況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權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采用權益法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1.追溯認定剩余股份原投資時被投資方公允凈資產中屬于投資方的部分與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不調整:若小于,其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相應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備注:如果追溯的是當年的貸差,則應貸記“營業外收入”)
2.追溯認定成本法核算期間被投資方盈虧的影響
對于購買日之后到喪失控制權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或投資收益。
3.追溯認定被投資方分紅的影響
借: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備注:如果追溯的是當年的分紅影響,則應借記“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4.追溯認定被投資方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
因被投資方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價值調整,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記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一般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其他權益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
(二)成本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賬務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成本法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可以理解為:將原有的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后,購入對被投資單位施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權份額。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按賬面余額轉出。
(三)權益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賬務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自成本法轉按權益法核算的,應按轉換時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不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自權益法轉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構成企業合并的以外,應按中止采用權益法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形成企業合并的長期股權投資自權益法轉按成本法核算的,對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合并日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合并日支付的現金、合并日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購買日應對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調整恢復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礎上加上購買日新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購買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成本法轉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成本法轉權益法會計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 甲公司于2007年2月2 13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成本為900萬元,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甲公司對其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又以1800萬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權,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規定,甲公司能夠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轉為采用權益法核算。
(1)2009年4月10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2000萬元。
(2)2009年4月10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5000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1800
貸:銀行存款
18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1800
貸:銀行存款
1800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60
貸:營業外收入
60
例2 甲公司于2007年6月20 取得乙公司60%的股權,因甲公司能夠控制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甲公司對其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10月28日,甲公司轉讓其持有乙公司的40%股權,轉讓股權后,甲公司不再能控制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但仍然能夠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轉為采用權益法核算。轉讓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余額為80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500萬元。
(1)20×9年10月28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5000萬元。
(2)20×9年10月28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40000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75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75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5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權益法轉成本法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權益法轉成本法會計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3 甲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能夠對乙公司生產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甲公司對其采用權益法核算。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將該項投資中的50%對外出售。出售以后,甲公司無法再對乙公司生產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且該項投資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甲公司對該項投資轉用成本法核算。出售后,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4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1950萬元,損益調整為450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1950
――損益調整
450
例4 2007年1月18日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8000萬元,占乙公司表決權資本的40%,對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甲公司對其采用權益法核算。2009年1月2日,甲公司出資4500萬元再次購買乙公司20%股權(不考慮相關稅費),持股比例達到60%,并能夠控制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再次購買乙公司股權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如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88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1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一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500萬元,未提減值準備,投資期間乙公司未發放現金股利。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考慮所得稅。(1)甲、乙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兩個企業,合并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25000萬元。(2)甲、乙公司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兩個企業,2007年1月18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2000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8800
(損益調整)
1000
(其他權益變動)
500
銀行存款
4500
資本公積
200
(2)首先將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調整為最初取得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0
盈余公積
180
資本公積
5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62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8800
(損益調整)
1000
(其他權益變動)
500
其次購買日新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500
長期股權投資;計量基礎;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CAS20),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權益結合法確定合并成本;對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購買法確定合并成本。與企業合并方式相對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又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享擁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作為支付對價而付出的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加上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還需要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以保證投資成本與所享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一致性;以企業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作為對價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加上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按照我國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性資產的規定確定計稅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長期股權投初始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計量基礎(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不同,形成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如果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也不同,但是因為企業合并具有報表合并需求,如果計稅基礎小于投資成本,應當調增投資成本到與計稅基礎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只能出現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只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一致,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引起的的暫時性差異
(1)成本法引起的暫時性差異。根據CAS2的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者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投資成本不因被投資方凈資產的變動而變動。所以,按成本法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不會引起暫時性差異。但是,當控制下的成本法轉換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時,則可能會引起暫時性差異。
(2)權益法引起的暫時性差異。根據CAS2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權益法下,為了體現投資方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一體化”關系,必須要保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所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進行調整,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表明被投資方有商譽存在),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則應當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其次,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還要根據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投資成本,即當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時,按持股比例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當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或者發生凈虧損時,則作相反的調整;被投資方因凈利潤以外的原因引起凈資產增加時,投資方按持股比例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所以,按權益法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會引起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3.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方法變更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如果是由減資原因引起的,即從控制轉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而且原控制屬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將剩余投資的成本調整為取得該項投資時付出資產(對價)的公允價值,然后,再將調整后的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前一次調整消除了暫時性差異,而后一次調整則又出現了暫時性差異,因而仍然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原控制屬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為方法變更前后,長期股權投資均是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量的,與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不同,也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資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資是按照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的,變更為權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長期股權投資均按照所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價值的份額計量,因而也與計稅基礎不同,因而也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資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上升為控制,并且構成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原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還需要重新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計量,仍然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如果增資構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則長期股權投資要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計量,也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減資原因引起,即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由共同或重大影響下降為非重大影響,剩余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需要調整為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3)非重大影響下的成本法變更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非控制下的成本法變更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資引起的。由于出現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資成本由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調整為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如果因為減資,控制下的成本法變更為非重大影響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資原來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將其投資成本還原為取得該投資所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經還原后,與計稅基礎一致,因而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4.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CAS2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CAS2規定處理;其他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則按照CAS8規定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而計提減值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低于計稅基礎,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結束語
長期股權投資計量基礎取決于計量環境,即投資戰略意圖和對被投資方的影響能力。增資或減資,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的戰略意圖、對被投資方的控制能力發生了變化,這就需要對計量基礎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計量環境。如果長期股權投資能夠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需要根據被投資方權益的變化調整投資成本;如果被投資方經營和財務狀況的惡化,還要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等,這一切都會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可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關鍵是理清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變化的原因和規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2007年12月6日.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投資者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的一項非流動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的期限一般較長,不準備隨時出售。長期股權投資可以通過企業合并形成,也可以通過支付現金、發行權益性證券、投資者投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持有的對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以及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合營企業;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分類及核算方法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分類
按照投資前后是否形成一個新的會計報告主體,長期股權投資的形式可以劃分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進一步進行分類。按照投資形式,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劃分為三類:按照定性標準,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分為四類;按照定量標準,可以分為三類;按照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分為兩類。而且,這些不同分類方式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系。企業合并根據法律形式可以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報表時,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控制權,通常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對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進行詳細說明。合并取得根據“投資形式”可以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兩類,“定性標準”都是投資方對被投資方具有實質控制權,“定量標準”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續核算方法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資形式”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標準”非合并取得的投資可以劃分為:1.投資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合營);2.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聯營);3.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對于1沒有“定量標準”;對于2的“定量標準”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對于3的“定量標準”是持股比例小于20%。當第1種情況投資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合營)或者第2種情況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聯營)時,核算方法采用權益法,當第3種情況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其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在持有期間,除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即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一經入賬,無論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如何,是贏利還是虧損,凈資產是增加還是減少,投資企業均不改變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仍以初始投資成本反映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是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后,持有期間則根據所享有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一種核算方法。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額度賬面價值反映的不是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而是企業占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有關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二是初始投資成本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何處理。
(一)合并取得
1.當“投資形式”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初始投資成本按合并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與付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當“投資形式”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初始投資成本按投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直接費用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與付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非合并取得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增加;成本法;權益法;會計核算
一、增加核算
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增加時,若購買當日明確知道,已經有宣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列應收股利,不能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理論上講該部分股利,叫做已知股利,收到該部分股利時,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對于購買日以后的股利,都視為未知股利。未知股利要確認為投資收益,具體分為兩步:當被投資方宣告時,投資方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當被投資方發放時,投資方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用成本法核算要點:
收到已知股利做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
對未知股利分為兩步:當被投資方宣告時,投資方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當被投資方發放時,投資方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
三、權益法核算
1.范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2.核算步驟6步
第一步: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方在被投資方公允的凈資產當中享有份額進行比較
在權益法核算下,最大特征是投資方認可的是被投資方公允的資產、負債、凈資產,而不認可被投資賬面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當被投資方賬面報表與公允報表一致時,仍然要進行上述比較。
第二步:當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時(若賬面價值等于公允價值,不改造利潤表,若賬面價值不等于公允價值要改造利潤表)。若賬面價值等于公允價值,用賬面凈利潤*持股比例;賬面價值不等于公允價值,用改造后的凈利潤*持股比例。投資方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貸記“投資收益”。
第三步:(1)當被投資方發生虧損時(這是正常虧損的賬務處理)(若賬面價值等于公允價值,不改造利潤表,若賬面價值不等于公允價值改造利潤表),做相反賬務處理。(2)當被投資方發生超額虧損時,首先讓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0”為限,若虧損額承擔不完,應繼續沖減沒有明確清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進一步確認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有沒有承擔額外的義務,最后承擔不完的虧損額作備查登記,當以后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按照相反的順序進行恢復,即:先恢復備查賬再恢復額外義務,再恢復沒有明確清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再恢復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設置四個明細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例題:某公司有一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是780萬元,應收被投資方沒有明確清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100萬元,若被投資方虧損4000萬元。若被投資方虧損,投資方承擔額外義務50萬,持股比例40%。
(1)賬面價值減至“0”,借記“投資收益 78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780”
(2)沖減沒有明確清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借記“投資收益100”,貸記“長期應收款 100”
(3)有承擔額外的義務,借記“投資收益 50”,貸記“預計負債 50”
(4)備查登記270
下年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營利3000*30%=900萬元
(1)先恢復備查登記:270
(2)再恢復額外義務:借記“預計負債 50”,貸記“投資收益50”
(3)恢復沒有明確計劃的長期應收款:借記“長期應收款100”,貸記“投資收益 100”
(4)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80”,貸記“投資收益 480”
第四步,當被投資方發放現金股利時
(1)當被投資方宣告時,借記“應收股利”,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當被投資方發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
股利在成本法與權益法下的比較:
第五步:當被投資方除凈利潤以外的其他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方的賬務處理是:
(1)當增加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
(2)當減少時,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第六步:逆流交易和順流交易
舉例:A公司是投資方(簡稱A),B公司是被投資方(簡稱B),A公司的投資比例是30%。
(1)順流交易:A庫存商品的進貨成本是80元,賣給B100元,
若B對外售完,則A不處理
若B未對銷售,則A要處理, (100-80)*30%=6借記“投資收益 6”, 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6 ”
(2)逆流交易:B庫存商品進貨成本80元,賣給A100元,
若A對外銷售,則A不作處理
若A未對外銷售,則A要做處理,賬務處理同上。
總結:不論是順流交易還是逆流交易,若毛利是零或者虧損時,投資方都不做賬務處理。不論是逆流交易還是順流交易,投資方要進行賬務處理具備的條件是:毛利為正,還未對外出售。計算方法是毛利額乘以持股比例。賬務處理為: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四、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1)權益法變成本法時,管后不管前,不用追溯調整。(2)成本法變權益法時,要運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思路是把成本法追溯調整為權益法,把損益類科目轉入未分配利潤,同時調整盈余公積)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一段時間之后,根據投資雙方的關系(如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投資方可選擇不同方法對該投資實施后續計量:①對子公司投資,其后續計量一般采取成本法;②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其后續計量一般采取權益法;③對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后續計量一般也采取成本法。
但由于投資方持股比例的下降或控制權喪失等情況的出現,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方法(成本法與權益法)可能會出現轉換。具體來說包括4種情況:①增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②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③增資引起的權益法轉成本法;④減資引起的權益法轉成本法。本文主要討論由于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 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概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對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投資方應當比較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屬于投資成本小于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
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因處置投資導致轉變為權益法核算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應享有的份額,一方面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處置投資當期期初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扣除已發放及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和利潤)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 對上述規定的分析
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理解上述表述: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會計處理體現了追溯調整的思想,即在初始投資階段,投資方可以控制被投資方,按成本法進行了后續計量,但由于后來減資導致喪失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不僅減資以后發生的相關業務要改按權益法處理,而且減資之前發生并已按成本法進行處理的業務也要按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調整。具體包括:
(1)在投資初始階段,如果按權益法要求,投資方應把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視為投資作價中體現的商譽,不需調整投資成本;如果后者大于前者,視為投資作價中體現的負商譽,需要調整投資成本。但在減資之前,由于投資方采取的是成本法,并沒有按上述規定處理,現在需要按照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補充調整。
例如,2011年初,A公司投資6 000萬元購入B公司60%的股權。2012年初,A公司將其持有的對B公司30%的股權出售,出售取得價款4 000萬元,當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 000萬元。A公司原取得對B公司60%股權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9 000萬元(假定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
2011年初至2012年初,A公司采取成本法對該投資進行核算,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6 000
貸:銀行存款 6 000
如果按權益法,會計處理與成本法相同,無需追溯調整。
如果上題改為A公司投資5 000萬元購入B公司60%的股權,其他條件不變。
當時按成本法進行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5 000
貸:銀行存款 5 000
按權益法處理,會計處理應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5 400
貸:銀行存款 5 000
營業外收入 400
處理方法與成本法不同,需要追溯調整,調整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00
貸:盈余公積
2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0①
(2)在后續計量階段,在成本法下,如果被投資企業取得利潤而未發放股利,投資方無需做會計處理,如果采用權益法,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時,投資方要確認投資收益,現在需要追溯調整。但對于減資引起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只追溯調整應享有的凈利潤部分。
仍以上題為例,假定自取得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后至處置投資前,B公司實現凈利潤800萬元,B公司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除所實現凈損益外,B公司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A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
第一次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 000萬元,出售股權當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9 000萬元,增加1 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增加原因主要包括兩種情況:①利潤因素引起,即企業獲得的凈利潤在向投資者分配股利之后的余額轉入;②非利潤因素引起,如本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就本題而言,由于利潤因素導致的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為800萬元,如果按權益法要求,應確認投資收益800×30%=240萬元,而當時按成本法的要求并未確認該收益,應做如下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240
貸:盈余公積
24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96
剩余的200萬元不需再調整資本公積,原因在于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減資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存在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變動的事項,那么只調整留存收益即可,不需調整資本公積。但如果上題改為B公司持有的某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200萬元,則需要再做如下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6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0
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方法的轉換情況非常復雜,會計處理難度也很大,本文對減資引起的成本法轉權益法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深入分析。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S].2006.
【關鍵詞】股權投資 會計準則 比較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變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長期股權投資,也是市場財報信息使用者最關心的內容。14年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CAS2(2014)),重新規范和調整了其核算方法與范圍,這里面包含的內容有以下:初始成本的核算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計量方法和投資收益等。這一系列的變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與2016年頒布的舊準則相比較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文從長期股權投資調整的適用范圍和核算方法角度出發,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在新舊準則中的會計處理做一比較分析,系統的分析新舊會計準則下對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的不同。
一、CAS2(2014)適用范圍
在14年,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上,在會計準則中財政部重新進行了修訂,長期股權投資主指:投資方同歸股權投資達到控制百日投資單位,或者是能夠重大的影響到被投資單位,或是為了和被投資單位建立起緊密的聯系,以此來經營風險進行分散。投資方不能控制、重大影響以及共同控制的其他投資,不管市場的活躍度怎樣、公允價值是否確定,均不適用長期股權投資,而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22)。新舊準則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新準則規定中,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適用范圍比舊準則要小,所以新準則下對長期股權投資適用范圍更加嚴格。從新舊準則的核算范圍調整的角度來看,修訂以后,被投資方的經營風險就是投資企業方需要承擔的風險。而對不能夠進行控制、重大影響、一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那么被投資方的信用風險以及投資資產價格的變動風險就是投資企業需要承擔的2種風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實行不同的風險控制機制和不同的會計準則規范。因此,2014年修訂后的新會計準能夠更好更有效地滿足投資風險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更加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二、重修定義“合營企業”“控制”“共同控制”
2014新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準則合進行了修訂,此外還提出了營安排準則,且重修定義了“合營企業”、“控制”、“共同控制”,CAS2(2014)指出,只有嚴格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進行,才能夠精準的定位好“合營企業”、“控制”、“共同控制”,CAS2(2014)只規范了如何進行對“重大影響”進行判斷。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政策以及財務,投資方有權參與決策,但無法控制或者是一起控制去制定政策。如果對被投資單位,投資企業可進行重大影響的,則被投資單位就是投資企業的聯營企業。而CAS2(2014)并沒有對重大影響的定義進行實質性的修改,但同時也新增加了一個內容:在對重大影響進行判斷時,應當考慮當期被投資單位潛在表決權因素,如:可執行認股權證、可轉換公司的債券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我們在考慮潛在表決權時,不考慮以后期間才可轉換或可執行的潛在表決權,只考慮“當期”的。同時,對重大影響進行判斷時,需將當期可執行、可轉換潛在表決權的影響給考慮進行,但是,在采用權益法來計算確認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時,包含潛在表決權的其他衍生工具以及潛在表決權的影響則不用進行考慮,除了在當前此類潛在表決權能夠馬上得到與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相關的回報。
實務中,有以下的因素在判重大影響時是要注意的:(1)派代表進入被投資單位的權力機構以及董事當中去。(2)被投資單位在制定政策時要有參與。(3)和被投資單位有重要較易的額關系。(4)派出管理人員到被投資單位。(5)提供關鍵的技術資料給被投資單位。
三、長期股權投資取得初始投資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變化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
如果合并的對價是以轉讓非現金資產、支付現金和承擔債務的方式,在合并日,在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該把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賬面價值的份額來進行確定。如果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支付的現金和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間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出現差額,應該將此差額的調整應根據資本公積來機械能;若出現資本公積的余額對差額無法進行沖減的情況,對留存收益進行調整。對新舊準則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二者存在明顯差距:新準則強調“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就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
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主要為:若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投資方得到時,其負擔的運費、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以及付出的資產,換句話說初始投資成本也就是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核算計量,新準則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關于合并費用的處理要求納入準則正文。
(三)非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這種情況下,初始投資成本的核算的處理基本上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一樣的,按照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初始投資成本。新準則刪除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的規定,明確與發行權益行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依據金融工具列報準則處理。
(四)權益法下被投資方其他凈資產變動的處理
CAS2(2014)當中有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是權益法核算下進行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利潤分配以及其他綜合收益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將其納入到所有者權益當中去。CAS2(2014)采用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變動份額的處理方式的理由:(1)被投資方其他凈資產變動的份額,投資方具有享有權,符合現行準則中費用以及收益定義的,應確認為損益。(2)與購買以及直接處置被投資方股權的交易,被投資方凈資產份額變動的交易因間接因素導致擁有享有權的,在會計處理上,因為其經濟實質上市一樣,所以處理也一致。購買和直接處置被投資方股權,所產生的損失或者是利得,應將其計入到損益當中去,同理,被投資方凈資產份額變動因間接的因素所導致擁有享有權的,也應計入到損益當中去。
四、結束語
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帶動了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活動來快速提升企業的價值。所以必須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監管。2014為了讓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能夠保持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并整合完善了06年后的相關修訂,我國財政部對舊會計準則進行了詳細修訂,新會計準則相對于舊會計準則是一種偉大的進步,新會計準則中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都是有規律可循的,他完善了舊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減少了利用會計準則漏洞進行不正當交易的行為,同時也提高了了會計信息的質量,為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帶來了更可靠的信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資者的正當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Z].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Z].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