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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
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4條修改后拆分成兩個條文。增加一條作為《保險法》第5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規范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單獨規定為一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單純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簡單復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水準。《保險法》第17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核心價值。此外,《保險法》對于保密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索賠的協助義務、道德危險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規定,有力地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內容。本次修改不僅對于上述內容予以肯定,而且還作出了以下的補充或增加。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除第24條外,1995年保險法第23條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更加靈活
《保險法》授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全面監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地位。(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由保監會建立健全;(2)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3)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辦法;(4)保監會決定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事宜;(5)保監會有權查詢保險公司的存款。保監會不再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強化保險公司接受監管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規定保監會負責制定基本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直接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本次修改使得保監會不再具有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職能,但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關系社會公益的險種、強制保險的險種、新型人壽保險險種的條款及費率,上報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上報保監會備案(《保險法》第107條)。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并承擔業務報告真實的義務,有義務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培訓(《保險法》第121、122、136條)。
1995年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不得兼營。但本次修改考慮到大陸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并注意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的不足,對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做出了例外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本次修改并沒有動搖大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制度的基礎,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向企業投資的嚴格限制,使得大陸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業的范圍內進行投資設立企業。《保險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保險企業增加收益,并為推進大陸的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開展合作與競爭創造了條件。
關鍵詞:金融混業經營金融監管
面對經濟全球化趨勢,出于競爭和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動了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和金融監管改革。本文擬就我國金融業混業趨勢和相關的監管問題作膚淺探討。
一.混業經營的界定及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一)對混業經營的界定
綜觀全球的混業經營,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1.商業銀行在其法人實體內部設立非銀行金融經營部門,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2.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其投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是母子關系,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業務,母公司是金融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與其它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我國光大集團,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該模式。
嚴格來講,第1種混業是絕對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型銀行;而第2種混業含有分業的性質,從機構上體現出分業的跡象,如英國、日本,我國的中信也是第2種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第1和第2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第3種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混業經營。第2種和第3種模式又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三種不同模式的混業經營對宏觀金融監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國金融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分業經營仍將是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金融業混業經營將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為金融業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創新,能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服務于投資者和社會大眾,從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企業開拓市場,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目前又即將加入WTO,金融業的國際接軌勿容置疑的決定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
然而,金融業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兩面性,金融混業經營相應地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混業經營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較高的金監管水平。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長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尚不成熟,分業經營仍將是現階段的政策選擇。主要因為:1.宏觀監管環境方面:(1)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實行混業經營不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扮著"救火隊"角色,監管還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監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還帶著深深的"計劃"印記,監管手段也顯得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監管的需要;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形成了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但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不能適應混業要求。隨著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全面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當局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
(2)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較低,其中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還不成熟,投機性仍較強。加上,實行混業經營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目前,盡管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還只是粗線條的,亟待進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也是混業經營。到1992年下半年時,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就是一個教訓。
2.微觀主體制度基礎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往往"形同虛設"。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較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三)混業經營在我國初露端倪
1.政策轉變:全球性金融創新的推動著金融的全球化,我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混業經營勢不可擋。面對新形勢,中央政府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適當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互相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
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十分重要的"三著棋",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面終于被打破了。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直接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意味著貨幣市場的需求將會增加,這不僅會活躍銀行間同業市場,使商業銀行增加資金運用渠道,而且還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控市場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由于保險公司的資金是長期、低廉的資金,保險資金進入股市,使得證券市場增加了一個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為股市增加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也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而滿足了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需要。允許券商向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間接進入股市,也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現:目前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此外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去年12月15日,該集團又宣布與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聯手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團就是在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著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外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旅游以及貿易等幾乎是全方位的行業。
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的平安保險公司可全資控股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國尚很不規范,但卻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混業經營指出了一條路子。
3.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筆者以為,鑒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業本身的發展規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面對日益加大的混業經營趨勢,盡管總體上我國金融業尚不具備條件,還是應該在堅持整體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大膽試點:選擇內控制度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少數金融機構以適當的混業模式試點。鑒于我國當前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將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模式為宜,即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服務,通過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從事金融服務的法人)來達到一個集團的混業經營,實現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和實業機構,以及實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資本融合。通過這兩類模式,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目前有關部門正加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貨商場或全能化銀行的模式已屬真正的混業經營,該模式要求微觀市場主體和宏觀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只能是我國混業經營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后的趨勢,因為從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出發,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需要一個條件的創造過程。
二.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混業經營趨勢又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
:(一)混業經營加劇金融風險。
混業經營趨勢源于金融創新的需要,混業經營趨勢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金融創新能力的提高將加劇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的產生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身競爭能力及逃避金融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于金融創新的關系本質上是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最優化問題,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金融監管代表宏觀面,它尋求的是穩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創新則代表了微觀面,它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從短期內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從長遠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發展史表明,創新與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由此推動金融業的不斷向前發展。混業經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增強了競爭能力,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的頻繁動蕩,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風險,越來越大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難點和重點。當然,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營造一個創新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我們不能單純為了防范風險而犧牲效率。金融監管要有應變能力,適時跟蹤金融創新活動;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樣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這就提出了監管的適度性問題。
否則就會對金融創新和資源配置產生負面影響。
(二)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例如,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在華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并分別由人行和證監會監管,但兩機構同屬一個集團,兩機構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這種外資合業經營而我國分業監管的模式使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彼此間難以共享信息,對外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有效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靈活性。
三.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
英國的大衛·盧埃林(David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即全能型監管)的模式過渡。那么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改革的趨勢究竟是部分混業監管抑或是全能型監管呢?讓我們簡要考察幾個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一)英國監管機構改革: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局面,特別是1986年的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大*"("BigBang")式的改革,使銀行業可以從事其他業務,如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更是加劇了這種趨勢。但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以至發生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自此,英格蘭銀行開始注重對銀行業全面業務的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而是迫于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戰,英國政府1997年在勞工黨上的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負責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其任務是執行貨幣政策,發展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充當最后貸款人以及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英國開始正式實行全能型的混業監管模式。
(二)臺灣的一元化監管改革:臺灣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混業經營。但過去長期存在著金融管理規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機構多元化等問題。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臺灣各種國際金融業務規范和金融管理機構出現了整合的趨勢。1997年11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改進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將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監理事務,其目的在于改變以前各自為政的狀況,力爭做到金融檢查的一元化。
(三)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99之前美國金融監管是一種二元多頭制模式,其銀行可在聯邦或州政府注冊領照,聯邦和州有各自的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也可同時在聯邦和州注冊,接受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4個:一是貨幣監督官,二是聯邦儲備體系,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四是州金融監管機構。面對金融業新形勢,因監管機構的重疊設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簡稱《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滲透,為保證金融監管的健全性,《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改革。按《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FRS)繼續作為綜合管制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另外由金融監理局(OCC)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業監管,因而采取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該模式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金融服務領域的全面統一監管,避免了舊監管體系按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弊病,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的發展趨勢。盡管美國金融監管與英國有較大差異,但可以看出全面監管的必要性。
此外,德國是實行“全能型銀行式”混業經營最成功的國家,其金融監管也相應地極為續密。德國銀行監督局依據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對銀行的各種業務經營進行全面監督,以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四.幾點結論:
從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出:
1.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是各國金融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同時受制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制度,文化傳統等。另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也應該隨著金融業的不同發展水平適時作出調整。因此,面對混業經營趨勢,事前設定一成不變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是不切實際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應該根據混業經營試點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逐漸調整成熟。
2.從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監管機構改革看,筆者認為,業務統一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的統一。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業監管趨勢是以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全能型混業監管,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傾向于集中單一。這是各國宏觀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結果,也是真正混業經營下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然要求。
3.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混業經營的試點模式,仍應將堅持分業監管原則,但應進一步加強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由人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舉措。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應為過渡到全能型混業監管早作準備。
與此目標相適應,建議將政府監管機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可考慮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建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局。由于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來全面放開混業經營之前,金融監管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但賦予它較大的自和較強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仍保留"金融監管"這一職能部門,其主要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金融監管局的職責是:(1)負責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2)對金融控股公司試點中出現的監管真空履行職責;(3)金融控股公司各下屬子公司依據各自的主營業務分別劃歸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在三個監管機構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由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管,比如研究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允許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控股子公司從事的某些業務;會同財政部研究確立控股公司內各公司會計報表的并表原則。涉及境內外企業的,要考慮不同國家的會計制度差異和會計年度的差異;研究實施對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包括資本充足率要求、流動性要求、監督大額內部交易、防止集團內不良關聯交易等。
待混業經營條件成熟,金融監管局再從人民銀行獨立出來,集中全面地行使金融業監管職能。
參考資料:1.《英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徐忠/中國改革報20000年8月14日
2.《金融控股公司:分業/混業難局下的現實選擇》夏斌2000年8月16日
關鍵詞:金融業綜合經營;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5-0026-04
一、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含義與特征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指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二種或以上業務,實現業務多元化經營的金融制度。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獲得協同效應的優勢,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達到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
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來說有三種特征:一是多樣性,這主要是金融機構采取何種模式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全能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種模式進行綜合經營要根據國家經濟和金融的具體情況。二是漸近性,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過渡時期,過渡時期的長短要根據國家的金融環境、監管當局的能力、金融機構的自身情況而定。三是差異性,由于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
二、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業經營方式在于整個社會經濟與金融機構的變化。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服務需求和金融產品要求越來越高,這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發展的動力。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與此同時,加快了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在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
國內學者對于中國金融業是否有必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展開了廣泛的討論。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外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兌現后,對金融綜合經營的呼聲很高,大多數學者認為要進行金融的綜合經營;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時也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監管水平、人才儲備方面存在不足,沒有必要跟風。
高曉梅-2001認為分業經營是與較低層次的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盧娟、朱峰-2001認為應該逐步放棄分業經營的模式,加快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田賀萍-2003在肯定混業經營是前提的條件下,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模式,認為這是我國的最優選擇。
但是,劉楊-2000提出急于推進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不符合我國國情。秦曉-2002認為綜合與分業的經營風險到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比較的,對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業或綜合。是否實現綜合經營完全取決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自律狀況、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環境、監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明金融資本的使用效率因為綜合經營而提高。
我們認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我國加入WTO的現實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創新產品日新月異,單一的金融機構無法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也無法承擔進行金融創新所需的人力物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客戶多樣性的金融需求也無法得到“一站式”滿足。同時2006年12月11日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開放,也要求我國金融要加快金融綜合經營。外資金融機構是以金融綜合經營為背景下開展金融業務,降低成本,滿足客戶金融需求,節約了客戶時間成本,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同時開展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在目前存貸利率差不斷縮小的情況下,增加了利潤,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收益率。
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優勢分析
對于金融業綜合經營優勢的理論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國、英國、德國等金融綜合化進程比較好的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可以分散風險,達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可以降低成本,獲得協同效應,增加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綜合經營可以有效地穩定收益,降低風險。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特點是一定數量的子公司來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業務的具體經營,只要各子公司業務之間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那么通過合理的組合,金融綜合經營就可以實現不同金融業務之間風險的對沖,從而獲得穩定的現金流。
Benston-1989認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兩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會比二者之和更高,但總體風險不會增加。Saunder and walter-1994所作的各種風險模擬認為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組合能產生更加穩定的利潤來源。Barth,Caprio and Levine-1998的比較研究表明:對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等傳統的非銀行類業務進行嚴格限制的國家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較高,表明金融綜合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在金融服務中,金融業綜合經營也存在著規模經濟現象。但實證分析的結果沒有對于在多大的資產規模上才可以達到金融綜合經營的規模經濟,即對于產生規模經營的資產沒有統一標準。
當通過金融綜合經營提供特定金融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通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種類服務的成本之和時,即存在范圍經濟。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節約,金融綜合經營產生范圍經濟。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能否產生協同效應,許多學者投入到了金融機構協同效應的衡量過程中。有研究表明,銀行業務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總成本的20―25%。Berger, Huncock and Humphrey-1993早些時候的研究發現,大銀行的效率較高,而相同規模的銀行,其效率也有明顯的差異,究其原因,他們認為銀行的經營比銀行的組織形式或者規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認為,全能銀行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方面要優于專業性金融機構,但他同時認為,專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在與全能銀行的競爭中生存下來,表明銀行的組織形式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全能銀行制,在這種模式下,金融實體、產業實體可以從事所有的金融業
務,同時開展存貸款業務、證券承銷與發行、保險業務、共同基金等。這是典型的業務交叉模式,為德國和其他歐洲大陸所采用。二是銀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銀行和非銀行子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界限,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是由銀行子公司進行的,為英國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美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所選擇的組織形式,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實現集團綜合、法人分業。
吳曉靈-2004提出如果以某類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這個金融控股公司能從充分發揮主體優勢的角度考慮綜合經營的需要。我們在規范、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時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進行充分論證,不應排除以某類金融機構為基礎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則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來的分業監管仍然有效,這更有利于監管水平的提高和資本市場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當于在傳統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中設置了一道“弱防火墻”,從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員從事此類交易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風險。由此可見,在國內存在著約束條件而我國金融市場加快開放的兩難局勢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中國從分業到混業的一個現實選擇。
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模式必須適應中國金融機構的自身狀況、自律水平、金融監管當局的能力、整個金融環境綜合確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綜合經營、法人分業,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間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墻”,防止風險傳遞。在中國目前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情況下,既提高了金融機構競爭能力,又防范了風險的相互感染。法人分業比較適合當前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分業監管的實際,同時要求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較為適當的模式。
五、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效應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將提高我國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競爭力,加快與國際化金融的接軌。綜合經營的金融機構一般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場,來自各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風險會更加多樣化、復雜化。
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利于分散風險,這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的。逢詩偉等-2005從資產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業綜合經營后,經營業務的領域更加廣泛,金融產品的種類增加,相對風險也將分散。無論在收益方面,還是在風險規避方面,綜合經營都嚴格優于分業經營。
這不意味著金融綜合經營沒有風險,金融就是經營風險的企業,金融業綜合經營是一種經營方式,本身也具有風險,還可能擴大風險。楊新臣-2006比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金融業務種類之間差異性帶來的管理難度加大,這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管理的幅度和難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業務的交叉帶來了混合的金融風險;混業的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的信息,為金融機構的經理人提供了更多獲取高收益的投機途徑,在這種投機心理的驅使下,金融機構可能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從而加大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道德風險;在享受協同效應的同時,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又使得風險在整個集團內部傳遞。
面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是相當必要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加強風險的分析、識別、預警、預測與控制,則成為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不完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欠佳的情況下,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研究也是相當重要的。
六、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監管問題
在目前的文獻中,多數學者提出了在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下加強金融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執行力度的建設問題。夏斌、陳道富-2005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金融機構目前綜合經營現狀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趨勢,當前總的監管思路應該是:“在堅持分業監管原則的同時,實現部分業務逐步向功能性綜合監管的過渡”。馬海琨、張京-2006認為三大監管部門已經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主監管制度”,并明確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總體來說,取得的進展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我國的監管機構應有意識地進行制度建設,把金融控股納入監管范圍,為金融控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李連三-2001同樣也認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旦我國走向綜合經營,則分業監管體制將很難進行快速協調反應。因此,現在應該未雨綢繆,認真考慮綜合監管的技術和進行監管部門整合問題,以適應將來金融業的綜合經營。趙錫軍-2006指出,為了適應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提高各個監管機構獨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同時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和通暢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環境下,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外,針對目前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情況,還組織了一個金融聯席會議,進行綜合信息的處理和溝通。在我國,銀行業對一國經濟影響很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一旦在綜合經營過程中發生危機,后果相當嚴重。因此在金融實體進行綜合經營過程中,只要該實體旗下有銀行參與,監管力度要加強,銀監會要作為該實體的主要監管機構,要嚴格對其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進行監控。此外監管部門要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基本原則問題
就目前金融業發展來看,金融綜合經營勢不可擋,國內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積極進行綜合化經營。周小川-2006認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尋找正確的出路和創造必要的環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國的金融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也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王-2004-當時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明確提出中國保險業綜合經營要漸行漸近。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也要有試行步驟、試行地區、試行行業、試行單位,應該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地區的大型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等開展試點。應先讓內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機構進行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綜合經營試點,不能一哄而上,讓所有的金融機構同時介入銀行、證券、保險市場,這樣做有助于減少對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的沖擊,同時逐步增強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本領,在實踐中慢慢成熟起來。考慮到銀行業對整個經濟的影響,商業銀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險業務及風險較小的證券業務,如債券業務和股票一級市場業務,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八、若干結論和展望
我國應當加快金融改革,順應金融業發展趨勢,進行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創新。我們認為,基于我國金融機構自身發展水平和社會經濟環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選擇。同時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能力,建立金融體系的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后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1. 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進程。世界經濟一體化和WT0后外資金融機構的挑戰,除了要求積極有序地發展間接融資外,要積極穩妥地發展資本市場等直接融資市場,以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
2. 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在同一利益主體下相互協作。這樣既和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相適應,又提高了機構的運作效率。
3. 要剖析金融業綜合經營風險的一般機理,結合國外發達國家、地區的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構建適合中國金融業的風險預警模型,發出警號,揭示警源,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4. 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要大力協調監管,提高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做好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的協調,做好為金融業綜合經營保駕護航的準備。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逐步開展,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將日益融合,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交叉型業務和替代性產品,各方還可能在資本市場上協同對某種金融工具進行選擇和運用,以達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勢必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及時調整監管模式和監管內容,以適應監管對象的發展變化。2006年3月,銀監會和保監會已就“主監管人制”達成一致。即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集團將以保監會監管為主,以銀行為主體的集團則以銀監會監管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銀、證、保子公司之間及金融和實業之間將設置“防火墻”,以有效隔離總體風險。如此,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將在適度、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規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蕾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模式與現狀選擇[J].合肥學院學報,2006,(8)
[2]高曉梅.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回歸的國際實踐及啟示[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5)
[3]盧娟,朱峰.加入WTO與銀行制度選擇[J].金融理論與教學,200l,(4)
[4]李連三.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具體步驟和實施策略[J].金融論壇,2001,(12)
[5]逄詩偉等.從資產組合角度分析混業經營的風險[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5,(10)
[6]劉楊.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應當緩行[J].農村金融,200l,(5)
[7]馬海琨,張京.論我國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之路[J].華東經濟管理,2006,(7)
[8]秦曉.金融不可過望于混業[J].金融信息參考,2002,(7)
[9]田賀萍.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選擇[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8)
[10]曾凡良.混業經營一中國金融業發展模式的必然選擇[J].西南金融,2002,(1)
[11]夏斌,陳道富.關于“十一五”期間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監管的建議[J].新金融,2005,(11)
[12]趙錫軍.綜合經營還是混業經營[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4)
在當今世界金融證券化、一體化發展趨勢的格局下,完全隔離資本與貨幣兩個市場,只會嚴重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窒息我國年輕的保險業和證券業,不利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積極培育和健康發展。要改變現有的兩難局面,必須在分業經營的模式框架下,積極探索行業合作的有效途徑。
一、市場競爭促使銀行業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合作
目前,由于受分業經營制度的約束,傳統的銀行業務相對萎縮,而我國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還沒有成為銀行利潤的主體。同時,許多外資銀行原來實行的就是混業經營,且外資銀行業務經營主要集中在低風險、低成本、高利潤的中間業務及外匯業務上。我國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也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幣投資業務,于是許多外資銀行在華經營時會繼續實行混業經營,這就形成了在華外資銀行的混業經營與中資銀行的分業經營的格局。在競爭力上的差別表現為:混業經營能為客戶提供較全面的服務;混業經營能加強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系,將各種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的組合,從而大大降低成本。隨著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在我國的增加,國內銀行面臨的競爭壓力將逐漸增大,加之外資銀行相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其具有規模經濟和多元化經營的優勢,這更是國內金融機構難以比擬的。
我國的銀行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生存空間的延續,必然需要金融創新,大膽探索行業合作。我國銀行業在進行行業合作后,不僅獲得了資金積累、增加了存款,還給國內銀行帶來了新的利潤增長點。國內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互相、互相服務當中擴大了業務量,尤其是中間業務收入這一塊。同時,國內銀行還可以在合作過程中分享券商和保險公司的信息資源,這就使得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各行業之間的依存關系越來越強。可見,加快發展行業合作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競爭力的內在要求。
二、資本市場的發展推動了金融行業合作
近幾年來,國內經濟在積極進行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國有經濟進一步縮減,私有經濟、民營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這些經濟實體規模相對較小、經營靈活,在資金運作方面越來越注重直接投融資,加上國內經濟發展呈現的高科技化趨勢,其帶來的高風險性也需要風險投資,而不是傳統的銀行貸款。產業經濟的成長和轉型,促使我國資本市場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得到了超常的發展,并對國內銀行的業務全能化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一些原來依靠銀行貸款解決長期資金需求的優質企業也開始轉向資本市場籌資,銀行的負債規模、資本結構和客戶結構因而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因此,我國銀行業迫切要求與相關的金融機構進行行業合作。另外,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都是穩定和規范的市場主體,是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一股重要力量。沒有這些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光靠散戶投資者支撐的資本市場是沒有多大的發展前途的。
三、金融全球化發展的趨勢加速了行業合作的進程
順應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加入WTO的中國金融市場終將全面開放,為適應金融競爭日趨激烈的新形勢,我國金融業必須深化改革、不斷探索行業合作的新途徑。
分業經營同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存在一定的矛盾,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分業經營限制了我國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②分業經營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跨行業的并購,而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并是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
我國金融業開放以后,且不說到國際市場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進行競爭,就是在我們自己的國土上,外資金融機構能夠利用新型金融工具提供多方面的服務,而我國金融機構由于實行分業經營,明顯缺乏優勢。因為這些新的金融產品都是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交叉融合的結果,是三種行業的雜交產品。例如,我國銀行為了開拓除存貸利差收入之外的新的利潤來源,除了進行表內業務的創新之外,更重要的是開展表外業務,而表外業務多是與證券業、保險業的衍生金融產品相關。比如:保險證券化就是根據不同的保險險種,借助股票、債券、衍生金融工具等將保險業務同證券業務結合起來的過程;資產證券化也需要多個金融機構提供配套性金融服務。這在分業經營的條件下是很難做到的,我們必須對這方面進行調整,才可以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業的并購風起云涌,跨行業兼并浪潮迭起,主要原因是對全球金融業競爭中的規模優勢的認同。通過并購,國際銀行業越來越多地涉及證券、保險和共同基金管理,如巴黎國民銀行對百富勤證券公司部分資產的收購開始涉及亞洲資本市場;同旅行者集團合并形成的花旗集團,其業務廣泛涉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等領域。再如1998年12月,德意志銀行收購信孚銀行,主要是為了擴大規模,占領市場,優勢互補,實現協同收益。而在我國的幾大銀行中,僅有中國銀行的國際化程度較高,但與國際大銀行相比,它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為了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可避免地要擴大業務范圍,走行業并購之路,但分業經營制度限制了我國跨行業并購。
分業經營在WTO的框架下容易引起服務貿易摩擦。我國加入WTO后,如果仍然堅持分業經營,服務貿易摩擦是難以幸免的。以銀行為例,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大多在其母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將面臨兩難選擇:如果它們在華享受“國民待遇”——不能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務,那么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國內銀行在它們的國家也不能經營這些業務,就不能與其他國家的銀行在該國公平地競爭,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必將大大被削弱。如果允許外資銀行在我國經營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務,那么對國內銀行是不公平的。外資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就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必將影響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我們必須積極創造條件促進我國金融業的行業合作。
四、金融行業的具體實踐加快了行業合作的發展
自1999年下半年以來,金融業的管理層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場深化和放松管制為基調的改革措施。比如:保險資金(資產總額為5%)和三類企業可以間接或直接投資股市;證券公司可以從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按凈資產的一定比率拆借資金,可以進行股票質押貸款,還可以直接上市融資。2000年初,央行與證監會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貸款。2001年,中國保監會又批準平安等4家保險公司入市購買證券及證券基金的比率從1999年底總資產的5%提升至10%。無論是保險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金進入貨幣市場,還是券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貨幣市場,都預示著行業合作巨大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源整合與并購重組接連不斷,先有光大集團入主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形成以銀行、證券、保險和資產管理為支柱產業的金融集團;之后中國工商銀行收購香港友聯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達成全方位合作協議以及新近成立的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這些資源整合與并購重組過程,為我國金融業在分業經營的框架下進行行業合作提供了大量的實踐基礎,也有助于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
關鍵詞: 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
金融監管
一、美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歷程
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金融服務也是通過“全能銀行”即混業經營來提供的。 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發生了一場空前的危機,期間美國共有1100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破產,信用體系遭到毀滅性的破壞[1]。當時,人們普遍認為,銀行、證券的“混業經營”是引發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為了防止危機的進一步發展對金融體系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即投資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證券發行、包銷、零售、經紀等業務,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這一規定迫使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退出了股市。接著,美國政府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業和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制。從20世紀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階段。
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國金融業的逐步融合階段。大型金融機構在推動混業經營上積極性最高,它們推崇“金融超級市場”、“金融百貨公司”,認為這種超級復合體既能分散風險,又能增強金融競爭實力,提高市場效率,同時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金融專家則認為技術革命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促進和推動了這種金融混業趨勢。至于金融監管當局迫于國際競爭壓力,也不斷改變對金融管制的態度,或明或暗來鼓勵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在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已開始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對美國政府及其他聯邦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進行投資或買賣,也可以動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進行股票、證券的投資和買賣,還可以為客戶的證券投資進行活動。美國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案》等有關法律,放開了存款貨幣銀行的利率上限,從法律上允許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適當融合。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在當時的美國,金融混業經營取向已得到普遍的認同。
經過“80年代金融改革”,美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經濟基礎逐步消失,“分業經營”的制度也已經不斷被現實所突破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美國金融業開始進入完全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時期。1999年底,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化法案》。至此,在西方世界,由美國創立、而后被許多國家認可并效仿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宣告終結,而混業經營則成為共識。
二、金融業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以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上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一般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詮釋: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廣義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一般經常使用的概念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金融混業經營的。而金融分業經營是從機構職能方面理解的,與混業經營是相對的,指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 這種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銀行與證券業務的混合,一個金融機構不能同時經營兩種業務。其出發點是維護貨幣銀行休系的穩定,把存款保險及央行最終貸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銀行業內,手段是通過法規隔離來防止證券業的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
金融業經營模式經歷過由混業分業再混業的過程,實際上這是隨著經濟
的發展,金融體系結構打破傳統行業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結果。至于當代金融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演進的動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需求方面的因素:第一、全球競爭的需要。在全球競爭中,金融業規模的大小和業務范圍的寬窄等都將到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與發展空間。第二、分散風險的需要。金融行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有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動力。第三、追求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需要。混業經營使金融行業的平均成本曲線比普通行業平緩,即具有更大規模經濟潛力,同時,金融行業資產專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來越明顯的范圍經濟效應。
供給方面因素:第一、新一輪技術革命推動。以機和互聯網為特征的新技術革命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數據處理與金融通訊的成本,使金融管理技術開發與金融信息傳播的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從而使金融機構業務擴張能力大為增強,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其他業務領域。第二、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變化及外部監控體系的改進。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從原先的安全性優先轉向效率優先,加上金融監管經驗日趨豐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機制日益健全,從而使管理當局有能力對全能型金融機構的業務實施有效的監管。第三、金融工程技術與金融衍生品為風險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革命性進展,金融衍生品與對沖手段的不斷豐富,也使金融機構控制多元化經營風險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
三、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中存在的
按照國家管理層的初衷,實行分業經營的目的是促使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有利于貨幣當局的監管,可以從總體上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質量,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但從近幾年的實踐看,這種金融體系的運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問題:
1、隨著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服務多元化的發展,中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被要求開放金融市場的最后期限越來越近,即將面臨與西方國家的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相接軌的所帶的問題,這對中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制度來講,將是強烈沖擊。中國銀行業將面臨生存的威脅,國外銀行傳統的存貸款和間接融資業務比重越來越小,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已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混業經營證券、保險、信托及衍生金融業務成為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方向。中國銀行業如果不能適應這種變化,及早行動,將在未來開放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2、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提高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現行制度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經營的嚴格區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人為地割裂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資金之間的相互融通。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品種有限而單調,使行業素質及競爭力不斷下降。在當今世界金融證券化、化、信息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資本與貨幣兩個市場,只會嚴重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窒息我國年輕的保險業和證券業,不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積極培育和健康發展。
3、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限制了金融創新。在分業經營制度下,由于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由此影響到證券機構的市場運作及策略,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銀行業和證券業都缺乏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四、中國現階段實行分業經營的權宜性
雖然金融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但在我國,由于相關的法規不健全、金融領域的監管還缺乏力度,銀行本身的風險意識不高,內部約束機制還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國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必要的。我國金融業目前尚未取得混業經營的“資質”,在一種重要的制度選擇面前,現實性是重要條件。對于中國金融業而言,分業經營是權宜之計。 具體來講:
1、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場分割,缺乏流動性。低流動性必然帶來高風險性,中國最大的金融風險并不是來自銀行體系,而是來自股市和債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全能銀行制度,勢必將資本市場上的風險轉移到銀行體系內,再加上銀行體系自身的風險,從而使銀行體系內的風險大大膨脹。其次是金融工具種類少且發展極不平衡。目前,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上,國債市場的份額占到60%左右,股票市場為35%,企業債券和基金市場占不到5%[2]。
2、商業銀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國雖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的目標,并致力于解決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但時至今日,不僅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約束的國有企業,而且20世紀80年代以來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產權制度上有所改革,實現了多元化,但在體制和風險控制上仍趨同于國有商業銀行。
3、缺少金融監管的經驗。改革開放已經25年了,但自決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剛十年的時間,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場經濟,新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以中國保監會的成立為標志剛剛不過兩年多的時間。而美國自建國時開始實行的就是市場經濟,到現在已經有200多年的了。與之相比,我國監管機構的經驗就顯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備應付各種復雜的市場行為和違規行為的能力。一般來講,金融監管是用來對付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分業制下的商業銀行都有辦法饒過金融監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錯綜復雜的資金往來渠道和監管當局開展“貓捉老鼠”的游戲。如在“全能制”下,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更會大行其道,這就對金管當局的監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多以強制性措施為主,缺乏科學完善的監管手段,其經驗和能力都不足以應付銀行的“全能制”趨勢。
五、未來中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探討
隨著我國金融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2002年下半年開始,管理層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場深化和放松管制為基調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關嚴格分業經營的限制,原來的一些政策禁區逐漸被打破。比如保險資金(資產總額的5%)和三類企業可以間接或直接投資股市;證券公司可以從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按凈資產的一定比例拆借資金,可以進行股票質押貸款,還可以直接上市融資。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又批準新華人壽、泰康人壽、華泰財產和平安等4家保險公司入市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從上一年末總資產的5%提高到10%[3]。無論是保險資金或其它形式的貨幣資金進入證券市場,還是券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貨幣市場,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預示著我國金融體制系統化市場變革即將到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時代離我們已不再遙遠。
但是,從以上的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現階段的金融發展水平確實又使得貿然推進混業經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因此,在現階段金融監管水平較薄弱、金融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況下,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并積極探索有效的向混合經營模式過渡的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建議過渡模式一:各類金融企業按一定比例相互參股,在不改變主營業務的基礎上,以股本為紐帶,相互利用資源,相互進行業務滲透以實現混業經營。這種模式的好處是能較好地發揮各金融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各自主營業務的特長,實行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其不足之處是當相互參股的各方主營業務發生利益矛盾時,各投資主體勢必根據比較經濟學的原則做出取舍,從而影響合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建議過渡模式二:帶有“防火墻”的銀行多元化經營。銀行通過或者設立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形式分設從事證券業務的不同機構,但是要立法限制二者聯合進行營銷活動,以及禁用相同的名字,使公眾在觀念上把二者區分開,從而防止信任危機的傳遞;要禁止二者間的金融交易,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要建立阻止二者間的違規信息交流,以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競爭,例如銀行不能向其證券機構傳遞有關其客戶資信的非公開信息。這些“防火墻”措施把證券業的風險限制在銀行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內部。該模式的優點在于:既實現了銀行業的多元化經營,又成功地限制了風險的擴張;缺點是設立“防火墻”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建議模式三:成立金融集團,作為控股公司,下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不同類型的金融子公司、以母子公司的方式組織混業經營。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投資主體明確,產權制度清晰;混業中有分業,既方便發揮整體優勢,又便于分類指導、個別發展。其不足之處是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在經營管理中的關系協調有一定的難度,處理不好將會妨礙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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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業從分業走向合業的歷程》,上海證券報
2003-9-7
[2]白凱:《混業經營:我國金融業的趨勢》,《金融與實踐》2003年第8期
[關鍵詞]美國 完善 銀行監管模式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越來越發達,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逐漸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國建立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相互協調的“單線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然而,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格局的調整,世界范圍內出現了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向的趨勢,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斷受到新的挑戰與沖擊,出現了制度落后于市場的弊病,導致了監管失靈和低效。
一、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模式及弊端
1.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繼成立,將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2003 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專門負責對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監管。至此,中國人民銀行將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責分別移交給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制訂、實施、調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監管金融機構的任務。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同受國務院的領導,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獨立機構分別監管三種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單線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見圖1)。
2.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模式的弊端
我國目前“單線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與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清晰、分工明確的分業經營格局是相適應的,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對象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放松了對金融領域的管制,世界范圍內混業經營已成為大勢所趨。我國作為世界上少數實行分業體制的國家,雖然目前的制度、技術與市場條件還不允許我國立即實現全面的混業經營,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實上已出現較多的混業經營狀況。我國的“單線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趨勢日漸明顯、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其弊端也日益顯現。
(1)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困難
分業監管可能使得同一個金融機構接受不同監管機關的監督和管制,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在進行跨業監管的時候,必須注意部門之間的協調。然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協調機制尚不健全,基本上處于分兵把守、各自為戰的狀況,協調的難度相當大,協調成本也較高。我國雖然已經建立起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主席聯席會議”制度,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但這種分工協作機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牽頭人以及每一金融監管機構應承擔的監管責任,使聯席會議制度面臨流產的危險。
(2)難以綜合評估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的風險
我國各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要想隨時進行溝通和協作十分困難。而且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監管目標也不一樣,當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有雙重目標要求時,單個監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擔其他監管者的工作和責任,特別是如果金融集團中某一實體的風險受其他實體的影響很大,只對集團某一實體有監管權的機構很難評估它的真實風險。
(3)易產生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降低監管成效
在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各監管部門在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溝通不足、信息難以共享,很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各金融機構為逃避監管,會產生“監管套利”現象,這將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加劇金融領域的矛盾與混亂。而且在分業監管體系下,各監管機構對混業金融機構會產生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監管活動的成本,影響了金融機構的正常業務運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二、美國“雙線多頭”的傘型監管模式
“雙線多頭”的監管體制既是美國聯邦制度高度分權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現多次金融風險之后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修正監管體制的結果。“雙線”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對銀行都有監督權,“多頭”是指在每一級又有若干個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在聯邦這一級上,有8個監管機構,其中最主要的三個監管機構是:聯邦儲備體系(簡稱FRD),貨幣監管署(簡稱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簡稱FDIC)。在州這一級上,50個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規,各有各的銀行監管官員和管理機構。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臺,標志著分業經營在美國的終結。該法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由此開啟了混業經營的局面,同時也確立了“功能性監管”的原則。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監管者職能,金融監管框架出現了調整(如圖2):從整體上制定美聯儲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牽頭監管人,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監管者,負責該公司的綜合監管,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許經營的金融業務范圍。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主要功能監管人的監督。牽頭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互相協調,共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牽頭監管人的權力也受到相當的限制,美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附屬公司監管當局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在向被監管對象取得信息時,美聯儲應優先從有關監管機構獲得,以避免被監管者重復提供信息,減輕被監管對象的負擔。同時,為了避免沖突,《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還建立起聯邦儲備理事會和財政部長之間的協商制度,當聯邦儲備理事會行使檢察權時,也應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加強協調。
美國的“雙線多頭”的傘形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相結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單純的分業監管或單純的統一監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聯儲作為牽頭監管人,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總的合并報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和資金流動狀況實行監管,從總體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以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另一方面,各專業監管機構作為功能監管人,以金融業務的功能為依據來劃分監管對象,有利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專業化監管,從而也保持了分業監管的優勢。
三、以美為鑒建立“牽頭式功能型”監管模式
在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狀況、金融監管機構設置情況和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可以考慮借鑒美國模式,建立一種介于完全分業監管和完全統一監管之間的“牽頭式功能型”監管模式,這也將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現實可行的選擇。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一個正式而穩定的協調機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局(具體設計見圖3),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實施統一管理,為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的討論磋商建立暢通的渠道,加強維護金融穩定的合作。具體來說,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層次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首先,建立發改委、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委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通過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就關系金融體系穩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磋商,有效防范和處置金融業的突發事件,堵塞各種監管漏洞,真正在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形成監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局之間的聯系會議制度。通過召開雙方的聯席會議,相互通報最新的金融運行情況以及貨幣政策的落實情況,才有助于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實施,統籌安排對相關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分清職責,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局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保證四方之間的信息暢通,有助于金融監管局對整個金融業風險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對金融發展和創新中出現的問題充分討論,協商解決。
第二,加強牽頭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對各金融機構風險的全面掌控。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按照“功能型監管”的理念,分別對各金融機構的銀行類業務、證券類業務和保險類業務進行監管,并由該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決定一家監管機構負主要責任,類似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功能監管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保證將監管結果及時反饋到金融監督管理局,由金融監督管理局對各監管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并對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機構進行并表處理,從而真實、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機構及其下設的各附屬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有效避免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的積聚與爆發。
第三,依據“功能型監管”理念建立起來的銀行監管體系可有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功能監管的優點在于對金融機構不同業務實行監管,能夠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容易明確金融產品的監管歸屬,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同時,由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后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針對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狀而言,“牽頭式功能型”的監管模式符合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的現狀,在維持我國現有監管機構的穩定性的同時,適應了銀行業務融合的混業經營大勢。
伴隨著銀行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我國分業監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漸顯現。美國“雙線多頭”的傘形監管模式,作為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相結合的折中模式,為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銀行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參照,我們可以在現有銀行監管模式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改良與變革,最終建立起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能夠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銀行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1] 白欽先 張荔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 劉洋:混業經營趨勢下商業銀行監管模式轉換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有所差別。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另外,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可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法》定義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美國的法律沒有直接定義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銀行控股公司的基礎上定義的。根據美國的《Y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銀行控股公司,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銀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機構都必須保持資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銀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銀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后,美國銀行控股公司不僅可以控制銀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險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從而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可見,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
參照以上定義,考慮到目前中國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實現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本文將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同時控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的公司”,或者定義為“同時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作為其子公司的公司”,這兩種定義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為根據中國的相關法規,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是確定母子公司關系的依據。不過,按照中國相關法律,以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方式實現對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為其母公司的時候,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比例要在半數以上(直接、間接、直接或間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構成了金融集團(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國外得到了很快的發展,花旗集團和匯豐集團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禁止了將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集中在同一個法人內的經營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內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一種作為母公司,以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純粹的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兩種以上機構作為子公司的模式并沒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業同時投資銀行、證券、保險并沒有受到限制,此外,商業銀行在境外可以設立非銀行子公司,所以,這幾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發展。目前在我國,純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保險(集團)公司等,工商企業投資金融業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爾等,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投資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擁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與全能銀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便于隔離風險,是中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邁向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但同分業經營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風險。
2.1關聯交易易造成風險傳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包括集團成員間的交叉持股、集團內一個公司與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集團內短期流動性的集中管理、集團內一個公司提供給其他公司或從其他公司得到的擔保、貸款或承諾、集團統一的后臺管理、在集團內部配置客戶資產、集團內部資產的買賣等等。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合作來實現集團的混業經營,但關聯交易也會使集團內各個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當其中一個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或倒閉時,可能影響其他公司的流動性和收益狀況,進而引發連鎖反應。1996年,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生支付危機,導致整個光大集團負債累累、出現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2壟斷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對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破壞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往往規模巨大,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同時,可能造成市場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從而在某一局部市場或者某些行業中削弱競爭甚至形成壟斷,帶來效率下降和客戶利益受損。強大的市場力量可能為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條件。在擁有足夠市場力量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機構可能拒絕向競爭對手的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為,即要求客戶必須購買其關聯企業的產品,以作為獲得信貸的條件等等。2.3資本的重復計算可帶來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當母公司從集團外獲得權益性資金時,這筆資金構成了母公司的資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資產,如果母公司用資產中的一部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進行投資,這筆投資金額就會形成子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從表面上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的資本應等于母子公司資本之和,但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金額作為資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計算了兩次,發生了重復計算,同時,如果子公司再將其資產的一部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則這筆投資金額會再被重復計算一次,也應被扣除。總之,只有來自集團外部的資本才能作為集團的資本。如果缺乏剔除資本重復計算的方法和機制,就會導致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2.4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盲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個行業,而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的資本要素的定義不同、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方法不同、對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類金融機構不同業務性質上的差異,以及風險的判斷標準和抵御方式的差別。這些差異的存在,可能會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加大各個監管機構對各自行業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難度,并可能出現監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
3.1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
由于關聯交易的兩面性,因此,不能對其完全禁止,而應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平原則。一是監管當局制定法規,直接限制某些類型的關聯交易。二是監管當局要指導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內部控制制度,讓金融控股公司自己關注關聯交易及其潛在風險。三是完善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強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評價和監督,一旦發現內部控制失控或關聯交易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應立即予以糾正。財政部門也應會同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準則。
3.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許多國家都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內容。其中一個普遍的做法是,當金融機構并購時要進行特別競爭評估,以判斷該項并購是否會使其獲得壟斷地位、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美國的一些法令甚至規定了金融機構通過并購所獲得的市場份額的上限。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競爭的不充分、市場的分割和壁壘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給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而可能發生的阻礙競爭的現象尤其值得關注。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可能造成壟斷的行為進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資本充足情況監管機制
應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況,建立一種能正確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資本充足程度的機制。該機制要能識別金融控股公司內資本重復計算的情況,能查明母公司通過舉債向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導致過高財務杠桿的情況,能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狀況。1999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原則》提供了避免資本重復計算、評估資本充足程度的基礎審慎法、基于風險的累積法和基于風險的扣減法,這些方法雖然分析問題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團內部的投資。我國財政部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一般工商企業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作了較完備的規定,但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的規定需要完善。在資本充足標準方面,除了要求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滿足各自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外,還要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制定相應的資本充足標準。
3.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目前國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主監管和統一監管兩種模式。前者是指當銀行、證券、保險有不同的監管機構時,確定一個監管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聯儲作為主監管人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則由各功能監管者監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個監管機構監管,這種模式以英國、日本為代表。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和日本金融廳分別是兩國的統一監管機構。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統一監管。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即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進行監管。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難免會出現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標準不一以及出現監管盲區等情況。筆者認為,目前可以考慮的做法是,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獨立的監管部門之上,組建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金融子公司進行監管,待時機成熟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并入這個機構,實行統一監管。
參考文獻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一、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優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大多數采用了集團控股模式實現產、壽險分業經營和專業化管理。例如最早進入我國市場的美國國際集團AIG,其下設全資壽險子公司——友邦保險AIA,產險子公司——美亞保險AIU,在美國本土AIG還擁有多家投資子公司,負責整個集團保險資金的專業化管理。在我國保險市場開業的德國安聯集團、法國安盛集團、荷蘭ING等也都是典型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我們平時所說的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以是一項以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從發展趨勢看,經營性控股公司正逐漸向投資性控股公司轉變。
當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在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市場體制和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特殊需要而采用的。但就金融業自身而言,不僅銀行、保險、證券各業之間存在很強的關聯性和互補性,而且由于其經營對象是貨幣資產而非實物資產,因此相互轉換也十分便利。比如,貸款可以證券化,開放式基金與銀行存款十分相似,保險兼具儲蓄和投資功能等。因此,近年來,西方金融機構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壓力下,為適應客戶多元化服務的需求,紛紛通過收購和兼并等方式組建新的金融集團,迅速擴張其資本,擴大經營領域、占領市場。全球金融業開始經歷由分業經營向集團經營的歷史轉變,但這決不是半個多世紀前金融服務業混業經營的簡單重復,而是在市場需求形態高級化、現代金融業經營管理手段有了巨大發展和進步的情況下,金融服務業走向更高級經營階段的標志。
作為保險集團,其金融控股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團在品牌、經營戰略、營銷網絡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優勢,降低集團整體運營成本并從多元化的經營中獲取更多收益。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職能,不但有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實現投資專業化管理,取得投資規模效益,還有利于增強專業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規模競爭的優勢。通過保險集團控股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產、壽險及相關業務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在集團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形成良好的“防火墻”,從而有效控制風險;同時,集團控股的架構使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集團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于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集團統付盈虧,這既可以防止不同的業務風險相互傳遞,對內部交易起到遏制的作用,又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跨整個集團的情況發生。
如果說保險集團控股只是金融控股的一種模式,那么以保險為主載體的控股公司則要受到《保險法》和分業經營等規定的多種制約。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1年10月被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卻把中國信托投資公司所有的金融業務,包括兩大商業銀行(全資子公司“中信實業銀行”和持有55.29%股權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華銀行”);證券(“中信證券”);保險(“信誠人壽保險”,與英國保誠保險公司在廣州合資組建);信托及期貨等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經營范圍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全能化銀行、證券、保險聯合的金融集團模型。與此相類似的還有以“光大集團”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其商業銀行業務主要通過“光大銀行”和“港基國際銀行”提供,“光大控股”分別擁有20%的股權;證券期貨業務則由“光大證券”和多家全資子公司提供,“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證券”49%的股權并全資擁有“光大證券(香港)”、“光大財務投資”、“光大資產管理”、“光大融資”、“光大外匯”、“光大期貨”;其保險業務則由“英國標準人壽”(持有20%的股權)和全資子公司“光大保險公司”負責。同時,一批像“首創集團”、“海爾集團”、“中石油”、“中海油”等產業大鱷也通過一系列的并購重組,形成對一些金融機構的控股,并利用其在制造業、加工業等產品市場具備的龐大客戶群和營銷網絡,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即“產融結合”。以上這兩類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只能算作“準金融機構”,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制度框架下,對此類機構的監管存在灰色地帶。
二、保險集團的層次發展戰略
我國已加入WTO,雖然在打破金融分業經營的限制上各方存在具體的疑慮,但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避免。以工業集團為主導的混合型全能集團、一些非保險的金融控股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涉足保險業,給本來競爭十分激烈的保險市場增添了多變性和復雜性。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的“三元悖論”中提到的:一個國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匯率的穩定性和資本的完全流動性,這三者不可兼得,只能“三中擇二”。那么,就保險集團控股這一組織架構而言,面對諸多變化的市場及政策環境,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合理地進行層次戰略發展,將達到出奇制勝的效果。
香港匯豐銀行HSBC曾把金融服務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是大眾銀行,面向普通客戶;第二層是個人銀行面向金融資產100萬港幣以上的中端客戶;第三層是私人銀行,面向金融資產1000萬元港幣以上的高端客戶。通過市場的細分,為不同層面的客戶量身定做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實現多元化及“一站式”的服務,為企業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樣,保險集團要發揮其金融控股的優勢,除繼續發展傳統業務外,還需大力拓展投資理財、資本運作等新的業務領域,不斷加強與銀行、證券業的合作,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重組,向綜合性的國際金融集團邁進。
保險創新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動力,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體現在最基本的產品開發、保險服務與延伸服務、金融資源的整合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管理創新等方面。作為保險控股集團,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集團的協同效應,提高綜合競爭力,可從以下層面予以考慮:
一是建立與創新機制相一致的現代企業制度,全面提升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水平。發揮專業子公司在保險技術上的優勢,不斷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高技術含量、高透明度和靈活性的新險種,實現傳統業務向非傳統業務創新的跨越。新晨
二是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加大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創新,開展網上金融超市業務。依托集團與專業子公司人力資源、產品研發、信息技術和客戶服務部門等后援力量打造保險集團的專業品牌。
三是密切關注國家相關醫療、社保、教育、就業等制度的改革,加強與這些部門的合作,構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保險服務平臺,擴大服務領域,增加保險服務產品的附加值。
四是堅持國際化的標準和市場化的原則,積極探索國際大型金融集團的成長策略、組織架構、運作模式,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司在品牌形象、技術手段、產品價格、超值服務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建立對外部市場的靈敏反應及應對能力機制。
契約是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確立的一種權利義務上的協議關系。
(一)契約調整的原因和要求
契約調整的原因:
一是進一步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效率。在已有的制度契約安排下,當獲利機會不能充分利用時,人們就會選擇或者創新一種制度,而這會改變或者調整現有的產權結構以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是契約的外部環境和約束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契約關系進行調整。
(二)契約調整的要求
一方面要符合契約功能要求。通過契約調整,應減少交易中的信息成本、激勵成本以及維護交易關系成本,同時降低經濟活動中的投機行為和效率損失,降低交易費用。另外,應該強化對當事人的激勵作用,通過各項條款的重新設置,提高經濟主體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要符合環境的要求。任何契約都是處于一定環境和條件下的,脫離外部環境約束的契約在現實生活中不存在。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現狀
(一)銀行保險的契約實質
契約經濟學將任何一種交易都看成契約關系,都要在制度和規范中進行,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實際上簽訂了某種合約,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行為方式、責任以及獲取利益方式。所以,從契約角度分析,銀行保險屬于一種金融領域中的契約。從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來看,先后出現了分銷協議、銷售聯盟、合資公司和金融集團等組織模式,而從契約角度來看,這不過是契約關系的不斷調整。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現狀
2002年以前,我國銀行保險基本是分銷協議模式,之后一些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嘗試新的銀保組織模式。
在現階段,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我國已經出現以保險為主的新型混業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國平安。
但是,由于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監管制度,而且銀行保險業起步較晚,金融控股和間接參股模式雖然已經出現,但數量上極少,在發展上也處于初級階段。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銀保模式的主體仍然是分銷協議。
分銷協議模式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協議,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兼業人,銷售保險產品,收取保費、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模式。一般來講,在該模式下,經營理念的確定、銀保產品的開發、保險后續理賠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銀行只是保險公司利用其客戶資源和良好的信譽度而形成的一個銷售渠道。
從本質上看,這種模式實際上是一種簡單的委托關系,委托人為保險公司,人為商業銀行,二者通過簽訂契約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并約束契約人的行為。如果將銀保合作模式分為業務上的合作與資金上的融通兩類,分銷協議模式純粹屬于前者,銀行和保險公司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資金融通和股權交叉,雙方的合作關系比較松散,屬于低層面的契約關系,它不但使契約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而且也不利于我國銀行保險業的長期發展,應該進行重新選擇和創新。
三、銀行保險業發展模式的重新選擇和創新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創新的方向
契約的結構和安排是左右交易方向和程度的根本。發達國家銀行保險的經驗表明:在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中,發展模式作為一種制度和契約,其選擇和安排是銀行保險戰略成功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銀保發展的深度。
大力發展銀保業,首先要根據自身政策環境及各種因素,選擇科學的模式。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銀保合作逐漸一體化,混業經營已經成為全球發展趨勢,因此我國應以金融集團化為發展方向,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為我國發展的目標。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通過設立一個金融控股公司,其下設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別經營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并且銀行子公司與非銀行子公司之間并不緊密相關。在我國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下,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我國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的現實選擇。
(二)我國選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
1、符合契約的功能要求
一方面,選擇該模式符合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契約的不斷調整,目的就是降低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獲取較大的收益。從契約經濟學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企業和市場的中間組織,其實質也是一種契約安排,這種契約安排通過一體化程度的加強,既可以減少市場中的契約數量,將眾多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財產組合成一個擁有獨立財產的產權主體,又能夠強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他們的關系和行為,從而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動的信息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等交易費用。
另一方面,符合契約的激勵功能。在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后,實際是通過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融資活動,建立對于雙方都有約束的資本紐帶和利益集團。
2、符合我國銀保發展環境的要求
首先,符合我國法律環境的要求。我國金融業目前不具備發展全能銀行所需要的金融監管能力、完善的資本市場和市場經營主體,因此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各行業分別受《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等法規約束。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現象,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領導和控制,相互之間沒有控制關系,因此符合銀行和保險公司獨立經營的法律要求和原則。
其次,符合金融環境的要求。我國金融業發展較晚,金融市場并不是很成熟,如果實行全能銀行模式,將會存在諸多風險,在監管上也是困難重重。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制,可以使經營不同業務的子公司在資產上保持其獨立性,并在各子公司之間信息、人事、業務、資金流動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建立起一道“防火墻”。而且控股公司只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使某一個子公司出現債務危機也不會影響其他公司正常運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金融風險在控股公司內部蔓延,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
再次,符合世界銀保總體發展環境要求。從世界范圍來看,放松管制、進行多元化經營是目前金融業的潮流。隨著國外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國內,它們的全方位金融服務更具競爭力。而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混業經營特點,又兼具分業監管優勢,既能獲取規模經濟,又能獲取范圍經濟,將大大增強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