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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
1、誠實信用是保險產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險持續、健康、快速的基本前提
2、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
3、誠實信用原則是企業文化的本質
4、誠實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基本要求
5、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的基礎
1、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
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
三、保險經營活動中誠信的現狀
1、保險企業在誠信方面存在的
2、投保人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四、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誠信問題的原因剖析
1、保險企業管理體制、營銷體制不完善,經營理念、誠信建設不健全
2、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
3、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五、強化誠實信用,推進保險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思路與舉措
1、政府推動、健全社會誠信體制建設
2、加強誠信監督,促進行業自律
3、保險企業應規范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控
4、強化社會監督職能,促進保險企業誠信經營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要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中的最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企業是企業之基。保險市場不規范的惡性競爭,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的短期行為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保險業加強誠信建設不僅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優秀企業文化的需要。
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信原則的原因。另外,保險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險人應履行告知與說明義務,投保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有的保險企業經營理念相對滯后,有“重發展、輕管理”的傾向,發展、管理兩張皮。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健全,產生誠信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保險企業管理體制、經營理念、誠信建設不健全;②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③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應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經營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動、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多方的合力去實現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關鍵詞
保險 誠實信用 原則 重要意義 基礎 經營活動 原現狀 剖析 存在問題 強化 持續發展 健康 思路 舉措
誠實信用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任何一項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都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要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因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合同訂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中的最大原則,是保險企業的生命線,也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險保障的基礎。下面就保險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作以下論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企業是企業之基,加強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發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講,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證。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誠實信用是保險產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基本前提。
保險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載體僅是一紙合同。相對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無形性、復雜性和內在價值透明度低等特點。保險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以為保障的承諾。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決定了保險業比一般企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險企業的生命線。保險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企業自身經營中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加強誠信建設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誠信經營不僅可以避免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遏制保險企業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盲目占領市場份額等短期行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經營中的逆向選擇和首選風險問題,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質量和效益,保證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
保險企業的誠信度,對客戶的購買決策起著決定性作用。客戶只有在自己的購買需求與自己對某保險企業的信任相統一的基礎上才會購買保險。所以,保險企業只有以誠相待,遵紀守法,信守合同,真誠服務,才能真正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近年來,雖然我國保險業一直保持調整發展趨勢,但是總體上仍處于初級階段。如果保險企業誠信問題處理不好,將會極大影響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喪失發展的良好時機,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保險企業加強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提高保險企業競爭力,創建市場一流品牌,做大做強保險業的客觀要求。
3、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企業文化的本質。
誠實信用是現代企業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這就要求保險企業要以誠信經營為指導,建設優秀企業文化。企業內部各種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建立在統一價值觀上的企業文化。要使企業文化真正發揮整合企業各種生產要素的功能,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將企業文化作為靈魂來指導企業發展,通過企業文化建設來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取得社會的認同和尊重。二是要在企業內部形成統一的管理平臺和統一的標準,使員工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和共同的奮斗目標,進而形成強大的凝聚力。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優秀企業文化,會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動作用。
4、誠實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基本要求。
保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誠實信用原則,那么他們保險保障也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說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誠實信用的履行告知義務,是充分得到保險保障的基本要求。
5、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社會信用的基礎。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制正在不斷完善,向信用社會發展。誠信建設成為信用體制建設的重中之重,各行各業都在加強誠信建設。作為企業或個人,如果在社會上失去了誠信,那么他將寸步難行。保險企業規范誠信經營,是的要求,是市場的要求,是品牌建設的要求,是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的要求。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講,誠實信用不僅是充分得到保險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會信用度的需要。失去誠信的客戶,保險企業通過行業協會建立的黑名單制度,會在行業內實行資源共享,誠信有問題的客戶,將會得不到保險保障或有條件的保險保障。所以,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信用的基礎。
二、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信原則的原因。
保險是社會活動中的一部分,與一般經濟單位相比較,保險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之所以在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歸因于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1、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
在保險經營中,無論是保險合同訂立時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的重要信息的擁有程度是不對稱的。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而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都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進行實地查勘,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是最為清楚的。因此,保險人主要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準確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的決定。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懷,一般的投保人難以理解與掌握,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難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險種。
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
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為避免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用詞來逃避自己的責任,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當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量的保險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將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遠遠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費,如果投保人為誠實、不守信,必將引發大量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不堪負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終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履行其告知義務。
三、保險經營活動中誠信的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經營水平與管理水平與發達國家保險業相比較,還有較大的差距。在制度建設、內部管控、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誠實信用問題主要有二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保險企業存在的問題;二是投保人存在的問題。
1、保險企業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部分保險企業經營理念相對滯后,在經營活動中有“重發展、輕管理”的傾向,造成“兩張皮”現象,各走各的路,各說各的話,造成發展與管理脫節,各自為政。在業務發展中,業務員避重就輕,只講對客戶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戶、觸動客戶的條款,甚至不惜擴大解釋范圍,做出不負責任的承諾,對客戶不利的或要求嚴格的條款內容,只要客戶不問就不講,或輕描淡寫的一帶而過。對業務員來講,只要保費能收回來,保證個人、部門業績就行了。客戶出險后的事情是由管理部門負責的,從而造成對客戶服務的脫節、推諉、扯皮等問題的產生。對于管理部門而言,嚴格按照條款和企業的管理規定工作,凡不符合規定的事故索賠,一律予以拒賠。在對條款的含義解釋時,往往向利于公司的角度出發,引起客戶的不滿,造成雙方爭執,甚至訴訟。這些情況的發生,說明保險企業在誠實信用建設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如: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理賠、企業文化的踐行等。
2、投保人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健全,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記錄。各保險企業之間信息不共享,在競爭的環境下,造成個別投保人有機可乘,引起誠信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違反告知和保證兩個方面。告知方面:第一,漏報。投保人由于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或者對重要事實認為不重要而遺漏申報。第二,誤告。投保人因過失而申報不實。第三,隱瞞。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報重要事實。第四,欺詐。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作正確申報并有欺詐意圖。保證方面:在保險活動中,保證的事項均屬重要事實,因而投保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保險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險企業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四、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誠信的原因剖析。
近年來,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有保險需求的客戶選擇余地進一步擴大。但由于我國保險經營時間相對較短,市場行為不規范,誠信體系不健全,總體誠信狀況并不容樂觀。在規范誠信經營過程中,還存在不和諧因素和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管理體制、營銷體制不完善,經營觀念、誠信建設不健全。
當前,有些保險企業的經營思想還比較落后,不能適應市場的,停留在“重保費、輕管理,重規模、輕效益”的經營局面。在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了保險企業的誠信度。據媒體調查,全國保險從業人員180萬人,營銷員工150萬人。這支龐大的營銷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市場的擴大,營銷體制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機制,對營銷員的考核不能做到精細化管理,致使營銷員擺不正自己的位置,對自己職業生涯規劃找不準目標,容易誘發其對公司不忠誠、對客戶背信棄義、誤導欺瞞等行為的發生。在培訓工作中,由于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保險企業往往注重的是專業業務技能的培訓,對誠信意識和職業操守的培訓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將誠信建設擺在突出的位置。
2、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
行業協會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應對行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在行業內部加強誠實信用建設,努力提高行業在上的美譽度和信用度。近年來,保險協會雖然發展較快,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相對我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還遠遠不夠。在行業誠信建設上發揮的作用還有不足。保險企業各自為戰,從各自利益出發,違規操作,獲取不正當利益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樣,因個別保險企業的誠信度降低,從而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社會誠信度降低,造成消費者對保險企業的信任度下降。作為行業協會,應加強誠信建設的管理和約束,注重內部協調和平衡,不斷提高整個行業的誠信度,促使保險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3、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當前,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徑和信用評估體系,導致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缺乏,投保人道德風險問題突出,隱瞞真實信息,欺詐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對于這些信息,沒有有效途徑進行披露。在這家保險企業被發現有誠信問題,市場主體這么多,他可以到其他保險企業去投保,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保險企業缺乏透明度、條款專業性強、概念模糊、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社會公眾難以對保險企業進行資信評估,難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保險企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人不知道投保人的真實信息,投保人不能憑借自己的信息優勢,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二是保險企業的專業性決定,保險企業不能憑借自己對產品特征、企業狀況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侵害投保人的利益。
五、強化誠實信用,推進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思路與舉措。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業的最大原則,是保險經營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保險誠實信用體系建設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動、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多方的合力去實現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1、政府推動、健全社會誠信體制建設。
信用信息是誠信體制建設的基礎,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記錄,就不能建立的誠信體制。為了打造統一的社會誠信體制,政府應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優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信用風險評級制度,對個人及單位的資信信息進行客觀、公正的披露。使需要誠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能夠公正、便捷和及時地獲取必要的誠信信息,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提高社會誠信經營和透明度。社會誠信體制的建設也需要社會公眾和單位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信用檔案,并且把分散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整合,通過有效信息渠道融入到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社會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
2、加強誠信監督,促進行業自律。
不斷完善保險制度,特別是一些直接涉及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有關條款,需要出臺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如將保險條款通俗化,專業術語明晰化。制定有效的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失信懲罰機制,提高失信的成本,促進市場主體行為逐步規范。嚴格按照《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失信的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單位,探索和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以維護保險業的整體誠信。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建設,使其在誠信自律、誠信監督、誠信宣傳以及誠信協調與服務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3、保險企業應規范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控。
要解決管理混亂帶來的誠信缺失問題,作為保險企業來講,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理順體制,盤活體制,消除經營中不健康、不和諧的因素,對阻礙企業發展的要堅決否定,予以清除。注重解決經營中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的業務流程,強化內部約束和監督機制。科學的管理、規范的制度、嚴密的內控是加強保險誠信建設的重要保障。
4、強化社會監督職能,促進保險企業誠信經營。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誠信制度,強化執行力建設,把誠信作為企業的生命線,融入到企業文化中,在企業內部形成“以誠待人、以誠感人、個個守信、個人誠實”的良好誠信氛圍。把企業的誠信信息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了解企業誠信經營狀況。各經營主體要抱著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經營理念,認真履行誠信建設,實行保險業誠信信息資源共享。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力爭使保險業誠信建設得到社會認可,做誠信經營的排頭兵,真正又快又好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1、 吳定富主編:《保險原理與實務》,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58-63頁。
2、 王衛國主編:《商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338-341頁。
一、強制保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
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具有一個完全不同于其他發達國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國以來的絕大部分時間里我國保險業是在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國內市場中恢復和發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在上海設立,揭開了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設立了54個營業機構。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由政府主導型轉向政府調控型。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數量、公司種類、國別和進入時間完全由政府監管部門掌控,這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規模小、競爭力低,屬“幼稚產業”,還需要保護。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監管部門主導市場開放的空間變小。遵守世貿組織原則和履行保險市場開放承諾成為當前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
2.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市場份額穩步上升。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已由初期的宣傳公司品牌、穩步經營轉向依靠產品創新和優質服務,大力拓展業務和實現業務快速增長。2002年,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29.5萬元增長到46.2億元,占全國市場份額的1.51%.在國內最大的保險開放城市上海,外資公司占當地市場份額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的方式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直接參股中資保險公司成為外資金融保險公司的重要選擇。繼新華人壽和泰康人壽等4家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后,2002年美國ACE集團屬下的3家保險公司以1.5億美元擁有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匯豐集團以6億美元認購平安保險公司10%的股份,這是因為,直接參股可以繞開市場準入、經營區域和營業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節省公司籌建和前期運營的巨額支出,充分利用中資保險公司布局完善的機構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直接進入國內保險市場。
4.保險市場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去年成為保險市場開放以來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將會有新的突破。在市場準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資保險公司獲準進入,批準了16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正式開業,這是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最多的年份。在開放地域上,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在天津、蘇州、北京和大連落戶,開放地域開始由南向北、由東部發達地區向中部地區擴展。外資再保險公司第一次獲準進入市場。首家合資壽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營業,使外資保險公司由區域性公司向全國性公司的擴展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今年年內外資非壽險公司將可以向中國境內外客戶提供各種非壽險服務,其設立形式的限制將予以取消;成都、武漢等十個城市將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準入數量限制的取消、經營地域的擴大和經營范圍的放寬,預示著今年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法規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為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9月,為適應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制定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形勢的地方。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現有法規進行了清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資格、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及時限要求等作了較為規范和透明的規定,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資保險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國內保險市場的影響
外資保險公司作為國際性商業機構,經營目標自然是業務拓展和利潤最大化。從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實現其商業運作目標的同時,所具有的強調盈利和風險控制原則、經營規范、管理嚴謹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推動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訓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推廣大眾保險風險意識,對傳播現代保險知識起了先導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經營制度,使國內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對我國保險業建立現代市場運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1992年,友邦保險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壽險個人營銷模式,引起了國內壽險業銷售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國內個人營銷占壽險保費收人的比重從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與中資公司同臺競爭,它們對承保、理賠、和投資等保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經營、外包和強調核心業務的現代市場運作方式,對中資保險公司改變長期以來“大而全、下而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促進了中國保險業調整和重組的步伐。
三是改變了市場競爭格局,激發了市場需求,引導保險業進入高層次的競爭,促進了開放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以上海為例,1992年率先開放后,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險開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區整個市場的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18.2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億元。外資保險公司管理嚴謹、經營規范和重視產品服務創新的經營理念,對中資保險公司轉變以費率價格和高投入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經營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四是加快了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對政府監管轉向市場取向和采取國際通行原則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外資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較為先進的監管方式下經營。它們要求改變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監管方式,這無形中加快了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步伐。如監管部門在確立監管市場取向原則、注重依法監管、強調償付能力監管和增強監管政策法規透明一致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證明,保險市場開放對提升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促進現代保險市場的初步建立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資保險公司并沒有被擠垮,相反,保險市場出現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
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中資公司產生了影響
1.在經營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著眼于公司長遠發展,堅持規范經營的戰略。1997年銀行存貸款利率降低,引發了中資保險公司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狂潮,某外資公司在其業務受到沖擊的嚴峻形勢下依舊堅持不調高預定利率。中資公司雖多收了上百億元保費,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損包袱。再如,在航意險共保前,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一些中資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遠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資公司寧愿放棄業務也不去違反法規。
2.在產品創新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以產品創新構建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經營策略。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產品創新成了公司發展的生命線。外資保險公司通常把產品開發作為經營的核心環節,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它們不盲目跟風,穩扎穩打,不斷有新產品問世,常常引領潮流。
3.在客戶服務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務的經營理念。現代經營理念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從以業務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通過提供全程和個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務,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與中資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單純依靠人增員、拼保費規模的粗放式經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譽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注重品牌經營和企業形象的管理原則。公司信譽構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內容,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信譽的競爭。外資保險公司十分注重通過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建立一個強勢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務的品質和層次,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元化的保險服務需求。政府監管要通過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擴大保險市場的開放
當前,在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險市場的開放與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抓緊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開放政策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世貿組織對我國過渡期長達九年審議的應對措施。
二是抓緊制定各種法律規章,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注意保持中資公司監管法規與外資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單獨立法時,要注意法規的可操作性,處理好“國民待遇”問題。
三是鼓勵外國金融保險資本參股中資保險機構。對全資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權轉讓、公司并購等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上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做好應對準備。
四是采用國際保險監管做法,加強和改善對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監管,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目前,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只側重于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缺乏對外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和監控等風險防范措施,國際通行的注冊地監管機構與經營地監管機構進行協同監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保險公司,實行側重點不同的監管。對外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重點監控。建立與外資公司母國監管機構信息共享和分工協作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工作的實效。
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問題,在很長時間里都存有爭議,有人認為應該像美國那樣,政府扶持下的商業性保險為主;有人認為應該像日本、法國那樣,合作保險組織或者相互保險組織作為主要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農業保險條例》確立了以保險公司為主,互助合作組織為輔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復雜性,投保人和保險標的的分散性、廣泛性,決定了并不是所有的主體都可以經營農業保險,商業保險公司借助其人才的專業性、保險業務的經驗性和組織機構的廣泛性,可以在農業保險中作為主要的經營主體。同時,互助合作保險組織也具有組織的基層性、信息的對稱性和業務的便捷性等特點和優勢,與我國目前分散化的農業生產格局相適應。但是互助合作保險具有規模小、覆蓋面窄的問題,商業保險的“營利性”目標與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可能存在沖突,而且在目前我國尚無有效的再保險機制的情況下,高風險性和高賠付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因此,從長遠來看,應當考慮成立政策性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在性質上應當是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政府出資、直接經營,作為我國整個農業保險體系的核心機構,承擔主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保證國家農業保險政策得以貫徹落實。在組織建制上,應由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在行政上隸屬于國務院,在各省可以設置分公司,在農業生產規模較大的縣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基層業務機構。立法建議二:在《農業保險條例》中增設一條“國家鼓勵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籌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政策性農業保險為核心,商業性農業保險為基礎,互助合作保險為補充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格局。”
二、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定位問題
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復雜性、區域性和系統性,決定了農業風險的弱可保性,各國政府在農業保險的發展中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定位和職責,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行為邊界,是農業保險有序發展的關鍵要素。首先,立法建議三:修改《農業保險條例》第4條,明確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是國務院保險監督機構,而與農業保險相關的部門,如財政部門、林業部門、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稅務部門等,則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這里需要注意,政府對農業保險(除了國務院保險監督機構外)主要是政策引導和政策支持,是推進而不是管理職責。其次,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財政補貼。從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政府應當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但是,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財政補貼的分擔主體問題。《農業保險條例》第7條,明確財政部對農業保險標的予以保險費補貼,但對地方政府的保費補貼是“鼓勵”,而根據2012年1月財政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的分擔主體應當是中央、省、地市縣三級政府。這不僅使立法內容沖突,而且實踐中,一些農業生產比重較高的地區,政府財政負擔較重。因此,立法建議四:修改《農業保險條例》第7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和省級政府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特色農業保險。”同時,應當通過頒布《實施細則》,明確保費補貼的具體對象,是補貼投保人還是補貼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明確保費補貼的內容是基于毛保費還是基于純保費?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經營費用和再保險費用是否在保費補貼的范圍之內?
三、農業保險的原則問題
我國《農業法》第46條明確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農業保險條例》第3條第二款也規定了農業保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雖然自愿投保符合我國財政負擔能力和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但作者認為,鑒于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到我國農民文化水平、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普遍較低的狀況,若完全實行自愿原則,很可能發生農民拒不投保或不愿投保的現象。立法建議五:可以考慮將農業保險按照保險標的分為基本險種和非基本險種,基本險種實行強制保險,主要針對農業生產比重較大、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基本險種的強制保險可以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經濟收益,維護主要農產品的穩定和安全問題。而對于非基本險種,如養殖業和畜牧業等,可以實行自愿保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如加大宣傳、提高保費補貼、信貸投放與參加保險與否掛鉤等,增強農民投保積極性。自愿投保與強制投保相結合的原則,既考慮到了我國財政和保險機構的可承受能力,也考慮到了農業保險風險保障的范圍和有效性。
四、農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問題
《農業保險條例》在“農業保險合同”一章,對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了區分:1.考慮到農戶分散性、單個農戶投保成本較高的實際情況,《農業保險條例》第10條對投保人的參保形式進行了靈活規定,除了可以自行投保,還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對集體參保的,對其參保程序和理賠環節進行了規范,強化信息公開的要求。2.農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因此,《農業保險條例》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了農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更強調農業保險機構的義務和投保人的權利。第11條規定了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變化而增加、減少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第12條規定了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的及時勘察、及時定損義務,為了簡化理賠程序,允許保險機構和投保人約定定損方式,包括抽樣定損和其他方式;第13條明確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剩余價值的權利;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了保險機構的如約及時賠償義務和如約足額賠償義務。通過權利義務的傾斜配置,實現農業保險的政策性。
五、農業保險經營管理制度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條例》第三章“經營規則”,第17條至第24條規定了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應當遵循的特殊經營規則。主要包括:第17條經營農業保險的市場準入制度,明確經營農業保險的資質需要經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和條件認定;第18條規定了保險機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規則以及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基本原則;第19條規定了對保險機構擬定的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規范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或備案管理機制;第20條規定了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相關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或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則;第21條賦予保險機構委托基層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權利以及委托規范;第22條規定了保險機構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原始資料的義務和禁止性規定;第23條規定了保險費補貼取得和使用的相應規范;第24條規定了對被保險人保險金的保護。立法建議六:應當對農業保險監管管理制度予以立法規范,具體規定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比如審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審查農業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督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農業保險活動,籌集、管理和使用巨災準備基金等,使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活動有法可依。
六、農業保險責任制度的特殊性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構建
食品安全問題儼然成為近年來一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僅僅對食品安全相關問題進行了事后處理,然而,只有進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夠大大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率,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本文對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有如下建議:
一、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實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也規定了食品安全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沒有擔責能力,導致民事責任承擔不能,無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因此,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必須首先對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進行必要修訂,明確規定實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二、建議國務院制定專門的《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食品行業安全,建議國務院根據《食品安全法》《保險法》,制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予以實施,真正發揮作用。
(一)總則
1.基本原則第一,強制性原則。由于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因此要求符合規定的投保人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承保,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賠償優先原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是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須優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將損害減小至最低。第三,社會效益原則。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首先要求能夠幫助食品生產經營者轉移企業責任,分散經營風險,維持穩定發展。其次要求能夠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保障受害者權益。最后要求能夠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平衡各方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2.運營模式現存的運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商業化運營模式,主要是保險公司根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模式使得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費,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因為資金儲備不足而賠付不能,違背了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另一種是非商業化運營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起了一個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擔風險。由于保險公司要追求利潤最大化,而這種模式會降低承保主體的積極性,降低對此保險業務的資金投入,導致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無法大規模的開展,無法實現其應有的作用。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商業化運作模式與非商業化運作模式相結合,設計出一種“政府監管與商業化運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監管作用的同時,給予承保主體一定的經營自由,比如允許承保主體在政府規定的保險費率最高限額內,根據市場規律制定保險費率等。
(二)投保
1.主體第一,承保主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主體主要是保險公司。首先,參照“交強險”的規定,將保險公司的范圍劃定為中資保險公司。因為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外資具有撤資逃避責任的可能性,從而引發更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相比較而言,中資保險公司在承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方面更具有穩定性,能夠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賠付的權益。其次,考慮能夠承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規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的結果往往波及范圍廣、受害者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因此,能夠承保的保險公司必須具有資金雄厚、賠付能力強、技術成熟、經驗豐富等特點。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主體是規模大、資金充足的中資保險公司。第二,投保主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對投保主體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業全部的生產經營者都需要強制投保。對于規模小、利潤少、分布廣的個體經營戶、小攤小販經營戶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現實性。同時,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在發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導致賠付不能的情形時更具有存在價值。根據食品行業的特點,要求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體主要指的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具有投保能力,同時容易引發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潛在危險性。我國《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應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2.客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客體,即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所指向的對象。我國食品行業種類豐富、規模龐大、主體復雜。因此必須對食品行業進行劃分,明確規定食品行業必須進行投保的領域。首先,根據食品行業的特點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對食用農產品行業、保健品行業、嬰幼兒配方食品行業、零食行業、餐飲行業進行強制投保。其次,由于學校等一些單位,存在著用餐人員密集、用餐數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員特殊等特點,一旦食品生產經營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很容易發生范圍大、影響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對這些特殊單位也應該進行強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3.權利義務第一,承保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合同內容,及時簽單,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為相對人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情形,有權拒絕賠付,有權對保險標的進行檢查,有權在投保人違約時增加保險費。第二,投保主體的權利義務。投保人有權了解合同內容,有權要求對商業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按時足額繳納保費,危險增加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必要限度內的避免損失擴大。4.費率厘定保險費率指的是應繳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例。參照我國交強險的費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費率時考慮兩個問題,一個是設定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另一個是設定合理的費率浮動。由于我國食品行業種類豐富,有著地區差異性等特點,設定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險費率,有利于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有利實施。同時,由于我國食品行業企業規模各異、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因此,應該建立浮動費率,根據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食品生產守法歷史記錄和日常管理狀況,結合投保企業的經營范圍、生產食品的特點、食品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等各方面情況,進行有層次的費率設定。5.保險期限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險期間定為一年,規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三)賠償
1.補償性賠償原則補償性賠償,是指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補償的前提,且以實際的損害為賠償范圍的賠償。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種責任起到補償性的作用,不應具有懲罰的性質。如果擴大賠償的范圍,一方面會導致保險費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擔,降低投保者的參保積極性。另一方面可能會引發道德問題,例如一些消費者為了獲取保險賠償,采取欺詐、擴大事故損失等方式來騙取高額的保險金。因此補償性賠償原則,既能夠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受到的損害得到合理的彌補,又能保證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正常開展。2.賠付范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賠付主要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費用。第一,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等。第二,致殘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第三,死亡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另外,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納入的問題,由于精神損害認定困難,程序復雜,同時導致保險費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體的負擔。因此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該納入賠付范圍之中。3.賠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賠付方式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該規定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我國《保險法》中規定,第三人直接對保險人進行請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一種是被保險人責任已經確定,第三人在被保險人怠于向保險人請求時才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請求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行使支付賠償金請求權,由于受害者與被保險人的地位懸殊,被保險人拖延請求或者請求不及時,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療延誤,造成嚴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應該規定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能夠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助和賠償,有效減少維權成本。5.救助基金國家設立食品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參照交強險有關救助基金的規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2)對未按照規定投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罰款。(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資金。
(四)罰則
1.承保主體罰則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違法條例相關規定,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2.投保主體罰則符合投保條件的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投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扣許可證,通知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依照規定投保,并處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保險標志,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收繳,責令停產停業,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關鍵詞:商業保護;有限責任;破產免責;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一、商業保護原則的內涵和依據
商業保護原則,亦稱商事責任有限性原則,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易行為中對其違反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具有有限性,并不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以體現對商事主體和商業經營予以特別保護的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的營利性決定了應對商事責任加以適當限制的原則。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講究成本、重視核算、謀求投資回報、追求利潤最大化,帶有明顯的營利烙印。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就是對商事主體趨利行為的真實寫照。而作為規范商事主體及其商事活動的商法則始終滲透著確認營利保護和營業保護的原則。各國商法中商事登記、公司、證券、票據、保險、海商等規范均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確認營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原則。營利必以營業為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營業存在,營業的成本就會加大,利潤率就不高,商人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因此,近現代商業為保證營業規模的擴大,建立了相應的營利和營業保護制度,從而使商法與民法的分野更加分明。所以,“商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1]確認營利保護、商業保護可以說是商法對商事交易價值規律的客觀反映,可以說,沒有商事主體對利潤的孜孜追求,沒有商法對營利行為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就不會有繁榮的市場經濟,也就不會有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
商業經營的高風險性需要對商業經營予以適當保護。商業保護原則的確立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商業乃高風險性活動。經營活動的高風險性對于經營者而言,如果經營不佳不僅會使經營的投入血本無歸,而且可能面臨家破人亡的危險,這使得一般社會公眾對經營商業望而卻步,這顯然不利于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于是,公司制度和破產制度應運而生。
二、商業保護原則在商法中的具體體現
(一)公司有限責任制度
公司有限責任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公司僅以其全部自有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二是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經營及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現代公司制度的最根本點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自產生以來,逐漸形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在評價公司制度對美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時曾談道,“正是公司制度使人們能夠聚集起來對這個大陸進行經濟征服所需要的財富和智慧。”[2]公司的產生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了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并在更廣泛和更深層領域中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從而使資本主義在短時期內創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會都大得多的生產力。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責任為其顯著特征的,公司制度正是通過有限責任等制度發揮作用的。公司有限責任是在原初商業經營在自然人和合伙等無限責任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該制度改變了商人經營責任的基礎,使商人從過去無限制責任的重負下得以解脫,得以以有限的資本從事多種經營,又加上僅以投資為限承擔責任,這就從根本上分散和減少了商業風險,激發了人們創業的積極性,大大解放了社會生產力。難怪,美國前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巴特勒(N.N.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的發明”[3]。前哈佛大學校長伊洛勒(Charles.W.Eliot)也認為“有限責任是基于商業的目的而產生的最有限的法律上的發明”[4]。許多學者認為,有限責任改變了整個經濟史。尤其是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許多國家順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確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的出現與發展,使人們對傳統的公司社團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產生了極大的沖擊,使人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征。公司的本質特征已不再突出其社團性,而是“公司是獨立于其出資人的法人”[5]。換言之,資本獨立和有限責任是公司的本質屬性。商人只要有意愿,皆可受公司有限責任保護。①
(二)破產免責制度
破產免責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破產免責制度是在破產法發展到后來才出現的,因為人們注意到,不給債務人免責的機會,使債務人不能從破產程序中得到優惠,產生的直接影響是:債務人沒有主動申請破產的原動力,如果不能及時申請破產,致使財產狀況更加惡化,最終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另外,債務人也不能積極地配合破產程序的進行。但如果給債務人以免責的優惠,雖然可以避免這種弊端,但又會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如何平衡這兩種價值的沖突,各國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選擇,形成了免責主義與不免責主義[6]。
早期的破產免責制度本來是英美法有的一種社會政策性法律制度。其內涵是:當善良、誠實的事業家陷于破產境地時,在法院的監督下使其償還一部分債務,其余的債務則在法院的認定下給予免責,從而使債務人恢復失權、走向新生。目前,采取不免責主義的國家已十分罕見。英美法的破產免責制度是在1705年安妮(Anne)女王法的創意下制度化的政策。1800年美國的首部破產法繼承了這一制度,并且在之后的一百多年中比英國更快更徹底地發展成具有美國特色的慷慨免責制度。與美國破產免責制度把免責看成是破產人享有的當然的權利不同,英國的破產免責制度則一直把免責看做是給予誠實的破產債務人的恩典。于是,英美兩國破產法的指導地位發生了逆轉,1978年修訂的現行美國破產法的“新規出發政策(theFreshStartPolicy)”,對1986年英國的支付不能者法(InsolvencyLaw)的制定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現在,除英國和美國外,在破產法中采取免責主義的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和我國的臺灣省[7]。德國破產法從1877年到1999年1月1日的漫長歷史中,一直采取非免責主義,直到199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破產法才最終承認了免責制度。
關于免責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兩種:一為當然免責制度,二為許可免責制度。當然免責制度是指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人自動獲得免責,無須提出申請而經法院許可。我國臺灣破產法及美國破產法均采當然免責制度。當然免責制度與許可免責制度的根本區別是對債務人的監督義務應由法院承擔,還是由債權人對之監督。許可免責制度與當然免責制度的根本區別是對債務人的監督義務不是由法院承擔,而是由債權人對之監督。現代各國普遍的做法是:給予免責優惠,同時規定一定的條件。大多數國家對于有惡意破產、制作虛假賬目、欺詐性地處分財產等不誠實的行為的,難以獲得免責。即使是誠實的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經被宣告過破產,并曾獲得過一次免責的,也不能免責。另外,法律一般還規定破產人對國家或政府的債務、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因欺詐等而產生的債務也不能免責[6]23。
商業經營是高度風險性的事業,破產免責主義與公司有限責任是保護商人經營的一枚硬幣的兩面,當然,前者除了可以保護債務人(破產人)外,還有一項更重要的作用是能夠公平地保護所有債權人。但商業經營的實踐表明,如果過于強調對債權人的保護,其結果可能適得其反。破產免責主義正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逃亡,促成債務人協助進行清算,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負債成為經濟生活中常有的事情,社會觀念上不再把破產作為犯罪來看待。債務人固然要對其債務負責,但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風險,惟其如此才能體現公平。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免除債務人繼續清償的責任正是這一公平理念的體現。與這種觀念相對應,破產制度的立法宗旨也從片面維護債權人利益轉向兼顧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對于誠實而不幸的破產人通過免除其不能償付的債務以給予其重新開始的機會,反映出破產立法對善意的、無過錯的債務人的必要保護。
(三)國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船舶發生重大海難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失時,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險人或其他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的一種法律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有的,并有別于民法中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一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3世紀,因為當初是為了保護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建立的,所以也稱之為“船東責任限制”。由于各國對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規定不盡相同,從而出現了法律沖突問題。為了更好地解決各國不同法律規定的沖突,先后產生了三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1924年關于統一海運所有人責任限制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57年關于海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國際公約》(以下簡稱《76年公約》)。《76年公約》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向前推進了一步,完成了“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向“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演變。國際海事法上之所以設置如此制度,主要由于:海運業往往需要巨額投資,但由于海上運輸的高度風險,船舶遭受外部威脅的風險大,且船舶遠離船東,船東對船舶和船員的監控有一定的困難,由于外部風險和船員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對第三方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滅失比陸上運輸要大得多,船東常常無力承擔,使船東面臨傾家蕩產的厄運,這勢必導致無人愿意冒此風險經營海上運輸業,而世界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海運的支持,因為國際貿易的80%的貨物運輸都是由海上運輸來完成的。于是,在調整國際海上運輸活動的海商法上便產生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一制度。
以《76年公約》為例,對于旅客人身傷亡索賠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按船舶載客定額計算,每位旅客賠償額為4666特別提款權乘以旅客定額,所得的數額即為賠償限額,但最高不得超過2500萬特別提款權。對于其他任何索賠方面規定:(a)有關人身傷亡的索賠:(i)噸位不超過500噸的船舶,為333000計算單位;(ii)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除第(i)目外,應增加下列金額:自501噸至3000噸,每噸為500計算單位;自3001噸至30000噸,每噸為333計算單位;自30001噸至7000噸,每噸為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每噸為167計算單位。(b)有關任何其他索賠:(i)噸位不超過500噸的船舶,為167000計算單位;(ii)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除第(i)目外,應增加下列金額:自501噸至30000噸,每噸為167計算單位;自30001噸至70000噸,每噸為125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每噸為83計算單位。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實質就是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保護航運經營人,以促進航海業的快速發展。
(四)保險補償原則
保險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的賠償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性合同,旨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而不能使其從中獲利,因此保險合同的履行以保險利益為基礎。如果保險理賠使被保險人獲得保險利益之外的利益,則有激發被保險人人為制造保險事故以從中牟利之虞,擴大了道德風險,將給社會的穩定運行和倫理體系譜上一筆不和諧音符。
保險補償原則是對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的賠償金額施加各種限制性的賠償后果。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1)對保險賠償前提的限制。這又包括兩個方面:1)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可能獲得保險賠償。2)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必須是以保單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2)對保險賠償金額的限制。其中包括:1)保險賠償不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的經濟價值。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形式,是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2)保險賠償受到保險金額的限制。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投保金額,是保單上確定的保險人負責損失賠償的最高責任限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這又因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而有所不同。定值保險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通過協商將保險標的的價值加以確定,并且以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在定值保險中,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以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基礎。海上貨運保險多采用定值保險單。不定值保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價值不加以確定,保險價值是留待事故發生后再進行核算、核實的保險。采用不定值保險,在投保時雖然合同雙方沒有確定保險價值,但投保人卻要為保險標的確定一個保險金額。這樣一來,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就有可能同保險事故后經核實而確定的保險價值存在著差異,出現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和足額保險三種情況,而在不同的情況下,保險賠償的限額是不同的。
除了上述國際商法部門存在著限制商人責任,保護商人的制度外,其他還有諸如現代海事法中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中的賠償限額制度、國際航空運輸中賠償責任限制、信用證業務中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保險中的免賠額制度等等。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國際商法承認和保護的商人營利必須是通過合法交易、正當手段的謀利,在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基礎上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和利潤。對于采用非法交易、不正當手段、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獲得的收益和利潤,各國法律不僅不予以承認和保護,還要予以相應的法律制裁。這就意味著,國際商法是承認和保護利己的法,但絕不是承認和保護損人的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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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世界;保險;對策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轉貼于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一個國家的保險實力、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能力主要體現在大型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的實力上。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也是抗衡國外跨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力量。為了培育中國的保險業,有必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保險企業依據市場機制進行兼并重組和完善機制,形成國內大型的保險集團企業。更進一步,可以支持大型保險公司向全能化、國際化方向發展,鼓勵股份制保險機構和區域性保險機構通過增資擴股獲取與其經營能力相匹配的資本規模,盡快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集團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
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關鍵詞】能源企業 保險 自保 策略
能源企業具有高風險、高科技、高投入的特點。通常來說,能源企業業務包括油氣勘探開發板塊、專業技術服務和綜合服務板塊、中下游板塊等板塊。這些板塊生產經營活動普遍面臨自然災害、火災爆炸、意外事故、環境污染及合同責任等風險將對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造成重大影響。
世界范圍內海洋石油工業發生過一系列影響巨大損失嚴重的事故,如1988年7月6日,歐洲北海PIPER ALPHA平臺爆炸火災事故全部損失高達15億美元,造成167人死亡,65人受傷。2010年4月20日BP公司租賃的鉆井平臺“Deepwater Horizon” 在墨西哥灣傾覆沉沒,11名工作人員死亡失蹤,發生大量的原油泄漏對環境造成重大威脅。
保險是能源企業應對上述風險的重要財務手段之一。通常來說,能源企業保險管理普遍遵循著保險集中管理、保險集中采辦和基于風險評估的保險購買政策的三個基本原則。這三個基本原則的貫徹使能源企業能夠整合自身風險資源,獲得了同商業保險市場充分談判的地位。
基本原則一、保險集中管理。集團總部掌握各業務板塊整體可保風險情況,建立統一保險政策,根據不同業務板塊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該業務板塊相關單位具體保險購買策略,即通過保險和自保方式轉嫁特定風險。
基本原則二、保險集中采辦。集團總部統一安排,集中采辦所屬單位保險,選擇符合資質的國內保險公司和國際再保險公司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采取一攬子投保、專業團隊管理、上下游統籌、充分運用自保公司等策略,實現合理有效管控風險、獲得有利談判地位、節約和穩定保險成本的目的。
基本原則三、基于風險評估的保險購買政策。集團總部組織各所屬單位對特定的可通過保險轉嫁的自然風險、火災爆炸、意外事故、環境污染及合同責任等進行風險評估,對所屬單位承受風險能力和轉嫁風險的方式和成本做出原則性判斷,要求對重大風險安排保險和自保、對轉嫁的風險足額投保、對自留的風險合理免賠。
自保是指企業經過風險評估判斷,對于低于企業承受能力的可能風險和損失,不購買商業保險,而將風險自留下來,自行承擔的一種控制手段。自保是企業保險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近年來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和企業資產經營規模不斷提升,對于原本由安排商業保險的風險,企業完全能夠自行承擔和消化。另一方面,近年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巨災事,如BP墨西哥灣井噴事故等巨災,商業保險市場對能源風險提出了更高的保費和承保條件。能源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件持續保持堅挺。
在企業新的承受風險能力和高額的保費壓力內外部因素環境下,能源企業開始反思和調整購買商業保險的策略。
BP公司在上世紀90年代初,便對其保險策略進行了重大調整。對于當年BP的保險策略決策過程、開展預測損失風險并全面評估公司財務承受風險能力的方法仍然值得能源企業研究和學習。
一、BP在1991年基本財務數據和業務狀況
1991年BP總資產約350億美元,負債約150億美元。前5年的平均稅后利潤約19億美元,標準離差為11億美元。
當時BP在全球50多個國家有13000個作業點,上中下游行業分布較廣。
二、BP對損失風險進行預測
BP按照不同損失金額區間事故發生的概率進行統計和預測。
根據不同損失程度和發生概率來分析預測對公司資產和稅后利潤的影響。BP假設一個損失金額為5億美元事故沒有投保(預計30年發生一次),在所得稅35%的情況下,會造成BP資產減少約1%,同時造成稅后利潤減少17%。
三、1000萬美元以下的損失風險處理
BP決定不再統一規定是否必須對1000萬美元以下的損失購買保險。而由各作業公司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如確有需要,作業公司可以從BP自保公司或商業保險公司選擇購買保險。
上述決定是基于一下考慮:
(一)BP認為1000萬美元以下損失對于公司價值影響很小。如果公司承擔1000萬美元以下損失對于公司稅后收入的標準離差僅從11億美元上升為12億美元。1000萬美元下損失購買保險對控制和緩解財務危機的作用很小。
(二)承保1000萬以下的風險損失的保險市場是完全競爭市場。保險價格合理。
(三)由于1000萬美元以下的損失事故(如貨運、車輛等)發生頻繁,保險公司處理了大量的類似事故,在損失評估、風險控制和索賠管理上更具有優勢。
(四)購買保險可以滿足作業公司財務責任要求。
(五)保險成本可以在稅前列支。
四、1000萬美元至5億美元的損失風險處理
除了貸款合同、合資合同等特殊要求必須購買保險的情況外,BP決定1000萬美元以上的損失風險不購買保險。該決定是基于以下考慮:
(一)承保1000萬美元至5億美元損失風險的保險市場缺乏競爭,導致保險費率較高。在1991年以前的10年間,BP支付了11.5億美元保費,獲得了2.5億美元賠款(兩個數字均已折算現值)。保費超過賠款3.6倍。
(二)由于市場缺乏競爭,在發生重大賠案時,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也可能不積極,被保險人的理賠成本和時間也會相應增加。同時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公司參與也會造成理賠的困難和拖延。
(三)由于該區間的損失事故發生頻率很低,保險公司在類似事故的損失評估、風險控制和索賠管理上沒有優勢。
(四)該區間的損失對整個BP集團價值的影響很有限。在上面“BP損失風險預測表”列出,如全部自擔1000萬美元至5億美元的損失,使年收入的標準離差上漲9800萬美元。
(五)發生大的索賠損失對保險公司的影響更大。從保險市場角度來看,做為主要承保1000萬美元至5億美元損失風險的勞合社保險市場,在發生了5億美元的索賠損失后,會對其財務狀況造成重要的影響。5億美元占到勞合社8%的年收入,90%的利潤和4%的準備金。
五、5億美元以上的損失風險處理
由于5億美元風險超過了1990年當時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BP決定同樣不購買保險。另外,BP當時考慮如發生油氣田生產設施的巨災會導致全球供應下降,進而導致油價的上漲,一定程度上緩解了BP整體的風險。
企業開展風險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則是對未來事故發生的頻率和后果的預測。通過分析事故發生的頻率和后果,企業判斷這些風險事故如何安排保險,是否適合自保,是全部自保還是部分自保,是否需要其他風險轉嫁輔助。可以說,風險評估的過程也就是保險和自保策略選擇的過程。
一般來說,選擇保險和自保策略應遵循以下準則:
(一)對于發生頻率較低,但損失后果非常嚴重的風險,能源企業通常購買商業保險。
(二)對于發生頻率較高,總體或累計損失可以預測的風險,購買商業保險是不經濟的。對于這類風險,企業可以選擇自保,將預測的損失記入經營成本,同時加強技術預防措施以控制和降低損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