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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的變更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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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關鍵詞】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32條提出:“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作為層級監督的新方式,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各地沛然興起,[1]在網絡搜索引擎當中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發現各地區、各層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所制定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方面的規定比比皆是。

    本文將對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特征加以歸納,在此基礎上分析該制度可能隱含的若干規范方面的問題,并嘗試對這些問題加以回答,最后,本文試圖在價值層面對此項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略加剖析。

    一、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特征

    自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文本角度觀察,這一制度的特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歸納:

    (1)備案審查的范圍。備案審查的范圍是“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但就各地規定而言,這一概念界定并不統一,絕大多數地區均規定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備案審查,另有地方將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2]決定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確認違法或變更的行政復議行為(盡管行政復議并非傳統行政法理論上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強制行為歸入應予備案審查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之列。[3]

    (2)備案審查的主體。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的主體主要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工作多由審查主體內部所設立的法制工作機構下屬的法制監督或執法監督部門承擔。多數情況下,制定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行政機關即為備案審查主體,但實踐中亦存在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規范要求將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務院組成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備案的情況。[4]

    (3)備案審查的內容。備案審查機關不僅審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該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前者包括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有誤等等;后者則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有所區別的是,有些地區規定應審查所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5]而有些地區則僅限于審查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6]此外,多數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須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備案審查的方式。備案審查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查,即報備機關將案卷材料及備案報告提交至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機關通過書面材料審查相關事實與法律問題,部分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可根據情況調閱報備部門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辦人說明情況,報備部門不得拒絕。[7]

    (5)備案審查的決定形式。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并無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則備案審查主體或出具通過備案審查通知書,[8]或不予答復。[9]如果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則可要求報備機關限期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案卷形式上的瑕疵,則可要求報備機關予以糾正。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區規定由備案審查主體以同級人民政府的名義直接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10]

    (6)一級備案審查制。針對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決定作出后,不論處理結果如何,都不再報送備案審查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第二次備案審查。套用行政復議制度當中“一級行政復議制”的概念,這種備案審查制度可稱作“一級備案審查制”。

    可以看出,某些地區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與行政復議制度具有相似性,特別是在備案審查的內容以及決定形式方面,與行政復議制度幾無二致。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包括(1)須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以“重大”為限,而行政復議則不存在類似限制,并且行政復議可在一定程度上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2)在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下,備案審查機關依職權主動啟動審查程序,而行政復議程序則是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啟動;(3)《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但備案審查制度則不存在這種限制;(4)《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但備案審查制度則基本采用書面審查。

    二、規范層面的問題及解決規則

    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實施或許將導致一系列規范層面的問題,下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需要說明的是,備案審查機關撤銷、變更已經執行的報備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可能產生相對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但信賴保護原則對備案審查與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作用應不存在差別,因而這一問題乃是信賴保護原則本身的問題,而并非備案審查制度所獨有的問題,因此不在本文探討范圍之內。

    (一)與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銜接

    備案審查機關變更、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當然不排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可以設想,相對人可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兩種:其一,報備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機關審查后認為許可決定不合法,因而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報備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許可決定,相對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1款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1]其二,由于備案審查規定當中不存在不加重處罰條款,那么當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行政處罰畸輕,因而對原行政處罰決定加以變更并科處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或責令報備機關變更行政處罰決定時,相對人可能對變更后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針對上述兩種情形,有以下實際問題需要考慮。第一,如果備案審查機關以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所隸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名義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第二,如果備案審查機關責令報備機關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變更、撤銷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回復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不論哪一種情形,就其外觀而言,都是備案審查機關或報備機關單獨作出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非共同作出決定,因而并不能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項以及《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12]而是應當尋找其他解決問題的路徑。

    第2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復議和解與傳統復議程序有何區別

    行政復議和解與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有明顯的區別。

    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復議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撤銷、變更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其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復議和解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經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將和解協議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批準――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并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也就是說,申請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并接受最后的復議決定結果,申請人可以主動向被申請人提出和解,也可以應海關的要求進行和解協商,并在和解協商中更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要求和理由,爭取一個爭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處理結果。

    通過行政復議和解,可以促進行政相對人與海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緩和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徹底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直接根據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義務,無需再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履行執法程序(如調查、告知、聽證等)等一系列繁瑣的過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及時得到保護,也可以有效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復議和解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適用范圍

    并不是所有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可以和解的范圍僅限于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海關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和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則,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問題不存在和解的空間。而裁量性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賦予了海關在合法范圍內一定的酌情處置權,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或者變更,以更多體現合理行政的原則。對于這一類行為,海關在裁量過程中擁有酌處權,在行政復議階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圍內重新綜合考量和審視,并予以調整和變更,從而與申請人達成和解。比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了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并規定走私貨物應當予以沒收,這都屬于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和解;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針對一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規定的諸如“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則屬于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存在處罰幅度與過錯情節不相當,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適當等情況的,可以進行復議和解。再如,海關適用合理方法估價時對于多種合理估價方法的選擇適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關行政許可等,如果是屬于自由裁量行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羈束性、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的,就都可以適用行政復議和解。

    原則

    復議和解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解中,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申請人的海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強迫、威脅或者欺騙對方的方式來達到和解的目的。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和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協議才能獲得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準許,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并就和解的具體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形成書面的和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作為雙方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書面憑證。和解協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證件名稱和號碼、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的結果;

    (四)履行和解協議的具體方式和期限;

    (五)協議簽署日期。

    和解協議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達成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復議和解也應當在上述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如果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就有關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則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第3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監督,保障我區各級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避免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發生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等案件,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區范圍內建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備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

    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理,以各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以各鎮街、各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備案事項的辦理

    (一)各鎮街、各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收到《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后,應當認真研究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行政狀,起草行政復議答復書或行政答辯狀,必要時可以按照《市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政辦發〔〕67號)的規定,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委派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行政復議或出庭應訴。

    (二)各鎮街、各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或行政答辯狀,并填寫《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備案表》,到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備案。

    (三)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接到備案后,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研究,指導各鎮街、各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盡力爭取不發生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等案件。

    (四)各鎮街、各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的結案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后,3日內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是各級各部門行政首長的一項法定重要職責,行政首長應當親自聽取匯報、研究案情、審查把關,對涉及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和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要親自督辦和處理。提倡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參與辦案、出庭應訴,通過行政首長率先垂范,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二)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要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并予以答辯,不得拒絕應訴,不得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要支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努力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第4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摘要:我國正處于建設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的關鍵時期,而在我國確立行政行為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對我們建設法治社會及法治政府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要在我國確立這樣一種制度并非易事,作者試圖把這種困難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進行深人分析,以對我國確立這種制度作出有益的建言。

    一、確立行政行為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在理論上的困難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主要是以合法性為標準,僅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適用合理性標準。細細查看國外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發展演變歷程,他們所確立的行政合理性始終是法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依據,而我國在引進他人的制度時,不注重對該制度的歷史邏輯背景的分析,脫離了該制度背后所隱藏的深刻內涵,只部分吸收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才可以對其合理性進行有限度的審查,做出變更的判決。可是,為什么立法者沒有統統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權賦予法院呢?進而,為什么法院做出變更的判決,只限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形,而不可以擴展至其他領域?《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沒有體現現代國家行政權和司法權合理配置的要求,表明立法者在規定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才可以對其合理性進行有限度的司法審查時,盲目抱著司法權有限的錯誤觀念,賦予了行政權太多的自由空間。

    其實,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是偶然,造成對行政行為合理性進行全面司法審查制度確立的困難主要原因在于受困于如下觀點:認為確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審查意味著司法權變相取代行政權,法院對行政行為合理性審查會導致越權行政;認為賦予法院行政合理性司法審查權會打破現有的權力格局,削弱行政權;認為司法權對行政權干預過多會降低行政效率,導致消極行政。有學者認為法院并不掌握行政領域的知識,司法權插人一個自己不熟悉的權力范圍只有百害無一利;認為確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將導致司法裁量權的濫用。有些學者認為合理性是很抽象的,這個度法院并不好把握,也很難把握。為了避免司法權濫用,不如不要確立這種制度,一勞永逸。

    總之,理論上的思想誤區使得在我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舉步維艱。

    二、確立行政行為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在實踐中的困難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歷經10多年的探索與爭鳴,到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合理性原則已成為行政法學界的公認原則。在制度層面,自建國以來頒布的大量行政性法律、法規和規章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合理性精神,在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礎上,提出了進行行政合理性控制的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控制有兩條途徑,一是行政復議,屬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這里的“適當”包含著行政合理性的復議審查。二是行政訴訟,屬行政系統外的司法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里的“公正”應當包含著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合理予以審查,有學者認為可以理解為行政合理性有限司法審查。但是,這兩種行政合理性控制途徑均因自身固有的局限而在實踐中遠未達到立法目的。

    (一)行政合理性復議審查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法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要審查其適當性。該規定說明我國行政復議有兩條并行不悖的審查原則,即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是繼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行政法治發展的重要一步,對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現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復議制度本身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在控制自由裁量權方面,遠未實現立法初衷,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第一,現行行政復議制度違反中立制度,軟化了合理性監督。《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到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復議機關可概括為:或是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的本級政府,或是設立該派出機關的部門或政府,甚至就是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本身等等。這樣,復議機關與被復議機關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有緊密的連帶利害關系,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就更強化了這種連帶利害關系。“任何人不得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英美司法的古老信條。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與這一法學公理相悖。在利益的驅動下,復議機關很難超脫出來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作出裁判。這種制度性缺陷弱化了復議制度的內部監督作用,難免會蒙上一層“官官相護”的陰影,動搖了民眾對復議的信任,造成復議制度形同虛設。

    第二,現行行政復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弱化了合理性監督。在實踐層面,行政復議制度有以下幾大缺陷。(1)申請人投訴無門。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解決行政糾紛的手段,具有較為嚴格的程序要求。行政復議的引起必須以申請為前提,由于行政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及復議管轄錯綜復雜等原因,復議申請人投訴無門的情況時有發生。(2)復議機構組織不健全。行政復議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和技術性,它要求復議機構和人員保持穩定,否則就難以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和正常化。但是,除公安等少數部門有較健全的復議機構外,大多數行政復議機關在事實上有名無實。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復議制度的固有功能。

    由于行政復議制度違反中立原則的根本缺陷及其他諸多缺失,實踐證明,它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從而不能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總之,復議制度作為行政合理性終極審查制度是靠不住的。

    (二)行政合理性有限司法審查名存實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司法審查原則。同時,有些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延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變更的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有限司法審查權。但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合理性司法審查原則,即使是有限的審查,亦是名存實亡。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關于、拖延履行的行政行為的規定并未明確授予人民法院合理性司法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錯位有違法形態和不當形態兩類。違法形態(超出了法定幅度)包括超越自由裁量權(即超越職權)、濫用自由裁量權(即)、放棄或拖延行使自由裁量權(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當形態(在法定幅度內)主要表現為和拖延履行兩種。由此可見,和拖延履行既是違法形態的表現形式,又是不當形態的表現形式。這種違法形態和不當形態在表現形式上的一致性,使許多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關于、延履行的規定就是授予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合理性審查權的依據。實則不然。這兩種形態的和拖延履行是形似神非,它們之間有錯位程度之別。錯位嚴重(即違反合法性原則,達到違法程度)構成違法形態,錯位較輕(即違反合理性原則,未達到違法程度)構成不當形態。法律必須保持內部和諧,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確立的合法性審查原,只有當、拖延履行達到違法程度才會受到法院審查,未達到違法程度的則不受審查。所以,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只是違法形態的與拖延履行,并未明確授予法院合理性司法審查權。

    第5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

    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參考文獻資料:

    第6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一、近幾年行政復議工作基本情況及新的特點

    20__年以來(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工商系統各級復議機關新收行政復議申請456件,共受理433件。經審理結案411件,其中:維持 115件,變更2件,責令履行職責4件,撤銷20件,確認違法3件;采取和解、調解方式結案73件;審理過程中駁回申請18件、申請人撤回申請176件。全省系統行政復議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

    一是因行政處罰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多數。20__至20__年,因行政處罰提起復議的案件占復議申請總數的平均比例為78.4%,最高達85%。20__年后,因此提起的復議申請占復議申請總數的49%。

    二是因行政不作為提起的行政復議呈上升趨勢。近3年,全省系統申請復議居于前3位的依次是:行政處罰案件225件、對申訴和舉報處理結果不服的111件、行政不作為的76件,分別占復議申請總數的49%、24%和17%。特別是20/!/__年,因行政處罰以外提起復議申請的,占復議案件總數70%。其中,因對申訴和舉報處理結果不服等原因引起的復議案件大幅度攀升,與上年同比增加了5倍多;因申訴舉報、行政許可、信息公開等行政不作為引起的復議案件也大幅度增加,兩者占復議案件總數的60%。

    三是因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申請復議的案件趨于平緩。20__年以來,這兩類案件分別為23 件和19件,占復議申請總數的5%和4%。

    四是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情況較為普遍。申請人主動撤回復議申請的案件約占受案總數的38%,其中:申請人主動撤回的占40%、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后撤回的占60%。這說明行政復議救濟途徑的設置本身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就具有積極作用。

    五是行政復議案件質量不斷提高。通過復議案件審理,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大多數復議申請人認同工商部門的處理結果,一般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很少通過等渠道反映復議不公等問題,起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的作用。3年來,經復議后又向法院的案件(含經地方政府復議后的案件)共48件,占全省工商復議案件總數的6%。其中作出撤銷、變更、限期履行職責等判決的案件12件,僅占1.6%。

    二、開展行政復議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復議工作制度,規范行政復議行為。省局根據《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去年2月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統行政復議工作規則》,在全省系統統一實行復議申請登記、部分案件聽證審理、復議調解和解、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及時對全省系統復議文書和復議案件卷宗管理進行了統一規范。同時,加強對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去年以來,各級工商復議機構認真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制度,共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27份、建議書3份,對復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進行了處理。

    (二)運用多種方式審案結案,有效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為靈活處理行政復議申請,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全省各級工商機關從實際出發,綜合運用書面審理、實地調查、調解和解、公開聽證等多種方式審理復議案件。20__年以來,全省系統通過和解、調解方式結案73件,占結案總數的18%;舉行復議案件聽證22次,占5%。實踐證明,通過調解和解、聽證方式審理復議案件,有利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有利于消除行政相對人的對立情緒,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已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調節器”、“降壓器”、“穩壓器”。

    (三)定期開展復議案件質量評查,提高復議工作水平。從20__年開始,省局連續3年對市(來源:文秘站 )州局復議案件質量進行評查。按照省政府法制辦印發的《行政復議辦案質量評查標準》,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統行政復議辦案質量評分規則》,每年第三季度,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省局從各市州局辦理的復議案件中隨機抽取5個案件(不足5件的全部評查),抽調業務骨干,集中時間、集中地點、集中案卷,進行交叉評查,對每個個案進行點評。3次評查,共抽查市州局復議案件91件。通過評查,對內部審批手續不全、答復材料證據不全、復議決定書制作不規范、文書送達不全、立卷歸檔不規范等問題,列明清單,督促整改,評查結果在全省系統進行 通報。

    (四)開展復議示范單位創建,優化行政復議工作。去年3月,按照省政府法制辦的安排部署,省局根據各地復議工作情況,確定在黃岡市局開展“行政復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對照創建工作標準,省市局共同制定創建工作方案,積極開展創建活動。一是增加復議工作人員,改善復議工作條件,設置復議接待室、聽證室、檔案室,配置工作裝備;二是暢通復議受理渠道,開設電郵和網上復議申請;三是建立復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完善《復議聽證制度》、《典型復議案件分析辯論會制度》等10項工作制度;四是充分運用調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此類結案率達30%;五是著力提高復議辦案質量,達到四個100%,即:行政復議的糾錯率為100%、重大復雜案件聽證率100%、復議決定執行率100%、復議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率100%。今年6月,省政府法制辦表彰了全省11個“行政復議示范單位”,黃岡市局名列其中。

    (五)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監督作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去年底,省局對全省系統復議案件出現的新情況進行了認真分析,復議案件新變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數單位沒有及時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如:總局修改后的“28號令”對工商部門處理申投訴、舉報的程序作了進一步規范,對是否立案、立案時間、具體處理情況、處理結果告知等作出明確規定。少數單位對這些新規定學習掌握不夠、執行不到位,引起行政復議。二是一批自由職業者專門從事所謂公益打假,成為“公益打假人”,為了獲得舉報獎勵或者向經營者進行雙倍索賠,對工商機關申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盯住不放,往往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同時,他們為獲取行政處罰結果作為民事索賠證據,不斷向工商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并就不服信息公開方式、內容而申請復議。三是在行政許可中,因公司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糾紛而提起行政復議,工商機關成為雙方利益爭奪的“戰斗武器”。根據分析結果,我們在去年復議案件情況通報中,重點通報了4個值得關注的典型復議案例,并就規范申投訴舉報線索處理、申請信息公開處理、提高行政許可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得到總局法規司好評。

    (六)運用行政復議手段,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行政復議工作是一項直接面向社會、面向行政相對人的具體工作,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是復議法的立法宗旨。我們在復議工作始中終堅持這一宗旨。如:去年底,荊州市某二手車汽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荊州市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增加經營項目,荊州市局不予受理,理由是:依據相關法規和當地政府規定,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先辦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許可證》,再辦營業執照。該公司不服向省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荊州市政府、市商務局、省商務廳均支持荊州市工商局意見,多次向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等反映該案情況。我們在復議中,經過認真分析,找出本案的焦點在于設立二手車汽車交易市場,是否需要取得《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許可證》,該證是否屬于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通過查閱相關政策法規,我們認為,將《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許可證》作為前置許可缺乏法律依據,應該通過行政復議,支持湖北汽車產業發展,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最終,我局督促荊州市局依法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

    三、復議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努力方向

    我省系統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研究探索。

    一是復議與之間的分辦和銜接問題。復議和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作用相同,但各自的定位、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如何做好二者之間的合理分辦和有效銜接,實現良性互動,是行政復議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目前,有的申請人采取、信息公開申請等方式,請求工商機關對若干年前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確認、作出說明或解釋,使被請求機關處于兩難境地,作出書面答復的,申請人對答復不服申請復議;不作出答復的,又以行政不作為提出復議申請。對此,工商機關究竟是否應該答復、按何程序答復、對答復不服的是請求、還是復議申請等問題,都需要研究解決。

    第7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行政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既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還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正確行使復議權。

    關鍵詞行政復議;釋明權

    一、釋明權概述

    釋明權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概念,來源于大陸法系,其本意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當事人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的權能。可以看出,法官行使這一權利,主要是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主張和證據兩個方面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領域也借鑒了這一大陸法系的傳統,在訴訟活動中,不僅僅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也存在著釋明權的問題,而將釋明權引入行政復議,是由復議的性質以及復議實踐決定的,《復議法》有些規定也對復議人員課以釋明權。

    從復議性質來說,行政復議雖然不是訴訟活動,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復議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類似于訴訟活動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復議機關則具有司法機關的某些職能,在對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以及整個復議程序中,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復議決定的做出,都與行政訴訟有類似之處。在復議過程中,會比訴訟過程中更多地面臨著申請人在申請事實、申請對象、復議請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問題,當然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一方,也存在著一些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但是,行使釋明權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正確行使釋明權是行政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義務。當然,雖然都稱為釋明權,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和訴訟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復議中的釋明權和訴訟中的釋明權有差距,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時,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這種解釋可以允許存有微小瑕疵的復議申請順利進入復議程序,也可以拒絕一些與復議機構職權相背離的行為進入復議程序。復議中的釋明權以申請人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

    從實踐方面來看,申請與一些法人、其他組織相比,公民提起行政復議大多考慮到了復議不收費,節約解決糾紛成本的特點,因此,他們很少委托人代為提起復議,而大多是本人申請復議,由于復議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們很少有帶著格式標準、申請內容符合《復議法》規定的書面申請材料參加復議申請的,往往是到復議機構就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口頭陳述,而且表述重點并不明顯,有時候沒有被申請人、有時候沒有完整、準確的復議請求,有些帶著情緒而來,情緒激動,把復議機構作為發泄的地方,有些根本不懂復議機構的職能,把復議機構當作政府,以為自己的一切問題,這個機構都應該予以處理。復議實踐當中的這些問題,迫使復議人員必須行使釋明權,以應對我國當下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

    二、《復議法》中有關釋明權的規定

    釋明權的內容主要是復議機關人員在復議過程中就受理條件、復議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方面對申請人所做的引導和提示,這些引導和提示是以申請人對這些方面的認識不足或者錯誤引起的,是實體方面的內容,筆者以為對于復議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請人到復議機關參加聽證,受理申請之后,對申請人所進行的程序上的說明,不在釋明權之列,因為程序上面的規定是不以申請人的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的。按照這個標準我國《復議法》以及《復議實施條例》中對釋明權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復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實踐中需要行使釋明權的幾種情形

    在實踐中,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的,往往委托人代為辦理,對復議的流程要求比較清楚,材料的提交較為齊全、準確,需要復議機構做出釋明的地方并不多。而公民作為申請人的,則存在很多問題,筆者結合實踐,歸納了以下幾點六種情形,這些情形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大多以口頭陳述事實為主,以一定數量的書面材料為輔的申請模式。

    1、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該事項要么不在復議范圍,要么超過復議期限。例如申請人就村委會的行為提出復議,顯然不在復議范圍。

    2、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雜亂無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項的條理。

    3、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

    4、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但是錯列被申請人或者少列被申請人。

    5、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被申請人正確,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6、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比較充分,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正確,但是沒有形成書面文字。

    四、復議釋明權的行使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和對公民權利保護機制相結合的產物,一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二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兩者應該平衡發展,要保證在合法的范圍內,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也得以實現。在這種職能認知和角色定位的前提下,要正確行使釋明權,不能因為申請人的復議行為存在微小瑕疵就將其拒之門外,也不能越俎代庖充當了申請人的人,針對以上所述的幾種實踐情況,復議機關在行使釋明權中,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立足于我國法治現狀,特別是市縣政府法治現狀,認真對待口頭申請復議。

    我國市縣政府法治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一個很大因素就是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經濟還不算寬裕,選擇行政復議,很多是考慮到了復議不收取費用這一因素。至于復議申請的合法程度,則不可苛求,據筆者觀察,統計,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中,幾乎沒有一個是完全按照復議法的規定,完整、準確地提供申請復議的材料的,大多是口頭陳述復議事項。所以,針對以口頭陳述申請復議的情況,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將其作為一種申請復議的常態。我國復議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口頭申請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的義務。對于那些愿意口頭陳述的,一定要聽其陳述,對于陳述的不同情形,要區別對待,正確行使釋明權。

    第二、做好角色定位,正確行使釋明權。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行政復議人員的角色就是監督權力與維護權利,兩方面不可偏廢,要像法官一樣中立。行使必要的釋明權,正確行使釋明權。

    1、對于在口頭陳述中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在復議范圍的,要明確告知不予受理,并解釋理由,做到有依據,使申請人明白不予受理的原因。

    2、在口頭陳述中,初步斷定所述事項屬于受案范圍的,但是申請人未提出具體的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的,應該提醒其提出被申請人和復議申請。申請人如果不能提出,但是要求服役人員幫其提出的,復議人員應該予以拒絕,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如果代為提出,那么就與人的角色毫無二致,背離了角色定位,違背了法律,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需要告知申請人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

    3、在口頭陳述中(或者書面),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這種情況下,復議機構也不宜明確告知正確的被申請人。僅告知其變更。

    第8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第二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用本部門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也可以用本部門的名義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除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工作;

    (三)解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方面的法律問題;

    (四)填報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

    (五)負責行政復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的備案;

    (六)負責行政復議中行政賠償事項的督辦。

    第四條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國家公務員或者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非行政機關人員;

    (二)取得大專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非法律專業學歷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三)從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四)經培訓、考試合格。

    行政復議人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行政復議人員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有關組織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

    行政復議人員在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行政復議的調查取證工作,應當由二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

    第六條對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區行政公署所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以外的其他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該機構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條對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或者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對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協商選擇共同的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同一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合并審查。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但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部門處理,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

    (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

    (三)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處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六十日內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申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將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再送該規定制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處理。

    對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聯合制定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比照前兩款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處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屬制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處理的,還應當送規定的制定機關。

    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申請人提出或者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轉送的對有關規定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但對該依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送制定機關處理,或者送其他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

    有關國家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本省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應當在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其他省以下規定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受理的,向該機關發出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報告上一級行政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機關仍不受理的;

    (二)由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可能影響行政復議公正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證據、依據有異議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申請人、第三人的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第三人的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由被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機構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而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機關不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繼續進行。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第三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四)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結論;

    (六)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間。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寫明賠償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上述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送備案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提出,但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向其發出責令履行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發現下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復議違法行為處理建議書。接受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建議的行政復議機構。

    第9篇: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1.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情況;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3.對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許可類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履行義務;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但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8認為其它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9.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不含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10.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申訴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告調解人,只能告對方當事人)

        【注意1】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注意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當于訴訟時效的中止)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

        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中具體行政行為可停止執行的情況(4種)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的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達)。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的,可行政訴訟。

        【注意】行政決定的種類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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