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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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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

    第1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去年月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第2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關鍵詞:農業保險;近期模式;遠期模式

    農業是基礎產業,又是弱勢產業。發展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穩定農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自1982年恢復以來,一直發展緩慢。2006年農業保險費收入8.5億元,僅占全國財產險保費收

    入的0.56%。導致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選擇什么樣的經營模式卻是一個重要因素。

    一、農業保險經營的客觀困境及其障礙

    由于農業保險標的――農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長發育過程中面臨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風險遠遠高于其他產業。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損失率和高管理費用率的特點,由此導致農業保險市場的有效需求很難形成。世界各國對農業這一特殊領域如何更好地開展保險進行了長時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發展路徑:

    (一)商業性保險經營模式

    這種是保險人選擇農業中不需要補貼或只需少量補貼的項目,按商業性原則經營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多為私人公司經營,西歐國家是典型代表。他們按照真正意義上的保險經營要求,針對農業中經濟價值高的標的,選擇損失機會發生少但強度大的風險為承保對象。在西歐,由于地理和氣候的原因,農業的雹災損失十分嚴重,農作物雹災保險成為商業性農業保險的主要險種。另外還有火災、風災等,這些災害發生機會雖然不多,卻具有毀滅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類作物、牙買加承保香蕉。這些都屬于高價值的經濟作物。對于高價值的農作物,選擇適當的風險承保,采用商業性經營原則,完全可以獲得經營的成功。經營模式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等,農民要支付足額的保險費。因而該模式在農業中的可承保面較狹窄。

    (二)政策性保險經營模式

    這種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動下,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保護農業和農民的政策來開展的。主要特點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費用及純保費給予大量補貼,投保農民只需交部分保險費用。一般講,農民從農業保險中所得到的賠款收入大于他們所交付的費用支出,即從農險中得到了政府的凈收入轉移。因此,這種經營模式實質上是災害救濟與保險機制的結合,又可稱為災害救濟性農業保險。該模式作為政府保護農民收入的一項重要政策,多為政府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經營。

    在該經營模式下,農民對保險的有效需求迅速擴張,農業保險得以在廣大地區普遍開展。北美國家和日本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他們承保了大多數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災害及病蟲害,即主要開展農作物一切險。美國政府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全額補貼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農險業務的活動管理費用,同時,為了彌補農險基金的不足,還提供了1億美元的資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補貼管理費用又直接補貼凈保險費。在1947~1977年間日本農險業務總支出為4953.83億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億日元,占65%。農業保險早已成為他們提高農業生產投資和穩定農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保險,但卻能使保險在農業領域廣泛推行。

    對于我國,災害救濟性的政策性保險模式無疑是一種最佳選擇,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補貼的基礎上的。選擇該模式的國家,大多是工業化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所謂工業化,實質是資源在農業和工業之間的動態再配置過程,是工業生產的資本化不斷擴張并在經濟總體和社會生活中不斷取得支配地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生產資源不斷由農業向工業和服務業轉移,工業份額上升,農業份額下降。當工業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業化進一步完善外,還可以用于支持其他產業發展時,工業支援農業,農業受到保護,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大量補貼才有了可靠的物質基礎。也只有在此時,農業只是作為人類社會生存基礎的地位會顯得特別突出和光榮,農業將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懷,農業成為關系到整個社會生存的大問題、小行業。大問題應當受到關懷,小行業能夠得到關懷。工業化的成長過程一般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農業支援工業階段、農業與工業平等發展階段以及工業支援農業階段,不同階段的工農關系是不相同的。

    據資料顯示,2005年我國農業與工業的凈產值比例為14:86,城市人口率為40%,人均GDP為1300美元左右。據此,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經濟發展開始進入工業化第二階段,但由于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區還處在工業化的第一階段。第一階段是農業補助工業,也就是說,目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工業發展仍然需依靠農業提供的剩余積累推動。這一階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農業擠壓,通過不平等的稅收、價格、資金投入等手段擠壓農業以支持工業。第二階段是平等發展,這時農工貿易條件得到改善,農業與工業各自獨立發展,農業發展依靠自身積累。總體上看,我國經濟發展離以工補農即農業保護階段還存在一定距離,因而還不可能依靠工業收入來全面補貼農業。而且一些欠發達地區仍然需要通過擠壓農業來發展工業。

    那種認為目前我國應全面推行農業保護政策的觀點,顯然是一種超前意識。它只認識到了農業發展和農民需要保護的必要性,卻沒有認識到工業化階段的可能性。美國、日本及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工業化階段早已完成。農業保險實際上是他們以工補農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項具體政策。把我國的農業保險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下來考察,現階段農險要得到國家財政的大量普遍補貼,在當前是很不現實的。我國20世紀80、90年代的眾多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沒有可持續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業化發展階段以及相應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觀制約。

    二、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現實選擇及構想

    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農業保險曾經一度繁榮,當時形成了四種重要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商業保險公司自營,單獨核算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共辦或代辦模式;三是保險公司組織農民之間的互助保險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門辦農險的模式。這些改革,一方面通過險種間互補、政府財政資助或民政補貼等方式部分解決了農業保險基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保險公司通過與政府合作、組織保險合作社等方式減少了自身所承擔的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一度在90年代初使農險迅速發展。特別是1991年全國農險保費收入達到5.17億元,比1990年增長1.5倍。

    然而,這些保險發展模式都只是權宜之計,其制度設計本身存在致命的弱點,因而后來大都沒能長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實上是采用商業性保險模式來經營農險,卻沒有按商業性經營原則來選擇和設計險種,有些在主觀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險模式以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面,事實上卻不可能得到財政補貼資金來源的有力保障。正視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客觀制約,同時考慮到保險公司商業性質的經營體制,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分近期模式和遠期模式進行分階段設計:

    (一)商業性保險為主、政策性保險為輔的近期模式

    “商業性保險為主”,是指保險公司選擇一定的農業險種,完全按商業性原則進行經營。目前的財產保險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業,必須為股東利益考慮,不可能容忍農險的長期大量虧損。在保險企業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補貼來源時,農險要作為一項獨立事業繼續存在和發展,就必須恢復保險的本性,按照商業性保險的原則來嚴格選擇和設計險種。選擇經濟價值高的標的、事故發生少但損失強度大的風險作為承保對象。如小麥在田間生長,價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曬場,價值集中,這時萬一發生火災,干萬斤小麥便毀于一旦。因此,眾多麥農必然對麥場火災損失風險的轉嫁產生強烈需求。有些經濟作物如烤煙、蔬菜、花卉、果類等,商品價值較高,對已形成規模經營的農戶來說,他們也存在對生長期風險的憂慮和損失轉嫁的需求,并且他們有足夠的保險費支付能力。隨著我國“三高”農業、外向型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前景是廣闊的。

    “政策性保險為輔”,是指除了商業性農業保險項目外,允許少數經濟發達地區通過保險公司內部的其它險種盈余補貼、地方財政補貼等手段對主要農作物或牲畜實行統保。其目的是為將來實行遠期模式廣泛開展的農業保險探索規律和總結經驗。政策性保險的組織形式以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地方政府支持模式為最好,也可采用合辦或代辦模式。補貼應是固定的和事先確定的,補貼金額與農民所交保險費之和應與預期賠付額與管理費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農業保險要作為獨立的地方經營險種單獨立賬、單獨核算,免繳營業稅、所得稅,并且結余留存,作為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專戶存儲積累。政策性保險應由保監會統一規劃和安排,選擇有條件的發達地區試辦。

    (二)政策性保險為主、商業性保險為輔的遠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農民普遍受惠。隨著經濟的加速發展,工業化進程進入農業保護階段,政策性保險即可廣泛發展,并在農業保險體系中占居主導地位。遠期模式要改變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這時的商業性農險只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充,為農民承保那些政策性農險以外的險種,或者為農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險體系的設想是建立事業性質的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經營農險及其再保險;通過國家農業保險立法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并實行法定保險的經營方針;國家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以必要的優惠政策。遠期模式的具體設計為:

    1、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各省、地、縣設立其分支機構。由該公司經營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此外,允許農村合作組織經營某些政策性農業保險,但必須按一定比例向專業公司分保。

    2、通過農業保險立法,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專項基金。由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負責籌集、分配和管理專項基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提供該專項基金的一定份額。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獨立核算,免征一切稅賦,經營結余全部留作總準備金積累,以備巨災風險。

    3、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險種。對有關國計民生的主要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產全部實行法定保險,政府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保費補貼。法定保險由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及其指定的農村合作組織壟斷經營。除法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外的商業性農險項目,全部實行自愿投保。各商業保險企業及農村合作組織對商業性農險項目可競爭經營,國家農業保險專業公司為之提供再保險。

    遠期模式是發展農業保險的一種理想化目標。雖然現階段它不可能在全國同時實現,但是少數發達地區可以通過地方立法提前實行。另外,遠期模式必須在省范圍內統一實施,并要進行農業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承保范圍太小了,風險難以有效分散。

    參考文獻:

    1、李軍,Francis Tuan.農業風險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農業保險交流與考察[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 Insurance-Theory and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gamon Press,1986.

    3、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第3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關鍵詞:農業保險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業務于1982年正式恢復,由于缺乏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主要走商業化的道路,在經歷了幾年運行之后,不斷萎縮。2004年保監會頒布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性意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全面鋪開,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農業保險公司相繼獲批成立,江蘇、浙江、四川、內蒙古等省份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始啟動。2006年,全國多數省市區采取多種模式和渠道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2007年,中央財政注入10億元資金于首批被列為中央財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的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四川六個省區。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60.5億元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這一數字比2007年增加近兩倍。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仍是處于起步和試點階段,險種不足、覆蓋面不廣的問題突出,正式制度的創建問題并沒有解決。

    二、部分省市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與問題

    (一)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及經驗

    1、“以險養險”的大農險模式

    保險公司不但經營農業保險,而且經營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財產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一系列事關“三農”問題的保險業務,在擴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實現以賠付率較低的險種(如住房險)養賠付率較高的險種(如種植業險)。這種模式以上海、吉林為代表。

    上海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即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商業險種的收益來彌補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上海模式是目前運行較好的農業保險模式,但這種模式其它地區很難復制。

    2、黑龍江“互助制模式”

    黑龍江省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質的保險公司。該公司在日常運營中較重視投保人的利益,且名義上不通過公司的對外經營獲取利潤,所以保險公司的規模和資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現災年,保險公司需賠付的資金較多,而且需要得到賠付通常都是參保的農民。只靠參保農民之間籌措的資金,明顯不足以滿足高賠付資金的要求。資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險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類型的農業保險弱的原因。

    3、以“共保”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為原則,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經營”兩種模式。共保經營是主體模式,由省內10家商業保險公司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以“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共保”模式是國內外保險界應對罕見巨災和損失概率不確定的重大項目的一種較為理想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獨家公司承保的風險,提高應對巨災風險時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試點的區域過小,無法在空間上分散風險的問題。

    4、四川省的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模式

    四川省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是在當地政府支持下的商業保險公司自辦的代辦模式。試點地區政府均采取以財政獎勵代替補貼的政策,即農戶可在投保后可持相關證明到有關部門領取保費補貼,為保費補貼的及時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這種模式實施中,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意識較濃。保險公司一方面愿意積極參與試點,把試點作為搶灘農村巨大市場的契機;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試點風險控制在最低范圍內,客觀上造成了保險產品單一、條款不盡科學合理。

    (二)農業保險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補貼問題

    從長期來看,要發展農業保險,無論采取上述何種農險模式,如果沒有充足的財政補貼,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政府財政資金雄厚,而農業占地區GDP的比重較小,無論采用“共保體”模式,還是實行“大農險”模式,政府補貼充足,能夠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補貼不足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2、農民購買力與購買愿望較低的問題

    我國農戶家庭生產規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費支付能力不足,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農業風險無法分散的問題

    保險的大數法則,即投保主體越多,則保費越低,保障的風險也越低。農業風險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就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跨區域的保險對象同時受災。因此,要想分散農業風險,就必須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然而由于國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尚未大面積鋪開。

    4、農業保險法和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

    農業保險雖然經歷了近20年的發展,但仍缺少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或相關的保險的實施條例。農業保險體制相關規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不明確,即使政府積極參與和推動,也缺乏法律依據,導致了在實際運營中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過于集中,很難實現農業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各試點地區的農業保險公司都面臨著農業再保險缺失的問題。一旦巨災發生,農業保險公司由于面臨巨額索賠而存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農業再保險領域和農業風險基金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與我國農業大國的地位、“三農”政策和新農村建設不相稱。

    三、新農村建設中農業保險的發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農業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決定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國家財政支持、商業化運作,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和市場監督機制,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即:政府對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險業務給予財政資金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依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經營農業保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農業保險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大數法則,通過各種方式擴大承保面,以分散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在各地農業保險試點的基礎上,全國建立相對統一的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第4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關鍵詞] 遼寧省 農業保險 經營模式

    農業本身是一個弱質產業,它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同時,還要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目前來看,一方面,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廣大農民深切呼喚農業保險,但不斷提升的保險門檻又讓收入普遍偏低的農民望保險而卻步;另一方面,從事農業保險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虧損嚴重,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遼寧省又是我國重要的農業大省。為更好地解決保險束縛遼寧省農業發展的問題,就必須通過改革與創新,突破瓶頸,建立一個合理的、高效服務于現代農業發展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國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經驗

    農業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也比較緩慢。現階段國內幾種較為典型的農業保險模式也正處在不斷的探索、完善之中。

    1.安信模式

    目前安信是全國運行最好的農險公司。以上海農業保險公司為例,走的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它的特點是:在資金籌措方面采取“三家投”方式(即國家綠箱政策投一點,地方財政投一點,參保個人投一點)。這個模式的缺點在于“政府財政補貼,以險養險”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區則很難復制。主要是因為上海經濟發達,財力雄厚,且農業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時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扶持,而這不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效仿的。

    2.安華模式

    該模式以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主要經營農業保險、涉農保險、城市保險,同時為政府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安華模式的優點在于:第一,運作機制革新;第二,險種拓寬規模較大。安華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農民雖然對農業保險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個普遍性問題。如果政府補貼乏力,“安華模式”將很難長期運轉下去。

    3.互助制模式

    “互助共濟,風險共擔”是農業互助制保險的原則和宗旨,它以2005年1月在黑龍江投入運營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為代表。互助制模式的優點是:第一,保險種類拓寬;第二,保費分擔有所新意。互助制模式的缺點是:相互制保險公司沒有資本金,也不能發行股票,風險基金來源于會員繳納的保險費,勞動資金由外部籌措。

    4.共保體模式

    這種模式以浙江省成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共同體”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市場運作,政府兜底,理賠方式根據浙江巨災風險狀況和商業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通過調整賠付方式實行有限責任賠付。當全省農業保險賠款不超過所收農業保險保費的5倍時,“共保體”按核定的賠款賠付;當保險賠款超過所收保費的5倍時,則按比例賠付,由此實現最高承擔農業保險保費5倍的賠付責任。這種做法降低了獨家承保的風險,提高了化解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相應缺點是共保的范圍較小,出現巨災后區域小且財力弱的政府難以兜底。

    5.安盟模式

    安盟模式以法國安盟保險公司為代表。它的特點是險種全面,另外,安盟產品還對國內產品不予承保的風險、對象提供保障。

    它的優點是:第一,價格低廉;第二,運作手段先進。它按照兩條線運行,一條線是銷售網,另一條是技術支持網。

    它的缺點是:規模是制約安盟公司盈利的瓶頸。安盟公司在我國以小額保險為主營,因此只能向規模要效益,在達不到臨界效益的時候,經營風險不可避免。

    二、 遼寧省農業保險的模式選擇

    1.遼寧省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性

    遼寧省是我國的重要農業大省之一,農業自然災害發生也比較頻繁。據資料顯示,以1998至2007年為例,遼寧省每年都發生不同程度的農業自然災害(見表)。

    資料來源:中國宏觀數據挖掘分析系統

    農業自然災害不僅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對于生態、環境、社會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準確估量。如何有效減少自然災害給農民造成的損失,保障農民的利益,進而提高廣大其農業生產積極性,切實增加收入,這些問題的解決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遼寧省農業保險的發展。

    2.遼寧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具體選擇

    如前所述,目前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各有利弊,這為遼寧省選擇適當的經營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對于遼寧省的具體狀況而言,在借鑒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選擇由中央政府牽頭,地方政府為主導,各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開展區別化經營,多渠道廣泛聯營的農業保險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建立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原保險的同時介入到農業保險中,政府公司經營再保險的模式。

    這種模式不等同于“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也并非將純商業化經營和純政府化經營的簡單疊加互補,而是在農業保險中使政府、保險公司、農民和保險市場達到一種融合,使其各司其職。具體來看:

    1.“中央政府牽頭”

    意為應由中央政府建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部委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指導經營全國農業保險業務,它不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實務,而把精力放在宏觀調控和管理以及協助保監會作好監督上,集中精力從事農業保險的研究,使農業保險制度和經營不斷得到改進。

    建國初期我國就是依靠政府的強大執行力完成了對農業保險的初期探索并積累了經驗。因此,成立專業性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可增強農業保險各方的信心,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可在全國的范圍內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同時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相應的時機進入農村保險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的最大受益者。

    2.“地方政府主導”

    意為要調動遼寧省各級政府的積極性,為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行政、經濟全方位支持。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為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率先實現全面小康鋪平道路。商業保險公司的主體經營既可以避免政府經營的低效性,又能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因素,而且是國家無需設立眾多的分支機構,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現有的資源就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既高效又經濟。

    3.“區別化經營”

    這一點主要是指在商業性保險公司難以覆蓋的地區,由各省、市、自治區依照相應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的要求,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并對農業保險實行專業化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經營運作農業保險,整合資源,分散農業風險,為農民提供優質、專業、快捷、便利的服務,同時為商業性保險公司實施有機補充,待時機成熟時可選擇有償退出市場。

    4.“多種渠道廣泛聯營”

    除了中央政府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商業性保險公司之外,要鼓勵社會各級力量加入農業保險經營中,并且在“扶持不干預,引導不領導”的原則下開展工作。但開展工作必須要有地方政府批準,上報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終審和備案,而后在各自業務范圍依法規范執行,并由政府的保險監管部門審核監督。

    綜上所述,發展遼寧省農業保險就必須認真汲取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還要總結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經驗教訓,探索和創建既適應農業經濟發展,又具有遼寧省特色的農業保險機制及運作模式。在加入WTO的大形勢下,按照相匹配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充分調動遼寧省各級政府的積極性,使農業保險與政府救災發揮互補作用,為遼寧省農業的穩定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安定團結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在新形勢下解決遼寧省 “三農”問題,發展農業保險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人民收入、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

    參考文獻:

    第5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一、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及籌資機制

    (一)基本原則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榮縣(以下簡稱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去年8月10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第6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制度

    一、 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的制度扭曲

    一般來說,金融制度與經濟體制是相互適應的,然而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的環境中,存在著兩者不相匹配的現象,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了。這種制度扭曲的程度可通過比較農業部門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比重和該部門在合法金融機構貸款中所占的份額兩個指標來獲知。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這兩個指標差別不大,顯示出較為均衡的局面,但是如果這兩個指標存在較大的差異,則意味著金融制度的扭曲,金融資源過分地流向某一個部門,最終必然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格局的可持續性協調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制度扭曲的原因分析

    1、正規金融體系缺乏應有活力,對農業產業化支持能力不足。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在支持農業產業化方面存在障礙,其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國家對農業投資的監督保障機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正規農村金融機構并不是農村經濟內生發展的結果,而是政府所辦商業銀行嵌入在基層營業網點,因而從自身利益出發,處于化解金融風險和注重資產安全性的考慮,其在信貸資金的投放上越來越講求擇優性與趨利性原則。這在實際上造成了金融機構與農業產業化發展之間的矛盾與反差。因為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的行為目標是利潤最大化,由此也要求農村金融機構依據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原則提供資金,我國正規金融機構過分注重了資產的安全性要求。

    由此,無論農業銀行還是農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貸權力,嚴格審貸程序和審批條件,強化了不良貸款比例指標考核,導致在新增貸款發放問題上,出現了大量的“惜貸”和“慎貸”行為。與此同時,農業銀行已經開始收縮業務邊界,逐步從農村收縮機構,業務向城市集中,農業貸款發放顯著減少。組織不穩與功能不定制約了農村金融體系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作用的發揮。如據2001年對河南、山東、和浙江三省農區的調查,三省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僅相當于三省城市個人住房貸款的約1/2;山東農業信貸資金缺口至少有四成左右;浙江農貸缺口約為125億元。

    2、現行的產業投資機制不合理,政府增加農業投資的動機存在障礙。首先,政府增加農業投資的動機受到政府現行產業投資體制的制約。政府現行的農業投資體制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政府既承擔著國民經濟的管理職能,有代表國家承擔對各個產業經營性投資的職責,其經營性投資的職責牽制了增加農業投資的動機。其次,政府可增加農業投資的財力受到政府現行的產業投資體制的制約。政府可增加農業投資的財力主要受兩大因素的制約:既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政府產業投資體制的影響。再次,政府增加農業投資的法制監督受到政府現行的產業投資體制的制約。如果按照政府現行的產業投資體制來制定農業投資法,其農業投資規模的法律規定難以有實質性的擴大,對增加投資無多大意義。如果脫離政府現行的產業投資體制規定農業的投資規模,也會在執行中變形走樣,最后,國家在農業投資中存在“重工輕農”“口號農業”的現象。目前,我國已形成產品門類齊全的工業體系,但由于當前企業面臨調整和改組,是國家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重新配置,擠占了部分農業資金,制約了農業產業化發展。

    3、農業保險缺位。農業保險是穩定農業生產、保障經營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農業經營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農業和經營主體的經濟地位,便于其獲得貸款,引導農業金融資本的流入,促進農業擴大生產規模、提高集約化水平和降低資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試辦農業保險以來,農業保險業務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穩的發展。但由于農業保險回報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規依據,加之保險公司實行商業化經營管理,業務重點也轉向城市,近10年來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目前,多數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銷了農業保險機構及業務。農業保險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業產業化企業風險程度的評估等級,加劇了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的緊張狀況。

    4、體制外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限制較多,受到壓制,致使其發展不規范。農業的產業化發展導致農村資金需求的膨脹,而在既有金融框架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體制外民間金融組織的存在就成為一種內在的必然。而且它的存在,以其手續簡便,無僵化的規章及低廉的鄉土信用擔保,使得農戶和龍頭企業容易接近,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資金困難,拓寬了投融資渠道,填補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從1983年開始各地自發成立的各種農村基金會,應該說是符合農業產業化發展要求的一種金融組織形式。但是,由于其定性排除在金融機構之外,不準辦理金融業務,不作為金融機構來管理,所以,在運作方式、決策機制、對行為當事人的約束等方面存在諸多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許多基金會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不僅辦理了金融業務,而且違規辦理了大量的存貸款,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會的經營風險。

    這種狀況不僅嚴重背離了為農業、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服務的初創宗旨,而且最終導致了農村金融秩序的混亂。此外,在金融抑制的環境下,以民間借貸為主體的非制度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一直不具備合法地位,更無法實現規范發展,難以有效地補充產業化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并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這幾點結合起來制約了資金的需求,限制了投融資規模,致使民間金融難以長期有效的補充產業化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

    三、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系統構建的路徑選擇

    1、努力完善各項保障機制,穩步推進農村金融健康成長。首先,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政府職能是實現農村金融變遷方式轉換和實現農村金融成長的重要的外部條件。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參與和支持,但政府不能直接干預微觀經濟主體的金融創新行為,更不能以政府控制的體制內金融抑制體制外金融的發展。因此,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轉變到完善金融立法、維護金融市場競爭秩序、打擊金融壟斷、促進體制外農村金融成長上來,以此推動農村內生性金融組織成長。同時,要盡快制定合作金融法,賦予農村民間合作金融以合法地位,并就合作金融的基本經營原則做出明確規定,根據合作金融對社員服務、不以盈利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準備率和稅收等政策優惠。同時要加強監管,督促合作金融嚴格依法規范經營,以滿足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需要③。

    2、通過各種產業政策優化農業投資環境,增強農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實力。要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必須追加預付性投資,構建產業鏈和產業群,培養具有市場開拓能力、能進行農產品深度加工、為農民提供服務和帶動農戶發展商品生產的龍頭企業。做到這一點,政府財政政策應向農業傾斜,加大財政支農的力度;確定明晰的信貸政策,以財政貼息、財政擔保等方式鼓勵、支持資本流向產業化農戶和龍頭企業,保證農業投資有更寬松的信貸資金來源;運用稅收政策,給予產業化經營農戶以稅率方面的優惠,增強其盈利能力。

    3、規范發展市場化的體制外金融,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競爭。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改革開放后的興起與發展,相對于傳統經濟體制而言是一種制度創新,是制度供給與需求交互作用的必然結果,其存在有著客觀復雜的經濟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現代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所以來自外部的強制打壓是無益于問題的解決的,這不僅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也違背了廣大農民的意愿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結果只能促使其以更隱蔽的方式開展活動。因此政府的正確選擇是放棄自己作為制度唯一供給者的思維慣性,承認非正規金融生存的合法地位,依法保護借貸雙方的正當權益,并采取措施引導其健康發展,以有效補充農村正規金融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礎上要加以規范和嚴格監管,促進其按照市場規則參與競爭,實現健康發展。同時,應適當放寬金融市場準入政策,允許中小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組建新的中小金融機構,解決其外部融資困難的問題,同時減少業務經營的地域限制,促進金融競爭。

    4、完善農村保險機制,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我國目前只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且由于常年虧損,這項業務已經急劇萎縮。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極大,要發展農業保險,必須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層次支撐、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國家應盡快完善農業保險的組織體系,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政府性國家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進行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各省市農業保險公司以區域性的經營管理為主導業務,再在廣大農村按自愿互助原則成立不同形式的農業保險合作組織,大比例地向國家和地方各級農業保險機構分保,逐級分散局部風險,在建立農業災后補償機構的同時,農業保險組織可將貸款保險業務作為農業保險的附加險,當借款人無法歸還貸款時,保險機構代為償付。

    作者單位:濰坊學院

    參考文獻:

    [1] 金媛媛.關于農業發展資金供給短缺問題的思考[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5,7:23-24.

    第7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一)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基本特點

    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德國、瑞典、瑞士等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總體較高,其農業具有土地所有權較為集中、機械化程度較高、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較少等特征。與此相對應,農業保險的發展也有其自身的特點。

    1•開辦農業保險的歷史較為悠久。這些國家都有較長的保險發展史,人們的保險意識較強,農業保險開辦的歷史也相應較長。德國早在18世紀就開辦了農作物雹災保險;1898年美國的私營保險公司開始承保生長期農作物多種災害保險;歐美國家的牲畜保險最發達、開辦的時間也最早,德國、法國、美國、瑞典、瑞士等國在19世紀就開辦了牲畜保險。

    2•承保面大,開辦險種多。這些國家的農業保險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實踐,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和較為完備的技術,已發展到相當的規模。德國的農作物雹災保險,到1978年承保戶數已達47萬,承保農作物面積達360萬公頃,保額達100億馬克①;瑞士在1948年就把全國馬匹的93•2%保了險;日本在1967年承保的牲畜約占可保牲畜的73%②等。歐美國家的農業保險不僅承保面大,而且開辦的險種多,從最初試辦的一項或幾項發展到現在的幾十項甚至上百項險種。

    3•保險責任范圍逐步擴大。歐美國家的農業保險經歷了從承保單一風險到綜合風險甚至一切風險的過渡。這些國家在開辦農作物保險初期,一般只保冰雹災害,隨著保險技術的提高和農場主對保險范圍要求的增加,都過渡到了對多種自然災害綜合進行承保,承保的農作物種類也越來越多。加拿大1917年對農作物保險只承擔雹災責任,到1959年便對多種農作物承保綜合險,到1978年則在大多數農業區域實行了農作物一切險;美國從1939年開辦小麥一切險,以后陸續開始試辦棉花、亞麻、玉米、煙草、豆類、燕麥、柑橘等多種農作物保險,并從1980年起將“農作物一切險”推廣到全國各個縣和所有農產品;日本從1939年開辦農作物一切險以來,到1960年以前就已有94%的水稻、52%的旱稻、77%的小麥和大麥保了險,一切險的規模相當大。

    4•保險組織形式發生變化。這些國家的保險組織形式有不少是從原始的相互保險會社發展成保險公司的大規模經營。如1910年成立的英格蘭全國農場主相互保險會社,由最初只承保會社內成員的牲畜,發展到1978年已成為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的專業保險公司。

    5•多種費用及風險分攤方式。在這些國家農業保險的費用分攤,一般實行由農場主和政府各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的方式。這種方法既能使保險公司獲得社會平均利潤,又不至于加重農場主的負擔,起到了保障和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的作用。日本就根據農作物的保險費率確定一定的補貼比率,如水稻是50~70%,早稻、小麥和大麥是50~80%;對牲畜保險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如對承保的牛、馬補貼保費為50%,豬補貼保費為40%。美國的農作物保險,不僅采取政府補貼方式,還采取向政府進行再保險的方式,以進一步分散農業保險經營者的風險。

    6•提供法律保障。由于農業保險已逐漸成為這些國家保障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宏觀產業政策的重要手段,為促使其順利發展,就必須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得到法律的保障。日本在1929年就制訂了《牲畜保險法》,1939年制訂了《農業保險法》,到1947年又將這兩項法律合并修改成為《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自1938年頒布后,到1980年前后共修改了12次,在1994年又進行了較大的修訂,產生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1996年再次進行修訂。可見,在農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對其認識的不斷深化,使農業保險逐漸步入法制化階段。

    (二)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基本特點

    發展中國家的農業保險以亞洲國家最具代表性。這些國家經濟比較落后,農業經濟占主導地位,農業生產條件差,農業保險的發展相對較為緩慢。

    1•開辦農業保險的歷史較為短暫。這些國家都是在取得民族獨立并經過一段時間的穩定后才開始試辦農業保險的,如印度從1961年開始農作物保險試點;泰國從1977年開辦了小范圍的棉花保險,1980年開辦了奶牛保險,1982年開辦了玉米保險試點;菲律賓于1980年成立農業保險有限公司;巴基斯坦從1981年由農作物保險委員會的主要成員———農業發展銀行試辦水稻、小麥保險。

    2•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各國都是在小范圍里進行少量險種的試點,所開辦的險種也是根據政府農業政策的重點,選擇在農業生產中占比重大的農作物進行保險,如印度主要是小麥保險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險;泰國是小規模的棉花和牲畜保險,只有斯里蘭卡和菲律賓在全國范圍內開辦水稻保險。

    3•保險責任范圍較窄。這些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責任范圍均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承擔“一切險”,只有政府開辦或有政府財政支持作后盾的保險公司才有能力承保“一切險”。如孟加拉國、巴基斯坦和泰國對農作物保險只負責氣象災害,不保病蟲害。

    4•保險組織形式主要是聯合共保或政府機構參與。如印度以綜合保險公司為主,與邦、區級的銀行進行聯合共保;孟加拉國是以綜合保險公司為主,與農業合作社合辦。而政府機構參加農業保險的有:斯里蘭卡的農業保險理事會,為農業部所屬政府機構;馬來西亞由農業部和農業銀行負責開辦農業保險;巴基斯坦成立了農作物保險委員會,其中農業部為召集人,農業發展銀行為主要成員,并有保險公司和銀行集團的代表參加。

    5•保險實施方式主要是強制保險方式。如斯里蘭卡對水稻實行強制保險;印度、菲律賓、泰國要求所有從政府農貸機構或別的商業銀行得到短期貸款的農戶必須參加保險,保額以貸款額為限,保費直接從貸款中扣除,賠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給放貸機構。

    (三)原蘇聯、東歐國家農業保險的基本特點

    包括原蘇聯、保加利亞、匈牙利、原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原捷克斯洛伐克在內的這些國家的所有制相同,其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也有相似之處。

    1•保險組織形式主要是由國有保險公司經辦,如匈牙利的農業保險由該國的“阿拉米•比茲托希托”保險公司專營,其他國家則是由“國家保險局”或“國家保險機關”辦理,這些經營單位都不是企業,而是國家機構。

    2•除匈牙利外,均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如保加利亞從1981年起,農作物收成按五年平均收獲量價值的35%為強制保額;牲畜價值的60%,豬羊價值的50%為強制保額,對保障不足部分可投保自愿保險。

    3•政府對農業保險支持。農業保險是這些國家貫徹農業經濟政策的重要措施。如原蘇聯就實行農村保險基金獨立核算制,免交一切稅收,保證了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與穩定。

    二、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基本特征。

    雖然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有很大的差異,但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出它們所共有的基本特征。

    (一)國家重視,政府支持

    各國政府為了更好地發揮農業保險的作用,均采取了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對農業保險的發展予以扶持。

    1•法律手段:立法保障。各國都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例如對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范圍及水平、組織機構及其運行方式、農民的參與方式、費用的分擔原則、稅收規定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農業保險中相當部分的強制險種也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并依法實施的。采取法律強制性的統一承保方式,可以使風險在更廣泛的時間上和空間上得以分散,保證農業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2•經濟手段:財稅優惠政策。大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一般都免征稅收,以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有的國家還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大量的財政補貼和資助,如承擔農業保險的管理費和保險費的補貼責任等。

    3•行政手段。除了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經營農業保險外,很多國家還鼓勵采用多主體經營、多渠道支持的形式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并在行政措施上給予保護。

    (二)以收支平衡為主要經營目標

    一方面,由于農業面臨的風險較大,而農業生產的利潤率較低,難以承受與高風險相對應的高費率;另一方面,高風險導致高賠付率,經營農業保險就難以獲得較高的利潤,甚至更多的時候需要政府的補貼和資助才能彌補虧損,以保證持續經營。所以不少國家的農業保險以收支平衡為主要經營目標。

    (三)各國農業保險的組織模式不同

    縱觀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原蘇聯、東歐各國,他們所選擇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政府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或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支持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等。盡管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不同,但大多是在政府主導下的經營,帶有明顯的政策性保險色彩。可見,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既需要各國的不斷探索,更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對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高的。在實踐中,農業保險往往由于保險公司財力有限、風險過大、成本過高而難以持續經營,所以需要建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借助于財政稅收優惠和補貼等來支持其發展,這些必然要求國家農業保險立法的健全和完備。從我國建國后農業保險的發展來看,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一直缺位嚴重,從1995年頒布實施的《保險法》(第150條)到2003年新修訂實施的《保險法》(第155條)中都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一方面表明農業保險的發展可以不受《保險法》規定的自愿原則的限制,可以采取強制方式;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在《農業保險法》沒有出臺前農業保險缺乏法律約束及法律保障。

    2003年3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農業法》第46條也僅指出“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的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就不可避免地會落入尷尬的境地。因此,我國應加快《農業保險法》的立法進程,完善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的模式

    農業是一個準公共部門,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極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從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來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農業保險發展比較好的方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必須實行由政府直接經營和管理的模式。成立國家獨資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呼聲一直很高,但分析起來問題不少:一是國家成了投資主體,公司經營的盈虧責任全部由國家承擔,這種體制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相背離的,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可能導致經營效率低下。二是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風險難以通過體制轉換得以解決,將會給經營管理留下“黑洞”。三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產權問題、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會長期困擾公司的經營。因此,應該特別強調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機制。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4年2月13日記者招待會上也曾指出:開展農業保險的“總的指導思想是以商業經營為主、以政策支持為輔”。

    基于此,我們應該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的模式,即應該加大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級政府財政、稅收、金融的政策支持體系,多渠道、多經營主體的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我國成為WTO成員國后,應該充分利用WTO規則所允許的農業收入扶持政策,即“綠箱政策(GreenBoxPolicies)”,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標的保險進行保費補貼,將中央和地方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既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又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成為農民災后補償的主要經濟主體;在現在對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的基礎上,應加大政府的稅收支持力度,免征所得稅和調節稅,以增強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濟實力;國家應在政策上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申請一定額度的低息貸款,以應付農業大災之后的保險賠款。從經營主體來看,我國既可以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又可以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因為充分利用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技術和專業人才,可以節約機構設置成本及運作成本,提高人力資本的使用效率。還應該增加引進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機構,以更好地吸納外資保險機構先進的經營理念、經營技術和管理經驗。同時,從我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現狀來看,如果實行由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合作社和聯合共保方式經營農業保險,有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和逆選擇,但其規模較小,風險難以在較大范圍內分散,因而可以考慮作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一種輔助形式存在。如果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雖然其經營成本較低,有利于農民的積極參與,但相互保險公司對我國來說還是個全新的概念,缺乏法律支撐和實踐經驗,推廣難度較大。

    (三)構建農業再保險體系

    第8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發展農業保險能有效穩定農民收入。農業保險具有穩定劑的功能,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平時支付少量的保險費用,在災害事故發生時可以得到最低保障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規避了風險,使農民收入不因突發事件而受到巨大影響,避免“因災致貧”或“因災返貧”的發生。

    發展農業保險能有效保障農業投資安全。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的保障作用,降低了農民對風險的預期。消除了大部分風險的威脅,就可以促使農民增加農業投入,擴大農業再生產,實現保收增收。農業保險的發展,給有了農業保險這一堅強后盾,改善農民的信貸地位和經濟地位,獲得貸款的可能性也增加了,這既有利于農業生產得到又好又快的發展又可以吸引農業投資,搞活農村經濟,形成良性循環。

    目前農業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保險相對需求有限。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基礎的農業產銷結構,使承包者成為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在享有經濟收益的同時,也承擔了生產經營風險。由于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經營形式比較松散,從而將農業災害情況所帶來的損失分散到家庭,在第一產業生產經營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明顯下降的情況下,這種小規模生產格局無疑降低了農民對保險的期望。農民風險意識普遍淡薄,缺乏投保的積極性。受自給自足傳統的經濟觀念影響,家庭年均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比較固定,農民僥幸心理嚴重,只關注于眼前利益。從事農業活動的收益本身就偏低,而農業保險費用較高,若增加農業保險的投入,收益會更低。

    (二)農業保險相對供給不足。首先,我國農村地區廣大,山地丘陵多、交通不便,村莊分布較分散,客觀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發展農業保險的成本,阻礙了保險公司的服務分支在廣大農村的延伸,使得保險服務難度較大。其次,農村保險業務營銷人員營銷模式單一,業務員不了解基本的農村實際情況,存在保險產品和營銷手段與實際脫節的情況,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

    (三)對農業保險的監管制度不健全。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監管體系應該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社會組織監督和用于傳導監管信息的載體———監管網絡。農業保險為發展農村經濟、推動農業生產、保護農民利益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時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保護,使農業保險在對其定位、支持和相關原則的確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利益的維護等方面都有法可依。目前,我省農村保險市場在監管方面一直都是主要依靠政府監管,其他各方的作用還遠未發揮出來,而各級政府對于農村保險的監管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加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出現了監管不到位的現象,這樣就使得違法違規操作得不到有效的約束,降低了農業保險的信用度。

    對發展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緊密結合實際,創新農業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要深入對農村市場的研究,了解當地農業發展現狀和農民需求,把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和參保人數作為目標,把創新產品種類和提高服務質量作為必要途徑。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農業保險要本著低保費、適度保障、繳費靈活、責任寬的原則,通過廣泛的市場調查,針對農民在生產生活中的實際需求,完善和開發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農、林、牧、漁等相應的險種,豐富保險產品,進一步挖掘市場。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加保險規避風險的意識。由于受信息相對封閉和農民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農村有相當大比例的農村人口不了解農業保險,對于農業保險規避風險的能力持懷疑態度。參加農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更有力的規避風險。這種風險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突發的、不可預測的災害或事件所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利用現代的傳播媒介,打破農村信息相對閉塞的局限,開展保險、風險、防災減損等知識以及有關保費補貼政策的宣傳工作,并通過對參保、理賠等程序的介紹,使農民了解整個理賠、查勘定損等服務的流程,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提高參保積極性,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三)提高農業保險營銷人員的服務質量。一方面,農業保險的營銷人員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成為既具有專業素養、又有職業操守,講誠信、守紀律的高素質保險營銷工作人員。能將保險的條款準確并且深入淺出地介紹給農民,將條款包含的意思解釋清楚并使其接受。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營銷人員要掌握農村市場具體特點、熟悉農村文化以及體察農民的想法,了解農民對于保險的需求,并能及時地向上反饋,使保險產品的設計更加有針對性和實用性。

    (四)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的監管制度。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保護制度,對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應盡快通過立法,界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經營原則和政府定位;明確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以及政策支持辦法、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使農業保險各項工作有法可依,促進農業保險規范化、制度化發展。首先,我省農業保險的經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其次,山西農業保險規章的制定應從我省實際情況著手,制定出對山西農業保險具有實際指導意義的地方性法規。

    第9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基金的投資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保險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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