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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本監管;資產配置;銀行風險承擔行為
1.引言
新《巴塞爾協議》確立的最低資本要求、市場約束和政府監督成為銀行業監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要求商業銀行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旨在能夠抑制銀行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從而保證銀行能夠以自有資本承擔對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造成的資產損失,避免銀行出現擠兌危機,甚至破產。
傳統理論認為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可以增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然而,提高資本監管要求后,為了彌補提高資本充足率帶來的額外資本成本,商業銀行會將部分資產從低風險轉向高風險資產,可能使商業銀行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Keeley和Furlong(1990)指出,提高資本要求將降低存款保險期權的價值,使銀行降低其資產組合的風險。但是,資本監管也可能增大銀行資產風險,導致銀行的資本監管出現低效率問題。Gennotte和Pyle(1991)、Rochet(1992)認為銀行的財務杠桿率和風險互相替代,當杠桿率被強制壓低時會選擇增大資產風險。李穎(2011)認為存在資產替代效應時,資本的增大導致資產配置風險增大。宋琴,鄭振龍(2010)發現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在市場集中度較低時有效,但市場集中度高時作用不明確。因此,資本監管約束是否能夠抑制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行為,從而提高銀行業的穩定性,值得深入探討研究。基于銀行資產配置策略視角,構建線性規劃模型,研究資本監管約束下銀行的資產配置風險,有助于理解資本監管對銀行風險承擔行為的作用機理,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2.資本監管約束下的銀行資產配置目標函數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也稱為資本風險資產率,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的比例。公式表達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之和與風險加權資產的占比百分比。《巴塞爾協議III》要求>8%,并且大幅度提高核心資本比例,要求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大于4.5%。
假設一家上市銀行總資產為V,銀行持有三種資產,其中是無風險資產,的風險高于,無風險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為,則占總資產的比率為,占總資產比率為,存款占總資產的比率為,存款,權益資本為,總資產的收益為,銀行的風險為。用分別代表三種資產的收益率,有,因此有。下面將從資產定價模型入手,簡單闡述資本監管約束下銀行資產配置函數的原理及配置目標。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是由美國學者夏普(William Sharpe)、林特爾(John Lintner)、特里諾(Jack Treynor)和莫辛(Jan Mossin)等人在資產組合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現代金融市場價格理論的支柱。
即某種證券的期望收益=無風險資產收益率+證券的貝塔系數*風險溢價,其中系數是用來度量一種證券對市場組合變動的反應程度的指標,即為度量改證券風險的指標。
根據CAPM理論可知,用文字描述該理論的涵義,才能有以下的表達式。
其中表示風險溢價,為常數,為CAPM中的貝塔系數,是反映風險的指標,表示期望收益與無風險資產收益率的差,存款的資本成本為。
假設風險中性銀行以銀行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即銀行決策的目標是:
假設銀行的資產風險按照從大到小排列并且可以無線細分,即銀行資產的風險是不一樣的,不是如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則銀行的資產按照風險權重,設為資本充足率要求,則銀行行為的約束條件為:
此時,假設市場是有效的,政府執行強監督機制,但是如果銀行資本低于資本充足率要求,市場對銀行的信心不足,就會發生擠兌現象,導致銀行破產。
3.資本監管約束下銀行資產配置的線性規劃解
化簡(6)得:
(7)
由式(7)可知,收益率高的資產與收益低的資產的數量是呈負相關的,并且與無風險資產的比重無關。收益高的資產的數量是由銀行資本、資本充足率、收益低資產的數量以及兩種資產各自的風險權重共同決定的。
要最大化(5)即最大化(8):
,即權益資本比率大于最低資本要求與高風險資產的風險權重的乘積時,L恒大于N,可行域為N下方,目標函數Y與L無關,即最低資本要求無法限制銀行風險承擔。
因此,在銀行權益資本非常充足時,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抵御未知的風險和將來可能發生的費用,而且權益資本的比率大于最低資本要求,此時最低資本要求對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沒有影響,銀行會有提高風險資產比率的激勵,銀行會過度承擔風險。
,即權益資本比率小于最低資本要求與高風險資產的風險權重的乘積時:
(1)若,即目標線斜率大于M線,也就是說風險權重的增長速度小于風險的增長速度。
由線性規劃可知,B點時Y最大:
結論1:當資本監管加強時,銀行為適應監管要求,此時銀行不會選擇持有低風險資產,因為增持低風險資產會提高銀行的風險,并且得到的收益不足以彌補風險帶來的損失,銀行不得不將高風險資產向國債等無風險資產轉移,資本監管效果明顯,銀行風險承擔降低;當資本監管減弱時,銀行會將資產從無風險資產向高風險資產轉移,并且也不會選擇持有低風險資產,因為此時增持高風險資產會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且足以覆蓋由此帶來的風險損失。
(2)若,即目標線斜率小于M線,也就是說風險權重的增長速度大于風險的增長速度。
由線性規劃知A點時Y最大,即:
結論2:當資本監管加強時,高風險資產會減小,低風險資產會增加,銀行不會持有無風險資產,因為此時持有風險資產得到的收益可以覆蓋風險增加的損失,銀行將資產從高風險向低風險轉移,資本監管效果比較明顯,銀行風險承擔降低。
4.銀行資本調整與銀行資產配置風險
當時,時,收益最大,風險最小,此時銀行持有的低風險資產較多,足以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銀行會選擇增持高風險資產,由于兩種資產相關性的存在,這樣可以降低風險,并且可以增加銀行的利潤,直到收益最大為止,即銀行持有所對應的的資產組合;當存款利率增加時,此時資產組合為最優資產組合,故銀行的利潤率會降低。
當時,取,因為與右側部分相比在同等風險水平下收益率高,這是因為兩種資產協方差的存在使得銀行在同等風險水平下對應兩個收益不同的資產組合。若銀行目標為利潤最大化,則取所對應的資產組合,此時銀行的收益是最大的,但是風險也是最大的,銀行容易有破產風險;若其目標為風險最小化,則取所對應的資產組合,此時銀行面臨的風險是最小的,但收益不是最優的,股東們可能會出面干預,來增加利潤率;當存款利率升高時,銀行為保持其利潤率會傾向于提高銀行總收益,即向在最低資本要求約束下銀行所能達到的最高收益率靠近,此時,低風險資產的持有率減少,高風險資產的持有率增加,銀行會增加持有風險較高的資產。
一般來說,收益與風險呈正相關,銀行持有的低風險資產比例越大則其總風險越小;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協方差的存在,存在使得銀行總風險最低的資產組合,此時銀行的總收益不是最低,即收益與風險不是正相關,銀行不同的資產組合可以使風險相同,收益相同,即銀行同等風險一定時對應兩個收益不同的資產組合,銀行為了規避風險也不應持有過多低風險資產,而是選擇合適的資產組合。
5.結論與相關政策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得結論有以下幾點:(1)在線性規劃模型下,資本監管的有效性不確定,因其受到權益資本比率、最低資本要求與高風險資產的風險權重的乘積、風險權重的增長速度等諸多因素的制約。(2)銀行存在風險最小值點。銀行以適當的比例持有不同風險的資產可以使銀行的風險達到該最小值。
傳統觀念認為政府加強資本監管,能夠抑制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本文通過線性規劃方法求解資本監管約束下銀行資產配置的目標函數,發現政府監管作用具有不確定性。資本監管加強時,銀行一定會減持高風險資產,但當風險權重的增長速度大于風險的增長速度時,銀行會增持無風險資產,但不會持有低風險資產;反之,銀行會增持低風險低風險資產,但不會持有無風險資產。
傳統觀念還認為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本文研究發現銀行的收益和風險并不是簡單的正相關關系。銀行同等風險一定時對應兩個收益不同的資產組合,銀行為了規避風險也不應持有過多低風險資產,而是選擇合適的資產組合。
基于以上結論分析,我們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議:(1)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及同業拆借市場以方便商業銀行的融資,在市場信心不足時,容易發生銀行擠兌,比較自由的資金融通可以降低銀行破產的風險。(2)合理配置銀行資產。商業銀行應該以自身經營目標為導向,在監管約束下權衡流動性和收益性。(3)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懲罰力度,加強信息披露和對銀行的評估,使銀行的決策者的行為趨于規范,減少金融事故的發生。此外,有效發揮銀監會的審慎監管職能,強化銀行相關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培育和維護對銀行穩健經營的市場信心,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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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薛智恒(1994-),男,山西運城人,大學本科,現就讀于大連理工大學。
關鍵詞:金融自由化;銀行監管制度;問題;策略
金融的自由化具體包括資金價格自由化、銀行業務自由化和金融市場的自由化。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金融領域內的自由化是逐步進行的,對于美國、英國等國家來說,其金融行業的發展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因此在世界領域內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必然給其經濟帶來很大壓力和復旦。金融自由化是利弊共存的,金融自由化一方面意味著市場競爭的公平化、自由化,很多財務公司都可以通過金融產品參與市場競爭,但是這也造成了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使得銀行的風險資產增加,造成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一、我國金融自由化現狀概述
總的來說,金融自由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只有制定正確的策略才可以在國際經濟市場的競爭中立足。就我國多年金融自由化的實踐來說,在整體上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著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金融自由化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在每一個階段中都有新的發展與進步。從最開始的銀行體系改革到實行全面的金融機構的改革;從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與擴展到如今加入WTO,參與到國際金融自由化競爭之中。在這一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整體上呈現穩定,但是一些問題也逐漸在世界金融市場的競爭中逐漸顯現出來。
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銀行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監管手段落后
近些年,國際金融市場越發活躍并且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金融交易產品不斷出現,銀行的業務范圍在不斷的拓展,銀行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風險。面對嚴峻的金融市場競爭,我國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仍然停留在傳統的業務之中,并沒有在衍生業務中形成良好的監管、控制機制。
我國在監管手段上不能夠很好地利用網絡技術對于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的調節與控制,致使網絡監管并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系統,無法從整體上把握銀行的實際金融狀況。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現場檢查為主,這種監管手段已經遠落后于發達國家,不利于金融風險的規避,和金融市場競爭力的提升。
(二)銀行監管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銀行監管主要是實行兩種方式,一種方式就是現場檢查,這種檢查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及時發展實際問題并進行解決[1]。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現場檢查并不系統和連續,對于很多項目的監管沒有一個完善的信息收集與反饋機制,多數都是臨時檢查,并且沒有抓住不同銀行的特征進行具體項目的監管,這就使得大量的監控資源浪費嚴重。
除此之外,非現場也是一種重要的銀行監管方式。這種方式重視的是對于銀行存在風險的提前預估與判斷,我國銀行對于金融風險的抵抗能力本身較弱,因此需要風險的評估機制,在具體操作中,非現場監管的方式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著數據不準確、風險評估不到位等現象。
(三)銀行監管制度不完善
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銀行監管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表現在監管制度的不系統,監管制度還沒有形成一個嚴密、完整的體系,這就造成監管制度的漏洞,無法了解到全部的銀行信息。同時也造成監管部門無法與其他部門形成一個嚴密的管理監督體系,無法對于銀行進行全方位的了解,會造成金融政策不能夠符合實際的銀行狀況。
三、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銀行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實現監管手段的加強
要建立網絡化的監管系統,不斷實現銀行風險的事前預測,及時對于金融政策與計劃進行調整,增強銀行抵抗風險的能力[2]。網絡化的監管有利于全面了解銀行信息,并且減少監管的漏洞,實現數字化、網絡化管理有利于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的提升。在進行網絡監管系統建設的同時,要加強銀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計劃性,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不斷實現管理手段的強化。對于銀行的監管需要各個部門相互的配合,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各個部門要通力合作,不斷實現監管方式、手段的完善。
(二)完善相關法律、監管制度
對于銀行監管效果的強弱取決于于國家法律制度、監管體系是否完善和進步。我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因此還沒有形成較為規范、系統的監管機制。隨著金融市場的日益繁榮,我國開始重視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并且加大對于銀行的監管力度,但是相關法律制度以及監管規范并沒有形成,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為銀行發展金融業務提供一個完善的規章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國銀行在世界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和綜合實力,使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一個很好的法制保障。
四、結語
銀行是進行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重要載體和平臺,金融業的發展和進步主要依賴于銀行的經營管理狀況,尤其是對于各大商業銀行來說,開展金融業務有著一定的風險,但是金融的自由化是一個潮流,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遇到各種困難是不可避免的,這就需要相觀部門對于金融業的發展進行宏觀的調控,促使日后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一、我國純網絡銀行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純網絡銀行隨著互聯網金融應運而生,處于萌芽的階段,主要的純網絡銀行有深圳前海微眾銀行,還有浙江網商銀行。從騰訊的微眾銀行、阿里金融到支付寶、余額寶、百度錢包、螞蟻微貸等層出不窮。不論是騰訊還是阿里巴巴,都是在其各自的電商平臺上獲取了大量的客戶來源。騰訊坐擁12億活躍用戶,其中QQ用戶8億,微信用戶4億;阿里巴巴則是有3億實名認證的支付寶用戶。這些屬于具備電子商務背景的純網絡銀行,在一個較大基數的平臺上,對小額借貸,P2P的操作水到渠成。純網絡銀行在我國的發展可以說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但是,純網絡銀行的發展還面臨著各方各面的難題。
(一)遠程開戶的問題
在我國,網絡銀行想要獨立開戶,只有在現場開戶的前提下才能綁卡開戶。而純網絡銀行由于缺乏物理性營業網點和大量的營業人員無法滿足這一必要條件。面對面授權不僅限制了開戶,而且限制了其他純網絡銀行業務的操作問題,比如信息評估、信用卡業務、理財產品購買業務、查詢個人信用等也受到局限。但遠程開戶還存在著技術上的難題,比如指紋識別、人臉認證等沒有通過監管機構的允許,這些問題都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
(二)吸收公共存款的問題
只有大量吸收公眾存款,才能保證純網絡銀行成本運營的持續性。但是,和傳統銀行相比,純網絡銀行吸收公眾存款的能力遠遠不足。傳統銀行是最具有權威性的機構,銀行的特殊地位作用使得公眾更樂于把錢投進銀行,大多數的老百姓會選擇將閑置資金存放在銀行,而不是投放貨幣市場。傳統銀行對老百姓意味著國家信用有財產安全保障,而純網絡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又是一種新生事物,老百姓更加不敢把資金存放于網絡銀行。另外,由于缺乏具體經營網點無法出具支票等紙質形式的支付結算憑證,對一些需要現金收付管理的客戶缺乏吸引力。
(三)純網絡銀行還面臨著維護系統安全的問題
我國網絡銀行詐騙案件屢發不止,人們不敢相信網上的信息,更不敢在網絡上透漏自己的信息。網絡詐騙之所以能得逞,重要原因就是不法分子獲取客戶個人信息渠道多、成本低。商業銀行存款莫名其妙不翼而飛,個人信息被透漏的到處都是,不時就會接到銷售推銷電話。詐騙方式多種多樣,網上購物詐騙,手機詐騙,電話詐騙,短信詐騙。瀏覽一些社交網站和購物網站也會有木馬病毒。網絡變成了最自由也是最危險的地方。
(四)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
我國信用缺失表現在假冒偽劣產品肆意泛濫,山寨商品、欠債不還、偷稅漏稅等社會的各個方面。由此看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信用體系形勢嚴峻。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起步尚晚,進程緩慢、社會阻力較大。信用缺失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代價高、融資渠道窄等問題。社會資本不活躍,銀行貸款周期較長更不利于市場的開拓。就公民個人而言,對信用的重視程度還遠遠不足,缺乏信用意識的培養和正確的引導。
二、純網絡銀行的監管現狀
(一)法律法規體制不健全
我國關于純網絡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立法條例還不夠完善,立法內容不完備,全債劃分不明晰。法律法規存在不適應現狀的部分規章制度執法不嚴,其力度有待加強,這種問題的出現致使不法之徒存在僥幸心理,采取冒險的行為,從而加大純網絡銀行管理難度。而且,由于純網絡銀行不需要面對面的認證,犯罪分子容易盜取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金額也比較大,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失驚人。
(二)金融監管的屬地監管模式使得純網絡銀行政府監管部門出現真空
金融監管實行屬地監管模式,而網絡銀行又跨越時間空間進行交易,容易出現監管真空狀態。目前為止,我國純網絡銀行在其業務范圍內實施混業經營模式但監管體制仍在強調機構監管。混業經營的模式使得相互之間沒有隸屬的關系,無法凸顯中央銀行國家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這一重要職能。正是由于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相互之間誰也不能監管誰,權利重疊,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各個機構之間權力劃分并不明確,所以才會出現監管部門的相互推諉,金融的監管不盡合法合理,監管者自身也缺乏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微觀審慎監管重點監管個體風險,宏觀審慎監管重點監管系統性風險,通過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雙管齊下,相互協調配合,實現宏觀的經濟目標。
(三)監管效率水平有待提高
我國監管部門行政水平高低有別,部分人員綜合素質偏低。銀行監管涉及到的令居廣泛而且復雜,對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但是有些領域的行政監管由于管理范圍大、難度大、需要大量的監管人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不適當的監管,損害到整體監管人員的形象。另外,由于當今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金融創新發展十分迅速,造成純網絡銀行的監管時效性非常強,必須實時更新才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
三、完善我國純網絡銀行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速度建立健全純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
我們必須針對純網絡銀行的特殊性,為其量身定做相關法律法規,不能一味地遵循傳統銀行的相關法律,避免給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機。只有認識到純網絡銀行在經營運行上存在的特殊性,才能制定出有針對性,高效性的相關細則,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針對純網絡銀行關于面對面認證現場開戶問題,維護系統安全問題,信用擠兌問題要做出縝密詳細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應遵循開放包容的原則,爭取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積極鼓勵純網絡銀行的發展。在監管的過程中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做到公平對待純網絡銀行和傳統銀行,又要做到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
(二)創新監管模式,因“時”、“地”、“網”制宜
銀行的監管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網”制宜。創新監管模式要因“時”制宜,純網絡銀行是新興發展事物,但和傳統銀行經營業務內容不變,本質上是相同的。利用大數據以及云計算等先進科學技術來實現對純網絡銀行的監管,而不是一味地采取過去的現場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學會與時俱進,因時而異。創新監管模式要因“地”制宜,我國純網絡銀行的發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發達國家的準則標準,而應該結合我國現有發展水平,人民信用金融的觀點,信息化科技化發展水平來制定出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監管模式。創新監管模式還需要因“網”制宜,網絡銀行便捷了消費方式,也加劇了風險發生的可能,堅持維護資本充足率,保證資本流動性可能,同時加強市場紀律性要求是對純網絡銀行穩健運營的有力保障,適當調整監管重點和監管方法,保證監管有效實施。
(三)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做到與時俱進
摘 要 國內銀行業新監管標準出臺和巴塞爾協議Ⅲ正式實施,對我國商業盈利能力、資產管理方式和經營模式提出新的挑戰。為此,本文基于新的銀行監管標準下,對我國商業銀行轉型發展提出有關建議。
關鍵詞 銀行轉型 新銀行監管標準
當前國際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國際范圍內的銀行監管不斷加強,并呈現出新的形勢。為應對國際形勢的變化以及我國金融健康發展的要求,銀監會加快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層面,進一步強化監管,通過在杠桿率、流動性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嚴格要求,維護銀行系統的穩健持續發展。
一、新的銀行監管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充足率方面。進一步明細化資本的監管范圍,將2級分類變更為3級分類,采取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方式,將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優化,并將風險資本覆蓋的范圍擴大,提升銀行體系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同時對資本充足率的下限提高要求,原來的一級資本占風險的比例由原來的4%和8%變為6%和8%,同時還增加了核心一級資本,將其資本充足率定在了4%。同時加強了對附加資本的要求,將其比例確定為1%。
2.加強了用杠桿率來進行監督的力度。要求一級資本要占4%以上,這個指標和資本充足率形成互補。從 2012年啟動實行新資本監管準則,要求2013 年12月31日和 2016 年12月31日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準則要求。適應調整期過后,所有銀行必須依照新監管準則要求及時披露杠桿率和資本充足率。
3.完善風險監控的指標。在原來的要求上,新的監管標準又提出了新的指標,以約束商業銀行的行為,更好地監測商業銀行的相關風險,例如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比例、流動性缺口率、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將納入監管指標。此外也強化了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新增了2個的指標,分別是撥備覆蓋率與貸款撥備率,其最低限分別為150 %與2.5 %。另外有相應的調整機制,以保證其動態性和實時性,在經濟形勢和貸款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可以據此調整相應的貸款損失準備。
4.系統重要性銀行將面臨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以加強其對外部風險的承受能力 :一是為有效化解風險,監管機構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發行自救債券。二是提高流動性監管要求。三是進一步規范大額風險管理機制,合理減低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和借款人信貸總額對資本凈額的占比。四是提升并表風險管理的監管標準,包括設定集團層面風險偏好 、建設信息管理系統 、統一風險管理政策 、規范集團內部交易等。
針對以上的新的監管模式,我國的商業銀行必須積極應對,在要求的基礎上順利地完成轉型,更好地適應發展的需要,強化自身的實力。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還存在不少問題,包括管理粗放、資本運作效率低、信貸擴張比例大、資本補充途徑少、經營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二、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轉型,現提出以下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轉變經營模式,實施精細化的經營。現在我國的商業銀行多是扮演資金供應商的角色,以借貸經營為主。真正地精細化的經營應當是以金融服務為主,通過金融創新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不光服務于直接融資,也應當在間接金融方向發展,從銀行資金管理的導向上來說,應當變存量管理為流量管理。同時,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高資本消耗,資金運用效率低,利息收入為主要收入,而其它資金的盈利渠道較少,資本消耗的壓力較大。
其次,轉變經營策略,向多元化發展。從商業銀行的發展戰略方面來講,要想有大的突破,就需要在經營戰略上有所調整,具體包括銀行的產品結構、業務范圍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方面,要全方位的整體資源,更加多元化地利用資金和銀行成熟的金融渠道。加強非信貸資產的比重,使資產結構更加合理;在收益的渠道方面,應當加強非信貸收入的比重,不能單純依賴存貸的利差。在業務范圍方面,要積極提高私人銀行、投資銀行和銀保等附加值較高的業務,服務更加精細化。
第三,本著客戶至上的理念,要積極地培育客戶。為提高目標客戶的貢獻度和保有量,有效保持與增強同業競爭優勢,應該建立良好的客戶服務關系,此舉也是商業銀行推行各項升級轉型、實現戰略發展目標的重要基礎。目前我國消費者對銀行業服務的關注度逐步提高,相反忠誠度卻在不斷下降。商業銀行更多關注具體的產品和業務,一定程度上卻忽略了客戶的潛在價值與綜合需求。
新的銀行監管模式給商業銀行的發展帶來了越來越多的挑戰。未來我國的商業銀行還要面臨著國外銀行的挑戰,因此一定要打好堅實的基礎,努力增強自身實力,在現有的傳統業務基礎上,提升服務質量,不斷拓展和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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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銀行(the shadow banking)又稱虛擬銀行,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是隨著不斷加快的金融創新步伐,和以傳統銀行為首的整個金融行業高速擴張的表外業務而逐步發展的。多用以指稱那些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依附于商業銀行業信用資產發展各類金融衍生業務和產品,并運行在傳統商業銀行體系之外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一種信用中介體系。這些機構主要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等。
中國是個典型的政府主導型國家,因此我們可以根據是否具有政府背景或者政府是否支持,把中國式影子銀行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在地下發展不受支持的民間金融。我國正規金融在風險控制、抵押品擔保、存貸款利率等方面都會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因而那些規模較小,風險較高,實力相對落后的民營中小企業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得需要的資金。同時這些民營中小企業自身信息披露和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也會造成正規金融放貸成本的增加,帶來規模不經濟,因此民間金融開始興起。
2、企業與企業間對點發展的委托貸款。國有企業自身特殊的實力背景以及較高的信用等級,使其較一般的中小企業更易得到政府或正規金融有限的資金支持。因此國有大中型企業從銀行中獲得貸款,然后將這些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從中收取較高利率,賺取其中的利差。在這個過程中,銀行也能收取正常的貸款利息和委托貸款手續費而積極參與。
3、不斷發展壯大的銀信合作理財。銀信合作是指銀行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募集資金隱蔽的為企業提供貸款。銀行在其中以其信譽發揮擔保作用,通過銷售理財產品,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客戶也能從中獲得比存款更高的收益。
4、多樣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類機構大都經過銀行監管部門批準備案,大部分可以向公眾吸收存款或者充當中介提供資金融通服務,屬于金融體制內的主動創新。由于政府鼓勵、風險可控,這些金融機構在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
二、中國式影子銀行蘊含的風險
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涉及的機構、業務和人數都極其眾多,它在滿足經濟社會多層次、多樣化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業務不規范、管理不到位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目前的中國式影子銀行存在的主要風險表現為:
1、加大了政府承擔的風險。影子銀行靈巧的節省下了正規金融在監管方面必須支付的開銷,但又能獲得政府所提供的隱性存款擔保。這樣政府就成了整體風險的承擔者,假若影子銀行出現了問題,那么整個系統性危機,政府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2、影響了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子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貨幣的創造,具有貨幣乘數放大功能,而且從影子銀行中所獲得借貸的利率較高。這樣就導致了利率等一些貨幣政策工具變得比較復雜,給金融市場的價格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容易引發資源錯位的風險,也會導致貨幣政策的傳統機制越來越復雜。
3、存在流動性風險。影子銀行期限錯配特性、現金流穩定性較差、資金投向監控較弱,使得影子銀行業務流動性風險很高。2013年6月和12月銀行業流動性不足,引發市場“錢荒”,隔夜拆借利率高達13.44%。
4、存在系統性風險。在當前流動性總體偏緊的情況下,影子銀行業務可能出現資金鏈條斷裂的情況,從而將金融市場的流動性風險演化為實體經濟的信用風險,從而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更加復雜、嚴重的威脅。以溫州為例,在民間借貸問題集中爆發后,溫州銀行業不良貸款率由2011年6月的0.37%猛增到2012年12月末的1.36%,增長了近3倍。
三、中國式影子銀行發展的監管建議
中國式影子銀行快速擴張的根源在于中國金融系統的不規范、中國監管當局的不利、金融創新不能與時俱進、以及中國市場發展的缺陷。因此,要進一步規范影子銀行在中國的發展,防范由此而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我們就要從根源上即從監管方面對其不斷的規范。
1、優化監管機制,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首先,在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們應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存的金融體系監管制度,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溝通和交流,逐步實現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聯通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分析和預測監管套利行為以及系統性風險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其次,隨著我國金融一體化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可以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為帶頭羊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監管機構內部各個主體的責任并賦予央行整合協調各個監管機構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間的沖突,進一步將分散的金融監管機構轉變成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2、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一方面,我們要加快建立標準統一的、覆蓋全面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統計體系,緊跟金融創新和經濟發展的時代步伐,構建銀行、證券、保險和境內外業務相互協調的金融信息統計體系,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理財產品、金融控股公司和表外實體的分析統計制度,充分及時地獲取不同類型的非銀行金融中介的分類信息等。另一方面,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全面提高金融統計分析水平和風險檢測技術,開發全面反映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聯系、金融體系內部狀況的金融監測指標體系,完善影子銀行體系風險監測和評估框架,建立具有可調整型、前瞻性的動態風險預警和監測機制,為制定合理可行的監管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3、培養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加強金融行業的內部自律和控制。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的多樣化,影子銀行體系的復雜化對金融行業監管人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應該提高監管人員的風險監管意識和技術,進一步掌握金融創新的過程、監管規則,保證監管政策和行動的有效性。另外,就我國而言,各個行業協會、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等一些內部自律組織都應當切實有效的履行本行業的自我監管職責,建立相對廣泛的信息服務網絡、監督和舉報系統,加強各個行業會員之間的交流與監督,及時有效的了解國內外行業的金融發展動態,頻繁、充分地收集、披露有關行業信息。
關鍵詞: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監管困境;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近幾年,民間借貸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白。同時,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出借人組織化程度較高,資金供給能力強等新特點,成為難以監管的“影子銀行”。“影子銀行”,一般是指那些有著部分銀行功能,卻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據中國金融網的2012中國影子銀行報告,2012年狹義民間借貸余額約為4萬億左右,可見我國民間借貸中的影子銀行規模還是很大的,如果對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可能發生“異化”,成為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滋生的土壤,因此,應該加強對其的監管。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為了應對日益高漲的通貨膨脹,推行了緊縮信貸的貨幣政策,再加上我國嚴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業銀行不愿貸款給風險相對較大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而是把款項貸給優質大型企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貸款手續繁雜,審批的程序較多,借款企業等待的時間也比較長,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形式靈活,辦理的時間非常對,正好適應了市場需求。因此,在從銀行渠道獲取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正被迫求助于民間借貸。
其次,由于我國發生通貨膨脹,實際存款利率為負數,因此為了使資產保值增值,存戶不愿繼續把錢存入銀行,轉而尋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資渠道。而民間借貸所提供的利率較高,有時甚至達20%—60%,受到高利益的誘惑,大量的民間資金甚至是國企、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資金也涌入到了民間借貸市場。
(二)民間借貸的作用
1.積極作用。民間借貸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業的投資需求,推動了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要求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商業銀行出于風險問題考慮而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惜貸”,而民間借貸則成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也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服務的空白。通過民間資金的調劑,進一步發揮閑散資金的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消極作用。首先,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其次,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業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難度。同時,由于高額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業通過“以貸轉存”,把錢從銀行搬到民間借貸市場,有相當比例的資金并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將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甚至可能會產生危機,使民間借貸的風險隨時有向正規金融轉移傳導的可能,這也是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隱患。
二、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困境
(一)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多為親戚、朋友、同事關系,借款數額較小。而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為復雜,參與者分布全國各地的各行各業,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占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和介紹形成借貸關系,甚至出現了P2P。民間借貸關系更趨組織化、多元化和復雜化,使得監管對象難以確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二)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由于民間資本的多環節性和隱秘性特性,加上借貸雙方的不配合,借貸數據很難統計,還有可能所統計到的數據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擔保、信托、小額貸款公司表面掛各種牌子,私下都在經營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此外,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也更加隱蔽,更加復雜。例如,有的企業主先以100%的保證金到本地銀行向關聯公司開立國際信用證,再拿國際信用證到新加坡、香港的銀行去融資,由于信用證做的是買方代付業務,中國與新加坡、香港有時間差,企業主便可在時間差內進行跨境的資金套利,通過在境外融到的資金存入本地銀行作為開立國際信用證的保證金,進一步循環開立信用證賺取利差,這些都使得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三)多頭監管主體的存在,也使監管變得困難
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是,民間借貸活動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再加上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參與民間借貸的影子銀行由誰管?P2P、PE現在誰來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都在變相貸款,銀監會怎么去監管?而且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四)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現有法律中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和寬泛,可操作性不強,且判斷標準模糊,已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活動的現實需要。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標準參照,監管工作很難展開。
三、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措施
(一)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實施聯合監管機制
1.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其職權、監管程序。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專門設立一個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部門,并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監管的職權及監管的程序。然后,在這一部門下設“民間借貸監管處”的職能部門,專門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協調工作。其他部門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既要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協調和配合監管。只有先確立了監管主體,才能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到底由誰主要負責的問題及由多頭監管而導致的民間借貸監管“真空”的問題。
2.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民間借貸地域色彩濃的情況,可以把地方各級政府金融部門納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力,充分調動其監管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信息、處理問題及危機預防,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并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
3.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行業自律和社會公眾的監管作用。首先,培養和發展一些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其對民間借貸的自律功能。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公布民間借貸相關的信息、協調民間借貸中出現的糾紛等,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其次,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可以通過報刊、電臺、網絡等渠道公布已備案的借貸機構名稱,并設立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系統,接受全國人民的監督。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盡快頒布《民間融資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專項規范的法律法規,適時修改《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范。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規范民間借貸用途和利率,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投融資行為,引導民間投融資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的高利貸者,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臺,加強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間借貸監管處”的部門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臺并負責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例如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及運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情況,并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處理和及時將相關的信息向社會投資者公開,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以便于民間借貸主體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從而避免債務糾紛的發生。
2.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信息監測體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登記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制度。建立民間融資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民間融資資金使用的檢查和跟蹤。其次,可以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督職能,各地州、市、縣設立民間借貸的信息監測點,專門負責收集轄區內的民間借貸信息,并定期向匯總上報到省人行,各省人行匯集轄區內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報至總行“民間借貸監管處”,“民間借貸監管處”匯總全國民間借貸的信息通過分析整理,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還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共享平臺這些信息,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從而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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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股權多元化;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3-0035-03
一、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概念
并購通常被認為是兼并、合并及收購的統稱,外資并購是與新建投資相對應的一種投資方式,本質上是企業間的產權交易和控制權的轉移。并購一般沒有新的固定資產投資,因此與新建投資相比,外國企業可以更快地進入并占領目標市場。外資并購在我國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資產作價同外方合資,實現存量資產利用外資。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資銀行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中資銀行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銀行增資,使該境內銀行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銀行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銀行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影響
客觀而言,外資并購中資銀行能起到一定積極的效應,如優化銀行治理結構、引進比較先進的管理技術與資金,并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良公司的資本結構,如2004年8月匯豐銀行入股交行后使其核心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43%,資本充足率提高到11.6%。引進外資本身還能增強國內銀行競爭力。外資并購中資銀行是一柄“雙刃劍”,其中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積極影響包括:首先,海外戰略投資者作為一種催化劑,能夠加快中國國內商業銀行的內部重組和機制創新,促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其次,國際知名的銀行掌握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核心技術,有利于國內銀行樹立正確的風險理念,與國際慣例接軌;戰略引資也能給國內銀行體系帶來一系列的產品和服務創新,彌補當前市場上銀行產品以及金融工具的不足。總體來看,我國的國內銀行無論是在經營上還是在自身的實力上,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使得潛在的投資者心存疑慮,外資介入我國商業銀行,增強了我國銀行整體運作的能力,彌補了其運作資本的不足,能夠吸引更多的潛在投資者,增強對國內外市場以及投資者的吸引力,從而增強銀行核心競爭力。
然而,在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意識到由于外資股權并購的動機與我國政府準入許可的出發點的非一致性,客觀上此種并購也對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提出了挑戰。這主要表現為:
首先,外資并購在為國內銀行帶來相對利益時,從另一個角度則反應了我國金融監管還有待加強。
其次,外資參股甚至控股實際上弱化了我國宏觀調控的最終效應。外資參股我國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方對于銀行的控制程度,使得我國對于金融以及貨幣政策的調整力度減弱。
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權受到制約與挑戰。外資并購的增加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權受到并購方母國的制約。在并購規模日益擴大的形勢下,我國的金融安全依賴于兩個條件:一是并購方自身經營的穩定性。若并購方自身經營不善,則必然會誘發東道國境內的銀行危機;二是并購方母國的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若其母國監管不力或不充分,則亦可能導致東道國金融監管的失靈。
所以,我國必須加強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監管力度,同時根據并購的最新發展狀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適時進行調整。
三、目前與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監管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的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由國務院制定、2001年修訂);《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2年6月由國務院頒布,同年7月施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2年10月頒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2002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由銀監會制定,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銀監會2004年3月頒布,以下簡稱《辦法》)2003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全國銀行業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該法規定了銀行業監管的原則、目的、監管機構的職責以及監管的措施等,但未就外資銀行的監管作出專門的具體規定,而是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監管法律的宏觀分析
(一)法律位階較低、立法體系較寬泛且缺乏針對性
長期以來我國對于銀行并購處于探索階段,不斷依據最新的外資并購情況制訂最新的法規、條例,但是,我國畢竟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以及立法經驗,所以在現實的立法中,難免出現種種問題。首先,對于調整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相關法律位階普遍不高,法律條文體現為“條例”、“規定”、“實施細則”、“辦法”等,沒有足夠的法律強制力,體現不出我國法律對于調整該種經濟行為應該具有的法律效力。其次,相關的立法體系過于寬泛,我國調整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法律在其他部門法中也有涉及,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雖然均涉及了銀行并購問題,但是專門調整銀行并購的規則卻很少,涉及到的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足夠的針對性。例如《商業銀行法》僅有第25條涉及,而且非常原則化,沒有就具體并購的審查與批準事項進行規范;《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并非所有銀行都是上市公司,因此在具體收購中無法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雖然我國法律專門針對企業并購作出了較多規定,但是由于銀行業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特性決定了銀行并購應適用專門的銀行并購法,適用諸多復雜的企業并購法還是難免顯得牽強,而且實際操作中也極難把握。我國針對企業并購已經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但是銀行業具有自身的經營特性,與一般的企業并購并非完全一致,隨著我國銀行領域的逐漸放開,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逐漸增多,我國應該制定一部專門調整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法律,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二)分業經營對混業經營的劣勢
在我國,金融監管囊括了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我國的銀行業經營范圍主要針對的還是傳統的銀行業務,尚未真正實行國際上的知名銀行所涉及的廣義上的金融領域,所以在外資并購中資銀行以后,我國的監管機構面臨著如何對其進行對口監管的問題,即我國監管部門針對金融領域的分業監管如何應對外資銀行介入后的混業經營監管。同時,我國的監管目前還主要針對銀行業經營的合規與否,對于并購后的風險水平的監管能力偏弱,這對于擁有較強風險經營意識的外資銀行無疑留下了規避我國監管部門的空間。一方面,外資銀行擁有成熟的產品創新體系以及混業經營的經驗,在零售業務這一領域,美國的花旗等知名銀行就能提供180項服務產品,產品遍布家庭理財、房貸、車貸、信用卡、保險、基金、信托產品、財務規劃、度假融資、耐用消費品分期付款、遺產規劃等。待外資銀行把上述銀行產品引進我國后,無疑對我國目前的銀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我國相關的監管難度加大。另一方面,外資銀行的介入導致了我國銀行的經營范圍向混業經營擴展,且我國的監管部門不能直接對其進行規范,需要相關的監管部門協調起來共同進行監管,這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同時不能實現全方位深入的監管,使得外資銀行擁有更多的規避空間。例如,一些國際銀行集團進入我國市場后,其銀行業務以及證券業務雖然以兩家不同的公司分別注冊,分別受到銀監會以及證監會的監管,但是兩家公司畢竟同屬于一家外資銀行,在人員、信息方面可以實現資源共享,這樣就造成了規避我國金融業監管的空間,對于我國的分業監管不利。
郭虹: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五、完善我國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監管立法的具體制度設計
(一)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機制
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是我們對其進行法律監管的目的。目前我國的銀行業與發達國家相比存有較大差距,吸引外資進入必須嚴防其對我國的銀行業造成壟斷,妨礙正常的競爭行為,因此反壟斷是我們必須堅守的課題。
反壟斷不僅是我國,同時也是世界各國非常關注的議題。外資在我國產生壟斷,直接關系著我國經濟命脈的安全,影響著公共利益以及社會正常競爭,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關注,制訂相關法規阻止該類行為的發生。我國已經出臺了《反壟斷法》,這樣就標志著我國在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方面有法可依,對于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震懾相關投資者也起到一定作用。《反壟斷法》為我們進行安全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它過于籠統,缺乏執行性,可操作性不強。
因此,我們應該完善《反壟斷法》以便更好地規范各類市場行為,使其具有更強的現實操作性。第一,盡快制定《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尤其是對于國家安全審查以及外資并購審查應該進一步細化,應當依據各自不同的法律、規則,設置不同的程序以及機構。對于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完全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為了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以及各市場競爭主體的利益。而國家安全審查則有待于進一步的細化,其加入了非經濟因素的考量,使得國家意志體現其中,但是,國家安全的具體釋義并沒有在該法中體現,應該得到進一步的明確。第二,建立反壟斷審查機構,我國的相關部門如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對于壟斷行為均有執法權,這樣反而不利于執法的效力以及效率;第三,反壟斷執法機構必須明確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職責。目前銀監會負責全面審查我國銀行的各項經營行為,但是在出臺了《反壟斷法》之后,監管部門就會出現兩個,即專門針對反壟斷成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這兩個機構之間,如何協調、分配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加以明確;第四,制定反壟斷相關標準。如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明確經營者集中申報人、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說明內容條件、集中豁免具體標準等標準;第五,建立國家利用外資(并購)評估報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利用外資情況。
針對外資并購中資銀行來說,應該明確何為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產生的壟斷,《反壟斷法》只是借助簡練的文字表述了壟斷的情形,但還是缺少量化的表述,尤其對于外資進入后產生壟斷的情況缺乏更進一步的明確闡述。同時我們應當建立銀行業務產品的備案,防止外資并購中資銀行后,通過推出國內其他銀行尚未開展的業務,進行有違公平競爭的行為。
(二)依據《巴塞爾協議》完善相應的監管細節
1975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誕生,針對國際性銀行的監管主體不明確的情況,明確了兩點:一、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二、外資銀行的母國與東道國應當承擔共同的責任,雙方之間應該相互合作以及協商。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勢,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又作出修訂,明確了外資銀行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任。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針對流動性、清償性、資金頭寸劃分了母國以及東道國之間的責任。依據巴塞爾協議,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相關法律監管要求:
首先,在信息交流與信息披露方面。外資銀行往往在信息的傳遞以及金融產品創新方面優于國內銀行,實行信息披露制度,能夠對外資銀行的進入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我國與相關外資銀行的母國簽訂雙邊經濟協議,明確信息披露制度,當外資銀行的經營出現危機時,我國能夠及時獲得信息,避免給相關銀行造成損失。同時在外資銀行遇到經營困難時,能夠向其母國的央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求助,避免出現破產危機,引發金融動蕩。
其次,在市場準入方面。在對外資進行準入認可時,應該綜合考慮外資銀行的母國的金融發展狀況以及銀行業整體的監管水平,不能單純考慮外資銀行本身的經營狀況以及國際排名。因此,準入時的監管,應該采取雙重認可制度,即我國作為東道國與外資銀行母國共同認可。因為任何一家外資銀行都有其扎根的母國土壤,如果其母國的經濟形勢惡化,勢必會受到牽累,影響正常的經營。
第三,對于外資銀行的風險水平的監管。我國往往注重外資銀行并購后的合規經營監管,對于其本身的風險水平的監管則是欠缺的,這樣我國的監管范圍是不完善的。風險性監管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決策,評估外資銀行經營的好壞,風險水平的高低離不開其母國的合作。我國應當規定外資銀行應該達到的資產流動比率、外匯擔保金額等共同控制風險。
第四,外資并購后的持續性監管。我國的相關法律主要側重于外資準入時的監管,而對于后續的經濟行為則缺乏相應的監管。外資并購中資銀行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進入中國市場并更好地融入其中,而不僅僅滿足于進入這個市場本身。所以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準入后并購行為的監管。
(三)監管主體以及并購行為主體自我完善,共同加強監管
在我國,對于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監管主體主要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局面,準入后的監管主體相應增加了保監會以及證監會。行業自律委員會以及被并購的銀行本身在監管體系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就政府監管部門來說,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監管水平,根據《公司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根據外資銀行普遍存在混業經營的局面,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應該彼此密切合作。對于進入我國市場的每一家外資銀行,上述三個部門都應當通力合作,互相溝通信息,發現問題及時向政府匯報。三個部門通過橫向、縱向聯系,加強監管體系的合作。在縱向聯系中,應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監管”的監管制度安排。在橫向聯系中,應當建立協調合作的監管組織體系。同時加強對于監管機構的工作監督以及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其次,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切實加強自律監管職能。我國已經成立了銀行業自律組織——銀行業協會,但是并沒有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職能,不能切合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形勢。銀行業協會應該充分利用自身成員眾多的優勢,同時吸納了外資銀行的優勢,更好地貫徹行業自律精神,制定行業內部的自律監管規章,以便更好地約束行業成員。
第三,提高我國銀行自身內部控制水平。我國各個商業銀行是監管體系中的微觀組成部分,它們自身的內部風險控制水平、合規風險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我國整個銀行體系合規風險的高低。在監管體系中,政府監管側重于從宏觀的角度進行監管,以維護行業自身的正常發展。而行業協會則側重于行業內部的自我約束。而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作用在于防范、規避自身的經營風險,達到審慎經營的目的。在這三個層級中,我國銀行自身內部控制體系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無疑起到了基礎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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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軍.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法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58.
[3]陳業宏.外商投資與民族經濟發展問題[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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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繼紅.論外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3):24.
【關鍵詞】中央銀行;監管;路徑
一、中央銀行應當行使銀行監管職能的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而有效的貨幣政策的前提是中央銀行能夠獲得有關銀行經營及時和準確的信息。如果中央銀行沒有銀行監管職能:其一,中央銀行不能夠獲取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所需要的信息;其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可能不會考慮銀行業的具體情況。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如果監管信息能夠在一個機構內部交流的話,則能夠更加有效地實現一國的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美國監管機構曾言:我們在行使監管職能時的只會和專業只是對我們的貨幣政策制定發揮著重要而且是十分關鍵的作用,而我們在維護貨幣穩定方面的職責也有助于我們監管政策的制定和落實。[1]
第二,為了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中央銀行需要了解有關銀行清償力和流動性的信息;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時候,中央銀行更需要即使準確的掌握。而獲得這些信息最好的途徑是授權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實行統一有效的持續監管。在中央銀行常常會發生如下狀況:負責貨幣政策的官員處于對系統性穩定的考慮,想拯救瀕臨倒閉的銀行;而負責銀行監管的官員則主張關閉該銀行,以避免道德風險的擴散。這樣的沖突中有把最后貸款人功能和銀行監管功能都集中于一個機構的情況下才能得到解決,或者至少可以說這樣的沖突在一個機構內部解決比兩個不同的機構解決要容易的多。反對中央銀行行行使銀行監管的觀點并沒有提出足夠的理由說明為什么中央銀行對問題銀行實施救助可能會影響利率的整體水平,美國在二十世界三十年代、英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日本在二十世紀末期、斯坎迪納維亞國家在二十世紀八十至九十年代期間的銀行危機都證明了當銀行體系出現問題時,更有可能是發生通貨緊縮的時期,而非通貨膨脹時期,其中的原因是中央銀行沒有提供足夠有效的支出。
第三,監管獨立性是加強監管能力和有效實施監管措施的保障,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具體操作中,中央銀行獨立性通常能夠獲得強有力的保障。如果中央銀行行使銀行監管職責,銀行監管的獨立性因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而獲得。如果要保障監管獨立,人們很自然的想到,除非賦予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力,沒有其他的機構可以擁有這樣巨大的能力,難道要讓一個受到政治影響的機構來實施銀行監管么?
第四,中央銀行在雇傭和留住優秀監管人才方面有比較優勢,因為中央銀行有能力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和職業發展。這個優勢對監管人力資本絕對水平較低的國家尤為明顯。
二、中央銀行不應當行使銀行監管職能的理由
第一,當中央銀行己承擔監管職責,由履行貨幣政策職能時,就無法避免的會產生利益方面的互相沖突。尤其是在經濟蕭條的時期,中央銀行為了避免銀行利潤和信貸質量的下降,可能會實施寬松的貨幣政策;而中央銀行為了實施擴張性的信貸政策,也會鼓勵商業銀行更加自由的發放帶框。雖然這種政策在一開始看來的確是對銀行有利的,但是它最終確是以損害整個經濟為代價。而且,中央銀行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集于一身后,可能會使人們形成這樣一種定勢思維:中央銀行對金融穩定的考量會影響期貨幣政策決策。
第二,在很多的情況下,銀行倒閉與監管無效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如果中央銀行行使銀行的監管權,銀行倒閉則難免損害央行的聲譽,從而影響公眾對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可信度的認同。除非銀行監管能對銀行提供幫助,否則的話,銀行監管是不受銀行歡迎的。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二十世紀末前后發生的股災中起到的作用得到了人們的贊譽,而英格蘭銀行在BCCI倒閉和John Mattey銀行倒閉的事件中飽受公眾和政治家們的譴責。公眾對銀行監管者作用的期待與監管者的目標存在差距,這一差距的結果可能導致中央銀行收到的損失要比其貨幣政策和監管功能合一帶來的利益要大。[2]
第三,盡管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需要銀行經營的信息,但是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得。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是如果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中央銀行有可能遺失多少監管信息。也許某些國家的經驗證明了中央銀行分離銀行監管職能后,監管信息的交流確實存在摩擦和障礙,但是這些摩擦和障礙究竟有數量書多少難以科學的計算或估計。歐洲央行在1999年的一次會議上表示美聯儲夸大的監管信息對貨幣政策的重要性,中央銀行在銀行檢查中收到的信息對于制定貨幣政策作用是有限的。
確實,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許多國家將銀行的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如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和英國等,似乎已經形成了一種無言的趨勢。但是,無論是贊成分離的意見,亦或是反對分離的意見,都不能找出實質上完全駁倒對方的觀點,同一條理由的某些不同的方面可以用來分別支撐贊同者和反對者的意見,而兩派的意見也不能提供足夠的經驗型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這說明中央銀行是否必須和監管職能相分離并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觀念。事實上,在許多國家,即使中央銀行不是法定的銀行監管機構,其仍然在銀行監管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央銀行承擔金融穩定的只能使其不可能徹底與銀行監管脫鉤,即使有專門的機構形式銀行監管,央行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也必須與該機構進行廣泛而密切的合作,這種合作本身就需要中央銀行在不同程度上介入銀行監管活動。
在筆者看來,有還是沒有機構從事銀行業監管活動是一個問題,而哪個機構從事監管是另外一個問題。前者涉及有無監管,后者涉及監管是否有效。當一個國家的機構承擔銀行監管職能時,人們關注的是監管只能是由哪一個機構承擔才更能體現出監管的有效性。而監管的有效性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監管的獨立性和問責行、法律安排、專業人員的技能、監管目標和貨幣政策目標及其實現路徑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只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來并不單純從事監管活動的有效性考慮,而可能是該國政治家們以此作為打擊政治對手的工具,更可能是相信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利大于弊,可能是對本國中央銀行監管能力的不信任,可能是對本國公共權力資源的再分配,可能是政府越來越多的參與銀行危機救助,從而認為需要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政府的準獨立機構,即人們一般認為的“我出的錢,就該我來做主”,等等。
【參考文獻】
1.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分類研究。FSB、BIS和IMF將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分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時間維度的政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時點金融機構關聯性和共同風險敞口的跨行業維度的政策工具。李文泓、黃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據國際最新研究動態,將這種分類下的工具總結為逆周期資本調節、動態撥備、杠桿率調整、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更審慎監管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等多種手段。耿楠則結合FSB的研究報告,將實踐中常用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歸納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和資產價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穩定的工具、解決與杠桿率有關的系統性風險被放大問題的工具和減少金融系統結構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機時期溢出效應的工具三種,該分類項下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還可以細分為10余種具體手段(見表1)。Landau則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包括兩個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統性和宏觀經濟環境,將這兩個組成要素與兩種選擇機制即自動穩定器和監管當局的自由裁量(將在下文詳述)進行結合,可以構成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如下分類(見表2)。
2.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寧指出,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比率四大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本身具有較好地涵蓋主要風險指標和操作、測量簡便易行兩方面優勢,同時又具有可能引發商業銀行流動性與盈利性之間的權衡問題、可能強調硬性的數量化指標而忽略某些軟性因素和可能導致監管要求產生罰優獎劣的政策誤導三方面劣勢。王剛、劉嘉則從工具內在特性的角度出發,研究了貸款成數作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優缺點、可行性以及具體設計的要點和機制。于春濤認為撥備作為宏觀審慎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關鍵在于撥備以審慎計提的形式將預期損失計入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從而成為風險承受形式的特性。
3.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選擇研究。與上文Landau的觀點類似,黃亭亭認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規則和相機抉擇兩種選擇方法,前者可通過自動穩定器機制來實現,即設置一個明確的數字目標或政策目標偏離某一參考價值的閥值,當觸發這個閾值時,則啟動逆周期操作;而相機抉擇的方法是指宏觀審慎當局“自上而下”的干預,實際就是監管的自由裁量。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和監管工具的選擇,他強調應考慮各國金融體系和監管安排的差異性。劉志洋則指出,經濟與金融體系的發展階段、匯率政策和沖擊的類型等因素會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選擇過程產生影響。
4.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應兼顧基于規則與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強調應以基于規則為主,而給監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適度空間。Lim、Columba等人則重點分析了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中必須充分考慮的五方面問題(見表3)。耿楠認為,由于市場數據本身就存在順周期性問題,基于市場數據對系統性風險貢獻進行估計的方法很難使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的順周期性問題同時解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有很大難度,同時這些工具在不同國家、不同部門之間實施的差異性加大了監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門間協調機制沒有落實,也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的效果。王忠生、黃倫章還提出,宏觀審慎的監管工具、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協調配合給個體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帶來的高成本也是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5.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關系研究。一般認為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等監測指標是比較典型的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它們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基礎。對于兩者的關系,李文泓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并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政策工具的著眼點和具體運用有所差異。而項莉、潘凌遙和王忠生、黃倫章等人則指出,宏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工具實際是部分或全部微觀審慎的工具之和,其實質是將這些微觀審慎監管工具通過建立一個宏觀審慎框架來減小系統的整體穩定性受到威脅。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國際上設計和運用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觀層面,與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不夠匹配,而政策工具的“宏觀性”應體現在運用宏觀經濟指標或宏觀經濟政策與微觀層面的監管措施的配合,來實現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目標。
二、研究結論與展望
縱觀已有文獻,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徑的銀行業監管研究,大體可以全球金融危機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文獻數量相當有限,后一階段與世界各國對金融危機的反思和加強金融監管的實踐相一致,圍繞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這一主題有所展開。從文獻數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實際上,政府用以實施銀行業監管的“工具箱”中,遠非只有以通過設置謹慎經營規則,借助各類指標或比率監測、預警和控制進行監管的審慎工具。具有強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導為代表的勸說工具、通過信息公開從而影響金融機構決策的自愿類工具等等,都是政府常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但已有文獻基本局限于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這種研究視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對政府或公共政策主體所能運用的政策工具的內涵和外延認識不一,對“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統、全面的分類,即使個別研究者列舉了與審慎監管工具并列的其它政策工具,但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缺少跟進研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盡管文獻數量開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類、組成和特性的靜態分析層次,不同監管目標及其對政策工具的決定性,以及政府在差異化監管情境下政策工具的動態選擇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社會公眾合法利益為宗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一樣,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政策視角下往往以政策工具的識別、分類、構造和特性研究為基礎,重點探討工具的選擇問題,原因在于政策工具的選擇是理論和實踐的交會點。具體到銀行業監管而言,政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討監管機關面對不同的監管問題和情境,如何從完備的“工具箱”中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以解決監管問題。為此,建議未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識別和分類、工具特性及其適用情境、工具選擇與優化這一思路(見圖1)展開系統研究。遵循這一思路,未來可重點探討以下問題:(1)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類。(2)各類政策工具的內在特性是什么,適用于什么樣的監管情境,運用政策工具的內外部條件是什么。(3)針對不同的情境,監管機關如何選擇監管政策工具,具體機制有哪些。(4)在此基礎上,可結合具體政策實踐,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對監管政策工具的績效進行評價,提出優化選擇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