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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兩個先行區的總體要求,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基礎上,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產業發展、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通過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平臺,規范土地流轉行為,推動農村土地向種養業經營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流轉,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依法流轉、等價有償流轉。嚴格保護耕地,流轉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2.堅持穩定、分權、放活的原則。在穩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分離,放活土地使用權,創新流轉機制。
3.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立足于土地的高效利用,逐步使農村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提高農業效益。
4.堅持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規范流轉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進行。
二、總體目標
建立市、鎮、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網絡,滿足廣大農民、種養大戶、合作社、企業流轉土地的需要。在十二五期間,力爭使全市20%以上的農村土地得到有序流轉,流轉面積的50%以上實行規模經營,使農村1/3的勞動力脫離土地,從事二三產業。
三、工作重點
1、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立市、鎮、村三級專業化、社會化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完善土地流轉工作機制。
一是以農業局經管站為依托,建立市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全市土地流轉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處和仲裁。建設市級土地流轉信息網絡平臺,實行全市聯網,為跨區域土地流轉提供服務。
二是以各鎮街經管站為依托,建立鎮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中心。主要負責鎮域土地流轉的政策咨詢、供求登記、收集、、傳輸、上報土地流轉供求信息,指導辦理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和鑒證,建立土地流轉檔案,適度調解土地流轉糾紛。
三是村級設立土地流轉服務員。主要負責核實、上報土地流轉供求信息,引導農戶流轉土地。
2、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市、鎮(街)要依托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立土地流轉集中交易市場和土地流轉交易大廳,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置辦公設施,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務流程,建立土地流轉“有形市場”,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運作。
3、培育發展規模經營主體。把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結合起來,引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等主體興建生產基地和家庭農場,使土地向優勢產業、特色產業、規模產業集中,發展休閑觀光農業,創建現代高效農業園區。
4、規范土地承包經營工作。要抓緊規范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落實工作,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土地確權到戶,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健全檔案資料,錄入微機,實現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通過電視新聞、專題片、電視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先進典型的宣傳,形成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濃厚氛圍。
(二)加強政策引導。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成建制流轉或集中成片流轉土地的村集體,鼓勵和扶持流入土地較多的規模經營主體,表彰和獎勵土地流轉工作成效顯著的鎮街。對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加強農民培訓。依托新型農民培訓工程,對流轉出全部土地的農民進行培訓,幫助農民掌握一至兩門實用技能,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政〔20*〕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采取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意義,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讓群眾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為順利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明確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范林木資源流轉行為,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改革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保護林權所有者的權益,維護和實現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承包經營權。
2.堅持政策的連續性原則。維護林業“三定”方針政策以來落實的林權,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3.堅持尊重群眾意愿原則。改革的方式和方法實行民主決策,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
4.堅持權益平等原則。改革的內容、程序、方法和結果要公開(即“四公開”),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5.堅持穩步推進原則。要先易后難、穩步實施,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
三、抓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一)改革集體林經營管理體制。
1.對目前已經承包到戶、落實經營管理權的林木,要進一步穩定和完善經營關系,明晰林木權屬。
2.對目前尚未承包到戶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要采取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將林地和林木按人平均分配到戶,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
3.對目前經營效果比較好、且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較滿意的集體經營形式,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
4.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林木,可以進行評估作價,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轉讓承包,落實經營主體。
5.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林木,在落實經營主體時應按“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
6.對農民在本經濟組織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核發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依法取得溝、河、路、渠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應依法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
(二)規范流轉程序。
1.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并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
2.鼓勵聯戶經營、委托經營和股份合作經營等形式發展林業產業。
3.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4.放寬對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對農戶及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額的前提下即申即批,經營者自主確定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
5.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林權流轉應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6.農村集體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的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轉的有關合同應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已確權到戶的林地林木,流轉時應當簽訂合同。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市政府申請登記。已流轉的林地林木再流轉時,必須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一并提出,經審查合格后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8.已經流轉的林地林木,凡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沒有違背法律法規,但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大多數村民對某些條款有意見的,應在當地鄉鎮、辦事處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有爭議的部分協商解決;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9.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流轉體系,條件成熟后可以建立林業產權交易市場,及時提供信息、政策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10.加大對林業發展的資金投入。要把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建設的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對林業實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
(三)抓住關鍵環節。
1.制定方案。各鄉鎮、辦事處要結合實際,制訂林改方案。各村、組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林權承包工作小組,對林權現狀調查登記、張榜公示,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擬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張榜公布,報鄉鎮、辦事處和市林改辦備案。
2.培訓人員。抽調懂政策、業務精、作風實的工作人員參加林改工作,并逐級舉辦林改工作培訓班。
3.勘界確權。對林地進行逐塊調查核實、繪制地形圖,按照相對集中、便于經營管理的原則,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明晰到戶、張榜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組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經鄉鎮、辦事處初審同意后報市林業部門審核。對林權爭議和糾紛,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積極予以解決;糾紛未解決的不得確權和上報。
4.建檔發證??苯绱_權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林業部門核(換)發全國統一格式的《林權證》。林改過程中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核(換)發的所有《林權證》都要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簽名、蓋章齊全。林權發生變化核(換)發新的《林權證》后,原有的權屬證明要依法予以變更或注銷。
5.檢查驗收。林改工作完成后,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組要組織檢查,并報請上一級林改辦進行驗收。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交易;民法
一、引言
德國學者施塔姆勒認為,法律的標準應當反映社會的理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在民商法領域,誠信原則即這種最高理想的體現。它也被許多學者稱為民商法的“帝王條款”。作為一項最高行為準則,誠實信用原則兼具道德性規范和法律性規范的雙重特點,對于規制商主體為商事行為,穩定商事法律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字面意思
誠實信用原則的字面意思較為通俗易懂,就是信守承諾,不輕易反悔,以保障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被進一步具體化,《布萊克法律詞典》將之解釋為“懷有善意、誠實、公開、忠誠、沒有欺騙或欺詐,具有真實、實際,沒有假裝或偽裝。概言之它強調的是行為人忠實于自己的義務或責任”①。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
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可謂是眾說紛紜。當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如下:
1、倫理道德說:誠信原則本質上是一種交易道德。其目的是使商事主體在交易時獲得道德上的保障②
2、利益平衡器說,誠實信用是對各方利益的平衡,既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包括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
3、惡意排除說。惡意排除說顧名思義,這一觀點的主旨是“當某一主體或者行為不具有惡意時,便可推斷其為善意的、誠信的“。即誠信原則較少涉及善意的概念,但使與特定的惡意概念關系密切,它并不能描述善意(good faith)行為是什么,但卻能論述什么樣的行為不具有善意。美國學者羅伯特·薩莫斯(Robert Summers)的“排除者說”(Theory of Excluder)正是這種觀點的代表。薩莫斯教授認為誠信條款本身就是一個排除惡意條款,法律確認誠實信用原則的用意在于排除惡信履行的不當行為。薩莫斯的觀點被部分美國法院采用。也為相當一部分立法者所認同。例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 2 版關于誠信履行義務的評注就體現了“排除者說”,該法通過列舉包括“惡信磋商、不透不滿意以通過和解降低價金”等③惡信行為來從側面說明什么樣的行為符合誠信原則 。
我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是一項道德性法律原則原因如下:
誠實信用原則是由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發展而來的,后者是市場經濟生命攸關的道德保障,也是維系市場經濟的首要道德秩序。由于商品經濟對社會信用,特別是交易雙方的個人誠信品質要求極高,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會以立法的方式將誠實信用道德準則法律化,以便于名正言順的利用國家強制力這一后盾來確保市場交易的雙方嚴守誠實信用倫理要求。因此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必須要反映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的價值觀,反映出真實,善意,公平,守信等較高的道德性,并最終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平衡。
但誠實信用原則并不是只具有道德性內容,立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就具有了法律規范的特點,它就要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將誠實信用原則排除,但法院則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協議進行必要的干涉,甚至直接干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此梁慧星教授有著經典的論述:“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有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依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④即誠實信用原則可獨立存在于當事人的主觀之外,一旦當事人違反它時,可強制性的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規范。
通過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應當是:以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具有道德性的強制性法律原則。
三、商法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依據
很多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觀點在立法界所受到的支持也較為明顯。從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大多規定在民法典或民法通則之中。比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實際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反觀這些國家的商法典,直接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的比較少。部分學者將這一現象的原因解釋為民商法的側重點不同,由于商事行為具有更強的效率性,因而商法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該更體現效率。但是我對此有著一些思考:誠實信用原則的本源——誠實信用道德準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而商法作為市場經濟制度最為倚重的法律制度基礎,更需要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使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的實現需要社會成員的自覺遵守,其強制力略顯單薄,這就需要需要作為強制性法律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商事主體的行為。另一方面,商事主體的內部行為或者外部行為都必須遵從誠實信用原則規范。
但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法基本原則的依據,部分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因而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被商事主體遵守,我覺得這個觀點仍有疑慮,因為有相當多的商法學者反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前提。除了這個理由外,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徐學鹿教授的觀點。徐學鹿教授在論證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時,提出了三條重要理由:
其一,從交易的角度看,誠實信用是商法的基本原則
其二,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了商法的歷史。最早可追述至漢莫拉比法典時期。
其三,作為現代商法典范的《 美國統一商法典》 將誠實信用作為了其基本原則。⑤這可為其他國家立法所借鑒。
我比較支持徐教授的觀點,在這三條理由中,我認為交易的要求是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商法的基本原則的最主要因素。因為它集中反映了商主體意志的作用:
首先,商主體從事商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并最終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事活動本身卻有較高的風險,這種風險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商事行為人之間的相互欺詐。根據經濟學的博弈理論,當每個人都希望通過欺詐行為獲取非常利益時,每個人最終在實際上獲得的利益往往要比他們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即不實施欺詐行為時獲得的利益更少。因為當每個人都去實施欺詐行為時,由于實際的總體利益并沒有增加。因此大多數人將得不到非常利益,即使有些人僥幸獲得非常利益,也有可能會卷入訴訟之中,支付相當數量的欺詐成本,從利弊角度分析,這并不值得,但更重要的是其造成的巨大負面影響:一旦正常的交易秩序被打破,商主體勢必會會通過交易行為去獲取利潤勢,幾乎沒有人愿意在一個充滿欺騙的市場中進行交易。因此,實施欺詐行為所帶來的弊遠大于利。與之相比,商事主體通過誠信交易更能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市場上的所有人都本著誠實信用規則行事”必然會成為商事主體的主流觀點。真誠參與市場交易,獲得補償,并懲罰不真誠的商事主體,這就是交易的要求。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法律”,將商主體的意志上升為商法的原則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當事人要求真誠參與市場交易和獲得補償以及懲罰不真誠的當事人等等這一切,表現在法律中便是法律化的誠實信用原則。
四、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對于商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我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使市場上的所有人都厚道行事,并懲罰不真誠的當事人,從而使各種糾紛和意外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為商主體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
2、降低交易成本,在進行商事交易前,如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履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告知,說明,注意及保護義務,那么就能為商事交易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環境,而為形成這種安全環境所支出的成本就可減少甚至免去。
3、解釋、補充商行為和商事法律,商主體常常會因為對商行為理解不同而發生爭議,甚至訴諸法院,這時法官就可以依據商法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問題爭議點進行解釋說明。而針對商事立法的盲點,法官可根據商法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量。
五、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差異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因而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上存在一定共通之處,但也應當看到,商法本身有一些民法所沒有的特點,因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法領域的表現也與其在民法領域的表現存在一些區別,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
在調整范圍的側重點上,民法與商法有一定區別,民法調整范圍包括家庭生活關系在內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商法則以市場交易關系作為其調整范圍。由于二部法律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不同,導致了商法誠信原則和民法誠信原則的調整對象也各有差異。商法誠實信用原則著重于調整市場交易范圍內的行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則具有較大的調整范圍,特別是它可以調整與家庭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以我國立法為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資本制度的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這就體現了商法誠實信用原則,而夫妻之間相互忠誠則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
2、商法中之誠信原則以資本經營為基礎,民法中之誠信原則不具有這一基礎。
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主體,因而商行為應具有資本經營的特征。所謂資本經營,是以資本增值為目標的經營管理方式,它大致具有以下內容:首先,它是以資本增值為目標的;其次,這種資本增值具有社會化大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特征。,商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是以資本經營為基礎的,資本營運和資本結構優化中無不貫徹著誠實信用原則。這一點也可以從我國立法中得到體現,例如公司法的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民事主體不需要從事持續性經營行為,因而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需要以資本經營為基礎。
3、商法中之誠信原則具有開放性,民法中之誠信原則具有相對穩固性
商法具有開放性、發展性。隨著社會情況變遷,商業也會發生一定變化,各種交易形式發展迅猛,實體交易,虛擬交易的內涵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發生變化。商事法必須隨著社會既存事實,亦步亦趨,才能適合實際需要,服務市場經濟。例如商法領域先后產生了票據,商業信用證,電子商務等制度,它們的產生與發展均離不開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隨著這些制度的建立而不斷發展,與此相比,民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的穩固性是顯而易見的。民法在某一種角度上來講是民族精神的承繼,具有很強的固定性與繼續性,往往因襲援用,這必然導致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相對封閉性,民法誠信原則自創設至今,無論是在物權領域、人身權領域,還是在繼承法、婚姻法領域,均沒有太大的發展,其適用領域更是幾乎沒有增加⑥,其穩固性可見一斑。
4、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具有較高的技術要求
商法較之民法,具有更高的技術性,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較之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也具有更強的技術性。商主體追求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勢必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比較確切的裁量標準,而這個裁量標準往往需要借助專業知識才能實現。比如在《保險法》中,關于保險損害賠償之估定、關于保險標的物價值之估定等工作與數學、統計學有密切的關系,不具有這些專門知識的人幾乎不可能開展類似工作,而在估定、計算這些項目時,信守誠實信用原則又是必須的,這就是商法中誠信原則與技術性相結合的表現。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則比較簡單,無需借助專業知識,憑一般公眾的常識判斷即可實現。
5、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由于商事活動較之民事活動涉及更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對其規制更為嚴格,也更具公法性,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商事立法的相關規定中得到驗證。以公司法為例,該法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另如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條款都明確的規定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受到的懲罰,但是類似的條款在民事立法中是極少存在的,民事法律大多只規定可選擇的責任承擔方式,而對于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往往交予當事人雙方協商,罰款等制裁方式在民法中更是難得一見。從這些狀況來看顯然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得到了更大的推崇。這也是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具公法性的體現。
六、結語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法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于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商法的不斷發展,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勢必會入時俱進,得到更多的發展。
注解
①胡春曉:《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②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頁。
③徐國棟:英語世界中的誠信原則,環球法律評論,2004年26卷 第03期。
盡管已聽人介紹過謝瑾瑜女士的基本情況,但當57歲的她穿著雪白的襯衣,草綠色休閑褲,腳蹬運動鞋,自信開朗地出現在我們面前時,記者還是表現出了些許的驚訝。謝女士剛剛從臺北到北京創業,但是在北京已結交了許多年輕的朋友。她風趣地管這叫“為保持心理年輕而做的美容”。其實在記者看來,高度的責任心、永不放棄的精神和對工作的渴望才是她看上去如此神采奕奕的根本原因。
往昔的成功足跡
謝女士說她在年輕時,在臺北和美國創業的理念是:對什么感興趣就做什么。她經營過餐廳、旅行社。當時在臺灣餐飲業很不好做,各式各樣不同檔次的餐廳比比皆是,怎樣才能從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謝女士在餐廳的文化品位上做起了文章,她買下大量不同國家風情的壁畫,將餐廳分區進行布置,既有中國人喜歡的清新脫俗,也有異國他鄉的浪漫宜人,餐廳的生意一下紅火了起來。這也是謝女士第一次切身感受到文化對經濟的影響,在她心中,首次有了投資文化產業的構想。80年代謝女士旅居美國洛杉磯的時候,她在比華利山經營旅行社,經常組團回到中國大陸旅游。后來轉行經營傳播媒體事業。90年代她在洛杉磯經營的中國電視、中美周報,在華人世界有過榮辱與共的努力奉獻與實踐。她在美國參與主流社會,結盟多元文化。中國電視積極推動、支持華人事業進入美國主流文化社區。所以中國電視、中美周報在比華利山和好萊塢地區留下許多美麗的足跡。在比華利山幾條大道上的辦公大樓內,都有經由中國電視、中美周報的媒體廣告,配合投資行銷,幫助華人進軍比華利山和好萊塢商圈。謝女士寫過15本書,制作、主持過2000集電視節目。她制作的電視節目拿過多次獎項,榮獲美國2000年Business Women's Network頒發的全球婦女創業獎。
人生的下半場,她期待更多精彩
謝女士認為,這一次她在北京的創業有更多的熱情,包含更多的理性。這一次在北京創業有使命,有理想,是她人生下半場的精彩。謝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了保監會及工商局頒發的保險公司北京市朝陽區營業部執照。謝女士說,中國加入WTO后,第一個開放的就是保險執照。中國人多,擁有保單的人太少,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謝女士堅信她所從事的保險事業對自己、對事業伙伴及買保單的客戶,都能做到“兼顧責任與自由,兼顧理想與利潤”的人性基本原則。她深知保險金融產業是趨勢行業,是政府的整體政策所推動的行業。謝女士說,有一首歌《奉獻》,歌詞是“雨水奉獻給大地,白云奉獻給藍天”。她要拿參與保險金融產業的熱情,奉獻給這一片土地。在一個多月的正式營業中,謝女士和她的工作團隊平均每天都要接待數十位顧客的咨詢,到目前為止,已有數十人購買了她的保險產品。謝女士推測說,照此趨勢,她的保險公司應該會慢慢發展壯大,走入正軌。我們也預期,這位保持著年輕人的心理,勇于面對困難的創業者,必定會迎來她生命中的又一次成功。
【關鍵詞】:金融業綜合經營;研究;述評
一、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含義與特征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指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二種或以上業務,實現業務多元化經營的金融制度。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獲得協同效應的優勢,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達到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
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來說有三種特征:一是多樣性,這主要是金融機構采取何種模式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全能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種模式進行綜合經營要根據國家經濟和金融的具體情況。二是漸近性,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過渡時期,過渡時期的長短要根據國家的金融環境監管當局的能力金融機構的自身情況而定。三是差異性,由于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
二、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業經營方式在于整個社會經濟與金融機構的變化。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服務需求和金融產品要求越來越高,這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發展的動力。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與此同時,加快了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在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
國內學者對于中國金融業是否有必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展開了廣泛的討論。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外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兌現后,對金融綜合經營的呼聲很高,大多數學者認為要進行金融的綜合經營;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時也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監管水平、人才儲備方面存在不足,沒有必要跟風。
高曉梅(2001)認為分業經營是與較低層次的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盧娟、朱峰(2001)認為應該逐步放棄分業經營的模式,加快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田賀萍(2003)在肯定混業經營是前提的條件下,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模式,認為這是我國的最優選擇。
但是,劉楊(2000)提出急于推進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不符合我國國情。秦曉(2002)認為綜合與分業的經營風險到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比較的,對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業或綜合。是否實現綜合經營完全取決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自律狀況、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環境、監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明金融資本的使用效率因為綜合經營而提高。
我們認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我國加入WTO的現實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創新產品日新月異,單一的金融機構無法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也無法承擔進行金融創新所需的人力物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客戶多樣性的金融需求也無法得到“一站式”滿足。同時2006年12月11日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開放,也要求我國金融要加快金融綜合經營。外資金融機構是以金融綜合經營為背景下開展金融業務,降低成本,滿足客戶金融需求,節約了客戶時間成本,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同時開展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在目前存貸利率差不斷縮小的情況下,增加了利潤,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收益率。
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優勢分析
對于金融業綜合經營優勢的理論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國英國德國等金融綜合化進程比較好的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可以分散風險,達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可以降低成本,獲得協同效應,增加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綜合經營可以有效地穩定收益,降低風險。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特點是一定數量的子公司來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業務的具體經營,只要各子公司業務之間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那么通過合理的組合,金融綜合經營就可以實現不同金融業務之間風險的對沖,從而獲得穩定的現金流。
Benston(1989)認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兩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會比二者之和更高,但總體風險不會增加。Saunderandwalter(1994)所作的各種風險模擬認為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組合能產生更加穩定的利潤來源。Barth,CaprioandLevine(1998)的比較研究表明:對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等傳統的非銀行類業務進行嚴格限制的國家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較高,表明金融綜合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在金融服務中,金融業綜合經營也存在著規模經濟現象。但實證分析的結果沒有對于在多大的資產規模上才可以達到金融綜合經營的規模經濟,即對于產生規模經營的資產沒有統一標準。
當通過金融綜合經營提供特定金融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通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種類服務的成本之和時,即存在范圍經濟。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節約,金融綜合經營產生范圍經濟。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能否產生協同效應,許多學者投入到了金融機構協同效應的衡量過程中。有研究表明,銀行業務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總成本的20—25%。Berger,HuncockandHumphrey(1993)早些時候的研究發現,大銀行的效率較高,而相同規模的銀行,其效率也有明顯的差異,究其原因,他們認為銀行的經營比銀行的組織形式或者規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認為,全能銀行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方面要優于專業性金融機構,但他同時認為,專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在與全能銀行的競爭中生存下來,表明銀行的組織形式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全能銀行制,在這種模式下,金融實體產業實體可以從事所有的金融業務,同時開展存貸款業務證券承銷與發行保險業務共同基金等。這是典型的業務交叉模式,為德國和其他歐洲大陸所采用。二是銀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銀行和非銀行子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界限,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是由銀行子公司進行的,為英國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美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所選擇的組織形式,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實現集團綜合法人分業。
吳曉靈(2004)提出如果以某類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這個金融控股公司能從充分發揮主體優勢的角度考慮綜合經營的需要。我們在規范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時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進行充分論證,不應排除以某類金融機構為基礎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則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來的分業監管仍然有效,這更有利于監管水平的提高和資本市場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當于在傳統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中設置了一道“弱防火墻”,從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員從事此類交易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風險。由此可見,在國內存在著約束條件而我國金融市場加快開放的兩難局勢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中國從分業到混業的一個現實選擇。
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模式必須適應中國金融機構的自身狀況、自律水平、金融監管當局的能力、整個金融環境綜合確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綜合經營、法人分業,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間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墻”,防止風險傳遞。在中國目前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情況下,既提高了金融機構競爭能力,又防范了風險的相互感染。法人分業比較適合當前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分業監管的實際,同時要求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較為適當的模式。
五、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效應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將提高我國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競爭力,加快與國際化金融的接軌。綜合經營的金融機構一般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場,來自各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風險會更加多樣化、復雜化。
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利于分散風險,這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的。逢詩偉等(2005)從資產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業綜合經營后,經營業務的領域更加廣泛,金融產品的種類增加,相對風險也將分散。無論在收益方面,還是在風險規避方面,綜合經營都嚴格優于分業經營。
這不意味著金融綜合經營沒有風險,金融就是經營風險的企業,金融業綜合經營是一種經營方式,本身也具有風險,還可能擴大風險。楊新臣-2006比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金融業務種類之間差異性帶來的管理難度加大,這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管理的幅度和難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業務的交叉帶來了混合的金融風險;混業的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的信息,為金融機構的經理人提供了更多獲取高收益的投機途徑,在這種投機心理的驅使下,金融機構可能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從而加大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道德風險;在享受協同效應的同時,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又使得風險在整個集團內部傳遞。
面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是相當必要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加強風險的分析、識別、預警、預測與控制,則成為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不完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欠佳的情況下,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研究也是相當重要的。
六、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監管問題
在目前的文獻中,多數學者提出了在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下加強金融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執行力度的建設問題。夏斌、陳道富(2005)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金融機構目前綜合經營現狀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趨勢,當前總的監管思路應該是:“在堅持分業監管原則的同時,實現部分業務逐步向功能性綜合監管的過渡”。馬海琨、張京(2006)認為三大監管部門已經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主監管制度”,并明確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總體來說,取得的進展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我國的監管機構應有意識地進行制度建設,把金融控股納入監管范圍,為金融控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李連三(2001)同樣也認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旦我國走向綜合經營,則分業監管體制將很難進行快速協調反應。因此,現在應該未雨綢繆,認真考慮綜合監管的技術和進行監管部門整合問題,以適應將來金融業的綜合經營。趙錫軍(2006)指出,為了適應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提高各個監管機構獨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同時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和通暢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環境下,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外,針對目前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情況,還組織了一個金融聯席會議,進行綜合信息的處理和溝通。在我國,銀行業對一國經濟影響很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一旦在綜合經營過程中發生危機,后果相當嚴重。因此在金融實體進行綜合經營過程中,只要該實體旗下有銀行參與,監管力度要加強,銀監會要作為該實體的主要監管機構,要嚴格對其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進行監控。此外監管部門要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基本原則問題
就目前金融業發展來看,金融綜合經營勢不可擋,國內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積極進行綜合化經營。周小川(2006)認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尋找正確的出路和創造必要的環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國的金融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也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王(2004)當時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明確提出中國保險業綜合經營要漸行漸近。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也要有試行步驟、試行地區、試行行業、試行單位,應該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地區的大型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等開展試點。應先讓內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機構進行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綜合經營試點,不能一哄而上,讓所有的金融機構同時介入銀行、證券、保險市場,這樣做有助于減少對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的沖擊,同時逐步增強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本領,在實踐中慢慢成熟起來??紤]到銀行業對整個經濟的影響,商業銀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險業務及風險較小的證券業務,如債券業務和股票一級市場業務,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八、若干結論和展望
我國應當加快金融改革,順應金融業發展趨勢,進行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創新。我們認為,基于我國金融機構自身發展水平和社會經濟環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選擇。同時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能力,建立金融體系的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后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1.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進程。世界經濟一體化和WT0后外資金融機構的挑戰,除了要求積極有序地發展間接融資外,要積極穩妥地發展資本市場等直接融資市場,以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
2.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在同一利益主體下相互協作。這樣既和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相適應,又提高了機構的運作效率。
一、運用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調查與決策的基本原則
(一)運用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調查的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實事求是原則就是指需要對小微企業客戶進行現場調查,并以“眼見為實”為原則現場核實關鍵財務信息,以邏輯思維推算客戶信息的合理性,以實踐經驗辨別客戶口述信息的真偽。比如通過現場盤點客戶存貨來確定客戶的存貨價值;現場收集進出貨憑證來判斷客戶的銷售收入等。
2、相互關聯原則
相互關聯原則就是指內外縱橫一體法的四個方面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的,必須要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評估。比如通過了解客戶的經營歷史來判斷客戶經營規模的合理性;通過同類行業間的利潤比較來判斷客戶盈利水平的合理性等。
3、多樣驗證原則
多樣驗證原則就是指對客戶的關鍵信息要從多角度進行交叉驗證,例如針對貸款用途的真偽性可以從客戶的配偶和擔保人等關聯人進行交叉驗證;對客戶的銷售情況可以從進貨量、出貨量、員工提成和稅務發票等方面進行交叉驗證等。
(二)運用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決策的基本原則
1、風險預警原則
風險預警原則就是指客戶在某方面實力比較弱,則預示貸款投放存在風險,比如盈利能力較弱,則投放金額需要壓低;穩定性較差,則投放期限需要控制在較短時間內;資金回籠周期較長,則還款模式要做相應的調整等。
2、一面否決原則
一面否決原則就是指客戶在某方面條件違背了貸款投放原則,則實行一面否決,直接拒絕貸款投放。比如客戶經營虧困、有賭博歷史、大額資金去向不明和行業波動較大等,出現此類情況,則一般拒絕貸款投放。
二、運用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調查的具體內容
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就是從四個方面對小微客戶進行綜合評估,主要是小微客戶內在的財務實力、外在的軟性風險、時間序列上的經營比較和同類行業間的經營比較,通過從四個方面對客戶進行考察,并綜合評估客戶實力和風險。
1、客戶的內在財務實力
(1)客戶的償債能力
客戶的償債能力主要是核實客戶的資產負債科目,主要考察其資產負債比例和流動資產比例,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客戶的資產負債比例需要控制在50%以下,流動資產比例需要控制在50%以上。在小微貸款調查中,資產類就低不就高,負債類就高不就低,并現場核實每一項資產類科目,比如查看現金及存款余額、盤點存貨、查看應收賬款明細和預付款項憑證等。
(2)客戶的盈利水平
客戶盈利水平主要是指客戶凈利潤值的高低,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一般用月可支配資金來表示客戶的凈利潤水平,月可支配資金=銷售收入-可變成本-固定成本-家庭開支,凈利潤值越高,說明其盈利能力越強,凈利潤值越低,說明其盈利能力越弱。
(3)客戶的現金流情況
客戶的現金流情況就是指客戶資金的周轉速度,周轉速度越快,則現金流情況越好,周轉速度越慢,則現金流情況越差。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一般從應收賬款占全年銷售收入比例和資金回籠周期兩個角度去判斷客戶的現金流情況,應收賬款占全年銷售收入比例在30%以上,則現金流情況較差;如果資金回籠周期超過3個月,則現金流情況較差。
根據客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可以判斷客戶的償債能力;根據客戶的盈利情況,可以判斷客戶的第一還款來源;根據客戶的現金流情況,可以判斷客戶的還款周期。綜合來看,客戶的內在財務實力是客戶還貸的重要基礎,是貸款決策的關鍵因素。
2、客戶的外在軟性實力
(1)客戶及關聯人信用記錄
客戶及關聯人信用記錄主要是根據央行征信報告考察客戶、配偶和合伙人的貸款和信用卡的還款歷史,或者生意誠信程度。在小微貸款調查中,如果客戶及關聯人的還款逾期期數超過3期,或者逾期次數達到6次以上,則說明客戶及關聯人的信用記錄較差。
(2)客戶及關聯人品行習慣
客戶及關聯人品行習慣主要是考察客戶及關聯人是否存在不良甚至違法的行為習慣或者朋友交際圈。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主要是通過與客戶的溝通中發現蛛絲馬跡,或者通過與配偶、員工、周圍鄰居及親屬關系等渠道了解客戶的品行習慣。
(3)客戶及關聯人的穩定性
客戶及關聯人的穩定性主要是考察客戶及關聯人的家庭情況及資產實力。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主要調查客戶的家庭成員、工作單位、保險繳納、住房情況和健康程度等,例如有自己住房的客戶一般比租房的客戶更加穩定;有妻有兒有女的客戶一般比單身客戶更加穩定;配偶是公務員的客戶比配偶共同經營生意的客戶更加穩定。
(4)擔保人及抵質押物情況
擔保人情況主要是考察擔保人的信用記錄、收入來源、償債能力和是否與客戶有資金往來關系;抵質押物情況主要是考察抵質押物的權屬問題、變現價值和可變現性。在小微貸款調查中,更加側重擔保人的工作穩定性以及對客戶的牽制力,對于擔保人的償債能力要求相對寬松。
根據客戶及關聯人的信用記錄、品行習慣和穩定性,綜合評估貸款投放的外在風險,根據客戶的擔保人和抵質押物情況,判斷客戶的第二還款來源是否充足。
3、時間序列上的經營比較
(1)客戶的經營歷史
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一般是從現在倒推調查客戶若干年前的從業情況,從經營歷史可以了解客戶的行業經驗、生意變遷和經營規模等。
(2)客戶經營淡旺季
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客戶在一年內生意上都會有淡旺季之分,比如建材行業7、8月是淡季,服裝行業每逢換季時是旺季,煙酒行業中秋和春節時旺季等。通過對客戶淡旺季分析,可以掌握客戶哪個時段需要資金,哪個時段資金快速回籠。
(3)客戶的權益比較
客戶的權益比較是指選擇兩個時間點對客戶的所有者權益進行對比,一般是選擇一年前后的兩個時間點,通過權益比較可以直觀的看到客戶在一年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變化情況,重點能夠關注到客戶的資金流向。
通過對客戶經營歷史的了解,可以判斷客戶經營規模和資本積累的合理性;通過客戶經營的淡旺季分析,可以判斷客戶經營的波動周期;通過客戶的權益比較,可以把握客戶資金流向的合理性。
4、同類行業間的經營比較
(1)客戶經營行業的發展情況
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主要是從行業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產業周期等方面考察客戶經營行業的整體情況,比如家電行業受國家政策影響較大,煤炭、鋼材受市場經濟環境影響較大,自行車行業屬于進入衰退期等。
(2)經營規模在同行業間比較
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主要是從銷售總額、經營資產規模、銷售模式和在上下游客戶中的位置等方面來評判客戶在行業中的地位。例如某客戶的年銷售總額達到1000萬元、資產規模達到300萬元以上、以批發銷售為主、且是區域的一級商,那么該客戶在小微企業的行業中處于領頭羊地位。
(3)利潤水平在同行業間比較
利潤水平在同行業間比較主要是指客戶經營產品的毛利潤是高于同行業水平,還是低于同行業水平,如果高于同行業水平,說明在同行業間具備較強的議價能力,如果低于同行業水平,說明在同行業間競爭處于劣勢。在小微貸款調查中,主要是通過對客戶經營的主要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然后與同行業進行對比,尋找差距。
通過對客戶經營行業的考察,可以有效識別行業風險;通過經營規模和利潤水平的比較,可以判斷客戶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抵抗風險能力。
三、運用內外縱橫四位一體法決策的基本方案
在小微貸款審查決策中,應該以合理的資金風險和行業風險為前提,以內在財務實力為核心,以外在軟性實力為支撐,對小微企業客戶綜合實力和風險進行評價,識別不同客戶的類型,并依此做出貸款決策。合理的資金風險是指客戶的生意資金流向符合常理,經得起考察,比如應收賬款增加、存貨增加、增加設備、購買房產、兒女嫁娶、裝修和度假旅游等情況。反之,如果客戶大額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賭博或去向不明等情況都屬于不合理資金風險。合理的行業風險是指客戶經營行業合法合規,且短期內波動較小,受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影響較小的行業,比如煙酒、食品和服裝批發零售的行業風險較小。反之,沒有合法執照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黑作坊以及足療洗浴等客戶的行業風險較大。內在經營實力主要是要求客戶有較強的長短期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且第一還款來源充足。外在軟性實力主要是要求客戶及關聯人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品行習慣和穩定性較強,且第二還款來源有保障。
在合理的資金和行業風險框架內,以內在經營實力為橫軸,以外在軟性實力為縱軸,根據不同類型將客戶分為四種類型:優質型客戶、培養型客戶、淘汰型客戶和風險型客戶。
1、優質型客戶:在合理的資金和行業風險范疇內,客戶的內在經營實力和外在軟性實力都呈現正面態勢,擁有較強的償債能力,第一還款來源充足,第二還款來源有保障,屬于小微信貸投放的優質客戶。
2、培養型客戶:在合理的資金和行業風險范疇內,客戶的內在經營實力呈現負面態勢,原因可能是經營時間較短,或者負債過高等情況,但是客戶的外在軟性實力呈現正面態勢,這種客戶有待成長,等到內在經營實力呈現正面態勢,日后可能成為潛在優質客戶。
3、淘汰型客戶:在合理的資金和行業風險范疇內,客戶的內在經營實力和外在軟性實力都出現負面態勢,償債能力弱,沒有充足的第一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沒有保障,該類客戶必須淘汰,不是小微企業信貸的支持對象。另外,如果客戶存在不合理或不在承受范圍內的資金和行業風險,那么無論客戶當前的內在經營實力和外在軟性實力是強還是弱,該類客戶也屬于淘汰型客戶。
4、風險型客戶:在合理的資金和行業風險范疇內,客戶的內在經營實力呈現正面態勢,但是客戶的外在軟性實力呈現負面態勢,比如客戶的不良信用記錄過多和客戶在本地無穩定住所等情況,這類客戶屬于風險型客戶,需要通過附加投放條件來彌補軟性實力的負面影響,盡力防控風險,例如縮短投放期限和追加本地擔保人等。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 社會保障 中國
人生一世,最寶貴的是生命,但沒有健康,其他的又何從談起呢?健康保險在中國該如何發展,成為每個人思考的問題。筆者針對當前中國健康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發展健康險的一些建議。
一、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保險業發展迅速,保費收人以超過30%的速度增長。與此相反,商業健康保險業從建國到醫療體制改革之前,幾乎處于停滯狀態,在醫療改革之后,才開始緩慢發展,但總體水平遠遠落后于廣大群眾的需求??偟膩碚f,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健康保險品種單一,覆蓋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的《健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草擬)的討論稿中寫到:“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或給付的一種保險?!边@在中國是首次對健康保險的概念和業務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文件中還寫到:“健康保險具體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人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蹦壳霸谥袊kU市場上健康保險產品的種類主要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而失能收人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在國內保險市場上幾乎還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費醫療面日益窄小,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群體范圍擴大,同時對醫院有關數據和全社會的患病的概率難以掌握,給保險費率的精確計算帶來一定的難度。此外,藥品的價格普遍較高,隨著醫藥科學的不斷進步,檢測手段日益改進,帶來昂貴的醫療費用,使商業保險望而卻步。盡管這幾年保險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險種,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對覆蓋面較大的疾病險種還顯得蒼白無力。另外,因為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及中國的家庭結構倒置,護理保險在中國的發展前景非常好,但要發展起來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對于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大部分業內人士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發展這種險種的難度很大,主要障礙是缺乏社會誠信體系,保險公司很難控制風險。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1—7月份,我國健康保險保費收人148億元,只占到同期壽險保費收人的8 . 9 % ; 2000年我國衛生總費用4764億元,商業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賠付額為12.9億元,僅占全國衛生總費用支出的0. 2%,我國健康保險覆蓋面之窄是顯而易見的。
2.沒有專門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看,沒有明確界定健康保險業務的性質。200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這一規定改變了原來健康保險業務只能由人身保險公司經營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健康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的差異。但是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我國《保險法》仍將健康保險歸為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業務的一些基本原則如補償原則、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在法律上仍不適用于健康保險業務,但實際上,健康保險區別于壽險,它比壽險更復雜,在理賠、定價、受益等方面要考慮的因素較多,而在某些方面卻與財產保險有相似之處。
其次,從國內經營情況看,目前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公司,大都是經營壽險業務的公司,由于對健康保險在風險本質、精算方法、管理技術、服務內容等方面與壽險業務的差異性認識不足,從而在經營行為上表現出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險需求缺乏認真研究,不下功夫開發健康保險的風險控制技術,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險的管理體系和專業人才隊伍,而是沿用壽險的經營模式和方法在經營健康保險,在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創新。從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營上看,壽險與健康保險不能或很少混業經營,有的國家將健康保險劃為保險業的第三產業,在經營中與壽險和財險都區別開來,在精算上要考慮健康保險的長期和短期收益、穩定及波動程度,還有設計的復雜程度。因此,健康保險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獨特領域,應有專門的健康保險公司來獨立經營。
3.缺乏有效的風險管控體系
長期以來,由于公費醫療、勞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屬、醫生搭車,國家買單”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險人很難被帶進商業保險的消費中來。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成為擁有共同利益的行為主體,使得保險機構的費用控制很是被動。在健康保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著最明顯的信息不對稱,被保險人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往往比保險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購買健康保險,這樣就會產生逆選擇風險,保險公司在核保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嚴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也經常在健康保險中出現,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險中,更有甚者,被保險人與醫生串通一氣共同來欺騙保險公司以詐取巨額保險金。同時由于缺乏對疾病的專業知識和醫療技術壁壘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醫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選擇,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這樣肯定會導致不必要的高額檢查項目、大處方的出現,而且,由于醫療服務在我國已有多年的發展歷史,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機構和技術上的發展相對于商業保險來講遠遠超前,醫院有對醫療消費抉擇的壟斷權,而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很難介入到醫療服務當中,對醫療費用加以監督和限制。
4.商業健康保險在社會醫療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確,社會大眾對商業健康保險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偏差,風險防范意識和健康保障意識還不強。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加快土地流轉,推進規模經營,發展具有我縣特色的區域品牌農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中國美麗鄉村的內在要求;是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實現農民增收的必然要求。我縣的農村土地流轉,要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為基礎,著眼農村改革和發展大局,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步伐,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和諧,實現農村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扶持、機制創新,加快土地流轉,使我縣土地生產要素配置進一步優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h、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正常運行、規范服務,建立起覆蓋全縣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使我縣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水平基本適應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
(三)基本原則
——堅持產業優先,注重效益原則。在推進土地流轉中,要優先發展規模經營和提升產業化,鼓勵有經營理念、有實力的專業大戶、農業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林技術人員、工商資本、民間資本受讓農戶流出的土地,依靠先進農業科技,提高產業效益。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要從實際出發,探索土地流轉的多種形式,推進土地集中連片經營,實現土地資源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確保土地流轉健康穩定發展。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在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不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不用于毀林開荒等禁止性作業的前提下,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意愿,通過政策激勵、典型引導和有效服務,鼓勵農戶自愿依法流轉土地,不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堅持規范管理,有序推進原則。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管理、服務和指導,健全土地流轉平臺和各項制度,強化流轉信息服務,規范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及時調處土地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
二、創新機制,加快農村土地流轉
在確保土地資源性質不變、農民利益不受損失、森林生態不破壞的前提下,創新經營模式,采取多種形式加快土地流轉。
(一)創新流轉形式。按照優先發展現代休閑農業,推進土地規?;洜I的要求,引導和鼓勵農民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鼓勵農民把承包土地以入股形式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行股份合作經營。鼓勵農民將承包土地經營權剩余年限的預期收益折價出資,投資農林企業,通過股權分紅獲得土地長期收益。鼓勵各類農林服務組織和專業大戶,開展托管合作、代耕代種等多形式流轉,提高農林社會化服務水平,促進土地流轉。鼓勵農林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創辦園區或產業基地,形成“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在農民與農林企業之間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聯結機制。
(二)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引導有資金、懂技術、會經營的農村各類人才受讓農民流出的土地,開展規模經營。支持農村各類專業大戶、農(林)技推廣人員、農業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各類農林業科技人員帶頭承包土地創業。開展農林業招商引資,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農林業,建立農林產品基地,發展現代規模農林場。根據我縣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科學規劃建立農村土地流轉與經營示范區,以點帶面,示范帶動,有序健康推動我縣的土地流轉。
(三)促進勞動力轉移。大力實施勞動力培訓工程,提升農村勞動力素質,加快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
三、完善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一)規范流轉程序。建立規范有效的工作規程。加強對受讓方資信、經營能力的審查及對流轉前土地權屬情況的調查和確認,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的合法性。統一使用規范化的格式合同,保護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規范已發生的流轉行為。流轉期限嚴格控制在剩余承包期限內。流轉相關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集體土地采用出租等方式流轉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二)規范檔案管理。采用標準的流轉文本來規范土地流轉。做好流轉登記制度,鄉鎮要對土地流轉情況登記造冊,落實專人負責數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三)保障流轉權益。由農戶依法自主決定流轉,流轉收益歸個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流轉要采取協商、招標、招租等方式確定,要考慮流轉方利益的合理增長,可按實物折算。
(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建立完善縣鄉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機構,健全相關制度,加大鄉村兩級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力度,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對重大疑難糾紛,縣農林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助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四、強化服務,加大流轉政策保障和扶持力度
加大對土地流轉的財政投入。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通過以獎代補、貸款貼息、項目支持等形式,扶持土地流轉。鄉鎮(街道)也要按適當比例配套。
(一)鼓勵和支持土地流轉。
對農業企業(包括通過招商引資引入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股份)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受讓連片流轉土地從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園區、新型高效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的,凡當年新增經營規模達到3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簽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依法做好土地權屬登記,符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高效農業、休閑觀光產業導向的,由經營主體和所在村一并提出申請,經鄉鎮匯總初審后上報縣農業局和財政局審核、驗收,并報縣政府審核同意后,縣財政按流轉時間對經營主體每畝補助50元、村級流轉工作經費每畝補助60元的標準給予分期補助
對林業企業(包括通過招商引資引入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林權專業(股份)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受讓連片流轉林地從事高效林業、休閑觀光產業的,凡當年新增經營規模達到500畝以上,流轉期限10年以上,簽訂規范流轉合同,依法做好權屬登記,符合新一輪林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經營主體和所在村一并提出申請,經鄉鎮匯總初審后上報縣林業局、財政局審核,經驗收合格后,縣財政按流轉時間對經營主體每畝補助50元、村級流轉工作經費每畝補助40元的標準給予分期補助。
(二)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實現星級管理。按照《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星級評定辦法》,從年起,對鄉鎮(街道)土地流轉中心實現星級管理。
“星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實行評定和動態管理制,具體工作由縣農(林)業局負責。年底在完成自我總結及評價的基礎上,各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向縣提出書面申請,由縣農林部門組織考評。被認定為績效好、管理規范、服務到位、成效明顯的“星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及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成效顯著的村,各級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被授予三星級的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縣財政給予5萬元的獎勵。
(三)加強金融和保險政策支持。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農林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加大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力度。相關評估機構要減少收費、簡化手續、方便操作,降低流轉成本,縣財政每年予以補助。推進農林政策性保險,全縣農林業的政策性保險投保率要達到90%,提高農林產業的抗風險能力。金融部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貸規模專門用于農林業發展,對農林規模經營主體要提高授信額度??h財政建立農林風險基金,并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農林貸款貼息,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林業放貸。
(四)解決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凡流轉3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并簽訂規范流轉合同,依法完成土地權屬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專業大戶,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畜禽棚舍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經縣農林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部門批準,可按流轉面積5-10‰辦理臨時建設用地。用地選址時要充分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五)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服務。特色優勢農林產品基地建設和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等項目,要優先安排給規模經營主體;經營面積1000畝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林業企業,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級農林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立農業、林業部門、農林技術人員與規模經營主體的聯系制度,鼓勵農林業類專業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林企業工作,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
所有政策補助實行項目管理,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和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五、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制定推進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健全制度,強化考核。財政、農業、林業、人行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為推進土地流轉提供有效的服務。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支持監管體制立法完善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在組織形式和業務運作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強調規模經濟、范圍經濟以及協同效應的大型金融組織——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FHC)成為金融業的熱點。處于金融全球化的時代,我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巨大變革的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也成為我國金融企業以及非金融企業競相進行創新探索和實踐領域。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如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集團化經營,更好的整合金融資源,應對入世后激烈的競爭,不僅是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亟待研究的一項重大的課題,也需要從法律角度探討這一組織形式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與應對之策,為其發展構建一個理想的法制空間。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由1998年美國《金融服務業法》創設的,它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銀行業金融組織創新形式在立法上的最終體現。標志著以美國為代表的世界金融業進入一個新的時期,金融分業經營制度趨于終結,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主體的大型金融集團將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所在。
隨著發達國家金融制度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控股公司也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探索與爭論。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入世以后金融領域的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競爭將變得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并,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必將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盡管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實際中已經形成了一些類似于集團混業經營、子公司分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個控制權下面所受監管的實體明顯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從事兩種以上的業務?!备鶕腿麪枃H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這一界定標準,我國事實上已經存在著眾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者。具體而言,大致可分為三類:以中信、光大、平安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以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為代表的產業資本控股模式;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代表的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出現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此背景下,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已逐步放開政策之門,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因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而開始松動。如在尚無正式立法的情況下,針對實踐中不斷涌現出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雛形的組織所引發的監管問題,2003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舉行的“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對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了規定。該備忘錄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內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在我國當前法律明確規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并且短期內改變立法成本太高的現實狀況下,金融控股公司為實現金融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提供了組織平臺。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所指出的,“金融混業在全世界范圍內已經成為大趨勢,對中國的金融機構來說,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一方面又必須應對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全程式服務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兼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不錯的中間過渡平臺?!?/p>
金融控股公司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從現實來看,由于法律對混業經營的限制以及尚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明確的法律界定,我國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基本環境,目前出現的所謂金融控股公司也只是在形式上具備了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中也找不到“金融控股公司”這一詞,2002年2月我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誕生,就經歷了我國在相關法律上尚無“金融控股公司”一詞的困境。中信最終拿到的牌照不是“中國中信金融控股公司”,而是“中國中信控股公司”。而更為突出的問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對我國金融法制提出嚴峻挑戰,應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缺乏明確的政策和法律依據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嚴格的分業經營政策下在法律的空隙中自發地產生與發展的。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組成的法規群構建起來的。在這些法律法規之中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均無明文規定,但同時相關法律對此亦無明文禁止,這樣就在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架構中存在著一條法律的灰色地帶。這個灰色地帶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空間,但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這個灰色地帶不僅暴露出我國現行金融法制的空白與缺陷,使得實踐中大量涌現的金融控股公司實際上游離于法律之外,而且,長此下去,極有可能引發大的金融風險。(二)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受到嚴峻的挑戰
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是在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條件下制定的,由于法律規范的缺失,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對于金融控股公司運營中防止關系人交易、異業間利益沖突等弊端的監管束手無策。那么,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企業極有可能借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進行一些日后會被明令禁止的行為,給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埋下隱患。以我國企業集團投資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為例,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僅直接違反國際通行的“金融業與工商業相分離”的基本原則,而且其完全可以利用掌控的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股票發行市場“圈錢”,或者通過發行新股,在股票交易市場上操縱價格獲取暴利,或者利用證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和賬戶便利以及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擔保手段融資,構造龐大的資金鏈條,從關聯交易及股票交易市場獲利。從而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再購并—銀行融資”的循環。由于其起點和終點都是銀行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銀行將遭受巨大損失。“德隆事件”再一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使人們意識到對我國當前不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有效監管的緊迫性。除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其他類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當集團內一個子公司經營不善或倒閉時,亦將導致嚴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牽連集團其他單位。
總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規模巨大,若是長期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一旦發生經營風險,那么受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戶、投資者和債權人,極有可能波及整個金融行業,威脅到國家的金融秩序與安全。
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議
面對我國當前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客觀存在并不斷發展的趨勢,規范、有序地發展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已擺上了議事日程。有關方面需要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來籌劃金融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推進金融創新戰略,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這不僅是迎接金融全球化,實現金融創新的要求,也是保證我國金融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制框架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與調整涉及到《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因而采用什么樣的立法形式是首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從我國目前金融立法的實際情況分析,相關法律主要是采取按機構分別立法為主線的方式。與此相對應,金融監管也是基本以機構監管為主線,按照上述立法方式,要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法律規制,也就是說需要一部專門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單獨法規,這是遵循立法慣例,保持法律體系協調一致的一個基本要求。
而且,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金融跨業經營的模式,其運營過程中將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關聯交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問題,因而需要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匯集,在立法過程中整合各個法規中相關條款,使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與整個金融法律體系相互銜接與融合,減少規范的沖突,保障法律適用的公平。同時從借鑒當代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經驗的角度來看,美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共同特點之一就是采取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配套法規為核心的完備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