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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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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 本市地方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中央在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章 裁量基準制定

    第六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裁量基準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監督等內容。

    第七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應當考慮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從或者吸納行政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當事人接受的慣例。

    第八條 制定裁量基準應當明確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規定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制定裁量基準,報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 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程序修訂。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采取案例評析、研討、匯編、培訓等形式,指導和規范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章 裁量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章 裁量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審核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裁量基準制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條 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五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第2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久前在對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合理行使機制進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以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給我們展現了更為合理的裁量權控制技術。《適用規則》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裁量應當遵循的一系列實體性和程序性規范。《裁量指南》則對不同案由的行政處罰裁量,應當考量哪些因素、如何綜合裁量進行提示。大致可概括為四個特點:一是在個案經驗基礎上形成多種裁量因素;二是采用數學公式的方法劃分裁量格次;三是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以打分方式對多種因素予以綜合裁量;四是借鑒英美法的案例指導制度。本文就以《適用規則》和《裁量指南》為主要分析對象,談一些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構建的具體路徑,以及實施裁量基準制度所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一、裁量基準制度構建的具體路徑

    采取什么技術控制行政裁量權,如何規范化地設定基準,是每個行政機關在制定裁量基準制度時,必須回答的問題。從國內其他地方制定的裁量基準制度文本看,大多不約而同地采取了“根據裁量因素、確定量罰幅度”的構建路徑。比如,在《**市市政設施管理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中,對違反《**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1]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作出了如下裁量規則:首先,對于“初次違法,未造成損失的”,或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其次,對于“違法行為造成道路輕微損壞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道路一定程度損壞能主動賠償損失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最后,對于“違法行為造成道路設施一定程度損壞的”,“違法行為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能主動消除的”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能主動糾正的”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做法體現了各地制定裁量基準制度的主要方式,即對每一個違法行為設定相關裁量因素,并直接給以裁量控制。這樣的方式,雖然具體明了,直接壓縮了裁量的空間。但是,立法之所以授權行政機關在一定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正是考慮到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事實或者法律的細節,不可能為所有個案的處理提供清晰明確的指示。行政機關在給予一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時,需要考量的因素應當是全面的,何況還存在從輕情節與從重情節復合的情況,僅簡單地根據部分裁量因素切割裁量幅度,或者造成在豐富的個案面前,執法人員無從適用裁量基準;或者造成執法人員無視個案的特殊性,死搬硬套裁量基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適用規則》和《裁量指南》的路徑選擇和裁量控制技術,就顯得更能適應豐富的行政實踐。

    (一)通過實證分析,歸納裁量因素

    相關考慮是約束和規范行政裁量的一個最重要的控制技術。因為通過分析行政決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可以透露出有關裁量權行使的基本信息,形成裁量基準設定的基本路徑。各地的實踐也確實這樣做的。然而,推敲之下,卻也有很多問題并不清楚,比如,推斷相關裁量因素的依據是什么?假如行政機關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但卻在個別相關因素的權重上發生了問題,導致結果對當事人極其不公,怎么辦?因此,制定裁量基準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在以往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結合法律原則、立法目的、行政任務和社會效益,梳理和歸納出一個較為完整、系統和科學的裁量因素結構體系。

    允許考慮的因素可以分為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酌定因素是從法律目的、原則、執法經驗等多方面提煉出來的考慮因素,適當考慮這些因素,更能實現良好行政。目前,大多裁量基準制度對裁量因素的關注,可能更多的是集中在法定因素上,而對酌定因素的提煉和歸納卻略顯不足。

    在列舉裁量因素方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沒有停留在法定因素上,也沒有進行主觀地判斷,而是立足于對以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從不同區域執法單位的執法案卷中,選取有明顯裁量情節的進行分析。并通過兩輪實證分析,查清執法人員在法律授權的處罰種類、幅度之中作出實際處罰決定所考慮的因素,以及對相關因素的理性權衡。比如在查處銷售假藥案時,執法人員以往考慮的因素包括是假藥還是以假藥論處的產品、是否有無證銷售的情形、進貨渠道是否合法、違法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范圍、違法性的動機、適應人群是否為老人或小孩、違法所得的大小、是否自制自售、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有團伙經營的性質等。[2]在對這些分散的裁量因素進行匯總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裁量因素歸納為七個大類:第一,涉案產品風險性;第二,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第三,違法行為人主觀因素;第四,違法行為性質;第五,社會影響程度;第六,政策、標準變更或不明確等因素;第七,其他影響處罰裁量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3]

    當然,從執法實踐中汲取裁量基準的裁量因素,還應當注意與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相吻合,同時也要合乎比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錯罰相當原則等等。

    (二)裁量因素與裁量分格的科學銜接

    裁量格次的劃分技術是在法律規定的比較大的裁量幅度之間,再詳細地均等或者不均等劃分為若干小格,同時,分別明確每個小格對應的裁量因素。

    第一,以分格的方式,壓縮裁量幅度。幅度劃分的最簡單方式就是等分,也就是把法律規定的較大幅度的行政處罰權,再平均劃分為若干格。在這一點上,各地做法大同小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則通過模式化的數學公式,對所有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進行了統一規范,而不是對各個罰款項目進行分別分格。具體設計是:設定罰款最低倍數(數額)為A,最高倍數(數額)為B,從輕處罰的,在A到A+(B-A)30%之間進行處罰;一般處罰的,在A+(B-A)30%到B-(B-A)30%之間處罰;從重處罰的,在B-(B-A)30%到B之間處罰。此外,有罰款最低限額的,且減輕處罰后需適用罰款的,罰款最低不得少于法定罰款最低限的5%。

    第二,連接裁量因素,規定量罰的標準。裁量格次的劃分不能僅停留在靜態的、純粹數理意義的劃分。法律意義上的裁量格次劃分必須要與裁量因素結合在一起,具體搭建裁量決定的形成路徑。

    因此,在實施裁量格次劃分之前,必須靠實踐部門去發現、闡釋、提煉和總結裁量因素與行政處罰決定之間的關系。但是,不少地方裁量基準,直接將違法行為的本質性考量要素或者重要性考量要素與裁量幅度相關聯。那么,不管怎么排列組合,由于參與的裁量因素過少,使得裁量過程過于簡約,未必能反映客觀實際、實現個案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講,缺乏全面裁量因素的補充,裁量格次劃分必然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內在缺陷。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實證研究中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即每個案件都存在多個裁量因素,因此需要綜合裁量、判斷,給予公平、公正的裁量范圍。《裁量指南》采用給裁量因素打分的方法,按照不同案件的各個裁量因素,對每一項裁量因素設定分值,并根據每項分值的總和予以判斷。以生產假藥案件為例,執法人員在對每個項目進行扣分后,扣分在0-2分的可減輕處罰;扣分在3-4分之間的可從輕處罰;扣分在5-9分之間的一般處罰;扣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的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裁量指南制度,可以指導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案情的裁量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比簡單地將部分裁量因素列舉,并直接規定量罰幅度進步不少。但是,執法人員對相關因素的權重仍然停留在“打分”匯總的階段,究竟該如何引導執法人員對相關因素進行“一攬子”的綜合權衡,是下一步基準制度建設需要思考的主要問題。

    二、認識裁量基準制度的局限性

    建立裁量基準制度對于推進行政裁量決定的一致性、公正性和穩定性都大有裨益,而且,從行政裁量的再構造角度來說,裁量基準制度是將實踐中經常碰到的情形及其結果抽象上升為一種規則,是對有關行政裁量行使的法律規定的進一步細致化的經驗構造,是指導將來行政機關在遇到同樣情況的個案時如何作出應對的指南。但是,我們在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還要防止這樣的基準制度將裁量空間擠壓為零。有些行政機關建立的裁量基準制度將實踐與裁量之間建立起一一對應關系,要求執法人員公式化地推演出裁決結果,沒有給出任何的例外。筆者認為,在建立和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同時,必須防止將實現個案正義的行政裁量權完全禁錮于自我構筑的基準制度之中,某種程度上將使其失去本來的性質。這是因為:

    第一,裁量基準也有天然局限性。裁量基準是以往無數個案經驗的總結和提煉,進而在行政裁量權運作框架內建立起相對固定的行為反應機制。任何經驗都有局限性,都有待發展。如果正在處理過程中的個案具有以往經驗所不包含的特殊情況,就沒有理由適用建立在以往經驗基礎上的裁量規則。

    第二,裁量基準是剛柔相濟的執法尺度。裁量基準一經制定,就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不得任意逸脫之。但裁量基準畢竟不是剛性的法律規則,它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即便需要更改,也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序,否則就違背了立法賦予行政裁量權的本意,不如由立法直接作出具體而明確的指示。相比之下,裁量基準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管它是作為一般性的辦案指南還是特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特定案件面前都有延展和修正的可能性。裁量基準的這種特性本身也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不宜僵硬地、一成不變地對待裁量基準,裁量基準本身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修正。

    所以,在建立裁量基準制度之后,我們還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的時候,必須深入到個案之中去判斷是否存在裁量基準未及考慮的特殊情況?該特殊情況是否有必要作為基準的例外?將基準適用到該案時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有時,實現個案正義的更高準則,會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客觀案情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背棄基準。

    三、合理地背棄裁量基準

    有人認為,裁量基準制度如果不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予以公布,而只是作為行政機關內部工作規則,對執法行為進行內部規范,就能避免處理個案不適用裁量基準時所面臨的尷尬和相對人的非難。但是,這種思路并沒有走出如何證明自己可以合理地不適用裁量基準的困境,只是簡單繞開了相對人產生預期的問題。再說,并不只是對外公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使相對人產生預期。如果行政機關在相當一個時間段內對同樣問題的處理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做法,即便沒有成文的意思表示,也能夠產生相對人的預期。所以,不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量基準,并不能當然阻卻相對人合法預期的產生。更為重要的是,較之于公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公開的內部工作規則更容易流于可有可無的擺設,喪失了裁量基準相對剛性的一面。

    那么,行政機關在處理個案時,如何才能合理地溢出自己制定的裁量基準,而又不至于被相對人詰問呢?其實,在日本已經有說明理由制度加以約束,即允許在執行中可以考慮別的特殊事項,但是,當行政廳需要考慮與公布的審查基準不同的其他個別因素作出判斷時,該行政廳必須明示能夠說明做出合理判斷的根據。筆者認為,說明理由制度應當成為實行裁量基準制度不可或缺的配套性制度。

    其一,說明理由制度能夠增進行政裁量權行使過程的理性與正當性,在保證行政機關給予裁量基準充分尊重的前提下,保持了行政裁量權“便宜行事”的特性。

    其二,說明理由本身建構了行政裁量的推理和思考過程。只要符合立法精神和公益目的,每一次對裁量基準的逾越,都是對裁量基準本身的一種發展和完善,為今后類似的裁量行為提供了一種新的指南,甚至是“先例”。正是說明理由,不斷供應著修正舊裁量基準的個案經驗。

    第3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制。

    成立以主任任組長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委各股室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根據工作需要先后召開全委會議,聽取各股室執法情況匯報、部署行政執法工作,主任作為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認真開展執法檢查。

    二、依法定責,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為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我委依照《省工信系統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各股室負責人簽訂行政執法責任狀,針對各部門職責,在簽訂行政執法責任狀時,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和部門責任人的行政權限、范圍等執法職能,從完善執法責任制、制度落實等方面對依法行政各項任務進行了全面分解細化,并做了具體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效率,規范執法行為。

    三、夯實基礎,規范行政執法活動。

    我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依法行使行政審批權、審查權、檢查權和處罰權。自2014年以來,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現象,無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和重大問題發生。

    四、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切實優化發展環境。

    第4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一)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1.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由于我國煙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煙草行政處罰中的違法行為性質認定規定模糊,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導致各省市煙草專賣管理機關在具體的煙草行政處罰案件中,各自為政,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大多數行政執法人員都是根據本省市的慣例進行判斷。即使是同一省市制定的裁量標準,也存在處罰幅度的不協同。例如,以《重慶市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涉煙行政案件裁量權基準》為例,A縣楊某初次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涉案金額是5000元人民幣,按照重慶此規定,A縣煙草管理部門對楊某按照該規定C1的情節處以涉案金額40%的罰款,也就是2000元,而該市B縣在同樣性質、同樣涉案金額的情況下,處以涉案金額50%的罰款,也就是2500元,兩者相差500元。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當事人總共的涉案金額也不足500元。這種裁量明顯不公平。即使是同一縣域內的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其處罰額度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多數時候都是取決于案件處理員當時的主觀意志[3]。2.行政處罰程序存在自由裁量權濫用我國《煙草專賣法》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對規范煙草專賣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程序以及完善依法行政等各個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也詳細具體規定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程序,為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申辯權、陳述權等切身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律條文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例如,該規定第五章規定了聽證條件,但是沒有規定舉行聽證的期限等,這些都非常容易導致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又如,該規定對注銷許可證的程序缺乏清晰的規定,實踐中各省市制訂的規范也缺乏具體操作性。此外,一般程序和告知程序等方面自由裁量權也明顯過大。

    (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的原因1.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規章比較完善但法律條文不具體我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中關于行政處罰的條款規定過于籠統、抽象,各省市制定的裁量基準彈性大,具體實踐中主觀性太強,進一步加劇煙草專賣管理機關自由裁量權的不公平性。2.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程序制約不充分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滯后。目前,我國缺乏系統完整的行政程序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更是嚴重匱乏行政處罰程序法,程序缺失或錯位,不僅不利于指導行政處罰,而且容易導致行政處罰的不公正,引起人們的不滿。我國法律法規在授予煙草專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沒有對處罰的程序進行明確具體的約束和限制,無法從程序方面來遏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的行為,也就會加劇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5]。3.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偏低基層一線的煙草專賣管理機關的執法人員,普遍缺乏基本的業務素質和員工精神,工作懈怠,執法為民的意識缺失,一些執法人員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大學專業知識教育,同時缺乏深入的、全面的業務培訓,導致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對策

    (一)完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規章我國現有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彈性條款太多,授予煙草專賣管理機關過寬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的幅度和行政處罰的范圍都非常寬泛,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是我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存在的重要問題。我國應該根據煙草專賣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煙草專賣自由裁量權的廣度和幅度進行嚴格規范和控制,完善現有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第一,對必須授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形賦予適當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已經賦予但是不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修改,各級煙草主管部門要對本單位的裁量權的合法行使進行及時地、嚴格地自我審查和控制。第二,提高自由裁量權的可操作性和處罰幅度的協同性。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概括、抽象的原則規定,進行適當的修改,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后果、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等因素,在裁量檔次基礎上,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處罰進行統一規定,降低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概率。因此,即使是在制訂了裁量基準的基礎上,各省市內一線執法單位之間的處罰幅度要盡量達到協同,還要按照案件性質的危害性進行進一步的統一。比如,對上述楊某,可以對其初次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按照最低的40%進行處罰;對于初次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異地進貨的當事人,出于對其性質和與煙草管理部門的客戶關系考慮,可統一按照低位處罰;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和跨境跨區域的煙販子,則可以統一按照高位處罰。這樣協同統一的裁量既可以促進社會和諧,又可以嚴厲打擊嚴重擾亂市場的不法分子,同時實現了市內各區縣、各區縣管轄范圍內處罰幅度上的協同,有利于推動社會和諧建設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實行嚴格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1.進一步落實情報公開制度情報公開制度是指行政行為的依據、內容、程序等環節除了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以外,都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情報公開制度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向社會公布,沒有經過公布的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根據。情報公開制度能夠讓行政相對人知道自身的合法權利和煙草專賣管理機關具備哪些權力,從而嚴格按照行政程序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進行遏制。2.嚴格履行告知說明理由制度告知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時,應該告知相對人行政決定的內容,并說明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我國煙草專賣管理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該告知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并告知相對人享有的權利。該項制度能夠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從而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加強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基層一線煙草專賣機關應該科學選拔執法人員,不能把其他部門“不要”的員工都往專賣部門安置;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養,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正確使用職權[7]。同時,要建立煙草專賣執法人員考核制度,完善激勵淘汰機制,根據考核結果來決定執法人員的獎懲和升降等,對行政違法的執法人員進行處罰,從而加強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有效遏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結束語

    第5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關鍵詞】行政裁量基準 比例原則 行政自制 行政規則

    【中圖分類號】DF31 【文獻標識碼】A

    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適用的理論依據

    行政裁量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起源于德國行政法,“主要適用于行政裁量領域”①,要求行政機關在選擇行政手段實現行政目標的過程中,保證行政目標的需求實現與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損害之間的比例平衡,以保證對行政相對人的最小損害。廣義上的比例原則涵蓋了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三個次級原則。比例原則對于行政手段比例均衡的原則性要求,正是行政裁量下行政手段適當性要求的一部分。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認為,“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②。行政裁量是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空間范圍內,依據法定職權,采取靈活適用法律法規的方式,為實現正當行政目的,在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指引下,根據具體現實情況,選擇適當的行政手段開展的行政活動。

    在行政手段的選擇上,比例原則往往指向了適當侵害的行政手段,而行政裁量更加傾向于廣義上的適當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的相互關系成為了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相結合的根基。隨著裁量一元論的發展,行政裁量的法律問題和裁量問題之間的界限被打破,比例原則跳出了對于行政裁量法律問題監督評價的局限,具有了在裁量運作行為活動和裁量監督評價活動當中發揮原則性作用的可能性,這就使得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中發揮的空間得到了擴展。

    裁量運作領域下的比例原則。行政裁量運作領域下的比例原則往往指向了裁量行為規則。在該規則內,比例原則必須在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裁量行為上,對行政手段的選擇需求和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的比例關系,進行原則性系統指引和規范。為了實現比例原則規范行政權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過度侵害的規范功能,比例原則就有必要形成完整的操作結構,切實指導行政機關的裁量活動。因而,比例原則操作結構的全面實現必須依附于行政裁量行為規則。“作為一種規則化的行政自我管制”③,行為規則利用其對于行政裁量空間的具體限制,成為了溝通法律規則與靈活裁量的重要橋梁,為行政機關的裁量活動提供現實的具體指導。

    在裁量運作領域下,行政裁量基準更多地體現了行政規則的自我規制功能,更是成為了比例原則針對行政裁量運作活動進行原則性指導和規范的重要平臺。行政裁量基準在發揮其裁量經驗貼合實際操作這一優勢的同時,也通過基準內容的正當性問題反映出了行政機關自我規制的弱點,大量的行政裁量權的存在始終為行政機關的權力濫用提供了便利條件,更是成為懸在行政相對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比例原則對行政裁量基準的限制,可以推動裁量運作下基準內容制定和運用的正當性,實現行政自制的完善。

    裁量監督領域下的比例原則。行政裁量監督領域下的比例原則往往指向了裁量評價規則。在該規則上,比例原則對于裁量行為的評價作用往往體現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比例原則是賦予法院來審查具體個案的利器,以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④比例原則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重要評判標準,憑借著法律原則指導和規范的實質功能,在行政訴訟活動當中起到了監督和控制行政裁量權行使的規范作用。

    但是,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原則,在我國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普遍適用的根基,這就使得其原則性的規范作用無法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得到充分發揮。這就要求比例原則在行政訴訟裁判活動中必須形成完整的適用規則,適用于案件論證的依據當中。隨著行政裁量基準的發展,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裁量基準的外部控權功能得到凸顯。行政裁量基準作為行政機關進行規則控制的技術手段,與比例原則的控權功能不謀而合。比例原則借助于行政裁量基準的依據基礎,在行政訴訟當中可以對以行政裁量基準所代表的行政裁量權進行正當的規范和有效控制。

    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適用的意義

    對行政裁量基準正當性的維護。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基準執法運作方面的適用,既可以阻止裁量基準專斷規則主義的蔓延,又可以遏制基準設定下裁量選擇的主觀色彩,進而有效推動行政裁量基準控權功能的有限性,實現行政裁量基準下行政自制的合理性,從根本上維護行政裁量基準的正當性。

    比例原則可以打破行政規則的僵化模式。行政裁量基準作為行政規則是對于行政裁量空間的規劃重構,要求行政裁量根據具體裁量情節和懲戒力度建立空間等級。這就對行政裁量手段的選擇進行了細化設定,具有了僵化具體情節和行政手段之間對應關系的可能,從而使得行政裁量向行政羈束靠攏。因此,裁量基準的細化必須在比例原則的限定內進行,保障行政裁量目標利益需求的實現與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損害形成比例平衡關系,實現行政裁量對行政相對人利益侵害的最小化。

    比例原則可以防范行政規則下的主觀主義。行政裁量基準的活動空間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選擇裁量手段和強度提供了主觀機會。裁量情節因素考慮空間下,裁量逸脫制度和裁量例外情況的存在更是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實務操作,提供了發揮主觀意志操縱行政裁量的空間。為防范不受約束的行政自制的肆意擴展,比例原則控權功能在行政裁量基準執法運作方面的發揮尤為重要。比例原則的目的價值判斷與裁量基準的情節因素考慮關系密切,在保證裁量情節考慮的適當性的同時,也為裁量逸脫和例外情況提供了有力的監督原則。

    對行政裁量基準實質正義的保障。“比例原則是現代實質主義法治的典范”⑤,其在行政裁量制定修改方面的適用,實現了其對于行政裁量基準的原則之治,這樣既緩解了行政裁量手段與目標的緊張關系,又規范了裁量功能主義上的正當價值取向,進而從根本上保障了行政裁量基準的實質正義。

    比例原則緩解了行政裁量手段與目標的緊張關系。行政裁量基準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引導行政裁量向行政羈束靠近的技術,其在裁量空間和技術專斷的中間范圍內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行政裁量基準下的情節砝碼與裁量層級相互作用共同推動了行政裁量的實現。裁量正當的需求使得代表行政目的利益需求的情節砝碼與代表行政手段選擇的裁量層級不斷摩擦,行政裁量手段和目標的緊張關系突顯。因此,比例原則在實現行政目的利益需求和行政手段選擇之間適當平衡關系上的規范功能,推動了行政裁量實質正義的比例平衡。

    比例原則裁量規范了功能主義上的正當價值取向。隨著現代行政的不斷發展,行政活動涉及廣泛,行政裁量基準的價值取舍受到了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市場利益、政治政策利益等方面的巨大影響,行政目標的取向往往產生了很多分歧。在比例原則參與到行政裁量功能主義取向選擇的過程中,其行政目的適當性、行政手段比例性和公眾最小損害的要求,針對價值取向的復雜性做出了原則回應。比例原則能夠為行政裁量基準的價值取向提供原則性的指導力量,在正當價值與行政裁量根本目的價值的比較和權衡中,規范了行政裁量基準功能主義上的正當價值取向。

    對行政裁量基準個案正義的保護。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訴訟監督方面的適用,既為行政裁量基準的逸脫制度和例外制度提供了原則性的限制和規范,又為行政訴訟下行政裁量基準逸脫和例外提供了監督依據,進而保證了行政裁量結果準確反映具體實際,從根本上保護了行政裁量基準的個案正義。

    比例原則為行政裁量基準的逸脫和例外提供原則性規范。行政裁量基準的逸脫表現出了行政目的與行政手段的不協調關系,是行政機關在發現行政裁量基準的適用無法滿足行政目的的利益需求的情況下,跳出裁量基準的具體規范,在法律法規的裁量空間中,重新選擇行政手段以實現行政裁量正當的過程。在裁量基準適用的過程中,非基準范圍內的情節例外能否參與到裁量基準的運作當中成為了行政裁量個案正義的關鍵。在引入與否的判斷上,比例原則憑借著其行政目的利益需求與行政裁量情節的密切關系,運用了行政目的與行政手段之間的協調比例要求,給予了行政裁量基準情節例外情況正當的原則性規范。

    比例原則為行政訴訟下的基準逸脫和基準例外提供監督依據。不僅是行政裁量基準運行監督的過程,在比例原則的幫助下,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采取的裁量基準作為論證依據也可以受到法院的原則性監督論證,通過法院的判決,最終實現行政裁量基準的個案正義。行政機關在裁量基準的逸脫和例外情形中,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被要求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裁量,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在這一過程中,和顯失公正的具體判斷往往就依靠以比例原則針對于個案進行的正當平衡評價,從而實現了行政訴訟下行政裁量基準的個案正義。

    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適用的路徑探析

    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修改中的運用。在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修改的過程中,適當性原則通常會體現出比例原則對裁量目標適當性的追求。通過適當性原則對于裁量基準目的進行價值指引,最終實現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的適用。例如,根據湖南省政府2008年頒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四條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裁量的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的行政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損害。該條款從地方政府規章的高度采納了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當中具體適用的觀點,為比例原則的適用問題提供了規則依據。2009年湖南省政府就頒布《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該規章第四條更是明確要求通過制定行政裁量基準來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規范和限制,同時,結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該要求也就使得比例原則進入到了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體系當中。

    在湖南省公安廳2011年頒布的《關于〈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有關問題的說明》在行政裁量的制定目的中就明確提出了行政裁量基準必須做到嚴格、公正、理性、平和執法,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以看到,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修改堅持了以行政行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實現理性適當行政裁量,防范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為行政裁量基準的根本目的,體現了適當性原則對于行政裁量基準正當目的性的原則規范和價值引導。

    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基準的行政執法中的運用。在行政裁量基準的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必要性原則通常會體現出比例原則對裁量內容正當性的追求。必要性原則要求通過調整行政手段,實現在行政目的效果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行政裁量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最小損害,最終實現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的適用。

    例如,《金華市公安機關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裁量基準》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盜竊問題的處罰裁量基準。該裁量基準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裁量層級對應下的行政手段分為情節一般,即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時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和情節較重,即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同時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這兩種裁量手段。與此同時,情節砝碼對應下的行政目的涵蓋了眾多情況,包括盜竊的數額、手段、方式、對象、地點、行為人主觀惡意等因素。該裁量基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情節特別輕微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在第三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了,迫于生計少量盜竊、未成年初次少量盜竊、無人看管少量盜竊和親屬諒解盜竊四種情節砝碼屬于“情節特別輕微”,可依法不予處罰。在該條款中,保證裁量基準的情節砝碼下的行政目相同的情況下,為了實現最小限度地對行政相對人的侵害,該裁量基準對裁量層級進行改變,采取了不予處罰的行政手段,實現了必要性原則對于裁量內容正當性的規范指引。

    比例原則在行政裁量基準在行政訴訟中的運用。在行政裁量基準的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狹義比例原則通常會體現出比例原則對裁量結果的比例性的追求,通過實現公民權益損害與行政目的利益之間的正義平衡,來彰顯行政裁量的利益平衡和個案正義,最終實現行政裁量基準下比例原則的適用。

    例如,2007年周文明訴云南省文山縣交警大隊行政處罰案中,一審法院尊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暫行規定》這一行政裁量基準所代表的公安機關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并將行政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三十一款規定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未到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作為案件論證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該行政裁量基準將《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超速駕駛處罰分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兩種裁量層級。

    周文明超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28.6%,按照裁量基準的規則處于下級裁量層,應當受到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處罰。而文山縣交警大隊卻對周文明作出了罰款二百元并記三分的處罰,沒有遵守云南公安廳的行政裁量基準。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將行政裁量基準作為該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的論證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文山縣交警大隊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判決變更處罰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裁量基準的逸脫必須以裁量基準目的利益的實現與公民權益損害之間關系的失衡為前提。在二審過程中,文山縣交警大隊認識到了其對行政裁量基準的逸脫。其在上訴狀中,提出了裁量基準目標利益重大變更的具體解釋,即近年來,文山縣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就是超速行駛。當裁量基準目標發生重大變更時,其與公民權益損害的平衡被打破,公民權益損害在裁量目標變動依據充分正當時就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即該案中文山縣交警大隊對于裁量層級的提高。所以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對于文山縣交警大隊行政裁量基準逸脫的支持就顯得更加恰當。

    (作者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李登喜:“論行政裁量權行使的原則”,《河北法學》,2011年第7期。

    ②[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年,第566頁。

    ③周佑勇:“行政裁量的治理”,《法學研究》,2007年第2期。

    ④陳新民:《中國行政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45頁。

    第6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2013年12月1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女車主不堪超載罰款服毒自殺》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路“亂罰款”問題再次被拋到輿論浪尖,給路政執法人員再度敲響警鐘。導致這樣極端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路政管理執法體制問題、交警與路政執法標準不統一問題、執法不規范問題等等。

    無論外部環境和因素如何,規范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每一個路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當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防止路政執法亂罰款,規范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再次提上了重要議事日程。

    路政亂罰款案件層出不窮

    2012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通報兩起執法亂收費案件,了《關于河南葉縣河北邢臺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違規執法亂收費案件的通報》,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引以為戒,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查處公路“三亂”問題快速反應機制的作用。

    此通報之后,同年12月22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交通部門為養隊伍縱容上路罰款》的四個案件,在節目中當事人指出“特別運政、路政,橡皮式的罰你,他可以罰到你十萬,可以罰到你2千,可以罰到你200,這個尺度很大的”。

    2013年12月1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超載罰款案件,在2013年11月14日,一名貨車司機在河南永城境內被當地運政利路政執法人員攔下,司機在出示了給運政部門繳納的3000元年票和給路政部門繳納的3000元月票后,兩部門仍堅持罰款,女車主求情未果,當場服農藥自殺,現已搶救脫險。當地執法人員受訪時聲稱是正常執法,不清楚女車主是否喝藥。目前涉案人員6人被停職或免職。

    近一年的時間,央視同一欄節目兩度報道運政、路政亂罰款問題,此類事件似乎層出不窮,不得不引起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的深刻反思。

    罰款年票制、罰款月票制、橡皮式罰款、違規執法亂收費等問題,都是公路路政執法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的表現。路政行政處罰中罰款是使用最多的處罰種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猶如一把雙刃劍,運用好了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但符被濫用,會極大地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的形象。

    自由裁量權不規范行使的表現形式

    在公路路政執法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由”的范圍廣、幅度大、存在環節多,容易被濫用,往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同責不同罰。即對同樣責任的兩個相對人采取輕重不同的處罰方法或幅度,如同樣是超載,有的罰,有的不罰,執法不一致。一些超載車是“關系車”、“人情車”,路政人員不予攔截罰款,甚至在遇到上級檢查時為這些車通風報信。有些地方治超對“熟人”辦理“月票制”、“年票制”,給予關照以規避處罰。執法過程中同責不同罰,違反了平等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喪失了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容易引發行政相對人的不滿。

    2.畸輕畸重。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輕罰或輕者重罰。無一定標準,處罰幅度任意性大,高低懸殊,即所謂“橡皮式”罰款。行政處罰畸輕就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畸重就有可能產生對社會的報復心理,最終都無法達到法律所求的目的,不可能起到防止、糾正違法行為的作用。

    3.考慮不當。一方面,執法人員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即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故意、過失、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違法行為的次數、是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等事實和法律因素。再如沒有考慮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罰款罰到違法行為人無法承擔的程度,使其無法生活下去,不但無法達到處罰效果,而且也難以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有可能導致其作出新的違法行為,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不正確考慮相關的因素。不相關的因素包括相對人的身份、地位、性別、政治信仰等;相對人與執法人員的關系,包括親屬關系、同學關系、上下級關系等。實踐中,有些執法人員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有的為獲得不正當收入加重處罰,甚至討價還價。

    總的來看,這些不規范行使的行為違反了過罰相當、平等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違背了立法本意,對路政執法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些行為往往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執法,會導致行政違法行為增多,社會秩序不穩定,如發生喝農藥抗拒執法的極端現象;同時會助長特權思想,辦理罰款“月票制”,滋生腐敗,造成惡劣影響,

    自由裁量權不規范行使的因素分析

    1.現有執法體制下執法模式的影響

    目前,公路路政執法體制不順,容易出現在一條路上交通運輸部門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和處罰標準不統一等現象。同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性質不統一,執法編制不足,導致許多基層執法機構大量聘用臨時工、借用人員參與行政執法。另外,執法經費不足,沒有財政預算的保障,容易導致“罰款養人”、“趨利執法”的惡性怪圈。執法一線中的一些編外人員因待遇無法與正式執法人員同工同酬,出現靠罰款謀生計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執法質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2.執法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不齊的影響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能否被規范行使,路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法律業務水平是決定性因素。法國著名法學家馬布里說過:“道德猶如哨兵,它保衛著法律。”同時,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是影響執法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目前路政執法人員從專業結構看,法律和交通專業執法人員比例較低;從年齡結構看,整體年齡仍然偏大;趨于老化;從來源結構看,畢業分配和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的比例偏低。有的執法人員思想道德素養較差,漠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的執法人員專業不過硬,工作中造成裁量不公問題;還有的執法人員自身法制觀念淡薄,加上利欲驅使,主觀上進行權力尋租。

    3.交通運輸行政立法的局限性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事務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社會性、滲透性強等特點決定了具體執法權力難以詳細、具體的列明,必然要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原則性規定。模糊性規定給行政處罰帶來了彈性空間,在實施時,不得不過多地依賴執法人員個體的主觀判斷、經驗判斷,致使既容易發生超裁量范圍的違法行為,又容易出現在法定權限內裁量不當、不合理等問題,導致“橡皮式”罰款現象的出現。

    4.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監督制約機制對保障執法水平、預防行政爭議具有重要意義。但在路政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上,還存在對路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在外部監督領域,作為權力監督的主要群體——行政相對人往往不敢申請復議或出于其他心理不愿行使監督權;而司法監督,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在有爭議時才審查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且對于具體執法行為究竟是否適當即合理性較少審查,當然更難以發揮對裁量權的監督作用。

    加強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建議

    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范的問題,從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到2008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再到2010年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2013年《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的若干意見》及《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都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作出了規定,各省市也出臺了相關規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求“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當前,規范路政執法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問題成為依法治路的重中之重。

    1.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爭取使路政執法機構納入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序列,杜絕企業執法的現象,確保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2)清退路政執法部門臨時工,轉變路政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對編制外的臨時人員、借用人員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加強對編外人員的管理;建立科學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編制核定依據和標準;優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結構。

    (3)確保路政執法經費來源,徹底根除“以罰代管”模式。嚴格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要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所需經費全部由財政列支。嚴格實行收支分離的管理方式,堅決杜絕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現象,徹底改變“以罰養人”的做法。

    2.嚴把入門關,強化專業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1)嚴格按照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上崗要求嚴把入門關

    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地要強化行政執法隊伍準入管理,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制度,凡執法機構進入必須由人事部門統一招考,堅決杜絕隨意進人,從源頭上確保執法人員素質。

    (2)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機制

    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人員培訓機制,實施執法隊伍人才培養計劃。定期對路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使之全面熟悉、掌握業務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通過專題培訓,使執法人員掌握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基本要求,既懂得如何依法行政,又能明晰執法的權限邊界和法律對自身的約束。

    (3)探索建立執法信息交流制度

    加強執法人員之間的執法信息交流,有利于執法人員在自由裁量權的尺度把握上保持一致,對自由裁量權規范行使能起到積極作用,必要時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討會,特別是針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政處罰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使執法人員加深對條文的理解,避免由于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而出現裁量差異過大的情況。

    3.制定行政處罰標準,縮小自由裁量空間

    (1)制定裁量基準,細化路政法規

    裁最基準,就是在上位法的范圍內,根據立法原意和各地實際,對現行法律法規在情節、幅度、方式、程序等方面進行全面細化,制定明確、具體的執法標準,為規范行使自由裁最權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內部規范性文件,使自由裁量權的細化與合理化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增強路政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實用性,有助于路政管理機構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匯編典型案例,指導裁量實務

    由于規范和控制路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標準的抽象}生,造成了不同執法人員對其理解有出入,可能導致相同相似的法律情形得到不同的裁量。根據判例法的基本精神,建議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選編典型案例,建立路政執法經典案例指導制度,定期對本單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分類評比,將其中判斷準確、裁量合理的案卷進行匯編,作為今后處理同類違法行為的參考。還可以建立指導性案例電子庫,及時補充更新,提升指導性案例的針對性和使用價值。

    4.依托科技手段加強處罰監督制約

    第7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關鍵詞:社會治理;行政裁量;表象裁量;經驗裁量;合理裁量

    中圖分類號:DF31文獻標識碼:A

    一、 引言:被引起關注的行政裁量

    行政權的行使目的應是為了公眾更美好的生活,然而現實中行政行為出現了偏差。近幾年發生的一些事故,例如2004年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案,2005年 “齊二藥”假藥案,2008年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等等大案,這說明行政職權部分地沒有實現社會效益與法律效果。行政主體違法履行職責與,甚至行政不作為都給公眾的預期與利益帶來了損害。因此,行政法適用過程中行政裁量問題逐漸在學界和政府中引起了關注。《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行政裁量基準法規的相繼出臺,表明行政裁量的研究成果進入到了實踐的新階段。

    公眾一直敬畏著政府,是因為行政主體擁有廣泛的行政裁量權。不論西方國家在立憲運動中追求的法治民主,還是東方文明中加強中央集權的官僚運動中,都試圖把行政裁量權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然而國家與社會產生的新糾紛與矛盾卻隨著歷史的演進膨脹與收縮。舊的交往規則難以解決社會出現的新事物和新問題。“在行政法發展史上, 濫用行政裁量的權力膨脹與對行政裁量試圖實現控制一直在賽跑。這就使得行政法治的經驗與教訓在很大程度上可歸結為行政裁量控制的成敗, 裁量控制績效恐怕可以成為衡量人類法律智慧和法治文明的一根標桿。”[1]在歷史博弈中人與人交往的規則不斷地被規范化,人類感性地面對社會中新出現的關系與問題時,需要通過利益的博弈形成較為認可的共同準則。因此,行政裁量的膨脹與限縮此消彼長,周而復始。

    行政裁量是擬人化的行政權。行政裁量是行政法的最基本、最難以把握的概念之一。在事實與規范之間,行政裁量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從這個角度而言,行政裁量是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可以選擇判斷的權力,行政機關通過裁量獲得一定自行活動的空間,但嚴格限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之內。”[2]現實中存在的行政裁量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另一方面,行政裁量也會傷害個體正義實現。打個比方說事實是人體的心臟,而法律規范是人體的輸血大動脈,那么行政裁量的作用恰恰表現在毛細血管的空間滲透與造血功能上。

    二、 社會治理下的行政裁量反思

    轉型時期的中國面臨著社會管理的創新,要求行政權保障公共利益同時也要保護個體正義。行政主體具有的強大的話語壟斷權,給行政裁量留下了巨大的空間。行政主體往往會忽略行政相對人在現實生活中真實的感受而危及其對政府的信任,是現今行政裁量權主體必須反思的。在社會治理中行政權的積極行使不能僅僅是單方向、命令式地與公民接觸。在具體案件中行政主體需要適用法律規范與個案事實結合起來作出行政決定。行政裁量主體在新型的社會治理中必須樹立公民與政府良往的信任與規則,從而才能使行政裁量起到化解社會矛盾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交往規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具體行政裁量的現實運作要結合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的供給與需求做出符合公眾利益與個人正義的決定。“政府在整個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構上應保有一種 ‘善治’ 的態度。總而言之,隨著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之間交往理性的不斷滲透,越來越多的公共行政領域將擺脫傳統的‘控制’ 模式 ,進入‘溝通’ 、‘協作’ 的和諧狀態。”[3]

    行政裁量主體具體到人來說是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行政主體的職責是具體的法律適用,實施立法者的意圖與目的。那么按照一般人的思維方式可以理解為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從而達到合理的法律預期與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良性的行政裁量秩序與效果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正當的溝通交往中形成的,既崇尚法治的理性也尊重執法的情理。那么行政裁量的前提是裁量基準與規則的具體化,公開透明的交往規則是行政裁量的要件因素。長久以來存在的行政裁量內部規則的不公開與案例指導,導致公民權利被侵害。伴隨著法治社會的發展與權利主體的覺醒,行政裁量需要體現法治規范與個體價值,維持著法與人之間的平衡。

    轉變傳統行政權力運行的單方傳遞方式勢在必行。在法治價值的預設框架下,行政法治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總體利益的增加。那么如何實現這種利益流動的均衡與公平,就需要行政裁量來規避利益的減損。首先是對行政裁量具體適用程序的規范化,同時要求行政主體達成事實與法律的契合。這種契合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交往過程中達成的規則共識,而這種交往規則超越了法治主義與功能主義的題意。當然這不是說每個行政工作人員都是哲學王或者是圣賢,也不是要求行政主體就是法律的執行機器;相反我們認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主體性在交往中存在。要保證每個主體都有平等的話語權與自由,必須在交往中摒棄強權和暴力,為此,要建立必要的公正合理的交往規則和秩序。因而,行政裁量的反思體現在政府與公民的交往規則與程序的共同認可上。具體講,一方面體現為行政裁量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主動交往溝通,另一方面體現為行政裁量中行政相對人的自身權衡與參與,從而達成對社會治理與規則的共識。

    三、 行政裁量存在于何處由于實施法律規范中的不確定概念所帶來的裁量與適用選擇裁量是行政裁量的主要表現。下面著重從行政執法過程,也就是從具體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整個判斷過程來分析行政裁量容身于何處。

    (一) 表象表象是事物外表投射在我們意識中的印象, 是它們呈現給我們的“面貌”。表象又是一種主觀印象, 摻有某種個人化的感受或判斷, 不是外在事物本身的客觀“形象”, 所以同一外在事物呈現給不同的人的表象可能很不相同。由于表象是外在事物進入我們意識的唯一途徑, 意志從外部世界獲取的選擇性材料只能是外在事物呈現于我們的表象。據此,有意識地在事物有關的所有選擇,都是對表象的處置, 即對表象的接納或拒絕; 任何保障意志自由的善的意思選擇, 都是正確處置表象的結果。(參見:陳文潔外在事物、意志與表象的正確處置——愛比克泰德論自由的哲學界限[J]現代哲學,2009,(2):91-96)裁量的初步認知

    首先是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發現了初步的事實,暫且稱為表象裁量,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第一印象。行政執法人員初步的調查與認識,還沒有確定是否完全契合處罰情形。表象裁量在整個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行為的初期存在很短暫,但正是這個環節產生了大量行政不作為的裁量結果。筆者認為包括著積極認定與消極認定。積極認定是指行政執法人員通過起先的表象判斷與調查對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了初步的判斷與認知;消極認定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發現事實無論是否存在處罰情形,都未做出行政處罰的認定結果。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對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的現場執法檢查中會通過簡單的抽樣和常識來認定食品的飲食安全,這一般是是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表象認定前提,它是表象裁量的短暫過程。這當然需要行政執法人員有著敏銳的直覺意識與眼力,而到底是否做出進一步地適用法律規范與情形屬于經驗裁量的領域。

    (二)經驗裁量的基本判斷

    案件事實經認定后由行政執法人員在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辯護后,基于自身的經驗和認知,對違法的事實情形與相關法律規范的處罰幅度預期結合起來做出基本的判斷。當然有時也會存在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例外與行政處罰情節加重等情形。上述行政裁量的過程稱為經驗裁量。這種裁量情形有賴于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與經驗,同時也包容了了行政執法的人性化的一面,不是機械地執法,而是一種發現法律適用法律的過程。這關乎公民的個人正義是否能夠實現,以及是否能夠實現裁量正義。經驗裁量也包括著積極判斷與消極判斷兩種情形。這兩種判斷是行政執法人員經過初步認知的表象裁量之后做出的。積極判斷是指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范并根據條出處罰的行政行為,而消極判斷是指事實與法律規范方面具有例外的情形時做出的判斷。例如,交通違章處罰中,交警在認定事實后認為當事人是出于急救病人而違章,可以酌情考慮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三)合理裁量的實質處理

    經過層層的剝離,現在我們看到的是行政執法中的實質裁量,可以說是嚴格的行政裁量。行政主體根據對事實的考量做出明確有效的行政裁量決定。合理裁量不同于前面的表象裁量與經驗裁量。合理裁量體現社會善治的價值判斷,是行政主體發揮自身公共權力的治理領域。合理裁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行政主體必須重視與建設政府與公民的交往博弈平臺,體現的是行政權的價值作用與政府的治理理念。

    四、 行政裁量中的實踐治理“法治不可能僅僅依靠國家來制造,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礎只能是社會生活本身而不是國家。法律既要服務國家,更主要地是服務于社會。”[4]執法就是對立法的回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交往規則與平臺的形成,體現了現今社會管理創新中社會治理理念的轉變,要求行政裁量在技術控制同時體現人文的交往關懷。社會復雜利益抽象理念的具體適用必須由行政主體來厘清判斷。這個過程的規范化就是對裁量的控制,所以必須祛除不必要的裁量。因此,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交往程序維護了裁量的正義,也實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實質保障。行政裁量建立的交往規則正是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中,由行政主體自覺地實施裁量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看到行政裁量已經從學術研究進入了實踐設計與操作的階段,尤其行政處罰中的裁量基準實踐豐富了行政裁量理論。

    (一)表象裁量的不作為治理

    行政執法人員在發現了案件事實后需要進一步地調查認定做出行政處罰前,具有罰與不罰的裁量選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可以不作為,從而也不需要進入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而這恰恰是產生免除大量不作為行政行為的原因。這種弊端在不透明或者不公開的行政執法環境中,往往易于產生裁量權的濫用或者懈怠地不作為。這其中還可能存在著權錢交易與滋生腐敗。當然作為處罰對象的行政相對人也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主動進行私力救助,規避罰款。這種表象裁量的行政不作為使市場秩序得不到整頓與改善,以至于那些損害公眾生命安全的不正當行為遲遲得不到規范整治。隨著行政過程公開方面的現代信息數字技術的發展,數字化程序公開成為行政監督的重要形式。包括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的監控錄像以及網絡數據公開。表象裁量中存在的不作為行為可以在數字技術的幫助下進行高效率的確認與證據的數字化保存。這些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自由裁量,從而可以使行政執法人員自覺執法,避免出現行政不作為或行為。

    (二)經驗裁量的透明運作

    行政執法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眾利益。公民遵法守法的社會行為是他們與政府交往中最低成本的行為。但是如果危及到他們自尊與利益的底線,就會出現矛盾沖突。行政執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款而罰款。如果執法混亂帶來市場的不公平競爭,使公民對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就會損害整個社會利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裁量權導致市場調節的優勝劣汰原則失效,那么生活中難免不出現毒奶粉、瘦肉精與毒大米之類的市場惡物。行政處罰中往往也存在著根據相對人的態度好不好,認不認錯來斷定裁量情節的情況。行政主體應當耐心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陳述解釋,發現是否存在例外的情形;而不應站在行政相對人的對立面強行處罰帶來收益。根據交往治理的理念,行政相對人的申訴滿足了他們與行政主體的積極交往與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經驗裁量的豁免與例外的考量必須通過制度的公開透明來規范,應更多地考慮行政相對人的接受度并與便利為主要交往規則。比如考慮到經驗裁量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相對人可能例外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及時溝通交往的平臺設計以及在例外情形下做出不處罰決定的透明制度安排。

    (三)合理裁量的基準公開

    行政主體根據對事實整體性認定之后進行的決定環節是合理裁量。這需要對具體事項做出明確裁量決定。美國行政法學者戴維斯在其著作《裁量正義》中就祛除不必要的裁量進行了大膽細致的論證。他認為“建構裁量權最有效的工具有七:公開計劃、公開政策說明、公開規則、公開裁定、公開理由、公開先例以及公正的非正式程序。重復公開一次的理由非常強大:公開是專斷的天敵,是對抗非正義的天然盟友。我們還應當多多的加以利用。”[5]可見,祛除不必要的裁量就是首先公開頒布裁量規則基準與程序。 裁量基準的公開使具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事先為自己和下級機關規定一個共同標準, 這種行為準則或者行動標準能夠為行政裁量提供指示,避免行政裁量的前后不一和專橫。

    (四)重大違法的責任治理

    法律的執行有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具體地選擇適用。行政主體有時也會做出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斷,進而作出顯失公平的行政決定。此外,行政執法中公權私用情形也并非個別,這種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型的交往規則要求不斷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綜合執法業務水平,加強道德素質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更好地與公眾交往溝通,提高交往的質量與服務,加強重大違法的責任治理,防止一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鋌而走險,規避法律責任。

    五、結語:行政裁量是什么綜上,筆者認為行政裁量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個案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的要件聯系裁判選擇適用相關法律規范,并在做出行政決定前與相對人交往溝通實現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裁量空間既是法律的空間,也是社會空間,更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交往空間,而這種裁量空間也使社會治理成為可能。法律規范的裁量空間是現實的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相結合的產物,它能夠使法律規范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產生法律的社會效益,因此,在對復雜事實的表象認識、經驗判斷以及抽象適用的主體認知過程中,通過行政案件的表象裁量、經驗裁量與合理裁量的控制與治理,祛除不必要的裁量,實現裁量正義。

    參考文獻:

    [1]宋功德行政裁量控制的模式選擇——硬法控制模式的失靈催生混合法控制模式[J].清華法學,2009,(3):83.

    [2] 周佑勇,鄧小兵.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較觀察[J].環球法律評論,2006,(4):438.

    [3] 王學輝.和諧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構——基于 “5.12地震” 展現的行政法治化路徑[J].行政法學研究,2008,(4):91.

    第8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關鍵詞] 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治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63-1

    按照法律對行政權規制的程度,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前者是指法律對行政權的行使程序和效果都給予了嚴格規定的行政行為,后者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行政處罰中的一類,故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處罰程序和效果進行裁量的行政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概念的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說明公安機關在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進行招搖撞騙的人情節較輕處罰時可以自由決定適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兩者任選其一,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裁量,極容易造成公安機關行政權力的濫用,造成違法事實和處罰程度不適應或共同的違法事實不同罰的情況,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二、治安管理裁量處罰的現狀

    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源于國家的行政權,是治安活動的必然產物。眾所周知,法律的局限性和滯后性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產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而治安活動是復雜的,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為進行單獨的規定,為了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公安機關的裁量權是必須的,但是任何權力都容易被濫用,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也不例外。目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過程中公安機關的裁量權大多能夠恰當地行使,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和諧方面起著很大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濫用的現象,侵犯了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利,有違本法的立法原意。

    三、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原因之分析

    (一)制度設計的錯位。《治安管理處罰法》則把治安案件的受理、調查、決定、執行的權力集中賦予公安機關單獨行使,這一制度設計是依據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治安管理屬于行政管理,治安管理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權的一種。因此,在我國公安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二元性,而司法權作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治安管理司法權和行政權都集中于公安機關必然導致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濫用,就如同一個人即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基于各種因素的考量很難相信他還會客觀公正的裁判。

    (二)外界因素的干擾。公安機關作為一個部門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同樣,警察作為個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而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規定為公安機關或警察為實現自身利益而規避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土壤。有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案子牽涉到警察個人的利益,如當事人是當地領導的貴公子,此時,警察很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前途而不去得罪領導,對其子從輕處罰。再者,我國素有運動執法的習慣,同樣的輕微盜竊行為,在不同時期就有不同的結果。

    (三)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因素。警員因立場、學識、經驗等不同對同一法律的理解相去甚遠,立法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語言,對其立法原意的把握需要很高的專業素養,因把握不準而導致裁量的偏頗也是執法實踐中的常態,因此法律素養的低也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的原因之一。

    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問題的對策

    (一)促進制度的完善。制度設計的錯位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濫用的根本之源,因此必須加大立法對制度的完善。考慮到可行性,首先我國應該在審裁分離、聽證等制度方面進行完善,加大對治安處罰裁量的程序性制約,在公安機關內部對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處罰,應當有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或有專門的法制科進行審查,對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要給予當事人以聽證權,并且裁決應當以聽證記錄作出。最后,還要對干擾公安機關辦案的因素進行制度性排除建構,不能讓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成為公安機關創收的工具和警員向上爬的階梯,因此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用,建立和健全錯案追究制度。

    (二)進行裁量基準的構建。要求公安機關對有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以確保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統一、平等和公開。“考察裁量基準的正當性基礎,除了其本身有限定裁量范圍、防止”同案異判“而有損個案正義的內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權理論的發展。”公安機關為克服當前立法規定的裁量幅度過大容易造成濫用等問題可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行使劃出一道道更細的基準,只允許執法人員在次范圍內執法。

    通過政策勾畫出細微的客觀的衡量標準,建立起對實踐的相對固定的反應模式,能夠擠壓人為的操作空間,增強公安人員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抵制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濫用現象。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2.

    第9篇: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范文

    那么,什么是正當行使行政裁量,什么是濫用行政裁量呢?行政裁量在行政行為中究竟占據什么位置?行政裁量對于行政權的行使是必要的嗎?行政裁量是否存在濫用的趨勢?假如是,如何控制這種趨勢,除了司法審查的事后控制(司法審查事后控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它不能對行政裁量的一般公道性題目加以干預),法律如何在事前、事中防止行政裁量的濫用?行政裁量既然是“裁量”,就意味著制定法已經給行政留下了一定自由行動的空間,在這個空間里,硬法已經很難有所作為。那么,人們用什么來規制行政的此種裁量而防止其濫用呢?顯然,用以規制此種裁量的重任只能主要落在軟法的肩上。然而,軟法怎么來完成此種重任呢?它能通過什么途徑和方式和怎樣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呢?所有這些題目,是從事公法學研究的一代又一代學者不斷在回答著的,目前遠沒有終極答案的題目。美國著名行政法學者施瓦茨說,行政裁量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假如不是控制行政裁量的法,那它就什么也不是。{2}566根據施瓦茨的這種說法,我們可以進一步說,行政裁量是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行政法學假如不研究行政裁量,那它就不成其為行政法學。本文的任務即是研究行政裁量,當然不是全面研究,而只是從一個側面和一個角度研究行政裁量總課題中的一個題目——行政裁量的軟法規制題目。

    一、行政裁量對于行政權的行使是必要的嗎?

    英國行政法權威學者韋德以為,“行政機關被授權做的很多事情都涉及裁量權的行使。行政決定必須基于政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從而議會授予行政的裁量權必須受到保護,它只能由適當的機關來行使,……它必須不受任何限制,不應受契約或其他交易的限制,以反映不同時期公共利益的要求……,為此,一定要區分遵循一貫政策和盲目運用僵化教條二者的區別”。{3}9韋德在這里指出了行政治理,特別是現代行政治理中存在的一個普遍事實:行政權的行使與行政裁量密切相聯系:“現代政府治理要求盡可能多且盡可能廣泛的裁量權,議會法案起草者也竭力尋找能使裁量權變得更為廣泛的新的措詞形式,議會在通過這些法案時也無意多加思量”。{3}388但這是為什么呢?為什么行政權的行使總是與行政裁量密切聯系?議會法律為什么要授予行政如此廣泛的裁量權呢?行政裁量對于行政權的行使是必須和必要的嗎?

    對于行政裁量的必要性和公道性,通常的解釋大致有三:其一,行政事務極其復雜且具多樣性,需有裁量權靈活處置。行政機關天天要處理大量的有關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廣泛的事務,這些事務往往涉及政策選擇、規劃設計、突發事件應對等,需要執法者不斷適應新情況,新變化而決定行為路徑和行為方式。顯然,這些事項不能事前由法律完全加以明確、具體的規定和通過法律對之給出正確界限和確切的行為規范,故法律不能不賦予行政機關以相機行事的廣泛的裁量權。其二,行政官員對于所治理的相應行政事務通常具有專門知識、專門經驗和專門技能,而作為立法者的議會議員大多為政治人物、具黨派背景,他們對立法所調整的特定事項,特別是涉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往往缺乏專門知識,甚至是外行,故他們就相應事項立法時,只能規定一般原則,具體細則不得不無可奈何地留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職員裁量處置。其三,行政與政治密切聯系。正如韋德所說,行政決定的作出必須基于政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然而,現代法治又要求行政必須嚴格依法,不答應違法行政。為協調法治與政治二者的關系,使之不發生沖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然要給行政留下一定裁量空間,使執法者執法能適當融進政策的考量。

    除了以上三點外,行政裁量與公道性還有一個重要理由,那就是保證個案實質正義的需要。由于現實生活是千差萬別的,處在同樣法律關系中的人,實施同樣法律行為的人的情況(經濟狀況、身體條件、智力水平、社會背景以及由此決定的行為目的、動機、行為方式、行為結果等)是千差萬別的,法律不可能針對千差萬別的情況做出千差萬別的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完全不考慮千差萬別的情況,對同樣的行為同一做出同樣的規定,不給予執法者任何裁量的余地,以保證形式正義;二是基于現實生活的千差萬別,立法者在確定規則時留下彈性空間,賦予執法者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較廣泛的裁量權,以保證實質正義。德國行政法學家毛雷爾指出,“裁量主要服務于個案正當性。行政機關處于這種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觀考慮(法律目的、公道性),又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而找出適當的、公道的解決辦法。”{4}127筆者以為,保障個案實質正義是行政裁量存在的最重要的根據。即使裁量權有被執法者濫用的風險(法律自然應將這種風險控制到最小限度),為盡可能追求個案可能的實質正義,裁量權仍不能不賦予執法者,執法者亦不能為顯示自己的“公正”形象和避免不公正嫌疑而放棄裁量權的行使,例如,用裁量基準將裁量權限制到最小限度,甚至接近于零。

    二、規制行政裁量對于法治是必須的嗎?

    前已述及,行政裁量是行政權行使的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協調法治與政治的關系,保障實質正義實現的一種手段和工具。但是,行政裁量這種手段和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其運用既可以為善,執法者可運用裁量權實現法定的行政目標,追求實質正義。同樣,這種手段和工具的運用也可以為惡,執法者同樣可利用法律賦予其裁量空間為自己濫權、偏私服務。在有裁量空間的場合,執法者如欲以此謀私,可以通過裁量對同樣情況做不同對待,對不同情況做同樣對待。執法者如這樣行使裁量權,就會既破壞形式正義,更無從保障實質正義。執法者這樣行使裁量權導致的非正義可能是源于其故意考慮不相關因素,不考慮相關因素所致,也可能是源于其疏忽大意或執法者素質低下(面對裁量權不知怎樣正確行使而放棄行使或胡亂行使)所致。這兩種因素導致的對裁量的不當行使都是對裁量的濫用,前者為故意濫用,后者為過失濫用。施瓦茨在其《行政法》論著中將行政主體對行政裁量的濫用細分為六種情形:其一,不正當的目的,即行使裁量權違反法律賦予相應裁量權的目的;其二,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原因,即考慮不相關因素;其三,錯誤的法律或事實根據,即行使裁量權的法律根據或事實根據不正確,包括無法律根據或沒有基于授權法規定的條件;其四,遺忘了其他有關事項,即沒有考慮相關因素;其五,不作為或遲延,即故意或過失未行使或者遲延行使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其六,背離了既定的判例或習慣,即無正當

    *。理由不遵循先例,反復無常。毛雷爾在其《行政法學總論》中將行政主體對裁量權的不當行使回結為“裁量瑕疵”,并將濫用裁量權回結為“裁量瑕疵”的表現形式之一。他以為,裁量瑕疵包括:(一)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沒有選擇裁量規范規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收取相對人20至50馬克的規費,而行政機關決定收取60馬克。(二)裁量怠慢,指行政機關不行使法定裁量權。例如,法律規定***可根據公民的請求,對妨礙其正常生活的行為采取適當干預措施。但某日當居住在某教堂四周的公民甲請求***對該教堂“早晨發出的擾人的鐘聲”進行干預時,***卻拒盡采取任何干預措施,他們錯誤地以為自己無權對教堂發出命令。(三)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裁量時沒有遵守裁量規范的目的(法定目的),或裁量時沒有權衡有關要點。如驅散未經許可的集會是為了阻止不同的政治意見和政治觀點的宣傳,采取***措施不是為了排除危險,而是考慮個人或政黨政治的因素。(四)違反基本權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則。毛雷爾以為基本權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則,特別是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則,適用于所有行政活動。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受之限制。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違反基本權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則,亦構成裁量瑕疵。{4}130-131

    正是基于行政裁量對于正義的“善”的價值和可能的“惡”的副作用并存,韋德提出,法治并不要求消除廣泛的行政裁量權,但法治要求控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3}388他引用格林法官的著名判詞:“一個被授予了裁量權的人必須正確地要求自己依法辦事,他必須讓自己留意考慮他一定要考慮的事情,不考慮與之不相關的事情”。{3}407-408假如他不遵守這些規則,那么他就是濫用行政裁量。英國科克***官進一步指出,“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公道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裁量權不應是專斷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為了防止執法者將裁量權變成“根據個人好惡做事的專斷權力”,對裁量權必須加以規制。***官道格拉斯以為,只有通過法律規制行政裁量,“使人們免受某些統治者……某些官員、某些官僚無窮制的裁量權統治之時,法律方達到了最佳狀態。……無窮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他人為的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破壞性”。{2}567-568

    由此可見,規制行政裁量,防止行政裁量的濫用對于法治是必須的。

    三、規制行政裁量的主要手段與軟法的作用

    既然要保證行政裁量的正當行使,避免行政裁量的濫用,法律對行政裁量的規范和規制就必不可少。那么,法律如何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保證行政裁量權的正當行使呢?在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方面,硬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硬法既然賦予了行政機關裁量權,它就不可能再對授權行政機關裁量處置的事務作更進一步的具體明確的規定,或更進一步制定裁量基準式的規則。否則,行政裁量空間就會大為壓縮,甚至使之不復存在,行政裁量就無裁量可言。因此,承擔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主要任務的只能是軟法。而軟法也正好具有承擔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任務的性質和特色。下面我們特別引述美國卡多佐法官對軟法性質和特色的若干論述:

    “法律必須穩定,但不能一成不變。我們每每在這一點上陷進嚴重的矛盾。無法消除和無法限制的靜與動,有著同樣的破壞性。法律一如人類,要想延續生命,必須找到某種妥協之道。……法典要輔之以敕令,法律要輔之以平衡,習慣要輔之以條律,規則要輔之以裁量權”。{5}3

    “法案必須具有普適性,行為卻總與特殊性相聯。……今后不斷變化著的復雜事件,仍將沖擊古老范疇的高墻。……現行的規則和原則可以告訴我們現在的方位、我們的處境、我們的經緯度。夜晚遮風檔雨的客棧究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樣,天明還得出發。它必須有生長的原則”。{5}11

    “假如各位問,在某條原則、規則或標準尚不能被正確地冠以法律之名以前,對于還沒有體現在判決中的這些原則、規則或標準,必須賦予它們多大的可靠性?我只能回到一種我將在下面作進一步闡述的觀點。這種觀點是,法律像社會科學的其他分支一樣,其結論的有效性,只能滿足于用或然性的邏輯而非確定性的邏輯來驗證。當或然性的程度足以使人們公道地確信,一項判決應當且必須包含某個既定的結論時,我們就把這個結論稱為法律”。{5}19

    “狄驥寫道’法不是國家的創造,它存在于國家之外;法的要領完全獨立于國家,并且法律規則把自己強加于國家,如同它把自己強加于個人一樣。’……在說到行為的原則或規則時,我把另一些行為規范或標準也包括在內,它們由于沒有在法規或裁決中被正式公布,也許不是嚴格的原則或規則,但它們卻是有看得到法規或裁決遵守的類型或模式。我僅僅否認它們是一種凌駕于那些國家已建立的機構的氣力。它們扎根于貿易和伙伴關系的習慣形式與方法中,扎根于公平和正義的主流信仰中,扎根于我們稱之為時代風俗的信仰和實踐的復合體中。它們或許缺少官方的認可,但這不會總是阻止我們有把握地推斷,一俟時機成熟,這種疏漏就會得到彌補”。{5}26-27

    卡多佐法官以上所論述的“變動的法”、“動態的法”、“生長的法”、“用或然性邏輯驗證的法”、“非國家創造和存在于國家之外的法”、“扎根于現實社會關系中的和扎根于公平正義信仰中的法”,正是我們所研究,欲用之于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的“軟法”。那么,軟法(當然也包括某些硬法或承載軟法規范的硬法,如程序性硬法、規定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等軟規范的硬法)是怎樣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的呢?根據國內外法治的實踐,大致有以下六個途徑:

    其一,通過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法律對某一事項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怎么行政?重要方法之一是探尋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通常見于相應法律的總則。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條即確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正當權益,進步通行效率。國務院在行使該法第41條授予的“制定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的行政裁量時,即必須遵守以上立法目的。假如國務院制定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時追求以上立法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構成對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其二,通過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法的基本原則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如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法律保存原則、誠信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等。例如,《行政許可法》第8條即通過硬法規定了作為軟法的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依《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如第69條規定)行使撤銷、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行政裁量時,必須遵守上述信賴保護原則。否則,即構成對行政許可撤銷、變更或者撤回裁量權的

    。濫用。

    其三,以行政慣例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行政慣例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長時期形成的習慣性規則或做法。例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這里,法律對“較大數額”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留給了行政機關自行裁量。某市行政機關在多年的行政處罰實踐中,一直以對個人罰款5,000元、單位罰款100,000元為“較大數額”,適用聽證程序。假如某一天,行政機關對某公民罰款6,000元,卻不告知聽證權利,該公民申請聽證,行政機關以此罰款不屬于“較大數額”罰款為由予以拒盡,這顯然就違反慣例,構成反復無常的濫用行政裁量。當然,行政慣例并不是永遠不可改變的。只是行政機關改變慣例必須說明改變的根據和理由,并且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盡可能事先通知相對人,以保護其公道的預期。法治之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受行政慣例規制,因此種規制是防止執法者反復無常,避免對行政相對人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導致行政處置高下懸殊的不公正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其四,以政策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政策是黨和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形勢和任務制定的調整相應社會關系的具有一定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規范。例如,黨中心和國務院根據當前國際金融、經濟危機制定、出臺的各種政策。對這些政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行使裁量權時無疑應予考慮。當然,政策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制定,一些地方和部分違法出臺的“土政策”則不應成為行政裁量的根據。最近,筆者曾就有關部分為貫徹中心應對當前嚴重經濟局面而提出的“三保”(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要求而制定的安監執法“三不罰”政策(“首查不罰”、“整改過程中不罰”和“無嚴重后果不罰”)接受記者采訪。筆者在采訪中談到了政策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的法治要求。現將該采訪錄摘要如下:

    評判安監執法“三不罰”的做法,要從根本上明確和處理好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法律應是相對穩定的,政策卻可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而適時進行調整。法律通常會給政策留下較大的裁量空間,在這個空間內,政策可依據不同時空的不同社會形勢,選擇法律的最佳適用度。就法律責任而言,可選擇的適用度即有從輕、從重、減輕、免除處罰等。政府政策在做這種選擇時,除了要考慮形勢、任務等基本因素外,還必須遵循法定裁量要件,盡管這些要件也有一定的“彈性”。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政策,特別是地方和部分的政策,都不能突破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政策的調整必須以法律的裁量空間為限,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

    安監執法“三不罰”可以說是一種政策,判定這種政策正當、合適與否,必須首先查閱和對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安全生產法》到地方的安全生產條例、部分規章等,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對安監行政執法有明確的規定。什么的樣題目適用什么樣的處罰標準,應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準繩。法律對于同一行為所應受到的處罰會有或大或小的裁量和彈性空間,《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已經明確了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規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中應該明確什么情況從輕、什么情況減輕、什么情況免于處罰。在目前金融危機、經濟發展困難的條件下,為了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政策自然可以向從輕、減輕和免罰的方向傾斜,只要不超越法定的從輕、減輕和免罰的條件。

    具體到“三不罰”,我以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些是不妥的。首先,“首查不罰”就沒有法律依據,就可能違法。你必須考慮相對人的違法情節和違法后果,假如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即使是第一次檢查發現的題目,也必須處罰;同樣,“整改過程中不罰”“無嚴重后果不罰”的說法也過于簡單化,可能與法定免罰要件不符。

    另外,對“罰”應該有正確的熟悉,“罰”不僅表示罰款,而且包括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種類以及刑罰。從這個角度說,“三不罰”則更為不妥。對具有犯罪行為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你能由于是首次發現或由于他們犯罪后整改,就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了嗎?當然,對違法的企業,根據現在的經濟形勢,有些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例如對依法可吊照封閉,也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罰款的企業,你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罰款而不封閉,但決不能一律不罰,不采取任何行政處罰手段。這樣會帶來無窮后患,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終極也不能實現。

    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一樣,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主張不管在任何形勢下都要依法執法,嚴格執法。在依法執法,嚴格執法的條件下考慮政策。而不宜籠統地提“三不罰”,政策不能突破法律。{6}

    其五,以裁量基準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專門為規范行政執法裁量制定的具體判定、裁量標準,通常是對法律、法規原則性、抽象性、彈性條款或裁量幅度過大的條款具體化、細化和量化。裁量基準不是法律,在一般情況下,執法者必須遵循裁量基準,但出現特殊情形,執法者可不遵循,而應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大范圍內作出行政行為。對此,執法者應在法律文書中說明理由。2008年4月2日《人民日報》曾刊登一個案例,涉及裁量基準的法律效力題目,現將該案案情摘要回納如下:

    2007年8月2日,律師周文明駕車行駛至云南省文山縣境內省道210線某處時,被文山縣***大隊執勤***攔下,告知其行駛速度為每小時90公里,已超出該路段每小時70公里的限速。文山縣***大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周處以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周不服,訴至法院,以為根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暫行規定》(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超速未達50%的,處罰款50-100元;超速超過50%的,處罰款100-200元.其超速未達50%,***依法定處罰幅度最上限罰款沒有充分法律根據。一審法院認可原告的訴訟理由,以***上限罰款顯失公正為由,判決變更罰款為80元,取消扣分。***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暫行規定》是公安廳內部下發的規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依法律處罰沒錯,故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處罰。

    從以裁量基準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的現代法治觀點審閱,一、二審法院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暫行規定》效力的熟悉都是不正確的。《暫行規定》固然不是法律,但它是依法制定的裁量基準,是限制執法者濫用裁量權的重要手段。在一般情況下,它應該得到執法者的嚴格遵守,違反即構成違法。但裁量基準又究竟不是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執法者是可以不遵循,而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大范圍內作出行政行為的。就本案而言,如違法者違法超速路段具有特別危險或違法者違法具有某種特別惡劣情節,***不遵循《暫行規定》而給予相對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最高限處罰是可以的。由于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時難于,甚至不可能對所有違法情形均予以考慮(如《暫行規定》就只考慮了違法者超速量一個情節)。當然,執法者不遵循裁量基準必須在法律文書中具體說明理由。否則,裁量權濫用即難于避免。

    *。其六,以程序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程序是規制行政裁量的重要手段。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程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職員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無疑首先應遵循法定程序,在某些題目無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執法者則亦應遵循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是法理而非具體法律確定的程序,如告知、說明理由、聽取申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公然、公正、公同等。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對于保障執法者正確行使裁量權,防止其濫用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規范和規制行政裁量權行使的規則,有的是硬法規定的(如法定程序規則),但大多數源于軟法。軟法既有成文法的軟法,也有不成文法的軟法,既有靜態的軟法,也有動態的軟法。軟法在規制行政裁量權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三:其一,指導裁量。軟法為行政裁量提供標準和依據,執法者在裁量中必須考慮軟法提供的這些標準和依據。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應遵循這些標準和依據。在特殊情況下不遵循必須說明理由;其二,促進裁量。法律賦予執法者的裁量權執法者必須行使,不得懈怠。執法者裁量時應考慮多種方案(一種方案即無裁量),在多種方案中選擇,進行選擇則應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不考慮不應該考慮的因素,在此基礎上選優;其三,制約裁量。軟法對于規制行政裁量權的重要作用是防止裁量權濫用。法律賦予執法者裁量權是要求執法者根據一定的,但難于為硬法確定的規則對法律事實進行判定、衡量,對相應行政事務作出決策、決定。這種“一定的規則”主要就是軟法。有了軟法,某些執法者即使想濫用裁量權,也不敢和不能隨意濫用。軟法對裁量的促進作用主要是解決執法者對行政裁量的不作為,應裁量而不裁量;軟法對裁量的制約作用主要是解決執法者對行政裁量的亂作為,濫用行政裁量權。

    【注釋】

    專斷、反復無常實際都是“濫用”的表現形式,故本文均將之回進“濫用”。

    卡多佐沒有使用“軟法”這個詞,但他界定的法律,顯然包括軟法,甚至主要是指軟法。

    本案行政行為的公道性、罰款多少為合適可進一步探討,但一審法院將裁量基準視為硬性的法律依據是不適當的,二審法院完全無視裁量基準,在行政審判中完全不考慮(參照)裁量基準則更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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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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