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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安全監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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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钒踩O管范文

    (一)重點工作推動部署情況及完成情況。按照《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計劃》文件要求,鎮黨委、政府研究制定《鎮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計劃》,專項制定《鎮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力爭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的責任體系、制度成果、管理辦法、重點工程、工作機制和預防控制體系,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年初,鎮政府與轄區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學校和幼兒看護點、?;方洜I者(商店)共100余家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督促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每月按時報送“兩項清單”,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層層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層層傳導安全壓力,形成了職責清楚、目標明確、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求轄區內2個加油站必須保證對上崗員工開展一次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事故教訓的警示教育,以及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今年11月我鎮安監站組織開展了“安全知識進校園”活動,走進中心校,對8、9年級師生進行了安全知識培訓。其中重點培訓了危險化學品的相關知識,講解了廢舊電池等化學品的處理方式方法,通過此次活動,不僅讓學生了解了危險化學品的有關知識,更重要的是樹立了學生的安全意識。

    (二)督查檢查情況。我鎮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堅持常規檢查與重點檢查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全面開展大檢查與隱患整治工作,鎮安監站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當場整改,開展了“春節、兩會期間安全生產監管、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綜合治理”等系列活動,重點對人員密集場所、娛樂場所、學校、生產型企業、危化企業等進行排查檢查。為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安全管理,我鎮特成立檢查組1個,全年督導檢查12次,鎮主要領導每季度帶隊檢查1次,檢查單位100余個,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全年開展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專項檢查4次,暫未發現重大隱患,無約談企業及關閉企業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別企業對安全生產重要性認識還不夠到位。工作停留在口頭上、會議上、文件上,叫的多做的少,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產臺帳管理不健全;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上流于應付、流于形式,還沒起到很好成效。

    (二)安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有待加強。監管力量薄弱、監管能力不強、監管力度不大等問題依然突出,缺人才、缺專家、經費、裝備的現狀依然制約著我鎮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監管力量薄弱與監管面廣、量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質量、安全監管力量有待進一步理順和整合。

    (三)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有待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安全管理松散,企業負責人責任意識淡漠、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對安全生產問題抱有僥幸心理,得過且過心態嚴重,安全投入和保障水平還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抓好一崗雙責、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隱患整改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

    (二)嚴格落實《市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力度。線上線下,利用政府微信公眾號,村村通大喇叭,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村民和廣大干部群眾的安全責任意識。

    第2篇:?;钒踩O管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蝕性,會對人員、設備、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這些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和廢棄的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危害。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也顯著增加,很多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易爆性、反應性和毒性本身就決定了事故的多發性和嚴重性。現代化學工業的生產呈現出設備多樣化、復雜化以及過程連接管道化的特點。如果管線破裂或設備毀壞,會有大量易燃氣體或液體瞬間泄放,迅速蒸發形成蒸氣云團,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下限。論文參考。云團隨風漂移,飛至居民區遇明火爆炸,會造成難以想象的災難。多數危險化學品對人體有害,由于設備密封不嚴,人員操作失誤或處理不當等因素,容易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導致人員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態環境也會受到嚴重污染。正是危險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使我們在利用其益處的同時,也有可能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和損失。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

    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我國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規體系,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和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等,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制度建設本身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體系標準矛盾、與國際不接軌等突出問題。

    化學工業經過數十年的發展,至今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有500-700萬種之多,并且每年以數萬種的速度產生新合成化學品,其中絕大多數都應該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現行最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臺的,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新化學品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要求進行注冊登記,造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漏洞,存在著極大的安全事故隱患。

    現有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著原化工部、交通部、環保總局等部門制定的相關的規定和標準.而這些規定和標準之間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讓執法者無章可循,讓企業無所適從。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管理上缺乏多部門共同認可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各部門按照行業特點自行制定標準,造成了實際監管的難度。

    我國作為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大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不接軌。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的產品直接采用國外的配方、說明書和標簽,在在登記中時由于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導致產品歸類不同,危險化學品標簽差異明顯,給安全監管帶來困難。部分國外已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國仍有一定量的生產,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和潛在危害。

    2、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監管難度大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約手段。在登記開展過程中,很多企業積極性不高,認為登記工作進行與否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不能積極響應和認真配合。

    危險化學品登記對象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很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達不到登記注冊條件,市級和企業沒有明確的登記監管部門,缺少技術支持指導,監管體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監管盲區。同時存在監管部門不同,信息交流困難的問題。例如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公安部門進行登記,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名單一部分掌握在安監部門手中,還有一部分為公安部門所掌握。實際登記過程中就有一個互相協調、溝通及資源共享的問題。論文參考。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備

    危險化學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過程中如有不慎,會造成的大量危險化學品泄露,發生危險危險品事故,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的損失,對大氣、水體、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響惡劣的松花江污染國際事件,暴露出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問題嚴重。雖然我國也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規和要求,各部門、企業組織人員編寫了應急預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沒有太多的實用價值,沒有針對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還是處于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倉促面對的現象,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一個多部門合作,分工明確,綜合協調的體系,而今我國目前的對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還處于各部門各自為政,各掃門前雪的狀況,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對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根據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現狀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吸取國外的先進行管理經驗及國際慣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強,實用性強,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修改,消除法律、法規、標準的滯后于實際情況的弊病。

    一是盡快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盡快修訂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當前應對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實施新的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完善新化學物質申報監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關?;钒踩呐涮滓幷?,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危險化學品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等方面需加強研究,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需進一步和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從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產法>為總綱,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核心,以相關配套規章、規程、標準和地方性法規為基本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處置的全過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全程監管

    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人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危險化學品涉及的部門多、行業多、環節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顯著特點,因此政府和企業都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全部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實時的監管。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環保、經貿、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運輸到廢物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3篇:?;钒踩O管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

    中圖分類號:O2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3-0369-01

    1、危險化學品相關概念

    1.1 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對人體、設施、環境造成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2 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

    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全過程。

    2、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從而使執法過程中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導致執行力不夠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執法過程中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制約了對違法行為人和企業的懲處力度。交警在日常檢查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執勤執法,但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違規行為不夠明確,處罰力度較小,只處罰駕駛人,而不涉及?;愤\輸的源頭企業,從而使得一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2 監管部門較多,管理責任不明確,容易造成管理的盲區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废嚓P許可證以及危化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監、質檢、環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行業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的監管主體,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管理,車輛的安全管理以及運輸相關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然而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較靜止狀態容易引發事故,因此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動態管理,但在具體工作過程中,一些監管部門未能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造成源頭與動態管理的不協調,致使管理脫節,各項措施難以落實,阻礙了?;返缆愤\輸行業的有序發展。

    2.3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為降低成本,將危險化學品混裝

    一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安全意識不足,為節約運輸成本,在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時,將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裝,一旦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就有可能引起更嚴重的事故。

    2.4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培訓不到位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工作人員,不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方法,一旦?;钒l生泄漏,他們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甚至有些駕駛員、押運員責任心和安全意識不強,無視其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存在違規駕駛等現象。這些因對從業人員培訓力度不足,導致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頻發的現象也是不可小視的。

    3、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監管對策

    為營造良好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環境,我們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通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環境。

    3.1 從源頭上控制,建立、健全相關法規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責任,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

    要確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工作取得實效,就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法規體系,在政府部門統一領導下,公安、交通、安監、質檢、環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統一協調,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監察力度,保證整治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對安全要求高,政府部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完善崗位責任制,制定強制的運輸車輛定期檢測和維護制度, 加強動態管理。由政府牽頭,組織公安、安監、交通、質檢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強化路面日常管理,堅決制止違規的車輛和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作。

    作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及裝卸工具的性能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按規定定期接受相關部門的年度檢測。同時,要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在明確了政府及企業的職責后,做到政府嚴格監管,企業認真負責,形成長效機制,使危化品道路運輸行業有序發展。

    3.2 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監管人員、從業人員及社會輿論的的安全意識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需要政府、運輸企業及社會公眾形成合力,聯合保證?;愤\輸過程中的安全。各監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公安機關作為公共安全管理機構,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交警開展有針對性的?;分R培訓,熟悉危化品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了解常見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掌握安全檢查的要求和基本的現場處置方法,從而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同時還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形式開展宣傳工作,讓社會公眾參與進來,認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監督其工作人員上崗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才能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工作。同時還應有針對性的將各類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防護措施等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通過開展活動如發放安全宣傳資料、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政府、企業、從業人員及公眾共同參與,共同維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安全。

    3.3 建設全國性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強化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路途監管

    為確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就必須嚴格實時監控和管理, 確保駕駛及押運人員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通過建設全國性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使用監管平臺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手續,監管人員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及時了解和掌握危險化學品道運輸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的情況,以此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動態監管。

    3.4 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應急機制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防范是重點工作,而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出現違規行為或事故,需要有效地加以處理、控制事故的發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違規處理方案和專業的應急處理機制至關重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專業的人員防護和應急救援裝備,對于超載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一經查獲,除依法處罰外,還須專業處置人員將違法車輛押運至專用停放場所進行卸載處理。同時還應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急管理, 健全應急救援技術和信息支持系統, 培養高素質的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保證不同的應急事件有與之相對應的處置方法,形成快速反應的應急救援機制。此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以提高應急處理的能力。

    4、結束語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動態危險源, 發生事故危害嚴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受管理、人、車等多種因素影響,對上述因素均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在管理方面要加強相關規章制度的建立,明確職責,加強執法力度,對人要加強培訓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對車輛要加強檢查,對違規車輛要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的工作,我們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將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

    [2] 卜全民,童星.《我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現狀與對策研究》.工業安全與環保,2012(38-4):90-93.

    第4篇:?;钒踩O管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第5篇:?;钒踩O管范文

    【摘 要】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直接關系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港口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天津“8?2”事故突出反映

    >>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平臺設計及在大連港的應用 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淺談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問題及解決對策 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在晉江召開 淺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探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江蘇沿江港口危險品作業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研究 淺議危險化學品港口安全評價 福建省安監局確定2009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五重點 基于北斗定位技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現狀與對策研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神華杯”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規知識競賽活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監管之失 危險化學品亟需立法監管 基于環境安全的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研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 徐連勝,胡玉昌,段曉瑞.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現狀與體系構成[J].中國港口,2010(3):57-58.

    [3] 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R/OL].(2016-02-02).

    [4]交通運輸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D2018年)[R/OL].(2016-04-28)http://. cn/info/2016/192535.htm.

    第6篇:?;钒踩O管范文

    【關鍵詞】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移動互聯網;信息平臺

    1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面臨的問題

    我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碼頭數量在不斷增加,港口危險化學品存儲罐區及輸運管線規模也在日益擴大,港口大量的危險化學品儲罐和運輸管線給港口區域帶來的安全風險也與日俱增。2010年,大連市“7?6”中聯油石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逾430 km2海面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33億元,事故救援費用為萬元,事故清污費用為11.68億元; 2013年,青島市“11?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2015年8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難,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梢?,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具有危害大、影響面廣、應急處理難度大等特點,給港口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工作帶來非常嚴峻的考驗,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已明確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港口危險化學品儲罐和運輸管線的安全監管部門。目前已有部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相關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以加強對港口危險化學品信息的動態掌控,提升其對港口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這項工作時遇到的主要問題如下:

    (1)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仍以人員現場巡查監管為主,缺乏相應的監管設施設備,監管方式和手段落后,監管信息化水平低;管理部門缺乏對建立完備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思路和能力。[1]

    (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缺乏對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數據資料的有效匯總,靜態數據多,動態數據少;缺乏基于電子地圖等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的數據分析,缺少在通過信息系統開展應急指揮調度輔助決策方面的技術支撐。

    (3)目前已建成的應急指揮系統在運行初期尚可使用,但由于缺少與日常安全監管業務工作的結合,“平戰脫節”,導致應急指揮系統中數據庫信息無法及時更新,當發生突發事故時,難以有效輔助決策。[2]

    針對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面臨的問題,基于“平戰結合”思路,提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建設方案,將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與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指揮調度等有機串聯,通過整合數據資源,使數據資源“常用常新”,實現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

    2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建設目標

    (1)建立基于“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基于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建立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碼頭、罐區、管線,以及安全、應急設備設施“三維可視化”電子分布圖數據庫。

    (2)建立基于“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為便于直觀分析,基于港口電子分布圖對危險化學品罐區、管線等建立三維場景,從事故信息報警、事故地點,到周邊現場分析、應急救援指揮,形成層級明晰、聯動迅速、指揮有效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3)建立基于“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立足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工作,實現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備案、港口企業安全管理和標準化管理、港口安全評價備案、港口日常監督檢查等信息的整合。[3]

    為保障應用系統使用效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場所,配置相應的遠程監控設備、監管檢測設備、現場取證設備、監管交通工具、應急通信工具等。

    3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設計

    3.1 平臺總體架構設計

    根據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和系統的建設目標,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整體架構設計如下:

    (1)網絡平臺層。此部分是承載數據傳輸、交換的基礎條件,一般依托政務外網等現有的網絡實現信息的采集、整合、處理、分析和展現。網絡平臺層為數據資源層、業務應用層等在網絡傳輸方面提供支撐服務。

    (2)應急指揮中心。此部分包括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大廳、應急會商室、會議室、新聞室,以及應急指揮分中心應急會商室的裝修設計(機房、機電系統等設計)。移動應急指揮平臺是應急指揮調度平臺的延伸和擴展。

    (3)基礎支撐系統層。此部分包括港口安全監管業務數據采集整合、視頻數據整合、呼叫中心系統、二維和三維地理信息系統平臺等?;A支撐系統層為應用系統的運行提供軟、硬件支撐。

    (4)數據資源層。此部分是在通過交換平臺整合現有業務系統數據的基礎上產生的。采用統一的建設規范和數據交換標準,確保信息資源采集、處理、傳輸、分析、管理和共享的整個流程在各系統間順利交換,以實現知識管理和決策支持的目標。數據資源層為各類應用系統的應用開發提供數據支撐。

    (5)綜合應用層。此部分是在基礎支撐系統層及數據資源層的基礎之上,基于“平戰結合”的思路,深入分析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需求,整合、設計和開發“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和“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

    (6)信息層。此部分包括大屏幕、視頻會議系統、顯示終端、電話傳真、手機、門戶網站等,其中除門戶網站和視頻會議系統外,其余均主要為應急業務管理使用。

    (7)應用接口層。此部分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接口,為上下級應急信息資源接入和共享提供數據基礎和通信機制,也為將來與其他行業的各類外部應用(安監、公安、消防、環保等)進行數據共享打下扎實的基礎。

    3.2 應用系統功能設計

    3.2.1 基于“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

    此系統主要實現對包括地面、建筑物(如輔助建筑、鍋爐房、污水處理廠、配電所、消防泵站、辦公樓、消防車庫等)、儲罐和管線、細節設施(如消防設施、儀器儀表等)、碼頭及其設備設施等整個港口危險化學品監管區域和地上地下設備設施建立精細的地理信息模型。此系統不僅可實現包括罐區、化工泊位、管線等重要設備設施的三維可視化,而且還可實現包括放大、縮小、旋轉、平移等在內的外部環境交互式瀏覽功能,同時實現公共設施、消防設施內部精細化建模和交互式瀏覽功能。

    3.2.2 基于“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此系統用于港口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處置決策,主要功能包括應急值守管理、應急資源管理、應急輔助決策、應急指揮調度、應急信息、應急評估、事故案例管理和綜合統計分析等。為體現“平戰結合”的思路,用戶可開展全程計算機模擬的應急演練演習及基于情景規劃和三維地理信息系統的危險化學品應急事故模擬演練,同時實現演練計劃制訂、演練場景搭建、演練過程控制和回放、演練效果評估和記錄等功能。

    3.2.3 基于“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

    此系統主要是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實現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基礎信息、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審批、人員持證情況、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備案、安全評價機構備案和綜合統計分析等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監管業務功能。

    3.3 應用系統數據庫設計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數據庫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與空間位置有關的數據,其主要用于描述港口及與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的地理位置和幾何形狀;第二類是與空間位置無關的數據(見表1)。

    4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在 大連港的應用

    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針對大連港實際業務情況,設計開發了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平臺,平臺應用情況及特點如下。

    4.1 海量多元數據的三維可視化和高效展示

    大連港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采用自主研發的三維地理信息平臺,可以高效支持海量三維場景數據加載及模型顯示處理,具備分級加載、高效展示能力,同時能夠疊加展示高分辨率影像圖信息。大連大孤山區域三維模型、高分辨率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一整套數據量在系統中可以流暢加載、漫游,并且可以與地理信息管理平臺數據兼容和共享,實現數據同源化處理。

    4.3 以分類圖、剖面圖等方式展示管線數據動態

    大連港范圍內管線繁多,傳統的地圖展示無法直觀了解管線的材質、管徑、貨種等信息。因此,按照原油、成品油等不同貨種對管線進行分類,并在管線交匯等重要節點處以剖面圖形式展現,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在實際應用中得到了用戶的認可。

    4.4 既定預案與隨機觸發并存的應急模擬演練

    除可實現按傳統的預案方式開展演習外,此系統還可以模擬各種突發狀況。系統有觀摩功能可為評估和教學提供場景演示,完善的評估功能對演練全過程進行記錄和數據采集,且可以隨時回放。整個演練過程完全基于三維場景模型進行,其中控制轉向可對三維空間中的場景、設備、人物、事故表現等元素進行控制,從而使演練參與人員能夠身臨其境地感受模擬演練的內容和效果,實現演練過程的所見即所得,大幅度提升演練效果。

    4.5 基于“互聯網+”的港口安全監管

    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和企業整改工作是港口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采用“互聯網+”思路,將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從計算機端移植到手機等移動設備端,開發相應的安全監管軟件,使現場檢查人員可通過智能終端查詢港口企業安全基礎信息,下載安全檢查記錄表,在移動終端上記錄檢查結果。同時,通過藍牙連接便攜式打印機,可以進一步實現現場檢查結果單的即刻打印,整個檢查過程的全部信息可以自動同步至服務器端,方便后期統計和分析。

    參考文獻:

    [1] 曾亞梅,徐連勝.新條例實施后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現狀[J].港口科技,2013(12):40-45.

    第7篇:?;钒踩O管范文

    為強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各危化品企業經營單位的監管,規范危化品安全監管執法行為,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切實開展好專項監管,提高危化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效能,促進?;钒踩a主體責任的落實,保持我縣危化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態勢。結合我局實際,根據應急管理局的監管力量,編制本計劃。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三、編制原則

    1.堅持盡力而為、突出重點的原則。監管執法工作針對轄區?;钒踩珷顩r,著力解決?;钒踩a的重大問題,努力遏制重大以上事故。

    2.堅持事實求是、科學合理的原則。監管執法工作計劃與監管執法工作能力相適應,具有可操作性,搞好計劃監管。

    四、轄區?;坊厩闆r

    轄區現有危化品生產企業1家,經營單位37家,使用單位4家。

    五、安全監管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工作日測算

    (一)總法定工作日(1250個工作日)

    總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數-全年公休日數-國家法定節假日數)×直接從事安全監管的執法人員數量=(365-84-31)×5=1250個工作日(2021年全年365天,公休日為84天,國家法定節假日31天)。

    (二)其他執法工作日(77個工作日)

    安全生產舉報查處:5個工作日

    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執法行動:24個工作日

    開展機動執法:36個工作日

    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安排的工作任務:12個工作日

    (三)非執法工作日(199個工作日)

    學習(48天)、培訓(12天)、考核(5天)、會議(24天),預計89個工作日。

    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每年每人預計10天×5=50天。

    參加黨群活動12天×5=60天。

    執法檢查工作日(979個工作日)

    執法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1250-77-199=974)

    六、監管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以貫徹“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為藍本,以落實監管計劃為主線,以深入推進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鞏固擴大執法、治理和宣傳教育“三項行動”的成果,強化兩個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事故總量,全面提升?;踩w水平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二)奮斗目標

    通過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危化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力爭不發生一般事故,持續保持?;踩椒€良好發展態勢。

    (三)工作要求

    1.規范行為,提高水平。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嚴格規范現場執法環節,切實做到流程合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2.嚴格執法,落實責任。要根據實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細化,做到公平、公正。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對安全隱患和問題,要依法做出責令限期整改、行政處罰、暫扣相關證照、吊銷相關證照等行政處罰決定。

    3.嚴格程序,規范記錄。要認真做好監督檢查記錄,正確使用執法文書,要做到引用法規條款準確,處罰方式額度適當,程序嚴謹完善,經得起評查,實施監督檢查后要及時備案、歸檔。

    (四)重點工作

    1.進一步加強隱患排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8篇:?;钒踩O管范文

    一、抓關鍵,不斷深化企業主體責任落

    一是建立企業誠信考核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公示制度,全面推行礦山、?;a、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安全生產公開承諾制度。試點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以對企業開展分級分類管理為基礎,以信息化平臺應用為手段,開展對企業安全生產總體情況的考評,安監、銀行、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加強聯動,根據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情況,對涉及企業的相關申請進行嚴格審查,給予相應的支持或限制,著力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考評結果的運用。

    二是強化企業領導責任。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切實加強生產現場、生產過程控制和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構建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督促礦山、危化、煙花爆竹企業制定并落實企業負責人帶班作業制度。

    三是深化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明確企業在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行信息化監管手段,實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指導、督促企業切實做到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并確保安全隱患整改治理到位。

    四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繼續鞏固礦山、?;?、機械制造等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不斷拓展標準化行業覆蓋面,全面實施安全標準化以獎代補政策,探索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車間創建活動,通過典型示范活動,帶動、輻射全行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五是實施企業“黑名單”制度。嚴格落實市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

    二、抓重點,不斷深化本職行業安全監管

    一是進一步深化礦山行業安全監管。大力開展礦山采場外安全整治,不斷提高采場外安全生產條件。著力深化深化標準創建,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切實加強地下礦山監管,積極推行礦山企業技術負責人制度。推廣使用礦山作業現場視頻監系統,促使企業開展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監管效果。探索實施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的監管措施,制定出臺我市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加大企業隱患整治工作力度,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

    二是進一步深化?;袠I安全監管。嚴格推行在符合條件的?;髽I全部安裝生產自動化緊急停車系統和事故連鎖自控系統,進一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系數。不斷鞏固提升分級分類管理,強化對危化生產、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分級動態管理。建立全市?;髽I監控系統,對全市構成重大危險源的?;a、儲存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進行實時監控。嚴格把好?;髽I準入源頭關口,認真做好?;方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管理和安全監管。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區和化工生產園區建設,推進化工企業集聚發展。

    三是進一步深化行業綜合安全監管。完善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完善部門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綜合監管“牽頭、協調、監督、查辦”的作用,著力解決安全生產的熱點、難點問題。強化部門聯合監管合力,充分發揮部門專業監管優勢,抓好專項整治、聯合執法,提高綜合監管工作效率和效力,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整體好轉。深化綜合類企業安全監管,建立多項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符合當地實際的長效監管機制,逐步形成“制造”的安全生產品牌。

    三、抓基礎,不斷深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一是加強基層監管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全市鄉鎮公共安全監管機構體制機制,督促市、縣區主管部門加大對鄉鎮公共安全監管“一中心六站”的業務指導,推動各工作站平衡地開展工作。積極開展對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委托和“建議處罰”,探索建立與鄉鎮公共安全監管相匹配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提升基層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二是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全市5個危險化學品應急卸載基地建設;加快推進高速公路、危險化學品、水上交通三個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推進市、縣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大企業和重點企業建立專業化、區域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為第一梯隊、企業專業隊伍為第二梯隊、安全專家和技術人員為技術支撐的全市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三是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以“提升執法能力,營造執法環境,促進安全監管”為主線,深入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四是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多形式多手段地開展大眾化安全宣傳,加強重點人群的安全教育,點面結合,提升全社會安全意識,為鞏固大安全工作格局奠定意識基礎。

    四、抓根本,不斷深化安監隊伍建設

    一是強化科技助安。不斷提高信息化應用程度,為推動全市安全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和信息保障。充分發揮社會各行業安全生產專家的作用,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發揮參謀作用。

    二是加強作風

    建設。在全市安監系統中深化“安監誓言”,牢固樹立正確的監管服務理念,深化并拓展“百千萬”企業安全服務專項行動,積極督促指導基層和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企業安全發展。

    第9篇:?;钒踩O管范文

    多年來,我們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總體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化工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始終堅持“兩手抓、兩手硬”。即:一手抓治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采取最堅決、最嚴格的監管措施,重點解決突出問題;一手抓治本,著力研究治本之策,全面落實兩個主體責任,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全省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形勢一直保持基本穩定。2008年,全省近萬家化工生產企業,沒有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下面,根據大會安排,將我省化工行業安全監管中的一些主要做法匯報如下。

    一、堅持綜合治理,全面開展化工企業專項整治,提高化工行業整體水平

    2006年以來,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別是總局危化司的具體指導下,我省開展了為期三年的化工企業專項整治,集中26個部門的力量,以治理環境污染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為重點,對化工企業實施全面、全方位的整治。兩年多來,通過專項整治,基本實現了“四個一批”。即:關閉一批: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關閉小化工生產企業4326家,實現了三年關閉任務兩年完成的工作目標,關閉企業數占整治前化工企業總數的35%,其中2008年關閉1613家。搬遷一批:排出一批位于城市中心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環境敏感區域內的化工企業,逐個落實搬遷計劃,已完成搬遷100余家。集中一批:經過重新清理評估,全省已確認了66個符合化工產業定位、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區域,為企業集中入園奠定了基礎。提高一批:通過兼并重組、改造提升,一批化工企業加大投入,工藝、裝備水平不斷改善,員工素質有所提高,企業主體責任意識逐步加強,安全環保形勢保持平穩。

    二、堅持源頭把關,嚴格?;钒踩a行政許可,提高化工企業市場準入

    在對化工企業進行存量調整的同時,我省始終堅持增量控制,嚴格化工企業的市場準入管理。省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嚴格化工建設項目管理的政策文件,所有新建化工生產企業必須進入化工集中區,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嚴格控制高風險、低水平、重污染項目的盲目轉移,集中區外化工生產企業不得進行改建、擴建。從嚴審批?;方ㄔO項目,新建項目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聯合會審,省轄市以上政府批準,其中新建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經省政府批準同意。通過嚴格把關,全省新建企業的產品規模、工藝和裝備水平都有了較大的提升,新增?;飞a企業數和危化品生產企業總數逐年降低,2008年新建危化品生產企業120家,比2007年少增加135家。在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中,堅持不符合條件不發證、不進行現場核查不發證、隱患整改不到位不發證、高危工藝沒有落實自動控制措施不發證、相關從業人員達不到規定資質條件不發證,今年以來共注、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13家。

    三、堅持重點監管,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提高化工企業安全監管實效

    為實現化工企業安全從事后監管向事先預防的轉變,我省針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突出“三個重點”。一是突出對涉及高危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改造,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對全省680家涉及氯化、硝化、氟化等高危險生產工藝的化工企業,組織專家檢查會診,對不能滿足自動控制要求的裝置,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時間表,限期整改。二是突出對重點隱患的整治,立足查大隱患、防大事故。各級政府建立了安全隱患分級掛牌制度,每年確定一批重點隱患,集中力量限期整治。在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和化工安全大檢查行動中,國務院安委辦兩次對我省進行檢查督查,查出的所有隱患已全部整改完畢。按照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組織各地對化工企業進行了全面檢查和督查,總結疏理了6個方面39項化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對照檢查、限期整改,確保隱患治理到位。三是突出對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管,始終保持化工安全監管高壓態勢。在奧運會、重要節日、金融風暴等特殊時期,冰凍嚴寒、高溫酷暑等異常氣候下,根據化工生產的特點,及時進行部署和安排,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專項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四、堅持強化基礎,加強危化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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