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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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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

    第1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計

    組織結構設計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率。筆者對組織結構做出如下定義:組織結構是組織通過專業化分工與協作來完成各項任務的方法總和。組織結構的內容包括部門設置、崗位設置、業務流程設計、決策權分配和管理報告關系,其中,部門設置是組織結構設計的核心。

    一、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影響組織結構設計的主要因素

    (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置

    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是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置的基礎。保險公司從事風險管理業務,需要進行程度較高的專業化分工。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包括:產品開發、市場營銷和銷售、承保、再保險、客戶服務、投資、理賠,以及其他支持性經營管理活動。大體而言,保險公司基于這些基本經營管理活動所設置的部門可以分為三類:前臺部門、部門和后臺部門。前臺部門負責業務發展和客戶開發,包括營銷管理部門和銷售部門。部門管理運營環節,為前臺部門提供支持服務,對業務風險進行管控,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具體包括產品開發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核保部門、再保險部門、理賠部門等。后臺部門為整個公司提供支持,具體包括辦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資源部、財務會計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劃部等。

    保險公司前臺部門和部門的設置充分體現出保險行業的經營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計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戰略

    公司戰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組織結構的設計,組織結構設計必須充分體現公司戰略,并支持公司戰略的實施。采用成本領先戰略的保險公司,其組織結構強調較高的權力集中度,較高的資源共享程度,標準的運作流程,要求組織結構設計有利于提高經營效率。采用差異化戰略的保險公司,其組織結構相對靈活,權力集中度較低,部門間橫向協調能力較強,組織結構設計注重提高市場反應能力和創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險公司依據自身優勢資源,制定了大力發展特定業務的戰略,并在組織結構設置方面做出相應的安排。

    2.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的發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保險公司進行組織結構變革創造了重要的條件和手段。保險信息技術被廣泛運用于保險核心運營系統、數據集中、客戶服務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領域,為保險公司實現集中化、標準化、自動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術手段。

    3.有影響力的外部機構

    保險行業屬于受到政府嚴格監管的行業,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行業監管政策的規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東是另一類具有影響力的外部機構。母公司或大股東的資源和偏好也會對保險公司組織結構產生較大的影響。

    4.主流的組織結構形式

    參考和借鑒同業主流的組織結構形式是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設計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組織結構形式一般為行業內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長期實踐證明是切實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組織結構形式會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各家保險公司組織結構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還受到組織規模、經營管理環境、組織的歷史沿革等因素的影響。

    二、保險公司組織結構現狀分析——國內外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實踐

    (一)西方保險公司組織結構變革的最新發展趨勢和動因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保險市場出現了以下新的發展趨勢:第一,市場監管放松造成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第二,消費者購買行為發生演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機構購買系列金融產品;第三,各家保險公司都在信息技術領域進行了大量的投資,信息技術被廣泛運用于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上述發展趨勢對西方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管理產生了如下主要影響:

    第一,保險公司的管理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保險公司對部門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前臺部門采用了授權管理的方式。部門職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險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賠領域的資源,取得規模經濟優勢,降低運營成本;而前臺部門的授權式管理(分權)有利于保險公司降低在營銷和銷售環節的控制成本,更加靈活地參與地區保險市場的競爭。荷蘭AEGON保險集團將其組織結構和管理方式的特點描述為“分權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險集團對各地區業務單元的經理人員授予充分的經營自,各地區業務單元的經理人員有權做出關于品牌管理、產品組合和分銷渠道管理等領域的決策;同時,在一些控制職能領域,特別是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領域,由集團總部實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大多數西方保險公司已將原來基于產品線的組織結構變革為基于客戶類型的組織結構。安聯保險集團和蘇黎世金融集團在實施組織變革時,都明確提出使組織結構變得更加“以客戶為中心”,以便于實施“以客戶為中心”的商業戰略,提高市場反應速度。保險公司建立基于客戶類型的組織結構不僅迎合了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演變趨勢,而且使各銷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戶和產品有關的信息,實現交叉銷售,更好地了解并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更加趨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了部門和銷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門和銷售渠道之間的溝通協調成本,使保險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銷售渠道實現銷售,如銀行保險渠道。同時,利用信息技術開發直接銷售的方式,包括電話營銷和互聯網營銷因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而變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險在集團層次專門設立了直效營銷(directmarketing)服務事業部。AIG集團非壽險事業部下設了專門從事直效營銷業務的AIGDirect。

    第四,保險公司的經營方式更趨靈活,一些公司選擇了外包部分經營管理活動。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了保險公司對整個經營管理活動價值鏈的控制力。在確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險公司開始將更多的不具備競爭優勢的經營管理活動外包給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險公司最常外包的經營管理職能包括:銷售職能、營銷職能、精算職能、理賠職能和客戶服務職能。IBM咨詢公司的調研結果顯示,80%接受調研的保險公司經理人員完全認同或部分認同保險公司將與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關系的發展趨勢。

    (二)國內外保險公司組織結構的比較研究

    1.前臺部門設置

    (1)前臺部門設置的選擇標準

    保險公司前臺部門的設計是組織結構設計的關鍵,充分體現出各家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階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類標準設置前臺部門。

    第一,依照不同客戶類型,保險公司可以設置個人業務部和團體業務部。該種設置方法的依據在于個人保險業務和團體保險業務在產品、承保、客戶服務、理賠和分銷渠道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依據客戶類型設置前臺部門,有利于保險公司實施“以客戶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及時、準確地了解客戶的需求,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滿足客戶的綜合保險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進行設置。在實踐中,最具特點的銷售渠道包括個人人渠道、專業和兼業中介渠道、銀行渠道和直效營銷渠道。依據渠道類型設置前臺部門,有利于保險公司實施大力發展特定銷售渠道的戰略,有利于開發、管理和維護重要銷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潛力。

    第三,依照不同產品設置部門。按照產品設置部門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更為普遍。最常設置的部門包括車輛保險部、水險部、財產保險部、特殊風險保險部、意健險部等。這種組織結構可以體現出保險公司大力發展特定產品線的戰略,有利于公司加強對產品線業務的開拓和管理,促進與產品線相關的知識和技能縱深發展。但是,這種設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戶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戶提供綜合保險產品和服務。

    (2)西方保險公司在前臺部門設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戶類型設置前臺營銷部門是國外人壽保險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國大都會人壽的前臺部門分為個人客戶部和團體客戶部;ING保險美國公司下設個人金融服務事業部和機構金融服務事業部;荷蘭AEGON保險集團英國公司下設個人業務事業部和公司業務事業部。一些壽險公司采用了以客戶類型為主,渠道類型為輔的設置方法。如忠利泛歐保險公司下設了公司業務部、個人營銷部和中介銷售部。另外一些壽險公司采用了以客戶類型為主,產品類型為輔的設置方法。如安盛人壽公司在設有個人財富管理事業部、公司業務事業部之外,還設立了保障產品事業部來重點開發保障類保險市場。

    大多數國外產險公司的前臺部門設置同時采用了多種設置標準。第一種常見的做法采用了客戶類型和產品類型相結合的方法。比如美亞保險公司(AIU)設置了兩個按客戶類型命名的事業部(商險事業部、個險事業部)和兩個按產品類型命名的事業部(意外及健康險事業部、能源險事業部)。Chubb保險公司設置了商險部、個險部,以及特殊險部和保證保險部。另一種常見的做法采用了客戶類型和渠道類型相結合的方法。安盛保險(安盛集團的財產保險分支)下設四個事業部:公司合作事業部、個人保險中介事業部、商業保險中介事業部、安盛解決方案事業部。CGNU保險公司下設了零售業務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險中介業務部。

    事業部制已普遍為西方保險公司所采用。依據產品類型、客戶類型和渠道類型設置事業部是常見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在集團層次設立地區事業部也是常見的做法。以英杰華保險公司為例,在集團層次設立了英國事業部、歐洲事業部和國際事業部3個事業部。安盛保險在集團層次也設立了11個地區事業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險公司在集團層次引入了矩陣式組織結構。例如,蘇黎世金融服務公司在集團層次設置了4個業務線和地域相結合的事業部,包括全球公司事業部、北美商險事業部、歐洲非壽險事業部和全球人壽事業部。應該說,全球化和綜合化經營是歐美大型保險公司設立事業部的基礎。

    (3)國內保險公司在前臺部門設置方面的做法

    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已普遍依據客戶類型設置業務部門,大多數壽險公司都設有個險業務部和團險業務部。另外,鑒于銀行保險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數國內壽險公司都設立了銀行保險部。

    各家中資壽險公司的前臺部門設置大體相同,這與國內壽險公司的發展歷程有關。早期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僅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自友邦保險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險人機制之后,個人壽險業務在國內取得了快速發展,各家壽險公司都增設了個人業務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險、太平壽險率先在銀行保險領域取得了突破式發展,促使各家壽險公司設立了銀行保險部。目前,雖然各家壽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重點各有差異,但基本上都按照個人業務、團體業務和銀行保險業務來設置其前臺部門(見表1)。

    相比較而言,財產保險公司在前臺部門設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異性。長期以來,依照產品線設置前臺部門一直是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來,按照客戶類別和渠道設置前臺部門的做法逐步為更多的產險公司所接受(見表2)。例如,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依照客戶類別和產品類別相結合設置前臺部門,都邦產險也是依照客戶類別設置前臺部門。

    國內一些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包括人保財險、平安壽險等公司已在前臺引入了事業部制。對于業務規模較大、經營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而言,事業部制已成為一種現實的選擇。對于新興保險公司而言,由于整體業務規模較小,業務結構不均衡,各職能的專業能力亟需加強,采用職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職能的專業能力,實現職能規模經濟,建立職能資源的共享機制。

    2.部門設置

    (1)部門設置的關鍵問題

    部門設置需要解決以下關鍵問題:第一,部門能否在各職能領域建立專長和技能優勢,向客戶和前臺部門提供優質服務并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第二,部門能否在各職能領域實現規模經濟,降低經營成本;第三,部門設置能否降低前臺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提高市場反應速度。

    長期以來,如何實現部門職能和前臺部門職能的融合、是否對某些部門職能例如核保與理賠實行獨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為保險公司的兩難選擇。對部門的特定職能實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強在特定職能領域的專長和技能,有利于控制業務風險,有利于在特定職能領域實現規模經濟,有利于建立資源共享機制。但是,保險公司對于風險的識別能力、經營管理經驗、業務流程的標準化程度、信息系統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對保險運營的集中化構成挑戰。另外,設立獨立的部門并實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臺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影響市場開發的效率。伴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和數據的積累,尤其是信息技術的運用,保險公司承保、理賠等運營流程的標準化水平和自動化水平顯著提高,前臺部門和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成本顯著較低,有力支持了對核保和理賠等部門職能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險公司在部門設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險公司在承保和理賠管理領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險公司已掌握了較為先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技能,并已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數據,除了少數較為復雜和規模較大的風險之外,西方保險公司已基本能將承保的風險因子程式化,并將業務流程標準化,借助于信息技術系統實現遠程電子核保。依據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為完全集中模式、分險種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戶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蘇格蘭皇家銀行保險公司在英國國內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設置了獨立的保險服務部,統一負責下屬各保險品牌的業務承保。美亞保險公司采用了分險種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險種設立了若干個承保中心。友邦保險公司對分客戶集中模式進行了探索,設置了專門面向小型商業客戶的承保中心。在理賠管理方面,大多數西方保險公司也設置了專門的理賠部門對全公司的理賠進行統一管理。例如,美亞保險公司專門設立了理賠事業部對其全球2000多名理賠人員進行了統一的管理。另外,許多西方保險公司,例如蘇格蘭皇家銀行保險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術系統,實現理賠流程的標準化和自動化,能對簡單賠案進行快速定損、理算和賠款,大幅提高了理賠環節的管理效率。

    (3)國內保險公司在部門設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賠等職能領域,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在組織結構設置方面存在著差別。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基本都設立獨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職能的業務管理部)、理賠部。對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其部門設計存在一定的差異。一些財產保險公司設置了獨立的核保和理賠部門,而另一些財產保險公司則將核保職能納入了前臺部門。例如,太平洋財險設立了單獨的核保和核賠中心,而人保財險則將核保職能納入各相關產品事業部中,設立了獨立的理賠部。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產險公司的主要業務領域,如大型工商保險、水險,要求核保職能與銷售職能實現更為緊密的結合,有利于核保和銷售環節的融合,提高展業的效率。

    總體而言,國內保險公司在承保和理賠管理領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處于探索階段,一些領先保險公司,如平安保險集團已取得顯著進展。平安保險集團選擇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啟動全國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設。后援管理中心將逐步集中平安保險3000多個分支機構的運營管理職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險的后援中心已經完成全部個人壽險業務和銀行保險業務的核保和理賠集中,完成60%的產險業務的理賠作業集中,車險核保自動化比率達到50%。”其他國內大型保險集團,包括太保集團、中國保險集團、中國人壽也紛紛開始建設全國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險公司組織結構研究的幾點啟示

    (一)建立基于客戶類型的組織結構

    如前所述,西方保險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戶類型設置前臺部門的做法。采用這種做法的動力主要源自于“客戶第一”的理念和消費者趨向于“一站式”購買金融服務產品的購買行為。同時,西方大型保險公司都實現了綜合化經營,基于客戶類型設置前臺部門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內部交叉銷售產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險公司降低經營管理的復雜程度。在我國,保險公司基于客戶類型設置組織結構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例如,平安保險集團旗下的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采用了依據客戶類型設置前臺部門的做法。

    (二)對承保、理賠等職能領域實施集中管理

    隨著信息技術的運用,在承保、理賠等領域實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顯的優勢:第一,承保、理賠技能和專長能在公司內部低成本地實現共享;第二,業務風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實踐中,西方各家保險公司都在承保、理賠等領域實現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運營管理的集中化已成為國際保險行業的通行做法。

    然而,國內保險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賠等運營領域的集中管理,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現有的經營管理能力、經營管理環境、自身業務規模、發展階段、人才隊伍狀況、核保技術以及信息系統建設情況、險種差異性和地域差異性,選擇合適的集中管理模式,還需要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備相應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專業技能強的人員,并需要克服許多執行方面的困難。

    (三)更為廣泛地運用信息技術,優化經營管理流程,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西方保險公司已完全將其經營管理模式承載在信息技術系統之上。信息技術廣泛運用于經營管理各主要環節,包括營銷管理、銷售管理、承保、理賠等。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系中,經營管理模式和業務流程設計是基礎,而信息技術則為經營管理模式和業務流程的運用提供了技術條件。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持續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流程,并不斷通過信息技術實現管理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戰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戰略需求設置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設計體現出保險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由于西方保險市場已發展得較為成熟,西方保險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戰略定位和發展戰略,充分體現在其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分銷渠道、經營管理活動之中。許多國內保險公司還處于初創期,尚未確立清晰的戰略定位。為了在市場競爭中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各家國內保險公司應盡早明晰戰略定位,對重點業務領域、重點經營地域和重點分銷渠道做出選擇和取舍,并對組織結構進行相應調整。

    (五)因地因時制宜,加強變革管理

    第2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關鍵詞】 人壽保險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 制度建設 管理控制

    一、人壽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必要性

    1、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基本狀況

    在股權結構上,股份制保險公司相對國有保險公司而言,其股權相對分散,《保險法》明確規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架構的內資保險公司至少需要五家股東,且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20%。分散的股權結構導致了各公司股東背景復雜的現實,中資、外資、國有、民營股東都存在這樣的問題。不同的股東背景使各股東投資目的和價值取向不盡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樣。因此,股份保險公司的股東行為亟待引導和規范,尤其是民營股東。在經營管理上,股份保險公司的規范程度不一,其規范的程度與其股權結構關系密切。在人力資源管理上,股份保險公司的員工素質普遍高于國有保險公司,但也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在其分支機構這個問題更為嚴重。目前中國的合資保險公司大多是外國人壽保險公司與中國非保險企業強強聯合,雙方的背景實力強大是主要特點。在經營管理上,外方會派出富有經驗的高層管理人員,這樣合資公司能充分吸收借鑒外方先進的管理經驗。

    2、加強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性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業實現穩健經營、防范經營風險的必要條件,加強和健全企業的內控機制已成為壽險行業的共識。目前,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商業壽險公司都已建立了比較科學規范的內控體系,國際保險機構的內部控制工作已成為加強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得到迅速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壽險公司終將成為法律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業務上的自主經營,資金需求過程中的自求平衡,經營管理中的自擔風險,經營成果上的自負盈虧等企業特征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充分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經濟規律所引發的競爭、風險、盈利將驅使商業壽險公司在內部管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和競爭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為經營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內部控制,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二、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存在的問題

    1、組織架構設置不科學

    國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按行政區域設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實行多級管理。這種結構降低了內部控制的靈敏度,導致對基層機構控制失效。盡管也有公司嘗試采取事業部的組織形式,但相對于國外人壽保險公司所采取的矩陣式組織結構還是略顯單一。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內部職能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責交叉重疊,經營者與股東權責不清晰,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相比之下,外資保險公司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崗位間相互監督,彼此制約的特征十分明顯,公司內部強調行政和業務雙向管理,講求制度第一,權力第二,重要職能與關鍵崗位的設立也存在一定制衡。

    2、風險評估機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日常風險監控機制,對公司及公司內部控制中的風險進行日常監督的能力不足。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對關鍵性風險的認識和判斷不足,不同部門間對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全面,導致部門間無法有效配合,風險控制的責任沒有確定。二是風險評估能力較弱。公司不夠重視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人員對公司風險進行全面、有效地識別與評估,風險管控部門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風險處理機制。職能部門與管理層、董事會之間無法形成協調的風險處理機制,各業務部門之間在公司內外部風險認識、風險應對措施制定方面缺乏統一規劃,風險應對措施分散而不成體系、效率較低。

    3、財務會計機制基礎不牢靠

    會計人員尤其是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低,觀念落后,法律意識淡薄,且會計主體缺乏獨立性。鑒于保險行業收取保費在前,成本支出在后,因此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保險公司會計在物質和精神上的獨立性顯得尤為重要。沒有規范的市場競爭規則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壽險市場出現了無序競爭的局面。為了爭得更多的保費、占領更大的市場,許多公司不惜提高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更有一些公司采用固定返還、通融給付等方式來爭奪市場,從而擴大了給付范圍,虛增了保險成本,使有些業務成本的支出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事實上的虧損經營。究其原因,管理不善,業務流程不規范,會計監督不力,財務控制存在漏洞。當前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假賬泛濫、信息失真、秩序混亂等問題較為嚴重,如有的企業沒有嚴格的復核審批制度;有的單位賬證、賬賬、賬表、賬實不符。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內部控制失控難辭其咎。

    4、業務控制機制不合理

    一是對銷售人員資格管理不嚴。二是對銷售行為缺乏有效管控。銷售缺乏監督,部分人壽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制定控制業務員品質的相關辦法,沒有成立相應的組織對業務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處理的程序沒有制定相應的規定。團險承保管理較弱,部分人壽保險公司團險核保流于形式,投保資料的錄入偷工減料,缺乏被保人的信息,難以利用信息處理系統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人壽保險公司普遍存在對理賠人員重視不夠,人員配置不足的現象,從而影響了理賠的時效及控制的效果,特別是某些基層分支機構,由于人手不夠,理賠與核保、理算與調查等崗位不分離,兼崗現象較普遍,為不法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

    第3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一、文獻綜述國內學者對財險業償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從監管角度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優劣進行研究,其二是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在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從綜合性指標、財險分項指標和壽險分項指標的劃分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進行具體解析,論述綜合性指標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財險公司的“增長率”類指標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業務、人壽公司的“險種組合變化率”未能考慮繳費方式對保費收入的影響等不足。李姍姍(2008)從保險監管時間和財務基本理論出發,對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有效性進行研究,建議增設“所有者權益與自留保費之比”、增設“準備金變化率”、刪除“資產認可率”等內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現狀與歐盟償付能力標準II的框架體系等,在差異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總結和討論,并結合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規劃,提出對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構建的一些具體建議。朱晶晶、吳杰、謝志剛等(2015)認為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具有風險預警和實施監管干預行動依據的特點,并以保險監管為例,通過將實際案例的剖析與國際監管原理進行對照,揭示上述兩種職能之間的辯證關系。朱南軍、郭楠(2015)從第二代償付能力體制監管體系的框架、建設的角度出發,論述三大支柱結構所體現出的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和國際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做橫向比較分析,論述償二代將給中小型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本壓力。在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閆春(2003)通過三種不同的模型比較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結論是比率模型為最優方法;同時利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對影響我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各種內外部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并確定各影響因素指標的權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個指標的顯著程度以及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大小,建立半參數Logistic回歸模型,研究得出影響償付能力程度依次為:應收保費率、認可資產負債率、保費增長率、自留保費增長率、資產認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綜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對影響償付能力的指標進行分析,實證結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資產結構因子、穩健經營因子和資本規模因子由高到低對償付能力具有主要影響。學者對我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相關研究涵蓋了公司規模、經營管理、再保險、資產等諸多方面,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然而,全新的償二代體系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的研究較少,本文將選取我國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面板數據,從內部因素角度分析償付能力的影響因素,通過實證分析更有針對性地提供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建議。

    二、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則要點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含義及影響因素

    中國保監會2008年7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第一號)第二條指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理論上講,如果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的實際索賠金額總是與期望索賠金額相等,保險公司就足以償付其全部債務。然而實際損失經常偏離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險公司為了應付預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須在資產與保險責任準備金負債之間保持一定的緩沖墊,這通常被稱為償付能力邊際(SolvencyMargin)。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會受到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雙重影響。影響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內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資產結構、承保業務水平、再保險、保險投資水平、經營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增長速度較快時可能造成忽視業務質量、賠付率上升,從而導致營業利潤下降、實際資本減少,而且同時法定資本要求上升,最終導致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產生影響的外部因素也較多,一般說來有自然環境、宏觀經濟、行業市場環境以及政治環境等方面。例如,整體保險行業的市場供求狀況和競爭加劇,可能使保險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場成本,并導致費率充足度水平下降,進而導致償付能力的惡化。

    (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2012年3月,保監會啟動“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建設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監會正式印發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以及過渡期內試運行的方案,保險業進入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償二代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點:定量監管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時強調了風險導向、行業實際和國際可比三個顯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監管規則文件共17項,構建了標準化的風險管理和計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監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夠用資本量化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三大類可量化風險。具體包括:(1)保險風險資本要求;(2)市場風險資本要求;(3)信用風險資本要求;(4)宏觀審慎監管資本要求,即對順周期風險、系統重要性機構風險等提出的資本要求;(5)調控性資本要求,即根據行業發展、市場調控和特定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對部分業務、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資本調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監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風險綜合評級,綜合對可量化風險的定量評價和對難以量化風險(包括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風險)的定性評價,對保險公司總體的償付能力風險水平進行全面評價。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機制,主要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來發揮市場監督約束作用。通過強制性公開披露制度、監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評級機構,促使償付能力發揮更大的市場作用。

    三、償二代下我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的變化測算

    由于償一代監管體系單獨實施到2014年底為止,本文研究選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間可獲得的52家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所有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鑒》以及上市保險公司年報。根據償二代監管的計算規則,對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進行測算。

    (一)償二代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規則及簡化處理

    在計算保費風險最低資本時需要用到公司分種類業務的凈自留保費數據,但難以獲得分業務線的再保分出數據。本文將利用整體分保比例進行估算,“凈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的方式預測。信用風險中利差風險的計算需要考慮資產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開數據中各財險公司投資資產的修正久期難以直接獲得或者通過其他數據計算出來,而且利差風險的占比較小,本文僅考慮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算。

    (二)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度測算

    對可獲得的52家中外財險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開披露數據進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簡化處理規則進行計算,得到各年份的償二代下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度。對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結果與償一代下結果相減,可以得到如表2的償付能力變化結果匯總。

    (三)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動分析

    對所有統計期間的財險公司償二代規則下償付能力變化指標進行分類分析。其中償付能力變化為正的共有101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個,涉及14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1000%以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大的有18個,包括1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小的有67個,包括5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0%~200%之間。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償一代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個,涉及30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1000%以下。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大的有52個,包括42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小的有68個,包括59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0%之間。

    四、償二代體系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一)實證模型

    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資產結構、承保、再保、投資、經營管理以及公司規模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主要從內因選取指標建立實證模型。具體方程如下:(式2)其中,為償付能力,是資產結構,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為投資水平,是經營管理,為成本率,是公司規模指標,a為常數項,是誤差項,i代表公司,t代表時間。本文面板數據從公開可獲得的保險統計年鑒中各財險公司業務統計表、損益表,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公開披露年報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選取所需要的數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具體包括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太平財產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公司等32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美亞財產保險公司、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20家外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模型估計與結果分析

    中資企業和外資之間在投資能力(IVR)上存在較大差距,對比外資財險公司,國內公司的資金實力更雄厚、資金量較大,投資利潤是重要的盈利來源。因此,投資能力與償付能力的相關性很高,投資虧損也是導致國內財險公司償付能力惡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資管理水平對于償付能力的管理至關重要。經營管理水平變量(PPR)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在中資與外資財險公司中同樣重要,單位保費的利潤率越高或者綜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顯著。經營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是綜合成本率,是財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但是,對于外資公司受資金實力和經營渠道限制較多,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償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經營效率。資本結構變量(NAR)對所有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均非常顯著,增加資本金改善償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償二代支持公司通過增資、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增強償付能力充足率,還為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提供分級管理和附屬資本的渠道,給公司更多資本管理的選項。再保險管理變量(RIR)的影響略有不同,對于中資公司呈現正向影響而對外資呈現反向作用。原來的監管體系下僅關注整體的保險風險而不區分險種風險差異,通過再保分出減少凈自留作為主要風管手段。但是在新體系下,外資公司分出比例過高且多數公司與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或與外資再保公司進行大量再保交易,導致其信用風險最低資本上升顯著,因而造成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結論

    第4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思考

    1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的必要性

    在我國現有保險公司中,以國企為主,它們規模龐大、業務覆蓋面廣,但存在諸多弊端,例如在國企工作的員工多年以來形成了諸如、人浮于事、不思進取等不良作風,不利于我國保險公司競爭能力的提升。隨著我國保險業發展模式的轉變,要求保險公司不能夠僅僅滿足產品和客戶數量上的擴增,還應當注重朝著經營業務集約化、高績效的方向發展。因此,國內保險業面臨著越來越激烈的行業競爭,對于保險公司自身經營和財務績效的管理越來越迫切。近年來,保險公司已經開始重視對自身經營績效的管理,以此作為分析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優勢與不足的重要依據。因此,財務績效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有必要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績效管理現狀進行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其財務績效水平進行評價和分析,據此構建出合適的、科學的、有效的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為保險公司發展提供依據。

    2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財務績效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2.1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有效的財務績效評價體系。采用傳統的績效評價標準和方法,以關鍵業績指標(KPI)為主要財務績效管理體系,與先進的績效管理體系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財務績效管理方法都有其適用性和弊端,而保險公司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有效的綜合性財務績效管理體系。2.2評價指標內容選取方面存在較大的主觀性。保險公司績效評價人員往往會依據領導的意愿,過于關注于那些領導關心的指標,并以此作為評價和分析公司財務績效的依據。這些公司財務績效評價指標的選擇不能很好地與其他公司進行比較,只是為了滿足公司內部特殊的目的。因此,最終的評價結論不具備較強的可比性,不能很好地幫助公司同其他公司進行競爭力對比,同樣不利于監管部門和保險業投資者對公司財務績效真實現狀做出準確的、客觀的、公正的分析。2.3財務績效評價和分析上流于形式。保險公司不能做到持續改進公司的財務績效手段,只是針對評價而評價,同時,內部對于財務績效管理的支持和關注程度不夠,進而無法將最終的公司財務績效評價結果與公司績效管理和改進工作相結合,最終致使財務績效評價不具備應有的實用性。

    3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構建的幾點建議

    財務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發展問題,因此,有必要努力去實現保險公司現有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在實際的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的構建過程中,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做出準確的、合理的評價和分析,應用新方法、新技術、新手段,逐步完善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相關建議如下:3.1與公司的經營目標相一致。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應當是,在兼顧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前提下,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投資者對于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的關心主要是想了解該公司財務狀況的質量、生存與發展的前景與潛力,而這些要從多個角度來考察。所以,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在構建時應當考慮的首要任務就是要依據相關性,憑借專業知識與經驗找出能夠反映財務管理目標的指標。3.2能夠全面地、科學地、系統地評價其財務績效現狀。一方面,所建立的財務績效管理體系應包括影響公司財務戰略目標和競爭優勢形成的各個主要因素方面,便于從不同的主要側面對公司財務績效做出全面的評價;另一方面,所建立的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的不同層面之間還應具有因果關系,能系統地、相互關聯地對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績效做出綜合的評價。3.3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結合。應當強調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的全面性,因為它有助于從不同側面反映公司的財務績效,然而過于全面的財務績效管理會使對于公司財務績效的評價變得模糊不清,無法做到緊密圍繞核心問題展開評價與分析。所以,在構建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過程中應選擇那些影響公司財務績效的主要方面,突出側重點,而非所有方面。3.4考慮行業特點、發展階段等公司內外部實際情況。按照權變理論,構建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隨機制宜,應當考慮不同的公司所屬行業的特點、不同的發展階段與環境、不同的公司戰略目標等,針對保險公司實際狀況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財務績效管理體系。3.5具有可測性和可獲得性。所謂可操作性指的是在構建保險公司財務績效管理體系時,應當對其可測性、可獲得性等進行重點考慮。可測性是指財務指標必須在量上能測度,可獲得性就是指變量的數據資料要容易取得,獲取該項指標數據所花費的成本不應大于其所能帶來的利益。離開了可操作性,再科學、合理、系統的財務績效管理體系也是枉然。

    4結語

    保險公司受國家的政策保護的時期已經一去不復返,在同等競爭條件下,保險公司要想與其他公司展開競爭并搶奪市場地位,就必須注重自身財務績效水平的提升,不斷適應性調整自身經營和發展戰略,改變傳統經營理念,提升自身綜合競爭力。

    作者:趙大偉 單位:建信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務會計部

    第5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重重困難,在農業保險中大力引入和發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強農業生產防災減損的需要

    防災減損是保險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自然災害頻發,防災減損更顯得尤為重要。在農業保險中采用相互制的組織形式,可以保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從而使農民積極地參與防災減損工作。在災害發生前,參保農民會積極地聯合起來,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源,降低災害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在災害發生后,他們會主動集合起來,搶險救災,減少損失。同時,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也會對農戶進行相關的技術指導,更加保證了防災減損的科學性。

    (二)降低農業保險高成本和解決農業保險經營困難的需要

    股份制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時,成本很高。過去開展農業保險成本包括營業機構的經營費用、銷售成本、定損理賠費用和委托等問題而引發的相關成本。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簡單,經營費用和銷售成本較低,避開了股東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沖突,有效降低了委托問題引發的相關成本。

    同時,由于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較好地解決了過去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展業、核保、定損、理賠等困難之處,提高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效率。

    (三)防范農業保險中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需要

    我國農業生產的特點之一是以個體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因而在實際經營中面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農業相互保險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困境。首先,農戶之間及其生產活動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二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對稱程度最小化,有效預防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其次,農戶作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完全解決了公司的經營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將農戶投保的道德風險隱患徹底消除。

    二、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發展農業相互保險的社會基礎優良

    首先,思想觀念基礎濃厚。我國農村有互助合作的傳統,因此相互保險很容易被農民所接受。相互保險公司是投保人之間的互助機構,它不以盈利為最終目的,農民之間互助互濟,直接地體現了損失分攤的共濟原則,符合我國傳統的互助觀念。

    其次,我國相互保險組織已經有了較好的發展基礎,例如職工保險互助會、船東互助協會等相互保險組織已經開展多年。股份制保險公司不大愿意承保農業保險,為了規避農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更應該組織農業相互保險,它可以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使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

    (二)屬于政策性保險的農業保險更適合發展相互保險

    一般來講,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領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是我國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者,其目的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這和政策性保險的初衷相違背。然而,相互保險公司則把保險人和投保人統一起來了,是參保農民根據自愿互利的原則合作建立的,實現了公司、客戶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在實現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更好地發揮政策性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的社會效益。從其社會使命來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員的利益,與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目標相吻合,維護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

    (三)在經營管理方面具備較好的經驗和技術

    雖然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剛剛起步,其與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相比,在企業性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險開發、定價及準備金的管理等技術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經營以來,股份制保險公司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經營管理技術方面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所以,現階段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制度需要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條件我們已經具備。

    三、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適用現狀

    我國不少地區曾經開展過農業相互保險的實踐:河南新鄭縣的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太原地區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廣州地區的農村保險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做法最為成熟。

    (一)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實踐

    2005年,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成立,它是全國首家相互保險公司,10年來它的經營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費來源由農墾總局、農場和農戶三方承擔,保費收入則公司留50%,保險社留50%;第二,以農作物和家畜為主要承保對象;第三,以生產成本確定費率和保額;第四,業務管理實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和理賠到戶的“三到戶”和承保內容公開、損失測定方法公開和理賠兌現公開的“三公開”原則;第五,核災定損由定損員、保險社和公司共同參與。

    (二)陽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陽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當地農業生產的特點;第二,現代公司制在人才、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第三,政府相關部門在人、財、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6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關鍵詞:財產 保險 行業 發展

    一、中國財產保險行業現狀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目前,全國共有財產保險公司52家,財產保險市場呈現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格局。

    二、中國財產保險行業存在的問題

    當前,中國財產保險行業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經營模式粗放,險種結構不合理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比較粗放,其考核指標多局限于業務增長速度、市場份額等方面,很多公司只是一味地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占領市場,因此,其經營成本快速攀升,雖然不少財險公司近年來保費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然而,保費收入增長程度卻低于賠款支出的增長。如此對經營成本與賠付風險考慮不到,而一味追逐高增長的保費收入,未必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另外,雖然目前財產保險公司推出不少險種,但總體來看險種結構尚比較單一,盈利空間有限。

    (二)保險監管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內控制度有待健全

    一方面,保險監管框架性的制度雖然建立,但有些制度的針對性和操作性還不夠。另一方面,財產保險業市場競爭加劇,各保險公司在擴大規模、發展業務的同時,為爭取客戶與保費收入,在利益驅動的驅使下,紛紛采取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等一系列違規行為。而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滯后,相應的制約與處罰措施不到位。

    (三)經營機制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長期以來,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機制不完善,保險企業一直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矛盾感到無從下手。從外部環境來看,長期以來對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要高于經濟效益,這使得保險公司不能明確內部經營目標,無法建立約束與激勵機制。同時,公司管理水平有限,部門及崗位設置不合理,內外勤結構不平衡等現象較為普遍,公司內部沒有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賠、續保的運營體系,由于缺少風險評估從而致使承保質量較低,理賠力量不夠,理賠人員只能應付日常查勘定損,由此導致理賠不準確、不及時。

    三、轉變觀念,合規經營,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統一思想,建立合規增效目標

    為了達到合規增效的目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從經營管理模式、承保質量、理賠風險管控、資金管理、信息化管理、內部審計、行業自律等方面入手,提高合規經營意識、強化“雙重處罰、上追一級”的問責制度,努力加強合規意識,提升保險服務品質,實現依法合規、有效益的發展。

    (二)健全保險業監管體系與監管制度

    要建立以保監會監管為主導,保險公司自身約束為基礎,社會監督與行業自律為補充的保險行業監管體系與監管制度。

    1.營造寬松的經營環境,保證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進行公平競爭。

    2.各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均要加強建設內控制度,完善各項業務操作規程與管理制度。

    3.強化監督指導,以效益監管為導向。

    (三)轉變經營方式,調整險種結構

    積極開拓保險市場,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優化險種結構,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

    1. 以利潤為重點考核指標,確定合理經營規模與發展速度。

    2. 調整保險業務結構,發展質量與盈利性好的財產險業務。

    (四)確保經營業務數據真實可靠

    1.確保賠案與賠款的真實性,嚴禁虛構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經營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禁止不據實列支各項管理費用。

    (五)提高理賠服務水平

    1.建立理賠服務考核體系。要規范接報案操作,定時查勘定損,限時反饋事故處理意見,采取簡易處理程序進行快捷賠付,縮短理賠周期。

    2.解決理賠難問題。保險公司要嚴格依法履行保險合同所要求的義務,禁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準,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3.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保險公司各級機構須成立專門應急處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層層負責,保障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做出反應,幫助受災保戶快速恢復正常經營秩序。

    (六)推進財產保險業體制改革

    為了保證財險公司穩健進行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一是要健全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經營管理機制。二是保險公司要堅持商業保險原則,建立承保與理賠兩頭并重、財務監督與內部管理相互匹配的經營體系。此外,要廣泛推行承諾服務,加大理賠真實性、合法性與及時性的工作力度,做到不濫賠,并建立核賠、核保制度。最后,應加強資金與費用管理,提高企業內部理財技能與實效,以便適應保險市場的不斷變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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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淑華淺談財產保險服務管理網絡與信息[J].2010年11期

    [4] 聶長流.談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經營合規合法性審計[J]. 審計與理財,2001年6期

    第7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市場的一種干預行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始終是經濟學中一個重要的、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現代經濟生活中,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混合經濟,市場和政府共同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本文擬就對保險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談點個人想法。

    一、保險監管必要性

    對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關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一般可從兩個層面上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層面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理論。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生活中存在市場壟斷(具體表現為價格壟斷、產品壟斷、市場份額壟斷、進出障礙),信息不完全(表現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信息匱乏、信息成本過高),外部負效應(表現為交易雙方的行為可能會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免費搭車(某些產品,如國防、安全、消防、環保、水利等產品難以限制某個人享用)等經濟現象。而一旦市場失靈,政府就應當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以確保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出現種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因此政府應當對保險市場進行干預。

    第二個層面可以從保險行業的特點來進行分析。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保險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具有許多獨有的特性,如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保險是對未來財務支付的一種承諾,保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產品(涉及法律、工程、精算、醫學等許多專門知識),保險是一個社會性很強的行業,保險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穩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險業的這些特性,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一般國家政府都對保險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監管對保險業的影響

    通過研究、制定和執行保險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保險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

    1.影響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決定于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而保險監管的準人政策直接關系到各類資本能否直接進入保險市場。例如,當前我國對民營資本、國際保險資本進入我國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從根本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資本結構、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

    2,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監管機關的特許。例如,我國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而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這是保險立法監管影響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的最好例證。

    3.影響保險產品的可得性。保險產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夠買到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及其購買該產品的方便程度。通過對保險產品及其銷售渠道的控制,監管者對保險公司銷售什么(如是傳統產品還是新型產品),以什么樣的價格銷售(如是統一價格還是市場價格),通過怎么渠道銷售(如是直接銷售還是通過商銷售)等進行管制和施加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保險產品的可得性。

    4.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對于現代保險業來說,資金運用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的關鍵,同時資金運用的成敗也成為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保險法和保險監管者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結構比例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監管政策的取舍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5.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隊伍結構。保險監管者通過制定和執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對整個行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進行整體的調控。由于任何經營管理活動都要經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其關鍵就在于能否通過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來挑選出一批合格的經營管理者。

    總之,保險監管通過對保險業市場準入、經營范圍、保險產品和保險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控制,最終控制著保險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管理、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式,從而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效率。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由于監管理念的不同,各國監管者對監管目標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把監管機關看成是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我們的工作目標主要是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當監管和發展出現矛盾時,我們往往是監管屈從于發展。當前一些比較普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假保費、假賠案、假批單、假數據屢禁不止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說明。當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監管機關容易出現偏袒保險公司的傾向。例如對于費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們都有屈從保險公司而忽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的嫌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就在于我們對保險監管的定位不清,保險監管的職責不明確,監管部門仍然處于一種既要當裁判員,又要當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的狀態之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快明確監管目標,既要避免監管目標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保險監管回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上來。

    四、保險監管體系

    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監管體系對于健全保險監管制度,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把保險監管理解為保險行政監管。實際上,除了保險行政監管之外,立法、司法和社會中介組織也是構成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立法監管。立法監管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來對保險活動進行規范和制約。立法活動具有不連續性的特點,例如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對立法機關來說都是階段性和非連續性的。但是,保險立法監管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比擬的。例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的渠道都有明確規定,這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2.司法監管。司法監管是指司法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協調解決保險市場參與者之間產生的各種保險爭議,并通過司法建議書影響保險的行政監管和保險立法的進程。司法監管的特點是被動監管,即一般來說是應保險當事人的要求,被動地介入保險糾紛調處的,但司法監管對規范市場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3.行政監管。保險行政監管是指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檢查處理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保險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保險行政監管的特點是日常性的、連續性的和主動性的。行政監管與保險市場最為接近,是保險市場監管能否成功有效的關鍵。

    4.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新聞輿論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公開發表獨立意見,對保險行業的有關經營發展情況進行信息披露等。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和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五、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所謂過度監管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說,政府干預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計劃經濟習慣和思維模式的影響,我們的監管明顯過多過細。當然,經過取消兩批行政審批事項,這方面的問題有所減輕,但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謂監管不足是指該管的沒有管好。我們的償付能力監管已經講了好多年,但至今進展不大。

    2.法規不健全和執法不嚴并存。當前我們一方面是保險監管法規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險法規,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辦法》以及《個人人管理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以至于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3.監管人員匱乏和監管人員流失并存。我國保險監管起步晚,發展快。從監管人員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監管人才短缺。在數量上,目前我國全國的保險監管人數還不及美國紐約一個州的監管人數:在專業上,我國監管人員中既懂保險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才更是匱乏。另一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人才流失嚴重。自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一批相對熟悉保險監管業務的人才陸續離開了保險監管崗位。

    六、我國保險監管展望

    從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不相對不成熟,特別全國各地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內保險監管難以完全擺脫裁判加教練的現狀。但是著眼于我國保險市場的長遠發展,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應該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信息化、國際化。

    1.市場化。就是牢固樹立市場的觀念,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保險市場調節之中的作用。對于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堅決不要進行行政干預。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斷健全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立法水平,與此同時,我們要提高執法水平,堅決做到公正、嚴明、高效。

    第8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

    第9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現狀范文

    關鍵詞:管理式醫療保險;醫保改革

    一、管理式醫療保險的基本概念

    管理式醫療保險是指把提供醫療服務與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資金(保險保障)結合起來,通過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提供者達成的協議向投保者提供醫療服務。

    管理式醫療的基本的目標是通過管理,以最合理的價格取得最有效的治療,使更多人可以享受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它能促使醫療機構增加保健和預防方面的開支,合理有效地安排治療,節約服務成本,從而有效地控制整個醫療服務費用。它還能保證加入者得到合理、必需、高質量而又最經濟的醫療服務。管理式醫療強調要保持投保人的身體健康,以減少醫療服務的使用;建立經濟上的獎勵機制,以鼓勵投保人使用與管理式醫療計劃有關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

    管理式醫療機構主要包括健康維護組織(HMO)、優先醫療服務組織(PPO)、專有醫療提供組織(EPO),定點醫療服務計劃(POS)等。

    二、我國健康保險的現狀

    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以及醫療費用的逐年上漲,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激發了社會對健康保險的強烈需求。有關調查顯示,在未來的3年里,49.9%的城市居民有購買商業保險的意愿,其中,預期購買醫療保險的比例達76%。但是,一方面,保險公司不能提供令消費者滿意的險種;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又承受著巨大的風險。

    目前,我國健康保險市場尚未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商業健康保險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壽險公司健康險管理部門經歷了成立--撤消--成立的反復,是因為怕風險。健康保險成了燙手的山芋。由于醫學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醫生的特殊地位。醫療服務提供方對確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絕對的權威,對實施具體治療措施有絕對的決定權,因而對單個病人整個醫療費用的花費也就有控制力。從某種角度講,醫院直接決定醫療費用支出水平。多年來,由于各壽險公司都開辦健康保險,不得不與醫院打交道,盡管采取過很多措施,企圖對醫院的行為加以干預,控制費用,但收效甚微。一是醫療服務的特殊性;二是醫院從中得不到好處,沒有降低患者醫療費用的主觀愿望;三是兩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使保險公司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對醫院費用開支一籌莫展。

    三、關于我國實行管理式醫療的建議

    (一)宏觀方面

    1.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逐步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清除管理式醫療的制度,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限制了醫療機構參與商業健康保險的運作,《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不可以投資于醫療機構,《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決定了兼業機構也不具備這方面的職能,《保險公司財務制度》限制了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向醫院支付雙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對于管理式醫療組織要給予一定的財政、稅收政策的優惠,促進其快速的發展,以應對當前我國醫療費用高速上漲的情況,不僅可以使投保人獲得必需的醫療服務,也能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3.加強政府的監管力度,避免出現醫療機構與保險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為在健康保險的三者關系中,投保人處于弱勢的地位,而醫療機構和保險人在管理式醫療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標,即醫療費用的最小化,在這個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謀,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須的、足夠的醫療服務。

    4.建立一種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統及其管理系統,在這種系統中,保險人可以查閱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二)微觀方面

    1.通過開展預防保健服務和健康教育來控制費用,健康管理從被保險人的角度出發,通過降低被保險人的疾病發生率來控制賠款,從源頭上控制醫療費用,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社會效益。

    2.通過選擇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對醫療服務使用的審核控制費用。首先對醫生職業資格證明進行審查,通過對醫生行醫記錄的調查,制訂明確標準,挑選醫療服務提供者等。同時在醫生提供醫療服務之前對其進行恰當的評估,以避免浪費和降低對病人的潛在風險,為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必要的,恰當的醫療服務。

    四、完善管理式醫療保險

    雖然,保險公司在嘗試管理式醫療的試點過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制度的影響。因此,管理式醫療要想取得科學、規范的發展,必須在以下幾方面進行整體制度設計:

    (一)修訂財務制度,使保險公司支付醫療服務提供方合法渠道

    首先可從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上入手,擴大防預費的功能,提高防預費的支付水平。如,保險公司與定點醫院簽訂費用控制協議,凡規定在保險公司投保的被保險人在簽訂協議的醫院住院,費用支出低于同類疾病、同年齡組平均水平的,按其降低的程度將平均花費和實際花費的差額定期或不定期的以防預費的方式比例支付醫院。這種做法要想行得通,首先要擴大防預費的用途,即在現行范圍中增加為減少被保險人住院費用開支而支付給醫院的費用控制補償費,使用比例應在當年留存保費收入的0.8%基礎上增加。

    (二)明確醫院參與管理式醫療的法律地位

    醫院參與醫療保險活動的法律地位可以參照兼業人資格認定的方法。但職能可以補充,即醫院要參與醫療保險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由其合作的另一方(有資格從事醫療保險經營管理的保險公司)向當地監管部門申報批準,取得經營資格。醫院一旦獲得這個資格,只能在本院范圍內參與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住院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活動,從而合法地取得收益。

    (三)建立醫保合作信息平臺

    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建立數據和信息共享是醫保深化合作的重要一步,也是管理式醫療試點下一步發展的方向。加強數據共享,集合各行業的醫療數據資源,構建我國疾病發生數據庫和醫療費用數據庫,為“管理式醫療”的細化合作提供數據支持,同時對保險公司和醫院之間尋求更加深入的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個性化服務提供了可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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