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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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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2013年1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啟動。本文選擇濟南、青島、東營、臨沂、濱州為樣本,走訪省、地(市)、縣(市)金融辦及山東省“一行三局”,實地考察《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落實情況及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并對加快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一)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當前,山東省已形成以“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為領導,“一行三局”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其中,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效。“一行三局”負責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見圖1)。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權限分屬以下部門: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區域易市場;發改委(局)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企業債發行;商務廳(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管權;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管;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級金融辦為例,其承擔的監管職責為兩方面:一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包括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主動協調中央監管部門,完善相應監管制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山東、遼寧被銀監會列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省份。同年12月,山東省率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監管方式、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作為全國最早啟動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探索與實踐將為全國提供可復制與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山東省率先在省、地(市)、縣(市)三級設立獨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自2013年末以來,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增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預計2014年底,全省各縣區市將完成機構設置,明確職能和編制。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將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相互配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山東省金融辦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上海和遼寧等省市將本應由國資委進行監管的地方金融國資的監管權限托管給金融辦,并且承擔相應的國資的保值增值責任。按照《意見》,山東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辦的職能從原來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轉向“協調與監管”并重,地方金融監管成為其核心職能,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不完全對等

    《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地方政府對于轄區內金融機構并無監管權限。但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維護省內金融穩定、防范和協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特別是地(市)、縣(市)級政府在處置涉及金融機構的局部性風險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銀監分局在縣(市)級的監管辦事處人員少、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眾多,證監局、保監局在地(市)、縣(市)基層均缺乏機構,“一行三局”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地方金融辦的協助與支持。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權力有限,對新型(準)金融組織風險監管尚缺少切實有效的手段,風險處置責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辦(監管局)履職存在諸多制約

    第一,發展與監管之間存在沖突。目前,地方金融辦與金融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個牌子”,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地方金融辦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為當地經濟發展籌措資金;但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特別是在各類新型金融機構試點中,“重發展、輕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的現象在各地均有顯現,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第二,履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監管依據均為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規。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難以行使有效的處罰措施,存在執法依據上的空白。同時,由于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為繼。例如,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無法再借助工商年審等手段,對股權投資公司實施監管。

    第三,單位性質和工作職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級金融辦(監管局)多為政府組成部門,也有部分地(市)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如濱州市),經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但從性質上看,事業單位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地方金融監管有了法律依據,能否正常行使職能仍有爭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存在上下機構設置不統一、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縣(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縣(市)級金融監管機構及隊伍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力量薄弱,編制和人員尚未完全到位。現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二是作為監管的直接和第一責任單位,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過程中只有初審權,缺乏審批和管理權限,權力與責任不盡一致。

    (三)地方金融監管歸口管理落實存在難度

    針對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存在的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問題,山東省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地方金融業務統一歸口管理。但調查顯示,“統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區得以落實(如濟南市)。由于對上述機構的管理權限在中央層面分散于各大部委,從業務對口角度看,省級機構管理權限統一歸口存在障礙,推進并不順利。

    (四)與“一行三局”的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有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掌握各類新型(準)金融機構的業務信息。各機構通常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彼此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合力不足。雖然省、地(市)各級政府成立了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金融穩定聯席會議)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風險事件爆發后,由其牽頭負責處理風險事件、化解債務危機、維持社會穩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如何爭取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地方金融監管事務統籌與管理的力度不夠。“一行三局”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制度性協調機制亟待強化。

    (五)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東省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山東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間金融本身存在著透明度低、隨意性大、風險難以監測的局限性,地方監管力量顯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對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被動應對,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事前發現和處理。新型(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違規參與民間金融的現象屢有發生。對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網絡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這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六)缺乏處理風險事件的長效機制

    在風險防控方面,《意見》雖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范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措施”,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統計體系、風險監測制度體系不健全,數據采集的時效性、準確性受限,無法及時監測地方金融運行。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尚缺少對地方金融監管和危機應急處理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眾多新型(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明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相關風險救助體系,各地普遍缺少穩定基金或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緩沖制度。

    (七)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山東省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監管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尚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在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許多行業監管制度不健全,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空白。一些機構受利益驅使,超范圍經營甚至違規開展業務,給金融運行帶來風險;對于許多的金融糾紛,很多依據是非正式的制裁機制和習慣性法則,影響金融穩定。

    三、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地方金融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建議按照“全面統籌、安全穩健、公平高效、靈活適用”的原則,加快落實《意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推進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出現監管滯后和監管真空,確保山東省金融運行的穩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框架設計如圖2所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體系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級政府前期的各類“意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等文件基礎上,由省政府出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的地方性法規,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規范其業務發展,使地方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強化現有各級“金融穩定領導小組”功能,在省、地(市)、縣(市)三級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辦(監管局)、發改委、商務廳等部門組成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機構職能、完善議事規則。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負責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工作意見,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及監測框架,建立金融業綜合信息平臺。把信用體系規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用監管納入工作職責,建立權責明確的風險排查、風險處置與損失承擔機制,監測、評價各地區風險情況。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發揮各級金融辦(監管局)的作用

    第一,穩步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權限歸口管理。統一歸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當前,應在理清責任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將監管權限向各級金融監督管理局劃轉。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基本工作原則,著力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避免監管重疊、消除監管空白。不強求上下對齊,積極穩妥地推進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金融辦(監管局)的協調服務、宏觀管理職能。各級金融辦(監管局)應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地方金融協調、管理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出發,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三,地方金融監管重心向地(市)、縣(市)下移。當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主要在縣(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各類風險事件也多發生在縣(市)一級。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應立足現實,在監管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同時,適當下放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權限,提高地(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監管機構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一,加強與“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一行三局”應適度分工、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監管。“一行三局”主要監管客戶眾多、風險容易外溢并誘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部分“一行三局”無法覆蓋的領域的監管,應發揮基層的監管信息優勢,消除局部金融活動風險。

    第二,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作。按照《意見》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在地方金融監管統一歸口模式下,雖然監管權限最終將劃歸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但現階段受人員、專業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監管工作,尚需要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的協助(包括與省級、中央各部委的協調)。

    (五)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在設立審批上,建立公開選擇機制,確保主發起人具備充足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止出現虛假、欺詐行為;加強對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實性監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制度。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實現權力責任制衡機制,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與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對地方(準)金融機構內部運行的監管機制。地方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對相關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出具年度監管報告。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進行有效監督,對經營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行為進行全程監控,明確合理的資產流動性、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增強對高風險行業的行為約束。

    第三,創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制。推廣臨沂市的經驗,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作,充分發揮各類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與非現場專項檢查工作,各類機構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體系。從縣(市)基層著手,由金融辦牽頭,整合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地方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征信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數據庫,實現信息采集、錄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將地方金融征信體系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減少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風險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籌建地方金融穩定基金。由各級金融辦牽頭建立金融穩定基金,用于金融機構的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針對特定行業(如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爭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支持,試點建立面向全省村鎮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建立風險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險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門風險的協同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能。建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制度,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對突發性事件做到及時處置,防止局部風險演變擴散為系統性風險。創新司法模式,設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多方協作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設計符合實際的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評價標準。明確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損失分攤辦法。對長期業務不足、評級不達標的機構,建立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新型地方金融機構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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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第2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關鍵詞:區域金融監管;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幾年,隨著喀什經濟社會和融資需求的快速發展,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異軍突起,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對其監管不到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等問題,該類機構出現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等現象較為嚴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區域金融監管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一、喀什金融業發展與金融監管現狀

    自2010年國家確定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后,在新一輪對口援疆、集中連片扶貧開發、“一路一帶”國家戰略等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發展機遇的推波助瀾下,喀什地區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發展勢頭強勁,金融業務發展的交叉性、創新性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及監管協調機制帶來很大挑戰。

    (一)正規金融發展迅速,監管機構亟待健全。2010年以來,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廣發銀行、昆侖銀行相繼落戶喀什,成立二級分行、支行,2015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喀什分行正式掛牌營業。至今,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6家(含11家農村信用聯社),較2010年增長24%;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12家,較2010年增加3家,增長34%;證券營業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機構增設的拉動下,喀什金融總量不斷擴張,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區存款達1198億元,貸款余額達569.2億元,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0.6%、293.9%;保險業保費收入、證券資產總額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4.4%、119.4%。但從喀什地區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看,全地區12縣市設有1個地區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7個縣支行,1個地區級銀監分局和7個縣監管辦事處,保監會和證監會暫未設置任何辦事機構。從日常對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看,人民銀行、銀監分局依法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重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保險業、證券業務運行基本數據掌握尚存在困難,對其業務監管幾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監管出現真空、職責不清。近幾年,喀什地區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快速設立。截止目前,全地區小貸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資性擔保公司8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45家,投資咨詢管理公司119家,農業合作社1543家,股權投資企業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間登記成立。此類機構除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許可證、業務受金融辦監管外,其他機構只需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即可掛牌營業,但暫未明確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經營進行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監管職責不清為此類機構非法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金融交叉創新步伐加快,分業監管對混業經營的適應性較差問題凸顯。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混業經營逐步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投資和融資雙重需求的推動下,以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理財業務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業務發展迅速。2014年,喀什轄區商業銀行保險保費收入11041.43萬元,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42.19萬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46.65%、17.9%;銀證合作從無到有,實現中間業務收入15.8萬元;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額119.73億元,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額35.1億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通道”,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和產業市場,以跨行業、跨市場為顯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使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互相滲透、互相交叉,業務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財產品走樣為信貸替代產品,規避了銀行監管,對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戰,純粹的分業監管已經難以有效應對新的金融機構、新的金融業務和轄內的經營方式,很難覆蓋混業經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不到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監管能夠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道德風險金融,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之亦然,對區域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一)非銀行業金融監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風險。隨著轄區金融機構綜合性經營業務的發展,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及跨市場和跨行業務日趨顯著,但目前喀什轄區對保險、證券行業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僅有保險業協會履行非常有限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業與人民銀行簽署了《銀證合作備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僅限于部分基本業務數據的共享,對其業務監管涉及很少,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的一些深層次風險掌握較為膚淺。尤其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蕩不穩,如果股市資金不能真正用于實體經濟,容易形成泡沫,潛藏的金融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二)非正規金融風險暴露,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轄區具有融資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一些機構存在違規經營現象突出,出現高息“攬儲”等非法集資行為,在資金的趨利性影響下,很容易吸引社會資金至民間市場,分流銀行儲蓄存款,致使銀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規金融吸儲能力和信貸投放能力,部分規模較小的法人金融機構甚至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同時,民間借貸資金規避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背道而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負擔。

    (三)損害投資者權益,加劇社會維穩壓力。在準金融、類金融活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高收益”的誘惑下,很多客戶傾其所有甚至通過銀行貸款、親友借款等方式進行“以貸轉存”,賺取中間利差。但這類投資與正規金融投資相比,暫無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信息披露、風險撥備計提、經營行為要求等方面進行外部約束,管理規則、市場監督缺乏;從此類機構自身看,行為底線較為缺乏,致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但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社會影響面極大,甚至出現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的風險,很容易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社會穩定事件。

    三、加強區域金融監管的思考

    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各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堅持中央銀行的監管核心地位。《人民銀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確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權力,但目前人民銀行在實踐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履職手段和豐富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某種程度上使人民銀行履行維穩職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工具,賦予人民銀行更多的監管職權,改變基層央行目前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有原則、無細則,有主題、無邊界,有職責、無手段”的現狀,促進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相統一,有效發揮維護金融穩定職能。

    (二)強化風險全覆蓋原則,完善微觀監管體系。在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有明確的監管對象,各有各的監管標準和手段,但相互之間存在職責不清,面臨監管重復、監管缺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等問題,建議以“風險全覆蓋”為原則,完善“三會”監管職能,監管理念和監管職責應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加強相互之間協調溝通,降低監管成本,避免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切實做到金融業務監管“無盲區、無縫隙”,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監管需要。同時,“三會”要進一步完善本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手段方法,根據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監管數據和信息,為中央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

    (三)深化地方監管職責,彌補金融監管薄弱環節。從目前監管市場看,“一行三會”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對交易規模較小、參與者較少,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類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但這類機構在監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體系,存在管理職責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問題,風險事件頻發且很容易向正規金融體系傳染。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由“辦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轉變,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現場、非現場檢查,動態掌握其經營狀況,注重發展質量,夯實地方金融基礎,確保此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暴露以及向金融體系的傳染,有益補充“一行三會”對區域性金融活動監管,實現地方經濟金良性互動、互相促進目標。

    (四)實現資源共享,發揮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顧效率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2013年國務院正式批復人民銀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基層央行該機制運行不暢,央行在及時獲取金融機構動靜態風險信息還存在一定阻力,建議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度約束,明確要求各微觀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將自身監管領域內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信息資料及時告知人民銀行,并提供專業建議和判斷,切實在信息資源共享、應急預案、風險處置等方面達成良好的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

    參考文獻

    [1]張建華.深化地方金融將管理體制改革[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1-8.

    [2]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赴英考察團.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及啟示[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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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葉謝康.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福建金融,2013,(6);49-52.

    [5]齊小東.區域金融監管體制的優化與選擇:基于公共品的視角.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12);31-34.

    [6]王石河,李虹,徐瑤.區域金融監管若干問題探索.區域金融研究,2010,(6);41-43.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第3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 金融創新 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

    新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的金融要素需求

    新型城鎮化的發展離不開金融這一重要資源要素的支持和推動。第一,新型城鎮化發展道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協調,不再一味追求大城市的掠奪式發展,而更加注重城市群的聚合效應,縮小城市之間的經濟差距,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更加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由此帶來城市建設特別是中小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大幅度增加,沒有足夠金融資金的支持將很難滿足城市協調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第二,新型城鎮化道路強調我國產業轉移和升級,由傳統產業向新興戰略產業轉變,產業分布由沿海轉移至內陸,產業競爭優勢由過去的人力資源優勢向技術創新轉變。這要求金融行業根據實體產業的新興特征,轉變思路和策略,創造并提供更多適合新興戰略產業發展的金融工具與服務。第三,新型城鎮化更加以人為本,要讓居民切實享受到城鎮化所帶來的好處,特別是要解決農民被城鎮化后的切身利益問題,如: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周申明,2013)。這不僅需要金融產業加大對傳統農業的支持,以便有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從傳統農業產業中解脫出來,實現農業產業規模效應和生產效率的提升,同時也要加強對農民到城市后的就業、創業和生活的保障。而要解決農民城鎮化問題,更是離不開金融產業對保障性住房、教育產業、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大力創新和支持。

    金融創新、系統性風險與金融監管

    (一)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金融創新

    土地資源和財政資金是目前地方政府所能倚重和控制的最重要資源。隨著中央對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政府不能直接作為投資主體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從而滋生了地方政府組建城建公司、城司、地方商業銀行等投融資平臺的沖動,通過地方國有投融資平臺來調動社會資金和銀行貸款參與到土地流轉過程中,從而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服務。除了土地財政,財政收入也是地方政府可動用的重要資源。財政資金的擔保和兜底功能能夠充分發揮財稅政策和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以部分機動財力撬動巨大的金融資源,從而吸引金融企業為當地重大項目提供政策貸款,撬動貸款資金的同時也可以引導其他資金作為補充建設資金(李建發等,2013)。除上述手段外,地方政府還可基于政策資源為地方金融創新提供政策支持,積極引導金融資源的流向。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金融創新就是通過創新投融資模式,改變以往按照行政命令來分配資源的方式,探索市場化投融資手段,依托土地、財政、債券、股票、銀行等金融市場和融資手段,募集重點產業發展所需資金,通過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參與者的共贏,最終共同來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二)金融創新與系統性風險

    當前,我國整體經濟都面臨來自房地產行業的價值泡沫風險,但城鎮化發展卻也離不開房地產行業的推動作用。如果對房地產行業實行宏觀行政調控,將導致土地出讓金大幅度減少,進而使地方政府陷入還本付息困難的尷尬境地,甚至可能面臨破產的風險。與此同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問題也日益嚴重,投融資平臺作為政府政策執行工具,其自身的盈利可持續能力較弱,但卻承擔著巨額債務,這些債務往往需由當地財政兜底,這使得地方政府債務和經濟發展面臨巨大風險,到了不得不防范的嚴重時候(李建發等,2013)。除此之外,區域性金融風險、“影子銀行”風險也愈演愈烈。

    防范金融風險并不代表禁止金融創新。我們應辯證地對待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金融創新實質上是基于風險控制的目的,降低金融風險而不是增加風險。在實際生活中,金融創新產品和工具也確實對企業主體分散風險起到了較大的幫助。在這一情況下,應高度重視金融監管的作用。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在確保系統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放松對市場的約束,創造有效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市場對風險更準確的估值,使更多人愿意分散風險,促進金融產業的有序發展。

    (三)金融監管與風險控制

    學術領域將金融監管定義為一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市場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行為,是基于金融市場失效為前提所采取的預防或補救措施。如何平衡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是金融監管的關鍵核心問題。

    監管體系是金融監管活動的基礎。監管體系的完備與否及其運行效率直接決定監管的效率與效果。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規體系、監管主體機構、外部輔組織三大主要力量(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等,2013)。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是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從原則上界定了行政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和監管方式,界定違法行為,并制定合適的懲罰措施。金融法律法規為監管機構提供了行動準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的基本行為規范。監管主體機構主要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其職責是依據法律法規對金融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外部輔監管組織則是對行政監管機構力量的補充。無論是從監管成本還是可操作性來看,將金融市場監管職責全部交由政府行政機構來完成是不現實的,這就需要市場內外部的非行政性監管手段。

    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質是要實現城鎮化所帶來的內生效應,即更加注重發展的質量,這必然帶來發展所需要資金資源的大幅度上升。激進的監管政策無法為金融創新提供適宜的外部環境;而日益嚴重的金融風險又不允許我們采取寬松的監管政策,基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分析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在城鎮化建設中所面臨實際問題的基礎上,制定合適的穩健的監管政策,來引導存量金融資源流向所需的地方。

    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金融風險與監管框架

    (一)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潛在風險

    第一,政府債務管理意識薄弱,去行政化任務依然艱巨。資金管理制度、債務償還制度和債務資金使用審批制度是債務管理最基本的制度體系。截止2012年底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未明確債務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途徑(見表1)。制度缺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無章可循,無據可依,導致地方政府在債務資金的使用上存在隨意性,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要求,滋生巨大的地方債務風險。

    第二,地方政府融資規模不斷增大,融資手段不斷創新,債務風險凸現。隨著國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加強和銀行對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信貸投放的從緊,導致一些地方轉向通過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和違規集資等方式變相舉債融資的現象日益突出。這些融資方式隱蔽性強,不易監管,且籌資成本普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進一步導致地方債務風險凸顯。

    第三,地方融資平臺不斷做大,卻缺乏可持續的盈利能力,財政資金兜底威脅到地方財政安全。根據審計署2013年24號公告數據,截止2012年底,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部門和機構舉借的資金分別占地方債務總額的45.67%、25.37%,說明地方融資平臺仍是主要的借債主體。而實際上,地方融資平臺往往只是空有資產規模,沒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較差,其巨額債務能否償還存在較大疑問。而其財政兜底條款最終不僅會對地方政府產生影響,還會直接波及當地金融行業和相應的實體經濟。

    第四,行業壟斷導致金融抑制效應顯著。通俗講,“金融抑制”就是金融體系內自己跟自己玩。目前,金融資源依然掌控在大銀行手中,而大型建設項目由于資金需求量大,只能與其合作。但是,由于金融體系收益率非常高,無風險收益率達到6%,信托收益率達到9%,如此高的收益率大大削弱了金融機構投資實體經濟的動力。沒有實體經濟作支撐,新型城鎮化將無從談起。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

    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框架主要包括法律體系和監管主體兩個主要部分。其中,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幾部行業監管法律,對于細則的規定偏少。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主要由部門或監管機構頒發的通知、章程、辦法等來指導實際監管活動,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在監管主體方面,我國現行的上層金融監管機構依然是分行業監管的態勢,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除了中央監管機構外,各個地方政府也有金融管理辦公室,其職責是穩定當地金融市場。地方金融機構和地方監管部門往往擺脫不了地方政府的干預,在工作中要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雙重約束,因此,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將受到較大影響。除了政府行政監管力量外,我國還存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或協會,如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等等,他們是對政府監管力量的補充,對行業發展起到輔作用。

    綜合來看,一方面,我國金融行業整合交叉的速度不斷加快,呈現出網狀化發展格局,各種新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產品交叉所衍生出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另一方面,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卻還是沿用過去的分行業管制模式,人為割裂開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之間的聯系。分行業審批的模式已不再適合現代金融產業的風險監管。隨著金融創新在城鎮化進程中的不斷深入,對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需求將不斷增大。

    基于金融監管視角的城鎮化建設金融創新風險控制優化

    第一,落實法律法規制度,確保中央政策能夠得到積極實施,嚴格控制地方債務風險。金融監管應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模式,應當不斷地深入業務前端,占據主動地位,不斷向“事前防范”模式轉變。與此同時,要確保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對于明顯違反中央政策的地方政府行為,應當給予直接的行政處罰,對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追求其責任,從而保證中央宏觀調控政策能夠得到有效實施。

    第二,理順監管部門責任,禁止監管套利。當前我國分行業的“一行三會”監管模式存在大量的監管空白,這些兩不管地帶逐漸成為了風險的匯集點。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就需要明確政府監管主體的責任,建立多層次監管體系,例如部門聯席會議,用新的監管方式引導行業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同時,不同的監管機構所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致,也能夠避免監管部門自身利用監管權力實現套利。

    第三,加強金融機構的管理,激活金融體系,杜絕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隨著融資渠道的改革和開放,銀行貸款占全社會融資總量的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但是,無可否認的是,銀行貸款仍然是目前城鎮化建設中最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管理,嚴厲制止金融機構的金融抑制行為,讓金融資源能夠流向實體經濟,從而減少資產價值泡沫。與此同時,應重視資本市場的發展和證券、信托、基金、個人財富管理行業的發展,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拓寬籌集資金的渠道,為城鎮化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融通渠道。

    第四,提升地方政府的財政自,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地方政府能控制的資源只有土地資源和地方財政收入,債券、股權等直接融資手段都受到國家的嚴格管控。提高地方政府的財政自,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稅制,有利于地方政府權責的合理配置。只有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自,才能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的發展熱情和風險控制動力,促進地方政府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進度,并確保發展的質量。

    參考文獻:

    1.周中明.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及其金融支持路徑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3(4)

    第4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關鍵詞】:金融市場:經濟政策;金融監管

    我國的金融行業在不斷開放的市場環境下承接著創新的挑戰,只有站在國際金融前沿,認真審視世界金融發展的特點,進而借鑒成功經驗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創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進,使各國金融機構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毋庸置疑,面對在國內國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斷變革的金融業,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作出重大的變革,從而推動我國金融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目前運作形態

    1.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

    1.2 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隨著我國金融服務業的蓬勃發展,金融市場初具規模。為了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必定想方設法避開金融監管,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的創新。

    1.3 當今時代,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動力來源于金融創新,這是實現在日益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但我們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加強銀行業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已經是勢在必行。

    1.4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擴大經營范圍以滿足客戶多種多樣的需求,盡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務。同時金融創新為金融機構避開金融管制開展新業務提供了手段。

    2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2.1 監管范圍的真空或重復。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剛性模式下,容易出現監管范圍的真空。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目前只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有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此備忘錄并沒有明確指出確定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的標準,是根據母公司的主營業務還是所持其各金融機構最大股份,其認定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亂。

    2.2 三大監管機構缺乏緊密合作與協調。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就建立起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這一機制沒有達到其設計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 金融監管獨立性未實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 金融監管措施不力。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 改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改進的會議制度將以一種委員會的形式固定在規范性文件中。聯席會議的職責不變,主要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問題,交流有關監管信息。會議參加成員除了原來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主要負責人以外,應新增加中國人民銀行的高層管理員、國內有聲望的金融學家。后增加的參加人數比例應小于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派出人員的人數。這樣的設計是為了更好地監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督促聯席會議制度的定期召開,多方參與制定監管決策能保證決策的明智公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出的關于三方監管職能的可執行性決議,應作為立法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相關的立法部門。

    3.2 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構建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完善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監管部門首先要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做到嚴控嚴管,設檻限制,讓審批制度成為監管的閘門;對有利于增加企業效益、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開閘防水,給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3.4 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5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第6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第7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全球性金融危機在2007年爆發,并給全世界的金融業帶來打擊,隨著時間的推移,世界經濟逐漸進入復蘇階段,但這場危機也同時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種種問題。金融監管體制應該如何處理,從哪些方面處理,如何合理地應對,這需要我們進行探討和深入研究。

    關鍵詞:

    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漸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資本脫離實體運行,且大規模并無序流動,使得金融危機的風險大大加強,甚至某些經濟體已經喪失其獨立性,故金融監管體制問題頗受世界關注。本文從簡要介紹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開始,通過對法律制度問題的剖析,進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機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界的影響

    第一,雖然我國市場對外資的沒有完全的開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國與港澳聯系密切,聯動性在不斷加強,所以國際金融危機仍在影響著我國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資會受到影響,面臨風險。一些較為普通的債券公司已經受到美國經濟危機動蕩的影響,使得價格直線下降,為了保障資金的安全性,美國國債將涌入更多資金。重新調整的資產定價會給中國的外匯投資和銀行的外匯資產產生更大的風險。第三,經濟危機直接導致了美元的貶值和經濟的不景氣,為此,我國的匯率制度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第四,在經濟危機中,我國有6家銀行損失竟然高達49億元,故在直接投資的債券中也會面臨一定的損失。

    2.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改革開放開始,金融監管體制一步步的實現現代化、國際化,所取得的成績令人矚目。但總大體上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仍然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2.1分業監管弊端多

    金融監管體制缺少一定的協調機制,當前,我國對于金融監管正在實行著一行三會的制度,但是三會卻處在互不聯系的一種狀態,只處理好自己的事情,沒有一個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這就使得無法有效的進行監管,使得一些信息沒有辦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體制瞬息萬變,容易使得監管的規則不同,不斷地對資源進行重復的控制,降低監管的效率,增加監管的成本。

    2.2監管手段行政化嚴重

    應該合理的用經濟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對金融進行監管,目前的形勢來看,只有當危機爆發,市場失控時,才會進行一定的監管手段。雖然有著一些法律的約束,但是仍然行政化嚴重,對行政審批以及行政許可過于重視。

    2.3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七大模塊為主的監管法律對金融界進行監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由于原則和規定較多,產生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規要落后于現實的經濟發展;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3.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應對之策

    在發生金融危機之后,我國及時作出一系列的政策來應對,比如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整,財政從“穩健”演變成“積極”,對于貨幣的政策也從“從緊”演變成“寬松”。但是通過對現有監管體制的仔細分析便可發現,仍然存在著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機前提下要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處理:

    3.1統一金融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關系

    要及時完善對金融危機的檢測以及應對的機制,其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金融危機的動態做出實時的檢測,把其能夠傳播的途徑進行深入研究,對金融界市場的流動性進行關注以及掌控好負債的變化,來保證金融能夠平穩的運行。我國雖然在金融危機的爆發中未受到很大的影響,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時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實施細則較少。我國頒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頒布后便沒有再更正和完善,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條例已經變得空洞,細節之處闡述的不夠完善。這就會使得對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難度,不利于工作人員執法,甚至會降低法律的權威性。第二,我國很多關于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其內容大同小異,內容以及條文多處重疊。例如在《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和《商業匯票結算辦法》中就有多處地方發生重疊。第三,很多關于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其內容產生沖突,其中,在新法規與舊法規和一些層次不相同的法規之間情況十分嚴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中,對銀行信用卡的規定就大相徑庭,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情況。第四,對于法律法規的修改不及時、拖延、怠慢,使得我國很多法律出臺時間極長,對于很多法律不及時進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貼現試行辦法》,該法律已經試行多年,但仍然未出臺,導致其難以適用。國家若能夠有很好的大局觀念、系統觀念以及效益觀念,就能很好的重視法律內容的統一,并及時的解決上面敘述的問題。故,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完善。第一,我國應該規范三會監管的內容并且主導金融監管的地位,從而將核心轉變為銀行、證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將我國的金融體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條例來組成。第二,在保持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的發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體制的改革動態,實時對相應法律進行創新與完善,維護法律的權威、尊嚴、靈活和穩定。第三,完善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部分和現狀的法律及時修正,對內容不清楚的及時進行解釋和說明,從而保證法律體系一致統一。

    3.2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防范的主次關系

    從我國銀監會的成立開始至今,已經陸續的了近二百多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提出了加強功能上的監管,審慎監管,強化資本金約束和流動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場信息的制度,加強了風險預警的機制,對銀行業法律的框架進行了初步的建立。從美國的金融危機我們可以看到,當今金融市場缺少對風險的管理以及缺少對風險的監管。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造成損失約萬億美元,是金融界的創新能力擺脫當今市場上的需求,從而導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防范的主次關系,在其常新的過程中,要綜合性的考慮金融體系、實體經濟以及產品本身存在的種種風險,不要只追求效率,還要考慮產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強我國的金融風險防范呢?第一,對產品的風險意識要加以強化,時刻記住,要想很好的監管金融就離不開對加強防范的風險,維持虛擬、實際兩種經濟的統一。第二,對金融風險的技術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證有一個完善的監管體系的前提下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鼓勵,鼓勵其大力創新,從而提升金融創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業監管和跨業監管的協作關系

    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發改委和監管局迅速實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的相應政策,從而加強了對資產證券化和理財等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進而達到預防此次危機的作用。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的轉變,分業監管體制由于暴露出較多的問題已經逐漸落后。我國正在逐漸使用多元化的經營手段,并且加大了監管的手段,應實行分業監管和跨業監管的協作關系。第一,確立核心機構,雖然國務院協調機制進行了相關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據,但是卻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對此,我國應該加強金融業監管的合作,并且從各個方面進行考慮,確定銀行所負責的機構。第二,建立健全相應的金融共享機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來對各個部門、銀行、財政部之間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規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應的指標。

    3.4放松監管和嚴格監管的并重關系

    我國正逐步提高對金融風險監管的認識,在此次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迅速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規,如《國腳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關于支持金融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加強金融檢測,提高預警能力,從而減少風險。在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金融市場逐漸對外開放,所以在對于一些涉外機構的監管屬于放松監管。但是,國際市場的規模性和風險性逐漸增大,維護金融界的穩定,使我國金融市場不受到國際沖擊顯得尤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監管和嚴格監管的并重關系,嚴格監管的基礎是放松監管,而放松監管的目的又是嚴格監管,二者應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監管。應該保持與國際金融的監管的一致性,對外資機構的準入與金融的公平競爭實行放松監管。第二,對一些會對國內金融市場造成混亂的方面進行嚴格監管,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監測創新成果,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技術手段,從而建立良好的監管體系。

    3.5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的互動關系

    在此次美國危機爆發后,中央銀行加強了信息溝通和協調,提出了相應的機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的監管有兩種目的,第一點是傳導相應政策,維護金融界的秩序和穩定,加強安全性;第二點是提供相應服務。要加強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的互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兩點來完善。第一,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所以要加強金融監管的自身建設,在當今金融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的時代,一個高水平,高標準的金融監管是金融業的必需品。金融監管不僅僅可以從業務上進行相應指導,還可以提高其競爭力。為此,我國應該積極向國外優秀的金融監管企業進行學習,完善和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第二,一個優秀的金融監管應該不為金融活動帶來負擔,有著良好的金融監管效率,提高主動能動性,為我國金融領域創造出一個穩定并且相對公平的環境。

    4.結束語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地在努力協調金融的監管力度,參與并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但由于我國的國際地位逐漸上升,距離適應金融的發展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為此,我國應該不斷地與國際金融監管進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國際金融界的地位,對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取長補短,提高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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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管窺

    長期以來,各國在實施金融監管的具體方法上存在很大差異。但近年來,各國都加強了對金融機構業務資料的監測分析,同時加強了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廣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審計力量。這里將通過對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分析,尋求建立和健全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經驗與啟迪。

    (一)市場準入

    英國銀行的注冊管理是由英格蘭銀行監管局負責。英格蘭銀行給予銀行準入注冊,又稱為授權或認可。1、授權資格必須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貸機構。2、最低資本。銀行至少有500萬英鎊。3、申請者要提供即將接受存款業務的規模、性質、業務計劃和管理安排,以及監管當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4、機構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經理人員在其位置上是合適的;業務經營至少由兩個人有效地進行管理,這個標準又稱為“四只眼原則”。

    (二)對銀行經營的管理

    1、資本充足率。英國監管當局要求銀行資本的最低清償比率為8%;同時規定比最低清償比例高約50%的觸發比例;目標比率是在觸發比例確定之后設定的,目標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觸發比例1%之上,若銀行認為目標比例要少于觸發比例1%時,則需監管當局同意。目標比例可以起到一種“警告燈”的作用,是監管當局開始與商業銀行討論其確保觸發比例不被侵犯的信號。

    2、流動性管理。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是以流動性缺口來衡量的。凈缺口數值是一定時期流動性資產減去到期負債。監管當局對流動性缺口的監督是通過設立流動性指導線來進行,通常只對第1時區(8天以內)和第2時區(1個月以內)的流動性缺口設立最高指導線,即8天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10%,1個月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20%。

    3、貸款大額風險的監督。監管當局認為,對單一顧客、某集團、某一經濟領域、某金融業務領域(如外匯)的超額貸款使銀行承受巨大風險,需要通過與資本掛鉤或資產分散化來加以控制。監管當局主要運用大額風險與資本基礎掛鉤(10%-25%)的報表來予以監督,任何單一貸款或風險顯著增加,都將導致現場檢查的增加。

    4、風險準備金。在英國,銀行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據金融和會計慣例進行的。對此,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英國銀行的準備金有兩種,即特殊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特殊準備金表現為某筆特殊貸款的減值,普通準備金是根據那些損失而提取的。按規定,決定準備金水平是銀行決策層的職責。在按法定要求對銀行進行審計時,審計師要就銀行所提準備金的充足率作出評價。監管當局在對銀行管理層就審慎監督問題進行例行會談的過程中,準備金的提取情況也是重要議題之一。

    (三)現場和非現場稽核

    英國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現場檢查不以己為主,而是由報告會計師和檢查支隊代表監管當局,根據1987年《銀行法》和監管當局的要求,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并向監管當局報告,然后由監管當局與被檢查銀行就上述報告或監管當局認為有必要的問題舉行各種會議,討論和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本充足性、流動性、大額風險和外匯風險。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視,且與大額風險、外匯風險等監督掛鉤。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督的目的是監督銀行的授權標準是否被遵守,以確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機處理和市場退出

    1、市場退出。指重組、合并或自動解散等。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是持續到所有存款償還為止。2、監管當局有權對不符合授權最低標準的銀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權。3、在監管當局認為必要時,銀行可被置于管制狀態或清盤。4、英國的存款保險管理。英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限于1萬英鎊以內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險。

    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英國是舉世公認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英國在金融監管上注重功能性監管和控制風險的防范與預警體系的建立,注重混業經營下的集中統一監管與綜合性監管。英國的監管運作在許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第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如何構建,是與各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發展的狀況密切相關的。世界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而且,雖然金融監管體制對金融監管效率和有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的金融監管提供良好的環境,監管體制本身并不能確保有效的金融監管(Goodhart et al,1998)。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設計,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問題,而取得并加強金融監管的能力與效果才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應該既是學習外國經驗同時又是從我國國情出發、既在技術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經濟的體制。英國選擇統一監管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而現階段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市場經濟體制還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場體系不健全、不發達的條件下,金融配置資源的能力不強,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力不足,所以我國目前不宜過快推行統一監管,而應維系分業監管的格局。眾所周知,統一監管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二是金融機構具有很強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能力;三是監管體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劃分、順暢的協調機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應操作;四是具有較高水平的復合型優秀監管人才。若不顧條件,脫離實際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最終只能是削弱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競爭力,誘發權力壟斷和,致使統一監管的潛在優勢喪失。

    第二,分工與協作的和諧統一。英國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樣在我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雙邊及多邊緊急磋商機制,這對順利推行貨幣政策和開展金融監管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防止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協調機制流于形式,應當將協調機制通過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來。

    第三,權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訴我們: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在我國,金融監管的權力制衡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當被監管單位對監管部門的處罰不服時,應該有不同系統的單位受理申訴,而不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的上級受理,以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公開;二是針對農村信用社歸地方政府管理的現實,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有權否決地方政府可能隨意撤換信用社領導的權力,以盡量減少來自地方政府對金融的行政干預。

    第四,我國的立法必須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我國目前的監管目標籠統,落實難度較大。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實踐中如何實現目標,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考核標準,也沒有明確不能實現目標應負什么樣的責任。由于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與最終目標相配套的、明確的中介目標,導致省以下監管部門在實踐中無所適從、難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監管資源有限,因此所有監管資源應該用來實現監管目標。這就要求樹立風險監管的主導思想,這里的風險監管不是指對特定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響實現監管目標的風險。

    第五,監管機構應根據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可能產生的風險對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從而把大部分資源用到那些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身上。由于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所產生的風險是經常變化的,因而對金融機構的分類也應定期進行。

    第六,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措施時,應該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監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本身所產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機構的遵守成本,這些成本的總和應該要小于其所產生的效益。現實中,雖然監管效益很難量化,但應該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勵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

    第七,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監管機構負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即要提高普通消費者的金融知識。一個安全而穩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還要依賴市場約束。市場約束取決于信息披露和公眾的金融意識。提高全體民眾的金融意識應該是責無旁貸的義務。

    結 語

    第9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范文

    一、美國金融改革方案

    美國是多頭金融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其特點是多元化的雙軌體制: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是多元化的、聯邦與各州實行兩級監管。但是這種多元化的雙軌體制現在卻飽受非議,普遍認為這種機制監管成本過高,且效率低下,容易形成監管重疊或監管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次貸危機上正是由于這種監管不到位導致的,因此,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很高。2009年6月17日,美國政府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拉開了美國自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體系改革序幕。《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涉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投資者和消費者等多個方面。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主要強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促進跨部門合作、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美國準備創建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同時促進跨部門協調合作,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長領導,還將包括聯邦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聯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以及國家信貸聯盟署(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這些機構都具有投票權。此外,還包括不具備投票權的國家保險和國家銀行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金融市場,統一監管標準,促進金融穩定,減少系統性風險。美聯儲監管的范圍也有可能擴大,以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的規模較大且關聯程度較深的金融控股公司,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美聯儲將對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進行監管,這意味著美聯儲將有可能會成為金融改革后的系統風險監管者。但是,美聯儲的權力也會受到一定的約束,美聯儲必須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獲得美國財政部的書面許可,才可以行使其系統風險監管權力。此外,還有其他的一些改革措施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如: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準,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準、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借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等等。

    第二,強調全方位的監管。監管的缺位是次貸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這次改革強調全方位的監管。改革方案涉及強化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方案也強調場外場內市場監管的全覆蓋,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不留監管盲區。此外,還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創建更為完善的投資者和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的損害。次貸危機的爆發體現出了對投資者與消費者保護的不足,因此,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批準創建新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onsumerFinanceProtectionAgency),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這是一家專門負責消費者金融保護的聯邦機構,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像信用卡、抵押貸款、個人儲蓄等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都將受其監管。

    第四,賦予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自。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難以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維持金融穩定,阻止危機的蔓延。因此,改革方案賦予了美國政府處理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改革方案賦予美國政府處理發生危機的并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自。

    最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這次金融危機使國際社會對于美國加強金融監管以及進行監管國際合作的呼聲很高。改革方案也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并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23票贊成、20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20日,美國國會參議院以59票對39票的結果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參議院通過的方案主要強調從業務范圍和營業規模的角度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與眾議院的方案具有相同之處,同時也具有差異,這些不同主要包括: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業務、將汽車貸款監管納入消費者保護的范圍、對衍生品交易監管更為嚴格。參議院方案的出臺意味著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向前邁進了一大步。2010年6月25日,美國參眾兩院就各自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達成一致,將監管的范圍覆蓋到金融市場各方面。2010年6月30日,美國眾議院以237票贊成、19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修正后的金融監管方案;2010年7月15日,美國參議院投票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使其成為法律,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基本完成。但是,從投票的結果中,我們也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推進也困難重重。此外,美聯儲的權力過大,其它金融監管機構擔心監管職能被削弱、一些金融機構反對某些可能影響其盈利空間和競爭力的條款等因素都決定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順利推進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英國作為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也較為嚴重,因此,英國是積極推進金融改革的國家之一,并成為金融危機之后率先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國家。2009年3月19日,英國金融服務局發出了《特納報告》,對全球金融監管提出建議。這份報告主要內容是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等。報告指出,改革建議的總體目標是創建一個資本充裕的全球銀行系統,足以抵抗任何可能到來的危機狀況。報告指出全球金融監管體系五個改革目標:1.全球銀行系統具備更強的資本能力,能夠從流動性危機中快速恢復。2.金融監管體系以及這一體系下的部分要素,須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能力。3.改革多邊金融服務的監管、風險控制以及相關協議安排,使其不僅有效反映發起者的利益,同時也有效體現其他參與者的利益。4.控制一切對金融系統不利的有形風險,將因企業的不當操作造成的風險控制在可能的范圍內。5.警惕來自宏觀層面的金融風險,在一國和國際層面上,分別采取有效措施轉移風險。這份報告提出,加強對“影子銀行”、對沖基金的監管、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監管。報告還提出將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報告指出,將加強與歐盟等國在金融監管的合作,此外,報告還提出建立反周期“緩沖基金”、改革鼓勵高風險投資薪酬制度、對杠桿率實施必要的監管等建議。2009年7月8日,英國財長達林了名為《改革金融市場》的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這份白皮書的主要內容有: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CFS),負責監控金融業的風險和維持金融業的穩定,這個委員會由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共同組成,由財政大臣擔任主席。金融穩定委員會的目標是分析和調查英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出現的風險,并做出反應,該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次會議,討論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并考慮需要采取的行動。

    政府有權在存款機構嚴重威脅金融穩定時對其進行國有化。采取加強市場紀律、加強監管、金融機構提前制定應對倒閉風險預案、改善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架構四個措施來加強對全新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控。報告還強調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進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此后,英國提出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職能將會由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局以及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取代。2010年7月26日,英國對金融監管的細節進行了完善,提出將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負責監控宏觀經濟風險,還將成立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ConsumerProtectionandMarketsAuthority),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工作。英格蘭銀行的權力在這輪金融改革中可能會得到較大增強。

    三、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歐洲的金融創新程度遠低于美國,但是歐洲一些國家也投資了大量的次貸類產品,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也較為嚴重。因此,金融監管的改革也引起了歐盟的重視。2009年6月19日,歐盟夏季首腦會議通過了歐盟提出的加強金融監管方案。這套方案提出在兩個層面上建立泛歐金融監管機構。在宏觀層面上,創建歐盟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ESRB),監控系統性風險。該委員會負責識別在宏觀經濟發展以及金融體系發展中出現的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對這些風險進行排序、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議。該委員會由歐洲央行行長、各國央行行長、歐盟金融監管系統的各個主席以及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代表組成。在微觀層面上,創建歐盟金融監管系統(ESFS),以通過趨同的規則來加強各國的監管,也更好地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歐盟金融監管系統將在應對緊急事件中起到協調成員國關系以及調節成員國糾紛的作用。該系統將強化現有證券、銀行、保險專門委員會的角色,以保證各國監管標準一致。這三個委員會均由成員國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分別負責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的監管協調。歐盟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將成立指導委員會,以保持和這三個新的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監管合作。歐盟金融監管方案的出臺難度不小,特別在泛歐金融監管機構的實際權力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2010年7月5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代表就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展開討論,未能達成任何共識,歐盟金融監管方案的推出還需時日。

    四、歐美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啟示

    金融監管的目標大致可以分為三個:一是金融行業的穩定運行和安全;二是力求使貨幣供求均衡;三是使金融體系運行的效率得到提高。當金融監管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相等時,監管處于理想的均衡狀態。一旦金融監管體系的均衡被打破,則表明正在運行之中的金融監管體系并非處于一種效率最優化與收益最大化的狀態,金融監管的三個目標也很難實現。金融監管的均衡之所以被打破無非表明:一是以前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安排并非最優安排;二是有比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具效率的體系存在;另一種情形則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為適應金融經營體制的變化,必然出現金融監管體系的變化。經濟金融業發生重大事件則是導致金融監管體系發生變化的重要事實依據。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金融監管體系的均衡被打破,這表明以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并非最優安排,也使世界各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反思,追求一種比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具效率的體系安排,這促進了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從歐美等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中,我們可以看出以后金融監管改革有如下幾種趨勢:

    第一,全面監管。這次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監管不到位造成的。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提出要消除監管的“盲區”,實現全面監管。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進行,有些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具有綜合性,這有可能在監管上形成重疊或者缺失,導致一些區域可能會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空白。一些原本受監管很少的機構也會給金融穩定帶來威脅,如對沖基金。“高盛事件”也表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所蘊含的巨大風險,需要全面加強對衍生產品的監管。因此,全面監管的理念是在以后的金融監管改革中秉持的理念。

    第二,建立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監控系統性風險。各個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的區域有所差別,監管規則也有所差異,這使得一些系統性的風險很難依靠某一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因此,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統一監管標準,可以較好地監控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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