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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急救案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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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急救案例

    第1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行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提高急救醫療服務水平,促進急救醫療事業發展,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急救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診醫療機構)為急救中心(站)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社會公眾在突發急癥或意外受傷現場,采用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參與急救醫療服務,健全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范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急救醫療服務體系

    急救醫療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和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組成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現場自救互救是急救醫療的重要補充。

    第七條 信息公開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急救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第八條 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急救醫療的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醫療服務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九條 機構設置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院前急救醫療機構規劃和設置標準,設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擔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其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第十條 機構職責

    急救中心(站)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日常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二)政府舉辦的重大社會活動的院前急救醫療保障服務;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援;

    (四)社會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

    (五)其他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任務。

    第十一條 工作規范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執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院前急救人員

    院前急救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和急救輔助人員。急救中心(站)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院前急救車輛

    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急救反應時間)、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萬服務人口配備一輛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救護車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志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備,并噴涂標志圖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不得使用120標識。

    第十四條 通訊指揮平臺

    本市設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五條 專用號碼及聯動機制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日常呼救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占用和其他干擾。

    本市建立“110”、“119”與“120”聯動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 受理調度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在接到呼救信息后,進行分類、登記和調度。必要時對呼救人員進行急救指導。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條 現場搶救

    院前急救人員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應當穿著統一的急救服裝。

    院前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急診醫療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應當通知急診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院前急救人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患者家屬或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協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 送院原則

    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遵循滿足專業治療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則,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家屬拒絕遵從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由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十九條 特殊保護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護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負責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資料記錄保存

    急救中心(站)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條 立體救援

    本市積極發展水上、陸地、空中多方位救護,形成水、陸、空立體救護網絡。

    第三章 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院內急救能力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急診資源布局,制定急診科室設施、人員配置標準及管理規范,加強對急診科室的監督管理。

    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漆t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室配備配置標準和管理規范設置急診科室,加強急診學科建設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內急救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急診醫療機構開展急診、重癥監護室一體化建設。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急診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關停急診科室。

    第二十三條 院內急救人員配備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配備掌握急診醫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并加強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培訓。

    第二十四條 院內急救服務規范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院內急救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遵守診療技術規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急診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患者,對危重急診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

    第二十五條 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醫療的銜接

    急救中心(站)應當與急診醫療機構建立銜接機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實現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

    院前急救人員將患者送達急診醫療機構后,急診醫療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患者交接手續。急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護車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急診分級救治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依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急診病情分級指導原則,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并決定救治、處置的優先次序。

    第二十七條 轉診分流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救治、轉診或分流。患者經急診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繼續治療的,急診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優先將其轉入住院病房治療;患者經急診科室診治后病情穩定、無需繼續急診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或轉診至相關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者康復。

    第二十八條 政策引導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體系,暢通患者雙向轉診渠道。

    市醫保部門應當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引導經過急診處理、病情穩定的患者轉診到相關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者康復。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仍無故滯留急診醫療機構急診的患者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 考核制度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診醫療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構功能定位、急診規模、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勵制度,向急診科室予以傾斜。

    第四章 社會急救

    第三十條 政府及紅十字會急救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市社會急救的培訓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配合開展社會急救培訓。

    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急救知識,組織群眾參加社會急救培訓,參加現場救護。

    第三十一條 社會參與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本市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知識技能。

    第三十二條 社會急救培訓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警察、消防隊員接受急救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教師和學生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影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商場、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館、旅游景點等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急救技能培訓。

    其他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人員參加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三條 社會急救設施配備

    機場、火車站、地鐵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風景旅游區、大型商場、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單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業企業等,有條件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設備設施進行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公民緊急現場救護

    任何人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都應當立即撥打120電話呼救。

    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規范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可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財政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急救醫療服務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社會支持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捐贈,并依法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受捐贈單位對資金、物資的使用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的醫療衛生用地,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為急救中心(站)預留建設用地,并作為一類衛生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第三十八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

    供電、供水、供氣和通訊企業應當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的用電、用水、用氣的穩定和通信網絡的暢通。

    第三十九條 交通保障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救護車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優先通行,在急救車輛遇到交通擁堵時應當及時進行疏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門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以外,禁止停車。

    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報警器、標志燈具;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車。

    任何車輛和行人都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通行;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而導致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后,免予處罰。對不按照規定為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讓行的車輛、行人依法處理。

    對依法從事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的救護車免收過路、過橋費等道路通行費、停車費。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保障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醫療專家庫。

    本市有條件的三級醫院應當建立應急醫療救援隊,參與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工作。

    對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必要時由應急醫療專家進行現場傷情評估后,分送相關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者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急救醫療服務保障內容。

    第四十一條 治安保障

    患者應當遵從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的安排,不得干擾急救醫療服務,不得妨礙急救醫療秩序,不得毆打、辱罵急救醫療人員。

    對有前款行為的人員,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急救醫療收費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收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

    本市將符合規定的急救醫療服務的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分別制定。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颊呋蚱浼覍賾敯凑找幎ㄖЦ都本柔t療費用。

    第四十四條 急救醫療救助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其急救醫療救治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意外傷害需緊急搶救,無經濟支付能力又無其他渠道解決費用的病情危急、傷勢嚴重的病員,醫療機構可申請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對全市院前、院內急救資源狀況等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實現院前與院內急救資源信息共享;實現與醫保、公安、交通等部門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 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舉報和投訴并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規使用急救車輛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調用急救車輛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規使用急救車輛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名義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或使用120標識,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未經批準假冒急救車輛或非法營運急救業務車輛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十條 干擾呼救信息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謊報呼救信息,對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和其他干擾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院前院內交接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與接診醫療機構交接規定,導致救護車不能正常運行或占用救護車設施、設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瀆職責任

    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急救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突發公共事件急救醫療

    突發事件的急救醫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2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關鍵詞:醫療設備;質量安全;維護管理

    前言

    醫療設備要想得以穩定有效運轉,就需要平時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注意維護。醫療設備保障主要是醫院的管理部門對于醫療設備安全、質量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進行管理。如果醫院注重醫療設備的質量安全,提高維護管理水平,那么從長遠而言,必然會降低醫療設備成本支出,增加效益,使得有效的醫療設備資源得到合理利用。

    1 醫療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問題

    1.1 領導不夠重視,制度、標準不夠完善

    部分醫院只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和產生的社會效益,在領導不重視的背景下,對醫療設備質量控制管理過于松散,肆意購置不合格的醫療設備。國家當前在醫療設備的管控領域仍未建設好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很多對醫療設備的控制管理辦法仍在籌備摸索階段。

    1.2 臨床醫務人員質量安全控制意識缺乏

    部分臨床醫務人員無法密切配合質量控制正常實施,部分操作人員在平時設備質量控制的過程中缺乏安全意識,無法正常分辨出有故障的設備,簡單的以為不出現故障的設備就可以應用在實際中,日常對設備安全質量的監管意識過于淡薄。

    1.3 缺少專業的質量安全控制人員

    專業性醫療設備控制人員儲備不足,人才缺乏。在當前,我院專業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既要開展質量控制工作,又要負責設備日常保修,兩個重要任務之外還伴著醫療設備快速增長的現狀,導致技術人員的配備速度跟不上任務的增長速度,質量控制工作的質量自然受到一定的影響。

    2 改善醫療設備質量安全控制與維護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領導重視程度,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嚴格控制醫療設備的管理,加大領導的重視程度,建立健全設備的管理機制,完善建立工作制度,加大控制力度。我們可以設置起醫療設備質量管理辦公室,專門由設備管理人員與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組成,旨在執行具體的設備質量管控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制定完善具體的工作計劃,如“醫療設備論證制度”、“醫療設備維護、保養制度”、“質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工作方法上策劃出醫療設備質量控制管理辦法,只為更細致地進行管理與監督。

    2.2 從源頭抓起,嚴格實施招標采購

    從源頭工作開始抓起,負責招標采購的醫院醫療器械管委會對于醫院醫療設備進行嚴格的把控論證,包括從設備的用途、技術發展前景、產生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配套設施的維護能力情況這幾大方面進行充分的調研與討論。唯有前期對設備的充分了解才能避免后期對設備的盲目采購,為買到真正合適合格的設備產品,必須從設備的性能、配套設施、售后服務等綜合了解該產品,從設備的入口處嚴格把控,杜絕不合格的設備流入醫院,流向患者造成傷害。我們要明確醫療設備主要是用于臨床,所以要嚴格禁止暗箱操作的情況,使合格安全的產品流入。

    2.3 對醫務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及操作培訓

    對臨床醫務人員進行嚴格的崗前與操作培訓,要求他們認真學習了解不同儀器的使用、性能、原理和日常保養資料,作為各種醫療設備的日常使用者與管理者,理應通過學習后安全的將其用于臨床。醫療設備質量管理辦公室包括下面的具體操作人員都要在定期的時間進行現場的培訓,要通過定期培訓使到院的醫療設備安全發揮其作用。也可加上前培訓、定期操作培訓及試卷考核等形式進行操作人員的訓練和指導。使用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操作設備也是對于醫療設備使用安全的一項重要保證舉措,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其使用安全[1]。

    2.4 注重醫療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保養

    在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方面需要著重加強,這是提高醫療設備完好率和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也是減少設備故障率的有效手段。為使醫療器械的質量得到保障,我們需要將過去的被動服務變為主動監管,變過去的出故障后維修為預防性的維護,只有這樣,醫療設備的使用率才可大大加強。目前,很多醫院都對普通的醫療設備實行每月檢查保養,而對于呼吸機、麻醉機、血透機、除顫儀、輸液泵、心電圖機等用于急救和生命維持類重要設備實行每周式的定期維護。除此之外,對于這些重要的器械還要進行用前及用后的檢測,并在每次檢測后照實填寫巡檢表。巡檢表的內容也必須十分詳細,要包括設備的名稱、序列號、型號、使用科室、開關機情況、性能和使用科室的簽名,這些項目缺一不可。問題總會出現,必須提早查出提早解決,否則會使維修的成本大大增大,就比如在一次巡檢中偶然發現,呼吸科電子支氣管鏡沖洗閥產生故障,幸虧當時及時才發現避免了一場大修,若長時間使用這樣的電子支氣管沖洗鏡就會使鏡子的主體產生損毀,那時候的成本將比現在大大增加。因此,由故障后維修變主動預防性維護,不僅能夠大大提高醫療設備的使用率,還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降低維修成本。

    3 結束語

    醫療設備安全質量的管控在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有著不可撼動的重要地位,設備的管控質量不僅決定著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問題,也影響著醫院的經濟、信譽、及綜合效益,這項指標同時也是評議一個醫院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綜上所述,對于醫療設備安全質量管理這一系統上的每個環節每個細節都要進行嚴密正確的管理,醫院也必須持續改進發展對于醫療設備的質量控制監管和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同各項為其緊密制定的措施有效結合在一起發揮作用,慢慢把醫療設備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第3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惠州市惠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站,廣東惠州 516008

    [摘要] 目的 探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計劃生育手術實施的安全性。方法 隨機選取2010年1月—2013年7月該市惠城區268例經計劃生育手術的健康育齡年紀群眾作為研究對象,分為觀察組(134例)和對照組(134例)。觀察組為2010年1月—2012年9月行常規計劃生育術的健康育齡人群,對照組為 2012年10—2013年7月行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手術的健康育齡人群,對兩組群眾術后并發癥及手術時間進行對比。結果 觀察組陰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殘留者(2.99%),術后粘連(12.69%),感染(6.72%),結扎失敗者(10.45%)占比均顯著低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觀察組人工流產手術時間為(6.7±1.5)min,輸卵管結扎術時間為(24.5±4.1)min,輸精管結扎術時間為(21.2±4.6)min,均顯著少于對照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計劃生育手術的安全有保障,可縮短手術時間、改善預后,在臨床上有一點的指導意義,值得臨床推薦。

    關鍵詞 計劃生育技術;醫療安全;標準操作程序

    [中圖分類號] R715.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4-0742(2014)08(a)-0071-03

    [項目名稱] 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SOP)研究。

    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2009328)。

    [作者簡介] 王玲(1962-),女,山東人,大專,主治醫師,研究方向:婦產科、計劃生育技術。

    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該政策的實施對有計劃地控制我國人口增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服務對象面向廣大育齡群眾,其順利實施的保障需要管理理念先進、管理手段科學。由于計劃生育手術的特殊性,在實際工作中,選擇正確的手術程序尤為重要。標準操作規程(SOP)是對每一項獨立的操作所制訂的書面標準程序,使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有報道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計劃生育的施行有推進作用,能夠減少并發癥的發生[2]。該研究選取該院2010年1月—2013年7月間268例經計劃生育手術的健康育齡全年紀群從為研究對象,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后,得出了一些體會,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從2010年1月—2013年7月,于該市惠城區選取268例經計劃生育手術的健康育齡年紀的群眾,年齡在17~47歲之間,平均年齡為(28.6±1.8)歲。經本人同意隨機分成觀察組和對照組,其中觀察組人數為134例,有男性38例,女性96例,其中行流產術者20例(包括負壓吸宮者5例,鉗刮術者6例,引產術者6例,藥物流產者3例),輸卵管結扎術者17例,輸精管結扎術者38例,放置宮內節育器59例,年齡在18~46歲之間,平均年齡為(28.7±1.6)歲。對照組人數為134例,有男性39例,女性95例,其中行流產術者20例(包括負壓吸宮者4例,鉗刮術者6例,引產術者6例,藥物流產者4例),輸卵管結扎術者18例,輸精管結扎術者39例,放置宮內節育器57例,年齡在17~47歲之間,平均年齡為(28.5±1.7)歲。

    1.2 研究方法

    (1)計劃生育手術操作程序[3]:術前詳細記錄受術者的個人情況,囑病人排空膀胱,取膀胱截石位。用碘伏(國藥準字H44023924)在外陰及陰道消毒常規消毒。焦慮異常者術前1 h給予鎮定劑,進行流產手術者均要檢查妊娠產物是否完整。

    (2)治療操作程序[4]:①宮內節育器放置:將節育器放置在陰道最深處(節育器選取r形環,吉妮環或曼月樂依據子宮形狀和病史進行決定)。②負壓吸宮:妊娠10 w內,應用450 mm汞柱負壓的裝置,,吸管號數先為4號,逐漸擴張至8號,將胚胎組織物吸出。③鉗刮術:妊娠10~14 w者,術前3 h空腹服米非司酮(國藥準字H20113480 )30 mg,以促進宮頸口放松,宮頸擴張器接12號無菌導管與550 mmHg負壓吸引器相接,轉動吸頭吸破羊膜囊,吸凈羊水,再逐步吸取抬頭和四肢。④藥物引產:自下腹壁向羊膜腔內注射利凡諾50 mg,引起宮縮,出盡胎兒娩出。⑤輸卵管結扎術:用鹽酸利多卡因(國藥準字H37022839)10 mL做腹部局麻后,于恥骨聯合上3 cm橫切一2 cm小口,用指板法,抽芯包埋,使輸卵管近端包埋,遠端游離。⑥輸精管結扎:利多卡因50 mg作局麻,用小尖刀作4 mm切口,將輸精管游離出1 cm后剪斷,用1號絲線結扎兩端。術畢用無菌紗布覆蓋創口并膠布固定。(3)護理操作程序[5]:①給予心理護理,告知手術不會對身體產生傷害,也不會影響夫妻生活,萬一子女發生意外可以行復通術,術后分散注意力,減輕疼痛。②經結扎術的群眾密切注意其傷口情況,用75%酒精涂抹后再覆蓋消毒紗布,禁止沾水。③術后注意飲食,一清淡食物為主。(4)輔助檢查操作程序:術前均行B超檢查,判斷子宮的大小和方位及孕囊大小。

    1.3 療效評價

    觀察并記錄患者陰道流血、妊娠物殘留者、術后粘連、感染、結扎失敗等情況;記錄人工流產手術時間、輸卵管結扎術時間、輸精管結扎術時間。

    1.4 統計方法

    以spss13.0軟件對研究數據進行分析。計數資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檢驗,計量數據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

    2 結果

    2.1 兩組術后并發癥的對比

    觀察組陰道流血者,妊娠物殘留者,術后粘連,感染,結扎失敗者占比均顯著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 兩組群眾手術時間對比

    觀察組人工流產手術時間為(6.7±1.5)min,輸卵管結扎術時間為(24.5±4.1)min,輸精管結扎術時間為(21.2±4.6)min,均顯著少于對照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異有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 討論

    自計劃生育政策開展以來,經過多年的努力,雖然如今計劃生育手術在臨床上的應用已得到顯著地效果并獲得了良好的發展,沒有出現死亡現象。但術后的并發癥卻時有發生,有報道表明,計劃生育手術的施行可以顯著的減少人口數量,保證優生優育,顯著提高家庭的生活質量。然而,常常由于患者的個人心理問題,導致患者不配合治療,使手術進展緩慢,增加了治療的困難性,甚至形成各類術后并發癥,對受術者健康造成一定威脅,增加了患者家人的的負擔。所以保證手術操作的規范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有報道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計劃生育的施行有良好的安全保障,可大大的減少了群眾的心理負擔,使手術順利進行,縮短了手術和住院的時間,能夠預防和減少并發癥的發生,改善患者的預后,進而達到手術的目的[6]。

    該研究通過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與通常的計劃生育手術的實施所產生的并發癥及預后進行對比。表1結果發現,觀察組陰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殘留者(2.99%),術后粘連(12.69%),感染(6.72%),結扎失敗者(10.45%)占比均顯著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均P<0.05)。符合許蘭的報道結果[7]。表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群眾更安全,產生并發癥的幾率更小。此外從表2可知,觀察組人工流產手術時間為(6.7±1.5)min,輸卵管結扎術時間為(24.5±4.1)min,輸精管結扎術時間為(21.2±4.6)min,均顯著少于對照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均P<0.05)。符合倪萌的報道結果[8]。表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可節省計劃生育手術的時間。這可能與標準操作程序的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使病患心情愉快,減少對于治療的恐懼性,積極配合治療,進一步規范了手術的操作程序,提高了計劃生育技術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有關。有報道表明,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可節省計劃生育手術時間,減少并發癥的發生[9]。

    綜上所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安全的標準操作程序的建立對計劃生育的實施安全性較好,可縮短了手術及住院時間,使其盡早出院,減低患者的心理負擔和家屬的經濟負擔,在臨床上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值得臨床應用及各大醫院的廣泛推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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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倪萌.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管理規范問題研究[J].西部醫學,2012,13(20):9-12.

    第4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省政府同意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基金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皖政〔1999〕27號)精神,為妥善解決參保人員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現就建立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基金(以下簡稱“醫療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見:

        一、醫療救助金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地區建立,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都要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救助。

        二、醫療救助金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繳納,或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雙方共同繳納。個人交納的部分一律由單位代扣,由單位統一繳納。具體繳納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

        凡符合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單位,繳納醫療救助金,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

        三、用人單位應在年初繳納參保人員當年全部醫療救助金,方可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金由地稅部門征收。

        四、醫療救助金主要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患大病、重病時,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要確定醫療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醫療救助金中解決,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醫療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負擔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確定。

        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可與參加醫療救助的年限掛鉤,對連續參加醫療救助達一定年限的單位和職工,其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由單位或其他途徑解決。

        五、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醫療救助人員的醫療服務管理。對享受醫療救助的人員,就醫、用藥、診療項目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原則上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并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及病情病種合理確定。

        六、醫療救助金要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5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摘要目的:探討院前急救存在的安全隱患及相關對策。方法:對我院2011年10月~2013年10月院前急救存在安全隱患的68例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結果:出診不及時有14例,占20.59%;急救反應較慢有16例,占23.53%;急救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有17例,占25.00%;急救的設備不齊全有9例,占13.24%;急救的技術不熟練有7例,占10.29%;運輸途中存在安全隱患有5例,占7.35%。結論:規范院前急救各環節的流程,并針對院前急救安全隱患采取及時、有效的防范措施,有利于進一步提高病人的救治質量,極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 院前急救;安全隱患;對策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10.052

    院前急救是病人到達醫院前的醫療救護,是急診醫療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醫療體系的薄弱環節,它具有社會性、隨機性強、時間緊急、流動性大、急救環境條件差、病種復雜多樣、體力強度大、以對癥治療為主等特點,很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為了探討院前急救安全隱患的相關預防對策,本研究選取相應急救病例進行研究,現報道如下。

    1一般資料

    采集我院2011年10月~2013年10月院前急救存在安全隱患的68例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其中出診不及時有14例,占20.59%;急救反應較慢有16例,占23.53%;急救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有17例,占25.00%;急救的設備不齊全有9例,占13.24%,急救的技術不熟練有7例,占10.29%;運輸途中存在安全隱患有5例,占7.35%。

    2院前急救存在的安全隱患因素分析

    2.1出診不及時在接聽求救電話后到救護車開動的時間段里,接聽電話人員未能及時通知齊全出車人員(醫師、護

    作者單位:510800廣州市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急診科

    黃玉梅:女,本科,主管護師

    士、擔架工人、司機)出診;或醫師、護士正在搶救危重病人,不能及時出診;擔架工正在轉運病人等不能馬上到位等原因延緩了出診的時間。

    2.2急救的反應較慢由于一些工作人員經驗不足,加之打急救電話的病人及家屬心情迫切緊張,無法詳細詢問病人的住址,導致救護車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到達目的地,延緩了病人的救治時間,嚴重的甚至會導致病人死亡;在接聽電話時未能及時詢問病人的情況,對病人的情況沒有進行及時評估,導致攜帶的物品不足以應對病人的疾病治療,導致延誤救治。

    2.3急救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在急救的過程中,急救環境條件差,情況急,干擾大,如在高速公路、建筑工地、中毒現場等,影響病人的救治質量。

    2.4急救的設備不齊全由于某些藥物的存放存在不安全因素,在院前急救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衛生條件差等情況,再加上醫院可攜帶的急救物品、急救器材等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導致對急救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的影響。

    2.5急救的技術不熟練一些醫護人員在急救過程中,由于

    缺乏經驗及應急處理能力,經常出現手忙腳亂的現象,緊張時一些護理人員未能及時正確地使用儀器設備,有效地建立靜脈通道,對病人造成嚴重影響。

    2.6運輸途中存在安全隱患沒有根據病情選擇正確的搬運工具及安排合適的,導致病人的二次損傷加重病情;轉運途中路況不良,車內照明不佳,對病人的病情觀察不細致,或者醫師坐在副駕駛位置,未與護士一同坐在病人旁邊觀察其病情,導致病情變化不能及時搶救。此外,一些缺乏經驗的護理人員,在運送時沒有拉起床欄,對不合作的病人沒有及時使用約束帶,導致病人出現摔倒等現象[1]。

    3相關對策

    3.1及時有效接聽求救電話設專人接聽求救電話,力求在電話響3聲內接聽,接聽電話要沉著冷靜,準確接聽,盡量引導病人或家屬說出事發地點附近顯眼的建筑物,如酒店、學校、商場等標志,以便救護車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目的地;問清楚病人現時狀況,進行簡單分診,按病情的性質派出相應??漆t師出診,對于情況緊急的在電話中指導家屬有效、簡單的初步處理方法,并留下聯系電話以便隨時聯系。

    3.2做到及時出診配備專業的司機及醫護人員,在接聽求救電話之后,醫護人員要在2~5 min內出診,救護車配有通訊工具,根據電話中所提供的地址和電話,及時與病人或家屬聯系,從而保證路線的準確。醫師在電話中及時了解病人的病情,并做好評估工作,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準備好儀器和急救物品等,保證到達現場及時使用,提高病人的搶救成功率[2]。

    3.3加強急救技能培訓定期對急診人員進行理論及現場技能培訓,定期考核心肺復蘇、氣管插管等技能,提高應急能力及服務質量[3]。制定院前急救操作流程,鞏固急診護士急救知識與急救技能操作的綜合應用,提高應變能力和困難處理能力[4],提高現場急救水平。

    3.4加強溝通注重病人和家屬的感受,做好病人和家屬的心理疏導,降低其緊張、恐懼帶來的不適;及時、簡明、扼要地介紹各種治療、護理措施;在轉運前應向病人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說明途中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取得病人及家屬的配合、諒解,確保急救順利進行。

    3.5安全轉運根據病情選擇合適的搬運工具,并安置合適的;搬運過程中要注意保暖,蓋好被子,系好安全帶,踩好剎車輪,手扶擔架車,保持擔架車平穩、固定;經過現場急救,病人的生命體征基本平穩后可實施快速、平穩的轉送,應盡量減少搬動,實行就地的原則[5]。救護車司機要減少車輛的搖擺及顛簸,避免急剎車及急加油的現象,整個轉送過程,醫護人員全程陪同,密切觀察病人的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隨時給予相應的急救治療[6]。轉送危重病人時,途中電話聯系急診科護士,備好床位、急救物品及儀器,通知相關搶救人員到位,等待迎接病人。

    3.6強化風險意識醫療行為本身非常特殊,搶救的及時性都非常重要,而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員需要面對復雜多變的情況,包括病人的隱私、病情等,如果在護理過程中不多加注意的話,則會嚴重影響病人的預后情況,應該對病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并充分認識到工作的高度風險性,對病危病人進行及時的治療和護理[7]。搶救時要嚴肅、認真,避免談論與病人病情無關的話題,注意保護病人的隱私,并書寫好出車登記及搶救護理記錄。

    3.7規范救護車的管理包括車況的管理及車上環境、急救藥品、儀器等方面的管理。每日車班護士接班時要嚴格檢查所有急救設備、急救藥物及材料,及時補充所缺物品,確保院前急救物品齊全[8],做好登記、交接班工作。保持車內環境整潔,救護車結束任務返回急救站后,依據《醫療垃圾分類處理辦法》分類處理垃圾,如轉運的是傳染性病人,嚴格按《傳染病終末消毒辦法》進行消毒[9]。救護車司機對車輛做好保養,保障急救通暢。

    3.8良好的心理素質院前急救過程中,護士面對各種變化要沉著、冷靜、穩重、嚴肅,做到臨危不亂,緊張而有秩序地完成各項工作。

    4小結

    綜上所述,充分認識院前急救安全隱患,規范院前急救各環節的流程,運用快速高效的急救護理措施對病人進行及時救治,能夠有效改善病人的預后,極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同時重視院前急救,提高院前急救質量,也是不斷發展急救醫學的一項重要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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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轉診是醫療機構中常見的行為,但是垂危無主的患者“被轉診”的情況尚屬罕見,醫療機構遇到病情危急的無主患者時,面對這種“棘手”的情況,應該如何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本期,我們邀請了醫療界和法律界的人士共同探討,讓我們一起聽聽他們的看法。

    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推諉無主患者

    肖鵬:依據《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相關管理條例,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患者治療,對危重患者的緊急搶救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這也是醫師執業道德的要求。因此,上述案例中,醫療機構推諉無主患者是有悖于醫師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醫療機構對無主患者負有同樣的義務。

    本案中,醫療機構冒充患者家屬將患者送往另一醫療機構,患者當時的情況是否屬于轉診的范疇還有待確定,但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職業道德要求,衛生行政機關應對此展開調查。

    李法增:醫療機構推諉無主患者的做法首先是違背醫師執業道德的;其次,醫療機構還面對承擔醫療責任的法律風險,如果因醫療機構推諉患者,致使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機會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醫療機構要承擔大部分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面對無主患者,首先要給予急救處置。一般來說,醫療機構應具備無主患者的應急救治流程,搶救的同時,醫務人員還要將情況匯報給上級主管部門,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后,方可采取進一步的救治措施。

    王雨:一般接到無主患者,我們會先進行急救處置,同時將情況報告給醫院主管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后方做下一步打算,無論對何種患者,醫務人員的職責都是救死扶傷。

    治療費用可向民政或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徐青松: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是醫務人員搶救無主患者時躊躇的原因之一。但是醫療機構首先要銘記自己的義務。醫療機構對于病情不緊急的無主患者也有救治的義務,很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將救治費用和救治義務對立起來,認為患者沒有錢醫療機構就不予救治的做法是錯誤的。

    第7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中文圖書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3—0168-02

    作為省級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大多接手經地、市

    級鑒定。醫患雙方仍相持不下的案例,找到醫患雙方

    都能認可的客觀依據,方能使醫療糾紛終結。現報告

    以藥物副作用作為醫療事故鑒定的客觀依據終結的

    兩個案例。

    案例資料

    【案例1】患者,男,37歲。因心跳驟停在當地某

    醫院急救。值班醫生在行cpr同時,護士遵口頭醫

    囑在患者前臂皮下注射腎上腺素1 mg。數分鐘后患

    者心跳恢復。但血壓在90—80/60—50之間。躁動、意

    識不清。8 h后患者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

    亡。醫生補搶救記錄時寫:皮下注射正腎上腺素(又

    名去甲腎上腺素)1 mg,家屬認為用錯藥致患者搶救

    無效死亡而引發醫療糾紛。鑒定時距患者死亡

    已數年,尸體腐化法醫無法取得尸檢證據。鑒定專家

    詢問家屬透露在病人死亡后第二天曾探望過。未發

    現患者手臂有任何病變。從而間接證明護士當時遵

    醫囑皮下注射的是腎上腺素,屬醫生筆誤。鑒定結

    論:不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2】患兒1,女,7歲。誤服“1605”污染的

    玉米粥昏迷1 h。當地醫院醫囑用0.5 mg/2 ml阿托

    品急救,在院18個小時共用阿托品212支。累計

    106 mg,用藥之初患兒癥狀有所好轉。但隨著阿托品

    的繼續使用患兒逐漸深昏迷,轉至縣醫院時查體:全

    身皮膚粘膜干燥,灼熱,顏面、頸部、前胸皮膚潮紅,

    雙瞳孔散大4.5 mm,雙肺呼吸音粗糙。未聞及干、濕

    鳴。心率160次/min,膽堿酯酶3442.8 u/l(ie常范圍

    5 400 10 000 u/l),出院診斷:阿托品中毒(重度)并

    中毒性腦病,有機磷農藥中毒(輕度),自動出院后三

    天死亡。

    患兒2,男,5歲。同餐昏迷1小時人院,醫囑紀

    錄18小時使用0.5 mg/2 ml阿托品86支,累計43

    mg.轉至縣醫院時查體:t 41.5。c、p 180次/min,r44

    次/min。深昏迷,呼吸表淺不規則,顏面口唇青紫,雙

    瞳孔等大等園約5 mm,皮膚粘膜干燥,灼熱,雙肺布

    滿濕羅音,心率180次/min,尿失禁,膽堿脂酶

    2255.3 u/l。在該院治療36小時后停用阿托品,累計

    用阿托品17mg,解磷定3.3g,第6天清醒,第11天

    轉市某院頭顱ct檢查提示中毒性腦病,心肌酶譜

    均升高。經吸氧、高頻通氣、營養心肌和腦細胞,抗感

    染及支持治療,病情穩定后出院。鑒定專家查體:患

    兒反應遲鈍。步履蹣跚,雙下肢肌力ⅲ一ⅳ級。病例資

    料中兩患兒昏迷后血鈉均低于130 mol/l。醫療糾紛

    的爭議在于:家屬認為是阿托品中毒。而脘方認為與

    阿托品劑量無關。鑒定結論:輕度有機磷農藥中毒搶

    救失當致死亡及輕度智力障礙與阿托品的過量使用

    存在因果關系。本例構成一級甲等及三級乙等醫療

    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討 論

    有報道表明1 mg經過稀釋的去甲腎上腺素滲

    入皮下數小時后就會引起皮膚發白、甚至壞死ili ,而

    1 mg去甲腎上腺素原液的致皮膚缺血、壞死作用更

    強。時間更短。分析案例1病人初期復蘇成功,且存

    活達數小時之久。如果基礎生命支持階段使用的是

    正腎上腺素原液。皮膚、皮下軟組織會有相應的缺

    血、壞死變化。以此反證醫生是筆誤,與患者死亡不

    存在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下轉167頁)

    [作者簡介]蔡春(1961一),女,浙江瑞安人,科主任、副主任醫師,學士,曾從事急診工作15年,現從事預防保健工作。

    tel:+86—029—84775 106:e—mail:caichun@fmmu.edu.cn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3期)

    人員提高醫務水平外,手術完畢時,應仔細對紗布、

    器械進行點數,對于手術后準備出院的患者,建議醫

    院對其做x光攝片,一為發現患者是否存在異物遺

    留.使其早期發現得以早期治療;二為防止患者因自

    做異物遺留詐病或在另一家醫院造成異物遺留后進

    行做證據準備。x光攝片的共同特點是金屬止

    血鉗位于右下腹或盆腔中,且雙環向上,齒部向下且

    一齒斷裂.這種現象是由于腹腔的解剖位置的特點

    和重力吸引.造成遺留的止血鉗雙環柄向上,雙齒部

    向下的特點,提示若止血鉗長期遺留腹腔中,可能出

    現上述x光改變。至于遺留的止血鉗齒狀部經過多

    長時間斷裂.有待于進一步積累研究。反過來,亦證

    實若止血鉗因重力作用滑落,長期遺留下腹腔或盆

    腔中.與不會產生嚴重的并發癥的臨床表現相符合。

    在法醫鑒定中,為了鑒別詐病,除了上述x光攝片

    特點外,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如案例1,盡管只有x

    光正位攝片但還有自身能觸及金屬異物,再次手術

    · 16。7 ·

    取除止血鉗以及ct攝片檢查溶解的金屬碎片。案

    例2通過x光正位攝片確認止血鉗遺留,而法醫鑒

    定時一定要進行同一認定,且要正側位攝片以便確

    定止血鉗在腹腔或盆腔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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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急救護理學;教學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02-027-02

    近年來我們根據急救護理學專業的特點和現代護理人才培養的需求,在急救護理學課程教學中大膽探索,積極開展案例教學,促進了教學質量的提高,并取得了較好效果。

    案例教學法即以案例,即病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通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環節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教學方法。而急救護理學是一門實踐性、操作性極強的學科,現代護理注重以患者為生理、心理健康為中心的人文關懷和嚴守護理程序的整體護理兩大基本點。在護理教學中要培養學生上述兩方面的基本素質和實踐能力,只有把整體護理理論與具體病例結合起來,才能使學生熟練掌握各種突發事件的各種方法,從而形成急救護理理念,在臨床工作中才能做到有條不紊、應對有效的策略。本文以急救護理學,探討案例教學法的一些體會。

    一、對象

    調查對象為高中起點高職職護理班學生,進行隨即分組,分別取出兩個班學生。其中對照組 為2009級學生,共58人,實驗組為2010級學生,共58人。兩組學生均為高中畢業生,高考后正常招入,使用的教材均為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急危重癥護理學》教材。對照組采用傳統教學方法,實驗組采用案例教學法,即在大部分章節采用病例導入。講授前兩組學生的知識掌握程度相同,教學的學時也相同。

    二、實施方法

    對兩組學生分別采取傳統講授法和案例教學法。

    1、傳統講授法

    對照組采取傳統講授法,即每一章節按照課本上的順序按部就班進行講解。大部分采取講授法,講授過程中重點突出,條理清楚。

    2、案例教學法

    實驗組采取案例教學法。

    (1)病例選擇

    病例選擇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授課效果。選擇的病例越典型,涵蓋的內容越豐富,越有利于學生對所學知識 的理解、掌握、記憶和融會貫通[1]。臨床中病人的病情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所以病例一般也可以隨著病情發展變化,這樣的病例還可以達到一個融會貫通的效果。例如,在講到休克這一章節的時候,筆者借鑒了這樣一個案例。

    患者周某某,女性,49歲。主訴:嘔血、排黑便3天?,F病史:3天前嘔吐鮮紅色血,1-2次/日,每次約30-50ml,無血塊,排黑色稀便及暗紅色血便,1-2次/天,約100-150ml/日,伴頭暈、乏力,上腹輕度悶痛不適,未治療。入院前4小時,再發嘔吐鮮紅色血數次,總量約1000ml,伴頭暈、乏力、心悸、出冷汗,由120急送入院。2年前外院診斷“肝硬化”(具體不詳)

    體格檢查

    T:38.9℃,P:116次/分,R:22次/分,BP:40/20mmHg,昏迷狀態,被動,全身皮膚粘膜蒼白、黃染,皮膚濕冷。雙肺呼吸音清,無干濕性羅音。心率116次/分,律齊,無雜音,脈細弱。腹平軟,上腹腹壁靜脈曲張,腹部壓痛、反跳痛等無法判斷,肝脾肋下未及,移動性濁音(±),腸鳴音約9次/分。肌力、肌張力正常。

    輔助檢查

    急查心電圖:竇速;血常規:Hb 42g/L;急診8項:BUN 8.16mmol/L,Cr 182.6umol/L,鈣1.88mmol/L,陰離子間隙27.36mmol/L,CO2結合力6.88mmol/L; PT(血漿凝血酶原時間)42.4秒,APTT(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56.2秒,INR(國際標準化比值)4.9。

    問題:①該患者醫療診斷是什么?

    ②你認為該患者最關鍵的急救措施是什么?

    ③列舉出該患者急救護理措施有哪些?

    (2)學員準備

    一般情況下提前一周把病例發到學員手中,或者采用上次的病例根據病情繼續觀察治療。例如講到休 克這一章節時,先講休克的病因、發病機制、臨床表現、急救與護理的內容講完之后,講這樣的一個病例發到學生手中,教師對病例進行重點引導,然后將學生8~10人一組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回去后進行分開討論,教師不予干預。針對休克這一章中的病例,學生已學過外科護理學中休克這一章節,有一定的醫學基礎,但關于病人的搶救意識有一定欠缺,可以通過圖書館或計算機查詢資料,教師注意強調重點是急救方面知識,而非照本宣科,要結合病例分析,特別要注意關注病例中患者目前最緊急的情況,最危及生命的臨床表現是什么,從而進行最緊急的救治與護理。

    (3)小組集中討論

    教師有重點的講述休克這一章的內容,留下20分鐘的時間針對上周的病例進行討論。各個小組派出代表,發表本小組對于案例的分析和處理意見。培訓者充當的是組織者和主持人的角色。此時的發言和討論是用來擴展和深化學員對案例的理解程度的。然后培訓者可以提出幾個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和處理方式,組織各個小組對這些問題和處理方式進行重點討論。這樣做就將學員的注意力引導到方案的合理解決上來。對于正確的答案教師給與鼓勵,錯誤的答案及時指出并提供論據,有爭議的問題展開各個小組共同討論。例如對于上述病例中學員對于病人的搶救有的認為最關鍵的是找到止血位置進行止血,有的學員認為是迅速建立靜脈通道,快速補充血容量是首要措施。教師在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的時候,要告訴學生急救護理學的一個重要理念就是“救命在前,治病在后,生命第一,保護重要臟器”。在這個理念的引導下,針對患者病情進行有目的的救治。而在對病人進行救治的過程中,要結合實際情況,患者目前是在院外,具備搶救設備,血容量不足是目前最危及病人生命,所以對患者的救治可以找到止血點快速止血與補充血容量同時進行。引導學生把具體病例與急救護理理論聯系起來,融會貫通,學會從典型事實中概括理論觀點, 達到“就案論護”、“以案促學”的目的[2]。

    爭議性較大的問題留下讓各個小組下課后通過查閱資料,請教同學或其他任課老師的方式在下一次上課進行解決。教師對于小組討論可以進行適當的獎勵,可以充分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自學的能力。

    (4)總結階段

    在小組和小組集中討論完成之后,培訓者應該留出一定的時間讓學員自己進行思考和總結。提高學生的臨床判斷能力及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時準確的搶救措施能力。

    三、結果

    期末理論考試題型包括單選題、填空題、名詞解釋、簡答題,另設一個病例分析題,要求學生寫出醫療診斷、處急救則、護理診斷及最關鍵的護理措施。實驗組、對照組采用同一試卷,閉卷考試。實驗考試采用模擬情景考試。

    2組學生的平均成績比較采用t檢驗,結果見表1。

    表1 兩班學生期末理論成績

    組別 例數(例) 平均成績

    t P

    對照組 58 68.73±12.60

    2.29

    實驗組 58 73.34±9.21

    從表1可以看出,t=2.29,P

    2組比較有顯著性差異,實驗組平均成績優于對照組。

    2組成績優秀人數比較采用x2檢驗,結果見表2。

    表2 2組成績優秀人數比例比較[n(%)]

    分組 例數 優秀 x2

    P

    對照組 58 3 4.85

    實驗組 58 11

    從表2可以看出,X2=4.85,P

    四、討論

    1、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

    舊的教學思路輕備課、重授課,上課時教師習慣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其結果是教師講的津津有味,學生聽的是昏昏欲睡。而且急救護理學這門課程一般是在第四學期講授,學生都有了一定的醫學知識,如果純碎的講授,學生容易疲勞,認為是學過的知識重復的講解,沒有興趣,費時費力。而通過案例教學法,學生通過討論,小組學習等方法,既把以前的知識加以復習,又可以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知識的不足,在認識到自己不足的情況下,學生會更有興趣的主動學習,使學習的過程從被動變為主動。傳統教學法使學生得到的是較抽象的、較生硬的知識,學了以后記不牢,也不能將學到的理論知識遷移到臨床工作中。案例教學法是以學生為主體,要求學生對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判斷、討論、總結;自學有關理論知識,收集有關案例資料,使學生在學習中掌握學習方法,培養學習能力,理論聯系實際,并提高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

    教學的過程就是一個師生互動的過程,如果僅僅只有教師講,而不注重學生的情況,那么教師就僅僅是一個授業者了,而學生的情況一般我們常用提問或考試的方式了解。提問僅是某個問題的反應,不能反應學生全面知識的掌握情況??荚囉仲M時,增加學生的負擔,頻繁的考試還會增加學生的逆反心理。通過案例教學法這種方法教師能夠時刻掌握著學生的情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教學方法,改變教學思路,對于教師的知識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案例教學法的注意事項

    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首先要求教師要有駕馭所教課程理論知識和案例知識的能力,在教學中合理的使用 案例,要善于啟發學生思考,突出重點,以培養學生 的能力為主。其次,在實施案例教學過程中,要緊扣教學大綱、教學內容及學生的知識水平來選擇合適的案例適時導入,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第三是案例教學法要與理論講授有機的結合,使學生在學到知識的同時,提高學習能力和素質。

    參考文獻:

    第9篇:醫療急救案例范文

    內容提要: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中的一種具體類型,與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一道,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體系。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但與該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構成競合關系,受害患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法律。

     

     

        我曾經將醫療損害責任分為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三種類型。這種分類有一個缺陷,就是將屬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醫療管理的損害責任放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中,與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概念混在一起,邏輯關系不當。經過研究,我現在認為應當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列為一種獨立的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與其他三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一起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體系。

        一、確立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必要性及其概念界定

        (一)確立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必要性

        有人曾經提出醫院管理中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但學者使用這個概念仍然是指醫療事故責任,而不是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也有人曾經提出過醫政管理責任的概念,認可醫政管理過錯,值得借鑒。[1]

        在《侵權責任法》起草過程中,我曾經提出對醫療損害責任類型化的意見,主張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三分法意見。[2]這一意見基本上被《侵權責任法》所采納,體現為第55條、第57條、第59條和第62條的規定。有些學者在解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時采納了我的意見,也贊同這樣的類型化劃分。[3]

        我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這樣的類型化劃分時,基本的思考是將在醫療機構發生的所有與醫療損害有關的責任類型全部包含進去,因而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納入了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概念之中,例如違反管理規范的損害責任,[4]組織過失損害責任[5]等。但這樣的歸納是不正確的。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錯是違反醫生職業倫理道德,違反醫生良知的過錯,而醫療管理過錯則是違反醫政管理規范、管理職責的過錯,屬于醫療管理的過錯,性質并不相同。當時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并入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為了將就三分法的完整性,而失之于分類的不科學。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單獨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獨立的類型,既有事實根據,也有法律根據,并且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要求。同時,確立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概念,使醫療損害責任體系由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四種類型構成,既符合邏輯的要求,又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實踐也證明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納入醫療損害責任體系的正確性。某醫院正在進行手術,因突然停電,手術被迫中斷,欲接通備用電源繼續手術,但值班電工擅離職守不知去向,致使手術耽擱,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學者認為,患者死亡,既非醫生的誤診,亦非醫生不負責任,而是電工玩忽職守,作為后勤人員的電工因其行為直接導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電工就是這起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主體。[6]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這其實是典型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職責,擅離職守,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工作人員,應當依照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追究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概念

        1.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定義。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背醫政管理規范和醫政管理職責的要求,具有醫療管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管理也叫做醫政管理。[7]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構成,不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倫理過錯或者技術過錯,而是須具備醫療管理過錯,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政管理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責任。

        2.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的聯系與區別。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最為相似。二者都是用人單位(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在醫療活動中)造成他人(患者)損害,而由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執行工作任務和在醫療活動中、他人損害與患者損害的概念,都是相容的,后者都包含在前者之中。因此,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其實就是用人單位責任。

        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以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這三個概念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診療活動中和患者受損害的要件都與用人單位的對應概念具有包容關系,但它們的內容具有技術的、倫理的以及加害物的區別,有較大的獨立性。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它們有所不同,因為造成損害的原因是管理過錯,這與用人單位責任的構成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如果不是《侵權責任法》第54條予以特別規定,本來就是可以納入用人單位責任的范圍中的。

        之所以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解釋在《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之中,是因為這種侵權損害的特點是發生在醫療領域,是在醫療機構擔負的診療活動職責之中,因而與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并列在一起,作為醫療損害責任單獨進行研究和法律適用。

        除了上述區別之外,更重要的是,對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肚謾嘭熑畏ā返?4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更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不同。用人單位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說認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8]一說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9]或者嚴格責任,[10]沒有人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比較起來,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條件之一,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必須存在管理過錯,才能夠承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這顯然對醫療機構更為有利。

        3.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特征。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以具有醫療過錯為前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不同于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也不同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而與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相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必須符合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無過錯則無責任。

        (2)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過錯是醫療管理過錯。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應當具備的過錯是醫療管理過錯,既不以醫療技術過錯為構成要件,也不以醫療倫理過錯為構成要件,而以醫療管理過錯為要件。判斷醫療管理過錯的標準,既不是違反當時的醫療水平的診療義務所確定的高度注意義務,也不是違反醫療良知和醫療倫理的疏忽或者懈怠,而是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管理規范和管理職責為標準確定的醫療管理過錯,因而與其他三種醫療損害責任均不相同。

        (3)醫療管理過錯的認定方式是原告證明。醫療管理過錯與醫療倫理過錯的認定方式不同,是采取原告證明的方式,由原告一方證明醫療機構的過失。例如救護車急救不及時致使患者受到損害,原則上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必要時可以實行舉證責任緩和,即患者一方只要證明存在過錯的可能性,即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4)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主要損害事實是人格、身份和財產損害。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造成的損害,與一般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質相同,是患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在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構成中,損害事實只包括受害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一般不包括其他民事權益的損害。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中,損害事實主要是精神型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損害。在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構成中,不僅包括受害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而且包括患者的財產損害事實,甚至還包括身份損害事實,例如婦產醫院給產婦抱錯孩子,就是侵害了患者的身份權。

        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

        (一)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這是《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明確規定。

        對于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從形式上觀察,也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可能性。例如婦產醫院給產婦抱錯孩子的案件,完全可以就此事實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因而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但這只是例外情況。第一,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需要有“法律規定”,并不因為情形的特殊而對沒有“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第二,《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過錯推定原則。

        (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1.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違反管理規范或管理職責的行為。在診療活動中,須有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才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務人員不僅指醫生和護士,還包括與診療活動有關的其他人員。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須具備在診療活動中實施了違反管理規范和管理職責的醫政管理行為,這個行為須具有違法性。在這些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而非倫理性質以及技術性質的規范或者職責,就構成這種行為。其違法性在于,這些行為會造成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后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對患者權益的不可侵義務。

        2.患者受到損害?;颊呤艿綋p害,是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客觀事實要件?;颊咴卺t療管理損害責任中的損害事實比較寬泛,泛指患者的一切權利和利益的損害,但主要還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知情權、隱私權、親權、所有權等權益。值得注意的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也能夠成為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侵害客體。婦產醫院將產婦的嬰兒錯誤認作其他產婦的嬰兒,交給其他產婦撫養,并將其他產婦的嬰兒交給該產婦扶養,不僅侵害了該產婦及嬰兒的親子身份權,而且也侵害了另一位產婦及嬰兒的親子身份權。這就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3.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管理規范或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須與患者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確定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規則,通常依據事實就可以認定因果關系,并非需要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受害患者只要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實施了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行為,自己因此受到了損害,就可以確認因果關系。例如,未經產婦同意醫務人員將其胎盤擅自處置;救護車遲延到達,在此期間患者在等待中死亡,這些就能夠證明因果關系。必要時可以采取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緩和,在原告證明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后,推定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主張沒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舉證證明。

        4.醫療管理過錯。醫療管理過錯,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不注意的主觀心理狀態。醫療管理過錯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醫政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疏忽或者懈怠,一般不表現為故意。疏忽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待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不經心、不慎重的不注意心理,應當做到的卻沒有做到。懈怠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輕信自己不會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但卻因為不注意而實際違反了管理職責和管理規范。特殊情況下,醫療管理過錯也包括故意,例如,拒絕向患者提供病歷資料,擅自將患者有價值的人體醫療廢物贈送他人,等等,構成故意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

        三、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的證明并無特殊之處。唯有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

        (一)醫療管理過錯的表現形式

        醫療管理過錯的表現形式,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在與診療活動有關的醫政管理活動中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故意或者過失。

        1.醫療管理故意。典型的醫療管理故意如:(1)對患者人體醫療廢物侵占的希望和放任。在一些婦產醫院,醫務人員對產婦娩出的胎盤采取的態度就是故意不告知,產婦不問就將其據為己有,轉送他人或者自己留用。這里的故意不告知其實并不是醫療管理故意的內容,而是通過不告知而意圖將產婦的胎盤據為己有的這種希望的心理狀態。這是典型的侵占他人財產的故意形態,是希望患者發生這樣的權利損害后果。(2)違反病歷資料管理職責的希望和放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都有可能對病歷資料違反管理職責采取故意的態度。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采取的都是希望損害后果發生的態度。即使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拒絕給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其主觀心態也都是故意。如果并未造成醫療技術損害,僅有違反病歷資料管理職責的過錯,亦應認定構成醫療管理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管理過失。在絕大多數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錯表現為醫療管理過失,而非故意。在違反緊急救治義務、違反病歷管理職責、救護車搶救不及時、違反管理職責致使產婦抱錯孩子、違法處理患者人體醫療廢物、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等,其過錯都表現為醫療管理過失。這些醫療管理過失都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的疏忽或者懈怠,是對待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以及患者權利的不經心、不慎重、不注意的心理,應當做到卻沒有做到;或者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輕信自己違反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也不會損害患者的權利,但卻損害了患者的權利。

        (二)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標準

        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標準,是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和醫務人員的管理職責。

        管理規范,既包括國家及行政管理機關對醫療機構與診療活動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度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管理規則,也包括醫療機構自己制定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管理規范。例如,違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生命垂危狀態的患者的緊急救治義務,不僅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56條的規定,而且也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24條關于“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的規定,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關于“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的規定。違反病歷管理職責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61條的規定,而且也違反了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8月2日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管理規范,都是確定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標準。

        管理職責,是指醫療機構與診療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保障診療活動正常進行的職責要求。醫療機構與診療活動有關的人員,都有各自的崗位職責。這些職責,是醫療機構各種崗位的工作人員為保障診療活動正常進行的規范性要求,必須遵守。一旦違反,造成患者的損害,就構成醫療管理過失。例如,在急救車救護不及時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對救護站的救護車配備、救護車的調派、救護車的管理、救護車駕駛人員的職責、救護車急救人員的職責等,都有必要、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其目的在于向求救者提供及時、適當的緊急救援。[11]這些工作人員的職責規定,是判斷醫療管理過失的證明標準。

        (三)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方法

        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方法,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明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受害患者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管理過錯的證明中,既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在一般情況下也不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規則。

        受害患者作為原告,應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或者醫務人員違反了自己的管理職責,因而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證明成立者,認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存在醫療管理過失。證明不成立者,不構成醫療管理過錯。

        證明醫療管理過錯應當參照《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項關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管理規范規定的,就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管理過錯。這種推定,其實本身就已經證明了醫療機構存在管理過錯,這是由于醫療管理過錯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因此是不可推翻的過錯推定,醫療機構不得提出反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主張自己不承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

        四、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類型

        (一)違反緊急救治義務的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边@一條文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對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緊急救治義務。這一條文只是從正面規定了緊急救治義務,但沒有規定醫療機構違反緊急救治義務造成患者損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任何法定義務背后都必須有責任的支持,否則這個法定義務就成為不真正義務,無法保證這個法定義務被義務人所履行。同樣,《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的例外情形和緊急救治義務,醫療機構違反該義務,當然要承擔責任。這個責任的依據就是《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只要醫療機構違反第56條規定的緊急救治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符合該一般條款規定的責任構成要件,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認為《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的緊急救治義務沒有侵權責任的約束,是不正確的。

        構成違反緊急救治義務的侵權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存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生命垂危,是指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患者可能會失去生命的緊急情形。[12]除此之外,其他如果不采取相應的措施將給患者造成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害的,例如患者被切斷手掌,只有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段內為患者進行縫合才能夠接上,否則將成為殘疾,也屬于“緊急情況”。[13](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意見。不能既包括客觀不能,如由于客觀原因既無法取得患者的意見,也無法取得其近親屬的意見;也包括主觀不能,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同意采取緊急搶救措施。(3)由于沒有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而未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實施緊急搶救措施須經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的批準,沒有經過請示批準,或者經過請示沒有批準,因此而沒有采取緊急搶救措施。(4)患者受到嚴重損害,且與疏于采取搶救措施有因果關系。這種損害包括兩種,一是死亡,因原本就生命垂危,未采取緊急搶救措施而致死亡;二是其他嚴重損害,如延誤治療而使斷手不能再植,造成患者殘疾。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違反緊急救治義務的損害責任。例如李麗云案件,胎兒的父親肖某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單上簽字,經請示衛生局領導,領導指示不簽字就不能手術。在醫生輪番藥物搶救下,李麗云死亡,胎兒死于腹中。醫療機構負有緊急救治義務,面對可能要發生的死亡,必須盡全力進行搶救以保全患者生命。本案的醫院并沒有責任,但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請示而未被批準,因而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基于費用問題而拒絕救助患者的情形經常發生,這不僅與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救死扶傷的宗旨不符,而且也是對患者生命權的侵害。為此,應當從立法上對此進行規制。

        (二)違反病歷資料管理職責致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薄盎颊咭蟛殚?、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边@是關于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詢義務的規定。

        病歷資料在醫療機構保管,有些醫務人員甚至醫療機構將病歷資料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處置,拒絕提供,甚至進行隱匿、偽造、銷毀、篡改等,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肚謾嘭熑畏ā分苯右幎ㄡt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負有依規填寫、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詢的義務,并且規定這一義務屬于強制性義務,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不得違反。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規定,最重要的是確定違反該義務的后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病歷資料的填寫、保管義務,法律規定有兩種后果:(1)《侵權責任法》第58條在關于推定醫療過錯的規定中明確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行為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技術過錯,其基礎在于該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負有的義務,這種推定過錯就是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如果上述行為不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則可以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2)填寫不當、保管不善、不允許患者查詢復制病歷資料等行為,不屬于推定過錯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同樣構成侵權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來確定侵權責任。例如,某醫院不慎將多次來該院就診的患者鄭女士的病歷資料丟失,恰巧鄭女士辦理病退需要拿該病歷到有關鑒定中心做病退鑒定,病歷丟失使得鑒定無法順利進行。鄭女士認為由于醫院將自己的病歷丟失,導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資差額、醫保個人賬戶、醫藥費等報銷上損失很大,遂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損失,法院支持其判決,但判決賠償的數額較少。[14]醫療機構在履行對患者病歷資料的保管義務中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病歷資料丟失,具有重大過失,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應當對患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三)救護車急救不及時的損害責任

        救護站接到患者或近親屬的呼救,組織救護不及時,致使患者受到損害的,也屬于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醫療救護站接到求救應當及時進行救護,由于過失而延誤時間,致使患者發生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救護及時,即使有損害,也不承擔責任。[15]

        (四)違反管理職責致使產婦抱錯孩子的致害責任

        婦產醫院違反管理職責,將產婦生產的孩子抱錯,造成親屬關系的損害,是一種典型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這種案件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颊叩倪@種損害是失去親人的損害,是將親生子女弄錯,將別人的親生子女誤作為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造成親屬身份利益的損害。(2)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在這類案件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錯十分明顯,就是疏于管理,造成失誤,屬于重大過失。(3)造成損害的行為是診療過程中違反醫政管理要求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對新生兒的管理制度,造成了患者的損害。(4)該違法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嚴格遵守對新生兒的管理規則,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失誤,造成如此損害。[16]

        (五)違法處理患者醫療廢物侵害患者權利的責任

        違法處理患者由自己的身體變異而成的醫療廢物,侵害了患者對醫療廢物的所有權,也構成侵權,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人體醫療廢物從患者人體變異而來,成為特殊物,所有權歸屬于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將其據為己有,或者未經告知患者而擅自處理,就侵害了患者的所有權。[17]

        (六)醫務人員擅離職守的致害責任

        在醫政管理活動中,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其后果可能也很嚴重。例如不堅守崗位,工作時間睡覺、看書、請客吃飯,以及后勤水電鍋爐等維修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導致供水供電中斷、儀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損害。[18]

        (七)醫療機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致害責任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過程中,對患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在設施設備、服務管理以及防范制止侵權行為等方面存在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符合《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同時也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颊呖梢赃x擇第37條的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第54條的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賠償法律關系與賠償責任

        (一)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

        關于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存在下面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1.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理由?!肚謾嘭熑畏ā丰t療損害責任一章并沒有明文規定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明確的具體條文對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予以處理。應當看到的是,《侵權責任法》第54條并不是一個封閉的法律規范,而是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具有寬泛的包容性。換言之,第54條除了將第55條、第57條、第59條以及第61條明文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類型包括其中之外,還將第56條、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的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責任也都包括在其中,甚至對“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沒有具體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都可包括在內。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特征符合第54條規定的要求:第一,受到損害的是患者,符合“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對主體的要求;第二,損害的發生是在“診療活動中”,也符合這個要求;第三,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條文并沒有說這個過錯是何種性質的過錯,管理過錯應當包含其中;第四,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醫務人員由于何種過錯,只要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就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可以適用該條作為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法律依據。

        2.不適用用人單位責任的理由。如前所述,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的用人單位責任,也符合《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對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為什么要適用第54條而不適用第34條第1款的規定,其理由是:第一,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中,發生的環境具有特殊性;第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是“患者”,而不是一般的“他人”,這一點與用人單位責任有所差別;第三,在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發生之前,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具有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用人單位責任并不作此特別要求,而通常是造成不具有合同關系的他人損害;第四,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已經符合具有特別法性質的第54條規定的要求,而《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與第54條規定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3.第54條能否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的請求權基礎究竟規定在哪個條文之中?第55條、第57條、第59條和第61條都明確規定了受害患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待言。而第56條、第62條和第63條都沒有規定侵權請求權,這些條文無法作為請求的法律基礎。

        《侵權責任法》第54條就是為全部醫療損害責任提供請求權法律基礎的規范。它的具體用法是:首先,當出現《侵權責任法》第56條、第62條和第63條這3個條文描述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情形時,應當以第54條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據該條文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其次,當出現《侵權責任法》第7章沒有明確描述的醫療損害責任,符合第54條描述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可以直接適用第54條,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向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確定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屬于這種情況。

        (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競合的處理

        應當承認,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存在著競合關系。因此,盡管其屬于《侵權責任法》第54條調整的范圍,但如果受害患者堅持以用人單位責任請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也應當允許,因為畢竟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具有一致性,形成了侵權責任競合。

        發生責任競合,其后果是權利人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請求權行使,在最大范圍內保護和救濟自己受到損害的權利。比較起來,以《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法律規范作為患者的請求權基礎,比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在某些方面具有優勢,因為用人單位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過,選擇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也有有利之處,即因果關系證明存在舉證責任緩和的可能性,證明比較容易,而用人單位責任不存在這樣的可能性。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利益衡量,患者可以主張不選擇《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而選擇第34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對此法官應當準許。

        (三)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賠償法律關系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即醫務人員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具備上述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發生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替代責任形態。其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違反管理要求實施行為,造成患者損害,醫務人員作為行為人,醫療機構作為賠償責任人,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有過錯,在醫療機構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醫療機構有權向其進行追償。不論是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請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還是依照第34條第1款請求醫療機構承擔用人單位責任,這個規則都不會變化,都是替代責任。

        (四)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賠償內容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7條、第19條和第22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確定的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患者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患者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財產的損失價值確定賠償數額。侵害患者人身權益,造成患者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注釋:

    [1]參見定慶云、趙學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頁。

    [2]參見楊立新:《醫療損害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頁。

    [3]參見王利明、周友軍、高圣平:《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96頁。

    [4]參見注[2],第141頁。

    [5]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49頁。

    [6]參見王喜軍、楊秀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例說》,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頁。

    [7]參見注[1]。

    [8]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頁。

    [9]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頁。

    [10]參見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頁。

    [11]參見楊太蘭主編:《醫療糾紛判例點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頁。

    [12]參見孟強:《醫療損害責任:爭點與案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頁。

    [13]參見注[10],第434頁。

    [14]參見劉鑫等:《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條文深度解讀與案例剖析》,人民軍醫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頁。

    [15]典型案例參見注[11],第212頁及以下。

    [16]典型案例參見注[5],第3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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