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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進入到快速發展的階段和時期,在帶來的機遇的同時也伴生了風險,互聯網金融審計是一種區別于傳統金融行業的審計方式,它以其門檻低、交易方式便捷、交易成本低的優勢滿足了個人投資者、小微企業的需求,然而也存在金融互聯網審計平臺良莠不齊的現象和問題,給審計等監管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風險。為此,要從風險的視角之下探索和分析互聯網金融審計荼,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和思想,以審計風險計量模型為基礎,從不同層面研究互聯網金融審計的具體措施和路徑,從而更好地推進互聯網金融審計的健康有序發展和完善。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分析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形態,是以云計算、社交網絡、網上支付平臺為依托的資金融通和支付方式,它表現出以下方面的特點:
(一)低成本
互聯網金融利用互聯網工具消除了交易成本和壟斷利潤,就使金融中介失去了存在空間,也使資金供求雙方可以直接進行信息采集、比對和交易,避免信息不對稱而給資金供求雙方帶來的風險,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高效率
互聯網金融在一系列互聯網工具的支撐下具有較高的業務操作流程標準化水平,在風險分析和資信調查模型的平臺建構之下,可以更好地實現對數據的挖掘和分析,高效地進行互聯網金融行為。
(三)監管存在缺失
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信用風險和網絡安全風險,由于當前我國的互聯網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監管法律體系也不夠全面,這就使互聯網金融存在一定的風險,如:P2P網貸平臺中的非法集資和詐騙風險;互聯網遭受黑客攻擊風險等,導致用戶的信息安全缺乏足夠的保障。
二、互聯網金融審計存在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審計存在的風險主要可以從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兩大類別來認識和分析,其中:重大錯報風險主要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財務報表在審計之前就存在重大錯報的風險,審計人員要以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資料為依據進行全面的分析,整體把握和了解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等風險,從而準確無誤地進行互聯網金融企業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和審計。而檢查風險主要是指對于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而審計人員并未發覺的審計風險,這需要審計人員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和意識,更好地識別和評價互聯網金融審計風險,并使之降低到最低水平。具體來說,互聯網金融審計風險表現為以下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行業環境風險
這包括來自于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和外部的風險,就內部風險而言,主要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對于技術的要求極高,金融產品運作的各個環節也相對復雜,存在一定的內部風險。就外部環境風險而言,這是由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所決定的,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中,在網絡平臺上的存續時間較短而引發一定的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以網絡為依托和支撐,高度依賴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信息化技術,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存在一定的信息技術性風險。具體包括有:一是信息安全風險。在互聯網之中存在海量的信息數據,由于存在信息泄密或病毒入侵等問題,而導致互聯網金融存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風險,對于企業和客戶帶來了極大的安全威脅。二是操作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工作人員或客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操作方面的風險,由于一些客戶受到不良網站上的虛假投資產品的誘惑,導致自身的信息和經營活動受到不利的影響。三是法律監管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還不夠完善,這就讓一些居心不良的經營者有機可趁,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造假,導致企業遭遇重大錯報的風險。四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一旦存在缺失,也會使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會計信息不夠完整和真實,給審計工作造成較大的困難。
(三)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
在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也是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的審計風險較為隱蔽、可控性較差,因而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也是關鍵,只有提升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才能更好地完成審計目標和任務。
(四)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
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也是互聯網金融審計中不可忽視的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審計是綜合性的審計,相較于傳統的審計而言,審計范圍更為廣泛,審計的方法也要求更加先進,這就對審計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事實卻是,部分審計人員缺乏互聯網金融審計的相關知識,不夠了解互聯網金融審計的相關審計準則,由此也引發了互聯網金融審計中的檢查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審計的風險防控和應對措施分析
(一)明確互聯網金融審計主體
要明確政府部門在互聯網金融審計中的主導性地位和作用,使之成為互聯網金融審計的支撐和主導,并充分利用政府金融審計的資源優勢,客觀、合理而公正地評價和監督互聯網金融企業。同時,還要引入民間審計力量,要發揮民間審計專業性強、覆蓋面廣的特點,與政府審計相結合,更好地為互聯網金融監管提供支撐,確保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審計法律體系
為了更好地提升互聯網金融審計效果,還要規定一定的設立條件,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無門檻”的現象和問題,可以借鑒和參考銀行業建立存款保險的制度,建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資金安全,避免一些不法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踩法律的邊緣。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審計方式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審計要基于風險的視角之下不斷完善風險審計方式,要量化互聯網金融的相關風險,可以采用定量風險分析、趨勢分析、比率分析等方式,做好對互聯網金融結構、目標、內部控制等指標的分析,重點關注和分析互聯網金融中出現的可疑業務,并對其加以風險量化分析,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財務風險、客戶資金運作風險設置互聯網金融風險閥值,使互聯網金融審計活動能夠依據量化的標準進行操作,對于超出標準的互聯網金融行為和風險可以及時發現并制止。
(四)調整互聯網金融審計范圍
由于互聯網金融削弱了證券公司、協會等信息中介機構的作用,使資金供求雙方能夠直接進行交流和接觸,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溝通,成為了鏈接金融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橋梁和紐帶,降低了互聯網金融交易不對稱的現象,為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所認同和接受。對此,互聯網金融審計機關要合理調整審計的范圍,不僅要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會計處理、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審計,還要對互聯網平臺監督進行審計,要以網絡平臺審計為前提和基礎,加強和擴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的網絡聊天記錄、文件傳輸記錄等內容的審計,并擴大互聯網金融審計的權限,要使審計工作者擁有對普通用戶的審計權限,還要能夠擁有對互聯網網絡系統操作的審計權限、對外發文件的審計權限以及數據審計的權限,從而相對完整而全面地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審計。
(五)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審計
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審計是極其關鍵的內容,審計工作人員要采用多樣化的審計方法和手段,如:詢問法、觀察法、計算機輔助審計法等,實現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測試。在采用多元化的審計方法測試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之時,要重點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內部控制操作是否恰當等方面進行審計和測試,可以利用金融互聯網企業的內部資源,獲取企業內部的自我評價資料,較好地提升審計的效率。
四、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是新興金融業態,具有準入門檻低、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等特點,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繁榮和發展,然而同時也給金融行業帶來了風險,為金融監管和審計帶來了挑戰和壓力,為此,要全面樹立現代風險導向和意識,開展內容更為寬泛、形式更為多樣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做好對互聯網金融審計的風險控制和監管,增強互聯網金融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綜合素質,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審計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
所謂衍生金融工具,是以貨幣、債券、股票等基本金融工具為基礎而創新出來的金融工具,它以另一些金融工具的存在為前提,以這些金融工具為買賣對象,價格也由這些金融工具決定。具體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遠期、期貨、互換或期權合約,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高風險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為規避金融價格波動風險而產生的,運作得當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降低基礎工具的風險。但衍生金融工具也存在風險,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更重要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性,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合約成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一旦運作不當,便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2、衍生金融工具的時態性是未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與傳統的即期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均為將要在未來某個時間完成的交易,即其時間屬性是未來的。從合約的簽訂到履行,金融工具的價格將可能發生劇烈的變動。
3、表外反映性。與傳統金融工具相比,有些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傳統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因此在現行的財務報表中無法反映,只能作為表外項目列示,這就給審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還具有高度技術性、復雜性等特點,這些決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審計與一般財務報表審計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時也加大了審計的風險。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目標及程序
一般審計目標適用于所有項目的審計,衍生金融工具審計也不例外,如衍生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間的存在狀況,其歸屬權,增減變動和收益記錄,計價依據,年末余額,披露情況等。
衍生金融工具審計的審計程序和財務報表審計中其他項目的審計程序基本一樣,只不過在執行審計程序時所面對的內容有所不同。現就典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審計所主要考慮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內部控制結構的評價。
在審計計劃階段,審計人員就要對企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內部控制作一初步評價。一個健全、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內部控制結構至少應包括:(1)建立嚴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權和核準制度。一般說來,企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應由高級管理部門、董事會或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授權核準,并進行合法、合規性檢查。(2)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權、執行和記錄必須嚴格分工。如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負責人授權批準,由獨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員負責接收來自交易對方對交易的確認憑證。(3)對交易伙伴的信譽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風險。(4)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盤點核對制度。(5)由內部審計人員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定期審計。(6)經常以至視需要隨時核對保證金的收付及金額,并指派特定人員監控保證金的收取。
審計計劃階段了解內部控制結構的程序主要有:詢問被審計單位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關的人員;查閱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內部控制文件;觀察被審計單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內部控制運行情況;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進行穿行測試;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內部審計,考慮是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來協助工作。
(二)符合性測試。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如果準備信賴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結構,減少實質性測試,就應實施符合性測試。典型的符合性測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檢查交易執行情況與規定政策的一致性;檢查交易的單據和記錄是否完整,審計人員可抽取樣本函證交易對方,詳細核對交易細節,對交易情況進行判斷;檢查企業所采用的計價模型;檢查企業通過抵押、擔保等減少信用風險的政策和措施;檢查用于核準交易伙伴的程序,用于監控交易伙伴信用等級的程序。
(三)實質性測試。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復雜性和高度風險性,審計人員需進行大量的實質性測試,以確保審計目標的實現,降低審計風險。
衍生金融工具審計應進行以下的實質性測試:(1)檢查衍生金融工具明細帳余額與總帳余額是否相等。(2)盤點檢查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和交易單據。(3)驗證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年末計價和損益確認的正確性。衍生金融工具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對于存在活躍市場、可獲取市場價值的衍生金融工具,應審查其公允價值是否為交易數乘以市價;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衍生金融工具,則應審查公允價值的估算是否合理、正確。并應審查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是作為所有者權益記入資產負債表還是作為綜合收益。(4)在報表日向交易對方核對在途交易。(5)確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已在報表上恰當披露。企業除應在報表中反映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還應在報表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圍、性質、交易目的、會計政策和方法。可能的風險等內容。
(四)其他審計程序和審計考慮。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內在的不確定性、杠桿性及計量上的靈活性,在對其審計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視利用金融、法律等其他專家的意見。衍生金融工具涉及較深的金融、法
律等專業知識,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可能因此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進行審計時可考慮聘請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協助項目的審計,僅審計人員在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充分性和適當性,以確定能否支持會計報表的有關認定。
2、運用概率與數理統計技術,使用大量的數學性和分析佐證據。衍生金融工具的未來價格和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審計人員必須使用概率與數理統計知識對其風險價值和定價模式進行測定和驗證,以大量的數學性和分析佐證據來支持自己的審計意見。
3、要求管理當局提供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聲明書。鑒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許多內容同于表外項目,交易本身又具有高度風險性,一旦發生損失,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往往產生嚴重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面臨的審計風險較高,極易受到審計失敗的指責。因此,審計人員應要求企業管理當局出具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聲明書,以披露相關信息,明確自身的審計責任,減少審計風險。聲明書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互聯網對審計工作來說顯現出如下一些的特點:多樣化、復雜化、抽象化。
一多樣化:互聯網主體多樣化,模式多樣化。別的不說就一個金融互聯網主體、模式超過260多種。更何況還有互聯網物流、互聯網商店等等。經濟市場格局開始分化,互聯網在這個過程中扮演特殊作用,不管你想要什么樣的產品和服務,在互聯網上多有相互的產品和服務。多樣化的主體產生了多樣化的財務、
二復雜化:隨著互聯網產品服務逐漸進入人們的生活,大數據(知識管理)也會像云計算一樣,各個行業利用互聯網尋找自己創業及發展機會。各個行業設計自己的差異化戰略,例如百度,淘寶,騰訊,微信等等行業有著獨特的地方。不同行業產生了不同項目,形成了不同財務流程,使審計工作更加繁瑣
三具體化:WIFi普及,手機成為移動互聯工具。各種信息傳播的速度加快,時效性更強,信息量更大,這些信息是通過每個手機用戶而存在的,互聯網使用的終端(如手機)一般都會被加密比較好,因此有它的獨特性,不僅是手機本身具有獨特性,而且移動軟件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實現獨特性。不同人不同行業都有自己的選擇轉帳方式,又因為存在一定的隱私,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所以要求審計工作對不同的審計對象要有更加具體審計措施。
互聯網時代,傳統憑證、手工報表、登記簿沒有了,紙質記錄消失了,取而代之的電子憑證,電子票據,電子報表等電子文檔。此外,這些電子文檔進入計算機以后,很多已經計算機自動完成,過程不能一目了然,傳統的審計方法,有的已不再適用了。,一方面增加了審計數據、復印原始憑證等取證的難度,另一方面也給審計人員能力的考驗。因此審計工作應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一、加強互聯網知識的學習
全面了解互聯網時代的各種項目和財務的操作程序 。按傳統的審計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全面監督的需要了,所以必須學習互聯網時代的財務管理。以及各種互聯網財務的知識,應用系統,操作系統。首先 要加強審計人員不斷加強業務能力的學習,也要掌握精通這些業務在計算機如何操作,操作結果應如何審計,審計中如何獲得有效數據和證據。
二、提高審計工作技術硬件
審計不盡要提高人才素質還要提高本身的硬件,例如計算機審機軟件,要完善計算機業務系統。 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的特點進行計算機軟件的開發, 尤其是對業務系統風險,審計風險控制方面的開發。目前互聯網財務分為財務軟件和理財軟件。網絡財務軟件的特征:一是網絡財務管理模式;二是網絡計算的技術支架;三是軟件產品與服務網站實現零連接;四是用戶化的知識管理與知識互享。網上理財服務有提供網絡財務應用服務、專業網站的經營和財務數據安全屏蔽。如果對這些軟件應用了如自撐,并且能夠應用在審計上將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便利。
三、擴大審計范圍
互聯網經濟背景下,經濟市場結構日益復雜化。就金融而言我國互聯網金融吸收資金所占比例越來越高, 2013 年達到金融市場的 13%,對傳統金融機構有著一定的沖擊作用。目前金融審計的范圍主要有證券業務、回購業務、票據業務以及中間業務等進行審計。互聯網金融借助網絡平臺后信息對稱的程度極高,讓證券機構,保險等信息中介的信息可以忽略,因些增加了對于金融機構網絡信息平臺的監管控制的必要性。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審計將網絡平臺的審計納入審計范圍。互聯網金融中,證券公司、協會等信息中介機構的作用減少,互聯網金融網絡平臺可以直接成為客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協會之間溝通平臺。金融機構對金融網絡平臺放在審計范圍內。一要增加行為審計。主要包括通過網絡收發郵件、聊天、文件傳輸以及頁面信息傳遞審計內容。二增加流量審計要對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所使用的流量也作為一項審計內容,即監控金融機構使用流量的正常使用情況,來發現可疑交易或重大交易。三要增加權限管理審計。審計機構要對金融網絡系統的系統權限、外發數據系統權限以及普通用戶權限進行審計。
四、改變審計方法
數據庫的巨大要求審計人員改變審計方法,跟蹤審計也是解決互聯網時代的一種強有力的辦法,跟蹤審計要有很大人力資源,物力資源暫時也不能全面進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從數據庫的源頭著手。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審計 審計制度
一、立法型:美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
(一)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立法。美國聯邦金融監管的立法在國會。主要法案包括相關的機構法如《聯邦儲備法》、《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業發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99年金融服務法》等。相關監管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上位法制定部門監管規章,這些監管規章主要收集在《美國的聯邦監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內。該法典是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頒布的有關監管規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國各州也有權制定各自轄區的銀行監管法規和保險監管法規。這些監管法規未包含在《聯邦監管法典》中。
(1)美國的銀行業監管。美國設有聯邦和州政府兩級監管機構。聯邦政府有五個主要的監管機構:美國貨幣監理署(OCC)、美國聯邦儲備體系(FED)、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儲蓄機構監管署(OTS)和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國各州政府也設立有銀行監管機構。
貨幣監理署(OCC)隸屬美國財政部,1863年國家貨幣法賦予貨幣監理署監管美國聯邦注冊銀行的職能。監管職能主要包括檢查;審批監管對象設立分支機構、資本等變更的申請。
聯邦儲備體系(FED)(下稱美聯儲)根據國會1913年聯邦儲備法設立。主要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并對其成員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進行監管,此外還承擔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職能。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于1933年設立,旨在通過保護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監管投保機構以及對破產機構進行接管等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和公眾信心。
儲蓄機構監管署(OTS)主要負責儲蓄協會及其控股公司的監管。
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負責發放聯邦信用合作社的執照并予以監管,并運用國家信用合作社保險基金對所有聯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儲蓄存款予以保護。
此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作為上述5家監管機構的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制定統一的監管準則和報告格式等。
(2)美國的證券業監管。美國的各類證券市場,包括國債、市政債券、公司債、股票、衍生品市場等,由美國財政部、市政債券決策委員會(MSRB)、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等不同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財政部:美國國會于1986年通過了政府債券法案,賦予財政部監管整個政府債券市場的職責,具體監管政府債券經紀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動性的市場。
市政債券決策委員會(MSRB):美國國會于1975年設立了市政債券決策委員會,賦予其有關監管法規的職責,即監管證券公司和銀行承銷、交易和銷售市政債券等行為的法規。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的證券立法賦予了SEC以下主要監管職能:1、《1933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政府債券、非公開發行以及州內發行除外)必須到SEC注冊,提供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2、《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向SEC以及證券交易所提交注冊申請以及年報等SEC規定的報表報告;場外交易的公司則必須提交年報等SEC規定的報表報告。此外,該法案還賦予SEC監管交易所成員有關交易行為的職責。3、《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規定,SEC根據有關保護公眾、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準則對電、氣等公用事業控股公司予以監管。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設立于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美國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
(3)美國的保險業監管。美國的保險監管職責主要由各州的保險監管局承擔,包括市場準入以及監測檢查等日常監管。此外,各州保險監管局于1987年共同設立了全美保險監管協會(NAIC),作為州保險監管局的輔助監管機構。
(二)金融審計
根據美國政府審計準則,GAO主要是對政府機構、項目、活動和功能的審計和鑒證業務,以及對接受政府資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審計和鑒證業務。其中主要的鑒證業務是指對被鑒證事項或者與被鑒證事項有關的陳述進行檢查、審核或執行商定程序并報告結果。鑒證業務的對象可以有多種形式,包括歷史的或預期的業績或狀況,物理特征,各個歷史事件,分析,系統和過程或行為。鑒證對象可以是財務信息,也可以是非財務信息。
除此之外,政府審計還可以提供非審計業務,但是必須保持獨立性原則。截止2013年5月29日,美國GAO官網公布的審計報告中,有超過3200份審計報告的主題是金融審計。主要分布如圖1:
在GAO官網上公布的2013年份的17份審計報告中,有財務審計1份,鑒證業務3份,其他13份皆是績效審計。根據報告顯示,2013年,GAO對美國政府及FDIC及其下屬機構DIF的2012年度的財務報告分別出具可審計報告,對上述機構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并符合美國法律的要求出具了審計意見并提出了審計建議。不僅如此,GAO也對美聯儲的內部控制及SEC的內部監管控制體系進行了審計并提出審計意見。報告同時顯示,上述被審計機構對審計意見的認同度較高,一般是接受意見并積極進行改正。
(三)比較分析
上述可知,美國的金融監管的內容是檢查、審批監管對象設立分支機構、資本等變更的申請;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或不穩健經營行為采取監管措施并且監管政府債券經紀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動性的市場等。而金融審計則是對包括金融監管機構在內的政府機構、項目、活動和功能以及對接受政府資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以確保被審計對象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且是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由此可以看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的重復部分較小。美國作為全球金融和資本運作最復雜、最頻繁的區域,其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中不同機構的監管范圍是有重疊部分的,但是其與GAO的審計分工卻較為明確。
二、獨立型:德國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審計
(一)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立法。在德國,德意志聯邦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業進行監管。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集銀行、保險、證券監管和資產管理于一體。由于德國實行混業金融制度,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實際上總體負責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市場以及政府資產的監管,隸屬財政部,但在行政和監管裁決上享有極大的自。聯邦金融監管局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其監管目的是要保證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風險,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資產安全。
2.金融監管機構及其職能。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其下屬的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中央銀行是全國唯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中央銀行那兒獲得。中央銀行也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
(1)微觀監管機構。1961年通過的銀行法授權建立了聯邦銀行監管局,它是一個獨立的聯邦監管機制,直接隸屬于財政部,多年來在德國銀行監管中發揮中心作用。根據《銀行法》第6條,銀監局的首要任務是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金融監管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種風險因素。而銀監局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管重大的股權交易等。除此之外,德國財政部還下設聯邦保險監管局(FISO)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FSSO)分別負責保險業和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工作。
(2)中央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上保持高度的獨立性,不受政府的指令干預,是西方各工業國家中保持央行高度獨立性的典型。雖然德國有一個與中央銀行分離的銀行監管機構,但德國中央銀行也在銀行監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對銀監局起著重要支持作用,其工作重點是收集和處理相關信息。同時,它在金融市場監管、銀行危機管理中也發揮重要作用。
另外,在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確立之后,德意志聯邦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功能。所以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30日新頒布的《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在未改變聯邦銀行的基本職能的前提下,確立了新的德國聯邦銀行體系。改組后的聯邦銀行由設在法蘭克福的總部、9個地方事務辦公室和分設在德國各地大城鎮的118個分支機構組成。總之,隨著歐元一體化的逐步擴大,國聯邦銀行將逐步強化其宏觀經濟監管職能,淡化其微觀監管職能。
(二)金融審計
在德國,聯邦審計院絕非審計所有的銀行,其審計權僅限于聯邦所有的國家銀行,包括中央貨幣與德意志聯邦銀行和具有商業銀行性質的聯邦公共信貸機構。此外,各州和鄉也有公共銀行,對它們的審計,各州的法律分別作出的規定。
根據德國預算條例,聯邦審計院審計聯邦直屬公法法人的預算執行和非預算資金管理,即聯邦審計院原則上可以如同在直屬國家管理部門一樣,對聯邦銀行進行審計。聯邦銀行的年終決算由私人經濟審計公司審計。根據聯邦銀行法,聯邦審計院可以將私人經濟審計師每年提供的審計報告作為其自身審計的基礎。
聯邦銀行在金融政策上是獨立的,而審計監督也是完備的。聯邦審計院將對聯邦銀行的審計權視為類同對議會和政府政治決策的審計權。而對聯邦銀行貨幣與金融政策決定方面的這種審計權,意味著:作為獨立性標志的中央銀行理事會的貨幣與金融政策上的事務,不受國家審計監督的評價;國家審計監督所要審計的是聯邦銀行的管理部門對這類決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比較分析
由上文可知,德國金融監管局設置了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三個交叉業務部門,負責專門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主要目標是確保整個金融產業的正常功能,保證銀行、金融服務機構和保險企業的清償能力,保護客戶和投資者利益。而審計方面,聯邦審計院對于信貸機構的審計無非是從審計最基本的有效監督方向形式職能。在德國,一直都在很強調監管的獨立性和審計的監督性。各有各的目標,各有各的職能,各有各的方法,雖然獨立和監督并非那么容易的劃清界限,但是在金融監管與金融審計兩者是否重復混淆方面還是做得很不錯的。
三、行政型:中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
(一)金融監管
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確立以成立國家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為標識。為了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更好地進行統一和綜合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04年共同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各自的監管職責予以明確,對合作監管辦法作了明確規定,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任何一方與金融業監管相關的重要政策、事項發生變化,或其監管機構行為的重大變化將會對他方監管機構的業務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時,應及時通告他方。若政策變化涉及他方的監管職責和監管機構,應在政策調整前通過“會簽”方式征詢他方意見。對監管活動中出現的不同意見,三方應及時協調解決。目前中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適應中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1.金融監管立法。為了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提高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中國按照國際慣例并結合國情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法規和政策,為金融監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譬如,除了全面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之外,根據人民銀行轉換職能并獨立行使貨幣政策和加強金融監管的客觀需要,重修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基本架構,為監管者提供了業務調控的法律依據并奠定了政策監督的基礎。
2.金融監管機構及其職能。
我國對金融業實施的監管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其中銀行業監管占主要地位:
(1)銀行業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了監管機構的職責。中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授權的監管機構,依法統一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職責主要包括:
①明確銀監會有規章制定權。
②銀監會負責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③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④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⑤銀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2)保險業監管。我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保監會對保險業監督內容包括組織監管、業務監管和財務監管三方面。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履行以后職責:
①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②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并維護保險市場經濟秩序。
③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并促進保險業的公平競爭。
④建立保險業風險評價體系和預警系統,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并促進保險企業穩健運行。
(3)證券業監管。我國目前對證券業的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證監會,它是全國證券企業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①制定規章、規則和有關規范性的文件。
②審批權和核準權。這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職責中最主要的一項權力,包括對發行股票核準、公司債券的審批;對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上市的核準等等。
③監督管理權。包括對證券、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監督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的實施;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等。
④查處權。包括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處罰。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金融審計
近年來金融機構違規違法事件仍然難以有效抑制,反顯出愈演愈烈之勢,銀行的違規經營、秩序混亂現象不斷增多。所以當務之急是要以國際監管標準指導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特別要理順金融監管與金融審計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發揮國家金融審計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依據《審計法》規定,接受國家金融審計的機構包括中央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上述部門或機構的有關人員,其中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只能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由于金融審計的外延、內涵較為廣泛或深刻,因此,難免與其他審計學科有交叉重疊現象。
但客觀地講,金融審計作為行業審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一套自己的特點和監管內容。并且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在整個國民經濟監管體系中已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影響及作用也日益凸現。金融審計要從銀行經營的微觀人手發現有關金融監管的宏觀問題,從有關國家宏觀金融政策,法規和制度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對策,從而對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比較分析
劉家義審計長曾經提出:金融審計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了保證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也就是說金融監管包含了金融審計,并且金融審計能夠使金融監管更好的發揮其職能。但是不得不承認,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方面,一直未明確金融審計的定位,出現了金融審計未納入金融監管理論體系,但又行使著金融監督職能的現象,同時,審計系統內部,也存在著單純就審計工作談金融審計的現象,未能跳出審計、立足金融監管談金融審計。這種現象我們不難看出,相比發達國家,我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相關內容比較模糊。
四、綜合分析及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研究可知,不同國家、不同金融體系、不同審計制度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審計的特點和相互關系是不同的。美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準入、日常經營活動等其他保障金融體系的有效運作進行干預和指導;而金融審計則是關注相關機構的財務的真實完整性及合規性,并適當地進行專項審計或評估。就德國而言,德國金融監管局主要是確保整個金融產業的正常功能,保證銀行、金融服務機構和保險企業的清償能力,保護客戶和投資者利益;而金融審計則是獨立地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地監督職能。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美德體質不同,但在金融監管與金融審計的運作和合作中,都保持著明朗的獨立性和不斷完善的合作精神。所以根據美德的分析,我國可以從中借鑒如下幾點:
第一,明析金融監管與金融審計的各自定位。金融監管應著力保障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包括金融機構的準入、金融機構業務運行的日常監管等。而金融審計則更應著重于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的審計以及配合金融監管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和評價。
第二,推進金融監管體系的重構。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趨勢是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這就亟須我國應推進金融監管體系重構。在重構的過程中應將金融審計納作金融監管的一部分,與金融監管機構、國家相關單位行為金融體系的大監督體系,以便更好地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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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計算機;審計
審計署從1998年開始明確信息化建設,到2002年5月“金審工程”正式啟動作為標志審計信息化建設進入飛速發展的階段。在金融審計領域,由于金融企業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數據復雜、多樣化的特點,決定了金融審計必須運用信息化審計技術,即運用計算機審計來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審計目標、創造審計信息化的新模式。本文結合實際,談談對商業銀行審計中運用計算機審計的幾點體會和思考:
1 金融審計必須開展計算機審計
金融企業業務量大、數據量大、貸款檔案和會計憑證多,在傳統的手工審計下,只能根據報表、明細帳、內外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進行經驗分析,確定抽查的重點和對象,這種方式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難以全面性反映問題,但若采用詳查方式人力物力又難以組織和實施。計算機審計的開展,使金融審計人員能夠從大量原始、繁瑣的數據和枯燥、重復的手工操作中解脫出來,運用計算機知識從容的提取、分析和判斷被審計單位海量的財務、業務信息,擴大了審計覆蓋面,提高了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
2 審計方法的改變決定審計項目組織管理模式的變化
手工審計下一般根據審前調查的情況,以資產或者貸款規模為標準初步確定抽查的支行,審計人員分成幾個小組到抽查支行進行審計,審計中接觸和詢問較多的部門主要是總行和各支行的財會部、信貸部。采用計算機審計后,針對目前商業銀行將散布在各個分支銀行和營業網點的業務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向總行進行上收的數據大集中,實行扁平化管理的“大總行、小分行”模式,審前調點集中于總行一級,接觸較多的是銀行計算機系統管理部門,審計人員首先在該部門了解系統的基本情況,然后根據需求下載和轉換數據,獲取審計所需要的電子數據,集中力量對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提出有疑點的數據,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線索,審計進點后就可以安排審計組對相關支行進行重點和有針對性的審計,避免了現場審計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計算機審計需要審計人員與計算機技術人員的相互溝通和配合。金融審計人員可以獨立操作簡單的查詢、篩選、統計、分析功能,比如利用關鍵字查詢銀行自辦實體,統計貸款大戶的貸款總額等。
3 審計內容從電子數據審計發展到嘗試對計算機系統的審計
商業銀行的計算機系統數據一般分為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兩部分,計算機審計按審計對象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電子數據審計,即通過對電子數據的收集、轉換、整理、分析和驗證,發現和查找問題,實現審計目標;二是對計算機系統進行審計,是一個通過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對其系統是否能夠保護資產的安全、維護數據的完整、使被審計單位的目標得以有效地實現、使組織的資源得到高效地使用等方面作出判斷的過程。商業銀行數據實行大集中后風險也更加集中,如系統受到黑客攻擊或不法分子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洞實施犯罪,系統程序設計上存在不足造成數據核算和處理不完整不準確。數據集中后對于銀行的風險管理,特別是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災難備份系統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電子數據審計的基礎上對處理、存儲電子數據的計算機系統進行審計顯得尤為必要。
4 確定計算機審計的范圍和重點是關鍵
商業銀行常用的數據庫管理系統有Orale、Sybase、DB2等,由于銀行的經營業務品種較多,其對應開發的系統也較多,如我們對某商業銀行審前調查了解到該行使用的系統總體分為綜合業務系統、財務核算系統、信貸業務系統三大類,各類下又分為若干的子系統,如果對這些系統都審計一遍,顯然審計資源是無法滿足的。為此,就需要審計人員深入了解銀行的經營業務及在業務中計算機的實際應用情況,結合審計目標、以往審計情況、審計人員經驗和已取得的電子數據、數據字典和數據庫說明等技術資料,進行審計需求分析,確定能利用現有數據進行分析的具體問題,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然后根據法律法規、業務邏輯關系、數據間的勾稽關系等建立分析性“中間表”和審計分析模型進行審計。該次審計我們結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的要求、該行自行開發系統特點、存貸款計息情況審計較少等情況,最終選擇將與財務報表直接相關的核心系統、貸款業務系統、存貸款計息系統、銀行承兌匯票系統作為審計范圍和重點,大大提高了審計效率,實現了審計目標。
5 傳統審計方法與計算機審計有機結合,確保審計質量
計算機審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審計成本,擴展了審計范圍,使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內容進行全面、迅速、有效的分析,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風險。一方面審計人員運用Access、Excel、SQL Server等工具軟件審查問題,當審計人員掌握的情況不充分、分析不深入時,編制的程序就會存在不足,而計算機運行是客觀的執行,并沒有主觀的判斷,得出的數據和結果就不一定準確,有時還會出現較大的差異。所以在審計工作中,要對計算機審計程序運行的結果進行抽查驗證,檢查結果的準確性,根據抽查的反饋情況逐步調整、完善程序,得到正確的審計結果。另一方面如果被審計單位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存在虛假、修改等情況或者審計人員過分依賴計算機運行所得出的結果,而沒有對各種疑點線索進行必要的復查,都會形成審計風險。所以,應該明確計算機審計并不能夠完全代替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在加快計算機審計的研究和發展的同時,也要將調閱被審計單位資料、進行抽樣審計、問卷調查、延伸審計等傳統的審計方式和方法與計算機審計有機結合,確保審計質量。
當前,世界性金融危機猶如颶風一樣席卷全球,對實體經濟的造成了空前強度的沖擊,這場風暴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也日益顯現,導致我國企業也面對諸多嚴重的不利因素,面臨空前的經營風險:
1.企業經濟效益下滑帶來的持續經營問題。
由于國際市場面臨萎縮,導致許多“外向型企業”出口阻滯、產品跌價、銷售困難,效益下降仍至虧損,使企業持續經營發生困難,于是不得不停產放假,遣散職工;不少非外向型企業也因為國內市場需求下降而苦于掙扎,不得不減產停工,能否持續經營成為擺在他們面前的大問題。
2.市場萎縮帶來的庫存積壓問題。
由于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制造業許多產品積壓待售,特別是2008年前三季度原材料價格持續居高不下,進人四季度后價格又大幅回落,導致制造業的不少庫存商品“價格倒掛”而不得不大量囤積,意在等待價格回升,這樣不但存在資金成本上升問題,還存在很嚴重的庫存積壓風險。據報導,今年1月份我國商品出口總值繼續狂跌,更多中小企業庫存大量增加,面臨巨大生存壓力。
3.持有金融資產的貶值問題。
隨著股市下跌,股票縮水、證券跌價,廣大投資企業蒙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因經濟環境惡化,一般企業持有的應收款項和金融企業持有的貸款也會因經濟不景氣而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時足額收回,蛻變成為不良資產,導致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直線下滑。
4.購買資源性資產帶來跌價損失問題。
所謂資源性資產,是指特定主體從已發生事項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計量,能帶來效用的資源。例如淺海、水域、土地、荒山、灘涂、礦產以及各種資源性權利等。企業購買資源性資產,由于金融危機導致其資源產品價格下跌或資源自身價值降低,資產減值,投資難以收回,因此造成重大損失而危及資源性資產持有企業的生存。
5.企業管理層面臨經營業績的壓力。
經營業績,關系到企業管理層薪酬激勵、領導者形象甚至職位去留。由于金融危機的沖擊,導致許多企業效益下滑,經營業績不佳,使企業管理層面臨空前的壓力。
金融危機與重大錯報風險的關聯性
所謂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所謂重大錯報,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存在的、導致其不再具有可靠性、可能會使報表使用者作出不當決策的錯誤列報事項。當前,與金融危機相關的企業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兩方面:
1.市場低迷、企業持續經營能力下降、管理層面臨經營業績的壓力等因素加驟企業經營風險.導致重大錯報風險陡增。
金融風暴襲來,許多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受到較大的負面影響。企業出于融資、外部形象、薪酬激勵、業績承諾、獲取國家資助等動機,增加了采取各種手法粉飾財務報表的可能性。對于資產負債表,為了粉飾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采用高計資產、低計負債,提高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降低資產負債率等手法。對于利潤表,為了粉飾經營業績,可能采用高計收入、低計成本和費用、高計毛利率等手法;對于現金流量表,為掩蓋導致企業陷入困境的資產緊缺,可能采用高計現金流入、低計現金流出來粉飾現金流量凈額、特別是高計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的手法。還有與上述手法相反的蓄意錯報、惡意操縱利潤的手法,借口“大氣候”的負面影響,企業管理層策劃將本來已經不佳的業績做得更差,采用故意計提秘密準備、提前確認成本費用、推遲收入確認等手法,導致企業利潤大幅下降或出現巨額虧損,以降低下一年的業績基數。
2.應對危機的國家巨額投資計劃的實施與重大錯報風險的關聯。
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而公布和實施的4萬億元龐大投資計劃,4萬億元投資計劃作為一個超大型蛋糕,中國的企業經營者幾乎每人都期盼分享一塊,有些企業希望得到國家財政性資金,如項目資助、貸款貼息等,也有些企業想得到由政府資助的工程或項目招標中標,以從中獲得利益。當然,這些企業希望在金融危機期間得到政府救助以渡過難關,這樣做無可指責,但由于多數情況下,取得政府補助,或者參加政府資助的項目招標,都需要以企業財務報表或相關項目實施報表作為佐證,某些企業為達目的不惜采用舞弊手段,編制虛假財務信息以求“分一杯羹”。因此,這些企業往往“盡其所能”地在業績“包裝”上下功夫,導致了企業重大錯報風險的增加。
企業經營風險轉化為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指出:審計風險取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準則指南更進一步將上述三者關系以數學模型列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前已述及,金融危機導致的企業經營風險,與其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具有一定關聯性。對某些企業而言甚至具有因果關系。當存在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委托審計時,如果審計人員未能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仍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重大錯報風險就會轉化為審計風險。當然,如果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即重大錯報風險為0,或者審計人員及時發現這些錯報且采取了適當措施和發表了恰當的審計意見,則檢查風險為0,這時審計風險也均為0(審計風險=0×檢查風險,或=重大錯報風險×0)。但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由于企業經營風險大,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也隨之增加,而這種錯報審計人員未能發現的可能性也較大。究其原因,是企業為應對金融危機而粉飾財務報表,或者為獲取資金而編制虛假報表的這類重大錯報,不同于一般因企業財務人員業務不熟、過失造成的包括重大錯報在內的財務報表的錯報。其不同點也即這類重大錯報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重大錯報的故意性。故意編制具有重大錯報內容的財務報表,審計中一般稱為財務舞弊,而財務舞弊的重點又在于管理舞弊,因為管理舞弊是故意的、蓄意策劃的行為,因此其可發現程度遠小于一般非故意的重大錯報。
2.舞弊主體的高層次性。從現有已披露的財務舞弊案件來看,絕大多數這樣案件涉及企業高級管理層,在金融危機中審計發現的這類重大錯報,有不少還得到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庇護和支持,由于這些高層人員地位特殊,極易逾越內部控制,再由于高層領導參與和指揮,企業會計人員往往也不遺余力地使出“技巧”來粉飾報表,而審計時凡涉及造假的事項,被審計單位往往不予配合而使審計人員難于發現。因此,由他們共同策劃落實于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檢查認定的難度也會遠大于其他情況下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
3.舞弊的非涉私性。從筆者近期審計實踐來看,因企業經營風險導致重大
錯報風險,基本上不涉及管理層或會計人員的貪污、侵占行為。因此他們錯誤地認為這樣的數據造假也是“為公”,所以會顯得“理直氣壯”,造假行為被堂而皇之地稱之為“包裝”。這樣,就更大程度上增加了虛假財務報表的發生頻率和造假幅度。
4.重大錯報的高隱蔽性。金融危機中,為應對企業經營風險而實施的以虛假財務報表為表現形式的財務舞弊基本上均經過企業管理層的精心策劃,他們一般還會請出造假“高手”來對賬務處理和報表編制進行“包裝”,由管理者策劃和指揮、財務“高手”操作的舞弊,極易逾越內部控制,而且往往具有隱蔽、串通、偽裝等特點。審計人員檢查時,由于其隱蔽性高,致使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多數情況下很難被識別和認定。
5.管理層的不妥協性。上述重大錯報在審計檢查中被審計人員發現時,企業管理層作為審計委托人,一般都不愿對重大錯報事項進行調整更正,也不同意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就錯報事項進行適當披露,因為這樣均會使企業達不到編制不實報表的既定目標。這樣,就使審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要么向企業管理層作出妥協,對具有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擔風險;要么解除委托,不出具審計報告,但出于審計收費、客戶關系等方方面面的考慮,除非企業造假數額巨大而事務所又無法有效規避審計風險,會計師事務所則往往很難下解除委托的決心。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關鍵詞: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2
一、我國財務公司發展現狀
我國財務公司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出現,是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并進行集團化運作后,對集團金融業務進行集中整合并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服務的結果。在我國金融體系中,財務公司是一類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方面,財務公司伴隨著企業集團的發展而出現,其發育于產業,又受制于產業,具有明顯的“產業性”特征;另一方面,它是以貨幣資金為經營對象的金融機構,因此具有“金融性”特征;此外,它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具有“企業性”特征。兼具“三性”的財務公司,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長足發展,表1列示了我國財務公司不同階段的相關數據。
截至2011年底,我國財務公司共118家,相比1987年的8家,機構數量增長14倍;資產規模18,214.43億元,較1987年的20.55億元增長885倍:利潤總額359.90億元,較1987年的0.05億元增長7197倍。目前我國財務公司涉及30多個行業,遍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基本建立了資金集中、籌資融資、投資管理、財務顧問等全方位綜合性的業務體系,初步具備了集約化金融服務、集團化金融管理、產業鏈化金融支持的功能,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內部審計功能定位
內部審計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已逐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2004年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最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以增加價值、改善組織運營為宗旨,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協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定義重點說明了以下內容:首先,強調內部審計是確認服務與咨詢服務的統一體,突出內部審計要積極主動,關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的關鍵問題;其次,明確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增加企業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突出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第三,拓寬內部審計范圍,將其工作領域擴展到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過程;第四,賦予內部審計更加廣泛的使命,即承擔協助組織實現整體目標的責任。
三、財務公司內部審計的特性
(一)財務公司產融結合的運作機制凸顯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一方面,由于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特殊地位,如果運轉不暢、頭寸不足,則會直接危及整個集團的發展,因此財務公司內部審計是企業集團穩健運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財務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其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僅限于集團成員單位,服務行業和對象的高度集中性將導致財務公司的經營風險。因此,切實有效發揮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顧問咨詢職能有助于防范規避風險。
(二)財務公司金融機構的行業特性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財務公司對內是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對外是集團面向社會的“金融窗口”。隨著外部金融環境的日趨復雜和內部金融服務的逐漸深化,財務公司構建完整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三)財務公司的內生性決定了內部審計的不可或缺和替代。財務公司誕生于大企業集團內部,立足于服務集團發展,在滿足行業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開展業務也需要遵從集團管理的各類規定和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財務公司“寓管理于服務”的特殊內部企業性質決定了其業務開展的重點不僅在于盈利,而更強調對集團主業的支持。內部審計可以利用自己熟悉企業集團發展歷程和背景,發展需要和規劃的優勢,在開展合規審計同時,推動財務公司貫徹服務集團主業的理念落地。
四、財務公司主要業務的審計要點
目前我國財務公司依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基本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初步建立了內部審計體系,為切實有效發揮在前臺業務部門和風險合規部門之后的“第三道內部控制防線”的作用,財務公司內部審計需準確掌握經營業務的風險控制點,重點對公司業務的風險性、合規性、內部控制、真實性、效益性等方面進行檢查評價。信貸、結算和投資是各類財務公司基本都具備的主流業務模式,其審計要點簡述如下:
(一)信貸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為成員單位辦理信貸業務是財務公司最主要的資產類業務。信貸業務的主要風險是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款項的信用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根據財務公司整體戰略定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導向、經濟周期運行特點等因素,制訂中長期信貸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管理目標、政策,是否符合審慎、穩健經營原則;(2)是否嚴格執行區域、行業、客戶、產品等授信限額及準入退出標準,并在信貸業務全流程、各環節嚴格落實既定標準和政策;(3)各項信貸業務風險事項是否得到持續有效的識別和監控,并能通過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報告路線及時預警和處理;(4)對單個客戶信貸業務風險現狀進行分析評估,重點分析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第二還款來源是否充分可實現;有無頻繁利用展期、還舊借新等手段人為維持表面正常貸款形態、掩蓋風險的情形。
2.合規性:(1)信貸政策與基本制度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各項信貸業務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的制訂是否符合信貸業務基本規章制度和信貸政策要求;(2)各項信貸規章制度是否能夠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方面政策法規的變化,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及時修訂,以保持其適用性;(3)各項信貸業務的實際操作是否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類基本制度、信貸政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要求,有無重大違法違規的信貸經營行為。
3.內部控制:(1)是否按照風險管理戰略與內部控制目標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能涵蓋各項信貸業務的全過程和各風險點;各風險控制環節是否具備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是否恰當合理;有無內部控制嚴重失效,頻繁發生信貸業務案件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2)信貸業務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能分工是否符合內部牽制、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劃分;(3)內部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及范圍是否足夠;檢查發現問題是否有效整改。
4.真實性:(1)各項表內外信貸業務是否得到真實、準確、完整的核算與報告,有無人為調節信貸業務經營指標、從事賬外信貸業務經營等違規操作;(2)各項表內外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結果是否真實,有無人為調整或故意隱瞞風險損失的行為。
5.效益性:(1)是否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信貸管理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數量、資產質量、業務辦理的規范程度等進行績效考核;(2)貸款綜合收益率、風險調整后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等是否符合預定計劃目標,與同業、基期相比是否有持續改善。
(二)結算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結算業務是財務公司現階段的核心業務。結算業務的主要風險是資金集中結算的具體方式、各成員企業業務數據和會計核算數據不兼容、財務公司信息系統不完善、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流程不盡相同等導致的操作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未按流程或逆流程支取銀行存款和惡意透支銀行存款;(2)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虛列支出挪用銀行存款的問題。
2.合規性:(1)賬戶開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多頭開戶和將經費賬戶出租、出借或轉讓給他人的問題;(2)業務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未經批準或逆程序支取存款、套取現金、賬戶透支、挪用公款或私設“小金庫”的問題;(3)賬務核對是否及時、合規,是否存在長期未達賬項和不符賬務。
3.內部控制:(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是否建立了相互監督制約的崗位責任制;(2)是否嚴格執行業務的授權、審批、檢查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和重要空白憑證的購買、登記、保管、使用、收回等管理制度;(3)不相容職務是否實現了分離;(4)對內部監督發現的問題,責任人是否及時進行糾正,糾正情況如何。
4.真實性:是否存在內外賬務不符和存款不入賬等問題。
(三)投資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與商業銀行相比,財務公司業務廣泛且具有混業經營的特征,除了自身常規業務之外還可以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及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但和其它專業機構投資者相比,無論從投資經驗還是投資策略、投資理念,尚存在一定差距。投資業務主要存在兩類風險:金融投資工具自身的風險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對投資業務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是否有效覆蓋投資決策、執行及管理的全過程;(2)投資部門的決策權利是否限制在合理范圍內,是否與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合作并受其制約;(3)投資組合管理是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是否選擇不相關或負相關的資產組合,同時注意調節各種證券的持有量,盡量降低非系統性風險。
2.合規性:(1)投資業務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2)投資業務立項是否符合程序,相關內容是否完整;(3)投資業務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操作程序,簽署的業務協議或合同雙方權利是否明確,并嚴格履行。
3.內部控制:(1)投資業務內控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是否完善;(2)投資業務組織管理架構的建立是否健全完善,部門崗位設置是否達到相互制衡的要求;(3)經營考核指標體系設定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有利于經營效益和質量的提高,是否存在誤導單純規模擴張弄虛作假現象;(4)從業人員業務技能與專業素養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是否建立持續的從業人員培訓機制。
4.真實性:(1)投資業務收入是否及時準確核算,是否存在以收抵支、截留、挪用現象;(2)投資業務交易行為及經營數據統計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3)投資業務的風險損失是否真實反映,對損失的計量確認是否準確,是否已納入相關減值撥備核算。
5.效益性:(1)投資業務收益是否充分考慮經營成本與風險要素;(2)相關資源配置能否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實際運行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缺位。(3)對投資產品的經營效果是否及時評價,并采取措施積極改進與完善。
參考文獻:
[1]唐兆珍,高磊.IIA 內部審計定義演進對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J].財會通訊,2012(2).
【關鍵詞】 金融控股集團; 內部審計; 制度框架; 實現路徑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2-0074-04
一、引言
金融控股集團是當代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由于金融資產的同質性以及較低的資金成本,相對于其他行業,更容易通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形成協同效應,以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然而,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金融發展格局沖擊巨大、影響深遠,即便花旗、匯豐等國際領先的金融控股集團也難以獨善其身。金融危機對金融體系的巨大沖擊引發人們的深刻思考,當前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正處于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控股集團在經營過程中,應更加重視風險監管和風險控制,而內部審計工作能通過對內部控制和經營活動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來實現對風險的規避。隨著SOA(即《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在全球范圍內影響的拓展,內部審計作為一種客觀、獨立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其所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作用都在不斷擴大,金融機構以及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期望也在不斷增加(張春子、張維寰,2010)。因此,金融控股集團建立一套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體系以及合理的實現路徑具有重要意義。
二、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框架的基本內容
內部審計是聯系上級管理層與下級管理層的橋梁,并與受托經濟責任相互依存,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隨著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以及經營規模的擴大化,企業內的組織結構和管理層次也發生很大變化,為了保護企業的有效經營,就要賦予各層次管理人員一定責任和權限,從而使受托經濟責任多極化。因此,內部審計功能的內涵也由簡單向復雜擴展,其功能從原來單一的保證逐漸向結合評價、咨詢和增值的多功能方向發展。
設計符合我國當前金融控股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框架,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內部審計在集團中的定位。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究竟應該處于什么地位?(2)內部審計機構設置。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體系如何設計,即: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間,如何設計具有邏輯性的內部審計職能部門?(3)內審部門行權制度安排。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如何安排行權制度,以使其在職能范圍內實行審計?(4)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監控,即集團應該如何針對內部審計部門本身,審核其工作水平?
(一)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定位
如果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證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在董事會下設置審計委員會已成為國際上認可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主要代名詞之一。藍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ttee,BRC,1999)把審計委員會描述為“可靠的財務披露和積極的、多方參與的監督”的“各種機制中最為重要的”。在我國,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3年制定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都強調了審計委員會的重要性。審計委員會不局限于內部控制,還通過改善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師以及內部審計師的相互作用,以提高內外部監督的有效性。
在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當前的治理機構下,內部審計最優的定位是在董事會,或由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在組織結構中具有廣泛但非常獨特的責任,內審可以從職能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也可以從行政管理角度向高層管理人員報告。這樣定位的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對董事會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意見反饋,有利于內部審計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使起始于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到各權利層次之間受托經濟責任鏈上各方面的監控得到有效的實施。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功能的有效發揮,可以促進審計委員會更好地履行自身職責。
(二)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明確了內部審計在集團內部的地位和角色后,龐大的金融控股集團要開展審計業務還需要建立在完整的機構設置上。因此,按照金融控股集團的特有特征,合理安排內部審計的組織結構,是影響內審工作能否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金融控股集團之所以為眾多金融機構所青睞,在于其具有其他組織機構不具有的特征:(1)集團控股,聯合經營。(2)法人分業,規避風險。(3)財務并表,各負盈虧。根據金融控股集團的基本特征,在董事會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領導模式下,集團內審組織機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集團母公司設置由獨立董事和監事組成的集團審計委員會。
第二層次:集團母公司設立審計總部,直接由集團審計委員會管理,并負責分支機構的審計監督及介入子公司的審計監督。
第三層次:控股子公司設立審計部,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管理,并接受上一級審計部門的指導,向下監督其分支機構。
(三)內審部門行權制度安排
在明確了內部審計在集團中的治理角色和機構設置的前提下,接著要進一步明確的是組織如何授權內審部門開展審計業務,即內審部門行權制度安排問題。按照上述的組織結構設置,內審部門的行權制度安排如下:
1.制定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章程
制定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章程是內審部門與人員開展各項審計工作的基本依據,并且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須在章程中理論化地規定內部審計的目的、職責、內容以及范圍等,以使集團內部審計職能、范圍以及流程等事項達到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制定各業務領域的審計監察操作規程,規范業務檢查的程序和方法,通過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來建立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考核辦法。特別的,金融控股集團的內部審計章程應注重對垂直化管理體系的建立及對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的監督與管理,同時賦予各下屬單位根據單位不同情況具體制定內審章程的權力,以加強內部審計章程的可執行性。
2.建立內部審計報告制度
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應采取垂直向上匯報的形式,以適應于金融控股集團垂直化的內部審計體系。各層次公司的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方式如下:
母公司審計部門日常審計工作形成的報告應定期向董事會(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進行匯報,而緊急情況報告或就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專門報告應及時向董事會反映。
子公司內審部門應向本單位董事會匯報工作情況,即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定期向本公司的股東報送日常審計報告以及審計發現。同時,若有重大審計發現,應及時通過董事會向母公司進行報告。
各分支機構審計部門日常審計報告報送母公司審計機構裁定,并由首席審計執行官(CAE)定期向集團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等管理決策機構反映情況,集團管理決策機構根據其反映的具體問題和風險,提出整改和治理意見。
(四)對內部審計組織的監控
設置科學合理的內部審計組織結構后,要使內審部門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還應對內部審計組織進行有效的監督。對內部審計的控制和監督不僅是內審人員和內審管理人員的責任,也是接受內部審計工作匯報的管理部門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由集團內其他內部審計部門進行檢查
這種監督方式可以是集團母公司的內部審計總部對下級單位內審部門進行的檢查;集團同級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間開展的審計互查等。這種“上審下,同級互審”的方式符合整個集團協調管理的需要。
2.由集團內審部門以外人員進行的外部檢查
即將監督權交給集團內部的其他人員,由其他部門對審計部門進行檢查,也可由審計委員會展開檢查。但是這種監督方式不足之處是檢查缺乏充分的獨立性,其他部門人員也可能缺乏足夠的能力以對內審人員進行檢查。
3.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進行的外部檢查
管理當局可以借助外部審計師(如: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來評估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包括內部審計服務的范圍和質量。但需要注意的是,事務所要采用內部審計專業標準而非事務所的標準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
4.內部審計協會進行的行業評估檢查
由內部審計協會等專業協會的資深內審專家執行檢查。這種監督方式也是外部檢查,但由于相對于其他外部檢查可能涉及集團更多的經營信息,管理部門不希望別人分享自己的保密性消息,因此需要取得高層管理者的理解。
三、當前內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應風險
作為集多種金融業務于一體的復雜金融機構,金融控股集團不僅要面對各種專業性的金融業務所要面對的一般風險,如商業銀行所重視的市場風險、資本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環境風險等,還可能由于集團內部的業務整合,各子公司之間建立緊密的聯系,增加資金和信息的流通等,衍生出現新的、整體性的特殊風險。同時,金融控股集團還要面臨由于網絡技術的應用可能產生的新的金融風險(唐湘暉,2009)。
結合上述的內部審計制度框架以及當前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狀況,內部審計制度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及相應風險:
(一)集團運營風險――集團內關聯交易、資本金高估與風險傳遞
金融控股集團通過關聯交易,有利于各種協同效應的發揮,實現集團資源的最優配置,但是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架構以及內部交易構造復雜,關聯交易的諸多操作手段使得集團內各成員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可能存在問題。同時,集團可能由于同一筆資金被作為母公司、子公司多次出資的資本金,導致集團整體賬面價值大于實際償付能力而造成資本金高估。關聯交易和資本金高估使得相關風險在集團內轉移,一旦集團內某一企業經營困難或產生危機都可能造成連鎖反應,風險的傳遞可能在集團甚至整個金融業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
(二)制度設計缺陷――審計工作缺乏有效的質量控制標準
雖然當前各審計機關出臺了審計基本準則、通用準則、專業準則、操作準則等一系列審計質量控制,但是制度執行不力、流于形式的現象很嚴重。審計控制僅限于查案件、追責任,而忽略了事前、事中的審計,這可能會誘發審計風險的產生。同時,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部門還未建立健全一套科學有效的自身內審質量監督和檢查的評價體系,這就無法保證審計活動各個環節準確無誤及審計質量的高標準。
(三)工作方式落后――審計工作開展時間、方法與及時性
內部審計工作經常缺乏短期與長期的內部審計計劃,并且內部審計機構沒有足夠的資源,審計過程中可能存在其他更為優先的審計任務,導致開展審計工作隨意、效率低下,無法保證對集團內所有高風險領域進行及時跟蹤審計,一些重要審計任務可能被拖延。同時,面對金融控股集團龐大的數據,傳統審計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信息化的發展需求,雖然當前已經開展計算機審計,但是對計算機的應用進展較慢,影響了審計的效率。
(四)人員素質問題――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不足
金融控股集團由于其專業性,需要較高的勝任能力。目前,大部分從業人員雖然具有長期從事金融審計工作的經驗,但是可能并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任職資格及技術職稱,并且他們在實際審計工作過程中,雖然可以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但是對問題產生的剖析能力不足,對金融市場與宏觀經濟中形成風險和造成危害的判斷能力不夠。此外,還有一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有學歷,卻缺乏金融審計工作經歷,他們還需要實踐和經驗積累的過程。
四、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實現路徑
根據上文中設計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框架及其可能存在的問題或風險,要很好地實現該制度框架,還需要作出以下的改進,即該內部審計制度的實現路徑:
(一)加強集團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內審工作質量控制
內部控制作為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在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條件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機制,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ERM)標志著內部控制兩大轉型:內部控制重心的轉變――逐漸轉向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地位的轉變――風險管理的組成部分。金融控股集團應注重內部控制的建立,并在建設過程中完善風險的評估與應對方法。同時,內審人員在為管理當局的服務中扮演著特殊的角色,他們審核各個部門的內部控制措施,并提出改進建議,當前卻缺乏對內審人員的監督與質量控制。金融控股集團應重視對內部審計部門與人員展開審計質量復核,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標準,以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二)明確內部審計的內容和重點,實現審計監督計算機化
隨著外部環境和自身發展的變化,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審計也在不斷改革、創新,但是內部審計人員應明確審計的內容,并在審計重點上要突出對集團經營狀況的動態監控,加強跟蹤審計,將工作重心放在高風險、低管控的領域中,即“小問題不糾纏、大問題不放過”,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此外,由于隨著信息化技術的進步,多數文本都已實現無紙化,要提高審計效率,就要全面實現審計監督電子化。例如:審計人員進行監督時,可通過“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CAAT)”來測試與分析計算機文檔中的數據,并從CAAT結果中得出審計結論,這樣可以極大地縮減人工成本。
(三)加強內審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提高內審人員綜合素質
為了適應現代審計不斷發展的要求,內部審計隊伍成員應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即要有合理的知識結構以及相關的能力結構。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專業性,內審人員除了要具備會計、審計等知識,還應掌握與集團相關的金融行業的理論和實務知識,并加強政策、法規和業務的學習,掌握現代審計的方法和技術,以此來加強內審人員的專業化建設。同時,他們還應具備一定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備口頭、書面表達和溝通等重要的社會能力,并接受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教育,以達到在金融控股集團勝任的程度。
五、結束語
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業務存在多樣性的特點,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同時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也在不斷創新,這些都加大了外部審計人員發現集團中潛在問題的難度,因此,迫切需要內部審計來監督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要在金融控股集團內構建內部審計制度框架是一項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內審制度的有效實施不但要有外部環境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需要集團內部的完善條件和不斷驅動力,還需要集團內部文化的認同以及集團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和不懈的努力。
【參考文獻】
[1] 張春子,張維寰.金融控股集團管理實務[M].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
[2] 羅伯特?莫勒爾.布林克現代內部審計學[M].(第六版),李海風,劉霄侖,等譯.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