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法規最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廣告者不得。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
南京:違法廣告法 商家公眾號濫用最字被查處隨著新媒體公大潮來襲,以公眾號軟文為宣傳推廣的方式越來越多地取代了街頭廣告。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最劃算、最營養餐來襲,諸如此類的用語也多現于公眾號文章。但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這樣的宣傳都是違法的。近日,南京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查處了一家利用微信公眾號虛假廣告的飯店。
20xx年12月,該局接到舉報,反映某飯店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廣告中宣傳自己是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在推薦一款套餐時其宣傳是最劃算、最營養的套餐。接到舉報后,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隨即對該飯店及其微信公眾號的宣傳進行了檢查,飯店負責人承認,為了擴大影響力,提高公眾認知度,該店通過微信平臺設立了微信公眾號,并在公眾號中對外進行宣傳以吸引消費者。但文案撰寫時未經慎重考慮就了上述內容的宣傳用語。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后認為該飯店未經全面客觀調查和綜合分析,利用微信公眾號以非客觀的結論為依據,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最劃算、最營養的套餐等宣傳用語,對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價格、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其實質是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不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其進行了處罰。
目前手機微信使用已經非常普遍,看到其中的商機,許多商家紛紛開始建立微信公眾號利用微信平臺對自身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但宣傳必須在法律規范之下,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消費者看到這樣的宣傳不要輕信,同時商家也需注意,這樣的廣告將可能會受到處罰。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出處】《科技與法律》2011年第5期
【摘要】診療義務是醫療損害過錯侵權責任的核心概念。診療義務的淵源具有廣泛性,包括法定義務和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發展出來的非法定義務。診療義務的判斷基準應為當時的醫療水準,該標準應依診療時間的緊迫性、地域性和專門性等因素予以修正。醫療法律規范不一定產生診療義務,遵守了所有診療常規也不一定沒有過錯,違反診療常規推定的過失醫方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舉證推翻。
【關鍵詞】診療義務;醫療損害侵權;診療過錯;過錯推定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損害侵權以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其中醫方故意造成患者損害的少之又少,醫療過失的判斷乃重中之重,診療過失又是醫療過失的核心內容。診療過失,是指“本于一般水平的醫師所應具備的醫學學識及治療經驗,于診療疾病時,當為的注意。亦即于診療疾病時,得預見結果的發生(結果預見義務),及為防止結果的發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結果回避義務)。”{1}診療過失的判斷以醫方診療中的注意義務(下稱診療義務)為基準的,它是醫療過錯侵權責任的起點,也是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構成的難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何界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義務的淵源、內容、判斷標準和推定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法付之闕如或語焉不詳。筆者擬以醫方診療義務為綱,對上述問題予以剖析,以期對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理解與適用有所裨益。
一、醫療機構診療義務的內容和淵源
從侵權法領域來看,醫方診療義務基礎為侵權責任法及其相關法律規范體系,但法定注意義務不過是注意義務森林中的部分群落。在沒有上述規范之場合,并不意味著醫方就可以免責,法院可依據具體情形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編織注意義務之網。因此,醫方的診療義務淵源具有廣泛性,可分為法定和非法定診療義務。
(一)法定的診療義務
法定注意義務源于社會行為規范,依據其來源及其規范程度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注意義務以及準法定注意義務。前者為法律規范明文規定之注意義務,后者則是從醫療行業習慣、慣例中產生的注意義務。
1.法律規范體系中的診療義務
法定注意義務是指由法律對當事人定型化的或常見的危險作出設定,要求行為人實施各種避免危險結果的義務。法律確定的注意義務一般都具有明確性,容易查明和被人接受。此處的法律規范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些法律可能是私法規范,也可能是公法規范。至于部門規章,只要其所調整的醫療行為規則能成為侵權責任法的價值目標,則可以成為此種意義上的法律規范。行政行為,即官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具有命令性和禁止性,也可當作此處的法律對待。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款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并由此推定醫方過錯。該條規定的體系功能在于,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診療義務轉接到侵權責任法中,大量節減了立法條文,并依此確立了法定診療義務的基本準則。
醫療和醫用技術指標和安全標準,是否為診療義務的淵源?德國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技術規則、安全標準和診療義務是一致的。因為按照經驗,技術規則的遵守一般就能控制危險。德國實務上有時也將技術規則作為外部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和危險控制的措施,即使技術規則的運用還不足以達到外部的注意標準,但實務上也認定其沒有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另一種觀點認為,技術規則無論是否具有保護性目的,注意義務都要獨立判斷。因為一方面技術規則容易老化,滯后于社會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技術規則制定的規范目的是標準化,而不是權益保護和安全保障。從本質上看,技術指標、安全標準與診療義務之間尚有差距,醫用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雖經常被作為醫療行為規范,但只要法律或者條例尚未宣布這些技術指標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們就不能視為法定診療義務的淵源,僅能通過非法定的注意義務的方式融入侵權法。
2.習慣、常理
習慣常理所要求的注意義務都是根據社會共同生活準則形成的。具體而言,當行為者從事某項職業或處于某種環境時,其身份、能力及生活或工作常識自然會產生某種注意義務。
習慣常理中的診療義務應當從兩個方面認定:一方面,習慣及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是與醫方處于同一立場或同一職業的其他醫師所具有的思慮及辨別力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即是醫療常識性注意義務。另一方面,應特別慎重考慮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超越被允許的危險,因為未超越允許的危險這一范圍的行為依習慣或常理可適當減輕診療義務程度,否則可能導致診療義務的不適當擴張和醫療行為自由度的萎縮。{7}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遵守了醫療行業的專業慣例,但并不能證明其就達到了診療標準。因為法官對于該種專業慣例并不是被動接受的。他們會檢查該專業慣例本身是否有疏漏或者過失,提供專業鑒定的機構是否負責任,以及專業慣例是否過時等等。只有法院確認專業慣例是合理有效的前提下,遵守專業慣例才是值得贊同的。{8}
(二)非法定的注意義務
從比較法上看,沒有任何國家和地區能夠通過法律規范和準規范將不當行為一網打盡,因為將“不當行為的認定完全交給立法者并以法不禁止即許可為理念的侵權行為法,無異于以違反人權的方式認可了法律漏洞的存在。”各法域都賦予法官在特定情形下依據社會交易安全的需要設立具體注意義務的自由裁量權。此種注意義務的設定,是為了防止在注意義務根據分類上的疏漏,具有“一般條款”的性質。{9}
二、醫方過錯的判斷基準
侵權責任法賦予了醫方全面系統的診療義務,醫方違反診療義務的應推定過失。醫方作為醫療專家群體中的一員,要盡到所屬群體的合理謹慎的標準。醫師應該遵守的是該行業中一般人的注意標準,即此時“注意義務的標準應該是具有該種技能的普通從業人員的標準”。他們不負有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嚴格結果義務,也無需顯示最高超的專業技巧,一個公認的準則就是,擁有從事某個特殊職業勝任之人的通常技巧就足夠了。但診療行為中合理的注意義務在本質上是一種專家責任,診療行為也具有專業性、自由裁量性、危險性和風險性等特點,如何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值得進一步探討。
(一)基本判斷標準
醫療常規說認為,如果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就推定其有過失。由于醫師的注意標準通常超越合理人標準,實踐上認定比較困難,醫師注意標準很大程度上依賴該行業之慣例。法典化的專業技術標準和專家證言可以視為專業慣例的具體形式。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醫師職業中通常專業人員所具有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水平,該行為人就會被認定有過失。該客觀的行為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這樣的觀念之上,即作為專業人員的行為人不應該浪費那些輕易就可被避免損害的資源。這一行為標準也是基于這樣的事實,患者對于醫師的表現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期,而要求公眾在尋求專業服務時查明每一專業人士的特定資格是不切實際的。美國法上,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是與醫療常規接近的醫生的執業標準(professional standard)。傳統的醫生的執業標準,是指某一臨床專業的常規(customaryor usual practice)。 1970年Blair v.Eblen案,法官將醫生的職業標準發展成了“執業群體接受的標準”(acceptablepractice)—同行中合理的、稱職的執業者在相同或類似情形下的應具備的醫療技能,履行相同的照護義務。在醫療訴訟中,雙方律師一般會利用出版物的職業標準和指南,來證明某一特定臨床情形下的“可接受的執業標準”。醫療常規說的優勢在于,用一個普通的職業合理人的注意標準要求醫方,對于醫方而言壓力較小;同時,醫療常規標準具體、剛性而容易判斷,實操性較強。但學者認為,醫療常規相對于不斷發展著的醫療實踐有一定的滯后性,采取此標準不但難以認定醫方的過錯,損害患者利益,同時也使醫方墨守成規,采取保守或者防御醫療,影響醫學進步。
事實上,醫療常規和醫療水準二者之間雖然存在一定差異,但二者通常并不是對立的。醫療常規是在一定醫療水準下的產物,一定的醫療水準也必然反映在特定的醫療常規上。但醫療常規強調實踐中普遍采取的診療方法和手段,它可能落后于當時的醫療發展水平。醫療常規注重醫療方法手段等的規范性,醫療水準更關心醫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在臨床上被認可并已經被接納為臨床實踐的目標。{15}二者脫節時,應以醫療水準說為是。首先,醫療水準說較為廣泛的適用范圍,除了說明診療義務和診療過失外,還對其他醫療過錯(如確定說明告知義務的范圍和程度)、因果關系和損害等有適用價值。其次,醫療水準的適用,有助于患者權益保護。醫療行為雖然不能保證特定的治療結果,但每一個患者無不是抱著最大的希望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并期待最好的治療效果出現。作為該種期待的回報,醫療機構應該善盡所有技術和診療方法救治病患。最后,醫療水準說為法院處理醫患關系提供了指南,有助于調整診療常規和醫療慣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革新醫療慣例和常規,整體上提升醫療理論研究和臨床實踐的醫療水平。德國實務界認為,“醫師及其他醫療工作者,必須通曉進步的醫學,熟悉最新治療方法,若因其存在著安逸,或固執傲慢的心理,致對于新的醫學理論閉鎖無知時,為法所不許。”{16}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0條第1款第3項規定,醫方已經窮盡了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業已將當時的醫療水準作為判斷的基準。
(二)醫療水準標準的相對化
在侵權責任法三次審議稿中曾規定,在“判斷醫務人員注意義務時,應當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但立法審議時被刪除。由此,確定診療義務時是否需要考慮上述因素便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
否定的觀點認為,刪除說明我國立法對于醫務人員診療義務的判斷采取的是客觀判斷的標準,醫務人員個人的學識、技術能力、個人的研究水平、從業經驗的差異,不能成為減輕其注意義務的理由。{17}肯定的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考慮到診療行為的實際情況很復雜,刪除了前述規定。地區、資質等因素能否在適用本條時考慮,應當結合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規定了具體要求和具體操作規程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一般都應當遵守,不應當因地區、資質的不同而有差別。有的診療行為在有的情況下,可理解為包括地區、資質等因素。
醫方的診療義務要在達到整個社會(國家)基本的醫療水準基礎上,體現一定的相對化。一方面,法院通常不會因為行為人具有更豐富的經驗而提高注意標準,同樣也不會因為行為人是初學者就降低標準。初學者雖需要鼓勵,但有證據顯示其所造成的事故在事故總數中的比例遠遠大于他們在職業人群中所占人數比例。社會的首要任務是給予受害者損害賠償,這一考慮超出了其他的競爭因素,因此初學者被要求具備在特定職業或者活動中應具備的合理技術及其熟練程度。如“實習醫生”雖不能達到經驗豐富的醫生的標準,但也要依據后者予以判斷。我國實現了統一的醫師考試、統一的醫院分級制度,建立較為完善的診療常規體系,因此應堅持基本的國家標準。另一方面,醫方診療義務還應該體現一定的差異性。從比較法來看,日本的醫療水準說就經歷一個從絕對到相對化的發展過程,而目前“醫生或醫療機構的過錯或注意義務違反的判斷構造,……乃是以關于‘有效性和安全性得以確認’的療法的知識為第一標準,而以醫生或醫療機構的專科性、地域性等諸情況為二次性標準的判斷構造。”從立法本意上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當時的醫療水準”是指在一定時期的醫療水準,它有相當的客觀性和易于識別的特點。但我國幅員遼闊,各地醫療水準發展客觀上存在較大差異,加上醫療行為因時間緩急、醫療機構資質的不同,也具有相當的差異性。我國司法實踐中考慮這些因素時,應以時間的緊迫性、地域的差異性和醫療的專門性為限,不宜做擴大化解釋,以免影響醫療水準判斷的客觀性和統一性。
三、推定醫方過錯中應注意的問題
至于第二個問題,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德國法上并非所有依法產生的注意義務均為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即以特定個體或者群體的利益保護為目的之公私法律規范所生之注意義務,才具有侵權法上之意義,專門以保護社會公益或者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規范不是侵權法上注意義務之淵源。在日本法上,管理法規中只有屬于保護法規的,才能被用作注意義務規范的。英美法上同樣如此。英美法上對法律之違反“能否存在一個私權之訴”(could a privateaction lie?),關鍵看法律規范保護客體是公共利益還是個人利益,法定注意義務首先要保護的是個人利益,或者保護公眾的一般利益并附帶保護個人,否則原告即不享有“私權之訴”。與此不同的是,在法國、比利時和盧森堡立法中,侵權法不僅適用于旨在保護私人利益的行為標準被違反的情形,違反任何一個制定法均可以構成一個訴訟。如在法國,“在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個人可將其請求建立在違反行政規定或者侵害公共利益之上。”[1]此種做法的原因在于,該種立法中人們認為制定法不能做出類似的限制(即以個人利益為限,筆者注),且限制會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同時,采取這種一刀切的方法可能帶來的任何不便,均可以通過靈活的因果關系和損害的概念予以消弭。基于以上兩點,法國法維持了嚴格注意義務標準。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人將過錯與法律法規的違反予以等同,但將二者等同會導致注意義務的嚴格化和普適性,而這一點不符合我國的司法功能認知。通說認為,法律規范和注意義務在立法目的、內容和階層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宜將二者予以區分,由此,并非所有的法律規范均產生診療義務,對法律規范的違反也就不必然存在過錯。
綜上可知,并不是遵守了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機構就一定能免責。法定注意義務為法律或準法律規范所確立,但其不過是醫療水準決定的社會必要注意義務群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現有法律規范體系中,涉及到診療行為的,并不一定具備注意義務性質,應甄別診療義務和醫療水準的差異,結合具體的法律規范目的予以考察,分析受害人、損害以及侵害方式等,是否落在法律規范體系的保護范圍之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款第1項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作為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情形之一。事實上,注意義務的違反是過錯判斷的基準,違反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的診療常規推定為過錯,肯定了法律規范中一定包含了診療義務,這就將診療義務與規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絕對等同。如前所述,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可能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要,也可能落后于當時的醫療水準,即便醫方違反法律規范,也不一定違反診療義務,更不一定存在醫療過錯。同時,沒有違反法律規范規定的診療常規,也有可能違反診療義務。雖然對后一種情形侵權責任法沒有限制,但實踐中經常將是否遵守法律規范作為終極判斷標準,因此該規定也會帶來醫療過錯以醫療常規為最終判斷依據的問題。由此,第5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應該作如下理解:其一,診療義務以醫療水準及相關因素為基準,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并不必然意味著沒有過錯;其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只有醫方在違反診療義務的情形下,才推定醫方存在過失。此處立法的目的僅在于法律規范中有診療義務的情況,不能推而廣之,應對該條作限制性解釋,填補法條的漏洞。{19}其三,即便醫方違反了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診療義務,也僅能“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而不是“視為”或者直接認定有醫方有過錯,醫療機構可以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為由予以抗辯。
【作者簡介】
杜東亞,單位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注釋】
【參考文獻】
{1}孫森焱.論醫師為診療行為時應負之義務[C]//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鄭玉波先生七十華誕祝賀論集.初版.臺北市:三民書局,1988:169.
{2}郭升選,李菊萍.論醫療注意義務與醫療過失的認定[J].法律科學,2008,(3):124.
{3}韓世遠.醫療服務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濟[J].法學研究,2005,(6):100-101.
{4}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5.
{5}[德]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M].焦美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7.
{6}邱聰智醫療過失與侵權行為[C]//鄭玉波.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初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601.
{7}趙新河.試論容許的危險理論對判定醫療過失的借鑒價值[J].中州學刊,2006,(6):99.
{9}廖煥國.侵權法上注意義務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項目內容
甲方同意作為買方向乙方購買kaspersky-anti-virus系列防病毒產品,乙方同意作為賣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產品及服務清單合同的附件。甲方應提供詳細、正確的用戶配置,如因甲方提供的配置出現錯誤,因此而導致用戶蒙受損失,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項目所涉及產品及配置
產品名稱(電子版) 規格 數量單價(元) 金額(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貨款及交貨地點
1.甲方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防病毒軟件,合同總額為¥____ (大寫人民幣:____元整)。
2.安裝費用:
付款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應將履行本合同須支付的全部款項均以支票方式支付于乙方以下帳戶。
收款單位: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__
第四條安裝、測試與驗收
乙方將按照下列安排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的軟件進行安裝:
1.乙方授權技術工程師與甲方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2.測試期限:自甲方的防病毒系統的每一項安裝完成時起,甲方應在乙方的指導下____小時之內進行測試,否則視為該項安裝已經合格;
3.測試內容及地點: 系統防、殺病毒能力測試
測試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驗收: 甲方項目用戶應于測試完畢后____天內驗收,并即時就驗收結果出具書面文件予乙方; 甲方項目用戶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結果予乙方的,視為甲方項目用戶已驗收并認定合格。
第五條技術支持
乙方為甲方項目用戶提供專業電子郵件及傳真病毒問題解答; 乙方為甲方項目用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 北京卡巴斯基有限公司負責為甲方提供的反病毒快訊與最新產品資訊; 甲方發現新病毒,北京卡巴斯基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將在甲方項目用戶通知時起_____小時內給予回復,并在_____工作日內提供更新病毒碼。
第六條升級
在乙方交貨之日起一年內,為甲方項目用戶免費提供軟件升級服務,其中包括:一年內免費提供電話技術支持、一年內免費掃描引擎升級、一年內免費產品升級。 第二年及以后甲方項目用戶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升級方式:每年按時向乙方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提及的成交貨款的_____% ,繼續享受全年的產品升級服務。
第七條服務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服務及技術支持,可以由乙方單獨提供,如甲方項目用戶需要另行制訂單獨服務及培訓,則需支付乙方每天培訓費用______元(不包括機票及食宿費用)。
第八條服務期
乙方提供服務的服務期為一年,即乙方交付本合同項下的防病毒軟件之日起的一年內。
第九條變更與解除
經本合同雙方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由于戰爭或其他軍事行動、地震、水災、火災、臺風、干旱等自然災害不能預見并對其發生或后果不 能合理預防或改變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并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用電報、傳真或電話通知他方, 并在_______日內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合法的書面形式通知他方。由于一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本合同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違約責任
1.雙方不得因主體變更而違反合同約定。
2.如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構成合同違約,致使本合同解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超過違約金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按未付貨款、未供貨款的_____% 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本合同的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雙方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可向XX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各附錄、附件、附圖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與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未經合同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或發表任何公告、新聞或公開聲明,透露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條件或情況。
第十六條本合同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確認其同意下列事項:延長合同的履行時間;放棄在本合同內遵守的任何保證;放棄或變更對方對其任何義務的履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和附件生效后,與中國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的,本合同應予修改、變更。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簽署
甲 方: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
征信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
第二章 征信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第八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并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的情況。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經營個人征信業務和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信息數據庫:
(一)與其他征信機構約定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
(二)不能依照前項規定轉讓的,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
(三)不能依照前兩項規定轉讓、移交的,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將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 征信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 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運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并適用本條例關于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查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適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四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信息主體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息的單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從征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獲取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境外征信機構在境內經營征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的類型有哪些1、按業務模式可分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兩類
企業征信主要是收集企業信用信息、生產企業信用產品的機構;個人征信主要是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生產個人信用產品的機構。有些國家這兩種業務類型由一個機構完成,也有的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分別完成,或者在一個國家內既有單獨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也有從事個人和企業兩種征信業務類型的機構,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美國的征信機構主要有三種業務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其評估對象為股票、債券和大型基建項目;
(2)商業市場評估機構,也稱為企業征信服務公司,其評估對象為各類大中小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征信對象為消費者個人。
2、按服務對象可分為信貸征信、商業征信、雇傭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貸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為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商業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批發商或零售商,為賒銷決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雇主,為雇主用人決策提供支持;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動,諸如市場調查,債權處理,動產、不動產鑒定等。各類不同服務對象的征信業務,有的是由一個機構來完成,有的是在圍繞具有數據庫征信機構上下游的獨立企業內來完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不動產登記條例解讀
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比如說,一位已婚男士想買房,如果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則必須老婆簽字同意,否則辦不下房產證。女性朋友們,是不是瞬間感覺自己存在感爆棚啊~貸款買房 老婆不簽字貸不了
不單是辦產權證時如此,買房同樣需要老婆簽字,否則銀行不予貸款。
既然是本人獨自貸款還款,為何還要老婆同意呢?
原來,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簽署一方的姓名,也屬于共同財產。
正因為凡婚姻內購買的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銀行為了防止一方無力償還,需要另一方負責接盤的風險,要求借款人必須先經配偶同意。
可以說,這是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
因此,銀行在受理貸款時,會同時查詢夫妻雙方的信用記錄,來最終決定是否批貸,即便日后實際還款人只有一方來完成,也需要夫妻雙方均須到場簽署相應房屋抵押條款。
說到這兒可能有人會問,那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是否還需要配偶到場呢?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答案是不需要的。但前提是對方必須知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按揭貸款合同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老婆很重要 買房要哄好
一些已婚男士為了追求空間和自由,喜歡想在外私設小金庫、瞞著老婆買房、或者給別人買房啥的...諸位,風險很大,三思而行吧。
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以后,就可以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房產交易中心會要求購房人夫妻雙方提供有效證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辦理過戶手續。
而且據說即使買到了房還沒完,能否最終獲得產證,也取決于你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有效。
這么一看,大家就知道老婆的角色有多關鍵了吧。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夫妻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能夠證明購房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即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雙方一方不能到場辦理,還需要提供私章。
一旦結成夫妻,這一輩子就是什么事情都要在一起的。除了感情的維系,利益也成為捆綁二人一輩子的糾纏。
多少年來,房產成為多少家庭最為關注的問題。關于房產證是否有必要加名以及離婚后房產到底該如何非分配等焦點問題,順便縷縷清楚: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產權證上加名字屬于一方對于另一方的贈予,婚前婚后加無區別。
3、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房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一、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界定
版權管理信息有兩種基本分類方法。依管理權利的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著作權管理信息和鄰接權管理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條第2款規定,版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復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眾進行傳播時出現;[1]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9條第2款規定,鄰接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鄰接權主體(如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保護對象(如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等)或對鄰接權保護對象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使用鄰接權保護對象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信息均附于鄰接權保護對象的復制品上或在這些保護對象向公眾提供時出現。[2]依版權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態劃分,又可分為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和版權管理非電子信息兩類。前者又稱為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應用于網絡環境;后者又稱為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體現為文字編碼,主要應用于非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管理。我國著作權立法規范的版權管理信息僅指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協調網絡環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關系。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歐洲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為認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參考文獻
[1][2][9]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3][4][7]郭潔。著作權版權管理信息保護與著作權立法。[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C].2002(2)。
[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爾尼公約共有15個成員國。英國于1887年,美國于1989年,澳大利亞于1928年加入該公約。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6][8]薛虹。因特網上的版權及有關權保護。[J].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50—151;153
[10][12]張玉瑞。互聯網上知識產權—訴訟與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鑒于該司法解釋第9條的內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所涵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廢止了該司法解釋第9條。
關鍵詞:行政調解制度;法律規定;不足;完善
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的,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
但客觀地分析,隨著人們對行政調解制度的專注度以及使用率逐漸增加,我國現行的行政調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也日益顯現出來。尤其是法律規定嚴重缺失,使得調解活動過程中,調解人員僅憑經驗辦事,甚至自創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從而導致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及結果的不信任,以至于調解制度所發揮的作用還十分有限。這其中的原因非常值得認真分析。
1 我國行政調解制度法律規定的不足
1.1 行政調解設定不統一,缺乏規范性
我國行政調解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目前設定行政調解的法律文件種類形式多樣,層次參差不齊。“據不完全統計,涉及行政調解的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規約60部,行政規章約18部,地方法規約70部,地方規章約45部,另有大量一般規范性文件。”有關行政調解的規定分散在如此眾多的文件中,人們難以掌握。并且這些規定內部不協調,相互沖突的地方屢見不鮮。在名稱上也不統一,有用“調解”的,有用“處理”的,不僅糾紛當事人無所適從,就是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也搞不清楚。由于法律法規過于分散,導致難以形成合力,因此,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也很有限。
1.2 行政調解制度內容簡單,對象范圍狹窄
目前我國的行政調解相關法律條文十分簡約,其內容僅涉及調解發生的情形、調解的主體和對象。而且調解的對象相對含糊,并無確切的范圍和限度。對象主要包括民事糾紛對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輕微違法行為權屬爭議行政賠償、補償的數額爭議。呈現出較大的人為確定因素,容易與其他處理糾紛的方式相混淆,不利于當事人選擇正確解決糾紛和爭議的方式。調解范圍設置的局限性,將難以充分發揮其在現代行政管理中應有的作用。由于規定得不詳實,缺少與之相應的程序,操作性不強,容易導致憑經驗辦事,使行政調解的運作呈現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1.3 行政調解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
我國設定行政調解的法律文件幾乎都只設立了行政調解,而沒有設立具體調解程序實踐中行政調解主體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創調解程序進行調解,隨意性大。程序是公正、合理、及時解決糾紛的有力保證,行政調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證,當事人很可能因程序不公而對調解結果不滿,從而使調解協議難以自覺履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調解程序規定的極少,只在《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中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辦法》也只規定了申請—受理—調解—終結—歸檔五個簡單的程序,缺少了行政調解所必須的一些程序性措施和原則,比如在調解之中,應該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重要事項進行調解采用聽證程序等。這是程序民主、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程序性缺陷常常使當事人對行政主體失去信任,導致行政調解功能難以發揮。
2 完善我國的行政調解制度的設想
根據上述分析,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法律規定方面存在諸多不足的地方,導致該制度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不能將其應有的功能充分發揮。為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積極完善行政調解制度。針對我國現有的行政調解規則,筆者認為應當從統一法律規范,擴大對象范圍,規范程序及賦予協議法律效力等四方面進行設想。
2.1 行政調解法律規范統一化
2.1.1 確立行政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項制度所確立的原則具有最高效力,對于活動的開展具有指導意義。同樣的,行政調解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凡是法律上明文規定可以適用行政調解,方可適用,同時要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愿意的,決不能強行調解。行政調解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1)合法原則。
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調解作為一種行政行為,當然也應當遵守合法性原則的要求。具體表現在行政調解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受到法的理念與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糾紛,有效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自治原則
自愿是行政調解得以進行的前提條件。行政調解行為與其他絕大部分行政行為的區別之一就是其不具有強制性,行政機關在調解中只能是組織者、中間人,其不能在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時強制進行。自治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強調當事人的親力親為,自覺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按照自愿、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調解,在調解中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調解結果是否接受等,但需注意的是,該項原則必須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影響和損害當事人、第三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適用。
2.1.2 設立統一的法律規范
我國的法律文件對于行政調解規定從實體法上看較為分散。然而挪威、美國都先后制定了《糾紛解決法》。歐盟、聯合國也正在起草倡導適用調解手段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文件。可見,訴訟外調解是現代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我國應該適應社會的變革要求,修訂相關法律。在條件成熟時,應該考慮制訂統一的《行政調解法》。在《行政調解法》中,明確界定各種制度化調解機構的全縣、效力、人員構成及資質條件;確定國家和各級政府對不同的調解所應承擔的資源投入、管理、監督、保障的職責和權限范圍;解決調解以及其他糾紛解決程序與正式的司法程序之間的沖突,減少各種機制之間的沖突和重復,使包括司法在內的糾紛解決機制整體運行更為合理和有效;建立對調解的司法審查與救濟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
2.2 行政調解范圍普遍化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其調解發展非常迅速,適用范圍也在逐步擴大。近年來,調解解決爭議范圍進一步擴大,對于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租佃關系的民事爭議和小型的刑事案件等諸多糾紛均納入到調解的范圍之中。然而如前所述,我國行政調解范圍大致局限于民事糾紛、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賠償和補償的數額爭議這幾個方面,實際上,調解機制在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中,能夠較好地發揮作用。因此,行政調解范圍應從現有的解決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爭議,擴展到行政爭議的解決中去。只要不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或侵害行政相對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糾紛就可以適用調解。
參考文獻
[1]熊文釗.現代行政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0.
. 司法
實務部門雖然重視但理論研究方面極其薄弱。本文從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人手
,對醫療事故之外的醫療侵權行為的感念、種
類及認定進行初步分析探討。
t關鍵詞】醫療事故;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4—0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 中由于醫方的過錯行為導致服務對象的身體健康受
實施,對處理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提供了標準和 到損害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但不構成醫療事
依據。但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原理,該《條 故的醫療侵權行為
例》所界定的醫療事故并沒有涵蓋所有的由醫療行為 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表現為以下4
引起的侵權損害糾紛,甚至可以說也沒有包括大部分 個方面: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1
. 損害發生在公民(自然人)接受醫療服務過程
在20__年1月6 et發出《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 中
, 醫療事故僅僅限定在公民患病就醫過程中發生的
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及時做出司法解 損害,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可以發生在公民患病就醫
釋:“條例實施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 過程中
,也可以發生在患病就醫之外的接受醫療服務
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 的任何一個環節
。例如,在正常的體檢過程中.在招
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 工、招生及征兵體檢中
規定。”該《通知》準確地闡釋了法律,也在實際上把醫 2.醫方的醫療服務行為有過錯
,這里的過錯既包
療糾紛劃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 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 而醫療事故僅包括過失。
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又把 3. 使公民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或者其他合法權
和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權 益受到損失
,例如,錯誤的體檢導致公民就業機會的
且簡稱為“非醫療事故侵權糾紛”,該行為簡稱為“非 喪失
, 泄露就醫者的隱私侵犯其隱私權等。而醫療事
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分為以下3類:即因醫療故意行 故僅包括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
為引起的賠償糾紛;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存在過失 4.不構成醫療事故
, 包括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
引起的賠償糾紛;其他違反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的 故
,或者雖然實際上構成醫療事故但糾紛雙方當事人
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川如何認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 均沒有提起醫療事故鑒定同意按非醫療事故侵權行
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 為處理的
, 或者雖然有一方當事人提起了醫療事故鑒
難點,理論方面的探討也極其薄弱。本文對非醫療事 定但由于不符合醫療事故鑒定的條件而無法鑒定的
故醫療侵權行為的感念、種類及認定進行初步分析探 情況。例如
,醫方涂改了病歷,患者拒不到場接受鑒定
時,以求教于方家。 檢查等使鑒定人無法了解到真實情況而無法鑒定的
一
、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的種類及認定
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的概念還沒有見到有人做 前已述及
,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把醫療事故以外
吐論述。結合醫療事故的概念和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 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侵權損害糾紛分為3類
:即因
的概念,筆者認為,可以將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的 醫療故意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醫療機構的診療
、護
慨念表述為:是指公民(自然人)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 理存在過失引起的賠償糾紛;其他違反醫療方面的法
作者簡介】周玉文(1957一)男,漢族,山東樂陵人。武夷學院管理系法學副教授
,從事律師實務的教學和研究。研究方向為民事侵權法及律師實務
。
l:13960660269~e-mail:jxzyw20__@163.corn
l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律、法規的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筆者認為,醫療機構
的診療、護理存在過失引起的賠償糾的劃分和醫療事
故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在表述方面有重合,醫療
機構的診療、護理存在過失引起的賠償糾紛的劃分也
容易和醫療事故糾紛相混淆。將其表述為“不構成醫
療事故的醫療過失侵權行為”似乎更妥當一些。
(一)因醫療故意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
因醫療故意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其特點在于是
由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主觀方面是故意侵
權。這種糾紛在醫療糾紛中所占比例雖很小,但往往
危害嚴重,影響惡劣,醫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
表現有以下幾種:(1)在醫患強制法律關系中醫師不
履行急救處置義務引起的糾紛。因《執業醫師法》第24
條有明確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
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這是執業醫師的法定
義務,作為一名執業醫師很清楚不救助急危患者會導
致的結果,此種情形下造成的損害只能是故意的。除
執業醫師在工作崗位上不救助的不作為外 還包括把
急危患者送出醫院的作為行為。常見的有“120”急救
車上的醫師不救助的情況。例如,在20__年4月初,
在昆明打工的外地農民趙風英臨產時難產.撥打了云
南新華醫院的急救電話,“120”急救車趕到后,得知趙
風英夫婦手頭只有300元錢.兩位醫生跳上救護車,
開車離去,因錯過救治時機,導致女嬰性命不保。i21這
種故意侵權也往往同時也構成犯罪,所以一般不難認
定。(2)在診療服務過程中,故意把健康說成疾病,小
病說成大病 ,輕病說成重病,甲病說成乙病導致的損
害。例如,故意把良性腫瘤說成是惡性腫瘤,以此留住
患者住院,進行各種不必要的檢查、治療,以此賺取不
義錢財。這種故意侵權行為認定起來難度較大,要根
據執業醫師的職稱、資歷、醫療經驗及所在醫院的級
別、儀器設備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3)護理人員故意
不盡護理義務導致的損害。根據患者病情的不同醫療
機構要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措施,例如,一級護理要
密切關注患者的病情變化,每l~2小時巡視1次;有
的特別嚴重的患者需要有護理人員一直守護在旁:有
的是陪護的家屬發現有緊急情況來找就必須立即到
場。對上述情況.如果護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患
者有危險而故意不到場或離去的行為并因此導致損
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把這
種行為認定為過失行為,這是需要糾正的。
另外。還有護士在給患者注射、輸液時故意減少
藥量.在實施包扎及其他處置過程中故意偷工減料,
以及醫療機構收費卻不提供醫療服務或者故意多收
· 25 ·
費少提供醫療服務,截留、挪用患者的醫療費,等等。
.-)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侵權行為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侵權行為作為侵權
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同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須具備4
個構成要件:(1)損害后果,也就是對患者的生命、身
體健康所導致的損害;(2)違法行為,是指醫護人員在
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3)主觀過錯,即醫護人
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
(4)因果關系,即患者的損害是由于醫護人員的違法
行為或者有過錯的行為造成的。在司法實踐中,難以
認定的是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于規定》的司法解釋:“因醫
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
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舉證責任”的要求,實際上醫方只要證明了一個方面,
即只要證明了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不存在醫療過錯,
即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過錯的有無證明起來相對容
易一些.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自己在診
療護理過程中遵守了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即可以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
沒有過錯。但是,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衛生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雖然是對醫療
科學的規律性認識和經驗的總結,但它是相對穩定
的.不可能隨著醫學科學日新月異的發展而經常修
正.如果醫護人員已經認識和掌握了治療患者疾病或
者避免患者損害的新方法,卻以遵守了衛生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免責,這與
醫學科學這一人命關天的事業是不相容的。因此,不
但要求醫護人員必須遵守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還要求他們在力所能及
的范圍內救死扶傷。筆者認為,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釋要求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不要
求其只是證明自己沒有違法行為的良苦用心。但究竟
如何認定醫護人員在遵守了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
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情況下其醫療行為仍然
有過錯.這是有相當的難度的。筆者認為,如果能證明
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下面的幾種情況的,也應當認
定為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有過錯:
第一.醫護人員已經認識到患者病情有一定的嚴
重性.但出于僥幸或者心理,仍然按常規去診
療或護理而致患者損害的。例如,對實施“一級護理”
的病員,護士每兩個小時巡視一次是符合常規的,但
· 26 ·
護士已經預見到兩個小時內會出問題。但依舊按常規
實施護理。而恰恰就在這兩個小時之間患者病情發生
了惡化導致損害的。
第二,新的研究成果已確切揭示原有常規做法對
患者有危害性,醫務人員已經認識并掌握了新的研究
成果并已臨床應用,而且也有條件利用該成果.但仍
按診療常規診治對患者進行診療造成損害的。
第三,診療收費高出一般醫療收費許多的專家門
診及專家診療服務,只要診療的專家盡到必要的謹
慎、注意義務就能發現和治愈的疾病而沒有發現和治
愈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遵守有關法律、診療常規
等方面無可挑剔,仍然是有過錯的。
如果醫療機構證明不了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
錯,就需要證明患者的損害結果并不是自己有過錯的
醫療行為造成的,或者自己有過錯的醫療行為僅僅是
導致患者損害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的,也可以不承
擔賠償責任或者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在實踐中需注
意的是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一是由
于有不少疾病的病因在醫學科學上還沒有被弄清楚,
因而,對這一部分病因(指給患者造成損害的疾病)在
訴訟中當然就無法證明,只要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了
這種疾病,醫療機構只能自認倒霉。因法律將這種風
險責任分配給了醫方。二是證明了患者的損害不是由
過錯的醫療行為導致的,例如,護士在注射的藥量比
醫囑量稍大,但仍在正常用藥量范圍內,由于患者系
特殊體質,注射后患者昏迷、病情加重,事實上,護士
注射藥量的加大不會造成這種損害.而是由于患者的
特異體質造成的,這就證明了患者的損害與有過錯的
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承擔侵權責任。三是證明
患者的損害除了有過錯的醫療行為外.還有其他行為
和因素參與其中。例如,筆者在為一中心血站一
起輸血感染丙肝損害賠償糾紛中,證明了原告在輸中
心血站的血之后3個月又輸了某醫院的400毫升血,
且該血沒有按要求進行嚴格的化驗。最后。法院只判
決中心血站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違反醫療法律、法規引起賠償的其他糾紛
筆者認為,這類糾紛一般并不是給患者造成的生
命、健康損害,或者對方當事人并不是患者(如給體檢
人出具錯誤的體檢報告),而是由于醫院在醫療服務
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服務常規造成的人
身損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害。從人民法院受理的
糾紛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1)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侵
犯患者隱私權的行為。因《執業醫師法》第22條將“保
護患者隱私”規定為執業醫師的法定義務,因此,執業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醫師在診療中或者將在診療中了解到的患者的隱私
故意或者過失地予以散布、傳播的行為。即是侵犯患
者隱私權的行為。其主要表現有:醫療檢查中沒有必
要查看患者隱私部位的情況下查看了隱私部位:問診
時不需問及患者隱私內容的卻問及了:不經患者同
意,帶領實習的醫學生對患者進行診療檢查的:不經
患者同意,隨意散布、傳播患者的病情及診療過程的,
等等。(2)因病歷書寫有誤或者病歷丟失給患者造成
損害或者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引起的糾紛。實事求
是地書寫并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保管病歷是
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病歷對患者來說往往起一種證
據作用,例如,在侵權損害賠償中證明損害的原因及
損害的多少,在保險中則涉及能否投保及保險費的領
取等,如果書寫有誤不能起證明作用或者將病情嚴重
病歷寫的較輕,對患者顯然不利;反之,對患者的相對
人是不利的,則侵犯了相對人的權利,同樣也要引起
侵權糾紛。例如有這樣一個案例,鄧某的病歷由于涂
改,沒有被法院采納為證據,其被傷害受到的損失沒
有得到賠償,他反過來將就診的醫院告上法院。最后
由醫院賠償了他的損失。【3j(3)執業醫師出具的醫學證
明文件錯誤,給患者或者相對人造成損害引起的糾
紛。《執業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
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
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瞞、
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
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
證明文件。”在實際生活中,征兵、招生、招工及公務員
招收工作等,由醫師出具的體檢結果等醫學證明文件
都是重要依據,如果出具了錯誤的醫學證明文件,使
本應當被招收或者錄取的沒有被招收或者錄取:反
之,不應當被招收或者錄取的卻被招收或者錄取.無
論那種情況,都會引起一方的損失,受損失方有權要
求醫療機構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例如,在20__年1
月在全國統一招考國家公務員中,一考生以醫院出具
的體檢報告錯誤,使其失去到海關就業的機會為由。
將體檢醫院告上法庭。
另外,還有醫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
者收受其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的“紅包”的行為引起
的糾紛;介紹病情不適當或者向患者宣傳衛生保健知
識、進行健康教育過程中方法不當,未盡足夠的注意
義務對服務對象造成一定損害的行為;醫院病房管理
混亂,患者及探視者隨意在病房內吸煙、喧嘩給患者
造成一定損害等行為。總之,只要是發生在醫護人員
從事醫療服務過程中,并且是由于醫護人員不遵守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
規的行為所導致的,都屬于廣義的醫療賠償糾紛.醫
療機構都要為自己有過錯的行為“買單”。
還有一些服務對象的損害.雖然醫方的醫療服務
行為本身沒有過錯和瑕疵,但服務對象接受服務后卻
發生了實際損害,又不能歸咎于服務對象本身的原
因。例如,由于醫療過程中所使用的產品質量問題。如
植入患者體內的鋼板、螺釘等質量不合格給患者造成
損害,藥品不合格造成的損害等。筆直認為,由于這些
與醫療服務行為有密切關系,醫方有能力也有條件把
好質量關,因此,有必要把因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出現
· 27 -
的產品質量糾紛也一并列入非醫療事故醫療侵權糾
紛,由醫方承擔因不合格的產品質量給服務對象造成
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如此,有利于加強醫方的責任心,
創辦人民滿意的醫療機構。
參考文獻
【1】 萬鄄湘,張軍主編.最新損害賠償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輯)【m】.
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 85 86
【2】浦瓊尤.難產婦無錢住院,急救車拒施援手【 .文匯報,20__—04—09
【3】傅祖洪.醫院管理不嚴賠了“糊涂”錢【n].健康報,20__一o1—22
【4】冷廣曦,李明.對招工體檢中一起醫療糾紛的調查與分析【j】.中華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