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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在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根據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金融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運用籌集的公積金,由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擔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價證券(指可抵押的國家債券、銀行定期存款單)質押的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職工個人;
保險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托人;
保證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公積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條 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規定足額繳存公積金;
(四)有購買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
(五)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七)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在所購、建住房價款的70%以內,同時不能超過委托人當年公布的最高貸款限額。每戶在未全部清償公積金貸款之前僅限貸一次。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視貸款額度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同時不能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離、退休年限。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填寫《南昌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核書》,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與復印件。借款人與配偶不屬同一戶口簿的還要提供婚姻證明;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在單位出具各自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出具合法的住房購銷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自建住房的,應出具建設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規劃、計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自有住房進行翻建、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產權證明;
(四)出具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的證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親屬償還貸款承諾書;
(六)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以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四條 經委托人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處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與受托人簽訂抵押合同、保證人與受托人簽訂保證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規定辦理抵押住房保險。
2、采取質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出質人與受托人簽訂質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處填寫借款借據,由受托人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從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最后一次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為:
12×貸款年限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貸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可采取下列還款方式之一進行還款:
1、到受托人指定會計專柜處用現金償還;
2、在受托人處辦儲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償還。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應事先與受托人簽訂貸款委托扣款協議;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資償還;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償還貸款。采取這種方式的,必須一次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為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受托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在借款期內,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實際使用期限結計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內,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還款書面申請后,經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還本或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清償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計息,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也不再調整。
一、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的,經受托人同意,根據合同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二、調整還款計劃的提前部分還本,應有一定的限制額度。超過限額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根據需要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不變,分期還款額作相應調整;低于限額提前還款的不調整還款計劃。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條 住房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所購、建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時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時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或受托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抵押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住房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在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行為對設定的抵押物造成損壞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價證券質押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價證券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第二十七條 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八章 住房保險
第二十八條 用住房抵押貸款時,抵押人必須辦理住房保險。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險,按照《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執行。
第九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合同變更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險人及其它有關各方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托人或受托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委托人或受托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7、抵押(質押)人、保證人違反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托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七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委托人應將超過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八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國家規定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受托人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與委托人簽訂的貸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的貸款形成的風險由受托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受托人挪用委托貸款基金作為他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委托方工作人員在審核貸款期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委托方強令受托方違規發放貸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員對強令其違規發放貸款未予拒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字〔1988〕391號通知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以及(89)京銀發字第47號文的有關通知精神,現對我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繳撥的有關銀行結算辦法通知如下:
一、根據銀行通知精神,兩項基金收款單位現在使用的無承付憑證,可繼續使用至1989年底,自1990年1月1日起,改用委托收款憑證。
二、由于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取消了“付款委托書”結算方式,所以自1989年4月1日起,兩項基金的下撥改用轉帳支票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