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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前的監理工作 施工前的監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因此必須要對監理的項目有一個細致深入地了解,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夠在進行施工監理過程中從全局出發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另外通過對整個施工項目的基本情況有細致入微的認識,比如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地點、周圍的水文地理條件、氣候條件、土地購置、道路以及管網線路、標高、施工條件等。并根據所掌握的基本情況審查施工設計,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使施工設計更符合實際需求。而在建筑施工實施期間要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因為質量保證體系直接關系著建筑施工期間的質量控制,是確保施工質量的關鍵環節,所以必須要加強施工質量的實時監控以及對施工人員的素質教育,這是監理人員配合施工單位的管理層共同執行的重要工作。進行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內容主要包括有基本檢測、施工檢測以及竣工驗收有關的安全、使用功能抽樣檢測這三大部分。其中基本檢測在質量指標以及檢測方式上都有國家的相關標準以及規范進行限定,在檢測方法、設備儀器、工作流程以及人員素質方面都有相應的法定指標,在進行檢測時一定要按照相應標準所規定的程序以及要求進行復演性檢測,這樣所獲得數據才具有真實意義以及可比性。施工檢測是施工單位進行內部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進行檢測時要注意技術條件、檢測程序以及第三方見證,確保檢測過程的統一性以及公正性。竣工驗收抽樣檢測是確認施工檢測的程序、方法、數據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為確保整個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提供可靠的數據基礎。
二、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理方法 進行建筑工程施工監理的過程中,進行質量檢測的方法根據不同的檢測內容可以劃分為見證取樣、平行檢驗、對施工檢驗進行旁站監督以及委托第三方檢測。
(一)見證取樣進行見證取樣時要涉及結構安全時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該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中有關檢測范圍、數量以及程序等的規定進行見證取樣。該文件還指出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以及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另外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承擔建筑工程質量監理的見證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具備足夠的建筑施工檢測知識能夠取得見證取樣證件,并且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以及監督機構等。建筑工程質量監理的見證工作人員應在試件或包裝上做好標識、封樣、標明工程名稱、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數量及見證人簽名,對見證取樣的代表性以及真實性負責。見證人員應作見證記錄,并歸入施工技術檔案。檢測單位應按委托單,檢查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套,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檢測。檢測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檢測報告應科學、真實、準確。監理機構中的見證人員在抽樣時應注意對進場材料的抽檢,每一檢驗批必須是同品種、同規格編號、同生產廠家或產地、同時間生產或同時間人場;對現場留置的各類試件試塊每一檢驗批必須是同品種、同規格編號、同生產廠家或產地、同時間生產或同時間人場、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員、同施工要求。如果存在差異則應該作另一檢驗批,而且抽樣要按有關標準規定的辦法進行批量取樣。在見證取樣監理的過程中還必須跟蹤了解檢測結果,并與施工單位質量控制試塊的評定結果比較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平行檢驗 平行檢驗指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其目的是用以復核施工檢驗的準確性。根據房建項目特點,平行檢驗項目主要是測量放線、復核幾何尺寸等類的檢驗。檢驗可使用監理自有設備,也可使用施工單位的設備由監理獨立進行,但必須對平行檢驗使用的設備予以正常狀態的確認。平行檢驗一般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完成后進行。若時間緊時,也可采用與施工單位同步檢驗的方式。根據現階段建設監理的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采用100%平行檢驗,應與施工單位自檢一一對應,對裝飾工程等可采用按規范要求的比例進行平行檢驗。監理平行檢驗應做好記錄,記錄表格可參照施工自檢表格另行制訂單獨記錄,也可利用施工單位一式兩份檢驗批自檢申報表中的一份進行對比檢驗記錄。
(三)對施工檢驗進行跟蹤監督 由于利用平行檢驗的頻率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為了能夠確保質量檢測的準確性以及有效性,監理工程師還要對施工檢驗進行跟蹤監督。平行檢驗以及對施工檢驗進行跟蹤監督相互之間應該配合進行。根據建筑項目的實際情況,全過程進行施工檢驗以及跟蹤監督,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也可分部進行。對房建建筑工程例如灌水實驗、水壓實驗、氣密性實驗、防雷接地、環保檢測、智能化測試以及電氣測試等具有實用功能的檢測應該采取跟蹤監督進行監理。通過運用跟蹤監督的方式進行監理,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同時有利于同施工方進行共同分析后提出整改方案。對施工檢驗進行跟蹤監督,記錄應該采用施工檢驗記錄表,由施工方質檢員進行詳細記錄,監理跟蹤審核現場簽字確認后才能作為有效記錄。
(四)委托第三方檢測 當房屋建設單位需要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時,監理工程師應該對第三方檢測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全面的審查,這其中就包括第三方檢測單位的資質、檢測人員職業素養以及檢測設備的檢定狀況等。與此同時對第三方其檢測單位提出的檢測方案進行審批,在檢測過程中應該重點監督檢測環境條件是否符相關檢測規定的要求,對檢測報告應該及時跟進搜集從而能夠在第一時間了解檢測情況并對問題進行及時處理。
三、竣工驗收的監理工作 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過程中要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人員要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的技術檔案以及竣工報告,審查完后在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報告上填寫審查意見。在竣工驗收時匯報相關的監理工作內容,接受上級質檢部門和省市監理協會以及其他領導對監理報告的復審,審核通過后在工程竣工驗收書上簽字確認。 此外監理人員還要協助房屋建設單位制訂驗收方案以及監理計劃安排,協助房屋建設單位通知質監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協助房屋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協助房屋建設單位審閱相關的建筑工程檔案資料,協助房屋建設單位組織現場工程質量審查以及起草竣工驗收意見書,協助房屋建設單位起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協助房屋建設單位向當地一些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驗收文件。
四、結束語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建筑行業的迅速崛起,而且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也制定出了相應的標準,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房屋建筑施工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根據目前房屋建設施工中有關于確保工程質量要嚴格做好監理工作,將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也只有通過高質量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理工作才能確保整個工程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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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金華.市政工程監理工作所面臨的困境與對策[J].重慶建筑,20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工程為在石莊鎮鎮域范圍內由政府投資的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設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下管線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工程建設管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及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石莊鎮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鎮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管理。
第二章立項、設計、招投標
第四條所有擬建工程必須由投資方組織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分析論證,取得立項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所有擬建工程應根據批準的立項內容,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及工程設計。
第六條投資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低于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應采用競爭性議標確定施工單位。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七條施工單位須憑中標通知書、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證等簽訂施工合同。
第八條施工單位須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組織、技術、安全方案,明確進度計劃。
第九條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須提供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任命書、總監證書、現場監理證書、專業監理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業績合同文件。
第十條監理單位必須認真編寫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旁監方案。監理工作實行月報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將監理月報等監理資料報工地質量負責人,再由質量負責人及時報送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所有工程開工前應由業主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根據現行技術規范組織施工,完成的各分項、分部工程、隱蔽工程報請總監工程師初驗合格后由總監組織各責任主體單位進行驗收,不達合格標準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按現場見證取樣的有關規定對進場材料及砼試塊進行現場見證取樣封存,并由監理和業主委托人陪送到業主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工程確需進行變更的,施工單位應主動向總監和業主提出變更意見或變更請求,由合同總監、業主審查同意后通過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少量、簡易變更可直接由業主出具工程變更聯系單。
第十五條政府工程變更實行分級報批,單項變更數額伍仟元以下的由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同一工程兩次以上變更或數額在伍仟元以上的報主要領導批準,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且在合同總價10%以內的變更應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并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工程實行無現場定額外簽證及合同外工程量簽證制度,在招標范圍內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合同明確可按現場簽證、基礎加固及個別不可預測的項目確須現場簽證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經監理審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核,批準權限參照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根據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在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監理和業主同意減少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由監理負責及時做好變更記錄,經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主要領導批準,在工程結算時按實扣除。對變更工程一經發現沒有及時記錄,在業主與施工單位結算時不論工程量增減,相應損失一律由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和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工程按照合同和現行定額及現行指導價規定應認質認價的材料、半成品,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和業主組織的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共同參加市場考察、詢價,對現場確認的品牌、質量標準、定價等重大事項應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所有認質認價的材料進場由分管領導組織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監理、項目經理共同驗收,符合認質認價標準的方可使用,否則業主對工程不予組織驗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根據規定書面提出竣工申請;
3、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初驗發現的問題整改后監理簽署的合格證明材料;
8、總監簽署的住宅樓分戶驗收合格證;
9、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前7天向業主提交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工程竣工驗收由業主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及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參加,聽取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審閱工程技術資料,實地查看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二十一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業主或物業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歸檔,將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竣工圖、竣工驗收單、室外工程雨污水、自來水、道路、路燈、綠化、強弱電等公共設施施工圖、竣工圖等報建資料整理后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存檔。資料不全不予送審,不予結算。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的,由業主單位或物業公司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在施工單位保修費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1、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須將立項文件、報建批準資料、總平圖、設計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原件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項目開工時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按批準內容組織放線。
2、業主單位派駐現場的工程師、業主代表、質量負責人等全權代表業主對施工質量和進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以及監理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嚴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協調服務。
3、業主聘請的監理直接負責監督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每月應對鎮區內在建工程的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現場文明施工情況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施工單位1000~10000元、監理單位1000~3000元罰款,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合格。對進度嚴重滯后且沒有補救措施或管理混亂、質量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終止合同清退出場的要求。檢查時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不在現場的分別罰款1000元,現場監理和專職安全員不在施工現場的每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和監理必須不離施工現場。總監實行7、5、6到崗制,即每周7天須有5天在場,每天在場時間不少于6小時。現場監理實行7、7、8到崗制,即每周到崗7天,每天在崗時間不少于8小時。
第二十七條各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業主代表實行每天進場簽到、離場簽字、有事請假制度。未經業主代表同意,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擅自離崗一天罰款500元,離崗一小時罰款100元。由業主駐工地代表進行考核登記、監督實施。業主駐工地代表不能嚴格履行職責的,發現一例罰款1000元。各工程監理月報每少一次罰款1000元。
上述罰款可在業主與工程建設實施單位費用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實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石莊鎮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名單。凡被列為不良記錄名單的,自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石莊鎮承擔相關工程業務。
1、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差(含不考慮經濟指標),不能滿足時間節點要求,施工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的;
2、勘察、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3、施工單位不按圖紙和相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非法轉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現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質材料、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責任的;
4、監理單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業主或施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5、造價咨詢機構與投標單位或施工單位串標的;
6、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對在項目推進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本規定,工作效率低下,處理問題推諉扯皮、敷衍了事、處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縱、支持阻工鬧事的業主單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30~100%的年終
獎金或績效工資,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