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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中占很大比重,做為投資交易的一種,金融期貨也具有其自身的風險類別,針對風險的危害性及如何規避,本文將提出一系列建議,對如何進行風險控制出具有效措施。
關鍵詞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管理規避控制
金融期貨交易在外匯期貨交易推出市場后品種不斷增加,并相繼上市。幾十年的時間內,金融期貨及其衍生品也在不斷推新,保持良好的勢頭,其交易額在資本市場的總交易額中占到極大比重。金融交易有著避險、投機等功能,但作為一種交易方式,也存在著風險性,需要得到投資者的重視,并且要采取措施來控制和規避風險,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一、金融期貨的概念
金融期貨是近幾十年新興的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指的是在交易所內交易雙方對某個特定日期按照約定的價格交易一定數量的金融產品或是其衍生品進行買賣的一種合約,其中的金融工具可以是傳統的股票、債券等,也可以是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這種期貨合約的出現及發展是以普通商品期貨為基礎的。金融期貨自出現以來迅速發展,憑借規避投資風險,提供投機機會等功效在期貨交易市場占據很大比重。
二、不可忽略的金融期貨風險
金融期貨因其可以有效規避金融現貨的交易風險,因而吸引了很多資本市場投資者的目光。擁有一個品種豐富、體制健全的市場是做好風險管理,提升投資成功率的保障。因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和各種期貨品種都蓄勢待發,它們的出現可以很好地彌補資本市場的缺陷,從而使資本市場更加完善。
但是在金融期貨獲得廣闊發展天地的同時,一些金融專家卻提出金融期貨作為一種規避風險的工具其本身并無風險的理論,認為風險的產生限于規則的不完善,這種理論的提出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投資金融期貨的判斷,缺少對交易風險控制的重視,長此以往,期貨市場的穩定也會受到很大影響。
期貨專家的上述觀點實際是極其錯誤的,金融期貨交易的確是管理風險的工具,但其規避的只是現貨交易市場的風險,例如股票、債券、外匯等,且產生的只是轉移、分散的作用,并不能將風險完全消除。其實金融期貨交易還會產生自身的價格方面、結算方面、還有信用方面的風險。且實際上金融期貨交易比金融現貨交易存在更大的風險,當然也會帶來更高的利潤或造成更大的虧損,如何利用好這把雙刃劍,是所有投資者都要面對的問題。
三、金融期貨風險的特性
1、放大風險及產生連鎖反應
金融期貨交易不同于現貨交易,在買賣時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會帶來撬動地球的力量,實際看到的是為數不多的交易額,到合約到期時就會產生很大的經濟反轉,其中的投機性很強,無形中加劇了交易風險。
2、屬于虛擬易
金融期貨及其衍生品在交易中并無實物參與,單憑一紙合約,如同網絡中的虛擬游戲、虛擬活動,不參與實體經濟的運行,會制造出更大的經濟泡沫。虛擬交易實際并無現金參與,因而缺乏流動性,假如將這種虛擬交易投入實際的現金運轉中,必然帶來更大的風險。
3、風險源種類多、分布廣
期貨交易并非由一方決定,而是交易雙方的互相選擇,交易環境也瞬息萬變,例如買方出現投資轉向或者期貨不能如期而至,都會帶來風險。交易的每個細小環節都可能成為形成風險的主導因素,廣泛而豐富的風險源頭使投資者不得不多加謹慎。
4、國際游資偏好及投機性增強
對于希望通過期貨為資金保值的投資者來說,金融期貨是用來規避風險并使利潤保持穩定的工具,而國際資本卻將金融期貨當做是一種投機工具。如此一來,金融期貨及其衍生品會受到國際游資的巨大沖擊,造成整個金融市場的動蕩。
四、金融期貨風險的種類
1、價格風險
價格風險是金融期貨交易風險中最主要的一種風險表現。由于現貨交易會受到價格變動的影響,例如利率或是匯率發生較大的變動就會造成現貨交易中的損失,這對于追求資金保值的投資者來說是一種不小的風險,因而投資者會轉向期貨交易以達到規避價格風險的目的。對于投機者來說,利潤的獲取正是在杠桿作用下依靠價格漲落實現的,假如投機者和圖利者在買賣方向上選擇錯誤的話,就會造成虧損,如果巨大的價格波動致使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受挫,那么破產的結局就在所難免。他們同時承擔了被保值者規避掉的現貨交易風險和期貨交易中產生的價格風險,風險累加,虧損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
2、操作或管理風險
自然和人為的過失都會造成經濟損失。自然災害屬不可控因素,一旦發生,損失必須由投資者承擔。人為方面包括管理疏漏和交易員失誤等,這些在日常經營中都有發生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交易機構就不得不面對損失的風險。
3、信用風險
如果金融期貨交易價格上漲,而投機者和圖利者不愿在交納保證金后繼續追加,也不愿及時補倉,那么作為賣方就會將合約強制性地納入抵消損失的交易中。但這種對沖方式往往無法補救所有虧損,成交困難也隨著出現。這時經紀商就承擔了金融期貨交易中的風險。不履行合約作為信用風險的表現形式,實際上是價格風險進一步惡化的結果。
4、流動風險
金融期貨出現的時間短,發展還不夠成熟,缺少必要的廣度和深度。一旦有突況,金融期貨交易就會喪失變現能力,如果強制變現,就要承擔價格大幅下跌的風險。
5、結算風險
信用風險形成后使經濟商成為被動的承擔者,造成經紀商資金周轉不靈,資產總數低于負債總量,在期貨合約到期時很難結算,這就成就了結算風險。信用風險的普遍出現使得結算風險產生,情況嚴重是,經紀商會出現資金流動困難的情況,交易被迫終止,而經紀商也會在資不抵債的困境中走向破產。
6、法律風險
金融期貨交易中形成的合約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假如對方遭遇破產,喪失償還能力,也無法根據合約來要求依法進行判決,由此而成的法律風險使基本的償還得不到保障。
五、控制風險的措施
1、提高期貨交易風險意識,加強行業自律
在交易中,投資參與者必須對金融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有所認識,不能只看到其在現貨交易中的規避風險之功能,在期貨交易中并不適用。進行風險管理時要對風險度量、風險限額、信息系統、內部控制與審計等開展考量,這是意識提高的表現;另外行業自律也十分必要,這是投資參與者的權益保障,也能使金融期貨市場更加公開、透明。
2、建立會員制,成立交易清算機構
建立起完善的會員制度,讓參與交易的買家、經紀商都成為結算會員,清算機構要負責對其中會員期貨合約的清算。這就要求清算機構的成立和完善,建立獨立的結算機構十分必要,它是金融期貨交易管理的核心。在交易中,該機構無需負責交易者和經紀商以及經紀商之間的合約簽署。清算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買方,作用是控制信用風險,將交易和結算分開對待。清算機構應該是獨立的,只有作為旁觀者,才能秉持公平公正的態度,推行好結算制度。實際上,金融期貨交易的風險主要就在清算方面,這就要求清算機構在風險壓力之下建立起嚴謹的制度,用以防范交易風險。在制度的管理下,合約的順利履行、保證金的有效管理、結算的質量和速度都將有所保障,減少對交易參與者的影響。現今銀行在經濟大環境下的轉型為建立獨立清算機構奠定基礎,為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3、建立風險監控系統
風險監控系統需要隨時監測交易中交易者的資金流動情況,對可能造成風險的交易行為及時指正,這種合理監控可以有效地避免結算及信用風險。將風險降低到可控范圍,是監控系統策略得當的體現。
4、完善保證金制度,交易者之間的保證金交由清算機構來規定和收取
保證金的作用在于支付交易所和經紀人的傭金及彌補平倉時的虧損,起到降低交易風險的作用。以交易者的持倉量、品種的價格變動來確定初始保證金水平,而當期貨交易量加大或價格大幅浮動時,則需追加變動保證金,如果情況危急,,也可隨時追加。如果能夠建立起金融期貨信息分析體統,進行可靠的數據分析,就可以更好地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從而降低風險。
5、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法律法規
現今針對期貨交易風險的法律法規仍不夠完善。交易中投機者的比例遠高于保值者,會使市場處于過度投機的狀態,因而需要相應法規保障保值者的權益,培養大量的保值者。在獲得權益的同時,會員應履行法定義務,不可私下對沖、挪用資金等。建立法律責任,迫于法律的威懾作用,交易者會嚴格自律,達到控制風險的作用。
結束語:
金融期貨交易中風險與利潤共存,投機者為追求利潤往往忽視其中的風險,根據金融市場情況,控制風險的措施應該得到重視和實行,這樣才能建立起健康、有序、穩步發展的金融期貨交易市場。
參考文獻:
[1]王沛英.股指期貨市場發展問題研究.武漢金融.2009(01).
關鍵詞:股指期貨;風險監控;三維概念模型;系統分析;操縱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9)05―0033―04
一、引言
隨著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掛牌,開啟了我國金融衍生品的新紀元。我國首只股指期貨一滬深300指數期貨即將在中金所上市交易,股指期貨具有為股票現貨市場提供避險工具和價格發現的功能,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衍生品是一把“雙刃劍”,在發揮規避金融市場風險、增加金融體系應對風險能力的同時,也可能加重金融風險的破壞程度。因此,需要在發展金融期貨市場的同時,嚴格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監管體系。操縱行為作為衍生品市場最主要的風險和違規行為,它扭曲了價格對實際價值的反映,破壞了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同時,操縱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投資環境,削弱了資本市場對國內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從法律角度考察發達國家和我國對于價格操縱界定,國際證券組織技術委員會在《市場操縱的調查和》中指出:價格操縱是通過扭曲證券及其衍生品市場的價格,傷害這些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制造市場活動的人為表象,破壞市場的完整性和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在學者的定義中將期貨市場操縱定義為:是某個人或某個集團公司有能力去影響期貨市場的價格。
1982年,美國在全球首先推出股指期貨,經過25年發展,股權類衍生產品已取得巨大發展,但對其價格操縱的相對較少。國外學者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對期貨市場操縱行為進行理論研究。Al―len和Gale將市場操縱分為基于信息的操縱(Infor-marion-based Manipulation)、基于行動的操縱(Ac-tion-based Manipulation)以及基于交易的操縱(Trade-based Manipulation),為隨后市場操縱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礎。Stoll和Whaley以1982年5月至1985年12月的S&P500股指期貨為研究對象,發現在期貨合約到期日,現貨市場最后一個小時比非到期日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和成交量,并且到期日最后半小時與隔日開盤半小時的指數報酬存在負相關,即存在價格反轉。邢精平對2006年5月韓國KOSP1200股指期權到期日大動蕩案例進行分析后認為,市場存在明顯的操縱行為,另外對國際投行運用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兩只股票價格操縱香港恒生指數與H股指數期貨進行了研究。
目前,國內學者對股指期貨市場操縱行為進行了研究。臧玉衛、王萍等(2003)研究了貝葉斯網絡在股指期貨風險預警中的應用。根據股指期貨和現貨市場的特點,戴曉風、朱海燕(2005)設計了恰當的現金結算方式,有助于控制股指期貨的操縱行為。邢精平等對境外股指期貨的操縱案例或疑似案例進行研究,歸納了每類操縱的特點與防范措施。另外有學者對股指期貨風險控制與監管制度進行了分析,探討了股指期貨操縱風險管理策略。有學者提出判別市場操縱,關鍵是要提供四個方面的證據,即被控方有能力影響期貨價格、被控方有進行操縱的特定意圖、存在人為價格、人為價格是被控方造成的。
以上的研究是對股指期貨價格操縱的研究基礎。學者們從股指期貨的價格操縱的定量判斷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對于股指期貨價格操縱的監管,除了需要技術的分析方法外,還應考慮金融市場的規范性和嚴肅性的要求,對于股指期貨價格操縱風險的監控,不僅需要對操縱本身的概念界定和判別技術,也需要對股指期貨操縱監管中的組織、操縱類型和判別方法通盤考慮。而這樣的風險監控系統的研究尚不完整,針對該問題,本文將系統工程的思想和霍爾三維模型引入中國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監控系統的分析過程中,探討中國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監控系統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三維概念模型對風險監控系統進行詳細分析,以期為股指期貨操縱風險的監控系統的構建提供理論基礎。
二、研究框架及模型介紹
從系統工程的角度看,風險監控的過程就是一個系統分析的過程,其實施步驟包括風險識別、風險預警、風險處理三個階段。在系統分析的過程中股指期貨風險監控系統三維模型中的三維可概括為風險類型維、程序維和工具維。
(1)風險類型維。是對金融期貨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抽象和高度概括。在股指期貨市場中主要有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其中非系統風險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組成,而本文中的研究對象為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即操縱風險。
(2)程序維。是指在對風險監控系統的內在規律和實際運作的認識的基礎上,抽象和概括出來的風險監控的基本環節和程序。程序維的作用是對這些環節和程序明確劃分其基本功能和目的,并進一步確定相互間的關系。程序維是三個維度的核心,在此維度上的各個環節的合理性將影響整個風險監控體系的整體效率。
(3)工具維。是指在對金融期貨風險監控的各環節中使用的方法、手段、途徑。工具在這里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具體理解可分為四個基本工具類:組織機構、政策規則、技術模型、信息體系。四個工具的作用各有不同,通過組織機構來明確部門和人員的分工;通過政策規則來規范操作程序和原則;通過技術模型進行定量分析,為預警提供技術保障;通過信息系統及時收集處理相應信息,滿足風險監控各環節的信息需求。
從圖1可以看出,三維模型將空間分割成若干小塊,每一小塊代表了該系統的一個元素,每個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對應的風險類型、部門設置、制度規定和技術與信息等要素,這樣每個元素都可以根據其所掌握的要素獨立高效地工作,同時又通過三維模型相互聯系,進而構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貨風險監控體系。
三、風險監控體系的分析
可以考慮,監管將從時間數序的風險監控體系的監控流程和空間布置監管體系進行分析。
(一)風險監控系統的監控流程
股指期貨風險監控的過程就是一個系統分析的過程,其實施步驟包括風險識別、風險預警、風險處理三個階段,又由于風險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周期性管理過程,應該具有反饋和評價的環節,對風險管理的執行情況和管理效果進行總結和評價分析,并進行風險信息反饋,以作為修正完善下一管理周期的參考,因此,風險監控系統的監控流程包括以下基本環節(如圖2所示):
(二)風險監控系統的總體分析
從監控體系上,對于價格操縱風險監控可用圖
3表示。
從圖3可以看出,三維模型中風險類型維已經確定為價格操縱風險,那么三維模型轉化為二維模型,然后將空間分割成若干小塊,每一小塊代表了該系統的一個元素,每個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對應的組織結構、政策規則、技術模型以及信息體系等要素,這樣每個元素都可以根據其所掌握的要素獨立高效地工作,這些元素又通過三維模型與其風險監控流程相聯系,進而構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貨價格操縱風險的風險監控系統。
以操縱風險識別過程為例,分別對操縱風險識別過程這一環節中相對應的風險監控系統中的組織結構、政策規則、技術模型以及信息體系等要素進行分析。
(1)組織結構。在股指期貨價格操縱風險監控的風險識別環節中,組織結構的互相合作,相互協調顯得至關重要,具體舉措有很多,以交易所和監管者間的合作為例,雖然交易所在收集操縱信息時具有優勢,但是如果交易所不具有調查權利或此活動涉及到非交易所會員時,那么就得依靠監管者。這時交易所收集的和操縱有關的信息對監管者有著重要的作用。
(2)政策規則。政府監管機構(證監會)為了執行操縱風險監管,基于市場信息披露建立一整套市場監管制度,并且該制度中包括要求監管部門每日搜索、分析、比較期貨與現貨市場之間的供需變化情況、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套期保值者和投資者所持頭寸的情況。另外交易所也應該有一系列完整的交易制度,從而確保交易的安全進行,最大限度地杜絕操縱風險。
(3)技術模型。在股指期貨價格操縱風險監控的風險識別環節中,技術模型主要用來識別出操縱風險,為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理做好準備工作。比如可以用風險估價(Value at Risk,VaR)技術評估模型,考慮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通過Markowitz模型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得出風險值的計算區間等等。
(4)信息體系。對于信息體系的構建可以通過建立數據庫系統,系統的數據庫分指標數據庫、標準樣本庫、模擬數據庫。在最后的風險識別環節中還可以建立一個整體的數據庫,用來存儲各種可能的操縱風險的特征、過程和方式。從而構建一個用于風險監控系統中風險識別的信息體系。例如,構建期貨市場操縱行為的監控系統,其信息系統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設計,如圖4所示。
四、結束語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督鹑谏唐方灰追ā返膬热蓦m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F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蹲C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诖耍督鹑谏唐方灰追ā穼τ诮鹑谘苌唐窙]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督鹑谏唐方灰追ā穼鹑谘苌唐返膶ο蠓秶枰源蠓葦U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督鹑谏唐方灰追ā肺磳⑺薪鹑谏唐愤M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督鹑谏唐方灰追ā窞榱藰嫿M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為金融商品銷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紤]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镀谪浗灰追ā冯m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p>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33]參見朱大旗:《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頁。
關鍵詞:金融衍生產品;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251.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14(C)-0348-02
近年來,隨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風波迭起,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也成為了金融界探索的熱點??v觀國際上發生的多起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事件發現,當事人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潛在風險的認識和評估的不充分,對風險管理不完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因此,認識和理解金融衍生工具潛在風險、做好風險防范的措施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前提。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
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on Instrument),又稱金融衍生產品。隨著金融衍生產品漸漸的發展,其品種和數量變得越來越多,關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我們可以通過一些組織對其定義來描述它。國際互換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將金融衍生工具描述為:“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p>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在這里,我們主要對兩類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進行簡單的介紹。1、金融互換。金融互換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合約有效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名義本金額為依據,按約定的支付率相互交換支付的合約,主要有外匯互換、利率互換、債券互換等。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是指規定交易雙方在未來某一期間按約定價格交割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標準化合約,主要有利率期貨、外匯期貨、債券期貨、股票價格指數期貨等。金融期貨合約是交易雙方按約定價格在未來某一期間完成特定資產交易行為的一種方式。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
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層面如此之多,原因與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分不開的,在這里我們對其最基本的兩個功能進行簡單的介紹。1、投機。目前很多人參與教育金融衍生工具,其最大的一個目的就是利用它去進行投機,去多承擔一點風險而獲得了高額的收益。投機的人利用承擔轉移風險的手段,博取高額投機利潤。2、價格決定。金融衍生工具的另外一個功能就是價格決定,通過供給和需求雙方在交易大廳公開的喊價過程中,就達成了最終的價格,這里形成的價格可能因相關價格信息影響導致價格時刻變化,因此價格發現也是價格決定的重要的環節。
二、金融衍生產品的形成過程
隨著我國逐漸向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的不斷邁進,我國經濟主體也逐步達到了國際較高的水平,金融市場也不斷的取得了完善,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也成熟了起來。隨著2001年11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經濟步伐正快速的向世界一流水平邁進。
(一)國債期貨
我國發展規模最大的金融期貨就是國債期貨,曾經顯赫一時的國債期貨出現在1992年12月,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了當時的第一張國債期貨合同;隨之不久,國債期貨的交易范圍便迅速擴大起來,也由當時的企業之間的交易轉向了券商、個人之間的交換,而且不僅上海,在北京的一些商品交易所內也興起了國債期貨交易。但是由于當時的環境不是很成熟,而且我國的經濟制度也不夠完善,導致沒過多久市場便出現了違規的操作,也就是當時著名的上海交易所“314合約違規風波”,事件發生后相隔兩年,在95年2月又出現了“327合約違規風波”,最終在1995年5月國債期貨交易被徹底的關閉了。這也是我國當時金融衍生產品失敗的第一個教訓,讓我們深刻的認識到了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金融衍生產品是無法正常健康的成長下去的。
(二)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的產生要比國債期貨更早一些,在1984年時,國內企業、機構就可以通過經紀公司在境外進行外匯期貨交易。而且一直到90年代初期,我國對其都充滿的肯定的態度,并且于92年6月,上海外匯調劑中心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外匯期貨市場,境內外匯期貨交易從此也火熱的開展起來。沒過多久深圳外匯經紀中心也被批準辦理外匯期貨業務??上У氖呛镁安怀#髞黼S著內需的不斷增高,我國的經濟情況又出現了漏洞,境內外的外匯期貨都出現了相應的不和諧的矛盾,一些非法的外匯期貨機構不斷滋生,并且從中非法謀取暴利,導致國家不得不加大整頓外匯市場的力度,從而也就扼殺了搖籃中的外匯期貨的成長道路,在1994年到1995年期間,國家多次下令關閉非法外匯期貨經紀公司,國內的外匯期貨市場也在1996年被關閉。
三、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預防
(一)風險特征
前面提到金融衍生產品的優勢功能,在這里我們不可避免的也要說說其風險的一面,我們也可以看作是金融衍生產品的“負面功能”。在這里,我們主要以最常見的兩種風險為主來介紹:1、環境風險。環境風險是指由于金融產品如股票指數、期貨指數等的價格收市場的交易狀態的變化波動,而為投資者帶來了一定的損失,從而導致價格下跌造成的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的大環境中,此風險是最為普遍的,也是最常發生的,幾乎存在于每種金融衍生產品之中。2、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因法規不明確或交易的本身不受法律保障,從而使合約無法履行,給交易雙方帶來損失的風險。這種風險其形成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合約文件了解的不夠充分,使得對方超越了法律的管理權限或者是根本不具有法律效應,法院依據有關規定宣布金融衍生品合約無效;二是交易對方因破產等原因不具有清償能力,對破產方的未清償合約不能依法進行平倉,導致損失。
(二)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預防
為了避免金融衍生產品給我們帶來如此巨大的損失,我們要對其進行嚴格的預防與控制,把具有突發性的不確定事件給我們帶來的影響降低到最小,控制各種業務和資源的突變,從而來降低危險的發生幾率,而對于風險的管理,我們則應該對各類經濟主體、金融產品加大認識與分析的程度,并要保證獲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實施最有效的安全保障。然而要想徹底解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產生的風險不僅要從宏觀上進行分析與預測,在微觀上也要加強管理的力度。
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環境的風險,我們要認識到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來自實際市場價格的波動,所以為了避免市場行情大幅逆轉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企業應針對交易品種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停報點,當市場價格達到或超過停報點所對應的價位時,企業應對此類商品停止交易,從而將企業的虧損限定在一定的幅度之內。
對于金融衍生產品法律風險,最重要的就是企業應該自覺守法進行交易,政府也應當正確分析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特征及現狀,并且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生產條件,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機制,相關的一些信息也要采取透明的披露政策,以致達到有一個公開平等的交易環境。
總之,由于衍生產品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創新性使得任何單一的風險控制方法都不能有效的降低交易風險,所以針對不同產品應事先做好風險監控、建立一個全面有效的內控機制、再加大加強政府外部監督監管措施,對于金融衍生交易市場能夠正常運作是十分必要的。在中國改革開放、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國要加快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把中國推向國際市場的大循環圈中,金融衍生產品為我們開辟了道路。我們應盡快規范和健全我國的衍生金融市場,讓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金融衍生產品的性能和技巧,加強其風險預防,趨利避害,使之加速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
作者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孫寧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形成及防范》.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楊邁軍.《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防范與化解》.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
[3]孫玉甫.《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金融市場; 股指期貨; 股票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2-0103-02
1 股指期貨概述
股票指數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是指在交易所進行的以某一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進行股價指數交割結算的標準化合約的交易。1982年2月24日,價值線指數在美國堪薩斯農產品交易所推出,它標志著股票指數期貨的誕生。
股指期貨交易的特征與流程與普通商品的期貨交易基本相同,但由于股指期貨買賣的標的是經過統計處理的股票價格指數,因此它又與股票市場有關。股指期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股指期貨的交割方式采用現金結算,而不是實物交割;股指期貨合約的價格是人主觀賦予的;股指期貨既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又有利于防范非系統性風險。
2 中國概念股指期貨
2.1 國外推出的中國概念股指期貨
隨著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SGX)強行率先推出全球第一個以中國內地股票指數為標的的股指期貨――新加坡新華富時中國A50股票指數期貨,在國內市場對股指期貨的需求迫切,國外對股指期貨競爭式的“搶跑道”,迫使我國加快金融期貨的發展。
其實不只有新加坡提前推出了以中國股市為標的的期貨,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有過嘗試,推出了以中國公司在香港以及國外所發行的股票和其他權益類證券(如 ADR 等)為標的的股指期貨。
2.2 國內即將推出的滬深300股指期貨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后,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的股指期貨將成為在該交易所掛牌的首只交易品種。從理論上講,股指期貨標的指數應從交易型指數中選取,但是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基準指數已有很好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便于市場推廣,所以此類指數大多成了較有影響力的股指期貨品種的標的指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首只股指期貨的交易品種,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是因為滬深300指數較其他指數更具權威性和先進性,這是由滬深300指數的標的成份決定的。從滬深300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實際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出,滬深300指數在規模性、交易性、代表性、投資性等方面具有較明顯的優勢。
2.3 境外搶先推出中國概念股指期貨對我國的影響
首先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經驗。新加坡交易所搶先推出日經 225 股指期貨對日本股票市場產生了很大影響。雖然日本于1987年6月9日推出了本國第一支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大阪50種股票期貨合約,但不久后就停止交易,受制于新加坡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局面在很長時間里沒有扭轉。在新加坡交易所剛推出日經225指數期貨時,日本管理部門不允許本國基金經理利用SIMEX的日經225指數期貨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只有美國和歐洲的機構投資者利用SIMEX的日經225股指期貨合約對其投資于日本的股票進行套期保值,這樣日本金融機構相對來講處于不利位置。這些外國機構投資者在外國交易所利用外國的合約買賣日本股票市場的資產,完全擺脫了日本大藏省的管理。
而對我國股市可能有較大影響的是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華富時中國A50股指期貨。新加坡先于我國推出股指期貨,雖然對我國的股市有一定的影響,但筆者并不認為會出現類似日本那樣的被動局面。首先,日本和新加坡都是資本開放度比較高的國家,資金進出并沒有太大的限制,國際游資可以通過新加坡日經225指數期貨和日本股市兩邊進行炒作,達到獲利的目的。而中國的資本市場基本還是關閉的,盡管QFII可以進來,但其力量相對國內資本來說,控制權還是掌握在國內機構手中。對于無法統計的地下熱錢,由于受到較大的限制,大規模進出也并非易事,很難通過新華富時中國A50股指期貨來控制國內A股市場。其次,國內資金也受到資本管制,很難大量投資國外市場。盡管QDII能投資國外市場,但在自己家中呆久的國內機構出去,也勢必會小心謹慎,相對于國外的大資金,國內的機構還不夠成熟。綜合內外兩面方的資金,都由于受到資本管制,新加坡推出的新華富時中國 A50 股指期貨對我國股指期貨的影響還是比較小的。
3 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3.1 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波動性的影響
我國推出股指期貨將有助于降低市場換手率,鼓勵中長期投資,延長市場波動周期,收斂波幅,從而促使中國股票市場走向成熟。但是仍有不少觀點認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會加劇股票市場的波動。究其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1)股票市場的波動性恰恰是股指期貨產生的前提,而非結果。從各個市場股指期貨的推出時間看,往往是股票市場波動頻繁、風險積聚的時候。
(2)股指期貨的價格變化恰恰是對股票現貨遠期市場波動的反映,而不是波動的根源。股指期貨對宏觀經濟等各種新信息的敏感度高于現貨市場,它可以通過價格發現功能,使期現貨市場產生聯動作用,加快股票市場對宏觀經濟的反應速度,引導股市走勢,長期來看這有助于提高現貨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1990年日本股市向下調整,股指期貨交易量一度達到股市交易量的10倍。1992年日本股市達到歷史低點時,大藏省企圖通過限制股指交易來降低市場波動性,因此采取了大幅提高股指期貨保證金和傭金、擴大漲跌停板等措施。但股票現貨市場未有根本好轉,期貨市場交易量也不斷萎縮。
3.2 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交易量的影響
股指期貨推出后會不會造成股票現貨交易清淡、行情低迷?筆者認為不會。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后,由于吸引了大批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加入,股市的規模和流動性都有較大的提高,且股市和期市交易量呈雙向推動的態勢。股指期貨推出會加大股票現貨市場規模、增加市場流動性,是更好地繁榮和推動股票現貨市場發展的有效手段。
(1)股指期貨的推出會增強投資者更廣泛參與股票現貨市場的信心。股指期貨推出后,投資者有了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特別是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可以更積極地進入股票現貨市場,市場總體資金量會大大增加,同時這些投資者也會在股指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推出股指期貨,對期現貨市場來說是一個“雙贏”。這樣,各種閑散資金、機構資金不僅會以更積極的態度參與這個市場,而且還會從戰略上考慮在這個市場配套長期投資。
(2)推出股指期貨會使股票現貨市場更加活躍。因為期市多空雙方為影響股指期貨價格而大量交易股票會提升股市交易量,這一點在期貨到期日會表現得尤為明顯。如1997年12月19日,紐約證券交易所股指期貨、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期權的到期日,大量套利者將股票交易量推高并創出天量。
(3)推出股指期貨給投資者提供了熊、牛兩種市況下均能盈利的機會。由于我國股市目前暫無做空機制,股票投資者只能在牛市狀況下才能盈利。而上市股指期貨等衍生品可使投資者無論在牛市還是熊市都有機會獲利,這無疑有利于激發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從而活躍股票市場,尤其在股市低迷時期這種作用更為明顯。
3.3 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投資思維方式的影響
股指期貨的推出增加了市場博弈的復雜性。股指期貨推出之前,市場呈現單邊特征,投資者只能通過股市的上漲賺取利潤,在下跌的時候只能承受損失或不作為,因此,博弈的雙方都只能造成一種市場表現,即股市上漲,只是上漲的幅度、時間有所差異。而股指期貨推出后,市場呈現雙邊特征,不但市場上漲可以賺錢,而且在下跌的時候可以通過期貨市場的超額收益來獲得利潤。同時,我國正在推出融資融券制度,若和股指期貨結合起來,則市場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多空雙方對峙局面。股指期貨推出后,期貨市場會出現三類投資者,他們各自的投資思維方式和操作策略有所不同:
(1)套期保值者,以實現現貨的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規避市場系統性風險。套期保值包括多頭套期保值和空頭套期保值:多頭套期保值是看漲型投資者以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而采取的措施,而空頭套期保值則是看跌型投資者以規避市場上升的風險而采取的措施。
(2)投機者,直接入市買賣股指期貨。這種將交易策略建立在大勢研判和倉位控制的基礎上,以獲取暴利為目的的投資方法,這類投資者面臨極大的風險,但是也具有潛在的高額收益,它們是市場主要流動性提供者,也承擔了風險轉嫁的功能。
(3)套利者,這些套利方法主要包括同指數期現套利、跨市套利以及跨期套利等等。相對來講,套利風險較小同時收益也較小,套利者可以消除市場失效的現象。
4 結語
有些人把股指期貨的推出看作是一種利空,認為股指期貨的面世,股票市場就要下跌,但是他們忘記了在期貨市場不僅能做空,同樣也能做多,結合國外已經推出過股指期貨的國家,都并沒有因為股指期貨的推出而徹底改變先前的趨勢。盡管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有助漲助跌的效果,但上文已經提過,我國推出股指期貨將更有助于降低市場換手率,鼓勵中長期投資,延長市場波動周期,收斂波幅,從而促使中國股票市場走向成熟。股指期貨的推出對我國的金融市場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應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從事股指期貨交易,但是如果風險控制不當、管理不當,公司會出現巨額虧損,巴林銀行的倒閉就是前車之鑒。只有在不斷研究那些比較成熟的金融市場基礎上,結合我國自身的金融生態環境,設計出一套適合我們自己的股指期貨規則,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章晟,譚顯榮.股指期貨實務[M].武漢: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
[2]葉永剛,黃河.股票價格指數期貨[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3]葉永剛.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風險管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相對2003年或是2004年來說,2005年中國期貨市場相對是平靜的,國內三大期貨交易所交易相對平穩,基本沒有出現像前兩年一樣出現的連續停板導致交易所出面強制減倉的局面,從現在得到的數據來看,2005年的交易量大致與前一年的情況差不多,即便成交量有所下降,也只不過下降了10%左右,但從各地反饋上來的信息來看,全國期貨經紀公司卻出現了大范圍的虧損,有些地區虧損面高達80%~90%以上。
雖然最終的數據還沒有出來,但是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結論,就是全國期貨交易額沒有出現大幅度的下降,但是期貨經紀公司大范圍的虧損已成既定事實。這種現象有點奇怪,但是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實際上2005年交易量中水分較大,其中所謂的做市商形成了一些虛假的交易量,掩蓋了全國期貨業交易全面低于去年的狀況。從筆者掌握的情況來看,2005年國內期貨公司的保證金、交易量和利潤的確普遍低于去年,而由于近兩年來期貨經紀公司看好市場,普遍加大了投入,例如開設了一些新的營業部,招聘了更多的人員,添置了更多和更新的設備,導致經營成本大幅上升,這樣最終導致企業利潤不能達到前兩年的水平,甚至出現虧損。
面臨以上的情況,國內期貨業未來的競爭將更加激烈,但是我們看到現在國內期貨公司,同質化傾向嚴重,例如幾乎所有的公司基本都能提供本地的銀企轉賬,都能提供網上交易,都有自己的網站,都有幾個異地的營業部,都能給投資者提供一些似是而非的研究報告,等等;但是我們看到各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效益差距非常大。一些好的公司例如中糧、中期、金瑞等公司的利潤仍能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水平,而其他許多公司陷入虧損的境地。
首先,我們認為,目前國內期貨市場最重要的問題,是國家對于期貨市場改革開放的推進力度到底有多大,這決定了整個期貨行業的大環境如何。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二十幾年了,但是在期貨市場方面,政府和整個輿論界對于期貨,依然是“談虎色變”,監管依然是首位的,而發展卻居次要的地位,監管部門對于是否“出事”非常敏感,而對于發展和擴大市場規模,基本上是說得多,做得少,這導致期貨行業的發展已經大大低于整個經濟體制改革開放的步伐。
例如我們看到國際期貨遲遲不能開放,國內的期貨公司全部被憋在國內經營,同時國際資金也無法順利進入國內市場,中航油事件發生了巨大的虧損,但是我們的期貨業完全在不知情、沒有收到一分錢手續費的情況下,還要背“黑鍋”――“都是期貨惹得禍”。再例如許多交易品種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上市,但是批發市場或是遠期合同的交易卻如雨后春筍般地在各地發展,期貨公司根本不能參與,就無法從中獲利了,現在國內有黃金交易、外匯交易,等等;但是期貨公司被排除在外。
雖然期貨行業大發展的下一個大的機遇是金融期貨和國際期貨(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金融期貨占整個期貨行業交易量的90%以上,那么,顯然股指、外匯、國債期貨如果能夠順利上市,必將帶來期貨行業的大發展),但是筆者對于國際期貨開放以及國內金融期貨上市均持悲觀態度,估計要拖至2008年乃至2010年前后,這主要是受國內金融體制和環境所制約。現在我們只能立足國內商品期貨品種,其他商品期貨品種能否在國內順利和迅速上市以及現有品種的交易情況,將決定未來兩年來整個期貨行業的經營大環境。
其次,我們也看到,國內期貨業在近兩年的實踐中,發現本土期貨市場的地位非常重要,2005年中盛糧油在美國CBOT市場進行豆油保值失敗,以及年末國儲在倫敦銅市場被國際炒家逼倉等事件表明,國際期貨市場并非想象的那樣能為中國企業提供良好的保值或是避險場所,而中糧公司去年在大連市場成功的保值案例,再次說明本土期貨市場的重要性。隨著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顯然,國內的企業和投資者將更傾向于在國內期貨市場交易。
另外一方面,國際炒家這兩年來大喊“中國因素”,提出了“買中國”的概念,甚至在行動上實際上發生了多起“逼倉中國”的事件,而我們在這個時候,如果始終是跟著國際炒家的后面行動,就顯得非??尚α?,仿佛中國人無法搞清楚自己的情況,還要去問外國人,這不免非?;?/p>
于是我們可以得到這么一個發展方向,國內的期貨公司務必要加強商品走勢的研發工作。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中國已經變成了世界的加工中心,對于生產資料的需求將長期保持旺盛的態勢,這樣,中國作為重要的買家,顯然商品定價上具備更多的話語權。我們的期貨經紀業務必須承擔起這個重任,而期貨經紀也迎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的機遇是我們應該能夠立足國內,搞清商品走勢,為保值者提供更好的保值避險方案,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投資建議,實現目標利潤,從而更大規模地擴展市場。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各個期貨公司能否在這樣的背景下勝出,未來期貨經紀公司的競爭不在于股本金的投入有多大,手續費高低,經營網點有多少,而是人才的競爭,能否有一個專業化、規范化的經紀隊伍是最關鍵的因素。
滬深300股指期貨平穩成功運行五年,其成交金額已穩占整個期貨市場半壁江山,并在完善做空機制、價格發現、規避風險、跨期套利以及資產配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單一品種在套保、套利以及資產配置上的劣勢已日益凸顯,股指期貨系列化迫在眉睫。因此,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的推出可謂恰逢其時。
滬深300顯成效
上市5年來,滬深300股指期貨已一躍成為全球運行情況最好、影響力最大的股指期貨之一。
從風險管理的功能上來看,滬深300股指期貨為投資者提供了規避系統風險的重要工具。當投資者擔憂市場將要下跌時,可以通過賣出一定數量的股指期貨合約,以此來對沖股票的系統風險。當投資者預計市場將要上漲時,可以通過持有股指期貨多頭頭寸,以此來鎖定買入股票的建倉成本,已成為機構投資者對現貨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從價格發現功能上來看,滬深300的收益變化領先于現貨市場收益的變化,股指期貨市場收益與現貨市場收益存在相互引導的關系??梢姽芍钙谪浭袌鲈谏蠞q和下跌過程中都具備價格發現的功能。
從穩定市場的功能上來看,滬深300提供的多空雙向交易機制,為股市的非理性上漲和下跌帶來了市場化的糾錯手段。據統計,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已推出股指期貨的22個市場里股市平均跌幅為46.9%,遠低于沒有推出股指期貨市場63%的平均跌幅,同期A股市場跌幅超過70%。
從成交量上來看,2014年滬深300股指期貨累計成交量2.16億手,累計成交額163萬億元,較2013年分別增長12%和16%。而2015年前3月滬深300股指期貨更是以7483萬手的累積成交量和80.5萬億的累計成交額繼續保持強勁的增長態勢。
從成交持倉比上來看,滬深300從上市初期20倍的成交持倉比穩步下降到目前的5倍左右,已接近國外成熟市場的水平,投資者結構日趨合理。
從期現價格上來看,期貨價格始終圍繞現貨價格波動,沒有偏離現貨走出獨立行情,為套期保值提供了穩定和便利的環境。
獨木難支待突圍
雖然滬深300股指期貨的推出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但是單一的市場品種也帶來了一些問題。
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單一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已不能滿足投資者精細化、多樣化的風險管理需求。市場迫切需求針對中小板、創業板以及超大藍籌公司的風險對沖工具,而滬深300的表現在這方面顯得頗為乏力。
股指期貨較大的合約價值使得機構外的投資者難以參與,而50萬資產的準入門檻將又將有避險需求的中小投資者擋在門外。股指品種緩慢的推出步伐已導致我國部分金融衍生品資源遭遇海外搶奪、國內金融標的產品的定價權丟失,引發境內資金外流。
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門檻仍然過高,投資者結構也不合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指期貨的市場流動性。流動性是期貨市場的生命力,股指期貨的避險功能、定價功能和資產配置功能都是通過流動性來實現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不能吸引更多的散戶,僅僅依靠機構投資者及部分有較大資金規模的散戶參與,其流動性也會受到影響。這就使得期貨規避風險、價格發現、資產配置的功能無法充分體現,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有所減弱。
境外多家交易所都已上市了中國概念的股指期貨,如新加坡交易所早在滬深300股指期貨上市之前就推出了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推出了E-mini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香港交易所也上市了H股指數期貨和新華富時A25指數期貨。其中與中國股市相關度最高的當屬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華富時A50指數期貨。
近年來,海內外眾多投資者對新加坡交易所發行的A50指數期貨的需求量呈現了明顯增加的趨勢,許多海外投資者優先選擇使用A50指數期貨對沖投資大陸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甚至一些國內的投資者也開始使用A50指數期貨對沖投資風險,而且,境外的中國概念股指期貨之間可以方便地進行套利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股指期貨的定價權形成了潛在的威脅。
解決以上問題,加快股指期貨產品的創新,完善金融期貨產品體系才是根本的出路。
創新加速正當時
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的上市無疑是實現股指期貨品種由單一走向多元的重要一步。
上證50反映了關系國計民生的大盤藍籌公司,而中證500則代表著高活力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它們的推出上市將更加有效的覆蓋股票市場,更好的滿足多樣化的風險管理需求。
但與此同時,我國的股指期貨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與境外市場數量眾多、功能健全的股指期貨產品相比,差距還十分明顯。應充分借鑒國外產品市場的發展道路,將股指期貨標的由全市場指數到分市場指數,由基準指數到行業及風格指數,由大盤指數到中小盤指數逐步開發,推進股指期貨產品的多元創新。
在注重股指期貨產品橫向創新的同時,還應注重期貨合約的縱向創新。所謂股指期貨產品的縱向創新,是指對其小合約產品的開發。目前股指期貨100萬元的大合約價值,8%的保證金水平以及50萬元的硬性資金開戶門檻,使得中小投資者被拒之門外,而從目前國際市場上股指期貨的發展情況來看,小合約化才是趨勢和潮流。
在目前全球60種上市交易的主要股指期貨合約中,過半(31種)合約價值在50萬元以內,其中,市場熟知的芝加哥交易所推出的標普500和納斯達克100迷你合約價值不到40萬元和50萬元人民幣,均是其原大合約價值的五分之一。
迷你合約的推出,為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到股指期貨的市場中營造了有利條件,既可以有效改善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套期保值的效果,還可以避免機構大單對行情造成劇烈波動,影響股指期貨價格發現功能的運行,并且投資者廣泛的參與,更有利于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力。因此,注重對股指期貨小合約的開發,對完善我國金融期貨產品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當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主要矛盾是滯后的風險管理市場與強勁的避險需求之間的矛盾。
為此,應當科學研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努力推出滿足實體經濟和現貨市場發展需求的產品,并且在論證充分的基礎上加快新品種的上市步伐,盡快研究開發中小板指數期貨、創業板指數期貨,以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將我國金融資產定價權牢牢把握在自身手中。
2015年被稱之為中國期權元年,ETF期權作為重大的制度創新,就是一種更加靈活的化解轉移標的資產價格風險的工具,期權、期貨和現貨之間可以構成精巧、復雜的資產配置組合,不僅可以豐富投資者風險管理工具,完善資本市場功能,而且能夠活躍股票市場,提高股票市場流動性,同時,有助于發揮國內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ETF期權先行先試必然會產生路徑依賴,ETF期權在交易規則、合約設計、做市商制度、準入門檻等方面都會樹立模板,一旦路子走偏,都將可能大大延誤中國期權市場的發展。作為期權制度創新突破口,它的推出只許成功不許失敗。ETF期權所肩負的使命遠大于期權意義本身。
從國外期權市場發展經驗來看,股指期權是主力產品,ETF期權是配套產品,視作為中小散戶避險工具,吸引眾多中小散戶參與交易。根據目前的市場形勢,推出滬深300股指期權的條件與時機已經成熟,應當盡快掛牌上市交易。
隨著期權制度創新推進,必將為包括銀行、券商、基金、保險、信托和期貨在內的金融行業打開新的想象空間,國內資本市場將迎來策略迸發、風險管理高效、對沖廣受推崇的時代。
當前中國股市正處于多年未遇的大牛市,股民熱情高漲,股市風險也在悄然集聚,加強對廣大股民的風險教育也成為當務之急。著力發展以股指期貨為代表管理風險的衍生品市場,對完善包括一級發行市場和二級交易市場在內的市場體系架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隨著國民經濟和期貨市場迅速發展,期貨信息的重要價值越來越受到政府、企業和投資者的重視充分利用期貨信息,有助于生產者合理安排生產和投資計劃,可以更好地為實體經濟發展服務;利用期貨信息可以改進宏觀調控部門的決策機制,推動國家調控部門積極使用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等各類衍生產品信息作為宏觀決策的依據,使其政策深入契合現代市場運行規徽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具有的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及信息開發功能;有助于我國爭奪國際大宗商品和金融資產的定價權。
一、期貨信息的內涵及其來源
(一)期貨信息的內涵
期貨信息是指與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商品交易有關的任何信息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與數據的任何形式的描述。期貨信息包括:一是特定的交易規則下,于期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交易市情(如商品報價最小變動幅度、停板額等),交易行情(如市場走向、報價單位、供求關系、品種規格質量性能、國內外市場價格差異等)以及其他與期貨交易直接相關的信息,比如統計信息(月度統計、庫存周報、交易排名、結算參數表等),合約歷史數據,交易記錄信息等。二是不屬于交易活動直接內容的期貨信息,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等在內的期貨規則類信息評論、分析、報告、預測等產生于期貨交易過程外的非交易類期貨信息;影響期貨交易,但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諸如社會經濟政治環境、相關行業發展狀況等其他相關信息。
(二)期貨信息的來源
期貨信息主要有如下來源:期貨交易所運營和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原生信息;出于運營和管理的需要,從期貨交易所之外采集和輸入的原態信息;出于綜合服務的需要,即對前兩類信息進行再次加工和深層次處理及商品化應用的產品性信息。
期貨信息最終是以信息產品的形式(如交易數據、歷史數據、研究報告等)提供給用戶,主要由國內四大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及期貨信息供應商提供。
期貨信息的社會需求可分為以下幾種: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對于期貨信息的需求。政府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價格管制、市場監管、政策制定的需求來搜尋、獲取期貨信息。期貨市場投資者對于期貨信息的需求。即投資者從期貨投資決策的直接需要出發來搜尋信息、獲取信息、使用信息和進行信息交流。期貨業務管理需求。為了業務決策的需要而產生的信息需求。期貨公司為進行某項業務的考核而進行的信息搜集與比較等等。研究需求。期貨機構附屬的研究部門或高校、專業科研院所為了進行與期貨市場有關的研究也會產生對信息的需求。以研究為目的而產生的信息需求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業務拓展或決策支持需要而進行的研究;另一類是純粹的學術研究,其目的是進行知識生產與創造。上述信息需求中,投資需求是最主要的核心需求。
由期貨信息的社會需求可知,政府、投資者、期貨中介、期貨監管機構、科研院所等期貨市場研究機構構成期貨需求主體。
二、期貨信息營銷渠道
我國期貨信息的開發與利用尚處于初級階段,還沒有成熟的期貨信息營銷渠道體系。期貨信息作為一種信息商品,其營銷渠道無疑具有信息商品營銷渠道的共同特征。筆者認為,我國期貨信息營銷渠道體系應由如下三種銷售渠道模式構成:直接營銷渠道;間接營銷渠道;網絡營銷渠道。整個期貨信息營銷渠道體系如圖1所示。
(一)直接營銷果道
直接營銷渠道是指產品生產者將產品直接供應給消費者或用戶,沒有中間商介入。直接營銷渠道是信息類商品營銷渠道的主要模式。直接營銷的方式比較多,但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合同分銷;自行分銷;聯營分銷。作為一種基本的營銷渠道,直接營銷渠道應在期貨信息營銷渠道體系建設中占據重要位置。
期貨信息產品的原始生產者和提供者是幾大期貨交易所,隨著期貨交易所的公司化發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已經進行了試點),未來勢必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貨信息經營機構,這些經營機構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貨信息直接營銷渠道。
(二)間接營銷梁道
信息的間接營銷渠道是指信息商品生產者利用中間商(信息人、信息經紀人)將信息商品供應給消費者或用戶,中間商介入信息商品交換活動。間接分銷渠道的典型形式是:信息商品生產者—信息人、信息經紀人—消費者。信息經紀人就是充當信息產品生產者與信息產品消費者中介的中間商人,是聯絡信息生產者(賣方)和信息消費者(買方)的中介,按信息生產者的要求推銷信息產品和招徠信息用戶,并以收取一定傭金為目的的信息營銷中間商人。間接營銷渠道的優點:有助于信息產品廣泛分銷。緩解生產者人、財、物等力量的不足。間接促銷。有利于信息企業之間的專業化協作,提高了生產經營的效率。期貨信息商品的間接營銷渠道建設,應對合作商進行充分評估與篩選,最大限度的利用合作商的優勢,實現合作共贏。
目前,期貨信息主要由期貨交易所提供給信息供應商,由期貨信息供應商提供給最終用戶。未來,這種間接營銷渠道勢必會強化,成為期貨信息的主要營銷渠道。
(三)網絡營銷果道
網絡營銷全稱是網絡直復營銷,屬于直復營銷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營銷實踐與現代信息通訊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相結合的產物,是指企業以電子信息技術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和手段而進行的各種營銷活動(包括網絡調研、網絡新產品開發、網絡促銷、網絡分銷、網絡服務等)的總稱。網絡營銷作為一種全新的營銷方式,由于其具有傳播范圍廣、速度快、無時間地域限制、溝通便捷、反饋迅速等特點,因此與傳統營銷方式相比,具有一些明顯的優勢。
信息產品的非物質性決定了信息產品的營銷更適合于網絡營銷方式,期貨信息作為一種信息產品,網絡營銷也將成為其重要的營銷渠道之一。期貨信息產品的網絡營銷渠道建設過程中,應充分應用各種電子商務網絡營銷手段。
高度重視期貨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站建設,重視網站電子商務功能子系統建設,完善網站功能,重視欄目規劃,優化網站頁面布局,努力提高網站瀏覽量。重視網絡期貨信息服務產品網絡市場調研、產品設計、產品定價、服務反饋等方面的研究;充分應用搜索引擎營銷、電子郵件營銷、網絡廣告等多種網絡營銷手段,擴大期貨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站知名度與影響力。
三、期貨信息營銷策略
未來的期貨信息服務市場上,采用合適的營銷戰略是進行期貨信息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樹立正確的營銷理念。期貨信息營銷宜采取以關系營銷為主、網絡營銷為輔的營銷策略,樹立服務營銷、4C營銷等營銷理念。
(一)確立以關系營銷為主、網絡營銷為輔的營銷策略
關系營銷是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新概念,最早由倫納德·貝里(LeonardBerry)提出,“關系營銷就是吸引、維護和增進與顧客的關系。營銷觀念中吸引新顧客僅僅是營銷過程的第一步”。作為一種營銷戰略,關系營銷是營銷戰略兩極序列的一端,其重點是維持和強化已有的顧客關系。
期貨信息服務具有對客戶的鎖定性和關系持續性的特點。同時,期貨信息服務的目標客戶群和服務對象相對固定和專一,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數量有限。因此,在期貨信息產品營銷策略上,不僅要不斷地吸引新客戶,更要保持和維護好老客戶,促進老客戶的持續購買,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重要?,F有的國內外證券期貨信息營銷體系的成功經驗也表明:關系營銷在期貨信息營銷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因此,關系營銷無疑應在我國期貨交易所期貨信息營銷策略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此外,網絡營銷作為一種非常適合信息類商品的營銷方式,也應在期貨營銷方式中占有一席之地。未來,隨著期貨交易的日益電子化、網絡化和虛擬化,信息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網絡營銷的重要性將日益體現出來。
(二)樹立服務營銷、4C營銷等營銷理念
確定期貨信息營銷策略后,還需要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營銷理念,即充分創新營銷理念,樹立并應用4C營銷、服務營銷等營銷理念。
4P營銷理念強調的是“產品(Product)、定價(Price)、渠道(Place)、促銷(Promotion)’’,而AC營銷則強調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加緊研究消費者的需要與欲洞Consumerwantsandneeds),不要賣自己能制造的,要賣消費者所確定想購買的產品;暫時忘掉定價策略,了解消費者要滿足其需要與欲求所須付出的成本(Cost);忘掉渠道策略,應當思考如何使消費者方便(Convenience)購得商品;最后,忘掉促銷,重視與客戶之間的溝通(Communications)。應該從期貨信息用戶的角度出發,經常進行市場調研活動,分析不同用戶的不同需求,以追求客戶滿意和追求企業發展來確定期貨信息業務發展策略和定價策略;建設客戶資源管理系統(CRM系統),完善用戶數據庫,實行客戶關系管理,向用戶提供滿意、周到、快捷的服務。
期貨信息營銷需要不斷改善服務方式、服務水平、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充分完善用戶咨詢、市場調研等工作。此外,還需要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營銷人員的金融知識素養,培養其專業服務能力,提高整個營銷隊伍的團隊凝聚力和服務能力。
(三)建立并完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
關鍵詞:B-S模型;金融衍生工具;定價;創新機理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5-0011-05
在金融市場中,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對其定價是非常困難的但同時也是非常重要的。期權和期貨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自20世紀70年代標準期權合約問世以來, 期權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呼風喚雨,獨領,以至于成為人們心目中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 對于期權理論及其應用的研究, 西方國家研究的較早。1973年, 美國經濟學家Black和Scholes在衍生證券定價方面做出了開創性的工作, 建立了被理論界和實務界廣泛接受和使用的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 [1] (以下簡稱B-S模型)。后來,國外的許多學者相繼進行了研究,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Cox [2] 采用交錯隨機過程討論了期權定價問題及股票價格運動不具有連續性樣本路徑時的期權價值問題;Leland [3] 、Davis [4] 考慮了帶有交易成本的期權定價與復制問題;Perrakis [5] 、Ritchken [6] 、Lo [7] 等討論了具有偏好限制邊界的期權定價問題;Ball [8] 研究了美式期貨期權相關問題;Merton [9] 對期權定價理論的未來應用做了探討;等等。而國內對于金融衍生品理論的研究較晚,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施兵超 [10] 、李一智 [11] 、趙曙東 [12] 以專著的形式研究了期貨和期權的基本概念及相關理論;郭寶新等 [13] 對金融期貨期權及其市場監管做了探討;等等。近20年來,隨著金融衍生品定價理論發展的日新月異, 其應用性也緊跟其后。1997年,有關期權定價的研究使兩位美國經濟學家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也使得西方20多年的期權及其應用研究進一步升溫。因此,從理論意義上講,有關期權的理論可以說是20世紀經濟學領域最偉大的發現之一, 同時有待于國內外學者在21世紀繼續進行深入探討。本文從金融學角度, 在理論上證明和推導了布萊克-舒爾斯定價模型, 并通過對該模型加以分析與應用,導出了期貨的定價模型。
一、基于金融學視角對B-S定價模型的理論證明和推導
在布萊克和舒爾斯的原始論文里, 是通過變量替換把微分方程變換成一個標準的拋物型方程(熱擴散方程) 來求解, 其中涉及一些較高深的數學技巧。本文將從金融學角度,基于風險中性思路,在理論上給出B-S定價模型的證明和推導。
(一)B-S定價模型的基本假設
B-S定價模型主要基于如下的假設:
1.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且股票收益的方差為常數。
2.投資者可以賣空衍生證券,并使用賣空所得。
3.市場是無摩擦的,即不存在稅收和交易成本。
4.所有證券都是無限可分的。
5.市場不存在無風險套利機會,且為投資者提供了連續交易的機會。
6.無風險利率為常數且對所有到期日均相同。
本文認為上述假設1中的條件過于苛刻,實際上該假設條件可以弱化一些, 變為基礎證券的價格服從幾何布朗運動。下面將在上述假設的前提下,基于風險中性假設的想法, 利用金融工程中的無套利均衡原理與方法來推導出布萊克-舒爾斯微分方程及歐式期權的定價公式, 以強化本文推導過程的金融學涵義。
(二)B-S定價微分方程
1. ITO引理及證明
(1)ITO引理
(2)證明
方程(7)中已經不含有隨機項?駐W,說明在該證券投資組合中,賣出一個單位的衍生證券,同時買入數量為的基礎證券恰好實現了投資不確定性風險的完全對沖, 使得該證券投資組合所實現的現金凈流量(現金資本)的變化是確定的,即該證券投資組合必定是無風險的。因此,該證券投資組合的瞬時收益率應等于無風險收益率。 因為假如該證券投資組合的瞬時收益率大于無風險收益率, 套利者會把手中的無風險證券出售, 將出售所得現金按該證券投資組合操作,從而獲得無風險收益;假如該證券投資組合的瞬時收益率小于無風險收益率,套利者將執行該證券投資組合,同時將所得現金用于購買無風險證券,從而實現無風險收益。由于該證券投資組合所實現的收益是無風險的,因此該證券投資組合的現金凈流量(現金資本)應按無風險收益率進行變化,不妨設r為瞬時無風險收益率,即收益率的梯度(數學上表示就是收益率對時間的一階導數),則r?駐t為時間段?駐t的無風險收益率,于是有:
(三)歐式期權的定價公式
1. 歐式期權的定價公式
二、B-S定價模型的特征分析
(一)B-S定價模型的假設分析
B-S定價模型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有效地估算期權價值的工具。由于任何模型都是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對現實問題的一種簡化和抽象,這就難以保證模型能完全準確地模擬現實,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B-S定價模型的不足也是任何模型的共性。在現實中,完全滿足B-S定價模型的假設條件是不太可能的,原因主要是:
1. 現實中的基礎證券的價格并不可能嚴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 甚至價格往往是處于不連續變化的狀態,即使不存在紅利發放,基礎證券的價格也可能由于某種原因而出現跳躍性的變化。
2. 基礎證券投資的瞬時回報率的波動性在現實中將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特別是一些環境因素的影響, 因而在期權有效期中很難保持瞬時回報率的固定不變。
3. 盡管該模型基于不發放紅利的情況, 而對于有確定數量的紅利發放情況的期權定價問題, 只要對模型做一簡單擴展也可以實現定價問題。 但現實情況往往是已知有紅利但具體紅利發放的數量未知,甚至事先并不確定是否有紅利發放的情況。
4. 盡管某些投資的收益率可能是穩定的,但是完全固定的無風險的利率可能是不存在的,其實,無風險的利率同樣受到多種環境因素的影響。
5. 投資者借入或貸出(交易)行為之間是有利差的,這就是投資者的借貸成本或費用。除了這種借貸成本或費用之外, 投資者的借入或貸出數量也將受到限制,任意的借入或貸出的行為過程是不可能的。
(二)B-S定價模型的特征分析
由B-S定價模型導出的歐式期權定價公式主要由五個指標決定:基礎證券的價格S(t)、期權的執行價格K、無風險收益率r、距離到期日的時間?子=?壯-t、基礎證券價格的瞬時波動率?滓。 下面分別基于各指標對歐式期權的價格進行特征分析:
1.基礎證券的價格S(t)
(1)當基礎證券的價格S(t)足夠大(即S+∞)時,d1+∞,d2+∞,于是N(d1)1,N(d2)1,因而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max{S(t)-K,0};同時,由于N(-d1)0,N(-d2)0,因而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0。
2.期權的執行價格K
(2)當期權的執行價格K足夠小(K0)時,d1
+∞,d2+∞,于是N(d1)1,N(d2)1,因而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S(t);同時,由于N(-d1)0,N(-d2)0,因而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0。
3.無風險收益率r
當無風險收益率r提高時,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上升,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則下降;而當無風險收益率r下降的時候,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下降,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則上升。特別的:
(1)當r足夠大(即r+∞)時,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S(t),而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0。
4.距離到期日的時間?子
在美式看漲和看跌期權不提前執行的理性前提下,則距離到期日的時間?子越長,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上升,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也上升;距離到期日的時間?子越短,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下降,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也下降。特別的:
(1)當?子足夠大(?子+∞)時,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S(t),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0。
(2)當?子足夠?。?子0)時,即時間tT(期權即將到期)。如果S(T)≥K,那么歐式看漲期權的價格C1[S(T),T]S(T)-K,而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P1[S(T),T]0;如果S(T)
5.基礎證券價格的瞬時波動率?滓
三、B-S定價模型的應用――期貨的動態定價
作為B-S模型的應用, 下面將推導期貨價格的動態定價公式。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在連續型金融中, 其合約價值通常是按照B-S微分方程來求解的。
設Q(S,t)為時間t時期貨合約的價值,F(t)為時間t時的期貨價格,由于對于給定的時間t,F(t)相當于一常量,故我們簡寫為F。而S(t)為時間t時基礎證券的價值,Q(S,t)滿足布萊克-舒爾斯微分方程,即:
同時滿足邊界條件:
Q[S(T),T]=F(T)-F=S(T)-F
然后構造執行價格為F、到期日為T的同一基礎證券的歐式看漲期權和歐式看跌期權,設C1(S,t)、P1(S,t)分別為歐式看漲期權和歐式看跌期權的價格,由于C1(S,t)、P1(S,t)均滿足B-S微分方程,那么C1(S,t)-P1(S,t)也滿足B-S微分方程,即有:
四、結論與展望
金融衍生工具有助于投資者有效地管理金融風險,而這又離不開對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準確的定價。1997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羅伯特?默頓和邁倫?斯科爾斯,正是因為他們和已故的布萊克、舒爾斯一道, 找到了期權定價的新方法, 為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定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為金融學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他們在20世紀70年代初進行的開創性工作解決了金融學中由來已久的難題,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 都為我們防范金融風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他們的新方法直接導致了最近20年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迅猛發展。但是,如何對金融衍生工具做出準確的定價, 國內外的學者們一直在不懈地努力。 希望本文的探索能為金融衍生工具的科學定價及其金融實踐提供有益的理論支持。
參考文獻:
[1]宋逢明. 期權定價理論和1997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J]. 管理工程學報,1998(2):11-14.
[2]Cox,J. C. and Ross,S. A. The Valuation of Options for Alternative Stochastic Process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145-166.
[3]Leland,H. E. Option Pricing and Replication with Transactions Costs[J]. Journal of Finance,Dec. 1985(5):1283-1301.
[4]Davis,M. and Panas,V. European Option Pric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M]. Proceedings of the 30th Conference on Decision and Co-ntrol,Brighton,English,December 1991.
[5]Perrakis,S. and Ryan,P. Option Pricing Bounds in Discrete Time[J]. Journal of Finance,June 1984:519-527.
[6]Ritchken, P. On Option Pricing Bounds[J]. Journal of Finance,1985(4): 1225-1233.
[7]Lo,A. Semi-parametric upper Bounds for Option Prices and Expected Payoff[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7(17):373-387.
[8]Ball,C. and Torous,W. Futures Options and the Volatility of Futures Prices[J]. Journal of Finance,1986(41):857-870.
[9]Merton,R. Applications of Option-pricing Theory:Twenty-five Years Later[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8(3),June 1998:323-349.
[10]施兵超. 金融期貨和期權[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7.
[11]李一智. 期貨與期權教程[M].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