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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弱勢地位;專業投資者
“金融消費者”是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的統稱或泛稱。在我國,長期以來因為金融立法的分業規定使人們習慣性的依金融業不同的領域來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冠之以不同的稱謂,如“客戶”、“存款人”、“貸款人”、“投資人”等,而不是統稱為“金融消費者”。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機構可以提供越來越多的類型多樣的綜合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從而使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可以跨越各金融領域的劃分來進行金融消費,其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者的身份也因此不再涇渭分明,其身份也由投資者、客戶、投保人等而變成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
一、金融消費者的內涵
在我國金融消費者僅是一個學術上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未出現金融消費者這一稱謂,并且在理論和實踐中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金融消費者”從邏輯上來看應該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專業化,所以要解讀和分析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就需要從“消費者”的概念開始探討,通過分析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的基本屬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背景和制度價值來探討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相關命題。
(一)金融消費者具有“消費者”的根本屬性即交易中的弱勢地位
通過考察消費者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消費者保護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正是因為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地位的實質不平等以及力量對比的懸殊,各國和地區才紛紛確立了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法律上特殊的“消費者”地位,并給予其特別的法律保護。而個人在參與金融消費活動過程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也正是確立其在法律上“金融消費者”地位的根本原因。并且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中所體現的弱勢性與傳統消費相比顯得更加突出和特殊,更需要國家予以特殊的保護。
首先,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并非是任何市場主體都能參與自由競爭的領域。并且各國的金融提供者,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現代社會對金融業的依賴度以及金融提供者和金融消費者之間力量的巨大懸殊都遠遠超過了傳統的消費領域。金融機構強大的經濟實力使其極有可能利用優勢地位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使金融消費者成為只能聽憑經營者擺布和壓榨的弱者。
其次,在傳統消費情境下,消費者固然會因為信息的不對稱而處于弱勢地位,但消費者對于所購買的商品與服務基本是可以直觀的了解到的,其質量問題除特別專業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傳統消費不存在消費者對自己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無法判斷的問題。而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則更多的體現為信息的匯集與傳遞,尤其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今天,大量的不對稱的信息的存在,使交易雙方的優勢與劣勢地位分外明顯。因此,金融消費和傳統消費的一個非常重大差異就體現在金融消費對專業信息極高的依賴度方面。
金融消費對專業信息高度依賴及其所帶來的金融消費者困境,歸納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P38)。其一,消費標的具有無形性。在傳統的商品交易中,消費者對于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是可以感知的,并可以通過已有的知識與經驗予以認知,信息的傳遞比較直觀和明確。然而金融商品具有無形性,金融消費者往往會因為自己所購買的金融商品存在金融欺詐等行為而遭受巨額的財產損失。其二,消費內容的不易識別性。各種金融商品無論是證券、理財產品還是保險產品,其共同的本質是各種信息的組合。而且,這種信息是具有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的信息,即使這些信息都對消費者予以顯示,金融消費者也無力準確的理解和辨識其所購買的金融商品的內容。相較于普通的商品交易,金融活動中消費者的辨識能力更低。其三,格式合同在金融消費中的廣泛應用。金融消費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不僅內容龐雜深奧,而且許多條款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而金融機構也往往利用其信息和經濟的優勢地位任意加大金融消費者的義務而免除其責任,使得金融消費者在遭受巨大損失時,難以追究其責任。其四,銷售方式的勸誘性。在金融活動中,許多金融商品都采用勸誘式的銷售策略,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往往刻意回避某款金融商品所隱含的巨大風險,而夸大其所可能帶來的收益。其五,對價獲取的高風險性。與一般消費不同,金融消費是一種對風險和預期收益的預測,往往具有非常大的風險性,在一些情況下不僅會血本無歸,可能還需要向金融機構進行賠償。如使一些巨富們一夜之間由富翁變為“負翁”的被戲稱為“I Kill You Later”的Accumulator衍生產品,正是金融商品高風險性的最好例證。上述諸種因素使得在傳統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金融消費中變得更為突出,市場交易的風險增加,處于信息弱勢一方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二)金融消費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
根據消費的動機和目的,我們可以將消費區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兩類。通常人們所說的消費者保護問題指的是生活消費,即為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費,比如衣食住行等的消費。
其實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樣,是個人生活消費需求的一部分。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經濟條件下產生的。現代化進程的演進帶來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越來越多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進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消費者為滿足自己的金融消費需求,廣泛地接受金融服務者所提供的各式金融服務,如購買股票、基金、外匯、債券、金融保險等各種金融產品。隨著金融服務介入現代生活消費的程度日益加深,金融消費已經成為消費者生活消費行為不可或缺的部分。
伴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逐步升級,人們就狹義生活消費的支出越來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興領域逐步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將“生活消費”限定為狹義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將導致對生活消費范圍的不當縮小,也不利于現實問題的解決。堅持“生活消費”的開放性、發展性,從廣義上來理解“生活消費”的內涵,方能使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隨社會發展而不斷拓展[2](P23)。
實際上,上世紀末、本世紀初,英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都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更是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使金融消費者作為法律概念得到確認。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內涵是指為滿足基本金融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3](P226)。
二、金融消費者的外延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外延即金融市場上哪些主體屬于金融消費者,它涉及到金融消費者制度保護的范圍。根據以上的定義,金融消費者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參與金融活動的機構,其原因主要在于,消費者保護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在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價值目標在于實現實質正義。
首先個人所參與的中低風險投資行為應屬于金融消費的范疇。因為在現代社會伴隨金融市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程度越來越高,即使是中低風險的金融產品,也是具有復雜專業知識背景的金融專家所設計的特殊商品,絕非普通百姓憑生活常識所能把握。個人投資者在進行金融消費時,不僅天然的信息劣勢使其對自己的投資安全性與收益性情況難以把握,而且貪婪、僥幸等人性弱點在金融投資領域也表現得往往更為突出[4](P56)。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和無法克服及其弱勢地位所導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費者特殊保護的基理。所以,相比于專業、實力強大且相對壟斷的金融機構來說,個人投資者的弱勢地位是非常明顯的,確立個人中小投資者的金融消費者地位實屬必要且合理。
其次,與金融消費者的外延相關的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是如何區分金融消費者和專業投資者的界限,因為各國的理論和實踐普遍認為專業投資者不屬于金融消費者[5]。
在證券業,專業投資者通常指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或者擁有高額財富,具備自我保護能力而無需證券法專門保護的投資者。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專業投資者制度,而是正在構建類似的證券市場合格投資者制度。而在香港,2002年3月13日獲得通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使得香港的專業投資者制度在證券基本法的層面上得以確立[6](P117)。通過對香港地區專業投資者制度的考察,將有利于進一步分析金融消費者和專業投資者的界限問題。根據香港的法律,專業投資者區分為固定的專業投資者和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前者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務或者從事投資活動的市場專業機構,根據法律的列舉而直接確定。后者通常是高資產凈值投資者,主要以資產凈值來做定性判斷,同時需要經過金融中介的評估,履行一定程序后予以確定。固定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身份毋庸置疑,然而對于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尤其是其中的個人投資者,其專業投資者身份的認定卻不無疑問。雷曼迷你債券和打折股票案的爆發,則進一步對專業投資者制度中的一些規則提出了挑戰[7]。
在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制度中,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條將下列主體訂明為專業投資者:1、獲受托管理不少于4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資產的信托法團;2、擁有投資組合總值不少于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個人;3、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或擁有不少于4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資產的法團或合伙;4、唯一業務是持有投資及由個人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的法團。上述專業投資者通常是高資產凈值投資者,立法對他們主要采用了資產總值的評判標準。此外,立法要求金融中介在判斷主體是否具備自我保護能力而成為專業投資者時,除了要考慮資產總值的因素,還要考慮相關主體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但是在實踐中,對于資產總值的檢測規定于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對于專業技能、投資經驗等的考量確規定于沒有法律效力的《操守準側》,這就使得金融中介在實踐中常常以資產數量來取代知識和經驗,濫用評估權,禍害富有而“無知”的投資者[8](P126)。
而對于資產總值的判斷準則,本文認為其簡明易見,容易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在經常的情況下是高額財富并不能代表其對證券市場及其高風險投資具有良好的認知和判斷或者擁有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資足以分析金融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并做出有根據的決策。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往往比不上未必擁有財富,卻富有知識和經驗的老練的投資者。在判斷專業投資者方面,資產凈值與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相比,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具有影響力和決定性。法律立足于專業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酌減保護水平,我們在強調投資者資產能力之必要性時,其實更應該強調的是他們進行投資分析和決策的能力。
雷曼迷你債券和打折股票案等案件表明,在投資領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領域,復雜的衍生產品就算是一般實體企業或機構投資者也根本不知道這類產品應如何估值,不知道如何計算與控制風險,更何況是絕大多數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個人。而作為交易對手的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則擁有大量專業人才,對于衍生品的數學模型有著多年的研究,充分掌握估值與風險對沖技術。有學者比較精辟地將其概括為,從定價的角度考慮,與國際銀行做復雜衍生品交易,就好像普通人與喬丹一對一進行籃球比賽[9](P127)。同時,金融衍生品創新快,結構復雜,且多在場外進行,非標準化且極不透明,遠超現有監管體制可容納的框架,對金融商品銷售者的規范性操作的要求沒有場內交易那么嚴格,這就更增加了投資陷阱存在的可能性。
我國內地的證券市場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環境都還有許多不足之處,為了更好的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良好發展,本文認為在認定個人為專業投資者時,不應只是考慮其資產總值、投資組合等因素,還應綜合其他因素予以判定。
三、金融消費者特殊保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制度意義
在金融消費中,金融相對人面對復雜的金融產品時的理解力以及風險判斷能力普遍非常低,對于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選擇呈現出一種盲目的趨勢,導致了金融相對人權益保護問題的突出。因此將金融領域內的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是有著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綠色金融成為轉型發展動力源泉
“十二五”以來,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國內經濟發展的主旋律,伴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綠色金融逐漸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以及實現綠色轉型的動力源泉。
“在當前經濟發展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建構綠色產業以及推動傳統產業綠色化既是實現綠色轉型的必由之路,也將成為‘十三五’期間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室主任周宏春認為,綠色金融既是綠色產業升級的重要推動力,也將成為“十三五”金融規劃的題中應有之意。
“以綠色產業、綠色經濟為切入,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綠色信貸政策是當前金融機構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的方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董事楊松堂介紹,郵儲銀行綠色信貸余額已經超過600億元,用于國家智能電網改造、水電、核電、太陽能等清潔與新能源項目建設。
“2015年是綠色金融‘元年’。”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王文介紹,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宣布綠色金融將納入“十三五”發展規劃,并批準成立了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指導發展工作。
綠色債券等成創新亮點
綠色保險與綠色證券在我國目前仍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但綠色債券、社會責任投資等綠色金融創新手段將成為“十三五”金融創新的新亮點。
“綠色債券有強大的市場需求,其引入代表綠色金融發展的全新導向,既有利于環節傳統銀行綠色信貸‘單兵作戰’的局面,又可有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世界自然基金會中國可持續金融項目總監孫軼F表示,綠色債券有望成為繼綠色貸款之后最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
據《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中的估算,未來綠色產業的投資每年需要2萬億以上,占GDP的3%。不過,相較目前政府在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等領域的投資,綠色產業所需資金尚存巨大缺口。
相比綠色信貸間接的融資方式,直接融資方式的綠色債券業務能夠有效提高社會資金的募集效率,有效解決銀行機構綠色授信的期限錯配問題,為銀行提供新的業務增長點,同時對于綠色債券有特別偏好的投資者將直接降低融資成本。
除了綠色債券之外,關注綠色金融投資端與消費端的公益綠色金融逐漸發展成熟。“公益綠色金融在追求資金來源長尾效應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綠色資金利用率,滿足企業財務與社會責任的雙向需求。”宜信公司高級副總裁徐秀玲表示,目前國內公益綠色金融相關參與方組成的意愿與資金閉環正在形成。
完善“十三五”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明確綠色金融發展的戰略定位、政策框架和重點領域,推動更多正向激勵的綠色金融政策落地生根成為新共識。
“全面建構綠色金融制度是實現國家綠色轉型的制度基石,在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經濟增長的過程中,發揮綠色金融資源配置作用至關重要。”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強調,需盡快建立綠色金融相關的法律體系,將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等納入其中。
關鍵詞: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產業 基本情況 金融支持 問題 原因 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5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2-202-03
近年來,各地為了實現加快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改善生態環境的目標而大力發展旅游產業。作為金融部門如何發揮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推動旅游產業的迅速提升和跨越式發展,是當前必須面對的課題。本文以晉西北為例,在對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資源及發展優勢客觀分析的基礎上,闡述了旅游經濟發展中金融支持所面臨的癥結,提出了消除金融抑制,加大產品創新,全面推動旅游產業發展的建議。
一、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資源的基本情況
1.晉西北黃河沿岸地理區位概況。晉西北黃河沿岸范圍從行政區劃上包括忻州市的偏關縣、河曲縣、保德縣和呂梁市的興縣,位于黃土高原腹地,土地總面積為7170.7平方公里,總人口為62.37萬人。該區北靠長城與清水河縣相鄰,西隔黃河與準格爾旗、陜西省的神木縣和府谷縣相望,東依呂梁山與朔州市的平魯區、忻州市的神池縣、五寨縣、岢嵐縣、呂梁地區的嵐縣為鄰。
2.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資源的分布及特征。晉西北黃河沿岸各縣旅游資源相對豐富,其中有自然旅游資源單體13處,人文旅游資源單體28處。擁有國家級工農業旅游示范點和國家水利風景區1個(偏關縣萬家寨水利樞紐);省級森林公園1個(偏關縣萬家寨森林公園);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2個(河曲民歌、河曲縣和偏關縣二人臺);國家非物質保護項目1個(河曲河燈會);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個(興縣晉綏革命紀念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晉綏解放區烈士陵園)。
其中,偏關縣的自然旅游資源得天獨厚,千里黃河與萬里長城在老牛灣相逢握手,相攜并行30余公里,形成中華大地上屈指可數的壯美景觀,并且老牛灣享有“中國最美的十大峽谷之一”、“黃河長城唯一握手之地”、“中國石頭民俗博物館”、“山西十個不能不去的地方之一”等美譽。而位于“雞鳴三省”的河曲縣有譽為“萬里黃河第一灘”的娘娘灘,它是黃河上唯一有人居住的一個島嶼,島上四周環水,景色迷人,儼然一個美麗的“世外桃源”;此外還有太子灘、以及位于石梯村和水寨島之間舉世聞名的“天橋急流”,天橋村附近,冬季積冰成橋,冰橋下急流滾滾,濤聲震耳,故而謂之“天橋”;它全長20公里,峽深水涌的急流,連綿不絕的峰巒,構成一幅壯觀的奇景,使人驚嘆不已,心曠神怡;而“霧迷浪”險灘,橫攔在峽谷中部,屹立著幾座犬牙交錯的巨石,急流從石澗沖出,浪花飛濺,水霧騰空,遮天蔽日,令人生畏。另外,保德縣的釣魚臺是一處大型的園林式石窟,這里“輕鰷出水、白鷗矯翼,水石清幽、地勢險峻”,是全國十大釣魚臺之一,也是黃河上唯一叫釣魚臺的旅游景點。
二、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產業發展的主要優勢
1.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氛圍初步形成。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發展旅游業,主要領導多次對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景區進行調研,并提出相關指導意見;各縣區對旅游業的認識越來越深入,制定出臺了一些措施和辦法,促進了旅游產業發展;各部門、社會各界支持旅游業發展的意識進一步加強,在涉及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工作上都能主動配合、積極支持,各級旅游部門廣大干部為加快旅游業發展付出了辛勤勞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旅游業的熱情也不斷高漲。
2.旅游業發展的框架基本成型。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山西省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為指導,以縣區旅游業發展規劃為基礎,以旅游景區詳細規劃為重點”的旅游規劃框架,2009年,編制了《山西省旅游產業發展規劃》(晉政發〔2009〕28號)。資源相對豐富的偏關縣、河曲縣都編制了旅游發展規劃,其中偏關縣老牛灣旅游發展規劃已完成初審,這些都為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逐步健全。近年來,4個縣區分別成立了獨立建制旅游局。旅游企業數量穩步增加,現有賓館飯店13家,旅行社4家,旅行分社5家,旅游商品生產定點企業7家,旅游商品更加豐富多樣,吃、住、行、游、購、娛鏈條初步形成。
4.具有地區特色的旅游形象初步樹立。確立了“黃河奇觀、紅色圣地”旅游主體形象,有效提升了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通過舉辦《黃河老牛灣文化旅游風情節》和《黃河老牛灣冰上徒步履行活動》等特色旅游節慶活動,豐富了旅游文化內涵,營造了旅游氣氛,活躍了旅游市場。同時,通過創新營銷機制,加大宣傳促銷力度,與新聞媒體、旅行社合作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了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的市場占有率。
5.旅游產業的帶動效應逐步顯現。旅游隊伍不斷壯大,晉西北旅游直接從事人員增加到2000余人,帶動間接從事旅游業人數約1萬余人,成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2008年以來,四縣累計接待游客302.5萬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18150多萬元,年均增幅超過40%。2010年,接待游客104.6萬人次,實現旅游收入6276萬元。2011年“五一”假期短短3天,僅黃河老牛灣接待游客18000人次,實現旅游收入108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20%和21%。同時,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當地農民嘗到了發展旅游業帶來的實惠和甜頭,加入鄉村旅游的農戶和返鄉創業人員越來越多。據對偏關縣老牛灣調查顯示:目前,已有農家樂12家,旅游商品店鋪14家,2010年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達3880元,較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高出1475元。旅游業已成為晉西北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之一。
三、金融支持旅游產業發展的障礙分析
1.旅游企業規模較小、管理粗放,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四縣現有涉旅企業10余家,但沒有一家可起到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涉旅企業規模小,分布散,難以形成合力。對旅游景點的管理太過分散,不能做到統籌安排,各景區各自為戰,不能充分發揮出整體優勢,不利于旅游產業整體和諧發展。旅游局目前只起到對國家旅游政策的傳達和導向作用。每個旅游景點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多為財政性撥款。基于當前這種現狀,有相當一部分旅游景點不具備承貸主體資格,無法獲取銀行信貸支持。
2.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模式制約了旅游業發展的融資規模。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貸款風險終身責任制,將信貸風險與信貸人員的職位、工資獎金等掛鉤,并追究終身責任。由于對信貸人員的激勵機制并未形成,而包含基礎設施建設在內的大部分旅游項目開發貸款屬于中長期貸款,資金投入大、產出周期長、利潤回收慢、風險控制難,造成金融機構負責人和信貸人員產生了惜貸、恐貸心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業對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據調查了解,目前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開發企業多采用民間融資方式融資。在支持旅游企業做大做強方面,金融機構沒有充分發揮出應有作用。
3.旅游資源綜合開發滯后限制了金融服務及產品創新。一是旅游業缺乏統一的長遠規劃。突出表現在旅游定位不明確,在整合本地旅游資源方面沒有實質性的創新和突破,各旅游景點、各旅游特色資源之間也各自為戰,未形成整體合力。另外,旅游行程停留在“一日游”的低水平階段,旅游經濟還局限于觀光經濟,復合型的旅游開發思路不夠清晰,吃、住、行、游、購、娛協調發展的布局有待進一步深化。二是配套設施建設相對滯后,綜合服務水平較差。當前多數景區景點普遍存在硬件條件差、低水平重復建設等問題,大規模、上檔次的酒店、娛樂場所太少,服務游客的觀念意識不強、服務水平不高,導致旅游規模小、游客滯留時間短、旅游消費低,也限制了金融業的服務能力提高以及服務產品創新。
4.旅游企業缺乏承貸主體資格,因此無法取得銀行貸款,難以滿足景點開發和改造所需的大量資金。一是大多旅游企業難以落實有效的抵押、擔保手續。多數景區(下轉第204頁)(上接第202頁)景點資源屬于國家財產,不能用于信貸抵押,部分旅游景點償還貸款的來源僅靠門票收入,而以門票收費權作質押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障礙。同時,一些項目投入資金較大,項目單位在申請貸款時很難找到價值充分又能長期保值的抵押物,一般企業也無相應的信用擔保能力,或不愿為此提供長期擔保。二是政府財政支出有限,不能提供有效的財政貼息等政策扶持和擔保。同時由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落后,政府財政收支較為緊張,加上目前旅游企業在盈利和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的能力不足,給地方政府帶來的稅收有限,所以政府在給予產業發展優惠政策、提供貸款擔保等方面的能力也十分有限。
5.金融服務水平相對落后。隨著旅游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接待游客量的增多,傳統的金融服務模式已不能適應旅游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相對發達地區而言,晉西北金融機構在存取款、結算、匯兌業務方面所能提供的服務仍然較為落后。目前,區內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網點中,大部分集中于城區,而旅游景區大多地處偏僻的鄉村地區,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數量稀少,使得游客存取款不方便。另外,銀行卡只能在旅游景點、文化演出場所刷卡消費,而購買文化紀念品、觀看民俗文藝表演等環節的消費,基本上只能使用現金。同時,能夠方便地進行外匯兌換的營業網點不多,這也極大制約了晉西北黃河沿岸涉外旅游的進一步發展。
四、金融支持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1.盡快制定科學明晰的旅游發展戰略,增強吸納銀行信貸資金的能力。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的發展戰略是實現旅行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保證,也是吸引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基礎。因此,要做好旅游產業長遠規劃和總體布局,形成主題突出的對外旅游品牌,增強旅游產業對于資本市場的吸引力。一是重點抓好旅游景區的升級、度假產品的開發和紀念品的挖掘生產,努力推進旅游方式由觀光旅游為主向休閑度假為主轉變,旅游產品由低檔次消費向中檔次消費轉變,旅游開發由不注重規劃的低水平開發向嚴格規劃的高水準開發轉變,重點支持黃河沿岸旅游景區的宣傳和開發,突出本地資源優勢,提升景區文化品位。二是不斷提升旅游業服務層次和質量。加強對旅游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引導旅游企業維護聲譽,加大對旅行社的讓利推薦力度,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素質和服務質量。三是注意保護旅游資源,提升旅游企業形象。嚴厲處罰污染景區環境,破壞旅游景點治安、生態環境的行為,積極組織開展宣傳營銷活動,維護優良的旅游企業形象。同時,以大旅游、大產業的理念謀求市場開發,強化行業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增強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2.落實旅游業投資相關優惠政策,促進旅游業加快發展。一是充分利用旅游業作為開發鼓勵發展的特色經濟產業,切實落實旅游業投資應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如減征或免征新辦旅游企業一年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旅游項目,優先考慮安排項目建設用地,并對上規模、有效益的旅游項目用地,在全額繳納土地價款后,允許將該土地部分的出讓金專款用于該項目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以充分調動投資者投資旅游產業的積極性。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積極鼓勵和扶持民間資本在廣大農村地區從事旅游開發,并制定相應的貸款優惠利率政策或給予貼息支持。三是簡化旅游業貸款在抵押登記方面的手續,并減收抵押登記費用,降低旅游業的融資成本。
3.創新金融服務,為旅游業發展提供高效的金融支持。各級金融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增強大局觀念、發展觀念和服務意識,加大對旅游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基層央行要進一步加強窗口指導,通過召開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銀企項目洽談會等形式,引導金融機構對旅游業資源及發展前景做出準確判斷。積極支持具有發展前景的旅游業重點項目建設,充分利用再貸款、再貼現、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機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旅游經濟持續發展。各金融機構要及時研究旅游業發展特點,不斷增強金融服務意識,完善金融服務功能。要強化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充分考慮外地游客的資金需求,多設ATM機和POS機等便捷的工具,以提供及時、周到的金融服務。在防范風險前提下,結合晉西北旅游資源定位,積極開展貸款業務創新,設計多種適合旅游業發展需要的貸款品種,針對旅游景區景點投資規模大、資金需求額大的特點,嘗試推行銀團貸款等模式,降低信貸風險。要積極探索開辦收費權質押、經營權質押等新型貸款抵押方式,解決目前旅游業貸款落實抵押擔保難的問題。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現行信貸管理辦法,可適當下放縣域金融機構貸款審批權限,不斷促進信貸資源與旅游資源的有效結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積極探索多種融資方式,努力實現旅游業融資渠道多元化格局。一是建議國家政策性銀行在對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業定位和發展前景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介入旅游業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做大做強旅游企業,積極創造上市融資條件,疏通各種渠道,努力營造良好上市融資氛圍。三是根據《企業債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旅游企業及其相關產業企業要積極爭取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支持,爭取發行債券和短期融資券,擴大旅游業的籌資渠道。四是積極擴展民間資本進入旅游業的渠道,滿足旅游業基礎設施建設及經營發展的資金需求。
5.加強財政金融的協調配合,推動旅游業快速發展。一是結合晉西北黃河沿岸旅游業發展的實際,探索由財政部門和旅游企業共同出資建立旅游業擔保資金,以解決旅游企業貸款擔保難問題。二是設立“旅游產業投資基金”,由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滾存使用,專項用于旅游規劃編制、宣傳營銷、資源保護、表彰獎勵及對重點景區環境、道路、景觀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三是根據旅游業發展特點,探索設立旅游業金融服務區,并賦予一定的經營自特別是信貸審批權限。同時,在條件成熟的條件下,積極引進各種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不斷完善金融機構體系,適應旅游業不斷發展的需要。四是加快保險業發展步伐,積極開發適應旅游業發展的保險新產品和新險種,提高旅游業保險份額,增強和擴大保險對旅游業的滲透力和覆蓋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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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浩東.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可持續創新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2)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及其影響因素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
金融安全是指資金融通過程中的安全與金融體系的穩定,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劇,金融安全這一課題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特別是金融危機的出現,一些經濟學家通過分析金融安全存在的問題,去衡量金融風險的程度并尋找金融危機的原因,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金融風險、金融安全與金融危機三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活動中可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并且具有不可避免性。金融安全性低,金融的風險性就大,反之金融安全性高,金融風險性就小。由于經濟運行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金融隨之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所以金融安全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就是說金融安全實際意義上是建立在金融運行基礎上的動態平衡,或者說是動態穩定。
(二)金融安全的影響因素
一國的金融安全的問題主要受到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因素的影響,內部因素主要指本國的經濟水平以及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能力,此外,一國金融體系的完善程度也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本國的金融安全,因為如果本國的經濟環境與金融體系相適應,金融體系就會有適宜其發展的經濟環境,就會起到其應有的對金融的防控、協調與保護的能力:外部因素就是指國際經濟環境,特別是國際資本向本國市場的注入造成的國際游資的沖擊,是引發金融風險的重要原因。
二、我國金融安全的現狀
(一)金融創新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世界經濟的全球一體化,我國的金融系統在不斷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但是,金融創新也有利有弊,金融市場與其它的市場一樣,要想繁榮市場、保持市場的活力,就必須加大技術創新的力度,不斷的開發新產品。但是,在創新的同時要注重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以保障創新后的金融安全,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則存在著金融產品開發速度快、相關金融法律體系落后的矛盾現象。
(二)三會監管體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相同,也比較符合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就是三會監管制度,即指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會監管體制的推行有利于對金融風險的監管、防范和控制,進而確保金融業安全、穩定的發展,促使金融市場走向繁榮。
(三)跨境資本流入和流出頻繁
我國的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相對比較豐富,隨著經濟的全球一體化,生產隨之全球化,致使大量的國際資本的持有者將投資的方向放到我國,其中不乏一些短期的投機資本將我國作為資本投資的市場,這就需要加大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有效控制和防范短期外債的出現。
三、我國金融法體系的完善的措施
(一)重視金融文化建設
首先要加強金融行業的道德建設,金融業從業者的道德素質提升可以使金融從業者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建設合規的金融文化,這樣外部監管與內部修養相結合,一方面降低從業者違規造作的幾率,另一方面加大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力度,建設符合我國現今經濟環境的金融法體系,才能內外兼修、提升金融安全性。
(二)完善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關規范與要求,要與市場環境相適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這其中不僅包括金融主體法,還包括金融信用法、貿易金融法、貨幣金融法等多項金融法,使其做到主體健全、經營自由、監管嚴格,與世界的經濟大環境相適應。
(三)加強金融立法體系建設
普惠金融針對作為金融弱勢群體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在具體運營環節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如何更好地為該群體服務, 首先就需要一個相應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需要相關法律政策對金融監管、風險規避、發展創新等做出規范和指導。因此, 研究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對于能否真正推進普惠金融建設, 為廣大貧困落后地區金融需求主體真正提供金融服務具體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現狀
目前, 我國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等。法律制度體系為普惠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做出指導, 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對相關機構做出業務運行規定, 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另外在有關鼓勵其發展方面也有不少相關法律法規, 如《關于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 普惠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發展在獲得政策支持的同時必須受到規制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普惠金融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風險, 但是目前的法律監管體制不健全, 因此無法對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卻相對混亂, 法律制度不成體系。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不僅來自于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還來自于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較廣, 金融服務多樣化, 但是法律制度沒能對應相關的業務范圍以及風險程度做出明確的約束。該現象出現的原因在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健全, 在農村地區尤其明顯。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 出現的結果就是職能混亂, 甚至出現職責重疊或者監管疏漏, 更嚴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監管不力的情況。監管不力不利對普惠金融的推進有制約作用, 還為其后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 小貸公司作為推進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尷尬。小貸公司經營的是貨幣業務,在業務方面屬于金融機構, 但是該身份在法律層面卻沒有得到承認, 小貸公司還是屬于一般工商企業。一般工商企業受到的監管并不適用于小貸公司, 因此在監管時難免出現監管不力或者監管混亂的狀況。其次, 小貸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等金融弱勢群體, 發展過程中應受到政策優待, 但是對于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制度卻并沒有給予其發展優勢, 一般工商企業的稅率為25%, 金融機構的稅率為15%, 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而言, 小貸公司在這方面并無發展優勢, 因此在推進金融業務時動力不足, 為小微企業及農戶提供相關服務存在成本壓力。
(二) 征信體制不健全
征信體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貸者的信用情況, 有利于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風險, 對普惠金融體系的推進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積極推進征信法規建設。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相對落后, 體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主,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等相關條例為配套的體系。完善的征信體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規的約束, 當前法律體系的約束力相對薄弱, 約束范圍也不夠廣, 不能完全支撐普惠金融的發展。如圖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統下自然人信用檔案數與有貸款記錄的人數相差甚遠, 目前的征信系統還未能將完善的征信信息納入系統, 征信體系亟需健全, 相關法律也有待擴充。
(三) 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2008 年銀監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該意見指出小貸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產兩種途徑。小貸公司的解散和破產是按照《公司法》實施, 但是小貸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 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風險。對比銀行業的發展, 2015 年我國銀行業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削弱了機構破產對存款人造成的風險, 而小額貸款公司并沒有類似制度約束, 因此其運營過程存在風險, 目前的退出機制并沒有對該種情況的退出做出明確指導。
另一方面,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合法經營的小貸公司可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目前我國的小貸公司在數量上不足小覷, 在改造成村鎮銀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煩,如何跟進監管便是其中的一個大問題: 由于小貸公司屬于一般工商企業, 在受到的監管約束方面與金融機構不同, 在轉制為村鎮銀行之后, 其監管主體出現變化, 數量龐大的小貸公司在規模上對監管當局造成困擾, 監管資源難以分配得當, 監管格局也將發生變化。
二、國外主要發達國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設概況
國外主要的發達國家都基本上有較為先進的普惠金融法律體系, 這些法律體系綜合理論研究以立法實踐而成。從理論角度來看, 從1960 年開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雛形農村金融法制化逐漸成為金融學和法學主要的研究對象, 農村地域的金融弱質性、低效率化以及風險的控制需要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對于普惠金融的推進壯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從立法角度來分析, 無論是實行大陸法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普通法的發達國家,不管是實行民商統一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民商分立的發達國家, 基本上都通過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農村合作性金融法、農業保險法(見表1) 等較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來充實培育該地區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為指引,給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 為農村地區的經濟帶來發展的資本, 最終達到建立完善融資渠道便捷的農村金融市場。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 鼓勵合作性金融的發展壯大, 正好符合地區農業生產以及農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這不但有利于降低雙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雙方交易的效率; 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農業生產不確定性的發生, 保障農業的正常發展, 減少損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的主要路徑
現階段關于普惠金融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阻礙, 這就需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 20162020年)》, 規劃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 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需要考慮諸多因素, 但是未來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規時, 更多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監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運行需要法律制度來規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監管不到位, 農村地區的監管相對混亂, 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約束。首先,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體系, 相關部門需要根據農村的現實狀況來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發展需要的法律體系。其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應主要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相關法律必須明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監管主體和內容。另外, 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具有多樣性, 監管當局必須應對不同業務、不同風險, 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使得農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體系。
在有關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還有待認可。小貸公司經營的是金融業務,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更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也為監管活動減輕負擔。另外, 小貸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等群體服務, 法律地位的認可有助于其業務范圍的拓寬, 其融資成本也可進一步降低, 降低稅收和運營壓力, 為小貸服務的進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 促進征信體制建設
普惠金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農戶等金融弱勢群體, 而征信體制的建設有助于改善地區信用條件, 為普惠金融的推進創造良好環境。
我國征信體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 公共征信系統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推進, 征信機構則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下進行。完善的征信體系必須由兩者共同推進, 公共征信系統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較窄, 私營的征信機構的渠道較廣。目前, 從法律上優化征信體制的法制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 完善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普惠金融在推進過程中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和優惠政策, 信用體系的建設應在該過程中有所體現。根據信用評級來制定有關信貸準入及其額度的法律體系, 對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資可得性; 對于失信行為則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相關懲罰措施。
2. 加強對于征信機構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機構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體系的渠道更廣, 但是也因此帶來問題。有關征信監管的法律制度還未健全, 征信機構在征信過程中是否會損害個人的利益, 征信機構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證, 目前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并未對其做出明確說明,相關法律還需推進。
(三) 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做出了規范, 規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貸公司在性質上屬于準金融機構, 其經營活動中存在風險, 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退出條例似乎并不完全適合小貸公司。目前對于小貸公司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區先行, 如廣東出臺的《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試行)》, 該指引是全國首個對小貸公司規范退出機制的指導文件,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后實際注冊資本的限額。股東難以撤資是小貸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相關法律也并未對其做出規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設過程中可參考廣東省的實行文件, 對此作出改善。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指出,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村鎮銀行的進行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如此民間資本便對小貸公司失去了控制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推動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的設立。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時應因考慮保留其民間資本的控制權, 相關法律制度也需對此做出改善。
(四) 改善金融排斥
(一)關于“金融法”的英文翻譯與使用問題
金融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在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叫“金融法”;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也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規,但它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bodyoflaw),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專指銀行法,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則除包括銀行法外,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險法等[1]。
在沒有現成的英文法律詞語與之對應下,應如何英譯“金融法”這一概念?對此,我國金融法學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金融法”翻譯為FinanceLaw。如,朱崇實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金融法教程》(第二版),將書名譯為ACourseinFinanceLaw;強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的《金融法》,直接譯為FinanceLaw;另一種翻譯是Fi-nancialLaw。例如,朱大旗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金融法》,在英文目錄中使用了FinancialLaw;劉次邦、鄭曙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聯合出版的《金融法》,使用的也是FinancialLaw;在我國臺灣地區,一般也用FinancialLaw。
筆者認為,應當遵循如下方法:
1.金融法是隨著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從最初的習慣,到后來的銀行法,到現代的金融法,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因此,傳統上的金融法,就是指銀行法,所以有時候用bankinglaw來指稱金融法是恰當的。
2.當金融法是指包括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在內的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bodyoflaw)時,應使用finan-ciallaw的翻譯方法。這可以從“金融(finance)”一詞的中英文詞源進行分析。
3.時至今日,在世界范圍內銀行仍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所以當“金融法”主要是指銀行法時,可以翻譯為bankinglaw;但當“金融法”作為廣義的金融類法律使用時,必須使用FinancialLaw。
4.關于我國金融法規體系中幾個部門法的翻譯,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分別是:銀行法bankinglaw,證券法securitieslaw,保險法insurancelaw,信托法trustlaw,票據法negotiableinstrumentslaw,等等。
5.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籠統使用“金融法”這個名詞并不多見;而是在不同的場合分別直接使用bankinglaw,secur-itieslaw,insurancelaw等,或者從金融機構角度講“銀行與金融機構法”(bankingandfinancialinsti-tutionslaw)、金融監管(financialregulation),以及金融服務(貿易)法,即lawoftradeinfinancialservices或者financialservicesact等。
(二)關于英文finance的理解、應用與翻譯finance是個多義詞,在法律翻譯實踐中,在對其理解、使用與翻譯常引起歧義。
1.現在各種工具書中都把“金融”與英語fi-nance對應,但作為經濟范疇加以研究時,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以英文注解中文的金融,用fi-nance;以中文注解英文的finance,也用金融。
(1)“金融”在中國并非古已有之。古文字中有“金”,有“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融”連用的詞。中國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1915年初版的《辭源》和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辭源》金融條的釋文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莊,曰金融機構……”。《辭海》1936年版金融條的釋文是“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2]。
(2)《企鵝經濟學詞典》對Finance的解釋是:“Finance.Theprovisionofmoneywhenandwhererequired.Financemaybeshort-term(usuallyuptooneyear),medium-term(usuallyoveroneyearanduptofivetosevenyears)andlong-term.Fi-nancemayberequiredforconsumptionorforinvest-men.tForthelatterwhenprovideditbecomescap-ita.l”[3]
2.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六版)》
對Finance的解釋,我們認為,Finance作為名詞包括以下三個義項:
(1)finance(forsth.):moneyusedtorunabusiness,anactivityoraprojec;t資金,經費。例如:Financeforeducationcomesfromtaxpayers.教育經費來自納稅人。
(2)finance:theactivityofmanagingmoney,especiallybyagovernmentorcommercialorganiza-tion;財政,金融,財務。例如:theMinisterofFi-nance財政部長;thefinancedirector/department財務主任/財務科;adiplomainbankingandfinance銀行學與金融學文憑。
(3)finances:themoneyavailabletoaperson,anorganizationoracountry;thewaythismoneyismanaged;(個人、組織、國家的)財力,財源,財務管理。例如:government/public/personalfinances政府/公共/個人財力;It’sabouttimeyousortedoutyourfinances.現在是你整頓財務狀況的時候了;Movinghouseputaseverestrainonourfi-nances.搬家使我們的經濟十分緊張。
二、“金融集團”及相關法律術語的翻譯和使用
在英文中,集團有兩種表達方法,即group和conglomerate。但是,關于“金融集團”,既有用fi-nancialgroup的,又有用financialconglomerate的。到底哪個更好呢?
(一)權威工具書對group和conglomerate的解釋
1.group的含義:《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關于的group的解釋有3項,其中第2項解釋是:group(business商),即anumberofcompaniesthatareownedbythesamepersonororganization集團。在有關的法律專業詞典中,沒有關于group作為集團含義的解釋,或者干脆沒有group這個詞條;想來,也許是詞典編撰者認為group作為集團的含義是清楚的、確定的,根本不需要另做解釋。
2.conglomerate的含義:《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關于的conglomerate的解釋有3項,其中第1項解釋是:conglomerate(business商),即alargecompanyformedbyjoiningtogetherdifferentfirms聯合大公司,企業集團[4]。最新版《布萊克法律辭典》將conglomerate解釋為acorporationthatownsunrelatedenterprisesinawidevarietyofindus-tries[5];《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其解釋是,“聯合大企業;集團公司”,指跨行業、多元化經營的大公司,通常由一單一法人實體控制[6]。
(二)各國金融立法實踐對group和conglom-erate的使用及分析
1.在法律實務和翻譯實踐中,有人傾向于使用group來指稱金融集團,并建議用group來替代conglomerate。因為,在經濟學中,conglomerate這個術語是與企業集團(industrialconglomerate)相關聯的,給人的感覺是諸多并無實際聯系的事物所形成的一種無組織的框架;而且,這一表述方式目前在德國也還不為人所知。
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若干重要國際組織特別是歐盟和聯合論壇,在有法律關文件中更多地使用了conglomerate。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業監管者組織及國際保險業監管者組織三方組成的聯合論壇,于1999年的關于金融企業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使用了con-glomerate。歐盟在其2001年4月26日的金融企業集團補充監管指令建議案中,使用的也是這個詞。
3.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group和con-glomerate兩個詞并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從近幾年的法律實踐和習慣出發,應該使用conglomerate。而且,在一般地指金融集團時,我們仍然可以使用group;但是在正式的、規范的、書面的場合,以使用conglomerate為宜。
三、“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英語術語的翻譯
(一)證券(securities)[7]股票(stocks)的比較分析
1.股票是證券的一種。一提起“證券(securi-ties)”,許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票(stocks)”。股票當然屬于證券,但它只是證券的一個品種。在美國,“股票”也被明確包含在其1933年《證券法》第2節(a)(1)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10)條中對“證券”定義之中。我國2006年《證券法》規定,其所調整和規定的證券范圍是資本證券(investmentsecurities),包括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8]。而且,我國上海、深圳證交所依法上市交易品種,也主要是這三個證券品種。
2.證券交易所一般翻譯為“股票交易所”。在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把“證券交易所”稱為“stockexchange”,也就是“股票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是NewYorkStockExchange,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是StockExchangeofSingapore。只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將證交所稱為“securitiesexchange”,如南非的約翰內斯堡證交所英文名字是JSESecuritiesExchange。但是,在stockexchange中,買賣交易的不僅僅是stock,而是包括stock在內的各種securities;很多情況下,還包括股指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在內的金融期貨(financialfutures),以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financialderivatives)的交易。
(二)證券(securities)、股份(share)與股票(stock)詞義與用法辨析
1.關于securities一詞,如前所述,其含義廣泛,它是“證券,有價證券”,指代表對公司或政府的股東權或債權的股票、債券、票據、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或其他文件[9]。因此,在范圍上,securi-ties包括了share和stock。
2.關于share和stock,它們都有股份和股票的意思,只是前者主要是英國英語的用法,而后者主要是美國英語的用法。因此,在英國英語中,普通股和優先股分別是ordinaryshares和preferenceshares;而在美語中,普通股和優先股則分別是commonstock和preference(preferred)stock[10]。同時,美語stock還有“股本”即“企業的股份總額”的含義,所以有時用ashare(shares)ofstock來表達具體數量的股份、股票。比如,Thestockisin1000shares.全部股份分為一千股。
3.equity與equities的含義與用法。equity的一般含義是股權、所有者權益,其單數形式equi-ty,是指(公司的)股本、所有者權益、資產凈值,即thevalueofacompany’sshares;thevalueofapropertyafterallchargesanddebtshavebeenpaid;而其復數形式equities,則有“(公司的)普通股”之義,即sharesinacompanywhichdonotpayafixedamountofinterest。其常用搭配有:(1)equitysecurities(shares,stock),意思都是“股本證券”,具體的翻譯應該根據上下文語言環境進行分析、確定。(2)equityfi-nancing,即募股融資或股權融資,指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做法,相對于通過發行債券或借貸以籌集資金的“債務融資”(debtfinancing)。(3)stockholder’sequity,意指股東權益,股東產權,股東股本。其他詞組還有equitycapital權益資本,equityearnings股權投資贏利,equityincome股本收入,equityinvestment股權投資,equitymort-gage股本抵押,equitynotes股本債券[11]。
(三)證券法與證券監管機構的英文翻譯
1.世界各國的證券法,一般都稱為securitieslaw或securitiesact。比如,我國的證券法,譯成英文應該是TheSecu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在美國,既有證券法,又有證券交易法,分別是SecuritiesActof1933和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情況都大致如此。
2.關于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雖在組織和名稱上差異較大,但凡直接使用“證券”字眼的,都會使用securities。如,美國監管證券市場的政府機構是其“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即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在我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其正式英文名稱是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簡稱CSRC。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銀行;風險控制
和發達國家比較,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實現資金的調配和通融,銀行在我國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出現金融危機,不但對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嚴重的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后金融危機與銀行風險概述
1、后金融危機
由于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逐步積累,最終會引發后金融危機。系統性風險主要是指金融因素、實體經濟因素和外部干擾與上述因素之間相互作用,嚴重沖擊了金融系統的信息、配置、資金流通等功能,引起系統癱瘓,并嚴重損害了實體經濟。很多研究結果顯示,爆發后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有下面四個方面:第一,美元的無限制發行,引起美元的流通過剩;第二,美國崇尚高消費低儲蓄,這樣的經濟方式與常理不符;第三,美國制訂的宏觀經濟政策不合理;第四,金融產品大量涌現,而金融管理嚴重滯后,欠缺管理力度。
2、銀行風險概述
因為各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存在,進一步惡化了經濟領域的系列矛盾,從而可能使經濟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受到一定的損失,這就是銀行風險。銀行需要面對的主要風險包括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指的是由宏觀因素引起的風險,可能導致經濟系統遭受損失或破壞,如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非系統性風險主要是指由于經濟機構管理出現失誤或決策錯誤、欠債不還、違法生產等主觀因素引起的風險,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按期收回。
二、后金融危機背景下加強銀行風險控制的對策
1、建立健全我國銀行內部評級制
為了提高銀行鑒別信用風險的能力,實時監控貸前、貸中和貸后的各種風險,提高貸款的質量,有必要完善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在自身機構內部,銀行必須籌建一套完整的、嚴格的、實用的流程,提高獲得有效風險數據的能力,有利于準確資料的收集。分析信用風險控制方法,美國商業銀行首先重視創新自身信用制度,同時注重管理信用文化,美國商業銀行評級運用的模型是西方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控制的主要工具。比較來講,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此類制度,急需引進符合中國特色的評級制度。
2、加強對房貸的控制
在美國,因為銀行機構把大量貸款提供給信用資質較低的借款人,所以引發了次貸危機。由于利率的不斷上漲,房價的大量下滑,從而大大加重了這些貸款的還貸壓力,導致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大量的次級房貸轉化為壞賬。我國范圍內,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個人征信系統,也存在較多的類似情況。最近幾年,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擴大盈利范圍,各個商業銀行鼓勵下屬機構大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當前房價大量上漲時期,過高的房價屏蔽了潛在的風險,使之不易顯現,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旦出現價格波動現象,房價下滑,這種風險則一定會迅速顯現。所以,國內銀行要大力發展個人征信系統,謹慎做好個人房貸質量,逐步使貸款流程趨于規范化,建立高效的貸款控制監督體系,才能有效應對房貸風險。
3、管控金融衍生品
要嚴格管理金融衍生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一方面,由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管理金融衍生品,增強對系統風險的監控,逐步完善監管體系和風險監測制度,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諧;另一方面,對于金融衍生品,要制定風險管理目標,明確對被監管機構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要求,促使其合法、謹慎、安全經營,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4、參考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
我國銀行體系要大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和發展方向,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才能更好地適應全球金融形勢的發展,保證我國銀行機構的穩定運行。在金融法律體系方面加快立法環節,從而保證金融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法可依。第一,及時修改對經濟社會發展不利的法律法規;第二,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研究創新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為了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要提高執行人員的綜合素質。要保證法律法規的切實執行,我國銀行系統要認真學習金融法律,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自覺履行法律規定。作為金融法律監督者和執行者的銀行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專業素養的學習,認真領會監管理念和風險控制法律。
三、結語
總之,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國際化進程逐步加深,目前已經進入全球金融市場,尤其是復雜多變的金融衍生品市場,銀行業將會進一步加強金融國際化程度,所以對我國銀行的風險控制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者單位:包頭市南郊農村信用聯社)
參考文獻:
[1]潘鵬飛,張建群.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與管理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0(28)
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業正感受著巨大的競爭壓力,面對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挑戰,必須盡快制訂出符合國際化要求、與WTO金融法律體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戲規則,構建起我國高質量、高效率的金融監管體系,這是保障我國金融業穩健運行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金融監管國際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金融活動中形成或者由國際官方或民間組織制定的一般規則,只有對明確表示接受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了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2.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于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我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作為當今世界規范國際經濟貿易的最大多邊經濟組織,制定和實施的一整套多邊貿易規則,領域和內容涵蓋非常廣泛,當然也涉及國際金融業的各個方面。這些規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規范,是建立和完善現代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的金融業也就承認了并要遵循這些規則。因此,我國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金融監管當局必須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改變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大膽借鑒外國經驗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捷徑。首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其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監管制度是監管主體運作各種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而我國現有的監管制度存在滯后的問題,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鑒國外金融監管法制的經驗極為必要。監管當局應注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保持立法的前瞻性;還應借助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力量來推動對外國先進法制的研究和學習;更應大膽借鑒外國監管立法的成功經驗,在制度選擇上要適當超前。
4.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動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一是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二是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二、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構想
1.逐步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快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學習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0的適應能力。中國入世后,金融服務市場的擴大和全方位國際競爭已經開始,根據我國政府承諾的開放順序,外資金融機構尤其是經營性機構將依次從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逐步向內地擴散,經營范圍也將擴大至人民幣、債券、國內結算等。此時,競爭的需要呼喚著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改革。所以,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改革必須適應這種發展形勢,從立、改、廢、創新四個層面同時展開。因此,金融監管部門首先應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訂的修訂,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金融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1997年底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并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我國加入WTO,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問題。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科學制訂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其次,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撒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來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可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目前,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金融監管當局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
3.接受國際金融新技術滲透我國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進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補立法真空。現代國際金融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創新技術、工具等層出不窮,服務領域愈加寬廣。我國的傳統銀行業其金融產品單一性和服務領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入世后諸如金融租賃、典當、保險中介、消費信貸和新興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將大量呈現在我國商業銀行面前。同時,在加入WT0后,商業銀行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國外商業銀行的進入使得我國政府開禁國內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權不可避免。因此,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及早出臺。另外,總領時代潮流的當屬網上銀行,許多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都積極通過立法規范電子商務,在協調內部關系的同時努力爭取利己的國際規則的制定。我國的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較快,網上銀行已經出現。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問題,我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