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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信詐騙;偵查;難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13)01003306
一、當前重慶市電信詐騙發案基本情況
(一)總體態勢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電信詐騙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總金額達23 038 112元。其中,立網絡詐騙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電話詐騙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詐騙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電信詐騙案件959起,占全部詐騙案件的60.24%,發案數量同比上升91.38%,環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發地區
2010年以來,電信詐騙案發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區,其中沙坪壩區(206起)、渝中區(180起)、渝北區(154起)、江北區(148起)、南岸區(117起)、九龍坡區(113起)是持續高發地區,萬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發案情況也較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電信詐騙案件的受害人總數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別結構特征不明顯,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幾率基本相當。
2.受害人年齡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歲,數量占總人數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與被害人的心理弱點高度相關,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輕信或貪圖小利等一種或多種心理弱點。(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來,肆虐于重慶市的電信詐騙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冒充國家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市政、衛生、文化、稅務、煤監等)工作人員,編造事實,以電話或短信方式設連環局行騙。如:九龍坡區一起涉案金額高達58.9萬元的電話詐騙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警官以及銀行科長,以撥打電話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詐騙。又如:忠縣的田某在接到“忠縣武警中隊”預訂26個帳篷和32套門的電話后,按照對方要求,先向“指定帳篷供貨商”的郵政賬戶匯入“預訂款”1.2萬元,后又將2.8萬元“回扣”通過POS機分兩次轉賬至對方農業銀行賬戶,后發現被騙。
2.捏造諸如購車退稅、購房退稅、購摩托車返補貼、返還學費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貪利心理實施詐騙。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區的尹某接到“車管所工作人員”電話,稱其購買汽車可以退稅6 975元,尹信以為真,以銀行轉賬方式被騙13.9萬元。2011年1月26日,開縣的譚某也因輕信“重慶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返還其子女學費的電話,以銀行轉賬方式被騙4.7萬元。
3.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短信,散布商品購銷、小額信貸、辦理證照、中獎兌獎等虛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輕信他人的心理進行詐騙。如:渝中區的何某因急于出國留學,輕信互聯網上的中介信息,主動撥打“博助教育機構”的聯系電話,被對方以手續費、保證金名義,以銀行轉賬方式騙去30.85萬元。
4.通過手機通話、手機短信和騰訊QQ,冒充受害人親戚、朋友、同事和戰友等,謊稱做生意、患病、罹難等急需資金,對受害人進行情感綁架,從而實施詐騙。如:2011年3月15日,九龍坡區的陳某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萬元用于資金周轉,陳隨即向對方指定賬戶匯款53萬元。之后,陳向林明清核實借錢一事時,才知受騙。
5.通過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虛假信息,誘人上當受騙。如:南岸區的仲某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廣告,稱以優厚報酬尋一健康男性為伴生育小孩,隨即與對方電話聯系,被告知酬謝費為50萬元,但要自行預付稅費,仲按對方指定方式,在銀行分4次共匯出3.55萬元,事后發現被騙。二、當前電信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
電信詐騙是犯罪集團(團伙)將傳統詐騙手法模板化,以現代通訊(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互聯網等)和各種傳媒為載體,充分利用電信業、金融業的服務項目和監管漏洞,遠距離、跨區域(甚至跨國、跨境)實施的非接觸式詐騙犯罪[1]。綜合重慶市和各地公安機關“打防管控”的相關工作經驗,發現電信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詐騙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種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眾的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編制各種標準化的詐騙模板,從傳統的婚介職介、中獎信息、電話欠費、冒名頂替、辦理證照,到緊貼時事的補貼退稅、投資理財,甚至賬號涉案(洗錢、販毒、涉黑)、賑災募捐等,花樣繁多、層出不窮。
其二,從詐騙所依托的通訊技術來看,充分利用成本較為低廉的網絡電話技術、短信群發技術、QQ通訊技術等,從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規模化,使得詐騙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地毯式地展開,侵害面極廣,所以造成的損失面也很廣。
其三,犯罪分子還巧妙利用金融業的服務項目,如U盾、數字證書、電子口令卡等現代網銀技術,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機存取款、轉賬、匯款服務,從而能在極短時間內,組織多人同步完成贓款分解、資金轉移或現金提取,迅速轉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門和公安機關防不勝防。
其四,還應當注意到,由于電信詐騙的屢禁不止,造成了內地不法人員抄襲和模仿跨國電信詐騙團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與跨國電信詐騙團伙狼狽為奸、里應外合,從而極大地助長了電信詐騙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濫,加劇了電信詐騙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慶市公安局警務情報信息中心會同巫山縣公安局在湖北破獲的一個電信詐騙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員效仿境外詐騙集團犯罪手法,冒充重慶市巫山、銅梁“煤監局長”向當地煤礦業主批量發送“索賄”短信實施詐騙,雖技術含量較低,但犯罪分子也頻頻得手,這一案例證明了電信詐騙確實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趨勢。
(二)詐騙流程的標準化、模板化
目前看來,電信詐騙中電話詐騙的標準化和模板化程度最為明顯。電話詐騙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個步驟:“遍地撒網”、“請君入甕”、“環環相扣”、“遠走高飛”。
第一步,“遍地撒網”。在境外(當前主要是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和臺灣地區)的詐騙犯罪團伙,通過架設在不同國家互聯網服務器上的VoIP電話軟件,對中國大陸任意地區的電話號碼進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團伙使用了“透傳軟件”對通訊數據進行人為操縱,使得受害人的來電號碼顯示為詐騙團伙設定的任意號碼,如通訊部門特服號碼、銀行部門特服號碼、政府部門公開電話等,從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請君入甕”。若受害人接聽來電,VoIP網絡電話系統則先會自動播放語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語音提示,按鍵轉入所謂的“人工服務”,此時,詐騙團伙中的“接線員”浮出水面,按照預先設計的角色、對話內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開騙局。
第三步,“環環相套”。詐騙團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線員”,依據詐騙模板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通過VoIP電話軟件的語音通話轉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檢察院、電信局、郵局等各種部門工作人員的身份,輪番上陣、緊密配合,充分牽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沒有時間分辨真偽。當受害人確已陷入騙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線員”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證明自己清白并保護自身合法財產,受害人就必須立即將其全部資金“暫時”匯入政府部門設立的“專用保護性賬號”中。
第四步,“遠走高飛”。一旦受害人將錢匯入“專用保護性賬號”中,詐騙團伙便立即通過網上銀行對資金進行拆解,化整為零;同時組織人員同步在境內外的銀行網點和ATM機上取現,然后,迅即通過地下錢莊,或重新通過銀行等方式,將資金再匯總到詐騙團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關部門支持時,其資金已經基本消失殆盡。
(三)集團作案,組織嚴密,職業化水平較高
電信詐騙呈現典型的集團化和職業化特征。團伙成員之間按照公司化運作,分工明確,相互之間一對一聯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謀面。一般有五個層次的人員:
一是境外核心人員。多為臺灣籍等境外人員,此類人員負責:編制詐騙模板;準備作案所需的器材設備、銀行卡和場所等;通過各種常規渠道,從內地物色、招募“接線員”團伙成員,并將“接線員”帶到詐騙場所培訓和管理。
二是技術支撐人員。一般由核心人員從網絡論壇臨時招募,或經“圈內”人員介紹加入。他們負責通過互聯網,遠程為詐騙團伙安裝并維護VoIP電話軟件和“透傳軟件”,并保證詐騙團伙的電話能順利接入內地的電話網絡。
三是專業拆賬人員。在核心人員指揮下,將全部贓款拆分――若在境內取款,則拆解為單筆2萬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則拆解為單筆1萬元以下――轉入若干張銀行卡里,以確保能在一天內轉移全部贓款。
四是取款人員,也稱為“車手”、“取款負責人”。車手一般事先潛入各地待命,拆賬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銀行卡去銀行網點、ATM機取錢,最后再將贓款存入詐騙團伙指定的賬戶。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每名車手均持多張銀行卡,分散到幾個城市;多名車手組成一個“車手組”,聽命于一個小頭目;小頭目則負責從核心人員處接收銀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將銀行卡分發到每個車手,并向車手發送具體的取款、存款指令。每個“車手組”可能承攬多個詐騙團伙的取款、存款業務。
五是關聯作案人員。大量的不以團伙成員真實身份注冊、與犯罪團伙毫無身份關聯的銀行卡是詐騙成功的保障,也是每個電信詐騙團伙必備的犯罪工具。電信詐騙團伙這一“剛性需求”,近年來逐漸催生了專門提供銀行卡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渠道獲得大量銀行卡,通過地下渠道販賣給詐騙團伙[2]。三、電信詐騙的偵查瓶頸
從2010年公安部牽頭偵辦“10?11”、“8?10”、“11?30”、“12?8”等系列電信詐騙案,以及各地歷年來偵辦同類案件的經驗來看,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往往同時面臨五難:取證難、抓捕難、定性難、追贓難、打擊難,因此,造成目前打擊工作的實際狀況是高成本、低產出、重復勞動甚至徒勞無功[3]。
(一)VoIP電話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證工作難以深入
解剖已破獲案件可以發現,電信詐騙所使用的VoIP語音呼叫技術,一般架設于境外互聯網服務器上,犯罪分子發起呼叫后,其語音數據包通過電信運營商提供的線路,“透傳”(即落地語音網關)入PSTN電話網(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們日常使用的電話網,聲音以模擬信號傳輸)。經“透傳”后,受害人的來電號碼雖然顯示為諸如銀行特服、公安局辦公電話等電話號碼,但實際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動設置而成;為了增加破獲的難度,詐騙團伙往往通過多層服務來設置偵查障礙;同時因互聯網服務器和落地語音網關的不確定性和隱蔽性,以目前的技術,很難通過來電查詢對VoIP通話進行逆向追蹤。
(二)警銀缺乏深度合作
電信詐騙案中,銀行卡是實現犯罪目的的關鍵環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銀行部門的部分管理規定和運營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電信詐騙犯罪的滋長,也成為公安機關快速打擊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開立銀行卡、網上快速拆賬、ATM取現暢通無阻
部分地區的銀行對借記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對信用卡的管理一樣審查嚴格、發放謹慎,這就造成了借記卡的批量開戶問題,犯罪分子持一張身份證就可以到銀行開立幾百個借記卡賬戶,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證大批量開立借記卡。銀行部門按照國家銀監局、公安部等部門的要求,對銀行卡設置了單日取款2萬元的上限,但是,對持有網銀U盾的客戶則沒有設置單日轉賬限額。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網銀U盾和足夠多的銀行卡,再多的贓款也能在短時間內分拆至銀行卡,再從遍布全國各地的ATM機上取現。
同時,還需注意到的是,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各大商業銀行都加快了“國際化戰略”的步伐,陸續設立了海外分支機構,令人擔憂的是,如果犯罪組織也開始利用這些境外銀行網點辦卡、取現,那么警方極可能連“車手”等犯罪團伙低端成員也很難查證和捕獲。
2.部分銀行管理規定制約了公安機關的快速反應
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出手迅速是關鍵。但目前,銀行管理規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約了公安機關的快速反應。其一,金融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限制異地司法查詢、凍結;其二,電子銀行信息的司法查詢,需到發卡銀行所歸屬的地市級分行電子銀行數據中心,且查詢結果不能實現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銀行基本不向公安機關開放其本行銀行卡活動監控數據;在各類銀行卡的活動數據中,公安機關僅能通過中國銀聯公司獲取銀聯卡的跨行活動數據,此數據的運用,仍然需要到開戶銀行或交易發生銀行落地查證。
(三)取證繁瑣、定性困難、證據鏈條易缺失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規定電信詐騙罪,加之電信詐騙面對的是不特定區域和不特定對象,犯罪行為、犯罪工具和犯罪結果等交織在一起,給偵查、抓捕、取證、定性都帶來重重障礙,如:公安部牽頭偵辦的“11?30”案件,因所在國司法體系原因,專案組經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難,才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從菲律賓押送回國。真正的詐騙核心人員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獲的均為一些犯罪團伙的底層人員,這些底層人員一般會以《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規定報捕;如果證據仍不足的,為打擊和震懾犯罪,還會選擇報批勞動教養。但是,一旦涉及外國人時,就不能適用勞動教養,只能釋放。偵辦案件往往是投入大、產出小,形成了對偵查資源的極大牽制。四、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措施
從2010年開始,重慶市公安機關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個專案組進行偵辦,共破獲電信詐騙案717起,其中,破年內案件15起,破案率僅為0.61%。雖然成功打掉了幾個犯罪團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打擊到的境外核心人員也少之又少。與國內外電信詐騙團伙橫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員蠢蠢欲動相比,我們取得的戰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學部署,加強對電信詐騙犯罪的打擊實效,更要強化犯罪預防,策動相關社會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方位、立體化防控機制[4]。
(一)探索打擊電信詐騙的新方法和新機制
1.建立專業偵查隊伍,或改進偵查方法,有效應對高發態勢。電信詐騙的職業化趨勢十分明顯,建議成立專業偵查隊伍以針鋒相對,最大限度地實現警方的快速反應和專業化程度;同時,或可參照禁毒等專業警種的工作方法,視情設置“偵查圈套”,適度運用誘惑偵查手段,通過偵查經營來切實提高打擊實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開展了為期四個多月的聲勢浩大的全國范圍內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僅僅兩個半月時間,至2009年8月3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電信詐騙犯罪團伙277個,抓獲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獲電信詐騙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騙資金1 900萬余元[5]。
2.落實“落地偵查”協作機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設想,盡快搭建全國性的網絡平臺,建立跨區域協作共享和快速聯動反應機制,實現遠距離網上串并案,同時落實各涉案地偵查、抓捕和取證工作,以集約化作戰來應對電信詐騙的多發、普發態勢,避免各自為戰、重復勞動。
(二)尋求銀行、電信行業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資犯罪利用的漏洞
銀行服務和現代通信服務,是電信詐騙高度依賴的“兩個支點”,對該兩個支點任選其一進行打擊,即可斬斷其資金鏈或技術鏈,扼殺電信詐騙。因此,警方與銀行、電信兩大行業的深度合作是打擊電信詐騙的治本之策。其具體操作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簡化銀行查詢、凍結等審批手續,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如我國臺灣地區已經建立起“165反詐騙咨詢熱線”,受害人一旦受騙,可以在第一時間通過165熱線報警并通知銀行對涉案賬戶進行凍結,極大地減少了受害人的損失。
2.搭建制度化、常態化溝通機制或平臺,合力打擊非法營運的VoIP服務器、販賣銀行卡、非法營運短信群發、違規租用通信線路等違法犯罪行為,剪除電信詐騙犯罪的周圍支撐。
3.加強技術領域的合作,實現系統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單”的電話語音控制系統。一是公安部門將掌握的詐騙分子使用的電話號碼提供給電信部門,制成“黑名單”,存入電信部門提示系統的數據庫。一旦發現有與數據庫內相同的號碼撥打居民用戶電話,等電話接聽完畢后,這個系統馬上會自動撥打提示電話過去,提醒居民與警方聯系核實。二是該系統自動檢測到某一時間段同一個電話集中撥打批量用戶時,就將該可疑電話號碼記錄下來,儲存在系統數據庫,并隨即向被撥打的電話用戶發出語音提示。例如,江蘇常州警方與電信部門聯合開發的一套“防電話詐騙語音提示系統”,即可自動向被“黑名單”撥打過的電話用戶進行語音提示:“剛才您接聽到的電話,如涉及電話欠費、銀行卡消費轉賬等情況,可能是詐騙,請撥打常州市報警電話110或電信10000號進行咨詢。”自該系統啟用以來,平均每月成功攔截詐騙電話近20 000個,基本實現了以技術手段從源頭上阻截詐騙電話。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人民群眾被害免疫力
多管齊下,充分發動各級各類宣傳媒體,對各階層人民群眾實現全方位的覆蓋,開展電信詐騙預警宣傳,增強人民群眾自身的防范意識。
1.依靠電視、電影、廣播、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以滾動、連載、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點,犯罪動向,保證宣傳的寬度和廣度。
2.充分利用網絡、短信等現代通訊技術,策動電信、移動、聯通等運營商,以群發手機短信、群撥語音提示、群發警示網頁等方式,加強宣傳的密度。
3.警方應當以“陽光警務查詢監督系統”建設工作為載體,加強電信詐騙犯罪的專題宣傳;同時,適時開展防范電信詐騙宣傳日活動,主動深入社區、街區和機關單位,采用派發宣傳單、組織觀看宣傳視頻、展示繳獲的贓物等直觀的方式,面對面地接受群眾的咨詢,向群眾介紹防范電話詐騙犯罪的知識,增加宣傳的強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線,增強宣傳的針對性,警方在銀監部門和銀行網點的配合下,對全市銀行的柜面員工開展防范電信詐騙犯罪的專題培訓,使每名員工都熟知電信詐騙,從而引導他們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并主動提醒有可能受騙的匯款人員,或是及時將人員和資金的異動情況報告公安機關,盡可能及時發現案件苗頭,防止被騙后果的發生。
5.警方也可開通報警服務專線,幫助群眾提高分辨騙局的能力、熟知電信詐騙的犯罪動態、增強自我防范的意識,如哈爾濱市公安局開通的“96345”預防電信詐騙專線咨詢服務報警電話,在預防和打擊電信詐騙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參考文獻:
[1]南京市公安局.電信詐騙犯罪的現狀及對策思考[J].中國刑事警察,2009(5):2931.
[2]莊華.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與偵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0(4):8083.
[3]劉繼敏.信息社會電信詐騙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議[J].公安研究,2011(6):1822.
關鍵詞:金融詐騙;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詐騙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經濟糾紛
在現實中,金融詐騙案件大多數作為經濟糾紛來處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向法院的經濟庭實施金融詐騙的人,法院最后雖然判決被告人敗訴,但此時被告人早已揮霍或轉移走了詐騙的財物。結果不僅使受害人無法追回經濟損失,反而耗費了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實際上,很多金融詐騙的案件,并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糾紛,而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將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為按照經濟糾紛來處理,不僅使犯罪分子輕易地逍遙法外,有損刑法的權威,而且還讓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和緩和性的弱點,從容地游離于刑法與經濟法的空隙之間,保留住了詐騙的果實。相反,如果用刑法來處理金融詐騙案件,不僅使犯罪行為“罪有應得”,而且會減少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門之所以將現實中發生的大量的金融詐騙案件簡單地界定為經濟糾紛,畢業論文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受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認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對于金融詐騙首先應該考慮運用經濟法的手段來處理。第二,沒有從法益侵害和具體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對金融詐騙的性質進行具體的分析,其結果不僅模糊了刑法作為公法的意義,而且也使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流于口頭。
金融詐騙是否只應該以經濟的手段來防范和調控呢?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觀念上的誤區。民法經濟法等私法維護的是私法的秩序,而刑法維護的是公法秩序。私法與公法共同組成和維護著整個法律秩序。刑法的性質決定了刑法有自身調控的范圍和根據,刑罰有著與經濟制裁不同的目的與任務,兩者在功能上常常具有不可替換性。如果認為只有當經濟制裁等手段不足以抗制某種行為時才運用刑罰手段,實際上是否定了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事實上,當某種行為對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會一般的犯罪與刑罰觀念的時候,該行為就有了成為犯罪以及受刑罰處罰的理由。至于如何恢復被侵害的法益與法秩序,民事制裁手段并不排斥刑罰。用刑罰來處理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對刑罰的恐懼,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往往也容易挽回經濟損失。
刑法總是將對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會一般的犯罪與刑罰觀念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以構成要件來描述這種不法的類型。換句話說,當某種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的構成要件的時候,我們就可以說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應該根據刑法來調整。因此,對于金融詐騙行為的處理,應該看金融詐騙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
二、金融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
強調加強對金融詐騙行為的刑法防范和調控,并不是說凡是金融糾紛都應該一律以刑法來處理。刑罰手段關系到人的自由、權利甚至生命,所以要嚴格控制刑法的適用。只有當金融詐騙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才可以動用刑法這一社會調控手段,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和侵犯人的基本權利。根據刑法對金融詐騙罪的規定,金融詐騙罪的成立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這也是司法實踐在認定金融詐騙罪時最感棘手的一個問題。
由于對金融詐騙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著理解上的根本分歧,碩士論文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對金融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內涵的看法也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筆者認為,金融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排除財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實上的支配權的意思;而且金融詐騙罪中所有的作為主觀要素的“非法占有為目的”,其內涵都是相同的。理由是:第一,金融詐騙犯罪歸根到底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其本質的特征就是永久性地非法剝奪他人對財物的權利,自己以財物所有人的身份取而代之。只有將“意圖排除財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實上的支配權的意思”作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中心意思,才符合取得型財產犯罪(相對于毀壞型的財產犯罪而言)的本來面目。第二,筆者之所以不認為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權利人”行使權利,也沒有將金融詐騙罪的法益表述為財物的所有權,是因為在金融詐騙罪中,可能存在基于不法原因或者非法債務而仍然構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受賄了人民幣100萬元,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資為名將甲受賄來的100萬元騙走。假如乙同時以相同的手段從不特定的多數人處非法集資,乙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該案例中,雖然甲并不是這100萬元的權利人,相應地乙的行為也沒有侵犯甲對這100萬元的所有權。但是即使受害人并不是財物的權利人,并不擁有對財物的所有權,但這并不妨礙行為人非法取得意圖的形成和實現,其行為仍然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他人財產造成侵害。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永久性地排除財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對財物占有、處分、收益的事實。第三,排他性只是非法占有意圖的一個特性,并非是非法占有意圖的本質或全部內容。因為占有的實質是對財物的支配或控制,行為人剝奪或排除他人對財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權,并不意味著他支配、控制了財物。例如,將所有人的財物直接砸毀,以及將別人魚塘中的魚放走的行為,雖然排除了所有者對財物的所有權,卻不能說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如果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理論上尚且存在模糊之處,在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就顯得尤為復雜,在金融詐騙罪中更是如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畢竟形成和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世界,不可能像“事實”一樣容易被人們掌握或者客觀化;而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些重罪與輕罪(如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與非罪(如盜竊罪與盜用行為)的分水嶺。犯罪嫌疑人為了盡可能地逃避法律的制裁,總是會避重就輕不承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應該十分謹慎和嚴肅。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以事實主義為基本立場,對客觀情況作實質性、綜合性的考量,通過推理回溯至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當判斷的目光往返流轉于事實與行為人主觀心理之間時,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描述的核心內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媒介。
在將案件歸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不法類型的時候,判斷者需要對表現出來的與案件有關的各種客觀情狀作各種不同種類的判斷。醫學論文從方法論上而言,包括判斷者個人的感知、正常的程序或邏輯推理、對目的的考量、一般的經驗法則的藉助等等。判斷者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內涵為基礎,透過各種膚淺的表象以抓住事實的本質。
針對司法實踐部門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認定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通過列舉幾種典型的欺詐行為以塑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法類型:1.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2.肆意揮霍資金的;3.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資金或者致使資金無法返還的。應該指出的是,上述列舉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全部現實。司法解釋的運行是帶有規范屬性而非純粹描述屬性的。這種司法解釋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該解釋為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提供了可供比較的不法類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還是應該立足于事實主義的基本立場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內涵,根據其實質對現實發生的案件進行類型化的思維,逐步形成案件事實,然后才可能將其歸攝于法條之下。在這個應然與實然相對應的過程中,法官善良的感知和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在規范與事實的不斷往返流轉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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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在遼寧沈陽健暉君悅酒店的一場保健品會議營銷(下稱會銷)現場,一位“醫療專家”在一杯裝有敵敵畏農藥和大米的杯子里丟入一粒蜂膠,水一下變清了。“專家”稱該蜂膠是一種“神藥”,頓時吸引眾多現場圍觀的老人搶購。
熱烈的現場氣氛、煽動性的語言、“神奇”的試驗、“資深專家”的論斷……種種元素交融在一起,合力推動著老人去購買昂貴的保健品。
但表象的背后,卻隱藏著虛假宣傳、甚至“謀財害命”的詐騙陷阱。
在湖南常德、長沙、懷化、邵陽等地鬧市區,經常可見自稱來自中醫學院的“專家醫療團”坐診,眾多老人受“免費義診”的蠱惑參與其中。這些老人經“專家”診斷后,大多花費數萬元購買了“天價”保健品。
老人們在警方介入調查之后才知道遭遇了一場典型的保健品詐騙――公司層層設套,假扮醫學院的“實習生”套取受害人信息,將信息告知實為農民的“專家、教授”,再借“專家、教授”之口夸大“病情”,最后利用受害人的恐懼心態,將“三無”產品推銷為所謂的“神藥”。
老年人正在成為保健品詐騙案中的主要受害群體。中國保健協會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每年保健品的銷售額約2000億元,其中老年人消費占了50%以上。中國工程院院士鐘南山曾指出,某些保健品“謀財害命”――對老人而言,既要了錢財,又可能貽誤老人治病的時機。
《財經》記者通過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僅在2016年至今被媒體曝光的保健品詐騙案例就達40余例。利用“中國老年保健協會”行騙、打著“公益幌子”詐騙、偽裝醫療名家進行詐騙……騙局層出不窮。
通過梳理上述40起保健品詐騙案例發現,雖然保健品詐騙方法繁多,但仍有一些通用“套路”――以“免費禮物”當誘餌吸引老人上門;通過“上課講座”的方式給老人洗腦;用“專家義診”的幌子“診斷”出各種疾病;打“叫爹叫媽”等親情牌讓老人掏錢買保健品。
保健品詐騙緣何難以遏制?在保健品公司一系列“連環計”的誘騙下,原本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老人們很難躲過騙局,加之監管部門對保健品詐騙難以做到行之有效的執法,使得保健品詐騙成洶涌之勢。
“免費禮物”做餌
2016年4月的一天,家住湖南常德市鼎城區的楊軍在小區散步,一名小伙子叫住他說:“大爺您好,我是湖南中醫學院的實習生小孫,我們有一些免費的健康書籍,想了解一下您的情況,看您是否符合領取條件。”
聽說可以領取免費書籍,72歲的楊軍便和眼前這位熱情的小孫聊起“家常”。過程中,楊軍把患有關節炎、月均2000多元的退休金以及子女經常不在家的情況均告訴小孫。臨走時,小孫送了一本養生類書籍給楊軍,并表示過些日子醫院會在附近舉辦“免費義診”活動,屆時會邀請楊軍參加。“平時我主要是一個人在家,也很少有人和我聊天,”10月9日,楊軍向《財經》記者回憶說,“聽說有免費活動我當然想參加。”
對于楊軍這類老人,曾在保健品公司有過銷售經驗的宋哲告訴《財經》記者,這些“三有一無”的老年人屬于目標客戶――有錢、有病、有保健意識、無負擔。
大學畢業后,宋哲曾應聘到西安墾荒人綠色食品連鎖店做銷售。他說,做銷售,找到目標客戶是關鍵。他所在的公司主打“綠色概念”,主要通過免費給老人派送東北大米尋找意向客戶。“8兩大米就能搞到老人的全部資料,患過什么病、是否買過保健品、經濟條件如何等等。”宋哲說,“先讓老人嘗到免費的甜頭,再讓老人花大錢買保健品。”
不少保健品公司利用老年人愛貪小便宜的特點,用大米、掛面、毛巾等“免費禮物”誘惑老人已成常態。除了通過發傳單等“線下”方式尋找客戶外,保健品公司的銷售還會通過微信、電話等“線上”方式鎖定目標人群。
曾在南京一家生物技術公司銷售過氨糖的陳潔向《財經》記者透露了她所知道的依靠電話推銷保健品的“套路”――從有關渠道購買一份電話名單,然后按培訓好的“話術”吸引老人,“阿姨您好啊,我是小陳,您以前在我們公司參加過派送活動還記得吧,現在我們又有活動了,為了反饋你們這些老客戶對我們的支持,我們公司給您免費發放獎品,不要一分錢,領了就走……”老人很難拒絕此類電話邀請。
廣州一家貿易公司在上述電話推銷保健品的基礎上又有“創新”,該公司除了在內部設立“話務組”外,還設置了“微信組”,利用電話和微信的方式,以推銷“陳老師減肥茶”等“三無”保健品為名收集目標客戶信息。該公司建立多個虛假宣傳網站,并在國內搜索網站推廣,留有客服電話及微信二維碼,一旦有人撥打電話或通過微信咨詢時,立刻會有人員響應,以“一對一”的方式,一步步搜集客戶信息。警方查明,僅僅半年左右的時間,該公司通過微信和電話網羅的客戶就達2000多人。
前述多位曾在保健品公司工作過的人士均向《財經》記者強調,給目標客戶送完“免費禮物”后,其實并不會急于向他們推銷保健品,一個“欲擒故縱”的套路是――“不急于賣藥,而要讓對方求著買藥。”
通過“免費禮物”做誘餌,以此搜集老人信息,建立初步信任關系,成為一些保健品公司行騙的“連環計”開端。
“忽悠專場”洗腦
8月25日,北京六渡橋驛捷度假酒店,一場名為“中國夢健康夢――酶法多肽北京親情支持會”的活動,如火如荼地進行。
“酶法多肽”在會上被“專家”稱為“啥病都能治”。40多位受邀參加活動的老人對這種“能治百病”的“神藥”慷慨解囊,以每盒6980元的價格購買了40多套“酶法多肽”。
“酶法多肽”是否能包治百病,不言自明,然而對此深信不疑、且為價格昂貴的保健品埋單的老人卻不在少數。
“會銷是最能讓老人出大錢購買保健品的。”前述曾銷售過保健品的陳潔參加過兩次會銷,她告訴《財經》記者,“老人們在會上通常少的買一兩萬元,多的一次買上十萬元保健品。”
陳潔表示,參加會銷的老人,往往都經歷了一輪“洗腦”,無論是對產品還是對銷售員都有了信任基礎,加之老人喜歡盲從,現場很容易出現不理性消費。
有曾在保健品公司工作的知情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由于保健品銷售市場巨大,國內有一批專門組團向老人高價兜售保健品的會銷公司。“會上往往先講國家政策,然后談談養老健康,接著把要推銷的保健品吹成神藥,如此反復老人一般都堅信不疑了。”該人士透露,會銷一般在一個地方舉辦三天至五天的活動,視會議的銷售情況調整時間,但一般不會超過五天。“業內基本上都是熟面孔,無非是今年賣膠囊,明年賣床墊,后年賣魚油,基本上是什么流行就賣什么。”
《財經》記者獲得一份會銷培訓手冊,這份名為《保健品會議的配合工作》(下稱《會銷》手冊)將近5000字,涉及“會前”、“會中”及“會后”各項工作,內容翔實。
比如,《會銷》手冊會提及“診脈環節時,專家桌面上必須備好咨詢表、訂購單、白紙、黑色碳素筆、水”、“工作人員在任何時候都不忘觀察顧客的眼神動作細節,尤其是專家講產品時,購買欲望就在一瞬間”、“專家在講課時工作人員配合維持秩序,帶頭鼓掌、烘托氛圍”……
“我參加過一次會銷,現場的氣氛搞得我自己都想買一套了。”10月4日,一位曾在長春健德科技有限公司推銷過一種巴西綠蜂膠的銷售人員對《財經》記者表示。
以保健品為主導產品的會銷發展到今天已有20多年的歷史,因其偏于夸張的操作手法,已成為違法違規的“重災區”。
2015年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首次為會議營銷的模式設立了專門的監管條款。
《征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得以講座、體檢、科普宣傳等形式,非法宣傳和銷售保健食品。這一條款實際上是對會銷的取締,但受到眾多企業質疑。
在最終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該條款做了修改:“以電話、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這意味著,《征求意見稿》最終給予了會銷這種行為以法規許可的地位。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在法規層面肯定了會銷,但同時也切中會銷過程中違法行為的痛點。一旦會銷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就會進入執法部門監管的范圍,每一個從事會銷的企業就成為一個被依法監管的對象。
“專家義診”行騙
8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官方微信“每日食藥輿情”顯示,一詐騙團伙在網上購買全國各省市服用過藥品、保健品的老年人個人信息后,逐個分析,針對目標量身定制詐騙方案。
他們冒充中國中醫科學院、藥品管理局和北京同仁堂的工作人員,利用預先設計好的劇本,以醫生、售后服務、稅務人員、銀行人員等不同身份對各地患者進行電話詐騙,謊稱購買保健品可以申請國家補貼、報銷部分費用,全國近500名老人被騙2000萬元。
不少被騙的老人表示,他們經常能收到來自如“中國愛心助老福利基金會”、“中國骨關節健康工程組委會”等機構的傳單,這些傳單上幾乎都印著“中國”、“中華”打頭的機構名稱,而且上面還印有帶五角星的公章,所以他們才會輕信。而這些機構在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上,查不到任何登記備案信息。
多位曾在保健品公司有過銷售經驗的人士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均表示,所謂的“專家”,大多是公司花錢雇來的“托”,那些在講臺上慷慨激昂演講的“研究員”、“醫學博士”、“諾貝爾獎獲得者”,真實身份往往是公司經理、退休干部、無業游民。
“專家”之所以容易取得老人們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在于保健品公司擅長營造“氣氛”。前述曾在沈陽推銷過保健品的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專家上場、現場診脈以及講到精彩部分時,他們一定會帶頭鼓掌,“樹立專家權威、烘托氣氛”。
這位銷售表示,現場義診是關鍵,事前銷售會分別向老人承諾“每個人都有機會與專家一對一咨詢”,并強調“平時掛一個專家號多困難”以此暗示大家抓住機會。“專家來之前,每位老人的身體狀況我們早已掌握并提前告訴專家了,所以專家一出場都不用把脈就知道他們有些什么病。在專家煞有介事診脈時,我們會在旁邊不間斷鼓掌,并適時說幾句‘真準、真是神醫’等話術。”
經過專家與銷售的“雙簧”演繹,很多老人高價買下保健品。在廣州增城,不少受害者因為聽信“醫學專家”、“健康顧問”的義診,花費近3萬元購買保健品,使用后無效才知道天價保健品競是“三無”產品。
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所謂“專家”、“顧問”大多是中專、大專畢業,沒有任何醫療方面的資質。
同樣,在湖南常德,曾有一些自稱來自“北京301醫院”的“專家”、“教授”免費為老人診斷,指出老人患有多種疾病。正當老人為自己的身體健康感到擔憂時,銷售人員則會趁機向其大力推銷所謂“包治百病”的天價保健品,導致很多老人被騙。后經警方查明,這些所謂的“專家”、“教授”只是普通農民,連最起碼的從業資格證都沒有,而天價保健品其實是“三無”產品。
“專家”假意為老人體檢,惡意夸大健康狀況,然后見縫插針、夸大宣傳保健食品的作用,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上當受騙的案例比比皆是。
“感情牌”加分
不少老年人因為兒女工作繁忙甚至不在身邊,所以往往很難抵擋銷售的“親情營銷”。
四川省人民醫院心身醫學中心副主任醫師黃雨蘭曾表示:“他們(銷售)的關心,讓老人覺得受到了尊重和陪伴,自然愿意相信他們,并且產生依賴。”
前述曾銷售過保健品的陳潔對《財經》記者表示,對于大多數老人來說,銷售給的是“陪伴”,老人未必不知道銷售是來騙他們錢的,也未必不知道保健品并不是藥品。
陳潔曾接觸過一個令她印象十分深刻的案例:南京一位老人是大學數學老師,兒孫都在國外,平常少有人陪他,在老人家里擺放了一輩子也吃不完的保健品。“這位老爺爺對我們的套路非常熟悉,但他還是會每天下午都來找我們聊天。”
陳潔表示,很多老人被騙,本質上是因為孤獨。保健品公司銷售人員每天都會上門和老人聊天,給老人買菜、買水果、掃地,“比親生子女還要孝順”。她透露,老人一開始可能還會鄙夷,但受不了銷售人員365天每天噓寒問暖的。“不排除有少數銷售人員和老人真處出感情來了,但大部分只是為了賣東西而已。老人需要關懷,銷售人員需要業績,各取所需。”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兩年前開始,家住成都金牛區的丁金全和老伴張冠秀就經常聽“健康講座”,且不顧兒女勸阻,花了11萬元買保健品。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認為推銷員“比自己的兒女還好”,不僅常打電話噓寒問暖,常帶他們出去玩,甚至還給他們洗腳,口口聲聲喊“爸媽”,“不支持對方都不好意思”。
陳潔表示,為了拉近距離,認老人為“干爹、干媽”的非常普遍,“我自己就有好幾個干爹、干媽”。
長春8l歲的宋女士不同意老伴再買保健品,于是跟著老伴一起去參加保健品公司組織的活動,試圖攪局。“他們(銷售人員)太會說話了,最后連我都上當了。銷售人員在臺上說,你們都是我親媽、親奶奶!我給你們磕頭了。說完當真在臺上‘梆梆梆’地磕了三個響頭。當時臺下很多老太太都感動哭了。”宋女士最終花了4500元買了一套所謂的“冬蟲夏草”和營養液,但很快就發現上當受騙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女士告訴《財經》記者,她母親曾花費l萬多元購買一種“赭石保健床墊”,事后才知道批發價僅150元。“我母親是上世紀80年代的大學生,算是比較有文化的,被騙原因主要就是因為銷售人員的親情攻勢,聽說非常熱情,噓寒問暖的,即使我這個做女兒的也未必能做到。”
在中科院心理所老年心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韓布新看來,老年人頻頻中招保健品騙局,除去一些外在因素,老年人自身的心理與生理問題,也為不良廠商創造了可乘之機。
韓布新分析稱,深陷騙局中的老年人,通常會有以下心理狀態:過分追求健康長壽而失去理智,缺乏必要的健康知識,忽視了真正的健康來自理智的堅持而非外在資源;因身處空巢家庭、情感缺位,情感需求被騙子的情感牌俘虜,導致饑不擇食、真假不分;認知老齡化導致判斷力下降,聽信廣告、騙子的虛假宣傳;容易固執己見,普遍認為有錢難買我樂意。
取證難致執法難
保健品的官方定義為,“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但在現實中,保健品往往存在夸大療效、誘騙消費者購買的現象。
在知乎、天涯等論壇中,有很多“老年人被騙買保健品怎么辦”的帖子,其中以提問訴苦的居多,有用的回答少之又少。
“太難了!”10月8日,王新亮向《財經》記者強調“協助被保健品詐騙老人維權的困難”。王新亮是全國首個民間老年人防詐騙維權中心負責人、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近年來他接觸了很多保健品詐騙案例,“少的一年被騙幾千元,多的一年被騙十幾萬元”。
王新亮承認,雖然被保健品公司詐騙的老人很多,但維權成功的很少。一個令其印象深刻的案例是:2015年,山東有30多位老人被保健品公司詐騙,其中一位95歲的退休老家里比較有錢,共買了196種保健品,在得知被騙后找到王新亮,王幫助老人們成功維權,追回四五十萬元。王新亮表示,該案“比較特殊”,因為保健品公司一位孫姓業務員拿著老人的錢卷款跑了,涉嫌詐騙被公安刑事拘留,這讓老人們維權變得相對容易。“這家保健品公司還算比較給我面子,我發律師函過去,很快對方就退錢了。”
王新亮稱,很多被騙的老人找到他后都非常激動,聲淚控訴如何被保健品公司詐騙,但一問到證據,基本上都回答說沒有。“很多老人高價購買保健品,別說發票,就連收據都沒有,取證太困難。”
王新亮在接觸了很多保健品詐騙案例后,漸漸也有了幫助老人維權的“三板斧”:先向媒體爆料、然后找監管部門投訴、最后找證據打官司。但他仍反復強調,由于取證困難,維權成功的少之又少。
2015年出臺的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品增設13條新規,這些條款對保健品入市前的產品管理、生產管理、市場監督等法律責任都給予了規定,尤其著重提到要“更嚴格地監督管理”。
食藥監局是保健品的主要監管方,保健品的注冊、廣告、流通與消費等,均由食藥監局管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保健食品銷售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一位在北京食藥監局從事稽查工作的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該局在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會對保健品企業進行審查。“審查時有一張總表,里面只有二十幾個審查項目,相對于餐飲業七八十個項目來說,審查的項目是偏少的。”該人士稱,“相對于餐飲業的審核,保健品的審核寬松、簡單。”
上述在北京食藥監局負責稽查的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雖然保健品基本上都歸食藥監局管了,但這并不意味著食藥監局能有效管理保健品市場。原因在于,盡管很多保健品在銷售時存在夸大療效、甚至當藥品推銷的情況,但取證困難。
“我們要有證據才能處罰。接到投訴舉報的時候,我們一般是檢查商家是否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是合法生產就沒辦法,賣得貴還是賣得便宜食藥監局是沒辦法管的、是不是忽悠也管不了,因為沒證據,我們很多時候只能警告商家不能搞虛假宣傳。”上述人士說。
事實上,保健品最常見的推銷手段就是“虛假宣傳”,其對應的職能管理方為工商部門。北京工商系統一位執法人士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保健品涉嫌虛假宣傳,工商部門是可以處罰的,但同樣很難搜集到證據。
“我們主要也是調解,接到舉報后先看商家的資質、檢查是否有虛假宣傳,如果有就罰;確實找不到違法證據的情況下,就只能警告。”該工商系統人士稱,“如果商家違法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可以按照《刑法》規定移送給公安處理,但同樣因為取證困難公安一般不會受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女士向《財經》記者表示,其父母都在工商系統任職,但仍沒法阻止自己外婆購買保健品。“我爸帶人去查一次人家就換一次地方,到后來,我外婆還跟保健品公司的領導通風告密!”
保健品公司普遍存在夸大療效的情況,但往往是通過口頭宣傳或開會的形式,很少留下有效證據,這讓監管部門經常遭遇執法難的尷尬,導致只有少數案情重大、影響惡劣的詐騙案最終被司法機關查處。
中國保健協會的調查數據顯示,約七成消費者對保健品市場總體評價“不太滿意”,頻遭保健品詐騙的老人最期盼“加強政府監管執法,嚴厲打擊虛假宣傳”。
“九龍治水”效率低
前述北京工商系統執法人士認為,整治當前保健品市場亂象應在兩個方面發力。一是,針對受眾多的大型保健品騙局,從嚴從重處罰,具體可以從廣告方面入手――2015年推出的新《廣告法》被稱為“史上最嚴”,規定保健品廣告不許含有功效、安全性等一些絕對性的保證,甚至還不能夠涉及到疾病的預防,且不能包含有暗示性的必需用品;二是,街邊常見的以免費測量血壓等誘騙老人購買保健品的,由于數量龐大,靠執法部門一個個去查處不現實,解決辦法是由社區定期給老年人宣講健康知識。
當下,老人獲得健康知識的渠道,除了廣播、電視,就是以營銷為目的的“專家”講座、“健康”講座。除此之外,正規的、針對老年人健康知識的教育少之又少。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李斌曾指出,推進“健康中國”的建設,將著力推進六大任務,其中之一就是要培育自主自律的健康行為,提高居民的健康素養。無疑,這就需要健康教育的大力普及。只有參與健康教育的人越來越多,才會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擁有識別真假專家、真假藥品的能力。
在大力宣講健康教育之外,監管部門同樣應該有更多作為。2016年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要求保健品名稱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絕對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這被視為監管部門嚴控保健品虛假宣傳的重要舉措。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出臺后不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點抽檢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的通告》,單獨列出“保健食品”,涵蓋40家保健食品企業,保健茶領域龍頭碧生源、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等企業均榜上有名。
“監管部門對保健品行業的監管力度正在加大,這次抽檢更是對保健品行業領頭企業的集中體檢,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體現。”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律顧問劉俊海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稱。
在劉俊海看來,當前國內保健品市場存在事前審批嚴格,但事中和事后監督不足的狀況。一方面,盡管法律明確禁止宣傳保健品具有醫療功能,但將保健品包裝成藥品仍是商家欺詐的主要手段。究其原因,法律法規雖然嚴格,但過了嚴格審批程序的這道門檻,后期定期不定期的監管都沒有跟上;另一方面,對于保健品市場的監管,食藥監局、工商局和衛生部門都承擔部分職責,“九龍治水”造成效率低下,并未形成監管合力。
學生防詐騙心得體會范文700字
如今電信詐騙的手段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也日新月異,而且防詐騙往往滯后于詐騙手段的更新換代,因此作為銀行一線的工作人員,在此通過一些邏輯小tip提醒廣大群眾,在接到不知名的電話時,應該這樣做:
1、養成好習慣,如果接到陌生電話,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盡量不要去接外地的號碼,尤其是固定電話,如果手機是智能的,請安裝類似360防詐騙的軟件,能夠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經被舉報過的詐騙電話。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機構電話聲稱您的'賬戶或者郵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時候,請相信自己,沒有做的事情無須為之擔憂,更加不必相信對方為你著想的不良企圖,任何機構在凍結或者扣劃您的賬戶資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續去銀行執行,不需要恐嚇或者表現出一副為您著想的菩薩心腸,現在是法治社會,這些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親朋好友或者師友的電話聲稱手術或者急需借錢的信息或者電話,請務必聯系可以聯系的熟人確認相關事項,詐騙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災禍容易慌亂和擔心的心理進行詐騙,遇事沉著冷靜,不要輕易相信。
4、偽基站的高度發達使得客戶發生電信詐騙的幾率大大提高,同時作為高度發達的詐騙手段,偽基站的行為往往防不勝防,在這里,如果收到這樣的信息,一定要聯系各大機構公示的客服電話,而不是去聯系偽基站發過來的網址或者聯系電話。臨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謹記:
1、合規操作,保護客戶,保護自己,善于觀察,對于邊打電話邊辦理業務的客戶,要適時提醒客戶,盡到工作責任和義務。
2、定期檢查防詐騙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對于匯往外地的客戶尤其要多一個心眼,對于客戶不能說清楚的業務,最好能讓客戶自己打一個電話當場確認。因為我們多一句提醒,客戶就減少一個發生損失的概率,少則幾百,多則上百萬,花費提醒的時間不用兩分鐘,但是這兩分鐘如果有成效的話,減少詐騙的機會成本有可能高達幾百萬之巨。時刻心懷責任,心懷客戶。
學生防詐騙心得體會范文700字
防詐騙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及總結防詐騙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及總結在現如今的社會,詐騙案件越來越多,手段也越來越高明,至開學以來我校發生了多起學生被騙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學生的虛榮心、貪便宜、單純等心理特點實施各種詐騙伎倆,使部分學生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壓力。為增強大家防騙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xx年11月6日開展防詐騙主題教育活動班會。班會流程如下:
一、介紹此次主題班會的內容
二、觀看幻燈片(有關詐騙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學講述自己受騙或者防騙的親身經歷乘火車上車時被盜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當受騙的事例、國家教育局困難補助等事例、網上購物非法鏈接等
四、班主任發言:
①乘車時應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網上購物應如何預防被盜情況;
③同學或朋友之間借錢應注意的事項;
④講述有關發生在井岡山大學的被詐騙事件;
⑤總結關于本次防詐騙主題班會的重要性和教育意義。
總結:
在許多大學生的精神世界里,學習生活和社會都是美好的,他們認為生活上只有快樂和幸福,沒有意識到也存在著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許就在他們放松警惕時,就可能給他們帶來財產損失,造成人員傷亡;他們會認為在社會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是復雜多樣的,有些人只為利益而活的或為生存而活的,我們應該如何識別詐騙伎倆、如何防范詐騙手段。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因此我們得保持清醒頭腦面對生活和社會。通過開展本次防詐騙主題教育班會活動,讓我們懂得了如何防騙、如何辨別真偽、如何對待可疑人員,既有教育意義同時也提高了同學們防騙的警惕性。
學生防詐騙心得體會范文700字
隨著電信業的發展,利用電信工具和電信技術實施欺詐的事件越來越多,我周圍朋友的經驗是典型的案例,她被欺詐的具體過程如下
有一天下午,她接到陌生的非現場電話,對方主張是某購物網站的呼叫,告訴朋友她在他們網站上購買的某商品尺寸不足,必須退款。朋友當時很擔心,但是看到對方說了自己購買的網站和商品的具體信息,放松了警惕,之后追加了對方提供的QQ號碼,對方也在QQ上再次發送訂單的具體信息,留下了退款的網站。朋友按照訂單進入,登錄頁面和自己當時購買的網站沒有什么區別,但網站不是官方網站,朋友向對方提出了這個疑問。電話里的人說明這是他們臨時制作的網站。朋友也不太懷疑。接下來朋友填寫了自己的銀行卡信息,對方騙我說是安全驗證,騙我朋友還填了銀行卡密碼。之后,認證代碼被發送到朋友的手機上。此時,對方要求朋友在電話快速填寫認證代碼。否則,超時不能退款,朋友在洗腦的狀態下填寫了95533次發送的認證代碼。之后,朋友登錄了自己的網上銀行,發現銀行卡中有近萬元的存款被轉移,突然意識到被騙了。
通過我的朋友這次的案例,我認為這次欺詐事件的關鍵是受害者對電信欺詐的防范意識不足。首先,對于陌生電話、網站等,要慎重,不要輕易相信他們。如果確認他們提供的信息是正確的,最好自己打電話給購物網站的官方熱線詢問信息。其次,對銀行卡的理解不夠,收款時,無論如何都不需要通知銀行卡的密碼,如果密碼泄露,騙子就能知道銀行賬戶的所有信息。最后,驗證碼作為銀行卡支付的最后屏障,不能泄露給任何人。驗證碼一旦公開,錢就會立即轉移。
關鍵詞:電信詐騙;主體責任;大數據平臺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11-136 -02
最近關注到兩件熱點事件,一是8月底,山東臨沂準女大學生徐玉玉遭遇以發放助學金為名實施的電信詐騙,近萬元學費被騙后,心臟驟停不幸離世。隨后國內各地媒體陸續報道大學入學學費相關的電信詐騙案例,并引發國家相關部門高度重視,開展全國性電信詐騙和信息泄露清查活動,并抓獲200余名涉嫌犯罪人員① 。二是美國一位買家在亞馬遜美國網站上購買了一款產品并給予一星差評后,陸續收到了來自中國廠商銷售人員要求刪除評論的三封郵件,郵件中甚至以可能被解雇、向平臺投訴等理由希望買家刪除評價。買家將事件至當地社交網絡平臺,引起中國賣家、境外消費者與亞馬遜平臺的密切關注,筆者分析認為該事件也是導致亞馬遜美國公司調整關于美國網站產品測評政策的原因之一② 。
相關部門啟動電信詐騙清查運動,一時間頗受好評,公安部網站專門開設的“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欄目,自9月份以來更新速度明顯加快,主要以人民日報、新華社、央視等官方媒體言論為主③ 。 不過這種以“陣風式”見長的“常規”打擊運動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效,還需時日以待驗證,畢竟大多數普通民眾已飽受電信騷擾之苦,此次清查之嚴之快不過是因為“鬧出人命了”。而另一方面,拋開美國社交媒體影響之廣不說,相比國內動輒每天十余個詐騙電話,區區三封要求刪除差評的郵件就能引起軒然大波,亞馬遜平臺的政策調整也隨即而來,至少部分賣家也不能再無視平臺的政策底線,以免丟了生意。在兩個案例中,電信詐騙涉及的信息保護責任主要在政府部門,而在平臺交易事件中的信息保護主體則由交易平臺即亞馬遜承擔,市場主體的反映明顯好于政府主體的行動。
本文列舉亞馬遜事件并不是為了強調平臺用戶信息的安全保障存在哪些問題,而是說明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的留痕不可避免。比如淘寶、余額寶等支付寶用戶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都在阿里巴巴的數據庫里;比如微信、QQ等用戶的相冊視頻、游戲記錄都儲存在騰訊公司的服務器里。《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僅靠《征信管理條例》來制約個人信用,在大數據時代略顯單薄,以至于民眾都把信息泄露的問題直接歸責于政府部門。在企業層面,民眾多苛責電信企業和銀行無能,但到了政府層面,通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教育部門、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房產登記部門等所有可能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單位都會被指責一番。一方面是由于歷來“九龍治水”的行政毛病,一方面也凸顯了行政主體在信息保護層面各自為政、不互通也不專業的問題。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之下,市場主體保護自己的客戶資源都來不及,更談不上主動泄露客戶信息,除此之外還有商業秘密保護、競業禁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進行約束,內因外因都在替市場主體反泄露客戶信息。把個人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細分行業交給各自的市場主體去妥善保管,出現問題即可對應查找責任主體,何樂而不為?畢竟出現問題的是企業,就像亞馬遜、阿里巴巴、騰訊處理賣家問題,違規就關店,事關生計,比處理手抄客戶信息再低價出售的前銀行職員④ 來得更為直接。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人們往往希望依賴于強大有力的“政府之手”來保護公眾信息、維護市場秩序。黑格爾曾把市場流通描述為一個道德中立領域,個人在這個領域里策略性地追逐私人利益⑤ 。這也形象地說明了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法律逐漸取代道德成為公眾心目中的精神權威,道德的權威性與約束力則退居次要地位。“政府之手”具備被動性與功利性的雙重性質,尤其國內相關部門對“嚴打”、 “專項行動”、 “突擊檢查”等執法方式的使用,形成具備中國特色以個別事件為導向的“運動式執法”的循環圈。近年來多有在黨建讀物的倡導下提倡“建立長效機制”,但就電信詐騙事件來看,個人信息的泄露和電信騷擾仍在繼續,追責不明,執法個案往往只有象征性意義,即使是聲勢浩大的所謂“嚴打”,也很少會出現跨年度的情況。不少社會熱點逐漸變成“斷頭新聞”,年年“運動”變成對有限資源的浪費,還可能進一步破壞“政府之手”的公信力。
一、當前民間金融犯罪的特點
一是犯罪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2007年以來,定陶縣檢察院共民間金融類犯罪案件11件1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7件7人,集資詐騙罪4件4人。2007-2009年此類案件3件3人,2010-2012年此類案件5件5人, 2013年3件3人。
二是涉案金額大,涉眾性更趨明顯。2009年以前辦理的民間金融犯罪雖然也具有涉眾性,但一般涉案金額、受害群體和地域范圍都較小。如2008年辦理的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996年至2007年1月,郭某某以向公眾承諾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為誘餌,共吸收林某等34戶存款共計337407元,涉及群體為本鄉鎮小范圍群體。而2010年以來辦理的8起案件,涉案總金額即近2700萬元,受害群眾達500多人。其中2012年辦理的何某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城區及多個鄉鎮,涉案總金額達1600萬余元,受害群體達100余人。再如李某某集資詐騙案,李某某除在定陶非法集資外,還從巨野縣某典當有限公司處吸收資金145000元,從菏澤市某服飾有限公司趙某處吸收資金236000元,犯罪區域涉及定陶及周邊縣區。
三是案件跨度時間長,一旦案發往往造成嚴重后果。民間金融犯罪往往從小額資金的聚攏開始,采取先足額兌付高額利息誘使被害人不斷擴大投資,吸引更多人參與,并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滾雪球式的發展,一旦資金鏈斷裂,將沿著網絡蔓延,尤其是集資人攜巨額借款潛逃后,極易危害社會穩定。如李某某集資詐騙案,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生產經營為名,以許諾支付高額利息為手段,非法集資達127萬元,后為逃避他人追討資金,全家逃匿至深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作案時間跨度達3年之久。
四是作案方式隱蔽,欺騙性強。該類犯罪往往以虛假經營行為掩蓋非法融資目的,經營行為與非法吸收資金行為混同,有的還虛構許多堂而皇之的經營項目,對被害人產生很大的欺騙性。該類犯罪主體和被害人以自然人為主,融資行為多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以個人信用為擔保,融資宣傳方式以熟人口口相傳為主,不易發現和監管。如崔某某集資詐騙案,崔某某通過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王某介紹,先后多次分別騙取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王某某、趙某某111600元、30000元。
五是犯罪主體多為低學歷無業人員,被害人以社會弱勢群體為主。定陶檢察院2007年以來的11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5人,大專文化程度的2人,以社會無業人員為主。在2007年以來所辦案件的800余名受害群眾中,農民、城鎮低收入群體、退休工人等弱勢群體占總人數的75%以上,且女性占68%。如何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57名被害人中女性被害人比例高達95.2%。這部分群眾由于文化層次、認識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被犯罪行為蒙蔽,且其本身經濟收入低,在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后,極易產生過激心理從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進而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六是融資活動缺乏監管,呈現非規范化特征。涉案的融資者均為在正規金融體系內無法得到有效資金支持的自然人或個體企業,只能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尋求金融支持。也正因為這一點,上述融資行為游離于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外,這一特點也使得上述融資的契約關系呈現出非規范化的特征。如郭長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其吸收資金后向融資對象出具白條,形式內容較為隨意,缺乏固定的規范化格式。
二、民間金融犯罪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暴利誘惑與投機心理。民間金融具有高回報率、高收益率的特點,且投資周期短。這些都是吸引投機行為的重要因素。從查處的案件來看,受害群眾之所以將手中的閑置資金投資于所謂的“高回報”項目,很大程度上是受逐利思想的影響。他們不滿足于賺取微薄的銀行利息,再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對一些以“招商引資”為名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缺乏應有的抵抗和判斷能力,一夜暴富或快速致富的心理導致部分人員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盲目“投資”,為此類犯罪制造了溫床。
二是民間投資需求過剩與投資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誘發犯罪。當前,居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增多,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刺激消費的宏觀經濟政策,銀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而且投資渠道單一。在此種經濟政策的影響下,產生了投資需求過剩和投資渠道相對狹窄之間的矛盾,大量民間閑置資金進入專業性較弱,但高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領域,這就在客觀上為非法集資等民間金融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條件和機會。
三是資金來源及融資融人的脆弱性,加大了融資風險。民間金融資金供給者多為小企業和普通百姓,他們的收入較低,如果不能收回出借資金,將嚴重影響其經營和生活。求助于民間融資渠道的往往都是自然人或個體企業,其規模和能力有限,缺乏正規的組織形式、良好的運作機制及有效的約束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容易陷入流動性危機,難以承擔其許諾的高息回報,甚至造成系統崩潰。
四是對民間融資監管滯后致使其畸形膨脹發展。民間金融處于政府管制之外,相應的不受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調節,不參與公開市場業務,致使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均難以對其起到調控作用,從而加大了系統風險。而且對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行為,目前在法律和政策規定方面還很不完備,現實中企業和個人向社會融資或借貸的情況很普遍,導致監管和查處存在較大難度。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資金鏈斷裂后,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再者,我國刑法對民間金融犯罪的刑法配置不夠合理,表現為檔次少、跨度大、刑種多的特點。過寬的幅度留給司法人員對具體案件酌情裁量從而決定刑罰,但其自由裁量權顯然過大,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同罪不同罰的情況。
三、有效遏制民間金融犯罪的建議
一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增強群眾防范風險意識。針對群眾在金融犯罪與正當融資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認識,結合當前民間金融犯罪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系統深入地進行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對非法集資的危害性進行廣泛宣傳,引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自覺規范融資行為,教育群眾有效防范犯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轉變傳統金融管理理念,真誠服務民間金融。打擊民間金融犯罪,并不意味著要根絕民間融資。對民間融資政府要合理引導,強化管制,建立銀行、統計、工商、稅務和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通過情報信息系統,密切關注民間經濟活動走向和重大資金往來情況,及時收集匯總信息,精確分析研判,實現先期預測,建立長效預警機制,發現苗頭及早介入調查,防止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發生。要強化為民間金融服務的管理理念,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注重為民間金融的創新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注重法律適用與民間金融政策的有效結合,降低民間金融犯罪的發生幾率。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起案件只是寧夏全區近3年來查辦的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的一起。
數據顯示,僅2007年至2009年,寧夏全區法院共判處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0件23人。除2008年至2009年審理的1件6人為集資詐騙犯罪外,其余9件17人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受害人變成犯罪者
“像劉某這樣從受害人變為犯罪人,是非法集資案件的一個新特點。”寧夏高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說。
據介紹,很多非法傳銷案件,是通過網絡等高科技媒介進行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建立網站發展下線吸引投資,根據發展下線的人數按比例提取酬勞來層層詐騙和層層控制犯罪組織。主要策化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遙控指揮。一些先期投入者本為受害者,但在獲利的情況下又去發展更多的人加入,由此構成其他犯罪,而這些被發展加入的人往往是他們的親朋好友,使得犯罪更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嚴密的組織性和傳導性。
高息還本誘人上當
2009年寧夏高院終審的吳松偉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吳松偉、張寧兩被告人許諾支付的月息為2%至28%,遠遠高于銀行的同期年利率。如此低風險,高回報,明顯有違投資規律,簡直就是天上掉餡餅,但依舊有人相信這是一條“旱澇保收”的致富捷徑。兩人向253家單位及個人許以高利,吸納資金,但案發后申報債權的只有80人。
“高息還本是寧夏非法集資者拋出的最誘人的餌料,也是大多數受害者趨之若鶩、受騙上當的重要原因。”寧夏高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
據介紹,非法集資者為支付先加入投資者的高額回報,便不斷地發展下線,通過利誘、勸說、親情、人脈等方式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用后加入者的資金支付先加入者的高額利息。如此循環往復,直至資金鏈斷裂,由此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先加入的投資者僅利息的收入就遠遠超出了本金,因此案發后申報債權的人數遠遠小于實際投資者人數。
時間久人數多數額大
寧夏高院刑二庭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非法集資作為一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吸納資金行為,決定了受害者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方能有效維系所需的現金流。因此時間久、人數多、數額巨大,犯罪數額往往數百、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之巨,覆蓋面廣、受害人損失慘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從已有案例看,參與者不乏政府官員及金融從業人員,更多的當然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普通大眾,甚至包括不少下崗、失業人員及退休人員。
受騙人數多,受騙數額巨大又決定了其社會影響遠遠超過一般詐騙案件,對公眾財產利益危害較大。如發生在寧夏區內的蘇志強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時間跨度從2001年至2007年10月,受害人達200多人;吳松偉一案也是自1999年5月至2007年6月長達8年。這兩起案件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有效預防打擊需合力
【關鍵詞】保險法 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欺詐 法律平衡
一、不可抗辯條款爭議實例
2004年4月14日,《南方周末》報道了一起使得四川省7個公檢法機關糾纏其中,最終由最高法院親自釋法的保險詐騙案——帥英案。案件起于1998年初,帥英為其母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由于不符合投保年齡規定,帥某通過各種關系更改其母投保年齡,2003年帥母身故,帥某作為受益人獲得保險賠款。不久,她因此案涉嫌保險詐騙遭刑事拘留,此案最終上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帥英有罪,案件終結。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備受爭議,折射出不可抗辯條款就保險欺詐等行為未做出除外規定,為惡意欺詐行為提供了溫床,因此,為保障保險人的權益,規范和完善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有必要在《保險法》的保險合同規范中補充完善不可抗辯條款相關規定。以下,筆者將結合該案例對不可抗辯條款與約束保險欺詐行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做進一步解析。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含義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否定條款,《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相比原《保險法》只規定對年齡未如實告知的行為適用不可抗辯條款,新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對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設置了時限,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并防止了保險人濫用該項權利,切實保障了投保方的利益。
三、不可抗辯條款的制度缺陷
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目前,我國新《保險法》雖然引入了不可抗辯條款,但卻未詳細說明其使用邊界。新《保險法》將舊保險法在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中投保人“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修正為“重大過失”,放寬了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過失要求,從文意解釋的角度看,新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也適用于因投保人故意和過失的不實告知,包括欺詐性的不實告知,在司法中,當被保險人援引不可抗辯條款對抗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時,原則上不問不實告知的主觀狀態,除非保險人舉證證明存在適用例外情形。
由于不可抗辯條款限制了保險人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的期限,超過期限不得解除合同,未設定保險欺詐等除外情形,這一固有的制度缺陷,可能誘發投保人濫用該條款實施保險詐騙行為。在我國社會誠信環境和保險業的技術手段尚無法充分保證投保人在投保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保險客戶通過帶病投保和篡改年齡等行為進行保險詐騙,存在嚴重的逆選擇和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濫用行為。
欺詐行為嚴重損害了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環境,但不可抗辯條款并未將投保人惡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等欺詐行為排除在外,如果投保人采取欺詐方式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人在經過可抗辯期2年后即無權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因該欺詐行為獲益,與其立法意圖背道而馳。
四、由帥英案看不可抗辯條款與保險欺詐的法律平衡
不可抗辯條款作為一項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理預期的法律條款,旨在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免遭失去保險之后可能面臨的困境,使人身保險中投保方的長期付出得到適當回報,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誘發了保險欺詐事件,甚至不乏部分人誤導、教唆客戶規避核保規則,無序展業。開篇帥英案中帥英作為投保人,修改其母親的投保年齡,且該行為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在總體上屬于虛構保險標的,不符合保險精神,在最高院的二審判決中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對此,加強法律條款規定的嚴密性,明確不可抗辯條款適用邊界,做好與保險欺詐行為的法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解決不可抗辯條款與保險欺詐特別是保險詐騙罪的關系,國內許多學者認為可以借鑒2008年l月1日起生效的德國《新保險法》的規定:一方面,新法對故意和惡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規定,投保人只需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書面提出的問題;沒有書面提出的問題,投保人有權利不作回答。投保人因一般過失而沒有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能加收保險費;對于非故意或惡意的錯誤告知,在5年(醫療保險為3年)后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退保;對于故意和惡意錯誤告知,在10年后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退保。如此,根據不實告知是出于主觀故意還是過失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可抗辯期,讓保險人有足夠的時間調查被保險人的情況,如發現有欺詐行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果在足夠長的可抗辯期內保險人沒有能夠發現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實,超過了可抗辯期,即使嚴重的保險詐騙行為也要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筆者認為差別性可抗辯期的規定增大了保險詐騙成功的時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會遏制保險詐騙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不可抗辯期的存在也能督促保險人做好核保工作,二者相輔相成,能夠較好地實現不可抗辯條款與保險欺詐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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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一)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部分案件的辯護律師提出是民間借貸而不是非法集資的問題。其次,多數案件都涉及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的爭議。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檢察機關改變公安機關定性、法院改變檢察機關定性的現象。
(二)認定共同犯罪方面的問題。是全案定集資詐騙罪還是部分行為人定集資詐騙罪、部分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問題。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的界定,牽涉追究責任人員范圍大小和打擊力度大小問題。從的案件看,表面上犯罪主體均以擔保公司或其他單位形式出現,多起案件的辯護律師也提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的辯護意見。
(四)犯罪數額計算問題。非法集資案件涉及非法吸存數額、案發前已歸還數額、造成損失數額、實際騙取數額等,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也是經常遇到的爭議問題之一。
(五)涉案人員追究范圍問題。首先,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公司、人員多,有高、中層管理人員還有普通業務員,司法機關對責任人員追究范圍認識有分歧,最為突出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公司具體負責吸儲的業務人員是否按犯罪處理?實踐中執行的標準不統一,如有的只追究資金控制人,負責吸儲的部門經理等沒有被追究。其次,“會計”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最后,擔保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實際控制人要不要追究的問題。
二、具體建議
(一)定性問題
1、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在自愿和不違反法律規定基礎上發生的借貸關系。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對象是否特定。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不可控制性,即不特定性,而民間借貸的對象往往是有限和特定的。如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對此類案件不能僅因為借款人或借款單位負責人出走,就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2、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常遇到的問題
(1)口口相傳是否符合“公開性”的特征?高法司法解釋中僅列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但實際案件中有些是通過口口相傳集資的。如果行為人追求或放任集資信息對外擴散并實際擴大了影響范圍和集資規模,可以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2)如何理解對象的不特定性?有的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想向單位內部職工或親友集資,但單位內部職工或親友卻面向社會公眾為其集資,行為人明知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可以認定為不特定對象。再者,吸收資金對象中既有親友、單位內部職工又有其他人的,也屬對象不特定,且犯罪數額不應扣除親友或單位內部職工集資數額。集資詐騙罪也應照此辦理。(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打擊的主要是將非法吸收資金來的資金用于放貸或拆借的行為(非法從事銀行業務)。對于將資金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高法解釋已明確此行為也構成犯罪,但在處理上予以區別對待。對于其中后果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應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但對那些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免于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外在表現看,都是從事非法集資行為,都破壞了金融秩序,極容易混淆。根本區別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關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認定,司法解釋規定了八種情形,以行為人的客觀表現推定其主觀目的,這是辦理此類案件的難點,也是準確把握此類案件定性的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審查行為人集資后的資金用途,應重點審查:
(1)是否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集資后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使最終因經營不善而導致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不用于生產經營,就不可能產生利潤,也就無法還本付息,所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是否明顯不成比例。從的案件看,此項情形是最常見的集資詐騙罪的定罪理由。
(3)是否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情形。典型的有某案件中某行為人用集資款購買豪華轎車、房產、包養情人金額共計1066萬。
(4)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而利用集資款進行高風險、揮霍性投資,造成集資人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即屬于此情況。
(5)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項目,但對投資項目不盡必要的管理職責,對預期損失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導致集資款無法償還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共同犯罪認定問題
1、集資詐騙案件中,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者或資金的實際控制者定性為集資詐騙罪并無異議,但對于沒有占有資金的管理者或具體負責資金吸收人員,如果無證據證明其參與共謀并且也不明知資金的使用和控制情況,則不應定資金集資詐騙罪。
2、下游用款企業及單位負責人是否構成共犯問題。是否構成共犯,要看下游用款企業是否與非法集資實際控制人共謀、結合其參與非法集資的程度來認定。如果只是為解決自己生產經營資金問題,與擔保公司簽訂借貸合同,而沒有參與非法集資的預謀或參與程度不深的企業,不應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對那些有證據證明明知是集資詐騙犯罪行為獲得的集資款而幫助轉移或拒不返還的,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那些將單位空白借款合同和公章放到擔保公司,任由擔保公司使用,并且實際也以該單位名義吸收大量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下游企業,個人觀點可構成非法集資共犯。
3、明知是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服務器托管、通訊傳輸、廣告投放、技術支持、資金結算等服務或幫助的,應按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三)準確界定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界定擔保公司等是否成立單位犯罪,可從正反兩個方面予以考查。正面來說,成立單位犯罪需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程序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注冊,實體上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公司名稱、組織機構、住所等。多數擔保公司成立未經依法批準,不具有擔保資質。(2)開展正當業務。大多數擔保公司從事的并不是合法的擔保業務,而是從事非法的吸存放貸和拆借業務。(3)為單位謀取利益。反面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應認定為個人犯罪。具體到非法集資案件,有兩種情況:一是以違法犯罪為目的成立公司,如某案件中行為人成立某擔保公司以及眾多沒有實際經營的公司,其目的就是為了實施集資詐騙犯罪;二是公司成立之初不一定有違法犯罪的目的,但成立后以實施非法集資為主要活動的,如某案件公司成立后非法集資5.2億,用于投資1700萬,僅占3.2%。多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辯護律師也提出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但因為公司非法成立、主要從事犯罪活動等原因而未被采納。
(四)計算犯罪數額標準應統一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如何計算:(1)認定的基本原則是“全額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以行為人吸收的全額計算。案發前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實際案例中經常會遇到已得到完全兌付的集資戶不去登記或擔保公司將已兌付過的賬目銷毀,從而導致證據上無法認定該部分吸存數額問題。(2)利息如何計算。高息攬儲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重要手段,利息的計算也關系到犯罪數額的認定。首先要明確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為實際吸收的金額,沒有兌現的利息不應當算在犯罪數額內,如對登記吸收資金100萬,提前支付利息20萬,實際吸收資金80萬,則應認定非法吸收80萬。(3)續簽合同的本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每完成一次非法吸存即是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破壞行為,續簽合同是對非法吸存這個違法事實的重新認可,是又一次的融資活動,應當累計計算。
2、集資詐騙數額的認定:(1)按照“實際占有”標準進行認定,即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非法集資的規模可作為量刑情節適當予以考慮。(2)利息的計算。行為人收到集資參與人本金時,參與人將利息先予扣除或行為人已預先支付利息的,犯罪數額中應當將利息扣除。(3)行為人在集資款使用到期后支付約定利息,本金繼續使用的,犯罪數額不應累計計算。行為人按期還本付息后,再次與同一集資參與人簽訂新的集資協議的,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數起案件的辯護人對犯罪數額提出質疑,對吸收資金的計算方法和審計結論持有異議。司法會計鑒定是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不可缺少的關鍵證據,因此一定要重視審計工作,不僅要審計非法集資總額,而且要審計每個集資人非法集資的具體數額,并且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結論都必須合法、客觀、公正,確保經得起檢驗。
(五)準確把握責任人員追究范圍
1、對公司內起策劃、組織、領導作用的高管人員(董事長、總經理等)應定罪處罰無異議,但對沒有共謀、具體負責吸儲的業務人員是否追究以及在多大范圍內追究,這一問題一直困擾辦案部門,應當明確統一的追訴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個人認為,總的原則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非法集資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處理極少數,教育挽救絕大多數,打擊面不宜過寬。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銀監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有關意見的通知》(討論稿)規定:“對符合非法集資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集資人,應予追訴。行為人同時或連續在兩個(含)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從事集資業務,累計吸收資金或者給集資參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應予追訴。如集資人起到的作用達到直接責任人員的程度,可以按直接責任人論處”。如按照此規定執行,只要達到個人吸收20萬元以上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疑會帶來打擊面過寬的后果,一案追究數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情況都可能出現。上述規定忽視了一個概念:刑法分則的每個罪名是針對正犯(實行犯)單獨規定的,而不是針對教唆犯、幫助犯規定的。具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針對那些直接吸收并且自己控制集資款的行為人而設的。司法實踐中,具體負責吸儲的業務人員盡管吸收資金數額很大,但卻不是自己使用或控制,只是起到了對資金控制人的幫助作用,所以以正犯的標準(20萬)定罪有悖公正,同時也有悖刑法原理。個人認為非法吸存的數額只是判定其幫助作用大小的參考,而不是定罪立案追訴標準,作用大小、是否構罪要根據其在公司的地位、進入公司時間長短、吸收數額的大小、吸收人數的多少、損失大小以及個人所得利益情況來綜合認定。對于那些所起作用較小、個人除領工資外沒有實際獲得利益的勞務人員不宜案犯罪處理。至于吸收多大數額應追究刑事責任需相關部門出臺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