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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現狀
(一)管理模式僵硬。
中小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就是經營者,這種模式勢必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負面影響。中小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屬于個體、私營性質,企業領導者集權、家族化管理現象嚴重,并且對于財務管理的理論方法缺乏應有的認識和研究,致使其職責不分,越權行事,造成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控不嚴,會計信息失真等。企業沒有或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也很難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企業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質差,管理思想落后,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有效機制中,缺乏現代財務管理觀念,使財務管理失去了它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二)地位缺失。
一些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基礎性地位,不重視會計工作,造成會計部門的不健全和會計工作的雜亂無章。這使得會計在企業中的地位被忽視,造成會計信息不能完整、及時、真實地被記錄。事實上,會計管理體制直接影響到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影響到會計信息差異的大小。會計地位的受控性越強,受控制人的支配越具體,越容易受到非會計因素的影響(如控制者利益驅動的影響),會計信息差異就越大;控制會計的權力主體越多,會計的公正性就越高,會計信息差異也就越小。會計委派制、記賬制提供的信息質量要高于會計企業身份制,因為支配會計的權力主體多元化。但總的來看,當前會計工作處于受單位負責人控制的地位,單位負責人為了達到各種目的,控制會計核算向非會計規范轉變,大大削弱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擴大了會計信息差異。
(三)意識淡薄。
意識淡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領導的意識淡薄。部分企業領導對會計工作的重要性重視不夠,認為只要能按時報送出會計報表,完成報送任務就可以,對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建不建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夠重視。甚至有的企業領導為了局部利益遠,迫使或誘導會計人員說假話、報假數,以顯示其“政績”,取得“政治榮譽”,或逃避稅賦,使會計人員處于進退兩難的境遇。以至于會計工作在企業中缺乏統一、規范的領導。
二是會計人員的意識淡薄。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會計約束機制由正式約束、非正式的約束等幾部分構成。正式約束是指經濟法規,會計準則制度等法律約束;非正式約束是指人們在長期經濟活動中無意識形成的行為規范,包括價值觀念、道德觀念、倫理規范、意識形態等。對會計信息差異的影響來說,突出表現為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淡薄,會計誠信度差等方面,當然會計職業道德匱乏與社會大環境有直接關系,社會不正之風和黨政人員腐敗對會計人員的價值觀、道德意識產生了極其消極的影響,使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項時不能規范進行,導致會計信息差異增大。
(四)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當前會計基礎工作的現狀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會計工作的要求,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表現在:
(1)有的企業會計機構還不夠健全、會計人員的配備還有欠缺、會計崗位設置還不夠規范、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還不夠完善;
(2)隨著企業改革步伐的加快,機構改革成為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于是企業中表現好的、技術全面的會計人員往往被分流,安排他職,從而因為崗位的變動,影響到會計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
(3)一些單位任用會計人員,并不是向社會廣招人才,公平競爭,而是把一些文化水平低、不懂業務、“聽話”的人安排在會計機構,這些人不懂會計是一門怎樣的學科,只為了討好領導,惟命是從,不按規矩辦,記帳隨意,手續不清,資料不全,任意偽造。在是非方面,不堅持原則,對違法違紀行為不敢于制止和揭發,影響了會計信息市場的公平和公正。
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
(一)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
經濟管理的目的在于合理地分配勞動,以節約勞動時間。要科學地管理經濟,就必須要進行經濟核算,而經濟核算的中心是會計核算?,F在生產社會化程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高,勞動分工和協作更細,更復雜,再生產各環節之間,企業各部門之間的聯系也更廣,因此,只有通過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各種有關數據和資料,才有可能組織企業經濟的綜合平衡,才能對社會生產進行反映和控制,做出科學預測,以指導企業經濟的發展。
(二)會計監督職能越來越重要。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是會計核算的保證和目的。會計監督是加強企業法規、制度的需要,是加強企業管理的需要,是企業經濟有序運行健康發展的需要,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
(三)會計工作更具有政策性和科學性。
企業的任何一個經濟活動都必須在企業長遠目標的引導、約束、規范下進行。而企業的各項決策,又絕大部分直接地或間接地落實在會計工作中。因此,作為企業,必須加強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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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省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1999〕1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進一步完善地價管理機制,對福利住房、微利住房的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并堅持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對商品住宅建設用地,要根據市場需求,科學地制定每年土地供應計劃,并全部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市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地價管理,堅持公告市場價格制度。市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和廉租住房價格管理。市、區開發建設的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價格和租金標準,以及政府規劃的安置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要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并嚴格規范定價原則、成本構成、利潤水平和審批程序。市建設、住宅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加強對房地產價格的調控。
二、清理整頓建設項目收費,落實價格扶持政策。
(一)停止向住房開發建設收取用水增容費;取消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費、監證費;對住房建設中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附屬設施建設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指導標準;推行企業負擔卡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二)落實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減半征收,設計、監理、安裝、評估等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收費標準的低限予以減收的價格扶持政策。
(三)9月底前,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規劃國土、建設、住宅等部門參加,對全市建設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對各種價格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規范房地產交易價格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要嚴格實行明碼標價,禁止虛假標價。對違反國家規定,明標暗價、價外收費、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房地產咨詢、、評估等中介組織,要嚴格按深圳市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傭金或評估報酬。禁止各種利用行政權力強制企業和當事人接受評估及收費的行為。
四、規范物業管理收費。依法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大廈),住宅主管部門應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抓緊成立業主委員會;對符合采用招標方式確定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小區(大廈),要依法組織招標活動,進一步加快我市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進程。物業管理企業要認真執行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按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規范標準,向住戶提供價值相符的服務。
省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1999〕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轉發給你們。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住房消費將是今后長期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消費之一。但是,當前我省不少地區商品住宅價格仍偏高,影響了商品房市場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切實加強住宅建設成本和銷售價格的調控,提高住宅消費能力,使之盡快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地價管理,降低土地使用費,建立合理的住房價格體系。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其他商品住宅建設用地,以基準地價為依據,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收取土地出讓金。同時,各級國土、建設部門要會同物價部門,做好對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及相關費用的綜合治理,規范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土地開發成本,健全完善合理的地價形成機制。
二、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價格扶持政策。除建設用地實行政府劃撥外,要降低有關的收費。凡屬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減半征收;有關設計、監理、安裝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均應按收費標準的低限予以減收。禁止不合理費用進入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與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使廉租住房的租金與最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全面清理整頓對住房建設的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住房建設成本。各級政府要立即組織對建設項目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規范住房建設中供電、供水、供氣等附屬設施建設的收費,收費單位要向被收費單位明示預算定額及收費計價方法,嚴禁利用壟斷經營的地位強行亂收費或以其他方式不合理地加大住房建設的開發成本。
四、規范住房交易的價格行為。省物價部門要制定商品房交易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規范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則,增加住房交易價格的透明度,杜絕房價外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住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單位?!稌嫹ā返诙l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边@里對單位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具體來說,《會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單位有以下幾種。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屬于機關法人。其行為能力從依法成立之日起產生,到依法終結之日消滅。國家機關在《會計法》中的主體地位,下面專門論述。
2、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社會團體:“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崩缥覀兯熘墓M織,就是社會團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鄙鐣F體的會計事務,應依照《會計法》進行處理。
3、公司。當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依據其它法律法規還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公司。公司應該執行《會計法》,這是毫無疑問的。應該注意,《會計法》對公司、企業還有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屬于從其業務特點出發的強調性的規定。
4、企業。企業包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企業。
企業是實行經濟核算,進行生產(包括物質生產和提供服務)經營的營利性組織。其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是企業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或設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資格的,是非法人企業。
法人企業(或稱企業法人)包括的企業種類繁多。對企業法人的分類,可以有多種方法。從所有制方面分類,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合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
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憋@然,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的債務是“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除個人獨資企業之外,還有合伙企業、聯營企業中由聯營各方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企業等等。
設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是指某些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的分支機構可以設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也可以由設立者確定為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人企業。后者如分公司、門市部、冠以各種商號的中心、服務部等等。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應該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5、事業單位。不進行生產經營,接受國家機關領導并由國家開支經費的組織。事業單位處理會計事務,應執行《會計法》。現在,有些事業單位是按企業經營的,應該以企業來對待。
6、其它組織。其他組織也稱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社會組織。我國的其他組織,在各個不同的時期包括不同的對象。其中有些組織現在已不存在,有的已經成為法人?,F在仍然歸入其他組織的還有一些,如寺廟、教會組織。其他組織不是民事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它是客觀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民事活動。為了保護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了保護民事活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賦予它起訴、應訴的資格,承認它在訴訟中的地位。其他組織發生會計事務,要依照《會計法》進行處理。
7、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適用《會計法》。但是由于個體工商戶具有經營規模小的特點,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的辦法。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二、國家機關在《會計法》中的不同主體地位。
上面談到了國家機關。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國家機關的活動應該適用《會計法》。具體來說,在《會計法》規范的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又有不同的法律主體資格。另外,不同級別的國家機關其權利義務也有不同。
1、行政立法。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財政部門屬于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會計法》制定規章。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構成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除去國務院財政部門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自行制定會計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國務院負責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
2、管理主體。
財政部門。國家行政機關是行政管理的管理主體。其中,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國家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管理機構。包括審計機關、稅務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人民銀行、保險監管機關。這些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單位實施《會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權中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其他管理機構在管理中發現管理相對人有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可以依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管理相對人進行處罰。接受處罰的人(即,自然人和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賦予的救濟權。
另外,違反《會計法》的處罰,一般是雙罰制,即,對單位進行處罰,還要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這與刑事處罰相類似。例如,《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會計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檢察、法院?!稌嫹ā飞婕暗降姆芍黧w發生了違反《會計法》的行為,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察,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察,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但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因為《會計法》沒有另行設定刑事處罰,只設定了行政處罰。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會以《會計法》確定行政行為(含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3、執行主體。
各級國家機關在辦理自己的會計事務中,同樣要依據《會計法》,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中介組織。
主要是指經過國家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的單位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些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會計師事務所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否則根據具體情節,就會受到《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規定的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四、職能人員。
職能人員指在《會計法》規范的行為中承擔一定法定義務的人員。具體包括:
1、單位負責人。《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這次《會計法》的修訂,實際上將單位負責人放在了會計工作第一負責人的地位。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這是需要單位負責人高度重視的。
2、會計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上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法》規定,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3、業務人員。
如采購、保管、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這些人員應該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依據職責權限相互制約互相監督。
4、會計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5、總會計師。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國家從投資者的立場,為了保護國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強制性規定。
6、審批人員。
現實中的審批人員,往往是企業某一方面的負責人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據法律規定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企業的授權(委托)批準財務活動。其職務行為的后果由企業承擔。如果發生過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可以依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審批人員進行處罰。個別情況下,有法律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薄岸?、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理違反本法(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沒有法律規定時單位的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應該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7、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該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會計法的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在履行職責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的會計機構不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受獎勵和處罰。
五、其他人員。
其他人員,指不參與會計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的范圍很廣泛,但是他們都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都是不作為義務。
《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關鍵詞】 財務監督制度;會計信息;內部監督;外部監督
經修改后《會汁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稌嫹ā窂娏顣嬋藛T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
一、會計監督概述
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
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范圍說,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于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
2.會計工作范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質量要求等均由《會計法》規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條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巾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根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賬記錄五相符(賬款、賬物、賬證、賬賬、賬表);賬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H+于&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等。
3.會計人員的監督職權由法律賦予,會計人員依法行便監督職權受法律保護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汁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注意的是,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已超出本單位,與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這個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會計法》還明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其權并受《會計法》保護。
二、會計監督存在問題的分析
第一,目前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使得會計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監督職能,導致企業會計監督不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的經營機制、經營方式也在不斷更新,在整個經濟工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以前沒有的新情況、新問題,而與之配套的機制還未能建立和健全。針對所出現的經濟活動,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和辦法。就國有企業來說,在企業的所有權尚未分離之前,會計人員兼有雙重身份,他既代表國家利益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同時又是企業管理者。隨著國有企業的兩權分離,會計隸屬于企業,從而對企業的監督權自然就削弱了。
第二,企業單位負責人的約束機制不全,阻礙了會計的有效監督。目前,在一些單位中企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制于管理當局,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
第三,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職業道德觀念有待加強。一般來說,企業虛假的會計信息也是出自于會計之手,因此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職業道德觀念在會計監督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改革開放加快了會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雖解決了量方面的問題,但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和業務水平偏低,多數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而且有的還是無證上崗。
三、加強會計監督的措施與對策
1.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稌嫹ā窂娬{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在于: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不法行為放縱到發生并鑄成事實后,再寄希望于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這樣做將減少大量社會成本。由此證明,會計立法的精髓在于強化會計工作內部自身法律監督,即用權力制約權力。如果不承認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這個客觀事實,則無異于否定《會計法》。
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干其隨心所欲的事;與會計工作相關的責任人員才能時時、處處把《會計法》奉為圭臬;所有會計人員才無后顧之憂,才能說真話,依法辦實事。只有如此,才能確保貫徹實施;才能有利于宏觀經濟決策,維護公有經濟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廉正建設,做到弊絕風清。
2.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認為自己是負責人,會計上的事情自己說了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他的意愿辦事,出了問題將其一推了之或者找個替罪羔羊,減輕自己的責任,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會計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
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汁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的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為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主體,還必須要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會計,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法律負責。
3.嚴厲制裁,建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約束機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場、經濟等手段,規范約束會計主體的行為,推進財務會計誠信體系建設;建議盡快完善會計法規,明確執法依據,以利于執法機關對違法造假行為的制裁;引入民事賠償制度,明確造假者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通過訴訟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違法人員的造假成本。
財政部門要在《會計法》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加大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查處力度,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改變以往對違法違規部門對事不對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局面。對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體公開曝光,營造會計工作法制氛圍。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信用評價系統,通過制定會計信用評價規則,協調稅務、審計等部門搜集整理會計信用信息,建立會計信用檔案,加強信用軌跡跟蹤,并開設會計信用網站。隨著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評價、可交由信用中介機構承擔,財政部門著重做好監督工作。
4.追究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因為現代法定審計要求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查核簽證與公司監察人的監察極相類似,為確保審計的客觀、公正,乃由法律強制規定須由獨立會計師進行審計,因而會計師應為公司受任人。至于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委托人的責任性質,認為兼有侵權和違約雙重屬性。我國因為會計師事務所還顯現出強民間審計特性,更側重于二者關系建立的合同性質,所以多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是違約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應是侵權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如果因為過錯而提供了錯誤信息或者虛假信息,一些與該會計師事務所無契約關系的第三人也會因此而遭受損害。在此種情況下,結合我國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認為將專業中介機構承擔此類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宜定性為侵權責任。這更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也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首先,從世界范圍看,侵權法日漸完善,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也日趨一致,從最初的欺詐責任逐步擴大到了一般過失責任;另一方面,侵權責任又克服了契約責任中相對性原則之羈絆,可以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
其次,在證券市場中,各類專業中介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并不存在契約關系,相對于專業中介機構,投資人是第三人。所以適用侵權責任可以減少法律適用成本。
最后,從會計審計發展歷史看,現代證券市場的發展推動了審計從民間審計走向法定審計。決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經濟警察的權威和公眾委托人的地位。所以對信息、披露文件內容的真實性的保證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而不是基于一種契約性的約定。專業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違反的是法定義務,因而只能依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追究其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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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新《會計法》首次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為本企業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了企業會計責任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法制觀念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有力保證。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稌嫹ā返?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钡?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i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會計是二個行為過程,企業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企業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在我國,大部分負責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
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原則,包括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一般原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學會讀懂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負責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自己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控制會計行為,防范會計風險,從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和完整。
三、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和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首先,負責人要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重視會計人員的職業繼續教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選拔任用素質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減少單位負責人由于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負責人應重視會計機構的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四、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現狀
(1)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到位,內部約束乏力。《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該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制度”。在實踐檢查中發現有的單位沒有內部控制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有的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都是若干年前的,制度形同虛設;有的單位負責人認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改革以后錢和賬都由財政把關,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可有可無,導致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弱化,會計管理松懈。
(2)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不到位,把關不嚴。《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與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大部分單位存在不同程度地受理不合法原始憑證的現象,其原因包括:會計人員監督水平不高,有的單位會計、出納變動頻繁,有的身兼數職,有的單位負責人讓不懂會計業務和政策的人員擔任會計、出納,先上崗再拿證,由于平時學習不夠,會計監督和管理水平難得提高。會計監督主體受客觀支配。會計人員不具獨立地位,其關系和利益依附于單位及領導,他們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不可能對單位領導實施有效監督,唯領導意圖是從。
(3)單位負責人規范意識不夠,責任感不強。《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責任主體,有的單位財務收支無審批聯簽制度,無論支出金額大小單位負責人自己說了算;有的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法律、法規不熟,不能依法組織和監督會計人員強化會計基礎工作,重資金輕管理;有的單位負責人授意財會人員違規辦理會計事項,甚至私設“小金庫”。
(4)政府監督部門配合不到位,效率不高?!稌嫹ā返闹匾獌热葜痪褪琴x予包括審計、財政、稅務在內的各部門監督指導會計工作的責任,這些部門的監督都是事后監督,在各自的監督檢查中檢查的內容和重點不一樣,沒有履行監督和指導會計工作的職責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工作效率不高。
(5)會計法律法規的處罰不到位,有法不依。近年在《會計法》執法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很多,但僅處罰一例,而且阻力很大,在平時的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只能教育、整改,《會計法》失去其震懾作用,導致會計監督軟弱無力。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問題的對策
(1)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涉及到錢物的收付、結算、登記必須由兩人以上分工辦理;在會計核算上堅持復核制度,制單和復核分別由兩人完成;印章控制,財務專用章由專人管理,個人印章由自己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會計、出納分工要明確,不能一個代辦;明確審批程序。所有支出必須經過財務人員先審核,票據是否合規,項目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再由領導簽字,實行自下而上的逆向審批辦法。明確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使決策權和執行權分離,相互約束、相互監督。明確其他會計管理工作職責和制度。健全發票收據領、用、繳、銷制度,建立票據臺賬;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建立政府采購臺賬,按采購計劃做到應采盡采;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調閱會計檔案登記制度;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內部財務公開制度,提高支出透明度。
(2)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嚴把一個“關口”,嚴把會計人員“準入關”,會計管理部門要嚴肅考紀考風,使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讓真正掌握一定業務技能和具有良好執業能力的人員加入到會計隊伍中來。加強二項培訓。加強新的法規、制度的日常培訓,搞好業務知識的更新提高政策水平。搞好繼續教育培訓。做到按需施教,注重培訓效果。強化三種意識。主動監督意識,會計人員要學法、守法、執法、依法辦事,不能只去領會領導的意圖而不去領會法律法規的內涵;風險意識,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監督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不能因為局部、團體的利益而做出違紀違法的行為;危機意識,會計人員要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不斷更新業務知識,更好地適應本職工作,特別是在會計信息化日趨普及的形勢下,要能熟練地運用維護會計軟件。
(3)強化單位負責人會計主體責任。要加強對會計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自己在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位子和肩負的歷史使命、責任,會計管理部門要經常性地舉辦單位負責人財務管理培訓班,用反面的典型和正面的經驗來引導他們深刻認識到強化會計監督的重要性和意義,變“要我規范”為“我要規范”,營造―個良好的會計工作的法制氛圍,使他們能真正地按《會計法》的規定去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關鍵詞:會計法 會計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責任范圍 處罰措施 存在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于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并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于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筆者想就現行《會計法》在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現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薄皢挝回撠熑藨WC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蓖瑫r,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這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并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于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并對其任免機構負責?!稌嫹ā分幸幎ǎ瑫嬋藛T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筆者認為,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愿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并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后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出臺。由1個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構成的全新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臺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后再以修訂后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并既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準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于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于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于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并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于其資金來源于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于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于其資金來源不屬于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梢詫嵤┑男姓幜P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于《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于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于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托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后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后果。現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于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主編:李適時,副主編:趙曉光.中華人民共和會計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本文從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建設的現狀出發,分析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對策。
關鍵詞:會計規范;體系 ;會計職業道德
一、我國會計規范體系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規范
會計法律規范是調整經濟活動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社會法律制度在會計方面的具體體現,是整個社會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會汁工作的行為規范。會計法律規范主要是用來調整會計行為與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系,明確會計行為應遵循的法律要求,界定會計行為合法合理的標準,說明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后果等。
(二)會計理性規范
會計理性規范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活動的具體行動指南,在規范體系中居核心地位。會計理性規范是人們根據會計實際工作總結提出的行為準則和會計判斷標準,在我國,會計理性規范主要包括會計準則規范和會計制度規范。
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規范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由權威部門制定,具有公認性和權威性,主要限定會計程序和方法的選擇范圍,規定會計技術如何應用,明確告示會計如何對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確立會計技術操作標準,可以使不同行業、部門的業務會計處理行為具有一定的統一性、可比性和公正性。會計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程序和方法的總稱,是進行會計經濟管理、會計工作的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統一性和強制性, 一般包括會計工作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
(三)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是會計工作者在長期的會計實踐和工作過程中,根據會計這一職業的特點形成了職業道德的標準,并自覺維護和普遍遵守。會計職業道德作為用來約束會計行為的一種精神上的手段,強化了會計人員的職業責任感,提高了會計人員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養,是會計人員實施會計行為,客觀、公正、合理地處理各方面經濟利益關系的思想基礎,為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會計法律規范不完善
1.我國會計法律規范執法力度不夠
以《會計法》為核心與各個法律法規相互配合的我國會計法律規范在會計實踐工作過程中,許多方面仍需進行改革和完善,在實際的執法操作中,存在著執法力度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的現象,不能對違法亂紀行為徹底懲治,使得違法者感到違法成本低,沒有起到使其望而生畏的作用。
2.我國會計法律規范操作性不強。我國的會計法律規范不夠集中,存在著多部門交叉立法現象,相關的法律用語也存在著遺漏或不準確的現象,各個會計法律法規的協調工作還不夠完善,這就會使得我國法律規范體系出現總體效力不高的情況?!稌嫹ā纷鳛闀嬵I域內的核心法律,其規定較為原則性,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更為明確具體的配套法規和補充說明來完善我國的會計法律規范體系。
(二)我國會計理性規范不完善
1.我國會計理性規范協調性不強
現行會計規范在許多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尚不協調, 甚至會存在著兩者差異較大的問題。這一方面會使得我國在與國外企業合作過程中會計工作量大大增加, 提供會計信息的成本有所升高, 導致企業在國際間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這種不協調也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向國際化發展?,F行會計制度在各個行業之間也缺乏協調性,現行的會計制度是按行業、部門來制定的,盡管各行業的會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是統一的,但行業之間卻有差別,缺乏可比性,很難進行累加合并與匯總.
2.會計信息失真
當今社會,我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中, 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漸漸不容忽視。通過分析會計信息,廣大的投資者、決策者、企業管理層以及債務債權人等, 可以得到自己需要的適合自身發展的有效信息,同時,政府部門也可以通過會計信息所提供的依據來制定新的政策,進行有力的宏觀調控以促進經濟的發展。但同時, 現實中,會計造假、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三)我國會計道德規范不完善
1.我國會計道德規范中獨立準則被忽視
做為制約和引導會計行為的一般社會公德,會計道德規范對會計規范體系而言,有著重要的約束和制約作用。它實現了對會計人員之間關系、社會中各種各類不一樣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不過,在當前的環境下,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我們往往側重于制度、法律、規范等方向的建設,而忽視了道德規范層面的建設。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實際操作中,更加難以做到的不是會計法律規范和會計技術規范而是會計道德規范。
2.我國會計人員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在企業間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物質的不斷追求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多變,社會環境也出現了一些消極和不健康的因素。而財會人員在這樣的環境影響下,其世界觀、價值觀難免會受到一些影響。個別會計人員在追求物質觀念的沖擊下迷失了方向,出現貪污舞弊,,行賄受賄等現象。在這種情形下,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職業素養和執業質量日益緊迫。
三、完善我國會計規范體系的對策
(一)強化會計法律規范體系建設
我國的會計法律規范存在的不足說明我國的法制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面對艱巨的任務,需要付出不懈的努力,把法律作為一切行為的準繩,完善法律體系,使得會計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站在會計違法行為者的角度來看,如果所受到的懲罰成本超過了預期收益, 會計違法行為者就會仔細衡量違法行為是否值得。通過加大法律懲治力度,能夠更有效的打擊違反會計規范的行為,增加違反會計規范人員的違法成本,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其不愿違法,不敢違法,從而起到規范會計行為的作用,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提高其決策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二)進一步改革會計準則體系
企業經營隨著經濟國際化的發展也需要國際化,我國的新會計準則也應適應潮流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由于我國的社會環境具有中國本土特色,所以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經濟環境來借鑒國際準則,對于經濟性質相同的交易事項,積極借鑒國際慣例,可直接采用國際準則; 對于經濟實質不相同的事項,則應在借鑒的基礎上,按照經濟實質進行規范,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減少企業的操縱空間,限制企業對會計選擇權的惡意利用,也體現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新動態。對于一些尚未有定論的、有爭議性的新事項的處理還可以通過磋商制度、請示制度來解決。會計準則的制定是建立在會計實際工作的基礎上的, 多多聽取會計工作的第一線人員的意見反饋能夠更好的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與修訂,避免會計規范體系的制定者脫離實際。
認真學好《會計法》,不斷提高依法履行會計職責的自覺性?!稌嫹ā肥菚嫻ぷ鞯幕敬蠓?,是規范經濟行為的準則。做好會計工作,必須首先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為此,我們多次組織有主管領導參加的《會計法》學習活動。通過學習,增強了各部門主管領導和所有會計人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認真貫徹《會計法》,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會計基礎工作反映著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水平、業務水平和自身的素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會計基礎工作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轉變管理方式,運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做好會計基礎工作是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只有把會計基礎工作做好,各項管理制度、辦法、措施才能真正落實到位。
第一,規范操作行為,依法設置會計事項。我們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規范操作行為,依法設立單一賬戶,建立會計賬簿,并按照國家預算會計科目,獨立進行會計核算,嚴格遵守記賬規則,將所有經濟業務納入統一管理體系,統一核算,保證了會計核算內容真實、完整、可靠和會計信息的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