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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技術成果轉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技術成果轉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Abstract: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transfer. However,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low, and service capacity of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is not strong. Based on this, we will study and analyze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omestic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關鍵詞: 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0-0242-02

    1 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現實意義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日漸明晰,各國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資源,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成為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的國家重點戰略。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的競爭,科技的競爭不僅表現為科技創新的競爭,還表現為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競爭。作為國家技術創新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高校技術轉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創新的重要舉措,更具有戰略意義。它不僅為我國高校走向世界,成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發展的平臺和契機,也為國內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提供了具有世界頂級創新水平的知識和成果,更為我國實施整體自主創新戰略提供了“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戰略途徑。

    總體而言,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已成為技術轉移領域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它愈來愈成為帶動國際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轉化,是對處于一定研發階段的科技成果進行后續的研究、試驗、試制,使之轉化為實用的可以直接應用于生產實際的技術,即把科技成果轉化成為生產力的過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科技成果的工藝化、科技成果的產品化、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幾層含義。

    技術轉移,是指為關于制造一項產品、應用一項工藝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知識,但不包括只涉及貨物出售或只涉及貨物出租的交易。其內容包括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轉讓、移植、引進、交流和推廣普及,可分為無償轉移和有償轉移兩種方式。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是大力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產業技術升級的有效途徑。促進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及技術轉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務之一。

    3 國內外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發展現狀

    自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有關部門對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進行考察與研究以來,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活動受到世界范圍內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研究機構及政府部門的廣泛關注,技術轉移機構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許多國家和地區高度重視技術轉移機構的發展,將機構的建設看作是政府推動知識和技術創新、傳播、擴散、轉移的重要途徑。

    3.1 國際現狀 目前,美國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轉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國前列。1974年美國成立了“新技術轉化聯合體”,通過信息交流幫助工業界尋找合適的研發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1980年美國頒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使高校有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動力。該法案允許聯邦資助各大學的研究成果與專利獨家授權或永久授權轉移給產業界,以奠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為起點,掀起了美國技術轉移的浪潮。在這個飛速增長的過程中,技術轉移機構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1993年英國的“科技白皮書”,被認為是促進大學、研究所和企業合作的“聯系計劃”。此外,英國建立了許多聯絡機構,如劍橋大學工業聯絡辦公室,一方面為高校教師的科研成果尋找市場,另一方面將企業的課題和經營動態介紹給學校的科研人員,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德國是歐洲最大的技術擁有國和出口國,社會化科技服務體制比較完善,科技情報網絡信息龐大,技術轉移機構數量大、實力強。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就是其中影響較大的一個。日本的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能力遠落后于歐美。1998年日本啟動技術轉移機構發展戰略,依托重點大學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培訓專業人才、完善支撐體系并就技術轉移進行專門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擁有36家獲得承認的技術轉移機構以及5家獲得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此外,日本制定《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即《TL0法》),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使大學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間企業轉讓。

    3.2 國內現狀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建立第一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2001年,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6家大學的技術轉移機構被認定為“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以期作為我國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學技術資源、集中力量診斷和解決行業共性技術問題。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行業、大中型企業急需的共性技術的開發與擴散,推動和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加強國際技術創新合作,并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在推進產學研的深入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國共有134家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國家技術轉移中心有35家。

    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相對完整的技術轉移體系,高校在加強科技原始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但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在制度建設、機構建設、創新模式等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從整個行業及高校的技術轉移機構的發展來看還遠不盡人意。規模小、服務能力不強;各自為陣,無法實現資源共享;缺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環境及法規系統等幾大因素直接影響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行業的發展及向國際市場的拓展。目前,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僅達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還不到10%,大量的科技資源得不到使用。歸其原因,大多是圍繞本地區及自身業務建立自己信息系統,機構與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協作,信息不流暢,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

    4 影響我國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問題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轉化條件不足 目前,我國高校的科研課題大多來源于政府及事業單位相關部門,只有一少部分來自企業及市場。研究項目側重于對前沿技術領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員一般根據個人興趣和研究專長選擇課題,很少考慮到企業的具體需求及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前景,具有隨機性和盲目性。具體表現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屬實驗室成果,停留在小試、中試規模,滿足不了大規模生產的要求;科技成果單一、不系統,雖然數量多,但尚未形成技術產業鏈條,不能解決企業實際生產中的技術難題;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實用性,配套性差,無市場應用對象,科研成果與市場脫節。

    4.2 高校科技管理體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導向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影響因素。由于,我國評價高校科研實力的指標主要是課題、論文、獲獎等數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社會服務的能力,導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職稱評定、工作考核、科技獎勵等方面的體制上,普遍存在重視學術研究水平,輕視成果應用價值,忽視經濟效益及社會價值的弊端。這種“重理論,輕應用”的高校管理體制及模式,不能對科研人員作出正確評價,極大地挫傷了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熱情和主動性,制約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工作的發展。

    4.3 高校技術轉移中心專業化管理仍待加強 我國大多數高校沒有成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管理機構,一般是由科技處、產業處等相關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職責,并且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較少,缺乏專業的管理隊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門的工作性質側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員專業有限,市場合作意識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廣、策劃、談判、經營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與企業之間的交流平臺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暢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業的轉移和轉化受到阻礙。

    4.4 資金投入不足且來源渠道單一 資金是科技成果從高校轉向市場的重要保證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商業生產等各個階段都需要強大的資金作保障。目前我國高校的科研經費來源渠道相對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絕大部分來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對成果轉化的階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撥款雖逐年增加,但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并沒有明顯變化,且政府的科技撥款主要集中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上,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直接生產力的資金投入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開發困難,從而制約了科技成果的順利轉化。

    4.5 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尚無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中對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有所涉及。但這些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實際可操作性小,對科技成果的歸屬、權責、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確的界定。尤其對職務發明的規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積極性。

    5 結束語

    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是國家技術轉移體系鏈條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創新的重要舉措。高校應充分發揮技術轉移中心的職能及功能,加強機構的建設、培養專業的管理隊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完善綜合的服務體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進程,為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李玉清.美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及啟示[J].中國高校科技,2012(1-2):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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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強,夏向陽,趙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影響因素及對策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2,(3):151-153.

    [4]于偉,劉臨,謝輝.從創新環節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J].中國高校科技與產業化,2011,(2):43-44.

    第2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一、大力實施高級研修項目

    一是下發2012年高級研修項目計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高水平、小規模、重特色的要求,充分考慮各地各部門的申報建議,遴選確定200期高級研修項目,著力增強選題的戰略性。二是指導各地各部門開展高級研修項目培訓,突出培養的實效性、手段的創新性、組織的協調性,充分發揮高級研修項目在對口培訓東西部人才、培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示范引領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三是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加強證書管理。

    二、探索推進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建設

    一是開展第二批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申報認定工作,統籌考慮領域、地區布局,新建20個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不斷完善基地建設相關機制;二是調研指導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建設,在實踐基礎上研究確定基地承擔工程任務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基地在工程實施中的基礎性、示范性作用。三是促進基地交流,針對基地建設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和共性問題,組織各基地推薦部門和建設單位進行交流研討,完善基地管理,探索推進基地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

    三、統籌實施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培訓項目和崗位培訓項目

    一是協調明確工程實施重點領域的牽頭部門,召集各領域牽頭部門會議,組織測算各行業急需緊缺和骨干人才培養指標,確定本年度培養任務(見附件);二是各領域牽頭部門根據本年度培養任務,將本領域培訓指標縱向分解到地方,由各地行業牽頭部門提出落實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審核;三是各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本地區各領域培養指標,平衡確定本地區工程總體指標,報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當地行業牽頭部門將平衡確定后的各領域培養指標,分別報各領域行業牽頭部門備案;四是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上報本地區各領域培訓情況,各領域牽頭部門匯總上報本領域全國培訓情況;五是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指導協調力度,統籌現有培養渠道,整合條塊資源,并選擇實施條件較為成熟、社會影響大、工作基礎好的若干領域進行重點指導和督促檢查,積累工程實施經驗。

    四、構建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運行管理機制

    一是成立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指導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重點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指導協調機構,加強工程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二是借鑒“653工程”經驗,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培訓機構的作用,推動工程順利實施。

    五、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基礎建設

    一是研究起草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經費使用、基地建設等管理辦法,爭取出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二是加強繼續教育網絡平臺建設,充分發揮繼續教育網絡平臺在政策引導、工程宣傳、數據統計、資源共享、遠程施教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會同牽頭部門分行業制定培訓大綱,實施精品課程和精品教材工程,編輯出版知識更新工程公需科目教材等;四是積極研究推進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際交流培訓,參與國際繼續教育活動。

    第3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關鍵詞:高職藝術設計;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32-0215-02

    職業教育在我們國家已有了二十多年的歷史,高職教育也有了近二十年的歷史,在職業教育和高職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校企合作為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提供了思路,也為職業教育的發展解決了許多具體的實際問題,使學校教育具有了人才培養的方向,也解決了企業的人才需求問題。隨著職業教育的發展,特別是高職教育的發展和校企合作的深化,高職藝術設計專業在其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即使是在學校也不泛優秀的藝術設計人才,特別是敢想敢做的藝術設計創新人才。在高職藝術設計專業的實踐課程教學中,學生的創新思維表現尤其突出,并且在實踐課堂就能創造性地設計出出色的設計作品,也就是藝術設計實踐課程的教學成果,這些成果只要稍加潤色就能成為適用藝術市場需求的藝術作品,這種作品如果有合適的渠道就能進入市場就能使成果轉化成為商業性藝術品,而實現這種成果的實際價值。因此,一個良好的服務平臺將是這種成果轉化成功的必備條件,毫無疑問,企業與學校的合作就是溝通這種渠道的先天條件。那么這種架構高職藝術設計實踐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的校企業也將是校企合作的深化。

    一、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是企業、學校、學生三者共同協作的平臺,也是為專業實訓創新成果轉化的服務平臺,它的服務對象既是學生,也是企業和學校,它是藝術設計相關企業與學校合作的前提下,學校與企業共同建立為把藝術設計專業實踐性過學過程中師生所創作的藝術設計作品轉化為藝術設計商業性產品服務有償平臺。在這個平臺中,企業或者提供項目,或者把藝術設計作品進行量產,或者把藝術作品推向市場。學生在這個平臺中主要是提供合適的設計作品,或者是設計的方案,或者是獨立的原創藝術設計作品,讓平臺始終有足夠滿足市場需求的藝術設計作品。學校在這個平臺中主要是協調學生的學習與設計作品的關系,協調學生提供作品與企業運營作品的關系。企業是這個平臺的關鍵,學校是這個平臺的紐帶,學生是這個平臺的基礎。作品在平臺的轉化過程中,這三者的協調與否會直接影響到轉化的效果,和平臺運行是否持續的可能。

    二、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的搭建的可行性。

    1. 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為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的搭建提供了基礎。校企合作是一個由來已久的概念,特別是職業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更是離不開企業與學校的合作。在高職人才培養中這種合作更為深入,企業協助學校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和開發相關專業課程,因此,高職人才培養是與企業的人才需求緊密聯系的。對于高職藝術設計專業來說更是如此。在藝術設計專業中,每一種新型的藝術設計類型的出現也是與企業的需求緊緊聯系在一起,在藝術設計人才培養的每一個課程也與企業的每一個生產環節聯系在一起。學校的人才培養也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必需的人才,因此,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成為了學校與企業共同發展的一種趨勢,這為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的搭建提供了堅實的合作基礎。

    2. 普通高校的校企合作科研成果轉化經驗為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的搭建提供了借鑒。學校與企業合作進行成果轉化對于高職藝術設計專業來說并沒有既定的模式和既成的方法可供借鑒,但是對于本科院校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校企業合作卻是由來已久,并根據不同的學科探索出了相應的合作模式,這些模式或方法雖不能直接應用于高職藝術設計專業成果轉化的校企業合作平臺搭建,但至少可以為這種平臺的搭建提供思路和參考,便于在服務平臺的搭建過程中少走彎路。

    3. 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工作室的教學模式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的搭建提供了條件。高職藝術設計專業的項目實訓室教學方式,從2005年推廣以來,到現在已在高職藝術設計類專業成熟運行了近十個年頭。這種項目工作室應該說已具有了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的模型,因為項目工作室的項目來源也大多來源于合作企業,同時工作室的項目大多也是由學生來完成,在完成項目的過程中學生也掌握了工作技能,獲得了知識和能力,同時項目成功完成也會給學生帶來一定的經濟獎勵。但是這種項目并不是大面積的,也不可能進入課堂,成為所有學生的工作項目,即使進入課堂也并不能將所有的學生作品都轉化成為商業性設計產品,但至少也為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提供了轉化的機會,同時也為搭建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提供了思路與經驗,特別管理方面的經驗,以及成果與課程協調的經驗。

    三、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校企聯合運營轉化服務平臺搭建的實施。

    從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現在有足夠成熟的條件搭建好高職藝術設計專業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化服務平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科技的發展,藝術門類也在發生著變化,很多的藝術形式在慢慢地淡出,也有很的新的門類在誕生。然而不管怎么變化,我們可以根據其產品呈現形式對其進行歸類,針對不同類型的藝術形式,必須結合其特點搭建相應的轉化平臺。

    根據藝術設計作品的呈現形式,我們太致可以分為:直接產品型、設計方案型。直接產品型又可以分為可復制產品型和不可復制產品型,設計方案型又可分為獨件設計型和量產設計型。

    直接產品型藝術作品是指藝術實踐過程結束后的實踐成果就是一件完整的藝術作品,進入市場就是一件獨立的藝術商品,它不需再進行加工和制作,課程結束,作品也就完成。它主要是指手工工藝品,如裝飾性繪畫作品、雕刻作品、陶瓷藝術品、刺繡藝術品、紡織藝術品、毛絨工藝品等等。這些作品既要求具有相應的工藝水平,更注重藝術個性和審美內涵,它們將直接面向最終受眾,即使這其中還存在可復制性和不可復制性作品的區別,也只有那些能直接得到大多數受眾喜愛的作品才有復制量產的可能。那么針對這種直接產品型的實踐成果,我們要搭建什么樣的平臺才能實現成果轉化呢?根據其直接面向最終受眾的特點,就必須讓其具有與最終受眾認識的機會,這種機會和獲得當然是展示。展示的方法可以是展覽會、宣傳冊、網站和商業銷售展示等等,也就是說直接產品類形的成果服務平臺的服務內容就是要創建成果與最終受眾接觸的機會,這樣才有轉化的可能。但這只是一種單向性的服務,即是指學生-產品-平臺-受眾的線程,這對于我們的人才培養來說還是不夠的。對于人才培養來說,我們除了要把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化成藝術市場產品,更要從轉化過程中收集到最終受眾對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所回應的評價、意見等信息,這些信息將對藝術設計人才培養有著積極的意義。這種信息回饋到學生,學生可以進一步對其成果進行改進,使其技藝和修養得到提升;回饋到學校,學校可以進一步地完善人才培養方案,為后續的人才培養方案制訂提供依據。因此,服務平臺不單是一個商業平臺,而且是一個信息集散平臺和教學科研平臺,它是一個循環線程的平臺。對于這樣的平臺,它要求擁信息的企業,產品展示的企業,產品銷售的企業或市場。

    方案設計型項目實訓創新成果是指藝術實踐課程結束后的實踐成果還只是一個藝術設計方案,這個方案只有再進一步經過后期實施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產品,而這些最終產品大多不可能直接在學校完成,有的即使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作品,但在課程完成時還不能形成一件市場產品,它可能只是一個模型或者是一個量產的原型。象室內設計、環藝術設計、工業品造型設計、印前設計、網站設計、動畫設計、交互媒體設計等等。對于這種類型的項目實訓創新成果,如果工進入市場,首先就必須有一個項目的來源,而不是在課程中的一個虛擬項目,如果只是一個虛擬項目那就必須有特別的創新之處可以成為企業量產的原型。由此可得,針對于方案設計型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換平臺則要求平臺首先攏集足夠多的實訓項目來源,然后還要有相應的項目應急處理條件。因此,對于這種服務平臺來說,擁有足夠多的相應行業生產企業的資源十分重要,資源越豐富,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化機會就越多。這種類型的服務平臺,首先收集的是企業的項目資源和生產標準與要求,然后是把這些項目分散到教學之中,課程實踐中不斷地通過服務平臺向企業回饋項目進程信息和向項目執行人回饋企業的需求,不斷完善項目設計和完成教學進程,最后使項目實訓創新成果轉化成為項目來源所需的成果,使教學與市場完全融為一體,而達到了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的完美統一。因此,這種類型的服務平臺服務的內容就是資源的整合和信息的回應,以及項目的管理,它就相當于一個中轉系統。

    第4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益,承擔風險。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科技信息網絡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庫,定期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第七條本市設立科技風險投資資金和科技企業孵化專項資金。

    科技風險投資資金主要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的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科技企業孵化專項資金用于對孵化階段科技企業的支持。

    第八條鼓勵境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進行科技風險投資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創業資金或者貸款擔保資金,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融資幫助。

    第九條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及其配套服務的常設技術交易場所、工程技術開發中心、中間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范基地、創業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生產力促進機構等,可按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納入市基本建設計劃的前款所列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政策支持。

    第十條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認定制度,由專門機構對在本市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技術等級、市場前景、風險程度、知識產權狀況等方面的認定。具體的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研究與生產用地、項目所屬企業用地、為實施項目而新建或者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并享受國家、本省、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經濟效益,由*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產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

    (二)市內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或者國家級新產品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

    (三)市內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省級新產品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

    第十三條經市、區、縣級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享受國家、本省和本市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當事人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和由企業承擔的財政資助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國家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推廣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與本單位協議進行轉化,并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區、縣級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二)與本單位協議不成的,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后,依法自行創辦企業進行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進行轉化,并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連續3年從轉化所得的年凈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還本單位。

    職務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的轉化,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本單位應予支持。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自辦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十六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向股份形式的企業出資入股的,其股份可以占該企業總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向非股份形式的企業出資的,其作價金額可以達到該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該項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屬政府給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資金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該項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該持股人依據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應當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第十八條單位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轉讓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獎勵,并在成果轉讓費到帳之日起30日內付清;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連續3-5年內,從轉化所得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獎勵,并每半年或者一年結算支付一次。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上述獎勵可以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或者出資者依據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獎勵中,該項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對職務科技成果的技術轉讓或者實施轉化,實行專項財務核算,并向該項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實提供會計核算資料。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權了解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技術轉讓或者實施轉化的情況,并查詢有關的會計核算資料。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阻礙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按規定進行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的比例和時間給予獎勵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執行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中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向區、縣級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5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市、倒(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

    (一)對經濟的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規模效益并且在國內、國際市場具有竟爭力的;

    (三)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改善勞動條件的;

    (四)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或開發出口產品有明顯效果的;

    (五)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的;

    (六)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其他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有利于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效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等事業發展及其他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重點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公開招標、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七條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等多種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提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般技術成果作價資金額占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可達公司可企業注冊資本的35%,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企業應當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把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開發作為中心環節,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面向市場需求,加快產品更新換代,開展技術創新,形成自主開發和轉化的實力。小企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通過引進人才和技術,提高本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企業有權獨立或與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九條本市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兼并、聯合、參股等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本市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技推廣部門獨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農業生產提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農業科研機構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并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

    第十一條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持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股權或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對多人組成的課題組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僅部分成果人實施轉化的,單位在同其簽訂成果轉化協議時,應通過獎勵或適當的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本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力量支持、幫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二條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第十三條本市鼓勵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到其他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年)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科拔人員兼職或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和各種保險,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和兼職人員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確定。兼職或離崗的科技人員不得侵害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十四條科技術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應當貫徹“自愿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從與單位簽訂的協議。

    第十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專業協會、學會等科技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建立民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償服務。

    第十六條大力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技術貿易網絡。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用技術推廣應用提供居間、等業務的經紀組織和專業經紀人,經科技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發給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活動并收取傭金。

    第十七條引進技術、裝備應立足于創新,按引進項目資金總額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化吸收和創新。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列入市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的科技成果轉化投資;

    (二)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示范性生產線以及農業試驗示范工程等;

    (三)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貼息;

    (四)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

    (五)社會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補助資金;

    (六)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風險投資;

    (七)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九條本市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資金來源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二十第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信貸政策,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項目,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轉讓該科技成果的凈收入中提取20-30%分配給職務科技成果投產后,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產品的年凈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報酬,分配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生產規模大、技術創新程度或者技術含量低的,提取比例可以低于5%。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服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他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第二十二條對于待研究開發或者正在研究開發的技術項目,單位研究開發人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完成該項目開發后利潤分配方式和比例。第二十三條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項技術。技術交易機構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科技成果的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慮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職工未經單位允許,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更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本單位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后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技術交易中從事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任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1.1對研發活動過程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項目立項后,各項目組按項目進度計劃進行項目的研究和開發工作。科研管理部門對項目的進展情況、研發經費的使用情況、項目組人員及變動情況等進行動態的跟蹤管理,可定期舉辦科研項目例會,實行月報季報制度,對研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給與解決,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列入國家級、省部級、地市(區)級科技開發項目計劃內的研發,在研發任務完成后,企業科研管理部門應向有關科技管理機構申請鑒定;列入企業級的研發項目,在研發任務完成后,經項目負責人申請,所在部門審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和相關人員對項目的開題報告中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技術資料編制情況、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程度、成果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內容進行評議并結題。項目評議并結題后,項目組負責對研發的材料進行整理并將其存入檔案館。

    1.2開展產學研合作

    由于高企科研力量相對較薄弱,通過與高校、與科研機構合作,企業獲得了人才、成果與技術的有力支撐,提高了企業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促進了企業的不斷發展與市場份額地拓寬。高企應選擇那些與本企業經營范圍和科研項目對口的院校和科研機構作為產學研合作的對象,建立合作的框架,在科研學術方面進行長期交流,加快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創新能力。

    1.3設立獎勵機制

    高企應建立研發人員的考核獎勵制度,鼓勵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研發項目的考核可實行定期和年度考核,高企的科研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對研發項目的進度、執行質量、項目創新等內容進行考核。設置科技創新活動獎項,獎項可分為:研發項目獎、專利獎、科技進步獎、獲政府技術發明獎/專利金獎、獲政府科技項目立項獎等,并給出獎項的數額。

    2技術管理中的專利申請及專利管理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現,甚至可稱得上是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創造、利用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必不可少的工作任務。高企應學會和掌握應對知識產權全球化帶來的挑戰,切實提升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競爭力,維護自身的自主知識產權使其得到有效地保護,并轉化為市場競爭力。高企在研發項目立項后應盡早地進行專利的申請,將自主知識產權保護起來。企業專利管理工作應圍繞企業專利的申請、授權、保護、利用等方面開展工作,具體分解為:專利申請、專利產權管理(專利權的許可與轉讓)、專利信息管理、專利戰略研究與運用、專利權的保護、專利糾紛的處理、專利規章制度建立與完善及專利獎勵等近十項內容。企業科研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來管理這項工作。

    3科研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指技術成果的轉化,即將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成果從科研單位轉移到生產企業,使新產品增加,工藝改進,效益提高,最終經濟得到進步。科技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我國科技政策的主趨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這就要求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地將科研成果通過不同的渠道轉化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和發展新產業。高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高企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要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2)要充分利用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和貸款方面的利好政策;(3)無論是自行進行轉化,或向其他企業進行轉化,或與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向其他企業的轉化,都應分清各自的技術權益;(4)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給予獎勵。

    4技術管理中的標準管理

    4.1建立標準的有效版本目錄

    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標準的有新版本目錄,列入所應執行的技術法規、公司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有效版本,并在工程項目中實施。

    4.2內部網站建立檔案館標準庫

    有條件的高企應建立檔案館標準庫,標準庫內設有法律法規、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翻譯標準、標準目錄等文件庫,點擊進入某個文件庫,便可查看到某個標準的全部內容。對于新的標準,標準庫中設有最新更新文件庫,點擊就可查看到某個標準最新更新的時間和標準內容,有利于科研人員及時了解新標準、及時在研發中執行新標準。對需訂閱的新標準,在標準庫中設有訂閱欄目,科研人員或項目組根據需求進行申請,檔案館集中統計后進行購買。

    4.3進行標準的宣貫和培訓

    為了使研發所用的標準能及時讓技術人員掌握,企業應對新標準進行全員宣貫培訓,將的新標準內容讓科研人員及時了解,并用于正在進行的研發項目當中。

    5結束語

    第7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1.1農民掌握的生產資金有限

    掌握的生產資金有限,針對現有土地資源不能充分利用,限制了農民對現代農業技術的采用和需求。由于大部分農戶所掌握的生產資金有限,無法對新技術的費用進行有效的支付。在零成本的條件下,以期能獲得相應的技術成果,農戶只能在可支付范圍內選擇一項技術成果最好的技術,從而不會對農村技術科研部門帶來經濟上制約。不能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會使得新型技術的采用成本增高,使得農戶不得不放棄對新型技術的采用。個別農戶所需求的技術和其改進信息,在反饋到科研部門后會大大增加科研主管部門的研究成本,限制了其獲得的利潤。同時,針對個別農戶需要的技術成果,其找尋費用也是相當高的,利潤的獲得也相當有限。再加上大部分農戶的單體土地分散,以至于無法采用機械技術和一些綜合類型技術。

    1.2農戶科技文化覺悟有待提高

    農戶科技文化覺悟差,不能及時有效的吸收和理解現代化農業技術。在對農戶提供農業技術的過程中,因其表現出的文化程度水平偏低,缺乏經營遠見以及科技意識,使得新技術的能力未能得到廣泛的認可。由于某些地區的科技文化限制以及信息閉塞等,使得農戶對科學技術的傳播和接受程度上還有著一定的落后。

    2現代農業技術的應用和推廣方案

    2.1農業科研體制改革落實到實處

    將農業科研體制改革落實到實處,提高現代農業技術的有效供給,將如何解決生產與科研相脫節的問題作為此次改革的核心內容。將生產、科研和推廣相分離的現象徹底根除,將分散的管理體制進行整合,改變原有的“重成果,輕轉化;重研究,輕開發”這一保守觀念。

    2.2大力推進農業適度經營規模改革

    從各方面出發,大力推進農業適度經營規模改革,農業生產的規模在一些特定層面決定著農業技術成果轉化的效益和成本,只有在適度的經營規模體制下運營,才能打破一些小型規模對農業技術成果需求的制約。應將土地承包權進一步穩定,將土地流轉權及土地使用權活化,減少土地分割,集中使用土地資源;鼓勵農戶組合,打破土地資源太小對農業技術成果轉化的制約;加強農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2.3加強農業技術推廣的體系改革

    第8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1.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進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識產權制度是國家以法定程序和條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間內擁有一定的獨占權,并以法律手段保障這一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權利的保護,體現了國家發展科技、鼓勵創新、促進產業發展、保持國家競爭力的政策意志和戰略目標。隨著當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高新技術及其產業迅猛發展,以及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競爭呈現信息化、知識化和全球化趨勢的深刻變化,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戰略地位進一步增強,成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激勵創新、規范競爭、調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工作不斷加強和完善,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和秩序,對推動我國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尤其是許多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也不善于運用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計劃、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還缺少知識產權內涵;科技成果轉化中各種知識產權糾紛還不斷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良性運轉。

    在當前形勢下,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以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總量和質量,既是增強我國科技持續創新能力,解決技術創新源頭問題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應對國際競爭,變壓力為動力的必然選擇。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保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經濟競爭優勢方面的至關重要性,采取積極措施和有效政策,強化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并把這一工作納入到科技計劃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和科技體制改革的各個環節中去,引導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高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全面運用知識產權政策,正確調整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過程中的國家、單位和個人利益,實現知識的資本化,在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中體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保障智力勞動及其成果價值的市場化實現。

    2.明確指導思想,突出工作重點,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指導和宏觀戰略研究。當前,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應當是緊緊圍繞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方針,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規范科技管理,調節利益關系,激勵和保障技術創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內涵;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以增加我國知識產權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為目的,扶持和保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提升國家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圍繞當前科技發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課題,突出重點,研究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對策,提出綜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報告。要在宏觀上和戰略上加強各相關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的態勢研究,掌握和了解國外及其他地區在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積極應對,尋找突破。要通過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研究,準確確定"有所為"的技術發展領域,并采取有效的傾斜政策,增加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經費的投入,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形成具有原創性的自主知識產權群,提高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的控制能力,并通過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提升技術創新在科技、經濟競爭中的實際效益。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行政、經濟措施,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計算機軟件版權以及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確保我國知識產權總量特別是原創性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增加,擴大技術創新的科技儲備。

    二、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體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目標之一。

    1.調整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激勵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廣大科技人員積極參與技術創新活動。目前,國家財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國研究與開發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國科技成果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應當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證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則,在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激勵創新為目的,鼓勵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是調整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各方當事人技術、經濟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要逐步調整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并由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與承擔單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外,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可以由承擔單位所有。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精神權利,屬于對項目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承擔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取得相應的經濟利益。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轉化制度,應對其所有的科技計劃項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請相關知識產權并加以管理和保護,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有責任尋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對于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適當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及無正當理由在一定期限內確能轉化而不轉化應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另行決定相關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員為優先受讓人。

    2.改革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計劃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科技規劃、重大專項、專題、課題的立項和進展,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要充分運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選準高起點,突破國外專利封鎖,選擇最優化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路線,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要從知識產權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計劃立項的質量和科研目標的準確性。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應當以獨立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該項目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評估報告為基礎,并在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及時進行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要結合研究與開發的具體情況,適時適當的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時形成知識產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情況,單列資金,用于補助承擔單位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和維持費用;對于有國際市場前景的,可以補助承擔單位用于取得外國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和維持費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完善與否,應當成為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申報或者投標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資格指標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鑒定制度,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成果管理體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要逐步實行科技成果鑒定的社會化和市場化,大幅度減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科技成果鑒定機構組織科技成果鑒定之前,應當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準確的知識產權報告;對于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及時申請專利后再行組織鑒定。

    4.增加各項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識產權內涵,將知識產權擁有量及其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科技獎勵評審等項工作的重要指標。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保護與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技術產品評審、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等的重要資格指標和條件。要改變科技獎勵以及科技人員職稱、職務評定中重視數量、輕視知識產權的傳統觀念和模式,將形成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及其質量作為評定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科研貢獻及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科教興市(縣)活動中,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門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逐步推行知識產權考核指標體系,并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完備與否、管理水平高低,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目標責任制和干部考核、晉升的重要內容。

    三、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1.進一步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泉,知識產權是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制度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高科技、經濟競爭實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實現技術創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緊迫性,要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經濟、技術競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持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創新戰略和經營方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管理,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使用納入本單位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生產經營和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之中并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戰略,確定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技術研究與開發的起點、水平、質量和效益,避免重復研究或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逐步形成通過掌握和應用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保持市場競爭優勢,并不斷創新,進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識產權的良性發展機制。科研機構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變由課題組和項目完成人提出知識產權申請并承擔相關費用的簡單做法,主動對其內部科研組織提出知識產權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并承擔相關申請和維持費用,將知識產權做為本單位的無形資產予以重視并統一管理。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要克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方面對政府的過度依賴心理,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信心。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引導、幫助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把這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特別是原創性發明專利的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計劃安排和經費投入上對原創性自主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實施予以重點傾斜。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創業服務機構也應當對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狀況進行監控,隨時掌握相關信息和動態,不斷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能力。

    要繼續開展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并以推動技術創新和體制創新為目標,豐富試點內涵,提高試點質量。科學技術部將分批選擇若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及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環境建設的試點推動工作,按"試點先行、逐步深入、以點帶面、指導全局"的工作原則,幫助和指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通過建章立制、培訓教育、戰略指導、業務交流、專項服務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規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廣。

    2.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知識產權特別是技術秘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科技人員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鼓勵創業、創新,促進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要繼續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離崗、兼職等方式創辦、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充分發揮其作用。科技人員流動應當依法有序地進行。科技人員在流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國家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的宏觀管理和政策引導,支持正當合理的科技人員流動。

    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嚴格界定,并采取相應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單位未明確界定或未采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信息的內容已經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得到的技術信息,科技人員有權自行使用。單位在對技術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切實保障科技人員依法享有的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科技人員在流動活動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經驗和信息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但不得將原單位擁有的特定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侵害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對于以流動為名,故意利誘他人披露相關技術秘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切實保障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要嚴格按照《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界定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尊重單位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對于非本單位任務來源或本職工作任務,僅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單位和研究人員之間可以以協商方式確定成果權屬,協商不成的,研究人員在交付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使用費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該項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進一步貫徹落實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及時、充分地兌現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的經濟價值實現。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要求,兌現相關的獎勵措施,支付相關報酬。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于拒不支付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應得報酬的,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及相關人員有權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償。

    要積極探索和推廣企業期權激勵機制,依法保障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獲得與其創造性勞動價值相適應的股份,使高新技術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通過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得以有機的結合。

    4.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技術提供方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或者知識產權許可實施獲得相應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并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知識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簽訂技術合同應當合法、公平、誠實信用、互利有償,充分體現并保障技術商品價值的實現,有利于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任何一方不得通過技術合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權益。要通過技術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享的合理約定,進一步加強產學研結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實際效果。

    要保障技術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通過科技成果的轉化實施,分享科技進步的利益。技術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提升履行技術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技術合同的約定支付技術使用費和報酬,不得隨意拖欠、拒付。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切實保證提成基數的真實、準確。出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保證知識產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技術成果的實用性和完整性,保證技術咨詢和服務的質量,不得有意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故意隱瞞技術成果瑕疵。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加強對技術市場及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切實保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并與財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財稅優惠政策的實現。

    四、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建設,提高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服務水平。

    1.支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努力為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知識產權服務。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及科技成果評估和鑒定機構等社會化中介服務機構,是我國技術創新體系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進一步支持這些機構的發展,使之按照市場需求,強化其中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積極面向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及廣大科技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指定或委托這些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相關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業務,使之既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完善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的重要社會支撐力量,又成為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開展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動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和管理的社會組織建設。要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各領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等自發組建各類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性和維權性社會組織,發揮其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方面的集體運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形成專業性或區域性知識產權保護組織,自發開展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積極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協助和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護和管理能力,監控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建立知識產權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逐步提高我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和制裁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各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1.切實抓好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面向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大力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要針對不同對象和層次,以普及教育、專業培養、業務交流等多種方式深入、持久、扎實地抓緊抓好。特別要注重指導和幫助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培養和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素質好的知識產權專業骨干隊伍,充實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力量。

    2.積極加強與司法機關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密切配合,共同營造有利于科技進步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依法審理和查處,保障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切實維護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努力為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專業機構和專家就有關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提供技術咨詢。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人員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主動熱情地為他們排憂解難。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在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的各項活動中也應當自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打擊各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術競爭優勢。

    第9篇:新技術成果轉化范文

    1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1.1科技成果的內涵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取得具有一定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成果統稱[6]。目前一般將科技成果分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意義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應用技術成果,本文所討論的科技成果特指應用技術成果。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一般來講,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資產,比如科技成果僅僅以論文的形式發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種原型存儲在實驗室而沒有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就不能稱之為資產,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臨交易和商業化,需要通過科技評估來量化其內在價值時,應該將其視為資產來看待,在現實的技術成果轉讓中我們都將其視為無形資產。本文所談的應用技術成果都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來處理。

    1.2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7]。然而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一種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的過程。所謂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就是資產證券化后使得原來的資產的經濟特性從自然固化狀態(流動性差的狀態)分離出來轉變成容易分割、組合的有價證券,可增加其流動性,不僅有效促進商業化交易過程,而且也推動資產的現有價值向未來價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資產價值形態的轉變。

    1.3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廣泛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根據上述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內涵,本文認為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科技成果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從流動性差固化狀態轉變為可分割的、流動性較強的有價證券的過程。科技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本來不易分割,流動性較差,但是通過證券化技術卻可以將其分割成流動性很強的有價證券,這不僅增強了技術成果市場上交易的活躍性,更重要的是為科技成果商業化帶來資金、技術、市場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證券化和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在于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科技成果價值難以評估以及基礎資產權利狀態比較復雜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證券化需要更為完善的交易機制。

    2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4種途徑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廣義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別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對其進行分類。從狹義的資產證券化角度來看,主要由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種類來決定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分類。目前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基礎資產是知識產權許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因而可以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而從廣義資產證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和創業資本入股都是將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可以被轉讓的股份,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證券化。在這個角度上,除了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之外,還可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入股兩種方式。4種途徑的具體比較見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將成果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賣給企業,企業則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而不是現金來購買這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也是一種技術交易過程,不同的是這種交易是一種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企業可轉讓股份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成果資產的價值形態由無形資產轉變為可分割、交易和轉讓的有價憑證。相對于之前在技術成果交易市場上科技成果直接買賣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通過科技成果入股這一機制,可以加強研究部門和生產部門建立強大的技術聯盟,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主體作用和研究部門的技術主體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和自主創新能力,從而充分實現科技成果資產的內在價值。我國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發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國各地,并為當地科技成果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自1999年以來,中科院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約580家,目前正常經營的438家,已經或正在注銷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科研機構、高校所持股股權的歸屬問題,技術入股中的審批程序問題等。

    2.2創業投資入股目前在我國創業資本市場上主要存在以下4種創業投資: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政府創業投資、天使投資以及公司創業投資(Cor-porateVentureCapital,簡稱為CVC)。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投資資金分別來源于政府財政和個人,而風險投資是由專業的風險投資家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以財務回報為目的股權投資活動。公司創業投資是指具有明確主營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出于戰略目的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股權投資活動。其中,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主要投資于種子期和創業期的創業企業,而風險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于創業期和成長期之后的創業企業。與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問題不同,創業投資入股企業不僅能為創業企業提供技術支持(CVC)和資金支持,而且還能為創業企業帶來強大的社會網絡資源以及相應的咨詢與管理支持。創業投資興起于20世紀40年代,其誕生對于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創業投資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據統計,2012年全國創業投資管理資本總量達到3312.9億元,總投資額為318.5億元。我國創業投資的構成如表2所示,資本來源結構仍以未上市公司為主體,占總資本的34.03%,政府和國有獨資合計占比30.59%,個人及外資資本占比明顯提升[9]。我國創業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資本市場環境的形成,將為我國創投業提供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2.3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具有預期現金流的知識產權(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特設載體,由后者發行一種基于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的過程[10]。其本質是一種基于知識產權收益權的結構性融資安排,是知識資本和金融資本發展到現階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時是傳統資產證券化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一種有效的知識產權開發利用模式。目前美國、英國和日本已經是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實踐地,同時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也是這些國家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最重要的途徑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國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出版唱片的許可費收益權作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目前在我國還沒有實踐的案例,但是我國已經積累大量的知識產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82.5萬件,受理商標注冊申請188.15萬件,著作權登記量達100.97萬件,大量的知識產權將為我國展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提供大規模的基礎資產。

    2.4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長期以來,因為需要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以及可抵押的實物資產較少而很難獲取融資,以科技成果(如知識產權)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是一種解決這類融資問題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困難以及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銀行面臨較大的風險,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通過質押貸款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機制以及信用增級,銀行不僅可以將貸款的風險轉移給廣大投資者而且可以及時回收資金減少流動性風險和期限錯配風險,而且企業也獲取的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資金,將極大地促進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過程。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質押貸款主要是涉及知識產權的專利質押貸款,據統計,2013年我國專利權質押金額首次突破200億元,達254億元人民幣,比2012年增長80%。可見,作為基礎資產的專利質押貸款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3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

    技術創新是指由技術的新構想,經過研究開發或技術組合,獲得實際應用,并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的商業化全過程的活動[11]。通常來說,技術創新可以分為3個階段:第1階段是新構想的產生到研究開發階段,即研究與開發階段,主要是獲取新的技術;第2階段是新產品的生產準備階段,即中試階段,具體包括工業工程、為新技術產品或過程進行的技術設計以及產品試制;第3階段是新產品的推廣與商業化階段,即大規模生產階段,技術創新開始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處在技術創新不同階段的企業面臨的風險、科技成果的利用狀況以及資金的需求都不一樣,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所處的技術創新階段選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技術創新鏈條的最前端是研究與開發(R&D),研究與開發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為基礎去開發新的應用。在研究與開發階段,技術成熟度不足,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產品性能不穩定,市場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經驗,資金需求大。由于剛獲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秘密、專利等和非涉及知識產權的成果),科技成果的價值并未馬上體現出來,而且存在極大的技術風險,這時企業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獲得融資,只有政府創業投資和那些敢于承擔風險和謀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資人才愿意向研究與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股權性融資,而作為科技成果的生產者高校及科研機構則可以通過科技入股的方式構成產學研技術聯盟,不僅有效解決了科技成果和市場脫節的問題,而且減少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風險,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3.2中試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中試階段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通過“技術中試”與“市場中試”可縮短科技成果和產業化之間的距離,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因素,促進技術創新。在中試階段,企業資金需求量很大,依據發達國家經驗數據,技術創新活動各階段———研究與開發階段、中試階段與大規模生產階段的資金比例應大致為1︰10︰100[12],這樣的資金分配才能讓科技成果較為順利地進行產業化。在這個階段企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除了天使投資與政府創業投資之外,傳統創業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開始介入,同時企業還可以嘗試利用科技成果質押的方式進行貸款融資。一般而言,企業沒有足夠的資信獲取抵押貸款,但是為了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很多國家已經通過政策性銀行為處于中試階段的企業提供科技成果(如專利、版權和商標權等)質押融資貸款,況且中試階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實用性強、針對性強、市場明確,收益和投資估算比較準確[4],也有助于企業獲得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同時銀行也可以通過科技貸款的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風險,解決期限錯配及流動性問題。

    3.3大規模生產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對于剛進入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技術、產品都比較成熟,市場前景明朗,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收益風險,即工業化的產品能否帶來經濟上的收益。企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管理能力與市場營銷能力,增加新的產品分銷渠道以增進新產品的推廣并開拓新的市場。這時企業需要大規模配套設施進行工業化批量生產,資金需求量達到技術創新鏈條的峰值,而除了創業資本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融資之外,企業還可以選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發展模式。處于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一般已經進行了中小批量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在產品得到市場的認可,競爭對手也開始模仿或者涉足該產品時企業已經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其基礎資產(如知識產權許可收費權)已經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故企業可以考慮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而如果企業的技術能成為行業的技術標準時,企業將獲取產品市場定價的主導權,其知識產權交易本身就可以為企業帶來不菲的收益;且通過證券化技術也可以獲取更多的資金,在上市之前企業也可以引入并購資本等私募股權投資來整合企業資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業價值,為企業上市做準備。

    4結論與建議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資產屬性來促進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討論的4種證券化途徑中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入股在我國已經得到快速的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與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還沒有實踐案例。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的關鍵時期,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應該成為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認識,本文針對我國開展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4.1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本文所提出的4種資產證券化途徑實踐的前提都是要對科技成果進行合理的評價,而目前我國對于應用技術成果的評價方式主要還是以鑒定為主,科技成果鑒定對成果的評價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對科技成果經濟價值的量化估價,但是當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中交易時,目前的這種鑒定辦法僅能證明科技成果存在與否及質量好壞,難以滿足技術入股、產權轉讓中需要對科技成果作價的需求[13]。所以,為了滿足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以及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要求,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

    4.2繼續推進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在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過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為國內外實踐所證明,但是目前這兩種證券化途徑在我國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對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科技成果資產管理辦法落后,給科研人員的激勵不足等,建議國家制定專門的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管理辦法來解決這類問題;而對于創業投資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相應的法規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暢,可行的辦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專門的《創業投資法》在規范創業投資的運行和發展,同時完善我國目前初具皺形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創業投資順利退出創造良好條件。

    4.3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未來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2013年3月15日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此《規定》,資產證券化在審批程序、基礎資產種類、證券化交易結構以及證券發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規定》不僅解決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法性問題,也給證券化交易結構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間,加上證券發行渠道多樣化將為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良好的條件。從企業的角度來說,經過幾十年高速的經濟增長,我國企業已經積累了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獲得持續發展所需的融資,還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商業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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