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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意義
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需要。自20__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在繼續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的行政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新時期對政府部門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尤其是其行政執法隊伍,成為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載體。因此,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使執法人員在服務型政府職能轉變中發揮重要作用,是確保依法行政效果得到落實的必要條件。
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保障和監督建設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是約束執法人員按要求開展工作,確保執法效果。讓執法人員在劃定的圈里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政府形象,維護市場秩序。
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優化經濟環境,促進建筑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建筑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柱產業,對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影響。建筑行業作為農民工就業的重要市場,對擴大就業、保障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建筑市場要想健康可持續發展,經營環境十分重要。一個秩序規范,環境寬松的市場環境能為企業創造廣闊的成長舞臺。建設行業執法隊伍的執法人員素質、執法能力和水平、執法效果都直接關系到建筑業的發展。規范好建設行業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對建筑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是一個積極地推動。
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確保《建筑法》等建設行業重要法律法規得到落實的一道保障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是監督《建筑法》貫徹落實的一線工作人員,他們的素質、能力水平和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些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尤其是對市場主體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執法隊伍責任更大。因此,必須抓好執法隊伍的行為規范,保障嚴格依法行政,監督市場主體自覺貫徹落實《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落實工作。
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構建和諧政企關系,構建和諧建筑市場的需要。建設行業執法人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政府,執法人員如何執法,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服務好企業,以更加文明、合法的方式監督和處理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事關政府和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關系。因此,規范執法人員行為,是構建和諧政企關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構建和諧建筑市場的需要。
二、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應遵循的原則
要以《建筑法》等實體法和《行政許可法》等程序法為依據,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突出行業特色。作為規范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的管理規定,毫無疑問要全面遵守《建筑法》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要求,要以更好更有力地貫徹落實《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出發點,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還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等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的規定,確保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律賦予的范圍內行使職權。行為規范要嚴格界定“行使行政執法”,始終告誡執法人員:一切執法行為都必須保證在政府執法層面上,絕不能超越到司法執法層面。
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要突出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原則。作為行政執法隊伍,各行都有各自的特點。因此制定符合行業特點,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是研究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一項基本原則。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作為指導和規范執法人員日常執法行為的一項具體制度,必須保證行為規范內容的可操作性,這是一項基本要求,也是保證行為規范出臺后發揮應有效果的前提。一個沒有可操作性,粗制濫造的行為規范不僅不能提高執法效率,樹立政府形象,甚至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是我們在研究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中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地方。
要堅持約束和保護執法人員相結合的原則。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出臺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保證《建筑法》等一系列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許可法》等程序法得到全面有效地落實。
要堅持以人為本原則。我們在規范制定中,慣性的思維會使行為規范成了約束執法人員的“緊箍咒”,但是任何制度我們都必須要注意到它的兩面性。我們在合理約束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同時,還必須注意保障執法人員的執法權力和執法環境,維護法律的尊嚴,提高執法效率,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我們既要使執法人員在法律的軌道上有序執法,又要讓執法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膽執法。切莫因一味的強調執法人員在規定的框架內執法而忽略了鼓勵執法人員從緊執法的積極性。
執法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也是社會公民。因此,我們在制定行為規范約束執法人員行為的同時,要特別注重保護執法人員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說對執法人員的行為法規要把握好分寸,既要達到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執法效果的目的,又要充分尊重執法人員的基本權利。偏廢任何一個方面,都會使《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大打折扣,這違背了我們制定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保證《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得到更有力落實的初衷。
總之,我們期待《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一個積極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的管理規定,促進執法隊伍健康發展,促進建筑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應包含的內容
作為一個規范建設行業執法人員行為的管理制度,我們上面已經談了制定它應遵循的原則,還應對它的內容進行探討。
一是結構體系全面完整
。也就是說,既然作為規范執法人員行為的一項制度,不能缺胳膊斷腿,要對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都研究制定出規范的標準和動作,就像軍隊的動作條令一樣,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須一目了然。再就是行為規范在結構體系上合理,要符合行為犯規的基本要求,章節條款結構清晰,表明規章制度的嚴肅性。 二是行為規范內容粗細適度。該粗的地方就一筆帶過,該細的地方必須細致入微。
比如: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的規定,在規范中必須要有所表現,這是對執法人員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但是又無法具體到該什么時候學習,該學哪些東西;但是,對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很多標準動作必須進行規范要求。如:如何開展日常檢查,如何進行案件調查,執法流程和著裝,規范使用執法文明用語等必須動作標準,培養良好的執法習慣。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并從事建筑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主項以外資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筑業企業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圍
第十五條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三)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十八條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與其他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條外資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工程業績等申請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外國企業,設立新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核定。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建筑工程 政府監督 質量監督
1 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幾個方面
現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階段監督管理是從建設工程質量形成的先后順序描述質量監管部門對其形成過程的各階段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管理,是以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是否形成為界線將其分為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是實現全面、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1.1 建筑工程之前的監督工作 主要是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對設計、勘察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放在對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一旦發現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和勘察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由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質量責任。
1.2 建筑工程過程中的監督工作 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部分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監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現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
1.3 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監督工作 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首先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對國家、企業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響。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建設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范疇;要杜絕或減少由于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已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環境質量的破壞,引發質量事故;避免由于維修、維護的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公眾用戶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直接損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將工程質量管理納入經濟管理的范疇,以解決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質量問題,特別是解決找不到責任方的后顧之憂。
2 如何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 縱觀發達國家成功的建設管理經驗可發現,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建筑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作為國家建設法律總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規條例屬于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構成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學會制定,具體結合不同專業特點,指導限定各種技術活動。
2.2 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當前很多企業對于建筑工程質量微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德國、美國、新加坡等施工企業都是實行兩種許可制度的代表國家。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既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又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這些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承包商及中介機構負責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的任務,頒發使用許可證是在竣工驗收之后。我國《建筑法》確立了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要介入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筆者認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著“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2.3 加強社會監督與監理單位的管理 要進一步樹立監理的權威,現在的工程監理有相當多是建設單位說什么,他們就干什么,權威性不夠。當然,監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聽建設單位的。但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對工程本身負責。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對工程監理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利有待加強。
其次,還要推進監理公司整體素質的提高,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公司在人才結構上要自覺進行調整,缺乏的人才要盡快補上去。監理公司應該是有綜合能力的,應儲備各種人才。在工程建造過程中,社會監督與社會輿論起到重大的主導作用,現階段可以靠社會監督來推進工程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
2.4 集中管理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 國際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主要分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幾種形式。在德國,凡是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項目,均由聯邦、州建設部或地方建設局發揮主導作用,進行統一籌建,而不是由最終用戶擔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陸路交通管理局、電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性質負責組織實施。在我國,一方面,現階段的建筑工程絕大多數仍屬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建設單位并不真正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已經成為導致建筑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應由國家建設部和各級地方建設部門設置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委托、施工發包到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給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直接參加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這些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常設組織,既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權,又在工程項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其行為接受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做法可以先行組織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政府應該堅持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強化政府對于重大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
2.5 嚴格內部管理,樹立執法人員形象,嚴格工程質監人員的執法行為 要促使工程質監人員正確依法履行職責,即工程開工前由監理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遞交工作聯系卡,公布工程質監員姓名、崗位證書編號、業務職責,廉政紀律,以求得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和評價。實行工程質監管理情況的定期書面匯報制度,努力做到監督記錄制度化、規范化,即各專業質監員和所有監管工程管理人員,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當日工作當日記,周末集中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反饋本人,月度工作要于當月末寫成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并對工作情況和有關問題簽批意見,也可采取工程例會等各種載體發揮作用,使工程質監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督促、記錄及時、臺賬健全、考核到位,保證高質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3 結束語
隨著建設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不斷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監督制度,嚴格遵循質量監督程序,充分發揮各方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依靠先進的建筑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充分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工程質量活動,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 徐波.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監督[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第一條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本方法所稱建設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日內,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簽訂租賃協議時,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自檢,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監理
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當前建筑工程項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勢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監管人員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及專業素養,通過強化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有效的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增強建筑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為建筑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1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要履行質量監管職能過程中,需要從施工前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質量監督管理及竣工后質量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入手,從而對整個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筑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
1.1施工前質量監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之前主要是對設計和勘察文件進行審查,嚴格監管設計單位及勘察單位的質量行為及活動結果,及時發現與相關規范要求不符的文件,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制裁。
1.2施工中質量監督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主要是針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環境等三方面的質量進行監管,通過現場監督及巡回監管在開展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建筑工程質量關鍵部位及環節,需要利用科學的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做好現場抽查工作,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
1.3竣工后質量監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需要對其竣工后的質量進行監管。在質量監管過程中,達不到相關規范標準要求的工程不允許投入使用,而且在將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來,避免工程項目由于裝修、維修及維護達不到標準要求而存在質量問題,從而影響建筑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法律體系
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高低,建筑工程法律法規作為衡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法律體系,確保建筑市場能夠高效、有序的運轉。當前建筑工程法律體系主要以基本法律、法規條例及規范標準等三個層次為主,即國家建筑法律總則、基本法律實施細則、專業部門及學會制定的各種技術活動規范標準。
2.2貫徹落實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作為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為工程項目指明方向,有利于參與工程的各方實現資源的節約。因此在基于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來確立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而且在工程竣工后頒發使用許可證,確保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2.3建立完善的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需要根據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與自身相適應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并根據具體的施工設計圖紙做好監測工作,有效的實現對施工材料的監管,進一步對施工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完善。另外,還要重視監管人員綜合能力和整體素質的提升,做好監管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使其自身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有效的提高施工捏監督管理的質量。其次,制定企業工法,以此來確保合同規范條款能夠兌現。作為建筑企業,需要對合同規范進行詳細了解,并制定相適應的企業工法,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的不斷變化來對建筑企業工法進行不斷調整和完善。
2.4強化社會監督與監理企業的管理
(1)監理企業管理。業主通過聘請監理企業來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監理,這就需要監理人員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要求來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職責,同時監理人員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確保監理水平的提升,有效的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2)社會監督。社會監督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對建筑工程質量誠信體系的建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通過全面強化社會監督,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全面提升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相較于監理企業的管理工作,社會監督與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作用,因此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重視監理企業的管理與社會監督,有效的提高質量監督管理的水平。
2.5集中管理、組織實施工程項目的投資
當前建筑工程項目中,其中較大一部分都屬于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這部分工程組織實施的形式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如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及全部委托管理等幾種形式。另外,當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數量較少,這也是當前建筑市場混亂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對工程項目投資進行集中管理,這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6建立工程內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內部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同時還要有效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形象,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業進行規范,確保執法人員和監督管理人員能夠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職責。通過加強對內部人員的有效管理,能夠對內部人員的詳細情況進行掌握,同時工作人員也能夠更清楚自身的職責,從而在工作中有效約束自己,確保工作效率的提升。
2.7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管情況制度
對于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需要建立書面匯報制度,這樣能夠有效的掌握質量監督的情況,而且監督記錄更為規范。一旦出現問題,也能夠根據記錄進行有效處理。而且通過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管情況制度后,能夠促進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積極性,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及勤督促,確保做到及時記錄,臺賬更完整,考核更全面,有利于保障工程竣工的質量。
3結束語
質量監督管理在當前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整體水平,使其在監管工作中能夠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職責,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為建筑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作者:陳曉英 單位:河北省遷安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參考文獻:
[1]武海林.建筑工程質量有效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思考[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32):224.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措施
中圖分類號:TV5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the high attention and stric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perated-builing is the duty of all par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government quality function main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the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建筑工程質量關系到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工程質量優劣維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 高度重視、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是工程建設中政府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質量職能的主要體現。
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當成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
在工程質量誰核查確定及誰負責這個問題上,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變相的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而對于直接參與到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單位、部門,卻置身事外,表現出一副事不關己的狀態,從而顛倒了市場經濟活動中產品的制造者對產品直接負責的規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是政府授權的;質量監督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政府也同樣是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從客觀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的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與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運行方式不一致。
2、參與工程建設的人員行為不夠規范,對其處罰力度不強
當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行為存在著許多問題。雖然在最近幾年時間里政府職能部門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加大了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加大了對各方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只是委托執法,沒有權利對違法違規的單位以及個人的處罰自行決定,其必須要將違法違規現象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從而就造成了對承擔責任的單位、部門的處罰手段力度不強,起不到懲戒作用。
3、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無法實現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的全面控制
建筑工程的工期長,具有多專業、多工種以及材料設備多等特點,使得傳統的單一實物質量監督方式已不能滿足發展需求,單純的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到位會使得監督的全面性受到約束,從而導致無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準確的審核檢驗、評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4、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雖然工程質量監督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監督理論與經驗都有所提高,但是當前仍然有部分監督管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法令、條例、章程、工程質量監督規范的認識不夠充分、業務水平也相對較低。還有些監督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深入不夠;缺少現場施工管理經驗、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也較弱。這些問題將會直接的影響到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與深度,從而使得政府監督的有效性與權威性變弱。
二、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對策
1、嚴格內部管理,樹立執法人員形象,嚴格工程質監人員的執法行為要促使工程質監人員正確依法履行職責,即工程開工前由監理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遞交工作聯系卡,公布工程質監員姓名、崗位證書編號、業務職責,廉政紀律,以求得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和評價。實行工程質監管理情況的定期書面匯報制度,努力做到監督記錄制度化、規范化,即各專業質監員和所有監管工程管理人員,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當日工作當日記,周末集中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反饋本人,月度工作要于當月末寫成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并對工作情況和有關問題簽批意見,也可采取工程例會等各種載體發揮作用,使工程質監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督促、記錄及時、臺賬健全、考核到位,保證高質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2、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縱觀發達國家成功的建設管理經驗可發現,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建筑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作為國家建設法律總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規條例屬于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構成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學會制定,具體結合不同專業特點,指導限定各種技術活動。
3、加強社會監督與監理單位的管理要進一步樹立監理的權威,現在的工程監理有相當多是建設單位說什么,他們就干什么,權威性不夠。當然,監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聽建設單位的。但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對工程本身負責。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對工程監理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利有待加強。
其次,還要推進監理公司整體素質的提高,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公司在人才結構上要自覺進行調整,缺乏的人才要盡快補上去。監理公司應該是有綜合能力的,應儲備各種人才。在工程建造過程中,社會監督與社會輿論起到重大的主導作用,現階段可以靠社會監督來推進工程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
4、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當前很多企業對于建筑工程質量微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德國、美國、新加坡等施工企業都是實行兩種許可制度的代表國家。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既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又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這些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承包商及中介機構負責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的任務,頒發使用許可證是在竣工驗收之后。我國《建筑法》確立了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要介入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筆者認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著“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5、集中管理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國際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主要分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幾種形式。在德國,凡是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項目,均由聯邦、州建設部或地方建設局發揮主導作用,進行統一籌建,而不是由最終用戶擔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陸路交通管理局、電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性質負責組織實施。在我國,一方面,現階段的建筑工程絕大多數仍屬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建設單位并不真正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已經成為導致建筑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應由國家建設部和各級地方建設部門設置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委托、施工發包到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給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直接參加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這些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常設組織,既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權,又在工程項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其行為接受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做法可以先行組織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政府應該堅持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強化政府對于重大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在其制造過程中涉及的人員眾多。這就要求在每一個生產環節中,每一個參與制造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 ,各盡所能, 各負其責。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負責
的態度將建設工程產品制造成合格的產品。
參考文獻:
[1] 馮小平. 淺談新形勢下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J]. 山西建筑, 2010,(20)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最新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單位(含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單位)投資建設的和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建設的下列建筑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試驗、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建設單位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筑工程立項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省重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向社會招標公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以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工程招標機構招標。
第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招標申請和有關材料退回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詳細說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標底,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文件,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審查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應當向建設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送達建設單位。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需要將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書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的確定方式等有關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書時,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退還;已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內退還。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并公布標底。
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開標會議的,延期不得超過10日,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以及有實質性內容修改而未加蓋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取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召開開標會議前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代表和建設單位聘請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小組應當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按照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定標辦法,在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單位內確定中標單位。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將承包合同副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中標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建設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應當向中標單位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中標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
因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導致建筑工程發包承包關系未成立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禁止中標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應當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
(二)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建筑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核準,擅自實行招標的;
(二)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的;
(三)將建筑工程肢解招標發包的;
(四)違反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參加建筑工程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權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并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標單位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行賄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定建設單位將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世紀中葉以后的民法典制定-無論是越南、俄羅斯聯邦,還是中國-進入環境問題非常嚴重的時代,它既不同于《德國民法典》制訂之時,也不同于《法國民法典》制訂之時,更不同于《羅馬法大全》編纂之時。作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都很有勇氣地貼近時代背景,產生了《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羅馬法大全》所沒有的新類型條款(主要集中在物權法部分),為環境資源保護開辟了新的私法途徑。我國民法典中的相鄰關系立法應與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一起,回應“綠色”的歷史境遇。
一、相鄰關系立法宗旨之檢討
綜觀相鄰關系立法宗旨,至少應包括兩個階段:
(一)經濟負擔為主,環境負擔最小
相鄰關系法的目的是為了相鄰不動產的“便宜”,包括經濟便宜和環境便宜。從相鄰他方的角度來看,這種“便宜”實即“負擔”,即經濟負擔和環境負擔。經濟負擔設定的原則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較,即相鄰一方因經濟負擔的設定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為經濟負擔的設定所支付的成本。環境負擔是指為了環境的保全而對相鄰不動產價值的實現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見的例子是:為了日照、通風、采光而對相鄰方建筑行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經濟利益很大。從古羅馬法到《德國民法典》,是環保需求低的階段,所以,全部相鄰關系的立法重點在于將相鄰權盡可能多地賦予經濟便宜需求,盡可能少地賦予環境便宜需求。
(二)經濟負擔為主,環境負擔擴張
我們現在正處于環保需求較高的階段,理應改變以往的立法宗旨,將相鄰權更多地賦予環境便宜需求,即承認在某些環境資源保護情形下,相鄰一方不動產可以對相鄰他方不動產享有相鄰權。在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時期,環境負擔擴張的范圍是不同的,但經濟負擔仍將在相鄰關系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在歷史的將來階段,完全可能出現“經濟負擔縮小、環境負擔擴張”,“經濟負擔最小、環境負擔最大”這兩個較高級階段。
二、相鄰關系立法體系之重構
(一)公法相鄰關系與私法相鄰關系
公法相鄰關系立法主要有環保法、建筑法、都市計劃法。它們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生活環境、預防火災、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公法相鄰關系將本應由私法相鄰關系調整的生活事實包括進來。例如,《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等就沒有將通風、眺望、日照納入,而是由公法調整,但上述生活事實較多地涉及到單個人的私益(尤其在農村),或人數較多人的共同利益(尚難稱為公益,如公寓住戶),由公法來調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據,也損害了“私益處分主義”的私法自治原則。對于人稠地少的小國或大國(如中國)來講,私人放棄相鄰環境利益可以節約土地,意義非淺。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際,應仔細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態,環保法等公法中屬于私法自治范圍的應納入民法典中,屬于公益范圍的應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相鄰關系法和社區相鄰關系法
私法相鄰關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地役權客體應不僅限于土地,尚應擴及工作物和空間,這樣,在土地、工作物、空間這三個客體之間通過排列組合,可以形成多項役權。應通過諸如“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之役權”等例示規定,來引導提示民眾,為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更多的交易選擇。例如,奧地利民法典就規定可在鄰人屋檐上設定役權以澆灌己地花園等,這是土地對工作物的役權。第二,債權性環境保護合同應當列為有名合同,并通過調查研究確定典型條款,以起到減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預見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為相鄰環境保護提供新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區相鄰關系法的性質為自治規則,應在民法典中用專條承認其地位、制定條件及程序等。
建議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中增列兩條:一是規定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相鄰關系法可以為了環保目的(環保合同)、營業目的(營業地役權)等,改變或改善不動產相鄰關系法中的絕大部分條款。二是規定社區(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團體、農村的村民小組)可以為了環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規約。這樣,體系就很清晰。
(三)不動產相鄰關系法本身的體系重構
是否可能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內單列一節規定環保相鄰關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各國民法典尚無此立法例。由于技術上高度困難,筆者不贊成單列,如果民法典總則或物權法總則中沒有一般環保條款,可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內增設一個一般環保條款,如:相鄰各方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不損害或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原則。以此作為環境負擔(即環境相鄰權)的生長點,并統轄所有的環境相鄰關系。
三、不動產相鄰關系法的制度變遷
(一)不動產相鄰關系法的制度變遷的方式
主要有三種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其二是舊制度的功能增多;其三是舊制度的調整對象擴張。這三種方式是不動產相鄰關系法自身對環保理念的回應,具體分析如下:
(二)鄰地損害防免規則
可增加的新規則有:第一,對《德國民法典》第906條加以修改,形成新的規則。比如,規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輕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鄰地負最佳防免義務或損害賠償等等。這是一種高水平的環保,對于我國尚無可能。第二,臺灣等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都沒有規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種植的距離規則以及界墻規則來促進環保或防火。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國民法典草案中就設定了這些新的規則(但《法國民法典》早有規定)。
舊規則的功能增多,表現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規則最初立法意圖僅是排除對土地經濟價值實現的妨害,后來民眾日益重視日照、通風、采光等生態價值,則此規則就同時儲存了兩種價值保護機能,這樣的讀解是從規則的歷史語境出發的,并可貫徹到全部相鄰規則中。第二,就《法國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規則而言,最初的意圖是為了實現所有權的絕對性,并表達了對封建領主自由進入土地狩獵的厭惡心態。但實際上分界物既可促進環保(防止臭氣、濕氣、暗響、熱氣等),也可以破壞環境(過高的分界物會影響通風、采光、日照),所以其環保功能是當初立法者不可能預料得到的。
舊規則的調整對象擴張,主要是“不可量物及類似物”這兩個概念內涵小外延大,將來出現的、未來民法典中列舉的新類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攬無遺。
(三)鄰地利用規則
目前立法通例僅承認管線安設、營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鄰地。應當新增一條規則:基于環境資源保護目的,相鄰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動產,但應以最小損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給予相應的補償。我國自然保護區等環保區域眾多,與其毗鄰的不動產上存在著私人權利,除了管線安設、營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能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需要利用鄰地的情形。如:珍稀動物進入鄰地,但又不能立即取回,需在鄰地上喂養較長時間;珍稀植物生長蔓延,大片越至鄰地,此時應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規則的適用以保護生物多樣性;魚類等水生動物因季節性產卵,游至某設定了水權的水域,亦應限制水權的行使。管道安設規則涉及排污問題,其自始至終發揮著環保功能。
(四)水之相鄰關系規則
我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這對傳統水之相鄰關系規則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使之發生了變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鄰使用規則就被水權的優先權規則所取代。但在異地水域上享有水權的人仍需在鄰地上設定引水權等,自然水(如雨、雪、冰)的排放規則也仍應保存,所以傳統水之相鄰關系規則既有應保存的部分,也有應舍棄的部分。
水之相鄰關系規則最初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促進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這與當時的經濟政策是吻合的。到環保意識較強的階段,該規則很大程度上又起到了保護土壤資源的作用,這是一個功能轉換的過程。
筆者以為應增設新的規則:為防止土地沙化、鹽堿化、退化等緊急事情,相鄰一方可以優先于他方行使水權,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儲水,但應以不對他方土地資源造成重大損害為限,并應予以相應的補償。
(五)權利收購規則
關鍵詞:建筑投標、管理模式、運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nagement is in line with fairness, justice and openness of the principle to fully reflect the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for the purpose, gradually realize international and a new,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management mode. We have to be familiar with, master, and on the basis of applied to the practice,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higher, security is more security, but also can meet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Keywords: building bidding, the mode of management, the use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建筑工程投標管理的主要內容
1.108計價規范與03計價規范的不同之處
(1)08計價規范總則共8條,比03計價規范增加了2條,其中包括1條強制性條文。
(2)制定的法律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外,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定義由“主要適用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擴大到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全過程。
(4)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取消了對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詞。將“應執行本規范”表述為“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5)新增條款: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6)新增條款: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7)新增術語:項目特征。項目特征是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1.2不允許投標和廢標的幾種情況
熟悉投標不允許的情況和廢標的內容,是保證中標的前提,只有不廢標才能中標。
(1)串標現象。串標是指對實行招投標的工程弄虛作假,內定中標人一家投標,人為的制造幾個投標報價,并冠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
(2)中標人將關鍵工程分包給其他人,或者非關鍵工程不經發包方同意就進行分包。
(3)投標文件未送達指定地點或逾期。
(4)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5)無單位蓋章或無法人代表認可的法定代表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6)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致。
(7)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8)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各方共同投標協議。
1.3投標報價的幾種方法
1.3.1不平衡報價法
不平衡報價是指在總價基本確定的前提下調整內部各個子項的報價,既不影響總報價,又能在中標后盡早收回墊支于工程中的資金,獲取更多經濟效益。通常在下列幾種情況下采用:
(1)對能早期結賬收回工程款的項目(如土方、基礎等)報以較高價,以利用資金周轉;后期項目(如裝飾、電氣設備安裝等)可適當降低。
(2)工程量數量有誤的早期項目,其單價可降低,但對于預計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項目,其單價可提高。
(3)圖紙內容不明確,預計修改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其單價可提高。
(4)沒有工程量,只填報單價的項目,其單價宜高。這樣既不影響總的投標報價,又可多獲利。
(5)對于實施可能性較大的暫定項目,可定高價;實施可能性較小的則定低價。
1.3.2多方案報價法
招標文件中范圍不明確,某些條款不清的工程,在滿足原招標文件規定技術要示的條件下,對原方案提出報價的同時,在取得招標方的同意下還可以提出新的報價方案。為有利于中標,
新方案比原方案報價應降低。
1.3.3突然降價法
投標人在充分了解投標信息的前提下,通過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加強內部管理、降低費用消耗,在規定投標截止日之前提出降低報價方案。
1.3.4無利潤法
投標人在可能中標的情況下擬采取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報價低的分包商,或對于分期投標的工程采取前段中標后段得利,或為了開拓建筑市場以扭轉企業長期無標的困境時采取的策略。
2建筑工程投標實證
本文將以某工程的成功投標進行實證。
2.1投標的三個步驟
(1)針對項目招標是投標還是不投標。
(2)倘若投標,是投什么性質的標。
(3)投標中如何采用正確的策略和技巧,力爭中標。
2.2投標的兩個階段
2.2.1投標的前期階段
(1)招標公告。
(2)對招標的工程及業主情況調研和了解的程度。
(3)對參與招標的競爭對手情況調研和了解的程度。
在投標的前期階段中,如果施工企業生產任務飽滿,而招標的工程盈利水平較低,且風險較大,或者施工企業信譽、施工水平、技術等級明顯不如競爭對手,可放棄投標。
2006年2月,我們大地機電安裝分公司對“昆山別墅”工程進行了投標。在投標的前期階段,我們拿到招標文件后,對項目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調查研究。在仔細看了招標文件中的工作范圍,專用條款以及設計圖紙和說后,對現場和投標預備會地點進行了踏勘,并參加了投標預備會。同時,我們通過努力了解到業主的資金狀況良好,后續工程款有保證。此外,我們的技術、等級、信息、施工水平都比競爭對手占優勢。如果投標,則成功是不言而喻的。最終,我們決定投標。
2.2.2投標的后期階段
投標的后期階段主要是決策投什么性質的標以及在投標中采取的技巧問題。
(1)投標性質分為:
①風險標――如果工程承包難度大,有風險,且技術、設備、資金上都有未解決的問題,但是,企業為了開拓技術領域而決定參加投標,同時設法解決存在的問題,可投風險性質的標。
②保險標――如果企業經濟實力較弱,可投保險性質的標。
③盈利標――如果招標工程既是本企業的強項,又是競爭對手的弱項,或者本企業任務已經飽滿,考慮讓企業進一步挖潛、增效,且投標項目又利潤豐厚,可投盈利性質的標。
④保本標――如果企業已經出現部分窩工,而招標的工程對本企業無優勢可言,競爭對手又多,應投保本性質的標。
(2)投標技巧可分為:
①不平衡報價法――在總價基本確定的前提下,調整內部各個事項的報價,以達到既不影響總報價又在中標后可以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目的。
②倒計時報價法――在投標截止前幾小時前往投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一份補充文件,壓低或提高投標價。
③聯合投標報價――如果一家企業實力不足或工程風險較大,可由幾家企業組成聯合體并簽訂聯合協議,由一家企業為主投標中標后,按商定方案進行施工。
在別墅”工程的投標后期階段中,我們考慮到當時分公司正面臨任務不足,存在部分窩工的情況,為了保持競爭優勢,決定投保本性質的標。同時,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保證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對能夠早日結帳收款的項目報得高一點,以利于資金周轉,對于后期工程項目適當降低,預計今后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單價適當提高,這樣在最終結算時可多賺取利潤,而將工程量不一定能完成的項目單價降低,工程結算時損失不大。
2.2.3投標中固定總價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1)工程量計算的錯誤。
(2)單價和報價計算的錯誤。
(3)施工過程中物價和人工費的波動。
2.2.4設計深度不夠所造成的誤差。
投標合同按計價方式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昆山工程是固定總價合同,為了防止風險,我們進行了以下幾個步驟:
(1)組織編制人員把招標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圖紙進行核對,對出現的誤差進行兩種情況處理:第一種是允許調整的部分,投標人通過招標單位答疑提出調整意見并提供證據,取得招標單位同意后進行調整;第二種是不允許調整的,也要通過招標單位的答疑會,經招標單位同意后,采用調整分項工程總價方法解決。
(2)用“詢價----報價”的方法確定工程材料價格。我們向幾個供貨方發出詢價信函,通過對比,選擇符合要求、資信好、價格合理的供方簽訂采購合同,確保報價的準確性。
“昆山別墅”該工程總造價近一個億,我們在分公司領導的帶領下,以認真、嚴謹、科學、務實的態度,從大局和細節上通盤考慮了各種利弊得失,靈活運用了投標的各種技術和方法,終于力挫眾強,一舉拿下了這個建設項目,為企業在關鍵時刻爭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生存項目。
3結論
通過“昆山別墅”該工程的投標成功實證,可以看出施工企業投標管理的關鍵在于認真研究學習和熟悉掌握建筑的投標管理方法,在實際運用中能夠準確無誤編制投標文件,合理確定投標價格,采取一定的投標策略。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招投標計價模式研究 胡沿 武漢理工大學 2001-11-01
[2]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現狀和前景展望 趙來方 鄭州大學 20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