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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小額糾紛廣泛存在,這類糾紛爭議金額非常小、爭議事實往往并不復雜,對于這類糾紛如果也適用通常的訴訟程序去解決對當事人而言不僅花費時間而且成本支出比較大,對國家而言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基于上述考慮,不少國家和地區相繼設立了一種簡易化、低成本、快速解決小額糾紛的程序,即小額訴訟程序。下面就從考察港澳臺小額訴訟程序出發,探尋我國應否建立小額訴訟以及建立小額訴訟的可行性。
關鍵詞:小額訴訟 簡易程序 糾紛
一、港澳臺小額訴訟程序比較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香港地區對英國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傳承性。因此目前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恰好體現了98年之前英國小額訴訟的基本制度,1975年香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設立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索債額不超過1.5萬港元的小額糾紛案件,且限于金錢給付之訴。小額錢債審裁處適用靈活、簡易、方便的訴訟程序。其制度具有以下特色:1、管轄權的排他性。2、禁止訴因分割。3、開庭時當事人親自出庭,不能請律師。4、對反訴、上訴無特殊限制。5、證據收集上享有較大職權,可收集任何相關證據,可查詢當事人未提出事宜。
臺灣地區1990年曾對簡易程序進行修正,但仍難以應對大量的小額訴訟,1999年大量借鑒美國、日本制度后,在簡易程序修正案中增設了小額訴訟程序。該程序有以下特色:1、該程序適用于標的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2、當事人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分割訴訟請求。3、便捷性,小額債權人準許選擇適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制定。案件審理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4、一審終局,個別可上訴。(有違背法令情事)5、前設強制調解程序。
澳門設立專門法庭,即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該法庭專門審理五萬元以下的金錢債務及消費權益方面的訴訟,程序非常簡單,只需填妥法定表格連同證據,便可像澳門初級法院提起有關訴訟。
通過對三地區小額訴訟程序的考察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雖然三地區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有所不同,但仍有其內在的共性,現概括如下:1、一般僅限于小額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的訴訟,以標的金額作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惟一界限。2、程序設計上,以低成本、高效率、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救濟權利的平等性作為價值取向。3、充分體現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4、大量使用調解手段。5、對于判決的案件一般不允許上訴。6、支持本人訴訟。
二、對我國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思考
(一)我國解決簡單案件的現狀分析
面對日益增多的案件數量,避免案件積壓,快速解決糾紛成為擺在審判部門的重大難題,反觀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在應對簡單民事案件的處理上,建立了簡易程序,但是簡易程序自身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有:1、尚不靈活。2、審理期限過長。3、審判方式不靈活。程序依然比較規范,公開審理,正式開庭。4、對簡單案件判決不服的救濟沒有限制性規定。
(二)建立小額程序的必要性
目前對如何解決標的額較小的民事糾紛,有兩種解決方案,一是修補現有制度,即對簡易程序進行完善,如進一步簡化庭審程序,縮短審理期限,二是在我國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因為對于標的額不大的小額財產糾紛而言,簡易程序不能滿足其對于效率和成本等小額訴訟程序特有價值的追求。我比較贊成第二種觀點,原因有三:1、受案范圍上,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斷標準相對單一,即爭訟標的額較小,而且僅限于處理涉及財產的案件,對于人身關系案件排除在外。而簡易程序受案范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對很多案件,如一元錢官司,小額訴訟程序所具有的特點是簡易程序無法比擬的。2、審理小額訴訟,法官更強調調解糾紛和平息訴訟的能力。而一些簡易程序,如經濟類糾紛案件,更強調法官的法律及經濟等專業素質,針對兩程序不同需要配置法官更有利于案件審理和解決糾紛。3、實踐中迫于審判壓力,全國各地許多法院設立了小額素材庭或速裁組,建立訴裁機制審理簡單小額訴訟案件。實踐中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呼喚,各地簡化程序的做法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明確。
三、在我國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構想
(一)適用范圍:借鑒臺灣立法,明確界定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是給付金錢、有價證和其他種類物的訴訟,排除身份案件。具體爭議的標的額不得超過一定限制,至于標準,應由各地高院根據本轄區具體情況在一定幅度內設定,報最高院批準。
(二)管轄:就級別管轄而言,小額訴訟只能在基層法院適用。就地域管轄而言,喂方便小額權利受害人,不應當實行“原告就被告”這個一般原則,而應賦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權。當然例外情形如當事人均為法院或其他組織,還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三)小額訴訟的提起:借鑒臺灣香港的做法,小額訴訟不用以狀的形式提起,而應適用表格化的訴狀。訴訟只需標明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即可。當事人也可以口頭,由法院計入筆錄。
(四)特別規定:為使當事人方便訴訟,應靈活規定小額爭議的開庭時間,如在節假日或夜間開庭。同時,小額訴訟用不著審前準備程序,可以直接開庭,當然在此之前,法官需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應準備的證據材料。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原則上不能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也不得反訴,當然應有例外情形。法院依職權發動調解程序,當然調解內容仍應體現雙方意愿。
(五)審理期限:較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應更短,如可定當事人之日起30日。
(六)判決:小額訴訟程序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樣制作內容詳盡的判決書。判決書可采取表格化形式,僅需記載主文,不必說明判決理由。敗訴方當即履行的可不制作判決書,直接將判決內容記入筆錄就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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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社會,爭端都應和平解決。如果存有過多尚未解決的爭端,人們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關系,社會的寧靜也會受到威脅。在理論層次上,爭端是指“通常最初雙方協商不成而經過一些標準的程序表現的公開主張。”要解決爭端,就必須有解決爭端的組織存在。爭端解決組織可以許多形式組成。簡言之,它們可分為訴訟型和調解型兩類。傳統中國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它解決爭端采用調解。古代中國的爭端常以仲裁和調解解決。正如美國仲裁協會前任會長所言,“傳統中國觀是通過無比友好的談判來解決爭端。”
中國人喜歡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的歷史原因在于公平正義感。其目標是為了維持社會和諧,即“中國人的人際關系的最終目標”。只要可以,爭端就以相互妥協的方式加以解決。在參加仲裁時更是如此。可見,即便在如今的中國社會,“參加仲裁的每一個人仍會被告知他必須降低要求,否則‘就吃虧’這樣一類話。因此,如果一方堅持要為其‘權利’徹底辯護或要求完全恢復原狀,那么他就不應再選擇仲裁。”
無論文化如何不同,對任何社會這可能都是平等適用的。在傳統中國人和現代西方關于爭端解決的觀念之間,存在著一些相似之處。不能下結論認為只有中國傳統社會喜歡仲裁或調解。在現代西方社會,仲裁頻頻用于解決諸如婚姻有關的糾紛,而訴訟似乎用于解決商業、合同或侵權糾紛。但中國傳統觀對各類爭端都一樣。這似乎表明西方和傳統中國在爭端解決上觀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傳統已將訴訟留給律師,希望他們在法律基礎上解決商業糾紛。”對一些西方人來說,中國觀念不可接受:法定權利怎么能放棄?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正如胡曼所言,是“財產、權利、義務不受限制。”法院給出的判決“要么讓你什么都有,要么讓你一無所有。”即便平等規則也不能改變基督教義。如果有爭端存在,訴訟方式就會被采用,而且案件判決取決于當事人的實力。在法院系統流行一句話,“公眾關注的不是鼓勵當事人嘗試和平解決以達到最輕微的利益調整。”因為“在社會大眾看來,這種解決方式是懦弱的表現,”而且“正義也不會因此而實現”。但是,對追求提高審判效率的西方人來說,中國模式是一個潛在的思想寶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國傳統文化從沒喪失其影響力,甚至在以后也是如此。的確,它在過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幾代人都沒有受過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員承認,在那樣無法無天的時代,“傳統”在處理個人和商業糾紛上起著部分作用。因此,對這樣一種有著極大影響力和反彈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僅具有學術價值,而且還有利于提升解決現代爭端的水平。
在傳統中國,厭訴歷史悠久。有不少諺語反映了這種態度,如“餓死也不當賊:煩死也不告狀”、“想活別打官司,想死別進地獄。”其原因之一是訴訟人遭衙門的訟師和衙役盤剝,衙役和走卒就靠這個吃飯。另外,規避訴訟也在一個比較深的層面上反映了中國的文化和哲學。不同的哲學流派在避免爭端上都持認同態度。他們認為爭端(當事人各方沖突的表白)擾亂了社會的和諧秩序和宇宙的總體秩序。因為,按照中國人的世界觀,人與自然相互交織,形成一個無法分離的整體而延續存在...和諧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國人不斷變化地加以表達,來強調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決爭端的訴訟方式受到批判。毫無疑問,儒家在這一點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國早期哲學著作《易經》中找到根據。在《易經》中,訴訟方式受到批判因為它最終給有關各方帶來災難。這給傳統中國爭端解決定下了基調。
但不能認為中國哲學一層不變。就拿儒家為例吧。漢代的儒家與孔子自己的哲學有相當不同之處,它與宋代的儒家也有區別。盡管如此,他們有一點還是一樣:即應避免訴訟。在此,我們可以把不同時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討論其它學派也可以這樣。但也不能認為所有的儒家都反對訴訟。有一些就認為訴訟不可避免,甚至認為訴訟有好結果。他們的觀點也應加以考慮。
和諧
歌頌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題。人們只要和睦相處、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諧。因此,傳統中國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與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務是教育人們注意舉止。據說,在舜帝任命皋陶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法官時,任命一詞強調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職責。司法制度的最終目標,按照孔子的說法,就是營造一個沒有爭端或犯罪、更適于居住的社會。采用法律或懲罰是想建立一個沒有這些東西的理想社會。在漢及其后的朝代,政府都變相地采用法律。他們都認識到法律存在的切實需要,認同僅靠教育和道德引導不足以使人們具有良好形為。而法律則能夠。
不同學派都歌頌和諧。荀子,孔子的一個追隨者,將它與社會結構的調整聯系在一起。他說,人類擁有至關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覺,再加上一種道德與正義感。這就是他們成為世界上最高貴物種的原因。在體力上,他們不比一頭公牛厲害,在速度上,他們比不上馬:但馬和牛卻被人役使。為什么?我認為是因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會而動物不能。人為什么能形成社會?我認為是由于社會分類。社會劃分怎樣轉化為行為?我認為是因為人類的道德與正義感。因此,如果他們的道德與正義感應用于社會分類,和諧就會產生。如果在種類間存在和諧,就會產生聯合:如果聯合,就會產生巨大的體力;如果有巨大的體力,真力就會產生;真力產生,就能戰勝萬物...如果社會不是基于社會劃分而形成,就會產生爭端;如果有爭端,接著就發生無序;如果存在無序,就發生支離破碎;如果存在支離破碎,就會出現軟弱;如果存在軟弱,就不可能戰勝萬物。這就是為什么即便在最短時刻也不能忽視規距和道德原則。
在這里,道德和正義促成社會和諧。其結果使社會結構形成。
在傳統中國,“個人被融于社會,并附屬于群體與和諧觀中。”和諧觀假定社會最初處于萬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狀態。這種狀態后來被打破。為保持和諧,必須順應天道。以這種天人合一觀,人道最終得到天道的預兆。這種思想至今仍具有影響力。
對中國人來說,社會和平不意味著每個成員的主體權利得以協調。他們認為,正如西方人所說的,社會不是為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它一直處于和平狀態---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亂了它。
這給中國式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哲學基礎:爭端或沖突是壞事因為它擾亂了和諧,預防爭端比事后解決要好。
儒家
因為在傳統中國社會仲裁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對儒家來說,成功解決爭端的關鍵不是維護受害者權益或判給無過錯方以損害賠償,而是用道德規則教育當事人。這些規則中蘊含有中庸和忍讓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們采取直接沖突或極端措施(如訴訟或暴力)以捍衛自己的權利。忍讓思想不讓人們堅持維護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權享有。“忍讓反映了群體優于個人的思想,它要求沖突雙方相互妥協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們遵循這些思想,他們就會始終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慮,并運用自制來防止爭端。君子不與人爭。他不應只為自己利益,尤其是當這樣會使他人受損時。追求物質利益要讓位于保持和諧。道德的基本規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會上的所有成員都照著做,當然不會有爭端。進一步講,儒家思想的本質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沒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個人最終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以向他人證明自己是怎么做的。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爭端也就會變少,即使有一點也能很好地加以解決。
儒家道德規范對外表現為禮。歌頌禮反映了儒家傳統思想。“禮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賢開創天人合一的事實而產生”。
儒家的世界觀實質上是靜態的。否則,古代圣賢的智慧無法形成規范后代人行為的禮的基礎。按照這種世界觀,原始的和諧是完美的。任何變化都只會擾亂它。其實,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國傳統思想家。他曾承認自己只在傳播傳統思想而沒有創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禮是周代的東西。在一個封閉的條件下,習慣成了規范人際關系的最好準則。在社會或經濟停滯不前的情況下,人們可以僅靠遵循習慣來避免沖突。這樣,習慣就更為人所接受,因此社會和諧就得以維持。長者被視為權威,因為他們似乎知道地更多。這種假設是產生服從權威的態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個人與不同的人保持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兩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他們關系的改變而改變,而禮則明確了他們待人接物的適當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規范并遵徇禮,社會將會和諧。那么防止爭端的最好方式將是教育人們遵循禮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爭端,解決它的過程將被視為一次對沖突各方進行道德教育的機會。其目標是教人怎樣按禮去做。
法家
在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強國。每個諸侯的欲望都是稱帝。為了達到這一點,法家提出“法治”原則,其含義是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國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們之間的爭端會削弱一個國家。為打贏官司,沖突各方需要花費時間和資源。如果有過多的人際糾紛,國家的終合國力只會銳減。為了強國,法家采取防止爭端的嚴厲措施。
爭端預防也與法家的以法為本思想有關。商鞅認為,人類社會最初并無法律,因為古代的人過著一種簡樸的生活。后來,人們傾向于拉關系并開始擴展其自我利益。結果,沖突和爭端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社會上的強者和多數人在弱者和少數人面前占有優勢,并利用后者。為避免沖突和爭端,古代圣賢基于規范人際關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并區分了所有權。按照這種理論,爭端預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觀點,它是良好行為的標準。尤其是它強調了所有權和財產權的重要性。他說:“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
按照慎到的觀點,爭端預防的成功取決于所有權定義的范圍。法律應盡可能細化,不給爭端留有空間。
正因為強調爭端預防,法家對爭端解決就不是特別關注了。在理論上,考慮這個問題沒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應有爭端。哪里有爭端,哪里就應按照法律解決。當事人打官司的好處是判決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來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應進一步完善以解決存在的問題。其目標就是對未來出現類似問題進行預防。
墨家
雖然總的來說,墨家思想不被諸侯所接受,在戰國時期它還是很有影響力。墨子,并不明確表示人們不應與他人存有爭端。雖然如此,我們仍可推斷他是頌揚和諧的。到墨子時,中國正處于動蕩之;“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
因此,沖突和爭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個原因:人們相互不愛惜。為解決這個問題,墨子主張人們應。如果這樣,社會就會出現“強不持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局面。在這個什么都不會出現的社會里,就不應再考慮訴訟,事實上也沒必要了,因為總體上人們將不存在一點爭端。
墨子不光嘴上說,也將其主張付諸實踐。在戰國時期,他們組建了一個高度紀律化的行動組織。其首領稱為巨子。其它成員稱為墨者。巨子對他們發號施令,也能處決他們。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應該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種功利的觀點來推廣其“兼愛”思想。他們表示,愛他人必將最終讓全體受益。這種態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對人性的信任。人們存在爭端有兩個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們為擴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擇手段,哪怕傷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別是非沒有標準。當存在不同標準,爭端就不可避免。處理爭端的最好辦法,要么是解決,要么仍用堅持天道的預防爭端規則。正如墨家所理解的,這一規則是“兼天下而愛之”。
墨子用一種悲觀的論點看待人性。他不認為人們沒有外界干預就能考慮周全。在這一點上,他與法家是一樣的。但這兩個學派的解決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懲罰,墨子采用誘導。墨子主張,誘導最終可使人人都彼此愛惜(“兼愛”)。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個人主義。因為道家關注的不是人際關系,他們從不細化人們為人處事的規范。但同其他學派一樣,道家也帶有和諧思想。這不難理解,因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動蕩的春秋戰國時期發展起來的。進一步講,這也涉及其對衰退的偏好。對道家來說,事物的初始階段是最好的。這種見解并不少見。事實上,在每個文明的神話時代,和諧常被頌揚以充當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類社會的原始狀態。中國傳統文化的特性,特別是在道、儒兩家看來,就是這個被頌揚并持續了兩千多年的和諧。
對莊子來說,與自然保持一致,與他人保持和睦關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情。與他人發生爭端,受到公眾的譴責。道家以自制作為必要元素來構筑和諧社會。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禍莫大于不知足。”
人們存有爭端是因為他們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應盡量無欲。因此,他們不應斤斤計較。老子視爭端為壞事。他為人們給出指導性原則,而不直言其主張:“圣人不積既以為人已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會沒有爭端。從其字面理解,可以認為是每個人過著完全隔離、不與他人來往的生活。不鼓勵為私權斗爭。老子主張,如果沒有爭端,大家會很開心。盡管說人不應為私權斗爭,但他在表達這一意思時態度并不拐彎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讓的人最終將擁有更多。天道偏愛保持自然,越無為越能持久。其實,一個與世無爭的人才是順應天道的。這一思想稱為“天道無為”。因此,天道損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訴訟的最終會獲勝。總的來說,原則上應是:“不要發生爭端,采用調解。”
根據老子的說法,法律沒必要存在也不會被接受。建立理想社會的第一步就是摒棄法律。其思想是為了讓人回歸到天真狀態。這一觀念產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賊多有。”這不是法律虛無主義。老子并沒有說不應遵循規則。起碼天道是必須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國版本。盡管認為天道無情,老子仍主張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為制定法律是為了顛覆天道,如“損不足而奉有余”,這與天道是相違的。因此應摒棄法律。莊子也持同一觀點,他主張“避斗折衡,而民不爭”。
并不意味著這遵循規則的人將情況更好。一個人如果犯了錯或貪得無厭,最終仍將被上天懲罰,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佛教
佛教在漢朝以后對中國產生影響。據說,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國西北部的大多數人都信佛。一個出家三次的皇帝還宣布以佛教作為國教。盡管中國的儒家勢力更大,佛教仍在漢--唐哲學發展中占統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國外,其法律觀與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在某些方面,它類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與道家一樣,都不關注人際關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諧。但和諧思想在佛教世界觀的發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個單一部分的成長都依賴于其它部分,因為它們全都是緊密交織的的。為達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處的宇宙必須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諧,這就不可能發生。因此,沒有和諧就不會有提升。
帶著對和諧的頌揚,佛教試圖避免一切爭端。用佛教的話就是“出家人與世無爭。”
儒家關于訴訟的觀點
盡管儒家哲學具有很大影響力,但現實中的社會不可能和諧,爭端也是不可避免的。憑借其巨大影響力,儒家思想自漢代以來成為正統學說。大體上儒家規則被人們接受。四書五經也成了判斷民事活動的客觀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傳統中國的好官,首先要是個儒家。因此,儒家的厭訴與傳統中國的爭端解決習慣高度相聯。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儒家提出儒家模式在現實中行不通。
在傳統中國社會,“只有職責而無權利,只有家庭而無個體,只有干涉而無自由,只有特權而無平等,只有忍讓而無爭端。”它不像西方的“法治”觀那樣“注重社會本位、保護弱勢群體”。它只“考慮賢人標準”。這也是它為何在實踐中常被濫用的原因。這種制度在一個只存在君子的理想社會里可能行得通,但它希望人人都能自制和無爭則不現實。在傳統中國,“權利不是西方人認為的那樣絕對、固有和不變。在中國,隨著相關權利改變,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相關職責也發生改變,條件也在重新定義權利。”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大小取決于他的道德和社會地位,因為強調職責,個人權利保護就顯得不足。因此,居于高位的人欺壓無權的人就很常見了。就算現在,中國社會的最新權威研究仍表明:
在描述爭端時,信息顯示人們支持傳統儒家模式,強調群體利益和維護宇宙和諧,表示喜歡仲裁、不想打官司。而在現實中,法律行為被描述成追求個人利益為權利關系競爭和傾軋。
在傳統中國,官吏被稱為“父母官”。其任務之一是保護普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官“都以海瑞(明代的一名法官,以“在解決財產糾紛時為著窮人”而聞名)為榜樣。更多的時候他們是反其道而行之。自從推行儒家模式以來,設圈套是常有之事。因此一些儒家擺脫常規方法不足為奇。這些人贊同用訴訟解決爭端。明朝大臣邱浚認識到“人們有欲望是自然的。因此,避免訴訟是不可能的,應采取訴訟。”清代大儒崔述也持類似觀點。他主張“每個人類社會都存在訴訟。當人們相互交易,訴訟是常有之事。這是人性決定的,不可避免。”這代表了不同于傳統模式的一種爭端解決的觀點,它承認沖突和爭端是自然的。事實上,相同的觀點早有耳聞,但由于傳統中國的爭端解決基礎,它不被廣泛不接受。
初看,崔述似乎提出了一個爭端解決的理性觀點。但深入研究,我們就會發現他的理論也保留了傳統的東西。其目標也是構筑一個沒有爭端的理想社會。根據他的理論,是否有爭端,取決于行為正當(不是合法)與否(不是非法)。如果正當方總是勝訴,不正當方總是受罰,就沒人敢做壞事。如果沒人做壞事,就不會有爭端。要是這樣,一個理想社會不用斗爭就能創建一個。一套理論給官員強加了一個少不了要與正統觀點相聯系的繁重的職責。但這兒的重心變了。官吏不應以個人身份卷入本已交給他們查辦的事情中,他們應站在正當方的立場來解決爭端。因此,就有必要培養協調能力。
結論
儒、法、墨、道四家和佛教原則上都贊成和諧。其共同點是避免爭端。一些儒家已接受爭端是常有的觀點。但其理論實質上與孔子的其它弟子的意見是一樣的。他們同意排除爭端,但又想用另一方式構建理想社會。
隨著創業教育地位的提升,各院校在辦學實踐中積極探索創業教育新模式。在創業教育的探索過程中,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該校”或“工商學院”)組建創業學院,并將其設為開展創業教育的載體,在創業人才培養上積極嘗試,有效地培養了學生創業能力,其在校學生與畢業學生的創業意愿率、創業參與率、創業成功率等指標上均處于全國同類高校前列。
一、創業學院的成立與意義
1. 創業學院的成立背景
在2005年前后中國電商發展起步階段,工商學院一些學生開始嘗試電商創業,并在創業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成效。在創業學生示范引領下,該校越來越多學生開始從事各種形式的創業實踐,創業學生成為學校一個龐大群體。根據2007年的相關數據,當時在校7 000余名學生中,有1 400名左右學生在從事各種形式的創業活動。創業學生因忙于創業實踐,其對該校教學工作開展提出了新要求,對創業學生管理成為該校需思考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對創業教育的組織領導,該校于2008年12月在全國高校中率先打破專業界限與年級界限,組建了創業學院,協助學生進行創業成果認定、創業課程學分替代等方面工作。
創業學院正式成立后,開始以職能部門形式招收學員班。為挑選合適學生,創業學院當時對入圍創業班學生設定了一定門檻,從事實體經營的學生月平均收入須在8 000元以上,從事電商創業的信用等級必須在四顆鉆(淘寶店鋪獲得2 000筆好評)以上。首批30名學生均為正在從事創業活動的在校學生,其所屬專業與從事創業活動也不一樣。在學員班學生中,既有從事電商創業的,也有運營實體店的。針對入圍的學員班學員,創業學院專門開設市場營銷、企業管理、工商稅務、財務管理等與創業密切相關的相關課程,以滿足學員的創業需求。在教學形式上,創業學院采用開設講座、學員交流等方式,同時聘請企業家授課,針對學生在創業中遇到的問題,提供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2. 創業學院成立的意義
在深化創業教育的過程中,高校大多面臨著兩個挑戰。一方面,學生的創業實踐與專業課程間沖突嚴重,存在著難以協調的矛盾。創業課程與專業教學相脫離,難以有效培養創業能力;另一方面,創業學生在現有評價模式下,其能力難以有效培養,教育評價標準模糊,其價值導向不明確。創業學院的成立有助于緩解上述問題,創業學院成立之初將自身定位于培養“學生老板”,在教學計劃中,明確提出“以創業能力培養”為導向,以培養“學生老板”為目標。
為有效整合學校相關資源,協調學校創業工作的開展,創業學院的建設納入全校性工作,該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政策,以開放包容的創業文化,培養學生的創業能力。為區別于就業人才培養模式,校方針對創業學院提出“一校兩制”的辦學模式,創業學院定位于培養“學生老板”,從招生到教學,再到日常管理,各方面都與普通二級學院存在較大的差異,涉及全校招生、教學、學工等各方面工作。
二、創新招生體制,建立創業學生“進出機制”
根據該校創業教育相關規劃,創業學院由創業班與學員班兩部分組成。創業班由創業學院自主招生與自主培養,課程設置、學生考核等方面由創業學院全權負責,從新生入學時就明確將創業作為發展方向;學員班由各二級學院設立,與創業學院進行聯合培養,創業學院負責其創業成果認定、創業課程學分替代等與創業相關事宜。在實踐過程中,靈活的招生制度賦予了學生是否選擇創業的權力,賦予學生更多成長空間。
1. 以專業為依托進行“一次招生”,將創業意向強烈學生集中培養
隨著校內創業群體的增加,該校創業教育在省內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不少創業意向強烈的高考學生,直接為了創業而報考工商學院。為加強創業教育的統籌管理,該校將創業學院建制成基本的教學單位,配備班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員,對學生實行統籌管理。為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校方在學校內部招聘有志于創業指導的教師為創業班主任,還將部分經管、商貿等專業教師納入創業學院;校方還聘請部分校外創業導師,定期來校作創業交流。
為深化創業教育改革,在成立第二年(2010年9月),創業學院在負責協助各二級學院管理創業學生的同時,還開始以“二級學院”形式,依托與創業較近的相關專業,每學年從錄取的電子商務、市場營銷、物流管理、國際貿易等專業新生中,根據學生個人意愿、班主任面試等具體情況,選取合適的學生進入創業班進行培養,將這類學生直接定位于學生老板。與其他二級學院相比,創業學院的專業方向均為創業方向,即電子商務(創業方向)、市場營銷(創業方向)、物流管理(創業方向)、國際貿易(創業方向)。創業班均實行小班化教學,每班招收30名學生,每名學生均要求從事創業相關活動。
創業學院負責創業班學生的培養,同時對創業班學生進行考核。根據相關政策,在大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后,創業班可有少量學生(具體數目由班主任與學生雙向決定,一般控制在5人之內)轉出創業班,加入到其他二級學院完成學業。轉出分為主動轉出與被動轉出兩種情況:主動轉出是指學生本人在創業班學習一?W期之后,不適應或不認可創業班的教學模式,主觀上想退出創業學院,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申請轉到其他二級分院(通常是原錄取專業或相近專業),這種情況通常會無原則轉出;被動轉出是指客觀上學生創業業績等不符合創業學院的要求,未獲得相應的成長,班主任認為其在創業班不能學到相應知識,個人不能獲得成長,創業技能不符合具體要求,其不適宜在創業學院學習發展,而更適合在其他二級學院發展等情況,可申請轉出創業學院。針對轉出創業學院、回到原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生,學校層面會對該類學生進行學業預警,為其配備專業課指導老師,確保其轉出創業班后,能完成專業課程的學習。
2. 依據學生在校的具體情況“二次招生”,確保學生選擇合適路徑發展
根據該校相關政策,其他二級學院學生在大一上學期末均有機會從所在專業申請轉入到創業學院大一創業班,每個創業班轉入人數控制在5人之內。
在部分學生轉出創業班的同時,其他二級學院有創業意向的大一學生(不分專業),依據相關創業業績或其他佐證自己創業能力的相關材料,在大一第一學期結束后,也可申請轉入創業學院。針對申請轉入創業學院的學生,以“雙向選擇”為原則,其必須經過創業導師團的嚴格審核,確保有班主任接納其加入班級,以補充“轉出”的學生。創業學院對學生的“轉出”與“轉入”之間設定一定標準,其主動權由創業班班主任來把握。“二次招生”尊重學生成長自主權,確保創業學生的“進出通道”順暢,保證“有創業意向的學生能有機會進入創業班學習,進入創業班的學生不想創業有退路”。
除創業班外,創業學院還在其他二級學院招收學員班,學員班通常在每學期之初對外招生,由其他二級學院的創業學生組成。學員班招生不分年級、不分專業,主要依據其創業業績。學員班可申請課程替代,同時,創業學院會根據學員班學生需求,開設與創業相關的課程,學員班的課程能抵相應課程學分。截至目前,創業學院共招收了12期學員班,每期學員班從20人到60人不等。創業學院鼓勵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特長,靈活選擇創業教育活動的形式。創業活動的項目成果經認定后可以替代課程的學習,獲得相應學科成績,并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員班修完全校課程后,符合畢業條件,發入學時相應專業的畢業證書。
三、教學上體現實踐教學導向,創業成果可替代相應課程學分
創業學院以實踐教學為導向,定位于創業人才培養,其將創業取得的業績作為學業的主要考核部分,將創學結合為核心理念,要求學生從事真實的創業活動。為保證創業實踐的合法性,學生創業成果可進行相應課程的替代。
1. 以創學結合為核心理念,在課程設置上體現實踐導向
創業是一種有效的學習形式,其能讓學生從能力訓練、經驗積累、社會資源獲得等方面獲得益處。沒有真實的創業實踐,很難讓學生獲得創業能力;學生不參與創業實踐,不可能有創業的成功。當前很多院校創業實踐局限于模擬,創業模擬活動有其局限性,不能有效培養學生的創業能力;實施真正的創業教育,必須讓學生從事真實的創業實踐活動。隨著創業教育地位的提升,很多院校都開設了普適性的創業類課程,但其仍然以理論教學模式為主,其教學模式局限于課程上的理論講解。
在教學內容上,創業學院注重學生對創業內容的體驗,以“創學結合”為創業學院課程開設的核心理念,其在課程設置上以“五五開”為原則,確保學生能有機會進行創業實踐。創業實踐就是實現學生學業向創業轉化的橋梁,要將大學生培養為創業者,必須要通過勤工儉學、創業嘗試等實踐教學形式[1]。在創業實踐與創業能力的培養上,創業學院主張在創業實踐中發展創業能力。在創學結合的實踐中,創業學院將實踐教學貫穿于教學全過程。在人才培養計劃中,將實踐教學提升到重要地位,秉承“先實踐后理論,創學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學生在實踐中積極鍛煉,提升自己的創業能力。在真實的創業情境中,學生對創業有一個感性認識,消除了對創業的神秘感與畏?指校?增強創業的自我效能感。在積累相當程度實踐的基礎上,再進行相應的理論學習,這樣學習由原來的“要學生學”變成了“學生要學”;學習成為一種成了學生自愿的內在行為;學生能積極走進與融入學習;基于實踐基礎的教學,學生更易主動構建自身的知識體系。
2. 充分肯定學生創業行為,鼓勵創業成果進行學分替代
在實踐導向下,創業學生從事各種創業實踐活動,如何平衡創業與學業間的矛盾成為新問題。一些學生在創業上表現優異,但卻因為忙于創業而缺席正常的教學活動。為了讓學生創業行為被校方認可,該校提出了學分替念。學分替代是指如果創業達到一定標準學生,可采用在創業實踐活動中獲取的創業成果等進行相應課程(思政類課程、體育類課程等除外)的學分替代;一些專業課程申請學分替代被批準后,可予以免修[2]。
不管是創業班還是學員班,創業學院對學生的創業均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同時定期對學生創業進行考核。為深化創業教育改革,創業學院還提出“不分專業與年級,學生的創業業績可進行課程替代與學分替代,創業學生的課程設置由學生自己來制定”等理念,創業學生還可申請部分課程免修。為使學生創業無后顧之憂,創業學院在創業班教學計劃中設置一定量的非課程學分,將學生的創業業績、創業經驗分享等折算為學分,納入學生綜合測評。針對學員班,創業學院則鼓勵學生進行各種形式的課程替代。
四、加強創業過程監管,提升創業服務能力
實踐教學導向下學生忙于各種創業實踐活動,這給創業學生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為了確保創業活動的有序開展,創業學院在注重對創業學生創業業績考核的同時,加強過程監管;積極轉變角色,將對學生的創業管理提升到創業服務。
1. 加強對學生創業的過程監管
盡管創業學院以實踐為導向,其注重對創業學生創業的結果考核,但“結果導向”并不表示校方放松對學生的教育,并不意味著學生創業可脫離于學校視野之外。通過課題組調研獲悉,與非創業學生相比,創業學生在外住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財產糾紛等方面存在更多潛在隱患,一些學生假借創業之名,游離于正常的教學活動之外。為規范創業學生的行為,創業學院制定了詳細的規章制度。校方先后制定了十余個相關文件。出臺了《關于鼓勵與扶持在校學生創業的若干規定(試行)》《在校學生創業認定辦法(試行)》等相關政策,并在實施過程中將一些規章制度不斷完善。
以課程替代為例,為確保其科學性與合理性,校方制定了課課程替代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在管理中嚴格執行。第一,申請課程替代的學生,其創業業績須為本人創業實踐所獲取,嚴禁采用非本人創業成果,否則按作弊論處;第二,學生在教學期間須保證從事科技創業、實體運營、網絡創業等法律許可范圍內相關活動,并接受學校各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 積極轉變管理角色,為創業學生提供優質服務
當各高校都在為如何創業管理而苦惱時,創業學院則轉變教育理念,將“以創業學生成長”為本,將針對學生的“創業管理”理念提升到“創業服務”理念,努力提升其對創業學生的服務水平。創業學院近年來除了不斷完善創業教育相關制度外,還努力吸引校內外資源,加大對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力度,努力扮演好創業孵化器角色。為解決創業學生資金難題,學院設立“短期、無息、公益”的同??基金;同時,引進校外創業貸款,聯合金融機構設立“大學生創業基金”。
創業學院在課程設置上圍繞學生創業的需求,開設相應的創業指導課程,在日常管理上體現服務學生導向,教學與管理均圍繞學生創業而進行。傳統師資與創業導師間的要求與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美國百森商學院創業部中有62.8%的教師具有創業經歷,這些創業導師其專業知識嚴謹。創業學院鼓勵教師從事相關創業活動,以提升教師的創業指導能力,更好地服務學生創業。在創業教育開展過程中,創業學院為學生提供“一站式”服務。在人才培養過程中,除對學生進行思政教育外,還為其提供企業登記注冊、創業政策咨詢、創業資金申請、確立企業發展目標、確定產品定位、進行投融資等各類創業服務,為學生在創業上提供全方位指導。創業是個高風險創新行為,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創業學院扮演的角色就是服務學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