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

    第1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個人征信主體;征信業管理條例;權益保護

    自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以來,隨著該系統的應用和推廣,信息采集、使用范圍逐步擴大,違規查詢、使用信息情況增多,銀行泄露或販賣個人信用報告等事件屢見報端,個人征信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根據山西省人民銀行2013年度受理人民銀行履職范圍內金融消費投訴信息統計,全省投訴主要集中在支付結算、人民幣、征信三大領域,有關征信的投訴比例達24.5%。如何更好的保護個人征信主體的權益,已成為征信體系建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現狀

    1.《征信業管理條例》是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里程碑

    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保護被征信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正的價值追求。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始終注重加強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47個條款中將近一半內容涉及到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成為貫穿整部法規的主線。《條例》提高了征信機構的準入門檻、規范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明確信息主體權利、設立糾錯機制、嚴格法律責任。從整體上看,對于促進征信業規范健康的發展、建設社會征信體系,尤其對保護個人征信主體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意義。

    為在征信業務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條例》明確規定了個人征信主體對本人信息享有同意權、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和投訴權等權利。在明確個人征信主體權利的同時,《條例》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信息主體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主體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是我國首個關于公共征信體系的部門規章,主要內容涉及到對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問題,但法律層次與法律效力比較低。由于部門規章的法律局限性,一旦出現爭議,缺乏真正可以約束有關行業部門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據。

    為了做好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工作,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2011年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其適用范圍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它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是要求商業銀行完善自身建設、規范個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禁止個人金融信息出境、明確商業銀行報告義務和法律責任。2012年印發《關于金融機構進一步做好客戶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2〕80號),重申了金融機構不得出售、違規提供客戶個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機構從制度、技術、員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個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并組織金融機構開展針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自查工作。

    二、實踐中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同意權、知情權保障不充分

    由于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初期從金融機構收集個人基本信息無需本人同意,導致目前仍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具體有哪些信息被收集到個人征信系統,部分人甚至都不知道有個人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能及時告知信息主體,實踐中絕大多數個人是在辦理貸款、信用卡申請業務時被拒絕后才知道個人信用報告有負面信息記載。

    2.查詢權行使不便捷

    目前,全國僅有12個省份開通了互聯網查詢本人信用報告,有條件的個別省市采取了自助終端查詢、商業銀行查詢等措施。但大部分查詢主體僅能在人民銀行征信窗口部門查詢,實踐中由于工作人員有限,遇到查詢人多或本人身處外地等情況時,個人征信主體查詢權的行使不便捷。

    3.信息主體異議權保障不夠完善

    為有效解決個人異議,《條例》規定信息主體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個人異議處理時間為15個工作日,其中商業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協查和更正任務。但有些商業銀行以各種理由推諉、延誤異議處理。特別是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下屬分支機構,只設置了查詢崗位而未設置異議處理崗位,未做好業務人員關于異議處理的業務培訓,導致工作人員不能及時核查和準確回復;有的機構甚至很少登陸異議處理子系統,不查看外部協查函,甚至直接將責任推到人民銀行,導致超期回復和超期處理,征信主體即便投訴,也難以得到金融機構有效解決,不利于征信主體權利保護。部分商業銀行對客戶提出的異議采取推諉態度,造成異議不能得到及時處理。

    4.投訴權作用有限

    作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投訴受理機關,由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合署辦公,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很難取得信息主體的信任。此外,部分復雜異議信息,一般通過投訴無法解決,只能走司法途徑,導致投訴權發揮的作用有限。

    三、我國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制度的框架設計

    第2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1999年海關緝私警察組建以來,依法對14955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其中移送檢察機關7791人,打擊走私取得了經濟和政治上的顯著成效。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長期實踐中,緝私警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做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刑罰制裁比行政處罰更為嚴厲,但并不能據此認為“刑事執法中對證據要求嚴于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沒有必要象刑事執法那樣嚴謹”。對于刑事執法來說,刑事案件辦理的是否成功首先要經檢察機關的審查,海關緝私警察認為已構成走私罪嫌疑,即可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在職能調整前,即使檢察院作出不決定,緝私警察可以將案件移交海關調查部門處理。而行政處罰由海關調查部門作出,緝私警察不再和當事人直接接觸,從而避免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發生。在一定意義上講,檢察機關是緝私警察的最后一道屏障,或者說是一層過濾器。

    職能調整后,緝私警察可以獨立行使立案調查、審理,然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等行政執法權,因此,缺乏刑事執法程序中檢察機關審查的一環。這種一條龍式的行政處罰作業模式的最終結果是: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書有異議,申請復議或提訟,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直接面對的將是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如果出現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情事,則行政處罰決定將被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變更、撤銷,甚至引發行政賠償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法律責任和社會影響之重大絲毫不亞于刑事執法。因此,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兩者在辦案要求上雖有所差異,不能等同視之,但絕不能有所偏廢,厚此薄彼,而應該樹立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的意識。

    二、重海關內部文件輕法律法規的觀念

    我們常說行政處罰要以法律為準繩,要有法律依據,這里的依據應該指嚴格意義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海關總署或者總署司局的有關文件。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而部門規章僅僅是參考。因此,海關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只能是《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海關法》和《實施細則》具有相對穩定性,《海關法》雖經修訂,但畢竟是較為原則性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未做詳盡的規定,而《實施細則》又不能與修訂后的《海關法》相配套,致使其缺乏操作性。

    海關業務有其特殊性,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動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海關監管經常要面臨新問題。為了及時應對新問題,確保海關既嚴密監管、又高效運作,海關總署制定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來指導,雖然在領會法律條文、解決疑難等方面起到了指導作用,但也部分出現了與《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原則甚至是某些具體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而有些規范性文件在新的法律出臺生效后,沒有做相應的修改。加入WTO后,行政執法應該公開,增加透明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規定權利義務的所有規范性文件應該公開。對此,應該堅持兩個原則:一是海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不能與《海關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抵觸;二是在行政處罰中不能引用部門規章作為定性量罰的依據。

    例如:《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走私行為在三年以后發現的,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理解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六個月的處罰時效。由于《實施細則》是1993年修訂實施的,而《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頒布施行的,《實施細則》沒有做相應的修改。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七條關于“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實施細則》的關于“三年”的處罰時效是無效的,在實踐中應以《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二年”為執法依據。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違法內銷或者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處罰辦法》(下稱《辦法》)以總署令第76號規定下發,署法[1999]636號文規定:“各海關在依據《辦法》實施處罰,制發《處罰決定書》時,應同時引用《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辦法》或《意見》和《辦法》的相關條款。”《海關總署關于執行〈關于違法內銷或者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處罰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20__]11號)也規定:“《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對加工貿易是違法內銷或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行為的行政處罰而制定的,其中有關行政處罰的主要規定(《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除外),均屬于對《實施細則》有關條文具體適用的規 定和立法解釋,不是新設立的處罰,其適用的時間效力與《實施細則》相同。”從上述規定看,部門規章可以直接在處罰決定書中引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認識的深化,這種立場已發生了轉變。《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通知(署法發[20__]167號)第四條規定:總署的各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合法證明”的含義的通知》,[89]署調字第500號)是為了便于各關進一步統一理解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一處罰尺度,原則上不宜作為海關行政處罰的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引用。因此,我們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執法依據還只能是《海關法》和《實施細則》,不能因為有個內部規定就以為簡單地照搬規定處理案件。

    三、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

    中國立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側重于實體,忽視程序,法律法規對實體方面的規定遠遠多于對程序的規定,這種不均衡的表現直接導致了不少執法人員的頭腦中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即只要實體正確、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即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要有充分的、確鑿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則不然。《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第3目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二)項第3目也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行政機關來說,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最根本的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行政機關不僅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而且行政機關自身也受制于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之一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行政職權時,必須嚴格依據法定程序。因此行政執法應既要重視實體又要重視程序。從另一層面上講,程序合法的重要性更甚于實體的合法。因為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也即實體上權利義務得以依法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因為行政行為一旦程序不合法,則無論其實體內容如何合法,都將因為失去了合法程序的保障而被視為違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這是對行政執法作業制度、公開身份等方面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如果沒有在告知單上明確當事人的申辯、陳述或要求聽證的權利,則屬程序違法。如田某、某公司訴海關一案中,海關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將行政處罰告知單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同一日送達給兩個當事人,影響了某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行使,剝奪了田某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了行政執法程序,最終必然導致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結果。

    四、重筆錄說明輕其他證據的觀念

    證據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要客觀、真實、充分,要審查調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全面、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但“證據如不夠,筆錄來相湊”的觀念在不少人頭腦中存在,辦理案件主要依賴于筆錄,辦案重點放在要當事人承認違法行為上的做法也有一定市場。這種認識是極其危險的。

    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對當事人做筆錄是必要的,通過筆錄等材料可以尋找案件的突破口,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確定辦案的思路方向。但僅僅依靠筆錄而無相關證據印證是不能作出行政處罰的。刑事證據上有個“米蘭達規則”,規則的含義是“只有其承認不能證其罪”。我國也確立了該項證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行政執法也應遵守這一原則,筆錄要做,但不能對筆錄有嚴重依賴性,關鍵是獲取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穩固的證據鏈條。

    如,某公司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皮包,實際藏匿許可證管理商品。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該公司經理、業務員均稱,此前,該公司以同樣手法出口過許可證管理商品,并提供了報關單、提單號,但兩人交代的貨物數量不一。由于該票貨物海關沒有驗貨,貨物順利出口,因此,僅有兩個當事人并不一致的查問筆錄,無法認定第一票是否確已構成走私行為。

    辦理行政案件,當事人不承認,只要證據確鑿,既可定性處理,不一定非要求當事人“親口承認故意違法”不可。但只有當事人的筆錄承認,而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五、重處罰輕教育的觀念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這里明確了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通過申誡罰、財產罰、資格罰、自由罰等方式使當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從而達到教育當事人的目的。如果過份強調罰沒收入的數量,勢必造成行政處罰的教育目的和處罰手段的錯位,從而弱化了行政處罰教育目的的實現。

    行政處罰不是重在增加罰沒收入,而是通過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義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懲罰,造成違法者精神、自由和經濟利益受到限制或損害的后果,達到吸取教訓、杜絕重犯的直接目的(即特殊教育意義);同時還可對其他行政管理相對人產生威懾作用,使他們同樣不敢違反法定的行政法義務(即普遍教育意義)。但懲罰與威懾是否收到成效,是否能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關鍵是要看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否配合、協助。如果行政管理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均以對立的態度、抵觸的情緒來處理行政法律關系,則會引起關系緊張,案件多發,從而又增加執法成本。而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調動其積極性,引導自覺守法是行政管理秩序恢復和正常運轉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在教育中灌輸海關法律知識,還可以將誤會消除、矛盾消化。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處罰與教育的有機結合,避免出現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對立的局面。

    六、抵觸復議應訴的觀念

    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一旦出現偏差,即會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臺實施,我國法律對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保護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對于案件被申請復議或被提訟,有人敬而遠之,有人視為洪水猛獸,認為這是工作的失誤或者是丟臉的事。

    案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對于當事人申請 復議或提訟應該做正確理解。法律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了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有效的救濟制度,正是法律公正、公開原則的最大體現,其立法主旨就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完善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機制。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從萌發到扎根發芽,已有了顯著的進步,且他們的法律素質在不斷提高,已懂得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敢于對包括海關在內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質疑,甚至敢于說“不”。

    第3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202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平板玻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1-03-xx                                            2021-03-xx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平板玻璃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里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隨機數使用撲克牌法產生。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受檢單位信息必須填寫完整,樣品信息和生產單位信息由受檢單位提供確認。

    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平板玻璃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                  單位:片

    批量

    樣本量

    批量

    樣本量

    批量

    樣本量

    2~8

    2

    26~50

    8

    151~280

    32

    9~15

    3

    51~90

    13

    281~500

    50

    16~25

    5

    91~150

    20

    501~1200

    80

    對隨機抽取的樣品,按順序編號,每片上裁出1200mm×600mm一塊,做為檢驗樣品。平板玻璃監督抽查不需要備用樣品。平板玻璃的檢驗是無損傷、非破壞性的檢驗,檢驗不改變其品性。

     

    2 檢驗依據

    平板玻璃產品的檢驗項目、判定依據、檢驗方法見表2。

    表2  平板玻璃檢驗項目、判定依據及檢驗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判定依據

    檢驗方法

    1

    厚度偏差

    GB 11614-2009

    GB 11614-2009

    2

    厚薄差

    GB 11614-2009

    3

    點狀缺陷

    GB 11614-2009

    4

    點狀缺陷密集度

    GB 11614-2009

    5

    線道

    GB 11614-2009

    6

    裂紋

    GB 11614-2009

    表2 (續)

    序號

    檢驗項目

    判定依據

    檢驗方法

    7

    光學變形

    GB 11614-2009

    GB 11614-2009

    8

    彎曲度

    GB 11614-2009

    9

    無色透明平板玻璃可見光透射比

    GB/T 2680-1994

    GB 11614-2009

    注: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標準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1614-2009平板玻璃

    GB/T 2680-1994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

    CCGF 417.2-2015 平板玻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第4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地下代孕,代孕立法

    2011年底,《廣州日報》報道了番禺一對夫婦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并另找來兩位代孕媽媽,誕下8胞胎的故事,一度又引起了人們對代孕的高度熱議和關注。同時,也暴露出了一個不爭的事實:地下代孕已經成為一條隱秘的產業鏈。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代孕沒有具體規定,僅有衛生部規章明文禁止實施代孕技術。鑒于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層次極低,使得代孕幾乎處于法律真空的狀態,而地下代孕市場的畸形蓬勃發展,又導致代孕不可避免地面臨諸多法律、倫理問題。對于社會生活而言,法律總有其相對的滯后性。但是法律不能對存在的社會現狀視而不見,消極面對并非上策,立法規范必然是其唯一的選擇。

    一、關于代孕的定義

    何謂“代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都未對其作出一個明確定義。

    講到代孕,首先必然要講到人類生殖輔助技術。人類生殖輔助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1]試管嬰兒就是運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的結果。代孕必然要使用人類生殖輔助技術。

    其次,關于代孕種類,百度百科歸類為四大類:

    “1、、卵子均來自夫妻雙方,借用孕母的子宮;2、來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孕母懷孕生育;3、、卵子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體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者是試管嬰兒),由該孕母懷孕生育;4、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孕母懷孕生育。”

    按前述第3種方式,即代孕生育子女與代孕需求者夫婦完全沒有血緣關系。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不太可能發生此種情形。因為該對夫婦完全可以通過領養的方式,更節省成本更提高效率。故代孕生育子女應當是由代孕需求者夫婦兩方配子或起碼具有一方配子孕育而形成。

    代孕母親本人能否向代孕需求者夫婦提供卵子?筆者認為,如果代孕母親和代孕生育子女具有血緣關系,代孕母親也有可能日后要求血親相認,難免會影響到代孕需求者夫婦的感情和家庭穩定。同時,也難免被個別人利用以“代孕”之名,行“借腹生子”或“包二奶”之實,從而違背代孕初衷僅是為了解決女性不能親自生育的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代孕的定義應當為:運用人類生殖輔助技術等現代醫療技術,將代孕需求者夫婦雙方的配子,或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配子和第三方志愿者的配子結合后,培育成受精卵(合子)或胚胎移植至代孕母親的子宮內,由代孕母親懷孕并生產的過程。代孕生育子女由代孕需求者夫婦撫養,和代孕需求者夫婦形成親子關系。

    二、我國地下代孕的社會現狀及存在的普遍問題

    近年來,由于環境污染、生活節奏加快、人們的生存壓力無形增大等原因,不孕不育病患比例明顯增加。據權威調查顯示:我國目前“一年不孕不育發病率為10%,兩年不孕不育發病率為15%,10年內無子女占25%。”且“不孕不育呈年輕化”發展趨勢。[2]多數不孕不育夫婦往往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引發離異、婚外戀等家庭問題。

    1988年,我國著名婦產科專家張麗珠培育的中國第一例試管嬰兒誕生。目前,80多歲高齡的張教授還能經常收到不孕不育家庭的來信。對這些家庭來說,無法生育的痛苦如巨石一般壓在他們的心頭。一方面是代孕有著現實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對代孕又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地下代孕市場畸形發展異常火爆 。打開百度搜索“代孕”兩字,我們立即看到大量的代孕網站及代孕廣告充斥眼簾。通過網絡,我們可以從另一側面了解大眾對代孕的市場需求,代孕真實地存在我們的生活中。AA69代孕網的創始人呂進峰曾接受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采訪,坦言自網站建立以來,雖遭多次查封,但是客戶卻越來越多遍布全國各地。至采訪時,在AA69代孕網的操作下,共有3000多個孩子通過代孕的方式出生。

    在地下代孕市場,代孕中介、代孕母親、代孕需求者夫婦、醫院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在這個利益共同體中,起著關鍵作用的是代孕中介。

    許多代孕中介通過網站招徠業務,這些網站大多打著:“合法代孕”“正規”“愛心”的旗號,標榜自己的專業或合法。然而從代孕網站對自身及聯系方式語焉不詳的介紹,也暴露了代孕中介們半遮半掩的尷尬。

    代孕網站一般都高薪聘請健康代孕媽媽,但是懷孕會使孕婦生理發生極大變化,孕婦血壓升高,心臟病、糖尿病、肝病等疾病出現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如果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危及生命。如果發生此類情形,代孕媽媽的權益根本無法得以保障。代孕本來就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這種行為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也沒有什么權益保障可言。

    代孕網站往往打著捐獻卵子的廣告,有些代孕中介甚至聲稱可以安排大學生捐卵。如果代孕需求者夫婦對捐卵者性格、相貌有特殊的要求,都可以和中介講明。但是,捐獻卵子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可能會造成出血和感染,甚至會損傷捐獻者的生殖器官,以至于影響將來生育。

    一旦代孕母親成功產下代孕生育子女,按照代孕中介們的操作,所有和代孕有關的資料均全部銷毀。但如采用志愿者提供配子而孕育的代孕生育子女,20年后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孩子、或者不是第一代而是第二代的孩子,有可能相遇、相戀并成婚,釀下家庭苦果,也未必只是出現在電視連續劇里的橋段。為防止出生缺陷、遺傳病及血親婚配等情況,對代孕生育子女的隨訪就很重要。但是代孕網站全程暗箱操作,根本無法做到。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代孕的規定及學術界關于代孕的觀點

    我國目前涉及代孕行為的規定主要是衛生部頒布并于2001年8月1日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2006年2月7日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庫校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五)款第3項則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庫的機構,如果“存在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實施代孕技術”等情形將導致該機構校驗不合格。很顯然,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關于代孕行為是否合法的明確規定,但從上述現行部門規章的規定上看,我國對代孕行為卻是持否定態度的。

    目前,我國法律學術界對代孕行為是否合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對代孕行為合法性持肯定態度。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前述《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屬于部門規章,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僅將法律、行政法規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且上述兩個部門規章亦僅是針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不涉及代孕母親和代孕需求者夫婦甚至代孕中介。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則,代孕母親和代孕需求者夫婦及代孕中介有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代孕合同,并遵照履行。

    另一種觀點對代孕行為合法性持否定態度。持否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代孕行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序良俗的考量,構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即因違公共利益而屬于無效合同。梁慧星教授就認為“母協議”屬于公序良俗違反行為中的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基于公序良俗原則的強行法性質,該法律行為自應無效。[3]

    四、我國法律亟需對代孕作出立法規范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飛速發展,一方面既讓我們看到了先進醫療技術的運用給治療不孕不育帶來的希望;另一方面又看到代孕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和生育秩序,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系列法律、道德、倫理等社會問題。如果過度人為操縱,將使生命失去神圣感、生育失去神秘感。難免充斥著商業交易,在倫理和法律的糾纏中,我國的地下代孕以打球的方式游走在法律的真空。監管的缺乏,客戶真實需求的存在,使代孕變成了一個灰色地帶。

    面對地下代孕市場的客觀存在,我國法律是選擇全面禁止代孕,還是選擇對代孕具體立法,使其得以合理引導和規范呢?將代孕非法化能否禁絕一切代孕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對于代孕,法律應當對其有條件地允許并嚴格審核,一律禁止并不合適。首先,繁育后代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和需求。我國儒家思想講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生兒育女之大事,不僅關系著家族血脈的傳承,更被人們視為自身精神的延續;其次,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對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碰到個別情形比如獨生子女遭受意外不幸死亡而父母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時,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足也顯現無疑。現代技術進步已經為彌補這樣的缺憾提供了可能。最后,如果法律沒有給人們提供合法科學而嚴謹的通道,那么地下代孕會更加泛濫更加無序!前述“8胞胎”事件就暴露了我國立法的滯后,本是為了解決無子問題,卻在濫用的情況下,變成制造后代的“生育機器”。科技的雙刃劍效應在本案中暴露無遺,如果不加以法律和道德約束,很有可能就此打開潘多拉的魔盒,會有其它更多人效仿。到那時,因為缺乏監管,代孕必將導致家庭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混亂,甚至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五、對我國代孕進行規范的立法構思

    1、代孕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如前文所述,代孕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人類生殖輔助技術,同時代孕又涉及親子關系,故筆者認為代孕立法必須兼顧以下幾個原則:

    (1)必須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統一原則。堅持此原則,可以對代孕所引起的一些倫理問題的解答帶來提示,比如近親屬之間不能代孕,以防止代孕出生子女在家庭中的身份尷尬。如加拿大女子吉娜發現自己不能生育,婆婆蘇珊挺身而出,自愿為吉娜當了代孕母親。蘇珊后來順利生下了自己的孫女伊娃。生命的到來雖然令人驚喜和期待,但是伊娃是該稱呼蘇珊奶奶還是媽媽呢?

    (2)必須堅持禁止代孕商業化原則。代孕技術的使用必須是為了幫助無法親自懷孕的女性,獲得后代的一種非常規方法,是自然生殖的補充。如果一旦允許商業化,則富人無疑是最主要的受益者,他們可以憑借經濟能力,讓窮人代孕而承受身體傷害。代孕母親的子宮則可能淪為商品用于出租,代孕生育子女則可能與其他商品一樣明碼標價公然出售。禁止代孕廣告和商業性代孕中介。金錢給付應當是和代孕密切相關的實際支出的費用。

    (3)必須堅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代孕生育子女既不同于自然生育子女,也不同于收養子女,以法律的形式對代孕生育子女的權利給予明確保護。對于由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配子和第三方志愿者的配子結合生育的子女,應保證對其隨訪制度,在婚姻登記時審核代孕檔案,以避免日后代孕生育子女及后代近親結婚的可能。

    2、代孕立法涉及的各方主體

    (1)行政主管部門。如英國的人類受精與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我國也應設立法定主管機構,負責對實施代孕手術醫療機構的許可和監管;規范、卵子和胚胎的儲存;對代孕個案申請的審核。

    (2)代孕需求者。對代孕需求者夫婦應作嚴格的限制:必須是處在合法婚姻關系內的夫妻雙方,且因為妻子的子宮無法親自孕育后代;嚴禁由于防止超生、保持身材、害怕生育危險等問題而申請的代孕;必須至少由夫妻一方的或卵子與他人的或卵子結合等。

    (3)代孕母親。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理性判斷和思考能力、心智成熟、身體健康的女性。代孕母親必須清楚地了解代孕給自己生理、心理帶來的一切變化及可能發生的后果。

    (4)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醫療技術條件,符合《人類生殖輔助技術規范》規定的硬件和軟件條件。

    (5)代孕服務機構。代孕服務機構應實行嚴格準入制度,須經衛生部注冊登記;代孕服務機構區別于現在的代孕中介,不以盈利目的;代孕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全程參與代孕過程,幫助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母親進行洽談溝通,提供心理咨詢和輔導,提供法律專家意見;做好代孕檔案記錄和隨訪工作。

    3、制定詳盡規范的代孕操作規程

    對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母親的資格進行嚴格限制、制定審核程序,并對其個人信息資料存檔;如果涉及第三方志愿者提供配子,則第三方志愿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也應存檔;對于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母親在資格初步審定符合條件后,由代孕服務機構為雙方提供必要的心里輔導,對雙方在心里輔導期的表現給予評分;期間,對于代孕所需的相關費用列明清單,提前告知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母親在代孕服務機構的參與下簽訂相關協議,并和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前述協議也可以進行公證;協議簽訂后,代孕需求者夫婦應將補償費用交付代孕服務機構保管,并按階段支付給代孕母親;最后,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采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培育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親體內。

    4、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國目前主要有兩部法律《婚姻法》和《收養法》規定了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目前的親子關系主要有三種:生父母子女關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一個借助人類生殖輔助技術受孕并且由代孕母親生育的小孩,依據我國傳統法律,在出生時可能最多同時擁有三位母親和兩位父親:代孕母親、基因母親、代孕需求母親、基因父親、代孕需求父親。誰是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定父母?

    英國堅持“分娩者為母”的原則,代孕生育子女出生后,首先要將代孕母親(及配偶)登記為嬰兒之母(父),然后由代孕需求者夫婦向法院申請親權令收養子女,突出對代孕生育子女的權利保護。[5]如果代孕母親生育的子女系代孕需求者夫婦的配子結合后孕育,按照英國法律,明明與自己有血緣關系,也需要通過收養方式來確認親子關系,從我國傳統觀念和感情上,會令代孕需求者夫婦無法接受。退一步來講,即便代孕生育子女只是具有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基因,考慮到孩子的順利成長,一般父母也不會愿意孩子知曉此事實。

    故筆者建議,立法時可考慮規定在孩子出生時,代孕需求者夫婦即取得法定父母的權利。那么目前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適用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生育子女,比如撫養、贍養、繼承等。

    總之,筆者認為,合理控制和使用應當是我們對待代孕的正確態度,只有通過法律加以規范,嚴格控制,合法的代孕就會成為造福人類的生育方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

    [2]中國人口協會,《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2010年

    第5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論文關鍵詞]醫師 注意義務 產生

    一、依法律、法規、診療規范產生的注意義務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門性和復雜性,現代國家為保護患者的利益大多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如《醫師法》、《母嬰保健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醫師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實際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所確定的注意義務,也是相關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技術水平的一般標準。醫療活動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每一種有效的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反復探索和驗證,這就有必要對醫療活動進行總結和歸納,對其中的已經定型的基本經驗,如進行某一診療活動時應遵循的程序、步驟與標準等,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診療護理常規、規范的方式確定下來,從而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各種具體情況的注意義務,以便醫師在醫療行為時遵循。

    診療規范是醫療標準的反映,對每個醫療差錯案件涉及的相關問題,可將診療規范視為根據,以認定被告的治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標準,同時還可減少醫療費用,促進醫療標準愈趨明確。這樣,醫師就不必因防止潛在的醫療差錯訴訟而實施防衛性醫療,患者也可免除費用很高的、并非診療目的的檢查項目和程序。在普通法上,控辯雙方將診療規范作為證據已有十幾年,美國醫學會《醫療數據指南》等權威診療規范常被引為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醫師遵循了規范性文件而造成患者的損害并不能完全免責。這些注意義務只是對醫師的一般要求,如果這些規范所確定的義務已落后現有的醫療護理理論及實踐,已有了更高的標準,醫師則應遵循這種標準,否則,應認為其違反了注意義務。

    二、依業界習慣產生的注意義務

    醫療上有許多不成文的習慣,如醫師手術應有無菌觀念、止血徹底等均為醫師所應熟悉的習慣,這些習慣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有重大影響,為醫師應遵循的注意義務。同前文類似,對這類慣行并不能使醫師完全免責。如果有證據顯示在專業慣例中有明顯的疏漏,被告卻故意冒了這種巨大的風險,特別是如果這個風險是很容易且不需要太大的成本耗費就可以避免的,法官就應當盡量驗證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疏漏。如果法官根據當時的專業技術水平,對被告不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的理由進行分析,一旦發現被告的行為中出現這樣的疏漏沒有適當的理由,并且發生這樣的風險明顯是不合理的,就可以認定被告有過失。同時慣例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專業慣例也不例外。因此,那些曾被認為是正確的程序可能不再被遵循。如果已經證實某項技術從本質上與所有已知的專業意見相悖,專業人員就不能固守這項舊的技術。這要求在運用專業技術的同時,要保持該技術的現代化。

    三、依契約而產生的注意義務

    醫療行為大多具有手段性、不確定性,但這并不排除醫患之間的約定義務。在傳統的過失侵權理論契約義務僅能產生契約責任,但根據現代英美法責任承擔理論,如果被告出于自愿而對原告承諾承擔某種職責、責任或義務,則被告即應承擔對原告注意義務,如果他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責任承擔理論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理論,他促使行為人對自己的承諾負責,特別是這種承諾使患者產生合理信賴時尤為適用。患者對診療方法的特殊要求,是患者自主權的內容。患者不能忍受痛苦而接受某種較好的檢查或治療方法時,或因宗教信仰而拒絕某些醫療措施時,醫師應當尊重這種選擇,此時醫師應履行充分說明的義務和告知的義務。醫療行為與商品的制造或修理不同,人體對于治療的反應亦呈現多樣性變化,而依目前醫學水準,要求所有疾病必定治愈是不可能的事情。故日本學者認為,以實現不可能的事項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無效,而將醫療契約中治愈疾病之特約視為無效。英國判例亦采用相同的觀點。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禁止醫療機構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的文字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如果醫療機構或其科室醫務人員通過廣告等方式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或者對患者進行某種對診療效果的承諾,患者在其宣傳以及醫療活動過程中對其專長,如對某種疾病,某種診療方法有特殊技能宣傳自己,對某種手術的成功率為百分之百等進行明確的介紹、渲染,足以使患者產生合理信賴的,則應當保護患者這種合理的信賴,在判斷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的過失中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來確定其注意義務的標準。我國不能像日本、英國等那樣隨意讓醫師從自己的承諾中解脫,對那些為經濟利益而包醫包治的“醫療行為”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是恰當的,這樣的約定一旦沒有達到特定的效果即可視為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事實上,司法實踐也正是這么認定的,1999年8月13日《人民法院報》報道,湖南省新日縣人民醫院在1998年9月向全社會公開承諾,如有急重病人請及時撥打4712110,本急救中心將迅速出動,及時救護。1998年12月14日患者呂某突發心臟病,撥打此電話,而該院救護車因煤車擋道沒能出車導致患者死亡后,法院判決認為醫院違反其公開承諾,因此賠償患者各種損失12萬元。醫療上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常有免責條款,對此免責條款的效力通說認為此種約定無效,認為違反公平原則或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故醫療契約若有免責條款

    第6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內蒙古草原;保護;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6)04-0055-02

    一、內蒙古草原生態環境法律保護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出臺了《草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一些與草原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隨之,內蒙古陸續制定了兩自治條例分別為《草原管理條例》《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三個部門規章分別為《草原管理實施細則》《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草畜平衡暫行辦法》,形成了獨特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草原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制度上創造出西部民族地區草原生態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1](P.44)

    在草原生態保護法律體系中,《草原法》第5條、第12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草原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管理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積極保護草原、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草原管理實施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集體所有草原由旗縣人民政府確認草原所有權,核發《草原所有證》。嘎查村農牧民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證》發給嘎查村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屬于蘇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發給蘇木鄉鎮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分別屬于嘎查村內兩個以上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分別發給各該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第9條明確規定:“全民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基本草牧場,是指為改善草原生態環境,適應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畜產品的需求,而確定的重點保護牧區、半農半牧區和農區草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第5條、第7條明確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合法流轉;集體所有的草原承包在本集體內優先流轉,流轉時要保證草原等級的穩定,不能破壞草原資源。 [2](P.35)

    二、內蒙古草原生態環境法律保護的效果評析

    文章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遵循新理念,加強了草原監理體系建設,規范了草原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明確草原權屬,為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實現草原畜牧業和諧發展創造出良好氛圍,具體表現在:

    第一, 在制度上營造出草原資源保護的良好環境。《草原法》較為完整地規定了草原資源生態保護的各項基本制度,不僅完善了法律層面意義上的禁止傳統的過度開墾草原、禁牧和休牧,還預見性地規定了中部草原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礦產企業開采作業活動、維持半干旱地區的草畜平衡、發展生態性草原地區民族特色的旅游活動管理等制度。[3](P.23)與此同時,《草原法》還著重于加強規范一系列關于草原的各種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補充了草原行政執法的配套監督檢查、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方面,建立了一種有效法律機制,健全了草原生態資源管理機制內容。《草原管理條例》《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草原管理實施細則》《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和《草畜平衡暫行辦法》構建了內蒙古草原資源生態保護、監督體系,加大了草原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依法解決草原權屬糾紛,明確草原權屬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實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打破草原粗放經營模式和固化均衡的傳統,實現草原生態管理體制等,為實現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氛圍。[4](P.56)以2011年為例,包頭市政府就針對西部高原地區草原結構的特點制定、擬制了《包頭市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實施方案》,這一方案不僅進一步強調國家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原則,還規定了符合當地經濟水平的草種補貼標準、禁牧補貼標準等具體配套政策,從而細化了國家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在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實施范圍和保障措施;同年達茂旗、九原區、固陽縣這三個旗縣提交了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工作試點的申請,并已得到包頭市政府批復,已開始加緊運作各自的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實施方案。巴彥淖爾市通過大量調研,由政府牽頭,組成制定行政規章的領導小組,在分析當地草原管理機構提供的基礎數據上頒布了《巴彥淖爾市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牧草良種補貼實施意見》,這一實施意見對巴彥淖爾市具體落實草原補獎植物種類和草種補獎標準做出了配套的政策規定,現已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并通過審核。鄂爾多斯市派遣技術人員對各旗區基層政府、村委會、牧民進行相關草原補獎具體實施方案的專業指導,對其所制定的補獎補貼政策進行評審,使草原生態補獎方案和牧草良種補貼方案的落實與國家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原則相一致。

    第二,在實踐工作中營造出草原資源保護的良好環境。在草原保護意識方面,上述法律法規頒布出臺后,廣大農牧民自身合法權利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基層草原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的遵法、用法積極性明顯增強,[5](P.76)以2011年為例,包頭市針對本地區的希拉牧仁草原相關礦產企業、牧區的農牧民推行了一系列有關草原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持續進行宣傳的車輛、人員有26臺、67人次,地方電視和廣播草原法規專題講解11次,共發放蒙漢文宣傳材料8100余份、舉辦草原法律業務培訓班10期、培訓農牧民7723人次、基層草原監理員34人次。巴彥淖爾市以“保護草原生態、共筑美好家園”為內容舉辦了草原普法專題活動,制定了《關于開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傳月活動的通知》、制作了專題節目對草原征占用內容進行重點報道,通過地方媒體重點針對草原上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和單位進行形式多樣的各項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學習。鄂爾多斯市的各級草原監理人員在村民委員會、那達慕召開之際舉辦了各種形式多樣的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培訓班,向廣大農牧民播放微電影和PPT,生動地講解了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草原圍欄面積和禁牧面積方面,以2011年為例,農牧業廳、財政廳首家批復了《包頭市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實施方案》,[6](P.75)同年包頭市政府又在原有基礎之上進一步制定了《包頭市草原保護補助獎勵機制補助任務》,明確規定包頭市草原禁牧目標為2415.29萬畝,全市補貼多年生牧草保留補貼面積21.42萬畝,即按照4個等級進行分類補獎,多年生牧草70元/畝、一年生牧草30元/畝、飼用灌木15元/畝和10元/畝。據統計,20011年全年巴彥淖爾市就多年生牧草共補貼資金600萬元、新建面積達到20萬畝,飼用灌木共補貼資金1000萬元、新建面積達到100萬畝。在草原保護的基礎工作方面,包頭市政府積極推動建立以市、旗縣區的兩級草原監理單位為核心的草原生態保護機制,其中包括市級草原監理機構1個、旗縣區級4個、草原動監測點27個,該機制由包頭市草原監理部門帶頭、圍繞希拉牧仁草原生態現狀進行監測分析、把鄉鎮作為檢測單位制定調查路線,全面了解圍封禁牧和草原保護的現狀,從而制定相應的草原監測與評價機制對草原植被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同時,包頭市農牧業局為強化草原生態保護基礎工作,組建了草原生態補獎機制領導小組,依照各司其責的要求,按照部門職能性質特點具體分設了草原監理監測組、草原旅游項目管理組、草原人工種草技術支撐組三個小組,由行政正職擔任組長、行政副職擔任副組長,負責落實補獎機制的具體實施。巴彥淖爾市重點查處各類非法占用并開采草原、侵害牧民的違法行為,共查處各類草原違法案件85起、非法臨時占用草原案件56起、已進入審理階段并結案的4起,遏制了草原生態環境破壞的趨勢。

    同時,西部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基層草原監理機構建設,建立以科研院所為技術支撐積極開展對所屬的草原流轉情況、相關草原承包家庭的調查,積極掌握草原流轉的參與主體,草原流轉收益的分配,草原生態的監測預警,草原生態破壞的形式、面積和時間等,及時將新問題和新發展反饋給立法機關,使之做出相應對策;認真核查草原礦產開發活躍區、草原違法開墾易發多發區的相關行政審批程序,盡快完善這些地區的行政處罰、恢復補償等票據具體操作流程,降低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馮學智,李曉棠.我國草原法律體系的完善[J].草業 科學,2013,(5).

    [2]斯慶圖.內蒙古“一法一例一規章”草原法律體系的 實踐探析[J].內蒙古林業調查設計,2012,(6).

    [3]王俊霞,賈志敏.內蒙古草原地區礦產資源開發與 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法律研究[J].內蒙古 社會科學(漢文版),2012 ,(6).

    [4]鞏芳,王芳,長青,劉鑫.內蒙古草原生態補償意愿 的實證研究[J]. 經濟地理,2011,(1) .

    第7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2012年2月,網絡媒體曝光了鐵道部“奢侈動車”高價采購事件,立即引起了網民的強烈關注。最先報道此事件的財新網稱:“一個自動洗面器7.2395萬元,一個感應水閥1.28萬元,一個衛生間紙巾盒1125元……這些令人咋舌的價格,不是來自某高檔別墅,而是我們乘坐的動車。” 動車的采購價格為什么會比市場價格高這么多?供應商中國南車于3月5日回應媒體的報道與事實不符,卻不愿出示相關采購名錄證實此事。目前,該事件的影響還在網絡上持續發酵,相關部門尚未給出明確的回應。

    盡管《政府采購法》作為一種外部監督手段,近幾年在推進政府采購機制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透過“奢侈動車”事件,我們可以看出政府采購仍然存在這種“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現象。如何改善政府采購中這些不合理的現象?從外部監督角度來說,加強政府采購的審計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對解決這一問題有著積極的作用。

    就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狀況看,由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且復雜的過程,對其的審計監督工作還難以完全發揮效用,仍存在以下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制度不夠完善

    雖然我國2003年出臺并實行了《政府采購法》,但是僅僅依靠《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等一些部門規章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實際當中的問題。而沒有政府采購的具體細則,往往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甚至為政府采購人員滋生腐敗行為提供了溫床。

    二、審計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的關系處理

    政府采購機制本身是一項規模浩大的工程,客觀上來說需要各個部門共同配合協助,發揮好監督管理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相關制度和規范中,并沒有明確審計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在政府采購監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導致了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對自身的職責和權限認識尚不明確,表現為各監管部門未能協調和溝通好工作,造成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留白的結果。

    三、政府采購和制定預算的分離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一些政府采購部門制定的預算編制非常簡單,缺乏具體的內容細化,對其預算金額的估算也并非來自于市場價格。二者之間的脫節會造成政府采購預的執行過程當中沒有資金保障的結果。另外,臨時采購的現象也普遍存在,給采購工作帶來盲目性,這將直接影響到采購的效率和質量。

    要想有效地解決政府采購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更好地發揮政府審計監督的作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定和程序。我國至今已出臺了眾多規范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因此,必須強調這些制度法規的重要性,并且認真貫徹執行現有的制度體系,才能夠保證把政府采購工作做到最好。另外,我國也應該盡快完善《政府采購法》的具體實施細則,抓緊制定在采購過程中的具體管理條例,例如采購程序的具體內容、采購人員的專業素質及其任職要求、采購合同的管理細則以及供應商的質疑處理方式等。簡言之,政府部門要在實際采購工作中嚴格遵照已經頒布的法規制度執行,相關法規制定部門也應不斷完善政府采購規章制度,對不合理和尚有欠缺的部分進行積極的修改和補充。

    第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如果對政府采購進行分散式的監督管理,很有可能會導致采購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督,因此完善監督機制,并建立一個完整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是當務之急。具體來說,要充分發揮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與作用,財政部門必須要與上述監管部門及時溝通和交流,相互配合協調。而審計部門更要端正態度,把政府審計看成履行自己職責的重要部分,并使財政部門意識到政府采購審計是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責任和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審計,從而與財政部門達成共識,相互配合完成審計監督工作。最終的目的則是通過政府采購的監管實踐,逐步形成以財政監督為主,監察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政府采購動態監督體系。

    第三,提高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通過政府采購專項審計,可以反應和體現政府采購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

    1.政府采購審計應拓寬范圍。審計機關應當明確,政府采購審計與普通的財務收支審計有很大的區別。例如,審計的客體是政府采購活動,而政府采購活動在內涵和外延上比財務收支更加廣泛。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所要做的審計工作范圍和覆蓋面要更寬,也就是要做到全過程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具體來說,首先要對政府采購預算是否科學合理進行檢查,并對供應商資格執行嚴格審查制度,其次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對政府采購所涉及的方面進行全面審計,又要突出重點。另外,內部控制制度測評和實質性審計相結合也是全方位審計的一個體系,由于政府采購審計涉及面廣、專業性和政策性都比較強,因此可以先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測評,再進行實質性審計。既可以對其內控的薄弱方面提出改進意見,又可以明確實質性審計的重點和方法。

    2.加大政府采購審計人才的培養力度,提高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審計人員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者,對其專業素養的要求是相當高的,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合同、招標投標等相關法律知識,還要對工程建筑、商品性質、市場行情等方面有準確細致的了解。審計機關應通過各種培訓方式,著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全面提升政府采購審計質量。

    參考文獻

    [1]傅道忠.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制度的思考[J].山西財經學院報,2005(6).

    [2]安春靜.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07.

    第8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工業設備安裝 總承包 管理

    中圖分類號:[F2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以后,在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推動之下,我國建筑業在工程項目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大膽的探索和實踐,越來越多的企業在不斷地創新著項目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EPC模式已成為目前我國工程承包市場上大力推行的總承包模式之一。下面筆者就EPC總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項目管理進行簡單闡述。

    1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內涵、特征、優勢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指業主將設計與施工全部委托給一家公司來完成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其中還包括設備和材料的選擇和采購。采用這種模式的時候,業主在招標和訂立合同時以總價合同為基礎,選擇EPC的總承包商,EPC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總成本負責,它可以自行設計或選擇一家設計公司進行技術設計,然后采取招標的形式選擇分包商和設備材料供應商,亦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設計和施工能力完成大部分的設計和施工工作。此模式的特征:(1)EPC總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始終處于核心位置。EPC模式給承包商的主動經營帶來機會的同時也使其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因為承包商需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2)業力會受到更多的限制。EPC承包商有按自己選擇的方式工作的自由,而業主只對承包商的工作進行有限的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進行干預。

    EPC模式的優勢在于,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選擇一個EPC總承包商,不需要對設計和施工分別招標,這樣既減少了招標的費用,又可以使業主方管理和協調的工作大大的減少,而且由于設計和施工是一家單位,就可以進行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工程變更也會相應減少許多,工期較短。而且對業主來說,另一個優勢就是風險主要由EPC承包商來承擔。眼下EPC模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對于那些工期緊,技術復雜,而又不想增加協調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項目比較適用。另外,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順應了“小業主,大監理”的發展趨勢。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和管理優勢,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業主為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并減少參與力度,必然要追求項目的最終價格并要求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

    2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面臨的現實問題

    2.1 理念上的誤解

    大部分人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認識尚不清楚,甚至走向了誤區。主要原因是計劃體制之下各系統都有自己的基建隊伍,在行業壟斷、部門分隔的情況下,實施總承包阻力比較大。甚至有人認為,實施總承包管理是施工費用再加上管理費,是一種加大了管理費用的總承包,而總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另外,在我國目前國情下,業主類型比較多,而且業主的建設目的各不相同,對建筑法、投招標法的運用理解也有所不同,有些業主為了避開有關法規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進行分塊,分段招標,這種情況很不利于開展工程總承包管理。

    2.2 機制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大部分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尚沒有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開展工程總承包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很多企業在開展EPC總承包時,依然沿用的是以前的施工模式。而且項目管理體系也不完善,在項目管理的組織結構及崗位職責、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文件、工作手冊和計算機應用系統等方面都不夠健全,多數還是運用傳統手段和方法進行項目管理,缺乏先進的工程項目計算機管理系統。在進度、質量、造價、信息、合同等管理目標管理方面同先進企業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相關人才匱乏影響著我國工程總承包的推廣和開展。

    2.3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觀念上的分歧,目前除了1984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頒發的《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以后,就再也沒有制定工程總承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只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有規定,而對于工程總承包這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形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在招投標管理上,國家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辦法。由于對工程總承包沒有相應管理法規、部門規章、實施細則和標準合同文本等,導致了地方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總承包不知道如何規范管理,這些都制約了工程總承包的發展。

    3 如何完善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3.1 加強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正確認識此模式的本質內涵。工程總承包之所以推行難度比較大,是因為政府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對工程總承包的認識不夠到位。在這情況下就必須加強對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宣傳力度,一是向社會宣傳報道工程總承包的特點、優勢和典型事例,使工程總承包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可;二是與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管理協會等單位,開展不同層次的EPC總承包研討會、研討班,對業主進行培訓。

    3.2 完善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內部機制。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當重整組織結構,建立適合EPC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并多多學習國外經驗,大力培養滿足EPC管理需要的復合型人才,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要重視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培訓,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此外還要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工程設計、設備采辦、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企業內部還應該建立起七大控制體系,通過規范項目管理運作,提高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標準化管理。

    3.3 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比較混亂,項目管理極不規范,“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極為普遍。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在《建筑法》修改時,明確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關內容;抓緊出臺《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及細則,規范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管理,這是當前亟須要做的一件事情。與有關部門一起應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積極培育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市場;參照FIDIC條件,制定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總承包合同條件范本。

    總而言之,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雖然存在一些現實性的問題,但其前景是非常廣闊的,它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我們必須清楚地意識到EPC工程總承包市場將是一個規模大、具有很強吸引力的市場,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我國建筑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第9篇: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六)采用申報激勵措施,促進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人稅款申報過低或申報過高均屬未依法申報,申報的正確與否能極大地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我國對未申報以及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依法、如實申報者卻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這一點,可以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經納稅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批準,即可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者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可享受一系列的優惠待遇。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年可享受10萬日元的扣除額。相比較而言,那些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者,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進行申報。白色申報者不僅得不到藍色申報者享受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日本藍色申報制度的成功之處就在于處罰與激勵巧妙配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國不妨對財務制度健全、正確置備賬簿、依法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申報待遇,給予一系列申報程序以及稅收上的優惠,這對于申報意識不高的現狀也許有較大的改進功效。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楊萍、靳萬軍、竇清紅著《財政法新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中治主編,姜莉、劉曙野譯《各國(地區)的稅務制度》,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

    (4)「日金子宏著,劉多田等譯《日本稅法原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

    (5)陳少英著《中國稅法問題研究》,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 久久久久成人精品无码| 国产成人免费永久播放视频平台 | 成人性生交大片免费看好| 国产成人高清在线播放| 亚洲精品亚洲人成人网|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成人h在线播放| 亚洲欧美成人网| 成人影片麻豆国产影片免费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综合色在线婷婷| 2021最新国产成人精品视频|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久久久| 久久久久成人精品无码中文字幕| 日韩精品无码成人专区| 国产成人无码午夜视频在线观看| 青青国产成人久久91| 亚洲精品午夜国产va久久成人| 女性成人毛片a级| 欧美.成人.综合在线| 亚洲国产成人资源在线软件| 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亚洲| 欧美成人三级一区二区在线观看| 亚洲av无码成人网站在线观看| 成人动漫综合网| 成人污视频在线观看| 色噜噜狠狠色综合成人网| 亚洲成人免费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免费全部网站| 女性成人毛片a级| 国产成人综合日韩精品无| 成人黄色免费网址| 欧美成人aaa大片| 成人在线视频免费| 成人看片黄a免费看| 成人在线免费视频| 国产成人无码av片在线观看不卡 | 四虎在线成人免费网站|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一级黄色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