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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將為我國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設定一道風險防火墻,但是業界對該管理辦法仍存在不少的誤解和具體操作上的爭議,文章對其設定的制度進行逐一評析,以期給業界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提供一個有益的參考。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辦法》)將為中國呼之欲出的股指期貨設定一道風險防火墻,但是業界對該管理辦法仍有不少的誤解,筆者借此對其幾大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加以評析,以期拋磚引玉。
總體來看,2007年6月底正式出臺的《風險管理辦法》汲取了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展金融期貨交易的歷史經驗教訓,借鑒了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交易規則,做到了多種風險防范措施并重,且不乏與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現狀緊密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管理方式,這一切均為股指期貨的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提供了良好的法規支持。具體說來,該辦法確立了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現分別評析如下:
一、保證金制度
眾所周知,期貨交易屬于杠桿交易,以小搏大,我國股指期貨當然也不例外,但是如何正確地確定最低保證金比例是該制度的核心,根據《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目前股指期貨最低保證金比例為10%,而1995年,我國開展國債期貨交易時交易保證金比例僅僅為1%,可見,現行辦法較以前更能正視我國金融市場的現實及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教訓,為防止惡炒設置了較高的門檻。
該辦法進一步指出,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或中金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一)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二)遇國家法定長假;(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這就為應付突發事件提供了監管的彈性空間,尤其在合約交割月份以及機構串謀操縱市場行情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比如,一般在合約交割月份,處于倉位虧損的機構會有操縱期貨行情的內在沖動,為了防止其濫用杠桿效應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交易所可以臨時決定提高保證金比例要求,甚至要求全額保證金,提高交易門檻,增加操縱市場的難度。
二、價格限制制度
根據《風險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股指期貨設漲跌停限制,為±10%,這與我國當前的股票市場的漲跌停限制相適應。不僅如此,股指期貨行情在出現單邊市之前,還有其特有的防止行情“過熱”的利器——熔斷制度。
什么是熔斷制度?這是借用了電工學的一個名詞,就是使用電器在電流過載時,電流回路中的保險絲就會自動熔斷,從而對電器起到保護作用。借用于此,是因為我們的股指期貨也需要很好的保護,其運行機制不能被過度投機的熱潮所“燒毀”。
我國股指期貨的熔斷制度具體內容是: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并且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者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首先實行“平倉優先”的原則,其次才是“時間優先”的原則。這一原則特別重要,因為在出現單邊市時,為了防止過度投機的風險,交易所鼓勵盡早平倉、了結離場,做到讓損失方及時“脫身”成為可能,防止單邊倒的惡炒造成風險進一步放大,因此,不能再沿用股票市場平時進行交易撮合的“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規則,即原則上不鼓勵“趁火打劫”,順勢再開新倉。這就為股指期貨行情的及時矯正與復位提供了有利的規則支持。
回顧歷史,1995年的“327”國債期貨風波出現之時,當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還沒有推出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致使“327”國債期貨的價格波動幅度大大超出了保證金水平,因此價格限制制度是一個穩健成熟市場風險控制不可或缺的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還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這一規定也為今后交易所在出現異常緊急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提供了操作空間。
三、持倉限額制度
所謂持倉限額制度就是指單一客戶持有一個合約的單邊合計數量上限。為什么要如此限定?在股票交易中,除非特別規定,交易所一般不去限制單一投資者的持股數量,而在期貨交易中為什么出現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股票和期貨的“發行”機理不一,本質上有著天壤之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代表投資權益的憑證,其數量一般受制于股份公司資本規模的限制,尤其我國股票市場目前不允許做空,必須先買入股票現貨,而股票現貨在現實中受制于流通盤的大小,不可能無限量供應上市。相反,期貨的本質是一張尚待履行的合約,市場上的合約可以有多少張呢?理論上的答案是:無窮多。這是因為合約的產生可以由合同雙方(即期貨投資者)無限締結(即創造發行),這就使得操縱市場的能量可以在理論上無限連續放大。并且,期貨交易必須在合約有效期內進行平倉買賣,而不能向股票那樣可以無限期持有(除非上市公司破產倒閉退出流通市場),即先期作多頭者必須進行平倉,而先期作空頭者必須進行回補,才能了斷自身的合約義務。在此其間,市場信心一旦被機構操縱所動搖,出現恐慌,就會出現“多殺多”或“空殺空”的“墻倒眾人推”的局面,稍有不慎極易引發市場“雪崩”,這種現象所造成的效應是讓大多數小型期貨投資者始料不及,反而無形當中幫助了機構操縱者,給他們期望的市場方向提供了助推的合力。因此,這就要求市場監控者必須加強對于機構投資者或大戶的持倉限額控制。至少在我國現階段股指期貨剛剛推出的階段,應當做出這種限制。
《風險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對某一合約的單邊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第十七條又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和客戶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這就是:(一)對客戶某一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600張;(二)對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某一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每一客戶號持倉限額為600張;(三)某一合約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張的,結算會員對該合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合約單邊總持倉量的25%。
四、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公布持倉報告標準。會員或者客戶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大戶持倉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客戶號、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
2.資金來源說明;
3.法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4.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這一報告制度在一定程度將大戶的“行蹤”置于市場監控者視野,便于對其交易目的隨時跟蹤調查,同時也盡可能地限制了其違法動機。
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這一規定幾乎在所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中存在。
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1.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
3.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形。
強行平倉制度實行會員在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先自行平倉,若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會員做出相應處理。
以上規定既體現了強行平倉制度鼓勵自覺履行,同時又體現出了法規的嚴肅性和懲處性原則,必將成為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的重要制度。
對此筆者認為,為避免強行平倉的發生,投資者應當遵循“近月、輕倉、止損”三大原則,謹慎入市。
六、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此政策可以看成是為了避免強行平倉造成更大損失的一個“緩沖政策”,提前做到化解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單邊行情的累積風險,其通俗的原則表述是“贏者少贏,虧者少虧”,即讓虧損者有空間可以止損出局,減少投資振幅,尤其在當前中國金融市場呈現散戶格局的情況下,可以有效防止機構大戶“挾倉”對散戶實行“關門打狗”的套利做法。
七、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繳存的,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被公認為金融期貨風險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目前,由國內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和兩大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其在制度設計上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相比較現有的商品期貨交易所進行了制度上的創新升級,采用了結算聯保制度。
所謂結算聯保制度就是交易所在結算擔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結算會員收取基本結算擔保金與變動結算擔保金(按會員一定時期的交易量或持倉量比例計算而得)之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這種方式,但是基本結算擔保金與變動結算擔保金的具體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根據《風險管理辦法》,我國股指期貨的各類結算會員的基礎結算擔保金首先確定為:交易結算會員人民幣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人民幣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人民幣3000萬元。并且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個交易日收市后,根據市場總體情況,確定全市場的結算擔保金總額,通知結算會員其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每個結算會員根據業務量按照比例分擔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擔保金總額×(2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數額與其基礎結算擔保金數額取大者,作為結算會員新季度應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數額。
當結算會員出現違約,中金所依照下列順序動用結算擔保金進行賠付:違約結算會員的交易保證金、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非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等。
如果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無法彌補損失,根據非違約結算會員需承擔的金額上限規定可分為“有限聯保”和“無限聯保”兩種形式。有限聯保是指結算會員以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總額作為賠償上限,而無限聯保則需要結算會員對動用所有前期繳納的結算擔保金總額后的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分攤。現行《管理辦法》中選擇的模式是有限聯保,這樣做正是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我國的現階段期貨公司大部分實力不強的具體困難,當然我國選擇將非違約會員結算擔保金放在前面的結算順序,有利于增強交易所的抗風險能力。
八、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如監管談話、要求報告、發出《風險警示函》、公開譴責、風險警示公告。這些辦法的出臺將使風險控制手段更加人性化,監管方式更加靈活多樣化,照顧了交易所與結算會員、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使得原先“監管與被監管”的博弈關系變得信息公開,協調暢通,變事后懲罰為事前窗口性指導,爭取將風險、矛盾化解于萌芽狀態,這些都是《風險管理辦法》的一大進步。
總體來看,《風險管理辦法》的制定處處滲透著規則制定者對于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管理的良苦用心,對于我國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平穩、健康運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框架,但作為一個尚待實踐檢驗的法規,筆者從理論上認為還需要進一步充實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保證金制度僅僅是一個靜態的監管手段,還需要完善逐筆盯市、單筆最高限額制度的設計。由于股指期貨交易的放大效應特點,即使一個交易日的時間,也可能使得股指期貨市場乾坤倒轉,等到日末結算風險已經變為巨大的損失現實,顯而易見已是無可挽回。交易所無法以靜態的保證金和前一日結算價格來控制當日的動態波動,因此,必須實行逐筆盯市制度,目前計算機數據處理和通訊技術的發展已經日新月異,這為我們實現逐筆盯市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撐。最好同時進行單筆最高限額制度,即交易所對單筆較大的申報進行實時監控,防止擾亂市場秩序。輔以風險警示、監管談話、強制減倉制度,這對于制止機構大戶單邊挾倉,減少我國股指期貨的波動風險,維護市場環境的公平、公正,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將起到良好的效果。
2.持倉限額制度有待進一步細化,且應做好相關配套監管規定。現階段,由于我國有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手段上還缺乏一定的靈活性,因此采取了持倉限額制度,對于“600手”的上限的規定標準是否合理還有待實踐驗證,并且這一制度能否貫徹落實更是關鍵。過去我國的證券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不少政策,但不可否認地是監管政策變形、監管落空或真空的現象仍時有出現。
筆者認為要落實好持倉限額制度,必須要切實維護好“一戶一碼”制度,因此象股指期貨的開戶登記制度將成為整個市場風險監管的起點,必須要進行細化和強化,杜絕“出借賬戶”現像,更要防止偽造開戶證明。特別是自然人投資者的監管手段更要規劃周詳,同時對于出借股指賬戶的責任人要進行嚴懲,違者進行嚴懲,甚至做出市場禁入的限制。此外,還要對“套期保值”額度申請的審核制度進行落實,要強化審核程序,更要加強事后跟蹤監控,防止個別心懷叵測的機構打著“套期保值”之名,行操縱股指市場之實。
3.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必須進一步明確。《風險管理辦法》對于大戶的定性不夠明確,會給實際操作中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究竟持有多少合約數量屬于大戶沒有進行界定,并且股指期貨市場上的大戶的概念都是隨時消亡和變化的,如何動態地去把握和鎖定這個概念,還需要《風險管理辦法》在實際股指期貨開展的實踐中去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規范。
參考文獻
1.《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創業板的推出將給那些有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雪中送炭,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范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
設置高門檻
我國近幾年經濟發展速度非常快,涌現出了大量中小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后備資源較多,在挑選創業板企業上的余地比較大,因此,門檻設置得比較高。而且,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還相對較低,我國創業板企業主要定位于成長階段后期,接近成熟期的區間,對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穩定性及經營規模的要求較高,所以,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考慮,提高創業板門檻有利于防范風險,保證上市公司質量,減少退市公司。對投資者而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在創業板上的投資風險。
具備一定盈利能力考慮到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設計了兩套標準(見表)。同時,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形成相當規模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主營業務要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經營,缺乏核心業務,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且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相比我國主板市場,雖然《管理辦法》在凈利潤和營業收入方面的總量要求低于主板市場,但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規模本身就遠小于主板市場。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創業板的上市門檻仍然較高。當然,創業板連續考察的年度還是低于主板市場的,主板市場的考察期為3年。相比海外創業板市場,盡管海外創業板市場在2001年一系列改革之后提高了上市標準,如2001年,美國NASDAQ率先將上市標準中對凈資產的要求改為對權益資本的要求,并剔除了少數股東權益,隨后,韓國KOSDAQ也提高并細化了上市標準。但是,我國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仍遠高于海外市場。(見P21表)
創業投資者準入門檻 創業板市場將采用合格投資者制度,這也是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的一個不同之處,即建議少部分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盡量不要參與創業板市場。但具體準入門檻如何,目前還沒有定。有專家建議,個人投資者應是自有資金在100萬元以上,能看懂相關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并具有自我投資決策能力的人。
強化風險管理
實行網站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 《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預先披露。同時,明確規定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在披露形式上,為降低發行成本,要求發行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公司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全文,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增加創業板市場風險特別提示 《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特有的市場風險,采用統一文字格式,其內容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強化保薦人責任 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在企業成長性,自主創新方面,要求保薦人出具專項意見;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
對未達盈利目標的強硬舉措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簡化申報程序
成功的創業板市場都有便捷快速的上市審核程序。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注冊成功的證券或者獲得豁免權的證券就可以在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英國AIM市場以其簡便的上市程序和低廉的上市成本而受到企業青睞。根據倫交所剛剛修訂的上市規則,已在紐約,NASDAQ、多倫多等世界主要交易所掛牌上市的企業,可以不向倫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文件而直接登陸AIM市場。
中國也簡化了申報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修改部分凸顯風險監控
在投資者關心的上市公司門檻等方面, 《管理辦法》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并無大的不同。修改后《管理辦法》增加的2條,修改的5條,以及其他若干文字調整,基本都是圍繞風險控制展開的。
第一,為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管理辦法總則中增加了一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二,為明確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的表述。
第三,本著從嚴要求創業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分別在第26條、第41條增加了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第26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
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第41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提高創業板公司整體素質的很重要的一環。2002年7月30日,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對公司治理提出的新要求,為后來納斯達克市場的繁榮奠定了基礎。我國《管理辦法》對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比較嚴格,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從國外資本市場歷史來看,創業板面臨的風險是巨大的。納斯達克在建立之初也發展得十分艱難,從100基點上漲到200點足足用了10年時間,但是隨著巨大泡沫的破裂,納指只用了2年時間就從5000點下跌至1000點,不少國家地區的創業板也因此被迫關閉,香港創業板只是艱難維持到現在。由此可見,中國創業板想要快速做大很難,成功與否都要經歷時間的考驗。 《管理辦法》的出臺反映出管理層對上市公司質地,市場風險等關鍵因素的高度重視。
融資何時正式開閘
《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是否意味著籌備創業板5月1日起正式開閘?
醫療器械是一個涉及面極為廣泛的概念,從簡單但必不可少的產品(如壓舌板、輪椅)到復雜的高科技產品(如有源植入器械心臟起搏器)。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報告,2001年約有500,000種不同的醫療器械投入市場,總價值為1,450億美元;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創新,醫療器械工業是目前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預計2006年其全球市場總價值將超過2,600億美元。當前,建立有效的醫療器械管理機制已被各國政府作為健康領域首要的工作之一。
美國:采用藥品管理模式
美國是最早開始對醫療器械進行管理的國家。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1938年版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將其管理延伸到醫療器械,并在1968年制定的控制放射衛生和安全法案中規定了對放射性醫療器械的要求。第一部全面的醫療器械法規是1976年版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該法案同時提出了醫療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具有非同一般的現實意義。此后30年間,FDA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和法案,并與FD鄄CA中第五章醫療器械部分配合,以完善其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和法案分別為:1990年醫療器械安全法案(SMDA)、1992年醫療器械修訂本(MDA)、1997年食品和藥品管理現代化法案(FDAMA)、2002年醫療器械使用費和現代化法案(MDUF鄄MA)。
美國醫療器械管理體系的核心是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其特點在于廣泛采用了嚴格的藥品管理模式;其突破性在于第一次同時提出了產品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監管,并且建立了以產品風險為依據的醫療器械分類和管理制度,將1,700多類醫療器械分作三大類管理。FDA的醫療器械管理模式的特點可歸納為:以產品分類及審查原則數據庫為基礎;提出全面綜合的醫療器械定義,對醫療器械的界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分提出判斷依據;提出了基于風險的醫療器械分類制度和市場準入的理念;監督醫療器械生產者對法規的執行情況;要求生產者和使用者反饋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采用了中央集權和專家支持的方式對醫療器械進行管理。
歐盟:力求實現協調功能
作為全球第二大醫療器械生產和消費者,歐盟對醫療器械的管理有著不短的歷史和值得借鑒的經驗。在20世紀90年代初,以英國、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歐盟各國初步形成了自己的醫療器械管理體系,如英國的生產企業注冊制度(MRS)、GMP要求及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法國的臨床試驗要求和德國的藥品法以及醫療設備安全法規。隨著歐盟統一市場條約的頒布,統一協調后的歐洲醫療器械指令(MDD)于1993年正式,其目的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消除貿易障礙、獲得相互認可以及進行技術協調。
MDD是歐盟最重要的相關立法工具之一,目的是為了達到歐盟內法律的一致性。作為統一市場計劃的一部分,MDD為歐盟的醫療器械管理制定了統一的法規體系,主要由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醫療器械指令、診斷試劑指令3個指令組成。
MDD也是迄今為止影響最大的一部醫療器械法規,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執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該指令被稱作是能夠體現醫療器械管理法規全球統一化的典范。此指令推出了以下幾個新突出的概念:將醫療器械按照分類規則分成四類,并分別遵循不同的符合性審查途徑;對藥械復合產品的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作為確保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條件,并配合使用醫療器械標準細化產品的技術指標;進行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要求;與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相關的臨床數據的要求;生產者報告不良事件與檢測其上市醫療器械的義務;提出第三方審查機構的概念,實行分權式管理。
中國:法規體系基本成型
相對而言,中國的醫療器械法規開始建立的時間較晚。雖然在1991年才了第一個醫療器械政府規章,但此后的幾年內有了很大的發展和變化。第一部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于2000年頒布并實施,為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國醫療器械管理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之后,一系列的管理辦法相繼出臺,由此構建起一個基本的醫療器械法規體系: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醫療器械分類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新產品管理辦法(試行)、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規定、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器械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根據以上法規框架,可將中國的醫療器械管理要求歸納為三點:對醫療器械上市前的管理分為三段(即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要求、生產企業許可要求和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要求),實施強制許可制度;與醫療器械上市前的市場準入相對應,醫療器械也面臨著上市后的管理與控制,主要手段有質量監督抽查和許可檢查,目前,對醫療器械質量體系和上市后的管理正處于立法起步階段,經驗不足;采用了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對低風險產品采用分權模式管理,高風險產品實行集權管理。
比較:從管理模式到上市后控制
如今,美國和歐盟的醫療器械管理法規提出的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已被中國的立法者和管理者所采納,并體現于2000年頒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如: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市場準入制度、質量體系管理。盡管如此,美國、歐盟、中國的三大法規體系之間還是存在顯著差異。
第一,管理模式。在美國,醫療器械法規是藥品法的一個附屬部分,對器械的要求自然也采用了與藥品法規相同的模式,其管理更是建立在具體的產品數據庫之上。而中國和歐洲則是為醫療器械單獨立法,根據器械特點采納了工程管理模式,并以原則為導向配合標準的應用。總體來說,美國法規的要求要更嚴于歐洲和中國;但是由于藥械之間的顯著差異,將源于藥品法的一些要求用在器械管理中,在很多情況下被認為是不合適的。
第二,定義和界定。與歐盟MDD中的定義相比,美國FDCA中提供了一個相對狹隘的定義,但卻在FDA指導文件中給出了非常寬泛的闡釋,并加上充分的數據庫資源,從而彌補了定義中的不足。中國法規中的定義和歐洲MDD的完全一致,但卻有著不同的闡釋,如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和義肢、眼鏡,其使用目的和方式符合法規中的定義,卻在指導文件中被認定為非醫療器械。同時,中國的法規對藥械復合產品與組織工程產品沒有明確的指導方向。
第三,分類規則。美國最早提出對醫療器械進行分類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歐盟和中國隨后繼承了這個管理模式,但各國在具體的分類規則上有明顯差異。首先,歐洲MDD將所有產品分為4個管理類別;而美國和中國則將產品分為3個管理類別。由于醫療器械涉及的產品眾多,歐洲的4個等級的分類制度被認為更合理,因此被GHTF采納進指導文件中。其次,歐盟的分類制度以分類原則作為依據;美國則是以醫療器械分類數據庫為依據,并由專家小組作為技術支持;中國針對市場機制尚不成熟的情況,目前按照“分類原則加分類目錄”并“以分類目錄優先”的原則,實施管理。還有,三大體系在高風險醫療器械所占比例上也有較大差異。美國和歐洲只有8%~10%的醫療器械被劃分為高風險產品管理;而中國的這個比例則超過了20%。事實上,過多的產品被劃分為Ⅲ類高風險產品管理,既給生產者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第四,產品責任主體。歐盟和美國在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者是主要的責任主體,對其產品及因產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負責;而在中國的法規中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政府承擔著產品及使用的責任,成為一些沖突的根源。
第五,質量體系。美國對醫療器械的質量體系要求是單獨立法,作為強制執行的要求。歐盟并沒有獨立的質量體系法規,而是將要求融入歐洲統一標準中,并在產品上市前審查環節加以體現。此外,在歐盟MDD已成功地將對質量體系的保證作為產品上市前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中國仍沿用最終產品審查作為產品控制的主要方式,并且割裂了產品控制和質量體系管理。
第六,上市前控制。上市前控制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標準的應用、技術和專家的支持、對有效性的要求和產品審查的靈活性等方面。歐盟和美國將標準作為上市前控制的技術指標,由于充分意識到標準體系的重要性,政府十分關注標準體系的建設,并與國際化標準組織保持密切合作,以獲得最新的標準知識和信息。歐盟在醫療器械指令中確立了標準的法定地位,將標準的要求作為關鍵的安全審查依據。中國建立了自己的標準體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目前的標準遠遠不能滿足產品發展的需求,國際標準的轉化速度過慢成為最主要的問題。
對于產品上市前控制這一環節,歐盟和美國都擁有充分完善的技術支持:歐盟建立了醫療器械技術委員會作為法規制訂和實施技術力量;美國擁有力量更強大的專業技術小組,組成產品審查委員會;中國雖然成立了國家和省級技術審評中心和檢測中心,但技術資源不足仍然是主要矛盾之一。
美國和歐盟法規對產品有效性的要求上存在差異。美國在法規中對醫療器械的有效性采用了與藥品相類似的要求,必須通過合理的臨床研究來驗證;而歐盟則采用工程的手段來要求,更多地鼓勵生產者使用文獻資料和實驗室資料來驗證產品的有效性;中國對有效性的要求采納了美國的經驗,必須對大部分Ⅱ類和所有Ⅲ類醫療器械進行臨床研究。對同一產品的上市前審查,歐盟MDD提供了不同的申報途徑,生產者可以根
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歐盟對上市前審查的靈活性被認為是管理創新。而美國和中國的體系中則沒有這樣的靈活機制。同時,美國和歐盟簡化了部分Ⅰ類產品的管理,無須管理部門介入,由企業自行管理。
芝交所風險控制制度的主要特點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風險,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十分重視交易相關的風險控制問題。在過去的30多年中,該所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保證金是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風險控制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1)芝交所關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交易所監管清算會員負責內部和客戶賬戶風險控制的二元風險管理制度為基礎。交易所根據聯邦期貨監管委員會條例和內部管理章程對所有清算會員實行風險防范管理;清算會員則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自己和客戶賬產業務風險進行管理。
(2)通過逐日盯市制度及時調整清算會員和客戶保證金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主要制度安排。交易所根據市場交易行情變化即時調整(增加)日中盯市清算頻率。這是防范清算會員和客戶風險擴大的有效措施。在市場劇烈變動之時,增加日中盯市清算安排,可以有效地限制清算會員和客戶風險累積擴大的幅度,從而為防范交易所范圍內出現體系性風險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3)交易所通過按期核準清算會員最低凈資本金標準和財務報告的形式審查清算會員資格,同時要求清算會員購買商業交易所股份、向交易所存繳安全存款準備金,并要求清算會員根據客戶賬戶交易和持倉規模繳納和調整賬戶維持保證金的辦法,控制清算會員和客戶交易風險。這種風險控制制度不僅要求清算會員對自己和客戶風險進行有效控制,而且交易所和清算會員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風險控制利益共同體。這是芝交所有效防范交易風險的重要制度保證。
(4)芝交所集多年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的經驗研究開:發的標準組合資產風險分析系統(SPAN)是交易所、清算會員和參加金融衍生品交易單位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的有效工具。這一工具不僅可以用于交易保證金的計算,而且對于各種市場條件下風險值的匡算,以及實現交易風險實時監控,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
(5)作為芝交所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清算會員對客戶風險的監控需建立在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制度。事前控制的必要組成部分包括,會員下單核實、風險管理和定單管理的內容。會員下單核實主要包括對交易雙方身份的認定、下單內容的審核等內容。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在定單交易之前檢測資金支付方保證金是否足額,是否符合限倉和大戶報告等其他需要滿足的風控指標。如果保證金不足,需要求資金支付方在交易前的一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如果違反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則要求資金支付方先滿足這兩個制度,再進行交易。定單管理指及時顯示和取消在交易時間里未成交的定單,并及時把相關信息轉遞到中后臺。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兼顧市場交易效率和風險管理目標也是風險控制制度建設的重要參照指標。
風險分析和控制系統
風險分析和控制系統(SPAN)由芝交所于1988年設計開發并執行。目前SPAN是全球50個注冊交易所和清算組織的正式保證金機制。
SPAN的主要功能有三個:在一組給定風險參數下,給定的投資組合的最大可能損失是多少;SPAN根據保證金設定機構(通常是交易所或清算組織)設置的風險參數,通過計算標準投資組合所能承受的最大損失來評估投資組合的風險;保證金設定機構對保證金參數和保證金保險范圍有完全的控制權。
保證金的計算
SPAN在投資組合水平、清算水平和混合水平上,在盡可能廣泛的產品的基礎上計算保證金。SPAN提供的詳細的投資組合信息包括保證金數據、投資組合價值、詳細頭寸。
SPAN掃描風險――風險矩陣
SPAN對于每一個合約,都有一個多重(通常為16)風險矩陣。每一個矩陣上的點代表著特定市場假定下,合約發生的潛在的收益或損失。投資組合里的每一頭寸都將和風險矩陣進行組合,得出頭寸自身的收益或損失。一個投資組合所有頭寸的收益/損失矩陣綜合在一起,形成投資組合總的收益/損失矩陣。風險矩陣中有最大損失的那個點代表的風險就是投資組合的價格掃描風險。在掃描風險范圍內的潛在的價格上升或下跌以及在掃描風險變動率范圍內的期權變動率的上升或下跌的組合,形成SPAN系統中的每一個市場假定。
CMEl6個市場假定條件如下:價格不變,數量上升;價格不變,數量下降;價格上升1/3,數量上升;價格上升1/3,數量下降;價格下跌1/3,數量上升;價格下跌1/3,數量下降;價格上升2/3,數量上升;價格下跌2/3,數量下降;價格下跌,數量上升;價格下跌2/3,數量下降;價格上升1倍,數量上升;價格上升1倍,數量下降;價格下跌1倍,數量上升;價格下跌1倍,數量下降;極端市場變動,價格上升3X,覆蓋部分數量不變,極端市場變動,價格下跌3X,覆蓋部分30%數量不變。
SPAN分析過程
SPAN首先估計每一種商品的直接市場風險(價格掃描風險),過程如下:
■估算在同樣的假定條件下,不同到期合約之間價格行為差異引起的風險,即跨月價差風險;
■針對可能存在的流動性(交割性)風險附加的額外費用,即交割風險;
■如果投資組合中含有期權空頭頭寸,計算期權空頭的最低風險;
■加總價格掃描風險、跨月價差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比較加總后的數額同期權空頭最低風險的大小。較大者作為組合商品的風險值。
然后,比較不同商品組合之間風險值的價差抵扣。
最后,保證金要求將所有商品組合的風險加總后減去不同商品組合之間的風險信用抵扣。
SPAN的功能分離
從理論上看,在定制的SPAN中僅包含保證金計算和SPAN文件生成功能是完全可行的,但客戶只能購買或者放棄SPAN,而不能只定制其中的某些功能,因為CME不是軟件開發商,且無此先例。
保證SPAN運行的一個關鍵點是必須向SPAN輸入特定格式的數據,即輸入SPAN文件,才可能輸出保證金計算結果以及其他風險計算結果,據了解,交易所層面運行SPAN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購買PC-SPAN軟件,同時開發能生成SPAN文件的軟件或者從芝所下載相關SPAN文件。開發能生成SPAN文件的軟件需投入較高成本,從芝所下載文件難以滿易所層面隨時計算保證金和計算保證金至客戶一級的需求(清算會員一般購買PC-SPAN,一天兩次從芝所下載文件,計算至客戶一級);二是購買SPAN風險管理清算軟件,該軟件包含了生成SPAN文件的功能,此時只需開發接口,將本交易所清算系統的數據通過接口傳至SPAN風險管理
清算系統,后者生成SPAN文件并計算保證金,目前新加坡交易所使用了此套方案;三是購買PC―SPAN軟件,同時購買清算二十一系統,清算二十一系統可以生成SPAN文件輸出供PC―SPAN計算保證金(SPAN體系共有3種軟件可供選擇,詳見黃面介紹手冊)。
國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環境
健全我國相應的金融法規,相應完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體制是我國衍生品市場能夠實現高效和有序發展的必要條件。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對金融和外匯期貨交易監管。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199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1993)、《中國人民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4)、和《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2001)。
第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期貨交易市場。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1994)、《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9)、《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02)、《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2)、《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規范》(2000)、《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修訂,2002)、《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2002)、《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2001)等等。這些法規主要針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所有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中國商業銀行法》(修改,2003)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等。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目前還不具備銀監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條件。
此外,中國期貨行業公會和期貨交易所對衍生品交易存在自律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有關期貨交易的糾紛。
從健全我國金融外匯衍生交易法律環境的需要.出發對衍生交易場內市場進行重新立法,對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性質重新定位,允許交易所以公司制形式運營。同時,降低進入衍生交易所的準入門檻,制定對市場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對外匯衍生交易中的糾紛和仲裁進行立法。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內的統一的行業協會自律和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
國內相應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的建議
首先,結合國內有關市場風險管理的經驗,同時參照國際市場成熟風險控制制度和實際業務做法,從審慎發展國內銀行間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出發,自主進行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從目前實際出發,建議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中,堅持“事先原則”和“充分原則”。
在2013年,盡管信托業風險事件頻發,但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剛兌成為了很多信托公司的最終選擇。今年以來,多家信托公司旗下的項目出現兌付問題,最后都是自己掏腰包息事寧人。如果按照被爆出的問題產品統計,占用自有資金規模在數十億元。然而在信托公司的財務報告中,卻很難發現剛兌的身影,這也就意味著,真實用于剛兌的自有資金規模遠高于數十億元的水平。
信托公司一般都不會直接承認剛兌,而是通過轉讓金融產品的方式進行間接剛兌。在對財務報表的披露更為嚴格的上市公司中,也僅有陜國投曾披露了對投資者的剛性兌付。目前除中誠信托仍在“誠至金開2號”的兌付上糾結外,其他同行均選擇了剛兌。這成了眾多信托公司兌了卻不能說的秘密――隱性剛兌。
9月初,監管部門下發了《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到各家信托公司,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將緊隨其后成立。關于信托業保障基金,最早由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2013年年底的中國信托業年會上提出,當時的表述是“信托業也可以探索建立一個信托穩定基金”。到了“99號文”,保障基金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今年7月,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工作會議中又提出“籌備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直到征求意見稿的下發,監管層的動作之快令各方始料未及。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表述,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信托公司等機構發起設立。公司高管由信托業協會和銀監會人員擔任,公司主要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作,檢測信托公司風險,托管被停業整頓、撤銷或關閉的信托公司,依法參與其資產處置和機構重組。
一、支付機構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依據立法層次不高
目前對支付機構的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效力級別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制度層級較低,約束力有限。
(二)現有監管力量不足
對支付機構監管是人民銀行新增的一項職能,具體由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履行監管職責,僅少數省級人民銀行設有專門科室,日常監管業務繁雜、工作量大、人員有限。隨著支付機構業務創新步伐加快、交易清算模式日益復雜和自建支付業務系統功能拓展,對監管人員專業勝任能力要求更高,監管對象與監管人員失調現象更為突出。
(三)支付機構監管手段單一
人民銀行監管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兩種,各有利弊。現場檢查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監管方式,容易發現問題,但存在時效性不強、抽查代表性不足、發現問題存在偶然性、合規評價可能存在誤差、耗費人力和時間等缺點。非現場監管主要針對機構準入、風險防范、投訴處理、重大事件處置、定期報送業務數據等,缺少對支付機構日常經營的動態監測和預警,監管存在滯后性。即使建立客戶備付金監測系統,開戶銀行對備付金監管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監管責任難以認真履行,且存在資金安全風險。
(四)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不完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了設立支付機構必須具備的9項條件,準入條件總體不高,一些未從事支付業務的公司也倉促組建機構申請許可,在公司治理、業務規模、內部管理、合規和風險意識等方面明顯不足,人員流動頻繁,外包機構管理粗放,風險隱患較大。
二、支付機構監管引入外部審計的意義
從現有制度和工作實踐看,外部審計已在支付機構準入和監管中發揮積極作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業務許可申請人向人民銀行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支付機構監管報告制度的通知》附件要求支付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告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隨著支付機構發展和重要性增強,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管補充作用。
(一)外部審計有助于提高會計信息可信度
外部審計具有超然的獨立性,通過運用專業知識和判斷,對財務報告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狀況發表審計意見,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借助外部審計,人民銀行可集中精力,準確研判業務合規性,防范和化解支付風險。
(二)外部審計有助于掌握內部控制情況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就是在了解被審單位內控的基礎上,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對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進行披露,并以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形式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人民銀行通過舉行多方會談等方式,及時交流信息、獲取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提出針對性監管要求和實施有效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效率。
(三)外部審計有助于提升市場約束作用
支付機構是一個利益集合體,股東、備付金客戶、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從不同側面關注支付機構經營情況,根據自身掌握信息進行決策,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督促支付機構穩健經營。財務信息是利益相關者最關注的信息,高質量的外部審計有助于利益相關者正確決策,更大程度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四)外部審計有利于減輕人民銀行監管壓力
目前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激烈,為快速回籠資金,扭虧增盈,少數支付機構不惜鋌而走險,積累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素較多,人民銀行未來一段時期監管工作面臨較大壓力和挑戰。外部審計的引入,既可為支付機構監管提供“雙保險”,又可為支付機構風險事件和案件處置提供更多專業指導。
三、支付機構監管引入外部審計的制度設計
支付機構從事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屬于準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監管要求趨同。目前英美等國家普遍將銀行獨立會計師審計作為風險監管的重要方法,我國銀行、保險中介機構已全面引入外部審計,具有可供借鑒的成熟經驗。
(一)模式選擇
目前國內外銀行監管運用外部審計有三種模式,即全面管理利用模式、非正式協定下交流模式、互不關聯模式。
1.全面管理利用模式。監管部門將注冊會計師進行統一登記并向其移交現場檢查部分或全部任務,規定審計的范圍、運用審計程序的程度和審計報告等內容,統一審計費用標準,實施全面管理。這種模式下監管部門對外部審計有較強的依賴性,在歐洲大陸銀行監管中使用較多。
2.非正式協定下交流模式。監管人員、銀行管理層以及注冊會計師之間存在一種非正式的協定,在尊重注冊會計師保密義務的前提下,銀行管理層允許監管人員與注冊會計師進行交流。注冊會計師向監管人員提供附解釋的詳細審計報告而非常規的標準審計意見。我國銀行監管基本屬于該模式。
3.互不關聯模式。外部審計既不是法定模式,也不是通常做法,監管人員與外部審計師之間不存在聯系。目前人民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屬于該模式。
通過對上述三種模式特點分析,我國支付機構外部審計可采取“全面管理、有效利用”模式。全面管理是指人民銀行在法規制度中規定支付機構開展外部審計的審計委托和終止、質量控制、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有效利用是指人民銀行在與外部審計機構充分溝通基礎上,合理運用外部審計結果,減輕現場檢查工作量。由于側重點不同,外部審計不能替代人民銀行現場檢查。
(二)實施原則
建立以人民銀行制定規章并推動立法,以支付清算協會牽頭自律監管,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為主的監管體系。按照行業協會先行先試、個別試點和全國推廣相結合的原則,可在上海、北京、杭州等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水平較高、外部審計較規范的城市,按照“大所審大機構”原則,選擇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的全國性支付機構,由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試點審計;選擇若干規模較小的地方性支付機構,由地方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試點審計。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全國推廣。支付清算協會可發揮行業組織的靈活優勢,與注冊會計師協會開展行業合作,在行業自律管理方面先行先試,為支付機構監管引入外部審計的工作實踐積累經驗。
(三)架構內容
1.健全監管立法體系。由人民銀行制定《支付機構監管條例》、《支付機構委托審計管理辦法》,參照國際審計慣例,制定支付機構行業審計標準和指南,明確外部審計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審計范圍、內部控制水平評價、抽樣審計和重要性要求、獨立性要求以及報告標準等內容,要求支付機構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年報審計。
2.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備案制度。支付機構可在備案范圍內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但聘用、辭退注冊會計師需取得人民銀行同意。加強對支付機構外部審計活動的監督,違反規定者將取消備案資格。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參與對該機構財務報告審計。
關鍵詞:高校 內部控制 研究 評價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0-118-02
一、高校內部控制實施及目標
2014年1月1日,《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正式施行,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按照要求,作為事業單位的高等公立學校應遵照執行。高校內部控制是學校通過制度制定以及實施,防范和管控學校經濟活動的風險,實現辦學目標。具體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障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安全并有效地利用資產、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提高資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效果、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等。
二、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的意義及現狀
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是對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進行的全面考核。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是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的基礎條件,是高等學校遵循現代大學制度、踐行依法治校、落實學校章程的重要途徑,是判斷學校管理水平的重要評價指標,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是提高學校治理能力建設的組成部分。對內控制度的建設與實施進行的評價,對于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有重要的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已經實施,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健全,但在如何衡量這些制度的科學、合理及實施效果暨對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方面,沒有與制度建設與實施同步。教育主管部門目前也未對高校的內控制度評價提出統一要求。總而言之,當前高校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評價需要完善和規范。高校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支出類型的多樣性、高校利益的復雜性及國家財政體制改革對高校的影響等客觀因素使得合理保障高校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資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效果更成為一種緊迫。因此,內部控制制度評價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三、高校內部控制評價的主體、內容、方法
(一)評價主體
內部控制制度評價主體應確定為高校的管理者,評價目的是為準確把握學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為教育主管部門了解學校內部控制制度總體情況,及時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高校應設立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或類似功能的委員會,常態化地領導單位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價工作。
(二)評價的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b1)。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完整性(c1),主要評價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對高校內控制度的完整性而言,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高校財務制度或財經工作條例、內部審計制度、高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關鍵崗位輪崗制度、干部管理制度、預(決)算管理辦法、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建設基建項目管理辦法、修繕項目管理辦法、學科管理辦法、人才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等
內部控制控制方法的規范性(c2),主要評價高校內部控制的方法是否健全規范,控制方法是否在相關的文件或制度中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學校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是否明確劃分職責權限。(2)實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學校在分權控制的基礎上,是否按授權權限履行監督、審批職責;不得越權審批。(3)實行歸口管理,按照部門分工及崗位設置對學校人、財、物實行歸口管理。在預算經費管理上,體現歸口管理原則,按業務相關性進行歸口管理,各職能部門對相關經費的預算編制、督促執行、效果評價負有責任。(4)實行預算控制,高校的全部經費是否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科研經費是否實現分明細預算控制。(5)實行財產保護控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加強借出款項管理,及時清繳借出款;嚴格按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進行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報廢及處置等事項。(6)實行會計控制,學校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范,學校的財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機構設置是否合理,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7)實行單據控制,學校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是否按要求填制、審核、歸檔及保管。(8)實行信息內部公開,學校是否有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相關信息公開。
內部控制的適應性(c3),主要評價高校能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制度的變化及時制定或修訂與學校發展情況相適應的內控制度。2014年,高校實施了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國家的諸多制度也并實施,以評價某高校2014年內部控制的適應性為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高校是否實施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并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操作手冊;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差旅費管理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會議費管理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培訓費管理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是否制定了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實行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相關收費、資助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的相關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及辦法;是否制定或修訂了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等。
2.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b2)。定期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c4),高校是否建立了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機制,是否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可分為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單位層面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等。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主要包括預決算管理情況、收支管理情況、資產管理情況、項目建設情況等。除此之外,該指標評價內容還包括根據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整改情況。
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情況(c5),高校是否將內部控制審計作為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與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每年是否提交了學校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除此之外,該校是否就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工作情況作為內部控制審計公告。
學校開展臨時風險評估情況(c6),學校是否因外部環境變化或經濟活動需要、管理者要求等情況及時開展了經濟活動風險評估。
(三)評價過程
指標建立。內控評價指標是對評價內容的具體反映。多種因素決定了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價評價指標不能用任何一個或幾個單一指標來進行,筆者將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的指標體系劃分為三個層次:目標層、準則層、指標層。目標層(a)指高校的內控制度評價;準則層指標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b1)、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b2);指標層指標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完整性(c1)、內部控制控制方法的規范性(c2)、內部控制的適應性(c3)、定期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c4)、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情況(c5)、學校臨時開展風險評估情況(c6)。
指標賦值,評價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6個指標全部為定性指標,利用專家判斷法,b1指標賦值為60分,其中:c1、c2、c3指標賦值各20分,b2指標賦值為40分,其中:c4、c5指標賦值15分,c6指標賦值10分。在對北京某高校2014年內部控制制度評價中,通過若干名專家根據該校內部控制制度實踐情況及專家的專業判斷,取各指標平均分,該校得分為70.25分。各項三級指標得分都不超過85分,其中c6指標得分為0,該校內控制度建設需要不斷完善,內控制度的完整性需要健全,內控方法的規范性需要進一步明確,內控制度的適應性也需要加強,同時應該定期適時地開展風險評估,內控專項審計和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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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中國一航的具體要求,先后制定了《投資管理辦法》、《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等40多項基本制度和具體會計核算管理辦法,作為公司內控制度和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的依據,同時關注國家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依據《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基本制度和具體會計核算管理辦法進行不斷修訂完善。去年又制定下發了《經濟合同財務管理辦法》。使廣大會計人員在財務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確履行核算濫督和控制職能。
二、加強資金管理。有效防范資金風險
公司自組建以來。在由集權到分權的變革過程中。財務資金管理方面有過不少教訓,如財權分割,資金分散,財務失控,資產流失。以及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隨意轉移收入、資金賬外循環等。因此,公司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并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重新修改《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公司實行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根據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同時規定公司財務部門負責管理貨幣資金,其他部門一律不能保留現金或設立銀行賬戶。不能保存各種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嚴禁未經授權的單位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將銀行預留印鑒分開管理,即出納保管財務專用章。財會室主任保管預留私人印鑒,以達到互相制約、監督的目的。
2、加強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各級領導按規定對收、付款憑證事前簽字審核。 財務收支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審批。對所有的資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執行。并規定了資金審批權限,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款項進行“聯簽”審批。
3、加強內部稽核制度。會計工作稽核采取專職復核與相互復核相結合,領導審核與室主任復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庫存現金實行每月3次定期稽核。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加強對基層財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公司向有經營和會計核算業務的單位、部門直接委派財務負責人和財務主管。被委派的財務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指標、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等工作負責,并組織實施與檢查考核;對該單位執行國家有關經濟法規、制度、政策和內部經濟核算制度等相關制度進行檢查監督,并匯總分析財務計劃、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對違反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企業財務制度和可能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和浪費等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5、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將公司基建處(國家基本建設資金)、供應處(材料采購資金)、總務處(職工住房集資款)的各項專用資金統一上收到公司財務部集中管理,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單獨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通知》,清理了非法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將公司部分子公司、醫院、中小學、幼兒園、培訓中心等單位的資金結算全部集中在公司結算中心進行。嚴格了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了資金使用及審批程序。
6、抓好現金盤存點及管理工作。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1)出納人員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簽署的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與當天的現金日記賬逐筆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2)公司財務部和各基層單位的財務部門。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保證現金的安全。各單位的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每月至少3次)進行現金盤點,公司財務部門組織人員每年2次深入基層單位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工作,并將該項工作制度化。做到檢查有記錄、問題有落實,確保現金賬面余額和實際庫存相符。如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3)提取現金時,向銀行出具的現金支票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即現金出納員開具現金支票。銀行出納員加蓋銀行預留的財務專用章,最后由主管該項工作的財會室主任加蓋銀行預留個人印鑒,同時輸入支付密碼。以達到互相制約、監督的目的。
7、把好貨幣資金支付審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用款時,必須提交書面付款憑證,并注明用款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財務人員嚴格審查貨幣資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除小額個人因公預借款等事項外:金額較大的款項支付需同時附上有效的經濟合同或與此相關的證明文件,方可辦理資金的支付手續。
8、加強采購合同和比價采購管理。采購合同、對外加工合同等均按規定程序審批,5萬元以上經濟合同須經公司法律部門審查、合同簽署人須經董事長授權后方可簽署合同。在物資采購方面。實行比價采購,財務部門在支付貨款時須由采購人員提供有關審批單方可付款。此外,按照《集團公司重大財務經濟事項報告制度》規定,實施重大事項上報制度,以減少風險并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9、加大檢查監管力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一航的有關要求,公司加強清理“小金庫”工作,組織財務部、紀委監察處、審計室、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聯合對公司所屬單位、子公司進行抽查,近幾年聯合檢查組對公司內分廠所、事業部、后勤單位的貨幣資金管理及二次分配資金進行了全面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立即整改。
三、強化對外擔保管理。降低或有負債風險
關鍵詞:新資本管理方法;村鎮銀行;影響;應對
一、前言
2011年7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根據《巴塞爾協議III》了相關性意見,對銀行起到指導作用,提高銀行內部的管理能力與核心競爭,對銀行的各項指標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7月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新資本管理方法)。正式確立相關指標的確切性和系統性,促進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
二、新資本管理方法具體內容
(一)最低資本要求
新資本管理方法的關鍵內容就是最低資本要求,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需要高于5%,而普通的一級資本充足率需要高于6%,資本充足率需要高于8%。在此基礎上,也明確了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商業銀行應根據最低資本要求積累儲備資本,應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而計算逆周期資本需要建立在最低資本要求和便被資本的基礎之上,應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
(二)風險計量
風險計量是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基礎,這也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重要部分。新資本管理辦法確立了如何對市場風險加權資產、信貸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進行計算:第一、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可以用內部評級法和權重法對其進行計算。而且對明確規定了內評法的使用條件和權重法相關系數;第二、市場風險的加權資產可以通過內部模型和標準方法對其進行計算。而且對兩種方法的適用規則和相關規則提出了相關要求。第三、在風險加權資產中加入了操作風險,要求規定商業銀行用高級計量法進行計算,達到相關指標要求。
(三)監管約束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監管約束。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項目和相關指標,關鍵在于賦予監管部門足夠的權力,引進國外的先進手段,使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維持在最低水平之上,在中國,這也是銀監會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它明確界定了資本充足率檢查內容、程序和措施,而且還具有針對部分資產組合銀行以及單家銀行提出了特定資本要求的權利。
(四)市場約束
新資本管理方法也把市場約束引入其中,成為了銀行資本監管又一重要手段。旨在是運用市場的力量來對銀行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便在銀行可以一直在穩定有效的軌道上發展且保持足夠的資本比率。新資本管理方法要求銀行積極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確保這些信息能夠為投資者和其他參與方做出判斷提供真實有效的依據。也明文規定對銀監會機構對銀行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監管手段、措施及內容。
三、新資本管理方法對村鎮銀行的重要性
首先,為銀行資金和風險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一是村鎮銀行必須有足夠的資本充足率,并使其抵御風險損失的能力得到增強。二是鼓勵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綜合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的應對能力;三是鼓勵銀行持續對風險管理方法進行改進,完善風險應對措施。四是有效結合內部銀行風險控制和外部監管,使得外部監管能夠有效發揮作用。五是使得銀行披露資金和風險信息盡可能真實、客觀,利用市場對其業務進行約束和改善。其次,能夠大大降低金融危機造成的損失。一是銀行的資本流動風險降低。研究表明,資本充足率越穩定,日常經營越穩定,出現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也會越小。二是防止集中風險。在監督檢查中,新資本協議明文規定了集中風險的計量和管理相關內容。三是指定壓力測試。這是為了測試銀行對外界風險的抵抗能力。四是加強資產證券化管理。
四、新資本管理方法對村鎮銀行影響
(一)影響資本充足率
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根據新資本管理方法提出的計算方法,通常所得到資本充足率比原有的結果低。因此,針對村鎮銀行來說,很多農村地區的村鎮銀行不能夠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的指標要求。
(二)影響發展方式
村鎮銀行實施新資本管理辦法后,在業務活動時會更偏向于選擇低運營成本、高穩定性的資金業務,而且村鎮銀行自己的結構和相關指標也需要發生變化,還應該對自己的業務需求進行相應調整。
(三)影響風險管理
從表面上看,村鎮銀行是對貨幣在經營,但是真正意義上是在對風險進行經營。因此,村鎮銀行需要對各種風險進行充分識別、預防、應對等相關措施。新資本管理方法明確對最低資本要求進行規定,也使得村鎮銀行抵御風險能力增加。新資本管理方法通過占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使得銀行風險管理意識得到全面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村鎮銀行會積極探索和開發適合自身情況的風險計量技術和模型,對風險進行準確的識別與衡量,使得村鎮銀行構建更加全面的風險管理機構。
(四)影響銀行的信息管理及信息披露
中國村鎮銀行基本不會進行信息披露,而且保存歷史數據的措施過于落后。大多數村鎮銀行的資本結構,管理和運營真實性尚未按要求向公眾充分披露。就導致市場約束在銀行資本管理和風險控制中作用大大減小,而且不利于參與投資人和參與方做出正確的判斷。為另一方面,歷史數據的保管措施落后,還使得一些陳年數據丟失,將使銀行對未來發展戰略做出錯誤的判斷。但是,新資本管理方法明確提出了各銀行的會計、統計、報告等制度,而且應該與國際慣例貼合,執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此時,所有的問題都會暴露出來。村鎮銀行會在實施新資本管理方法后改變信息管理模式以及信息披露程序。
五、村鎮銀行實施新資本管理辦法的應對策略
(一)增加資本來源渠道
村鎮銀行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比如,一些村鎮銀行可以采用股份制改革、不良資產證券化和國家金融資本等政策,引得相關資本流入;還可以吸引資本投資者進行投資。解決一些村鎮銀行資金匱乏的問題;一些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要求村鎮銀行,可選擇更多的資金補充方式,有股東注資,引入戰略投資人,發行次級債券、可轉債、IPO或增發等方式。通過增加資本來源渠道,使得村鎮銀行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的相關指標要求。
(二)完善村鎮銀行內部結構
村鎮銀行的發展水平本來處于一個較低水準。雖然新資本管理方法設立六年資本充足率過渡期,但是留給村鎮銀行時間仍然不多。要想盡早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的相關要求,可以通過優化內部結構來實現,主要有四個主要方面:第一、業務結構,重視中間業務、零售業務的開展,增加類似活動的展開;第二、客戶關系結構,積極拓展高價值客戶;第三、產業結構,與國家政策相結合,與農村的新能源、原生態、特色產業相結合,實現共贏;第四、優化自身經營模式,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資本計劃,通過多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早日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的要求。
(三)構建完善的風險管理模式
新資本管理辦法對村鎮銀行應對風險能力有提高作用,而村鎮銀行想要適應這種影響,早日達到新資本管理方法的風險應對指標要求,必須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模式,可以根據新的資本管理措施的要求,積極推動內部評級體系的發展。采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和操作風險計量法,以及其他衡量商業銀行資本計量的先進方法,使的在業務數據分析上更加規范、科學、動態。從村鎮銀行自身的實際出發,制定信用、市場和操作等方向的相關計量模型,而且在實際使用中,可以對模型的預測性和穩定性進行進一步晚完善,提高村鎮銀行的風險識別和預防能力,準確的對資本占用率進行計量。
(四)建立數據平臺,規范信息紕漏
村鎮銀行可以使用內部評級法對信用風險資本進行計算,使用內部模型法對市場風險資本進行計算,使用先進的方法計算對操作風險進行計算。然而,無論是內部評估方法,內部模型方法還是先進方法,都需要高質量、真實、準確和完整村鎮銀行的歷史書據。新資本管理方法還對著一方面進行相關要求,村鎮銀行需要對各種風險相關數據進行系統地收集,整理,跟蹤和分析,建立一個專門的數據存儲倉庫,以滿足資本計量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需求。通過建立一個完善數據平臺,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村鎮銀行不僅可以滿足新資本管理方法的相關要求。另一方面,它可以幫助村鎮銀行把握自身發展戰略,不斷修正企業每一階段的有目標。而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措施主要根據新資本協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保證能夠準確對銀行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計算,以及對相關投資人做出正確決定產生幫助,首先,需要對資本構成、風險管理程序和措施、資本充足率等領域的信息進行披露。其次,嚴格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嚴厲懲處違規者。最后,加大信息披露頻率,嚴格披露程序,規范披露指標,防止市場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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