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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兒童節來臨,我應邀參加市里和學校的一些慶祝活動。
昨天上午,我出席市小交警隊成立大會。會前,一位同志前來敬煙。我雖知道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但卻以會議尚未開始為由,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的領導在談笑聲中,打火點煙抽了起來。由于會議時間較短,在開會時大家均未沾煙。
昨天晚上,市實驗小學在體育館召開“六·一”晚會。1400多位天真活潑的孩子坐在樓下,興高采烈。我與市有關部門的領導被請上了主席臺。會議從6點半開到9點半。開始,由師生代表發言和市、校領導講話,會議秩序井然,場內也無人吸煙。接著,小朋友們上臺表演精彩的文娛節目。這時,坐在我旁邊的一位同志順手遞過煙來,我猶豫地說:今天是無煙日,又是孩子們集中活動的場合,抽煙合適嗎?當對方再三堅持時,我礙于面子接過了煙。心想這么大的會場,抽幾支煙也無妨吧!我和主席臺上的領導都坦然地抽了起來。樓上的家長席上,也火光四起,煙霧繚繞。出于禮貌,我也給兩旁的同志回敬香煙。污濁、悶熱的空氣,把二手煙帶給了孩子們。現在想來,太不應該。
今天早晨,我又被邀去一個小學參加活動。一看,主席臺上放著煙缸。不久,校長客氣地向來賓敬煙。當時,大家意識到與孩子們相距太近,抽煙不合適,都婉言拒絕:孩子們集中活動的場合,不抽煙了!
我們幼兒園的工作性質面對的是天真無邪的孩子,他們的心靈像白紙一樣純潔無暇,我們教師精心的呵護著他們,尊重理解平等的對待每個孩子,保護幼小的心靈,工作中的每一天,作為教師的我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把自己的愛獻給我的孩子們,我們加強各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升華,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尤其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我觸動更大,深深的體會到其中的意義和價值。
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兒園為孩子們創造了學習發展的良好環境,即培養孩子們的綜合素質,使他們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們全身心的保護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傷害,如今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更進一步強化我們的責任和保護孩子的意識,我們每位教師時時刻刻嚴格約束自己,為身邊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導家長和社會界的各個人士,共同維護孩子們受保護的權利。如今面對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未成人保護工作的對象和依托發生了重要變化,未成年人保護越來越被人們接受和重視,多種渠道加深人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意識,保護他們使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的。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師、家長和社會要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保護他們心靈不受到傷害,這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因此加強各個家庭、幼兒園、學校以及社會保護的同時,還要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十分必要。
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我理解了,我們對孩子實施良好教育的同時讓每個孩子們獲得發展,教師就必須把教育建立在愛和理解尊重的基礎上。
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通過對法的學習,進一步的提高了教師們的認識,有利地指導了我們每位教師們工作,就像一面鏡子時時的檢驗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個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認真學習其中的基本內容,不斷增強自己的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引導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孩子們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關鍵詞]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法律干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93-01
一、案件回顧
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溫嶺市一起幼兒園教師虐待班上幼兒全過程的視頻在網上被曝光,一時間眾網友聲討不斷。近日,溫嶺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了顏某。
令社會大眾大惑不解和義憤的是,溫嶺幼教如此惡劣又明顯的虐待兒童行為,為什么要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兒童罪”拘留呢?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并沒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而對于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來追究無良幼教顏某責任的做法,與社會的心理期待存在巨大的落差,社會普遍反映還是覺得無理無據。
二、本案的刑法分析
(一)本案法律歸罪認定
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幼兒顯然不屬于幼教的“家庭成員”,所以不能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第234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虐童行為同樣也不涉嫌故意傷害罪,因為只有受害人的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才符合該罪名的立案標準。
侮辱罪也不適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幼師顏某以暴力形式虐待兒童并拍照取樂但是并無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且此罪名應該由被害人(監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尋釁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課題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公司財產權利等。它是從臭名昭著的“流氓罪”分拆而來,這是一個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學界有一個共識,即尋釁滋事罪的客體必須是社會秩序,在該條文中也明確規定了“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前提條件。
以該老師“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客觀表現認定此罪理由不夠充分,這是傷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但并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因此在虐童行為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的時候,且在我國刑法并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行政處罰的手段來對該教師進行處罰,而不應該是拉“尋釁滋事罪”出來站臺以應對民意。
(二)我國刑事立法上關于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罪的空白
1997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對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包括虐待罪。從規定上可以看出,虐待罪的主客體關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幼兒園中,幼兒教師對于幼兒的虐待行為,卻不適用虐待罪,因為主客體關系不符合法律中關于虐待罪的規定。《刑法》中并未規定虐待兒童罪,所以,以非家庭成員身份對兒童實施的虐待行為,沒有法律進行約束,這就造成幼兒教師虐待兒童行為缺少了明確的法律制約。
(三)我國保護受虐兒童的法律干預現狀
在我國,對兒童的保護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第6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幼兒園明確劃入了學校保護的范圍之內,但從規定中不難看出,所有的規定都很空泛,幼師的哪些行為屬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怎樣的算作是“情節嚴重”?由于《刑法》中缺少對于虐待兒童罪的規定,那么《未成年人保護法》上述法條中的“構成犯罪”,指的是哪些行為?這些問題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學習國外先進立法,完善我國法律制度
關于兒童虐待,西方國家都有一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保護體系,以保護兒童、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如在英國,社工會隨時監控家暴高發的家庭,一旦發現孩子受到虐待,社工會及時與警方取得聯系,迅速將孩子帶離并妥善安置。在新西蘭,有政府組織的專門的救助兒童的福利機構,他們一旦發現兒童虐待,立即在警方的配合下,帶孩子離開使他受虐的環境,然后再根據情況決定是訴諸法律還是進行家庭教育。縱觀各國和地區,美國的做法最為典型,它擁有一套完整的兒童虐待法律保護體系——包括強制報告制度、受理登記和調查程序、寄養和監戶臨時措施或長久安置、家庭維護以及將兒童從家庭遷出的司法審理程序。而對于我國目前兒童保護法律遭遇的尷尬境遇,要徹底解決虐待兒童問題的法律規制,根本上還是需要在《刑法》上進行干預,增設“虐待兒童罪”是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馬克昌.刑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13-514;481-484;501-503;567-568.
【關鍵詞】未成年人 財產權 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界定及其保護現狀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界定。“未成年人”是一個與成年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將法定成年年齡規定為18周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概念的年齡上限一致。①未成年人的財產權是指不滿18周歲者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適當處分等權利。與成年人的財產權相比,未成年人的財產權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權利主體是不滿18周歲的公民;二是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物質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未成年人財產的來源呈現多元化發展;三是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通常分離。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定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財產通常由監護人代管。
社會生活中,未成年人可以擁有個人財產,其財產來源主要有:一、通過法定義務人應盡的撫養義務而獲得的財產。子女未成年期間,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物品和費用由父母提供,這部分專供其個人使用的物質生活資料和費用構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財產。二、通過勞動、營業所獲得的收入。我國法律以16歲為勞動就業、參軍的最低年齡,民法將憑勞動收入自食其力的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十一條第二款)。未成年人通過合法勞動獲得的經濟收入受法律保護。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種特殊技能或專長而被特定行業、部門招收錄用,像運動員、演員,所獲收入理應屬于自己。三、參加各種競賽、評選活動,以及因無因管理、懸賞廣告、抽獎、有獎銷售等完成規定行為所獲得的獎金和獎品。四、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識、技能后,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或者小發明創造而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擁有知識產權,對相關收益享有財產權。五、接受贈與或遺贈的財產。生活中未成年人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贈與,如親友給的壓歲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的儲蓄、社會各界對貧困學生或殘疾兒童的捐助等等。時下未成年人擁有房產已不是新鮮事,父母出于規避稅收、逃避債務、減少交易成本、為子女上學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慮,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民間也把這類房屋產權人稱為“娃娃房主”。孩子雖未成年,但在法律上房屋已是該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六、繼承的財產。根據繼承法規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還可以代位繼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并且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兒,法律亦明確遺產分割時須為其保留必要份額。七、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給予未成年人的財物。如房屋征收與補償時,按法律、政策規定所發放的補償款中屬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八、行使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所獲的賠償金,以及行使保險關系中的利益求償權得到的保險金。九、以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投資活動所獲的各項收益。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現狀。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他人不得侵犯。但事實上,由于年齡、知識和社會經驗的欠缺,未成年人在民事交往中常處于弱勢地位,現實生活中忽視或侵犯其財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父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子女,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由于未成年人的財產多與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財產混在一起,導致離婚案件中常將未成年人的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淆或忽略不計。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制約,我國法律極少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給予重視和關注,現階段民事、經濟領域內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形勢不容樂觀。
立法保護方面。目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相關法律規范,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相關立法之間缺乏系統性、協調性,規定得過于概括、粗糙而欠缺可操作性。民事法律領域一直欠缺相關的具體規定。比如,《民法通則》設置監護制度以彌補未成年人能力的不足,但對如何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沒有規定,也缺乏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的規定。《婚姻法》對家庭成員中夫妻財產的范圍予以界定,但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范圍不予明確。至于未成年人憑借其勞動、經營、發明創造等形式所獲財產的歸屬問題,法律更是沒有涉及。專門立法方面,2006年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擴大了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主體的范圍,確認了其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但這種規定僅是原則性的,只有對相關民事立法進行修改補充,方能真正確立起未成年人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
司法保護方面。現有法律無法適應紛繁復雜的審判實踐的需要,導致司法保護不力。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不少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卻一直欠缺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特別是財產權方面的規定。目前,少年法庭作為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審判機構,主要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方面的案件尚未達到專業化審判的要求,案件管轄、適用程序、審判管理和指導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
財產權的享有能使未成年人從社會經濟交往中體會到責任的承擔,對培養他們為自身利益做決斷的成年理性和對他人、對社會負責任的意識至關重要。當前的保護現狀嚴重滯后于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滯后于未成年人群體的現實要求。因此,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刻不容緩。
國際上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的比較考察
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提出,為維護兒童利益的目的而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為督促國際社會在保護兒童權利問題方面能夠普遍承擔義務,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中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應當履行保障公約規定得以實施的國際法義務。立法確認并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已成為當今各國的通行做法。由于英美法系國家采取廣義的監護制度,不區分親權和監護,而且取消了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的區分,關于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管理規定得較為簡單。因此,本文主要介紹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在體例編排上,大陸法系國家多將未成年人財產問題放于親屬法中,通過親權和監護兩項制度予以保護。其中尤以德國法和法國法的規定最為詳盡,現歸納總結如下:
明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范圍。一般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勞動、營業等方式有償取得的財產,供子女個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屬于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②
父母對子女的財產照顧。德國現行民法用“父母照顧”一詞取代過去的“親權”,以強調父母對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照顧義務,更好地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一、財產管理方面。父母須就未成年子女受遺贈或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編制目錄,并呈交監護法院。法國法規定,由父母共同享有對子女財產的無條件的管理使用權,在單方行使管理權的情形下則須接受監護法官的監督;清點子女的財產并制作財產清單;在親權解除或終止時,父母不再享有財產的法定管理權,應將財產賬目交還給子女。二、使用收益方面。法律允許父母為子女利益而使用子女的財產收入,如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出于經濟原則的考慮可以進行投資。但對子女通過勞動取得,以及附禁止父母用益條件的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享有使用收益權。法國法還規定,未成年子女結婚或者滿16歲時,父母也不再享有收益權。三、限制財產處分,并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處分權決定著財產的命運,在所有權各項權能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必須堅持“為子女利益”原則。德國法規定除盡道德義務或禮儀需要外,父母不得代子女為贈與。未經監護法院的批準(德國法)或者監護法官的許可(法國法),不得以子女名義為下列行為:開展新的經營,土地、船舶等不動產和商業營業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的處分、借貸,為拋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法國法還規定,非經監護法官允許,父母不得協議分割未成年人的財產。如果父母的財產處分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父母要承擔連帶責任。
監護人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同親權相比,監護由于沒有父母子女間那種天然的血緣關系而受到更多的限制。一、財產管理方面。監護人在監護開始時就要清點未成年人財產并制作財產清單,有監護監督人時應與監督人共同為之;定期向法院報告財產管理情況,一般每年至少一次。法國民法還規定,監護法官可以隨時要求報送財產管理賬目,以及向16歲以上未成年人報送的決定。二、使用收益方面。禁止監護人受讓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也不得將財產用于自身或監護監督人;可以將貨幣作有息投資,如投資于有價證券、公共儲蓄機構或信貸機構;為保證財產安全,對現有營業予以維持;將無記名證券轉換成記名證券或寄存。三、嚴格限制處分財產。未經監護法院(德國法)或親屬會議(法國法)批準,不得以未成年人名義為下列財產處分行為:涉及土地、土地上權利、船舶等不動產和商業營業資產、有價證券等重要動產的;開展新的營業或終止現有營業;放棄受領歸屬于未成年人的遺產。至于無損于未成年人利益、數額小且非金錢或有價證券給付的行為,無需批準。法國法還規定了監護人提起有關未成年人財產權利訴訟的內容。四、監護人的報酬請求權。德國法規定,除青少年局或社團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外,監護法院可以準許給監護人適當報酬。監護人應謹慎穩妥地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對因管理失當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五、設置監護監督人,以監督上述義務的履行。德國民法規定由監護法院選任監護監督人,監護監督人也要接受監護法院的監督。法國民法則要求親屬會議從其成員中選任監護監督人。
上述規定,對完善我國立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我國應順應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國際化趨勢,真正樹立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理念,確認未成年人享有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礎上建構起較為完備的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
立法的完善。首先,明確未成年人財產的范圍,這是保障其合法財產權的基礎屏障。家庭保護立法應當成為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主要領域,應增設“未成年人獨立財產的范圍”的相關規定,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對財產的形態及取得的途徑予以界定。
其次,區分親權與監護,對這兩項制度分別立法。我國民法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歸于監護之下,將父母等同于一般監護人,這種做法頗受詬病。在未來的法律修訂中,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為不在親權保護下的未成年人設置監護人。在親權制度中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在非親權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則規定更加嚴格的財產管理職責,并以利益作為驅動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動力之一,規定相應的報酬請求權。
第三,增設監督人或監督機構,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須經監督人或監督機構許可后才能實施。而且,父母或監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失當且主觀上有過錯的,對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照顧保護職責。主要包括:一、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主體的觀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適當的財產處分行為。在家庭關系中,區分父母和子女各自所有的財產,父母應妥善管理和保護子女的財產。要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本人并聽取其意見。二、基于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權。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對貨幣財產可以做合法的有息投資,對不動產、證券等財產予以維持或增值使用,由未成年人財產所得的收益歸未成年人所有。非為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動用其個人財產,不能將子女的財產用于償還父母的債務或者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三、在當今社會經濟制度下,財產處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等諸多問題,立法對此應作出細致周到的規定。比如,切實貫徹“為子女利益”的處分原則;禁止受讓未成年人的財產;對不動產、貴金屬、證券等重要財產的限制處分等等。至于非為子女利益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認定,宜以處分行為的有償與否來確認。四、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觀念,幫助其發展認識自我的能力,給他們適度的自由和自主抉擇、自負其責的機會。比如,可以采取概括準許的方式,個別降低年齡界限、放寬行為能力的限制。在非親權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其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職責,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加入: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制作財產目錄,必要時予以公證;對財產的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人或監督機構的監督;在財產處分上,監護人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
法律保護的加強。除立法貫徹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應當在與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相關的司法活動中得到貫徹始終,以強化司法保護的職能。筆者對此有兩點建議:一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針對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司法解釋和實行案例指導,來更好地指導法官謹慎處理涉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案件。比如,出于尊重未成年人財產權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不能一概認定未成年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應當綜合未成年人的實際能力狀況和交易的客觀因素予以判斷。在離婚案件中,為保護因父母離婚而利益受到威脅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注意區分子女的個人財產和父母的共同財產。二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需要,在案件審理中,注重提升案件審判人員的專門化程度和專業水平,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的程序和審理方式。(作者單位:安陽大學文法學院)
注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勞動保障工作始終堅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建立了以《勞動法》為龍頭,以全面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為突破口。始終把《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兒童義務教育法》作為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以加大法制宣傳和嚴肅查處相結合,制止和糾正侵害務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和杜絕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機制,落實特殊保護措施,使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工作達到了制度化、規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頭、重在基層、重在保護的運行軌道。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充分調動企業勞動者學習貫徹《勞動法》的自覺性
我們從本市的實際出發,把宣傳《勞動法》的重點放在鄉鎮、放在企業,因地制宜的開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鄉鎮、深入社區、深入企業、深入員工中重點突出了《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宣傳普及,通過宣傳周、勞動法律咨詢等形式,發放《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匯編材料余冊,宣傳提綱余份。同時在有線電視播放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法律知識,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營造勞動保障法制氛圍。今年來,我們舉辦企業勞工干部培訓班期,有人次的企業經營者、勞工干部參加了培訓。通過培訓,提高了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的依法用工行為,提高了企業主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使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真正得到落實。
二、牢記“三個代表”的核心,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一是依法行政,落實特殊保護措施。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過渡,他們在生產勞動的同時還要進行學習。過重的、長時間的或過度緊張的勞動,不良的工作環境,不適的勞動工種和勞動崗位,都會對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學習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們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未成年勞動者時,要對其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錄用,錄用后每年必須定期進行一次體格檢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把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保護措施作為工作重中之重,今年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家,查處存在違規現象家,立案受理女職工舉報投訴案件件,結案率,有力地保護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深入企業,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性,我們定期深入企業、深入員工中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定的各項特殊保護措施,以實際行動實現政府對女職工的關懷。首先,督促用人單位把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納入到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環節中去,在制定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時,將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進行明確規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業在組織生產勞動時,照顧女職工的特點,堅決糾正違反國家關于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規的現象。其次,要求企業不斷加強關于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組織和制度建設,指導企業建立身體健康檢查制度、登記制度、學習培訓制度。今年來共檢查企業家,涉及人數人,提出整改意見條,清退童工名。
三、牢記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立足服務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奉獻社會
⒈設立女職工、未成年工服務窗口。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單位,特別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越來越多的女職工出現了,但在生產實踐中,有不少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規知識缺乏,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設立了女職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詢窗口,宣傳國家對女職工、未成年工保護的有關法律、政策,免費為企業提供《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使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⒉超前服務。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開展以來,我們有意識地擴大服務范圍和領域,主動貼近企業、貼近女職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對危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長的各種違法行為,當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難時,我們迅速出擊,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⒊開創就業渠道、發揮婦女作用
認真做好婦女就業工作,這不僅是發揮婦女作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為進一步做好婦女再就業工作,我們積極開展了“一三一服務工程”,即進行一次免費培訓、提供三個供選擇崗位、進行一次職業指導。近年來共培訓女職工期人,推薦就業人,其中推薦下崗再就業女職工人,農村剩余勞動力女青年人、殘疾婦女人。下崗女職工再就業率達,有力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利,著力擴大婦女生育保險覆蓋面,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其中:企業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機關事業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讓更多的育齡婦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保證基金安全,對符合報銷規定的及時給予報銷費用。
四、構筑服務網絡,及時化解矛盾
針對我市企業大多分布在鄉鎮,我們從實際出發,構筑了市、鎮、社區三級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各鄉鎮對本轄區底子清、情況熟、服務及時的特點,在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設立了“女職工及未成年工服務窗口”,并確定了四個重點服務群體。第一個重點群體是未成年人。他們處在一個特殊的成長階段,各方面沒有發育成熟。一旦發生侵害,對他們的身心產生的影響是不可逆轉的。第二個重點群體是進城務工青年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女職工。這一群體為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他們中的很多人處在社會的邊緣,游離于正常的組織體系之外,在工作中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從心理上、情感上都有很大的社會壓力。第三個重點群體是下崗失業青年、殘疾、貧困青少年群體以及兩勞釋放人員。這一群體在成長中遇到了暫時的困難,如果不能妥善地引導,他們就可能因貧困而絕望,因挫折而頹廢。第四個重點群體是農村女青年。這一群體生活工作的狀況同城市青年區別很大,他們的權益往往受到世俗觀念、地方傳統觀念的影響而無法得到保障。面對這些重點群體,我們因地制宜貼近企業、貼近員工中去宣傳、教育、引導、保護、服務、跟蹤問效為主要支點,帶有接力性、連續性的維權崗服務網絡,使需要幫助的女職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夠得到維權崗的服務。版權所有
一是建立了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標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方式,落實創建內容。在爭創的過程中,加強管理,突出勞動保障特點,圍繞勞動保護措施主線開展具有勞動保障特色的創建活動。落實一套完備的工作制度,包括維權崗工作職能、青少年投訴程序和受理程序等制度;并配備一名有青少年工作經驗的咨詢服務人員,免費提供咨詢服務;公布了維權熱線電話。
一、基礎案例教學法
在給學生講《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八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時,筆者就結合實際列舉了幾個案例。
案例一:2014年3月,溫州市一位年僅9歲的女孩遭受虐待的悲慘經歷引起了當地市民乃至全國民眾的極大憤慨。3月21日,在哭泣聲中,小丹開始講述自己遭受親生父母虐待的悲慘經歷:“爸爸時常用煙蒂燙我的大腿,媽媽更壞,竟用燒紅的菜刀燙我的屁股……求求你們救救我,千萬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們會殺了我的。前幾天,他們吵完架后,媽媽就將我手腳捆綁起來,用抹布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燒紅的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燙,無論我怎么求饒,媽媽還不放過我。”據溫州市甌海婁橋派出所民警調查,小丹是附近陳莊村的農家小孩,今年僅9歲,在家經常受父母的虐待,身體上到處是傷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幾乎沒有一處完好的肌膚,滿眼都是擰傷、燙傷的痕跡,更讓人觸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燙傷后已開始化膿了,褲子都粘在了傷口上。除此之外,小丹還經常被父母摑耳光、擰大腿,有時候還被關到棚屋里,不給她吃飯。
案例二:在京城一餐館當廚師的朱某與妻子孫某育有一女, 4月1日凌晨,出生僅六個半月的女兒小利突然發病,經醫生診斷,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及重度肺炎,必須住院治療,各種治療費用總共需要約六七萬元。因沒有那么多錢給孩子治病,夫婦倆只好將小利先帶回到住處。朱某認為他一人打工只夠維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錢給孩子看病,那么高的醫療費用難以還清,還會影響到他們今后的生活,只能將孩子扔了。二人覺得兒童醫院條件好,找不到家長的孩子醫院就會管起來,孩子不會受苦,于是當天晚上,二人再次帶孩子到了早上就診的兒童醫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將女兒托付給在此處帶孩子看病的張某暫時照看,就再沒有回來。不見孩子父母回來的張某無奈之下報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暫時照看。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許多學生都對案例中的未成年人的悲慘遭遇感到傷心和憤慨。不少學生在指責上述不履行撫養和保護孩子責任的父母的同時,也提出了被害的未成年人應該到執法部門去尋求幫助。至此,學生能很好地懂得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自己及他人的作用。
我們的教學目的己經達到,但是我們教育學生的腳步并不能就此停下。十幾歲的學生普遍處于情感不穩定期,極易出現早戀現象。而由早戀所帶來的一系列負面影響如學習成績下滑、打架斗毆、懷孕流產、輟學等現象我們早已屢見不鮮。如何解決這些讓老師和家長頭痛的事呢?要運用正當的教育方式幫助未成年人認識社會,提高抵御社會不良因素侵襲的能力;幫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學會管理自己、控制自己。這就需要采用引申案例教學法。
二、引申案例
案例一:16歲的少女劉某與同班同學張某相戀,后兩人禁不住誘惑偷吃了禁果。三個月后,劉某才意識到自己懷孕了。但因為中考將近,故劉某與張某商量等中考過后再去打胎。平時劉某就穿一些寬松的衣服,用以掩飾日漸隆起的小腹。中考過后,已懷有五六個月身孕的劉某在張某的陪同下來到一家私人小診所進行流產手術。因為操作不當,劉某在手術中大出血不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一位花季少女就這樣凋謝了。
案例二:麗麗一直在山東老家的職高上學,去年1月,她參加同學聚會,因醉酒留宿在了同學家。第二天早晨起來,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在醉酒時和同學發生了性關系。后來的幾個月,麗麗沒有來月經,身體開始發福。但因為她有1米70的個頭,一百三四十斤,幾個月間,她并未發現懷有身孕。隨后暑假來臨,麗麗來到一家圖書市場打工。8月的一天晚上,她覺得肚子疼痛,在廁所內生下了孩子。麗麗說,當時她嚇壞了,又怕因為未婚產子被人說閑話,就把孩子丟棄在垃圾桶內,躲回宿舍。第二天清晨,清潔工發現了孩子,并趕緊送到醫院。但是經搶救無效,嬰兒已經死亡。后經警方排查,麗麗因涉嫌遺棄罪被逮捕。
上星期,我們學校舉行了法制教育講座,讓我們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次講座,就像一股清泉,洗滌了我們的心靈,凈化了我們的思想。
《未成年人保護法》共七十二條,它于2007年6月1日制成,為我們未成年人明確了各項保護法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讓我們明確了如何預防和糾正我們的不良行為,如何預防犯罪。
青少年的成長,離不開家、學校和社會的影響。社會這個大家庭,形形的東西魚龍混雜,有的對我們身心大有益處,有的則對我們有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是非觀念,必須讓我們有所判斷和選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為我們作出了指引,特別是在預防我們人生錯誤上作出了明示。
我曾讀過一首詩"一片樹林里分出兩條路—而我選擇了人跡更少的一條,從此決定了我一生的道路。"其實人的一生中有許多個十字路口,許多個選擇,有時只是因為年少的無知,年少的沖動走上一條不歸路,有時也只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往往醒悟后,又追悔莫及。這都是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
我們生存在這個社會,言行就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魯迅先生曾說過:"中國欲存爭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舉。"所以我們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我們要知法、懂法、會用法,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從現在開始學好法律,我們要以實際的行動,青少年不是枯萎的殘花,而是燦爛的鮮花!
我們要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武器,以法律為保障,作一個知法懂法的少年!
法制教育學習心得體會500字(二)
教育對于種子是陽光,對于樹林是水,對于稻田是肥料……而對于我們少年兒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
中國古代5000年的歷史,各個朝代都竭力推行德制,可是如果有些人真的沒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盜賊、人犯,從小接受過法制教育,有著滿心道德,那他們還會成為罪犯嗎?不會。所以,解放了以后,我們推行的是"法制".
如果這世界沒有"法",會怎么樣?我想我一定會天天泡網吧,人們肯定吸毒的吸毒,練發愣大發的練發愣大發。那么,這個社會將會變成什么樣子呀!!!所以說,法律,是不能沒有的。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逐漸增多,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是的,未成年人也犯罪。別不相信,比如你放學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會生怕自己被打劫。如果這是你看見一個大人,你可能不會很害怕。但是如果你看到一個6年級到高二年齡的男孩(包括輟學的),那你可能會很害怕。
可是,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如果連未成年人也走向犯罪的道路的話,我們祖國未來的希望在哪?
其實,法律也并不是萬能的,也有很多漏洞。這讓很多律師抓住來利用。所以說,我們的心中也要有個道德底線,什么事情該做,什么事情不該做要有個明白。
法制教育學習心得體會500字(三)
上個星期五的下午,學校特地請了法制教育局的陳主任為我們舉辦了"法制講座",講了許多有關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為,從而教育我們作為一個小學生要懂得遵守學校的紀律,國家的法律,將來做一個為他人,為社會做出貢獻的有用之才。遵守學校法則,是我們作為小學生必須遵守的原則。
我們的社會屬于文明社會,可是卻總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違反學校紀律,國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煙,斗毆,喝酒等,偷竊,搶劫,害人等等,這些都是屬于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這些行為卻會成為他們一生中無法抹滅的污點,會一生伴隨著他們。現在有許多不良青少年總是誘惑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搶劫,偷竊等。
關鍵詞:兒童;兒童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法
1959年聯合國大會莊嚴的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中說到:“人類有責任給兒童以必須給予的最好待遇”,同時規定了兒童應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現在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越來越多的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但是其權利往往被忽視了。
一直以來,在我國由于長期受到封建家長制觀念的影響,兒童的權利保護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通常都是由于問題發生了,才會引起關注,進而想方設法的去采取措施解決問題,自從我國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以后,對于兒童權利的保護更加重視了,也先后在立法層面引入了兒童權利保護的思想,但是家庭作為兒童健康成長的最原始活動場所,在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卻沒有規定兒童在家庭中獨立的法律地位,對兒童權利的保護需要更加的完善。
一、兒童權利的內涵
兒童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的最基本的權利就是四種即: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同樣規定了這四種最基本的權利,同時還有規定了受尊重和受教育權以及第十條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對孩子要絕對尊重。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兒童權利保護在我國婚姻家庭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家庭權在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實現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強調家庭保護也是多重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我國多個兒童保護立法都肯定了兒童的家庭保護,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性兒童立法之中,也在專門性兒童立法中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所體現。盡管如此,我國的家庭保護立法中仍存在一些缺陷甚至空白,需要對此加以適當完善:
(一)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兒童權利保護
家庭暴力雖然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但是到目前為止這種現象不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在這個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現象被人們所知悉,而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沒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兒童無疑是受到傷害最多的群體,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家庭暴力立法,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原則性規定在防范對兒童的家庭暴力行為方面難以起到有效的作用,這就要求我國應完善和加強對兒童的家庭暴力立法,應對各種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明確,并對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以及司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徑及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二)加強兒童財產權保護立法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極少對兒童獨立財產權加以關注,在家庭生活領域兒童的財產都是由其父母或其它的監護人進行保管處分的,兒童并沒有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處分權的,在家庭領域的兒童財產權立法方面基本上更是空白狀態,導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犯兒童財產權的問題難以獲得社會的關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筆者認為,加強兒童財產權保護立法,既是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獲得有效保障的要求,也是兒童權利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探望權制度以此保護兒童權利
探望權,也叫探視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因此在探望權行使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到以下幾點,以此更好的保護兒童的權利:
1 擴展探望權的主體范圍
現在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主體只是離婚后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父親或者是母親,而在現在實踐生活中的事實卻是很多父母親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有更多的時間來陪自己的孩子,往往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打理孩子的衣食起居,所以在父母親離婚以后,跟孩子的感情很深的往往是這些老人家,在傳統的倫理道德中,“隔輩親”是很正常的現象,所以在立法中將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加入到探望權的主體當中是很有必要的。
2 正視探望權的雙向性特點
探望權具有雙向性的特點,即父母親和孩子都是探望權的權利行使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即孩子也同樣享有探望父母親的權利,而現行法律卻忽視了子女的主動地位,使其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其表現為:(1)當父或母怠于行使探望權,法律未規定未成年人享有被探望請求權。(2)在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時,父或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從保護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根據子女的意愿賦予在探望權中主動的地位。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 無期徒刑 少年司法
一、法規層面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我國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涉及未成人犯罪處罰的規定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49條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法學界依據現有的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
1.肯定說
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刑法第49條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已經考慮了對未成年人的從寬處罰,因此對于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改判為無期徒刑,已經體現了從寬處罰原則。如果再按照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無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就是對未成年人這一法定從寬情節兩次使用,會輕縱嚴重犯罪分子。還有學者認為第17條第3款是對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全部犯罪而言的,是一項普遍性的刑罰原則,沒有具體的裁量尺度,而第49條是對未成年人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而言的,是針對刑種的一項特殊刑罰原則,明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最高刑。第49條是對第17條第3款的補充或具體化。如果對犯死罪的未成年人同時適用兩款,就等于把兩款割離開來,否定和破壞了兩款的相互關系。
這一派的學者無論從這兩個法條的從寬作用還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上分析,都認為二者之間只能取其一適用。如果對本應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重疊適用這兩條規范,不判處無期徒刑便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相沖突。
2.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屬于法定從寬情節,對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刑法第49條是對死刑的排除規定,也就表明對未成年人可使用的最高刑種的考慮起點是無期徒刑。二者并不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而是兩個可以并用的條文。具體來說,依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對未成年人量刑的最高刑不外乎以下二種情形:(1)未成年人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以及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都應當在10至15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判處。(2)未成年人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僅為“無期徒刑”的,由于我國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其實這兩種量刑幅度對未成年人是一樣的,即都是在無期徒刑的基礎上適用第17條第3款,又由于無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性,本身沒有伸縮幅度,所以對其從輕或減輕都只能是有期徒刑。根據前面的分析,這兩種量刑幅度,對未成年人最高也是判處有期徒刑。
二、法理層面的思考
其實,未成年人犯罪判處無期徒刑已得到國際少年立法的堅決否定,《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對未滿18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2004年9月第17屆國際刑法大會關于《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亦建議對少年“禁止任何形式的終身監禁”。有許多國家或地區將無期徒刑明確排除在少年刑法之外,例如德國、奧地利、英國等國家。
既然國際社會對未成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的態度如此明確,為何我國刑法在未成年犯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上如此含糊不清呢?
1.立法缺陷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多散見于憲法、刑法、行政法規及其各種暫行條列和辦法之中,尚未形成系統的少年法體系。對未成人犯罪的處罰上,沿用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在此基礎之上作出微調,規定諸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這種量上的“優惠”對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急需制定適合未成年人懲處的“少年刑法體系”。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未成年人專門立法,但對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仍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只是籠統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我們可以從世界少年司法的發展趨勢,我國憲法及其上文提到的未成人保護法條款可以推測,對未成人不應適用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的應有之意。但如果僅僅靠推測去應對現實中發生的實際案件,這將會給我國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阻力與困難。
2.理念、價值觀的欠缺
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在國外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從國家親權理論、兒童觀、教育刑論,對少年犯罪的問題,國外司法實踐從早期的懲戒到控制再到現今向福利的轉向,在這條歷史必然的理性之路上走的相當穩健。而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研究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展起來的,到現今只有不到30多年的歷程。在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研究,社會控制、少年福利等理論研究上相當匱乏。至今也未提出系統的中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理論和價值體系。要構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這些理論準備是必不可少的。由此看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立真可謂是“路漫漫,其修遠兮”。
參考文獻:
[1]鄭魯寧.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問題的探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