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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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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

    第1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2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87]2號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類案件雖經人民政府作過處理,但其性質仍屬民事權益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仍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后,凡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爭議的標的物應當維持原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最終以人民法院的裁決為準.

    三、此類案件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審判庭受理.

    第3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易秩序;同時,如果第三人依據土地登記簿取得登記的權利,他取得的權利當然應該得到保護。這一保護的意思是:即使登記的權利與原權利可能不一致,或者權利的出讓不符合原權利人的本意,但是在權利的受讓人根據登記簿取得該權利時,受讓人的權利因為是相信國家登記而取得的,所以受讓人的權利不應當被追奪。所以,這種以登記為正確權利的效力,是從土地登記的公信力中推定出來的。這種推定,對保護善意取得人即根據土地登記簿取得土地權利人的利益(而該權利人的利益其實是土地權利的法律秩序的化身)是非常必要的。

    1.3 土地登記是國家建立的關于土地權利的統一的法律基礎

    土地登記為土地權利交易提供的法律基礎,在國家法律整個管轄范圍內都能發揮作用,而且它對于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域均發揮同等的作用。這就是說,通過土地登記,國家為土地權利提供了在整個法律實施范圍內有效的法律基礎。從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來看,國家為土地權利所提供的統一效力意義重大。有了這個統一的基礎,整個法律實施范圍內發生的一切土地權利交易(實際上是整個不動產市場)才有了統一的法律基礎和規則。如果沒有這個統一基礎,建立公正的、有序的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就是一句空話。

    2 土地登記機關的統一是登記的法理要求

    1997年9月在臺灣召開的“海峽兩岸土地法制研討會”上, 臺灣的學者對大陸目前采取的土地登記(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在多個部門的做法,尤其是法律把土地權利登記和房產權利登記、林地權登記以及其他不動產登記的“分別登記”,規定為原則的做法很不理解。因為,在當今世界,凡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不論這種登記被稱為土地登記還是被稱為不動產登記,總是在一個機構進行的。而現在我國大陸建立的將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的做法,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均不符合。因此,這些學者對這種妨害交易秩序的分散登記的做法有很多疑問。

    應當說,臺灣學者對我國大陸在登記機關問題上的擔心是有道理的,依據我國大陸目前建立的登記體制,有6 個以上的部門正在進行著不動產登記,另外還有一些部門正在主張自己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但是,從羅馬法以來,確實沒有將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的其他例子。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都采納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制度。我國大陸的這種做法,原因是從1956年起土地權利退出了財產法的范疇,只是在1988年之后才又重新進入財產法范疇。而此時房產權、林地權等已經進入了財產法范疇,而且先于土地登記建立了自己的登記制度。這些登記在歷史上也曾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得到許多人的支持。我國現行立法為照顧這一現實,故采取了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的做法。但是,這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或者經濟體制轉型時期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的登記類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是否能夠繼續發揮積極作用,這是一個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在認真地對權利登記的法理進行思考之后,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國大陸目前建立的不動產分別登記的做法,確實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是相違背的,更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登記法理。因此,根據土地財產法即民法物權法的法理,我國大陸應當早日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

    2.1 分別登記的理論基礎是土地、房屋、 森林等不動產的行政管理理論,而不是市場經濟需要的民法物權法原理

    目前我國大陸建立的各種不動產分別登記,就是將各種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各個不同的管理部門。如土地登記在土地管理部門,房產權登記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林地權登記在森林管理部門等。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這種登記制度似乎并無錯誤,因為把登記作為管理的手段之一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從財產法即從民法物權法的角度看,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因為,不動產登記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行政管理,而是為了完成物權變動,進行物權公示,并提供統一的不動產物權的法律基礎。

    2.2 分別登記造成不動產物權法律基礎的不統一, 其結果是妨害正常的不動產物權秩序

    在分別登記的情況下,登記造成的法律基礎不統一,產生法律“相克”,即權利實現的法律不能。例如,按照我國擔保法,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時,如果土地上無建筑物時,該抵押權的設立在土地部門登記;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時,則抵押權的設立在房產部門登記。同樣按照擔保法,在土地權利上設定抵押權時,地上物同時納入抵押;而在地上物上設定抵押權時,土地物權也同時納入抵押。在實踐中,土地權利人常常為開發土地而借貸,并為該債權設定一個抵押權,這個抵押權是在土地部門登記設立的;在土地開發之后即房屋建成后,他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又要借貸,為該債權他又設定一個抵押權,該抵押權是在房產部門登記的。按照擔保法,這兩個抵押權的支配范圍是重合的,故它們存在著實現的競爭。但是,后來設立的抵押權雖然在時間上居后,但是抵押權人對先前在土地上設定的抵押權并不知情,法律也沒有提供讓其知情的機會,故上述兩個抵押權人當然認為自己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由于這兩個抵押權登記在不同的登記簿上,故它們之間在法律上沒有順位的先后,故并不能依法確定那個權利先實現,那個權利后實現。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采取那一種解決方案,都會違背立法的本意,也會對兩個抵押權人不公平。這種情況,在法學上稱為“權利實現的法律不能”,即法律本身妨害著權利正常實現。這是分別登記造成的當然后果。

    2.3 分別登記增加了公民和法人的不合理負擔, 妨害我國不動產市場的順利發展

    本來,不動產的權利人就一項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需要進行一次登記,而現在各涉及部門均要其在自己的部門登記,甚至通過公開的方式不承認別的部門登記的法律效力。(注:參見《人民日報》1997年11月24日第7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的《建設部關于頒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第1條。)這樣,公民、 法人就一項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得不多次登記,這不但加重了他們的負擔,而且也損害了登記的嚴肅性和法律的權威性。

    2.4 分別登記不可能使各有權登記的部門職責分明, 造成各部門不斷扯皮鬧矛盾,這一點已經為我國的實踐所證明。

    故不論是依據法理,還是依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不動產登記都必須統一。對此希望立法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早日建立清楚的認識。

    3 登記機關的選擇

    至于將來我國的登記機關確定在那一個部門,仍然應當根據法理和國際慣例確定。上文指出,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登記機關,無非是司法部門和地政部門兩種。司法部門登記的法理已如前述。故如果我國將來通過立法將不動產登記機關統一在我國的司法部門,則當然是一種合乎法理的做法。

    但是,在地政部門進行登記也同樣是符合法理的。因為,不動產物權,在本質上要么是直接指向土地的物權(如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上權等),要么是建立在土地物權之上的物權(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權之上的房屋所有權、林地使用權、草原使用權等)。所以,以土地登記為基礎的登記,當然可以包容其他的不動產物權的登記。

    我國臺灣就采納

    第4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發、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土地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并重、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經濟發展。

    第四條  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省的實施辦法執行;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含鎮,下同)、民族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和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須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登記申請審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七條  對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對國有土地使用者,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及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變理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不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批準手續。

    第九條  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爭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跨行政區域土地的權屬爭議,由爭議各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確認權屬,核發土地權屬證書。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確需處分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土地資源的保護

    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未經批準不得占用。

    第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調查,并根據土地資源調查成果評定土地資產等級,建立地價體系和地籍管理制度。評定的結果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鄉村建設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以舊區改造為主,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及依法確定經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窯、采礦、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規定的土地上從事建房、建窯、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批。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嚴禁在耕地上建墳。

    第十五條  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冶煉排渣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復墾或者造地還田。

    第四章  土地的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鼓勵國內企業從事開發經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土地,應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原行政劃撥土地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中方應當與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使用者交納出讓金。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內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性用地,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非經營性用地,參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開發土地必須堅持保護耕地、節約與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堅持以建設項目帶動開發。

    第十八條  對成片開發的土地,開發企業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必須依據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方可轉讓土地使用權。

    成片開發的審批權限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評估,并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

    股份制企業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轉讓而發生增值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增值費,具體收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含圍海造田,下同),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實行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并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應當向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次性開發三百三十三點三公頃(五千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審批權;超過該限額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報請國務院批準。

    (二)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并簽訂合同。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選址、用地面積提出書面意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有關單位簽訂協議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費用,建設單位不得與被征(撥)地單位私自協商用地。

    建設單位用地應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只限于縣以上政府投資的項目)、在地形圖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圖等有關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申請用地的有關文件,劃定用地范圍,組織有關單位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審核用地申請的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用地;

    (四)建設用地經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核撥土地;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并核查實際用地,經驗收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零點二公頃(三畝)耕地或者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菜地,零點七公頃(十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公頃(十五畝)耕地或者零點二公頃(三畝)以下菜地,一點七公頃(二十五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會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準一點三公頃(二十畝)耕地或者零點三公頃(五畝)以下菜地,二公頃(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

    (三)六十六點七公頃(一千畝)以下耕地、菜地,一百三十三點三公頃(二千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磚瓦廠、砂石廠、預制件廠占用耕地,必須經省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  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按前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因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使用,但應當在不可抗力的危害消除后六十日內,按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劃撥自然保護區、名勝風景區、文物保護區、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區、國營農牧漁場、林地、城市公園綠地、科學實驗基地、軍事用地,必須從嚴控制,并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確因施工需要而增加臨時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以臨時用地為名,長期占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重新履行批準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

    (三)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四)國家建設用地,確因工程急需,必須毀壞青苗的,補償經營者當年的經濟損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

    (六)劃撥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已付征地費的,按所付費用有償劃撥;劃撥時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條規定的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暫時由單位、個人使用的已經征用、劃撥為國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耕種的農作物、種植的樹木和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用、劃撥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標準補償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一至二萬元的標準,向用地單位收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對被征地單位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二)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舉辦鄉村企業或者興辦其他經濟實體,就地安置。安置不完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農轉非,安置符合就業條件的人員就業。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標準:所剩菜田人均一百三十四平米(二分)以下;水田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三百三十五平方米(五分)以下。農業勞動力安置就業的標準:所剩菜田農業人口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水田農業人口人均五百四十平方米(八分)以下;旱田農業人口人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被安置就業的勞動力同時轉非。失去生產條件的農民應當優先予以農轉非和安置就業。

    (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而需要辦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和農業勞動力安置就業,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鄉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鄉村建設用地,必須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安排。

    第三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屯改造,充分利用舊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有條件的,提倡集資建樓房。確無舊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在籍農村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一)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下、 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應當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應當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應當低于前款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可利用舊宅基地翻新的、將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出租、倒賣的,不再批給住宅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鄉村企業建設用地,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鄉村公共事業、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由鄉、村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零點二公頃(三畝)以上的,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鄉辦企業建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因占用土地造成的剩余農業勞動力,由鄉辦企業負責安置。

    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一百一十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范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和開發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以及在土地科學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三)節約用地、復墾造地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處以十五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的土地,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雙方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三)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土地使用權被依法確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按超期時間每月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下罰款;

    (四)因使用土地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或者破壞耕地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并按毀壞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

    (五)依法征用、劃撥的土地,不按時交付使用的,責令被征用、劃撥單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下罰款,對被征地單位向建設單位非法索要的財務,同時予以沒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劃撥土地單位的征地費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額3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按本條第(一)項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國家工作人員,責令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已經倒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50%的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越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批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土地面積法定計量單位平方米、公頃與分、畝的換算,取近似值。

    第5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 城鎮;房產開發;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房地產業在調整產業結構、拉動內需、擴大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城鎮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改革開放后的30年中,房地產業發展幾經波動,很不穩定。特別是自2000年房地產市場回暖以來,我國房地產投資增長速度過快,房價持續上漲,出現了諸多的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發展和土地合理利用,已引起政府和社會的普遍關注。現結合互助縣房地產業的發展,就房產開發與土地保護利用闡述如下。

    1城鎮房地產的現狀

    1.1大力發展小城鎮,促進協調發展

    城鎮化是擴大內需、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引擎,是支撐未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強大動力,對于刺激消費、帶動民間投資、積極擴大內需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將帶動房地產、餐飲等多個行業的發展,從而對經濟平穩運行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1.2住房升值快

    按當前市場價值對現住房進行估價,2009年互助縣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2.9萬元的資產,與2006年相比,戶均住房資產提高了1.6倍,每1 m2的價值則提高了1.4倍。在商品房價格大幅度攀升的推動下,持有一套房產不僅是一筆數額不菲的資金儲備,更為一些家庭投資其中帶來莫大的商機。據統計,有13.3%的城鎮居民家庭除現住房外還有一套住房,甚至有1.0%的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的住房,2項合計,擁有多套住房的戶比例達14.3%。他們的基本居住已得到滿足。之所以有越來越多的家庭能將巨大的家庭資金樂此不彼地投入其中,并成為目前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理財渠道,關鍵在于人們通過住房購與賣的置換能為其帶來十分豐厚的經濟回報。這種投機行為在為居民增收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住房開發的投資熱,加劇了商品房供求關系的緊張,客觀上擠占了其他社會成員改善居住條件的機會。

    1.3住房建設趨向大型套房

    從2009、2006年城鎮居民家庭戶均建筑面積結構變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3年內建設的大型套房的市場投放量要遠高于中小型套房。與2006年的調查結果相比,2009年60~80 m2的小型套房的戶比例基本沒有變化,80~110 m2的中型套房戶卻下降了6.1%,而100 m2以上的大型套房戶則快速提升了7.5個百分點。如此結果說明,在城鎮大型套房的供求量已大幅上漲。

    2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中尚存的問題

    一是對互助縣土地資源及后備資源的縣情認識不夠,對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珍惜土地的重要性認識不夠[1]。二是法制意識比較淡薄,違法用地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三是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沒有完全到位,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保護有待進一步加強。四是參與競買土地的客商少,引發流拍留掛。五是催繳土地出讓金難度大。六是城鎮開發缺乏整體協調性和科學性,致使城鎮居民生活壓力增大。由于在城鎮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缺乏開發的整體協調性,使得城鎮中道路面積率低,運輸效率下降,交通事故增多;同時許多城鎮建筑密度過大,居住面積狹小,公共配套設施不完善,加之在城鎮房地產開發和再開發過程中缺乏足夠的文化、藝術、體育、娛樂設施,忽視城鎮的布局藝術[2]。

    3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的措施

    3.1建立供應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縣城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情況,每年初縣國土局、縣發改委、縣建設局對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擬定供地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上報省、地國土地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年度供地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根據編制的年度供地計劃,由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招拍掛出讓。

    3.2建立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制度

    計劃出讓的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出讓,土地交易在土地市場實行陽光化操作,從源頭上防止土地批租領域腐敗現象的發生[3]。

    3.3建立集體決策制度

    對房地產開發用地,國土局在完成土地出讓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擬定土地出讓方案。涉及拍賣起叫價和掛牌起始價及招標底價,由相關部門集體決策,并將土地出讓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3.4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對縣內存量建設用地,由土地部門中心統一收購和回收土地,掌握調控市場的主動權,收購的土地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開發,按市場需求統一供應。

    3.5建立竣工驗收制度

    對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工程竣工后,國土局、建設局等部門對土地使用情況進行驗收。

    4完善房地產開發用地儲備制度的對策

    4.1合理控制土地儲備的范圍和數量

    土地儲備制度是確保政府切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一種管理制度。在地價上漲過快的時期,完全可以通過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場,允許一些有閑置土地的企業上市交易[4],這樣既可以讓閑置的土地盡快流動起來,增加土地供應量,也可避免土地資源浪費。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儲備數量是土地儲備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但土地儲備過多,會造成資金占用過多,加大土地儲備機構的經營風險。合理的土地儲備數量要根據土地市場供求關系來確定,而土地供求取決于社會、經濟、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過對相關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設計需求預測模型,進而得出最佳土地儲備數量。

    4.2加大土地供應結構的調整力度

    土地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的協調均衡是土地市場供求平衡的更高層次的要求。在目前出現地價、房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不僅要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實際及時地掌握土地投放總量,更要從市場細分的角度,適時調整各類不同用途的土地儲備量和供給量,化解土地市場供需失衡的矛盾[5]。當前對開發高檔商品房,不僅要從供給源頭上進行限制,還要以高地價、高稅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實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政策,對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適當放寬,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切實規范土地行政管理行為,避免土地供應政策帶來的漏洞。

    4.3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決現實中的問題,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購與管理、原建成區的隱形土地市場問題等,同時要嚴格執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進行。建立依法監督的機制,對儲備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以保障儲備目標的實現。應建立土地儲備工作信息公開制度,盡量公開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收購、開發、儲備和出讓環節中的資料和信息,便于各方的監督和投訴。同時,通過公開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讓計劃、一級土地市場交易資料、土地儲備數量等市場信息,建立市場信息網絡系統,使市場經營活動規范化,促進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理性發展,引導市場化的開發商能夠根據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4.4強化土地儲備管理的監控職能

    土地儲備管理監控職能的弱化嚴重地阻礙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要強化土地儲備管理的監控職能,加強對土地使用狀況和土地價格的全程監控和跟蹤管理。具體來講,監控的內容包括3個方面:一是建設用地的選址、用途是否符合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二是建設項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申請和審批,有無違反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規定的進度進行建設,有無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價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價或壓低地價,是否有從事炒賣地皮的非法活動等。同時,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實行地價與房價的鏈接管理,杜絕房地產市場的不合理定價行為。

    4.5重構土地儲備的組織體系

    在我國城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的初期,分層次兩級管理模式的組織體制的運行比較順利。但隨著土地儲備制度實踐的深入,這種體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儲備機構掛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后者的直接領導,致使其地位弱化,運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儲備實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規劃、計劃、建設、財政、環保、房管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責任不清,未形成協作的格局。為此,應該對土地儲備機構掛靠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現有體系進行改革。新的組織體系既有利于提高土地儲備機構的地位,為充分發揮其作用提供條件,也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5小結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與實現房產開發可持續發展,是辨證統一的,相輔相成的。無論是從國際、國內發展的成功實踐來看,還是從實際需要來看,無不印證這樣一個道理:要實現房產開發可持續發展,必須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不能顧此失彼,必須統籌兼顧;不能以犧牲土地資源為代價,獲得一時的經濟發展,必須在加快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強土地資源保護,優化發展環境。做到2項工作一起抓,2種成果一起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6參考文獻

    [1] 詹莉,李保蓮.河南省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利用問題及對策[J].河南農業科學,2008(3):5-8.

    [2] 梁留科,趙新軍,吳次芳.加入WTO后的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問題[J].河南農業科學,2002(9):47-48.

    [3] 路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河南現代農業建設[J].河南農業科學,2008(12):13-15.

    第6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在教學中,我主要運用以下幾種方法:

    一、結合投影圖以圖釋文,相輔相成

    在講“北美氣候”一課時,把“北美地形圖”、“地形對北美天氣變化的影響圖”、“北美氣候圖”制成復合投影圖片。通過圖示講解,讓學生對北美的氣候形成原因能從根本上了解認識:各地理要素的內在聯系、緯度因素和海陸因素以外,地形在某種情況下對氣候的形成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北美高大的山系的阻擋,當西風帶來的濕潤氣流流動到沿海山地迎風坡使之降水較多,內地降水較少;由于東西高,中間是廣闊的平原,使冬季的北風、夏季的南風可長驅直入影響內地,使之冬寒、夏熱,年差較大,大陸性氣候特點加強。這樣講解,學生既掌握了北美氣候的特點和成因,又增強了學生的讀圖用圖能力,從中又加強了辯證思維的訓練。

    又如講“中國最大的城市──上海”一節課時,我們是這樣設計的,先用投影展示上海的地理位置和政區圖,然后通過錄像簡明扼要地展示上海的市容,順便介紹上海的面積、人口、政治、經濟以及近年來上海浦東的開況。伴隨著電教屏幕上的美妙畫面和清晰的伴音解說使學生即使未到過上海也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從而輕松地掌握了上海的有關知識。這樣變抽象為直觀,既簡明又易懂,同時還解決了教學難點,使學生想學愛學,從而大大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了課堂學習效率,還有效地減輕了學生的課業負擔。我們向學生傳授知識的目的,不僅是讓學生掌握知識,更重要的是開發學生的智力,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運用電教媒體對學生進行啟發式教學,在培養學生能力方面確實有很大幫助。

    二、以圖提問,啟發思維

    圖像是課文的再現和補充,利用電教以圖提問能起到培養學生觀察、思維能力的作用。如講:“歐洲西部河流”一節時出示歐洲西部地形圖和降水圖,讓學生分析為什么河流短而數量少,但水流量大(由于地處平原且面積小因而河流較短,但降水較多因而河流量較大)。

    三、指導讀圖,培養能力

    如果教者課備得好,圖片制做得科學,除可配合課文教學外,還可幫助教師指導學生讀圖,提高學生用圖的能力。

    如講“英國的氣候和農業”時,在屏幕上打出“英國年降水量圖”、“乳畜業為主的地區圖”、“小麥種植圖”后,然后提問:說出英國乳畜業和種植業各主要分布在哪里;上述兩種農牧業的地區分布同氣候有什么關系?通過引導看圖,學生可以分析出:英國乳畜業和種植業的主要分布區是同降水多少有密切聯系的,而降水的多少不僅直接與海陸位置有關,還受地勢起伏的影響。西部沿海山地迎風坡降水多,但云量大,光照弱,只能發展乳畜業;而東南部平原降水適中,氣溫較高,可發展麥類等作物的生產。

    四、承上啟下,溫故知新

    在講世界主要高大的山脈,如喜馬拉雅山、阿爾卑斯山、落基山、安第斯山脈等成因時,就先制做出“六大板塊示意圖”動畫片,通過放映出板塊接觸地帶的擠壓,地勢抬升來說明世界上高大山脈的成因(都是由于地處板塊交界處,受巖層水平擠壓而形成的)。講氣候類型的成因時就要利用“氣壓帶和風帶模式圖”、“世界地形圖”來講解,如講“地中海氣候”成因時,用投影映出動畫片“氣壓帶、風帶隨太陽光直射點南北移動圖”來講,冬季受西風控制“溫和多雨”;夏季受到熱帶高氣壓帶控制“高溫干燥”。這樣在教學中通過復習以前講過的知識和新奇的投影片解釋新課,前后知識連貫,學生對新知識的理解顯得輕松,記憶比較扎實。

    五、圖表總結,省時明了

    有許多的課時在課后的小結時可在投影片中畫出表格來綜合、小結,如我國的各地形區,世界各大區的主要氣候類型等。如將我國的四大高原,首先出示表格,邊總結邊填寫效果就更好。

    六、對比練習,記憶深刻

    通過對比練習,列出表格,節省時間,效果顯著,如秦嶺-淮河以南、以北的自然條件和農業生產的比較;黃河、長江流經的各省區,上、中、下游的分段及各段水文特征的比較,治理和綜合利用情況的比較,用投影復習,先打出表格,然后逐個問題填出(可事先寫好,用時放出,也可邊說邊填)這樣對比復習,鮮明清楚,便于學習記憶掌握。

    七、了解國情,激發感情

    第7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

    第8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鄉土地。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土地管理機構。

    自治區、拉薩市、各地區、縣(市、區)逐步設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鄉級人民政府配備土地管理員,依法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負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權屬管理

    第四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縣使用土地的,報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跨地區(市)使用土地的,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或因買賣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鄉人民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加強用地指標控制,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既體現有償使用、又照顧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因地界不清、權屬不明而引起土地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解決。

    在糾紛解決前,應維持土地原狀,任何一方不得強占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調查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獲得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

    各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計劃,節余指標允許延后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從事農牧林業生產的,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權限按下款規定執行。

    二萬畝以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一萬畝以上至二萬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千畝以上至一萬畝,經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審查,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五十畝以上至一千畝,經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五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河灘地,發展生產。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地,用于農牧林業生產的,可確定給開發單位或集體、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

    私人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經營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區蔬菜地、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土地,應嚴加保護,原則上不得征用。

    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田保護區,征用時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的征用,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征用國防、保密等單位或民族風俗設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要附合城鎮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城鎮小區建設用地,在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和建設規劃,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小區用地。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城鎮小區建設用地進行監督,盡量減少城鎮土地占用。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未破土動工的,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按同類土地年產值兩倍標準,收取土地荒蕪費并收回土地,報原批準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承包者對承包的耕地不耕種,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蕪費。土地荒蕪費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收取,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轉包給有能力耕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與整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出預算,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須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壞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復墾。

    第四章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單位的建設用地,均按本章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征地單位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三)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3、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及年度投資計劃;4、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5、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

    (四)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有關方面達成征地協議,編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積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用地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批準文件,并實地界定月地界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組織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用地進行審核驗收。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在城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城鎮建設管理辦法》,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權限(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總和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五畝以上,不足一千畝的;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征用多種類型土地面積總和在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超過三畝,不足五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時,按下列標準支付各項征地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補償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征用地(市)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草地、每畝補償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鎮郊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一千至兩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損失;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橋梁、水利設施等建筑物,按折舊實際價格補償。

    零星果樹,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三十至五十元;樹齡五年以上掛果樹,每棵補償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樹木,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補償二十至三十元。樹木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伐用。名古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征地期間,搶建的房屋與設施,搶種的作物與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倍補償。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點五畝的地點,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拉薩市城關區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畝繳納一萬至一萬二千元,菜地每畝繳納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林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區,耕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畝繳納八千至一萬二千元,林地每畝繳納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費按征地費的總額(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五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繳納。

    第二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各項補償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費按征地審批權限的規定,由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審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收。按規定將各項征地費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誰所有就付給誰。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該項費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鄉村多余勞動力的安置,發展生產,興辦企業和困難戶的生活補助。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百分之六十交縣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此項基金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開發改造、興修水利等。專收專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費按上款比例交縣、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經費使用。

    上述費用要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征地后群眾安置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在鼓勵、支持自謀職業的前提下,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通過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少數勞動力,可到用地單位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就業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點五畝的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勞動部門妥善解決就業。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造地歸還農民耕種,不安置被征地的農民“農轉非”和就業。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劃撥使用。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報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用地單位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付給被借地單位或個人。

    臨時用地影響土地生產條件的,復墾辦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因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用地時,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一款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五章  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一)戶口在當地,符合離退休條件,無宅基或宅基地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戶口在當地,確實需要建房又無宅基地的居民;

    (三)歸國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國家建設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農牧區居民、歸國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用地的申請報批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的個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限額核查批準,并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費標準與經費使用管理,比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農牧區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費。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干部、工人、城鎮居民和歸國藏胞,以最低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個人建房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不使用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由原批準單位收回。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1、未經批準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騙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準面積擅自多占土地的;

    4、買賣、變相買賣土地的;

    5、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土地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治,并處以非法所得額或經濟損失額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罰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開荒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職權行為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于不理睬、不服從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1、不經嚴格審查亂發土地使用證,造成土地權屬混亂的;

    2、無權、越權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標準批地的;

    4、城鎮建設用地超越法定規劃范圍的;

    5、亂批土地突破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指標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勞動力招工、轉戶指標的;

    7、搶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

    8、在土地問題上濫用職權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亂收、亂用征地費的,責令賠償或補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拒不服從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征地和建設的;

    (三)借征地之機敲榨勒索,收受賄賂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罰款,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四條  不按時繳納土地征地費和罰款者,每日按應交款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遵守本辦法,為我區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積極宣傳土地基本國策,使當地群眾惜土如金的;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勞動力謀取生產門路,成績顯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通報全區表揚,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獎勵;

    (二)揭發土地管理中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負責保密,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的獎勵;

    (三)積極開發利用荒地、河灘地成績顯著的,優先提供土地開發基金,并給予一千至三千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9篇: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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