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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湖北 武漢 430063)
摘 要:在目前的技術經濟水平下,對受交通噪聲影響而導致聲環境超標的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多采用隔聲窗進行受聲點防護,但安裝隔聲窗施工繁瑣且周期較長。因此實踐和探討了一種新方式,即通過足量貨幣化補償的辦法,將隔聲窗安裝交由受影響對象自行實施。實施結果表明,該方式易于被受影響對象接受,有助于節約工期和減少環境投訴,但也存在被補償對象不按照協議實施噪聲防治措施,建設單位無法免除主體責任的隱患。建議確需采用該種方式時,應在補償協議中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其及時落實防治措施。
關鍵詞 :噪聲;污染防治;貨幣化補償
中圖分類號:TB53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18
收稿日期:2015-04-17
1 概況
交通噪聲主要指的是機動車輛、飛機、火車和輪船等交通工具在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具有流動性大、干擾范圍大等特點??刂平煌ㄔ肼?,首先應控制噪聲源;其次是阻斷噪聲傳播途徑,最后是受聲點防護,各種手段的最終目的均是為了保護受聲者。對于規模較小、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采用聲源控制或聲屏障等聲傳播阻隔措施,投資過高,在目前的技術經濟水平下,可行性較差。而隔聲窗一般可以降噪20dB以上,效果較好,且費用適中,適用性強。因此,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受交通噪聲影響而導致聲環境超標時,通常采用隔聲窗進行受聲點防護。隔聲窗實施過程中,需要逐個測量窗戶,并替換成相應形式和尺寸的隔聲窗,由于受聲點的窗戶形式和尺寸不一(尤其是農村地區),隔聲窗的制作和安裝無法實現標準化,過程比較繁瑣,實施過程中,需要逐戶約定安裝時間,這些都延長了施工周期。而如果能將隔聲窗的實施,通過足量貨幣化補償的方式,交由受影響對象自行實施,將大大減少建設單位的工作量,節約工作時間,同時,被補償對象也可根據自身需要靈活安排,不致與自己的生產生活計劃產生沖突。在這種思路的指導下,筆者所在團隊,在某鐵路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進行了實踐探索。
2 目的、原則與實施方法
2.1 目的、原則
貨幣化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履行建設單位的噪聲防治責任,節約工期,同時兼顧受影響對象的個性化需求。實施原則為,受影響對象自愿選擇隔聲窗實物安裝還是貨幣化經濟補償,貨幣化補償按照隔聲窗的市場綜合單價和受影響對象的窗戶面積確定,最終由被補償對象自行實施噪聲防護措施。
2.2 實施方法
貨幣化補償實施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①根據環保驗收整改意見和圖紙,進行現場核對,確認需實施隔聲窗的范圍;②聯系實施范圍內的單位、村委會和居民,宣講補償原則;③實地逐戶測量,和受影響居民及單位確定窗戶面積;④由居民和單位自愿選擇實物安裝或貨幣化補償,簽署補償協議;⑤轉賬付款,完成補償,對選擇實物安裝的,另行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
不論是隔聲窗實物安裝還是貨幣化補償,現場調查、實施范圍確認、原則的解釋與宣講、窗戶面積的測定均是必不可少的。最終的差別就在于,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后,隔聲窗實物安裝的任務由建設者轉移至了補償接受者。
3 實施結果
通過1個實施小組2周的現場工作,完成11個村鎮187戶和2所小學的貨幣化補償,補償面積約2 700m2。實施過程中發現:
3.1 受影響居民和單位普遍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
由于補償單價是按市場價格確定,一方面包含了施工隊伍的利潤和相關稅費,單價相對較高,受影響對象選擇自行實施措施的貨幣化補償,有一定利潤空間;另一方面,其可以根據自身房屋的修繕和重建計劃,一并實施噪聲防護措施,避免浪費。此外,在實施的具體時間上,可以根據自身的作息時間,靈活地安排實施時段。部分舉家外出就業的居民,難于中斷工作來配合實施隔聲窗,故其樂于接受這種方式。
3.2 補償原則的宣傳和解釋工作量較大
對于噪聲防治措施的貨幣化補償,尚沒有對應的相關政策。這種補償,實質上還是一個談判和簽署契約的過程。補償范圍是由環保驗收監測結果確定的(只有驗收監測超標的受聲點,才進行補償),補償單價是考察市場價格后確定的,這些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指標,都需要向補償對象一一解釋清楚,力求公平合理。當然,直接進行實物安裝,這些宣傳工作量也是同樣的巨大。
3.3 接受補償的對象很少真正落實噪聲防護措施
以本次補償實踐為例,接受補償后,2所小學很快組織了隔聲窗采購和施工,并利用假期實施完畢,但普通居民,除了極少數因為房屋修繕和重建的原因,一并落實了隔聲窗,其余居民均未實施噪聲防護措施。究其原因,是因為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損耗型污染,人體對噪聲有一定的適應性,在人體感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居民很少有動力去主動采取噪聲防治措施。
4 噪聲補償的探討
按照《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污染者擔責”的原則,交通噪聲防護的主體責任在建設單位,而不在第三方。因此,若接受貨幣化補償的受影響對象未按照協議采取防治措施時,環境保護執法部門首先追究的仍是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雖然可以根據補償時簽署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追索被補償對象的責任,但卻不能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責任。但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上講,交通噪聲污染補償實施后,要真正履行污染防治責任,最終還是要看防治措施落實與否。
因此,項目建設單位應盡量自行主導污染防治設施的實施,確實因客觀條件所限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時,應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措施落實責任,包括具體的措施形式和實施時間,并監督其及時落實到位。
5 總結和建議
本次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貨幣化補償僅耗時2周,節約了建設單位的施工環節和時間,2012年實施完畢后,3年來未發現相關的噪聲污染投訴現象,可見,這種措施在工程實踐和處理噪聲投訴問題上具有積極意義,但該方式也存在隱患,確需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時,應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措施責任,并監督其落實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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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筑施工主要環境污染問題
1.城市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
城市建筑施工的噪聲污染指的是在城市建筑的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周圍生活環境有干擾的聲音。一般的建筑施工工地都混雜在城市住宅小區和農村住宅之間,在其施工的各個階段和使用的各種建筑施工機械設備,比如在土方施工階段中使用的推土機、挖掘機,基礎施工階段中使用的打樁機,結構施工階段中使用的振搗棒、攪拌機,裝修施工階段中使用的砂輪機、電鋸等,都會產生一定的噪音并并對周圍環境產生噪音污染,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對城市的聲環境質量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城市建筑的夜間施工,產生的強烈的噪聲污染嚴重影響了工地附近民眾的工作、休息以及生活,進而危及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大量投訴。由于建筑工地本身的流動性以及其施工階段的突擊性,造成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強度高、分布廣和難以控制等特點。
2.城市建筑施工中的揚塵污染。
在城市中的舊樓房拆遷過程中,無論是使用的是人工拆遷還是定向爆破技術,往往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揚塵污染,特別是在天氣比較干燥的情況下,空氣環境的揚塵污染就顯得更加突出。根據空氣中揚塵顆粒的大小可分為三種:即降塵、飄塵以及可吸入顆粒物??諝庵凶钪饕奈廴疚锞褪菗P塵污染。在我國城市空氣中的揚塵污染物主要由煤煙塵、建筑揚塵以及風沙塵組成。其中形成建筑揚塵的主要因素是:建筑施工中渣土的挖掘與清運;在外的堆料;在拆遷過程中自上而下隨意拋灑的垃圾;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等。
經過多年努力,城市中的煤煙塵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受季節性因素影響較大的風沙塵,隨著城市道路硬化和綠化工程的逐步實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近些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速度進一步加快,城市的人口也越來越多,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也日益激烈,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建筑揚塵對城市空氣的污染。
二、城市建筑施工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城市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建筑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工地申報制度。但凡是需要在城市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其排放的噪音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音排放標準的,施工單位有責任在建筑工程開工的十五天之前,將該建筑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工程場所、施工期限和設備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施工單位所采取的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情況等申報給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以促使環保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有效的管理。
其次,嚴格限制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時間。原則上禁止施工單位進行夜間也就是晚十點到次日早六點施工,建筑單位夜間施工也嚴格禁止使用打樁機、混泥土攪拌機以及電鋸等建筑機械設備。建筑單位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夜間施工時,應提前按照相關規定請示環保部門的批準,并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同時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周圍的民眾居住區張貼施工告示,以取得周圍居民的諒解。
最后,建筑施工單位還要積極的不斷更新建筑施工設備。對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的控制主要就是對噪聲源的控制,只要噪聲源得到良好的控制,那么城市聲音環境質量就會得到極大的改善。因此,各地環保部門就要積極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對落后的建筑設備和技術進行淘汰,引進新的技術和噪音相對較低的建筑施工設備,比如在建筑施工的樁基施工階段,要使用靜力壓樁機代替傳統的打樁機,促使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對噪聲污染的有效控制。
2.城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政府部門應該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同時加強各地環保部門的各種執法監管權。國家相關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控制的通知和最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都從宏觀上規定了環保部門對城市揚塵有統一監管的權利,可是卻將揚塵污染違規的處罰權賦予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也就使得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的約束力不足。因此建議政府部門以法律或國務院頒布條例的形式賦予環保部門對揚塵污染的監督和處罰權。
關鍵詞:建筑施工 噪聲 影響分析 防治對策
近幾年來,我國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化進程的加劇,隨著城市建設的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噪聲造成的污染越來越嚴重,致使擾民事件的不斷發生,對周圍人群的生活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了給人們帶來舒適、安靜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我們需要積極的發現問題,并及時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措施。
1 建筑施工噪聲的影響分析
1.1對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大致可分為土石方階段、打樁階段、結構階段、裝修階段等四個部分,但由于近幾年我國的建筑施工技術和施工效率的提高,各階段的施工區分不是很明顯,甚至各個階段混合施工。同時各個階段的施工的主要噪聲源各不相同,所以,建筑施工帶來的噪聲及噪聲造成的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也不相同。同時,由于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意識不足,為了注重工程的施工進度,無法按照建筑施工標準進行合理安全的施工。
1.2 在建筑施工的土石方階段和對一些建筑物拆除過程中,一般使用的施工機械有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和運輸車輛等機械設備,這些移動性的機械設備是土石方階段的噪聲的主要來源,這對建筑工地周圍的人群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較大影響。同時,各種大型的運輸車輛的移動范圍比較大,產生的噪音相對較少,但其噪聲影響的范圍比較廣。而推土機和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工作范圍較小,但其發出的噪音大,對周圍的影響較大。根據現場試驗測量,在建筑施工的土石方階段,所使用的施工機械運作的噪聲源的聲功率級范圍一般在100~120dB(A),而且其聲源是無明顯指向性的。
1.3 在基礎施工階段,建筑施工場地的噪聲源一般是各種打樁機、一些打井機、風鎬和移動式空壓機等機械設備。該施工階段的噪聲源大都是固定的聲源,其中最主要的是打樁機噪聲,雖然此階段的施工周期比較短,但是建筑施工的噪聲較大,噪聲污染很嚴重。根據現場測量統計,打樁機聲功率級范圍一般在125~135dB(A),其聲源還具有明顯的指向性。風鎬、吊車和平地機等機械設備的噪聲源的聲功率級范圍為100~110dB(A),這些機械設備的噪聲較小,對周圍噪聲污染相對較小。
1.4 對于建筑施工的結構階段來說,這是整個工程項目施工周期最長的階段,而且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品種較多,主要造成噪聲的機械設備有汽車吊車、塔式吊車、運輸平臺、施工電梯、混凝土攪拌機、水泥攪拌機、電鋸、切割機、各種運輸車輛等,這些機械設備在施工過程中都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噪聲污染。根據實驗測量,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運輸平臺的噪聲源的聲功率級范圍一般在100~120dB(A),混凝土攪拌機的聲功率級大約為95~100dB(A)。該施工階段使用的機械設備較多,所造成噪聲污染較大,因此,此階段應該成為重要的噪聲控制階段。
1.5 建筑施工的裝修階段,整個建筑工程項目中施工工期比較長,但整個裝修工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比較少,產生的噪聲也就比較小。該階段的噪聲來源主要是砂輪鋸、電鉆、電梯、起重機、切割機、卷揚機和運輸車輛等。同時,這些機械設備的聲源聲功率級范圍在90dB(A)左右,其中部分在室內進行施工,造成的噪聲污染相對較小。
2.建筑施工中對噪聲污染的防治的措施
2.1 對于建筑施工中噪聲污染的防治,首先,我們需要制定出合理的施工計劃, 按照施工要求嚴格控制施工時間。在城市中心人群較為密集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在夜間需要停止進行一些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操作,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夜間施工的許可證,經過批準后,還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周圍的居民。同時,還要積極與附近居民進行協商溝通,爭取得到居民的理解,避免發生矛盾沖突。
2.2 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對違規施工單位進行停工治理和相應的處罰。監管部門還要合理安排人員,定點、定時對施工場地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施工區域的監督力度,對各個施工場地監管責任落實到個人,制定完善的監管制度和計劃,采用巡回式的監管方式,對施工場地進行不定時的抽查。同時,有關部門要組織人員對建筑施工噪聲影響進行測評。及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施工操作,并有效地進行相應的處理。有關部門還需要加大對建筑施工單位的宣傳力度,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有關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規定進行施工操作,盡可能把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降低到最小。
2.3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施工單位還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噪聲污染的管理,根據要求制定出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增加管理人員的監管意識,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建筑施工期間的噪聲進行控制。施工單位還需要對各個施工階段的噪聲影響進行相關評價,并根據建筑工程的有關性質、特點、現場條件、施工機械、作業時間等情況,提出有效合理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2.4 對于施工單位還需要根據建筑設計要求,引進一些低噪聲機械設備,來降低建筑施工造成的噪聲污染。同時,對于其他施工機械設備還需要按照要求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盡可能使機械處于健康的工作狀態,及時的對現場施工機械進行檢查,對已經淘汰的施工設備和損壞的機械設備,要求不能進行施工場地和施工作業,以減少噪聲對周圍造成的影響。對一些相對固定機械設備根據施工要求選取合理的布局方式,并對其進行一定的封閉隔音處理。施工單位還需要根據施工設計,選取先進的施工工藝,合理的安排整個工程的施工工序,確保整個建筑施工的進度,根據施工周圍居民的生活作息情況,科學合理的安排不同程度的噪聲施工工程的工作時間,盡量錯開周圍居民的休息時間,以降低噪聲對周圍造成的影響。
總結: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噪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可以采取有關防治措施,盡可能降低噪聲帶來的影響。因此,各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宣傳和管理;同時,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及時發現噪聲污染問題,并提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措施,以減少噪聲污染對周圍環境和居民造成的影響。
參考文獻
[1]龔厚寬.《論如何做好工程施工的設備管理及其安全》,工業噪聲治理技術 .
[2]張利,田寶華,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環境問題與防治措施》,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05,127-130.
[3]國家環境保護局.《工業噪聲治理技術》,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5023703
1引言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隨著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建筑施工噪聲擾民問題呈增長趨勢,過去單一的場界控制己不能適應現有的環保管理要求。為更好的對建筑施工噪聲排放實施控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過程中,結合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和影響實際,制訂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噪聲防治方案和辦法,是滿足環境管理需要,改善聲環境質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2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及影響
2.1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
建筑施工噪聲不同于環境噪聲中的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和社會噪聲,具有普遍性、突發性、非永久性特點。施工噪聲無論任何階段其產生的噪聲都不會因為所在功能區不同而有區別,施工噪聲通常取決于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管理機制。從大量的現場實際數據上看,晝間無論場界還是敏感點受到施工噪聲污染聲級大于65dB(A)占62%以上,大于60dB(A)占85%以上。
在建筑施工中所發生的特別顯著的噪聲作業一般有以下5種:使用打樁機、拔樁機作業;使用鉚釘機作業;使用鑿巖機作業;使用空氣壓縮機作業;設有混凝土攪拌設施或瀝青混凝土攪拌設施的作業。因其聲強高,又往往是露天作業,再加上不少建筑單位為了趕工期而夜間施工,所以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造成的污染相對比較嚴重。
2.2建筑施工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噪聲污染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它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對人心理和生理產生影響。建筑施工噪聲危害主要表現為:對聽力的影響??茖W研究表明:如果人長期在95dB(A)的噪聲環境里工作,大約有29%的會喪失聽力;即使噪聲只有85dB(A),也有10%的人會發生耳聾;120~130dB(A)的噪聲,能使人感到耳內疼痛;更強的噪音會使聽覺器官受到損害。對神經系統、心血系統、消化系統以及生殖機能等產生不良的影響。強噪音會使人出現頭痛、頭暈、倦怠、失眠、情緒不安、記憶力減退、血壓升高,心律不齊,消化機能減退、胃功能紊亂等癥狀。另外,噪聲還會分散人們的注意力以及對報警信號的遮蔽,所以往往是造成各種意外事故的根源之一。
3建筑施工噪聲環境監理內容
為防止噪聲危害,對產生強烈噪聲或振動的污染源,在環境監理工程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治,使施工區域及其影響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重點是靠近生活營地和居民區的施工區域,避免噪聲擾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監理施工單位是否選用高效、低噪施工設備,是否給高噪聲設備安裝隔聲罩等裝置。是否在施工場地及高噪聲設備周圍適當設置屏障以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控制施工場界噪聲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施工活動、時間安排及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是否合理。日常是否注意對施工設備維修保養,使各種施工機械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避免由于設備性能差而增大機械噪聲的現象發生。合理疏導進入施工區的車輛,禁止車輛在施工區鳴笛。夜間施工是否向環保部門申請,是否批準后按規定施工,禁止夜間擾民。特殊情況下的施工是否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并告知附近居民。
4噪聲的環境監理方法和防治策略
對噪聲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依靠噪聲控制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還有賴于立法管理和政府的行政措施。通過實施環境監理,對更好的防治噪聲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4.1環境監理方法
結合工程施工時產生噪聲的特點,主要采用:現場巡視,如果發現噪聲嚴重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采取處理措施;定期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對噪聲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有無擅自改變,是否滿足環保要求,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通過現場環境監測可以客觀、準確掌握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水平、效應及趨勢,用詳盡的數據支持環境監理工作。
4.2噪聲防治策略
4.2.1從聲源上控制噪聲
在開展環境監理時,要督促施工單位選用低噪聲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在聲源處安裝消聲、隔聲裝置,使用隔振和阻尼技術有效地減少激振力作用的結構噪聲的產生。
4.2.2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和布局
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盡量避開居民休息時間,對高噪音設備應采取限時作業,一般夜間不得施工,由于施工工藝或其他原因必須連續作業或進行夜間施工時,需提前向環保部門申請,并通報周圍居民及相關各方,爭取得到認可和諒解。合理確定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特別是產生噪聲污染大的設備選址,盡量靠場地中間,遠離敏感點,避免高噪聲施工機械在同一區域內同時使用。進一步完善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及時維修和養護,杜絕由于設備運動狀況不佳導致噪聲增大。
4.2.3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的力度
特別是對居民區、醫院、學校、高功能區等敏感目標周圍聲環境的監測。在施工高峰期及噪聲排放量較大時增加噪聲監測頻次,以驗證是否符合相關排放要求。
4.2.4加強公眾參與,嚴格執行環境監理
建立公眾參與的良好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意見,建立社會輿論的監督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環境監理人員要積極協調解決,嚴格按照環保相關法規、標準、文件的要求督促施工單位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4.2.5加強環保宣傳,提倡文明施工
環境監理人員要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向施工單位傳達國家、省、市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使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對噪聲影響予以控制,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聲的措施,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參考文獻:
[1] 田中平.在建筑設計中談建筑節能與建筑噪聲控制[J].科技與企業,2012(14).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環境影響;有效防治措施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為了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水資源在時間上和地域上的合理分配,達到興利除害目的而修建的綜合性工程,它的建設將會對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但在工程建設能夠對經濟、社會、環境的各方面產生有利影響的同時,工程建設對周邊環境和生態平衡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給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因此,水利工程施工的參建單位應該牢固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切實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將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以考慮。本文針對水利工程施工對環境的影響及有效防治措施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二、水利工程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1、水利工程施工造成水污染
施工期間的水污染主要是由施工生產和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導致地面水產生污染,甚至污染到地下水而引起的。例如:施工設備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將會產生大量含油廢水,如果這部分含油廢水不經過妥善處理甚至不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將對河流水質產生質的影響。在混凝土工程施工過程中,特別在大體積混凝土澆筑、壩體灌漿、骨料清理等工作處理不當,都會產生大量廢物、污水,這些廢物一旦流入河中,將會使河道中的水質產生變化。
2、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大氣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對大氣環境的影響主要包括施工中各種車輛行駛和機械作業過程所排放的大量尾氣和產生的大量揚塵;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骨料等)運輸和石方爆破作業產生的塵灰,運輸材料過程中由于車輛顛簸或以及由此產生拋灑及道路揚塵,由于施工過程中灑水工作不到位導致地面干燥由風力吹起的揚塵等,所有這些對空氣質量的影響因素都會對附近群眾甚至附近田間作物產生不利影響。
3、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固體物和粉塵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廢棄大量的建筑材料垃圾和施工人員所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土石粉粒、粉煤灰、水泥等粉狀建筑材料在搬運中產生的懸浮物。若對此處理不當,由于揚塵和雨水沖淋等原因會對大氣環境和水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給周圍居民和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4、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噪聲污染
施工期間的噪聲影響主要是由機械設備產生的噪聲、車輛行駛產生的噪聲和施工作業的噪聲。其中影響最大的主要是施工機械噪聲,例如:開挖作業機械在挖運石料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混凝土拌和過程中拌合設備發出的噪聲、爆破所產生的噪聲等。
三、水利工程施工對環境影響的有效防治措施
1、水利工程施工對水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據國家水資源保護有關標準,控制進入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污廢水濃度,對砂石骨料加工清洗、混凝土養護、化學灌漿、機械廢油、施工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等采取處理措施,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體,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施與農田,施工機械檢修沖洗廢水經隔油沉淀處理后用于噴灑道路及施工場地。
2、水利工程施工對大氣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據有關排放標準,采取措施消煙除塵,控制污染源,減少排放量;材料堆放應采取必要擋風措施,減少揚塵;組織好材料和土方運輸,防止揚塵和材料散落造成環境污染;材料運輸宜采用封閉性較好的自卸車運輸或采取覆蓋措施;對施工場地、材料運輸及進出料場的道路應經常灑水防塵;施工機械車輛應安裝尾氣凈化裝置,各種燃油機械必須裝置消煙除塵設備;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須采取防塵除塵措施;嚴禁在施工區焚燒會產生有毒有害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并加強施工機械、車輛的管理和維修保養,防止汽油、柴油、機油的泄露,減少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量。
3、水利工程施工對固體物和粉塵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按照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阻礙河、溝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結合造田、修路等利用棄 ,減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廢棄物中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體;采取一切措施盡可能防止運輸車輛將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區場地上,安排專人及時進行清掃;工程施工人員生活垃圾應實行袋裝化,并及時清運至施工區周圍較近的城鎮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并做好人群健康保護工作。
4、水利工程施工對噪聲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采取減噪降振措施或選用低噪弱振設備和工藝,實行施工區與居住區分離,設置隔音設施,所有進場施工車輛、機械設備的外排噪聲指標參數必須符合相關環保標準,尤其在靠近生活營地和居民區施工的單位,必須合理選擇和調整施工時間和機械配置,盡可能在白天進行施工,嚴禁晚上進行大規模施工活動,減少和避免噪聲擾民,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水利工程施工的其他有效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工程設計和合同要求采取工程或生物防護措施,防止邊坡失穩、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合理設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現場臨時排水系統,及時疏導雨水,以減少雨水對挖填土坡坡面的沖蝕;填方坡面應及時夯實并進行邊坡綠化;合理確定借土棄土位置,合理開采砂石料場,注意料場棄土棄渣分離處理;多余的土方盡量就地用來整理坡面,當不得不外運時,應該運至無自然保護價值的規定場所,棄土不得破壞或掩埋地表植物;當堆砌高度較高時不應進行護面設計并應設擋土構造物以免將來發生坍塌;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態環境破壞。在工程施工期間不亂砍、濫伐林木,盡量不破壞草灌等植被,并選擇適宜本地區栽植的植物,進行生態護岸、草皮護坡,保持工程與周邊生態環境的協調,盡量減免工程施工對水域生態環境的影響。
2)疾病流行防治措施:防治疾病流行,保護人群健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認真做好疾病調查和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減免流行性傳染病、地方病、自然性疫源性疾病的發生,千方百計保護人民生命健康。
3)文物破壞防治措施: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疑為文物)時,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移動或破壞,同時將情況立即通知業主和文物主管部門,保護好文物。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環境監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一、建筑施工噪聲概述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隨著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建筑施工噪聲擾民問題呈增長趨勢,過去單一的場界控制己不能適應現有的環保管理要求。為更好的對建筑施工噪聲排放實施控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過程中,結合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和影響實際,制訂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噪聲防治方案和辦法,是滿足環境管理需要,改善聲環境質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 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及影響
2.1 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
建筑施工噪聲不同于環境噪聲中的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和社會噪聲,具有普遍性、突發性、非永久性特點。施工噪聲無論任何階段其產生的噪聲都不會因為所在功能區不同而噪聲排放有區別,主要取決于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管理。從大量的現場實際數據上看,晝間無論場界還是敏感點受到施工噪聲污染聲級大于 65dB(A)占 62%以上,大于 60dB(A)占 85%以。在建筑施工中所發生的特別顯著的噪聲作業一般有以下五種:使用打樁機、拔樁機作業;使用鉚釘機作業;使用鑿巖機作業;使用空氣壓縮機作業;設有混凝土攪拌設施或瀝青混凝土攪拌設施的作業。因其聲強高,又往往是露天作業,再加上不少建筑單位為了趕工期而夜間施工,所以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造成的污染相對比較嚴重。
2.2 建筑施工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噪聲污染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它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對人心理和生理產生影響。建筑施工噪聲危害主要表現為:對聽力的影響??茖W研究表明:如果人長期在 95 分貝的噪聲環境里工作,大約有29%的會喪失聽力;即使噪聲只有 85 分貝,也有 10%的人會發生耳聾;120~130 分貝的噪聲,能使人感到耳內疼痛;更強的噪音會使聽覺器官受到損害。對神經系統、心血系統、消化系統以及生殖機能等產生不良的影響。強噪音會使人出現頭痛、頭暈、倦怠、失眠、情緒不安、記憶力減退、血壓升高,心律不齊,消化機能減退、胃功能紊亂等癥狀。另外,噪聲還會分散人們的注意力以及對報警信號的遮蔽,所以往往是造成各種意外事故的根源之一。
三、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現狀
一是施工機械設備工藝老化,適應不了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產生高噪聲污染,施工單位不淘汰或不更換新型設備,使得一些機械“帶病”運轉產生高聲級噪聲污染環境;二是施工場地布局不合理,大多數露天施工,往往不設置隔聲、吸聲、消聲等聲屏障,使得建筑施工噪聲直接向周圍環境排放,產生強烈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三是在施工過程中,燥聲監測與工程監理的作用得不到發揮,不能保證對建筑施工噪聲的有效監督管理。不能及時發現施工噪聲超標準污染現象,造成一些施工場地的噪聲污染惡性循環;四是一些施工單位唯利是圖,法律、法規意識淡薄,一味追求利益、無視法律、不分時斷,隨意施工,產生超標施工噪聲,嚴重干擾周圍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
四、建筑施工噪聲環境監理內容
為防止噪聲危害,對產生強烈噪聲或振動的污染源,在環境監理工程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治,使施工區域及其影響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重點是靠近生活營地和居民區的施工區域,避免噪聲擾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監理施工單位是否選用高效、低噪施工設備,是否給高噪聲設備安裝隔聲罩等裝置。②是否在施工場地及高噪聲設備周圍適當設置屏障以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控制施工場界噪聲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③施工活動、時間安排及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是否合理。④日常是否注意對施工設備維修保養,使各種施工機械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避免由于設備性能差而增大機械噪聲的現象發生。⑤合理疏導進入施工區的車輛,禁止車輛在施工區鳴笛。⑥夜間施工是否向環保部門申請,是否批準后按規定施工,禁止夜間擾民。⑦特殊情況下的施工是否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并告知附近居民。
五、噪聲的環境監理方法和防治策略
對噪聲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依靠噪聲控制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還有賴于立法管理和政府的行政措施。通過實施環境監理,對更好的防治噪聲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5.1 環境監理方法
結合工程施工時產生噪聲的特點,主要采用:現場巡視,通過巡視,如果發現噪聲嚴重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采取處理措施;定期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對噪聲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有無擅自改變,是否滿足環保要求,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環境監測,通過現場環境監測可以客觀、準確掌握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水平、效應及趨勢,用詳盡的數據支持環境監理工作。
5.2 噪聲防治策略
5.2.1從聲源上控制噪聲。在開展環境監理時,要督促施工單位選用低噪聲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在聲源處安裝消聲、隔聲裝置,使用隔振和阻尼技術有效地減少激振力作用的結構噪聲的產生。
5.2.2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盡量避開居民休息時間,對高噪音設備應采取限時作業,一般夜間不得施工,由于施工工藝或其他原因必須連續作業或進行夜間施工時,需提前向環保部門申請,并通報周圍居民及相關各方,爭取得到認可和諒解。合理確定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特別是產生噪聲污染大的設備選址,盡量靠場地中間,遠離敏感點,避免高噪聲施工機械在同一區域同時使用。
5.2.3進一步完善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及時的維修和養護,杜絕由于設備運動狀況不佳導致噪聲增大。加快設備更新換代,淘汰落后設備改進更新技術機械,就是從聲源上控制噪聲是防止噪聲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盡量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代替高噪聲設備和工藝,在聲源處根據聲源特點安裝不同類型的噪聲消聲器,如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阻抗復合消聲器等。完善建筑施工機械的產品噪聲標準,并嚴格執行這些標準,積極推行技術改造,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對達不到噪聲標準的不予市場銷售,確保低噪聲設備和工藝的推廣使用。
5.2.4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特別是對居民區、醫院、學校、高功能區等敏感目標周圍聲環境的監測。針對有些施工單位搶工期夜間施工的現象成立夜間巡邏隊加大夜間檢查頻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間確??忌幸粋€良好的復習、考試環境在對待群眾投訴問題上廠方面從重從快嚴肅查處另一面要求施工單位多自查自糾虛心接受群眾意見從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以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
5.2.5加強公眾參與,嚴格執行環境監理。建立公眾參與的良好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意見,建立社會輿論的監督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環境監理人員要積極協調解決,嚴格按照環保相關法規、標準、文件要求督促施工單位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5.2.6加強環保宣傳,提倡文明施工。環境監理人員要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向施工單位傳達國家、省、市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使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對噪聲影響予以控制,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聲的措施,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六、結語
總之,隨著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工程項目建設的深入,建筑噪聲不可避免,但也不能以噪聲擾民為代價。因此,實際工作中,應增強環保意識,加強法制觀念從聲源、傳播途徑等方面降低建筑施工噪聲,積極保護噪聲敏感目標及周圍環境,積極建立科學、文明的建筑施工,最大限度的減少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
參考文獻
[1] 田中平.在建筑設計中談建筑節能與建筑噪聲控制[J].科技與企業,2012.
沈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是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鄉建設、城市規劃、工商、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科學劃分城市功能區,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綠化帶等建設布局。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支持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推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質量的義務,并有權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制定實施標準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二)督促、指導、協調其他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履行其職責;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組織對環境噪聲情況的監測和檢查;
(四)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狀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工業生產、建筑施工和商業經營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機動車輛噪聲污染和商業經營等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建設項目的隔聲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加強居民住宅區的聲環境管理,協調解決居民住宅區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公開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關環境噪聲污染的舉報、投訴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要求,合理劃定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和住宅區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與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鐵、高架橋、輕軌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當考慮周圍噪聲源對建設項目本身的影響,在已經存在噪聲源的環境進行建設的,應當同時建設相應的噪聲污染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娛樂、餐飲、加工、維修、健身、洗浴、批發市場、客貨運輸場(站)及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為其辦理營業執照。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娛樂、餐飲、加工、維修、健身、洗浴、批發市場、客貨運輸場(站)等經營單位,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十六條 工業、商業企業使用固定設備和建筑施工單位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依法向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城市市區的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環境噪聲自動監測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第十九條 在中、高考期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對建筑施工和住宅樓室內裝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作出作業區域、時間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從事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生產設施合理布局,采取隔聲、消聲、減震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輕環境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范圍內設置工業設施或者從事機械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爆破等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必須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公安機關應當提前將擬發生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時間、地點以及聯系人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國家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裝隔聲、消聲設施等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區域內,22時至次日6時,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一)居住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確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并將連續作業的原因、內容、時間及聯系方式、投訴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作業期間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對其落實措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建設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交通工程項目,確需經過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和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建設生態隔離帶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裝隔聲設施等防止交通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必須保證正常、有效使用,不得改裝、拆除或者閑置。除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自行安裝報警器。
第三十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汽車定置噪聲限值標準,定期公布需要進行噪聲檢測的機動車車型種類。
機動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車型種類,依法對機動車輛排放噪聲情況進行檢測。
機動車噪聲檢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不予頒發定期檢驗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除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凡在市區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使用氣喇叭等高噪聲的聲響裝置。
第三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市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在城市市區內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和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禁行的路段、時間,并設置禁鳴警示標識,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公交車候車站、客貨運輸場(站),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各類營運車輛不得采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乘客。
第六章 商業經營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在住宅樓內和樓下開辦的娛樂、餐飲、加工、維修、健身、洗浴等經營項目,經營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治理,其排放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于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經營單位,依法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市和區、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設置在住宅樓內的電梯、供水、供熱、空調、通風等公用設備,其排放的噪聲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開發商、建設單位或者公用設備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十七條 位于住宅區內的娛樂、餐飲、加工、維修等產生環境噪聲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營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經營活動中產生噪聲影響周圍環境。
第三十八條 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宣傳、禮儀慶典等商業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各類揚聲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
在公共場所進行文體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實施產生噪聲的行為,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避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 商場、超市、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內噪聲,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娛樂、餐飲、加工、維修、健身、洗浴、批發市場、客貨運輸場(站)及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項目,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工業、商業企業使用固定設備和建筑施工單位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事項的,按照管理權限,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中、高考期間未按規定在住宅樓室內進行裝修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進行工程爆破等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國家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由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業、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輛擅自安裝報警器或者在市區內使用氣喇叭等高噪聲聲響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營運車輛采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乘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宣傳、禮儀慶典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未遵守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文體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實施產生噪聲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環境噪聲污染的來源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1)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的噪聲。由于機動車輛數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聲成為城市的主要噪聲源。
(2)工業噪聲工廠的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工業噪聲的聲級一般較高,對工人及周圍居民帶來較大的影響。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控制
【中圖分類號】TU【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1-0123-1.5
一、建筑噪聲的污染原因
建筑單位環保責任意識淡漠。一些建筑單位的負責人唯利是圖,法律法規意識淡漠,置公眾的利益不顧,一味追求自己的經濟效益,不分時間,隨意進行施工,產生的超標準建筑噪聲,嚴重干擾了周圍人們的正'常生活。加之,農民工現在己成為建筑業勞動力的主體,他們沒有經過必要的上崗培訓,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隊伍,安排培訓民工還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分包隊伍都做不到。在對技術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問題上,現有的培訓機制也不健全。有許多技術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員相當缺乏環境保護知識,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監理人員。
施工設備老化,施工方法不當。目前,各城市大力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以減少混凝土現場攪拌所產生的巨大噪聲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價格遠高于現場攪拌混凝土,而目對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沒有相應的經濟補償或稅收上的優惠政策,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廣商品混凝土工作舉步維艱。目前的情況是,施工單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較落后,還在延用攪拌機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嚴重的噪聲污染。再有,不分場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動式打樁機打樁作業,露天開鋸等,更有甚者,在這樣高分貝下不分晝夜地進行施工,卻毫無顧忌場地布局不合理,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大多數建筑都是露天進行的,沒有規范的聲屏障進行隔聲、吸聲、消聲。有時施工現場由于場地狹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例如:鋼筋棚離居民住宅區太近,而又沒有采取全封閉施工現場圍護以及隔音圍擋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使得噪聲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還有混凝土攪拌車因沒有采取有效的噪聲隔離措施等,在城市中造成噪聲污染,使得建筑噪聲衰減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擴散作用于敏感物,產生強烈的噪聲污染。
相關部門監測工作不到位,建筑噪聲泛濫。在建筑過程中,工程監理與環境監測沒有積極發揮作用,保證不了對施工場地噪聲的監督管理。不能及時發現建筑噪聲超標污染現象,造成一些建筑場地的噪聲污染惡性循環。加之,我國雖然在現行法規體系中,規定了建筑噪聲的場地界限值,以及一些防治與治理原則,但從現行法規的規定中,仍然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建筑噪聲治理難的問題所在。
二、建筑噪聲的控制
加強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員環保意識。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日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支模板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而目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施工作業時,夜晚作業不超過22時,早晨作業不早于6時,在特殊情況下更應該縮短或暫停施工作業。晝間盡量將施工作業時間與居民的體息時間錯開,當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事先應該與附近居民協商,并上報工地所在地的環保局和有關環保行政執法部門。
減少人為噪音。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現場噪聲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意識。
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為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掌握噪聲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噪聲的長期監測。采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凡超過《建筑場界噪聲限值》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力爭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提倡綠色施工。綠色施工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應用的主要體現,是綠色施工技術的綜合應用。綠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的各個方面,如生態與環境保互資源與能源的利用、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實施綠色施工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減少場地干擾、尊重基地環境、結合氣候施工。
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改進施工方法。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是產生建筑噪聲的主要原因。為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妥善安排作業時間。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對高噪聲施工機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
積極改進生產技術,生產作業盡量向現場外部發展,減少現場施工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于產生強噪聲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制作產生的噪聲。如推廣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攪拌遠離施工現場,減少該作業的噪聲源;采用噪聲比較小的振動打樁法和鉆孔灌樁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鉚接,用螺栓代替鉚釘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鋼筋及其他金屬材料的加工等,也要盡量實現非現場作業。
采取合理措施,在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吸聲,利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如穿孔共震吸聲結構、微穿孔板吸聲結構、薄板共振吸聲結構等)吸收通過的聲音,減少室內噪聲的反射來降低噪聲。隔聲,把發聲的物體、場所用隔聲材料(如磚、鋼筋混凝土、鋼板、厚木板等)封閉起來與周圍隔絕。常用的隔聲結構有隔聲間、隔聲機罩、隔聲屏等,有單層隔聲和雙層隔聲兩種結構。隔振,防止振動能量從振源傳遞出去。隔振裝置主要包括金屬彈簧、隔振器、隔振墊(如剪切橡皮、氣墊)等。常用的材料還有軟木、玻璃纖維等。阻尼,用內摩擦損耗大的一些材料來消耗金屬板的振動能量并變成熱能散失掉,從而抑制金屬伴隨的彎曲振動,使輻射噪聲大幅度消減。常用的阻尼材料有瀝青、軟橡膠和其他高分了涂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