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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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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第1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城市是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城市中集中了大量的社會物質財富、人類智慧和古今文明,同時也集中了當代人類的各種矛盾,產生了所謂的城市病。諸如城市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地面沉降、噪音污染、城市的基礎設施落后、水資源短缺、能源緊張;城市的人口膨脹、交通擁擠、住宅短缺、土地緊張,以及城市的風景旅游資源被污染、名城特色被破壞等。這些都嚴重阻礙了城市所具有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功能的正常發揮,甚至給人們的身心健康帶來很大的危害。針對天津生態城市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議,以期將天津建設成為生態環境良好、生態產業發達、居住環境宜人的生態城市。

    生態城市(ecological city),從廣義上講,是建立在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更深刻認識基礎上的新的文化觀,是按照生態學原則建立起來的社會、經濟、自然協調發展的新型社會關系,是有效地利用環境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新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狹義地講,就是按照生態學原理進行城市設計,建立高效、和諧、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聚居環境。

    一、天津生態城市建設的提出和現狀

    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探索生態環境的建設。1999年海南率先獲得國家批準建設生態省,2001年吉林和黑龍江又獲得批準建設生態省,之后陜西、福建、山東、四川、廣州、上海、天津、寧波、昆明、成都、貴陽、長沙、揚州、威海、深圳、廈門等省市都先后提出建設生態城市的奮斗目標。

    2006年,天津市在4個直轄市中率先獲得“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稱號,之后又進一步提出了建設生態市的目標。國務院國發[2006]62號文件指出:將天津市逐步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科教發達、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的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

    2007年,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生態市建設規劃綱要》,提出到2015年建成生態市的奮斗目標。為實施好這個《綱要》,2008年,市政府制訂了《2008—2010年天津生態市建設行動計劃》,明確了階段性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建設項目。

    2009年天津市全年環境空氣質量二級良好以上達標天數307天,達標率為84.1%;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值三項指標首次全部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使天津市首次跨入全國空氣環境質量達標城市行列。飲用水源水質連續8年保持了達標率100%,中心城區景觀水體水質明顯改善。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噪聲和區域環境噪聲平均聲級保持在“好”和“較好”等級。2010年6月,天津市149項重點工程全部進入實施階段,河道整治、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等88項重點項目已經竣工,生態市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2011年是“十二五”的開局之年,天津市將以建設生態城市為目標,啟動實施第二輪生態城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全力完成污染減排年度任務,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對國控、市控和區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控機制,加大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石油、化工行業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督查,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重點企業掛牌督辦。同時,加大以飲用水源保護為重點的水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燃煤、揚塵、機動車尾氣污染為重點的大氣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水平,嚴格控制噪聲污染,建立以示范小城鎮為重點的農村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二、天津生態城市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多年以來,天津市生態城市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天津各方面建設有了很大成效。但不可否認的是,天津生態城市建設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2011—2013年天津生態市建設行動計劃》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歸納,《計劃》指出,未來三年是天津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的時期,經濟、人口、煤炭消費量仍將保持快速增長態勢,水資源短缺問題仍沒有根本性改變,天津生態城市建設存在七大挑戰:

    第一,能源依賴度高,產業結構需要升級。天津產業結構方面,第二產業比重高,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沒有退出,石化、化工、冶煉等行業比重較大,消耗能源較多,能源依賴度高,全市一次能源仍然以煤炭、原油為主。同時,第三產業比重低,僅占45%,與北京(75.5%)、上海(近60%)仍有較大差距。高端服務業發展滯后,服務業比重、規模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

    第二,污染物減排差距較大,需控制燃煤和人口。2011—2013年,天津燃煤量和城鎮人口將有較快增長,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過大,而工程減排的空間有限,能夠預見的污染減排工程與未來三年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差距較大。所以需要嚴格控制新增項目燃煤量增加和人口過快增長,否則,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將嚴重影響天津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

    第三,生態水缺口嚴重,水庫周圍污染負荷大。目前,天津生態水缺口6億立方米,生態補水缺口較大;而且,天津非常規水源利用比例較低,水庫一、二級保護區內有10萬人口生產、生活,使庫區周邊污染負荷較大。

    第2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2001-2005年,是中國實施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以下簡稱“十五計劃”)的期間。在此期間,中國政府空前地加強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加大了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投資規模,從而為環保產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市場契機。

    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我國將在“九五”工作的基礎,緊密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解決重點區域的重點環境問題為突破口,整體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論文百事通除了繼續推進以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三河(海河、遼河、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一市(北京市)環境污染綜合防治及一海(渤海)海域水污染防治為內容的33211工程的實施并力爭抓出實效外,還增加了長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黃河小浪底庫區及其上游和松花江流域等三個重點區域的污染治理。以上13個重點區域的污染治理簡稱為“333211工程”。此外,重點環保城市山“九五”的47個增加為100個。上述重點區域的污染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業污染防治:

    ——實施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工程,各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總體下降10%:

    ——關停污染嚴重的工廠,淘汰落后的塵產設備與技術;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大力推行清潔塵產:

    ——嚴格控制新污染源;

    ——強化核安全和核輻射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

    ——重點治理煤炭工業、電力工業、冶金工業、化工工業、建材工業、輕工工業的行業污染。

    2.改善城市環境質量:

    ——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保護人體健康,促進城市產業結構與布局的合理調整:

    ——大氣污染防治,提倡清潔能源,控制機動車污染;

    ——水污染防治,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城市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45%:

    ——加強飲用水集中水源地的保護: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加快城市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增加到75%:

    ——治理城市噪聲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污染。

    3.生態環境保護:

    ——建立一批國家級生態保護區和自然資源開發重點監管區;

    ——加強自然保護區和生態示范區的建設;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安全管理。

    4.農村環境保護:

    ——加快生態農業的發展,大力發展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

    ——控制白色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養殖業污染:

    ——開展秸稈綜合利用:

    ——改善農村飲用水質量;

    ——防止農作物污染。

    5.海洋環境保護:

    ——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控制陸源污染和近海養殖污染:

    ——保護海岸帶和海洋的動物生態系統:

    ——加強近岸海域水質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

    可以預見,“十五計劃”期間,中國的環保產業將面臨著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并將進入更為蓬勃發展的階段。

    二、中國環保產業的市場展望

    “十五計劃”期間,中國的環保產業市場將向更為廣泛的范圍擴展,市場的需求量也將大幅度地增長。除了環境污染的末端治理市場外,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農業、有機食品與綠色產品、低公害產品、環境服務業等領域,都蘊涵著極大的市場機遇。新晨

    “十五計‘劃”期間,中國政府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保護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使環境保護投入達到同期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3%以上。估計總體投入將達到7000億元水平,其投資重點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水污染治理:

    重點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并完善工業廢水的治理。全國各重點城市將新增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4000萬噸/日,估計治理總投資約需1000億元(不含污水管網建設資金):工業廢水治理約需投入1500億元。合計約為2500億元。

    第3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實際上,深圳作為率先發展、先期便承受環境壓力的城市之一,較早就意識到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也較早地開展了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探索工作。生態文明建設是理念和行動的結合體,多年來,除了理念上的不斷探索、創新,深圳市一直通過治污保潔工程平臺扎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體行動的落實,較好地發揮了全市環境治理項目的統攬、統籌和優化作用,迄今已經走過了11年的歷程。

    11年來,深圳治污保潔工程共實施任務1450項,累計完成投資557.25億,深圳城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一年一個臺階

    實現平臺不斷拓展

    2003年,治污保潔工程作為十項民心工程之一,由廣東省委、省政府提出后,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積極響應。2004年成立治污保潔工程領導小組,2005年全面部署實施治污保潔工作……11年來,深圳環保人不忘初心,始終堅持以大環保、大結合、大計劃的開拓理念為指導,一步一個腳印,一年一個臺階,實現平臺不斷拓展、環境質量不斷提升。

    以大環保理念構建治污保潔平臺。深圳治污保潔工程構建了“大環保”格局,統籌了全市各區和新區、市直部門、國有集團及重點企業等38 家成員單位的力量,舉全市之力開展工作。各成員單位從被動參與到主動配合,從逐步認可到積極謀劃,再到逐級考核,治污保潔已然成為統籌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綜合平臺,也成為各區、各部門開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切入點和抓手。

    以大結合理念指導環境改善思路。按照工程與管理相協調的大結合理念,治污保潔任務以工程項目為主,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項目為輔,堅持末端治理與源頭污染防控相結合,工程建設、運行與配套的科學管理制度相結合,從而更大地發揮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以大計劃理念保障項目延續。為保證工作的延續性,治污保潔先后出臺了兩個五年行動計劃,對政府各類規劃進行具體細化,作為項目儲備庫。在此基礎上,再結合當年環保新形勢新目標、新要求及工作重心調整,制定各年度任務方案。

    推陳出新

    實現令不虛行

    11年來,治污保潔平臺之所以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和持久力,并取得顯著成效,究其原因,貴在堅持,重在創新。深圳環保人以內容創新、管理創新、考核創新為核心主線,從計劃統籌、協調服務、監督考核等方面,不斷完善創新,先后建立了 11 個工作機制、9 項工作制度,有科學計劃,有過程跟蹤,有量化考核,令不虛行。

    建章立制,科學統籌。從計劃統籌、協調服務和監督考核等方面不斷完善治污保潔工作,在省、市各相關規劃、計劃、方案、會議等基礎上,對既定“文件”進行具體細化和延續部署,真正實現了“計劃”與“落實”的有效銜接。同時,細化階段性任務目標和責任分工,各成員單位也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建立了長效推進機制,促進項目的有效落實。

    任務分批,動態調整。年度任務分批下發,涵蓋每年各階段工作重點,確保任務制定的科學性。同時,按照既定原則和程序,年度任務可動態調整,既尊重任務實施的客觀實際,又避免任務調整的隨意性,保證任務的強力推進。

    監督跟進,定期評估。創造性地引入了第三方現場督查制度,每月現場查勘,準確掌握工程進度,多年來納入第三方現場督查的項目達 705項次,編制督查報告141份。還先后完成了三年、八年和十年回顧,不斷地總結經驗。

    多方考核,獎罰分明。考核機制健全、程序嚴謹、規則明晰、不斷完善,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環保專家共同參與,自查、第三方督查、現場檢查、逐項佐證資料審核相結合,評定標準精細量化、操作性強,考核結果客觀公正,總體認同度較高。考核結果進一步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還建立了約談制度和表彰激勵機制,11 年共評出領導小組特別獎 23個,優秀項目83個,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效應。

    收獲碩果

    環境指數顯著向好

    環境基礎設施和環保措施發揮效益慢,環境質量改善不能一蹴而就。11年來,深圳市GDP總值增長5.1倍,環境壓力巨大,但深圳水、氣、聲、固廢、生態等環境指標均顯著向好,可以說,持之以恒、穩步推進治污保潔工程,為有效遏制環境惡化的趨勢,持續促進深圳環境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11年來,深圳治污保潔工程共實施任務1450項,累計投資557.25億,其中:開展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547項,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25座,新增污水配套管網1400公里,深圳市主要河流水質改善明顯;飲用水源整治77項,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保持100%,城市飲用水和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大氣污染防治254項,空氣綜合污染指數持續保持低位水平,灰霾天數和PM2.5年均濃度持續降低;噪聲治理項目29項,區域環境噪聲達標率提高了0.9%,交通噪聲達標率提高了16.5%;固體廢棄物治理110項,建成無害化處理設施10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100%,固廢綜合利用率持續保持上升趨勢;生態修復與建設項目135項,建成綠道2400公里,總長和密度居珠三角城市首位,公園總數達到911個,是全國公園最多的城市,園林綠化水平顯著提高。

    治污保潔平臺也為深圳市通過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兩次復核、珠江綜合整治和廣東省跨界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考核,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階段目標及世界大運會成功舉辦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別是深圳近年來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大氣十條”、“水十條”,大力實施大氣環境、水環境、綠化美化三大提升行動,出臺了深圳大氣質量提升40條、水環境治理40條、環境基礎設施提升改造方案等系列措施,相關具體任務均整合納入治污保潔平臺推動實施。

    顯然,治污保潔工程已成為具有深圳特色的提升城市環境質量的綜合平臺和長效手段,也是深圳想干、敢干、快干、會干的推進器,是深圳實現“深圳質量”、主動適應新常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

    “十三五”將投資超800億治理水環境

    當前,深圳已明確了深圳市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性方向,今年1月召開的深圳市委六屆人大二次全會和市人大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市委、市政府提出“十三五”期間“要率先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設綠色低碳的生態文明城市”的奮斗目標。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圳將進一步加大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十三五”期間將投入超過800億治理水環境,全力打好治水提質攻堅戰,到2020年使跨界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到國家、廣東省考核要求,同時力爭到2020年左右實現PM2.5濃度低于25微克/立方米。

    治污保潔平臺將繼續服務于深圳生態文明建設總體思路和布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深圳生態環境保護熱點難點。2016年,重點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治理年”的部署,緊緊圍繞環境質量提升這一根本出發點,積極投入治水提質攻堅戰,大力實施環境基礎設施提升改造,通過進一步加大專項督查督辦、建立項目檔案庫、強化調研和服務等措施,強化平臺對全市污染治理項目的統攬、協調和優化作用,確保銜接有序、約束有力,扎實推進項目實施。

    據介紹,2016年全市治污保潔工程現已下達兩批任務共369項,包括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208項、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工程21項、大氣環境污染治理53項、噪聲污染治理2項、固體廢棄物污染治理35項、生態恢復與建設12項、產業升級和綠色系列創建與清潔生產12項、環境管理與能力建設26項。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治污保潔工程將突出問題導向,狠抓重點,突破難點,挖掘亮點,重點推進七項工作。

    一是加快水環境治理,扎實推進污水處理廠新建及改造提升、污水管網建設、河流綜合整治、飲用水源保護等項目實施。

    二是以發達國家先進城市為標桿深化大氣環境質量提升,在抓好市民直觀感受最強烈的揚塵污染治理的同時,著力補齊柴油車、船舶及揮發性有機物三塊短板。

    三是穩步推進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積極開展既有設施運行效果評估及改造提升,推進垃圾源頭減量,加快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四是持續推進公園建設、綠化提升及生態恢復改造工程。

    五是加強市民投訴集中的施工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嚴厲打擊噪聲擾民。

    第4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一)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1.健全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進一步加強環境統計隊伍建設,強化崗位培訓,提高統計質量;進一步規范減排重點工程監督性監測,督促企業建立并完善“三量臺帳”;進一步建立減排工作考核,落實鄉鎮、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制,實行問責制。

    2.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結構減排。禁止新建造紙、制革等重污染行業,嚴格控制醫化、電鍍等新擴建項目,鞏固提高醫化、造紙、電鍍、橡膠等行業整治成果,鼓勵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和清潔能源替代,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輕污染、低排放產業。實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與減排績效掛鉤制度,依據生態功能區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全面落實總量替代方案,嚴控增量,有序推進取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3.加快減排工程速度,促進工程減排。加快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廠投運進度及配套管網的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著手建設沿海工業城和健跳鎮污水處理廠。繼續開展重點污染源深度整治,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完成4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脫硫工程,禁止審批2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逐步淘汰1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對10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監管減排。加強工業污染源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督檢查,加快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設施安裝與聯網工作,建立健全在線監測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率和達標率分別為95%、90%以上。

    5.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務,確保普查質量,為污染減排打好基礎。

    (二)繼續重點推進水污染防治

    1.切實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合理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堅決取締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放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切實加快飲用水源地有機污染物監測和防治。健全飲用水源安全預警機制,完善飲用水源污染應急預案。按照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快供水工程佃石水庫、白溪地下水庫的建設。逐步淘汰現有珠游溪、亭旁溪等取水點。完成全縣鄉鎮以上合格規范飲用水源保護區創建工作。

    2.深入開展水環境整治。編制并全面實施縣內河網水污染防治規劃、工業企業達標整治規劃、農業污染整治規劃和生活污染整治規劃。到年,主要河網水體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濃度比年降低10%以上。進一步加強河網水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河流污染物排放總量。沿線新建擴建增加污染物項目,嚴格實行河流總量替代,強化措施,加快河流沿線老污染源治理和截污步伐,有效改善河流水體、水質。

    (三)繼續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力度

    1.鞏固深化化工、造紙行業的整治成果。認真組織實施《臺州市醫藥化工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調整優化產業產品結構,關停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造紙企業,淘汰污染重的化工產品,實現穩定達標排放,著手做好醫藥化工企業集聚搬遷工作。

    2.開展重點監管區整治工作。按照重點監管區摘帽驗收要求,年底前完成高枧鄉方下洋工業集聚區污染整治任務,年前完成全縣橡膠行業污染整治任務

    3.加快推進工業集聚區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縣沿海工業城1.6萬噸/日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建立集中處置和排污單位自行處置相結合處理系統,力爭年底建成。堅決杜絕各類工業聚集區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環境違法行為。

    4.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監管力度。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嚴禁排污單位無證排污。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單位,實施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治,責令“三同時”項目限期驗收,逾期未完成任務,依法責令關閉,對超總量排污單位,依法實施限產、停產,同時加大處罰力度。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及時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5.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全面完成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企業和重點耗能、耗水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實施循環經濟“511行動計劃”、“工業循環經濟2525示范工程”,加快在重點行業、產業園區、鄉鎮和農村培育一批循環經濟示范工程。

    6.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依據總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落實各項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的約束性要求,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強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跟蹤、環境監理、試生產全過程管理,嚴把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關。依法開展區域規劃環評。

    7.加強放射源監管。加強輻射環境保護,嚴格放射源的使用管理,防止發生輻射傷害、污染環境、丟失盜竊等重大事故與案件。及時安全收貯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廢源上繳收貯率100%。積極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消費企業基本情況調查,按計劃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

    (四)深入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加快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截污納管集中處理率,確保年縣城生活污水處理廠實際污水處理量達到設計能力的60%以上。完成健跳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加強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控制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率85%以上。

    2.提高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繼續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體系建設,推進垃圾處置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全面完成縣城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改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全面達到無害化處理標準,確保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5%以上,著手建設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場。

    3.加強城區大氣和噪聲污染防治。制定并實施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意見。到年,建成機動車尾氣監測和管理體系。繼續鞏固和擴大“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和“禁燃區”,重點防治交通噪聲、娛樂業噪聲、建筑業噪聲、餐飲業油煙和燃煤小型鍋爐等污染。

    (五)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環境污染防治

    1.繼續深化養殖業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禽畜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制度,控制密集散養區飼養量,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開展水產“千畝無公害、萬戶信得過”活動,推進生態養殖場(塘)建設工程,依據水體承載能力,科學確定水產養殖方式,控制水庫、湖泊網箱、海水圍塘養殖規模,探索和推行生態健康水產養殖模式。

    2.全面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按照平原農村“戶三包、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置”,偏遠山區和海島農村“就地分揀、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置”的要求,做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建立健全村莊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制度,加快實現生活垃圾日產日清,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行政村覆蓋面達到85%以上。全面推進農村生活污水達標治理,力爭25%以上行政村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加快實施“千萬農戶生活污水凈化沼氣工程”。

    3.大力開展化肥農藥污染防治。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積極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加強農作物重大病蟲網絡建設,加強技術培訓與宣傳,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積極推進秸桿綜合利用和沼氣、沼液、沼渣資源綜合利用。

    4.積極推進河溝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積的河道,建立農村河道長效保潔管理制度,努力恢復河道自然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嚴禁隨意填埋或改變河道用途。

    5、著力提高村莊綠化水平。深入開展“綠化示范村”創建活動,積極推進村莊道路、水體沿岸和庭院綠化,加快實現村莊和村居周邊環境綠化美化。到年,村莊周圍宜林荒山和跡地更新綠化率達95%以上,以喬木樹種為主的農田林網控制率90%以上。

    (六)積極推進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嚴格控制排海污染物總量。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因建設項目需要調整區劃的,必須從嚴把關,符合相關條件。探索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陸污染源入海控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嚴格執行持證排污制度,確保達標排放。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須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2.大力推進海洋生態養殖模式。統一規劃近岸海域和灘涂利用,合理布局水養殖,控制養殖規模,推行規模化養殖模式。加強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養殖區建設,嚴禁在自然產卵區和重要漁業水域布局污染項目

    3.嚴格涉海工程環境監管。完善港口、碼頭、船舶排放油類、化學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處理設施,加強造船業、修船業的環境監管。強化沿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有可能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破壞的項目實施環境影響后評估。科學控制海岸或海上作業風險,有效防止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發生。

    4.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和赤潮災害預警能力建設。建立重點入海污染源、重點港灣和生態脆弱區監測體系,實施重大沿海工程生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完善赤潮監測系統,建立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海上環境應急體系,提高海上環境事故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

    (七)加快推進土壤、礦山、河道等生態修復保護

    1.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土壤污染調查檔案、監測和修復制度。開展土壤生態修復綜合試點,確保到年全縣土地退化指數小于15。科學規劃土地整治、復墾和灘涂圍墾,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

    2.進一步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認真落實礦業產業政策,加快調整礦業結構和布局,減少礦山數量,促進規模化開采。到年完成90%以上廢棄礦山的治理,創建綠色礦山1座以上。

    3.繼續推進“萬里清水河道”建設。繼續對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網開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潔、生態保護等綜合治理,修復改善河道自然生態。全面整治城區內河水環境,新增農村河道綜合治理30公里以上。

    4.加快生態林建設。全面推進生態公益林、生態保護林、生態經濟林和沿海防護林建設,加強濕地保護,促進城鎮、平原綠化和水系生態環境建設,進一步提高重點公益林林分質量。到年基本建成25.6萬畝生態公益林,闊葉林和針闊混交林的比重達到50%以上。

    (八)持續深入開展生態創建

    1.廣泛開展社會化綠色系列創建活動。按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繼續開展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醫院、綠色飯店、綠色家庭等綠色系列創建活動,開展保護母親河系列活動,建立多層次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平臺,不斷擴大公眾參與面。積極探索社會化的生態創建機制,充分發揮環保民間組織,志愿者聯合體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到年創建市級綠色企業3個,市級生態環境示范教育基地1個,市級綠色社區2個,市級綠色家庭54個,省級綠色企業1個,省級綠色學校5個。

    2.深入開展區域性生態創建活動。積極推進生態村、生態鎮創建活動。努力創建衛生城市、森林城市、節水型城市,力求營造優美的城市人居環境。到年,創建4個以上省級生態鄉鎮,30%以上行政村建成市級以上生態村。

    二、保障措施

    (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力求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加快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積極發展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經濟效益高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努力形成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體系。以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為重點,深入實施“511”行動計劃,制定實施重點污染行業的準入標準,嚴格控制單位產品排污量,推動企業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嚴格執行落后生產能力限期淘汰制度。

    (二)全面實施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嚴格執行分區環境準入政策。落實主體功能區的規劃要求,全面實施生態功能區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區域開發和環境管理政策,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規劃確定的禁止準入區,要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限制準入區,支持保護優先,嚴格限制工業開發和鄉鎮建設規模,禁止上高污染工業項目,適度發展先進制造業,鼓勵發展生態農業和現代服務業;重點準入區,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優化布局,有序推進產業發展;優化準入區,要依據環境容量,優化調整城鄉布局和產業結構。繼續依法開展規劃環境,推行環境工程監理制度。

    (三)繼續加強環境法治,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堅持依法監管環境、依法保護生態、依法治理污染,嚴格落實環保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部門聯合執法。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監督的作用,繼續實行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有序監督生態環保工作。

    (四)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繼續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切實加強運行監管。統籌規劃各類環保基礎建設,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業廢水、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污泥等集中處理設施和代處置措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加強運營監管,確保集中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率、處理率、達標率達到要求。加快建設城鄉固體廢棄物分類收集系統。推進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一體化、網絡化、標準化。繼續完善城鄉一體化生活垃圾集中處置體系和供水體系,積極實施區域一體化污水處理工程。

    (五)進一步健全環境監測監管網管。加強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長期穩定運行。完善縣級環境監控中心建設,充分發揮自動監測監控數據在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總量核算等方面作用。完善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切實提高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加大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力度,擴大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面。

    (六)進一步提高環境應急處置能力,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完善環境應急指揮體系,建立環境應急響應系統。以保護飲用源為重點,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機制,對化學品運輸等流動源建立預防和應急措施。加強環保應急裝備建設,不斷完善技術儲備。加強特殊污染因子、飲用水源有機物的分析監測裝備建設,提高分析監測能力,完善核應急指揮系統和輻射污染應急監測系統,提高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水平和處置能力。

    (七)加強環保科技平臺建設,切實強化環保科技支撐。加大環保科技投入,充分發揮科研院校、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在環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產學研結合,加快推進環保科技創新。加快實施污染防治與生態修復工程,重點推廣電鍍廢水回用、合成革和橡膠廢氣治理、污泥處置、生態養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先進適用技術。積極推行污染設施專業化運營。加快培育環保咨詢業市場,在建設項目決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實施中推行咨詢報告制度。

    (八)落實完善經濟政策,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落實和完善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和土地等經濟政策,加快開展企業環保信用等級評定、上市企業環保信息公開、排污權交易、生態補償等制度,作為企業資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施嚴格信貸環保要求,堅決遏制耗能高污染行業擴張。大力探索排污權交易機制,實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建立能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價格和收費機制,全面實施集中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實施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經營服務性收費。對超標排污單位,嚴格執行加倍收費。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措施,積極支持環境污染整治企業整治、搬遷、轉產、關閉或改造。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及投資政策,進一步完善鼓勵環保型產品開發、有機肥推廣、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統籌區域協調發展。

    第5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一、切實增強環境污染整治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面啟動生態省建設,不斷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全省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好轉。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環境形勢依然嚴峻,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仍然突出,農業農村污染問題也日趨凸現,直接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全面開展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緊緊圍繞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戰略目標,進一步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重大戰略意義,把環境污染整治作為促進發展的一件大事、執政為民的一件實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總體要求和指導方針

    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總體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根本出發點,以水系和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為重點,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加強治污能力建設為著力點,打一場環境污染整治的攻堅戰,為建設生態省奠定堅實的基礎。

    按照上述總體要求,環境污染整治行動必須貫徹以下指導方針:

    (一)堅持以人為本、講求實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改善環境質量,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二)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按照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生產生活并重、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舉的要求,進一步加大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的環境污染整治力度。

    (三)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緊緊依靠科技進步,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環保執法能力建設,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的法制化和現代化進程。

    (四)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進一步完善環保政策,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境監測監管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和參與環境污染整治。

    三、工作目標

    到年,全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趨勢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在全國率先全面建成縣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率先建成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明顯增強,環境質量穩步改善。

    ——水系、主要湖庫、河網等水體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60%以上,其中錢塘江流域達到70%以上;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85%以上。

    ——環境空氣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環境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和日均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聲環境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58%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60%,無害化處理率達到30%;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90%;廢舊放射源集中收貯率達到100%。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加強水環境整治。

    確定水系及杭嘉湖、寧紹、溫黃和溫瑞平原河網為重點流域,全面推進水污染綜合整治。制定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按照環境功能區水質要求,嚴格核定各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嚴格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嚴禁無證或超量排污。建立跨行政區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管理制度,確保交接斷面水質達到規定標準。導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任方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限期實現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在交接斷面水質尚未達到控制目標期間,嚴格控制水質超標的污染物指標,禁止許可建設增加該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并重新核定現有相關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指標。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可能影響交接斷面水質的各類規劃時,應包括交接斷面水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并征求相鄰政府的意見。對跨界河流等水體,因上游排污對下游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區應給予下游地區相應的經濟補償。

    確保飲用水源水質達標。各地對轄區內的飲用水源地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在國土規劃和城鄉規劃中,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要劃定嚴格的控制建設區域。堅決搬遷或關閉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擴建對飲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堅決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和水產養殖網箱。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嚴禁一切排污行為。各地都要制定城鄉一體化的給排水計劃,優化水資源配置,保證城鄉供水水量和水質。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深入實施“碧海行動計劃”,陸海兼顧,河海統籌,綜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鎮建設和產業布局要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嚴格控制陸源、船舶和養殖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和災害防御快速反應機制。加強對赤潮的監測和研究,預防赤潮災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加強對海岸帶、近海濕地、人工魚礁等生態系統的保護。

    (二)繼續強化工業污染整治。

    加大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制度,實行掛牌督查、限期整治、動態管理。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在達到整治目標前,暫停許可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擴建項目。加快化工、醫藥、制革、印染、味精、水泥、冶煉、造紙等重污染行業治理,排查確定一批重點監管企業,實行跟蹤督查,督促企業落實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實現整治目標。對無法做到穩定達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治理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達標無望的要堅決予以關閉。落實產業政策,堅決取締、關閉“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加快淘汰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的企業。依法嚴肅查處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為。

    嚴格新建項目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防止污染。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環保準入。對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不符合清潔生產要求,不符合達標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環境質量要求的建設項目,各級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經貿、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嚴格把關,堅決不予許可建設。化工、醫藥、制革、印染、味精、冶煉、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新建項目一律進入規劃的工業功能區,實施集中監管控制。在重要生態屏障區域、水系源頭地區和已無環境容量的區域,嚴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項目。與建設主體工程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不依法執行行政許可程序和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凡屬國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環保手續的建設項目,由有關經濟綜合部門或環保部門依法提請同級政府予以關停,供水、供電、金融等部門要積極配合,采取相應措施。對政府明令關閉的企業,工商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扶持發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態環保型、資源節約型產業。按照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要求,積極實施清潔生產和廢物綜合利用,從源頭上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清潔生產審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督促企業落實清潔生產的各項措施,限期實現治理目標。到年,50%以上的重點污染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繼續深入開展創建生態工業示范區、ISO14000示范區、環境友好企業、綠色企業活動。

    加快火電廠脫硫步伐,加快淘汰水泥機立窯。到年,火電廠配套建設脫硫設施機組裝機容量在總裝機容量中的比例達到50%以上,單機容量300兆瓦以上火電機組脫硫率達到90%以上。新建和在建火電廠必須同步配套建設脫硫設施。加快實施燃煤鍋爐脫硫工程,到年,35噸以上燃煤鍋爐脫硫率達到50%以上,其中75噸以上燃煤鍋爐脫硫率達到70%以上。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機立窯。燃煤陶瓷窯要逐步改為燃氣陶瓷窯。

    強化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加強對核電廠、鈾礦等民用核設施的監督管理和周圍地區輻射環境監督監測,確保核設施周圍的環境和公眾安全。抓好放射性涉源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用源安全。建設標準化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對廢舊放射源實行集中收貯管理。加強電磁輻射污染防治,遏制電磁輻射污染蔓延的勢頭。

    (三)深入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以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為抓手,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繼續加強城郊結合部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的煙塵治理,鞏固擴大城市“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區”的建設成果。縣以上城市建成區根據需要劃定“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嚴格環保審批,加強餐飲業油煙治理。嚴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運輸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嚴格執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整治。積極優化城市交通網絡,嚴格實施城市機動車禁鳴喇叭和拖拉機禁入城區的規定,加強對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聲污染。加強城市內河河道整治,消除河道黑臭現象。積極推進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嚴格處理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確保達標排放。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經營、貯存、處理處置等經營活動實施許可制度,對危險廢物轉移實施有效的事前監控和事后監督。全面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理,加強對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加快推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嚴格規范進口廢物環境監督管理。

    與城市化進程相銜接,加快城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到年底,全省縣以上城市全面建成污水處理廠,發達地區的中心鎮基本建成污水處理廠。在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中,同步規劃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實施城鎮截污工程,不斷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年底前完成配套截污管網建設,氮磷排放超標的污水處理廠還應配套建設氮磷脫除設施。污水處理廠必須嚴格執行污水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確保達標排放,同時落實污泥無害化處置措施。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要配有脫磷脫氮工藝,截污管網等配套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處理系統。新建垃圾處理設施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處理技術達到國家規定的無害化要求;現有處理設施未達標的,必須在年底前改造完成。禁止生活垃圾簡易填埋和不符合規定的小型焚燒處置。加快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到年,*、寧波、溫州、衢州和臺州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無害化集中處理率達到70%。各市都要加快建設區域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并確保運行,在設施尚未建成期間,有關市、縣(市、區)應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

    (四)著力推進農業農村污染整治。

    高度重視農業面源污染整治。嚴格依據環境承載能力,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力度。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禁養區”內現有養殖場的關停轉遷。嚴格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配套建設沼氣工程等污染治理設施,實現畜禽糞便資源化、無害化。到*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同時,逐步削減“限養區”內散養畜禽的存欄量。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科學合理控制養殖規模,積極推行生態型、健康型水產養殖模式,建設綠色水產品基地。大力扶持生產并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有機肥。到*年,全省實施以平衡施肥為重點的合理施肥技術1000萬畝,積極推廣商品有機肥、作物專用肥、緩釋肥等新型肥料,實現化肥的減量增效。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確保食品安全。加強秸稈還田、秸稈轉化新型能源及工業原料的技術開發,鼓勵開展農田灌溉水循環利用,最大限度地控制農業氮磷流失。

    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加強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深入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和“萬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積極推進生態鄉鎮建設,不斷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到*年,建成100個省級生態鄉鎮或全國環境優美鄉鎮,建成1000個全面小康建設示范村,完成10000個整治村的環境整治工作。加快鄉鎮工業布局調整,推進中小企業向工業集聚區集中,對污染物進行集中處理、達標排放。積極推進農村畜禽養殖區、工業生產區與生活居住區分區建設。實行環衛進村,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加快農村改水改廁進程,推行村莊垃圾集中收集處理。村鎮垃圾集中收集處理應納入城鄉規劃,逐步實現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積極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處理污水技術,促進農村污水凈化。積極推進河道和小流域綜合整治,減少水土流失,削減水體內源污染。繼續開展“青山白化”專項治理,全面推行生態葬法。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元化的環保投入機制。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切實保證各級環境保護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加大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投入,逐步提高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支出的比重。要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國債等各類生態環境專項建設補助資金,推動我省的環境污染整治。重大環境污染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要優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2005年到*年,省級財政逐年增加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方面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環境監測設施和監管網絡、重大環保科技項目建設,以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示范工程、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等。市、縣財政也要相應建立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項目后續管理,努力提高財政性環保資金的投資效益。

    積極推進污染治理產業化、市場化進程。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投融資政策,鼓勵國內外資金投向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加快推進水價改革,合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實現城鎮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運營。尚未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鎮,要抓緊開征。固體廢物處置也要積極推行經營服務性收費。探索建立環境容量有償使用制度,逐步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利用市場機制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積極探索環境污染整治與城市開發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在改善環境中提高城市開發效益,在城市開發中積累環境整治資金,形成環境污染整治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加快建立環境污染整治的科技支撐體系。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環境污染整治中的積極作用。加強污水處理、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電廠脫硫、機動車尾氣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整治等方面的環保科技攻關,努力取得新突破。積極推廣環境污染整治先進實用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加速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提高污染控制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加強環境科研、監測機構建設,加快培養一批技術水平高、實踐能力強的環保專業技術人才。

    加快提高環境監測監管的現代化水平。市界、縣(市、區)界重點水域交接斷面分別在2005年和*年底前建成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在2005年底前建成廢水在線監測設施,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在*年底前建成廢氣在線監測設施,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建成在線監測設施。縣以上城市在*年底前建成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加快建設環境監控網絡平臺,*年底前完成省、市、縣三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三)加強環保執法能力建設。

    加強環保法制建設。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加快地方環境保護立法進程,加快制定相應的政府規章。加大環保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強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經營者的環保法制意識。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環保執法。建立部門聯合環境執法機制和重點案件移送督辦機制。加大環保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切實解決執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一律依法嚴肅查處。要定期不定期地公開曝光一些典型違法案件,形成強大的執法聲勢。

    加強環保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環境監察和監測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環境監察和監測工作力量,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經費,改進環保執法裝備和其他條件。重視基層環保工作網絡建設,執法任務重的鄉鎮要配備必要的環保執法力量。加強思想作風建設,不斷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四)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本地區的環境預警評價指標體系,確定相應的警戒線,制定分級管理的實施方案。要加強對環境狀況的日常監測,及時分析本地區的生態環境變化趨勢,積極主動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或避免環境損害。要制定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和敏感區域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流程和職責分工。要加強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改善應急處置裝備,建立健全專家和技術支持系統。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各級政府要迅速啟動應急機制,統一指揮,多方聯動,確保突發事件科學、依法、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置,把因此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004年率先建立錢塘江流域水質安全聯防和預警應急機制。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環境污染整治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分工抓落實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已成立省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各級環保、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農辦、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監察、科技、公安、財政、工商、新聞宣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環境污染整治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和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從2005年開始,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納入省政府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省政府每年與各市政府簽訂環境污染整治目標責任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本部門環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級政府要把環境污染整治作為政務督查的一項重點內容,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整治目標如期實現。要把環境污染整治納入生態省建設考核體系,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要嚴格考核,確保獎懲分明。對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及其負責人,要給予獎勵;對工作責任不落實、工作進度滯后甚至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區和部門及其負責人,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要作為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6篇: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范文

    關鍵詞:環境標準;環境保護;環境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8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5-0092-04

    2011年11月28日,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會議在德班召開,世界環境資源保護問題再一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2011年北京入冬后的幾場大霧,美國大使館自己監測的空氣質量數據在微博上的廣泛傳播,使得PM2.5這一空氣質量標準進入公眾視野。由此可見,伴隨著國民經濟的穩步發展、國民素質的逐步提高,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判斷環境受到保護的好與壞,需要相應的環境標準進行評判,并以其作為環境保護的指導性標準和重要手段。

    一、建立環境標準體系的必要性

    環境法中的“環境”是建立在人類的價值判斷基礎之上的范疇。環境對于人類的利益關聯屬性恰如奧古斯汀對人類與上帝關系之描述:我們生活于此環境中,行動于此環境中,我們的整個存在都在此環境中。環境養育了我們,并繼續支撐著我們的生命。[1]295這種為人類生命提供支撐的“上帝”載體包括但不限于空氣和水――包括海域、港灣、河口;陸地環境――森林、干地、濕地、山脈、城市、郊區和農村環境。“環境運動已經清楚地表明:無論我們的文明發展到什么程度,都仍受到生態系統的規限……我們的各種技藝雖能大大增加我們選擇的余地,卻不能使我們擺脫這種規限。我們的經濟財富可以用勞動去獲取,但我們生態的福祉卻深深地根據于自然。”[1]126

    總書記2009年9月22日在美國紐約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開幕式上,發表了題為《攜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講話,并且就環境保護明確指出:“氣候變化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既受自然因素影響,也受人類活動影響,既是環境問題,更是發展問題,同各國發展階段、生活方式、人口規模、資源稟賦以及國際產業分工等因素密切相關。”這些都表明環境保護與貿易問題、資源問題、氣候變化問題等有著某種內在的、有機的聯系。而環境標準則是環境與貿易問題、氣候變化問題的一個“縮影”,是它們的具體“執行者”。[2]應對氣候變化、資源枯竭等環保問題毫無疑問最終要落實到環境標準上來,環境標準也不可避免地要擔此重任。

    環境標準是一種通過數字、指標、圖形、樣品、方法等來指導和規范人們行為的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導向性和強制性”等法律表征的技術規范。[3]環境標準是體現環境優化經濟發展、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手段,科學地運用環境標準,能夠進一步發揮環境標準在環境保護中的技術法規作用,有效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控制環境污染。環境標準體系,或言之環境標準法律制度,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實用性強的環境標準體系,可以保證提供的環境信息的科學性,促進環境監督和管理部門之間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流,極大地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十二五”規劃一改以往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提法,突出強調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名稱變化表明了我國政府已經注重可持續發展原則下的經濟與環境的共同進步。而環境標準體系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對加強環境監督、遏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和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綠色貿易、推動行業整合升級等方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當下全球各國對環境保護問題都十分重視,尤其是歐、美、日等經濟發達國家,紛紛根據本國環境價值的追求目標建立了各自的環境標準體系。同時,隨著法制的完備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國家的環境標準體系無論從立法技術上還是標準制定種類范圍上均位居世界前列。除此之外,不少國際政府間組織和NGO也在依據該組織的宗旨和功能制定相應的環境標準,致力于全球環境保護的廣泛借鑒和深度合作。我國要在以后的環境保護方面與國際接軌,有所建樹,避免因環境保護問題而受制于綠色貿易壁壘,國外的環境標準體系值得參考。

    二、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體系之檢討

    環境標準體系是世界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并且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嚴格實行環境標準體系,這對于保護本國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環境標準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相比國外環境標準先進經驗,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和待檢討之處。

    (一)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現實狀況

    改革開放前夕,我國政府已經開始關注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此后經過30多年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并且形成了由國家和地方兩級構成,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物質標準以及其他環境標準6方面的環境標準體系。截至2010年,我國共批準國家環境標準已達841項,北京、上海、山東等省市共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30余項,均涉及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而且還有更多的行業標準與企業標準被制定并公布。[4]

    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49年-1973年。該階段制定和實行的環境標準,屬于局部環境質量標準性質,主要以保護人體基本健康為主。1956年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共同頒布實施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頒布的第一個環境標準,此后國務院、建筑工程部、衛生部相繼出臺施行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1959年)、《放射性工作衛生防護暫行規定》(1960年)、《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62年)。這些標準的制定,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城市規劃、工業企業設計及衛生監督工作起到了指導和促進作用,但該時期的環境標準還只是比較抽象和簡單的規定,僅涉及某些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標準。第二階段是1973年-1979年。1973年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進一步充實、修訂已有標準的同時,開始制訂工業“三廢”排放標準。該時期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漁業用水標準》《農業灌溉水質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特別是1973年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衛生部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是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工作取得的一項突破性進展,標志著環境質量標準開始向污染物排放標準過渡。第三階段是自1979年至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實施,緊接著有關大氣、水質、噪聲、海洋等環境法律法規先后頒布。尤其是近兩年來,全國各地各級部門對于環境標準給予極大重視和高度關切,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多學科的大批技術力量,投入到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建設中。至此全國性綜合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展開,并且開始系統地、全面地制定各種環境標準,進而形成比較科學的環境標準體系。

    (二)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不足之處

    1.環境標準體系中的健康價值理念未能建立。在人和自然的關系中,以人為本就是不斷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即保持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具有良性的循環能力。而環境法上的以人為本,就是要維護人類在環境上的種種權益。但是因為受制于“飲鴆止渴”式的發展理念,我國環境標準過分遷就經濟增長的沖動。“環境標準應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的經濟技術剛性約束十分普遍,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對經濟指標沖擊環境與健康價值的壓力躲閃、退讓,使得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的價值靈魂始終未能主導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程。[5]由此帶來的便是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建立并沒有以“以人為本”為導向,缺乏專門涉及公眾權益內容的環境標準,并且嚴重制約了環境法制保障公民環境權益作用的發揮,尤其體現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健康權益上。例如1995年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其標準分類、分級設置的經濟效益訴求十分明顯,目的就是滿足相關植物的正常生長需要,而非滿足人體健康要求。正是因為環境標準體系對于人體健康目的的忽視,導致在我國現實中環境與健康的管理要求沒有形成具體的管理政策與手段,開展環境與健康管理缺乏法律與政策依據;缺乏以健康風險防范與預警為目標的環境監測體系,難以為科學開展環境與健康管理提供依據;環境保護系統在人力資源、技術支撐、資金保障、機構建設等方面的能力遠遠不能滿足環境與健康管理的需求。[6]

    2.環境標準法律性質模糊。環保先進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將環境標準與司法準則相等同,旨在更好地加強環境標準的施行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但是我國環境法學界對于環境標準的法律性質還存在頗多爭議,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標準與有關環境標準的法律規定即環境標準法結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環境法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環境標準法,環境標準就不可能進入環境法體系。”[7]王燦發教授認為:“環境標準僅是對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加以限定的規范,其本身不能確定自己的作用、效力以及違反標準要求的法律責任。它只有與關于環境標準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在一起,才能構成完整的法律規范。因此,由環境標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種環境標準所組成環境標準法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提法才是準確和完善的。”[8]這些爭議反映的是環境標準中某一類的特征而非全部,這就反映出環境標準的復雜性。而尚未理順的環境標準與環境法律的關系,凸顯了環境標準在法律性質方面的模糊性。尤其是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將環境標準區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僅具有行業指導意義,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更不具有法律執行力。環境標準的法律性質模糊,直接制約了環境標準能否達到預期效果,也導致了環境法律的規制相對滯后。

    3.環境標準體系缺乏協調性。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內容繁多,主要分為6類2級,即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6個大類以及國家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兩個層級。地方環境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在執行上地方環境標準優先于國家環境標準。在我國環境標準體系中,國家標準是基礎,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嚴格于國家的環境標準。然而在實踐當中,政府重視國家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而輕視地方環境標準。比如一些地方根本不考慮本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照搬國家標準,這樣以最低標準規制的現實狀況必然造成環保標準的負面激勵,環境基礎好的省份地區不會提高環境質量標準,而工業發達省份地區也不會“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9]如此長時間執行低水平的環境標準,自然難以保證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4.環境標準修訂不及時。環境標準應當作為行業、產品發展的前沿標準,以此敦促行業、企業進行升級換代,并且逐漸降低乃至消除其對環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過去由于在環境標準制定時遷就當時國內的生產水平和工藝流程,導致環境標準水平偏低。但在目前已頒布的環境標準中,依舊大量沿用上世紀80年代頒布實施的標準。由于時間、客觀條件的變化,某些技術指標早已不符合現實需求,環境標準設計之初就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無法進行及時修正和調整。比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規定的污染物太少,已經和現有的社會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環境中大量的污染物種類也需要納入環境標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但是對于有些目標污染物的評價仍然只能參照衛生部1979年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79)》中“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標準進行評價,而該標準已經頒布32年,無法對現實需要作出反應。

    5.國內環境標準與國際標準缺乏互動。環保先進國家在其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環保經驗,并且基于其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了完善的環境標準體系。但是我國在環境標準制定上由于投入不多,很多基礎性研究工作跟不上,環境標準與國際標準還存在十分明顯的差距。一方面環保先進國家在對外貿易中愈加注重環保標準,即評估該項貿易對于本國的環境是否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和破壞而實施“綠色貿易壁壘”。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常常把大部分國內已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改革開放后我國一直積極吸引外資,客觀上也造成一部分外商將淘汰的技術、設備、生產工藝、危險廢物等轉移到我國。這一現象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國有關污染物排放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環境標準過低,缺乏與國際標準的互動協調。

    三、完善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建議

    (一)在環境標準體系中樹立健康價值標準

    所有的環境法律政策以及標準體系都是為了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但其背后的邏輯思路是為了維護人的環境權利――其中以人的生命健康為首要權利。[9]但是誠如前述,我國環境標準體系中缺乏應有的健康價值理念。因此,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權益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十八部委在《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中提出,我們當前急需制訂以下方面與保障公共健康相關的標準: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評價與判定標準;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監測標準;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與風險評估標準;飲用水、室內空氣及電磁輻射等衛生學評價標準;土壤生物性污染標準;環境污染物與健康影響指標檢測標準;突發環境污染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標準。總之,健康價值理念下的環境標準應當是強調環境中的污染物質在數量和濃度達到一定限值會對人類產生危害,而非簡單歸類為有損環境。同時,為了制定科學合理的以保障公共健康為中心的標準,需要建立環境與健康的動態管理數據庫,明確各種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判定標準,擴大對環境污染導致公共健康損害事件調查的范圍、深度和廣度,并且增加環境與健康技術體系人員及資金的投入,為規范和管理環境與健康工作及時提供有效依據。特別是在新環境標準的制訂和舊環境標準的修訂過程中,要一改以往經濟價值優先的觀念,樹立健康價值理念,倡導建立以人為本的環境標準體系。

    (二)明確環境標準的法律性質,推動強制性標準的立法

    環境標準的制訂初衷是倡導環境保護、提升環境質量,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如果將環境標準按照效力層級簡單區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指導性標準,容易使企業或整個行業無所適從,而且管理部門也無法依據環境標準對其進行有效的環境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性環境標準在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制訂出來后,因為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又被束之高閣而無人問津。強制性環境標準是必須執行的標準,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都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從強制執行力來說,強制性標準與法律法規無異,這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技術性法規的定義具有同樣特性。[10]可見,強制性環境標準是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重要技術支撐,是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已有一大批學者希望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拉開完善環境保護強制性標準立法的序幕。同時依照現行《標準化法》的規定,無論是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都可以設置強制執行標準。因此建議將國家標準一律定位為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執行的環境標準,即: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均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而對于行業標準中屬于慣例性質或準入性質的環境標準也可以考慮上升為強制性環境標準。具體做法是由該行業協會草擬行業環境標準范本,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該行業范圍內普遍施行。另外,在推行強制性環境標準取得積極成效時,可以考慮在日后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增加明確規定,即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規范是強制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參照執行。并且依此原則對《標準化法》的規定展開相應的修訂工作。

    (三)構建協調統一的環境標準體系

    環境標準化工作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必要技術支撐,是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推動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產業升級,提高產品、工作和服務質量及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技術基礎。[11]因此,環境標準的制定在統一的基礎上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并且針對不同特點、不同環境容量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制定不同的環境標準,不搞簡單一刀切,切實體現環境標準的統一準確性和分類指導性。一方面,制定環境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環境標準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根據不同標準的不同情況,制定全面的中遠期規劃,并且對不同的污染因子要有相應的檢測手段和檢測技術,使之與環境標準相配套。要滿足前述要求,國務院環保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就需要加大標準制定方面的經濟投入,充分做好調研工作,全面掌握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科技水平狀況,了解國際環境形勢,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技術特性,按照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多種國家和地方標準。令人欣喜的是,最近環保部規劃,在未來五年內,針對各個行業領域將出臺包括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和化學品污染,以及噪聲污染等在內的100項國家標準。[12]另一方面,理順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針對前述地方標準照搬國家標準的現狀,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國家標準具有基礎性質,地方標準是因地制宜的高標準。在沒有地方標準的省市地方,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凡欲制定地方環境標準的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必須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水平的地方標準。同時為了體現環境標準制定的程序性和強制性,應當交由本級政府批準,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

    (四)建立環境標準及時修訂機制,積極與國際接軌

    在全球化的今天,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科技水平不斷發生變化,環境標準需要與時俱進,需要規劃好環境標準修訂機制,保證其應有的時效性。[13]因此,應當加強環境標準制修訂的進度與速度,以滿足環境資源管理的需求。對于環境標準體系的建設、標準的修訂,環保部門應當站在國家層面上,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設計單位、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及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之間的環境標準學術研討活動和廣泛的公眾參與,博采眾長,整合資源,并且應組織學習國際上的新標準,以進一步提高我國環境標準的及時性、科學性、實用性和國際性。

    結語

    環境標準是環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環境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都有賴于環境標準的建立。且其在加強環境監督、遏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和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國的環境標準體系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變遷,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與環保先進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亟須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環境保護理念的深入人心,環境標準體系會受到更多關注,相關制度也會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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