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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州市水務;安全生產;標準化;研究
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一方針下,為實現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完善行業的特殊性、個性問題的法制、職能建設集中體現在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上。筆者認為,廣州市水務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應當體現在完善廣州市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科學化;分析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生產風險,建立行業預防機制的標準化幾方面。眾所周知,水利工程防汛搶險工作長期以來都是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歷史上多次抗擊特大洪水的成功經驗體現出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隨著2008年水務局的成立,水利工程的主戰場也從農村水利建設走向城市供排水和農村水利建設一體化的“一龍管水”的道路。特別是為迎接2010年廣州市亞運會的到來。廣州市市政府近年加大了對水務工程特別是城市水務建設投資。據統計。2009年全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項目完成181項,進度51.92%,全年生活污水處理量(十區城區)是68457.5萬噸,水浸街治理工程已完成128項。2010年城市水務建設計劃投資145.87億元,農田水利建設資金8.4億元,投資再創歷史新高。工程到處開花,伴隨的是質量安全責任重大,如何在保質保量搶工期的同時,實現安全生產的標準化建設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廣州市水務局黨委高度重視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筆者所在的廣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于2009年開始正式運作,至今已接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監書190份,涉及工地450處,2009年至今,完成省市綜合性、專項性檢查32次。經常性工地檢查1100余次,查處問題并開出整改通知、整改記錄單290余份,極大地加強了水務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機率。期間,筆者有幸起草《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8日施行),現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談談對水務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廣州市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是安全執法檢查的依據和力量之源
目前我市水務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卻無章可循。為什么這么說呢?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管理目前依照的仍是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頒布實行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該規定雖然明確了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卻沒有負責執法的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機構職責、監督方式、檢查內容等具體規定,筆者考慮,這一方面是由于長期以來水利工程投資不大,工期不長,質量問題就是安全問題,管質量的也順便管安全。所以安全生產管理沒有形成獨立體系。另一方面是水利行業安全監管仍依賴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的自我監督、自我調控,沒有明確施工中安全生產的行政監督部門作用。2003年,隨著“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思路提出,國民經濟各領域建設發展的焦點集中“民生、民心”工程上,作為與人民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的安全生產領域,首先在學術領域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飛躍。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并逐漸形成了一門單獨的學科研究領域。如華南理工大學就率先在機械與汽車工程學院開設了安全工程課程。在此學術風潮推動下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機制、風險識別也得到了更廣泛的實踐運用,安全生產不再是依附性的管理方向,并迫切需要從舊有的質量、衛生、環境管理等體系中解放出來。各行各業也需要建立一支專職的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來面對日益龐大的項目管理目標。同時,長期以來僅靠合同牽制的施工、監理各方為追求經濟效益、建設單位為搶工期等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比比皆是,更別說其中還存在的違法轉包分包的情況。運氣好的不出事,運氣不好的在以前施工單位花點錢也就偷偷了事,可現在要面對的是全社會的監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甚至牽涉到對行政政府部門的作為和不作為的界定,也就更加需要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專職的安全監督隊伍行使政府職能,監督參建各方。因此就迫切需要立法出臺來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相關內容。2009年廣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成立之初。工程安全監督人員去了工地有些無所適從:小知道應該做些什么、能做什么、對違反安全管理行為能采取什么具體措施。為盡快上手,在工作中我們一方面積極參照相關部門如建委、市政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標準并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我們自己的檢查表,加強對工地現場文明施工檢查;一方面想了很多辦法:做整改記錄單、發整改通知書、局部停工、開會溝通、上報水務局通報。通過這些努力,短期內在水務行業形成一個監督管理的程序系統。可是作為一個監督機構,沒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規程做后盾,沒有了行業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就沒有了長期工作的力度。管不到家管不到位、效果大打折扣。并且一度成了救火隊、投訴箱,也就談不上“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管理思路。有鑒于此,為體現安全生產管理科學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為適應近年來城市水利發展要求。迎接廣州市亞運會的到來,廣州市水務局黨委下決心在水利部、廣東省水利廳都沒有對應出臺新的水務或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前提下主動、積極開展廣州市水務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研討工作,彌補這一制度上的空白。今年年初,市水務局開始組織擬定《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辦法》,目前已施行。該辦法不僅明確了廣州市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構成與職責、工作規范,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具體安全監督管理內容與標準,更進一步將安全監督管理成果作為整個工程中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必不可少的組成評價部分。結合安全評價、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目標落實等具體內容有機的對施工階段安全管理內容進行一體化監督。在這個辦法出臺后的一系列實施細則也會采納其它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好的經驗。
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科學化。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是保障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長期可持續科學發展的戰略要求,分級負責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縣)水務工程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本市水務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各區(縣)水務工程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各區(縣)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各區(縣)水務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由于市屬工程和區屬工程投資都逐年增加,“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誰收益,誰負責。誰說了算”的局面,通過具體管理責任的化分,進一步提高“齊抓共管”的成效、理順責權事不分的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另一方面,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單位也比較多:按行業有建設口的、市政口的、城管口的、街道的,按行政管理又分為區一級的、市一級、省一級的,每一次的監督檢查都有很好的建議意見甚至整改要求。檢查組走后,誰具體監督各參建單位落實整改?除此之外,工地事故誰負責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誰負責總結經驗?平時工地上有投訴誰去處理?這些工作就不可能靠市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跟蹤,各縣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就需要明確一個部門來承擔責任,只有責任在彼,才能力爭在日常管理中面面俱到:有跟進、有督促、有落實。
二、分析水務行業生產安全風險。建立行業預防機制的標準化是預防風險、控制事故、落實安全生產零傷亡的有效措施
1.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就是一種項目風險的管理: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作為其管理客體的事故隱患與風險管理一樣具有不確定性產生損失后果的特點。所以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就是項目風險的管理。
2.在確定水務工程安全管理目標基礎上對所有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并制定預防機制標準化的應對措施。首先明確經常發生的安全因素,然后根據每個工地個體不同,施工技術重心不同再制定各個工地安全管理計劃。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工地的主要目的是零傷亡事故的目標落實、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工地上比較多事故問題也集中在觸電、高空墜落、機械傷害、坍塌等方面。以前我們更多側重于安全教育政策,側重于三級人員教育、施工面的現場形象管理,其實這都是提高人的主觀能動性來回避風險、控制損失。筆者思考,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項目所有可能的風險進行判斷、歸類和鑒定,為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提供依據。以此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這種風險識別一方面可以采用感性的認識和經驗進行專家打分,另一方面采用對各種類似項目的資料和風險記錄的客觀統計反復對照現場確定風險類型,最終形成一個標準化管理模式。其實各種具體風險標準管理都可以在操作規程中找出標準方法,比如觸電中電線拖地的情況,那么按規定架高1.5米即可。基坑或者工作井圍護,按標準設置上欄1.02米高,下欄50-60CM的圍欄,踢腳石設置18-20CM來防止高空墜落。所以預防機制標準化工作的重心是初期判定風險類別。工程的安全隱患究竟會不會造成事故誰也不能肯定,因為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我們可以統統歸于安全隱患的范圍,在這里我們稱為安全風險因素。但是我們卻可以 預期各種風險出現的機率,比如4-10月在廣州的防汛期就需要考慮的防洪排澇問題,那么就容易引發電焊時的觸電環境管理、建筑坍塌等問題。同時水務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種類雖然多但也有范圍性:比如沒有多少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爆破案例也少之又少。盡管初期識別分析需要投入較大的人力物力,但解決辦法、應對模式卻可以長期適用并推而廣之,是可以在水務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中應用的。并且只有通過這種類似于事前安全評價方法PHA的預防機制的建立,通過對單一水務工程從設計到施工方案的系統性的識別、判斷、分析研究,將工程的共性安全風險和特性安全風險識別,并擬訂標準化應對方案,適時討論修改,管理者才能真正掌握切實可行的安全監督計劃,實現對安全生產風險的全面控制。
3.風險識別的步驟: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確認不確定性是否客觀存在、制訂所有風險因素初步清單、制訂風險預測圖、進行風險分類、建立目錄。預測目標在施工中可能發生情況。
4.在風險識別后對風險清單進一步采用對照經驗法(專家勘察現場、環境分析)、類比法,并采用概率風險評價方法、危險指數評價法來量化風險量,制定風險量圖:
5.安全風險管理辦法:建立預防機制標準化的目的就是為了主動控制安全風險,所以水務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辦法不能采用一般風險管理可以采用的回避、分離、轉移等方法,而只能是損失控制,這是以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風險控制辦法,具體應包括:
(1)預防和減少風險源和風險因素的產生
(2)增強被保護對象抵抗風險的能力
(3)設法將風險與保護對象隔離
(4)加強職業安全教育,避免由于人為因素所導致的損失
(5)妥善處理風險事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年6月1日實施。為確保條例正確貫徹實施,針對條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安全監察工作的實施
條例中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是本條例的行政執法主體,其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
凡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向社會的安全狀況公告、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均應當以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監部門的名義實施;其他有關行政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二、關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的銜接
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以條例的規定為準。條例未作規定的,可以依照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特種設備范圍
特種設備范圍按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
四、關于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條例第三條規定:“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煤礦礦井等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其中:
“鐵路機車”指鐵路運輸車輛的牽引部分,即火車頭。承壓鐵路罐車、鐵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海上設施”指海上作業的設施,如海上平臺。海港、碼頭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指煤礦礦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機械等固定式特種設備。煤礦礦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五、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廠(場)內機動車輛未納入條例調整范圍。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未對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新的規定以前,地方質監部門可以按照“三定”規定,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廠(場)內機動車輛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六、關于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實施
壓力管道屬于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條例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根據其環節的不同分別做出了規定:壓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在國務院關于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前,為確保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依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140號)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壓力管道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環節實施安全監察。
七、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特別規定
按照條例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對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除安裝、使用以外的其他環節(包括設計、制造的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事故調查和處理等),依據條例實施安全監察。
對同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內外的起重機械,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對其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等實施安全監察。
八、關于電梯的安全監察
按條例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負責,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使用等活動進行跟蹤調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這一規定改變了原有的電梯監管模式,賦予了電梯制造企業新的義務。為了正確實施這一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將在有關規定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條例規定,自*年6月1日起,電梯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對于*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電梯安裝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應當在期滿前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電梯安裝許可證。
九、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
按照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登記。
對于地級州、盟或者未設區的地級市,登記機關為該地級市、州、盟的質監部門。
直轄市所屬區(縣)的質監部門,可以受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委托,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并以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名義頒發使用登記證。
移動式壓力容器、客運索道以及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的電站鍋爐的使用登記,其登記機關為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十、關于鍋爐水質監測單位及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一)鍋爐水質監測單位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鍋爐水質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分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級質監部門實行分級管理,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由負責考核的部門發放。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三)目前已納入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鍋爐操作人員(司爐工)、鍋爐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氧艙維護管理人員、氣瓶充裝人員、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堵漏人員、電梯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游樂設施作業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特種設備焊接人員、安全閥校驗人員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國家質檢總局適時對需要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范圍作出調整。
十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過渡問題
(一)對于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在條例實施前,依據有關規定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前,獲證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辦新的許可證。
(二)凡條例實施后新成立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相應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
(三)對于條例實施前未實行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制度的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其原有生產單位可以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許可證。在此過渡期內,原有生產單位依據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繼續從事原有生產活動。
(四)對于在條例實施前由省級質監部門許可,條例實施后改為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質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并對許可工作負責,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相應許可證書。具體安排另行規定。
十二、關于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問題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5號),中小型運輸設備、閥門、塔式起重機、電梯、醫用高壓氧艙、大型游藝機、電力用高壓管件和中頻彎管等8種特種設備,由生產許可證管理改變為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種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生產許可證仍然有效,期滿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辦新的制造許可證。具體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有關特種設備行政審批項目轉化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鍋函[*]318號)的規定執行。
十三、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
按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國家質檢總局將逐步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易于為群眾了解的、具有權威性的部門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在各類媒體上公開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周期總局定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公布周期。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特種設備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
十四、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國家質檢總局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號),是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等制定的部門規章,屬于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章。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職責。
十五、關于進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一)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對列入《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其他特種設備,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檢驗監督工作。
(二)進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與境內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一致;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六、關于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委托實施
按照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的許可,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考核等工作。對于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將統一制定有關規定,明確許可的條件、程序、方法等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委托省級質監部門按照統一規定實施具體許可工作,許可證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
十七、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一)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的證據;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二)按照條例規定,查封、扣押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為十五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部門批準。
十八、關于條例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情節嚴重、重大維修的界定
(一)下列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2.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4.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屢教不改的;
2.妨礙監督檢查的;
3.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4.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5.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未進行監督檢驗設備數量較大的;
6.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四)下列維修活動屬于重大維修:
【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預防措施。
近年來,房地產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筑市場迅速發展。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建設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知識結構并沒有與之一同提高,造成了建筑安全事故頻發, 時常有人員傷亡事件出現,給施工企業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和財產損失。這為新時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1.建筑施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具體,含糊其詞,難于執行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獎罰不嚴、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其具體措施不到位、落實不力。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不能有機結合,工地的安全保障體系薄弱,項目經理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更有甚者對上級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徹底整改。
1.2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落實
部分企業負責人在思想上不重視安全生產,建設單位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不及時,從業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特別是農民工,沒有進行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能差,自我保護意識差,違章作業的現象嚴重,多數人員未經培訓就上崗。
1.3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堆放混亂、事故隱患多
對已納入監管的項目,事故隱患查處不力,措施不堅決、整改不到位,致使各種安全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
1.4設計單位的安全行為不規范,隨意變更圖紙情況嚴重
有的設計單位掛靠的人員多,設計質量難以保證,違反強制性標準的現象屢見不鮮,施工圖審查后隨意遷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擅自變更,降低要求,從而埋下了安生事故的隱患。
1.5潛在風險的存在
個別建設單位為規避政府監管,不依法招標和報建、不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有的建設單位還違法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甚至個人。這些現象都造成了建筑施工事故頻發和重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
2.對安全管理問題原因的探究
上述諸多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建筑行業職工勞動強度大,福利待遇低,勞動保護條件差,學習安全知識的機會少。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低。另一方面是安全責任不明確,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弱化,尤其是施工現場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重要的的是建筑企業只重視施工進度,經濟效益,從而忽視安全管理。
3.改善建筑業安全施工現狀的預防措施
3.1改進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采用動態跟蹤抽查與專人定點負責制相結合的方法。在辦理安監手續時,為工地指定一名安監員,負責對該工地的安全監督交底、平時技術指導及監督現場安全教育與防護措施的實施。對工地文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的評定。這種一人定點服務,集體動態打分評定的方法,既解決了工地現場安全員技術水平低下的問題,指導培養了企業、項目部的安全員,又確保了安全檢查的公正公平,廉潔執法。
3.2全面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加強專業安全知識、技術的日常教育與培訓,用安全典型事例和血的教訓進行教育,對照法律、法規認真地進行分析、討論。通過加強建筑施工人員安全方面的綜合管理和綜合教育,加快建立安全機制,不斷更新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完善施工安全保證保障系統,建設好施工安全管理體制,確實形成全體成員、全部過程、各個角度的施工安全管理,才能達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效果。
3.3明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訂立合同之后,安全管理工作應與其它工作同步開展,同步進行。要依法明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并明確安全控制由項目經理全面負責。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點,明確施工安全的承諾與目標。要編制工程項目安全計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保證體系。
3.4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
施工企業管理者,要善于總結以往的安全教訓,找出“通病”、“頑疾”,并制定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在日常施工中,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當場剖析原因,即時指正,限期整改。對預防措施和糾正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應跟蹤驗證,保存驗證記錄。同時要建立健全獎罰制度,以經濟輔助手段,促進施工安全生產。
4.給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的建議
(1)建議施工企業抓好施工現場和施工班組的安全活動,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應當把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良好的形象結合起來,做到安全生產,確保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現場布置應周密策劃,圍墻、大門、辦公室等應美觀大方,現場料具堆放整齊,職工行為文明,材料設備標識清晰,安全標志醒目。確保所有上崗操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對新工人的崗前培訓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對全體員工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地學習《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知識。(2)建議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完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和運行機制,法規要靠健全機構和高素質的人員去執行。進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的運行機制,加強各級監督機構的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監督管理執法隊伍。為企業每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計劃。(3)建議執法監察機構要打破過去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只管施工單位的單一管理模式,依據法律、法規,不但對施工單位實施監督,還要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罰,依法規范建筑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落實他們的安全責任。
5.結束語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建筑施工企業的一項重要政策,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倡導安全生產文,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著重在“管理”兩字。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對人員的管理,只有重視施工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克服僥幸心理,才能從根源上防止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人人有責。重視人員的管理,營造施工企業的安全文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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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金梁,陳玉珍.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經濟,2007(8).
1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標準》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合格率達到100%其中一二級企業施工現場。
2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30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
3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4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內。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
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擬于年制定《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過去的一年,全市經濟社會實現了又好又快發展,圓滿完成了市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確定的主要目標,實現了“十二五”發展的良好開局。全市經濟總量邁上萬億元臺階,發展質量進一步提高,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全面加快,區縣實力不斷壯大,改革開放取得新突破,民計民生持續改善,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城鄉面貌發生新變化。這些成績來之不易,是在市委領導下全市人民共同奮斗的結果。
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黨的十和市第十次黨代會即將召開。前不久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了“穩中求進”的經濟發展總基調,和“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諧”的18字方針,為我們做好明年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堅持主題主線主攻方向,再接再厲,用心把握,高水平做好明年工作,并且確保明年發展開好局、起好步。要繼續加快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構筑高水平現代產業體系,壯大區縣經濟實力,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各項社會事業,著力改善民計民生,努力推動天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更高水平發展,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十和市第十次黨代會的勝利召開。
把保障和改善民計民生作為政府工作的重點,堅持群眾直接受益、廣泛受益的原則,不斷滿足群眾對改善生活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的新期盼。要始終把群眾放在心上,始終把群眾利益擺在首位,堅持行之有效的做法,推進20項民心工程長效化,為群眾辦更多實事好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各部門要提早著手,細化方案,認真做好明年民心工程的各項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用心落實,確保每一項民心工程都能落到實處,讓群眾切身感受到民心工程帶來的實惠。
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已經10年,開展修編工作非常必要。這是深入落實總書記“建設獨具特色的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重要要求的具體體現,是深化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適應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管理新形勢的客觀要求。此次規劃修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體現了定位合理、系統清晰、功能明確、重點突出的特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是:
1、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合格率達到100%。其中一二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30%以上;三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20%以上。
2、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30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帶動本地區建筑施工現場達到標準。
3、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4、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內,減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2005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
2005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2005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
擬于2005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2005年專項整治的重點在制度建設,完善建立安全技術方案論證,在嚴格執行標準和技術方案,重點環節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強調各方責任的落實,重點落實審批、驗收、檢查等責任制度。二是看有沒有方案,對土石方開挖、深基坑支護、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裝、腳手架工程等技術方案是否有論證、審查,論證審查的技術方案不得擅自隨意變動。三是施工、監理嚴格驗收檢查,特別是在重點環節、重點內容上進行重點監控,確保標準規范的落實。
安全投入少主要表現在:一是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如臨水臨邊地段安全防護欄桿和夜間警示照明燈安設不齊全、危險告知牌缺少、安保人員著裝配發不足甚至不予配發、電氣焊作業不配發特種作業防護用品、使用破舊損壞的安全工器具等,這些導致了作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極易受到傷害;二是未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施工現場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絕大多數外包工程都未達到該標準,安全管理的人力資源投入不足,也為安全生產制造了短板。
二、加強港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結合港口外包工程施工中的管理特點,通過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正確對待,規范控制,檢查監督到位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
1、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提高安全專業素質建設單位首先要按照規定設立港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機構,實現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人員“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以保證安全監管工作責任明確,落實到人,專業技能達標。
2、嚴把招標階段的安全管理科學化分標段和選擇工程管理模式是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條件。標段劃分過程中遵守(質量、成本、工期)責任明確、經濟高效、客觀務實、便于操作的基本原則,科學選擇工程管理模式可以從根源上一定程度消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提出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必須有滿足項目要求的合格的、足夠的技術人員、作業人員、安全工器具、警示牌、安全帽以及著裝的清單承諾書。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中設置安全方面的專家,對投標單位的安全業績及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審。特別要嚴格外包工程隊伍、外包工程隊伍的項目經理和工作負責人不得是被交通部、系統內兄弟單位安全稽查中列入黑名單的。投標單位中標后,建設單位與其簽訂商務合同的同時,要針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簽訂詳細完整的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其必須安排的作業人員安全技能素質要求,明確安全工器具的種類、數量和質量;明確安全獎罰規定和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比例。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時,合同中要有安全方面的條款,包括監理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安全監理工程師的配備等事項,以增強監理人員對現場安全的管理職責。總之,在招標階段設立較高的中標門檻嚴格執行,確保中標的外包工程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合格。
3、嚴把施工準備階段的進場關。開展資格復審和在建設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工作,督促外包工程單位進場前安全管理水平達標。資格復審主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必須有承包方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機構證明或書面加蓋單位公章承諾,由此隱瞞事實造成的后果由外包工程單位負責;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應滿足工程要求,身體狀況適合本工種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應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30人及以下的應設有兼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其他安全質量的認證等。審查時堅持安全一票否決的原則,對審查不合格的堅決不用。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和上報監理單位開工報告。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委托施工單位辦理。港口工程中的水上水下工程項目還應到海事部門辦理水上水下作業手續等。開工報告批復后,應在15日內向有關部門報備以接受監督。工程手續的齊全合法性能為施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建設單位和外包工程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和交底要常抓不懈建設單位在設計交底后,組織外包工程隊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完整的記錄。針對重點項目,還可在外包工程隊伍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其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建設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在外包工程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前,建設單位對其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后,辦理準入手續。外包工程隊伍安全教育培訓要有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現場見證并留存影像資料和試卷檔案以備查。技術交底內容要有技術負責人審核把關確保針對性強。針對港口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打樁船作業、樁基礎、擋墻工程、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等,要求施工單位編寫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和總監批準后組織施工單位學習,并嚴格執行具備方案編寫、方案審查、現場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掌握、監理旁站的五項要求,確保危險性較大施工的安全。
5、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常態化,流程化、信息化,形成隱患整改的閉環管理模式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有年度、月度和周工作計劃,在每周的安全專題例會上由外包工程隊伍安全員專題匯報,形成安全檢查的常態化管理模式。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形成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外包工程單位三級管理模式,外包工程隊伍安全員每日巡查,監理周檢查,建設單位月度檢查,不同時間周期,不同檢點形成了流程化管理模式。建設單位以外包工程隊伍為單位,建立安全隱患零匯報制度,建設單位責專人每天進行跟蹤記錄,監理單位負責隱患整改通知單和反饋通知單的下發和收集整理工作,外包工程隊安全員負責隱患整改的落實和整改后拍照上報。形成了安全隱患信息及時溝通和整改工作的閉環管理。
6、考核管理為了實現對港口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的有效監督,建設單位借助專業的考核評價標準,按照交通部下發的《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對施工單位開展考核,按照安全生產條件核查評價、基礎管理考核評價、施工現場考核評價(水運部分)三部分不同分值綜合評價,也取得了較好的管理效果。
三、結束語
一、依法行政,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已明確授予農業(農機)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全市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認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加大對運輸型農業機械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好對拖拉機(變型機)、農業工程機械、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核發牌證工作及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和年度審驗工作,切實履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管理中一定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杜絕公路“三亂”行為的發生。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機)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要層層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狀,將責任落實到人,使農機安全生產層層有人抓,級級有人管,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對管理不嚴、整治不力、,造成發生農機安全事故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特大農機事故時,將嚴格按照《*省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救緩處置預案(試行)》的要求,立即啟動農機事故應急救緩處置預案,進行現場應急救緩,不擅離職守。
二、突出重點,認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繼續開展以嚴厲打擊無牌無證行駛、無證駕駛、超速超載、酒后駕駛、非法拼(改)裝等嚴重違章違法行為。要建立專項整治與安全生產長效管理相結合機制,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從集中安全整治向規范化、經常化、制度化管理轉變。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農機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會議,分析可能發生農機安全事故的原因,制定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形成會議紀要。各級領導與有關部門對農機監理部門開展的農機專項整治活動,要給予大力支持、協助。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使農機生產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排除。
三、強化隊伍,提高農機安全監管水平要進一步加強農機監理機構、隊伍的建設,從組織上、經費上保障這支隊伍真正負起管好全市農業機械的職責,更好地擔起法律賦予的執法主體地位。同時,要加強對農機監理隊伍素質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各級農機監理隊伍也要圍繞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大局,樹立“執法為民”的觀念,增強為農服務意識,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樹立農機監理隊伍的良好形象。
四、注重實效,強化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農機“文明窗口”建設農機安全生產工作,面對的是廣大農村的農民,他們文化水平、科學知識、法律法規意識相對缺乏,除了需要領導重視、部門協調外,還需群眾理解與支持。為此各級農機監理部門要認真開展好以下幾種活動:
1、廣泛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標語、宣傳欄、黑板報、宣傳單、會議等形式,對農民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使他們充分了解到農機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了解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從而關愛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自覺遵守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學會正確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從源頭上消除農機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