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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題】經濟理論研究
【關鍵詞】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按勞分配
【正文】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實踐發展的合乎邏輯的必然要求;而按勞分配,又是多年來公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這樣,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成為現階段社會主義分配理論中一個基本問題。周為民、陸寧二位在《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新華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轉載,以下簡稱“周文”),對此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終結論“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是頗值得研究的。
一、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
我們要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問題,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生產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產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的,相關討論也都是從馬克思經濟學“范式”展開的,我們就從馬克思的有關基本觀點入手展開分析。
(一)馬克思對分配概念給予的科學說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了系統、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礎上對作為社會再生產四環節之一的“分配”給出了嚴密而明快的定義:“由每年新追加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分成三部分,它們采取三種不同的收入形式,這些形式表明,這個價值的一部分屬于或歸于勞動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屬于或歸于資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屬于或歸于土地所有權的占有者。因此,這就是分配的關系和形式,因為它們表示出新生產的總價值在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中間進行分配的關系。”(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這個定義告訴我們,分配的客體,是產品中新生產的總價值;參與分配的主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勞動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資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馬克思所揭示的產品分配與生產條件(要素)分配之間的內在聯系。馬克思在對社會經濟肌體的深刻解剖中,科學地揭示出了生產對分配的決定作用。他指出,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賦予生產條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別的社會性質。它們決定著生產的全部性質和全部運動。”(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謂“生產決定分配”,其實質就是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決定產品的分配關系。生產條件(要素)的所有權,就是分配產品的索取權。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狀況決定的。這就科學地論證了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的客觀必然性。
(三)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的普遍適用性。馬克思經過多年的研究,對社會經濟肌體的內在構造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猶豫地指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人民出版社,1966。)這就是說,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所決定的。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決定產品的分配,從而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產品,適用于“任何一種分配”,適用于一切社會形態。把這一規律局限于某個特定條件之下,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這一規律發現者的原意。
因此,雖然馬克思沒有明確提出“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這樣一個概念,但他是這一規律的真正發現者和論述者。我們要“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按生產要素分配,來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不能不對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說明,這應該是我們展開討論的共同的理論基礎。
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科學含義
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討論,學者們雖然發表了很多的見解,但是,什么叫“按生產要素分配”?對于這樣一個討論中最基本的問題,卻未見較為科學而完整的說明,更未形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也有的學者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注:余陶生,評物化勞動創造價值和按生產要素分配[J],武漢大學學報,1997(2)。)講清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是一個討論中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我認為,要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本來含義,與確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樣,都要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研究。
從“質”的方面來講,分配關系總是人與人的關系。是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關系。之所以要“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于進入生產過程的生產要素,是分屬不同的所有者的。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過程提供了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就要求從生產過程的結果中分得與自己所提供的生產要素相適應的一部分生產成果。他之所以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他具有對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如果進入生產過程的是無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氣、陽光或海水等生產要素,也就不存在按這些生產要素分配的問題了。可見,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權利,直接來自于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生產要素所有權,是對生產成果索取的權利依據。所以,從性質來說,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準確地說,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權、資本所有權,勞動力所有權、專利技術所有權等進行分配。這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本質的規定。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義。如果離開了這一點,必然會導致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誤解。
從“量”的方面來看,每一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時,究竟是按照它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還是按照它對生產過程的貢獻進行分配?對此,我認為,既不能簡單地認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斷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絕對地把兩者分割開來。
其一,在一般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質量和數量分配,是統一的。例如,土地這種生產要素,它的數量越多,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它的質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優越,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所以,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并不矛盾。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割裂開來,更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
其二,在許多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又會出現不一致。例如,勞動力這種要素,有的人,體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態度不好,貢獻并不大。這就形成了二者的脫節。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分配依據的,應該是生產要素的貢獻,而不是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因為,進入生產過程的每一種生產要素,正是因為它對生產過程有用,對生產結果的形成作出了貢獻,它才有權取得生產成果的一部分。所以,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是科學的;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仍然是科學的。在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中,已經包含著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每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以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往往是很難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的貢獻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很難準確地判斷,所以,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往往是同時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資本所有者出借資本而得到利息,這時的土地和資本等生產要素,都是按其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的。只要雙方達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貸資本的協議,不管這些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如何,生產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經達成的協議參與分配。而勞者的計件工資、銷售人員按銷售額提取個人收入等等,則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參與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產要素,是既可以按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也可以按貢獻分配。如技術專利,既可以按其數量和質量進行買斷性轉讓或一般性轉讓;也可以按采用這一專利技術后企業利潤增加額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數量和質量分配;后者是按貢獻分配。這兩種參與分配的形式,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
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對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原則的否定。生產要素的數量多,質量高,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自然就大。只是在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無法準確計量的情況下,不得不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來參與分配。而這種分配數額的確定,也是基于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依據經驗和概率來加以確定的。其表現形式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但其基礎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
所以,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從質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從量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同時也可以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
“周文”得出其“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的基本結論的主要論據是,他們認為“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這也就是說,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是市場經濟。持這種觀點的,在我國還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別尊敬的一位經濟學家也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是市場經濟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湯在新,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分配方式[J].經濟學家,1997,(2).)說按生產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資本主義,不為資本主義所獨有,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顯然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我們先來看市場經濟之前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要素。誰占有了土地,誰就具有了憑借土地所有權占有土地產品的權利。誰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將土地用于何種用途,都必須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勞動力,是封建社會的另一基本的生產要素。封建社會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奴隸社會的奴隸,雖然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但勞動者已經具有了基本獨立的人格,對自身的勞動力,勞動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權。土地所有者要雇傭勞動者來投入他的生產過程,就必須讓被雇傭的勞動者參與這個生產過程生產成果的分配——為勞動者支付工錢,也就是使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報酬。在勞動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采用勞役地租的形式,以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來交換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既按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也按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的。
我們再來看奴隸社會。在奴隸社會中,勞動者沒有獨立的人格,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既占有物質的生產資料,又占有勞動者(當然就占有勞動者身上的勞動力)。全部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都屬于奴隸主所有,在整個奴隸社會,只有奴隸主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夠作為分配主體的,只有奴隸主這一個階級。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與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一樣,沒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因而沒有參與分配的權利。在整個社會當中,哪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多、質量好,哪個奴隸主就會得到更多的生產成果;那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少、質量差,那個奴隸主得到的生產成果就會少一些。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果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分配,依然遵循著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是以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私有制為突出特征的社會。如果對此來一個反向思維,一個十分簡單的道理就更為明確了:假如這兩個社會不存在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那么,生產要素的私有制,對社會經濟過程還有什么經濟學的意義呢?
顯然,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封建社會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在奴隸社會也明明白白、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這足以說明,按生產要素分配絕不只是市場經濟所特有的現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條件。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什么呢?
生產要素,也稱生產條件,過去講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資本三個方面。現在講生產要素,除了土地、勞動、資本之外,還有技術專利,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是進行生產活動、創造物質財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沒有財富之父母,也就沒有財富。生產要素是財富的源泉,它對于人類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產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產要素的極端重要性,決定了財富的創造非用它不可;生產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決定了它不可能無限地隨意得到。兩方面的結合導致了人們迫切地占有生產要素的強烈欲望。因為,把極為重要而又極為稀缺的生產要素據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產的主導權,占有了獲得生產成果的權利。于是,便產生了生產要素的所有制。社會對這種所有制關系的確認、調整和保護,便形成了所有權。
生產要素成為人們的所有物之后,再把這些生產要素用于生產過程,必須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允許并把生產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給這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否則,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寧可讓生產要素閑置起來,也不讓你使用。一般說來,任何一種生產過程,都需要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缺一不可。但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往往不為同一個所有者占有。這樣,生產的進行,要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把他們各自占有的生產要素投入一個共同的生產過程。這個生產過程的結果,便歸這些生產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貢獻的大小,在他們之間分配。這種按照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提供的生產要素的質和量及其貢獻來相應地分配產品的客觀必然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存在的客觀基礎或條件。這一客觀基礎或條件,是與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共存的,因而,按生產要素分配產品的規律,是迄今一切社會經濟形態共有的經濟規律。
四、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由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是在迄今為止的一切社會經濟形態中都存在的,是為各種社會經濟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它不隨人類社會發展階段的演進而變化,也不隨社會經濟形態的更替而轉移。因而,它是本質層次極高的經濟規律。在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而取得地租;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憑借資本所有權而占有剩余價值;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憑借自己付出勞動的貢獻而獲得報酬,盡管這都是反映其社會最具本質經濟關系的經濟規律,是對決定各自社會性質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經濟規律,是本質層次很高的經濟規律,但是,對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而言,它們都不過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這幾個社會的具體表現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證明,就簡單地斷定“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不僅是不正確的,也顯得有些武斷。“周文”又以這樣一個未加任何證明的、不正確的論點為主要依據,簡單地得出了該文關鍵性的結論:按勞分配是本質,按要素分配是現象,“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是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表現為按要素分配”。這個結論的錯誤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搞顛倒了:把本質層次更高的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說成了現象和形式,而把作為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具體表現形式的按勞分配說成了本質和內容。
在明確了上述幾點之后,我們再來分析我國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誠如“周文”所指出的,馬克思的按勞分配,是以全社會共同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為前提、為條件的。在這樣的條件下,每個社會成員都不能再以資本的、土地的等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來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每一個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勞動,誰也不能向社會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出現在個人分配中的,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權。所以,生產的成果,在社會進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個人所付出的勞動貢獻來進行分配。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產要素當中,除了勞動力之外,已經沒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為個人的所有物,能夠為個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勞動力,這時,按生產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現為馬克思的按勞分配。
但是,這種按勞分配的“馬克思條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國家中都從來沒有實現過,在我國更是從來沒有實現過。實行這種按勞分配的條件不具備,這種按勞分配當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實行。我們現在所實行的按勞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國現有經濟條件當中的、不同于馬克思的按勞分配的另外一種按勞分配。
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社會經濟條件與“馬克思條件”的主要差別,在于遠遠沒有實現全部生產資料的全社會共同占有,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都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所有者,這些不同的生產要素的所有權,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認,得以實現。這樣,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周圍,還有不同的資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術專利權的所有者,等等,這些不同的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平等權利,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平等地全部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在這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其他的生產要素所有權相比,并沒有什么不同之處。勞動力,是諸多的生產要素之一,勞動力的所有權,是諸多的生產要素所有權之一。這種社會經濟條件中的按勞分配,也同樣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容之一,它構成了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一個方面,一項內容。也就是說,我國現階段的按勞分配,是包括在現階段的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二者的關系,首先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這是兩者之間最基本的關系。
“周文”在其關鍵性的錯誤結論的基礎上還得出了這樣的推論:“不能因此而誤以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除了按勞分配以外還按資本等其他要素分配”,這真實不可思議的混亂!如果說,“生產要素”中包括勞動力,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卻不包括按勞分配,這在邏輯上怎么能講得通呢?按生產要素分配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勞分配呢?得出這一結論的依據又是什么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明明指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怎么能說“除了按勞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了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把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并列,并要按勞動的貢獻分配、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這就構成了統一、完整的按生產要素分配整體。按生產要素分配中包括著按勞動的貢獻分配,這是顯而易見的。按勞分配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一個方面、一個部分,除了按勞動的貢獻分配之外,還一定有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勞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那只要講按勞分配就完全可以了,還一定要再提出一個“按生產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問題的實質恰恰在于,以往的社會主義分配理論只講按勞分配(雖然在實踐中按勞分配也沒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說:“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變化,’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經合乎邏輯地被提了出來”。既然“周文”已經意識到了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實踐這棵“常青之樹”提出了要按勞動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結論中輕易地把它否定掉呢?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同時,“周文”的說法也明顯地混淆了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的區別。
在關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關系的討論中,有的學者為了解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命題,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生產要素”,只是指資本和技術等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資料,不包括勞動力在內,所以才有了按(非勞動力的)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相結合。這種解釋顯然是過于牽強附會了,無論是從馬克思對生產要素的定義來看,還是從經濟學界的使用習慣來看,生產要素從來就是既包括物質的生產資料,也包括勞動力,誰都不會否認勞動力是生產要素之一,講按“生產要素”分配,卻又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議的,對“生產要素”范疇的這樣一種解釋,既不符合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經濟學界的共識,因而是難以成立的。
在明確了按生產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這樣一種兩者之間的基本關系之后,接下來的問題還有兩個:一個是如何認識“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另一個是怎樣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問題。
既然按勞分配是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這就不存在一個所謂“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黨的“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說法,但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已經不再使用這種說法。如果承認按勞分配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是對二者客觀內在聯系的科學揭示,再糾纏這個問題就沒有什么意義了。
黨的“十五大”報告和“十六大”報告,都堅持了“按勞分配為主體”的提法。但經濟學界對這個問題卻缺乏應有的、深入的研究。勞動的貢獻、資本的貢獻、技術的貢獻、管理的貢獻等,都是作為生產成果分配的依據,是處在同一層次上的并列的關系,可以有一個以誰為主的問題。“周文”認為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層面上并列或‘主輔結合’的關系”,從而否定了這一問題的存在,是不應該的。那么,究竟應該如何來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具體含義呢?
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僅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的存在,而且還決定各種生產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種生產要素,可以相互比較其數量的多少和質量的優劣,容易決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額。不同的生產要素投入同一生產過程,在分配所生產的產品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相互比較,孰輕孰重?這就要看哪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隸社會,勞動力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而工具還很簡陋,在生產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還很多。這時,對奴隸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戶數(實際上也就是勞動力的數量)為標志。到封建社會,土地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所有權成為權力的象征。產業革命之后,資本成為生產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資本所有權成為支配一切的東西,成為“普照之光”。這時土地所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雖然都獨立存在,但都要受資本所有權的制約。到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國計民生的基本生產資料實現了公有,在社會成員個人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權利依據中,屬于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范圍和比重都明顯地下降,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顯地提高。在這一基礎上,按勞分配在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特別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作為科學技術的創造者和科學技術知識主要載體的勞動者,對社會生產過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強,“按勞分配為主體”得到了更為堅實的生產力基礎的支撐。
無論如何,堅持并強調“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初衷,是要保持勞動收入在個人收入總額中的主體地位,而不能讓非勞動收入無限制地擴張。“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實現程度,取決于生產資料公有制實現的范圍和程度,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范圍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勞分配為主體”就體現得越充分。但是,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反復告誡我們:生產資料公有制范圍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意志和愿望所決定,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如果脫離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現實狀況,一味去追求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那將要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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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租賃;農村房屋租賃權;流轉;他物權
一、農村房屋租賃屬于他物權
(一)農村房屋租賃概述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產業多樣化發展,不再局限于傳統農業。一方面,對于土地利用方式多樣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農村間甚至城市向農村的勞動力流動人口越來越多。這為農村房屋租賃提出了市場需求。我國法律和政策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1995年實施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和1997年實施的《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對農村房屋的出賣、出租也做出了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此條雖然對農村房屋的出租作出了限制,即農村房屋出租后農民不再允許申請宅基地,但并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租賃。房屋租賃是房屋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按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租賃房屋交付后,承租人便獲得了對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房屋租賃權。關于房屋租賃的學說,無論是從房屋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物權性質,或是債權物權化性質角度等展開探討,所提出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等注重的都是承租人權益的保護。關于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這些法規中的房屋租賃主要是指城鎮房屋租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專門的農村房屋租賃只有個別的地方性規定。農村房屋租賃雖然在形式上與普通房屋租賃區別不大,但其涉及我國農用土地安全與農業正常發展,出租人主體農民往往又會是房屋租賃關系中的弱勢方。在開擴農村房屋租賃市場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時,除了關注承租人的權益保護,也要注重出租人的權益和農村土地狀況,也就提出了建立完善的農村房屋租賃物權體系的要求。
(二)房屋租賃權性質分析
主流的租賃權物權化說認識到了房屋租賃權的物權效力來自于法律的設定,而法律應服務于社會生活,社會經濟規律以及對于承租人權益的保護要求法律將房屋租賃權設定為物權,有許多可取之處。但是,該說認為房屋租賃權與用益物權在法律邏輯上沒有本質區別,應通過立法逐步將房屋租賃權發展為用益物權這一點,仍然值得探討。物權的設定必須嚴格遵守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設定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共識方法”。為了避免當事人濫設物權損害他人利益,物權法定十分必要。從法律邏輯上分析,房屋租賃權的基本特點與物權相符合(農村房屋租賃權在特定性、獨立性、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效力方面,都符合物權法律邏輯,具體將在第三部分展開論述),之所以在現代社會生活上還是以其為債權性質,是出于法律的規定。然而事實證明,承認房屋租賃權的物權性質,更利于保護承租人的權益,也符合更深層次的經濟規律的要求,有利于房屋出租人的財產價值的發揮,更能進一步促進宅基地土地流轉的發展,我國法律將房屋租賃權歸為債權是法律滯后的表現。房屋租賃權是承租人對所租賃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對照我國的物權體系,應歸屬于他物權。但租賃權物權化說建議將其簡單歸于用益物權實在欠妥。對于用益物權,《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我國特殊的土地共有制度下,用益物權權能可以說作為物權來說其權能已經相當完善,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在現實利用中一般能得到完全的行使。但是,房屋租賃權來源于房屋租賃契約(并不是說農村房屋租賃權產生于租賃契約其就是債權,租賃契約是農村房屋租賃權產生的原因,并不能決定其產生權利的性質),將房屋租賃權設定為對農村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一般情況下的權能表現,但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法律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通過租賃契約限制或擴張農村租賃權的權能。包括最為經典的的承租人保護措施“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約定排除。相對的,房屋租賃權又可能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雙方當事人甚至可以讓承租人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所以說,房屋租賃權是他物權的一種,但不同于用益物權。農村房屋租賃權在形式上與普通房屋租賃權并無區別,屬于房屋租賃權的一種特殊形式,自然也應認定為他物權。
二、農村房屋租賃權物權制度的完善
傳統大陸法系物權制度沒有明確的物權定義,學者提出的觀點很多,其基本內容大體相似,即“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孟勤國教授認為,物權是“一定的權利主體直接支配一定財產利益并有排他效力的權利”。無論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其外在形態如何,其之所以具有作為物權客體的價值與意義,是因為其具有財產利益。從財產利益的角度定義物權顯然更符合生活和經濟發展規律。農村房屋租賃涉及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即農村房屋租賃權人)以及其他非所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基礎不是單一的物權關系,而是農村房屋租賃權和房屋所有權所交織而成。為了保證農村房屋租賃當事人正當權利,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合理合法流轉,必須理清此二種物權的物權性質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農村房屋租賃權是承租人對所租賃的農村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前所述,農村房屋租賃權產生于農村房屋租賃契約,對于其究竟是物權還是債權歷來有所爭議。筆者認為,租賃契約是產生農村房屋租賃權的原因,但這并不能決定農村房屋租賃權的性質,契約既能產生債權,也能產生物權。判斷農村房屋租賃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物權,應從其是否具有物權特性,即特定性、獨立性、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效力入手。
1.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一物要能為物權人支配,必須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一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其認定方式并不是一成不變。一塊普通的石頭,對于大多數人也許并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不能算作法律上的物,但也許對某個人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如果他與石頭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那這塊石頭就可以特定化和獨立化,這塊石頭上就產生了物權。所以說,是否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首先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認同。農村房屋租賃權的客體是基于房屋利用上的財產利益,農村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契約,即意味著對此財產利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的認可。雖然此財產利益沒有實在的外在形態,但不影響它成為物權客體。另外,除了當事人的認可,一物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還必須得到法律的認可。我國法律雖然將房屋租賃權歸為債權,但并沒有明確說明其不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而且,法律應服務于社會生活,法律對當事人做出限制是為了維護正常的財產關系和秩序,農村房屋租賃權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是社會經濟規律的要求,法律也不應當對此作出限制。所以說,農村房屋租賃權作為一項物權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
2.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直接支配性。許多學者認為,直接支配是指物權人無須他人意志或行為介入即能實現對標的物的管領處分。如果按照這種理論,農村房屋租賃權的行使必須涉及到其他人的意志或行為的介入(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房屋所有人),似乎就不具有直接支配性,也就不可能是物權。但這條理論其實是有漏洞的,例如,所有人對自己已經抵押的財產,不經抵押權人的配合和協助,是不能轉讓該財產的所有權的,那是不是就是說所有人對這筆財產就沒有直接支配性,此所有權也就不是物權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物的直接所有是最基礎、最圓滿的直接支配,但物的直接所有顯然不能涵蓋財產利益的全部意義,例如用益物權,顯然對于用益物權人來說是一筆極其重要的財產,但此財產利益并不是表現為對物的所有。直接支配不能簡單等同于對物的實際所有,而應理解為以物的占有為基礎的,對體現在物上的一定財產利益所具有的獨立選擇權和決定權。農村房屋租賃權人作為農村房屋的實際占有人,無論契約如何約定,其總是能獨立地直接支配租賃房屋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收益。在租賃契約約定的范圍內,承租人可以自由選擇使用、收益的方式,比如房間的布置,或對房屋暫時的閑置,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農村房屋租賃權人都可以自己決定,而不用征得他人的同意。毫無疑問,農村房屋租賃權人具有直接支配性。
3.農村房屋租賃權的排他效力。首先要明確的是,物權的排他效力不等于所有權的排他效力,一物上除了所有權,可能產生多種其他形式的物權。一物上存在各種物權并不違背物權的排他效力,因為它們在各自的范圍內是獨立自主的。物權的排他效力是物權人排除非物權人不當干預、不當拒絕其物權存在和實現的效力。農村房屋租賃權作為物權所表現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同一租賃物上,只允許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農村房屋租賃權。現實中,一幢房屋分租給幾個承租人非常常見,但這樣的分租中,租賃物是被分割后的各部分租賃房屋,各部分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所以互相之間并不沖突。二是農村房屋租賃權的行使獨立自主,不受租賃房屋上的其他類型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的不當干預。三是農村房屋租賃權人有權依法要求非物權人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來排除對自己物權的侵害。此排他效力不只對抗一般的非物權人,也能對抗房屋所有權人。農村房屋租賃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對抗并不是農村房屋租賃權與所有權之間排他效力的對抗,因為物權的排他效力針對的是對物權負有義務的人,而不是其他物權。農村房屋租賃權是獨立的物權,不受所有權支配,所有權人對于農村房屋租賃權來說,也是非物權人的一部分,自然也是義務主體的一部分。
農村房屋租賃權具有特定性、獨立性、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效力,符合物權的法律邏輯。在此前提下,我國法律應當將農村房屋租賃權規定為物權,才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才能為租賃雙方當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農村房屋租賃權與農村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農村房屋租賃權與農村房屋所有權共同構成了農村房屋租賃法律關系的基礎,為了正確認識和保護當事人各方的權益,保證農村宅基地的正常有序流轉,必須理清各物權之間的關系。
首先,農村房屋租賃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平等的。平等是民法理論的基本理念,也是物權理論的重要內容,但現實與立法中得到正確貫徹的,只是平等主體所擁有的不同所有權,而且往往指的是一種尺度上的平等。所有權與其他物權之間的平等卻歷來受人忽視,乃至有學者認為所有權是其他種類物權的母權,其他種類物權是來自于所有權的派生,其他物權的內容和效力有限,并且是為了所有權利益的實現而存在。如果說農村房屋租賃權的實現是為了保證出租人權益的實現,顯然與現代社會的經濟規律不符,因為出租人的權益自有所有權制度的保障,無論是出于生活經驗還是法律制度的設定,農村房屋租賃權制度顯然要平等地注重承租人的財產利益的實現。如果農村房屋租賃權必須服從于房屋所有權,那承租人就會和出租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承租人自由行使自己農村房屋租賃權的自由就會受到房屋出租人的影響與限制,不利于農村房屋租賃權作為物權的意義的實現。平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應當實現農村房屋租賃權應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平等,房屋所有權的利益的實現,不能以犧牲農村房屋租賃權為代價;同樣,保障農村房屋租賃權實現的同時,不能損害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
其次,農村房屋租賃權是獨立的物權。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獨立不僅表現在其他同類型權利之間的獨立,更表現為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獨立。農村房屋租賃權基于租賃契約產生,并不是來自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轉化。農村房屋租賃權是承租人實現自己的物權意志和財產利益的方式,不受所有權的支配或干預。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獨立是實現其與房屋所有權的平等的基礎。
總之,在農村房屋租賃中,農村房屋租賃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平等的,互相獨立的,并各自產生了兩個獨立的物權關系。承租人是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物權人,同時又是房屋所有權的非物權人,與其他非物權人一樣,必須要尊重出租人的所有權,有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證出租人所有權順利實施的義務,因其本身直接占有租賃房屋,比之其他非物權人更容易也更可能侵害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因此成為了房屋所有權的特定義務人。與之相應,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同時又是農村房屋租賃權的非物權人,與其他非物權人一樣,要尊重承租人的農村房屋租賃權,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時也要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證承租人的農村房屋租賃權的順利實施,因所有權的實現很可能影響農村房屋租賃權的存續與實現,因此出租人成為了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特定義務人。兩組互相獨立的物權關系交織在一起,構成了農村房屋租賃物權體系,以之為基礎的農村房屋承租人、出租人以及其他非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清晰浮現了出來。
四、結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如果僅僅是確定其歸屬,則其財產的價值未能充分發揮,只有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才能將資源流向有效的利用主體,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流轉將成為市場經濟之中合理配置資源,緩解日益加劇的住房市場壓力的重要手段。農村房屋租賃能讓農村村民在有效發揮自己所有的房屋的財產價值的同時,仍然能有效掌握作為自己重要生存保障的房屋所有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租賃正是打開宅基地流轉市場,合理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的先鋒和突破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與推行農村房屋租賃并無實質沖突。農村居民若要出租自己的房屋,可能是進城務工而有閑置宅基地與房屋,也可能是將自己房屋的一部分用作出租,一般不可能將房屋完全出租而沒有其他居所。無論是哪種情況,承租人占有租賃房屋,農村居民仍然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暫時轉讓。若租賃結束,根據“地隨房走”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又會回到出租人農民手中。所以說,農村房屋租賃并不與一戶一宅原則相矛盾,在現在對宅基地流轉市場需求日益迫切的情況下,其能夠讓農民發揮財產的經濟作用的同時,又能保證農村土地安全。我國現行法律注重的是城市房屋租賃,隨著農村房屋租賃市場的開擴,現行法律的滯后已經不利于保護農村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租賃市場的良好有序發展,必須制定專門的農村房屋租賃法律法規。農村房屋租賃法規的完善,一方面要確認農村房屋租賃權的物權性質,一方面要把握住農村房屋租賃與普通房屋租賃的特殊之處,保證農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同等、充分發揮。
參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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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在我國南方林區占有重要地位。廣西全區共有國有林場150個,經過數十年的經營,這些國有林場已具備了較好的基礎經營條件,正成為我區林業向產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的中堅力量,也是林業在下世紀取得突破性發展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經營體制不順,產業單一,林業分類經營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再加上嚴格計劃的約束,近幾年來,在實現造林綠化后,部分國有林場不能很快轉到高效林業方向上來,從而造成林場效益下降,經營風險承受能力降低,經濟上面臨越來越大的困難。因此,如何搞好國有林場的林業分類經營,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對生態公益林實施有效的經營和保護成為國有林場當前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重要問題。
森林分類經營與林業可持續發展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戰略問題。我國林業部門也根據這一戰略分別制定了國家及各省區的21世紀林業行動計劃。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與林業分類經營有密切的聯系。林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林業可持續發展不可能通過無限制擴大經營范圍來實現,只有通過對林地資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產力水平才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方向。這對國有林場尤為重要。現在國有林場的經營規模已基本確定,林場經營面積只有縮小而不可能擴大。因此,國有林場走外延發展來實現可持續發展不現實的。
實現林業分類經營,基本指導思想是根據森林主體功能的發揮來經營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資的經濟效果,其經營行為完全是一種商品生產行為。商品生產行為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約束。因此,對于商品林經營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嚴格的計劃去控制,而應由企業根據市場作出選擇。生態公益林則以森林生態公益功能的發揮為主要經營目的,而生態公益功能則不可能直接體現為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因此,必須通過宏觀調控,以總體功能最佳為指導,協調經營行為,理順經營與受益、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才能保證其經營走上良性發展道路。
林業分類經營其實質是林業經營的集約化與細分化。通過分類經營,可使經營對象整體功能發揮最佳,實現高效經營,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這即有利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對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資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國有林場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的必要性
1.實行分類經營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場
長期以來,林業受生產周期長,見效慢,產出投入比低,不能實現正常的投資回報等因素影響,很難吸引到足夠的投資而成為粗放經濟的傳統產業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經營部門經營自有限,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是服從計劃而不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實施經營,林業不能徹底走向市場。
實施分類經營,可用市場經濟規律指導商品林的經營,使林業部門能夠選擇經濟效益好的經營對象來經營,從而使商品林經營者的利益得到保證。同時,在有較高投資回報后,亦可吸引社會生產資源流向林業部門,部分解決林業生產投入不足的問題。
國有林場實現森林分類經營后,其商品林經營完全屬企業生產行為,一切經營活動都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有利提高國有林場的經營積極性,亦可避免林場在自己不熟悉的領域盲目投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實施分類經營可使生態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經營和保護
生態公益林的主體功能是森林的生態防護效益,這種效益的受益主體往往不是森林經營者,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經營不投入,而經營者主體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類經營不能有效實施的情況下,國有林場的防護林等生態公益林成為林場只有投入沒有產出的經營對象。由于沒有產出,林場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實施有效經營。因此,在未實施分類經營的情況下,由于不能理順投入產出關系,權益與責任關系,防護林等生態公益林不可能實施有效的經營,大大降低了防護效益。
實施分類經營后,通過理順投入產出關系,明確責權關系,利用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有效解決生態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為經營單位的經營負擔,有利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的經營管護,使其生態防護效益得到時最大限度發揮。
3.森林分類經營是國有林場林地資源有效利用的保證
林地是國有林場最重要的生產資源,由于受經營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場為了維護林地所有權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場對有限的林地資源利用效力低。實施分類經營后,通過對現有林地科學規劃,按森林主體功能劃分經營類型,同時在商品林經營中大力發展高效林業,可以有效解決國有林場林地利用效力低下問題。
現行經營管理體制與林業分類經營
我國國有林場現行管理體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點是把國有林場作為事業單位管理,在商品生產中,林場向國家納稅體現與國家的經濟關系,向主管部門繳納各種專項費用體現隸屬管理關系;對木材實行限額采伐。這種管理體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場經濟自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國家事業費投入,解決了林場建設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時,通過集中專項費用籌集了大量林業基本建設資金,為大規模綠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證。在我國林木資源較少的情況下,實行限額采伐也是保護有限林木資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應看到,要實現分類經營,現行管理體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從責、權、利關系看,實施分類經營后,商品林的經營完全是商品生產行為,林場的商品林經營活動應等同于企業的商品生產活動。林場的生產經營應計算投入產出,占用生產資源應支付一定的代價。林場的經營成果主要通過所有權分配,而現行管理體制不能根本解決這些問題。
其次,從投入關系分析,林場投入的兩個問題未能很好解決,第一,林場現有商品林大部分是國家投入形成的,由于林場實行事業化管理,這部分商品林林場在生產受益中,未能把國家投入的利益體現出來。第二,林場的生態公益林是林場的非商品生產對象,但林場必須投放生產資源經營管理,這對國有林場又是不合理的。
第三,現行稅費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行為有沖突。林場在木材生產過程中,通過繳交“兩金”體現部門管理關系,這種方式缺乏根據。而林場占有的林地資源,國家投資等又未在林場的經營成果分配中體現。這顯然不是規范企業的管理方法。上述問題在實施分類經營過程中都應加解決。
國有林場分類經營措施探討
1.國有林場劃類經營
國有林場實施分類經營首先應解決國有林場的劃類經營問題。措施上可根據林場資源構成情況把國有林場劃為兩大類型,即經營商品林為主的國有林場和經營生態公益林為主的國有林場。對于商品生產型國有林場按規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資源應繳納林地占用費,國家投資形成的資產應折成股份,在林場分配過程中,國家股份所得應上繳代表國家行使資產管理職能的管理部門,林場的經營活動照章納稅,林場的經營活動投入應通過國家計劃解決,這部分資金又可通過向受益部門收取森林效益補償費解決。在不影響森林生態防護效益的條件下,允許林場積極從事商品生產,增強林場的經濟活力。我區的大部分水源林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可按生態公益型林場經營,防護林占絕對優勢的國有林場也應作為生態公益型林場經營管理。
2.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劃類經營
[關鍵詞] 經濟轉型 體育消費
一、當代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的特征
我國體育產業成長于社會經濟轉型期,當代中國經濟仍處于轉型階段。社會經濟的轉型不是社會制度轉型,而是社會結構轉型,即社會的結構性變化。當代中國社會經濟轉型具有如下特點:
1.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啟動,在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過程中,政府和市場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推動力量
這兩種力量的有機結合,是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的一個成功范例。我國實行的是漸進式的改革,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始終表現為一種政府倡導,試點推廣的過程。在市場經濟逐步發育成長過程中,由于存在“市場失靈”,所以政府的有效干預是必須的,又由于還存在“政府失靈”,因而市場經濟成長壯大的前提是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綜觀我國的改革歷程,我們的經濟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而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卻舉步不前,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2.轉型進程中的非平衡狀態
從本質意義上說,當代中國經濟和社會轉型是一個整體推進的現代化變革過程,經濟和社會轉型明顯地表現為不平衡特點,甚至成為結構性轉型的重要制約因素,這種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首先表現在地域上,即存在東部、中部、西部之間的“梯形發展格局”;另外表現為城鄉之間的不平衡,農村的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的進步遠遠落后于城市;再次表現為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平衡。我們國家社會改革滯后,社會事業欠發達,在某種程度上社會事業已成為制約經濟增長的瓶頸。
二、經濟轉型期體育產業的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
1.社會經濟轉型期體育產業的發展可帶動相關產業的增長
體育產業與其他許多產業有著比較密切的產業關聯度,在與其他產業的行業邊緣交叉上可形成許多新興產業,大力發展體育產業,能夠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拉動整個經濟增長。
前蘇聯著名經濟學家瓦西里?里昂節夫曾經提出一個著名的部門關聯數學模型(里昂節夫矩陣),借此模型,通過分析部門間產品的直接及多次間接相互消耗關系,可以定量計算出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產業關聯度,美國經濟學者曾借此模型推算出體育產業與6個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之間的產業關聯度。
表 體育產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產業關聯度
與體育產業有產業關聯度的不僅限于這6個行業,在美國經濟結構現有的42個部門中,體育產業與其他產業的關聯度被列為第8位,說明與體育有關聯的部門較多。體育產業的產業關聯性一方面表現為與其他產業的直接與間接的消耗關系上,更重要的是表現在該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行業邊緣交叉上,可以形成許多新行業,積極發展體育消費可以推動這些新行業的發展。
2.體育產業正成為推動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國已基本達到小康社會。如果按GDP年均增長7%測算,我國人均GDP到2018年將達到2516美元,完成工業化任務;到2030年人口將到達峰值15.5億人,人均GDP將達到5400美元左右,進入中等發達國家水平,2040年左右進入富裕國家行列,根據體育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律,以及新世紀我國經濟的基本走勢,21世紀應是我國體育產業發展、壯大并走向繁榮的世紀,體育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將進一步提升,對推動我國經濟在新世紀的持續增長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經濟轉型期我國體育消費存在的問題
1.體育消費水平偏低
盡管我國體育消費最近幾年發展速度較快,也取得了較大成績。但從整體上來看我國體育消費水平偏低,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城市居民體育消費占居民總消費的比例還非常低,據調查結果表明:在被調查的7個城市中,即使是體育消費水平最高的上海,2004年的人均體育消費為305.68元,人均總消費為8,167.65元,體育消費占總消費的比例為3.74%;而體育消費水平最低的鄭州,2004年人均體育消費為146.25元,人均總消費為5,213.36元,體育消費占總消費的比例只有2.81%;其他5個城市(吉林、福州、成都、蘭州和廣州)的這一比例也都不超過3%;而且我國城市居民的體育消費水平基本上保持在對體育實物的消費上。而經濟發達國家人們日常生活中用于體育消費方面的開支通常占整個社會消遣和娛樂消費的30%~40%。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有效體育需求不足,決定了以體育消費需求為基礎的體育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是有限的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
2.城市化水平低影響體育消費的擴大
城市化水平過低有三個方面的不利影響:一是抑制了體育產業的發展,就體育消費品,尤其是體育服務消費品供給不足;二是廣大農民的收入不高,體育消費難以啟動;三是城鄉差距過大,農民的生活方式、消費習慣天然地對體育消費需求不足。城市是體育消費活動、體育產品的聚集地,將直接影響體育消費水平。城市較之鄉村發展體育產業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更好一些,如果對城市功能填平補齊,建設完善,使之接近發達國家城市的水平,那么,城市對于體育消費、體育產業現期的直接作用將是巨大而現實的,會在較短時間內奏效。而目前我國城市化水平過低,對于體育消費的啟動與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制約著體育消費的擴大,這是影響我國體育消費浪潮規模和質量的又一重要因素。
3.缺乏體育消費環境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我國(包括全國范圍內,除我國臺灣、中國香港特區、中國澳門行政區,各系統、各行業、各種所有制形式)共有符合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要求的各類體育場地85,0080個,以2003年底全國總人口129227萬人(不含港澳臺地區)計算,平均每10萬人擁有體育場地65.8個。與西方國家差距很大,如意大利,每10萬人有212個,芬蘭是457個,德國是240個,瑞士是220個,日本是260個,韓國是100個。我國非但數量少,而且開放率低,全部向居民開放的只有41.2%。場館種類單調,籃球、排球、門球場地就占總量的87%,制約了其他項目的開展。體育場地設施是體育消費的場所,是體育消費發展得以順利進行的基本物質保障。我國目前體育場地數量少、開放率低和場館種類單一,從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居民置身于體育消費浪潮中的參與性。
四、促進我國居民體育消費發展的對策
1.培育體育消費的主體――體育消費者
體育消費的主體是具有體育消費能力和消費需要的個人或家庭,培育體育消費者,就是要培育其體育消費能力和消費需要。消費者的消費能力主要取決于收入水平,這一點早已被理論和實踐所證明。因此,增加居民收入是提高體育消費能力、促進體育消費發展的關鍵所在。這就要求大力發展生產力,特別是大力發展和培育服務業,提高就業水平,增加居民總收入。隨著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有力地推動了包括體育消費在內的消費需求的增長。但是,我國居民收入在總量不足的情況下,還存在分配嚴重不均和社會保障不足的缺陷,二者均對居民消費產生了嚴重不利影響。貧富差距過大會造成體育消費規模不足和結構滯后;而社會保障的缺失將使得居民消費信心不足,不敢消費,不利于體育消費的發展。因此,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總量的同時,還必須調整收入結構,把縮小城鄉二元收入差距、增加廣大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這樣才能培育出具備體育消費能力的消費者。
2.發展體育消費的客體――體育消費資料
發展體育消費的客體就是要做大作強體育消費資料市場,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提高滿足體育消費主體需求的能力。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體育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體育消費作為體育產業的出發點和歸宿,要求體育產業必須圍繞體育消費的要求,以體育消費的需求為軸心,既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堅持社會效益。因此要滿足我國人民不斷增長的體育消費需求,就必須重視對我國體育產業及和體育有關的產業的開發和利用。要發展體育產業,關鍵的措施就是制定和調整體育產業政策。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發展各具特色的項目,讓不同地區、不同收入階層的群眾共享體育產業發展的成果。例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應圍繞大型體育賽事,帶動相關服務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一些邊遠地區則可以利用當地的優勢開展有特色的賽事和健身活動,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如“環青海湖國際公路自行車賽”是世界上平均海拔最高的國際性公路自行車賽事,已連續三年成功舉辦,成為青海省對外開放的“金名片”。
3.增加體育消費的時間和空間保障
體育消費行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狀態下進行,余暇時間和場館設施是體育消費過程的時間和空間保障,是體育消費過程的必要條件。在居民具備體育消費能力和消費需要的前提下,這種時空保障變得不可或缺。各類體育場館,應加速向經營型轉變,使有限的體育設施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可實行企業化管理,逐步做到有償使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打破傳統封閉的自我服務體制,確實提高體育設施的使用效率。國家在加強場館建設的同時,應通過提供優惠政策等形式鼓勵企業、集體、個人等社會力量興建各種類型的娛樂場所,切實走國家、集體、個人多元投資模式,用經濟手段,市場法規管好用好體育設施,建立自我投資,自我受益的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
4.體育消費統籌規劃
我國居民體育消費的重要特點是發展不平衡,存在體育消費的二元結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體育消費水平相差迥異,這與我國二元經濟結構和消費結構是緊密相關的。從城鄉來看,我國居民體育消費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居民的體育消費規模、消費結構、消費觀念等都遠遠超過農村居民;從地區來看,我國居民體育消費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省市,其中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塘地區又是主要的體育消費市場,而廣大中西部地區居民的體育消費水平十分有限。我國東部沿海和城市地區是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地方,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觀念都比較發達,因此,可以充分發揮“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放寬政策,打破壟斷,引進外資、啟動民間資本發展體育市場,促進該地區居民體育消費的進一步發展。廣大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市場經濟的力量還很弱,有必要加強政府引導和扶持,政府有必要加大對該地區的投資力度,增加居民收入,改善體育消費環境,培育體育消費觀念以促進該地區居民體育消費的快速發展。這樣,確保了效率和公平,必將對我國居民體育消費規模和結構產生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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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地所有制改革 ESPC分析框架 路徑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IO)10-0036-07
一、引言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如何改革始終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問題。關于未來我國農地所有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徑,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有影響的主張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主張農地私有化。楊小凱分析了地權和的關系,認為實行土地私有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農村土地問題。蔡繼明對農地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農地私有化是一個可行的選擇,可以保證與相關市場保持統一。黃少安等指出,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可能在維持農地產權不清晰的狀態下兼顧公平與效率,政府應該承擔起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還農民以土地所有權。文貫中認為,未來農地所有制改革應該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即實行土地私有制。
第二種,主張農地國有化。張德元主張中國農地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國家所有、農民永佃。周天勇認為,中國農地制度應該采取“國有+999年使用期”的方案,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999年。李維慶指出,現有的農地產權制度存在著產權殘缺,主要表現為農戶承包權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物權法》未能明確規定“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利,所有權主體的錯位和模糊的問題仍然存在,未來農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實行國有永佃制。李文政認為,國有永佃制有助于建立和規范新型農地制度。
第三種,主張在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遲福林強調,中國農地制度改革應該進一步完善家庭承包制,總體方向是土地承包權物權化、長期化和市場化。趙振軍提出,應該按照“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逐步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的思想,實行國家與個體農民共同所有的農地股份制。㈣張曉山認為,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的過程,實質上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賦予并不斷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制度改革過程,未來的農地所有制改革應該進一步探索農民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形式。
我國農地所有制制度應該如何改革?是選擇上述三種方案中的一種,還是另辟蹊徑?研究者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構建“制度環境一制度結構一制度績效一制度變遷”分析框架(簡稱ESPC分析框架),并運用此分析框架嘗試回答這一問題。
二、ESPC:分析框架及其詮釋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環境中產生,并且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演化。科斯(Coasc,1960)指出,由于外部環境存在著不確定性,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交易費用,當事人為減少交易費用,就會產生對制度的需求。㈣威廉姆森認為,面對不確定的外部環境,當事人會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和動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機會主義傾向,需要建立相應的規則即制度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諾思(North,1990)進一步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其主要功能是弱化環境的不確定性。當外部環境變化時,原有的制度就需要進行變革,從而發生制度變遷。由此可見,制度總是根植于一定的環境,特定的制度環境會產生相應的制度結構,只有那些能夠適應制度環境的制度結構才能產生良好的制度績效,最終推動制度向著有效率的方向變遷。
據此,我們可以建立制度環境(Environment)-制度結構(Structure)-制度績效(Performanee)-制度變遷(Changes)的分析框架,簡稱ESPC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制度環境是制度賴以存在的一系列主客觀基礎,主要包括外部環境和主體兩部分。所謂外部環境,泛指一切影響制度形成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顯然,外部環境具有客觀性特征。所謂主體,是指與制度有關的所有當事人。無疑,當事人的認知和行為對制度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主體具有主觀性特征。主體基于認知基礎上的主觀意志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制度的形成及其變遷的方向。外部環境與主體認知之間存在著持續的互動關系,外部環境是主體認知的基礎,主體認知也會對外部環境產生影響。由于外部環境具有不確定性,不同主體之間存在認知模式的差異,當事人又是有限理性的,為協調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行動,也為了協調當事人與外部環境之間的關系,就需要制訂某種規則,即制度。
由于制度環境的復雜性,需要產生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之間就構成一定的制度結構。制度通常可分為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三個子系統。正式規則是指人們有意識建立起來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確定的各種規則,以及由這一系列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習俗、慣例、意識形態等,它們對人們的行為有著非正式的約束。制度的實施機制是指保證各種制度安排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保證措施。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制度實施機制,有些制度安排需要強制實施,而有些制度安排則可以自我實施。制度結構與制度環境之間存在著雙向的互動關系,制度環境是制度結構形成的基礎,制度結構又會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主體認知來影響制度環境。制度環境與制度結構之間這種復雜的互動關系,使得制度的形成需要歷經長期而又漫長的演化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往往包含著多次的試錯和調整。
如果制度結構能夠適應制度環境,減少外部環境中的不確定性,有效地協調當事人之間認知的差異,就會產生良好的制度績效;反之,如果制度結構與外部環境不相適應,或與當事人的主觀認知相距甚遠,制度績效就會不盡如人意,有時甚至會產生負面的制度績效。制度績效與制度結構之間存在著雙向的互動關系:制度結構是基礎,它決定著制度績效的高低優劣;制度績效對制度結構具有反饋作用,良好的制度績效會強化已有的制度結構,負面的制度績效會給原有的制度結構帶來沖擊,促使其變革。此外,制度績效會對制度環境產生反饋作用,制度績效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當事人認知來影響制度環境。變化了的制度環境又會進一步影響制度結構,進而進一步影響制度績效。
當制度環境發生變化時,原有的制度結構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制度環境,就會產生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取的利潤,即潛在利潤,當事人具有追逐這種潛在利潤的強烈動機,會進行各種形式的制度創新,最終導致制度發生變遷。制度變遷的本質是當事人適應制度環境變化而對潛在利潤的響應,制度變遷的表現形式則是新的制度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制度結構。制度變遷的方式既可能是激進式,也可能是漸進式,或者復合式的。激進式制度變遷表現為制度結構在短時間內的急劇變革;漸進式制度變 遷表現為制度結構長時期的緩慢演化;復合式制度變遷表示制度變遷有時是漸進式的,有時是激進式的。制度變遷究竟采取哪種方式,取決于制度環境的變化程度。同時,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過去的制度安排對現在和未來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力,從而導致一種特定的制度變遷路徑。不僅如此,制度變遷對制度環境又具有反作用,制度變遷會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主體認知影響制度環境,制度環境變化以后又對制度結構產生沖擊,制度結構變化以后又會影響制度績效,如此循環不斷,形成制度變遷持續動態的過程。
三、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選擇
根據ESPC分析框架,在討論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問題時,有兩個基本點需要考慮:第一,我國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第二,如何選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的路徑?這兩個問題在邏輯上有著一定的聯系。如果我國農地所有制不需要改革,討論第二個問題也就沒有任何價值。在研究我國農地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時,又需要回答兩個基本的問題:其一,我國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否存在缺陷;其二,現階段農地所有制改革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在選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時,需要關注我國農地所有制面對的制度環境是什么?農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可能帶來何種農地制度績效?
(一)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已不可避免
1、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缺陷,已成為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桎梏。
我國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特征是:農地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依法組織土地發包或對土地進行再調整;特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在保證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獲取承包地,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但這種承包經營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嚴格的規定和控制。
應該承認,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在的制度安排下,通過賦予農民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極大地促進中國農業的增長,產生了良好的制度績效。據林毅夫研究,的制度變革使中國農業產出增長了約46.89%,大約相當于投入增加的總效應。并且,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斷完善農戶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擴展其內含。但是,正如錢忠好(2005)曾指出的那樣,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典產權要求相比,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產權殘缺或不完全性,突出表現為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明晰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排他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安全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可轉讓性,農地承包經營權權能責任利益缺乏對稱性,農地承包經營權可實行性受到限制,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國家管理不夠規范,并業已成為阻礙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重要因子。
2、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的條件業已基本具備。
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的過程實際上是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過程。按照制度變遷理論,制度創新的動力基礎是潛在利潤。潛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中經濟主體無法獲取的利潤。制度環境的變化使得潛在利潤不斷累積,并誘致當事人進行制度創新。也就是說,制度變遷或創新是當事人適應制度環境變化而對潛在利潤的響應。據此,判斷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是否具備了條件,需要分析農地集體所有制所處的制度環境是否發生了變化、當事人是否認知到潛在利潤的存在。
(1)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環境已發生較大的變化。盡管幾乎所有的研究都證明,現行農地承包經營制度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農業的發展,但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社會經濟正逐步實現由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農業經濟向工商業經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在這樣的轉型期,農地集體所有制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已經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首先,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發展階段不斷演化。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中國基本上還是一個傳統的農業社會,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較高。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的工業化程度逐步加深。“十五”期間,中國工業化進入了高速增長階段,到2005年,中國的工業化進程進入中期階段。近年來,中國工業化進程仍然在不斷進行,一些地區已經進入工業化后期階段。其次,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國城市化進程也明顯加快。1984年,中國農村人口超過8億,占全國總人口的76.3%;2007年,中國農村人口下降為7億左右,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下降為55.1%。20多年來,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鎮,推動中國城市化率不斷上升。與此同時,中國農村的就業結構也在不斷改善,第一產業勞動力占全國勞動力的比重,從1984年的64.0%下降為2007年的40.8%。再次,農村社會發展水平取得顯著進步。1984年以來,中國農民收入大幅度持續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元,年均增長約7%。農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1978-2007年,農村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67.71%下降到43.10%,農村貧困人口由2.5億人減少到1479萬人左右。全國農村已經由溫飽不足發展到總體小康并向全面小康邁進。農村社會事業全面進步,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86%的縣市,7.3億農民從中受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3452萬困難群眾的生活有了保障。
(2)經濟當事人已經認識到潛在利潤的存在并不斷突破原有制度的束縛,具有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內在沖動。農地所有制外部環境的變化,導致農地的職能和性質在悄然發生變化。農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對于農民而言一般具有三重職能,即生產要素職能、財產職能和社會保障職能。當農民收入來源主要依靠農業生產時,土地的生產要素職能占有主導地位,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基本上屬于這種情形。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已經不再主要依賴于土地為生,非農收入成為農民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時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就日益凸顯。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鎮,此時土地的財產功能占據重要地位。
隨著外部環境變化所引起的土地職能的轉換,主體如政府和農民對于農地所有制制度的認知和訴求也就隨之發生變化。當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希望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農民更多的是對土地使用權提出需求,希望承包經營權能夠長期而穩定。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有助于刺激農民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入,有助于增加農業產出,有助于提高農業收入。當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和農民不僅要求承包經營權長期而又穩定,而且要求對土地權利加以明確,以保障其土地權利不受侵害。當土地的財產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和農民就會要求明確界定土地產權的具體內涵以便主體能夠全面而有保障地主張土地權利,并通過土地財產功能的發揮謀求財富增長。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不斷根據制度環境的變化進行著農地制度改革的實踐探索。小流域治 理、四荒地拍賣、規模經營、反租倒包、租賃制、農地股份合作制、兩田制、“生不增死不減”,各地農地制度改革實踐不斷,個別地區的改革探索和試驗已突破了原有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限制。例如,發端于廣東南海的農地股份合作制這一迥然有異于現行農地制度的制度安排已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認可。2005年5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借鑒廣東南海等地農地股份合作制的實踐,出臺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100號令),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權利”;“并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這充分表明,農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已成為大勢所趨。
(二)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
我國農地所有制的改革,應該與我國農地制度環境相適應,以取得適應性的制度績效。基于此,選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時至少有三點需要考慮。
第一,非正式規則的約束。非正式規則內在著傳統根性和歷史沉淀,它既能節約交易費用,克服搭便車問題,淡化機會主義行為,又能作為文化的一部分,以一種抽象的東西影響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只有當我們所選擇的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與既定的制度遺產相接近或相一致時,這一路徑才能更易為人們所認知和接受,改革的成本才能比較低廉。
第二,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作用。沿著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和既定方向進行農地所有制改革可節省大量的制度成本,因此,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應與既成的農地所有制歷史變遷路徑相一致。
第三,主體的一致同意性。要使我們設計的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具有較低的實施成本和較小的風險,盡可能地減少改革過程中的阻力,就必須使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在經濟主體之間取得盡可能的一致同意,而達成一致同意的方案無疑是帕累托最優的方案。
我們認為,我國農村土地實行農地復合所有制即土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具有農地私有制、農地國有制、農地集體所有制這三種方案不可比擬的優勢,應該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標模式。理由在于:
其一,農地復合所有制更好地契合了非正式規則的要求。在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生活中。平均主義、中央集權經濟、家庭和家族觀念、公私觀念這些非正式規則影響至深。
就平均主義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它要求我們正確處理好歷史與現實、個人公平與社會公平、起點公平與結果公平、農地資源福利保障功能與經濟功能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要發揮農地資源的福利保障功能,尊重廣大農民土地平均占有的心理要求,確保農民的農地權益;另一方面又要注意發揮農地資源的經濟功能,適時推進差別性或特殊主義的農地分配政策,并保護國家的農地權益不受侵害。
就中央集權經濟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在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中央集權經濟的傳統、社會民眾對中央集權有著習慣性認同的國度里,盡管政府的制度性干預可能潛伏著制度失敗的誘因,但政府在農地所有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可以節省制度改革的成本,縮短制度改革的時滯,增加制度供給: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們在進行農地所有制改革時不可忽視政府的制度安排意愿,換言之,農地所有制改革能否得到政府的認同和支持顯得尤為重要。
就家庭和家族觀念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中國農村是一個由血緣關系、地緣關系和人情關系等交織而成的網絡社會,家庭是農業生產經營的有效組織形式,因此在農地所有制改革中有效發揮家庭和家族觀念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制度安排的成本,節約個人與政府間達成合約的交易費用,縮短制度安排的時滯。
就公私觀念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由于在我國獨特的傳統道德和文化中,一方面大力崇公而抑私,甚至要求“立公去私”,另一方面又肯定私的作用,認為它是一個合理的范疇,有其應該存在的領域,因此在農地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公與私之間的關系。國家作為公的代表,其權益必須在土地制度中有所體現;同樣,家庭作為私的代表,其權益也應該在土地制度中得到體現。顯然,只有當土地所有制安排中公私關系的處理能為整個社會所承認和接受時,這樣的土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才會具有較好的現實可行性。
其二,農地復合所有制吻合了我國農地所有制歷史變遷的路徑。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選擇和確定未來農地所有制的發展方向時就不能不考慮到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性。研究我國農地所有制數千年的歷史變遷,可以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是在不斷繼承和揚棄中向前發展的。我國原始群土地所有制是共有共用制,原始群之間和原始群內部沒有土地占有觀念;氏族制度下,土地實行氏族內部共同耕作、氏族之間排他性占有的制度,繼承了原始群內部共有共用制,揚棄了原始群之間的共有共用制;奴隸社會是國家(國王)和奴隸主雙重復合所有、多層分管使用,既對原始社會氏族制度下土地制度有所繼承又有所揚棄;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繼承了奴隸社會的土地復合所有制模式,揚棄了奴隸社會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形式,變國王和奴隸主所有為皇帝和地主、自耕農所有;同樣,建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國家和集體或農民的雙重復合所有。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正是在這一步步的繼承和揚棄中發展到今天這種形式,它從來也不是什么單一的所有制。由于沿著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可以比另辟蹊徑來得方便,它至少可節省大量的制度設計成本,因此我們在設計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時不能不考慮到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作用。具體地說,既要承認國家擁有的農地部分所有權,又要承認農民是農地的又一所有者。
其三,農地復合所有制符合一致同意原則。理論和實證研究業已表明,無論是實行農地的集體所有制,還是實行農地國有制抑或農地私有制,都難以得到經濟主體的一致同意。相反,實行農地復合所有制,一方面堅持了的合理內核――以家庭為單位開展生產經營,適應了農業家庭經營的需要,而且在當前絕大多數農戶離不開承包地的情況下,由于農地復合所有制保證了農戶對農地擁有部分的所有權,因而這種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更易得到現行承包戶階層的響應和擁護;另一方面,農地復合所有制在制度上保證了國家對農地擁有部分的所有權,有利于國家在農地經濟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保證農地使用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的要求,保護國家或社會應該擁有的農地權利不受侵害,因而農地復合所有制也會得到國家的支持。
不難理解。與農地私有制、國家所有制、維持集體所有制等改革方案相比,農地復合所有制無疑是最優的方案。
四、結論和展望
屈指數來,以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開展了30多年,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已經進入了十字路口。由于農地所有制之于中國農業發展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由于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仍然不十分穩固,由于我國有著眾多的農業人口,因此,如何選擇、設計農地所有制改 革方案,就并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命題。我國農地所有制的改革,應該適應我國農地制度的環境。因為一定的農地所有制只有適應農地制度環境,才能取得積極的農地制度績效,而且,當農地制度環境變化時,農地所有制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及時適應制度環境的變化。盡管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并在改革開放之初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農業的增長,但是,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的缺陷已成為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桎梏,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已不可避免。與農地私有化、農地國有化相比,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土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復合所有制,是歷史選擇的必然。實行農村土地的復合所有制,我們所失去的只是一紙已毫無實際意義的法律條款,而它所帶來的必定是國家和農民的“雙贏”,并由此促進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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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企業治理機制及其特征
1、以儒家文化為指導思想,配置企業資源。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最大的區別,在于以“家本位”思想和“家權威主義”思想為核心的非經濟特征或文化特征。家族企業就是以儒家族文化為指導思想來配置企業資源,它構成家族治理的根本基礎。
2、企業所有權或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一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后,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二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三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然后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并由他們共同控制。四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面。五是一些原來處于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于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著。
3、企業主要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族成員控制,二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和有親緣、姻緣關系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
4、企業決策家長化。由于受儒家倫理道德準則的影響,家族企業的決策被納入了家族內部序列,企業的重大決策如創辦新企業、開拓新業務、人事任免、決定企業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時是企業創辦人的家長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員做出的決策也須得到家長的首肯,即使這些家長已經退出企業經營的第一線,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員做出的重大決策,也必須征詢家長的意見或征得家長的同意。當家族企業的領導權傳遞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長的決策權威也同時賦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們做出的決策,前一輩的同一輩的其他家族成員一般也必須服從或遵從。
二、家族企業競爭優勢
(1)家族企業的最大優勢在于低管理成本。家族企業具有家族和企業合一的特征,家族成員視企業資產為家族資產,建立在血緣、家族和姻緣關系基礎上的家族企業股東和管理者把家族倫理和情感融入企業,容易做到為家族利益而協作一致、勤奮節約,從而使管理成本降低。另外,家族企業內部較少存在信息不對稱,組織結構扁平化,也降低了企業管理成本。
(2)家族企業在決策上高度集權,且凝聚力強。分析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結構,它由核心層、緊密層、松散層和最外層組成,家族成員控制了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容易形成較強的凝聚力。而且,家族成員之間信任度高,道德感強,愿意服從家長式的管理和決策。
(3)決策快速,私有產生高效率。決策快速一方面源于集權式管理,另一方面源于家族內部長期形成家族道德文化的思想統一、目標統一。
(4)零委托成本。兩權合一的家族企業,不存在經營者的委托引起的道德風險監督問題,從而實現零委托成本。
三、家族企業競爭優勢的理論解釋
1.交易成本理論。
①家族成員在血緣、親緣關系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忠誠信任關系作為一種資源進入企業,提高了信息的對稱性,家庭倫理約束還簡化了企業的監督和激勵機制,從而降低了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
②剩余索取權與企業控制權是基本對稱的,這也有利于克服機會主義的傾向。③在家族企業里,“家族經理”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方面他要對企業負責任,另一方面,他會把企業的資產視為家產,他要對家產負責。為了家族和企業的延續,他不僅要對自己這一代負責,而且還要對下一代負責,因此,在家族企業里,機會主義的偷懶行為和短期行為由于家族和企業的雙重“約束”而可以降到最低限度,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監督成本。
2.契約理論。一般而言,員工的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所期望的行為,例如遵守紀律,腳踏實地以及富有創新等,另一類是企業所排斥的行為,例如消極怠工和違抗命令等。家族成員之間受家族道德觀念的約束,誠信消除了信息的不對稱性,可以避免了人事合同的契約不完全,家族成員積極努力工作,節約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企業運營效率。
3.委托理論。家族所有者出于管理知識的不足,聘請外來經理經營,所有者退出生產經營管理。但兩權分離也造就了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經營者掌握的信息多于所有者,經營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利用所有者的資產謀求私利。家族企業采用兩權合一,家族投資者直接參與生產經營管理,不存在聘請外來職業經理,避免了委托問題,降低了企業成本,由此也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率。
4.產權理論。根據產權經濟學的解釋,一種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率,主要判斷標準是看它在解決外部性問題上交易成本的大小。理論分析表明,產權界定愈明確,愈具有排他性,則交易成本愈低,效率愈高。兩權合一的家族企業,所有權單一,產權界定明確,交易的受益效應和受損效應均由交易當事人直接承擔,外部性問題因此“內部化”,消除了負的外部經濟性。可見,產權的排他性激勵家族企業更有效地使用資源。
5.社會倫理學理論。在中國人看來,“家”不僅是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經濟生活組織形式,而且是個人利益和個人價值的終極載體。在這一特定文化環境的影響下,家族企業對創業者來說已經不單單是一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理性生產單位,而且是作為所有家族成員的生命筏和社會人際網絡中的平衡器來創立和運作的。因此,以“家”為中心的倫理道德形成了一種自律約束力,即道德控制力,道德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
四、我國家族企業的發展前景和變革方向
受中華民族5000年儒家思想文化的影響,大部分私營企業選擇家族經營是一種歷史的必然選擇。家族企業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市場競爭中頑強地生存和發展,家族企業的存在現實性又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在邁向全面小康的現代化進程中,我國家族企業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家族企業它不僅為社會提供了巨量的就業崗,同時也擔負著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使命,保持和促進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實現我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有著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于我國家族企業的變革方向,其路徑選擇正如我國經濟學家周其仁所言:“不要未加仔細檢驗就得出家族經營要被非家族經營替代的規律,不要編制家族經營意味著原始,非家族經營標志現代的標準,更不要以為,憑借臆造的規律和標準來改革家族經營,就一定有助于民營企業的做大做強。絕大多數家族企業能從內部生出一種革命性因素,從管理體制入手,使自己的企業順利轉型,以適應現代經濟的挑戰。”
高等教育財政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我國財政體制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與此相適應,我國高等教育財政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深刻變革。探討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與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聯系,對深化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財政體制及其弊端
計劃經濟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按照政府制定的計劃進行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配置。由于高等教育擔負著為社會經濟發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職能,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系統是政府的整個計劃體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運行機制大致如下:政府首先制定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然后計劃部門據此來確定人才需求計劃,制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高等院校的招生計劃,財政部門再根據招生計劃的定額確定高等教育的撥款計劃。高等學校必須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計劃要求來確定自己的工作計劃、用人計劃、課程設置計劃和教學計劃。經過按計劃培養過程,國家再制定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計劃,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計劃接受統一分配的學生。[1]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包攬高等教育辦學。財政撥款是高等教育經費的唯一來源,這種高等教育財政體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實行“統一列支、分級管理”的體制。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的財政體制是高度集中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被稱為“統收統支”,各級地方政府都沒有自己的獨立核算。中央政府集中全部的財政收入并制定一個包括全部下級政府的統一預算。這種財政安排也將教育部門包括進來。教育經費列入國家預算,由國家財政統一列支,實行統一領導,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分級管理的體制。財政部根據教育部和國家計委提供的教育事業發展計劃,按照“定員定額”的核算辦法分別給各部門、各地區核定教育經費。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的經費由財政部撥到有關部委,然后再經過各部委下達到學校。地方所屬院校的經費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部下達的經費指標,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安排管理。
第二,高等教育經費的使用實行“專款專用、結余上繳”的原則。財政部在按照“定員定額”法核定高等教育經費的同時,對經費的使用范圍實行嚴格的限制,即“專款專用、結余上繳”。“定員定額”法核算教育經費,包括兩個部分:(1)教職工人員經費開支,其中有標準工資、補助工資以及職工福利費三項;(2)學生經費開支,其中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修繕費、助(獎)學金。此外,還設有一些專項撥款。[2]這種撥款方法保證了人員經費的開支,但在制定各項經費開支標準的同時也限制了其使用范圍。例如,教學業務費不能用于教學設備購置,行政公務費不能用于教學業務,造成了學校有限資金的分散、割裂。學校對此無統籌安排,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也缺乏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的積極性。加上在年終決算后將全部結余款項交回國家財政,高等學校本身缺乏經費使用方面的自主權。許多學校往往是年終決算前“突擊花錢”,力求把分到手的錢全部花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經費使用不當,降低了學校的辦學效益。
第三,高等教育經費的分配采用“基數加發展”的撥款方式。所謂“基數加發展”的方式,就是以各校前一年度所得的經費份額為基數,考慮當年度各項發展的需要和國家財力的可能,確定當年的經費分配額度。這是一種漸進式的經費分配方式。這種經費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結果為依據,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之上。在制定預算時,決策機構參照的是往年的支出基數,往年支出越多,可能得到的經費就越多,助長了高校花錢不顧效益,形成學校追求成本最大化的現象。同時,這種經費分配方式缺乏公平、透明的競爭機制,基數的確定主觀性因素極大。一些高校對決策部門的影響往往起相當大的作用。事實上,在“基數加發展”的經費分配模式下,各高等院校學生人均經費差別較大。
這種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曾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對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帶來一些弊端。
第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資源配置受到國家財政及指令性計劃的嚴格約束,高等院校的一切活動必須以按計劃分配的資源為條件。學校缺乏主動籌集經費的自主權和積極性。由于國家財力有限,在這種體制下只能為很少的一部分人提供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機會,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所帶來的日益增長的對各種專門人才的需求。此外,高度集權的高等教育財政體制不利于發揮地方投資辦教育的積極性,影響了地方高等教育的發展。
第二,中央各部委根據行業的發展計劃和相應的人才需求計劃設置為本行業服務的高等院校,促使各部門所管轄的高等教育機構自成體系,搞小而全,院校和專業重復設置,造成了我國高等教育的“條塊分割”和“部門分割”。高等教育成了部門經濟、產品經濟的附屬物。同時也造成了部門之間、行業之間高級專門人才分布不合理和高等教育科類、專業分布不合理狀況。重視人才培養的部門給所屬高等院校的投資就多,反之,投資就少。這樣逐漸形成的人才擁有和培養狀況不平衡,導致人才供求矛盾尖銳化,造成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部門投資和部門辦學導致專業設置過窄,培養的學生理論基礎薄弱,知識面不寬,適應性不強。此外,人才的培養與分配為投資部門所有,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所帶來的人才積壓、用非所學、高才低用、近親繁殖等消極后果也很嚴重,使國家有限的高等教育投資得到的宏觀效益不高。
二、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和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
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本區別就在于資源配置方式不同。前者是嚴格按照政府制定的計劃對社會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進行配置,后者則是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的供求規律對社會經濟資源進行配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應符合三項基本的原則:(1)透明性原則,即資源配置的標準和機制應確定且公開;(3)公平性原則,即資源配置要使各院校和不同社會群體得到公平的對待;(3)效益性原則,即資源配置要有利于激勵高等教育系統在資源籌集和使用方面提高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我國原有的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財政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高等教育發展的需求,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勢在必行。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高等教育財政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第一,高等教育撥款體制的改革。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向富有活力的市場經濟轉軌客觀上要求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以便各地能夠更好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和經濟發展。這種客觀要求反映到財政體制改革上,即由過去中央政府“統收統支”、全國“吃大鍋飯”的中央集權的財政體制,改變成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分灶吃飯”新體制。按照這種安排,財政收入按來源被分為中央固定財政收入、地方固定財政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財政收入。與之相適應,高等教育財政體制也進行了改革。高等教育經費的撥款也相應地由中央和地方兩級切塊安排,從而改變了原來的由中央財政部門與教育部門聯合下達教育事業費支出指標的管理體制。這種高等教育經費撥款的改革,實質是中央財政只負責中央各部委所屬高校的經費,地方高等院校的經費需求完全由地方財政供給。[3]在新體制下,中央財政的任務更多是宏觀調控和規劃。這樣就把對地方高等教育的投資和管理的自主權賦予了地方政府,從而調動了地方政府舉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適當調整本地區的高等教育投資,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地方高等院校的數目有了明顯增長,就是這種擴大地方自主權的改革所帶來的成果。
第二,高等學校經費使用制度的改革。富有活力的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方式不僅要求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而且要求賦予高等院校更多的辦學自主權,使得高等院校能夠主動適應千變萬化的人才市場需求,調整辦學方向和專業設置,主動面向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與此相適應,高等學校的經費使用制度由“專款專用、結余上繳”改為“預算包干,結余留用”。即高等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預算經費,包干使用,年終結余全部留歸高等學校結轉下年度使用。這項改革賦予了高等學校在資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權,形成促進學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激勵機制,使得學校能夠把提高辦學效益同自身利益有機地集合起來,充分調動其主觀能動性。
第三,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方式的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資源配置上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過去“基數加發展”的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結果為依據,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之上,人為的非制度化因素很多,缺乏透明的公平競爭機制,與市場經濟的原則不相適應。因此,教育財政改革的又一主要方面就是經費分配方式的改革,即由“基數加發展”改為“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新方式。這一經費分配方法由“綜合定額撥款”和“專項撥款”兩個部分組成。“綜合定額”指由財務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培養成本確定教育經費的定額標準,區別各類層次高等院校、各系科和專業,定額標準有所不同。“綜合定額”部分包括:教職工人員經費、學生獎貸學金、行政公務費、教學業務費、設備費、修繕費、其他費用等幾個項目。“專項撥款”部分是對綜合定額的補充,是根據各個高等學校的特殊發展需要,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單獨安排給高校使用的專項經費,包括:專業設備補充費、長期外籍專家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世界銀行貸款設備維護費和特殊項目補助。創建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工程中央撥款即為專項撥款中的一項。該專項的內容為:從1999年起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60多億元,分別用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學校和已經接近并有條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學科的重點建設。該項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實施中所需支出的人員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該計劃的實施程序為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項目預算,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然后按批準的預算和現行財政渠道請領、使用資金,最后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按項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但是考慮到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工程作為特殊專項,有關學校在報請教育部批準后。可在不改變項目總預算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部分內部調整,所做調整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由此可見,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政府在資金的分配方面給予學校更大的自主權。
總之,“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撥款方式基于對高等院校的初步成本分析,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院校的成本行為規律,在透明性和公正性方面都有明顯進步,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盡管這種撥款方式仍然存在著不少的缺陷,畢竟這一改革是一個歷史的進步。
第四,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結構的變革。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撥款是高等學校經費的唯一來源。個人和企事業單位從高等教育中獲得的收益是統合在整個國家利益之中的,其相對獨立的經濟收益并未顯露出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和企事業單位成了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分配指導思想發生了重大轉變,國民收入分配向企業和個人傾斜,由原來的藏富于國轉變為藏富于民。政府財政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相對下降,從1978年的31.25%下降到1995年的10.7%.雖然到1999年逐步回升到14%[4],但是仍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國民生產總值分配到個人的比例從1979年的45%上升到1998年的68%左右。在這種情況下,再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統包高等院校的全部辦學經費是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現實的。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民收入分配的新格局,按照市場經濟的“受益者應根據其支付能力分組成本”的原則,改革過去那種單純依賴國家撥款的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結構,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辦學經費,成為不可避免的歷史選擇。通過十多年的改革實踐,我國已經形成了“財、費、稅、產、社、基、科、貸、息”等九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渠道。“財”是指國家財政撥款。高等教育投資不僅可以為受教育者個人帶來收益,而且可以為全社會帶來很高的社會收益。政府是全社會的代表,其撥款應該成為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的主渠道。“費”是指高等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合理學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力的市場化,高等教育的個人收益率明顯提高。學生作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分擔高等教育的部分成本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也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稅”是指企事業單位等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根據《教育法》規定交納的用于高等教育的稅費或稅收性質的資金。“產”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從校辦企業取得的收入。“社”是指作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提供的捐贈。“基”是指各種教育基金所形成的收入。“科”是指高等學校通過承接科研課題,或與企事業單位進行科研合作,提供科技開發、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轉讓等服務所取得的收入。“貸”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政策通過金融機構獲得的用于學校發展的貸款。“息”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政策對臨時沉淀的資金進行合理的管理運作,從資本市場上取得的利息收入。這些經費來源渠道以及各個渠道所占的比重也在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著。
第五,與高等教育撥款渠道相關的管理體制改革。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條件下長期形成的管理體制、財政體制導致了高等教育的“部門分割、條塊分割”,部門之間人才分布不合理,以及人才難以流動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高等教育的管理體制按照“共建、合作、合并、調整”的方針進行了改革,即采取共建共管、合并學校、化轉為地方管理、合作辦學等多種方式對公辦高等院校進行調整。截至2000年8月,全國共有600多所高校合并組建為200多所。原國務院50多個部委直屬的400多所高校除極少數改為教育部管理,多數院校下放地方或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為主,絕大多數中央部門不再辦學。[5]條塊分割的辦學體制被徹底打破。與此相適應,高等教育財政體制也發生了變化。這些學校的經費來源仍由中央財政支付,地方政府則給予相應資助。
三、深化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迎接加入wto的挑戰
我國加入wto在客觀上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將加快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為應對wto對高等教育的挑戰,我們要深化高等教育財政體制改革,不斷克服原有計劃經濟條件下遺留的問題以及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使高等教育財政體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不斷完善。
第一,加大國家財政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入wto以后,隨著中國高等教育市場的對外開放,國外的教育機構和跨國公司將會進入中國這一巨大的教育市場。這就要求我國高等教育樹立市場意識,提高競爭力。首先,政府要繼續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已初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但是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國家財政撥款仍然是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的主渠道。由于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業和個人傾斜,導致教育財政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3%之間。與國際平均水平相差甚遠。為了保證我國的高等教育質量,增強高等學校的國際競爭力,我國政府應積極調整財政政策,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和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要確保實現“三個增長”,即中央和地方教育撥款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逐步增長,以及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其次,我們要善于利用國際合作辦學的方式,利用國際的高等教育資源,加快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
第二,進一步改革高等教育經費的分配方式。加入wto以后,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高等教育的辦學主體、辦學形式、辦學層次會進一步多樣化。不同層次的學校、同一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他們的成本行為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層次、同一類型的學校,由于辦學主體不同。國際間的聯系不同,成本行為不同。我們要認真研究我國高等教育的成本行為規律、進一步改革高等教育經費的分配方式,使我國的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更加透明、公正和有效,我國目前的“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方式,使高等教育的資源配置在“透明性”和“公平性”方面較過去的“基數加發展”的“漸進式”分配方式有較大進步,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綜合定額”是一種以學生數為單一政策參數的撥款公式,過于粗糙,未能全面反映高校的成本行為,也未能反映出高校之間的差別。以學生人數作為唯一的政策參數,學生多則意味著得到的經費多,致使一些高校為獲得較多經費不切實際地增加招生人數,擴大辦學規模,然而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配置跟不上,結果教學質量大幅度下降。為此,我們要改革按學生人數撥款的辦法,把教員及其結構、行政管理人員和后勤服務人員、學生數、以及建筑面積等納入到撥款公式中來建立多政策參數的撥款公式。這將是今后高教財政體制改革的定向之一,也是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改革的方向。
第三,促使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制度化。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經費來源多元化要進一步制度化。政府除調整國家財政政策、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外,還應該通過立法,通過一定程度的減稅和免稅政策,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推動高教事業的發展。高等學校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充分利用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在全面完成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基礎上,廣泛開展各種社會服務,拓寬經費來源渠道,使學校創收收入穩步增長。要完善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制度,使高等學校的收費較好地反映高等教育的成本和收益。同時學費的制定應考慮中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人民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地區、不同學科、不同層次,高等學校收費比例有所不同,實施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屬地化原則。[6]隨著我國加入wto,中國經濟更深地融入世界經濟主流。中國的高等教育與世界經濟的關系更加密切,高等教育應積極地組織和利用國際優質資源。與此同時,銀行、金融、保險等行業將逐步對外開放,我國的資本市場將更加成熟、規范,在新的條件下能否利用、以及如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教育基金,比如發行教育債券、建立與發展教育投資基金。以及更加積極地開展教育基金保值、增值投資活動是我們需進一步認真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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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饒縣;金融生態;優化歷程
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首次將生態的概念引入到金融領域,自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了對金融生態環境的研究及建設。可以說,金融生態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它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出現極不平衡的背景下提出的。金融生態環境從廣義上來說,是指與金融業生存、發展相互影響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總和,由于其中各種因素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使得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成為一項系統工程。
一、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歷程
(一)信用危機引發地方思考
上個世紀90年代廣饒縣大王鎮部分中小企業因市場波動及經營原因紛紛倒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明顯惡化,廣饒縣的商業銀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盡管破產倒閉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如此一來只會是飲鴆止渴。就在危機來臨之前,新成立的大王集團挺身而出,宣布大王鎮所有倒閉企業的銀行貸款全部由集團代償。大額資金的抽走使得大王集團的運營一度陷入困境,但是銀行的運營得以正常化,大王鎮的信譽得以保護。與大王鎮相隔不遠的石村鎮90年代初工業基礎與大王鎮不相上下,但在上世紀90年代中小企業經營艱難時,鎮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倒閉,甩掉了銀行債務,企業和地方暫時賺得的了利益。隨后幾年,工、農、中、建等國有銀行紛紛從石村鎮撤出,四家銀行在石村鎮貸款余額為零,全鎮只有幾百萬元的農村信用社貸款,小型企業紛紛倒閉,中型以上企業千方百計遷出石村鎮,使得全鎮經濟迅速倒退。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廣饒縣政府看到了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性:良好的信用環境有利于助推銀行企業的共存、共生。
(二)信用建設“三農”先行
上個世紀90年代,廣饒縣仍以農業為主,屬于典型的農業縣,于是當地政府決定從農村開始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其中先后經歷了“農戶合貸款”制度、爭創“金融信用村鎮”、實施“農民文明信用工程”三個階段。1999年下半年,在廣饒縣人行引導下,廣饒縣按“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原則在農信系統推廣了貸款證,各村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農戶聯保小組。當年共發放農戶貸款證30394本,以貸款證形式發放小額農貸余額37907萬元,貸款收回率為100%。2000年,廣饒縣率先在全省開展了以爭創“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為內容的“金融信用縣”創建活動。2001年,在當地人民銀行積極倡導和配合下,廣饒政府實施了以文明信用資質評定為依據,以優惠放貸政策為動力,以文明信用單位創評為載體,以誠信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文明信用工程”。10年來,全縣累計發放農業貸款305.71億元,促進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民致富增收。2008年,為擴大信用建設覆蓋面,全縣召開了5萬人大規模、高規格的創建“誠信廣饒”動員大會,開展了“怎樣做一個文明誠信廣饒人”大討論活動,著力打造“誠信廣饒”,形成了人人講文明,個個重誠信的濃厚氛圍。文明信用工程的實施,強化了全縣工商企業和廣大農戶的誠信金融意識,為建設金融生態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截止2011年底,全縣評定文明信用村426個、信用戶93286戶、信用企業96個、信用工商戶706個,文明信用鄉鎮9個。文明信用工程的實施,強化了全縣工商企業和廣大農戶的誠信金融意識,為建設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金融創新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為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廣饒縣政府在2005年出臺了《關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意見》,對縣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財政稅收、銀行信貸、市場管理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同時建立了風險補償獎勵機制,由縣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按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額的1.5%給予風險補償,并允許擔保機構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在稅收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自營業之日起3年內,其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縣財政給予返還,用作風險補償;在銀行信貸方面,要求協作銀行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市場管理方面,在擔保機構辦理抵押等相關手續時要求相關部門提供便捷的辦理通道,擔保機構辦理擔保業務手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縣財政部門的行政收費,按照相關規定、程序予以免收,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收費,一律執行最低標準。有關部門為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國家規定予以減免。截至2011年底,全縣融資擔保機構已發展到6家,注冊資金達到5.77億元,自成立以來以來共開展擔保業務886余筆,為360多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20.6億元。
(三)制度構建規范信用建設
為積極配合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人行廣饒縣支行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評級辦法》、《不良金融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開通了金融公共網絡信息平臺,通過網絡平臺定期項目推薦、企業評級、產業政策等方面信息,在此基礎上其他各銀行機構及時調整內部評級,加大對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區塊和信用企業的授權授信,促進建立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正向激勵機制。為了促進金融生態建設規范化、標準化,人行廣饒縣支行制定建立了一套客觀定量反映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評價體系。該評價體系由政策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信用環境和金融服務及內控等5大類共56項指標組成,每項指標賦予相應權重指數,通過數學模型,累計總評價得分,確定標準得分達到85分以上,才能符合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的基本要求。這一評價系統為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建設提供了標準的量化依據,保證了示范縣建設的高質量。
(四)打擊失信維護金融生態環境
為改善地方投資環境,廣饒縣政府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在企業改制中不認真落實金融債務、無金融債權保全證明的企業,由銀行及時通知工商、質監等職能部門,一律不為其辦理變更、注銷等手續。銀行與司法部門定期召開維護金融秩序聯席會議,新聞宣傳部門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公開曝光,聯手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2011年底,全縣金融機構案件249起,金額3089萬元,全縣金融機構共依法收回貸款本息2888萬元,執行結案率為93.5%。2005年廣饒縣政府下發了《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實施意見》。在報紙、廣播、電視設立曝光臺,對社會上發生的不講文明誠信、造成惡劣影響的人和事進行曝光;在縣政府綜合信息網站上開辟專欄,對企業資信情況向社會公開;對縣內企業資產質量、信貸情況等進行匯總登記,健全完善了銀行信貸登記查詢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五)優化金融生態擴大洼地效應
金融生態環境的不斷優化,使廣饒縣競爭力和資金“洼地效應”不斷增強。2010年廣饒縣被授予“山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模范獎”,全省共有10個縣市區獲獎。“十一五”期間,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的支持作用尤為顯著。2011年,全縣實現生產總值538.72億元,增長17.5%;地方財政收入38.95億元,增長60.3%;農民人均純收入10517元,增長19.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25元,增長15.0%。綜合實力在全省30強和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百強的位次穩步前移,連續進入全國最具投資潛力中小城市百強,入圍全國中小城市綜合實力百強、全國最具區域帶動力中小城市百強。同時雄厚的經濟綜合實力,為金融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金融業各項指標均處于全省前列,東營市轄區內銀行機構近50%的貸款投向了廣饒縣,轄區金融部門整體利潤水平、存貸款規模和增長速度、資產損失準備充足情況都處于較高水平。截至2011年末,全縣各項存款余額330.79億元,比年初增加51.74億元;各項貸款余額452.86億元,比年初增加49.15億元;分別比2005年增長250.82%和206.94%;不良貸款比率僅為0.20%,與2005年前相比下降0.67個百分點,在廣饒縣大王鎮至今未發生一筆企業不良貸款;實現盈利18.37億元,是2005年的5.23倍。利用縣外貸款122.07億元,與2005年相比增長了126.06%。另外,資本市場上的融資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全縣共有2家上市公司,累計融資35億元。
二、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歷程的經驗與啟示
通過對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歷程的回顧,我們可以發現其優化路徑:在當地政府的主導下,從農村金融市場逐漸延伸至城鎮,從農戶擴展到企業;通過各種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實施、司法的嚴格執行、中介組織的完善實現了資金需求者信息的透明化、監督機制的健全、信用量的擴大。但是從宏觀上看,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農村市場尤其是農戶更多的是享受了政策性支持,而企業則在各種制度的維護下實現了信用資質的市場化。
(一)整個優化過程以當地政府為主導
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的整個優化歷程都是在當地政府的主導下展開的。無論是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戶的貸款證還是擔保機構等中介組織的發展均是在當地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支持下進行的。這一點符合當前理論研究中對政府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首先,金融生態環建設的提出者本身就是政府;其次,從宏觀上整體來構建一個地方的金融生態環境,只有當地政府才有這個能力。這一點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政府主導下漸進式路徑是相一致的。
(二)全社會信用意識的基礎作用
金融生態環境的“靈魂”是信用,通過制度約束企業、個人的行為是一方面,通過提升企業、個人的信用意識是另一方面;廣饒縣2008年召開的5萬人規模的“誠信廣饒”動員大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使社會各界對信用的認識從經濟范疇上升到了道德范疇,使信用不僅成為經濟交往的通行證,而且成為社會交往的通行證,成為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行動準則。使政府、企業和居民逐步樹立 “信用就是財富、信用就是無形資產、信用就是生產力”的理念。
(三)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城鄉結合
廣饒縣的金融生態環境是從農村金融市場開始的,通過對農戶發放貸款證以及多戶聯保政策的實施,提高了農戶的信用資質,獲得了更多的貸款,有效支持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展開了城鎮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現象的存在使得城鄉發展極不平衡,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城鄉結合有利于維護“三農”利益,有效防止資金的過度流失。反之,如果城鎮金融生態環境首先得到優化,將直接導致農村資金的外流,從而進一步加劇“三農”的融資困難。所以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發端于農村,有利于城鄉金融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
(四)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制度化
為了實現金融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廣饒縣政府將各種鼓勵手段制度化。一是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優惠政策制度化;二是打造金融公共網絡信息平臺,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并且實現了銀行信用評級與信息平臺的一致性;三是完善銀行與司法、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對于信用不良企業通過政府、司法部門加大其違約成本;四是將政府助推金融生態環境制度化,將保全銀行債權、防范金融風險工作納入對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考核范圍;五是實現信用監督社會化,通過新聞媒介將信用不良行為及時曝光。地方政府主導的金融生態環建設如果沒有制度化,將最終淪為形象工程。而廣饒政府對各種鼓勵、維護政策進行了制度設計,實現了金融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
信奉自由市場經濟的美國,如今卻出了一位高祭貿易保護主義大旗的總統。眾所周知,貿易保護是新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對外經濟政策的主要議題。要知道,美國可是整天都打著反貿易保護主義的大旗,要求其他國家開放市場、推進市場化改革、取消貿易壁壘,為何現在又突然掉頭開始玩起了貿易保護主義?
這看似矛盾,其實再正常不過,貿易保護不是在特朗普時期才有的,只是特朗普做得太高調罷了。
據英國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的《全球貿易預警》報告顯示,隨著世界經濟增長顯著放緩,全球范圍內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變得日益嚴重。美國從2008年到2016年,對其他國家采取了600多項貿易保護措施,僅2015年就有90項。在美國,大約每4天就會有一項新貿易保護措施出臺。英國國際貿易大臣利亞姆?福克斯對全球貿易體系中正在興起的保護主義潮流發出警告,并將貿易壁壘比作危險、令人上癮的。
從美國對外貿易發展史上,我們發現,貿易保護在短期內或許能保護一國的幼稚工業,但從長期來看,特別是在全球化的今天,貿易保護阻礙了世界經濟的良性和可持續發展,甚至可能引來經濟危機,而自由貿易則可以避免保護政策所帶來的效率損失。
獨立并不“自由”
1776年,獨立戰爭的勝利,并沒有迅速帶領美國走向繁榮富強。英國利用強大的制造業和商業優勢,對美國商品出口實行嚴厲的限制,一度引發嚴重的社會動蕩。在美國歷史上,那段日子被稱為“危機時期”。
在這關鍵時刻,主宰美國社會的是大農場主和大商人。在“美國向何處去”的討論聲中,在自由貿易還是貿易保護的喧囂之中,這群人毫不猶豫地支持前者。雖然他們對當時英國的出口限制頗為不滿,但卻得益于廉價的進口工業品。他們幻想著將那片廣袤的西部土地_拓為大農場,擴大對英國的農產品出口,讓美國走上一條農業大國之路。
除了漢密爾頓,沒有太多人意識到制造業之于當時美國的意義。這位財政部長認為,英國的強大就在于制造業,主張加強貿易保護來發展制造業,并向國會遞交了著名的貿易保護主義文獻《制造業報告》。
然而,由于當時英國種植園主和大商人主導的美國社會經濟結構,這一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并未得到推行。在1801年美國的326家公司中,也只有8家以制造業為主。
自由貿易和農業大國,才是那時的美國夢。
正當美國人做著甜美的農業大國夢時,1807年,英國軍艦的一聲炮響將他們驚醒。英國為了同拿破侖作戰,炮擊美國軍艦“切薩皮克號”,強征艦上海員,激起了美國人強烈的反英情緒。當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禁運法案》,禁止一切船只離開美國前往外國港口。
這一禁令可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但沒有教訓到英國,反而使本國經濟陷入癱瘓。兩年時間,美國出口下降88%,進口下降59%。不僅東北部的工業受到巨大沖擊,就連南方的農業也受到波及。煙草是美國南方的主要作物之一,而英國是煙草最大的買家,禁令讓煙草的價格一夜暴跌,一文不值。小麥價格也慘不忍睹,昔日良田被荒廢,許多農場主突然感到了經濟上的拮據。在如此大的壓力之下,禁令在1809年取消。
然而,誤打誤撞的是,禁令風潮阻止了外國商品的進入,一時間促進了美國制造業的發展,給美國本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這一度讓美國人認為,是貿易保護的功勞,并更加熱衷于這種“保護”。
搬起“貿易保護”的石頭砸了自己
美國早期的貿易保護,還深受重商主義的影響。早期重商主義者視金銀為財富,其核心理論就是“貿易差額論”,也就是說,一個國家要富強,就要保持貿易順差,要盡量使出口大于進口。
重商主義把國際貿易看作是一種零和游戲,要保持出口大于進口,關稅政策是最主要的手段,這也是美國貿易政策最持久、最重要的標志。
1812年,美英戰爭爆發。為了滿足戰時支出增加的需要,美國把關稅稅率提高了一倍,開始真正實施高關稅政策。
禁運風潮和美英戰爭,表面上促進了美國制造業的發展,一方面美國在工業品方面不再繼續依賴歐洲,轉而自己制造,鐵器、玻璃、五金、紡織品等工廠在全國建立起來;另一方面,同英國貿易受到限制,遏制了資金的外流,促使資本轉入工業。
以至于美國對這種“保護”變本加厲,制定關稅也幾乎成了美國國會的頭等事務。戰爭雖然結束了,但關稅并沒有降低,反而逐漸提高了。1820年,美國制成品的平均關稅達到了40%。1824年的總統選舉中,所有候選人都贊成貿易保護政策。1824年和1828年,國會又先后兩次通過了提高關稅的法案,這種以高關稅保護本國制造業的做法,在1828年達到了極致,平均稅率飆升至61.7%,是美國南北內戰之前的最高稅率。
1929年,全世界陷入了空前的大蕭條。在美國,不僅農業部門要求保護,工業部門也強烈要求進一步加強保護。為了避免經濟危機帶來的失業問題,美國國會甚至出臺了臭名昭著的《霍利-斯穆特關稅法》,修訂了1225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將關稅提高到了48.92%,指望以高關稅筑起一道壁壘阻礙國外產品的進口。
但事與愿違的是,美國政府指望高關稅保護來刺激國內經濟的設想徹底破滅。雖然1929年-1933年美國從歐洲的進口下降了71%,但法案的出臺引起了美國主要貿易伙伴的報復性措施,美國同時對歐洲的出口也下降了67%,失業率從1930年的7.8%飆升至1933年的25.1%。全球出現殘酷的貿易戰,國際貿易急劇萎縮,從1929年的98億美元,跌至1932年的30億美元。眾多經濟學家認為,美國長期以來的貿易保護所引起的國際貿易崩潰,正是引發全球大蕭條的重要原因之一。
自由貿易為了啥
西方經濟體的大蕭條始于美國股市的崩盤,而由于當時金本位制度限制匯率的自由浮動,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限,貿易保護往往就成為各國政府無奈的選擇,其所帶來的惡性競爭助推了全球經濟的進一步下行。
對美國國內而言,保護工業就意味著對農業和其他未保護行業的損害,保護也意味著壟斷,必然帶來美國工業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下降。貿易保護使得美國鋼鐵業從1890年到二十世紀初這一時期的壟斷勢力不斷增強,在19世紀末,這一行業就只剩下四個最有力量的集團,1901年,這四個集團合并成了美國實力最強大的壟斷組織――美國鋼鐵公司。鋼鐵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當然希望實行貿易保護,于是,私下花費巨款進行院外活動干預國會立法,阻止鋼鐵產品進口關稅的下降,維護自己在國內的壟斷地位,將英國價格低廉的同類產品拒之門外。久而久之,便窒息了競爭,阻礙了技術的進步和工業的發展。
過度的貿易保護政策以及危害,終于使得美國的貿易政策開始走向對立面。
1932年,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對高關稅的貿易保護進行了深刻反思:“以高關稅為代表的ν餼濟政策中的經濟民族主義,是造成全球經濟蕭條曠日持久的原因之一。只有排除這一障礙,國際貿易才能恢復,我國的經濟才可能從中獲益。”
第一次世界大戰加速了美國的工業化進程,主要產業慢慢具備競爭優勢,美國人此時也意識到貿易保護的危害,推行自由貿易被提上日程。
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互惠貿易協定法”,自由貿易政策開始占上風,平均關稅率“降至百分之十三”的水平。1937年,美國的出口比1934年增加了10億美元,進口增加了7億美元。1939年,美國已與20多個國家簽訂了貿易協定,與這些國家的貿易額也增加了61%。
第二次世界大戰極大地膨脹了美國的經濟實力,其產品出口比重遠遠超過其他西方國家,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也非其他國家所能企及。這個時候,美國比任何時候都更加依賴國際資源和市場,就極力推行自由貿易。
1947年10月30日,美國更是建立了第一個全球性多邊貿易體制――關貿總協定(GATT),降低了4500種商品的關稅,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半個世紀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基石。到1962年,美國同西歐、拉美、東南亞各國簽訂的關稅貿易協定達157項。自由貿易的推行極大地降低了全球的關稅水平。
二十世紀60年代,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日本經濟的崛起和歐洲經濟的復蘇,為美國產品提供了市場。1964年-1967年,美國和其他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進行了“肯尼迪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使得列入各國稅則的關稅減讓商品達到了60多萬項,自由貿易也達到空前規模。
公平貿易的“價值”
二戰以來,美國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帶動了全球經濟的繁榮。
然而,好景不長。二十世紀70年代,由于高工資成本和競爭加劇,美國的優勢開始喪失。1971年,美國首次出現貿易逆差,再加上石油危機的影響,西方國家經濟增長速度放慢,美國在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持續下降。GATT多邊貿易體制下不斷擴大的貿易自由化,給美國國內經濟帶來巨大壓力,美國一些保守經濟學家便認為,是外國政府和企業不公平的貿易政策奪走了美國的市場,應當負起主要責任。
于是,美國政府敦促各國展開貿易談判,推行“自由且公平”的貿易政策,此時,美國的貿易政策其實是從自由貿易轉向了公平貿易。
所謂公平貿易,即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反對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由于國情不同,對公平標準的認定差別較大,這也成為各國之間貿易沖突的重要原因。
可以說,有保護的自由貿易,成為美國貿易政策的主流。特別是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貿易改革法》,首次確定了例外條款、反傾銷、反補貼條款等非關稅壁壘在法律上的地位,其中的“301條款”授權美國總統給對美國出口施予不公平待遇的國家進行報復。報復的措施有:停止貿易互惠,提高關稅或開征其他費用,實施進口限額制等。自此,“301條款”成為美國暗地里實施貿易保護的“尚方寶劍”。
美國“變味”的自由貿易,主要體現在,其一方面要求別國開放美國占優勢的貿易領域,比如推動農產品和服務貿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對于本國弱勢產業,則采用更為隱蔽的、復雜的非關稅壁壘,例如,美國強制推行的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要求食品加工企業,控制從農場到餐桌整個食品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危害,以確保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更加安全。美國等發達國家作為技術標準的主要制定者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使用者,用一些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的標準來排斥他國產品的流入。這種做法也常常被國際社會指責為貿易保護。
不同于裸的貿易保護政策,在新的國際形勢下,這種貿易保護與自由貿易混合體的“公平貿易”雖然有其合理性,但其背后反補貼、反傾銷和經濟制裁的措施,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效仿,這顯然加劇了世界貿易摩擦,制約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據WTO的統計表明,1969年-1989年,世界各地共有反傾銷調查2079件,其中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這四個國家和地區發起的就有1892件,占91%。
自由貿易才是方向
如今,面對國內失業率高漲、工資低下、制造業衰退的壓力,特朗普又玩起了貿易保護,誓將制造業“遷回”美國。其實,2009年,在汽車公司克萊斯勒破產的時候,奧巴馬也曾說過:“我不是汽車工程師,但我知道如果日本人能夠制造出經濟實惠、設計精良的汽車,美國人也應該能夠做出同樣的事。”可想而知,此話一出便被經濟學家大加譴責。
顯然,政治家考慮的不僅僅是經濟規律,還有對利益和價值的判斷。正如哈佛大學教授安查思發出的疑問:“我們愿意不愿意以犧牲自己的物質利益為代價去幫助其他國家發展,進而推動世界范圍的平等與和平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涉及美國對外經濟政策的根本走向。”是的,這不僅關系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走向,也關系到所有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答案。